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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精选(九篇)

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

第1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突发事件;辅导员;应对处理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化、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当前大学生面对校内外的不稳定的因素逐渐增多,近年来高校的突发事件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突发事件由于具备诱因多样性、暴发突然性、传播扩散快、后果破坏性等特点,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活、心理带来一定危害,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和校园和谐氛围。高校辅导员作为与学生距离最近的教师群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跟踪辅导具有一定的岗位优势和责任义务。因此新形势下,提升辅导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对能力对于稳定校园安全、服务学生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突发事件的特征

(一)突发事件诱发因素增多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的逐步显现,市场经济中竞争日益激烈,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互联网时代下的资讯膨胀,各种思想文化在网络环境下相互激荡,加快了西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对学生人生价值观的侵蚀;高校改革扩招、高校对外开放程度增加,导致思政教师与学生比不断扩大,校园环境越来越复杂,教师对学生的单独教育与引导、对危机事件的干预越来越力不从心。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学校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学生思想意识、心理状态的发展变化无一不成为高校突发事件形成的诱因,增大突发事件爆发的风险。

(二)突发事件扩散速度加快

随着手机、平板、笔记本电脑的普及发展,各种传播渠道被广泛使用,信息的传播和意见的传达可以在网络平台实现快速的汇聚、互动,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一旦高校发生突发事件,有心人士很方便将有关时间图片或视频上传至网上,短时间内便会迅速扩散,使一些最初旁观、不明真相的民众参与到事件的讨论中,最终引起社会的关注,给学校造成财产、声誉上的破坏和损失,而歪曲事实真相、社会群体聚焦也给突发事件的后续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和压力。

(三)突发事件主体个性突出

高校大学生世界观、价值观尚不成熟,尤其是现阶段的大学生多为95后的独生子女,在学习和成长过程中,由于生长环境、教育条件和家庭氛围的影响,具有思维活跃,好奇心强,多敏感、易冲动等鲜明的个性特点,理想信念不够坚定,自我控制能力较弱,热衷于参与新奇事物,易受外界环境影响煽动。因此大学生在校园生活中,稍有发生涉及自身利益的小事件,引起少数同学的情绪不满,便会迅速煽动、吸纳相同利益者,带动大多数好奇、冲动的学生演变成,使得突发事件更具影响力和破坏性。

二、高校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存在的问题

新形势下突发事件特征的演变给辅导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提出更高要求,增加了维稳工作难度。目前辅导员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存在以下几个不足:

(一)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理念欠缺

多数辅导员固有概念里仍然认为突发事件属于小概率事件,对于突发事件处理多采用事后应对为主,轻事前预案管理的工作理念,未能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畅通学生信息收集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对特殊学生如经济困难、学习困难、心理亚健康学生未能引起重视,及时更新档案数据库,对苗头特征进行分析研判,介入疏导,以致错失突发事件预防处理的最佳时机。

(二)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淡薄

突发事件的爆发时间和地点具有不可预测性,极有可能发生在深夜或节假日期间,因此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解决往往会占用辅导员的个人休息时间,导致部分辅导员遇到突发事件时相互推诿,极从而延误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恶化的最佳时机。同时,对事件处理过程中也不乏敷衍了事、得过且过、明哲保身的心态,不能正确认识和及时应对,过分等待依赖领导及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理解决,不作为、和稀泥的现象屡见不鲜,未能履行好辅导员的责任义务。

(三)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技能薄弱

突发事件科学高效地处理需要考验辅导员多方面的技能,如洞察能力、逻辑领悟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调决策能力、引导能力,对事件本身相关的法律法规、卫生急救逃生等基础知识储备,对事件学生及辐射同学身心进行心理安抚干预的专业技能。然而,目前由于辅导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繁杂,基本无暇学习完善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储备,而校内外关于突发事件的技能提升训练较少,导致辅导员往往对其中某个环节表现不足,处理应对效率相对低下。

(四)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结反思不足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会给学生带来身体和心理不可磨灭的伤害,伤害的减小和愈合需要时间及辅导员事后的关心指导,因此,突发事件结束后,辅导员对受害学生及周边同学持续的观察关怀和心理辅导必不可少。同时,对突发事件的总结、反思和交流,能够帮助辅导员提取事件处理的经验教训,提升日后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效率,从而降低造成的损失。而现阶段大多数辅导员仍然只重视解决事件现场,而忽视后续的总结反思工作,不能有效防止规避类似突发事件再次发生。

三、高校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的思路

提升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技能,对于降低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恢复校园安定和谐的秩序至关重要。针对新形势下突发事件的新特征及辅导员应对突发事件存在的不足,应从以下方面着重提升完善:

(一)健全防范预警机制

有效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需要建立完善的防范预警机制。首先,应畅通信息收集和反馈渠道。通过班会、学生干部例会、微信群等线上线上多种渠道及时全面掌握学生动态,对特殊学生群体重点关注,建立完善的学生档案信息。对收集到的学生在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约谈疏导,将危机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健全学生家长、学校各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建立家长和学校各部门的联系方式数据库,加强与保卫处、教务处等其他部门联系,全面掌握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最后,辅导员应端正自身对突发事件应对的态度和理念,加强责任奉献意识,抓住各项机会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急救逃生知识的学习,提升自身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效率。

(二)强化对学生宣传教育

辅导员应当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学生关于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将危机意识培养树立融入到学生思政教育和特色活动当中,通过展板、标语宣传、健康讲座、案例分析等方式,以丰富多样的活动形式加强对学生安全危机意识的教育培训,提升学生对安全危机事件的敏感度和防范意识。同时针对新形势下学生群体的成长特点和发展个性,还应当注重组织开展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安全教育、道德品格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向上的人生价值观,培养健全的人格品德,降低极端和从众行为的发生概率。

(三)健全舆论引导机制

辅导员应健全完善舆论引导机制,成立一支专业素质强的学生干部和网络志愿者队伍。首先,辅导员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真实情况,并迅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当面传递事实真相和事件处理进程,解答学生疑惑,安抚学生恐慌情绪。其次,引导网络志愿者利用微博、微信朋友圈、贴吧等网络平台及时事件真实信息,对网络谣言者言论进行辟谣,避免抹黑学校形象的不言论传播扩散,引导舆论正确走向,营造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四)注重后续跟踪管理

突发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和顺利处理后,辅导员还应注重突发事件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关注事件后续的发展动向,防止次生事故再次发生。充分发挥心理健康相关的专业技能,做好对学生后续思想、学习、生活恢复引导工作,加强对学生适当的心理干预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自立自强心态,早日走出事件阴影,同时认真听取学生的建议和要求,加强对学生的沟通交流,做好学生的情绪安抚工作。

(五)加强事后反思总结

突发事件结束之后,辅导员应当对突发事件整个发生解决过程加以文字记录和整理归档,对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反思,对相关部门领导的处理经验和做法进行学习领会,形成自身对此类突发事件处理的理解认识,同时抓住校内外的培训机会加强与其他同事在处理同类事件上的经验分享,不断提升自身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能力。

新形势下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作为高校辅导员,应义不容辞,敢于担当,正视挑战,积极摸索,提升防范意识和应急技能,为高校安全稳定和学生健康成长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

[1]王黎恺.新形势下高校突发事件的特征和应对机制[J].南京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49-52.

[2]申艳婷.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突发事件后的危机应激管理[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1):62-64.

第2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高校突发事件 应急法制 应急管理机构 信息公开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高等院校(以下简称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的发生率也呈不断上升趋势。如中山大学的教授打骂学生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师生矛盾激化事件、广州一高校怀疑遭炸弹威胁等。如果不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就会严重影响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损坏学校的形象和声誉。因此,认真分析并完善我国现行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就成为关系学校平安稳定的大事。在此,笔者在认真研读我国现行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的而前提下,厘清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地位,试图为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立法提出一点建议。

一、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较宽与突发事件的法定内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突发事件的规定:“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见,法定突发事件应该具备:突发性、危险性、紧迫性、不确定性四个特征。但对与高校突发事件的内涵和外延理解就有扩大的嫌疑。理论界通说认为,高校突发事件是以高校校园为中心发生的,可能由自然、人为或社会原因引起的,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高校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严重破坏,危及高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事件。包括如下几类:一是公共卫生类,如“非典”疫情、食物中毒等;二是政治类,如集会、抗议、罢课、游行等;三是自然灾害类,如地震、海啸等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停课等突发事件;四是人身安全类,如暴力犯罪、交通事故、治安问题、溺水事故、自杀自袭等;五是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包括由学校内部管理存在的各方面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引发的突发事件。因此,理论界理解的高校突发事件的外延较法律规定的要宽,部分高校突发事件(如学校管理类突发事件)就应该属于学校自主管理的范畴。

二、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地位――行使行政应急权与自主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由此可见,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校应当迅速将有关信息,并注意减小信息引起的负面效果;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人民政府,在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到达之前做好相应的处理工作,在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到达后与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服从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在突发事件的预防中,高校则负责教育、宣传义务。

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范畴内,高校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应急权进行应急处置和配合,但在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范畴外的高校突发事件,高校只享有《高等教育法》或者其他一般法律规定的自主管理权。行政应急权具有强制性,自主管理权则没有。因此,高校自主管理学校出现的突发事件应该在法定的限度内,在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的前提下进行。

三、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评析

1.高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的专门立法缺失

到目前为止,教育部没有出台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预防和处理高校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来统一指导全国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级政府、高校现在基本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局。2003年“非典”之后,各级地方政府制订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但是面对多样、频繁高校突发事件,关于专门的高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几乎没有。因此,遇到其他的或者新型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各高校缺乏法定的标准。同时,学校为了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学生的管理只能越来越细,越管越多。这样,一方面,大学生的独立性、处理问题的能力越来越差,社会角色的转变得越来越慢;另一方面,使得学校陷入一种疲于管理的怪圈,不断增加学生管理行政人员。此外各高校思想政治辅导员老师已经被许多学生管理上的琐事烦扰,而偏离了思想政治教育这一本职。高校的对象都是大学生,一般是年满18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的自利和高校的管理之间的矛盾,在现今高校教育改革的年代已经是越来越明显。因此,高校内部的管理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学校怎样做才可以摆脱管理上的漏洞,才能从突发公共事件赔偿的担忧中解脱出来?如何处理高校的管理与学生的自之间的矛盾?所有这些问题,都指引我们必须去研究高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理顺学校管理权利和义务,明确学校管理制度的法律性质,指引高校正确、合法管理,切实保护学校、学生的权利。

2.有针对性的高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的缺失

根据上述分析,发现通说认为的高校突发事件与法定的突发事件在内涵上有一定差异,对法定突发事件范畴内的高校突发事件可以依照目前的法律进行应对和控制,但法定范畴外的突发事件则不一定有法可依,同时这一类的高校突发事件也是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关键之一,因此必须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针对高校突发事件的危害的主体特殊性、影响的广泛性、危害的扩大性等特有的特征,应当有控扩散、消除影响的特殊制度。

3.专门独立的高校突发事件管理机构缺失

高校内部,现行的应急管理组织多为临时性的松散组织(如学校负责人临时牵头形成的工作小组)。临时成立的工作小组在工作内容上和人员构成上不具有延续性,突发事件发生后,进入应急处置状态慢,难以形成一套成熟的应急处理操作方案。因此,要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需要在高校建立一个常设性的突发事件管理机构,而且需要有专职、专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内部管理和外部联系。

4.高校在预防和应对各类学生突发事件中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晰

尽管于2002年9月教育部颁行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但因其仅为部门规章,难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并且《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仅仅针对的是伤害事故,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学生突发事件,而《教育法》、《民法通则》、《刑法》等也没有对学校突发事件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如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自然灾害、师生冲突事件、静坐等突发事件时,学校、个人及责任人应该各自承担什么责任,对因处理突发事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该通过什么途径予以弥补等,这在法律上都还没有定论。

四、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立法建议

高校作为一个特殊性的群体,承担者培养国家建设人才的重任。据统计,全国大学生多达2000多万。大学生个个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喜欢通过各种途径交流、学习和表达自己的观点,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国家荣誉感。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一句话、一件不经意的小事都有可能迅速演变成影响重大的高校突发事件。因此,对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律体系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下面,笔者就此提出如下几点立法建议:

1.尽快出台《校园安全法》,提高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位阶

如前所述,高校突发事件除了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公共性、需要应急处置性之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殊性,突发事件影响的主体特殊,队伍庞大,备受社会关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具有扩张性。在教育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今天,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必须统一、规范这一群体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

2.明确高校在学生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机制中的地位,保障突发事件各方的权利

明确学校作为应对学生突发事件的被授权的组织。在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理措施中承担着特定的行政职责,这种行政职责如不履行,将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这样一方面,表明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真实意思,排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误解;另一方面,能够强化学校在突发事件预防、监测中的责任,努力实现预防为主的立法宗旨。

在权利保障方面,明确学生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具有监督权、建议权,不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措施的救济权等。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确定高校在应急管理中的各项权限范围,确保高校行政应急措施有法可依。

3.应急管理机构专门化,实现高校突发事件应对的专业、迅猛

通过法律规定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建立常设的、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其中包括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明确学校的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如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预案制定、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学生突发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应急处置、安排协调学校内部管理,组织对有需要的人员进行专业的心理辅导。同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对不履行相关预防、控制及应急处置义务的学校予以处罚。

4.信息公布制度化,保障全校师生知情权和监督权

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种类完善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同时对于高校突发事件而言,更重要的是保障学生的知情权。网络时代的今天,靠“围、追、堵”是无法解决问题的,只有利用网络和各种新闻媒体,正面面对突发事件,及时公布客观信息,才可能控制事态,维护学校声誉。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在不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情况下,公开相关的突发事件预防的各种信息、调查和最后处置的结果。在保障学生知情权的情况下进行指导、教育、预防和处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案例应用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6-7.

[2]刘洁.高校突发事件法律问题研究.社会与法,2010,(6):104-105.

[3]姜飞燕,刘淑华,杨宏.关于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思考.教育与职业.

第3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模型研究;黑龙江省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75-02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工农业生产大省,近年来也多次遭受突发事件:宁安市突发洪水并引发泥石流事件、大兴安岭地区北部暴雪山火双重灾害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鸡西七台河等地煤矿频频出现大规模矿难等。针对各种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黑龙江省政府确立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全面考量突发因素,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级标准管理,组织各类型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一、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分级

美国将其定义为“由美国总统宣布的、在任何场合、任何情景下,在美国的任何地方发生的需要联邦政府介入,提供补充性援助,以协助州和地方政府挽救生命、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及财产或减轻、转移灾难所带来威胁的重大事件。”我国政府对于突发事件所给出的标准定义是“突然发生,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简而言之,突发事件可理解为包括战争、动员、紧急状态的各种突发的紧急事件。对比国内外学者对突发事件的定义范畴,国际上通常将恐怖事件、国土安全等列入突发事件研究对象,而我国则将其作了一定的范围限制,仅指自然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2006年由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事件分为如下四类,表1所示: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和蓝色进行预警和分级管理。根据“重心下移”的分级管理原则,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分别由发生地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分类如表2所示:

二、应急管理的定义和内涵

应急管理定义:为了降低灾难性事件的危害,基于对造成突发事件的原因、突发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以及所产生负面影响的科学分析,有效集成社会各方面的资源,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现代管理的方法,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地应对、控制和处理的一整套理论、方法、和技术体系。

应急管理内涵:包括预防、准备、响应、恢复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预防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即通过管理和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化;第二层是在假定突发事件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来达到降低或减缓突发事件的影响或后果严重程度。预防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第二阶段,准备的目标是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主要集中在发展应急操作计划及系统上。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预案编制、建立预警系统、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第三阶段,响应的目的,是通过发挥预警、疏散、搜寻和营救以及提供避难所和医疗服务等紧急事务功能,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到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阶段,响应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情况分析、预案实施、展开救援行动、进行事态控制。恢复工作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进行,首先使突发事件影响地区恢复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继续努力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要求立即开展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长期恢复工作包括重建和再发展,以及实施安全减灾计划。恢复阶段主要工作内容为:影响评估、清理现场、常态恢复、预案评审。

三、中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模式

中国应急管理的内容可以称为“一案三制”。“一案”是指应急预案,“三制”是指应急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制。应急管理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中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二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统一指挥、各方协作、任务明确、责任清晰、主要结合本地特征的应急管理体制;三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运行机制,对突发事件全过程中各种制度化、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方法与措施;四要建立健全和完善应急法制,在深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分类制定应急预案,从而形成响应应急预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最终形成针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今后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应可以做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一个完整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四个方面:机制、体制、法制及在此三者基础上构建的应急预案。体制是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现实系统,是应急管理体系的核心;而机制是促进体制运行的一套可操作规范和方法;法制是应急管理体制的法律保障;而预案是在体制、机制、法制基础上构建的应对策略。

四、案例分析

根据国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模式,主要采用整体观照、统计学和总结归纳概括等方法,结合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经验、特点,进一步分析、总结可以得出以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系统分为六个子系统:1、信息采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各类应急保障信息的采集,经常发生突发事件的重点地区防御信息采集,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海量数据的采集,已经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综合信息采集;2、信息分析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数据信息分析,以及与突发事件的历史数据对比分析;3、信息预警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对数据的分析情况进行预警,同时对突发事件的影响作出预评估;4、决策处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根据预警分析情况,针对突发性事件迅速开展决策分析工作,并能够对决策过程的结果进行预判;5、危机处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在处理突发性事件时,信息应该及时公开,提高信息传播的途径,针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信息,并及时对反馈信息进行整理;6、评估处理子系统。该子系统主要包括对突发性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重建、恢复提供保障,并对结果进行评测,得出此次突发性事件的评测数据,为以后的突发事件提供数据分析保障。

第4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突发事件 应急处理 效果 评价

我国政府在处理应急事件方面也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最为重要的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理念落后,政府与民众间的信息传递尚未形成统一的机制,对突发事件缺乏系统的评测和监督。所以,针对突发事件而建立起来的预防效果评价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目前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状,提出了相关的解决措施,并对这些应急方案进行了效果评价,希望对相关部门有所帮助。

一、关于目前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现状分析

1、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理念落后

目前我国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问题上,仍旧注重救援过程,忽视了对突发事件的防御。重救轻防、事后设防的观念严重滞后了对突发事件的治理。事后应急,如果突发事件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可能会使结果影响扩大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又使得应急时的资源投入难以充分发挥有效的作用,使社会在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能力更显脆弱,也势必影响应急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2、缺乏应急处理相关的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制度,包括在防震减灾和防洪等方面体现出了我国政府强大的动员能力,比如在四川大地震中,政府较快的启动了应急方案,有效的降低了地震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这些应急条例和法规,其本身带有很强的地域性特征和部门特征,难以在全国形成整体协调性,在遇到群体性的突发事件时,难以进行有效的控制。

3、政府与民间缺乏信息良性互动

信息畅通在突发事件爆发后显得非常重要,加强政府与民间的信息沟通,能够降低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恐慌情绪。但同时,目前的不少政府部门因为担心公布信息对社会造成过度的恐慌,刻意地屏蔽信息,不想民众公开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政府与民间缺乏信息的互动,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政府在民间公信力的树立。

二、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建议

1、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制体系

我国在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突发事件危机处理方面的法制体系建设。国家要加强群体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法的制定,各地方城市也要落实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制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理中的责任,通过法制建设来保障突发事件的处理有序进行。

2、建立政府与民间的信息良性互动机制

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要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及时准确地将信息公布给民间。建立政府部门与大众之间的信息良性互动机制,注重群众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可以通过网络和其他多媒体传播工具,将信息传达给群众,可以有效地避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恐慌。在此基础上,加快政府信息化的公开程度,提高政府对突发事件处理的透明度。

3、建立常设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部门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面对影响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政府必须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在内部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部门和机制。并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演练,并根据演练的过程,设置各种决策方案,以应对实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需要。

4、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预警机制

针对突发事件潜伏到产生具有一定演变过程的特点,必须加强政府的预警机制建设。各地区也要针对地域性的自然灾害之类的突发事件,分析该类突发事件的规律,提高应急预案的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对于突发事件特点的突变,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改和评估,使预案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具有可行性。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效果评价

1、如何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进行效果评价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的转型期,政府工作的重点还在于扩大内需和缩小贫富差距的利益结构调整方面,面对的各种社会改革使国家工作重点难以顾及到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整体性,客观上加剧了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所以,在对待应急处理的效果评价方面,也必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客观存在,建立客观合理的评价体系,重点在于对突发事件管理过程和结果的评价,而评价的内容主要集中于突发事件中政府的应急管理能力。

(1)应急管理者必须树立危机防范意识

关于应急管理者的危机意识评价是突发事件预防效果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评价的首要任务。着重考察管理者能否预先做好防范危机的思想准备,包括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是否建设有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医疗设施和抢险应急准备等。

(2)关于突发事件的预警准备

一方面,政府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的优势减少突发事件对公众造成的影响,建立政府与民间畅通的网络平台,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提高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程度。这样,在公众之间及时和准确的相关信息,并将如何规避突发事件带来的危险措施告知民众,使得广大公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应对,避免产生恐慌。

(3)健全突发事件应对的保障体系,提高事后恢复能力

政府要从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入手,强化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社会的保障措施,加强受突发事件影响群体的心理疏导,降低社会矛盾产生的可能性,规避突发事件成为导致恶性事件循环产生的风险。同时,要对事后损失进行评估,提高事后的恢复能力。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同时,必须加强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通过提高政府的组织动员能力,从而降低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对于地区性的突发事件,要完善相关组织体系,从法律建设方面建立整体性的应急机制和运行机制。而对于突发事件的演变特点,必须加强预警机的建立,提高政府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速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1、 张英菊 闵庆飞 曲晓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评价中关键问题的探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6期

覃燕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效性评价.《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24期

作者简介:

姓名:杨宁,性别:女,出生年月:1972年1月21日,籍贯:辽宁省北镇

第5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1 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依法管理的现有法律条款分析

我国现有法律对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做出了专门规定,这使军队既要注重平时的能力建设,又要确保关键时刻能够依法启动预案,关键时刻拉得出、用得上。

1.1 规定了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合法性

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为核心,以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国家处置突发性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军队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等法规为配套的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法规体系。

一是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具有宪法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军队要忠实履行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这其中涵盖了处置突发事件。宪法是军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的最高法律依据,是保证军事行动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

二是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具有法律依据。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涉及各种紧急情况应急的法律35件。其中《国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法》等法律,对军队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具有法规依据。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涉及各种紧急情况应急的法规36件,特别是《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了军队参加救灾、协助地方维护社会稳定等突发事件的基本任务,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1.2 界定了军队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范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的规定,军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范围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处置军事冲突突发事件。如外国军队、军用航空器、军用船舶突然进入我国领陆、领空、领海,或进入我国管辖区域,并发生军事对峙等情况。另一类是处置非军事冲突突发事件,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种。

军队处置的突发事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突发性,即事件的发生不能或者难以预料;二是危险性,即已经或者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国家、社会带来严重损害;三是紧迫性,即事件发展迅速,有导致局势恶化、社会混乱的危险或者威胁,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四是国内性,即突发事件的发生领域是在我国领土范围或我国管辖范围之内。基于上述考虑,凡不是对我国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突发事件,或者未在我国领土范围和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事件,均不属于军队处置的范围,即使是基于突发事件而引起的国际维和、国际救援、国外维权等行动也不应属于军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范围,军队参加这些活动不属于处置突发事件的行动,不受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而应由国家依据相关国际法进行。

1.3 划分了军队参与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权限问题

1.3.1 军队处置突发事件有权采取的处置措施

军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军队的职责。军队为有效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有权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和必要的强制措施。

首先,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军队在执行任务时可以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采取多项应急处理措施。比如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有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等。

其次,突发事件,特别是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突发事件,是导致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重要依据。紧急状态制度涵盖了任务,因此,在处置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中可以实施。军队处置突发事件可以参照执行《法》的相关规定。

1.3.2 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的应对权限

《国防法》明确规定,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判明受到袭击和对人身安全的威胁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犯罪时,可以使用武器,进行正当防卫。

2 军队处置突发事件立法的不足制约了依法管理的水平

虽然我国有以《宪法》和《国防法》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军队执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但这些法律法规还不能适应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实际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政策法规文件密级高,人民群众不了解

军队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密级较高,未向社会公布,人民群众并不知道,对社会约束力有限,常有公民和组织对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甚至责难,直接影响军队发挥职能作用。

2.2 法律条文原则性强,法律规定不到位

立法的明确性要求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立法条文表述应尽可能详尽,为执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提供指导。但是,现有的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相关法律条文大多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不明确、不具体,难以发挥法律的指导作用。

一是关于救助的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救助的情况,但是险情、灾情发展到什么程度属于“紧急情况”?驻军部队按照什么具体规定实施救助?如何实施救助?救助行动中如何具体调配军地双方的人、财、物?救助中某些群众认为一些救助行为侵害了其自身利益而提出赔偿要求如何解决?救助中出现官兵伤亡或群众伤亡如何依法处理等等。二是关于征用的问题。《法》有临时征用的相关规定,但是如何进行临时征用、征用单据应由哪个单位出具、程序如何等一系统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关于补偿的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分别有“相应补偿”、“一定补偿”、“适当补偿”等不同表述,也没有补偿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是由政府说了算,随意性较强。四是关于政策界限与法律的冲突问题。比如《刑法》等规定公民有正当防卫的权利,但由于处置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往往要求官兵采取极大的克制态度,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避免因简单化地适用正当防卫而激化矛盾,许多官兵对此不理解。

3 加强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立法,提升依法管理水平

3.1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首先,可以考虑制定一部法律,统一对军队动用组织制度、政治工作制度、军地协调制度、训练制度、后勤装备保障制度、程序制度和奖惩制度等相关问题做出规定,也可以遵循“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思路,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行动分别制定单行法规。其次,要修订现有的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的相关法律,尤其是针对现有法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比如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防暴条令》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军队的组织与指挥、具体任务、武力使用的范围和程度、与其他单位的协调和军队的综合保障等问题,在充分调查研究、严密论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定出科学可行的军事法规。同时还要充实完善各军事法规中与之相关的一些条款,及时修订有冲突或者不一致的地方,使各级领导机关在管理中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2 明确紧急情况法律处置程序

把出现紧急情况时有关军事管理部门的处置程序、权限、措施、方法等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具体负责的军事管理部门能够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迅速应对,及时反映。各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方式、规模等具有很大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通常是在没有明显征兆或人们还没来得及做出反应的情况下突然爆发、迅速蔓延,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危害。这一特点迫切需要相关立法明确部队管理部门处置、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程序、法律步骤和法律措施,以确保军队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有效开展。

第6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7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报告与信息

第十九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8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情景分析;情景——应对;应急沟通;应急决策

DOI:10.3969/j.issn.1008-0821.2013.11.007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3)11-0029-04

1 应急决策面临的困境应急决策是在发生非常规突发事件或出现征兆时,面对压力和不确定性,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条件下收集处理有关信息,制定应急行动方案并实施的,为应对突发事件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过程[1-2]。面对非常规突发事件,应急决策主体通过对当前情境的认识及对事件发展形势的预见,做出非程序化的快速决策,这个过程中应急决策面临以下困境:

1.1 危机环境更加复杂多变现今应急决策面对更加不确定的动态环境,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衍变的不确定性,决策对象的复杂性,应急决策约束条件的不确定性,应急决策方案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等[3-4]。决策环境处于难以控制的迅速变化之中,并通常趋向恶化发展。

1.2 决策主体缺乏经验与素质应急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在一定程度上依靠个人直觉判断或者经验判断做出决策,但突发事件通常是预想不到、没有经历过而又突然发生的事件。并且在应急管理中,个人素质难以满足应急决策要求,决策主体易被个人思维所局限。

1.3 应急决策方法有待发展非结构化或半结构化的问题性质,使得传统的决策理论和方法难以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决策问题。在非常规突发事件情形下,情景类型与决策方案之间是高度关联的,决策主体的决策结果高度依赖于当前情景,现有决策方法难以应对这种不断衍变的情景。因此一旦突发事件爆发,应急预案和规划难以应对不断衍生变化的突发事件,只强调突发事件的可预见性,过分夸大事前应急规划的作用而忽视事中的应急决策并不可取。突发事件衍变的不确定性和独特性导致传统的“预测——应对”模式和方法已缺乏适用性,“情景——应对”模式在应急管理中逐渐受到重视[5]。

2 情景分析方法及其在“情景——应对”应急决策中应用的可行性2.1 情景分析方法及其特点情景分析又称情景规划,是通过假设、预测、模拟等手段生成未来情景,描述未来多种可能结果,并分析其对目标的影响的一种方法[6]。突发事件发生后,其发展趋势难以预测,主要的原因在于信息匮乏,意外和方法不当等因素影响,特别是对于许多外部因素不了解,由此导致对突发事件发展缺乏认识并错估形势。而情景分析法能帮助决策者在应急决策中采取“情景——预测”的应对思路,发现事件变化的某些趋势并避免两个最常见的决策错误:过高或过低估计事件未来的变化及其影响[7]。情景分析方法具备以下特点:(1)偏重定性分析。情景分析法基于驱动力及不确定性因素描述将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并通过情景故事的形式完成情景构建。在这个过程中,情景分析主要通过系统的思考,对现有信息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识别并分析其中非量化的因素。(2)持续渐进的过程。突发事件的发生与演进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通过实时监测和分析对其趋势和变化进行掌握,这就对应急决策提出动态性的要求。在变化的环境中,下一时段的掌握的信息一定比现在更多,情景分析通过持续不断收集信息和分析,将明显不可能发生的情景剔除,使预测的情景向几种主流情景集中,得出更加细致准确的情景描述。(3)承认结果的多样性。情景分析法的最基本观点是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但未来有部分内容是可以预测的[8]。其可预测的内容是多样化的,有多种可能发展的趋势,因此预测结果也将是多维的。

2 情景分析方法在“情景——应对”应急决策中应用的可行性 情景分析方法在过去应急决策中应用的研究相对缺乏,主要应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应急物流规划等方面,已有研究主要关注基于过去情景的情景构建[9],忽视过去突发事件的情景在匹配当前情景上的局限性。结合情景分析研究,本文从另一角度引入情景分析方法,对事件发生后动态衍变的危机环境进行分析并预测趋势,试图从理论上构建基于情景分析方法的应急决策机制。情景分析提供了一种应对突发事件衍变性的手段,满足应急决策对不确定性分析的需要,符合“情景——应对”的应急管理模式,它在应急决策中的运用具有可行性。应急决策难以进行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尽管情景分析不能够消除不确定性,但是它为减少不确定性,分析未来可能出现的趋势提供了帮助。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情景分析的目的不是预测未来到底是哪种情景,也不是为未来的各种情景的出现概率赋值,而是通过多种情景将未来环境的可能发展变化演示出来,利用情景提供的关于未来的信息,深刻理解不确定性并为之作好适当准备,以便在未来从容应对[10]。情景分析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一个持续渐进的过程,它是一种动态分析的工具。一次情景分析工作的结束,并不代表情景分析的完结,危机环境依然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决策主体也不可能通过一次性的情景分析对事件发展做出精确预测,需要根据不断更新的信息对预测情景进行修正。应急管理过程中的应急决策不是一次性的,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决策会不断变更,这种基于情景分析的动态分析过程可以为应急决策提供阶段性的参考依据,所以运用情景分析辅助阶段性的应急决策具有可行性。

3 基于情景分析方法的“情景——应对”应急决策机制的构建 突发事件发生后,决策目标由事前预防转变为减少损失,但事件发展的衍变性,对应急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以一般情景分析法为基础,采取“情景——应对”的应急管理模式,提出一种基于情景分析方法的应急决策机制(见图1),包括4个阶段:事件突发阶段,情景分析阶段,应急决策阶段和危机监测阶段。

3.1 事件突发阶段事件突发阶段是为情景分析阶段做好准备,进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并对事件性质分析。事件一旦发生,损失已经不可避免,此时组织内部对于突发事件必须能够迅速反应,针对事件的类型进行先期处置,并做好对外沟通工作,为进一步的情景分析获取时间上的主动。应急处置同时,决策主体对事件性质进行分析,主要关注3个问题:(1)突发事件是由什么关键因素导致?(2)应急目标是什么?(3)可配置资源的情况如何?与此同时应当组建情景分析团队,主要包括外部应急管理专家,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等。

3.2 情景分析阶段情景分析阶段是针对当前危机环境的各项要素,构建情景的过程,也是对不确定性进行分析的过程,通过情景分析能够准确判断危机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和社会公众的反应,从而将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期,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该过程包括以下步骤:

3.2.1 识别影响危机的因素,分离不确定性要素通过对突发事件及其危机环境的分析,分离出影响突发事件发展的恒定要素、可确定要素和不确定要素[10],包括3个部分:(1)分析恒定要素恒定要素是指已经在短期内确定不变的环境要素,如国家政策、消费者习惯和技术等。在应急管理中,宏观背景的变化较小,但其中的一些要素往往对于危机的应对起图1 基于情景分析的“情景——应对”应急决策机制

到重要作用,恒定要素的分析可以采用STEEP清单法分析[6]。(2)分离可确定要素和不确定要素可确定要素是可通过数据收集和深入分析确定的影响事件发展的要素,而不确定要素是暂时不能探明的要素。这两者都是中微观环境下的要素,与突发事件密切想关,主要采用“重要性与不确定性矩阵”或“重要性与不确定性矩轴”来分析[6](如图2),各要素分布于矩轴的各区域,其中高重要性、高不确定性因素要素1和要素2是关键的不确定要素,高重要性、低不确定性因素要素3是关键可确定性要素。部分不确定要素会随着时间和信息收集而转化为可确定要素,其中关键的可确定要素被探明后也是突发事件衍变的重要信号。

图2 重要性与不确定性矩轴 (3)分析不确定要素,找出独立不确定要素和相关不确定要素独立不确定要素是影响突发事件发展的关键,在当前无法确定其变化,而相关不确定要素则会受独立不确定要素影响,如社会公众对事故灾害的认知受媒体态度影响,而媒体态度主要受自身责任感影响,相对独立。如果要素2会受要素1的影响而变化,而要素1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则要素1是独立不确定要素,要素2是相关不确定要素。

3.2.2 分析外在驱动力具有高度重要性的独立不确定性要素就是影响突发事件的外在驱动力,通过对不确定性要素外在驱动力的分析,可以对不确定性要素的变化趋势进行假设。

3.2.3 分析早期信号根据恒定要素和已知可确定要素可以构建突发事件变化的宏观危机环境,其中某些关键环境信号,如技术条件、气候环境等,在应急决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3.2.4 完成情景构建根据分析影响突发事件发展的早期信号和外在驱动力,可以假设出一些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情景。首先通过分析早期信号,确定当前的宏观环境,如当前气候环境、文化背景。其次在宏观环境确定的条件下对关键驱动力进行分析,构建情景轴。将驱动力量按重要性与不确定性的高、中、低程度加以归类,在属于高重要性、高不确定性的驱动力量群组中选出2个或3个最重要的驱动力,作为危机情景内容的情景轴,进而发展情景逻辑(如图3),可以组合出4种情景。

图3 二维情景轴

3.3 应急决策阶段决策过程是根据构建的情景进行预测并采取相应决策方案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涵两个步骤:(1)基本情景一般数目较多,需要从中提炼情景(2~4个)进行预测,这些情景包括所有的焦点,最常见的是发展3种情景:最好的可能、最坏的可能和最可能发生的情景[11],这样决策主体能够理性将多种可能纳入思考。但应当注意,这些情形的假设不应涉及过远的未来,因为突发事件发展衍变性强,过于长远的预测缺乏价值。提炼情景后,需要完善情景故事,构建情景内容,帮助决策主体对事件发展情景有直观的理解。根据先前的分析的宏观环境和可确定要素建立情景故事的框架,然后将重要驱动力在故事框架中赋予一定位置,构建几种不同的危机发展的情景故事,对可能的危机情景进行预测。(2)根据几种对当前环境的情景预测,决策主体做出相应的决策方案和心里准备。首先,应急决策者明确在当前的环境和条件下的决策目标是什么,这个目标应当明确且可实现。其次,应当根据情景分析结果的最好、最坏和最可能的情景进行分析,分别制定相应应急决策方案,并对设计的几种应急决策方案进行评价,选择最佳方案进行实施。应急决策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承担责任原则和灵活应对原则。突发事件可能导致组织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组织只有勇于承担责任,向公众坦诚,才能获得其理解与支持。在应急决策过程中,决策主体需要结合事态变化和现有资源灵活应对,这样不仅能成功应对危机,甚至能提高组织声誉。最后,应急决策方案的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坦诚沟通。应急沟通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应急决策过程中组织内部的沟通,将事件的发展情况及时反馈到决策主体;二是组织与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组织要及时公布事件进展情况。

3.4 危机监测阶段危机监测阶段为动态分析和阶段性决策提供保障。应急决策做出以后,要不断监测危机环境变化,对不确定要素进行持续的评估,随时准备进行下一阶段的情景分析。对突发事件的监测主要针对以下两个方面:应急决策对突发事件及其危机环境的影响;突发事件及其危机环境对不确定要素的影响。通过监测阶段,该机制在情景分析阶段与应急决策阶段之间形成闭环。

4 相关保障措施为了使基于情景分析方法的应急决策机制有效运作,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保障其运行:

4.1 构建指挥决策平台为了打破个人决策思维的局限性,决策主体更多地需要以合作的方式应对突发事件,来自不同领域的应急专家和组织成员通过建立统一的指挥平台,进行多元合作。在这个平台中,各方面人员组成一个统一的应急决策小组,由一人担任最高决策者,进行统一协调和最终决策;应急决策小组下设情景分析小组和信息收集小组,分别承担情景分析和信息收集的工作。

4.2 强化信息沟通机制沟通的目的是更好的理解,在运用情景分析时需要良好的沟通机制保障应急决策的进行。构建的情景在情景分析团队内进行沟通,对存在的分歧和问题进行及时讨论和修改,使预测的情景具有内部一致性;保障情景分析团队与应急决策小组的沟通畅通,应急决策主体参与情景分析,促进其对情景的充分理解;构建完善的信息收集机制,确保决策平台对突发事件变化的信息有充分的掌握;完善信息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公众公布最新事件消息,避免谣言的传播,做好舆论引导工作以稳定公众情绪。

4.3 合理选择分析人员情景分析是一种偏重定性的预测方法,需要综合多方面意见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情景分析人员的意见对结果影响很大,这一点让组织在选择情景分析人员上要尽量做到内外兼顾。在内部选择具有经验的应急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他们对于突发事件的变化发展都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在外部选择不同领域权威的应急管理专家,他们熟知不同领域的专业知识,能准确分析事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并有丰富的应急管理理论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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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应对突发事件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突发事件 应对能力

什么是突发事件?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做出了明确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通过近年发生的突发事件来看,要提高政工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学习,增强应急责任意识

政工干部要承担起应急突发事件的责任,加强学习增强对应急突发事件的意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丰富应急知识。应对突发事件是一项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考验自己能力与水平的标准。

面对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巨大压力,政工干部的心理素质非常重要,没有过硬的素质就会被压力压垮,事件处理决策可能一塌糊涂,甚至失去理智。积极培养有序应对突发事件的心理素质,是政工干部必须重视和加强的功课,应在日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有意识地培养自身过硬的心理素质。

突发事件的发生,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做好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是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政工干部能力强不强的体现。正确把握应对突发事件的大方向,要学习政治、科技、管理、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尤其是要学习公共危机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知晓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防灾手段和应对模式,研究应对突发事件的成功案例,借鉴处置突发事件的成功经验。不断增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人的生命财产损失在突发事件中将到最低限度。

二、制定应急预案,强化演练应急能力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所需的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是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的重要组成,同时也是抗灾救援行动的指南。

1、制订应急联动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的目的在于促进或阻止某种事件的发生,并在某种事件发生后,实现有效处理。各类预案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有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我们可能无法避免危机的发生,但“预防是解决危机的最好办法”,我们完全可以以积极的态度来面对它、迎接它和预防它。要高度审视自己管理的对象、重视危机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各类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预案,做到有备无患。

2、建立日常演练机制。既然很多时候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那么,日常预案的演练就是在为危机所做的准备中必不可少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因为“演练是最好的培训”。目前,突发事件演习还十分欠缺,许多人在灾害来临时不知所措,缺乏科学应对的能力。这就要求在事发之前认真经常对制定的预案进行演练,以便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按预定的方案展开工作。因此,加强突发事件预案的演练,应成为各级政工干部的重要工作之一。

3、预案的演练总结。一是感受在发生突发事件紧急状态下的氛围,进一步掌握在发生应急事件情况下所要执行的相关程序和要求,提高政工干部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应急决策、指挥协调等综合应变能力。二是通过预案的演练,让人树立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在演练中学到正确的处理方法,提升在危机状态下的自我保护和相互协作的能力。三是对预案在演练过程中,出现的运作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修正完善,使各种应急流程得到检验。

三、提高事发现场快速处置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具有很大有破坏性,将直接危及到人的生命安全。作为现场的政工干部来说,必须保持头脑冷静、对事发现场果断做出正确的判断、决策,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从而有效地保障人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

对突发事件的,只有做到快速反应,多谋善断,才能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迅速果断采取行动,及时、有效地消除突发事件,降低突发事件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同时,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既要考虑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又要考虑国家政策法律的规定;既要考虑采取措施的力度,又要考虑社会的承受程度;既要考虑事件本身的处置效果,又要考虑其后续影响以及周边因素的作用。。

要把突发事件摆到发展的全局中通盘考虑谋划,防止急于求成,采取强制手段粗暴处置。要坚决避免顾此失彼、因小失大、贻误全局现象的发生。一是在最短时间内聚合各种要素,人力、物力、等资源在第一时间内集聚到位,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工作,使各个部门高效、有序运作起来,尽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能。三是妥善有效地处理好突发事件,避免事件因组织拖延、调控不当而造成更大的危害和损失。只有做到快速反应,多谋善断,才能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主动权,迅速果断采取行动,及时、有效地消除突发事件,使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始终处于最低、甚至完全杜绝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