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森林防火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森林防火履职报告

第1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

(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安全常识;

(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负责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及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

(八)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根据森林分布情况,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公约,开展争创无森林火灾单位等活动。

第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处置火灾事故。对擅离职守和脱岗的值班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责令写出检查,并扣发奖金补贴。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带班领导发现一次责令写出检查,并通报批评,连续发现两次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建立火情报告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及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火灾发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应当将森林火灾情况上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对下列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区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三)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起火1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五)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六)部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七)镇行政交界区危险较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第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做好森林火灾情况和扑救情况记录,对火灾可能蔓延的地方,应当发出警报,并通知毗邻地区做好防范工作。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在火灾现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所,由主要领导亲临现场指挥。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人员清理和看守火场,经区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待彻底熄灭余火后,方可撤出守护人员。

第十五条发生森林火灾扑救后,各镇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并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凡年度内未发生森林火灾的镇、国有林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防火工作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并根据情节轻重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构成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内发生2次一般森林火灾的(受害森林面积不足1公顷,或者重伤1——5人),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予以通报批评。

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不足50公顷,或死亡1——3人,或者重伤5——10人),对镇政府、街道办进行通报批评。镇长、街道办主任向区委、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通报批评。

发生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或死亡3——10人,或者重伤10——30人),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发生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者重伤30人以上),对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对分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及森林防火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相关规定,按《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处理。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及实弹演习、爆破活动,分别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的,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2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乙方(护林员):_________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79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制定的《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4]494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管护责任区域

管护区名称:_________

管护面积(亩):_________

管护区域: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管护前林地状况:

1、郁闭度(%):_________

2、滥伐、盗伐情况:_________

3、毁林状况:_________

4、病虫害状况:_________

5、火灾情况:_________

6、坟地管理情况:_________

7、野生动物保护情况:_________

8、其他情况:_________

二、管护期限

乙方对所管护区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期壹年。

三、双方职责和权利

(一)甲方职责和权利

1、对乙方的护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2)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

(3)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

(4)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5)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6)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7)乱埋散坟;

(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9)捕猎野生动物;

(10)盗伐、滥伐林木。

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下列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1)因,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埋葬新坟,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7)在履行协议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乙方职责和权利

1、对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埋散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街道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2、发现林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4、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5、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法规的宣传工作;

6、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机关对护林情况的检查。

甲方依据考核结果,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助费,若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护林员补助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护林员报酬

甲方根据乙方对管护区域内林地管护情况,依据考核结果,按季付给乙方护林补助费,其中:最后一季度补助费在年终检查后兑付。按本合同书规定的检查内容,经检查在乙方管护责任区内,若存在下列问题的,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乙方最后一季度补助费:

1、存在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扣减15%补助费;

2、存在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的,扣减5%补助费;

3、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的,扣减5%补助费;

4、存在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的,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的,扣减5%补助费;

5、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的,扣减5%补助费;

6、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扣减50%补助费;

7、存在新建散坟,没有及时报告的,扣减10%补助费;

8、存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扣减10%补助费;

9、存在捕猎野生动物的,扣减30%补助费;

10、存在盗伐、滥伐林木的,扣减40%补助费。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满一年,双方便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林权所有者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第3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一、森林防火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

(五)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六)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按森林面积每3000亩至5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火情动态,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了解火情,靠前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集中优势兵力,将森林火灾扑灭。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购置充足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伍,各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训练,提高素质,快速反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森林火灾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超过0.5‰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森林防火宣传不力,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宣传不力,巡山护林人员不落实,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措施不落实,森林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辖区内因森林火灾造成部级或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重要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的;

3、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履行职责或因指挥调度扑救森林火灾迟缓,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4、扑救森林火灾时,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四)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国家、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森林火灾时,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辖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但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而蔓延到毗邻县(市、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起火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组织人员清理火场,擅自撤离扑火人员,造成复烧而带来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不力,野外用火控制不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健全,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5‰的;

8、森林防火重点期内,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正常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虚报火情的。

(五)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没有及时赶赴现场,查清事实,造成森林火灾案件积案、遗案多或对人为火灾打击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六)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森林火灾责任调查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尽快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责任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责任调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实施。

第4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进入重点防火期,天干物燥,容易引发森林火灾。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好森林防火队伍建设。一是进一步巩固和壮大专业队伍,提升森林火灾的应急扑救能力。县专业森林消防队要按照《专业森林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演练培训,提高队伍战斗力。二是各乡(镇)必须建设好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建设要作为今年队伍建设的重点,从队员、装备、制度等方面进行规范,每人要配备数量足够的工具。三是林区行政村要组建好应急扑火队,村委会要发挥基层民兵的作用,将熟悉林区山场和道路的青壮年登记造册,进行扑火知识和安全教育。要合理使用好这三支队伍,发挥应急扑火队熟悉山场、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出击快速、专业森林消防队扑火能力强的优势,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二)严格火灾报告制度。发生森林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逐级向森林防火机构报告。对发生在一般区域的森林火灾,乡镇要组织扑救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县防火指挥部报告;明火2小时尚未扑灭的,县指挥部必须及时向市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具有重大隐患以及造成人员伤亡的火灾,必须立即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对违反火灾报告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要与森林火灾报告制度相衔接,值班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调度,发现火情,按照预案和报告制度及时处置,保持上下政令畅通。

第5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5号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已于2007年7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lO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森林消防,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消防工作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有效消灾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消防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分级分部门的森林消防责任制度,加强森林消防基础设施、森林消防指挥体系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保障森林消防工作经费,及时处置森林火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监察、科技、农业、民政、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广电、质量技术监督、旅游、铁路。民航、气象、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消防相关工作。

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消防指挥部和负责日常工作的森林消防办公室。森林消防指挥部由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森林消防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乡(包括镇、街道,下同)应当设立森林消防指挥所,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按照森林消防责任制的要求,明确本单位森林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第八条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森林消防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并监督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措施的实施;

(二)组织开展森林消防宣传和教育;

(三)组织制定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组织做好森林火灾的监测、预警、应急准备等预防工作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

(五)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督促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六)组建和培训森林消防队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设区的市、有森林消防任务的县(包括市、区,下同)、乡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等单位,应当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建立群众性的森林消防组织或者成立义务森林消防队。

第十条 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 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

(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

(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

(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做好全年森林消防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森林防火期内,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禁止其他野外用火。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第十五条 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冬至等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森林禁火令,规定禁火期和禁火区。

对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别重要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常年禁火区。

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应当设立标志,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烧灰积肥、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用火个人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有森林消防任务的村应当制定有关森林消防安全的村规民约,督促用火个人落实用火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消防安全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从事炼山造林、烧防火线等林业生产性用火以及进行爆破、勘察等工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生产用火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用火。

第十八条 经许可依法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有专人看护用火现场,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三)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四)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批准用火的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和村,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个人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禁火期、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的,组织演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事前通报省林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应当落实相关的森林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加强昼夜值班和应急力量,加大森林消防巡查密度,严格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检查落实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措施,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森林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对违法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应当对旅游者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设置森林消防宣传牌、警示牌,营建森林防火隔离带,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常规的森林火灾扑救演练。

穿越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业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并定期进行线路检查。

途经林区的火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不得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不得干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配备的森林消防专用电台频段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第四章 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禁止谎报森林火警。

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当按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力量扑救,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在扑救森林火灾时,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根据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有权决定采取开辟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取水、实施人工增雨、实施局部交通管制、转移人员等紧急措施。

执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消防车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主动让行。

第二十七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清理,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查验无复燃可能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二十八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森林消防队伍扑救为主,群众扑救相结合的原则。

森林消防指挥部(所)统一组织、动员单位和个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上述人员自发参加的,有关部门应当加以劝阻。

第二十九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英勇献身,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第三十条 森林火灾扑救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扑救本地、本单位森林火灾的费用,由组建单位承担;跨区域、跨单位扑救的,扑救费用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二)村义务森林消防队和群众参加扑救的费用,由肇事者支付;肇事者不明的,由起火单位支付;肇事者或者起火单位确无能力支付的部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支付。

前款所称扑救费用,包括扑救人员的误工工资、误餐补助、消防装备和器材损耗等。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监测和望设施;

(二)在森林内部、森林边缘以及林区内的村庄、工矿企业、仓库、学校、部队营房、重要设施、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等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三)在重要地区、特别重要地区以及其他重点消防地区,修筑消防道路,建立消防物资储备仓库;

(四)建立森林消防指挥和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相配套的森林消防设施,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消防工作需要:

(一)森林消防指挥部(所)日常工作经费;

(二)森林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三)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经费;

(四)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装备、训练经费;

(五)义务森林消防队的补助经费;

(六)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费。

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森林消防经费时,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担的原则,向森林消防任务重、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倾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单位、企业开展森林消防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灭火能力。

科技部门应当把森林消防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项目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三十四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所)应当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的扑救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村义务消防队员的保险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补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

第三十五条 交通等有关单位对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专用电台免征(收)车辆购置税、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无线电通讯频率占用费等有关税费。

第三十六条 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森林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类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警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

第三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对起火原因、事故责任和火灾损失进行认定。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认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

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认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森林消防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森林火灾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第四十二条 各级森林消防办公室应当按照森林火灾统计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森林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预防措施有力,连续多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

(二)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五)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森林消防科学研究中有发明创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用火和工程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森林消防标志、设施、器材;

(二)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

第四十七条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可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林业站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大中型水库管理机构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办公室、负有森林消防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贯彻国家和省的森林防火指示不力,敷衍塞贵的;

(二)违法批准用火许可的;

(三)不重视火源管理,对林区违章用火不加制止的;

(四)对森林火灾扑救行动迟缓,甚至见火不救的;

(五)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

(六)对森林火灾案件不追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迁就姑息的;

(七)发生森林火灾有意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灾情的;

(八)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和伤亡事故的;

(九)其他、、贪赃枉法行为的。

第6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一、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

主要责任单位:区林业局

责任单位:区森林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各有林镇街、风景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增强各有林镇街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全区森林防火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切实提高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杜绝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确保全区森林资源安全。

三、组织机构

确保实现森林防火工作目标,为切实加强对森林防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工作的领导。特成立全区森林防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农工委书记、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捷及区林业局局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由区林业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森林公安局政委、区森林公安局局长副主任,具体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

并有专人保管和维护;结合本单位实际,镇街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扑救队伍必须落实到位、做到喊得应、拉得出、用得上”严格按《预案》规定储备防火物资。修订和完善本级《森林火灾抢险应急预案》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二)严格实行森林防火责任制

签订监护责任书;加强对林缘、林区内的耕地、农户、坟堡等重点部位的管理,镇街及有关单位应层层签定《森林防火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认真落实“五包”责任制;加强对老年人、精神病人、痴呆病人、小孩等重点人群的监管力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对护林人员严格管理,签订相应的管护责任书。

三)加大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力度

林区农户门上或墙上张贴《森林防火通告》森林防火令》森林防火八不准》等宣传资料,镇街在森林防火期及重点时段必须召开有林村社院坝会。提高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森林防火重要时段、主要入山路口必须张贴或悬挂森林防火宣传横幅,设置警示碑(牌)镇街和相关单位于节前或期内利用宣传车、报刊、广播电台及有线电视媒体进行必要的森林防火宣传,利用赶集时间展示火灾案例和散发印有森林防火内容的草帽、围裙及年画等,确保宣传效果;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义务扑火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对一线护林员进行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和再教育。

四)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每年必须抚育2次以上,镇街防火阻隔带按技术规程。加快防火树木生长速度,使其及早发挥作用;防火道内的防火树木成活率必须达90%以上;防火道两端的荒山、退耕还林地等必须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全线贯通。

五)严格火源管理及值班制度

实行“谁审批谁负责”森林防火重点时段必须安排护林人员在重要入山路口进行守卡,林区内用火必须严格审批。对重要地段进行巡逻;严禁在林区内或林缘100米内烧灰积肥、上坟烧香化纸以及从事其他封建迷信活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脱岗、漏岗。

五、实施步骤

至年12月15日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本次森林防火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时间从年7月20日开始。

一)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制定本地区森林防火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8月10日)镇街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人员责任,开展全面动员。8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局面报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

按照本方案的要求,二)大排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镇街及统景风景区、森林公园依据“属地管理”一岗双责”原则。对林区森林防火安全隐患实施“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围剿式消灭”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大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登记造册、重点治理。同时,制定问题整改的具体工作方案,并开展大

整治和大执法的相关工作。

严格按照“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原则,全面完成整改和治理,严防事故发生。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拟订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改。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将对此次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有重大问题的单位在全区进行曝光、通报批评,三)大整治大执法阶段(9月1日—11月15日)镇街及统景风景区、森林公园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加强督促检查。重点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总结提高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全面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实现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建立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此期间将成立督查组,对各有林镇街、风景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的森林防火工作,采取听汇报、看资料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专项督查。

六、工作要求

一)区正处于伏季高温和高森林火险期,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各有林镇街、统景风景区、森林公园、各国有林场及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平安”高度,进一步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落实的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有力推进。

二)扎实开展工作。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跨度长、工作任务

进一步细化工作内容,重、环境条件差、质量要求高。相关单位要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务求工作实效。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和宣传媒介,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营造森林防火的浓厚氛围。要加强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扎实推进,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余地、执法不留情面。加强岗位履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针对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长效机制。

第7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目的就是要充分认识当前我县护林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今天我召开全县护林防火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做好近期的护林防火工作,进一步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强化措施,再发内力,确保春季护林防火工作的万无一失。

一、充分认识我县当前护林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县降水偏少,去冬今春以来。林下可燃物增多,加之近期天气转暖,春季又是多风的季节,风干物燥使森林火险等级不断升高,发生森林火灾的危险性不断增大。特别是当前,各项农时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传统上坟祭祖的清明节也快要到来,加强野外用火管理,做好护林防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野外火源管理将比前一段时间更为复杂、更为艰巨。可以说,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的高危期、特险期,护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了做好全市的护林防火工作,市里早在3月4日就了封山禁火令,明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封山禁火。全县各级部门、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当前护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护林防火工作做为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护林防火先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压倒一切,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切实做好我县当前的护林防火工作

要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当前的护林防火工作。

制定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多种阵地,迅速掀起护林防火宣传高潮。一是突出宣传重点。要深入林区镇村、林农交错的农户、学校、厂矿、单位,组织开展面对面宣传。特别是要注重对农村老年人和闲散人员的安全用火宣传教育。今日》县电视要开辟护林防火专栏专题,积极配合防火指挥部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县教育部门要对中小学生展开护林防火知识教育,使学生在接受防火教育的同时,把护林防火的信息带给家庭,传递给社会。二是丰富宣传形式。要在林区的主要路口、交通沿线,建立永久性防火宣传警示标牌,时常警醒民众的防火意识。要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节目、编发防火短信等形式,创新和丰富宣传载体,使护林防火工作真正进入群众头脑,融入百姓生活。三是拓展宣传广度,一要强化全民防火意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当前护林防火工作的形势和特点。从现在起就要在全县范围内封山禁火令。西部山区乡镇、护林防火重点乡镇,还要村村张贴《森林防火公告》户户下发《森林防火公约》做到防火宣传进村入户,防火知识家喻户晓。要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森林防火形势的严峻性、森林火灾后果的危害性和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性,把护林防火工作融入到林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护林防火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认真总结和吸取以往森林火灾的经验教训,二要加强野外火种管理。各乡镇、森林防火部门要认真落实森林防火“预防为主”和“防范胜于救灾”方针。严格执行封山禁火各项规定,严禁在携带火源,严禁焚烧秸杆和烧荒燎茬,提倡文明祭祀、无火祭祀的新风尚,坚决堵住火源。要制定重点林区、重点时段、重点对象的防范措施、巡护方案和落实监护责任,加强巡山护林,彻底消除火险隐患。县护林防火小分队、县应急分队、各林区护林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山林、野外火源的巡护、监管,确保从源头上管住火源,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

不断充实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三要严格护林防火责任。县四套班子包点领导、各乡镇、护林防火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护林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机构健全、人员稳定、精干高效。主要负责同志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亲自抓薄弱环节、亲自抓研究部署、亲自抓检查落实。一是要落实好一把手责任。乡镇书记、村党支部书记直至村民组长,要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下达防火责任书,把一把手的责任落实到森林防火工作的全过程。二是要落实好林业主管部门责任。林业部门要把护林防火工作列入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指导,严格监管。同时,要严格控制行政交界地区火灾的发生。三是要落实好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责任。县乡防火办是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参谋部和中枢,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全面履行值守应急(24小时信息畅通、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充分发挥运转中枢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抓好森林防火部门分工负责制的执行与落实。各乡镇要启动森林防火零报告制度,逐日向县防火指挥部报告。一旦有火情发生,更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绝不允许缓报瞒报甚至隐瞒不报。四是要落实好山头地块的包片责任。继续实行县四套班子领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干部包重点地段,护林员包山头、包入林口、包地块责任制,切实做到山有人管,路有人看,重点地段有人值守。五是落实好林区群众防火扑火责任。大力推广“农户联防”家庭承包管护等行之有效的做法,把农户的利益与森林防火责任挂起钩来,相互约束、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确保每个农户严格遵守护林防火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防火责任不落实,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者,无论损失大小,凡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工职;非公职人员一律依据国务院新修订的森林防火条例》按上限予以经济重罚。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侦破力度。对发生火情的要迅速调查取证,予以严厉打击。

第8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工作方案(1)(乡镇)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森林草原和城乡消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全镇清明节前后消防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我镇迅速召开党委会议和镇村干部会议,安排部署了当前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工作,具体方案如下: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书记镇长为组长的森林防火工作及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牵头负责抓好分管领域和联系村、社区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工作,各相关部门参与开展森林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改。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组干部会议和群众会议安排部署清明节森林防火及安全工作。督促护林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认真开展工作,将责任落到实处。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应急管理。

1、完善应急预案。完善修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2、加强队伍建设。配备x支应急扑火队伍,共计xx余人。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提升扑火能力。各村、社区组织扑火队员随时待命,做好清明前后应急准备。

3、备齐应急物资。随时清点应急物资,及时补充器材损耗,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加装备数量,随时准备好灭火器材所用燃料,并保证存放安全。

(二)强化巡查排查。

1、“一包一”监管。在4月4日前对所有林区、交通、宾馆、超市、敬老院、老旧小区房屋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进行一次全覆盖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对隐患及时整改。同时,落实由镇村社干部、护林员山头“一包一”责任,到所包山头开展巡查,严格履职,将责任落实到人,落到实处,并设置标识牌。

2、设立劝导点。在各村、社区进山入口设置劝导点x个,对进山车辆人员进行劝导,并加强对进出山人员的登记。

3、严格管理火源。对进山人员进行现场宣教,发放森林防火宣传单,讲解森林防火危害,引导群众移风易俗,以鲜花进行祭祀,不带火种进山。加强烟花爆竹零售安全检查,要求零售业主对顾客进行安全宣传,不将鞭炮带入林区祭祀燃放。

(三)强化防火宣传。

1、各村、社区立即召开会议贯彻落实,组织部署以清明节森林防火工作为重点的安全工作,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立即行动,迅速响应。

2、利用村村通广播、led显示屏、标语、宣传车、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知识。发放森林防火倡议书,在进山入口对进山人员进行现场宣传,形成全民防火,人人有责的氛围。同时,学校也开展防火知识讲座,教育学生不玩火、不放火。3、设置举报电话,群众一旦发现火情、焚烧秸秆、在林区烧火等行为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举报。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检查。由主要领导带队,对各村、社区森林防火巡查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确保设点、巡山人员到岗到位,工作做实做细。

第9篇:森林防火履职报告范文

一、我县春季森林防火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防火责任。一是会议部署,落实责任。2月14日,“2.12”森林火灾完全扑救后第二天,县委就立即组织召开乡镇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县直部分负责人100多人参加的森林防火工作紧急会议,县委书记曹建平、县长陈荣伟、县委办主任*、副县长*作了重要讲话。2月22日,县委副书记、县长陈荣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会议听取了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和县林业局森林防火工作情况汇报,会议认真剖析了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题目,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对策。3月11日,全县农村工作会召开,表彰20*年度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兑现20*年度森林防火责任状,17乡镇、林场与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3月16日,县委、县政府为确保清明森林防火平安,又紧急召开了清明节期间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副县长*等县领导就清明明期间的工作做了重要指示和认真安排。二是文件安排,落实责任。“2.12”森林火灾后,2月13日,县委、县政府就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各部分要动员全民,全民动员,把森林防火工作作为一项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2月16日,县委办又接着下发了《关于对当前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紧急部署全县森林防火督查工作。2月底,县委督查室根据前段督查情况,下发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情况督查通报

(一)》。3月10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发了《关于确定*林场等4个单位为全县森林防火黄牌警告和警示单位的通知》,一系列文件的下发,确保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有序、高效运转。三是“四包四定”制,落实责任。即“县级领导包乡、乡镇领导包片、乡镇干部包村、村组干部包户包山头”,“定责任领导、定责任区域、定责任人、定赏罚制度”,确保了防火责任落实到山头,落实到人。四是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重点林区防火工作,我县以县政府名义明确了责任单位。县*林场防火责任由县*林场、*乡和*乡三个单位共同负责;“两园一寺”(义士公园、东塔公园、普照济寺)防火责任由县林业局、建设局共同负责;市县交界山头、县内主要交通干线由县林业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负责;乡镇交界村、山头防火责任由相邻乡镇共同负责,其它重点地段按辖区自行负责。五是实施黄牌警告制,落实责任。从今年起,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和“一票否决”制,一年内两次被黄牌警告的单位,农村工作“一票否决”。3月11日全县农村工作会上,通报了今年第一次被黄牌警告和警示的四个单位。六是加大问责力度,落实责任。*林场火灾发发生后,县纪委、县*立即参与,对林场场长、分管防火及相关职员共11人进行了追究。其中7人被行政问责,4人被刑事拘留。七是严厉纪律,落实责任。在4月12日前,我县森林防火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乡镇主要领导、分管森林防火领导原则上不得离开辖区,确需离开的,需经上一级有关领导同意,确保森林防火组织领导到位。

(二)大造宣传声势,全力营造浓厚氛围。对森林防火宣传,我们既秉承了往年注重实效的优良传统,又着重从形式上不断创新,使防火宣传的教育面大大增加。一是巡回宣传。3月2日,我县开展了“森林防火*车队巡回宣传”活动,组织车辆20多台,排成长龙,气势浩大,*车队途经全县18个乡镇(林场)所在地,89个行政村,宣传时间历时整整一天,为森林防火宣传造足了声势。二是会议宣传。据防火办统计,我县召开各类森林防火会106次,其中乡镇召开森林防火会20次,村组召开群众大会86场,群众直接受教育达3万人次以上。三是电视宣传。在防火紧要期,县电视台各频道通过插播、转动和飞字幕等形式播放《防火通告》、《紧急通知》和森林防火公益广告。为确保宣传实效,加大了播放频率。县新闻台天天晚上重复播放2次,白天3次;图文频道每1小时转动播出一次。四是新闻宣传。在防火紧要期,嘉禾电视新闻台、《本日嘉禾》、嘉禾政务网等多家媒体加大森林防火新闻报道,仅2至3月一个月多时间内,嘉禾新闻台采播放森林防火新闻稿26条,《每周聚集》栏目制作2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刊发森林防火新闻报道19条,嘉禾政务网多次对森林防火会议和县级领导讲话材料进行全文刊发。

县内各大媒体不遗余力地宣传,有力地进步了我县森林防火的社会影响力。五是短信宣传。移动、联通部分一遇高火险天气,及时向全县20万用户群发森林火险等级预告和有关火源治理警示短信,全县群众直接受教育率达70%。清明节3月25日至4月5日间,不论天晴下雨,移动、联通都天天坚持发送“失火烧山,一律坐牢”等警示短信,时刻提醒人们留意森林防火,为清明森林防火创造良好的环境。六是标语宣传。各乡镇、林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所有公务用车都在车上同一张贴了“违规用火,一律拘留”的宣传标语;各乡镇所在地和集市区都悬挂了宣传横幅,村组醒目处都刷新和书写了宣传标语;县林业局在重点林区进口处竖立了森林防火宣传牌;县*林场标语宣传更是做到了展天盖地,场内场外,路边墙上都有防火标语,全县防火标语宣传氛围极其浓厚。七是广播宣传。为宣传新《森林防火条例》和《*市野外火源治理规定》,县防火办重新录制森林防火宣传磁带100块和vcd碟30块发放到各乡镇、村组。八是《通告》宣传。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制《通告》4000张,乡镇翻录和自行印发《通告》1万多份,每个自然村1份,重点防火自然村或人口1000人以上的大村则达到3份以上,确保《通告》深进人心。

(三)严管野外火源,保持高压治理态势。一是禁火《通告》。2月24日,县人民政府以嘉政通〔2009〕3号文件印发了《嘉禾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期有关工作的通告》,确定2月24日至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全县所有林区及林缘5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二是加大特殊群体管护责任。对痴呆傻和精神病人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门台账,与其法定监护人签订《森林防火监护责任书》,并分别明确一名村组干部或党员作为跟踪监护人,凡系该特殊群体引发的森林火灾,一律由监护人承担,跟踪监护人负连带责任。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则由班主任负责监管。三是突出加强林场、风景区、墓群集中区等重点区域的火源治理。*林场通过与周边乡镇村组签订《联防协议书》、召开森林防火座谈会等形式抓好火源治理工作,共同防范和扑救森林火灾。县林业局在清明前对我县“两园一寺”(义士公园、东塔公园、普照济寺)开展了“三清”工作,即清杂草,清枯死枝丫,清宅兆。此次“三清”工作,共出动劳力410个,开设15米宽隔离带7公里,清除枯死枝丫30吨,清扫宅兆86座,有效确保了我县城区重点风景区清明期间的安全。四是强化火源巡查责任。

各乡镇都成立了20-30名的森林防火巡逻队,防火巡查实行定人、定村、定山、定责任“四定”制,确保火源巡查不走过场。哪块山头或或哪片责任区因违规用火行为未及时得到发现或制止而发生森林火灾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五是加大造林炼山审批力度。为防止造林炼山和林缘可燃物烧除出现“跑火现象”,我们实行了造林炼山风险金制度,假如出现“跑火”,风险金则作为罚金进行处理。对于炼山超过150亩的山场,县林业局专业扑火队会到现场督火。六是加大违规用火查处力度。县林业局天天安排一组由4人组成的巡查队,由领导带队,深进山头地块和重点防火单位进行巡查,巡查中做到有烟就查,有火就灭。一个多月来,县林业局处置违规用火12起,罚款4600元,责令张贴《检讨书》2000份。对违规用火的每起处理情况都及时进行了电视曝光,确保达到处理一人,教育一片的作用。七是严厉打击火灾肇事者。我县各有关部分按照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处理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原则,从重从快打击火灾肇事者。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应强烈的森林火灾,森林公安特别加大了破案力度。*林场2·12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畏罪叛逃,为把犯罪嫌疑人早日抓捕回案,森林公安采取了多项侦查手段,网上追逃令,印发《悬赏通告》,《悬赏通告》并在电视上连续播出两个月,终于在案发后63天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回案。*乡宅候村2.14森林火灾,为找到突破口,森林公安在宅候村四周的几个小组设立了3个“举报箱”,以方便群众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在*乡政府和宅候村的积极支持下,森林公安在10个工作日终将此案告获。

(四)严格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在今年森林防火工作中,森林防火督查始终贯串于所有工作中。按照市级要求,我县成立了森林防火督查组。督查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纪委、县林业局和县电视台3个单位参加,督查时间从2月16日起,持续到4月底,督查的重点是“九查”,即:查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查防火巡逻队是否履职,查防火宣传是否深进人心,查野外用火监管是否得力,查森林火灾隐患是否杜尽,查应急分队能否正常发挥作用,查扑火工具是否备足,查防火值班是否正常,查责任制是否落实。督查工作以来,督查组共明查暗访26次,双休查岗3次,电话查岗4次,发现违规用火现象26处,要求乡镇写出书面说明6次,下发“县委交办函”9份,提出整改意见32条,问责乡镇4个。通过督查,有力地促进了乡镇林场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与之同时,县林业局内部成立了四个防火督导小组,每组由1名局领导、1名公安职员和1名防火办工作职员组成。督导工作实行轮班制,天天都有一组职员深进乡镇督查和指导基层防火工作,主要是“四查”,查防火值班领导是否在岗,查防火宣传车是否在宣传,查火源巡逻队是否在履职,查“四包”责任制是否得到落实。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题目,督导小组都及时记录在案,并通报乡镇,其结果列进年终考核成绩。

(五)狠抓应急预备,提升科学处置水平。一抓值班备勤。今年县林局充实了值班气力

,增加了一名值班职员。并规定,对发生较大或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必须两名值班职员同时值班。对于出现缺岗或漏接电话的现象,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对于乡镇值班,县防火办天天都会不定时电话查岗,确保全县防火政令、信息畅通。二抓队伍建设。为使扑救森林火灾专业化,落实省市要求的“三禁止”,我县加强了专业和半专业队伍建设,全县成立了17支半专业扑火队和两支专业扑火队。每个乡镇依据辖区森林面积情况,都成立了一支10-20人不等的森林扑火半专业队,森林扑火半专业队职员和车辆都保持相对稳定。这项内容是乡镇森林防火工作考核的一项硬指标,对未按要求建立半专业扑火队的,森林防火工作年底考核为分歧格。县林业局、县*林场在原来专业扑火队的基础上,都增加了专业扑火职员。天晴间,队员食宿相对集中,确保一有火情,能快速反应,速战速决,实现打早、打小、打了。三抓物资储备。针对扑救*林场大火,扑火工具消耗大的实际情况,我县及时添置了扑火工具。当前县级储存二号扑火工具有300把,砍刀100把,风力灭火机16台。同时各乡镇林场按照市县要求,都配备了可供50人扑火的工具,重点林区乡镇购买了风力灭火机。

二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存在的题目和不足及下段工作打算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