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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经营的意义精选(九篇)

诚信经营的意义

第1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后安然时代,以特拉华州为代表的美国公司法通过强调与充实经营者“诚信义务”,加强了对经营者的内部制度约束。我国公司法在经营者的信义义务方面也存在类似美国变革前的问题,可以通过扩充传统信义义务、中核心义务的概念,或者建立新三元信义义务体系的两种方式,达到完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的目的。

一、美国公司法的信义义务变革探索

自从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立法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一场以激励和控制董事经营行为的公司治理博弈并未停息。美国根据自身股权结构、金融机制和资本市场的特点,发展出了一套“股东加竞争性资本市场”的公司外部治理模式。然而,世纪之交接连出现如安然、世通等世界著名公司的惊天丑闻,却对美国的公司治理敲响了一记警钟。以市场约束为核心的治理模式缺乏对公司经营者的内部直接监督,而分散的股东与经营者对公司内部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性滋生了经营者权力腐败的温床,所以,加强公司内部治理的制度约束势在必行。然而现实中,作为直接规范经营者行为的经营者信义义务却长期以来趋于弱化。商业判断规则、免责规定、补偿规定等的存在,大大抑制的注意义务作用的发挥。而忠实义务规范的范围则过于狭窄,一是其对“利益冲突”的规范仅着眼于经济利益;二是其对“股东利益至上”和“公司最佳利益目标”的强调忽略社会利益。针对这一现象,具有美国公司法发展领头羊地位的特拉华州,欲以“诚信”为切入,重构公司法信义义务体系,以达到增强经营者责任的目的。

这场信义义务变革的焦点集中在经营者的“诚信义务”义务之上,不过对于“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还有着两种不同态度。(1)由独立诚信义务组成的“三元”信义义务体系。1993年,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CedeII案(Cede&co.v.Technicolor)的司法意见中首次提出“三元素”信义义务的观点:“原告负有证明董事在做出他们被诉决策时,违反了董事信义义务三元素中的任意一个——诚信,忠实或者诚信的责任。”…此后,这一开创性观点在特拉华州判例中得到了重复性的体现,如1995年CedeIII案(Cinerama,Inc.v.Technicolor,Inc.),2001年的EmeraldPartnersv.Berlin案等。但遗憾的是,这些案件并没有赋予诚信义务以具体的内涵,也没有运用“诚信义务”对案件做出具体分析。诚信义务中“里程碑”似的案例是1996年的Caremark案(InreCaremarkIntenrationlaInc.DeirvativeLitigation)。它首次将诚信义务从注意义务的领域分离出来,不再简单地将其看成是注意义务的另一种形式,并认为了“董事会持续地或者制度性地失察”是“构成诚信缺失从而导致其责任承担”的经营者诚信义务标准之一。而在2006年8月审结的迪斯尼派生诉讼案(InretheWaltDisneyCo.DeirvativeAction)又对诚信的意义、含义及几种恶信类型进行了阐释,大大加强了诚信义务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主审该案大法官Allen说,“在良久地仔细地考虑后,我的意见是,‘故意离弃职责,或者有意识地至其责任于不顾’是一个合适的(但非唯一)判断受托人是否行为诚信的标准。”而“没有诚信行为可以表现为,举例来说,受托人抱着某种目的做某事而不是以追求公司的最大利益为目的,或者受托人故意去违法,或者受托人面对应当履行的义务故意不去履行。还有其他一些恶信的例子有待实践中去发现,但是以上这三种是最突出的。”不过,法院在该案中并没有对在注意和忠实义务之外是否存在单独违反诚信义务的问题给出结论。(2)由附属诚信义务组成的“扩充忠实概念”的信义义务体系。特拉华州衡平法院自1999年JacksonNat.1iLveIns.Co.v、Kennedy一案开始,就日益清楚地表明它对最高法院这种经营者信义义务分类的不满。在2000年的GaylordContainer公司股东派生诉讼案中,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Strine则明确表示:忠实义务“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包括了“对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秉持好的而不是坏的信(faith)行事的补充性要求”。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助理Jacobs重申,尽管公司董事毫无疑问地负有诚信义务,但“理论上说,这项责任并不独立于忠实的信义义务。”诚信义务是“一个包含在忠实义务中的子义务或者‘补充要求’,不同于具有平等地位的信义义务中注意和忠实两大基础性义务。”衡平法院的“坚定的”态度似乎也影响到了最高法院。2006年11月,当特拉华州最高法院Stonev.Ritter一案时,其立场发生了出人意料转变。Holland法官说,“虽然诚信可以通俗地被称为包含忠实和注意义务的信义义务的‘三元素’之一,但诚信而为的义务并不构成与注意和忠实义务并列的独立的信义义务。”在此基础上,为使忠实义务与诚信义务更加协调,法院还进一步扩充了传统忠实义务的内涵,“忠实信义义务不仅局限于利益冲突的案件中,还同样包括受信人没有诚信行为的案件中,”“董事对已知责任不作为,证明了他有意对职责置之不理;因而违反了诚信的信义责任,从而导致对他们忠实义务的违反。”尽管判例法上对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法律地位的界定还在改革之中,然而,强调并厘清经营者诚信义务必要性、以及诚信义务的“独特”(disdinct)地位(不一定是独立)已经获得了立法肯定。“有意置职责于不顾”将被视为对诚信义务的违反,从而导致经营者个人责任的承担。这些必将坚定地推动公司法信义义务改革的深入发展。作为市场经济后发国家的我们更应当吸取他人的前车之鉴,未雨绸缪。

二、目前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制度的现状

(一)我国公司法对信义义务制度的规定

首先,勤勉义务方面。我国立法既未对勤勉义务涵义进行界定,也缺乏对其行为模式的归纳。新《公司法》仅在第151条规定了接受股东质询和配合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义务,此外再无涉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相对详细一些。第98条规定勤勉义务为:(1)不越权经营;(2)公平对待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状况;(4)适当信息披露;(5)配合监事(会)履行职权。第99条规定,董事连续两次未能出席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其次,忠实义务方面。我国立法虽未对其涵义进行界定,但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行为模式。新《公司法》第148条、第149条、第142条、第150条等都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关忠实义务,具体可分成如下几类:(1)守法合规类:经营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违法收入;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遵守法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对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造成的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限制自我交易类:不得违法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为自己所有;(3)不侵占公司财产类: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违法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的商业机会;(4)竞业禁止类,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5)守密类:不得违法擅自泄漏公司秘密;(6)信息披露类,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应向公司申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7条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者也作出了类似规定。

(二)我国公司法信义义务的制度缺陷

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信义义务立法规范缺陷也与变革前的美国公司法由类似之处,主要表现在:(1)勤勉义务功能弱化。由于公司法对勤勉义务既没有概括性的界定,也没有充分发展出其具体行为模式,使勤勉义务评判标准模糊,导致可诉性不高。(2)忠实义务行为模式的概括仍停留在传统思维上的自我“经济利益冲突”矛盾的解决上,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尚未有规范。(3)信息披露规定不完善。《公司法》只规定了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时应向公司申报的义务,以及接受股东(大)会质询、向监事会提供情况和资料的义务,其余再无向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规定;而《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对象也仅是上市公司,义务主体有限。(4)对渎职、擅离职守的行为规范不足。《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上市公司的规定,也仅局限于其两次不出席董事会的责任上,并且简单的“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处理手段,未必适应公司不同经营境况,也不见得能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因为有的董事本身就对股东大会有强大的影响力)。

三、完善我国信义义务立法的制度设计

针对我国目前信义义务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两种完善途径。、

(一)在对忠实和勤勉义务进行原则界定的基础上,修改并扩充相应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行为模式

第一,忠实义务方面。由于以董事为代表的公司经营者是拟制公司人格的决策人和行为人,公司社会角色的端正主要依赖于他们的适当行为;所以忠实的经营者应当忠实于公司的社会角色。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义务”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因此,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依据、经营者在公司中的地位、我国的社会现实、以及美国信义义务革新的有益成果,经营者忠实义务可扩大性地原则界定为,“诚实守信,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基本商业道德”。这里“诚实守信”中的“诚实”包括经营者对公司的诚实和对社会的诚实。“对公司的诚实”要求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的动机单纯,不得将个人目的(包括非经济的个人目的)至于公司利益之上;“对社会的诚实”要求其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为时遵守相应社会制度和基本道德。“守信”要求经营者信守公司赋予其的职权职责,不有意滥用权力或怠于履行其职责。设定该经营者忠实义务的目的在于规范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操守,除现有公司法已经规定行为模式外,还可以增加以下行为模式指引:(1)董事有义务告知董事会所有其知道的与董事会决策或监管相关的信息,即使与其无利益关系;(2)经理在向董事及董事会提供信息时,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或拖延;(3)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外披露信息,不得有意误导;(4)不得有意怠于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5)对董事独立性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利益上的独立性,以其行为不偏离公司最佳利益为判断标准。

第二,勤勉义务方面。虽然公司具有拟制人格,但公司作为社会机构的行为能力远在自然人之上,公司经营不善不仅可能葬送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其社会影响力也不可小觑。因此公司法在信义义务体系下设立经营者勤勉义务,为的是规范经营者合理谨慎经营。出于公司类型、规模、经营范围的复杂性考虑,在吸纳美国已有成果经验上,勤勉义务可原则界定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像出于相似位置的普通谨慎人在类似情况下一样的注意。这里设定的勤勉义务过失标准,是普通人的注意标准。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可增设以下行为模式指引:(1)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2)参与经营决策时,应尽合理可能了解相关情况;(3)理性地相信其行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基本商业道德。

这种改良型的制度完善的途径,优点在于:能够较好保持现有信义义务体系,立法改革难度小,在《公司法》进行原则规定的基础上,一些细碎的具体行为指引可以通过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不足之处在于:由于目前我国对信义关系的理论基础研究不够,具体行为模式的完善虽有助于实际问题的解决,但信义义务立法结构的系统逻辑性仍有待加强。

(二)创建新的独立的诚信义务,构建三元信义义务体系

创设新的独立的诚信义务的可行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

第一,制度层面。公司法律制度是在借鉴民法理论的支持上演变而来的。传统信义义务中的忠实义务是从理论基础上推导的,经营者作为公司行为的人,在行为目的上应当为公司利益行事。勤勉义务是从侵权法的理论基础上推导的,经营者履行经营职责时不得侵害公司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应此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而诚信义务则可以从合同法理论中找到原型,经营者应遵守与公司的协定,在面对合同不周延、信息偏在等问题时,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履行协定职责。因此传统忠实义务设定了经营者“为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目标,传统勤勉义务提出了经营者“以合理的方式和程序经营”的职业能力要求,而诚信义务则端正了经营者“克尽职守、善意而为”的行为态度。从端正的“态度”出发,通过适当的“能力”路径,达到终极行为“目标”,是三元信义义务体系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相应过程的规范,达到最大程度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制度设计。美国已经暴露出的经营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传统信义义务只注重对经营行为的过程和结果的把握,忽略了行为的动机,从而导致对一些新出现的边缘性经营不正当行为不能良好规制。诚信义务的嵌入可以弥补这一不足。

第二,社会道德层面。经营者诚信义务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立法对其的吸纳体现了立法的实质的正当性。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看,诚信奠定了商业参与各方的合作基础。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产生了社会合作的需要,而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诚信成为了合作方彼此信任、并长期交易的根基。人们只有在合作中真诚相待,不向对方传递虚假信息或掩盖真相,尊重对方权益,信守承诺或约定,忠于职守,尽心尽力,才能达到共生共荣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的需要,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董事及经理掌控着公司经营权,但其能力、偏好、健康状况等外生信息很难被股东充分、及时掌握,而其态度、行为等内生信息也是股东不能轻易洞察和监控的,加之现代股东会作用的削弱以及公司的法律虚拟人格对董事及经理积极、现时的制约作用有限,董事及经理的诚信显得尤为重要。否则,肆意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但会颠覆了股东、公司与董事之间信任基础,同时也会破坏相互合作的社会秩序。美国学者富勒(LonL.Fuller)曾将道德划分为愿望道德(Moralityofaspiration)和义务道德(moraliytofduty),而经营者诚信就是从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的底端开始的,对经营者基本的义务道德要求。

鉴于传统忠实义务主要在于“克服董事、经理的贪婪和自私的行为”,而传统注意义务是一种力求客观的对董事职业技术能力的判断标准,并不必然包含对董事行为时内心状态(是否存在恶信)的考察;经营者诚信义务可结合经营者主客观的状态,原则界定为,“主观诚实,真诚地认为是为公司最佳利益而善意行为;客观尽忠职守,信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社会基本的商业道德。”在行为模式上诚信义务可具体涵盖以下几类行为指引:(1)坦诚披露类,包括出于诚信考虑,对非冲突利益的披露;(2)积极履行职责类,有意识地持续对其职责置之不理将导致“缺乏诚信”的推论;(3)保持独立性类,出于非经济的个人目的而做出有悖于其职责的行为将被视为对职责“缺乏诚信”。

第2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孔子“义利观”的核心内容为“见利思义”、“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义以生利”等。孔子的“义利观”对现代企业构建遵守道德规范、讲求诚信、以人为本、完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经营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孔子以自己的思想体系为基础,对商、周以来的经济思想资料,尤其是春秋时代的经济思想成就,加以广泛的吸收和改造,形成了自己的经济思想体系。他的经济思想特别是“义利观”的核心内容“见利思义”、“因民之所利而利之”、“义以生利”,逐步成为中国传统企业经营的指导思想。在提倡诚信经营、重构社会信用体系的今天,孔子的“义利观”思想对构建现代企业经营理念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见利思义

孔子的“义利观”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在义利关系上,义比利更重要,利应该受义制约。孔子所说的“义”是指道德规范,“利”是指“经济利益”。一个道德完善的人,最起码的要求就是“见利思义”(《论语·宪问)》;人们从事经营活动,一定要“见利思义”,即首先要想一想,这种利以及求利的方式是否符合道德规范。如果合乎道德规范,那就当仁不让,心安理得地获取,这就叫做“义然后取”(《论语·宪问》);如果不合乎道德规范,那就宁可“君子固穷”(《论语·卫灵公》)。如果不是“见利思义”,而是“放于利而行”(《论语·里仁》),即一味追求利而不问其是否合于义,那就是“君子而不仁者”(《论语·宪问》)。可见,按照孔子的观点,经商办企业必须遵循职业道德,要光明正大赚钱,不发不义之财,不做伤天害理的生意。

孔子的“见利思义”经济思想,对于现代企业构建遵守道德规范、讲求诚信的经营理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要成功地经营企业,最重要的是确立企业经营指导思想的经营理念,而经营理念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处理好义与利的关系。企业经营“见利思义”则成功,“见利忘义”则失败。世界上一些长寿企业的发展史证明,遵守社会道德规范,拥有良好的企业信用是企业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注重信誉是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必需素质,增强社会责任,也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和成功的必备条件。美国的安然公司、世界通信公司等企业虽然曾经创造过辉煌,但由于违背了社会道德规范和诚信经营的理念,很快就导致危机和破产。中国的一些大企业,尤其是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在资本市场上的违规操作,虚报利润,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或者采取恶意担保、’借款等违背道德规范的做法,虽然短期获得了利益,但这种建立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上的利益,是不可能持久的,最终企业自食恶果。相反,那些“见利思义”守法经营的企业却能长期健康地发展。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春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同的经营理念产生的不同结果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两家公司原本经营条件极相似,上市后经过短短几年的经营,现在的经营状况却截然不同,其主要原因就是两家公司经营理念的差异。双汇公司把企业改制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契机,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树立了“见利思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诚信经营理念,惜守信用,将募集的资金投人到所承诺的项目上,实现了企业发展与投资者获益的良性互动。春都公司改制上市后,并没有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运作,在经营理念上,没有做到“见利思义”,而是违背承诺,募集的资金长期被大股东和关联企业占用,致使公司运营资金严重不足,经营陷入困境,连续三年亏损后退市。可见,企业树立讲诚信、守法经营的理念对于企业经营发展至关重要。

二、因民之所利而利之

孔子认为在使用、管理人的过程中,不可一味用暴力强制,而要“因民之所利而利之”(《论语·尧曰》),即允许他们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劳动或工作较感兴趣,从而使劳动或工作能取得更好的效果,达到“惠则足以使人”(《论语·阳货》)的目的。可见,孔子的“义利观”非常重视运用激励机制来发挥人的劳动积极性。孔子认为喜富恶贫是人的本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论语·里仁》)。因此,应利用人的这种本能进行正确引导,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孔子的“因民之所利而利也”的观点对于现代企业构建以人为本、完善激励机制的经营理念具有指导意义。中国企业要做大、做强,最缺乏的是人才,企业竟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竟争。因此,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思想,重视人力资本投资,开发人力资源,以新的观念、眼光和要求去选拔、评价和配置、使用人才。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加大职工培训投入力度,切实搞好员工特别是研究与开发、营销等员工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尊重员工,给员工提供发挥才能的机会,使人的显性智能和隐性智能更多地发挥出来,使员工的个人发展与企业的发展融为一体。企业应不断探索有效的以人为本的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激发人的创造潜能,建立和完善企业员工发展带动企业发展的激励机制。大力推行年薪制,加大效益年薪的比重,实行以股票期权和技术人股等方式取酬。同时,应创造良好的组织氛围,让员工有成就感,以激励其经营管理的积极性。

三、义以生利

孔子继承了春秋时代义利关系论的基本思想,并从多方面论述了义和利的相互联系。孔子的“义利观”一方面承认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合乎情理的;另一方面,又认为这一追求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做到取之有道。孔子强调“义”但并不否定人们对“利”的追求,孔子不是要人们不要财利,而只是要他们不可在道德规范之外去言利。同时,孔子认为“义以生利”(《左传》鲁成公二年)即道义可以用来产生利益,或者说守法经营能产生经济利益。孔子的“义以生利”是要先义后利而不应是先利后义。先利后义,职业道德低,只注重眼前利益,目光短浅,必定没有发展前途,甚至走向坑蒙拐骗的末路;先义后利,以国家、民众利益为上,胸怀宽广、高瞻远瞩,必定会取得理想的经营效益,既利国、利民又利己。

第3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企业经营不讲诚信,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任何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都有诚信需求。从1994  年墨西哥危机到阿根廷的危机,  以及2001年位于世界500强前列的美国安然公司的破产事件,  无不说明这个问题。这就是说,成熟市场经济并不能从根本上以成熟代替诚信。但是,问题在于社会和企业怎样看待和对付这种不讲诚信的企业和行为。在一个社会中,少数企业经营不讲诚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批企业经营不讲诚信,社会对这种不讲诚信的行为麻木不仁,企业之间还相互效仿。

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由来已久。这些年可以说是愈演愈烈,社会的无赖现象日益膨胀,整个社会诚信链条相当脆弱。一些企业经营不讲诚信,互相欺诈,用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情况时有发生。据《中国工商报》报导,2000年,仅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查处假冒伪劣案件23.05万起,比上年增长36.86  %;  查处各类假冒伪劣商品总值38.81亿元,比上年增长95.61%;全国共捣毁制假售假窝点5.16万个,比上年增长3倍多。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五花八门、毫无诚信的经营行为,已经成为人们见怪不怪的“正常”现象。企业间的诚信缺失必然导致交易效率下降和交易成本上升。目前我国诚信体系建设滞后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一些企业偷税、骗税、骗汇和走私活动猖獗,一些企业任意变更或撕毁经济合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企业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约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只有50%(20世纪90年代前我国企业合同履约率为90%)。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客户的货款或拖欠银行的贷款,还有一些企业玩弄假破产真逃债的伎俩骗取国家的钱财。虽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拖欠逾期的应收账款,但它们拖欠的总量仅占贸易总额的0.25%-0.5%[1]  ,我国目前已超过5%,是发达国家的10倍至20倍。“久债不还”已成为这些企业的“共识”。我国企业假破产真逃债的规模已经由过去的几百万元上升到数亿元水平。由于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使得企业间互不信任,如履薄冰,现实的交易行为已经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原始的交易状态,使得企业间交易效率下降,交易成本提高,这种做法极大地制约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企业财务失真,明目张胆地编造假账假数据,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屡禁不止……所有这些无一不是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缺失所致。

不仅一般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经营中存在着诚信缺失问题,就连应该最具诚信的上市公司也弄虚作假,制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串通庄家做市,报表重组,欺骗中小股东等现象,成了许多上市公司心照不宣的“秘密”。2001年股市缩水后的“ST猴王”、“ST幸福”、“银广厦”等股市丑闻,就是突出典型。我们可以说,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它像瘟疫一样侵蚀着企业之间的信任以及人们对社会的信心,对我国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缺失的原因

1.信息不对称的有限博弈。诚信本身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当绝大多数企业都讲诚信时,少数企业不讲诚信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但是,当大多数企业不讲诚信,只有少数企业讲诚信时,少数讲诚信的企业只能是单方面受损。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单个企业经营坚持诚信可以看作是一种风险。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的有限博弈中,任何一方都没有诚信的动力。骗一把就跑是信息不对称有限博弈状态下常见的现象。只有信息畅通、重复博弈才能建立起诚信经营的机制。因为,诚信经营机制的核心问题,是“当事人为了合作的长远利益,愿意抵挡欺骗带来的一次性眼前好处的诱惑”[2]。换句话说,  诚信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是信息畅通,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交易关系须有足够高的概率持续下去。然而,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信息流通缓慢,企业间的交易概率有限,特别是我国交易地域规模庞大,企业间的交易频率较低,一个不讲诚信的企业完全可以在一个地区行骗后转向其他地区继续行骗。

2.企业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地位。企业要作为诚信经营的真正载体,必须是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必须是真正的所有者,拥有企业剩余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企业的所有者就是企业信誉价值的索取者。如果没有真正的个人所有者,就不会有人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企业就不可能讲信誉”[2]。也就是说,  企业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不具备企业剩余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是不可能建立起经营诚信的。因为,这种组织的行为通常是短期的,经营者只考虑自己任期内企业的经营问题,为职工发放更多的货币,他不可能有维持企业长期诚信的动力。企业的诚信经营的价值“等于未来收入流的贴现值,包含在企业名字中,买卖企业,实际上是买卖企业的信誉。所有者是否有积极性维持企业信誉,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企业的所有权是否能有偿转让。如果现在的所有者即将退休或由于某种原因不愿意继续经营时所有权不能转让,信誉的价值就没有办法实施,他就不会有积极性维护企业的信誉”[2]。这就是说,企业诚信的建立,是以企业的改革为前提的,企业必须拥有清晰稳定的产权关系,并且产权关系是能够转让与交易的。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没有真正的剩余控制权和支配权,更谈不上所有权的转让与交易。民营企业虽然对企业资产拥有所有权,但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家恐惧政策变动形不成相对稳定的利益预期,这种所有者地位也是不稳固的。在这样的体制下,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追求短期行为是必然的,诚信经营的机制就不可能真正得以形成。

3.以罚代打,罚打力度不到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和法规。就制假售假而言,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包括已经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等值金额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主要是以罚为主,而且罚没并没有使他们倾家荡产。在今天稽查力度十分有限的态势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只要10次中有2—3次逃脱罚没,就有利可图。对于国有企业中所存在的恶意欠债逃债的行为,由于国家与企业之间天然存在着“父子关系”,国家根本就不可能痛下“杀手”,较为常见的态度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地方利益,还暗中支持企业欠债逃债。对于像“银广厦”这样的上市公司的巧取豪夺,虽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惩罚措施,但惩罚的力度也很有限,大股东未跳楼自杀,小股民倒是替大股东挨了板子。

4.地方保护主义和部分官员不正确的政绩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由于地方利益作怪,对于所属企业恶意欠债逃债,千方百计予以包庇保护,甚至为其出谋划策;对于外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依法加以保护,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横加干预。一些地方的干部为了一任政绩私利,对于所管辖范围内的制假售假听之任之,极少数干部甚至与制假售假者沆瀣一气,为制假售假者通风报信,干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查处,成为制假售假的保护伞。所以,一些地方制假售假达到相当的规模,形成了产业化、规模化的水平,其生产者和销售者毫不掩饰,明目张胆地大干快上。有些制假售假企业作为地方的利税大户,还受到了地方政府的表彰。

5.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企业的经营诚信是社会道德在企业经营中的表现。如果整个社会存在着严重的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企业经营的诚信也就成了问题。不可否认,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同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有关。我们承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应该追求利润。但是,企业必须坚持合法经营,讲究信誉,坚守信用,最起码做到利己不损人。然而,由于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企业经营道德错位,许多企业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突破了应有的义利观和基本的道德底线。在经营活动中坑蒙拐骗、尔虞我诈、竞价销售、抢注商标、偷税漏税、假破产真逃债等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他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企业的形象。有些企业虽然自己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对其他企业不讲诚信的行为却高度容忍。据中国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有40%的企业经营者对其他企业违反诚信经营的行为采取了高度容忍的态度,特别是对企业外部的领导者与客户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的容忍度更高。例如,对“贿赂客户”的容忍度为71.3%,对“短斤少两”的容忍度为55.4%,对“不实广告”的容忍度为55.0%[3](p.200)。这种情况表明,在整个社会道德水准下滑的情况下,我国不少企业即使自己能够做到诚信经营,但对其他企业的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却不愿意加以制止。

  三、我国企业经营诚信的重建

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已经引起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朱róng@①基总理去年给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今年“两会”期间又将“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写入政府工作报告。近段时间,“诚信”一词席卷媒体并成为学者、百姓研究和议论的话题,足见举国上下对重建企业经营诚信的信心。

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必须拥有诚信。否则,  就没有人愿意和我们打交道。倘若我国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问题继续恶性发展,我们还可能被逐出WTO。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我们认为,  中国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的差距,不仅仅是规模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诚信的差距。如果说企业的规模差距在短期内依靠人为的方式(如加大资金投入,采取兼并联合的措施等)能够得以迅速提高的话,那么,诚信差距的缩小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而且企业经营诚信的维持比经营诚信的建立更为困难。要使我国企业经营重建起诚信之风,我们必须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加以努力。

在宏观上,我们必须明白企业经营的诚信之风的重建,绝不是单个企业的事情,而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政府要特别重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倡导企业按照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办事,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破除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思想;要强化经营诚信的教育,健全经营的诚信评估体系和约束机制等。当前,特别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及时公开企业经营的诚信状况,为企业间的重复博弈创造条件。由于信息不对称,“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作用。当人们无法辨别诚信企业与诈骗企业,无法辨别真实产品与假冒伪劣产品,无法了解优等上市公司和包装上市公司时,诚信企业的市场就必然被不讲诚信的企业所挤占。要形成全社会经营的诚信之风,彻底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必须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建立起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及时公开企业经营的诚信状况,为企业间重复博弈创造条件。为此,工商、税务、银行、物价、公安、法院等部门应该联手合作,建立企业经营的诚信档案,定期向大众媒体公布。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来抓,使企业的纳税情况、银行信用评比等级情况、合同和商标行为、经济检查记录,以及司法部门提供的企业经济案件记录、各种荣誉和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随手可查。这样才能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拥有市场、拥有客户、拥有竞争力,使经营不讲诚信的企业失去市场,失去合作伙伴,最终被淘汰出局。

2.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制定有利于民营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政策。经营的诚信基础是企业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现实生活中,国有企业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经营者和员工只拿国家薪水,他们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诚信没有直接关系。员工欺诈客户,所有者并没有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此,必须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明晰产权,明确责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所有者,拥有剩余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企业的所有权亦可以转让和交易,为人们的重复博弈创造条件。实践证明当人们没有稳定的利益预期的时候,经营是不可能讲诚信的。政府的政策多变,人们就不会形成稳定的利益预期。尤其是对待正在蓬勃发展的民营企业,政府应制定长期稳定的保护其发展的政策,使他们形成稳定的经营预期,改变放弃诚信、追求眼前利益的短期行为。

3.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企业经营中的诚信缺失,大量的属于道德层面,有些已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企业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已经危害到了整个社会经济运行和安全的程度,不用重典、姑息养奸将后患无穷。为此,政府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的力度,特别是对于制假售假,恶意欠债逃债,严重坑害消费者的利益、其他企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责任人,要严加制裁和惩处。当然,也并不是惩罚越严,企业经营就越讲诚信。现实社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合约得不到履行,如果是不受当事人控制的外部因素所致,惩罚必须是有限的;如果惩罚过重,不仅无助于企业经营诚信的建立,而且可能有害于企业经营诚信的建立。要做好这一点,就需要提高我们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4.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确立科学的干部考核标准。要在全社会重建企业经营的诚信之风,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秩序,必须彻底铲除地方保护主义,让各种商品和要素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内真正形成自由流动。为此,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法律、法令和法规,如商品流通法,对违反相应法规,搞地方保护主义的要依法查办。对干部的考核,首先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大局观念,建立稽查特派员制度,对政府官员进行全面考核。对于一些地方官员为了一任政绩,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制假售假、恶意逃债等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听之任之、甚至还充当保护伞者不得重用,问题严重的要严肃查处。

5.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企业经营诚信的水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没有整个社会诚信水准的提升,企业的经营诚信是做不到的。要提高全社会企业经营的诚信水准,必须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建立全社会企业经营诚信的目标,强化企业经营要遵循合法经营,讲究诚信,互惠双赢的意识。对经营诚信好的企业要予以表彰,对经营诚信差的企业要予以警示教育。要做到重建全社会企业经营的诚信之风,我们认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从幼儿园开始逐步强化人们的诚信意识、诚信知识和诚信行为。我们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全社会企业经营的诚信之风一定能够重建起来。

在微观上,必须看到全社会企业经营诚信的重建,是通过一个个企业来实现的。为此,企业必须建立起经营诚信的自律机制。

1.认真制定企业经营的诚信准则,照章经营。企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经营诚信的准则,使企业明确自己的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明确企业应该为国家、为客户、为职工做些什么;使职工明确怎么做符合经营的诚信准则,怎么做违背了经营的诚信准则。企业制定经营的诚信准则是为了使组织诚信与个体诚信同步协调,促进企业的持久发展。因此,企业制定经营的诚信准则必须从人性的要求出发,让职工愉快地接受企业经营的诚信准则,把企业经营的诚信准则转化为自己的自觉行为。

2.强化企业家群体的自律垂范作用。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企业经营的诚信与个体经营的诚信协调统一,最重要的是企业家群体的自律垂范。企业经营的诚信准则由企业家群体制定,企业家群体应率先执行企业经营的诚信准则,不能只说不做,更不能说一套做一套。

3.要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的诚信宣传教育。任何一个企业要想获得发展,必须把它建设成为一个诚信型的组织。教育是实现企业经营诚信的一种手段。企业要有效实施经营诚信,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经营的诚信教育,藉以丰富职工的经营的诚信知识,提高他们经营的诚信水平。经营诚信教育的内容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而设计,最好能够通过案例的形式告诉职工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经营的诚信教育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立竿见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需要企业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4.建立起企业经营的诚信奖惩机制。要想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良好的经营的诚信环境,企业就必须着力于建立一种赏罚分明的机制。例如,根据管理者和职工经营的诚信业绩、经营的诚信行为和经营的诚信信仰,提拔、奖励管理者和职工;当企业的管理者和职工违反企业经营的诚信准则并给企业形象和企业利益带来损害时,必须给予必要的处罚,决不能姑息迁就。

【参考文献】

[1]郭跃进.诚信问题:我国企业面临的严峻挑战[J].经营管理,2001,(8)。

[2]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3]李晏墅,高朴.销售管理启示录[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第4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诚信 诚信缺失 诚信教育 途径构建

开展诚信教育无论是对私营企业的完善还是对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诚信作为人类社会道德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它不仅是衡量一定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进步水准的一个重要尺度,也是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民主和谐社会的今天,大力开展企业诚信教

育,对于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其后果

综观20世纪末中国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大大推进了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迅猛增长。然而,当人们在追逐和享受现代化运动所带来的极其丰富的物质财富和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也猛然发现,“由于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变革,给我们也带来了茫然和无所适从的紧张情绪和迷失感。”我们不可避免地也遭遇到了世界各国现代化运动中所遇到的共同问题。全球范围内政治、经济、文化各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形成了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在企业发展中,诚信缺失现象凸显,构成了道德发展与企业发展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为:

1.产品质量偏低,假冒伪劣层出不穷,以次充好较为普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私营企业的形象。

2.私营企业普遍没有工会组织,其劳资纠纷比其他企业增长快,使企业无法吸引优秀的员工,限制了企业的发展。

3.财务不透明,私营企业往往做三本账,一本给税务局,用虚减利润的方式偷税漏税;一本给银行,以虚增利润的办法取得贷款;再留一本自己用,在计件工资制条件下可以少付员工报酬,形成了税务信用、贷款信用、财务信用缺失的不良状况。

4.公司治理薄弱,私营企业以家族制居多,企业领导人搞一言堂,订好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管理不规范。

5.赖债、躲债、恶性逃避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使私营企业之间存在大量且长期不能缓解的相互拖欠款,严重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后劲。

6.毁合同、打官司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履约率仅有60%左右,导致私营企业在交往过程中提心吊胆,交易成本大大增加。

7.私营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也是其信用缺失的一种表现。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搞低价倾销等,导致广大消费者对私营企业整体的不信任。

这些现象的出现,既有企业自身的责任,也有诸多的外部原因。首先,政策法规存在缺位问题。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对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强制性,使许多债务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乘机逃避债务。同时,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政策、法律、规范和约束不同,使私营企业在市场进入上有很多限制。其次,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它使企业觉得有机可乘,为私营企业制假、贩假提供了温床。

企业文化构建中诚信教育的缺失是阻碍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发展基础薄弱。私营企业多是白手起家,没有很殷实的家底,在激烈的竞争面前,为了维持生存、谋求发展,往往选择投机取巧。

(2)受利益的驱动。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买方市场尚未形成,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主动权仍旧掌握在卖方手中,只要生产出来的产品有销货渠道,利益驱动下的制假贩假就不会停止。

(3)管理水平低。私营企业缺乏管理人才,很难获取及时准确的市场情报,果断的分析与决策更是难上加难,惟有靠不正当竞争等失信手段牟取利益。

(4)竞争实力弱。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各个方面,私营企业都无法与其他类型的大企业抗争,在这种状况下,靠假冒伪劣、投机取巧赚钱便自然而然地成了它们的首选。

(5)私营企业的自律性较差。私营企业普遍采用家族制,结构不合理,机制不健全,企业领导人的权利不受监督,惟利是图是其本性,为了牟利可以不择手段。

综上,私营企业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失信问题,已经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危机,影响了私营企业的发展速度,妨碍了私营企业的层次提升,降低了私营企业的社会信誉,进而损害了私营企业的自身利益。广大私营企业要想实现长足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是当务之急。

这些企业发展与道德发展中呈现的矛盾,首先造成了我国社会经济秩序混乱,因为企业过分注重效益原则而忽视诚信要求,导致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惟利是图等欺诈行为, 不仅严重影响商品经营者的信誉,也势必造成我国商品贸易的成本增加和社会经济效率的降低。其次,也会影响到国际经济秩序和国家形象。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各种违背诚信的行为发生,都会大大降低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信誉、地位,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将造成外资投入的严重不足,进而加大了外资引进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国家出口商品因受信誉的影响而出现价格下降,有碍于国际经济竞争力的提高。 转贴于

二、诚信的内涵

从伦理学的角度讲,诚信属于道德范畴,包涵着“诚”和“信”两方面的意义。从字意上讲,诚是诚实,信是不欺诈,二字可以互通、互义,诚就是信,信就是诚;诚是信的基础,信是诚的外在表现形式。另外,也有人认为,“诚”更多的是指“内诚于心”,“信”则偏重于“外信于人”;“诚”更多的是指道德对个体的单向要求,“信”则偏重于道德对社会群体的双向要求;“诚”是指道德主体内在的德性,“信”则是“诚”的外化,体现为人的社会化行为。所以,“诚是人之本”、“人无信不立”。诚信长期以来成为人类社会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做人做事及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基本道德规范。在我国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礼、智、信等重要内容中,诚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诚信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诚信作为资本,是一种无形的社会资产,它能够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托有形的资产获得更大的收益。福山先生曾经指出:“社会资本的获得要求人们习惯于懂得规范,并具有忠诚、诚实和可靠等美德……社会资本不可能仅靠个人的遵守来获得,它是建立在普遍的社会德行而非个人的美德之上。这种具有社会性的社会资本比其它形式的人力资本更难以获得。从另一角度来说,正是因为社会资本是基于道德习俗,所以它也同样地难以改变和摧毁。”正是如此,“诚招天下客,信引四方财”、“诚信就是金钱”、“信用就是资本”等成为企业界的座右铭。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证明,经济生活中人们只有重承诺、守信用,经济活动才能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社会经济才能快速增长。

三、企业诚信教育途径的构建

诚信起源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秩序与发展,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变化。人类社会的文明程度越高,社会对公民的诚信素质要求也就越高,诚信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影响范围也就越大。所以,构建科学的公民诚信教育体系,正确引导公民的价值取向,及时化解和消除社会上因利益而引发的各种矛盾,是推进我国小康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当前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1.标本兼治,构建现代企业文化的诚信体系。治理非诚信现象是标,建立健全诚信制度才是企业的立身之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的形成,既要靠社会外在的他律,又要靠人们内心道德信念的自律。从利益方面引导广大公民在经济生活中讲道德诚信,提高公民的自律意识;同时,进一步加强诚信意识、诚信理念的宣传和教育。

2.增强员工的诚信责任感。责任是社会个体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能力确认的自己应该承当的职责、义务。诚信责任也是社会要求在企业员工主体意识中的集中体现。

3.在企业党员干部中开展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干部信用监督约束机制。在私营企业中,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是取信职工的最好方法。领导者以厂为家就能为员工树立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榜样,使企业的诚信理念不走样地传递给职工。所以,以身作则是打造诚信的捷径。

4.重视企业员工诚信意识的培养。要培养私营企业的诚信,需要全体员工的认同和参与。培养员工的忠诚,要从源头抓起。招募新员工时,加大道德方面的测试力度,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新员工培训时,加强诚信教育;业绩评估时,考核员工绩效的同时,也要参照他们的道德表现,全方位评判。有了这样的用人—培训—考核的标准,才能在企业内部建立一支有责任感的团队。

此外,私营企业应从建立产品诚信、服务诚信、销售诚信和竞争诚信等几个方面一齐努力,把诚信对待客户作为一项不变的企业文化,增强全体职工的认同感,指引企业不断前进。

参考文献:

[1][美]福山.信任彭志华译:社会道德与创造经济繁荣[A].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31

[2][英]迈克尔.阿姆斯特朗:战略化人力资源基础[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56.307

第5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加强学生诚信文明教育、提高学生诚信文明素质是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学校教育的重要工作。我院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党的xx大精神,以全市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契机,积极落实“争当排头兵,争先做贡献”教育活动要求,通过开展文明诚信教育月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院学生的文明诚信意识,营造了我院的文明诚信氛围,使学院各种违规、违纪及不文明、不诚信现象明显减少,全院助学贷款学生诚信守约,为树立文明诚信校风、建设和谐校园、创建文明城市做出了贡献。

多措并举 营造文明诚信氛围

学生文明素质的高低,对于一个学校的文明程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为培养学生的文明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文明诚信氛围,5月19日至25日,我院组织各系负责助学贷款的班主任、辅导员及所有申请过助学贷款的一年级学生观看了《贷款助学 信用助人》宣传片。观看学生深受触动,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日子里严格要求自己,做人文明、做事诚信,走好人生的每一步路。

各系召开了一次“文明诚信在我身边”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了东营市《创建文明城市 争做文明市民——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东营职业学院学生文明诚信档案建设实施办法、东营职业学院学生文明礼仪规范、东营职业学院“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倡议书、“东营职业学院学生文明诚信承诺书”、“东营职业学院校园文明公约”、“东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文明公约”、“东营职业学院教室文明公约”、“东营职业学院餐厅文明公约”、“东营职业学院活动场所文明公约”等内容,并签署了承诺书。结合当前学生的诚信现状,就诚信治学、诚信做人、诚信交往等几个方面进行讨论,主题班会形式创新、贴近生活、内容丰富,积极倡导学生树立诚信责任意识,在办理贷款、交纳学费、考试、就业、日常生活等方面诚实守信。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学生们的文明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强。

我院还于5月中下旬,邀请金融管理专家作了一场“诚信与征信”主题报告会,报告会详细介绍征信、个人征信系统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形成以及信用记录对个人的影响等征信知识,以征信知识和征信案例为切入点,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享受助学贷款学生诚实守约,维护自己的诚信记录,履行合同,按时还款。聆听报告的学生进一步明白了诚信的重要性,全体办理助学贷款的每个毕业生都在离校前制定了一份还款计划,承诺要积极履行还贷义务。

通过各类活动的积极开展,营造了文明诚信的良好氛围,诚信意识深入人心,文明行动蔚成风气。

身体力行 倡树文明诚信新风

倡导校园诚信,就要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我院积极组织了文明宿舍创建活动,各系积极行动起来,5月10日—12日,组织了公寓卫生义务扫除活动,对宿舍内和公寓内外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除,5月13日—15日,组织了教室卫生义务扫除活动,对教室内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除,5月16日—18日,组织了校园内卫生义务扫除和乱贴乱画清理活动,对校园卫生和乱贴乱画进行一次彻底清除。参加劳动的每个同学都热情高涨,认真打扫自己所负责的区域,不放过每个卫生死角,同学们纷纷表示,参加这次义务劳动是每个学生义不容辞的事情,践行自己对文明诚信的承诺就要从小事、身边事做起。

我院还修订完善了《学生公寓文明公约》、《学生教室文明公约》,动员全体学生争创文明宿舍、优秀公寓、文明教室。修订完善《文明校园公约》,动员全体学生在校园内讲文明、树新风,并通过集中检查,减少公共场所乱贴广告、乱放自行车、随地吐痰、不文明交往等行为。

文明诚信是一种力量,一种令人感觉无比温暖的力量,我院成立了阳光志愿者服务队,吸收获得过各种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系部组织服务队成员都举行了一次感恩回报活动,为退休教师做一次家务,到敬老院、福利院、盲聋童学校做一次义务服务,到社区组织一次义务劳动、在校园内组织一次义务卫生扫除和绿化拔草……毕业生纷纷表示,要文明离校,并向低年级学生捐献了学习资料及其他学习生活物品。

各种文明诚信活动的如火如荼开展,让每一个学生都深受感染,明白社会、学校、家庭为他们付出的心血,让学生常怀感恩之心,学会感恩,常存感恩之意,致力回报。

建档立案 建设文明诚信教育长效机制

学生是文明诚信教育的主体,学校是文明诚信教育的主导。为建立文明诚信教育的长效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和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我院为每一名学生建立了文明诚信档案,以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实践、自我监督,并发挥广大教职员工的育人作用,积极参与学生文明诚信教育活动。

大学生文明诚信档案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文明诚信承诺书、文明诚信记录、系(部)审核评价意见等。其中文明诚信记录包括学生的评优获奖情况、学习生活经历、文明诚信优良记录、违纪受到处分情况、学风考风情况、经济方面文明诚信情况、择业方面文明诚信情况、日常生活文明诚信情况,涵盖学生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文明诚信档案已经不只是简单的优劣评判报告,而是采集了大学生在校期间大量信息后的一种动态反映,它不仅是大学生就业的敲门砖,更重要的是通过“诚信档案”将学生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培养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同时带动整个社会信用理念的提升和诚信氛围的营造。

第6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网络经济;营销;诚信;现状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学技术的提高、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网络这个词语不断出现在大家的眼前。经济中的物流、贸易、营销等环节也不断的被信息化,网络经济呈现其发展的潜力。网络给经济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也带来了信用危机。营销诚信也由于市场运作模式的不规范、社会意识的薄弱、行业自律的未形成,而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本文主要谈论网络经济中的营销诚信问题,分别谈论了网络营销的定义、诚信的现状与负面影响、解决的办法等问题。

一、网络经济中的营销诚信问题

(一)网络营销的定义与产生

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实现企业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网络营销概念的同义词包括:网上营销、互联网营销、在线营销、网路行销等。这些词汇说的都是同一个意思,笼统地说,网络营销就是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开展的营销活动。

网络营销的产生,是科学技术的发展、消费者价值观的改革和商业竞争等综合因素所促成的。网络营销产生的科技基础,21世纪是信息世纪,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都在迎接这个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使信息社会的内涵有了进一步改变。网络营销还产生于商业的竞争,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化,为了在竞争中占有优势,各企业都使出了浑身解数想法设法的吸引客户,很难说还有什么新的方法出奇制胜。开展网络营销,可以减少成本,如店面租金,可以无限制扩大经营规模,还可以方便采集客户的信息等等。这大大的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增加了利润。

(二)诚信问题概念

诚信自古就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个重要评价指标。它是中华民族长期提倡和颂扬的传统美德。它要求人们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而市场经济就是诚信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已经进入诚信时代,诚信已经成为企业的立足之本,发展之源泉。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要求,意思是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无欺。诚信是人际关系赖以维系的基础,是社会得以生存发展的基石。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推进诚信机制,强化诚信意。

在当代社会中,存在许多不法分子,他们利用互联网传播一些下流文化,那些色情、暴力、犯罪等也随着侵入网络中。这将成为社会安全的新困扰。使得网络营销受其影响。在网络营销中,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诈骗,又有一些人网商所售商品质量低劣,交货延迟,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侵害客户隐私,开展违法经营活动等等。这些都是诚信问题,是诚信缺失的表现。这成为网络营销的主要问题。

二、网络营销诚信问题的现状、产生原因及负面影响

(一)我国网络营销诚信问题现状

1.国内风险投资体系和各级证券市场不完善

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消费者还保留着相当浓厚的传统消费心态,普遍处在“持有型消费”阶段信用消费和在线结算还离中国老百姓的现实太远。而国内风险投资体系和各级证券市场也不完善,成为经营者发展过程中最大的症结所在。

2.市场化运作模式存在不规范现象

我国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征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征信机构、征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征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3.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现今网络营销管理中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现象,管理要求不一,很多不规范现象,这给企业增加了许多不必要的管理负担,造成营销过程中的诸多不便,导致企业管理失序。同时,各个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4.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我国网络营销现在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很多网络营销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售后服务差,以及一些官也的知识没有达到标准,这是由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缺乏一些素质高的队伍,没有一个规范的行业自律。

5.社会诚信意识薄弱

我国网络营销正在起步当中,很多方面都不是很完善,而且互动性、虚拟性、开放性、自由性等是网络营销的特点,这些特点是以前的购买形式所不具备的,它既带来了消费者购买形式的变革,同时又不太具有约束力,使得社会的诚信意识比较薄弱。

(二)我国网络营销诚信问题产生原因

1.网络营销的制度不健全

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相互不信任,担心对方不讲诚信给自身造成损失,从本质上看是这是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造成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理性的,消费者也更加趋于成熟和理性,它们必然要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往往会造成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利益的冲突,为了维持市场的秩序,相互之间的契约就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而契约之所以起重要作用则完全是靠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来支撑的。制度可以为人们之间的交往、合作以及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必不可少的保障。当国家政府不能提供一个公平、规范、透明而又有效率的市场环境时,当企业不相信其利益在出现纠纷时能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时,不正当的手段自然就派上了用场,诚信问题就出现了。

2.营销人员素质不高

在我国,营销人员的素质也促使了网络营销诚信问题的出现。目前,我国营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学历、资历、年龄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如网页制造人员的技术水平不高,他们在网络营销中技能不够,无法处理好营销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或者其素质不高,在网络营销中没有做好本职工作等等,从而造成网络营销诚信出现问题。

3.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有意识的造假,与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时间不长、市场体制还很不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诚信还远没有成为人们的行为自觉。社会中制假售假、违约欺诈、偷税漏税等不诚信的现象大量存在,出现了严重的诚信危机,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基本秩序。

4.网络经销商的诚信认证力度不足

网络营销活动刚起步的时候,对某些网站的审核不全面导致一些信誉度低的网站进行商务活动,一些不法网站利用网上交易骗取客户的信任,给客户造成利益的损失,网上交易的诚信度得不到保证。

5.有关网络营销诚信方面的立法处于空白状态,没有有效的法律措施进行监督

网络营销在我国虽说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很多企业已经开始使用网络进行营销,也正在快速的发展,但是我国还缺少与之配套的法律措施,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对网络营销诚信方面的法律,从而使得网络营销的诚信方面没有得到很好的监督。

6.部分企业网上交易的条件不够完备

网络营销需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的相配套,是一个系统的流程。但目 前有些网站根本不具备这些条件,他们只有在网上信息的功能,却急于进行网络销售当顾客从其网站订购商品后,它没有完备的物流体系做保障,导致顾户迟迟收不到货物,会使顾客的消费心理产生阴影,是的顾客不信任网络营销活动,从而产生逆反心理。

(三)我国网络营销诚信问题产生的负面影响

1.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假冒伪劣、坑蒙拐骗,造成无数个人身心伤害,多少家庭家破人亡,大量企业举步为艰;失信使经济秩序遭到严重破坏,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使得消费者对社会和政府失去信心信任;失信使一些人靠骗人暴富,也加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导致人民群众对社会和政府产生强烈不满。

2.诚信缺失败坏社会风气

社会诚信问题造成人们之间互不信任相互提防,使得相互间的交流和沟通变得更加困难,对他人的同情、关心和帮助也变得更加不易。更为严重的是,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使得许多诚实守信的人利益受到损害,认为“老实人吃亏”的思想占了主导,整个社会的道德风险加大,道德水平下降。

3.诚信缺失严重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法制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交往活动少、活动地域窄、生产规模小,基本是“熟人关系”,一般不会担心相互失信。在市场经济环境中,随着生产规模、市场范围、交往层次和交换频率的迅速扩大与增加,信用作为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必然要求被人们认同和遵守。

而诚信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交易主体不被对方信任,限制交易主体自身发展,另一方面为防范交易风险被迫增加交易成本,使得经济活动萎缩,经营效率低下甚至破产。最重要的是造成了社会信用链条的中断和损害,破坏了市场机制和市场经济规则。

三、解决我国网络营销诚信问题策略分析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

我国网络营销起步较晚,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并不完善,而像欧美等国家起步比较早,他们的网络营销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已经十分有序的运行。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客观的信用行业管理体制,且应重视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对个人征信行业的监管,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二)培养诚信价值观,即培养社会诚信意识

诚信可以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合作者,创造更多的商机和经济效益。靠诚信经营,在获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得到了社会公众的赞誉。由于诚信塑造的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企业最宝贵的无形资产,必将给企业带来长远的经济利益。此外,企业不仅是经济组织,还是社会组织,所以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也要求企业在起码的伦理道德水平上生产和提供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得到社会的认可。

(三)培养正确的消费习惯

诚信意识和习惯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培育诚信道德规范”这些措施已经指明了社会诚信体系应有的思想状态。市场需要诚信来进一步发展,人的经济理性表明没用效益的行为是不会被人所接受的,要培养诚信意识就要使诚信者受益。完善的信息服务机制将有效的增加失信成本,使诚信成为一种有经济利润的行为。行为人为自己的行为买单,这样的经济意识才能促进诚信意识的培养。

(四)建立与社会诚信体系相关的法律体系

完善与诚信相关的立法,从制度和法律上约束失信行为,为社会诚信水平的提高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也要通过民事、刑事上的惩罚。

(五)加快网络营销人才的培养,提高网络营销人员的诚信意识

注重网络营销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更重要的是要帮助网络营销人员树立诚信营销的观念,将诚信作为企业营销人员的基本思想贯彻。提高网络营销人员的诚信意识还必须引导网络营销人员采用诚信的手段开展营销活动。如提供真实商品信息、提供并实行公平的网络交易条款、保护消费者各种信息的安全,特别是电子支付方面的安全性,保证消费者、企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四、结语

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不仅是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诚信是企业生存的法宝和道德底线。建立和完善诚实信用机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才能为网络经济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参考文献:

[1]惠青山.网络营销条件下的顾客忠诚[J].经济师,2003(2)

[2]科特勒,阿姆斯特朗,赵平,王霞译.市场营销原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3](美)弗朗西斯•福山著:彭志华译.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海南出版社,2001

[4](英)Mitch Meyerson,Mary Eule Scarborough.Mastering Online Marketing[M]•Entrepreneur Press,November 21,2007

[5]钟晓君,钟晓雄.我国农产品网络营销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对策探讨[J].广东合作经济,2009

第7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诚信即待人处事诚实、讲信誉。在《说文解字》中的解释是:“诚,信也”,“信,诚也”。可见,“诚”就是内诚于己,诚实无欺、诚实做人、诚实做事,实事求是;“信”就是外信于人,有信用、讲信誉、守信义。诚信反对隐瞒欺诈、反对伪劣假冒、反对弄虚作假。自古以来,中华民族讲究诚信,“言必信,行必果”、“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这些古训不仅家喻户晓,而且成为人们为人处世最基本的道德准则。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古老的道德文明的基石;诚信也是市场经济的行为准则。营销是指在以顾客需求为中心的思想指导下,企业所进行的有关产品生产、流通和售后服务等与市场有关的一系列经营活动。诚信营销是指企业将诚信原则贯彻到营销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诚信理念,在整个营销过程中顾及社会、企业、消费者以及内部员工利益,诚实守信,注重长远发展。诚信营销表现在营销过程中就是主动控制商品交易中信息传递的噪音,主动减少由于特殊利益目的而人为的去扭曲信息的行为来保证营销的可信度。诚信营销从内容来分析体现在三个层面:产品与服务层面、营销道德层面和社会责任层面。这三个层面存在着一种递进关系:首先,企业必须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它体现了企业和客户最实质的沟通。很多企业诚信问题,往往是出现在这一层面上。其次,道德是企业博弈商业竞争环境的基本态度。其缺失将使企业发展中为自己戴上受舆论批评的枷锁,并最终走向末路。第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首先从员工诚信中得到体现和传达。国外从“企业公民体系”建设出发,提出“社会营销”的概念,认为企业除了满足本身和消费者的需求以外,还要适合社会的长久发展。

2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是一个分散决策的机制,受“看不见的手”调节,以物质利益作为人们行为的驱动机制,每一市场主体都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就是每个人“只想得到自己的利益”。市场经济有其积极作用的一面,也有负面影响的一面,市场经济对利益的过度强调使人们容易失去诚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仅仅十几年,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约束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等因素,致使市场主体很容易处于一种失范状态。例如,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的生产商来说,处罚主要以罚款为主。在调查力度有限和规定不够详细的现实约束下,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者存在侥幸心理。对企业的制假售假、虚假信息欺骗公众等行为打击力度不足,使失信者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远远大于其因此而付出的成本,这成为当前企业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2.2政府职能缺位、错位,行为不规范

在某些企业的失信行为中,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缺位”和“失语”,反映出一些部门处理新时代条件下社会管理问题上的欠缺,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一种考验。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对社会诚信造成的负面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政策的不稳定会使市场主体面对着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不可预知的问题,会大大减弱企业维护信誉的积极性。人们意愿牺牲当前的利益而获得以后的长远利益,才会建立信誉机制。如果政府的政策朝令夕改,今天合法的事明天就不合法,今天归你的东西明天就不归你,那么,企业就会对未来缺乏信心,缺乏稳定预期,于是抱着能捞一把就捞一把的心态经营企业,这样的企业自然不会讲信誉。第二,有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有的政府官员执法不公、、钱权交易、贪赃枉法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政府行为的效果。例如,长期以来,一些行政机关把行政权作为“寻租”手段,“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人们深恶痛绝,企业苦不堪言。这些都使政府形象在群众眼里大打折扣,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产生恶劣的传导作用。第三,由于有些政府部门不同程度存在着部门利益保护主义或受本单位利益的驱使,使国家政策在贯彻执行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某些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的影响甚至干预。如:“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行其是、各自为政”等等,这些都直接损害着政府的威信,影响到政府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人们对政府信任度的怀疑,会成为社会信用恶化的“催化剂”。

2.3道德建设滞后,诚信道德观念淡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指出的,即使在最发达的经济中,正式规则也只是决定行为选样的总体约束的小部分,大部分行为是由习惯、伦理等非正式规则来约束的。可以说,如果没有主体一定程度的道德自律,是没有任何法律体系能够有效地去对市场经济中自由而复杂的交换关系进行全面的规范与约束的。我国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道德建设存在着忽略针对市场经济的实际变化和发展要求进行的伦理引导。在道德需要和道德现实上存在着相矛盾的问题:一是现有道德的约束力没有起到对社会文明的促进作用,反而变成对正直和善良人的一种伤害,如果按计划体制中的道德观念行事往往得不到激励,所谓“老实人吃亏”;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伦理道德观又尚未形成,给予社会上坑蒙拐骗、违法作恶等行为得逞的机会和缝隙。二是体制转型后带来的人们在价值取向上的多样性,需要代表观念形态的伦理道德的引导和支持。由于改革带来了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分散化,也由于对外开放使大量西方的价值观、道德观蜂拥而入,使当前中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价值观、道德观相互交错、相互冲突的局面。于是,人们要么从自己所信奉的价值观、道德观出发去选择自己的行为,要么面对五花八门的价值观、道德观感到无所适从、惶惑不定。这种道德观念的混乱与冲突,正是造成社会道德混乱的思想根源。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还没有树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伦理观,不讲信用、唯利是图、金钱至上的经营观念支配了企业,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以我为主”的经营观念。传统文化道德的作用逐渐削弱或丧失、新的文化道德体系还未建立,也是诚信缺失的原因。

2.4企业对短期利益的追求

企业有利润之上的追求,但单纯追求利润最大化,只会产生投机心理和短期行为。投机主义(Opportunism),也称机会主义,就是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就可以不择手段,突出的表现是不按规则办事,视规则为迂腐之论,其最高追求是实现自己的目标,以结果来衡量一切,而不重视过程。按照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由莱特的定义,机会主义行为是指人们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和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在市场上争占一席之地,在营销中采用如以次充好、以旧充新、贿赂、回扣、窃取商业情报、蓄意贬低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等行为其本质就是机会主义行为,企业在生存压力与发展驱动力的推动与引导下,对短期利益的追求,尽管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但却不能保证企业的基业长青。

2.5信息不对称、不充分造成企业失信

我国企业失信现象非常普遍是与我国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的。所谓市场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一方交易者拥有比另一方交易者更多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例如,商品交易行为中的买方知道自己的消费偏好、支付能力和意愿价格等,但不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和成本;而卖方则恰好相反。市场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为拥有较多交易信息的一方向交易对方隐瞒真实情况、虚假信息,诱使交易对方上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提供了可能。但信息优势方的信息优势是有一定时间期限的,其欺骗的行为总有暴露出来的一天,一旦对方发现了这种欺骗行为,将不再信任他,重复博弈的可能性也就会减少。在市场交易中交易者不讲诚信不仅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而且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限制了市场交易规模。

3诚信营销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3.1诚信营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市场交易都可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这其中既包括正式契约,如合同等,契约内容清楚并有强制力确保契约履行;也包括非正式契约,也称默认契约,其内容并没有在正式契约中载明,交易双方彼此心照不宣,没有强制力确保其履行。由此观之,要确保现代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市场交易的双方都必须作出愿意接受这些契约的承诺并忠实地兑现这一承诺。无数事实告诉我们,交易中不兑现自己的承诺,失信于人,就会产生信任危机。任何游戏都应有它的游戏规则,市场经济的运行也不例外,任何不按游戏规则操作的企业,都将被淘汰出局。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又是信用经济。竞争不是非要吃掉对方,或置对方于死地,而是优缺互补,共同发展,实现双赢。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的,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有力的杠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思说过:“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诚实、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诚信使重复博弈成为可能,同时诚信也能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诚信是市场经济中最根本的经济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市场经济愈发达愈讲求诚信,这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文明的基石和标志。21世纪是信誉的世纪,哪个企业的信誉度最高,哪个企业就会赢得更广阔的市场。因此,企业开展诚信营销具有重大的营销价值。

3.2诚信营销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兰德公司把企业竞争力分为3个层面:第一层面是表层的竞争力;第二层面是支撑平台的竞争力;第三层面是最基础、最核心的竞争力。第三层面是以企业理念、企业价值观为核心的企业文化、内外一致的企业形象、企业创新能力、差异化个性化的企业特色、稳健的财务、拥有卓越的远见和长远的全球化发展目标(所有这些属于核心层)。企业要做到最优秀、最具竞争力,必须在企业核心价值观上下工夫。技术、高科技可以学,制度可以制定,但包括企业全体员工内在的追求这样一种企业文化、企业伦理层面上的东西却是很难移植、很难模仿的。海尔集团发展之初,首先树立建设诚信的观念。当时把十几台有点小毛病的冰箱当着全体员工的面给砸烂了,张瑞敏就是要让全体职工知道他诚信经营的决心。华人首富、香港长江实业集团总裁李嘉诚曾经说:“很多人问我为什么能把事业做大,无他,一字而已——信”。美国《财富》杂志排行榜上名列前茅的500家企业都有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古今中外众多企业的成功实践无不印证:惟有诚信至上,企业才能百年不衰。迈克尔•波特认为,产业竞争的5种力量的相互作用,会反应在产业或企业的盈利能力上。企业的战略是否成功也主要通过利润大小来判断。但是,企业最终的竞争力取决于它在一系列价值中如何进行价值选择。共有价值观———诚信的理念才是企业竞争力的动力源。

3.3诚信营销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基础

企业在营销活动过程中欲将产品推销出去,首先必须将企业自身推销出去,让顾客感受到他们的诚信,这样顾客才会对他们的营销内容与产品本身产生信任。顾客对产品的选择往往依赖于信任,选择了产品也就意味着选择了信任。企业营销活动的方式、手段、内容等是企业是否具有诚信意识的表现方式,因而诚信是企业树立良好形象的重要基础。如果企业在营销活动中采用欺诈方式,或者经营各种假冒伪劣商品,那么,消费者除不接受产品外,企业的声誉也会因此而扫地。一旦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受到损害,想要东山再起是困难重重的。

3.4诚信营销是企业吸引顾客的有效手段

任何企业都把市场占有率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营销目标之一。然而,企业如何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呢?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招数。最简便最切合实际的方式就是在营销活动中讲究诚信,提高顾客满意度。有研究表明:一个满意的顾客会将满意的信息传递给5-8个朋友。企业一旦用诚信吸引了这一部分消费者,他们就会间接成为企业的义务推销员,从而使产品具有了口碑效应,提高产品的美誉度,提高了市场的占有率。

第8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儒商儒商伦理现代意义

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促进了我国生产力的提高和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但同时,在金钱的诱惑下,一些人为了赚钱不择手段,唯利是图,弄虚作假……不但践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有一批文化层次较低的“暴发户”为富不仁,他们宁可一掷千金肆意挥霍也不肯奉献少许参与社会的公益事业,没有任何社会责任感和担当意识。针对这些危机,一些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市场经济需要继承儒商文化,市场完善必须借鉴儒商伦理。

一、儒商

“儒商”一词古已有之,顾名思义,“儒商”即为“儒”与“商”的结合体,是亦儒亦商,既有儒者的道德和才智,又有商人的财富与成功,是儒者的楷模,商界的精英。一般认为,儒商应该有五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注重个人修养。儒家以“修身”为本,儒商也遵循这一基本原则,先做人,再做生意。许多成功的儒商首先都是道德的楷模,具有凝聚人心的人格力量。二是诚信经营。儒家非常注重诚信,古今儒商都十分注重信用,不仅将信誉作为恪守的商业道德,而且作为企业的经营之道,坚持靠信誉来赢得用户。三是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儒”最早的词义为“书生”,后来才具有道德的色彩。四是注重合作。儒家讲究以“和为贵”,讲究互利合作和“双赢”。五是具有较强责任感。“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是儒家追求的最高境界。《大学》中说:“生财有大道…….仁者以财发身,不仁者以身发财”。生财要取之有道,仁者“生财”是用来发展“仁”的事业,“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生财”是实现“仁”的事业的手段。他们有超功利的最终目标,有对社会发展的崇高责任感,有救世济民的远大抱负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患意识,追求达则兼善天下。

二、儒商的商业伦理

1.倡导义利合一、以义制利的商业经营理念。将儒与商联在一起,是对传统的一大突破。尽管儒家不绝对排斥物质功利,但毕竟不占主要地位,重义轻利是其主导倾向。而儒商做了调整,他们将物质利益提升至显著位置,强调“以儒术饰贾事”(《谭渡黄氏族谱》卷九《望云翁传》),只有到“飨身其利”后,才让子孙“驰贾而张儒”(汪道昆《海阳处士金钟翁配戴氏合葬墓志铭》)。经商需要以利益作为行为的指向,希望实现利益最大化。儒商作为商人群体自然也不例外,但儒商并不把经商的目标仅仅局限于聚敛财富而不顾及手段的运用,他们恪守“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信条,努力协调义利关系,强调经商应合乎“道义”原则,他们甚至认为,在逐利的同时如果能做到“以义求利”还可成圣成贤。明代大思想家王阳明在《大学问》中说:“商贾虽终日做买卖,不害其为圣贤,”“其归要在有益于生人之道”,从而把道义制约和伦理规范引进了商业活动,创设了“财自道生”、“因义取财”的商业经营新理念。

2.确立具有儒家精神气质的商业职业意识。儒商是儒士和商人这双重身份在价值层面上的统一。表面上看,儒家的道义论的价值观和商人致富聚财的功利的追求是对峙、背离的,所谓“儒为名高,贾为厚利”。但儒商在价值之“名”和功利之“实”二者之间进行了很好的沟通和结合,对儒士和商人的价值观都做了成功的改铸和整合,找到了契合点,提炼出了新的职业观念。中国古代的一些儒商,虽身处商务经营的俗世生活,然其心其行则不忘修德成圣,且将“德”作为商业的根本,奉行“事商业必须先修德业”的准则,不仅是一个好的经济人,更看重的是做一个道德人,认为一个无德的商人,终将被市场所淘汰。

3.构建起了以儒家价值观念为基础的商业经营原则。具体表现在:

第一,仁政管理。“仁”是儒家思想的基本范畴,它强调“仁者爱人”、“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其实“仁”字就是要解决如何做人以及如何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将“仁”施于政治,谓之“仁政”,用之于商则要成为“良贾”。儒家伦理的出发点是人,倡导对人实行软管理。如果“赚得了人心”必然产生更大的效益。儒商将儒家倡导的以人为中心、内求仁心、外行仁政的待人、处事原则,转化为商业经营上的立业、做人的依据,创造了极赋人彩的仁政管理模式。对内,儒商重视血缘亲情,讲究忠孝礼义,对雇员仁爱关心,营造出了商家内部的有序关系和和谐气氛,增强了雇员的凝聚力和对企业的责任意识。对外,着意塑造商家仁慈形象,经常参与社会慈善事业,谨守儒家道德信条,积极打造商家良好声誉和不断完善仁者风范。他们把儒者的“道德文章”与商人的讲求实效完美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的理想经营方式。第二,诚信待人。诚实守信是儒家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中庸》)“诚”作为道德范畴,即为诚实、真诚,最能体现“诚”的品德者则是“信”。故儒家常以“诚信”并称。“信”是内诚的外化,体现为社会化的道德践行,就是“取信于人”。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也。”(《论语·为政》),又言:“身致其诚信,诚信之谓尽,尽谓之敬,敬尽然后可以事神明”。(《礼记·祭统》)。孟子进一步把“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荀子说“诚信生神,夸诞生惑”。(《荀子·不苟》)意谓诚实守信可以产生神奇的社会效果。把这一儒家伦理应用于商业活动,则形成了“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诚信是儒商商业伦理的首要道德信条,是儒商伦理的生命线。

第三,和气生财。“和气生财”是儒商富有智慧的经营境界和伦理原则。儒家奉行中和之道,要求“致中和”,主张“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又认为“君子心和则气和”,要求以发自内心的和谐与宽容的态度协调人际关系,实现“和则众”的目标。儒商将这种“和气”的伦理用于商业经营实践,作为处置商家内外关系,和谐老板与店员、店员与顾客、店员与店员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保证了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儒商经济伦理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

儒商把儒家长于伦理、注重理性的精神气质引入商业经营领域,塑造了义利结合、理欲兼容的经营价值观念,对纯商业经营活动必然产生的功利追求和物欲冲动进行理性层面上的约束和调整,将中国传统的道德理性主义和经济功利主义适度结合,为当代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经营和企业管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传统资源。这种借鉴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儒商将商业活动和经济伦理相互渗透、结合,有效消解了现代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使得现代经营活动具有更多的人情味。现代市场经济活动被称为“商战”,充满了火药味,将儒家伦理引入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作为现代经营管理的“剂”,有利于和谐市场主体和客体、厂商与顾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增强管理中的人彩。同时,儒商不是用纯商业、纯经济的观点来看待商业经营活动,而是意识到商业活动中的人际间的交互关系,他们更倾向于把商业经营看成一种社会性的广结善缘的活动,在追求利益目标的同时,建构和扩大人际缘分网络。这样,使得一种死的、没有感情的商品交换、物质交易变成鲜活的、充满生机的人际关系交流,帮助现代企业管理者树立起一种正确的商业经营和企业管理的职业观念和经营观念。

2.借鉴儒商“义利合一”的人格形象,培养大批有德有能、有社会担当意识的现代经营管理人才。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管理离不开大批高素质的人才,而这种高素质有多方面的要求,但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具有德性和功利完美结合的人格属性。作为具备知识分子精神的商界管理者,其所追求、所达到、所蕴涵的不仅是感性功利目的,而且还维护人的尊严,体现高尚道德的教化。其所引领的经商过程,实际上是一种工具道德理性的经济功能,他们不仅把自己看成一个经济人,承担造福人类的经济责任,而且把自己看成一个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人。他们为社会的繁荣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在为社会的崇高培育着精神资源和道德楷模。

第9篇:诚信经营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社会信用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法》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准则。但这一原则的理论阐述和现实的实践活动存在差异。分析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背景

1、最大诚信原则的落实已成为时代难题

随着中国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改革力度的加大,社会不和谐问题也日益显现。不和谐的原因是风险的存在,风险存在的原因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导致风险是因为竞争。竞争有良性竞争和恶性竞争,良性竞争本身不是把对手击败,而是比对手领先。但当前保险竞争主体越来越多,却没有一家是又快又好稳健经营的领跑者,几乎全都成为恶性竞争的追随者。恶性竞争就好像一个险恶的漩涡,大家都往里跳,谁都迷失了方向。这是因为产品同质化和费率市场化,导致可供竞争主体选择的空间非常有限。恶性竞争的结果是行业内相互抵毁,违背价值规律高抬手续费、降低费率。

保监会从今年四月开始在广东、湖南试点打击三高:高回扣、高返还、高手续费,以维护市场有序和行业形象。同此,“诚信危机”已成为道德伦理之外的商业景观,“失信”已经是中国社会中很普遍的现象、很危险的事实、很可怕的后果。人们惊呼保险不保险。

2、失信惩戒已成为热门话题

对于诚信危机的出现,尽管已到了一个相当严重的程度,但终究不能被道德伦理所接受、不能被人们良知所接受。从法制建设的角度、从风险机制建设和行政方面的态度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在今年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为了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为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保险监管已发生深刻变化,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为三大支柱的监管体系框架[1].其中之一就是市场行为监管,其核心内容就是诚信有为、失信惩戒。

3、诚信建设已成为共同主题

商品经济是契约经济,契约品质问题要求当事人能否按照最大诚信原则在法制建设机框架下自控、在伦理价值下自主、在风险机制下自省,否则导致契约品质问题出现。尤其是保险业,由于契约的附合性和射幸性,更容易诱发这问题的出现。诚信体系建设已成当务之急,诚信建设评价标准已纳入监管的常规检查内容。人们普遍认识到:今天的诚信、明天的市场、后天的品牌。

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运用的目的

1、解决保险经营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当事一方对自己的认知远远高于另一方对他的了解。保险经营尤其如此,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实地勘查,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最为清楚;因此,保险人主要也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对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难以理解与掌控,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难以了解。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于是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此项义务[2].

2、解决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

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典型的射幸合同。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的保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标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因此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已远远高于其所收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将引发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无法承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后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人利益[2].

3、基于保险产品特殊性的需要

尤其是寿险产品它是无形产品,是将无生命的产品赋予生命的意义。永续经营永续服务是其特有的职能,诚信便是其生命意义的组成部份。

4、满足客户购买的心理安全需求

保险是客户不需要时购买为需要时使用,寿险购买的还是一份期望、一份尊严、一份生活品质。特别需要保险人用诚信满足客户的心理安全需要,以减少客户的心理成本。

三、最大诚信原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最大诚信原则产生初期主要是约束投保人的工具,保险人往往以投保人破坏此原则而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了平等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现代立法已予修订,即最大诚信原则同时适用投保人和保险人。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增加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3].所以,保险诚信原则运用的主体应当同时是保险活动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同时涉及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目前,虽然《保险法》对当事人双方的诚信行为提出了法律要求,但保险理论的阐述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较为全面,对保险公司和保险关系人的要求则不够,而在现实中保险公司存在的诚信问题较多,它产生的负面影响辐射较广。

一般理论认为,最大诚信原则由三条重要的法理组成,一是告知,二是保证,三是弃权与禁止反言[4][5].最大诚信原则主要针对投保人或被保人而言,为了保持合同的公平原则,后来才产生了对保险人具有约束力的自动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4].这一内容明显与社会现状相违背。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规范是保险活动的开始。新《保险法》对投保人这一主体在该环节的诚信要求具体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合同是典型的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就是告知。实践证明,保险人危险负担的有无或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能否恪守诚信原则。因此,为避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就首先要求投保人在合同订立之前,如实、准确、无保留地向保险人告知其投保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其次,投保人必须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另外《保险法》有关投保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规定也体现出法律对投保人的诚信要求。

诚信原则对保险人也有明确规范要求。《保险法》第106条、第131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应自觉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归纳起来,《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诚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客户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对保险合同内容如实说明、解释的义务。

1、诚信原则的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一是造假问题屡禁不止。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现象在保险经营过程中屡见不鲜。保监会自成立以来,始终将打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2002年甚至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尽管如此,造假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解决。二是惜赔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保险公司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三是误导问题并未根治。由于营销机制的不完善,营销员误导问题只能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减轻,实质上并未得到解决。尤其在一些中小城市,在一些风险意识、保险意识、投资意识较差的客户中,误导、欺瞒现象并不罕见。

(2)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一主体而言。道德风险防范困难。近年来,我国保险知识的普及程度有所提高,但有的人在了解保险后竟打起了骗保骗赔的主意,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骗赔手段更是五花八门。

2、不诚信行为的原因分析

(1)社会信用基础薄弱影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在刚刚起步阶段,信息数据采集困难,数据开放没有明确规定,信息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薄弱的社会信用基础势必影响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阻碍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现实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及不完善,高速发展的保险业带来许许多多新现象、新问题,有些问题是直指诚信的,比如回佣,为了争夺客户资源造成遵纪守法遭受了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了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制约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制度缺失一方面表现为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另一方面则表现为必要信息采集制度缺失。刚性管理制度缺失削弱了诚信的制约机制。人性弱点是天然存在的,商务领域仅仅靠道德良心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刚性的信用管理机制,管理者就不得不为人的素质及品质伤脑筋,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对于保险人来说,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对于投保人来说,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投保人无法掌握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只能道听途说地片面了解保险。

(4)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陈旧落后不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目前国内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仍停留在盲目扩大保费规模上,上级公司对下级的考核体系突出强调保费收入、完成保费收入指标。为达目的,在竞争中任意抬高手续费、降低费率,弱化对营销员的诚信教育等,无暇顾及公司的社会形象、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

(5)保险营销机制不完善困扰着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保险营销员的数量占从业人员总数的绝大多数,这支销售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尤其是寿险业的发展具有推动作用。然而,现行的营销机制随着市场的扩大,其弊端也日益暴露,主要表现为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缺乏长效激励制度,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提取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诱发营销员产生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行为[6].

四、贯彻最大诚信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保险业的顺利发展,需要加强保险活动当事人的诚信教育与体系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并不是诚信内容和法律规定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保护。尽管国家在加强法制保障、加大诚信宣传、加大失信惩戒、考核保险诚信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并没有对诚信行为起到有效的保护和推动作用。为此,必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1、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契机,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保险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的发展,更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建设保险业诚信体系,必须结合现代化社会信用意识,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展开。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六部委曾于2003年9月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的工作意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因此,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恰逢其时,应把握契机,一方面不断完善自身的诚信体系建设,一方面为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做出贡献。

2、加强保险诚信法制建设,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在诚信方面已经加强,对失信惩戒的力度也在加大,已经出台《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行业自律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度也在加大。但在如何站在维护行业的整体诚信形象方面、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如何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惩戒方面的具体措施尚未出台,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并加大惩戒尺度。

3、建立保险诚信管理制度,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条件

一是要建立刚性的诚信管理制度。对经营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都要有制约制衡机制,用制度保证诚信得以实现。二是要建立信息采集及披露制度。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个人诚信数据的管理制度,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道德风险无法规避。对保险人的信息披露已取得初步成效,尤其是营销员持证上岗规定的出台,建立保险营销员专用网络,强化了营销员的诚信行为,但各保险公司之间还应建立与社会公众沟通交流平台,如公众网站,现场常设咨询台等[7].

4、结合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大诚信宣传教育

保险行业应按照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要求,联系客户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员工进行诚信有为教育。

5、改革保险公司营销体制,为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设注入活力

目前,各保险竞争主体的营销体制普遍采用保险人制。保险营销员处于“城市边缘人”的尴尬地位,无法在社会中树立诚信形象。同时由于首期高佣回报的利益冲击,使一些营销员没有将诚信植根于保险职业的生命之中,见利忘义。如果采取职员制营销,改变营销员身份,将会大大提高诚信水平。

6、加强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考评工作

目前保监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针对保险公司的诚信行为考评体系,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与之相对应的考评指标,更没有形成一套常规的考评考核工作程序。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一系列严格的考评体系与科学的考评指标。在这方面,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进行了两年的诚信考评工作,考评体系按3大类36项量化成100分制的考评指标,以80分以上作为合格标准,对达不到合格要求的保险公司将上报中国保监会和相应的总公司,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效。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创新性行业,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Z]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文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20065

[2]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84-85

[3]穆圣庭,徐亮关于保险合同主体中的最大诚信原则问题[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3):287-290

[4]朱应芬,王瑞兰,王时芬等保险学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55115

[5]许谨良保险学原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