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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精选(九篇)

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

第1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本文通过分析研究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在竞赛裁判能力培养方面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倒逼学生认真学习各专项的技战术内容,深入分析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动整个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符合体育教育专业培养目标的优秀毕业生。

关键词:

体育专业;竞赛裁判;能力培养

一、前言

依照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在制定各专业技术课程的教学目标中明确提出学生经过本科阶段的学习与实践,应了解并系统掌握专项的竞赛理论与方法,而且能够胜任基层各竞赛项目的裁判工作,同时力争达到国家二级裁判员的等级标准。但是通过走访、调查及自身多年的教学经验总结,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在经过本科阶段的系统学习后,实际的竞赛裁判水平,不论是对竞赛理论与方法的掌握还是临场实践的操作环节都与培养方案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尤其是师范类体育教育专业的本科学生,将来就业的主要领域就是地方的中小学校,工作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日常教学、课外活动指导与课外竞赛训练等方面,而基层中各项体育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更离不开扎实的与竞赛裁判相关的理论与实践基本功。因此,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本科阶段各竞赛项目的裁判学习工作必须得到重视。

二、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的竞赛裁判能力的培养,应明确以下几点:首先体育专项竞赛裁判工作本身就是专项技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体育院校在制订本科阶段的教学培养方案时,会在培养目标里将学生掌握的基础的竞赛裁判知识和技能进行明确的阐述,学生掌握竞赛裁判水平的高低对整个专业技术的教学质量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另外,扎实的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基本功,既要求学生了解相对应的各专项技术动作的结构与方法,又要熟练掌握并灵活地运用于实践,目的就是为学习竞赛裁判技能打下牢实的基础。从这一角度分析,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能力的培养可以倒逼学生认真学习各专项的技战术内容,深入分析专业理论知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学生全面理解专项技战术的学习对促进竞赛裁判工作掌握的重要作用,从而推动整个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符合体育教育专业培养方案的优秀毕业生。因此,对于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能力的培养必须从思想上重视,宏观上掌控,细节上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体育教育专业培养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目标。

三、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能力培养现状分析

1.竞赛裁判学习环节的课时比例情况。

依照当前体育教育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在大学的初级阶段会安排各个专业技术内容的普修课程,课时在50~60学时不等,而且裁判竞赛理论和实践的学时比例大约占到总课时的10%~15%。在这个阶段学生要对所开设的所有专业技术课程的竞赛裁判工作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和认识,能够达到初步掌握各运动项目的规则和竞赛方法,对于临场竞赛裁判实践能够基本完成。在普修课程结束之后,后面阶段的学习就是专修阶段,会根据学生的专业兴趣取向选择一项专业技术进行下一步深层次的学习。在这一阶段,不论是时间跨度、课时总数还是学生的精力投入都要大于普修阶段的学习。专修阶段总课时安排在180~200学时左右,裁判竞赛理论和实践的学时比例大约占到总课时的20%~25%。通过访谈调查了解到,不论是普修还是专修阶段的学习,大多数学生首先认为所学专项技术竞赛裁判的学时数偏少,尤其是在专修阶段,很多学生都是因为对这个项目感兴趣,甚至有些学生就是抱着对该项目裁判工作的强烈求知欲才选择该项目的,但是在学习过程中发现实践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还有就是学生认为在安排的竞赛裁判学时中,理论学时安排偏多,实践操作环节学时明显不够,学生临场实践的机会太少。因此适当提高竞赛裁判环节在总学时中的学时比例是解决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培养问题的首要措施。

2.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学习落实情况。

在保证了一定学时前提下,对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环节的学习能否落实到实处是关键。通过走访多数体育院校的专业授课教师和学生了解到,学习过程中竞赛裁判理论讲授与实践脱节,没有及时更新最新执行的各专业技术规则与裁判法,实践学习过程中对各专业技术裁判员基本功的练习强度不够是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学习落实过程中体现的主要问题。竞赛裁判理论主要是对专业项目规则和裁判法的理论讲解,是学生全面了解运动项目规则要点、竞赛方法等内容的主要途径,对这个环节的熟练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后面实践操作的质量。尤其当前流行的几大球类项目,它们的普及率、职业化和商业化程度都很高,因此对应的规则和裁判法在最近几年调整和修改的频率加大,而对于竞赛裁判的初学者如果不能对这些竞赛裁判理论变动前后贯穿,及时补充学习最新内容,势必会影响到该项目的竞赛裁判实践环节;而实际临场实践环节是对理论层次学习的检验,能反映出理论阶段学习的掌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返回重新梳理和讨论相关理论要点,然后再实践,如此反复才能真正熟练掌握竞赛裁判技能。所以,要落实好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学习,必须做到专业项目竞赛理论与临场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从理论中寻求解决方法,边理论边实践,只有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3.教师课堂教授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情况。

对于专业教师在课堂教授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情况中的问题,我们主要围绕过程中教师采用的方法与手段来进行阐述。首先在竞赛理论教授环节,通过访谈调查相关专业的教师,发现他们部分在各自的专业项目上都有着多年丰富的竞赛裁判经验,多数有着国家一级裁判员的称号,少数还是部级及以上裁判员,多次担任高水平竞赛项目的裁判工作。尽管如此,从学生反馈的情况方面发现,专业教师在讲解竞赛理论时运用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陈旧,部分教师没有教案,个别使用下载的WORD文档作为幻灯片,只有少数教师会配以相关的图片和视频制作完整的PPT。对于竞赛裁判的初学者而言,在课堂讲授环节结合各个专业运动项目的特点,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图文并茂并配以相关竞赛视频,有针对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理论讲授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实践学习环节主要问题就是教师对学生裁判基本功的学习抓得不够紧,多数是因为学时少的原因把裁判员基本功的具体步骤环节一带而过,学生也只是学到皮毛,对每项基本功的适用场景、运用时机都不能深入的学习和体会,导致底子还没打厚,就直接进行临场的实践操作,而且教师对临场过程中出现的细节问题的纠正普遍忽略,多数抱着考虑不出现大的失误就没问题,这样的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学习状况最终会导致顾此失彼,学习效果大打折扣。

4.竞赛活动开展和体育教育专业学生参加竞赛裁判工作情况。

体育教育专业的学生在经过普修和专修两个阶段的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学习后,基本具备了各专项二级裁判员的执裁水平。校内举办的运动会和组织的师生各群体项目的竞赛及市级水平的各种竞赛都给体育教育专业学生检验临场执裁能力提供了广阔的平台。通过调查访谈多数从事竞赛裁判工作的学生对学校创造的临场锻炼机会感到满意,并能够顺利完成竞赛任务;由于这个环节学生已经具备一定基础,对自己的执裁要求严格,所以对于临场出现的竞赛裁判问题也能够独立思考,认识和考虑问题更加全面、深入;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反映的最大问题就是对临场出现的众多细节问题不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教师的专业指导,后面即使有集中讨论的学习机会,但由于执裁过程中注意力高度集中,在回忆问题时难免疏漏,导致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反复出现。针对这种状况,可以通过如下途径进行解决,一是指导教师亲临竞赛现场,对学生出现的临场执裁问题通过暂停或中场休息等间隙时间及时指导;另外对比赛出现的共性问题和个别同学的细节问题教师可以记到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上,或让跟随的学生及时记录比赛各种情况,以便赛后统一进行归纳、总结和讨论;还有就是在关键比赛场次指导教师可以亲自上场执裁,现场给学生做示范,效果会更佳。

四、解决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能力培养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在安排竞赛裁判学时时,适当提高理论学时数和竞赛裁判环节在总学时中的学时比例是解决体育教育专业学生竞赛裁判培养问题的首要措施。

2.在落实竞赛裁判理论与实践学习时,必须做到专业项目竞赛理论与临场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从理论中寻求解决方法,边理论边实践。

3.在课堂讲授环节运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结合各个专业运动项目的特点,图文并茂并配以相关竞赛视频,有针对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提高理论讲授质量的重要环节。

4.在实践操作环节中,必须重视裁判员的基本功学习,在进行临场实践时基本功的学习要贯穿始终。

5.对于组织的各项目竞赛活动,临场出现的众多细节问题,指导教师应通过现场指导、亲自示范等多种途径及时解决。

作者:郭杰 单位:唐山师范学院体育系

参考文献:

[1]王天聪.对高师体育专业学生裁判能力培养的理论与实践[J].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04).

[2]何旭初.普通高校应重视培养学生的裁判能力[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2,(04).

[3]吴建逊.高校体育专业学生裁判能力的培养[J].韶关学院学报,2008,(03).

第2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

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

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

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运行;

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

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

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

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单位名称;

2、比赛名称;

3、比赛日期、地点;

4、参赛队数;

5、竞赛规程;

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

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设置。

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

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场、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第3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体育裁判员指的是在体育比赛时,按照比赛要求及标准,裁决比赛人员的成绩、比赛结果的胜负的体育工作者,体育裁判是体育活动的中坚力量,其所完成的工作是随机应变能力较高、适应能力较强、业务性较高的工作。裁判人员工作质量的好坏,对比赛的顺利开展有直接作用。各大高校体育专业是目前国内培养体育人才的重要基地,并且向国内各体育比赛项目输送高素质的裁判人员,进而促进各类体育项目的快速发展。目前大多数网球二级或三级裁判都是由大学体育专业培养出来的,所以开展关于大学体育网球专业学生执裁能力培养方式的研究意义不容小觑。

1.网球专项学生执裁能力培养的学习方式

根据关于高校体育网球专业学生的裁判学习方式的调查结果,可以发现被调查的学生中参与网球培训不仅受到系统理论讲解而且受到实际网球技术训练的学生不足15%,大部分仅仅受到了基本理论培训,或者是网球裁判实践训练,甚至少数完全未接受任何训练,所以不难发现,各大高校体育网球裁判训练体制尚未真正实现理论与实际的充分融合,仍需要加强改善。

2.网球专项学生网球裁判课时安排的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显示,高校每年开展裁判演讲或裁判培训次数超过6次的仅仅只有10%,大多数高校都是1~2次,当然仍有少数从未开展裁判讲座或裁判课程的,这也仅仅占了15%。从上述结果可以发现,许多高校愿意为学生开展网球裁判演讲或开设网球裁判课程,只是次数较少,所传授的知识比较表面、简单。整体而言,各大高校应注重增加网球专业学生裁判演讲及裁判课时,从而夯实学生的裁判理论知识。

3.网球专项学生裁判实践机会获取方式的调查

网球裁判基本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在真正的网球竞赛中,裁判员往往还要借助丰富的经验、系统的裁判理论以及出色的裁判技巧才能真正实现任何网球竞赛的执裁。实际上,大学体育网球专业学生获取裁判实践机会的来源较多,比如网球课程教学小竞赛、校内网球竞赛、市级职业网球竞赛或者兼职等。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校内网球竞赛,能参与业余竞赛或职业竞赛的执裁人数较少。根据上述数据表明,学生获取裁判实践机会的来源限制较多,各大高校需要多多为学生创造外出实践的机会,进而全方位加强大学体育网球专业学生的执裁能力。

二、大学体育教学中网球专项学生执裁能力培养的现状

1.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指教学主体在实际教学中所要实现的预期目标或预期效果,其对开展教学有指导及标准作用。根据调查不难发现,现在关于大学体育网球专业学生的教学过程中,裁判教学的基本目标是借助教学让学生了解基本网球规则、裁判标准等,有能力组织小规模网球竞赛,而这种教学目标比较笼统,不仅可能阻碍教学目标的完成,还可能影响学生的考核成绩。

2.教学内容

根据调查,现在大学体育网球课程,基本上分为人体研究等理论课程以及竞技项目等学术课程,并未重视比赛编排、裁判工作课程的学习。在网球教学过程中,大多以网球技术讲解为主,对于比赛的组织及裁判能力教学所占比重较低,网球裁判基本理论课时过少,单凭几个课时的裁判理论学习,学生难以真正把握裁判标准规则,更别提学生网球执裁能力的提升了。

3.教学方法

网球裁判是综合性较强的竞赛评判技能,其分为比赛规则、裁判标准、比赛编排及比赛记录等部分。根据调查,不难发现目前各大高校提升学生网球执裁技能的方式大多采取先理论后实际操作的模式。理论学习则通过基本规则讲解、专业术语介绍、不同裁判职责、比赛编排等方面开展,而实践课则通过基础技能演练为主,实际上,这类教学方式达到的效果往往不明显。比如:一些学生理论比较扎实,实践能力落后;一些学生过分强调实践能力训练,忽视基本理论学习;一些学生只重视裁判方面的学习,忽视与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合等。结合大学体育对网球专业学生裁判教学方法的研究以及专家询问,可以发现各个高校结合教学目标采取适合的教学方式。比如裁判标准的发展、网球比赛的编排、比赛规则的基本理论等相关内容则运用理论教学方式,而关于规则的执行、裁判的临场应变能力等一系列内容则适合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先对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再在实际比赛中充分运用。

4.教学组织形式

就调查结果显示,现在各大高校体育教学形式包括集中教学、分散教学、随机教学三种。集中教学是指在某个时间段有目的地进行网络裁判教学;分散教学是指结合网球课程的设置,在各个学习阶段开设裁判课;随机教学是指在实践课上,根据具体需要,随时讲解裁判理论。各大高校体育网球裁判教学形式大体分为以上三种,结合学校体育网球裁判培养的目标,可将三种教学形式定义为“集中型”、“分散型”以及“随机型”。第一种教学指的是每个学习阶段专门进行裁判教学的时间。第二种教学形式指的是关于裁判教学的课程应分散到每个学习阶段。最后一种教学形式指的是在实际网球技术教学时,适时融入相关网球裁判基本理论的讲解。根据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高校采取三种教学类型相结合的形式,结合裁判教学的需求,合理适宜地安排教学组织形式。

三、高校领导对网球专项学生裁判工作的看法

领导是指特定组织及社会群体中,为了完成设定的目标,领导通过赋予的权利以及本身的执行力来对被领导者产生作用,同时实现设定目标的过程。领导通常具备三个必备要素:领导必然有下属;领导必然有对下属产生影响的能力;领导必然存在一个具体的目标,从而组织下属实现最终目标。所以,领导是事物发展的指明灯,并且领导的思想及行为必然对事物发展趋势、发展效果产生直接作用。事实上,大多数体育高校的领导对网球专业学生裁判工作的认识不够,给予的重视较少,目前只有不到15%的高校领导比较关注学生裁判理论的学习及实践的掌握。造成上述这种现象,其根本原因是高校领导并未充分意识到网球专业学生执裁技能提升对学校体育发展的重大影响,尽管目前许多高校已逐渐意识到优秀裁判对学校体育赛事的重要影响,然而仍然不愿花费精力、时间及财力去培养裁判员,甚至还会制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去抑制学生裁判的自由发展。实际上,大学体育领导需要关注网球裁判队伍的构建,进而增强学校体育赛事的整体水准。

四、结论与建议

1.结论

实际上,许多大学体育网球专项学生是热爱网球这项运动的,而且也有较强的从事网球裁判的工作意愿,但是由于大多数学生网球接触时间少,执裁经验不多,系统的理论学习以及实践操作很少,导致一些学生不具备担任高水准网球竞赛裁判的能力,很容易在比较正规的大型比赛中执裁偏离正常水平。大学体育网球专项学生大多数对网球裁判准则掌握不透彻,网球技术一般,执裁经历、比赛经历较少,极易在网球竞赛裁判时出现错误的裁判。大学体育网球专项学生在网球竞赛时精力相对较集中,然而其比赛前、比赛时承受的压力较大,执裁过程中很容易受外界的影响,与赛场司线员配合度较差。大学体育网球专项学生的执裁技能很大程度受到竞赛场地的环境、比赛规模、比赛时间长短、网球参赛者的整体素质水平以及竞赛激烈度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大学体育网球专项学生执裁能力的培养训练方式有待完善,考核制度有待加强。除此之外,高校领导应注重网球专项学生的裁判工作。

2.建议

第4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摘 要 通过探析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现状,旨在能够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理论成果以及专家的见解,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发展策略。

关键词 广东省青少年 体育竞赛 组织

一、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组织发展情况

(一)比赛类型和参赛队伍的参赛情况

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除每隔几年举办的综合性体育竞赛,如省中学生运动会之外,“体教系统”常年联合举办的青少年体育竞赛都是单项比赛,采取的都是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单项竞赛规则进行比赛。其中“体教系统”组办的单项竞赛的竞赛类型分为锦标赛和冠军赛,以锦标赛参赛的队伍最多。竞赛队伍参赛的目的除了争取好的比赛成绩外,更重要的是检验训练效果,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体育竞技人才。另外,广东省体育局和教育厅联合举办的4年一次的省青少年运动会是综合所有的专项体育竞赛的赛事,由每个市派一支队伍参赛。

(二)比赛安排的时间和场地器材情况

通过调查得知,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比赛时间基本上都在6、7、8月份。由于参加比赛都是青少年,年龄在18岁左右。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都在读书,竞赛安排在这个时间可以很好地处理好学生的学训矛盾,消除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这样就可以为广东省培养文体兼备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场地器材则是由承办单位提供。另外,部分赛事是由该项赛事的组委会主办,场地基本上设在高校或该组委会租赁场地厂。

(三)对裁判员、仲裁以及工作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统一选派,正、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由广东省体育局选派。

主办方对裁判员的选派,首先遵循针对锦标赛和冠军赛的级别不同采用相应的竞赛规则,而选派不同级别的裁判员。针对锦标赛大都采用国家一级裁判。另外,在选派裁判的过程中要从各个市级的裁判中选派要平衡,同时在裁判本市级单位举办竞赛的时候尽量使用外市级的裁判,这样可以有效地杜绝一部分判罚不公正情况。

同时还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同样仲裁委员由省体育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齐。旨在对裁判的判罚进行评价,和针对当时的判罚情况做出及时的更正,确保竞赛有效正常地进行。工作人员由承办单位安排。

(四)赛事经费的来源与安排情况

目前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省体育局和教育厅拨款,对于一些体育赛事项目由该赛事项目的组委会拨款。由于青少年体育赛事的可观赏性较差,故而从社会上得到的赞助很少,甚至没有。另外,赛事承办方主要负责相应的服务后勤工作来协助主办方使赛事得以顺利地举办。

(五)竞赛办法以及赛后比赛名次的评定方法

一般都采取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体育竞赛规则。比赛服装一律按照各项赛事要求指定执行。如果遇到天气或者其它的特殊情况,比赛不能按照原计划进行的时候,比赛竞委会有权对比赛时间和办法做出决定。据调查得知赛事基本上都采取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实施的青少年竞赛赛制。

二、促进我国青少年体育赛事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资格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竞赛环境

1.加快和完善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竞赛资格审查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青少年体育赛事环境,确保青少年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阳光透明。2.不断加强各级政府以及学校的青少年体育工作责任制度建设。由各部门工作人员鉴定责任承诺书,将监督力度层层落实到组织和个人,规范部门审核程序,提高青少年参赛资格的公开性,实行网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

(二)正确处理青少年体育赛事与升学保送关系,淡化竞赛功利色彩

我国体育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青少年体育竞赛与升学、保送的关系,尽量淡化体育竞赛的功利色彩,不要让功利的体育竞赛损害青少年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破坏青少年体育竞赛环境。制定有效措施切断家长、教练与学校之间的体育赛事利益关系。体育主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制定新的青少年运动员升学、保送机制,完善和修改青少年升学、保送资格条件。建立运动员诚信档案,让青少年运动员的个人参赛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杜绝部分运动员产生年龄弄虚作假的想法。

(三)合理定位青少年体育赛事具有的育人功能,释放赛事的正能量

只有合理定位青少年体育赛事育人功能与价值,才能释放赛事正能量。1.青少年体育赛事要在青少年群体中传递正能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以及团中央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青少年体育赛事要向广大青少年宣传“卓越、友谊、尊重”的价值观,为更多的青少年提供展示自我的舞台,帮助广大青少年塑造完善的人格魅力,从而扩大赛事的正面影响力。2.学校要对青少年开展深入持久体育价值观教育。使青少年体育价值观教育深入到体育课堂和课余体育活动当中,并建立学校体育道德教育长效机制。通过体育诚信教育、公平竞赛教育、体育荣辱观教育使青少年养成“虚假参赛可耻、比赛拼搏为荣”的体育参赛意识。3.家庭教育中家长要对子女进行体育诚信教育。通过一起观看体育赛事家长既要使子女懂得体育比赛中诚信的作用和社会价值,还要教会他们如何在社会激烈竞争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鼓励和动员他们参与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通过顽强拼搏成就自己的精彩人生,远离竞赛投机行为,树立正确的竞赛价值观。

参考文献:

第5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评分方式

中图分类号:G8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02-0091-04

Effects of the evolution of Wushu routine competition rules on the objectivity of competition judgment

SUN Jian1,CAO Pei-fang1,SHI Xian-bin2,ZHU Ying1

(1.School of Wushu,Wuha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Wuhan 430079,China;

2.Anhui Institute of Commercial Professional Technology,Wuhu 241000,China)

Abstract: From the evolution of Wushu routine competition rules in over 50 years, it can be seen that Wushu routine scoring rules, athlete score processing method, and the scientific performance of electronic scoring systems used at competition courts, have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enhancing the objectivity of Wushu routine competition judgment. Especially, the transition of the scoring manner from overall scoring to sectional scoring,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referees, refined job division, and the increase of quantified indexes, have greatly enhanced the operability of competition judgment and comparability of scores, and generally enhanced the objectivity of Wushu routine competition judgment. The authors proposed to consider the correct guidance on Wushu routine presentation techniques while quantifying indexes in a gradual and scientific way, control the number of athletes in a single competition, future introduce advanced scientific technology to enhance the scientific performance of scoring systems, and add a judgment monitoring system.

Key words: Wushu routine;competition rules;scoring manner

从1959年我国颁布第一部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以来,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就不断被修订和完善,目的是为了使评分细则更科学、更易评判、更客观。本文综观历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1959~2003年我国正式出版的8个版本《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和2002年的《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试行)》[1-8]),从武术套路评分细则、运动员所得分数的处理办法以及运用电子评分系统的科学化程度3个方面的演变情况来考察竞赛规则的演变对武术套路比赛评判客观性的影响,旨在为武术套路比赛客观、公正提供改革思路和理论依据。

1评分细则的演变对评判客观性的影响

武术套路评分细则是武术套路竞赛规则的核心部分,是裁判员实施评判的依据,是衡量运动技术水平的标尺。因此,武术套路评分细则是影响武术套路比赛客观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综观武术套路竞赛规则的演变过程以及武术套路运动近50年的发展,可以看到,由于武术套路运动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即使再完美的评分细则也是必须通过裁判员的临场执法来体现,而每个人对评分细则的理解、对运动员风格的理解、对武术套路运动美的理解的不同,武术套路评分要做到绝对的客观和准确是不现实的。可是人们并没有因此放弃努力,反而想方设法通过一些有效措施逐步完善评分细则,如实施标准化评分,不断地使评分内容和方法趋向简单、具体,提高评分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1.1评分方式从整体评分过渡到切块评分

从1958年第一部武术套路竞赛规则的制定到2003年新规则的出台,我国的《武术竞赛规则》先后进行了9次修改。如果按照评分方式的变化来划分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演变的阶段,可以划分为两大阶段:

第一阶段是1958~1995年的整体评分阶段,此阶段规则从无到有,初步确立了评分细则的基本框架,虽然不断地对满分10分的分值进行划分,实行分值分配,可整体评分模式并没有打破,评分细则中抽象的概念较多,裁判员能够实际操作的细节较少,评分细则的可操作性程度不高,裁判员评判时仍然是“估分”或者是“给分”。竞赛规则特别是评分细则与武术套路运动的发展不相适应,裁判员在一分多钟的时间里很难对运动员的动作给以公正的评判,客观性受到影响。

第二阶段是1996年至今的切块评分阶段,此阶段竞赛规则的内容逐步充实,评分细则的结构逐步趋于稳定,套路竞赛规则的标准化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国家武术管理中心和武术协会从同属表现难美性项群的技能主导类项目(体操、技巧、花样滑冰等)的竞赛规则中吸取了丰富的理论成果并结合套路项目自身的特点对规则进行标准化、国际化的改革。随着套路规则改革的深入,评分细则更加具体、客观,加强了量化指标,实行分块评分使裁判员评分更加具体,便于操作,使比赛结果更加公平、合理和趋向科学。

评分方式从整体评分过渡到切块评分,一方面较大地改变了整体评分带来的弊端,提高了武术套路比赛的客观性;另一方面对运动员的技术规范要求更高,尤其是更加强调了动作的基本技术,使新老运动员在技术规范上的竞争人人平等,引导着武术套路运动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1.2裁判人数的增加及分工的变细

1996年以前单场武术套路比赛一般由5名裁判员执法进行整体评分,采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以中间3个分数的平均分作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扣除“其它错误的扣分”即为该运动员的最后得分。这一时期裁判员评分没有可量化的指标,评分实质上是一种模糊评判,裁判员凭感觉和经验给分,评判的客观性、准确性不高。此种规则的唯一优点是所需要的执法人数不多,评分的裁判员3~5人即可,因此当裁判员人数不够时仍然可用此规则[9]。为了客观地评价运动员的成绩,有待进一步根据规则改进评分标准与评分方法,根据情况增加评分裁判员的数量。

从1996年开始,也就是进入了切块评分阶段。随着切块评分的引入,评分工作越来越细,越来越具体,参与评分的裁判员越来越多,单场比赛评分裁判员总人数增加了近一倍。

1996年将裁判员分成两组,一组打动作完成分,一组打演练水平分。评分裁判员由以往5人评分,增加到6~10人评分,推出了指定动作与创新难度,对提高比赛的区分度、对促进武术套路运动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国家武术管理中心在2002对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评分裁判员由1996年的2组分为A、B、C 3个组,由评判动作质量分的裁判员3名(A组)、评判演练水平分的裁判员3名(B组)及评判难度分的裁判员3名(C组)组成,同时裁判长和两名副裁判长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参与评分,这样细致而明确的分工使裁判员各司其职,有利于集中精力对运动员的动作质量、演练水平以及难度动作的完成进行准确的评判,提高了评分的准确性和区分度,评判更加客观、快速,从而减少了主观上的不利因素,对比赛的公正、准确性有较大的帮助。

在2003年正式出台的规则中,明确提出裁判长和两名副裁判长直接参与每一次的分组评分,在不增加总人数(或总人数略有下降)的情况下增加了评分裁判员,提高了裁判员的工作效率,使评分裁判员达到了10~12人。同以前相比,评分裁判员人数增加了,使每个裁判员的评判在运动员的最后得分中占的比例减小了,也即个人主观性评分对最后得分的影响变小了,自然也就提高了评分的客观性。

1.3增加量化指标,提高可操作性

从武术竞赛规则发展的历程中,不难发现每一次武术套路评分细则的变化是随着武术套路运动发展的需要而变化的。20世纪90年代,随着武术套路竞赛的发展和推广,许多运动员的技术水平都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很难分出名次,这使人们对裁判的评分难免会有争议,为了提高裁判评分的客观性,增加评判的区分度,进入切块评分阶段以后,评分细则改革的核心就是增加量化指标,使套路评分细则向着简单易行、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等方面发展。

增加量化指标是为了裁判员在评判时便于操作,明确判罚的内容,统一评判尺度,最终目的是尽可能使裁判员的执法思想一致,较为准确客观地反映出运动员的真实技术水平。可是一旦量化指标过多、评分细则过于繁琐,就很可能不利于裁判员的记忆和掌握,评判操作时也就体现不出量化的优越性。1996年版规则中将能够量化的部分充分细化,尽管制订评分细则的动机和宗旨是正确的,但主观上认为能够量化的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实现,造成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的背离。以长拳为例,在量化的动作规格指标中,主要动作规格的轻微错误共160个扣分点,显著错误列出了38个扣分点,严重错误列出了21个扣分点[3],比赛时裁判员既要看场上运动员的表演,又要在脑子里思索200多个扣分点与之相对应,显然评分细则难以操作,此种评判国人操作尚有困难,外国人掌握就更艰难,向外推广谈何容易。

为向奥运会靠拢,2002年试行规则中将原来的动作规格由200多个扣分点减到33个扣分点,对演练水平也试行了等级给分制,并结合奥运会规则的一般特点,增加了难度动作(包括动作难度和连接难度以及器械的抛接难度),把难度动作像体操、跳水等项目一样进行了量化,设定难度等级和分值,使扣分有章可依、有法可循,增强了竞赛套路的可比性,强化了裁判员评分的客观性,减少并限制了评分的主观性,这些措施和改革的施行,无疑在提高可操作性和评判的准确性等方面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2得分处理办法的变化对评判客观性的影响

在没有可以用物理方法计量成绩的竞赛项目中,诸如武术套路、体操、跳水等主观评分类项目的比赛,裁判员的评分转换为运动员得分的不同处理办法将会影响比赛结果的客观性。

1996年版规则出台之前,武术套路比赛由于采用整体评分的方式,即去掉1个最高分,再去掉1个最低分,剩下3个分数的平均值作为运动员的应得分,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扣除“其它错误的扣分”即为该运动员的最后得分,按最后得分的高低排定名次。由于此种判定运动员名次的方法在当时体操等项目中比较常见,所以已有部分专家学者对此种处理分数的方法做了改进[10],提出运用秩分判定比赛名次的方法,较为有效地提高了主观评分的科学性。

随着武术套路运动的发展,竞赛规则也相应地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切块评分的引入使得运动员的最后得分由动作质量应得分、演练水平应得分、难度应得分、裁判长的扣分和创新难度的加分共5个部分构成(2003年版武术套路竞赛规则),在动作质量应得分、演练水平应得分和难度应得分的规定中也用了不同的给分方式,如: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是由2名裁判(含裁判长)对套路劲力、节奏、音乐示出的等级分数的平均值减去另外2名裁判对套路编排错误扣分的累计(2人同时对同一错误的扣分点只计1次)之和构成的。评分细则一经改动,传统的判定名次的方法和后来经过改良的秩分判定比赛名次的方法不再运用。现行规则中对运动员所得分数的处理办法是否科学、有效,还有没有更好的处理评分的方法,尚需要经过理论上的探索和实践的检验。

3电子评分系统的科学化程度对评判客观性的影响

在整体评分阶段,裁判员采用笔记的形式记录扣分点,等运动员比赛结束裁判长发出指令后,各个裁判员将算好的评分通过手动翻记分牌的形式公开示分。运用电子计算机也仅是在计算总分、排名次的时候,和在宣布运动员的最后得分时用现场的大屏幕公示。因此,临场运用电子评分系统的科学化程度很低。

为了与国际接轨,增加评分的客观性、准确性以及透明度,减少裁判员个人对评分结果的影响,随着切块评分方式的不断完善和改进,武术套路比赛现场运用电子评分系统的科学化程度得到了显著提高。2003年版竞赛规则中,将能够量化的评判指标逐一进行编码,裁判员在评分时通过使用评分器对运动员实施同步评判,如:当某个运动员表演自选长拳做后扫腿时脚跟离地1次,3~4名裁判员(含第一副裁判长)中必须至少有2人在3 s内各自在评分器上输入编码“21”,对运动员的扣分才能成立。这种与运动员表演动作同步评分的方式,不但一改以往裁判员笔记式的评分操作,缩短了评分时间,减少了一些繁琐的手工操作的方法和形式,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操作简便易行;同时也避免了翻错分、颠倒分的现象,而且大大降低了裁判员不良主观意图控制评分结果的可能性,增加了执裁的透明度。在每场比赛结束后还可以通过研究评分系统内储存的各个裁判员的评判数据,分析裁判员执法评分的准确程度,并反馈给裁判员和裁判长,一方面提高了各个裁判员的执法水平,起到了教育、警戒和监督裁判员的作用;另一方面为武术管理中心的管理层在遴选裁判员的时候提供依据,加强了武术套路裁判员队伍的建设,推动了武术套路运动的发展。

4结论与建议

综观历次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演变,可以看出50多年来武术套路评分细则、运动员所得分数的处理办法以及运用电子评分系统的科学化程度3方面在于提高武术套路比赛评判客观性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目前的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比以往的任何一个版本的规则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完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切块评分的理念还在继续深化,对演练水平的评判目前还是抽象评估。增加了执裁人数固然增强了评分的客观性,可是人数过多,比赛期间的负担就会加重,有可能会影响武术套路比赛总体的发展。目前的电子评分系统只能用于临场执裁和确定运动员的最后得分。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进一步完善和简化目前的武术套路竞赛评分细则,尽可能量化指标,但不能僵化评判指标。在科学量化指标的同时要考虑到对武术套路运动技术的正确引导和提高裁判员的执裁可操作程度。

2)鉴于武术套路比赛每个单项运动员人数过多,容易造成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凭感觉打分,不利于裁判员的执裁,建议对演练水平分进一步量化,降低主观因素的影响,增加评分的客观程度;同时进一步改革武术套路竞赛方法,控制一场比赛的运动员人数在15人左右,提高裁判员评分的积极性和准确性。

3)提高竞技武术比赛现场电子评分系统应用的科学化程度。将对比赛结果的客观性评价和裁判员个体评分的客观性评价进行编程后纳入电子评分系统中,及时处理和反馈,在此基础上构建武术套路裁判员业务档案管理体系,将每次对裁判员执裁水平的评价结果记录在各自的业务档案中,便于下一次对裁判员的遴选,提高裁判员遴选的信息化、科学化;研究和改进对运动员所得分数的处理办法,减少评判误差,提高武术套路比赛的客观性。

参考文献:

[1] 国家体委.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S].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6.

[2] 国家体委.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S].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60.

[3] 国家体委.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S].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73.

[4] 国家体委.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S].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79.

[5] 国家体委.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S].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84.

[6] 国家体委.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S]. 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1991.

[7]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试行)[S].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2002.

[8] 中国武术协会. 武术套路竞赛规则[Z]. 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2003,12.

第6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篮球裁判员 职业素质 职业道德 职业兴趣

职业素质是指从事某一职业的人对其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篮球裁判员必须对篮球裁判工作具有强烈的兴趣和高度的责任感;牢固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具备严肃、公正的职业道德。

1.对篮球裁判工作具有强烈的兴趣和高度的责任感是做好篮球裁判员的前提条件

1.1强烈的兴趣是篮球裁判员工作的主要动因

职业兴趣是一个人对待工作的态度,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职业篮球裁判员,参与各级各类比赛的篮球裁判员都有各自的职业。据统计,最多的是大、中学校的体育教师,正因为这种“业余”的身份,裁判员本人的责任心很难进行实质性控制,因为他们不是“本单位职工”,比赛组织者只是到比赛时才临时将他们召集起来开展临时性的工作,很难进行有效管理,对他们的工作态度、工作水平、工作效果很难制定长期有效的奖惩机制。

因此,对裁判工作的强烈兴趣是每个篮球裁判员学习参与篮球裁判工作的初始动因。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对一般人而言,有自己的职业,没人强迫你学习裁判,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也不会为了并不高的裁判费专门学习裁判知识。一位阿根廷国际级裁判说:如果没有对(篮球裁判)事业的忠诚,这样的工作就很难长久地坚持下去。

1.2高度的责任心是篮球裁判员工作的自我机制

一个优秀的篮球裁判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无论何时都要养成全神贯注、全力以赴的工作习惯,认真地吹好每一场球、吹好每一个球。

篮球运动员和教练员艰苦的训练为的只是在赛场上充分展示其精湛的技战术水平,观众花钱买票是为了欣赏精彩激烈的比赛,是一种积极的休闲娱乐。无论是势均力敌的比赛还是“一边倒”比赛,不管是精彩的高水平职业比赛还是水平一般的业余比赛,篮球裁判员都只有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努力吹准每一声哨,才能使比赛顺利有效地进行下去,篮球运动员和教练员的劳动得到认可,观众也达到休闲娱乐的目的。

2.扎实的专业技能是做好篮球裁判员的基础

篮球裁判员的专业技能主要包括良好的理论基础、过硬的心理素质、合格的体能、娴熟的判罚技巧练等。

2.1坚实的理论基础

《篮球竞赛规则》、《篮球竞赛裁判法》是裁判员场上执裁的唯一准则、依据,离开竞赛规则裁判员执法时就失去评判依据。所以,篮球裁判员必须精通《篮球竞赛规则》、《篮球竞赛裁判法》,对条文解释和精神理解透彻,在处理犯规及不当行为时有理有据,合理地运用到比赛中,从而正确地引导掌和控比赛。

另外,篮球裁判理论的更新较快,要不断掌握最新的裁判规则,及时更新,不断充实理论知识,对规则的改动和规则的解释及时了解学习,紧跟篮球裁判工作的步伐。

2.2过硬的心理素质

高水平的裁判员进行临场裁决,不仅要求篮球裁判员有熟练裁判知识和临场判罚技巧,还要求裁判员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临场执裁的过程中裁判员临场工作水平发挥如何,与裁判员平时心理素质训练和赛前心理准备有密切的关系。

篮球比赛经常会给裁判员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尤其是重要的比赛(比如决赛、关系到能否出线的比赛等),这时双方球队的教练、队员、观众,对裁判员的每次判罚都非常关注,有时甚至到了敏感的地步,赛场上气氛凝重、紧张,双方剑拔弩张,观众情绪一触即发,在这种情况下,心理素质差的裁判员会受到影响,出现紧张、不稳定、反应迟钝、失误增多、判罚不准等情况,稍有不当,可能引起一方甚至双方、观众不满,继而使比赛难于控制。这对裁判员来说,就是完全失败的判罚。

因此,篮球裁判员要培养过硬的心理素质,比赛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临场中要有坚强的信念和顽强的毅力,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刚直不阿,要应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和压力,从容地将自己的心理状态调节到最佳状态,沉着、冷静地处理比赛中所出现的各种复杂问题,始终集中精力注意场上比赛的情况。

2.3重视基本功及体能的训练

篮球裁判员的临场基本功主要包括哨音、手势和移动等。一个优秀的篮球裁判员出场时应该显示出落落大方、充满自信的精神面貌;每次鸣哨做到哨音洪亮、干脆;判罚时手势清晰、规范,切忌用夸张、做作的手势和动作哗众取宠;移动及时到位。

另外,现代篮球比赛的攻防节奏很快,裁判员必须跟上激烈比赛的节奏,这就要求裁判员具备充沛的体能和快捷的移动速度,才能跟得上比赛节奏,从容地选择正确的移动路线,从容地选择合理的站位,进行及时、准确的判罚。端庄大方,个性突出,手势正确、自然、美观、规范,场上跑动、站立、宣判的动作要落落大方,有条不紊,给自己做好裁判工作树立信心和勇气。

3.坚守公正执法的职业道德是做好篮球裁判员的根本保证

篮球裁判员作为球比赛的组织者和执法者,是场上当然的“法官”,必须进行公正、准确的判罚,比赛才能正常地进行。但社会现实是没这么简单的,篮球裁判员毕竟是普通的人,也有可能受到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比如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各种权势施加的压力、经济利益诱惑等都会影响到裁判员的公正执法。这就要求裁判员严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刚正不阿,还要营造篮球裁判员良好职业道德的社会环境。

3.1公正执法是篮球裁判员基本的行为规范

“严肃,认真,公正,准确”是篮球裁判员临场使用的裁判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每个裁判员只有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不计较个人得失,经得起各方面的压力和诱惑,才能做到公正执法,才能对比赛中违反规则的行为心明眼亮,不偏不倚地判罚,从而树立威信,控制赛场局面。只有这样,裁判员临场执法才会吹出高水平。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才会充分发挥,激烈的比赛才能顺利进行。

3.2营造篮球裁判员良好职业道德的社会环境

裁判员作为球场上的执法者,从事神圣的工作,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做到公正无私,廉洁自律,绝不能故意偏袒任何一方。然而,实际情况是裁判员的现象时有发生。裁判工作是篮球比赛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裁判员的职业道德对篮球运动的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要做一个公正无私的号裁判员,除了裁判员本身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意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3.2.1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惩赛场黑哨。

要想做好篮球比赛的管理工作,必须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裁判员的技术失误是在所难免的,是允许的,而不良判罚即所谓黑哨是绝不允许的,由于技术失误与黑哨有时很难界定,也就是对一次甚至多次的不当判罚到底是无意的技术失误还是有意的黑哨,很难作出判断,这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对篮球裁判工作有一些监督管理制度,但是对黑哨的惩处力度远远不够。就算是黑哨,也没有直接的处罚措施,只能在今后的比赛中对犯过错的裁判少用、降级使用或不再使用,甚至很少有取消此裁判员终身执裁的资格的处理,更没有对裁判员进行刑事处理。由于这种犯错成本并不太高,导致少数不良裁判人员在巨大的物质诱惑或各种压力下,违背职业道德,,大吹黑哨。

美国、澳大利亚和欧洲国家这些篮球强国都有完善的篮球裁判管理体系,有拥有绝对独立权的专门机构对篮球比赛进行监督管理,对重要比赛委派监察官对执法的裁判员做评估,一旦有的情况出现,相关裁判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对当事者来说不仅是被批评教育、被边缘化的处理这么简单的问题,还有蹲大牢的危险,会更有效地杜绝黑哨。

3.2.2提高裁判员的社会地位。

裁判员的工作辛苦,难度大,专业性极强,他要对双方运动员在激烈复杂的对抗中,瞬间判断出场上所有人的动作是否合理,同时做出正确的判罚,要用娴熟的技能引导比赛,要用自己的聪明智慧控制比赛。可以说,没有裁判员的辛勤劳动,篮球比赛就不能顺利进行,也就没有运动员精湛技艺的展示,更没有精彩的比赛供观众欣赏。

要成为一名优秀的篮球裁判员,必须经过长期的专业理论学习和艰苦的技能训练,学习的过程无论时间、精力还是财力,都算是高投入,按理说从事篮球裁判工作应该相应地有较高待遇,但事实是,在我们国家,即使是顶级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一场比赛的收入也就一到两千元,较低级别的比赛就低得多,有的基层篮球比赛的收入只一两百元。这种低待遇的情况不利于调动裁判员的积极性,还很有可能使裁判员难以拒绝物质诱惑而吹黑哨。在欧美篮球发达的国家,执法一场职业顶级联赛的收入基本上可以达到当地一个中等家庭的月收入,建议国家体育总局的管理部门,根据裁判付出的劳动,制定统一的待遇标准,提高篮球裁判员的积极性。提高裁判员的社会地位,有利于促进裁判员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

3.2.3净化外部环境。

目前在主客场制的比赛中,主队在裁判上获得利益是普遍现象,即所谓的主场哨,似乎也为观众所认可,更有甚者,个别球队、个别球员为了在比赛中取得好的名次,不择手段,拉关系,走后门,甚至金钱利诱,千方百计地笼络裁判,从而使己方获得更大利益。正是这种为了自己的名利而不择手段的所作所为,严重地影响裁判员的公正执法,破坏公平竞争的原则,成为“黑哨”滋生的温床,阻碍篮球运动的发展。个别裁判员在临场中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吹黑哨,除了其自身的职业道德败坏以外,这些外部环境也是重要原因。

各组委会、体育管理部门和举办方应该做到公正无私,廉洁自律,绝不能纵容甚至暗示临场裁判员偏袒任何一方。各个球队都要抓好自身内部的廉政建设,自觉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让“黑哨”没有市场,让黑哨没有产生的可能。

参考文献:

[1]杨鹏飞.篮球裁判员素质浅析[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1990(4):23-24.

[2]孙民治,等.篮球运动高级教程[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0.

[3]王霞.试论篮球裁判员的临场能力及其培养[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2006(1):48.

[4]鞠复金.普通高校大学生篮球裁判能力培养的教学实践[J].山东体育科技,2008(3):32.

[5]齐靓,赵映辉.西安市高校篮球裁判员的现状与对策[J].体育成人教育学刊,2006(6):32-33.

第7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足球 “假球与黑哨” 成因 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竞技体育得到了迅速发展,竞技体育职业联赛已进入商业化运作阶段,但裁判员滥用权力、弄虚作假的“假球”、“黑哨”行为严重影响了竞技体育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体育行业不正之风中的突出问题。它已严重影响了我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造成赛场秩序混乱,引发球迷骚扰,甚至涉及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和城市的形象。特别是中超联赛开赛以来,“假球与黑哨”问题严重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假球与黑哨”的定义

“黑哨”是指体育运动中裁判员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行为。一般指裁判员收受贿赂或受人指使违背公平、公正执法的裁判原则,在比赛中通过有意的误判、错判、漏判等个人行为来主导比赛结果。经济因素是造成“黑哨”的毒瘤之一[1]。对于“假球”的具体标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以“消极比赛”涵括了“假球”。这是一种行业规范与范畴,新闻界也颇表赞同。“假球”之说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参加比赛的一方或双方为了自己利益或者别的原因,消极比赛,明显损害第三方或观众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另一种是比赛一方球员由于和俱乐部或教练的内部矛盾或自身心理因素而导致部分或全部球员在赛场上不积极进取,比赛表现与社会及行业对其实力评价差距明显,比赛结果明显损害第三方利益。第二种情况也可称为通常意义上的“消极比赛”[2]。

2.“假球与黑哨”的成因

2.1法律制度与俱乐部制度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背景下,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原则和以“重义轻利”为基础的体育道德受到了挑战,从而产生了“假球”、“黑哨”等这些异化的体育本土移植现象[3]。转型社会中的体育转型活动导致转型中的法治面临两难选择:既要保障体育产业经营者的正常活动与效益最大化,又要保障体育产业消费者的正常服务消费活动与合理权益;既要为体育产业兴旺发达保驾护航,又要维持社会稳定。我国职业足球俱乐部经营机制不完善,经营项目少,收入比例分配不合理,没有一个成熟的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不合理。因此,足协、联盟、俱乐部都要实现依法管理,形成法制化、规范化的体育经济环境,做到“凡事有法可依,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

2.2裁判员与球员自身思想道德水平低

裁判员的思想道德水平低与利益驱动是导致“黑哨”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裁判员由于思想道德水平低,不能严格地约束自己,不能摒弃个人的主观臆断,把个人情绪带到比赛中来,从而产生故意行为。还有就是裁判员为了满足私欲,接受贿赂,比赛中偏袒一方而出现吹“黑哨”现象。同时,各俱乐部急功近利而贿赂裁判员,为裁判员吹“黑哨”提供了市场[4]。“假球”是一个存在于球市的弊端,主要原因来自于性质的活动,以及球队保级时采取的恶劣手段。主要是买通对方某些球员来操纵比赛或者自己买自己球队输,故意在比赛中放水。这些都是由于参与其中的球员自身思想道德水平低,受到利益的驱动而进行踢假球的行为。

2.3裁判员待遇低

裁判员的待遇问题是一个不得不引起人们关注的问题。在足球强国意大利,吹一场意甲比赛的裁判报酬是5000美元,吹一场意乙比赛的报酬是2500美元(包含45%的税金),除此之外,裁判员每月还可得到2500美元的训练补助,以及不定量的交通补贴,尽管目前裁判还没有职业化,但一名国际级的足球裁判一年的收入可达到10万至12万美元,这是相当可观的。同样,在德国与西班牙等足球强国,只要裁判员不出现重大错误,收入都相当可观。相比之下,中国足球裁判的待遇又如何呢?在足球职业化的今天,中国球员与教练员的报酬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而与球员同样奔跑在绿茵场上的裁判员却与他们形成鲜明的反差。根据中国足协的规定,每场比赛中超主裁提高到2000元,助理裁判和第四官员1000元;中甲每场主裁为1200元,边裁和第四官员为800元;女超主裁为500元,边裁400元[5]。按照这样的标准,一名裁判员吹满一年,其收入最多才1万元,大部分都不到1万元。差别的悬殊,使得个别裁判的心理失去平衡,甚至失去理智,“黑哨”也就应时而生。所以,这也是导致“黑哨”现

象存在的一个重要的利益诱因。

3.“假球与黑哨”之间的联系

“黑哨”是体育运动中裁判员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行为。裁判在比赛过程中,为了达到照顾一方压制另一方的目的,违反裁判规则进行裁判。因为最初是体现在足球比赛中不该吹哨时吹了,所以叫“黑哨”。经济因素是造成“黑哨”的毒瘤之一。对于“假球”的具体标准至今仍没有达成共识。《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以“消极比赛”涵括了“假球”。这是一种行业规范与范畴,新闻界也颇表赞同[6]。“假球”一般有以下5种:1.买通场上裁判,私下给予现金或者其他可以满足的条件,让他们在比赛中作出有利判罚;2.买通对方重要球员,一般是中后场球员,后卫和门将一般是首选;3.买通足协部分官员,制定有利赛程或者让足协派出有利裁判,一般出现在足球不发达的小国。4.主场优势过于明显。5.默契球,比赛双方为了共同利益或者比赛结果对于其中一方已经没有意义,场上双方心照不宣配合着比赛。但不论是什么样的情况,“假球”都无一例外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黑哨”所侧重的是裁判员,而“假球”则是侧重于球员,其共同的趋向是利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与危害是并重的。

4.“假球与黑哨”的危害

4.1“假球与黑哨”给社会带来严重的不安定因素

裁判员是比赛场上的法官,对比赛持有“生杀”大权,一个误判就可以导致一场比赛的失利,可能导致运动员之间的暴力,更可能导致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观众与观众之间、观众与裁判员之间的暴力。据统计资料显示,球场暴力行为的产生70%左右是由于裁判员引起的,而这70%中“黑哨”就占了40%左右。可见,裁判员收受贿赂而在比赛中有意偏袒一方,导致另一方比赛失利,使比赛失去了公平、公正性,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暴力现象,继而引发球场的骚乱。国内外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流血事件更是时有报导。这不仅严重破坏了竞赛的良好秩序,践踏了我国《体育法》规定的公平竞赛原则,使比赛结果不能体现出真实水平,使弄虚作假者大获其利,更严重的是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甚至会影响到国家的国际声誉及形象。

4.2“假球与黑哨”严重阻碍了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

一项竞技体育项目推向市场,如果没有观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足球联赛的市场也不例外[7]。在竞赛中,裁判员公正执法与运动员尽心尽力地竞技是一场比赛能够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保证。部分俱乐部或个人因利益而造成的“假球”、“黑哨”现象势必会影响职业联赛在球迷心中的形象,减弱人们对中国足球和足协的信心,阻碍我国足球职业化的进程,并产生新的问题,如导致暴力和骚乱,导致足球水平停滞不前甚至滑坡[8]。这样不仅会失去球迷,还会丧失企业的支持,一些以盈利为目的的俱乐部必将产生经济危机,这必然会严重挫伤球队、球员、教练员刻苦训练的积极性,从而导致竞技的“异化”发展,阻碍运动水平的提高和足球运动的发展。

5.杜绝“假球与黑哨”的对策

5.1完善权利的监督机制

基于裁判与规则的“误差”,建议完善权利的监督机制,建立行业的处理机构和国家执法机关之间衔接机制,加强裁判员判罚尺度的“技术监督”,坚定措施,尽量把存在的所谓“灰色区域”客观化、标准化,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者。

5.2规范裁判和球员的道德素质

必须想办法疏通由足管中心直接支付裁判员费用的渠道,以约束俱乐部和裁判员的行为。同时加强裁判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裁判员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加大和完善对裁判员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对裁判员在赛中出现的问题,无论是道德问题,还是业务水平问题,都一律给予处罚,对严重败坏裁判员形象者给予终身禁止裁判资格的处罚。加强对球员思想道德的教育,对于打假球的球员严惩不怠。

5.3监管财政

对行贿、受贿者,交司法部门查处。在比赛前临时抽签决定裁判员与观察员。球员按水平分出级别并与佣金挂钩,采用“阶梯式”的晋级方式进行注册管理,教练员与裁判员也严格晋级方式和注册管理。俱乐部要上报经社会审计部门审计的月、季、年度收支状况,严格监管各俱乐部的财务情况。

5.4严格法制

建立和完善中国足球法律制度建设,走法制化的道路。坚决治理,加强对的惩罚力度。

参考文献:

[1]黑哨[J].baike.省略/view/3502.htm.

[2]张杰.“黑哨”、“假球”现象的法律分析[J].体育函授通讯,1999,(04).

[3]郭红莲.中国足球“黑哨”现象的人性成因[J].体育学刊,2006,(05).

[4]段爱明,张建新,彭长康,莫凤英.关于“假球黑哨”成因的文化思考[J].安徽体育科技,2003,(02).

[5]中超主裁一场定价2000元 沿用等级制中超增加4人[N].《足球》报,sports.省略,2005-01-24,12:55.

[6]张杰.“黑哨”、“假球”现象的法律分析[J].体育函授通讯,1999,(04).

[7][8]朱允卫.足球“黑哨”与俱乐部寻租行为的分析.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3,第26卷,(5):591-593.

[9]萧立军.假球黑哨与法律条文[N].文艺报,2002-02-02,第004版.

[10]甲B五鼠.baike.省略/view/583383.htm.

[11]周国均,王长莹.足球“黑哨”问题之法律透析及其治理[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04).

[12]华儿.足球强国如何处置“假球”“黑哨”[J].人民公安,2002,(08).

[13][15][16]足球不是法律 世界足坛反腐扫黑回顾.省略/staticnews/p14.htm.2002.1.21.

第8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全运会;赛风赛纪;现状

1 前言

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体育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从总体上看,赛风赛纪工作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序,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在一些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单项赛事和一些联赛中也出现了令人遗憾甚至痛心的问题,例如参赛队伍出现打架斗殴、甚至群殴,引发观众和球迷闹事,运动员对观众出现无礼行为,围攻、追打裁判员和使用兴奋剂等现象屡禁不止,更是玷污了中国体育形象,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社会稳定。

2 全运会赛风赛纪问题发展现状

2.1 全运会概述

四年一度的全运会是我国规模最大、水平最高、设项最多的综合性竞技体育赛事。全运会坚持“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方针,坚持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为国争光、振兴中华为崇高使命,坚持“国内练兵、一致对外”的奥运战略,为中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奥运会上取得优异成绩发挥了巨大作用。全运会是中国特色体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振奋民族精神,凝聚民心士气,丰富人民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日益显示出重要的社会功能和价值。

2.2 举国体制下的全运会

我国竞技体育“举国体制”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政府以行政手段管理体育事务,以计划手段配置体育资源,在管理、训练、竞赛等各个方面形成全国一体化,形成一个由各级体育局为中心的管理体制、以专业运动队为中心的训练体制、以全运会为中心的国内竞赛体制三足鼎立的刚性结构。凭借这一体制的实施,使我国的竞技体育在国力尚不强大的情况下,能够迅速地崛起,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竞技体育的腾飞,确立在亚洲,乃至世界的领先地位,成为举世公认的体育大国。

全运会这一竞赛体制的优点是可以调动“地方”搞体育的积极性,是“举国体制”不可缺少的支柱之一,但由于利益主体的不同,也出现了各地的“全运战略”与国家的“奥运战略”之间的错位现象。使得各省市体育局不愿将优秀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形成地方保护,弱化了全运会作为举国体制的重要支柱作用。因此为了调动各省市的积极性,国家体育总局在1996年奥运会前出台了“将奥运会奖牌带入全运会”的举措。明确全运会的目标,将各省市发展体育的目标引导和整合到奥运争光战略上,将全运会与奥运会接轨,最大限度调动各省市的积极性,以此带动其它赛制的相应改革。

2.3 全运会赛风赛纪问题表现形式

(1)在运动员的年龄、骨龄、身份等参赛资格上弄虚作假。以涂改证件、伪造证件等手段,冒名顶替、以大打小,破坏公平竞赛环境。

(2)对竞赛的组织者、裁判长、裁判员行贿送礼,投其所好,以达到帮助、偏担,庇护本方的目的。

(3)比赛双方搞君子协定,裁判员参与履行君子协定,打假球,做交易,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欺骗观众、欺骗社会舆论。

(4)裁判员出现受贿,甚至索贿现象,出于朋友请托、领导指示、个人利益等原因,不坚持原则,不秉公执法,有意偏担,特别在打分记点项目,受人为因素干扰大的项目中表现尤为突出。

(5)运动员、教练员不服从裁判,不尊重观众,甚至漫骂、殴打裁判员;不服从裁决,甚至罢赛闹事。

(6)教练员纵容、指使,甚至教唆运动员服用违禁药品。

(7)赛事工作人员在赛风赛纪问题面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不敢碰硬,执法执纪不严,客观上助长了不正之风。

3 全运会赛风赛纪问题解决途径

3.1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参赛观、胜负观

体育比赛是靠实力说话的,运动成绩的取得是以科学、扎实训练为基础,以顽强意志、作风为支撑的。简单依靠重压重奖,而不端正参赛动机,不注重道德风尚,不提高文明素养,不仅不可能取得好的成绩,还可能由此导致运动员发挥失常、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行为失当,甚至派生各种道德风险,诱发赛风赛纪问题。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运动员素质,自觉尊重裁判,服从裁判。

3.2 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赛环境

所有竞赛组织管理人员要严格贯彻执行体育总局制定的《全国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排除一切杂念和干扰,不徇私情、秉公用权、公道办事、清正廉洁,这是比赛公平、公正的前提和保证。

裁判员是比赛场上的执法者,是比赛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的关键。要按照“以德选裁、秉公执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 的基本要求,选思想作风正派的人组建裁判员队伍。

3.3 严格纪律,严格监督,严格处罚

健全和完善赛风赛纪方面的立法,目前,除了《体育法》中对体育赛风赛纪的原则条款和《反兴奋剂条例》等对使用兴奋剂管理处罚的专门法规外,涉及规制弄虚作假和不公平竞赛行为的法规文件和相关条款十分有限,数量较多的是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相关内部规范。这不能适应加强体育赛风赛纪法制建设的现实需要,相应的立法需求迫在眉睫。构建有效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落实责任追究。

4 结论

全运会赛场不仅是运动技术水平的较量,也是体育队伍行业作风的集中体现,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着重要影响。良好的赛风赛纪是成功举办全运会的主要标志之一。要优化整合全国竞技体育资源,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教练员和高水平运动员。我们要顺应发展的势头,努力把体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落到实处,努力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国竞技运动水平,促进我国体育工作迈上新台阶,为建设新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参考文献:

[1]王瑞元.运动生理学[M].北京:人民体育出版社,2002.

[2]张勇.老年人生活方式和体育锻炼的现状调查[J].体育科学,2003(5):77-79.

[3]李健.3~6 岁幼儿体质研究文献综述[J].体育科技,2006,27(2):68-72.

第9篇:裁判员在体育竞赛中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篮球裁判员 现状分析 提高途径

一、灵宝市篮球裁判队伍现状分析

灵宝作为一个县级市,篮球运动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就生机勃勃,群众对篮球运动的热情高涨,篮球运动赛事不断,近年来更呈蒸蒸日上之态势。正是由于受各级领导的重视,广泛的篮球运动群众基础,各级各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赛事频繁,形成大运会篮球赛、中小学学生篮球联赛、各乡镇群众篮球赛、企业赞助篮球联赛等系列篮球赛事体系,与此同时篮球裁判队伍已经初成规模,也基本形成一整套适应篮球赛事的机构组织。当然,体育教师构成了篮球裁判的主力军,目前具有部级裁判员1人,一级裁判员8人,二级裁判员69人,三级裁判员224人,在同地区处于领先水平。诸多的篮球赛事为我市篮球裁判队伍提供了一个锻炼、提升、磨炼再提升的好机会,也为裁判员的水平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针对体育教师篮球裁判的执裁水平的现状提出了一些发展性的建议,以期适应篮球运动发展的需要。

由于体育教师大都有篮球运动的经历,丰富的感性认识,较强的识别动作的能力和预见性,因此理所当然地成为裁判队伍的最优人选。然而我从近几年裁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发现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

从裁判客观的执裁水平来看,一些裁判员基本功差、职责分工不清楚、不懂如何跑位、站得多、跑动少、不到位;往往会出现“哨音一边响”,即两人执裁时往往实行强弱搭配,出现前场紧、后场松等情况,一些专业水平较差的裁判员对篮球裁判规则仍然把握不够准确。从其主观态度来看,因对跑位概念不清会出现“引导”和“追踪”不及时的情况;一些篮球裁判因水平有限和心理的不自信,裁判主动性不够,经常推让,出现胆怯心理,判罚迟缓犹豫;有的年轻教师不敢吹,心理素质差,不敢迎难而上,怕丢面子,只能做记录。

二、提高篮球裁判执裁水平的途径探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要从增强主观自信心、强化裁判专业知识、增强临场实践等诸方面着手,循序渐进,不断提高。

1.增强裁判员临场执裁自信心

由于篮球运动对抗性强,攻守转换块,临场情况千变万化,一些初学者会出现怯场的心理,从而无法正常地控制自己的执裁状态,会出现有意注意力减弱、思维迟钝、体力明显下降、心境不佳等状况。对接下来的比赛患得患失,自乱阵脚、惊慌失措,甚至忘记极为熟练的宣判程序,造成自责、自怨、自卑等心理阴影,影响正常执裁水平的发挥。由于反应迟钝和判断能力的下降,脚步跟不上瞬息万变的比赛节奏,会产生错判和漏判,这又会加剧紧张的情绪,形成恶性循环。另外,有的裁判员长期对临场执裁有恐惧心理,尤其是以往临场不顺所产生的条件反射,加上激烈而严肃的比赛气氛,球队比赛作风强硬,两队实力接近等因素的刺激,也会产生情绪紧张。现代篮球裁判员要掌握比赛的主动权,必须具备较好的心理素质,这就需要在主观上树立自信心。

首先,建立良好的“球感”。“‘球感’是在训练中发展起来的专门化知觉,是篮球裁判员的一项重要的心理技能,使裁判员对球的形状、重量、弹性、空间变化等作出精细的分析,对球的运行速度、控球队员的运动状态,以及传球的方位等动态有十分精确的感知;以排除凭视觉判断的假象而做出准确的判断”。[1]建立了良好的“球感”,会在比赛中对球的运动方位、空间状态、发展方向等判断准确而自如,是高水平执裁的一项重要技能。

其次,篮球裁判员还需要通过自己的意念来调节情绪,采用自我暗示的方法排除各种不利因素的干扰,稳定情绪,保持头脑清醒,保证把注意力集中在判罚上。

最后,对于初学篮球裁判的年轻体育教师,我们一定要帮助他们树立坚定的执法信念,引导其克服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第一次就能有比较好的表现。这样就不会有临场畏惧的包袱,会激发学习篮球裁判专业知识的兴趣,进而促进对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为以后的篮球裁判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加强篮球裁判规则和裁判法的理论知识学习。

精通规则,熟悉法则,才能使理论和实践相得益彰。只有对专业篮球裁判知识熟练掌握,临场执裁才会果断、准确、及时。坚实的理论基础是高水平篮球临场裁判能力的必备因素,包括篮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技术、战术知识等。

首先,篮球规则是运动竞赛中抽象出来的定义与条文,是裁判判罚的唯一依据,这就需要对各项篮球规则的内涵、作用等充分了解。针对我市的实际情况,优秀的篮球裁判员应该最起码具备二级裁判员的技术标准。我国对二级裁判员的要求是:应初步掌握《篮球竞赛规则》和《篮球裁判员手册》中的主要内容,能较准确地将《篮球竞赛规则》和《篮球裁判员手册》中的精神运用到临场工作中去,具备在市、区、县级或相当于市、区、县级篮球比赛中担任正、副裁判长职务的能力。

其次,裁判法是对临场执裁中场内外发生的一切行为做出正确判断的方法。它与规则是统一的,必须在掌握规则的前提下掌握裁判法。体育教师对它们虽然都有一些了解,但大都不全面不透彻。因此,要提高体育教师篮球裁判的执裁能力,熟练掌握篮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篮球运动的技术、战术知识也是裁判员必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是合乎规则要求的正确动作,战术是合乎规则的正确配合。裁判员要通过技术和战术知识“了解运动员的真实意图,和他们为达到这种意图而做的尝试和努力”,这样才能识破技术、战术的动机,才能分析某些动作是否合理和必要,才能不被表象和假象所迷惑,准确找出违犯原因,及时把握宣判重点。[2]

3.加强基本功训练和临场实践,提高临场执裁能力。

篮球裁判员的基本功的训练,包括抛球、移动、鸣哨、手势、递交球、默记与默记手势、视野等。篮球裁判员的基本功对于概念清楚的执行篮球竞赛规则有着直接的关系,它是篮球裁判员的基础。裁判员的一举一动、一个宣判都会直接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任何不规范的动作都会有损裁判员的执法形象。同时年轻裁判员要注意多参与临场实践,才能“吹”出心得,“吹”出信心,多观摩高水平裁判员的临场执裁。

三、结语

总之,裁判员执裁能力的提高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体育教师只有经过反复学习、多次实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精益求精,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篮球裁判员;只有从每次执裁的一点一滴做起,及时发现自己的不足,才能为以后进一步的提高打好基础,才能真正起到推到篮球运动发展的作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