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新食品安全法精选(九篇)

新食品安全法

第1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通知》指出,新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食品安全难题的积极探索,是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际行动,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提出,宣传普及新食品安全法,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重点宣传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实施科学严格监管、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强化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职能部门要结合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活动,创新食品安全宣教工作机制,把学习宣传新食品安全法列入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新食品安全法宣传普及工作,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与科学常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2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一)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

新《食品安全法》已实行,行政处罚力度大幅加大,食品从业者大多是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的执行相对困难。

(二)投诉举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方面数投诉举报大多是电话投诉,有些是行业竞争甚至恶意举报,基本都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去检查时,当时的食品已经没有,只能是看索证索票,相关证照。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满意。

(三)药械稽查方面,生产经营相对比较规范,违法行为比较隐蔽,案源发现难度较大。

(四)各科室、各监管所、大队之间各自为政,工作衔接不畅,难以形成有效沟通,不能形成合力,人员难以融合,甚至会造成误解,工作量不平衡,缺乏有效激励机制,难以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2016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加强学习,更新观念,创新思路。面对新的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如果仍沿用过去一些简单、陈旧的办案思维和工作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管人员要善于学习思考、讲究策略、随机应变,提高本领。学习是做好监管工作的根本要求。监管人员的素质决定监管工作的效率。学习也是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我价值的内在要求,只有加强学习才不会落伍,在某种程度上说,学习是为自己的未来投资,是为自己的生存而学,是为自己的发展而学。二是加强团结协作,团结出凝聚力,团结出战斗力。搞好团结也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本领, 通过大队与各监管所人员交流、共同办案等方式形成监管合力,通过一些文体活动或拓展训练等方式,人员加深了解,增进感情,消除误解。

(二)加强日常监管。日常监管是整个监管工作的重点。建议取消重点单位,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各监管所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要摸清底数,根据自身情况,结合省局、市局下发的食品药品监管重点,结合创建卫生城市和文明城市工作,制定监管计划、细化监管措施,采用三合一文书,列出重点检查内容,强化日常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三)创新稽查模式,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并与食品抽检有效结合起来

创新稽查模式,开拓思路,积极开展各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把专项整治作为我局一项亮点工作来抓,立权威、树形像。从群众关注度最高、联系最为密切的重点品种和重点区域入手,大队计划近期分别开展肉类、酒类、学校食堂并与部门联动、行刑衔接、食品抽检等有机结合起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对一些大案、疑难案件(包括一些难以处理的举报投诉)进行案件讨论形成处理意见。

(四)理顺工作流程,认真处理食品投诉举报。

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食品投诉举报处理流程,根据实际情况由稽查大队和监管所共同负责举报投诉工作,明确职责,分类处理,认真落实好检查、处理、回复工作,切实做到投诉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投诉举报有效处置率达到100%。

(五)加快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结合厨房亮化行动,在大型餐饮单位和学校食堂率先实现食品安全远程实时电子监管,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有的电子设备等资源,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监管执法方式, 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

第3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最严格的法律”得到“最严格的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介绍,新《食品安全法》被认为是“史上最严”,最严格的法律就要得到最严格的执行。今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检查组总体认为,《食品安全法》修订实施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依法加强监管、落实法律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防控食品安全大规模、系统性风险能力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是我国食品和农产品安全工作的一件大事。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一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以学习贯彻新《食品安全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一手抓标准化生产,一手抓执法监管,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和成效。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今年上半年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为97.2%,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吴清海表示,国家质检总局起草了《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细则》,支持检验检疫机构探索跨境电商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新措施。

来自国家质检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累计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11.2万家,进口商2.9万家;2015年10月至今年8月在入境货物到达口岸接受监督环节,未予准入食品2660批,其中将319家进口食品违规企业列入“风险预警通告”,依法暂停38家不能持续符合注册要求的境外企业注册资格。

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抽检力度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金小桃介绍说,新法颁布以来,国家卫计委牵头组织完成了近5000项各类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并通过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夯实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金小桃说,“十二五”期间共监测粮食、果蔬、婴幼儿食品等29大类,累积获得1000余万个监测数据和60万份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基本摸清了我国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分布状况等情况。他同时透露,下一步将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法》战略为契机,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在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健康中的作用。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国家食药监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国家食药监局通过加大食品抽检和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监管执法信息,倒逼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此外,为推动各项制度落地实施,国家食药监局不断强化对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督促指导。

滕佳材表示,2015年,国家食药监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抽检了17万批次食品样品,覆盖近200种食品、3000余项次检验项目,全年抽检合格率为96.8%。今年1月至8月合格率为97.5%,比去年提高了近1个百分点。

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

新《食品安全法》第121条首次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做出明确规定。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杨齐介绍说,去年12月,由公安部、国家食药监局牵头,会同两高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着力破解执法难题。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各地查办食品安全违法范围案件1.7万起,公安部挂牌督办重大案件420余起。

第4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新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法共10章154条,比起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

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那么,这部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将为“舌尖上的安全”带来哪些新的保障?“史上最严”又严在哪里?

新法亮“利齿” 建立严厉惩处制度

4月24日,在全国人大就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举行的专题新闻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此次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四个最严”的要求,即“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体现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

相较于老法,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表示,此次修法就是意在以重典治乱,更好地威慑、打击违法行为。

具体来看,新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做了较大的改革。

首先,新法规定,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而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对此仅在法律责任一章的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增这一条充分体现了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有两条规定。一是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是新增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而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对不适用于刑事追责的违法行为做出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规定。滕佳材指出,实际上,很多违法者不怕罚,但怕关,怕抓人。针对这个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罚款方面,新法也对一些违法行为大幅增加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修改前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而新法则提高到30倍。

此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除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此次新法还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而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九龙治水”、“监管链条断裂”、“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三大“硬伤”获改善

而此次修法对这三大“硬伤”也并没有回避,通过新法条文可以看到,上述“硬伤”都得到明显改善。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频发,舆论多认为原因是多头管理,呈现出“多龙治水”的局面。在这方面,新食品安全法着墨不少。新法要求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

对此,黄薇表示,2013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根据这样一个方案,国务院对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做了一个重大调整,原来是分段监管,分别由质检、工商和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实行分段监管。新的监管体制把分段监管调整为由食药监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管。此次新法的完善,正是明确新的体制变化,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是一个完整链条,如何对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加强监管,避免监管链条断裂也是新食品安全法要解决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兆彬,曾指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方面的漏洞,“从国际社会看,美国、日本、欧盟的食品安全法,基本做到了从田头到餐桌的全链条管理,而我们的链条是断裂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食品加工开始,到流通和餐饮。”

对此,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

新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黄薇表示,食品安全链条长,从农田到餐桌,涉及的环节多、问题多,在监管过程中如何加强生产经营过程的全链条控制,加强风险的管理,此次新法可以说对这些实践中提出的新的问题予以了回应。

此外,“小摊小贩仍处监管真空”也是现有食品安全法三大“硬伤”之一。据统计,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针对食品摊贩的具体管理办法,全国30余省份由省级人大立法的不超过8个,加上制定政府规章的省份不超过15个。也就是说,我国食品摊贩几乎处在监管真空状态。

刘兆彬直言,这是当前食品安全最大的隐忧,“中国食品加工小微企业有35万家左右,占到食品企业总数的80%,食品安全法实施五六年过去了,这部分的监管竟无人问津。”

第5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食物)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贮藏、销售、消费等活动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物质以及导致消费者病亡或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而食品卫生是指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定条件和措施。从狭义上来讲,食品卫生就是指食品干净,未被细菌污染,不使人致病。因此,食品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也可以说食品安全就一定卫生,但卫生的食品未必安全。

调整对象更加细化,监管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纳入调整范围,从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安全性。要求农产品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吸取了“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加强了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以及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禁止使用一切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食品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踢皮球”没那么容易

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新《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所承担的属地监管责任,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此外,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后,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做出了重大调整,重新界定了卫生、质监、工商、药监四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都作出了新的规定,食品监管各部门的职责划分进一步明确。这就意味着今后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无论企业、监管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想再像以前一样“踢皮球”,推卸责任恐怕就难了。

“卫生许可证”取消,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有望实现

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向企业颁发卫生许可证。国家仍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分别取得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原来卫生行政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交叉监管食品生产企业的现象将不复存在。质监、工商、药监三部门各司其职、责任明确,分管食品安全链条的一段,卫生行政部门综合协调,“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的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模式有望真正实现。

保健食品纳入调整范围

新《食品安全法》将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纳入监管范围。针对企业擅自生产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功能、误导公众的行为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慢性危害,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一致。

监管、处罚力度加大,违规企业生存步履艰难

新《食品安全法》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人员卫生、执行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产品检验都作出了严格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许可;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处罚力度,规定了最低2 000元罚款制度,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这意味着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将面临高额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对这些企业来说,如果不能严格控制产品质量,企业的生存都将变得举步维艰。

新增“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

新《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不合格产品召回两个环节的内容。风险评估通俗地讲,就像天气预报一样,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预测食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提醒相关监管部门注意,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前加以遏制。不合格产品召回则是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补救措施。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时,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上市销售的食品,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以确保将可能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环节分别处在食品安全监管链条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从风险预警和事故补偿两方面增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对能力,强化了责任追究。

取消食品免检,食品出厂必须检验

第6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S2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9X(2007)10-0066-03

Discussion on China’s Food Security Control

LU Tian, SHAO Rong*

(International Pharmaceutical Business School, 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Nanjing 210009, 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food industry and the growth of varieties of food, food security situation has become more and more complicated and the supervision of food has also become more and more difficult today. Despite lots of measures taken by China’sgovernment in recent years, food safety affairs still happened some time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food security and analyses the defects and shortages in China’s food security system, then, gives some corresponding strategi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food safety affair; food security; supervision

俗语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历来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头等大事,受到政府的重点监管。随着物资的充裕,食品安全形势日趋复杂,监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5年来,我国政府连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并有针对性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整治,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好转,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如“红心鸭蛋”、“多宝鱼”等事件。今年6月美国以药物残留超标为由禁止中国5种鱼出口,被一些国外媒体恶意炒作,导致国际市场对中国食品甚至其他“中国制造”产品的不信任,严重影响了中国出口产品的良好国际声誉。这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中国的食品安全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认清问题,找出解决方法,是摆在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前的艰巨任务。

1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各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形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主要是以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为主导,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单行规章,以及《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联合构成集合法群,见图1。

上述法律体系是政府实施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至今尚未出台一部独立的《食品安全法》,而《食品卫生法》已难以胜任总体协调和指导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任务。由于分段立法,导致各部法律之间条款相对分散;相关行政监管机构的职权未能完全分清,在监管实践中职能重复和职能缺失并存;由于不同法律对应了不同的立法和执法主体,其间又缺乏整体协调,实践中常出现不同的执法机构对同类性质的问题有差别较大的处理结果。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一致性与严肃性。

其次,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大多制定于20世纪80、90年代,此后未做过大的更新或修订,难以适应目前的监管需求。对照欧美发达国家,其相关部门随时根据需要更新或修订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不断摸索与更新中增强各项政策法规的科学性、操作性和系统性。此外,由于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未与国际接轨,使得我国对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食品出口贸易障碍重重,出口食品常因未达标准而被进口国扣留、退回或销毁,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出口贸易发展。

再次,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大多未能做到条款与技术要求相互融合,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操作性较差。

1.2监管机构责权界定及协调问题

我国各行政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主要源于1995版《食品卫生法》第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以卫生部门为主,包括国家质检、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商务、海关、环保和公安等近10个部门。各部门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分别负责食品安全各相关环节的监管工作,但实际操作中各部门间的职能存在重复。各部门对食品监管的软硬件都有投入,但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造成执法资源重置和浪费。由于职能重复和“趋利”倾向,监管部门常侧重于核发证、照等“有利”环节,忽视了对“无利”环节的监管。不出问题时大家都管,一出问题,则相互推诿,执法合力下降。此外,监管部门在行使职责时敏感性不强,持续性不佳,常是等到发生了食品安全问题、媒体曝光后才进行突击式检查。而不法分子常等风头过后卷土重来,对稳定食品安全造成了危害。

2004年9月,国务院决定按照“一个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并决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与总体协调。这种做法分清了责任,理顺了关系,促进了各监管方有效地开展工作,在发生食害事件时表现出了较好的应急能力。但是,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部门还只是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才作为协调部门介入事故处理,总体控制能力仍不足。

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其第十条明确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的职责。由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也正式加入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行列。这一举措,能有效整合地方监管资源,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工作提供支持,从而确保食品安全监管成效。

1.3食品安全技术标准及检测技术问题

目前,我国共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8 000多个,分属于农业、商务、卫生、质检等部门。检测机构分散,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充分共享检验检测资源。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大多标龄长、更新慢,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例如农药残留标准,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仅在粮食、水果、蔬菜、肉等45种食品中规定了104种农药的允许残留量,设置了291个指标,且大多标龄较长,要求相对较低。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则在375种食品中规定了176种农药、2 572条农药残留标准,数量近我国的10倍。欧盟的农药残留量指标则达到22 289项,美国8 669项,日本9 052项[1],且更新快、要求高。再如饲料添加剂方面,我国允许使用的248种饲料添加剂中仅114种被欧盟允许。欧盟允许使用的抗生素仅3种,球虫抑制剂等其他药物8种,而我国允许的药物添加剂多达33种。此外,我国的检测技术也较落后。例如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多残留检测方法可同时检测360多种农药,德国的可检测325种,加拿大的可检测251种,而我国缺乏能同时检测上百种农药的多残留分析技术[2]。检测机构分散,检测设备、技术落后,是我国目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面临的主要问题。

2对策和建议

2.1建立食品安全核心法律,构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新框架

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启动制定食品安全核心法律的立法程序。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管理的立法思路,建立一部对完整食品产业链进行全程监管的核心法律。通过立法,重新建设和调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关系,整合执法资源。明确各相关主体之间的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的执法人员责任追究制,使食品安全立法由权利定位逐步向责任定位过渡,从而避免职能部门的“趋利执法”行为。立法调整时,还需将法律法规与相应的技术要求相结合,既要提出政府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又要配备具体的技术要求,以增强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

2.2加快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更新频率,逐步与国际接轨

在推行食品安全监管改革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立法的同时,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更新与完善,使之逐步与国际水平接轨。建议设置独立的专家评估小组,定期评估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后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如需对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更新或修订,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及时报人大审议,尽快做出更新或修订。

2.3强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监管宏观协调职能

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尚未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整合协调机构,只是作为“抓手”参与重大事故的事后监管,而目前形势迫切需要一个机构来实施日常的调控。因此,建议国务院进一步提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地位,使之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职责[3]。

2.4建立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和风险评估机构,为立法提供技术支持

为了弥补我国食品安全检测方面的不足,建议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科技部下设立与国际接轨的部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垂直建立各区域检测分中心,组成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其所有检测机构由政府授权,并获得国际认证。新设立的部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追踪国际食品安全新技术、新标准、新特点;制定我国各项检测新标准;向各分中心提供新方法、新技术;解决食品安全检测方面的疑难问题。为食品安全立法奠定基础,提供支持[4]。此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配套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以国际通行的“风险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为完善立法和制定合理有效的检测标准提供参考和依据。另外,按照《国家食品药品安全“十一五”规划》相关要求,应在未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化,积极鼓励和发展第三方检测。

2.5增加食品安全立法及管理的资金投入

虽然我国近年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资金投入逐年增加,“十五”期间更是在投入专项资金中设立了“食品安全重大专项”,各政府相关部门也都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仍显不足。国家需进一步加大投入并配合各项政策支持。同时,各监管部门应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快自身发展。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多个食品专项科研机构,集中广大科技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迈上新台阶。

3结语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仍处在不断调整与完善的改革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与挑战,只有不断地学习与改进,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才可能变得强大、坚固,也只有建立了坚实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才能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江华,赵苏. 对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探讨[J]. 食品科学,2004,25(11):383.

[2]廖雄军,余贞备.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与制度创新―广东省“食品安全与监督管理”研讨会综述[J]. 中国行政管理,2006,(2):82.

第7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关键词】食品安全;现状;原因;对策

一、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的食品工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取得突出成绩,但是食品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假冒伪劣产品频频出现,重大食品中毒事件也屡禁不止。例如,不少商家使用福尔马林来浸泡海产品、用甲醇制作毒酒、用生石灰做豆腐皮、在火锅中加罂粟壳,以及苏丹红事件、孔雀石绿事件等也相继发生。

同时,添加剂的误用、滥用,剧毒农药、兽药的大量使用;各种工业环境污染物的存在,有害病原体和微生物的污染;有害疫病和生物的多次发现;生物技术和食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带来的可能的负面影响以及周边国家的疫情也频繁发生。并且,近几年在市场上出现的在食品中加吊白块、在面粉中加增白剂、用激素喂养鸡鸭以及在蔬菜上施剧毒农药、在水果上喷施膨大剂、催熟剂等现象也成为牵动人民群众心弦的重要因素。

接连不断出现的食品事件使人们对食品的安全忧心忡忡,人们也不禁要问:食品是否还有安全保证。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对待食品危机带给我们的挑战,切实研究食品的不安全问题,同时采用积极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逐步消除食品的不安全隐患,构建一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并且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体系。

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原因

通过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严峻形式的研究,专家认为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1)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安全法》所监管的范围过于狭窄,仅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问题做了规定,但是没有包括种植、存储等环节以及有关食品安全的食品添加剂、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然而食品安全却涵盖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不可避免的出现了盲区并带来了诸多譬如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等方面的问题。

(2)监管模式分段管理、部门职责划分不清、分工不明确。由于管理构架、行政成本、职责划分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同时,政出多门,多头执法,职权交叉和责任真空的出现也在所难免。并且,从我国的特殊国情来看,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关系密切,也很容易造成一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现潜规则。

(3)食品安全质量标准存在缺陷,缺少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行之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所以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广泛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

2、超标准用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

例如棚式蔬菜,不少菜农为防止病虫害的出现,往往超量喷洒农药或通过使用高激素等,使农作物超常生长。但是,由于这些化学药品性质稳定、不易降解,在作物和食品中可长期残留,对食品安全和人身造成了极大威胁。

3、食品在加工、储藏过程中存在问题

例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用到的机械管道、塑料管以及部分铝制材料等极有可能将有害物质带入食品。并且,不少食品在高温烹饪的过程中,也会产生毒性极强的致癌物质。另外,在食品储藏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其产生的过氧化物等化合物,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很大问题。

4、食品新资源的开发以及新技术的使用带来了新的食品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提升以及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大量食品新资源、添加剂新品种以及新型材料和生物技术也相继出现。这些高科技技术的使用,使直接作用与食品的物质逐渐增多,这些已经成为人们亟待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简言之,食品不安全因素极有可能产生于人类食物链的不同环节,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的不安全问题,影响人类的身体健康。

三、改善食品问题的措施

食品安全性问题不仅已经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而且还直接影响了生产经营者以及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保证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国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提高食品安全性。

1、加强食品各个有关行业间的配合

要切实从源头抓起,防患于未然,消除食品污染于资源端,同时,农业、质量技术监督以及工商、卫生等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整顿和规范我国的市场秩序,从而净化食品环境,使食品不安全因素以及食品污染远离我们的餐桌,保障人民利益。

2、加大食品市场监督力度

法律建设是食品安全体系的外在保障,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食品安全意识的不断提升,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的需求。因此,行政执法应该与司法机关等部门联合起来,从源头、生产、加工、储藏、包装等环节控制食品污染,同时也应加大惩罚力度,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食品市场监督力度,从而确保食品安全。

3、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造成职责交叉以及不少真空地带的出现,给不少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我国应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在我国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国家食品监督管理局应起到协调作用,同时也应该改变部门多头管理的现象,使其向相对统一集中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建立一个有权威和效率的协调机制。

4、完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为了应对食品危机带来的挑战,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修订《食品卫生法》,使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能够真正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并以加强食品安全为宗旨切实投入实践。同时,也应该完善与食品安全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框架和各部门职能,保证食品安全。

5、提高我国的食品生产科技水平

我们应该积极吸纳国际上的先进的食品管理经验,并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对我国的食品加以监管。同时也应该不断拓展新的领域,提高科技水平以及创新能力,在多方面对食品进行研究,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性,使食品问题不再困扰人心。

由此看来,食品安全与人民息息相关,影响着全社会的利益。食品安全性的保障也是一项长期的并且艰巨的工作,因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也应该坚信,随着以上工作的不断开展,我国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一定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也一定能够得到进一步提高。

【参考文献】

[1]樊永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关系人民健康的一件大事 [J].中医药杂志,2005(2).

[2]陈锦丽.食品安全的探讨 [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4(6).

[3]曾铭,彭珊珊.食品安全性问题探讨.食品科学,2005 26(12).

【作者简介】

第8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公众看法:新法诸多亮点备受关注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统一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同时,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取消食品“懊饧熘贫”缺。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

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民事赔偿优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拔侍馐称”繁代言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媒体视点:新法实施重在执行

南方报业网有评论称,《食品安全法》求新图变,众所期待。过去数年来,舆论对此条分缕析,建言献策,已成汗牛充栋之重。而与此同时。公众屡经食品安全事件侵袭,苦痛与希望都于新法中凝聚。与食品安全问题上焦灼的民意相比。公众恐怕无心探讨新法之卓越精美,却更加期待这一部法律的实施,能将陷于困境的食品安全真正带出生路。

正如公众已知的现实,法不难立,而难于其必行。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完全称得上是天大的事。但这件天大的事情,屡屡为无情的事实所洞穿。立法尽心尽力的探讨,不止于建构一部形式精美的法律,而在于真正推动现实问题的解决。在积弊已重的食品安全领域,这部《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显然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求解的开始。这正是《食品安全法》向舆论交出的第一声承诺。

总结那些骇人听闻的食品安全事件,从阜阳劣质奶粉事件,三聚氰胺有毒奶粉事件,到苏丹红、瘦肉精、吊白块、地沟油之类事件,不能说此前法律默许这样做,更不能说法律支持或鼓励这样做,恰恰相反,诸多法规对此都有相应规定,并无纵容鼓励之说。但事实却是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甚至是伪劣产品,长驱直入寻常百姓家。直至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

这揭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深重之痛,首要仍在于有法不依、知法犯法。这种难以尽述的体制之痛,不仅存在于街头巷尾、引车卖浆的小商小贩身上,也不只是违规种植、自产自销的城郊菜农身上,在三鹿有毒奶粉案件中,它甚至公然发生在国家知名企业身上。甚至也不仅仅是市场失灵,行政监管领域也出现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渎职失职的严重事件,导致食品安全险象环生。

置于这样的认知背景下,《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真可谓任重道远。这部牵动舆论的法律,能否走出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运行现实,为食品安全力挽狂澜,重建公信,完全有赖于自今日开始的严格施行。全新变革的监管体制,能否为多头监管之下的敷衍塞责找到出路,能否实现对监管者本身的鞭策监督,避免监管者乱法扰乱食品安全之源的事件重演,都仍待在现实中接受考验。

《新华每日电讯》文章强调称,食品安全法关键在执行。近年来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表明,在法制建设领域,与制订法律相比,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更为重要。透过以往的食品安全事件可以发现,尽管问题直接表现在食品生产领域,但要害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如果监管部门能尽职尽责地监管食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事,不法分子也不会为了利润而肆意损害人民生命健康。因此,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

专家观点:新法开启食品安全监管新阶段

《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标志着已实行近14年的《食品卫生法》的终结。陕西科技大学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教授宋宏新教授告诉记者,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决不是两个字词的简单变化,而是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必须进入一个新阶段。

从阜阳大头娃娃到三鹿奶粉,从苏丹红到蒙牛特化苏OMP添加剂事件,食品安全已关乎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及健康安全。宋宏新教授表示,《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不仅取消了食品行业的免检制度,而且将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从生产、流通、进出口等诸多环节都作了明确详细规定,分别由卫生、农业、质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履行监管职责。宋宏新教授表示。这一措施将改变过去交叉管理、缺位管理的漏洞。

宋教授认为,除了明确监管责任,最重要的是生产企业应该提高准入门槛。对于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及从业技术的培训应及时跟上。因为“好的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靠监管出来的。”

中国著名食品专家、中国农业大学胡小松教授指出,目前我国食品监管中存在种种问题和弊端。首先,国家进行QS认证,就意味着国家为贴有该标识的所有产品担保,可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有能力为每一件产品把关。其次,所谓合格率指标。是基于有限的标准、指标和检测来评价其产品中无限的可能问题,这就有可能出现“合格”或“优质”标称下的产品存在“严重不安全”的问题,会出现知名品牌、免检产品、优质产品存在严重问题的可能。三聚氰胺事件正是如此,这种做法将严重影响国家公信力。

胡小松强调,食品安全不是检测出来的。而是控制出来的。要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防控前移,从农业源头抓起。“农田技术”是基础和保障,“车间技术”是核心与关键,“货架技术”只能是辅助手段,因此要高度重视“农田”与“车

间”技术来治理根本性问题。三聚氰胺事件后。国家和企业投入大量资金购买高端检测仪器,其实这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中国食品安全首席专家、中国疾控中心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院士认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问题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此前媒体炒作的很多所谓食品安全事件,都不符合这一定义。事实上,我们目前主要食品安全问题依然是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的问题。其次是化学性污染的问题。

陈君石强调,《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食品安全保障方面的一件大事。但切不可认为,有了《食品安全法》,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就会马上改观,新的食品安全问题就不再出现。因为,我国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规范化以及提高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素质还需相当长时间;《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机构和制度的建设也不可能立竿见影。但是,我国的食品安全状况一定会在法制和科学的轨道上扎扎实实地前进。

监管声音:新法实施保障系统有序

卫生部织密综合协调网: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六项主要职责,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等。

卫生部部长陈竺说,截至目前,卫生部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清理了一批食品卫生法配套法规,提出了废止和修订的意见;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暂行管理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等配套规定。

同时,卫生部还筹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拟订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议事规则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

对于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市场行为,陈竺表示,卫生部已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自2008年12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经过4个多月的整治,严肃查处了一批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公布了一批严重危害健康的非食用物质名单、清理规范了一批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了一批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并清查梳理了一批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食品添加物。

农业部把好食品安全源头关:农产品质量是食品生产的首要关口。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各级农业部门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深入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

此外,农业部门将按照法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将科学施肥、合理用药的知识和技术交到农民群众手中。

陈晓华说,农业部将继续完善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快修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抓紧制定《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将法律的规定进一步落到实处。

质检总局全程监督生产环节:根据食品安全法,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国家质检总局已清理了质检部门现行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了修订或者废止程序。

此外,质检总局全力抓好“四查、四建、四落实”:一查生产企业,督促建立全过程质量安全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二点产品,建立分类管理、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点行业和地区,建立重点区域治理整顿机制。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领导责任;四查自身监管工作,建立协调有序、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

工商总局严格巡查食品流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介绍说,工商总局已建立健全了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包括建立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严格规范食品许可和登记注册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市场质量准入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切实把好食品质量关;建立健全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严格食品质量监管。

第9篇:新食品安全法范文

围绕2014年我乡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宣传阵地作用,统筹规划、科学安排、形式多样、上下联动,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和科普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素质,全面普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和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

强化《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力提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依法经营、规范执法。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建设的成就,增强全社会依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识。

(二)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加强食品安全的政策部署

宣传上级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宣传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践行科学监管理念,加强宣传食品安全监管中形成的新思路、创建新机制、采取新举措、展现的新面貌。

(三)大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动员社会各方积极支持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常识,使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素质得到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得到增强。

(四)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效

深入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成效,及时总结我乡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深入研究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加强各类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宣传。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事故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相关行动取得的成效。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活动。着重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群众安全消费、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二)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宣传活动

配合县食药监、农业、商务、质监、工商、监管部门,结合我县开展的食品安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以重大节日宣传为契机,开展食品安全民生工程新闻跟踪报道等活动;结合食品摊贩整治、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项目,加大对企业法人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其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诚信职业道德教育。

(三)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五进”活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工地、进企业)。

1、学校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校要加强对师生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编发《食品安全知识读本》(学生版),引导学生树立食品安全意识,掌握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各小学要开设食品安全健康教育课,通过开展科学饮食知识进课堂、开主题班会、办黑板报、举办讲座等多种形式,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生活和饮食习惯。开展幼儿园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强化管理者和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2、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村”活动,各村要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建设和谐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村社建立食品安全宣传专栏,采用张贴海报、漫画和举办公益讲座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食品安全常识,采取与居民互动的方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服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居民参加食品安全健康知识讲座,对居民进行食品安全依法维权宣传,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消费水平和鉴别、抵制问题食品的能力。

3、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进农村”活动,把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作为我乡新农村建设的一项内容。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图片、墙报、宣传资料以及“三下乡”、“五进”等各种形式和途径,向广大农民提供食品安全的基本常识,传授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科技知识,引导消费观念的转变,培养自我保护意识。

4、乡农技站、畜牧站要深入田间地头和养殖大户家中,大力宣传“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向农民传授农业种植、养殖的安全知识,使农民了解农业生产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识,自觉抵制高毒高残农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等有害物质的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药、抗生素、激素、添加剂等。组织广大农民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群众监督、消费维权活动,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的状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培训教育

一是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行业协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餐饮企业定期举办各类讲座和培训班,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集中供餐单位的负责人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树立食品安全“法制意识、诚信意识、首责意识和品牌意识”,使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企业规范生产、依法经营。二是开展对社区、村食品安全信息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业务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和开展工作指导等方式,提高信息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乡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全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各村、乡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各自职责范围内宣传教育活动,确保食品安全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三)落实宣传教育经费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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