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催款函范文

催款函精选(九篇)

第1篇:催款函范文

你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________信用社签订_____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贷款/担保金额____________元,贷款到期日为____年____月____日,贷款期限____年,贷款现已逾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你将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____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限你于十日内,履行清偿债务义务,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将会在金融征信系统中体现不良记录,我社将把你列入黑名单中,今后中国各金融机构都不会为你提供贷款方面业务,并且会影响到你本人就业困难,信用程度不够各大企事业单位不予录用,子女入学,录取的学校将会调取学生家长的征信记录,看到家长不偿还贷款,是不良信用户将影响子女无法入学,将在信用阶层和谐社会无法立足,如在此催款函下发的一个月内仍不能履行清偿债务义务,讷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委托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国兴作为人参加调解诉讼,依法诉至法院主张债权,由此而产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交通费等一切合理支出,由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对于农户间垒大户贷款,多户贷一户用贷款,等一切不符合法律规定,利用非正常手段获取的贷款,我社将移交公安机关经侦大队追缴债务,追究其法律责任,后果自负。

特此函告

债权单位(催款单位):____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承办单位:________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________

第2篇:催款函范文

催款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

催款函的形式

①便函式:以信函的形式写作。

②表格式:人们在长期实践基础上约定俗成的固定表格,使用时直接填写即可。

催款函的作用

①查询:催款函可以及时了解对方单位拖欠款的原因,沟通信息,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协调双方的关系。

②催收:债权方为了加速资金流动以及合理周转,扩大再生产,会对债务有意或无意拖欠付款的行为采取催款措施。通过催款可以及时追回拖欠款,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③凭证:如果由于拖欠付款给债权方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催款函又可以起到记载凭证作用,即当催款单位在想有关方面提出追查对方的经济责任时,催款函可以作为一种有力的凭证。

催款函的结构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催款函要清楚、准确地写上双方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要写明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及经办人的姓名,若是银行代办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双方账号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第3篇:催款函范文

8年沉淀,

8年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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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催款函范文

关键词:中小银行;信用卡;欠款催收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一、信用卡相关概念

1.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由银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相关银行服务的信用支付工具。

2.持卡人:是指经银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每一个附属卡持卡人。

3.信用额度:是指银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限额,是持卡人同一账户下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

4.账单日:指银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5.到期还款日: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6.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是指从信用卡产生欠款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催收管理行为。

二、信用卡欠款催收目标

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的目标和任务是通过持续催收手段,减少延滞逾期,维护客户正常状态,避免呆账发生,有效控制、化解或降低信用卡授信业务风险。

三、信用卡催收范围

信用卡欠款催收应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四、信用卡催收方式

1.短信提醒,应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2.电话催收

(1)电话催收是指催收人员在不同时段拨打持卡人或其联系人提供的全部电话的行为;联系电话以手机、单位电话、住宅电话、直系亲属电话、联系人电话为选用顺序;

(2)具体工作中,催收人员允许持卡人做出还款承诺的时间随着催收次数的增加逐次递减;

(3)遇到电话接通但持卡人不在时,催收人员应留言通知持卡人与银行联系;

3.信函催收

(1)信函内容:信用卡催收函件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姓名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银行联系方式等。

(2)催收信函采用挂号信方式寄送,寄送地址为信用卡账单地址。

4.上门催收

(1)上门催收时,银行需派双人并携带信用卡逾期持卡人书面催收信函及还款承诺书;

(2)催收人员应对上门催收过程详细记载,包括催收记录、还款承诺书等。持卡人如果签署了还款承诺书,应在催收记录中注明“已签还款承诺书”;

(3)如果持卡人本人不在,银行催收人员应设法让持卡人的家人或单位同事代收,留下催收信函;如果家人或同事不同意代收的,应在催收记录中注明。

5.司法催收

(1)司法催收是指将长期恶意透支拒不还款的持卡人相关信息移交公安经侦部门,由公安经侦部门配合进行信用卡欠款催收;

(2)移交标准:

A、透支本金在1万元以上,经银行2次以上催收,3个月仍未还款的持卡人;

B、经银行2次以上催收,6个月以上仍未还款的持卡人;

(3)移交材料:举报材料、持卡人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持卡人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卡片历史交易明细及信用卡欠款催收记录;

五、电话催收策略

信用卡逾期催收的谈判方法针对所有逾期期数的客户。催收工作是门技巧性很强的工作,银行催收人员运用谈判技巧和适当的催收方式是催收效果的基本保障。

1.电话催收谈判基本原则

专业的催收话术会给催收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催收话术需要有严格的要求。

(1)立场明确

信用卡欠款催收过程中坚持以回收账款为目的。电话催收对话中就要明确告知债务人具体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摘要信息。

(2)掌握有效资料

经常核对及确认逾期持卡人联络电话及地址,避免因为债务人违约,没有新的沟通信息施压。

(3)明确表示债务人欠款的事实和持续性跟进,直到收回账款

银行信用卡欠款催收工作人员要向债务人明确表示“如果不及时还清信用卡欠款,将每天有三次电话跟踪,同时向持卡人所在单位、家里发送催收信函,必要时将安排相关催收人员进行当面交谈。”等施压信息,直到收回信用卡欠款为止。

(4)留意资料的保密

在银行进行信用卡欠款催收的过程中,除债务人本人之外,不可向其他人透露任何债务资料。但是当债务人的亲属主动询问时,可以适当透露信息。如果亲人代偿,则可以尽量满足债务人亲属对于账务信息的要求。

(5)主导谈判过程

银行信用卡欠款催收工作人员尽可能要求债务人一次还清,若未能一次还清,便由债务人自行提出分期,但必须让债务人明白分期不是必然的。注意:切勿主动向债务人提出分期还款及还款金额。

2.信用卡欠款催收的方法和技巧

(1)信用卡催收施压应先礼后兵

催收欠款其实是一场心理战,在施压前,我们一定要有礼,有礼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接听电话方了解我们的意图,这样,接听电话方在说话上才不会有所隐瞒。容易了解接听电话的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方便日后催收。在多次留言而没有回复时,接听电话方可能会扯谎,如不先了解清楚便很容易被骗等等。债务人或有关人士会理解我们,事后采取催收的手段,先礼后兵可避免债务人及有关人士投诉。

(2)信用卡催收施压的方法

A、施压的主要方法

话语简短、以理服人。

B、施压过程中注意事项

信用卡欠款催收施压时可不用每次留姓名电话号码,应时深时浅,浅时(沟通较通畅)可留姓名电话,深时(激烈争论)可什么都不留,抛出后果,主动挂断电话,也可使有关债务人或有关人士产生疑惑。有时在对债务人或有关人士施压后,债务人怒气冲冲致电上来,此时要考虑是否可以驾驭债务人,债务人会否做出投诉。首要任务是先缓和持卡人情绪,了解情况并核实后,再围绕还款事项进行谈判。

如有部分案件经过一段时间后,认为负责的催收员压力不足或过强,可转其他催收员处理,共同定出一个有效的方法,而债务人的态度也会有所改变,最终增大谈判的机会。

3.谈判技巧基本指引

(1)催收时态度与技巧

A、催收技巧成熟与否,关系案件是否完整的处理,并达到最高、最好的催收效率。

B、催收案件时,并非虚增电话数,而是尽力使用各种方法,于债务人联络,达到最短时间内回款。

C、催收时最重要的基本态度是保持坚定的立场,使债务人明白你的决心和目的。

(2)与债务人或家属接触的方法

A、在与债务人谈判时,不要让债务人感觉有妥协的余地,进而让债务人玩弄于股掌间,催收人员应保持最高的战斗意志,切忌畏首畏尾,低声下气;

B、与债务人接触时,必须准确了解债务人无法还款的主要原因,过早判断债务人的还款诚意或过晚发现债务人没有还款诚意都是错误的;

C、与债务人或家属接触时,应利用机会尽可能了解债务人的习惯、收入、家属是否愿意代偿等信息,以备不时之需;

D、与债务人家属接触时,若家属推脱代为转告,此时可利用严格且肯定的语气告知欠款的情况,切忌直接挑衅,否则必会遭到强烈的抵制或投诉。

4.情绪的控制与施压的技巧

A、遇到违背还款承诺案件时,也不要对债务人恶言相向,要晓之以礼,让债务人自知不对。

B、对不同的债务人有不同情绪,若在谈判中有激烈冲突,应及时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

第5篇:催款函范文

1、电话催收付款;

2、信函催收付款;

3、传真催收付款;

4、索要确认函和书面付款计划;

5、商业惩罚措施,包括:停止供货与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

【法律依据】

第6篇:催款函范文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前往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并付清房屋余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鉴于张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遂判决本案系争合同解除,对赵某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赵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评 析】

一、本案中哪一方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系争合同约定XX年4月30日前赵某应与张某去交易中心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并支付房屋余款,而赵某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迟延履行,此即所谓“期限代人催告”,此时赵某构成违约。张某在赵某逾期履行后,经与中介公司磋商,并由中介公司于5月11日按照赵某在合同上所留联络地址致函赵某,催告赵某在5月15日前履行合同。尽管该函最后因逾期无人具领被退回,但仍应确认其具有催告履行的法律效力。赵某在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后,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时张某已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张某可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案争议发生时,适逢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房市震动较大,成交价格不断走低,张某作为房屋出卖人,继续维持合同的有效性符合其利益最大化最求,因此张某选择了向赵某索赔1万元,并以之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张某也负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就逾期履行赔偿金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某本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要求赵某承担逾期履行违约责任,但张某却以此为由拒绝赵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其行为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因此张某的行为也构成了违约。综上,本案属双方违约。

二、本案中谁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在一方违约场合,违约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这是合同作为“法锁”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在双方违约场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具备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时均可单方解除合同,这既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避免出现合同僵局(亦即合同既不能履行又不能解除之状况)的内在要求。本案中,赵某逾期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张某自此便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由于此时张某并无违约情形,因此若张某选择合同继续履行,赵某不得主张解除合同。其后,张某因就逾期赔偿金问题与赵某协商不成,即向赵某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经赵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属合同法上之拒绝履行,此时张某也构成了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先期违约场合,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理,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当然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关于“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因此,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第7篇:催款函范文

关键词:企业应收账款 资金周转 源头控制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企业要加速推销自己的产品,除了依靠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宣传因素之外,赊销手段就成为营销措施之一,由此产生了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或劳务而应向顾客收取的款项,作为企业营运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收账款管理直接影响企业营运资金的周转和经济效益。为此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应收账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控制,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防范政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制定企业赊销信用政策

赊销期限。企业的产品销售量与信用期限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一般来说,信用期限越长,销售数量越多。但也应该注意:不适当延长信用期限势必会给企业带来两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方面使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增大,回收期延长,资金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坏账损失有可能增加。因此,企业在向顾客提供信用条件时,首先要确定合理的赊销期限。

现金折扣。延长信用期限会增加应收账款占用期限和金额,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往往在延长信用期限的同时,给客户现金折扣。这无疑对解决目前企业应收账款占用大的问题具有现实意义,而许多企业恰恰没有利用或忽视了这种信用手段。现金折扣的优惠实际上是对产品售价的扣减,是销售收入的减少,企业是否愿意,提供多大程度的折扣,要着重考虑的是:折扣后所得的收益是否大于折扣成本。

2.信用标准。顾客要获得企业赊销信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判断:

(1)品质,即顾客履行偿还债务的态度。了解顾客的信誉,看他过去的付款纪录,是否一贯按期如数偿付,了解他与其他供货单位的关系是否良好。这一点经常被视为评价顾客信用的首要因素。

(2)付款能力,即顾客在信用期满时的支付能力。其主要的证明资料是客户的各种财务报表。特别要注意的是顾客的现金流量、盈利能力及其管理水平。

(3)财产状况,即客户对企业的商业信用所能提供的担保能力。

(4)环境条件,即赊销信用决策时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外部条件虽是顾客自身无法控制的,但企业提供信用时是需要考虑的,如在银根紧缩时,顾客延期付款的可能性增大;在通货膨胀时,企业提供信用会遭受货币贬值的风险。

二、建立企业的应收账款内控制度

应收账款以销售员为第一责任人,销售部门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分管销售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为第三责任人。应收账款平均余额控制数按上一年实际平均余额为基数,结合当年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井以此作为销售,人员和销售部门的业绩考核指标之一。以当年应收账款控制数占当年计划销售总收入的比值分解到每一个销售人员身上,在控制数以内销售人员有权确定赊销对象,超过部分属销售部门的权限范围之内的经销售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销售部门权限的,报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年终各层次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超过控制数要适当扣除奖金,低于控制数要适当的增发奖金。把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引入应收账款的管理之中,彻底改变销售人员赊销,财会人员收账的被动局面,真正做到谁赊销,谁负责,谁收账,责权明确,分工具体。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账龄情况等进行分析。财务部门应编制一定期间的赊销客户的销售、赊销、收账、账龄分析表及分析资料交单位领导。在分析中应利用比率、比较、趋势、结构等分析方法,分析逾期债权的坏账风险及对财务状况的影响,以便确定坏账处理、当前赊销策略。

三、制定企业的收账政策

制定收账政策是指企业制定收回过期应收账款的程序和有关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收账的方法和步骤一般包括信函,打电话,面谈,债务重整,以及诉诸法律等。选择哪一种收账方法要视账款的数额,过期时间长短,顾客信用好坏,以及公司与顾客的关系而定。企业对拖欠的应收账款,无论采用何种催收方法,均需付出代价,一般而言收款的费用越高,收回的账款就越多,平均收账期间也就会相应缩短,坏账损失也就越小。但收账费用达到一定限度后追加的收账支出对进一步减少坏账损失的影响,将变得相当微弱。为此,制定收账政策就是要在增加收账费用上减少坏账损失和应收账款资金占用而节约的成本之间权衡,若前者小于后者之和,则说明制定的收账方案是可行。

从催收账款成本节约和维护双方合作关系来看,自行催收是最佳选择。早期自行催收程序一般是:

(1)逾期15天,发出第一封催讨函,并致电对方负责人询问情况和了解其态度。

(2)逾期30天,发出第二封催讨函,再次通电话并立即停止供货,取消信用额度。

(3)逾期60天,发出第三封催讨函,如有可能对顾客进行巡访。

(4)逾期90天,发出第四封催讨函,咨询专业机构,对债务进行资产调查。

第8篇:催款函范文

一、“持卡人”的界定

司法实践中,持卡人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一致,恶意透支人就是登记持卡人本人,此种情况下可直接认定持卡人;另一种情况是登记持卡人与实际用卡人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持卡人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不能笼统地概括得出结论,应当根据用卡人取得信用卡的途径,具体分析不同情况下的主体认定问题。对于实际用卡人通过非法途径获得信用卡,登记持卡人不知道信用卡被他人申领或透支的情形,刑法已有相应罪刑规定的,不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也不存在本罪持卡人的界定问题。笔者在此主要分析实际用卡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信用卡并恶意透支的情形。

其一,信用卡登记持卡人和实际持卡人没有共谋,实际用卡人得到登记持卡人的认可后透支信用卡,例如夫妻、家人、朋友、情侣等之间借用的,应追究登记持卡人的责任。笔者认为,信用卡是银行基于对登记持卡人的信用评估,授给登记持卡人的信用利益,实际用卡人与银行没有合同缔约关系,其使用信用卡是基于登记持卡人的“授权”,而且事实上这种“授权”本身也是违法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各银行所制定的申领信用卡格式合同中均明示,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登记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签字表明同意此项约定,应当严格遵守。登记持卡人将卡交给实际持卡人的授权行为相当于是对信用卡相应额度的财产的处置行为,与交给实际持卡人相应金额现金无异,不过交给实际持卡人的现金不是一个固定数值,而是最高额度内的任意金额。实际持卡人使用登记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后,信用卡登记持有人应对实际持有人的透支行为负责,有义务及时归还银行相应透支金额。

其二,信用卡登记持卡人与实际持卡人共谋,通过申领信用卡套取资金。此种情况下,实际用卡人和登记持卡人构成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是持卡人与他人合伙私相接受,由同伙利用真卡进行异地恶意透支。当签购账单寄达登记持卡人时,登记持卡人提出本人没有异地消费的证明,向发卡银行报称帐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由于凭借信用卡异地购物时账单签名与卡上纪录相符,发卡人较难查到登记持卡人与他人串通恶意透支的依据。因此,这种恶意透支的手段比较狡猾,危害较大,二者则构成不纯正和纯正的恶意透支人,属于共同犯罪人,应一并认定为本罪犯罪主体。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亦是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超限额或超期限透支从行为本质来看,仍属民事行为,只有持卡人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般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对此,《解释》明确列举了六种推定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笔者以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需考虑各种因素,不能机械、僵化、局限于《解释》的六种情况,否则会容易混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界限,造成刑法保护功能的过分扩张。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时,司法工作人员普遍存在一种错误倾向——只要行为人具备透支信用卡并经催收不还的客观要件,即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而不考虑行为人透支的目的及不还款的原因。这显然违背了诈骗罪作为侵财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本质特征,将部分因透支形成的民事纠纷也作为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客观归罪之嫌。持卡人透支超过限额或期限,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不应构成犯罪。

在具体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从各个方面界定透支行为是恶意还是善意,综合考察全部的客观事实,既包括实行行为过程中的事实,也包括实行行为前、后的事实:(1)行为人办信用卡时提交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持卡人故意隐瞒真实的住址、联系方式、提交虚假的工作证明或工资证明、填写虚假的申请资料等申领信用卡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2)透支款的用途和去向,恶意透支的行为人在透支款项后,往往连续、大额、频繁套现、透支,可能进行挥霍、购买奢侈用品或者携款出逃;(3)持卡人透支时的经济偿还能力,如果持卡人有经济能力偿还透支款项及利息却拒不归还,说明其为恶意;(4)持卡人透支后有无还款的行为及还款的金额和次数,恶意透支的行为人自始便无还款的打算或意愿,在透支后对还款期限和还款额不管不问,连续刷卡,直到银行停止支付为止;(5)经银行催收后是否有积极的还款行为;(6)行为人是否有合理的辩解理由。如果透支后行为人经济状况确实发生难以预料的改变或者超过行为人的预期而一时无力偿还,应视为善意透支,属于信用卡透支民事纠纷,在刑事审判中要严格予以区分。

三、银行“催收”的理解与认定

出于刑法谦抑性的考虑,《解释》对于“银行催收”作了较之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更为合理、现实的规定,即将原来刑法中规定的“经银行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替换为“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将一次催收扩展为两次催收,并明确催收后还款期限为3个月,立法的变化是为了在维护金融秩序的同时,尽可能缩小打击面,既将一些非恶意透支的情况排除在外,又能便于司法机关从程序上认定恶意透支 。排除因为合理原因没有收到发卡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催款文书,或持卡人有无法还款的合理困难,而没有按期归还等情形,目的旨在督促发卡银行,要积极主张债权而非动辄诉诸刑法。

其一,“两次催收”应该界定为两次“有效性催收”而非两次“程序性催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中可以看出,立法本意是指催收通知到达持卡人为准。两次“有效性催收”即,第一次催收与第二次催收都应为透支人现实性、确定性的收到,若是其中有一次没有为透支人现实性、确定性收到的,都不是“两次催收”。笔者以为,对于《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明显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恶意透支行为人,只要银行有证据证明其已穷尽一切可能查找被催收人,如按照持卡人所预留的地址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寄送了催收通知,并实施了两次催收行为,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催收通知,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催收。这样既满足了刑法明文规定的“经催收不还”这一要件,又能避免行为人以未收到催收通知为托辞逃避惩罚,有效打击那些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的恶意透支行为。

其二,关于催收相关时间的认定及计算。《解释》规定了两次催收后3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关于还款宽限期的起算:(1)要确定第一次有效的催收。如果持卡人只有一笔透支不还款行为,则发卡银行的在还款期之后的首次催收即为第一次有效催收;如果发卡银行对多次透支的持卡人的每一笔的透支款都有催收行为,那么持卡人最后一笔透支的还款期之后,发卡银行针对持卡人全部透支款的首次催收为第一次有效的催收。此后如因持卡人少量还款造成透支本金减少的,也不影响催收的效力。(2)根据《解释》规定,将一次催收变为两次催收,目的是为了适当增加透支人的还款期限归还透支资金,因此银行两次催收之间应存在一定时间间隔,但若银行采取极端方式进行催收(如同一天进行两次催收)则丧失了司法解释的意义。(3)三个月的还款宽限期应从第二次有效催收时起算,此后银行虽有权对持卡人继续催收,但已不影响3个月宽限期的有效计算。

第9篇:催款函范文

因工作需要,商调贵处___(档案号:___)等___名同志到我公司工作,如蒙应允,请将其人事档案转递至我部,待研究后函告。

多谢合作

___公司人事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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