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精选(九篇)

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第1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为保证公共住房政策的有效推进,必须有相应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做支撑。否则,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终难实现既定的政策目标。比如,实行“合同储蓄”模式的英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其房贷的实质是“合作”而非赢利。在德国,合同储蓄大约占到房贷总额的一半,而且期限长达30年,这种长周期设计几乎可以抗衡任何金融市场的波动。再比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实行强制性储蓄融资和公积金制度,美国的联邦住房银行系统,韩国的国民住宅基金,巴西的国家住房银行都发挥着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功能。

目前,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主体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改善人居条件,推进我国住房体制市场化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这一制度的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我们在完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深化和创新,兴利除弊,使其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功能被进一步强化。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回归本位,对其进行全面改革的呼声甚高。首先应明确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向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管理、修缮等提供低息贷款,向购买和租用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提供金融支持。与此同时,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范围,允许公租房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通过“有扩有限”的政策,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基本制度。

第2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英国住房保障制度;启示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8003102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所有在职职工每月必须按一定的比例扣除部分工资,作为单位的私人企业或政府部门也必须按职工每月工资的同样比例逐月划出相应款项,分别记于职工名下,两者统一存到银行,作为雇员或受薪者的公积金。作为一种特殊的政策性住房资金,自建立以来对中国改革传统住房分配体制、创新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业繁荣发展等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并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城镇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新型增资融资渠道。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存在并突显出诸多诟病,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逐渐显现“角色僵化”、运营模式单一的弊端。由于相关法理关系的模糊性,现急需建构更高层立法支撑,并从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出发来规范资金的运作,依此路向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模式进行变革。

1 我国目前公积金管理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覆盖面不广、缴存率偏低,制度欠缺公平性

我国住房公积金目前并没有覆盖非公企业人员、私营企业人员、下岗职工、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进城务工人员,全国有近3500万在岗职工还未参缴。同时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倾向于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中高收入阶层,低收入家庭无从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优惠,造成制度的不公平。

1.2 公积金的闲置金额高,使用效率低下

长期以来,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下,闲置金额总量较大。如2008年度我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总额度为4469.48亿元,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仅为1958.34亿元,仅2008年的闲置公积金达2511.14亿元,2008年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仅为43.82%。同年累积的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高达20699.78亿元。2010年,我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2.2万亿元,而闲置的公积金高达6000亿元,照此发展趋势,专家预计到“十二五”期末,全国年结余的住房公积金额度将达到1万亿元左右。全国如此高额度的闲置住房公积金与我国目前中低收入阶层住房紧张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我国如何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缓解公民,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民的住房紧张问题,是政府各个部门都应该十分重视的问题。

1.3 公积金投资效率低下,保值增值困难

按照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增值收益:利用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住房贷款、国债投资以及银行存款。然而,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运作效率低,国债投资品种过于单一,通过银行储蓄的利率又过低,使得我国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困难。公积金采取现有的这种封闭、单一的运作方式,不仅限制了与金融资本市场的联系也无法实现资金的流动性和营利性。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困难,已成为影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推行和持续发展的一大瓶颈。

1.4 管理不太规范,法制不太健全

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不规范,管理制度缺乏系统化和具体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法承担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全国上万亿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上是由各地管理中心作为商业银行的超级储户方式调度运作,但是这部分巨额资金却不在直接金融监管体系范围内。同时,针对公积金管理和运营的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没有制定出一个公积金有效管理和运营以及风险承担的责任机制和补偿机制。

2 英国公共住房政策发展历程和特点

英国经济发展得较早,住宅问题也最早出现。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深入,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大批人及退伍士兵进入城市,住房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大部分城市居民没有住房,加上由于恶劣的住房条件导致瘟疫流行等社会危机,社会公众强烈要求政府干预住房市场。1919年英国政府出台《住宅法》,确立了以社会住房为核心的住房政策,国家通过投资建造公共住房,并以低租金给居民的方式,对住宅市场进行干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破坏,英国住房出现严重短缺的情况。政府以集中建设公房为重点,大力促进住宅建设,以此来增加住房供应。20世纪60年代,为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政府更是鼓励住房协会参与到住房建设和管理,并设立了专项财政基金,以提供低廉租金住房。1979年撒切尔夫人为首的保守党执政后,为了解决政府公共部门低效率和机构臃肿等诸多问题,大力推行“私有化”政策,政府把提高住宅私有化率作为主要的住房政策目标。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布莱尔为首的工党在原有住房政策的基础上,继续调整和完善公共住房政策,首先是提高公共住房的质量标准,并合理确定公共住房的租金价格;其次是继续鼓励地方政府将公共住房向住房协会转移。

解决城市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一直是英国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根本目标,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住房保障政策的具体目标并不完全相同。从整体上看,英国的住房保障政策的改革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从由政府直接投资建造住房发展到通过市场机制,解决住房问题,其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用立法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

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反映在不同时期的住房法中。早在1851年英国就颁布了《劳动阶级租住公寓法》,成为最早的住房立法,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不断变革,英国政府陆续颁布了《住房法》、《住宅与建筑法》和《住宅与规划法》等各种法规,这些法案法规为英国公共住房政策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有效保障,从而确保了住房政策的有效实施。

2.2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协同调控执行

在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仍是中央政府,但中央政府只进行适度调控;地方政府作为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者,起着直接和关键作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协同调控执行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住房政策的实施进行宏观调控,地方政府负责住房分配、管理和租金制定政策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和执行。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之间通过调控执行相互配合,构成英国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发挥很大的作用。

2.3 采用多种政策进行调控

英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包括公共住房的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并结合引导和管制政策,直接供应和间接补贴双管齐下。英国的金融机构比较发达,各金融机构之间有明确的分工,资金来源及用途受到严格限制。其中,参与住房抵押贷款的机构较多,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建筑社、住房协会以及外国金融机构。政府通过立法引导住房协会、私营公司等的住房建设和投资方向,通过行政手段赋予住房协会更多支配和管理社会分房的权利职能,另一方面又要求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时须配建固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除此之外,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质量标准和租金也有着苛刻的要求,从而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质量。

英国公共住房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为对房租进行管制、地方政府直接投资建造住房、对住房的房租和地方政府进行补贴以及针对无家可归者采取的新措施等。

3 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完善的借鉴启示

3.1 加强和完善立法建设,为住房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支撑

住房保障及公积金制度的完善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需要有效的法律支撑和保障,完善的法律体系保证是英国住房政策实施效果显著的基本原因之一。英国政府制定了《住房法》、《住宅与建筑法》和《住宅与规划法》等法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居住权,要求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条件。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住房保障的专门法律,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与约束,地方政府常常漠视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也相当不完善,无论是管理上还是经营上均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的引导和保障。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根据我国国情,制定专门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从立法层面来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的来源以及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有效引导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有效指导地方政府在公民住房政策上的具体实施。在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也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法规,保障基本居住条件和质量。

3.2 加快政府职能转型,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住房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政策,政府应当成为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主体。在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中,政府过分地强调市场因素,使得住房的货币化现象严重,相关部门的住房保障职能也没有完全确定起来。政府应当积极转变职能,使得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实行住房政策的市场化,但同时政府也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公共政策引导和公共产品的供应,引导开发商投资保障性住房,来解决居民尤其是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政府应更好的发挥政策导向作用,保证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不断建设完善。

3.3 财政和金融相结合促进住房保障的实施和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英国在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中采取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尤其是金融机构的发展对于改善居民生活条件和质量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制度主要采取财政政策,住房金融政策十分不完善。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金融机构可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同时,在公积金的投资运营中也要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不只是限于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

3.4 建立多层次、覆盖面广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居民由于收入的差异导致各自承担住房费用的能力也各不相同。我国目前针对不同层次的收入群体实行不同的住房政策。针对中低收入者政府提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等多种形式,但是这些政策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扭曲,导致目标群体的模糊化和不公平。制定多层次的住房保障制度并能有效实施对于解决我国不同群体的住房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出版社,2003:249280.

[2]刘丽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及运营模式改革探讨[J].中国房地产,2011,(14):6873.

[3]王兆宇.英国住房保障政策的历史、体系与借鉴[J].城市发展研究,2012,(12):134139.

第3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中国石化管道储运有限公司江苏徐州221008

摘要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购房能力而颁布的一项惠民政策,政策实施以来,极大地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热情,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由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在宣传及实施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保障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关键词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宣传

1 概述

企业住房公积金政策自实施以来,其显现的推动作用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在“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的引导下,企业和职工协同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仅保证了职工的福利,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加促进了住房公积金的积累,总体来说,当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在提高职工建房能力和购房能力方面已经显现出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伴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深入,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开始显现出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作用的发挥。为了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切合企业和职工的实际需求,石化管道企业应开发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提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使住房公积金的优势得到最大发挥。

2 石化管道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现状分析

2.1 石化管道企业住房公积金实施现状

企业住房公积金是企业以及职工按国家政策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住房储蓄,职工个人缴存款由所在企业代扣,然后与单位缴存款一起存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企业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促进住房资金的累积、周转及政策性住房贷款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对于提升职工的购房能力更是具有实际意义。

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其业务管理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首先,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范围进一步扩大。以石化管道企业为例,企业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对企业内部所有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为职工提供基本的服务。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进行适度放宽。除国家相关规定外,还增加了一系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新增加的几种情况更加注重人性化管理,对于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更有意义。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拓宽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因此得到了企业职工的广泛关注。

2.2 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分析

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果,满足了职工基本的购房需求,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的发挥。石化管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应针对石化管道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当前管理系统存在的问题进行准确分析,以服务理念为指导,优先考虑职工利益,从多个角度出发,搜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新途径。

2.2.1 企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缺乏必要的宣传和讲解,企业内部职工,尤其是新进员工对于企业的住房公积金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这就直接导致职工严重缺失对于自身合法利益维护的意识。企业在招聘员工时,没有对员工讲明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各项制度及意义,许多中小型企业或私营企业职工甚至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国有企业员工才能享有的权利,这种思想上的误区,严重阻碍了我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的群体是所有企业职工,而非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企业对于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的缺失,是企业管理上的一个重要漏洞,也是企业出现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2.2.2 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石化管道企业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上存在极大的漏洞,直接影响了国家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在企业中的执行效果。石化管道企业中普遍存在职工对自身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金额缴存、资金提取、计息及结存余额等环节缺乏了解,其应有的知情权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尤其是在职工建造住房、购买住房或者对住房进行大修时,需要提取公积金存款或者贷款时,常面临繁杂程序的困扰,无法发挥住房公积金应该起到的便利作用。

2.2.3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规范性缺失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缺乏规范性是较为普遍的问题。以石化管道企业为例,企业将“住房公积金”明细科目的核算设置在“其他应付款”项中,在提取应交纳住房公积金时,借记栏为“应付工资”或“管理费用”,而贷记栏为“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这一处理方式就将已经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款项仍作为资产保留在企业归属范围内,企业已经履行了自身的义务,但账单仍显示为企业负债;将住房公积金款存入银行时,借记栏为“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贷记栏为“银行存款———基本户”,这样操作的后果使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虚增加了资产和负债。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的不规范化,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办理程序,提高公积金的管理水平,就要对公积金的核算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2.2.4 住房公积金信息传输缺乏时效性

企业内部信息传递系统和反馈机制较为落后,致使住房公积金的信息流通始终落后于外部信息的传输速度,影响了企业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效率,也伤害了职工的利益。当前企业内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主要采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传输方式,一旦传输速度出现异常,就会造成信息阻塞的现状。职工无法在第一时间获取相关的信息,同时也影响了职工对问题的反馈,严重影响了职工的热情。

3 石化管道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改进建议

3.1 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性

无论是从企业角度、职工个人角度还是国家角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都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对企业而言,以住房公积金福利形式取代传统的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方式,可享受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于企业减轻税负具有重要意义;对职工而言,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若职工退休时,可进行一次性结算支取,相当于一笔养老金;若用于购房贷款,可享受较低的年利率贷款,这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居住水平具有实际意义。对于国家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挑战了职工群体的消费结构,有利于扩大职工群体的住房需求,这对于我国住房商品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建设的加快具有促进作用。因此,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是利国利民的大事。

3.2 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措施

3.2.1 构建石化管道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多为C/S 模式与B/S 模式的结合,其中C/S 模式中的子系统主要承担着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个人贷款管理以及财务核算管理的职能;而B/S 模式的子系统则由住房公积金多媒体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构成。

首先,明确前台业务的权限。前台业务的服务对象对用户,用户可分普通用户和注册用户两种。普通用户是未在系统中登记注册的一般用户,该类用户拥有的权限是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页面,浏览和查阅住房公积金界面的相关消息;注册用户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进行个人信息分身注册的系统用户,除具有普通用户所拥有的使用权限外,还有个人专门的贷款管理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根据相关的提示操作,可方便的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情况。

其次,对后台的业务范围进行调整,使其更具规范性和实用性。后台业务主要针对的群体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管理人员,主要职能是对管理系统的用户信息进行及时的查询、统计和更新,对管理系统的各个模块进行功能完善和优化,并对各功能块的信息进行及时的修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就是管理员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具体工作方式为管理员将住房公积金归集整理后,将整理的数据信息和资料输入到归集管理子系统中,利用系统智能化功能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全面的统计和管理,以方便后期的财务核算。而信息更新工作则是管理员日常工作的一部分,管理员可将最新的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政策、法规、新闻等信息传到查询和多媒体子系统中,为用户提供最新的咨询动态。

3.2.2 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运作效率

首先,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培训。企业职工缺乏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了解,是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就要对企业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培训,使职工充分了解该政策的意义及其运用。

企业要积极地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培训和宣传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淤在企业内部安设公积金专岗,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使其能在第一时间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消息准确高效地输入到企业内部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将信息及时准确地传递给职工;

于开展企业员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帮助学员更快、更好地掌握住房公积金的动态;

盂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以为职工服务为工作理念,从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好企业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工作和管理工作。

其次,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事项进行专业培训。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提升职工建房、购房、修房能力而设立的一项惠民政策,住房公积金具有专款专用的特点,职工在提取后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应对其适用范围进行充分了解,以免后续矛盾的产生。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款要满足以下条件:用于建造、购买、翻建、大修自住房的;职工到离、退休年龄的;用于偿还职工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企业终止劳务关系的;房租超出职工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需要出境定居的。职工在购买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企业应对其提供必要的协助,如向职工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并督促相关部门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完善贷款服务工作。

最后,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石化管道企业应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一般应在发放职工工资后5 个工作日内,将职工与企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有账户上,然后由受托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账户。企业除按时缴存费用外,还应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其他日常工作,为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提供可靠的保障。

3.2.3 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设施的配备

企业可与软件公司合作,研发企业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建立企业住房公积金网络查询系统,建立企业个人查询账户,可使职工方便、快捷的查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同时提高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效率。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的构建需要专业的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同时还需要专业的管理人员,这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增加企业的成本投入,但改进后的管理系统,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效率,增强职工的满意度,对于稳定职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能将职工对企业的满意度转化为工作热情,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3.2.4 建立科学的住房公积金运营制度

科学的住房公积金运营制度有助于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新形势下提高企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应按照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运营,住房公积金首先应该用于职工购房贷款,其次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最后考虑商业投资操作。在公积金的运营商,要坚决杜绝企业从事风险投资或其他非法的经济活动。公积金是企业员工的个人资产,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坚持谨慎的原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将缴存者,即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是公积金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做好公积金的运营工作,可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职工购房贷款的手续,为职工提供更多的方便和利益。

3.2.5 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不仅涉及到职工的个人利益,还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应对监督机制进行不断完善。

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企业内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监督,主要监督其职责履行、权力运用及其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等;对信贷岗位、会计及财务管理岗位实施轮岗制,防止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

第二,要对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划分,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各部门的操作程序及考核标准进行规范。最后,完善监督和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内部的审计部门、监督部门、银行机构的监督力量,对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4 总结

改善民生工作是国家提出的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为改善职工群众住房条件而制定的一项利民措施。在当前住房问题高度紧张的情况下,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水平,真正解决职工购房难的问题,对于稳定企业职工,促进企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的提升,不仅是惠及职工的大事,也是惠及企业的大事,更有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程建丽,杜三强.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14,17:104-106.

[2]夏卫兵,李昕.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效率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4,21:165-167.

第4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经验启示

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在逐步提高,住房情况已经成为衡量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虽然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在住宅资源配置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仍旧难以解决现今社会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保障性住房在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保障民生方面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一、国外住房保障发展概述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国际称呼上,没有保障性住房这一说法,将住房分为公屋与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由私人拥有的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

根据保障方式与环节的不同,公屋政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供给导向型的公屋政策,另一类为需求导向型的公屋政策。

供给导向型的公屋政策是国家通过增加住房供给量,降低房价和租金从而提高居民支付能力。主要的政府行为有公共建房计划、鼓励资助私人建房、修建和运营公共租房等。采用的金融工具有政府通过财政向公共与私营的住宅建筑以及个人直接提供住房开发资金、维修资金、提供低息开发贷款、贷款贴息、贷款担保,此外还包括向住房建筑者或租房组织提供税收优惠、利息抵税,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砖头补”。

需求导向型公屋政策是国家直接向居民提供住房消费补助,提高其对住房消费的支付能力。政府对住房市场分配机制进行干预,期望保证最低收入阶层也能拥有社会最低限度的住房居住水平。采用的金融工具有向居民直接提供的各种补助和补贴,包括低息贷款、贷款利息抵税,以及直接向居民发放住房补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人头补”。

二、美国、新加坡的住房保障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住房保障特点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保障性住房政策也更倾向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中低收者住房问题。美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发展始于1934年,虽然发展时间相对来说不算很长,但发展十分迅速,在发展过程中,充分吸收了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但也体现了自己的特色。

1、完善的立法保障和政策支持。美国有专门的立法机构,在不同的时期,针对不同的国内形势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相应的住房保障政策和法律。如《住房法》、《城镇重建法》、《国民住宅法》、《住房与城镇发展法》等均为国家大法,这些法律不仅保证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完善和实施,而且提供了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依据,明确了住房保障的基本目标,规定了住房保障的实现方式。

2、强大的市场化金融支持。从美国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上看,政府直接出资所占比重较少,所需资金大部分是通过市场化方式融资取得。美国政府采取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给开发商提供低息贷款供其建造公共住房;对建造廉价住房的开发商,政府提供一对一的免税优惠,贴息贷款;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息贷款及首付担保等等。政府成立了专门机构支持房地产信贷二级市场的发展,增强存量贷款的流动性。为了吸引社会资金,美国积极开展房地产市场金融创新,通过税收优惠、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式,鼓励资金通过金融渠道进入市场。整体来看,美国是采用市场化方式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难题较好的国家。

(二)新加坡的住房保障特点

新加坡是东南亚地区成功解决住房问题的典范国家,它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住房的建设与分配并不完全通过市场化来实现,而是通过政府强力干预和介入,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很有特色。

1、实行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于 1955 年建立的一项强制储蓄制度,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比例合计达到雇员工资收入的40%-50%。1968 年,新加坡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允许动用公积金存款的部分作为首期付款之用,不足的部分由每月交纳的公积金分期支付。这项规定使低收入者既能购房又不影响生活,从而极大地促进了低收入者购房的积极性。该项规定最初只针对最低收入家庭,1975 年后政府对中等收入家庭也放开了限制。如今新加坡的居民在公积金和政府津贴、银行贷款政策帮助下100%拥有自己的住房,“居者有其屋”得到了真正的实现。

2、政府发挥主导作用。1960年,新加坡就成立了建屋发展局,隶属于国家发展部,负责组屋开发、建设、拆迁和融资等。建屋发展局的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规划、组织和建造公共组屋,以解决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新加坡公共组屋的分配政策根据情况不同明显分为两个阶段,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政府大量投资建房出租给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居民。当住房短缺问题解决之后,政府开始推行住房自有化政策,即执行“居者有其屋”的计划。为此,建屋发展局代表政府建设大量公共住房,必要时候低价向中低收入者出售,并鼓励私人建房。目前,80%以上的新加坡公民都居住在建屋发展局建设的住房中。

3、保障房规划注重便民这一生活细节。新加坡城市规划本着节省人力、资源、土地的原则进行,要求做到让人们在生活的地方工作,在工作的地方生活。组屋到地铁、公交站距离都很近,不超过300米,一般到车站都建设有走廊,即使在雨天,出门也可以不带雨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生活理念。

三、国外住房保障制度的主要经验

(一)政府在保障房制度中发挥主导作用。纵观国外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重要的一项经验就是确定和强化了政府在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中的作用。政府作为一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责任人,担负着保障社会全体居民基本居住权利的责任。住房保障是政府住房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无论在土地公有国家还是土地私有国家,政府都会成为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投资者,主要表现为采取土地政策或财政政策,使保障房建设顺利实施。特别是在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初期,各国政府都在保障房建设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通过制定阶段性集中建房计划,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较大增量的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房制度关键在于寻求公共安排与市场化的合理平衡。从各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上看,大多经历了“政府集中保障-市场化发展”的路径,住房保障制度必须纳入到一国房地产发展的大环境中。发达国家的住房保障体系运行机制表明,住房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应该是政府在维护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干预住房市场,但是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完全取代市场机制,更不是破坏市场机制,而是在政府的干预下使住房分配更加有效率,它是在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导市场,是对市场机制的补充与修正。当整个社会具有了一定的存量保障住房后,各国政府倾向于采用与市场接轨的方式,鼓励原有的保障房居住者以市场化方式,实现对保障房的购买,最终达到公共安排住房与市场化的合理平衡。通过保障房市场化,一方面回笼了政府的原有投资,另一方面增加了房地产市场供给,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发展。

四、构建我国保障房体系的启示

美国和新加坡均根据自己的国情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模式,而我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相比发达国家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鉴于我国当前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现状和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发展特点及经验,本文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加快保障房立法体系建设。我国现行的住房保障政策大都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的,曾经出台过一些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虽然有一定的效力,但管控效用并不大。因此,应针对我国国情,深入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法律层面规定住房保障的对象、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以及对骗取保障优惠行为的惩处措施等等。在保障对象上,将农民工纳入到保障对象,并尽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进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也应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情,制定出地方性法规,并针对不同对象提供多种不同方式的住房保障。

(二)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改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近几年,部分保障性住房被查出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降低了保障性住房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这就需要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保障性住房也存在位置偏远、交通等外部配套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建成后有些迟迟不能入住,或者是入住了生活起来也不是很方便等诟病,针对此问题,可以采取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捆绑”的构建模式,即在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性住房,与纯保障性住房相比,可以享有与商品房同等的城市配套条件,大大增强了保障性住房的吸引力。

(三)完善融资模式。按照国家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房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到2015年实现保障性住房的覆盖面达到20%,所需要投入的资金将超过5万亿元。庞大的保障房建设量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支持。我国保障房建设资金主要源于政府,而地方政府却缺乏投资动力,信贷资金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尽管2013年财政对保障房建设的支出从2%调到了6%,但由于2011、2012年超高新开工量累积至今的在建项目过多,保障性住房资金压力较大。而从国际经验看,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完全依赖政府的力量满足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多方配合,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支持机制。我国应在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下,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建设与运营,如建立发行集合债券、中期票据等形式,还可以有效利用保险、信托、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

第5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一、前言

“住”的问题是一个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也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住房问题涉及到百姓生活、城市发展、社会稳定等多个不同层面的内容,李光耀曾经指出:解决住房问题是为了经济、社会、政治和安全的理由。一个完善的住房政策将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起极为重要的作用。诗人杜甫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居民住房条件有了很大改善,现在城乡居民住房面积人均超过20m2,但是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问题也接踵而至,如住房分布不均、房价上涨较快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对于我国来说依然任重而道远。

我国住房政策经历了大概两个阶段:一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我国就逐渐建立起了国家住房供应体制;二是七十年代我国住房改革将住房以国家供应为主的模式转变成为以市场供应为主的方式。目前,我国的住房政策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新加坡树立了住房政策的典范,新加坡的住房制度很有特色,尤其是它的“组屋”形式,不仅较好地处理了一系列复杂问题,实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平衡,而且探索出一套基于宏观调控、操作性很强的保障措施。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提高人民的居住水平中,新加坡的许多做法对我国来说是很有借鉴意义的。

二、新加坡住房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实行“居者有其屋”计划。新加坡自治前,居民居住条件极差,因此“如何解决房荒问题”是摆在刚刚成立的新加坡政府面前的一大难题。以李光耀为首的新政府,在面临自治初期诸多困难的前提下,大胆提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的设想,把解决住房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作为一项国策和政纲,并于1960年成立了“建屋发展局”,并赋予较大的职权,主要任务是负责规划与发展新镇、翻新及重新发展旧宅区以满足人民住房的需要,公平、有效地分配和管理住房产业,制定和推行能够辅助社区发展的住房政策。

建屋发展局享有较大的职权,在财政上是独立的。建房费用主要来自政府贷款,可从财政部获得两种贷款:一种是利息为7.75%的6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租的公共住房;另一种是利息为6%的1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售的住房。建屋发展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房租、维修保养费、利息、收费等,其支出费用主要是偿还贷款利息及向政府缴纳土地税等。

为了保证建屋计划的实施,政府颁布了《建屋与发展法令》和《土地征用法令》,拨出国有土地和征用私人土地作为建房基地之用。政府为了解决住宅问题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先后实现了建屋发展的八个五年计划,建成住宅近百万套,耗资百亿新元。至2005年,新加坡93%的国民拥有自己的房屋,实现了“居者有其屋”计划。

(二)实行公建为主、鼓励私建的住房政策。新加坡国民的住房主要有三类:一是政府组屋。二是公寓。这两类都是由建屋发展局负责建设的,公寓的条件要高于组屋。三是洋房,属于私人房产。目前,新加坡有89%的人居住政府组屋,11%的人住公寓和洋房。公建为主表现在政府大量投资于住宅建设。在初期,这些住宅以出租形式分配给无房职工,当时主要营造1间一套或2间一套的简易楼房。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多数新加坡人都追求更高的住房标准,因此在以后逐渐改建3~6间一套的住房,并鼓励个人由租房改为购房。私人获得住房的途径除了购和租以外,就是自建住宅,但这部分比重较小。

公建为主的住房建设方针,加快了新加坡住房问题的解决。但新加坡的公建住房并不是无偿或低租分配给职工用,因而能很快收回投资,实现住宅建设的良性循环。

(三)尽量照顾中低收入阶层。在住房出租和出售上,尽量照顾中低收入阶层,使这部分人能实现“居者有其屋”。新加坡在推行建房计划的初期,规定申请租住者家庭月收入必须低于500新元,且家庭人口不少于5人。其后,在推行“居者有其屋”计划时,又规定下列新加坡人不得申请购买单元住房:①家庭每月总收入在1,000新元以上者(后来改为2,500新元以上者);②户主及其家庭成员拥有任何其他房屋、建筑物或土地者;③在提出申请30个月内出售自己的私人产业者。家庭总收入超过2,500新元以上者,可以申请豪华的单元住房,但这种住房租金和售价较高。

政府对不同的单元住房采取不同的政策。例如,1间一套单元住房成本1,100新元,售价3,000多新元,政府补贴三分之一;2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补贴三分之一;3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只补贴三分之一;4间一套单元住房政府不仅没有补贴,而且还有5%的利润;5间一套住房的利润为15%。

(四)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新加坡从1955年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任何一个雇员或受薪者,每月工资必须扣除一定比例,雇主也需按雇员或受薪者工资的上述统一比例,每月拿出一笔钱,统一存入中央公积金局,记在雇员或受薪者名下。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新加坡人购房提供了资金来源。公积金存取业务由中央公积金局经管,职工调动工作时不会受影响。中央公积金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并向存款人支付一定利率的利息。公积金中30%可用于购房。凡年满21岁、能组成家庭,家庭月收入在6,000新元以下、不拥有其他产业的公民,都可申请购买组屋,并可提取公积金的1/2作为购房首付款。政府以高于公积金利息0.1%的利率为购房者提供贷款。购房者则用公积金偿还贷款,付款期限可长达25年。

(五)人性化的组屋设计。新加坡政府提供给国民的住房,称组屋。组屋的发展也经历了一个过程,20世纪六七十年代建造的组屋,多为75m2以下的两室一厅,目的是为了解决住房紧张问题;1974年新加坡又成立了国营城镇房屋开发公司,专门兴建大型住宅(120m2)。八十年代以后,新加坡建屋发展局除了建设高层次的组屋外,开始逐步拆除和改造一些陈旧的组屋。新建组屋也大多是3~6居室。近年来,更是建设高档次的组屋,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要。

新加坡的组屋大都分布在各地铁站周围,每座组屋按各族人口比例公平分配。组屋大多数为13层以上。底层不做住宅使用,而是作为活动场所或服务设施的地方。大多数组屋的一楼,都有石桌、石凳,有的桌子上还有中国象棋的棋盘,供老人活动和孩子们娱乐。一楼也常常用来办理丧事或喜事,以及招待宾客等,不同种族的人,根据自己民族的习惯在这里组织自己的活动,没有任何的顾忌。同时,因为新加坡属于热带雨林气候,经常会有雨,日照强烈,组屋下面又是很好的避雨防晒场所。几座组屋组成一个小区,小区总体划分清晰,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不同年龄的居民都可以找到适合自己的娱乐、休息、健身和社会活动场所。

现在的新加坡到处是住宅小区,高楼林立,连原来住在周围小岛上的马来族渔民也住进了政府盖的组屋。一批批组屋的建设,一个个新社区的改造和兴建,不但改变了新加坡城市的面貌,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在新加坡这个弹丸小国里,平时上街,根本感受不到拥挤,就是因为各组屋建设的设施配套,人们不需要集中在一个地方购买东西,在自己生活范围内就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因此,在新加坡住房民意调查中,93%的居民对国家组屋政策深表满意。

三、对我国住房政策的启示

新加坡的住房政策对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的住房政策正在不断完善之中,但由于起步较晚,很多政策和制度还处于探索之中,新加坡的做法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一)把“居者有其屋”当作国策。政府对住房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住房问题应被提到一种战略的高度。目前,房价上涨较快,居民住房问题日益严重,如何解决好住房问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长治久安。胡佛说过,没有什么东西比住宅更能为谋求人民幸福和社会安定做出贡献的。住宅问题是最大的民生,因此应把“居者有其屋”当成一项国策,坚决执行,加大廉租房的供应力度,大力发展经济适用房。当下,国家设立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见国家的重视,因此可效仿新加坡再下设专职机构并赋予其相应职权,统一管理目前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保障房等相关住房问题的落实,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地方政府走过场,从而增加保障性用房的供应量,缓解住房压力。

(二)综合考虑住房政策。在新加坡住房政策中,考虑到了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而我国以前的住房政策过多地趋向于调控高收入和保障低收入阶层,似乎对中产阶级不冷不热。在更为成熟的住房政策中应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以此来缓解居住的压力。在保障低收入群体时,应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量,随着中国的不断发展,中产阶级将不断壮大,在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同时,也要考虑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未来经济适用房应更多地面向中产阶级。对高档住房建设则主要采取市场调节方式,同时国家也应加强宏观调控,如土地、信贷、税收等政策,防止利用房地产进行炒作造成市场混乱。(图1)

(三)完善政府和市场间的关系。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目前我国城镇80%左右的住房交易,已经通过市场进行配置。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住宅商品化,因此政府并非是向居民无偿提供住房,因此居民的支付能力是推行住宅商品化的基本前提,在努力提高居民收入的同时可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力度,完善公积金贷款的相关制度,并且可参考新加坡政府的补贴政策,对于中低收入者购买小户型应加大补贴力度,对于有能力者可征收较高的租金和售价。同时鼓励政府通过市场化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房源,既可减少寻租空间,也活跃了房地产二级市场。

第6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双轨制、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 措施

1991年5月,上海率先建立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历经多次改革完善,成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但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特别是进入“双轨制”住房供给新阶段后,公积金制度设立之初的大背景已经明显变化,需要深化改革、调整定位、完善体制、提高效率,才能发挥更大作用。

一、全国及重庆市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及其作用

公积金制度通过“单位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国家免一点”的方式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长期储金制度和分配制度,与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共同构成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了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公积金决策、管理和监督体系,形成比较完善的体制架构,保障了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发展。

(一)积极支持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广大职工通过集中提取使用和低利率的个人住房贷款,再加上自有资金解决住房问题,较大程度提高了住房消费能力。目前重庆市的公积金个贷余额占到全市个贷余额的15%。特别是2012年,公积金个贷发放力度加大,净增额及净增率名列16家主要商业银行之首,新增余额占到市场份额的35%,较好发挥了公积金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的补充作用,降低了职工的购房成本。

(二)加快了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

职工通过月月缴存公积金,加快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进程,促进城镇居民从“租公房”到“买公房”,然后“卖旧房”再“买新房”,“等、靠、要”的福利性住房观念向“自住其力”的商品化住房观念转变。

(三)促进了保障性住房建设

截至2010年,全国公积金增值收益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提供补充资金417亿元,按建安成本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50平方米/套计算,可建设廉租住房41.7万套。为重庆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公积金制度环境的变化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公积金制度发展的环境发生变化

一是住房政策和供需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一方面,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效率提高,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另一方面,房价普遍上涨,随着城镇化进度加快,年均超2000万农村户籍人口进入城镇,大规模城镇化和由此带来的巨大住房需求,其功能定位、政策措施等没有相应调整带来的问题也十分明显。

二是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对政策创新提出新要求。仅就重庆而言,《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了坚持“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约束”,完善“市场+保障”的“双轨制”城市住房供给体系。在新的经济和社会形式下,住房需求呈多样化趋势日益明显,积金制度既有空间,也有压力。

(二)新形式下公积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1.管理体制缺陷。国家层面的公积金行政主管部门缺失。现行管理体制,是在城市封闭运行基础上,增加有关部门监管,这种离散化监管体制既存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又存在行业管理缺位,监管部门越位的现象。公积金管理中心虽然名义上具有公积金的行政管理和运行职能,但作为事业单位,实际上没有行政管理职权和地位,只能承担公积金管理的事务性工作,无法承担起行政管理职能。

2.法律地位低下。一是立法进程缓慢,法律层次较低。从全国来看,公积金制度主要靠政府的“政策”、“条例”和“通知”之类的文件,无国家法律层次的立法,各地公积金管理也主要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来加以管理为主,权威性不高。二是法规制定存在瑕疵。公积金制度设计中缺乏必要的检查权、劳动者纠纷的解决途径不明确、强制执行困难等,致使其政执法力度不够、难度大。

3.制度覆盖范围不宽,缴存额差距拉大。制度覆盖范围有限宽,缴存额差距拉大。目前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基本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但80%的非公企业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同时,公积金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缴存,职工工资差距越大,缴存的公积金额度必然越大。

三、政策建议

公积金制度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经验也积累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是发展中的必然,以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改革,已不能满足整体配套设计的要求。因此必须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实现公积金制度科学发展。

(一)在制度定位方面,进一步向住房保障制度转变

一是从国家层面加快公积金立法进程,将公积金纳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立法,促成有一部国家公积金管理法的出台。二是针对目前国家法规存在的瑕疵问题,呼吁在《条例》修订中加以完善,赋予管理机构必要的检查权,明确行政救助途径,增强执法的刚性。

(二)在制度推行方面,进一步扩大制度覆盖面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让职工自觉维权,积极争取缴交公积金的权利。二是确立公积金解决基本住房的核心地位,紧贴时展主线,积极参与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问题凸显制度的保障性、互,让更多的职工主动参与到制度中来。三是逐步将缴存对象扩大至目前制度尚未覆盖的领域,如个体工商者、自由职业者等群体,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这项政策的实惠。

(三)在发挥制度作用方面,进一步拓展使用途径

围绕政府“住有所居”的保障目标研究政策,不断完善、丰富保障性住房供应方面的使用渠道并从国家层面制定相关政策。保护缴存人利益,适当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住房保障功能。积极探索贷款贴息、利息奖励等政策。通过一系列的措施更好体现保障功能。

参考文献:

第7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近期有关楼市政策的调整出台后,多地即进入实施细则密集期。4月以来,已有浙江、珠海、辽宁、深圳、上海、南京等多个地方对公积金政策作出相应调整:降低公积金贷款比例或者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释放出明显的鼓励刚需入市信号。最近,上海也住房公积金新政,决定从4月15日起,在上海购买首套房及改善性二套普通商品房的公积金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家庭再增20万元。购买改善性二套非普通商品房额度也有增加,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也有调整。分析人士认为,国家五部委楼市新政出台后,加之各地纷纷出台公积金新政,楼价有望企稳回升,但整体来看,“量增价稳”或将成为楼市新常态。

公积金新政:为房地产市场注入活力

业内人士分析称,自2011年限购以来,上海楼市4月新房成交行情历来不如3月,因此近几年4月也被认为是楼市淡季。但继3月30日楼市政策出台仅10天后,沪公积金新政再一次推出重大利好,每户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20万元,相较新政前足足多出了40万元的额度,此举无疑大大增加了市场信心,购房者入市步伐加快。今年4月行情值得期待,甚至有望反超3月。

随着楼市“3·30”政策与公积金新政的双重出台,楼市预期将会不断升温,接下来一段时间或将迎来一波小高峰行情,经过4月的酝酿筹备,这波行情可能在5月集中体现。但从中长期来看,楼市高峰行情已经过去,市场将逐步回归至正常水平,政府近期的一系列政策支持,也为了建立楼市的长效机制,引领楼市朝着平稳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为了避免楼市急剧下滑所带来的风险,从宏观层面上看,也为经济软着陆奠定坚实的基础。有分析人士认为,自2014年四季度以来,关于购房贷款利率、首付比例乃至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政策调整已形成组合效应,“组合拳”对楼市成交的刺激作用明显,全国多地成交量出现上涨,正逐渐促使楼市进入量增价稳的新常态。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公积金贷款放松以及政策性补贴购房目前是地方刺激楼市的最主要手段。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的政策调整对市场利好作用显著,也是对其他地方房地产市场的预期信号。近来北京地区楼市咨询量及成交量迎来双向上涨,各大银行陆续开始执行“3·30新政”标准。上海部分楼盘销售十分火爆,有市民连夜排队来买房;成都部分楼盘也异常火爆,甚至有买房者“弃清明小长假看房”。尽管许多地区楼市表象看上去很美好,但业内多数观点对楼市的判断依然谨慎,开发商对“涨价”这样的敏感问题更是慎之又慎,过去因为利好政策任性涨价而结果陷入被动的经历让很多清醒理性的房企依旧坚持“以出量为主”。

新政:提升购房者心理预期

以上海为例,该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新政将大大降低买房成本。比如,过去家庭在公积金贷款方面最多可贷80万元,现在提高到120万元,增加的这40万元过去是通过商业贷款来实现的。如果按照目前商业银行的利率基准利率5.90%、20年贷款、等额本息来计算的话,在政策出台之前40万元贷款需要偿还本息约68万元。政策出台后,其他条件不变,按照公积金4.0%的贷款利息来算,则只需偿还本息约58万元。这也意味着,新政的出台可以为此类家庭节约10万元的购房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积金总额有限,提高家庭贷款额度后,可能会加大公积金的申请难度。

从近期出台的各项政策可以看出,今年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将会取得较大的进展。3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电视电话会上提到,各地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潜力,希望各地更好地发挥主动性,采取多种措施,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3月30日,央行、住建部、银监会三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对房贷政策作出调整,首次购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在“3·30新政”十余天之际,各地相关政策纷纷落地。据不完全统计,至4月9日,已有浙江、安徽、上海3个省级、福州、深圳、兰州、成都4个市级的公积金管理中心了公积金新政。

各地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降低首付比例,首套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最低2成,改善型二套房最低3成;第二是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第三是放宽公积金使用条件,比如浙江规定申请公积金的条件,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上海决定放宽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的条件,兰州欲进一步推动异地贷款业务的发展。除住房公积金外,近期楼市利好政策频频出台,“3·30新政”、各地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央行降息、商品房转为保障房、两部委要求优化住房供应规模等,政策叠加或将会形成对楼市的“组合拳”,助力楼市在第二季度逐渐回暖。

房企对新政寄予厚望

在今年两会上,中央明确支持自住和改善型需求、稳定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分城施策的基调。调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回购商品房做保障房、发放购房补贴……为提振楼市,各地新一轮楼市“刺激行动”因此闻风而动。福建省3月20日出台《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若干意见》;北京的国管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划定线则由2万元调高至5万元,贷款最低额相应升高;安徽从去年9月1日起,允许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买房。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下半年以来,福州、长沙、济南、苏州、南京、武汉、贵阳、长春、成都等30多个城市对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各地采取公积金贷款调整、信贷调整,甚至契税优惠乃至退税等政策,均可刺激当地的住宅消费。比如公积金扩大使用范围、降低提取门槛等,均可缓解低收入人群住房压力。更为重要的是,“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则意味着赋予地方政府更多自主权,让地方政府可以动用税收减免,普通房制定标准等措施来进行楼市调控。

第8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一)拆分重组型。一是制造假离婚。夫妻暂时性办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形成两个家庭,并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房产划归其中一方,再以无房的另一方名义购房,获取银行贷款后复婚。二是修改户口簿。通过公安部门等关系网络,修改户口薄等身份信息,制造单身无房假象。三是以子女名义购房。已拥有房产的父母以刚成年、但尚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名义登记,此时房主没有收入来源,房贷实际还款来源仍为购买多套房的父母。四是以无房亲友名义购房。假借无房亲友名义登记,享受首套房信贷优惠,私下签订书面合同或公证,由已拥有多套房产的实际出资人支付首付款和按揭还贷资金,房产归实际出资人所有。

(二)制假造假型。一是交易双方及房产中介串通伪造购房合同,虚假抬高二手房交易价格,在相同贷款成数下,可以获得更多银行信贷资金,从而变相减少首付款。如,实价50万元住房,按5成首付,最多只能获得25万元贷款;而经过中介操作,扰乱评估价值,将价格标高至70万元,则可能获得35万元贷款。二是购房者将多套房产交易笼统归集至一份购房合同中,以期银行在审批时,仍以单套、首次购房情况办理优惠贷款。

(三)折扣首付型。一是开发商向购房者返回部分首付。对欲购第二套及以上房屋但首付款不足的购房者,少数开发商出具首付资金到位凭证后,再将部分资金返回购房者,允许购房者一定期限后(一般是交房时)补足返回资金。二是部分购房者欲将现有房产卖出后再购第二套,但感觉现有房产还有升值潜力,不想仓促出手,于是将已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第一套住房抵押给开发商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支付第二套房的首付资金。

(四)绕道贷款型。一是假借消费贷款购房。在多套房、大面积房贷款全面收紧的情况下,拟购房人可能绕道个人消费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开通的消费贷款品种繁多,包括旅游、婚嫁、教育、汽车及其他大额耐用消费品等。借款人以各种消费用途名义获取贷款后,再通过直接受款的消费品出售商家,将款项曲折转回房地产市场,作为购房时的自有资金。二是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商业银行基本均已执行房贷新政,但住房公积金贷款对第二套住房仍实行三成首付政策,部分购房者绕道商业银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首付低利息优惠。目前全国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贷款政策方面仍执行原有政策,暂未根据房贷新政作出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论贷款申请人是否已有住房或是否已在银行贷款买房,只要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即可定为“首贷”。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也低于银行。为此,部分投资、投机购房者在商业性贷款受阻后,出现转借住房公积金贷款规避二套及以上购房政策限制的现象。

二、房贷新政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难。一是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对个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是以个人征信系统的住房信贷记录为标准。只有当个人使用贷款购房时才会记录贷款人的贷款购房信息。如果个人未申请贷款购房或贷款全部偿还后,其购买住房的行为就不会记录在征信系统中,系统也就无法反映个人全部的房产交易信息。二是地方民政部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尚未达成信息共享,家庭成员关系确认存在难度。目前家庭成员关系只有地方民政部门掌握,而且地方民政部门信息系统与央行征信系统是平行操作,未形成系统联网信息共享。在一个家庭以多个成员名义购买住房时,央行征信系统中根本无法征集相关信息。三是改善型住房标准界定尤为困难。在房贷新规中,明确了二套房、三套房的贷款政策,而对“改善型住房”政策标准没有做出规定。

(二)规避房贷新政限制难。实际操作中会出现一些贷款人规避房贷新政的行为。一是贷款人的户口是集体户口,购买第二套或者第三套住房时无法被发现。二是贷款人采用假离婚等手段规避二套房贷的高额利息。三是商业银行执行三套房政策空间过大。新政策明确了部分房价过高地区可暂停第三套房贷。这一政策给银行留出的空间过大,其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就是说银行可以对三套房停贷,但也可以不执行。在低利率的前提下,首套房贷优惠反而成为银行最不“赚钱”的业务,在首套、二套和三套房贷对银行利润的贡献度中,后两者的地位远比首套房高。可以预见,“风头”过后,三套房贷仍然会进入银行的视野。

(三)降低存量贷款风险难。有资料显示,一季度全国房地产贷款继续增长,其中,个人购房贷款新增5227亿元,季末余额同比增长53.4%,比上年末上升10.3个百分点。管理层一连串的房贷“收紧令”在打击投资购房的同时,也让商业银行可能面临地产商、炒房者无力还款的风险,存量房贷风险凸现。随着信贷门槛的提高,一旦住房销售回笼放慢,或者外部环境收紧,部分同价同地、高价拿地、过度依赖杠杆的风险型资金链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从而给商业银行原有的房地产开发存量贷款的安全性带来严峻考验。此外,人为降低首套房贷准入门槛。由于首套房贷政策规定的是底线,并非一刀切,政策出台后,银行的收益一定会受到影响,加之二套、三套房贷刹车,银行出于利润考虑不排除简化贷前核查,放宽首套住房贷款条件等做法,从而使房产新政流于形式,增加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监控难。各地(市)住房公积金工作主要由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财政、审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督。从近年情况看,主要偏重于监督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投向及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情况监督约束较少,削弱了房贷新政的执行力度。一是部分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而不是转入开发商账户,存在资金改变用途或被挪用风险。二是某些地区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现象,致使受托银行不能掌握借款人实际贷款用途,也难以履行受托人职责。三是可能使部分公积金中心发展成为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吸收住房公积金存款、“直接”发放公积金贷款的准银行业机构,潜在较大风险。

三、落实房贷新政的对策

(一)落实房贷新政,强化对公业务。一是严格贯彻房地产开发贷款准入标准,把好新增投向关:进一步优选支持综合实力强、现金流较充裕、品牌和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第一还款来源足额、贷款用途合规、可抵押的经营性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的支持力度,优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财务状况良好、贷款合规性手续齐备、具有政府背景的开发企业,优先支持以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政府财力回购的项目,对保障性住房贷款优先安排提用款。二是加强对存量授信客户的重新审核,加大减退力度。参照新政要求,对存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重新审视,对国资委公布的78家不以房地产为核心主业的中央企业和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房地产企业一律不新增审批房地产开发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立即予以减退。三是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将土地储备贷款视同为地方融资平台类贷款严格管控,合理控制授信额度,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总量。对于前期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以及近期土地市场流拍较多的城市,审慎发放用于商业用地储备的土储贷款。四是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实施更为严格的抵押率标准。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落实抵押,且抵押物应为对应项目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率不超过在建工程及土地抵押价值的50%。对存量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逐笔排查,对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贷款须追加在建工程抵押,已发放的信用、保证类贷款尽快追加有效抵押。五是加强动态风险排查,及时控制和化解潜在风险。进一步完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现金流封闭运行的管理措施,确保项目销售收入优先偿还交行贷款,在销售达80%时全额归还贷款本息,动态调整减退名单并逐户落实减退计划,确保如期实现减退目标;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储备中心经营情况的动态监控,密切关注土地市场价格走势,跟踪贷款对应土地的出让情况,确保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偿付交行贷款。

(二)落实房贷新政,强化个人业务。一是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标准: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原则上不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贷款,对于确属真实自住需求的,可予发放贷款,但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对于投资、投机型购房行为,不得发放贷款。二是贷款利率执行标准。对于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按客户分层进行风险定价,贷款利率最低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家庭,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5倍。三是严格落实面谈面签及实贷实付要求,确保贷款用途真实。高度重视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三查工作。要求营销人员必须与借款人及相关人员面签合同、借据等信贷文本,确保签字的真实性;要求贷款调查人员运用现场调查、电话查问、面谈面签、居访照相及其他信息咨询等手段,充分落实贷前调查要求,严把风险管控关口;贯彻落实银监会出台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贷实付”原则、受托支付要求及贷款全流程管理等相关规定,开发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系统,及时全面监控贷款资金流向。

(三)落实房贷新政,强化贷前调查。一是严格核查申请人婚姻状况,鉴别真假单身。对申请人离异情况审查,认真核实离婚证等凭证。若为刚离婚不久,则要向相关知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客户情况真实;对离婚购房客户、特别是新政出台后离婚的客户,在办理业务中区别夫妻协议离婚与法院判决离婚两种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方式进行确认,对协议离婚客户的离婚原因,以及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反复询问和仔细分析,判断离婚实情。此外,银行应从三方面调查,一看手续办理时间是否为三个月以内,二看个人征信报告中婚姻情况,三看客户经理上门调查结果,主要是家庭访问或工作单位走访调查。二是仔细辨别刚成年房主状态,追加还款来源。对客户用刚成年但还未参加工作的子女作为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情况,要求追加父母为共同借款人,并明确其所购房仍然适用二套房标准。三是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去向,避免虚假首付。一方面,加强对购房者首付资金来源的调查。如商业银行受理房贷前要求购房者必须对首付资金来源作出说明,对可疑来源进行重点核实。另一方面,对开发商首付资金去向实行严密监控,要求首付资金必须入交行专用账户,对该账户资金去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开发商向购房者返回首付款。四是审慎评估拟购房合理价值,严防套取贷款。对新建住房合同价明显高于市场均价的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基本予以否决。针对二手房价格不如新建住房公开透明、易受买卖双方及中介机构操纵的弊端,银行在受理二手房按揭贷款时要审慎操作。

(四)落实房贷新政,强化流程管理。政策颁布后,商业银行纷纷对房贷提高门槛甚至禁入。一是严格执行个贷制度规定。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范借款人资金挪用。二是重点监控个人消费贷款。对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房屋装修消费贷款、旅游消费贷款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严格控制。三是密切关注经营贷款资金。如商业银行要求经营性贷款申请须出具承诺书,一旦信贷资金流入楼市、股市,该行即收回贷款并予处罚,并要求按月度对经营性贷款借款人开展贷款检查。此外,建议制定统一的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方法。目前各商业银行对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存在不同认识,这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有一定影响,且不利于房贷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统一制定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方法,并为银行提供获取居民住房套数数据的查询系统;建议制定统一的房地产开发相关抵押业务执行标准。如国内各城市房地产相关抵押登记机构及手续不一致,有的城市土地和房产抵押登记分属国土和房产部门管理,有的城市土地和房产登记在同一部门办理,有的城市规定取得预售证时须释放土地抵押,这不利于银行房地产信贷的风险控制。国内部分城市不支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导致无法落实在建工程抵押,部分城市规定,办理在建工程抵押需释放土地使用权抵押。这些标准不统一,导致银行难以控制风险。

(五)落实房贷新政,加强公积金监管。一是强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监管。建议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鉴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完善合同约定,由受托银行直接将资金划转至开发商账户,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购房,防止资金挪用;建议各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办、地方政府组织房贷新政落实情况全面调查,尽快修订出台配套措施,明确二套房认定标准,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二是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可参考几种模式进行设计:参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功能由住房保障延伸到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障领域,整合现有住房、养老、医疗和失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综合公积金制度;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监管体制,公积金的征管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公积金中心接受政府委托,负责公积金的运营工作,并由金融监管部门通过要求其建立风险资本和准备金制度、风险分类制度和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等,逐步规范其贷款审批、发放、投向等运营管理,使其通过政策性住房信贷机构的模式发挥住房金融保障职能。

第9篇: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住房购买力;管理水平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住房购买力现状分析

为了有效的改善居民的住房环境,稳定房地产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财政厅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促进住房消费的意见》,将吉林省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的使用要求逐步放宽,并切鼓励居民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对吉林省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这一政策的出台能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还能有效的扶持房地产市场发展,改变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量大的现状。

(一)政策分析

政策的出台首先居民可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有能力支付购房首付款,从而有效的解决因首付款不足从而不能进行住房贷款:其次是推出父母与子女互贷互还的业务,能有效的改善因当时居民由于自己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的情况出现时,可与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组合互用进行贷款,通过与父母或子女组合互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对住房贷款进行偿还:第三,政策中还允许拥有一套住房还没有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在无逾期贷款且有还款能力的居民可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购买普通自住房:第四,吉林省对于异地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政策上的规定,在吉林省内的其他地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居民,要省内的其他区县购买住房的可以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允许未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这项规定的出台能有效改善异地贷款难的问题。以上的新政策,能够有效的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新政还规定积极鼓励个人进行购房贷款,并调整了贷款的首付比例,对于个人借款的还款年龄的限制有所延长,直到退休后5年:政策中还鼓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开展组合贷款业务,满足居民的购买需求,然后进一步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放宽。制定出台的相关贷款、提取的优惠政策,让住房公积金新政深入人心,从而惠及普通百姓。

(二)现状分析

由于吉林省的楼市成交量逐年提升,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呈增长态势,省内各个地区出现公积金贷款难的现状,对住房公积金的指责声也越来越多,因此对公积金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公积金贷款规模,才能有效的提高居民住房购买力,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完善成为各城市调节居民住房需求的主要方式之一。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和政策的完善,更多的居民意识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重要性,并购房的时候采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近年来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规模也不断扩大,所以住房公积金缴存了多少,提取多少,贷出多少,成为了居民最关注的问题,文章中对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贷款额、资金运用率进行了详细的数据分析。

1.提取额同比增44.92%,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比上年增长12.29%。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额比上年增长44.92%,占全年缴存额的75 52%,比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吉林省方面的数据显示,去年公积金缴存同比增长8.83%。全年住房公积金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66.41%,比上年同期增加10.71个百分点。截至2015年底,提取总额同比增长26.08%。从公积金缴存的规模来看,出现了同比上涨的态势,这和公积金购房宽松政策有关。从公积金使用层面看,提取额度大规模增加,主要是住房消费市场持续活跃、公积金提取效率提高。

2.贷款额同比增68.1%,从全国来看,2015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金额比上年增长68.10%,贷款笔数比上年增长40.44%。吉林省的情况也大致相同,公积金贷款放款额比去年增加明显。全年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与金额同比增长29.58%、52.91%。截至2015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与金额分别同比增长13.78%、24.23%,贷款余额增长了24.66%。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1.45%,比上年同期增加8.03个百分点。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模的上升,说明房产市场交易比较活跃。

3.资金运用率吉林省达71.87%,根据吉林省住建厅公布的《吉林省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71.87%,比上年同期增加7 8个百分点。从全省住房公积金数据来看,缴存余额同比增长10.65%,个人住房贷款率为71.45%,说明个人住房贷款是资金运用的主要方面,资金运用比较良好。个贷率过低,表明公积金支持贷款购房的力度不够,但是过高又表明公积金余额趋紧。一般以85%作为警戒线。提取占当年缴存比例66 41%,提取业务中,主要是住房消费提取,占比69.81%,提取用途比较合理。吉林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为71.87%。资金运用率一般指全部资金的利用情况,除了占大部分的贷款之外,还有小部分其他业务支出,省直和长春市公积金资金运用率较高,为81.79%,说明长春市的购房贷款需求比省内其他地区更高,80%左右的运用率属于合理范围。

(三)分析研究所具备的内涵

本文作为研究住房公积金贷款来影响城镇居民住房购买力,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研究建立全新的局面。其主要内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有助于调整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鼓励刚性需求。第二,有助于调整民用住宅的市场结构,抑制投资性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情况对住房购买力的影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展状况

住房问题已成为我们居民关注的焦点,房地产市场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是由于我国住房住房价格和其他因素出现的问题,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很多居民都会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进行购房,因此,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出现很多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势与缺点。我们按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运用作为主要的生存和收益的根源,如果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为了收益而不回避风险,那样将出现很多坏账损失,最终有可能出现清盘的状况:但如果只求安全运作那么居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雇佣关系必然维持不了太久。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是依托政府的信用从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归集住房公积金,并向需要购房的居民提供贷款,这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具备了一定风险管控的能力,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业的主要本质就是风险管理。

(二)住公积金贷款发展对住房购买力产生的影响

归集、扩面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两项核心工作,归集,是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建制单位按时足额缴存,提高建制单位的缴存质量:扩面则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让更多职工可以享受该项制度购买住房。因此,缴存余额的持续稳定增长,能有效的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速度,稳定房地产市场,提高居民的购买力,有效的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主要针对的是个人住房贷款,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的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对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成为我国居民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其居民住房购买力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住房购买力研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公积金个贷对居民住房购买力的影响比较大,本文将吉林省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在一定程度上为国家有效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提供一些依据,但是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的研究与分析。首先,本文只是从整体上提出了公积金个贷对居民住房购买力方面的影响。实际状况比文中研究的情况更加复杂,由于省份与地区不同存在的因素也比较复杂,需要各界学者今后更加细致的进行研究,其次,每个城市推出的政策不同影响效果也就不同,虽然吉林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也不能全面将我国各个地区的情况进行详细分析研究,文章中列出了一些数据只能对吉林省进行研究,毕竟不具备全国性的参考意义,因此对于各城市的住房购买力研究需要结合当地的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