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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精选(九篇)

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

第1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生态补偿(EcologicalCompensation)是当前生态经济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实际上,我国早在1992年就开始探索生态补偿的办法,只不过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生态补偿关注的焦点是对生态环境加害者索取赔偿;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生态补偿的对象才更多转向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建设者。在实施方法上我国采取了许多基于生态补偿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其手段主要局限于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河流等上下游、矿区植被恢复等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补偿标准,主要是以资金形式的补偿制度,用于补偿、恢复、综合治理人类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等。

城市边缘区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是易于接受大城市的辐射、较为敏感的区域,是城乡互为渗透、城市化迅速发展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快速转变的地区。在该地区进行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可以防止城市中心地区与边缘区之间连成一片,并为城市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和休闲游憩场所,最终为城乡生存环境维护和保护创造条件,也是切实落实建设新农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体现。

由于近年来城乡边缘区已成为生态环境受影响最大的地区,这就要求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格外注意保护更容易受经济发展影响的城乡边缘地带自然环境。而同时在这些地区我国目前的自然生态保护手段较局限,且多已落后于时展要求,远远不能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的根本目的。针对当前城乡边缘地带自然环境整体状况日趋恶化现象,我国对该区域的保护措施也主要只停留在各种行政、法律、技术、政策等政府宏观层面上,所采用的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也仅局限于流域之间、区际之间横向转移支付。因此在城市化进程加快、强调社会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当今,思考如何完善生态补偿理论并详细研究其在城市边缘区自然环境保护中的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

生态补偿理论及内涵特点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及内涵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不少定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在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及《21世纪议程》中表述为“在环境政策制定上,价格、市场和政府财政及经济政策应发挥补充性作用;环境费用应该体现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决策上;价格应反映出资源的稀缺性和全部价值,并有助于防止环境恶化。生态补偿意为对环境损失中因环境问题产生的所考察区域的环境要素数量变动、生态系统失衡与物种种类和数量减少而进行的对因环境问题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生态补偿现主要采取财政转移支付、相关项目支持及征收有关税收等方式。

(二)生态补偿操作的原则

1.协调及公平原则。人们的环境权及生存发展权应是平等的。但由于具体的环境问题会不可避免造成不同区域受到环境问题的不同影响,例如地处河流等不同流域以及城乡接合部等区域的人民不得不在产业发展时受到许多限制和遭遇不公平待遇,所以就需要依据协调和公平的原则采取具体方法来处理相关问题。

2.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环境污染是一种社会公害,自然资源环境状况也有产权应非“公共品”,污染者应有责任和义务对自己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作出赔偿;同样,环境受益者也有责任和义务对为此付出努力的地区提供适当的补偿。这一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恢复、更新,以保证资源的持续利用。

3.可操作性强原则。由于难以对环境状况及有关价值等缺乏定量,操作成本过高,现实操作性及实施持久性差,因此,生态补偿机制要将长期效应和短期效应结合起来,改革具体实施方法,保证生态补偿措施的有效性。

城乡边缘带自然环境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等自然资源低效利用、生态失衡难以逆转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的发展基本属粗放外延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受此影响最大的便是城乡边缘带。边缘带的土地资源在城市的急剧扩张压力下实现农地发展权的转移。同时农地闲置的现象在城乡边缘带也不鲜见,这些都使得原本可以发挥更大生态和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的低效利用,土地资源耕作效用的严重浪费,最终使得该区域环境恶化变快,过于相信自然的恢复能力也使得区域环境的生态失衡最终难以恢复逆转。

(二)工农业生产污染、居民点分布不规范

由于当前我国工农业生产主要以粗放模式增长为主,酸性物质、重金属、有机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质等以及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杀虫剂、除草剂、化肥等残留物进入土壤渗到地下水中,引起水质、土质下降,当前许多相关工农业企业都建设在城市郊区,这些有毒物质污染的区域扩散,给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居民点布局分散混乱,严重破坏丘陵岗地生态景观的和谐,引发了资源和环境危机。

(三)城市发展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城市发展所产生的污染通过大气、水体、噪音等向外扩散。某些污染物质在城乡边缘区扩散和迁移,以至于达到地下水、大气层的污染。同时,由于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不仅占大量土地,而且也对该区域的土壤与水源等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这些都破坏了城乡边缘地带的景观及生态环境。

生态补偿理论对城乡边缘带自然环境保护的意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把该区域看作一个生态保持和发展的整体,并且从更长远的时间区间来看待和评估某种资源的“价值”。多数情况下将表现为城市范围内对欠发达郊区进行“补偿”,以便换取城乡结合部等城市郊区停止严重破坏生态的经济发展方式,获得城市及周边整体生态状况的优化。

(一)保护土地资源,扭转生态环境失衡

实行生态补偿可在相当大程度上改善农地环境,提高农地生态价值,保护珍贵的农地资源,维护农地环境。可以主要通过以政府财政投入等生态补偿手段给城郊区域居民补贴,用以补偿由于受到环境恶化而损失的利益,惩罚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的损失,扭转由于城市化造成的城乡边缘区生态环境失衡现象,从而维护整体生态环境。

(二)改造居民点,激励工农业企业实现可持续生产

针对该区域不同环境状况采取各种奖惩措施,会对有关生产企业产生警示作用,刺激相关企业改进技术,采用先进生产方式,把保护环境和促进生产摆在同等地位,减少向环境排放的污染,同时能规范居民点分布,使其更加科学合理,最大程度上维护城乡边缘地带脆弱的生态环境状况。

(三)增强相关农户财力,协调整体利益分配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可有效调节利益分配格局。目前,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一个地区相对欠发达地方牺牲、发达富裕地方受益,农村区域付出、城市地区受益等不合理现象。因此,急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城市生态环境破坏者与城乡边缘区受害者之间的利益进行重新分配,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该地区整体自然环境状况。

生态补偿理论在城乡边缘带自然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一)科学确定生态补偿主体、补偿程度、补偿客体

确定城乡边缘区内受到自然环境污染破坏影响的区域,依据环境资源生态补偿主体的经济行为所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主要对当地森林水源等为核心的环境进行翔实的调查与研究,考虑边缘区“当前”和“未来”的价值,运用环境质量评价和生态评价等技术手段分析环境影响状况并确定有关污染标准,得出较小地区的不同范围、不同时间的生态价值状况。针对各地不同的地理及自然环境状况,最终确立城市边缘区生态补偿受益者受益范围、时间、行业、领域和特定人群。

(二)改革补偿方式及途径

现有生态补偿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建立良性投资补偿机制。应明确划分城乡边缘区生态受益区和生态系统保护的提供地域,而资金渠道应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同时也应以重大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及地方与相关部门补充为主要形式;探索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充分发挥我国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城乡边缘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同时也可以尝试采取异地教育培训等其他形式来进行生态补偿。

(三)确定环境产权观并改革新的税费制度

强化自然资源是天然生成的,并非公共产品的的产权意识,尤其是城乡边缘区,建立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政府与民众共同负责的边缘带自然资源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支持机制;防止滥用资源造成环境恶化,建立一支由多学科领域相关专家组成的社会化的生态补偿政策监管和评估机构队伍;采取相关生态税收等形式使得边缘区企业在生产时把自然环境的损耗纳入成本核算。建立区域生态补偿资金专用账户并实现专款专用,协调各部门与其他相关行业和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投入贴补,增强区域相关单位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等的监控及有关措施执行力度

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基础性支撑制度。考虑逐步建立起各级政府的综合保障体系。通过引入法律手段加强边缘区生态保护立法。以立法形式确立完善的统一的生态补偿机制。制定特定地区的专项生态保护实施条例,在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中,对政策实施在各户或各业的真实效果进行监控,以尽可能做到按质按量资金补偿到位。同时,将补偿资金如何直接发给参加建设的农户和企业,而不能分地区进行补偿。

第2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转型期;环境污染侵权;恢复原状;变革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3-0188-02

环境污染是生态环境恶化的具体因素,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提升,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污染成本,不仅加剧了环境治理难度,也给社会发展带来负向影响。据统计,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约占整个GDP的10%,尤其是工业企业污染所占比重更大。在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5条提及“恢复环境原状”外,其他法律尚无对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适用条款说明。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对于传统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方法,有恢复原状和金钱赔偿两种途径。反观当前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界定,有学者提出向《侵权责任法》并轨的建议,但对于环境污染损害与救济途径,缺乏适用性。如重金属环境污染,其损害结果具有多种形式,而对于恢复原状的责任承担,则无法适用。

一、环境污染侵权与恢复原状的法学关系

从法学研究中来看,对于“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虽然两者都是一种损害的赔偿途径,但其价值与定位存在差异性。“恢复原状”是基于对被损害者的利益,旨在提供对被损害者权利或法益完整性的保障;而“金钱赔偿”则是从价值利益时尚来补偿被损害者的权利或法益[1]。从传统民法视角来看,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是相互排斥的,当恢复原状足以救济受害者损失的,则不予金钱赔偿;反之,则为了实现补偿功能,以金钱赔偿方式来保障受害者权益。可见,在环境污染侵权场合下,恢复原状更具有权益维护、功能恢复、全面补偿的特性。

(一)有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完整性

恢复原状是传统民法中最符合损害赔偿目的的方式,如同损害事故未曾发生一样,而非对受害者的财产利益的等价赔偿。恢复原状在法学解释中,不仅包括对物质利益的保护,还包括对精神利益及其他主观利益的保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权损害,需要课以损害赔偿义务来填补损害结果,并让受害者恢复到没有损害的状态(原状)。所以,恢复原状具有保障受害者完整利益的功能,而等价金钱赔偿仅代表宏观上的财产损害。在环境污染侵权中,既表现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又表现出对受害者健康权、财产权的损害。因此,从保障受害者利益完整性上,将“恢复原状”运用到环境污染侵权中,更能够彰显完全赔偿功能。

(二)有助于确保受害者权利的继续

从恢复原状的外在表现来看,实现了对物的功能、状态、使用价值的维系,便于确保被侵害者权利的继续。在德国法典里,将“完整利益”称为保持利益。以被损害的汽车为例,通过修复可以使汽车的使用价值得以延续,如果该汽车承载了特定的情感,其所负载的特定主观价值也实现了维持,这与等价值的金钱赔偿相比是无法实现的。同样,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不仅发挥了承担责任的方式,也实现了对被损害者权利的继续功能。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承担方式被认定为预防性责任承担方式,虽未实现损害赔偿法上的恢复原状,但却是实现受害者完整利益保护的重要责任方式。以某重金属污染案件为例,由于重金属污染所带来的土地污染经济赔偿,只能补偿现实中的经济损害,但对于农民及子孙来说,金钱赔偿无法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维护,而因土地污染所带来的脱贫、致病等问题,则无法给予保护。另外,对于土壤污染后的修复与治理成本更高。

(三)有助于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环境污染侵权的危害是巨大的,尤其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甚。同样以重金属土地污染为例,由于重金属本身具有一定毒性、生物累积性、持久性、远距离迁移性等特征,使得重金属污染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危害,对人类身体健康及周围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因此,面对因环境污染带来的侵权救济案件,不能仅停留在当前的人身及财产损害方面,还要兼顾未来可能的不特定人群、财产和生态危害。当前,在《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5条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中,有提及对生态损害赔偿的条款,新修正的《环境保护法》第64条也提及对“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的追究,这些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侵权所带来的完整利益的保护。

二、当前环境污染侵权中恢复原状面临的适用困境

(一)恢复原状在保护私权损害中遭遇可行性论证难题

从法学损害赔偿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来看,一是有原物存在,而对于原物不存在则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责任或其他形式;二是原物损害具有可恢复性,即可以通过技术性修复来保障恢复原状;三是恢复原状具有经济性,即恢复成本不能巨大或不具有可操作性[2]。可见,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对“恢复原状”的适用性存在现实,如缺乏恢复原状的参考标准,特别是一些重金属污染案件,本身对环境的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恢复原状几无可能。再者,对于可恢复性难以认定,如一些重金属污染可能带来的化学、物理、生物变化等,其直接危害、间接危害涉及范围较广,且难以评定。还有对环境污染中的“恢复原状”不具有经济性。如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将重金属污染的治理成本放于最高位,其恢复原状的代价是高昂的。

(二)恢复原状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合理救济

从《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中“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解释来看,一是包括人身上的伤害、死亡、财产损失等;二是环境上的损害,即环境私权、公权侵害。由于在学界Α八鸷Α钡慕缍还不统一,一些观点将“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行为界定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而从《侵权责任法》来看,环境污染侵权主要是由污染物对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要素超出其自净能力,使得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3]。因此,从立法层面来看,对于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的救济,尽管新修订的法典也提及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但对于环境损害赔偿及救济体系还不完善。如最高法指导性文件及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提到了对“环境污染损害生态环境”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在侵权责任及保护环境利益救济渠道上存在缺位,使得恢复原状陷入难有作为的尴尬。

(三)恢复原状被环境污染修复责任所取代

保护环境,维护生态,近年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一些老旧重污染企业的关停、外迁所留下的污染场地越来越多。由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而导致的法学上的“污染场地”,其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修复都带来严重危害。2014年环保部出台《污染场地术语》《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文件,逐渐加大对污染场地的调查、风险评估和监测。但在污染场地恢复治理上,对于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往往被环境修复责任所取代,特别是一些企业因歇业、倒闭、关停、破产等无责任承担者,使得国家负有公众利益保护的职责。

三、恢复原状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变革建议

(一)分类构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恢复原状标准

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损害不可逆转性来看,在应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问题上,结合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及威胁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恢复原状标准体系。强调对私益损害的保护,在明确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同时,还要明确对土壤、水体等环境有害污染物的清除标准,如《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等,对于无法彻底清除的,需要修订各类污染物质量控制标准,来进一步保障人身、环境安全。如借鉴德国、英国、日本基于风险各类的污染场地管理办法,来实现对被污染场地的修复目标,促进其可持续修复。

(二)引入恢复原状技术可行性分析

从环境污染案例中面对“恢复原状”的技术可行问题,如某重金属污染在技术上不具有可行性,则给周围生态环境、人类健康、生物多样性带来危害。对现行法学框架下“生态破坏侵权”责任方式进行完善,当面对无法修复障碍时,以最佳可得技术来进行可供选择。比如在环境围绕修复技术上,常采用组合修复技术,如螯合剂――植物修复技术、基因工程、微生物修复技术等,来降低和减少环境污染。当然,在协同最佳可得技术制度建设上,一方面借助于环境损害评估机制来进行可行性论证,另一方面通过司法裁决方式来确保环境修复方案的可行性。

(三)制定恢复原状经济合理性的例外规则

考虑到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多样性、严重性,多数国家的立法、司法中对生态损害的恢复责任实行例外规则制定。如德国法典中将“环境责任”纳入《环境责任法》;意大利民法典第349号法律第18条专门明确了“环境损害赔偿规定”;美国超级基金法明确了“严格、连带、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对污染场地的修复责任可溯及、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股东或管理者应该承担支付修复费的责任。2014年我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中显示,全国土地总污染超标率达到16%,主要污染物有镉、镍、铜、砷、铅等。对于“污染者负担责任原则”,当污染者灭失或主体消失时,国家成为履行治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因此,应该考虑到恢复原状的例外规则。

(四)保持环境修复责任的独立性

从环境污染侵权表现上,一方面是环境污染侵权导致第三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害,对周围土壤、大气、水体等环境带来结构性、功能性破坏损害;再者是企业在经营中带来的污染场地问题。对于不同环境污染侵权的“恢复原状”,其环境修复责任应该适用不同的损害。从立法上明确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及污染者修复责任的性质,界定清环境治理中的公权、私权、公法责任、私法责任界限,才是推进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要求。

参考文献:

[1] 王志轩.明晰责任 完善制度――《环境保护法》修改刍议[J].环境保护,2013,(16):65-68.

第3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一、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原因 研究中国近代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较为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战争和矿藏不合理开采、人口、灾荒等因素造成的。 (一)战争和矿藏不合理开采因素 战争方面,康沛竹通过描述长江中下游地区、黄河流域以及西北、西南、新疆等地战后的情景,明确指出战争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并强调频繁的战争对中国近代社会经济的巨大破坏正是导致晚清灾荒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因素[1]。与康沛竹的观点形似,史革新认为,在战争中,大片森林或被战火焚烧,或被砍伐用以构筑营垒、建造船只、生产火药,遭受惨重损失。战争使国家自然生态环境遭受了极大的破坏,生态环境的破坏又助长了灾情的蔓延[2]。伍启杰以黑龙江地区为视点,在剖析该地区的近代林业经济时,明确阐述了进入近代以来黑龙江森林遭受战争以及帝国主义掠夺的破坏状况,指出近代黑龙江地区几乎都是原始森林,天然林木的滥砍滥伐破坏了生态平衡,导致该地区生态环境逐步恶化[3]。矿藏的不合理开采方面,赵珍指出近代开发过程中对于生态环境,由于矿业专门技术人才奇缺,开采技术落后,再加上只追求效益的最大化,忽视了对矿藏周围生态的保护。这种掠夺式开采,大面积破坏了山体和河床,污染了河流,从而使生态环境失衡,使西北业已脆弱的生态环境失去承载能力[4]。 (二)人口因素 人口因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宏观上的人口压力,二是移民带来的人口膨胀。宏观上的人口压力方面,王振堂等认为,生态环境的变迁与人口压力有莫大的联系,长期的人口压力引起了中国生态资源的破坏,如珍稀动植物资源的消退与消逝,泰山、燕山、长白林海的消逝等。生态资源的破坏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出现如河口淤积、地下水位下降、荒漠化、城市热岛等生态问题[5]。移民带来的人口膨胀方面,陶继波就清初至民国前期河套地区的移民认为,这200余年间主要迫于灾害威胁,大量的内地人口源源不断地迁到河套地区,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该地区的气候条件,也使该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6]。王俊斌针对“走西口”与近代内蒙古中西部社会生态的恶化,指出晚清以来实行“移民实边”后,大规模的走西口移民到来,才真正在规模和程度上对内蒙古草原地区传统游牧产业和生态环境产生了深刻影响。这时期全面放垦、滥垦政策,对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破坏极为严重,再加上当地脆弱的生态条件和恶劣的社会环境,导致近代内蒙古中西部地区土地的荒漠化[7]。战争带来的移民问题有两篇文章,常云平等针对抗战大后方难民移垦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指出,1937年抗战爆发后,随着国民政府政治中心的转移,大后方人口急剧膨胀、高度集中,给后方资源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压力。在此压力之下,人们毫无节制地掠取自然资源,从而催生了各种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如森林和草地面积缩小、生物多样性减少、水土流失严重等[8]。张根福等就抗战时期浙江省的社会变迁认为,迫于战争压力,大量人口南迁,浙江省工业的迁入和新建破坏了后方各县的森林资源,人口避难搭建房屋,伐薪取暖,也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9]。 (三)灾荒因素 对于灾荒因素,区域性研究乃其特点,主要包括河南和陕北地区。河南方面,苏全有等就晚清河南灾荒的影响指出,灾荒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人口减少和社会危机。灾荒过后,生物圈、水圈首先遭到破坏,触动反馈机制,生态环境系统失去平衡,进一步恶化;再就是植物稀少,缺少生态屏障,水土荒漠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生态失调;又导致泥石流、滑坡、山洪、干旱等自然灾害不时发生[10]。苏新留针对近代以来黄河灾害对河南乡村环境的影响,详细探讨了晚清和民国时期黄河泛滥的情况以及黄河灾害对河南农田、村社、人们生活的影响,认为灾害对乡村生态环境最大的威胁是对农田生态系统的破坏:灾害一方面导致大量人口死亡和流亡,从而使大量土地无人耕种;另一方面灾害直接导致土壤沙化,土地贫瘠,无法耕种[11]。王颖以1923-1932年陕北地区为例,梳理了自然灾害对民众造成的危害。灾害发生时,食物短缺,为了生存,陕北各县的灾民主要食用草根、树皮,这些正是植物得以生长的基础,而它们在各县已被掘剥殆尽,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危害,而且动物的大量蚕食也影响了生物链,间接破坏了生态平衡[12]。除了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外,王合群等强调了近代中国城市化带来了城市环境问题(垃圾问题)和城市污染问题[13]。邵侃等从历史传统的视角,比较分析了历史时期中西农业技术的不同,并论述了不同的农业技术发展模式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差异性,指出中国以“节约土地”为核心的精耕细作的发展模式在取得阶段性开发成果的同时,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14]。 二、生态环境恶化的表现及影响 (一)生态环境恶化的表现 中国近代生态环境恶化主要表现在土地荒漠化及盐碱化、湖泊的泥沙淤积、生物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等方面。在土地荒漠化及盐碱化研究方面,王俊斌概述了近代内蒙古中西部土地沙漠化情况,并分析了土地荒漠化的原因,如移民不科学的土地开垦,不合理的生产、生活行为,国家政策的消极影响和恶劣的社会生存环境等[7]。苏泽龙通过田野调查、引用大量文献数据等方式,指出明清以来交城及文峪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恶化加剧了该地区的土地盐碱化[15]。在湖泊的泥沙淤积研究方面,杜耘等以洞庭湖为个案探析中国近代湖泊的泥沙淤积问题。虽然作者是从自然科学的角度探讨近代洞庭湖沉积速率,分析洞庭湖孕灾环境,但也承认人类围垦、上游森林砍伐导致洞庭湖泥沙增多,甚至淤积,进而又导致了湖泊容积不断减小,调蓄洪水能力下降,洪涝灾害连年不断[16]。在生物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研究方面,魏东岩指出,近代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物种的灭绝速度加快。其原因主要是近代气候变暖,工业进程加快,人口激增,森林的过度砍伐,草场的超载放牧,化学制品的滥用,环境污染加重等,此外还有气候因素、灾变因素、新兴疾病因素等[17]。#p#分页标题#e# (二)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环境的影响一是导致灾荒,二是制约经济发展。导致灾荒方面主要包括区域性研究和时段性研究。区域性研究方面,晚清学者梅增亮[18]及魏源[19]通过对长江流域环境变化的描述,反映出由于中国近代人口的迅速增多,致使不少地方盲目垦荒引起严重的水土流失,从而导致频繁洪涝灾害的环境问题。鲁克亮侧重通过分析黄河下游水灾资料,考察导致水灾频发的因素,认为近代以来黄河下游水灾频发的原因是黄河中上游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20]。时段性研究主要包括整个近代灾荒问题的总述研究和晚清、民国时期的分期研究。对于整个近代灾荒问题的总述研究,李彦华在展现中国近代灾荒状况的基础上,明确指出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使得生态系统严重失衡,给人类造成无穷祸患,大大增加了近代水旱灾害发生的频度和强度[21]。对于晚清时期的灾荒研究,史革新强调当人们盲目征服自然的活动破坏了生态环境与人类生存之间的和谐平衡时,大自然的惩罚便以自然灾害的形式降临到人类头上。清代自然灾害之所以发生频繁,究其原因,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便是其中之一[2]。对于民国时期的灾荒研究,胡勇等究求了民国初年能够颁布具有近代意义的森林法规以及林政出现兴旺局面的原因,认为森林资源的破坏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进而导致水旱灾害的频发。为应付这一局面,振兴林业为明智之举[22]。制约经济发展方面主要是区域性研究,包括东南地区的江西、闽西、福安县等。许怀林考察了江西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关系,对上起新石器晚期、下迄20世纪前期的江西经济与环境关系进行梳理,指出江西经济开发与生态环境互动变化是在全国大生态环境变动的推动下演进的,同时又有江西的省情区域特征[23]。戴一峰从生态环境与发展互动关系的角度出发,认为20世纪上半期闽西社会经济的衰败是当地生态环境与人文环境双重制约的结果。与后者相比,前者的影响是一个更为长远的制约因素。同时,作者举了古田镇的例子,说明在原有的生态环境条件下,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同样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24]。王辛以清代中后期至解放前福安县为个案指出:第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社会生产状况及其发展变化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第二,生态环境不可避免的差异性不仅带来同类产品生产水平的差异,而且也造成各区域间产品生产的天然互补性;第三,生态环境造成的某类产品在生产上的相对优势,也会造就一定形式的专业生产区域的出现;第四,生态引起的交通运输条件的差异直接影响流通,从而带来商业发展的不平衡性。此外,作者认为生态环境不是单方面地影响着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经济环境也影响着生态环境,其自身的改变和发展亦会使得某一区域原有的生态方面的相对优势发生变化[25]。 三、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研究 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研究主要包括晚清、民国两个阶段。 (一)晚清时期 这一时期的研究集中于区域、林业及个体人物三点。区域研究方面,王肇磊等探究了湖北地区的生态治理措施,并总结了经验教训。作者指出在治灾的过程中,人们利用生态来治理自然灾害,如禁止在江河湖泊围滩造田、围湖造田,禁止在山区砍伐森林,提倡在大堤上种植芦苇等护坡植物等等。这些措施虽能有效防止自然灾害的发生,但受当时社会各种因素的限制,湖北是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生态建设的[26]。林业研究方面,苑朋欣探析了清末林业发展新貌,包括清末林业发展的动因,同时还指出清末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西学东渐的影响,一些有识之士对发展林业已有一些新的认识。他们强调植树造林不仅能带来经济效益,还能够起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这些有识之士和官员开始呼吁振兴林业,并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林业保护规章和措施[27]。个体人物研究方面,马啸针对左宗棠与西北近代生态环境的治理认为,左宗棠是近代以来对西北生态环境给予深切关注和进行初步治理的第一人。在西北10余年中,左宗棠从植树造林、兴修水利、合理垦荒、美化城市等方面,对西北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诸多有益的保护与建设,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西北地区的生态状况[28]。王洪彩等就陈炽经济思想中的环保意识指出,陈炽从保护环境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环保建议,其中有一条就是植树造林。陈炽极力主张植树造林,以种树为当务之急,从而在根本上改善环境,达到风调雨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目的[29]。 (二)民国时期 对于该时期的研究,有纵观整个民国时期者,也有分时段者。马杰华运用历史学、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采取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与比较法、案例分析法等多种写作手法,通过对民国时期国家与群众植树造林活动的研究,探讨了当时人们植树造林的动机、经过及造林效果不显著的原因,以此展示民国时期植树造林的面貌,并为我国现在的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参考[30]。王社教阐述了民国初年山西植树造林的状况,以及该地区植树造林成效甚微的原因[31]。申成玉从多个角度探究了北洋政府发展林业所采取的措施,如设立和完善林业机构,颁布一系列的森林法规,发展林业教育和科研的发展,学习引进西方先进林业技术、人才和设备。其中,为加强林业科学研究、推进林业发展,建立了一些林业院校等[32]。抗战时期的研究较为突出,黄正林等着重探讨了陕甘宁边区政府辖区内的森林分布,边区对森林的过度砍伐所引起的自然灾害,以及边区政府保护森林的政策法规等问题[33]。李芳认为,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边区政府注意到陕甘宁边区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并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系统地调查边区的生态环境状况,加强边区的水利建设、森林保护和林业的发展,使边区的生态环境有所改善[34]。曹风雷等针对抗战时期的河南造林运动指出,针对河南森林资源极为匮乏、生态环境严重恶化、天灾人祸连年不断的情况,河南省政府在1944年3月举行了植树节造林运动大会,公布了造林的计划、办法,下令严禁放火烧山,这一举措对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有一定成效[35]。此外,罗桂环探究了整个近代生态环境保护刑法的制定和执行状况,认为晚清和北洋政府时期没有在环境刑事立法上做出及时反应,政府时期虽制定了一些关于自然资源的法律,其中含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条款,例如在《中华民国渔业法》、《中华民国森林法》中都有几条刑事条款[36],但未认真实施过[37]。#p#分页标题#e# 四、存在的不足 从上可知,中国近代生态环境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在看到喜人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中所潜藏的不足。 (一)研究内容方面 就研究内容而言,生态环境状况、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原因和生态环境恶化的表现及其影响等方面的研究仍有多处薄弱的地方,近代的环境教育更是研究的盲点。 1.生态环境状况的研究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状况研究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专题研究较少,涉及沿海水域、大江河流、湖泊等生态环境状况研究远远不够。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状况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只是常常作为研究附属出现。学界对其的论述大都只是蜻蜓点水,这样非常不利于人们深入了解认识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状况。与之相对应的是,其他时期生态环境状况的研究,如中国古代唐宋时期,甚至包括我国甲骨文时期,相关研究却较为详实。王振堂等论述了我国3000多年前甲骨文时代的生态环境概况,甲骨文所记述的当时人们的生态活动,甲骨文中所反映的生物种群状态,甲骨文时代的生态资源等问题。为了使人们更全面了解当时的生态环境概貌,作者还借助于《禹贡》、《山海经》及《神农本草》、《诗经》等文献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辅的分析及说明[5]。这从一个侧面显现出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状况研究的粗浅。另外,研究大多集中在陆上生态环境状况的研究,而沿海水域、大江河流、湖泊等生态环境状况研究涉及较少。陆地生态环境对人们生存、生活、生产影响更大,因此,人们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陆上,从而忽略了对江河湖泊生态状况的关注。而江河湖泊生态环境方面的文献资料发掘不够,也制约了研究的深入。 2.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原因的研究中国近代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原因也包括近代工业和旅游业的发展,但对这些因素的探究非常少。中国近代工业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这从当时最发达的产业———棉纺织业的发展情况就可看出[38]。但是由于工业技术相对比较落后,再加上追求物质需求的急迫性,人们很难也无力考虑在发展工业的同时要兼顾生态环境。因此,中国近代工业的发展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有相当的关联,但这方面的研究非常欠缺。中国近代旅游业也有一定发展,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进入了由个体化、分散的传统旅游向有组织、团体型的近代旅游转化的新阶段[39]。由于中国近代动荡的社会现实,只有少数大城市的一些特殊阶层有资本旅游,外人观光也只局限于通商口岸,但个体化、分散的传统旅游向有组织、团体型的近代旅游转变,说明了中国近代旅游有了一定的发展。旅游业的发展会导致旅游景点的开发整合,必然一定程度地影响到当地的生态环境。而作为影响中国近代生态环境因素之一的旅游业的发展,研究者往往未予正视。 3.生态环境恶化的表现及其影响的研究学者对生态环境恶化的表现及其影响的研究颇为深入,但个别方面仍有待充实。生态环境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荒漠化及盐碱化、湖泊的泥沙淤积、生物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学者的研究对其都有所涉猎,但欠深入。如果能对生态环境恶化的表现进行更为深入的专题研究,则对了解现今的生态环境状况、解决当今面临的一些生态环境问题大有裨益。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灾荒的发生,灾荒除了水旱灾害之外,还有雪灾、沙尘暴等,而学者对这些方面的研究甚少。尽管近代中国水旱灾害更为频繁,危害更为恶劣,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恶化,雪灾、沙尘暴问题亦日益凸显,急需我们强化相关研究。上述研究是其薄弱之处,近代的环境教育更是研究的盲点。1908年山西省农工总局所属农林学堂开设的林科标志着近代中国林业教育事业的开始,民国时期,倡导设置高等林业院校、主张发展林业教育以振兴林业成为潮流,林业教育进一步有所发展[40]。不过,没有学者对近代环境教育进行深入研究。 (二)研究方法方面 在研究方法上,存在着缺乏联系与比较、研究单一等局限性。近代生态环境研究缺乏联系与比较,这种联系主要是时间上的联系和生态现象之间的联系。 就时间上而论,各时期的研究基本上处于割裂的状态。如在近代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方面,学者多进行时段性的研究,即将中国近代分成几个时期。这样的研究方法确实能够突出一个时间段内的特点,不过,仅仅于此显然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从整体上认知近代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措施的继承、发展和创新之处。 就生态现象而言,学者往往将生态现象孤立开来进行研究,忽视了生态现象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机理(如植被、水资源及渔业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生物圈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生态系统,人类对其某一组分的过度干扰,都将会对其它组分产生不良影响,并通过链索状或网状效应过程最终反馈于人类。当今困扰全世界的环境问题群(Groupsofenvironmentalproblem)就是各类环境问题链索反应关系的表现,同时它又是这种效应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这是由生物圈内在生态关系和作用机理决定的,是生态学的基本规律。因此,许多现象的认识,包括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分析,都必须树立生物圈是统一整体的观念,即通常所说的生态观[5]。只有树立了生态观,我们才能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孤立和互不相干的生态现象间找出存在的内在联系和相互作用机理,认识区域生态环境历史变化的规律,为今后区域资源综合开发,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评价和预测以及区域生态环境的恢复、改善和重建提供有益的启示。 中国近代生态环境研究方法单一,主要是研究手段的单一。我们知道,生态环境问题既可归属于自然科学领域,也可归属于社会科学领域。因此,生态环境的研究既需要社会科学的方法,又需要自然科学的手段。而目前的研究,自然科学领域的学者则偏重于利用气候学、地理学、生物学、水文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生态环境问题; 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往往用人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理论与方法研究历史时期的生态环境问题。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有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运用较为单一的研究方法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将可能导致研究问题的肤浅、片面。可喜的是,一些学者在研究中国近代生态环境问题时已经注意到这些问题,并注意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一些学者除了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文献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外,还运用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只是这样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尚需强化。#p#分页标题#e# 对于上述中国近代生态环境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笔者相信,伴随着社会的进步,新史料的发掘,新方法的运用,中国近代生态环境史的研究定将不断地走向深入,达到新的高度。

第4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 生态修复技术;现代园林艺术;应用

中图分类号 X1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170-01

我国一直在研究有效解决环境资源以及水土流失问题的方法,生态修复技术实质上是一种结合实践总结得出的有效方法。将生态修复技术应用在现代园林艺术中,可以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并探索其原理规律,从而实现最佳的生态修复状态。

1 生态修复技术概念

当前,我国管理园林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自然的规划以及设计,整个过程始终遵循基本的生态修复理念[1]。在构思以及规划之后,就应用合理以及科学的生态修复技术进行设计,设计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方面:①在修复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需要保障生态自然体系的和谐性以及稳定性;②在修复自然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需要保障生态自然体系拥有多样化的自然物种,这样可以维持均衡的生态体系;③需要更加合理化地规划自然环境结构,合理地调配好存在于生态自然环境中的各种生物,可以很好地维持自然生态之前的风貌,防止发生环境衰退等问题。为了让生态保持均衡状态,恢复和谐的自然生态环境,就应该遵循相关的科学管理原则,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更好地改善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并且在恢复生态环境的基础之上可以有效地发展以及提升自然环境。

2 生态修复技术在现代园林艺术中的应用

2.1 应用时遵循的原则

一方面,更加全面地看待生态环境问题,在规划环境的过程中,不仅要对规划的方法以及原理是否符合实际状况进行考虑,还需要更加密切关注以及重视当前的设计项目,项目设计的理念需要和国家政府的理念保持一致,可以同步发展环境[2]。

另一方面,可以增加绿化的面积,将修复生态的水平提高。目前,全球气温正处于持续上升的状态,这样会促使整个水平面上升。但是植物借助光合作用能够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转换为氧气,因此增加绿化面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绿化面积的大小和生态修复的水平有紧密联系。然而,由于我国近年来利用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多,所以亟需找到有效方法扩增植被绿化的面积。与此同时,在规划植物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可以借助空间优势来完成这一目标,合理分布空间以及分配植物,增加绿化面积。

此外,针对不同环境状况可以应用合理的措施,在修复生态环境时,设计者应该针对规划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修复措施,例如:居民区、工业园区以及街道绿化等,在规划设计街道的时候,不但需要考虑生态修复的效果,还需要考虑到城市的整体视觉效果,以此制订更加合理的设计方案。在规划设计工业园区时,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等实际问题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在规划设计居民区时,就需要构建和谐氛围以及减少环境污染。

2.2 具体的应用方法

在开展实施修复现代园林艺术之前,首先应该熟练掌握生态修复技术应用的特点,之后实施会更加符合实际要求以及更加合理,在现代园林艺术中有效应用生态修复技术的具体方法有以下几个:①排水方面。当前很多绿化部分主要是借助排水设备以及地表排水发挥其主要的排水功能。在规划排水设施的过程中,一般会种植大量植物,以缓解水流对地面的影响。在铺设排水设施的时候,需要在适当的位置应用挡水工具或者种植铺地植物,可以将水流速度减低以及更加有效地解决出现的不良问题。②水景护坡方面。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方法就是在水景护坡中增加能够靠边岸的水面,借助护坡以及驳岸更好地保护坡面,护坡上一般选用各种性能的植物进行栽培,可以避免出现水流渗入等不良状况。③设置道路方面。一般选用多种防护效果较好的植物混栽,这样可以避免出现水土流失的情况[3],以更好地保护路面。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当前人口数量以及环境问题发生状况增多的现状下,解决人口增多与环境恶化的矛盾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生态修复技术,运用该技术可以很好地对我国环境进行有效改善,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以及配置[4-7]。

4 参考文献

[1] 史新琦.生态美思想在园林艺术设计中的应用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5,15(12):264-265.

[2] 布凤琴,范萌嘉.生态园林中的植物配植设计发展:上海市生态园林设计及植物配植[J].现代园艺,2014,11(20):189-190.

[3] 黄剑云.生态修复技术在现代园林艺术中的应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213(6):254-256.

[4] 党晶晶.黄土丘陵区生态修复的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评价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4.

[5] 谷勇峰,李梅,陈淑芬,等.城市河道生态修复技术研究进展[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3(4):25-29.

第5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停止侵害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日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研究中,关于原告的资格问题,立法上基本已经解决。但是,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关系着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的判决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学界仍颇有争论。尽管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个别地方法院实践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的探索,都还是没有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一个较为明确的界定,在司法适用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本文主要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的界定以及现有立法框架下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问题展开讨论,旨在完善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此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推动环境良好发展的价值。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的界定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了十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到侵权责任领域,《侵权责任法》中第十五条规定了八种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学界关于范围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即《侵权责任法》中八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否能够全部适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中?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领域是否需要一些特殊的责任方式?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可以视为是预防性的责任方式,应当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首要的责任方式。第一,从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发生的严重结果角度来看,环境侵权行为只要发生,就会给环境造成巨大的损害,而通过采取“排除危害”的预防性的责任承担方式,则会在大面积侵权发生之前,遏制住侵权行为,从而减轻对环境的伤害;第二,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以及补救性的特征,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均具备着预防性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可以在危害还没有最大化的发展时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这也正是符合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这也体现了环境保护倡导预防为主的原则;第三,从经济效率角度来看,上述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有着“防患于未然”的功能,将更为严重的环境破坏等行为结果直接扼杀在摇篮中,从而节省了发生环境污染后进行治理所花费的资源,间接的节约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生态环境恢复到了没有发生损害时的状态,重新恢复为人类提供服务功能的能力以及价值,从而促进生态环境继续良性的循环发展。由于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生态价值具有不可度量性。因此,恢复原状有利于环境直接恢复原有的生态功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原理。再者,恢复原状相较于损害赔偿等更具备效率,尽可能地恢复自然环境,恢复对环境的利用,尽可能地避免了资源的浪费。所以,恢复原状应该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且恢复原状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中重要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赔偿损失。考虑到赔偿损失的效率性以及社会效果等方面,笔者认为应该将其作为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主要原因是:第一,从赔偿损失的具体的承担内容来看,主要赔偿的是损害环境造成的一些经济损失或者说是精神损失等,这对于环境损害可以视为是一种救济方式;第二,从原告的资格来看,原告代表的是社会公益,并且所请求的事项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最终的诉讼利益也就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这样原告与最后利益的享受者是分开的,不违背公益诉讼的相关的特征;第三,从制度构建的角度来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时,就强调社会组织不能获取诉讼利益,并且可以通过建立环境保护赔偿金专项账户或者基金的方式来保证损害赔偿的资金最终落实在治理环境当中来;第四,从赔偿损失的社会效果来看,通过一定经济的惩罚措施,有助于对侵害环境者形成一种震慑力以及教育作用。

(四)返还财产。返还财产主要指的是侵权人将非法占有的财产或者获得的财产转移给所有权人。而环境侵权主要是针对财产的侵害,一般体现了对物的损害,而不侵犯到物的占有,不存在对环境利益的不法侵占而需要返还环境财产的情形。因此,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对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适用于返还财产。

(五)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名誉显然是不能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承担方式,因为恢复名誉主要针对的是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时所适用的,在对环境利益救济中不存在这类权利的侵害。而对于消除影响,也应当是不能够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承担方式,主要原因:第一,由于环境侵权主要是侵犯的财产权,涉及到人身权,也仅仅是人格权中物质性的人格权,例如健康权,而消除影响大多数是针对精神性的人格权;第二,消除影响主要是针对受害者本人而言,加害人通过一定的方式消除对受害者造成的不良影响,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受害的是环境,就存在一种不能对付责任的情况。

(六)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在传统民法领域主要针对的是人格、损害的恢复,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不存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并且赔礼道歉主要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从其原告的主体资格上看,就不存在着特定的受害人。当然,从赔礼道歉的内涵所涵盖的情形、环境侵害的具体内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征以及赔礼道歉的效果出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可以佐证赔礼道歉可以作为承担方式:首先,赔礼道歉的内涵所涵盖的包括人格权以及精神性财产权利、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情形,伴随环境侵害方式的不断多样化,赔礼道歉的适用范围也应该扩大化;其次,环境侵害本来就包括侵害了社会公众享受自然环境的精神性的权利,因此将赔礼道歉作为侵害这一环境享受权的精神性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再次,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性、弥补性以及惩罚性的基本特征来看,赔礼道歉的功能正好是符合这一基本特征的,赔礼道歉可以向社会公众实现,并且对于侵害人来说,公开的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惩罚措施;最后,从赔礼道歉的效果来看,赔礼道歉可以对社会产生一种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对于预期的环境侵害有一个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适用

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学界也对于具体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的适用展开了讨论,司法实践中各地也借鉴国外的制度等进行创新,但是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接下来,主要探讨排除危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三类责任承担方式具体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适用的标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现在其适用的标准不明确,适用标准指的是法院何时何种条件应该做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判决,是一旦有一定的环境侵权就做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判决,还是在环境侵害到达了何种程度才能做出这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判决。

停止侵害的适用必须是以民事权益已经被侵害为前提,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处于持续的状态,但是可能造成现实的损害或者不会有现实的损害。有学者认为,适用停止侵害要以是否违法作为依据,如果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那么法院就要判决停止侵害。该观点明显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果是合法的大量的排放污水废水行为,但是已经造成了周围居民的人身出现了健康问题,要求民众对此污染行为进行容忍,这明显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停止侵害的适用上,应该引进利益衡量的司法原则,综合考量各类社会关系以及利益,例如该种侵害行为的社会严重性与治理的紧迫性、停止侵害的经济利益等各类利益,从而达到社会、经济以及环境的协调发展。

针对排除妨碍的适用,对于一些轻微的、正当的妨碍,不能适用排除妨碍,只有当这种妨碍超出了一般人的容忍程度,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无法正常行使其自身的财产、人身权益时,才能够适用。消除危险主要针对的是环境损害还没有发生,而未来极有可能发生损害,就可以适用。

在三者适用的过程中,都存在一个容忍度的问题,即需要社会对环境侵权行为需要有容忍度的存在,如果超出了容忍的程度,才能够适用上述三种责任承担方式。那么,如何来判断是否超出了社会的容忍度呢?社会容忍度的考量需要法官进行一个自由裁量,但是法官要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下进行裁量,主要考虑侵权行为侵害的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价值评价、受损利益如何等经济、环境、社会三者的利益关系。当然,也可以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考量,即将环境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所获得收益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社会经济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等损失进行比较,从而考量是否超出社会的容忍程度,将社会容忍程度进行了量化,但是该观点在具体执行起来会产生巨大的困难,无法具体计算社会的损失,即环境受损根本就无法进行量化。

(二)恢复原状的适用。在恢复原状的适用过程中,同样存在诸多复杂的尚未解决的问题,如恢复原状的具体适用条件、“原状”的具体标准界定等问题。妥善的处理恢复原状的适用的具体问题,有利于环境恢复的效率。

1、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主要是要求污染者承担治理污染和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对于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首先,不能将环境侵权的救济与环境问题的解决混淆在一起,即将海平面上升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纳入到恢复原状的适用范围中来,环境问题根本就不是环境侵权法所能调整的范围;其次,恢复原状适用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如果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是有危险的可能性,那么就应该实施停止侵害、消除妨碍等责任方式,而不是恢复原状;并且,生态环境的恢复原状不能够适用一般财产的恢复原状上的经济合理原则,即使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成本可能大于责任人因为污染环境的收益,责任人也不能够因此免责;最后,适用条件还要满足恢复的可能性这一要件,即有恢复的可能性才能够适用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并且判决应该考虑到执行的问题,因此假使没有执行的可能性,那么作出的判决就可能失去了意义,也会损害司法权威性。至于如何判断是否具备可能性,可以由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是否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从而对法官作出判决提供参考意见。

当然,在恢复不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替代性的修复方式。替代性的修复方式可以是同地区异地点、同功能异种类等情形,从而使生态环境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功能以及状态。同地区异地点就是在同一个生态区域内,被污染地点无法恢复原状,只能在其他地点进行补植复绿,从而保证整个生态环境区域内的生态平衡以及功能的恢复。同功能异种类指的是替代恢复的品种与原来受到损害的品种不一样,但是二者的生态功能是相同的。在实践中,目前很多地区采取了这种同地区异地点等方式的替代性恢复方式。例如,贵阳专门设立了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示范园区,福建、云南等地法院也要求被告进行补种复绿等强制措施。

2、“原状”的标准问题。恢复原状中“原状”的标准在恢复原状具体执行过程中是一个很难以把握的问题。什么是原状?恢复到什么标准可以视为是已经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就是将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之前未受损的状态以及恢复未受损之前生态环境的功能。即恢复原状首先要求污染者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受损地进行原地原样的恢复原貌;其次要求污染者采取物理、化学、生物手段,将污染地的环境质量标准达到当地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即可。

(三)赔偿损失的适用。赔偿损失中的损失应该是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前服务功能缺失所导致的损失。因为人类可以直接或者间接的从生态环境中获得收益,但是一旦生态环境遭到了破坏,社会公众就会丧失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前本应该享有的生态系统所带来的收益,所以为了维护这部分的空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在具体适用中,赔偿损失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生态环境恢复原状前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还应该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鉴定等费用。

当然,精神损害也是应该能够进行赔偿的。首先,因为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不仅仅包括供给服务(如提供粮食),还包括文化服务(如精神娱乐的享受),因此“服务功能的丧失就包括了精神性的环境权的丧失,优美的环境会带来精神上的享受,提供美学价值”,因此从此角度来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精神损害应该赔偿;其次,由于一般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侵害时间长、损害的范围广,不仅给社会公众带来财产人身上的损失,还会给社会公共带来剧烈的精神痛苦,如一些噪音侵权,长时间的噪音会给人带来精神上的错乱,带来精神上的折磨。因此,从精神损害的目的来看,精神损害是以金钱的方式来抚慰受害者的精神上的伤痛,心理上的痛苦,借助金钱货币的心理作用,从而达到救济的目的。并可以通过金钱给社会公众有经济能力去体验享受生活的乐趣,来转移环境侵害所带来的精神上的痛苦;最后,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效果来看,通过精神损害赔偿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环境侵权的成本,这样会增加侵权者的经济负担压力,导致侵权者会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污染防治以及减少污染以防止污染的再度发生,对环境污染起到了预防的作用。

三、总结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作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关乎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可以提起什么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如何做出裁判,要求污染者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能否被解决,也将直接影响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效果以及目的能否被实现。当然,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恢复原状中,具体恢复原状的方案的实施、恢复原状的后期的监管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只有在不断研究与讨论中,一步步的推动着立法的发展,逐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最终推动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

主要参考文献:

[1]张辉.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J].法学论坛,2014.6.

[2]林文学.环境事公益诉讼争议问题探讨[J].法律适用,2014.10.

第6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矿山;采空区;治理;生态环境保护

1、引言

1.1矿山基本情况。新疆铁厂沟煤矿位于伊宁市西北方向的铁厂沟内,行政区划属伊利县巴彦岱镇。目前主要开采A组、B组浅层煤,经过四十多年的开采,已基本采完。目前A组、B组浅层煤开采后形成多处采空塌陷坑,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

1.2矿区地质环境现状

1.2.1自然地理概述

(1)地形、地貌。铁厂沟煤矿矿区位于伊宁盆地的北缘,北天山南麓的低山丘陵地带,区内冲沟发育,地形变化较大,矿区地形总体西北高、东南低,向东南方向倾斜,区内海拔高程725-915m,相对高差190m,在A组、B组煤的第一水平采空区形成多处地面塌陷坑。

(2)气象、水文。矿区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昼夜温差大,多年平均降雨量428.10毫米,蒸发量2364.8毫米,气候干燥,光照时间长。多年平均气温8.66℃,极端最高气温40.1℃,最低气温-39℃,最大冻土深度1.8m,多年年平均日照数2764.6小时,全年风速不大,风向以西北为主,且多集中在夏秋两季,最大风速为5.0级,一般在2-3级。矿区苏阿勒马特河穿过矿区,是矿区唯一地表水系,为常年性水流,年平均流量0.24m3/s。

1.2.2地质概况。矿区出露地层主要有三迭系(T)、侏罗系(J)、第三系(E+N)和第四系(Q)。

1.2.3水文地质概况。矿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潜水和碎屑岩类裂隙水。

1.2.4工程地质条件。(1)区域稳定性。矿区位于区域活动断裂附近,地震设防基本烈度为Ⅷ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2g,根据地质指标和地震指标,矿区属次稳定区。(2)矿区岩土体的工程地质条件。根据矿区出露的地层岩性将岩土体划分为岩体和土体两大类:①岩体。矿区内出露的岩体属较坚硬―软弱互层状的砂岩、泥岩岩组以层状构造为主,软化系数低,抗水、抗风化性能弱,力学性质较差。②土体。矿区内出露的土体属碎石土及粉土,广泛分布于矿区,覆盖于侏罗系之上,工程力学性质较差。

1.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矿区地质环境问题主要是采空塌陷区的影响。铁厂沟煤矿较大规模开采始于1957年,目前主要开采A组、B组浅层煤,经过四十多年的开采,已基本采完,目前形成30余处采空塌陷坑,塌陷坑深度多在10m左右,最深可达30m,形状多为椭圆状和圆状,直径多在10-20m,最大可达30m。

矿山地面塌陷坑主要危害对象为区内煤矿矿井、工业广场、矿区运煤公路、运煤车辆、生活区、生产办公区及矿区工作人员。

2、恢复治理的意义

通过对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塌陷区地形地貌及植被,从而使矿山资源尽可能得到最大利用,恢复植被提高矿区水土保持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生态环境意义。

3、地质环境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3.1实施的目标。通过项目实施消灭或尽量减少矿区存在的威胁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各种隐患。通过项目实施基本恢复矿区及周围的生态环境努力建设“绿色矿山”。通过项目实施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力量,整合各种资源,投资多元化,解决生产矿山的无废开采与废弃矿山(物)的综合开发利用。

3.2地质环境治理的任务。地质环境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消除或减轻现状采空区,预防发生新的由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清除、充填现有采空塌陷区,科学、合理的设计防治方案;恢复治理工作符合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使地表环境恢复到自然状态;通过此次矿区采空区的环境恢复治理,消除、减少地面塌陷的发生。

4、地质环境治理实施方案

4.1地质环境治理原则及工作程序

4.1.1地质环境治理原则。依据矿区存在的地质环境问题,本着“以人为本”的方针,拟定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原则。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灾与兴利相结合,绿色设计与绿色施工,保护和美化环境治理原则。坚持以治理矿区地质环境,控制人为采煤破坏生态环境,解决治理矿区探矿工程及矿山开采形成的地表及草场植被破坏、地面塌陷等隐患区地质灾害问题,改善生态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生存环境。

4.1.2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程序。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程序如下:

现场调查-可行性研究-前期勘查-施工组织设计-地质环境治理-植被恢复。

4.2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根据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主要包括采空区勘查和采空塌陷治理两个步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初步确定矿区A组、B组煤层的第一开采水平采空区为地质环境治理范围,治理方式初步确定为放顶回填碾压,根据开采现状确定治理面积约360000m2,现状塌陷坑深度10-15m。

4.2.1勘查阶段。由于矿山开采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形成了大面积的采空塌陷区,为了做出科学合理的治理工程施工方案,必需进行前期采空区勘察工作,详细、准确的查清采空区边界、埋深、走向、体积、顶底板状况以及围岩的工程力学性质等。

勘查工程主要采用资料分析研究、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包括地面物探和和钻孔内物探,如:浅层地层地震法、高密度电阻率法、瞬间瑞利波法、岩体声波纵波测试、钻孔超声成像等)、井探、钻探、室内测试等工作手段和方法。[1]

4.2.2治理阶段。根据其它煤矿治理采空区经验及相关规定,结合实地调查,针对采空区的规模及力学特征制定专门的治理方案:根据勘查结果对A组、B组煤层的第一开采水平未塌陷地段的采空,区进行放顶,为回填碾压的选择提供依据。经过治理加固后,还应做好地表的防护工作,在地表上植树种草,以达到生态环境治理的综合利用目的。

5、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5.1社会效益。通过治理,消除了采空区引发的地面塌陷的影响,从而保障运输公路及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恢复矿区及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当地经济的稳步发展和持续发展,为当地农牧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利于社会稳定。通过对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以及对人民生产及生活的影响,从而有效地保护了矿山生产设施,确保煤矿改建后安全生产,使矿山资源尽可能得到最大利用。铁厂沟煤矿目前正处于改扩建阶段,塌陷坑的存在对矿山的建设也构成了潜在的威胁,治理后将更有利于矿山建设开发。

5.2环境效益。通过对矿区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塌陷区地形地貌及植被,恢复植被提高矿区水土保持条件,改善生态环境,对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环境意义。

参考文献

[1] 匡忠祥,宋卫东.《地下金属矿山灾害防治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期刊杂志 1~75业.

作者简介

第7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本文立足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和环境影响的长期性特征,更全面地界定企业环境成本管理的时间和空间范围,更科学地确认和计量环境成本。由于环境成本涉及的外延范围更加全面,对环境成本管理绩效的评价也应该更新,以力求准确反映环境成本管理行为。

一、生态环境影响的特征及其对企业成本管理的影响

面对严峻的生态环境变化现实,在企业成本管理中引入环境成本,以全面反映企业生产对环境的影响显得极为重要。但目前环境成本所发挥的效力并未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在于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特征没有充分把握。生态环境的外部性以及环境影响的长期性,是影响环境成本确定的重要因素。

生态环境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单个的环境组成要素,如土地、水、空气等对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也即环境资源的物质性,还应包括非物质性的方面即环境状态,但目前对环境状态价值衡量的研究成果还几乎没有。对环境状态的关注,反映了人们不仅关注自身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当期影响,还关注其对生态环境未来期间的影响。一般生产成本所衡量的物质资源消耗,对成本大小影响主要在本期,但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长期性,很多环境效应的显现发生在未来期间。

目前理论界对于企业成本核算中引入环境成本已经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环境成本所覆盖的范围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基于环境资源的外部性以及环境状态影响的长期性,本文认为目前的环境成本管理应该拓展环境成本覆盖的范围,以准确衡量企业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环境污染为例,环境污染构成了环境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声污染、废物污染、生态破坏等多种形式,但是目前在环境成本管理中面临的一大瓶颈是如何全面准确地衡量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整体状况。环境成本按照不同的空间范围可以分为内部环境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其中内部环境成本是指应当由本企业承担的环境成本,包括那些由于环境方面因素而引致发生,并且已经明确是由本企业承受和支付的费用,外部环境成本是指那些由本企业经济活动所引起的,但目前不能明确计量,并由于各种原因而未由本企业承担的不良环境后果。这一定义说明,目前会计实践中对环境成本的确认实质上只是企业对外所造成环境成本的一小部分,也即内部环境成本,外部环境成本尽管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但并未给予足够的考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对于外部环境成本的确认,在空间范围上主要还是局部的,在时间范围上基本上还是当期的。

为了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充分体现环境成本管理的重要积极意义,在环境成本的确认和计量上就应该充分立足生态环境的影响是整体性和持续性特征,从战略的高度寻求环境成本管理未来发展的创新路径。环境法律实践提示我们在环境成本确认和计量方面要有全局观念和前瞻视野,不仅要关注局部的、当期的环境成本,还要关注企业自身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整体和潜在影响,这样才能准确反映环境成本,进而利用环境成本信息优化环境决策,促进改善生态环境。

二、改进环境成本确认和计量的方法

按照当前的环境成本管理理念,企业的环境成本核算仅仅局限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费用支出、控制环保设备的支出、绿化费、排污费、因违反国家的环保法规而受到的罚款支出、申请环保标准的支出等。这一确认标准缺乏对生产流程及经营业绩的相关性考虑,未考虑材料采购、制造及成品销售环节发生的污染及环境成本费用的发生。环境问题的影响往往超出了组织的本身,持续经营仅仅关注企业自身的绩效,环境影响的滞后性使得会计分期的假设基本无效。如果环境品质发生变化(例如水质由于工业生产累积的影响而发生变化),依然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则会忽视相应的环境影响。在环境决策中奉行谨慎性原则,会低估不可恢复的生态环境事件(如物种灭绝)的潜在影响。

拓展环境成本覆盖的范围,就必须解决环境成本确认的难点问题。环境会计是传统会计的演化,传统的财务会计注重货币计量,由于生态环境的影响更广泛,利益相关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也更加多样。当评估生态环境的影响时,实物和定性的环境信息也许能发挥关键的作用,反映环境资源状况、环境状态的某些指标,如森林覆盖率、土壤涵水量、林地等级、草场质量、空气质量的改善度、水资源的含沙量以及沙尘暴强度与频率等,很难用货币计量,并且以货币计量也不能准确地反映其现实意义。

增加非货币性环境成本信息,也是现实的需要。在当前的经济实践中,必须注意的是各个区域之间的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是存在空间相关性的,这也是由环境影响的外部性所决定的,但企业还不能主动把自己的发展理念上升到区域协调发展大格局中,也不可能在产品生产中,自觉主动地进行产品生态设计以减少资源消耗和非期望产出排放,实现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对环境影响的最小化。外部环境成本则具有不易确认、不易计量及不易汇总的特点,由于其是隐性的,所以企业对其重视不够。如果能够通过定性的、非货币性数据确认,再根据技术条件的发展变化,逐步推进拓展的环境成本计量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这样可以促进企业更加明确生产经营中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环境成本管理创新的意义

面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环境破坏,企业或政府正在通过诸如环保投资(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等来遏制环境恶化的进度,降低环境成本的规模。同时,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开始积极地引导企业在实践层面上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并在产品的消费者中渗透绿色消费的理念。当前总体上企业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后果并不十分重视,因为大多数企业还是将环境成本视为是在传统成本之外发生的额外成本,是企业的一种额外负担,企业本身没有足够的动机确认和核算环境成本,更没有动机在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投资。企业应该是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但是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由于企业实施环境管理行为看不到必要的收益,企业主动进行环境成本管理的动机就大为削弱了,因为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其行为必然要符合成本收益原则。这种局面如果不加改观,必然使得环境成本管理缺乏可持续进行的源动力,也无益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因此,必须使企业进行环境成本管理获得相应的环境收益。

第8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产业结构;生态环境;主成分分析;动态计量分析

0 引 言

早在1991年,Grossman and Krueger就开创性的将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分解为三种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所谓结构效应便是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变化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很多学者对不同范围的区域进行了分析。蔡惠光、李怀政对1991年以来中国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的时间序列进行分析发现,产业结构对环境质量具有显著的影响,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越高,环境质量越差。另外,赵雪雁、周健等。以黑河流域为研究区,通过建立生态环境质量及产业结构效益指标体系,对黑河流域上、中、下游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产业结构效益作了综合评价,并对二者的耦合关系进行了定量辨识。其他学者则通过定性地或者典型相关分析、模糊数学方法以及计算不同产业类型的生态环境影响指数等方法,分别以北京市、甘肃省、青海省等为研究背景,分析了产业结构对生态环境的作用,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由于不同的研究者所运用的模型、方法、数据以及研究区域等都存在差别,其研究结论可能存在争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拟以湖南省为背景,建立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综合评价体系并运用主成分分析和动态计量分析方法,探求产业结构变迁对生态环境质量的动态影响过程,为决策者制定区域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1 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测算与评析

1.1 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评价体系构建

由于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系统的复杂性,构建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系统的指标体系应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独立性原则。黄晓军、李林等在研究区域产业结构系统时主要考虑三次产业演进规律确定综合指标体系。本研究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专家咨询,仍然依据三次产业分类法来构建产业结构的指标体系,见表1。

本文根据联合国经济合作开发署(OECD)建立的压力一状态一响应模式(P―s―R模式),并综合考虑湖南省生态环境发展状况,构建了湖南省生态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

1.2 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综合指数测算

本文用于分析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的数据主要从各年《湖南省统计年鉴》、中国环境资源数据库以及历年湖南省统计年报和湖南省统计信息网上直接获取或者计算加工而成,数据时间区间为1988~2007年。便于以后的分析,用CYJG表示产业结构综合指数,用STZL代表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STYL表示生态环境压力综合指数、STZT表示生态环境状态综合指数、STXY表示生态环境响应综合指数。本文用主成分分析法(PCA)对两系统综合发展状况进行定量评价。由于主成分分析得到的数值出现负数,为了便于以后的计量分析,根据统计学中的3盯原则进行坐标平移以消除负数影响,得到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系统各年的综合评价指数(见图1、图2)。

图1显示,产业结构在不断向着高度化、合理化的趋势发展,这说明随着经济发展,湖南省产业结构与产值结构的变动趋势基本符合产业结构的演变规律。从图2可以看出,从1988年到2007年,湖南省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不断增加,且2003年以后其增幅继续扩大,说明近二十年来,湖南省社会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其生态环境质量总体出现了逐渐提高的现象;生态环境响应综合指数和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均大于生态环境压力指数,生态环境状态综合指数也一直保持平稳态势。然而,随着湖南省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的深入,产业结构变迁必然会给生态环境带来更为深刻的影响,未来二者变化趋势是否一致呢?

2 产业结构变迁对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的动态计量分析

2.1 协整分析

协整分析前首先采用ADF方法对各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显示CYJG与STYL、STZT的一阶差分在l%显著水平上为平稳序列,STZL与STXY的一阶差分在5%水平上显著,说明CYJG与生态环境各变量都是一阶单整序列。其次,我们用Johansen极大似然估计法对变量进行协整分析。协整检验结果如下。

由表3可以看出,产业结构综合指数与生态环境状态存在两个协整关系,与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生态环境压力综合指数以及生态环境响应综合指数存在一个协整关系。可见,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各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的动态均衡关系。

2.2 脉冲响应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在VAR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广义脉冲响应分析,进一步探索产业结构综合指数对生态环境各变量的动态影响过程。给定产业结构综合指数一个标准冲击,得到了生态环境各指数的脉冲响应函数值,见表4。

由表4可以看出,当期给产业结构综合指数一个正的标准冲击,生态环境压力立即同向反应,且不断增大、具有较长的持续效应。这说明,湖南省当前产业结构综合水平的不断提高总体上会给生态环境带来长期压力。生态环境状态在当期受到产业结构综合水平一个正冲击后,亦出现正向反应,并在第5期正向脉冲值达到最大;从第5期以后开始缓慢下降。说明当期产业结构综合水平提高会在短期甚至中期使生态环境状况改善,但在长期内对生态环境状态的影响逐渐减小。当期产业结构综合指数一个标准正冲击给生态环境响应指数带来同向反应,具有持久性。说明湖南省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生态环境反馈效应不断增加、具有较长的持续性。总之,湖南省生态环境变迁对生态环境压力与生态环境响应都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工业化的深入必然使得大量耕地被占用、水资源和大气受到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和破坏,从而给环境带来很大压力,另一方面,产业结构升级、技术进步以及劳动力素质的不断提升也使资源利用率不断提高,清洁技术得到应用等。因此,产业结构变迁对生态环境起到“双刃剑”的作用,但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呈现不同的特征,需要进一步通过对生态环境综合质量的变动趋势进行判断。

受到产业结构综合指数当期一个标准冲击后,湖南省生态环境综合质量指数立即表现为负向反映,而且从长期来看,负向冲击效果增加的幅度和

速度在不断扩大。说明尽管湖南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努力一直在进行着,但产业结构变化带来的生态环境压力却使生态环境质量在不断下降。这可能因为,湖南省目前正在由传统的农业大省向工业大省迈进,以重化工业为特征的产业结构是湖南省资源环境压力大的主要因素。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显然,湖南省经济发展对生态环境变化的影响正处于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的上升阶段。

3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在构建湖南省产业结构与生态环境综合评价系统的基础上,运用基于VAR模型的动态计量方法就湖南省产业结构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的测算发现:近二十年来,湖南省产业结构优化步伐不断加快,这说明湖南省就业结构与产值结构的变动趋势基本符合产业结构的演变规律;生态环境压力、生态环境响应以及生态环境综合质量稳步提高,但随着湖南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以及工业化的不断深入,生态环境压力仍然比较大。

第9篇:当前生态环境的现状范文

【关键词】乡土生态建筑环境观;共存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6-0132-1

在当今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文化多元化的背景下,中国当代环境艺术既能反映现代的文化环境又能彰显本土文化特点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从社会状况与文化艺术自身两方面考虑分析。关键在于,要吸收中国传统建筑环境的理念为当代设计所用,完成一种立足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具有本土文化特征的艺术理论。

一、对中国建筑与环境现状的分析

社会现状:社会现状带来的环境方面的恶性影响。人类不断的发展,创造了灿烂的文化。但在征服和改造大自然的同时,也有很多消极、不利的行为,造成生态的灾难,产生严重的影响。

全球化的资讯爆炸与科技共享使西方发达国家的强势文化急速蔓延。西方的强势文化以惊人的速度传入我们的生活,具体到建筑与环境艺术方面,中国当代文化的“不自主性”与传统文化的迷失。

环境艺术设计现状:西方强势文化的设计模式左右了中国设计界。西方的设计理论充斥中国的建筑界。其实在西方的传统艺术观和社会观中有很多背弃大自然的概念,现在西方加大对生态建筑与环境的研究,利用了很多高科技的方法,投入成本比较高,是不适合中国这种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设计思维遭到现代文明的隔离。随着现代文明的发展,真正保存了中国传统建筑环境设计思维与实践的案例,大多数集中在偏僻的乡村,保持着一种不为世人所知的地域文化特征。随着媒体传播的经济发展及西方设计理念的侵入,中国乡土建筑遗留的那种自己自足、封闭的空间结构,与“天人合一”的人和环境共处的态势,正在日渐丧失。

二、中国乡土生态建筑环境观

风水术概述。“风水术”是中国乡土建筑设计理念的体现。它不仅考虑了地质、地文、水文、日照、风向、气候、气象、景观等一系列自然的现象,采取了相应的规划设计措施,同时还考虑了地理、经济、政治、文化、历史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风水术在某种意义上具备了使用思想与文化因素的双重内涵。

乡土生态建筑环境观的指导意义。风水注重人与自然的有机联系及其交互感,注重人与自然种种关系的整体性。在建筑环境的选址规划中,极为重视自然景观和建筑美能达到和谐有机的统一。中国的地域差异产生了很多有代表性的乡土生态建筑模式,如客家土楼,陕北窑洞,华北四合院等。使其在各自的条件下,利用自然环境形成各自独立的形态样式。

三、传统乡土建筑文化的当代转换

传统形式的当代借用。将乡土建筑的功能、自发式的形式上升为一种概念化的,融入审美取向,使现代建筑含有传统建筑的某些特征,但保持与其的距离,表现出创造性。这需要对传统形式的概括,变体,解构,重构等方式,完成形式上的“差异性转变”。

材料与技术上的运用与拓展。继承乡土建筑业以形成的一套建筑手段与技术,在去粗取精的前提下,对原有的技术不合理处做相应的修改,吸收乡土建筑就地取材的优点,为整个建筑的过程和最终效果以及现代人生活要求服务。同时,做到环保,节能,循环利用与可持续发展。

旧有生存经验与当前生活方式的关联。在当前追求高效,简洁,快速生活的生存方式中,人们血脉中的“趋向传统意识”,使人们在忙碌的生活中,仍会追溯回忆,幻想回归久违的自然,完成一种感觉上的安逸。一定地域甚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对具有传统文化印记的设计会达到接受角度的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