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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精选(九篇)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

第1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产品的特殊行业。如同银行业和证券业一样,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实行自由经济的国家,都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只是形式和程度不同而已。保险业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而保险业监管模式则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达到保险监管的某种目标而做出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方式的制度安排。美国、加拿大是世界上保险业的发达国家,研究和比较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与改革,使其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对中国保险业改革和国际化进程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重点介绍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趋势以及保险业监管改革、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等,进而为加速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就中国保险市场监管以及改革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借鉴之处。

二、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美国、加拿大对保险业监管模式的转变体现在:1.从分业监管模式向混业监管模式转变。199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美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代结束,金融监管也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加拿大的保险业监管也走上了综合化的道路。2.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传统的保险监管主要是市场行为监管,也就是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重点是对市场行为准入、业务行为、保单设计等经营实务的监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加两国开始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监管的目的。3.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业的监管,从严格走向松散。传统的严格监管以稳定作为保险监管的唯一目标,但现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市场竞争激烈,业务扩张和效率提升成为保险业发展的关键。因此,保险监管的单一稳定性目标受到挑战,开始向多维目标,即稳定性目标、效率目标和扩张性目标转变。

三、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未来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近年来,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美国将偿付能力作为保险业监管的主要任务。通过综合性的实际评估,判断保险机构实际偿付债务的能力,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建设。美国、加拿大保险业都拥有十分先进和发达的保险信息系统和庞大的数据库。美国保险信息化系统主要由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两大系统组成。市场信息系统主要对保险公司的市场数据进行收集、转送和处理以及保险市场的监测,为保险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监管信息系统通过对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为保险监管机构提供有关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等方面的依据。3.金融混业经营发展趋势明显。美国于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公司混业经营。金融混业经营正在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但美国、加拿大在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机构上存在差异:美国设置的是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双重的监管机构,而加拿大成立了单一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尽管如此,但他们都履行混业经营条件下的金融监管职责。

四、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中的应用

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中不仅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扩展。

1.动态财务分析在美国保险监管中的应用。自1995年,美国财产和意外险精算协会(CAS)了《动态财务分析手册》,鼓励财产和意外险公司进行动态财务分析。这一手册为指导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考虑到动态财务分析的前瞻性和全面性以及保险监管动态化趋势,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也正在考虑要求保险公司实施动态财务分析。

2.动态财务分析在加拿大保险监管中的应用。加拿大精算协会(CanadianInstituteofActuaries)率先提出寿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导文件。1992年的保险公司法要求各保险公司以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为基础编制保险公司的财务前景报告。1998年,加拿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所有保险公司从1999年开始按照加拿大精算协会的《动态资本充足测试手册》进行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将动态财务分析的应用扩展到非寿险公司。

五、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发展对中国保险业的启示

通过对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比较,可以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就越需要保险业有相适应的发展。目前,中国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保险业对支持经济的持续发展、促进改革和稳定有着极大的作用空间。但现阶段中国的保险业还处在初级阶段,整体规模小、发展水平低,无法在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为国家和人民分忧解难。因此,中国的保险业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和借鉴美国和加拿大保险业发展的经验,尽快将保险业做大做强,为建设和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加强中国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开放金融市场,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应该与国际惯例接轨,使中国保险市场向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2.注重发展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为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和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服务。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由政府保障、雇主保障和雇员保障三个支柱共同构成。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支持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避免了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负担过重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需要构筑多层次、立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完全可以在健康、医疗和长寿险等方面为公众提供更高层次的保险保障。加快研究商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进程中的角色定位。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商业保障、医疗保险政策措施,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3.发挥保险业在应对社会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使保险业成为社会稳定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加拿大对重大灾害事故的经济补偿主要是由商业保险提供,保险业支付的赔款与灾害造成损失的比例为:1∶5;在中国该比率为:1∶100,其重大灾害的损失基本是由政府财政来承担,保险业在分担政府社会管理责任和减轻财政负担方面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应加快研究将商业保险纳入国家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中,建立起洪水、地震等巨灾保险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中推动保险业在应对突发事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4.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美国、加拿大的经验,它们都是根据本国发展经验和具体国情来确立各自的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目前,中国的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分业监管模式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和金融业发展的水平。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与协调,对金融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信息交流与政策沟通,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推进中国金融业健康稳定发展。

5.政府给予保险业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经验表明,保险业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其发展初期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是必要的。中国现阶段国民的保险意识不强,保险业基础薄弱,在保险业发展初期,政府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更显得尤为重要。

6.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解决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美国、加拿大保险业的资金运用较为宽松,保险业的经营主要通过资本市场来分摊其经营风险。保险公司以投资收益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进而实现国内公司的盈利。目前,中国保险业出现保险费收入快速增长与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的矛盾,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主要因素,不利于化解和防范保险公司存在的经营风险。建议考虑在遵循《保险法》的前提下,有序放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允许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的建设,逐步放开保险资金的外汇交易和投资渠道,以活跃外汇市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

7.重视信息技术在保险业的运用,提高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美国、加拿大保险监管的信息化程度很高,通过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信息系统,将整个保险市场的运行情况快速地反映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上,并将保险公司运行、被保险人信用状况等数据信息及时公布,促进了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互动和协调,提高了保险信息的透明度、偿付能力和监管效率。目前,中国保险业信息化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保险数据传递和分析的通用平台、健全网络,保险信息透明度不高,缺乏保险信用体系和相关的制度建设。因此,建议中国保险业应积极致力于统一保险业信息化平台,完善保险业信息披露机制,健全保险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努力提高保险业监管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8.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无论是从国际还是国内的保险业发展趋势来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是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所谓偿付能力就是指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由于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在时间上存在不对称性,倘若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甚至破产,而保险合同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蒙受经济损失,那么保险监管的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的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强调偿付能力监管,这已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和行为标准,当今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作为其监管的目标和理念。中国保险监管也应遵循国际原则,适应世界潮流,确立偿付能力监管的新理念,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9.完善市场行为监管。在强调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需要完善市场行为监管。虽然中国的保险事业在最近20多年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毕竟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着较大差距。在现阶段完全放弃市场行为监管是不现实的,必然会造成保险市场的混乱,导致无序竞争。因此,还应该完善市场行为监管,但要转换思想,应着力整顿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信息传导机制,逐步放开对保险费率和条款的管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允许民族资本进入保险市场,为保险监管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创造条件。

10.加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证监会和银监会的合作。混业监管是国际金融业监管的大趋势。中国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充分的情况下,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必要的。但目前证券、银行和保险之间联系紧密,相互之间有资金流动,这就要求三家监管机构进行协调与合作,共同促进中国金融业的发展。

11.重视行业自律,起到监管辅助作用。国际上十分重视行业自律,这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中国虽然已经成立了保险行业协会,但是自律机制尚不健全,还没发挥它应有的作用,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如制定行业规章、经验交流等,使其更好地起到监管辅助的作用。

12.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美国国会通过《1999年金融服务法案》,世界上经历时间最长的分业模式被解除了。而我们看到,在其法案通过之前,美国国内的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还是相当紧密的,资本市场成为银行、货币市场及保险市场的核心和在一定管制约束下的联结纽带,其分业经营仅指金融机构的分业。美国金融业管理的发展历程实际上完全可以成为中国金融深化改革的借鉴。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潮流下,美国在21世纪来临之前采取了顺应潮流、增强本国金融竞争力和改善客户服务的金融混业模式。而在中国加入世界经济金融大竞争、大循环之际,增强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及服务能力、培育强大的资本市场也成为当前金融改革的重要任务。由于中国实行的是较美国更全面的分业经营,不仅是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而且是金融市场分割而治。因此,中国金融要深化改革,先应逐步打通金融市场间隔的现状,建立起一体化的金融市场,然后再建立起综合金融服务的混业模式是切合国际及中国金融发展需要的。

13.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把更多的监管力量放在监控保险业的风险上。引进最低偿付能力标准制度,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预先警戒。借鉴银行业风险资本管理方式,对保险市场实行风险基础监管(RBA),以适应一体化的金融监管形势。各国都在进行监管制度的创新:美国采用了风险资本金(RBC)、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财务分析偿付能力跟踪系统(FAST)及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加大对保险市场的监控。加拿大开发出一套以风险评估、分级对待的动态监管体系。

14.完善保险业监管财务报告报送制度。财务报表是监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监管的信息基础,通过提高财务报表的分析质量,利用设计科学的报表指标体系,对保险业进行全面的及时的风险监管。要达到利用财务报表实施监管的目的,必须做到:(1)培养专业的分析人才,适时、有效地设计评估指标体系,并对保险业财务报表进行评估。(2)充分利用网络和IT技术,开发财务报告评估系统,对报表进行适时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风险抑制在萌芽时期。

[摘要]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全球的竞争,传统的以市场行为合规性为核心的严格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偿付能力的监管则是未来发展的主流方向。美国、加拿大是保险业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研究和借鉴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中的可取之处,有利于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同时对加速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和中国保险业监管模式的改革也有所启示。

[关键词]美国、加拿大保险业;发展;启示

参考文献:

[1]TrieschmannCustavson.RiskManagementandInsur-ance,South-WesternCollegePublishing,Tenthedition,1998.

[2]林宝清,施建祥.论西方保险监管模式变革与我国保险监管模式选择[J].金融研究,2003,(6).

[3]朱楚珠,严建红.中国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对接的系统设计及其影响研究[J].金融研究,2001,(5).

第2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和工伤赔偿等部分组成。与之配套的联邦基本立法有《老年保障法》、《退休金法》、《就业保险法》、《卫生法》、《养老金管理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条件》等。在此,主要介绍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

(一)就业保险制度

有意思的是,加拿大的失业保险不叫“失业保险”,而被称为“就业保险”。其从“失业保险”到“就业保险”的演变,或许反映了当今世界劳动保障制度改革的一些理念。过去,加拿大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目的曾主要是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仅仅起到生活救济作用的失业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失业者失业时间的延长,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加重,失业率居高不下。这引起加拿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反思。在广泛讨论中人们认识到,解决失业保障的根本出路在于促使失业人员尽快就业,应当充分发挥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积极功能。为此,1997年1月,加拿大出台了《就业保险法》。该法不是简单的法律更名,而是加强了运用失业保险积极促进就业的功能。

1.管理体制。加拿大政府对就业保险工作实行集中、综合管理,具体负责部门是人力资源发展部(HumenResourcesDevelopmentCanada,HRDC),主要职能是:(1)管理和使用就业保险金;(2)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服务,包括资金支持、提供交通费和托儿费、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市场预测服务以及咨询和政策服务;(3)以资金或其他方式为学生和求职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有关服务;(4)从事一些带有全局性的组织、协调和技术等方面的工作。

2.资金。《就业保险法》规定,所有企业职工必须参加保险,自营就业者自愿参加;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8%缴费,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6%缴费,自愿参保者按本人收入的5.4%缴费;政府财政负责就业保险工作所需的行政费用。就业保险金的主要支出分为两部分:一为失业人员提供生活费用;二是促进再就业的有关支出。首先,就业保险基金较大部分用于职业培训,既支持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与建设,又资助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其次,作为补贴,鼓励失业者从事低薪工作。第三,向雇主提供工资补贴,鼓励雇主录用长期失业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体成员。从总量上看,用于促进再就业的基金占到总基金的30%。

3.申请程序和待遇水平。就业保险金的申请程序是:失业者到人力资源发展部所属的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出示社会保障卡,提供工资发放记录表,然后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同时,企业也要填写有关内容,如解雇原因、是否参加保险、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等。经人力资源发展部严格审查(必要时通过税务部门核实)合格,两周后失业者可领取保险金。就业保险待遇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经常性的,另一种是特殊性的。第一次申请经常性就业保险金,要求申请者在过去52周内,至少连续工作910小时;申请特殊性就业保险金的,需至少连续工作700小时。

加拿大的就业保险金每两周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每周不超过平均受保收入的55%,最多不超过413加元。对于子女较多、收入较低的家庭,支付标准可高于55%;对于曾领过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支付标准低于55%。联邦政府规定,失业者在领取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收入不超过25%就业保险金的临时工作,就业保险金全额发放,对收入超过25%的则要相应抵扣就业保险金。为了促使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缩短失业时间,加拿大负责发放就业保险金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求失业人员每两周填写一次报告卡,在领取就业保险金时交回。报告卡的主要内容是,一旦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将停发就业保险金:一是在过去的两周内找到了全日制工作;二是没有经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而是自己与企业联系上岗的;三是在失业期间去度假的。对已经找到工作但还领取就业保险金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可通过调查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记录很快发现,对冒领行为予以处罚:一是按冒领数额给予3倍的罚款;二是延长再次申请就业保险金的最短工作时间,根据冒领数额不等,延长最短工作时间的25%-75%.

4.妇女享有就业保险的情况。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妇女的失业率开始低于男性。1999年,妇女失业人数为522,000人,占全部女性劳动参与者的7.3%,而男性失业者的比例则为7.8%。1611998年,342,400位失业妇女领到了就业保险,占该年领取失业保险人数的46%。其中,领取经常性就业保险金的女性为64%,男性为84.2%;领取生育补贴的女性为22%,男性为0.3%;领取疾病补贴的女性为6%,男性为3.7%;领取培训补贴的女性为4%,男性为5.9%;而领取创业、自谋职业等补贴的女性比例均低于男性。

(二)养老保险制度

加拿大养老保险工作由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分别负责。整个养老保险内容由3个部分组成:老年保障金、退休金、私人保险与个人储蓄。加拿大确定劳动者退休后应得收人的原则是:得到比较体面的生活。一些经济学家认为,退休后收入应达到退休前收入的70%,才能保证体面的生活。确定这一标准的参照是一般工人(其年平均工资为39,000加元),而不是高收入层。3个部分的一般比例为:老年保障金占退休前平均工资的14%,退休金占25%,私人保险与个人储蓄占35%左右。这样,一个人退休后,其基本收入每年约为27,000——28,000加元。上述3个部分各有其不同的资金来源、职能和机制。

1.老年保障金计划(OldAgeSecurity,OAS)。加拿大老年保障金计划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至今已有80年历史,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资金来源是政府税收,以财政拨款的形式进行。老年保障金由养老金和养老补助金两部分

组成。依据法律规定,凡在加拿大居住满10年,年龄达到65周岁的老人,无论是否曾经有过工作,都可以从政府领取养老金。而对于生活水平低于政府规定的贫困线的老年人,除领取法定养老金外,还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补助金。对申请养老补助金的老年人的收入情况,由发放单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了解。加拿大老年保障金计划覆盖面之广、待遇之高和条件之优厚,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但是,其给财政造成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主要原因是加拿大老年人的比例在逐渐提高。政府在支付老年金上已出现赤字,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并采取了一定措施,如请地方和企业分担。同时规定:年收入达到53,000加元的老年人,每超过1加元,则从支付给他的养老金中扣减1加元;年收入达到85,000加元的老年人,则取消养老金待遇;养老补助金,以前政府限额为220亿加元/年,现在则调整为150亿加元/年。

2.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anadaPensionplan,CPP)。该计划产生于1965年,主要由联邦政府负责,各省具体组织实施。这项保险与劳动者的劳动有关,是强制性的,覆盖加拿大每个年龄在18——70岁的就业公民。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的资金来源有四个:雇主、雇员、自雇者的缴费和本项基金的利息。缴纳方式为雇主和雇员各缴纳一半(国家公务员由政府和个人分别缴纳),自谋职业者独自缴纳。由于该项缴费是免税的,所以有最高限额的规定。雇主和雇员缴纳该费的比例,最初为各缴3.6%,随着老年人比例的增大,近年来这一计划缴费的比例在逐步提高,2000年为7%。领取退休金的条件是:年满65周岁。如果65周岁以前就丧失了劳动力,则可提前领取;领取的数额按照缴费年限、退休前收入和其他因素,由精算师通过计算确定;不是所有工人都可得到该项保险;配偶可以分享这一权利。

3.私人保险或个人储蓄。私营保险又称“私营退休金计划”,主要是雇主为其雇员提供的。私营退休金计划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大多数雇主都为其雇员办理了这项保险。其缴费形式是,雇主给雇员缴纳或双方同时存储,自谋职业者则自己缴纳。前者可抵免税收,后者也可以适当减免税收。与此相应,退休后的收入则需要缴纳所得税。目前,加拿大雇主为雇员提供的这类计划共有15300个(含政府为其工作人员提供的),资金总量达5360亿加元。为了保证退休后生活水平不致下降,甚至有所提高,加拿大还有个人储蓄计划,参加该计划完全由投保人个人决定。

4.妇女享有养老保险的情况。加拿大妇女享受了各种养老金。在加拿大老年妇女的收入来源中,老年保障金(OAS)(包括养老补助金),形成了老年妇女收入的较大部分。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38%来自此项保险,与此相比,男性仅占21%。在加拿大退休金计划(CPP)中,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人的22%、65岁以上男性全部收入的21%来源于此。需要指出的是,1997年每个加拿大老年妇女接受的该项退休金年均比男老年少2,000多加元。在私人退休保险中,老年妇女的收入份额相对较少,1997年65岁以上妇女全部收入的13%来源于此,仅是男性此项收入比例的一半(27%)。总的来讲,在享受各种养老金方面,女性比男性低。

二、对劳动保障的社会性别分析及性别平等对策

许多人认为,社会保障在性别方面基本上是中性的,因为它使所有人受益。“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社会保护制度并不仅仅是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加深了这种不平等。在加拿大,无论是政府、学术界还是妇女组织,都敏感地注意到社会保障特别是劳动保障中仍然存在的不平等,注重寻找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以及在这一领域逐渐实现性别平等的策略。

(一)导致劳动保障领域中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原因

加拿大的社会性别专家认为,加拿大这个福利国家是被高度社会性别化了的,由于男女在社会中的不同经历,使一个表面上看来性别中立的社会保障系统,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社会性别专家们的主要分析如下:

1.劳动保障领域中的不平等是劳动力市场不平等的复制和强化。由于劳动保障机制是劳动力市场机制的补充和延伸,又由于加拿大的劳动保障是与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工资收人、劳动形式等密切联系的关联型缴费制度,因此,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必然反映到劳动保障体系中。首先,妇女在正式部门全日制就业的比率较低。在加拿大劳动力市场上,1999年妇女在非全日制(Part—timeemPloyment)就业者中占69.7%,占全部女性在业者的28%(男性仅占10.3%),临时工的比例也高于男性。由于申请就业保险规定劳动者在过去52周需要连续工作910小时(经常性就业保险金)或连续工作700小时(特殊性就业保险金),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临时工、家庭工等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工作的妇女,从事受保护就业工作的期限较短,因此,很容易被排除在劳动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妇女的收入低于男子。1997年,加拿大15岁以上妇女的税前年平均收入仅为男子的62%。由于就业保险、加拿大退休金计划等保险均与收入和税收有关,因此,妇女享有这部分保障的就低。再次,妇女在私人部门就业的机会较少。在加拿大,私人部门的雇主作为竞争手段和福利,往往为雇员缴纳各种保险,而加拿大在业妇女70%在公共部门就业,在私人部门工作的机会和比率都较男子低,获得这部门劳动保障的可能性也低。因而,社会保护或劳动保障实际上复制或加剧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遭受的不平等。

2.传统的社会分工或角色导致妇女在劳动保障中的不利地位。一方面,妇女对家庭、照顾孩子、照料老人有巨大的责任,导致了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妇女在家庭中的劳动又被看作私人领域的事情,不被当做社会贡献计入社会劳动并予以经济上的回报,导致了家庭妇女的贫困。此外,男子养家、妇女作为被养活者的社会角色模式又被作为多种保险或补贴的依据。加拿大研究者给我们分析了两个生动的例子:第一个,两个同样工种工龄的男女工人,都在工伤中失去了胳膊,因为角色关系——男子有养家的负担,每个胳膊的价钱(工伤保险)计算下来就不一样。第二个例子,工作着的母亲和上学的儿子都在车祸中丧生,因为男子有养家的责任,因此,就可能导致上学儿子的生命比工作母亲的生命贵重。此外,加拿大的一些社会福利或免税补贴,把补贴给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的那一份发给家庭中的丈夫。对此,研究者们认为,这种看似对妇女家务劳动的承认(实际上是基于男子养家的理念),是从依附其他供养人(丈夫)的权利派生出来的,在使妻子通过丈夫得到有限保障或福利的同时,也加剧了妇女对男子的依赖。带有变革性的做法是:一方面,应以个人权利为基础提供社会保障,改变妇女对男子的从属地位;另一方面,为妇女从事有酬工作提供各种激励和便利措施,这才是实现性别平等的真实基础。

3.性别角色和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妇女的影响。由于育龄妇女生育率下降、晚婚晚育、结婚和再婚减少、

同居迅速增加、婚外生育以及离婚率和分居率的急剧攀升,加拿大面临着家庭结构的重大变化。这些情况促成了单亲家庭尤其是单亲母亲家庭的增加。1996年,加拿大有945,000个单亲母亲家庭,占有子女家庭的18.5%,是1971年的两倍(9.0%)。山‘研究者认为,影响单亲母亲劳动力供给状况的因素很多,如劳动力市场情况、教育和培训服务、社会文化态度、育儿服务设施、工资水平、儿童抚养费支付情况、社会救助制度,以及获取工作的可能性与社会救助中忽略不计部分收人(即在家计调查中可忽略不计的收入金额)之间的联系等。因此,单亲母亲最为可能获取低于平均值的工资和中断就业,最为可能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非正规部门工作,最为可能被排除在关联性劳动保障之外,最为可能成为家庭主妇、寡妇、贫困者。这种角色的分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妇女无论在劳动力市场上还是在家庭中,都可能比男性发生收入无保障的状况。如果要解决妇女在收入保障方面的这些基本缺陷,就必须对社会保障制度做出重大变革。

4.妇女在社会发展项目中,在取得许多服务和权利、收益水平和再分配的获得方式上,处于不利地位。加拿大的劳动保障或社会保障是通过社会发展项目实现的,由于妇女在社会发展领域所处的边缘地位,就使得妇女在这些发展项目中比男性获得的利益更少。如对教育支持的项目,由于全日制男女教师在小学、中学的比例是39%:60%,在社区学院的比例是60%:40%,在大学的比例是78%:22%,即使在传统女性工作的教育领域,在高层次上也是男性居多,在教育发展项目中男性也是较多的获利者。在保健领域,女性常常是较多的受益者,但研究者也发现,女性住院较多,大部分是由于怀孕分娩的缘故,女性的预期寿命长但生命质量并不高。相反,妇女还不相称地承担了削减社会服务和其他社会政策的不利后果。

(二)加拿大改善妇女的收入保障采取的措施

1.将社会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政治、立法和决策的主流。联合国妇女十年(即第一、二、三次世界妇女大会),特别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后,加拿大政府成立了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它不仅履行了提高妇女地位的各项职责,更重要的是推动了将性别平等纳入政府各决策部门的主流。在我们访问的人力资源发展部、卫生部、人权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均有相应的负责性别平等的部门,有性别分析的理论框架和工具,有各项政策的性别分析、分性别的统计数据,有本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和指标,有实现目标的政策和预算。在各高级决策部门的女领导,不仅因为性别上是女性而被当选或任命,而且还因为她们具有社会性别平等理念和实现性别平等的行动,很多男性领导人和决策者也把推进性别平等当作天经地义而不是只说不做的事情。在法律上,妇女与残疾人、土著和可视的少数民族一起,被作为实现人权平等的四个重要群体。这使人感到,实现性别平等不仅仅是一个文明的标榜,而是要有政治意愿、政治智慧和机制保障的。

2.扩大在家庭中和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平等。采取实际措施以帮助男子和妇女把薪给就业与家务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并且支持妇女参加有薪就业。

3.扩大强制性社会保障以覆盖全体雇员,包括以妇女占大多数的特殊类别。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加剧和劳动就业矛盾的日益突出,不充分就业以及非正规就业、灵活多样形式的就业日益增多。因此,扩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也成为加拿大政策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比如,将就业保险、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等扩大到自营人员、非全日制就业的雇员、阶段就业、在私人家庭中就业的工人中,而妇女在这一群体中占大多数。此外,在加拿大最近有关(劳动法)的改革中,关于照料家庭成员的假期也有所增加,以表示对家务劳动的承认和关怀。

加拿大是一个资源丰厚、人口稀少的发达国家,在联合国计划开发署1995年的人类发展报告中,加拿大被列为人文发展指数排名第一(我国排名第111)、性别发展指数排名第九(我国排名第71)的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也有悠久的历史,被加拿大人自豪地称为福利国家。加拿大与我国的国情有较大的不同,加拿大的劳动保障经验不能简单照搬。但是,加拿大所走的弯路我们应当尽量避免。

第3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关键词:国际贸易;受益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当今世界各国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在国际贸易中因买卖双方不同处一地及特殊的支付方式带来的贸易摩擦和贸易风险也随之加剧。尤其对卖方而言,是否能及时全额地收到货款显得极为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独立于贸易合同,把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间的银行信用,解决了国际贸易双方的互不信任的矛盾,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目前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商界等统一执行的是UCP600,在原有UCP50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使条款的解释更加准确、清晰易操作,但随着各国间的贸易交往的频繁加剧,也有不少国外进口商利用信用证的模糊条款进行贸易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范国外进口商利用陷阱条款损害出口商的利益,做到安全收汇,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证作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特殊支付工具,它具有三方面的特点:(1)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要无条件付款,就是说银行是评单付款而不是见货付款,这就使进口方在提货之前对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能确定,这无疑加大了买方的风险,所以他们在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时会想方设法与开证行设立陷阱条款,致使受益人提交无不符点的单据变得困难,银行借以不符点拒付货款或等待开证人的指示拖延付款来保护进口方的利益。(2)信用证的传递和处理是完全的单证交易,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货物完全分离。如买方付款赎单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一致,只能向卖方索赔与银行无关。这一系列的矛盾和惯例的缺陷很容易使各方背离诚信。(3)信用证的结算依据是银行信用,银行履行第一付款人义务。卖方一旦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倒闭,卖方也能从银行取得收款保障,除非单据有不符点,银行退单拒付,卖方评持有的单据再去主张货权,信用证对卖方的利益提供了保护,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从信用证的特征来看,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安全及时收汇提供了充分地保障,但对买方是否收到与合同规定一致的货物却存在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联合银行设立信用证隐蔽条款就成为普遍。在目前市场多变、贸易背景、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出口厂商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在多年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发表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到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FOB贸易方式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通知卖方船名、装船地、装船时间等,船况及所租船只的船龄都是由买方控制,卖方只是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风险交由买方负责,这时买方是否及时为货物投保变得尤为重要,一旦漏保,买方遭受损失,对卖方是否能及时收到货款构成了不可控的风险。前面我已提到了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因隐蔽条款的设立,开证行出于保护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利益,会以提出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这虽然是有背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惯例是见单而不是见货,哪怕是单据的真实性银行都无权验证,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无条件付款。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根据信用证的隐蔽条款指使银行挑不符点来拒付,现今这种做法已不是个案。FOB条件下对卖方不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及时取得运输单据往往困难。因为FOB是买方负责租船支付运费,船长或船东通常是在租船方支付了全额运费后再签署提单,若买方未及时支付运费,卖方就拿不到提单,提单是单据中象征货权的重要单据,能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按时交单变为受买方的制约,即使拿到了提单,有可能是不清洁提单,即大副在提单上有时加不良批注,这往往是受买方要求,因为有了不良批注就已构成了明显的不符点,遇行情下跌时进口商不会接受不符点银行会退单拒付,使卖方处于更加被动地位。FOB支付方式下的另一不可控的风险是当市场行情突遇变化时,买方会利用提前或拖延派船的方式规避风险。尤其当买方是中间商时,他们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一旦预测市场行情是下跌走势,就会拖延派船或迟迟不派船,致使卖方货物压港造成支付大量堆存费,汇款周期拉长。当逢市场行情上涨,进口商会积极催促卖方交货尽早派船以赚取市场上涨的利润。很明显,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买方牵着鼻子走。能不能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呢?可以,对卖方来说要想处于主动地位,应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地签订CFR或CIF条款。卖方负责租船,CIF方式更为稳妥,卖方负责购买保险。这种方式即解决了能否按期派船的问题,又解决了货物装上船能否及时拿到签署的提单问题,卖方租船,自己能掌控付运费的时间,只要货物完好无损,拿到合格的清洁提单已不是问题。CIF对于规避市场行情风险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预测市场下跌时卖方积极找船,近早装走货物,避免了买方不要货而遭受损失,起到了保障收汇的作用。

二、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进出口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往往是进口中间商,不是真正的下游买家,他们往往依据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先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给出口商,由于还未有真实的买方,中间商在信用证条款中加些隐蔽条款来为日后拒付留条后路,遇行情上涨,进口商低价拿到的货在市场上高价卖出赚取高额利润,即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瑕疵有不符点也已不是问题,自己已赚取了丰厚利润,付款赎单接受不符点。遇行情急剧下跌时,若中间商信誉差,实力弱,在与出口商订货时还未寻找到下游买家,自己先以较高的价格订了货,这时精心设计的陷阱条款就派上了用场,尤其是小中间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借以拒付货款或者趁机向出口商提降价,在这种单据有不符点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变为可能。市场下跌,出口商只好被动接受降价,否则退单退货,一旦发生退货,再转卖遭受的损失更大。为避免被进口商牵着走的被动局面,尤其是对大额的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应在订立合同前委托信用咨询公司开展对进口商的信誉调查,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提出开证要求,以避免日后发生此类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信用证条款审核

不管是与什么信誉等级的进口商签订合同,信用证在确保出口商拿到货款的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开证行的选择上可以依据在国际上的银行信誉排名选择规模较大、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信用证一旦开出,在审核条款上要严格把关,哪些单据是出口商做不到的或可能会产生单据之间相互矛盾的,应要求开证人立即做出修改,待修改收到后再安排生产、发货、装运货物,免去日后产生单据不符的风险。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第4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关键词:海上责任法 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

为了保护本国托运人不会因为提单中的管辖权条款而必须在外国法院提起货物索赔诉讼,从而产生昂贵的诉讼费用和种种不便,加拿大议会于2001年通过了《海上责任法》。然而,2006年8月,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对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一案的判决却削弱了该条款的效力。

一、背景介绍

本案涉及从纽约到蒙罗维亚港的海上货物运输。托运人MAGIC SPORTWEAR主要营业地在纽约,收货人BLUE BANANA主要营业地在蒙罗维亚。本案将前述二者合称为"托运人" 。托运人、货物都与加拿大没有联系。承运人OT AFRICA LINE LTD总部位于伦敦。本案中的货损索赔诉讼是由位于加拿大多伦多的保险公司在根据保单赔付给收货人之后,行使代为求偿权而向托运人提出的。提单于2002年2月5日签发,运费已经支付给OT AFRICA LINE LTD。提单中载有法律和管辖权条款:(1)任何与提单运输有关的索赔或争议应适用英国法,并由伦敦高等法院管辖(2)本款规定与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

二、案件经过

2002年3月,货物到达蒙罗维亚,托运人宣称货物损失。

2003年8月1日,货物保险人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对承运人提讼

2003年9月3日,承运人在伦敦,要求法院宣告托运人的货损宣告是错误的,并要求对托运人及其保险人发出禁诉令,禁止他们在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

2003年9月8日,承运人获得英国法院的暂时禁诉令

2003年9月9日,承运人向加拿大法院抗议,要求停止托运人对其的诉讼。

2003年12月1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的首官驳回了承运人的抗议

2004 年8月2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O'Keefe驳回了承运人对首官拒绝停止诉讼的命令的上诉。

2004 年11月3日,英国高等法院签发了对托运人的禁诉令。

2005 年6月13日,英国上诉法院驳回了托运人对签发禁诉令的上诉。

2005年6月15日,承运人向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被延期审理,等待英国贵族院对托运人就英国上诉法院支持禁诉令向其申诉的处理结果。

2005年12月9日,英国贵族院驳回了托运人就英国上诉法院支持禁诉令而向贵族院作出的申诉。

2006年6月21日,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了承运人的上诉。

三、争议焦点及判决

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

(1)加拿大2001年《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① 是否剥夺了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985年加拿大《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1款②享有的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加拿大法院为不方便法院?

(2)假设在加拿大法院是不方便法院的情况下,第46条第1款没有剥夺法院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那么不方便法院原则、双方当事人自由选择法院、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认定英国高等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判决三者中何者为重?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认为:

(1)加拿大《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并没有剥夺联邦法院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理由是:一,《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并没有规定一旦第46条规定的某个行使管辖权的条件得到满足,原告选择的法院就必须管辖。该款仅仅只是规定,当满足条件时,原告可以选择在加拿大法院;二,该款规定并没有明确表明剥夺了加拿大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根据1985年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1款享有的决定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若要剥夺法院的这种对其自主控制诉讼程序至关重要的权力,必须使用比第46条第1款更为明确具体的用词;三,如果将第46条第1款解释为默示地剥夺了联邦法院以另一法院为更方便法院为由而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将会产生不恰当的后果,这将成为一个先例。

(2)事实上,《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1款没有违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先前的案例中确立的国际礼让原则。在决定哪个法院是方便法院时将英国法院的判决考 虑在内也没有违反加拿大议会的立法目的--议会制定第46条的目的在于保护加拿大本国的货物进出口贸易商及其保险人的利益。当保险货物、装卸港、托运人都与加拿大无关时,议会便不愿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即使该保险人是加拿大保险人。因此,应更多考虑根据专属管辖权条款认定英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3)与加拿大法院相比,英国法院是更方便法院。与加拿大有关的连结因素很少且都不重要,而与英国有关的连结因素更为重要。包括:

a.国际礼让原则③

b.当事人选择英国高等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c.合同双方选择受英国法的约束,在英国法院,法官们对英国法更为熟悉

d.承运人的总部位于伦敦

综合以上原因,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判决中止托运人的诉讼。

四、评价与总结

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在OT AFRICA LINE LTD AND OTHERS 诉MAGIC SPORTWEAR CORP AND OTHERS案中的判决是正确的。《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只是给予加拿大法院一个可能的管辖权,它没有剥夺加拿大法院以不方便诉讼法院为由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加拿大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严重削弱了《海上责任法》第46条的适用性。在此案之后,其他案例中的托运人在试图依据第46条在加拿大法院提讼时,承运人就会根据提单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条款在外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而且还可能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要求加拿大法院中止诉讼程序。

也就是说,《海上责任法》第 46 条只是给与索赔人一个能够在加拿大法院的机会,而索赔人能否违反约定的外国法院管辖权选择条款而在加拿大将取决于该法院是否是不方便诉讼法院,而不是直接根据《海上责任法》第46条的规定就可以在加拿大法院。在该案中,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都与加拿大没有联系,根据不方便诉讼法院原则加拿大是不方便法院,因此得出这样的判决结果。

注释:

①《海上责任法》第46条第一款:"如果不适用《汉堡规则》的水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合同引起的争议的审判地或仲裁地在加拿大以外的其他地点,则原告可以在有资格裁决争议的加拿大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审判或仲裁的诉讼程序,只要合同中同意将争议提交加拿大解决,并且:

(1)合同中的实际装卸港或预期的装卸港在加拿大;或

(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在加拿大有住所或营业地、分公司或机构;或

(3)合同在加拿大订立。"

②《联邦法院法》第50条第一款:"在下列情形下,联邦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可以任何原因或方式行使其中止诉讼的自由裁量权:

(1)争议正在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或

第5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关键词:就业;现状;对策研究

众所周知,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解决就业问题是一个极其困难,需要长期加以重视和解决的难题。而我国政府近些年对就业问题的关注也提到了方面取得举世瞩目成就的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当前仍面临巨大的就业压力。

一、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将长期并存

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一五”期间我国城乡每年新增劳动力2,000万人,城镇每年新增1,000万人,加上需要再就业的下的需求看,随着国民经济增长而带来的就业岗位每年仅有800~900万个,加上补充自然减员,共计安排就业1,200万人左右,仍有半数人员面临失业的风险。而在农村,虽然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转移了2亿人,但由于土地容纳的农业劳动力有限,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有1亿人以上。从总体上看,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劳动力转移将进入一个平稳渗出的状态,城乡劳动力同时供大于求的态势将在相当一个时期内存在。

二、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主要是政府兴办,由于一些人力、物力的条件限制,其功能并未得到有效发挥。而与此同时,一些非法中介机构乘虚而入,虚假招工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屡见不鲜;另外,一些中介机构或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性别、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而歧视甚至剥夺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在一些地区,某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没有正规的劳动合同,只有一句口头协议了事。工人干完了活,却拿不全甚至拿不到该有的工钱,而法律对这种非正式的口头约定无法实施有效保护。由此,只有严格规范用工合同,明确界定劳资双方的权责,才能真正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进而增强劳动者对外出务工的信心,促进劳动力资源的正常合理流动。

三、对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还不成熟

自从实行市场经济以来,我们对培训工作的重视不足,培训的体系还不健全,政府补助的资金少、培训人员比例偏低、手段相对落后,使得劳动力供求无法有效对接,就业市场始终不温不火,这也是造成就业供求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例如,目前不少的大学毕业生找不到工作,而企业又缺乏所需人才,这是教育培训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体现,这便要求我们对人才的培养教育要有前瞻性、计划性。对产业结构升级中可能短缺的工种提前做出预测,提早制定培养计划,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变被动为主动。再者,要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具有实际操作经验的短缺型人才的培养。为此,企业内部也要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另外,我国还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消化,部分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需要再就业的问题,对于这些大龄的无特殊专业技能人员的培训和安置问题,政府要承担应尽

(一)借鉴国际经验,加强法制建设

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世界上已有6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英国于1911年颁布的国民保险法被认为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起源,后来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其做法,逐渐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为适应经济转型和市场转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我国于1998年1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之后随着条件日益成熟,2007年8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指明了促进就业的方针和相应的一些就业制度和部门责任。《就业促进法》的施行有利于建立一个就业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政府明确所履行的职责和社会各方面参与就业促进工作。未来随着法制环境的改善和相应配套政策的实践,我国失业保险法律必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体系的建立也将走向更加规范化的道路。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劳动行,促进就业工作

由于就业问题的重要性,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就业和治理失业的主要责任,这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政府首先应积极发展经济,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抓紧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和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农民工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以解决部分劳动力因缺乏技术而无法就业的问题;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教育部门和各院校应重视岗位需求的调查,根据社会需求调整招生规模和专业比例,鼓励大学生参与加入志愿者工作岗位和下基层工作;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同时,要注重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为科技人才提供就业岗位。作为具体负责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方面要大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制定好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培养造就一批知法、懂法、善于执法的干部队伍;另一方面要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快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

(三)转变观念,动员社会各级力量,大力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创业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给钱给物,不如给一个创业环境、创业条件。这就要求政府把重要职责,努力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提供就业服务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激发更多的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从就业者来说,也应当从实际出发,转变就业观念,降低就业期望值。不能眼睛只盯着机关、外企、高收入单位和轻闲的工作,自主创业、弹性就业、到农村和基层工作,都是可以考虑的选择。以后如遇到合适的机会,依然可以进行调动、竞聘和再就业,以取得更理想的工作岗位。

(四)强化就业援助,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第6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长久以来,保险似乎成了一个讳莫如深的词语,只要有一个人说“我是卖保险的”,人们首先就会先入为主地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对他唯恐避之不及。人们的这种观念,有些是因为曾经买过保险产品而没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务,有些是因为曾经被某些人纠缠得不胜其烦,而有些则是因为其他人口耳相传保险的种种不是,从而产生这种不信任感。“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都是收钱的时候给你笑脸,理赔的时候给你坐冷板凳”“有责任免除当初也不和我说清楚,人也不知道换了多少个”。这些负面的评论,经常充斥我们的耳朵,就难免会对保险产生怀疑。

我们知道,保险产品是一种诚信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给予理赔,帮助投保人度过难关。这种产品和其他企业卖的产品不同,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凭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保险的不信任,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经常感觉碰到一面摸不见的墙,保险销售异常艰难。

二、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产生于不同时期,按照人们接触保险的过程,我们分别从展业期,保险生效期,理赔期三个时间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期间,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不诚信现象,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展业期。展业期是人们接触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在这个期间,保险营销人员(主要是保险人)给客户推销所卖产品的公司,介绍保险产品,促成保险交易。根据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保险人没有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从客观原因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非常专业,内容冗长复杂、术语连篇累牍、措辞生僻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即使是保险业内人士也会有不理解的时候,另一方面,保险的专业词汇有的时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险人本身业务不精,对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最关键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法及比例、特别约定、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不熟悉,也没能认真研究,无法和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导致客户的误解。比如某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只承保伤残风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如果人没有解释清楚,就会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2)某些保险人道德素质不高。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是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只卖贵的,不卖对的,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退保时关于退保费的问题,很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才发现退回来的钱远远低于自己所交纳的保险费,而有些险种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些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对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保险人没有和他们说清楚。因为人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收入的,如果把这个事实告诉客户,可能会使客户打消买保险的念头,从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佣金,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做出故意隐瞒的行为。

(3)人引导客户填写虚假资料。在客户同意买保险后,人一般会让客户填写一份投保书,里面的资料都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关系到这个客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能够承保。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①部门审核这个客户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会白费。为了获得佣金,有些人会让客户把一些重要事实隐瞒或者写上虚假的资料。业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当初误导自己的证据,最后往往是客户不仅拿不到赔偿,还白白支付了保险费。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以就会有“当初骗我买保险,有事情时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想法,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人过于纠缠。即使是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人还是坚持要说服客户购买,甚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户反感。

2·保险生效期。人身保险除短期险种外,保险期间一般都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生活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变更家庭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这些内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为疏忽忘记续交保费,而保险公司又因为联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头保人,则可能会引起保单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可避免这种情况。可实际上,保险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这些人又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动频繁,他们经手签订的这些保单都成了“孤儿保单②”。业务员频频跳槽,保单长时间无人问津,即使保险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这些保单,但因为这些人拿到的佣金是后续佣金(首期保费的5%~10%,且逐年递减),远低于新保单所得到的佣金(首期保费的20%~35%),所以他们往往会把精力放在开拓新保单上,而忽视对旧保单的维护。据上海保监局统计,目前上海各寿险公司中,除少数经营时间较短者之外,“孤儿保单”在保单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间,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理赔时。理赔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理赔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个激励机制,来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金额。如某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理赔部门员工的奖金和拒赔的金额相关连的,拒赔的金额越高,拿的奖金也会越多。这个规定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骗保导致的理赔支付,从而在大范围内保证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理赔人员可能会让那些本应该得到理赔的案件以拒赔结束。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单纯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判定是否赔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个客户抱怨很多的是理赔程序麻烦的问题。因为客户一般不是保险业内人士,所以对索赔时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这个时候就需要人协助办理。而人流失严重这么一个现象使得很多客户得不到帮助,和人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索赔可能大费周折,再加上理赔时间长,这就难免给客户“保险公司索赔难”的印象。

三、针对不信任的解决办法

目前,社会对保险业满意程度褒贬不一,消费者的投诉时常存在,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也为了保险业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有必要对目前保险业不够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证上岗率,持证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提高持证率也就是提高人的业务水平。第二,加强人信用体制建设。应建立保险人信用数据库,客户通过访问这个数据库,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奖惩情况。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公开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户选择优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惩罚职业道德差的人、约束违规行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职业道德素质。中资寿险公司过去给人的培训几乎全是灌输销售技巧,是以如何卖保单为主的,对于人的道德教育却不多,人职业道德良莠不齐。提高人职业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那些思想素质比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人员队伍中来以外,还要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通过新的学习,来协调人职业与利益的关系,以达到职业和事业的平衡。第四,明确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没有把保险作为终身的事业,缺乏长期创业的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短视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人队伍进行精简,将素质低的、职业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险市场,然后对剩下的人进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险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转换到保险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合法员工。第五,改革佣金制度。首期佣金高而后续佣金低的现象使得人只顾开发新保单而忽视旧保单的维护,造成服务质量低下。保险公司应降低首期和前几年的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

2·理赔环节外包。

在发生保险索赔的时候,不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对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把判决的权力交给与合同无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降低客户的投诉率。虽然保险中介市场上有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但大部分的业务都集中在了产险市场上,对于人身保险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的精力处理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业务分出去,因为第三方的判决保人比较信服,比较不会引起很大的纠纷,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从一堆的理赔纠纷中抽身出来,更好地设计自己的产品,提高对保户的服务,从而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注释]

①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②保险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通常是指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保险人以前所销售的有效保单。由于这些保单的客户往往难以得到良好的后续服务,因此被称为“孤儿保单”。

[参考文献]

[1]马莉娜·信用查询倒逼保险人诚信[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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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柱,纪琼晓·论保险市场误导消费的行为[J]·金融与保险,2005,(5):155~157·

第7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业务统计数据

2011年无锡局共检验进口羊毛1790批、重量32683.5吨、金额23060.0万美元。检出不合格羊毛137批、3050.7吨、2150.5万美元,不合格提赔金额21.3万美元,不合格批次主要来自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加拿大、美国、南非、乌拉圭、西班牙、加拿大、英国等14个国家。

1.业务统计数据对比。2011年进口羊毛检验与上年相比批次、重量同比分别减少12.2%、8.5%,金额同比增长22.7%。检出不合格批次、重量和金额分别占检验总量的7.7%、9.4%和9.3%;不合格批次、重量分别同比减少4.9%和1.6%,金额同比增加55.9%。进口羊毛品种中:含脂毛1786批、32604.8吨、23030.9万美元,批次、重量分别同比减少12.1%、8.2%,金额增加23.0%;洗净毛4批、78.8吨、29.1万美元,批次、重量、金额分别同比减少42.9%、50.8%和46.1%;羊毛条为零批次。

2 综合分析。(1)质量状况综述。无锡检验检疫局紧紧围绕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要求,以“质量提升”为主题,巩固和扩大“质量和安全年”活动成果,全面提升进口羊毛质量和检疫安全监管水平,严格加强对进口羊毛的检验和检疫监管,严把进口羊毛检验质量关,提升服务企业水平。2011年共检出品质有质量问题的不合格羊毛137批,金额2150.5万美元,为经营公司和涉外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切实维护我国合法经济权益,把关得到明显成效。今年下半年,为中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处理了一批典型的国际贸易商业欺诈案例,为经营公司成功索赔15万元人民币,全年共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约300万元人民币。(2)检验情况分析。2011年进口羊毛与上年比较批次、重量分别有一定幅度的减少,金额有所增长。从贸易国家进口量分析,进口量占据前五位国家分别是澳大利亚、新西兰、比利时、西班牙、乌拉圭,计1576批,占检验总批次的88.0%,澳大利亚依然是今年进口羊毛数量最多的国家,占检验总批次的67.4%,同比上升6.8个百分点;其次为新西兰,占检验总批次的10.8%,同比上升2.0个百分点。

进口羊毛批次减少的主要原因:一是兄弟局送样批次大幅度减少,尤其是张家港局送样为零批次;二是无锡口岸检验品种比较单一,洗净毛及羊毛条逐年减少,主要以原毛洗毛加工为主;三是无锡地区毛纺企业除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外,几乎都已转型生产;四是无锡协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线上使用的毛条为空心球,无锡地区无空心球羊毛条生产加工企业,企业进口的含脂毛只能送往外地加工。

2011年检验的1790批进口羊毛中,检出不合格137批,3050.7吨,2150.5万美元,不合格批次、重量、金额分别同比上升0.6、0.9和2.0个百分点。由于检验品种比较单一,不合格检出批次均为含脂毛。

从进口贸易国家分析,进口检验批次不合格率前五位的国家是意大利、阿根廷、荷兰、乌拉圭、加拿大;不合格出证批次前五位的国家是澳大利亚、新西兰、乌拉圭、意大利及英国、法国及西班牙。

检验监管工作建议

1.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领会,不断提升检验监管水平。一是明确检验检疫监管职责,增强风险防范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风险和责任意识,对辖区内进境动物毛类检验检疫情况加强风险研判,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措施。加强进境毛类检疫单证、装箱单、合同和发票等检验检疫单证的材料审核,严防疫区相关毛类报检入境。二是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进境毛类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日常监管,认真做好原料和成品的出入库等记录,对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实施检疫处理。对企业质量监督员进行备案,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项,应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确保企业持续符合有关要求。三是掌握进境毛类货物流向动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加强与海关等部门配合,积极协助检疫部门打击通过夹带、瞒报等方式进口疫区毛类产品。检验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2.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提升法制工作实效。为进一步推进质检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质检总局“法制立检”和省局“打造法制质检样板区”的工作部署,根据无锡检验检疫局法制样板建设推进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能,增强检验人员的行政执法素质,提升法制工作实效。按照法制样板建设工作要求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商检法》及其《商检法实施条例》和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加强法治质检建设的指导指南》;二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与检验检疫流程开展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做到检验合法、程序规范、数据准确;三要加强进口羊毛流向和审批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发生随意更改进境羊毛流向;四要充分利用口岸内地联合执法系统发现违法线索,积极查处案源。

3.加强进口羊毛风险信息管理,提高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为提高检验检疫实验室检测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水平,夯实实验室管理基础,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优化风险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科学和准确,根据总局《进出口工业品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和《江苏进出口工业产品风险信息处置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对进口羊毛检测与管理工作中风险的收集、整理相关风险信息,如收集、分析总局警示通报、全省系统实验室CNAS认可/计量认证评审情况通报、全省系统实验室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本实验室内审、管理评审及接受外部审核、省局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等,主动加强风险分析,指导和监督检验监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措施,提高检验监管人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尽可能避免发生风险事故或减少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2011年10月至11月,无锡检验检疫局在进境羊毛检验监管中接连发现7批进口羊毛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锡局纺检中心根据实验室检验数据,及时对外出具了索赔证书,为进口企业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成功索赔15万元人民币。

第8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今年9 月~ 10 月,魁省移民部将在亚太地区开展一系列高规格的投资移民讲座,北京讲区是第二站;讲座当天,魁省移民部香港移民局现任局长、现任移民官亲自到场,就当前魁省的最新移民政策、案件审理现状、投资移民文件准备以及近期实施的新文件清单等事项,进行了重点介绍。

会议期间,北京和中移民专家与魁省移民官员进行了亲切的交谈,并就魁省的具体移民事项展开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现场气氛非常热烈。更多最新魁省移民政策与信息,可致电北京和中公司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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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大陆的欧洲风情――魁北克

1. 多元文化的汇集地

加拿大魁北克省继承了法国的传统和文化,又沿袭了英国的议会制度。加上近年来的移民潮,魁北克省的国际色彩越来越浓,它充满活力、对外开放,是一个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生活水准属世界一流。

2. 辽阔的地域

魁北克省地域辽阔,面积达166 万平方公里。它的面积相当于3个法国或5个日本,是英国的7.3倍。魁北克省的土地约有一半被森林覆盖,80%的人口生活在南部圣劳伦斯河沿岸地区。气候宜人,四季分明:春季风和日暖,夏季艳阳高照,秋季色彩斑斓,冬季白雪皑皑。

3. 完善的福利制度

魁北克省具有根据平等原则建立起的十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所有魁北克省公民,不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可以参加公共住院保险和医疗保险,从而享受免费的医疗及免费的住院治疗。

4. 发达的国际贸易

魁北克省加入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它为魁北克省的服务与产品打入美国和墨西哥市场提供了便利。现在魁北克省已经成为北美一个重要的贸易伙伴,它对美国的商品销售已经超过了台湾、英国和韩国,成为美国的第六大供货地区。

5. 完备的基础建设

魁北克省地域广阔,因此建立了高效的现代交通运输和通信网络。公路网和铁道网遍及魁北克省所有地区,并与加拿大和美国的大城市相连接。圣劳北美大陆的欧洲风情――魁北克伦斯河沿岸的十来个深水港全年开放。此外,魁北克省的基础设施还包括3 个国际机场和100 多个地方机场。

6. 国际金融中心

金融市场对保持魁北克省的经济活力起着关键的作用。蒙特利尔是公认的、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魁北克省拥有加拿大11 家特许银行中的8 家,19 家外国银行(其中的10 家已将它们的加拿大分行或总行设在魁北克省)。

7. 一流的生活水平

魁北克人享有世界第一流的生活水准。魁北克省的人均收入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居第13 位。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值标志一个国家的富裕程度,而魁北克省的这项指标排在世界上最富裕国家里的第16 位。

项目简介

加拿大魁北克省拥有独立于加拿大联邦的移民甄选准则。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对申请人的净资产及投资额的要求与联邦投资移民条例相同,但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允许本省基金向移民申请人提供贷款。由于加拿大允许居民自由迁移,选择魁北克省投资移民计划的移民,并不需要定居在魁北克省,也可以自由选择居住在加拿大的其他地方。相对联邦而言,魁北克省投资移民条例具有更为快捷、宽松和灵活的优势,也是移民配额以及申请人数最多的加拿大移民项目。

加拿大魁北克省移民局近来对于投资移民有逐步提高标准的趋势,是否提高申请者总资产要求的议题一直在讨论之中;2005 年4 月公布了有关“家庭财产”的新定义,中心思想是不承认夫妻共有财产;2006 年10 月,魁北克省又推出了新的打分标准,主要是针对个别既无学历又年龄偏大的申请人增加了难度。

项目优势

1. 投资移民政策稳定,在所有国家( 如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 的投资移民中,加拿大投资移民的成功率最高。

2. 对申请人无英语要求。

3. 申请人有权选择和决定是否在加拿大做生意。

4. 申请人可选择在加拿大的任何地方居住或工作。

5. 面试通过后才进行投资,投资由政府担保,风险为零。

6. 一人成功,全家均可同时获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

7. 免征遗产税――个人财富可全部留给子女。

8. 移民成功后,孩子可享受中小学免费教育。

9. 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仍可保留中国国籍,继续在国内经商和生活。

10. 与加国公民同等享受社会福利( 免费医疗、养老保障、失业救济、教育培训等)。

11. 持有加国护照,免签证自由出入世界100 多个国家。

申请条件

1. 拥有80 万加币以上净资产

2. 具有三年以上全面的工商管理经验

投资方式(两种任选一种)

第9篇: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工程风险是总承包商面临的潜在的意外损失,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管理和防范,很有可能酿成严重的后果,并付出惨痛的代价。工程保险就是最为直接的风险管理和转移的手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划和购买相应的保险,可以将很多威胁企业或个人利益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可通过损失赔偿来保障企业或个人免受经济损失。

一、工程保险概述

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保险市场。1929年英国保险机构对当时正在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一切险保险,从而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历史先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大规模的重建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等建设市场的主体面临着难以承受的巨大风险,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工程保险业务应运而生,并得以迅速发展。

我国正式开展工程保险业务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为了引进外资,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世行、亚行等)贷款进行国民经济建设,工程保险和工程保证担保作为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被引入我国。目前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工程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我们熟悉的保险,按照其保障范围通常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人身保险,包括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第二类是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等;第三类是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保险涉及到上述三大类所有保险的内容。

按照保险的法律性质,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一般而言,强制保险是项目招标(或合同)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承包商投保险种,其保险费包含在标价中,最终是由业主来承担的;而自愿保险是承包商根据工程情况,经过风险分析后自行购买的保险,其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在国际公开招标,特别是使用“世行”和“亚行”贷款的工程项目中,对强制保险都有明确要求。

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可根据其对风险的评估分析,拿出风险管理决策方案,并自行购买相应保险。

二、运用保险手段加强风险管理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内部的政治、经济结构不断发生变化,部门、行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各种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大大增加,尤其是近代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所导致的买方市场,使企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再加上需求变化的日新月异,产品寿命和技术更新周期日益缩短,使产业投资和工程承包的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对于工程承包风险的分析研究自然成为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课题。

在工程建设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必不可少。所谓风险管理,就是承包商对潜在的意外损失进行辨识、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即在主观上尽可能有备无患,或在无法避免时亦能寻求切实可行的补偿措施,从而减少意外损失,或进而使风险为我所用(科学利用风险进行工程索赔)。

目前国际工程市场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传统的国际工程承包分工比较专业,比如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是由业主委托的咨询公司进行的;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是由业主进行招标,再分别由设计商、设备供应商和施工承包商来完成;项目完工后由承包商交付业主去进行经营管理。而当今的国际承包工程正逐步向大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的方向发展,EPC(设计―采购―施工)、BOT(建设―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等带资承包工程建设方式已被广泛应用。这对国际工程承包的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国家为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以及促进工程承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每年都要拿出数百亿人民币为外资和外经项目提供信贷支持。这就是我们熟悉的出口买方信贷、出口卖方信贷和政府优惠贷款。使用上述资金开拓国际市场为工程承包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商机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在中电公司执行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大部分是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项目。而这些项目所在地大多为第三世界国家,其中大部分是“世行”评级中标明的高风险国家,如古巴、苏丹、伊朗、老挝、柬埔寨等。在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合作中,反映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1.业主方通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程序不了解,特别是对融资操作不清楚,甚至对支付出口信用险的保费不理解。这就要求承包商提供必要帮助和做说服工作,甚至要代业主方策划,并替他们完成一些工作。

2.业主方没有能力按照国际惯例编制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也无法拿出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更没有钱聘请工程咨询公司承担上述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以上工作只能由承包商完成。而承包商由于受自身条件的限制或本身能力不够,在急于对外签约的心情驱使下,使编制和最终签署的合同文件往往很粗糙,不规范,存在忽视风险管理的问题。

3.由于这些国家经济落后,办事效率低下,造成在前期开拓工作中,承包商无法获得必要的基础文件(国家资源、自然条件、地质勘探、发展规划等)及法律法规文件等。这为以后合同履行埋下了风险隐患。

4.业主方对工程建设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也没有钱聘请监理公司。但所有的问题和责任均要求工程承包商来承担,包括由于业主方面原因造成的困难和损失。如合同中责任界定不清,后果将很难预料。

5.业主方有时会成为项目的分包商,或指定本国的企业作为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工作。由于这些分包商的能力不够,很可能给工程造成损失,也要由总承包商承担责任。

6.受国别政策的制约(办理出口信用保险指标),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出口信贷项目的前期开拓、合同执行以及还款需要很长时间(通常在10年以上)。在整个实施过程中,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时刻伴随着承包企业。

从上述情况看,由于我们经常面对的是对技术和管理不熟悉、办事效率低、经济实力差,甚至腐败的业主;再加上漫长的合同周期,使承包商始终处于各类风险的包围之中。所以迅速提升工程承包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落实风险防范、风险控制、风险转移和风险利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保险是迄今采用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对于工程承包企业来说,保险的重要意义在于以极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安全。

三、投保工程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运用保险手段,提高工程风险管理质量方面,大家已取得共识。接下来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何选择投保险种,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风险,同时保费支出又能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1.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即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将会出现的各种不确定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各种影响和影响的程度,进行认真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通过对那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关注,对可能发生风险的影响的揭示,对潜在风险的分析,以及对自身应对风险能力的评估,来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国际上对工程风险的分析研究已有多年历史,各国都已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已总结出来并普遍采用的方法有调查和专家打分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统计和概率法、敏感性分析法、蒙特卡洛模拟法、CIM模型等。

2.通过对工程风险的分析和评估,制定出完善的风险管理决策方案。对于那些发生机率高、损失金额较大,采用其他防范措施(保函、分包、管理等)无法避免的风险,要通过投保工程保险来解决。

3.在工程建设中,要按合同规定投保强制性保险。但同时也要针对项目的整体情况,依据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自愿办理有关保险。如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规定了除外责任,即由于战争、罢工、命令停工、被保险人失职、设计错误、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等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这就要求承包商根据项目情况,通过办理附加险的办法来规避战争、罢工等造成的损失;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来规避设计错误、监理错误等风险。

应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利用出口信贷的工程项目,如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对保险做出明确规定,承包商也应办理必要的保险。千万不能为了省事省钱,而抱有侥幸心理,一旦风险发生,轻则损失利润,重则给企业带来灾难。工程承包项目中,有的合同在保险条款方面规定的不清晰严密,在合同执行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和改进。

3.应针对国际工程承包的特点,合理选择投保的险种,努力争取在获得良好保险服务的同时,尽量节省保险费支出。具体方法如下:

(1)投保主要险种时,根据工程需要适当增加附加保险。有关主要保险目的,也可以通过附加保险体现。

(2)在投保时,应根据工程的进度,工作的性质,投保的金额,险种的保费等诸多情况,综合分析分段投保。即利用成套的概念降低保费成本。

(3)根据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设定投保险种免赔额。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免赔额,工程本身部分是保险金额的0.5―2%,施工机具设备部分是保险金额的5%。免赔额的高低直接影响保费价格水平。所以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免赔额可以大幅度降低保费支出。

(4)对于发生机率大的风险,在投保时可适当增加保险金额。这样不但可以防范风险,同时还可以在保险赔偿时获利。中电公司在出口货物远洋运输方面(按货值110%投保),有保险索赔获利成功的案例。

(5)在工程预算中适当降低不可预见费的比重。因为保险费的增加,意味着许多不可预见风险已得到规避,所以可适当减少工程不可预见费。这样不会由于保费增加而影响企业市场开拓的竞争力,以及工程的项目管理和考核。

(6)国际工程赢得的利润,通常要在项目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且税率均在20―30%之间,甚至更高。而保险费在世界各国都是可以计入企业成本的。所以在核算投保成本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7)作为国际工程承包商,可以选择与国内、国外知名保险公司合作,以降低保险成本。

4.鉴于保险在工程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考虑到工程保险的险种、投保程序、保单内容等十分复杂,要耗费承包商大量的精力,又不易得到优惠的保险条件和价格,建议可采用国际通行的办法,即聘请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咨询公司做顾问来解决上述问题。他们可以完成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风险。包括研究工程事故记录、分析合同条件与条款、评估风险,并提出预防对策和风险分担建议等。

(2)设计项目风险投保计划。包括收集资料、制定保险方案、识别可投保与不可投保风险、保证不重复保险、不遗漏保险。

(3)洽谈保险合同。包括选择保险合同条件、洽谈保险费率,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

(4)监督风险管理。包括建立风险档案、风险管理手册、制定应急措施、培训风险管理人员等。

(5)协助处理保险索赔。一旦风险发生,并对投保人造成损失后,起草并发出索赔通知,推荐理算师,收集并整理索赔资料,催付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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