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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权劝学翻译精选(九篇)

孙权劝学翻译

第1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一、处理好先学后教与先教后学的关系

先教后学是传统的课堂模式,深受上世纪苏联教育家凯洛夫的影响。先学后教是有效课堂模式,兴起于洋思中学的“先学后教再练”,目前也得到了教育行政和专家的认可。杜郎口中学在学习洋思中学的教法后,将“先学后教再练”改成“先学后展再练”。杜郎口的做法被追捧于一时。笔者在那所学校认真学习了两天,从学生起床到学生就寝。学生就寝后,我们还要讨论到晚上12:00点。当时我就提出了两点疑惑。一是白天课堂上老师基本不讲,晚上自习时间为什么老师在讲。二是升入高中的学生据学校跟踪反映优等生不多,学生学得深入还是学得肤浅,我以为在教与学的关系上处理欠妥。

先学后教的方法在安仁县实施新课改以来还是得到很好的推行。《孙权劝学》共119个字,文章不长,学生先学做得好,认识了生字、生词,熟读并能背诵出来。正因为有了先学的基础,所以教师在讲文章思路、人物形象、写作手法时就有足够的时间,一课时语文味非常浓。

二、处理好求知欲与展示欲的关系

任何一节课,学生都有求知和展示的欲望,怎样处理?我们看《孙权劝学》中老师是怎样处理的?有一个男学生问:“老师,从鲁肃的语言里,看出鲁肃是一个懂礼教的人,是吗?”这就是求知欲!你怎样应对?老师说:“不错不错,值得表扬。”竟然没有下文。我很想听到:“同学啊,你好聪明,你从哪个词句里看出来了,请把原文读一次,展示给大家听,让你思维的火花绽放,让你智慧的火苗燃烧!”如果这样说,既能激发学生的展示欲,又能引导学生深入文本,培养学生传承古代语言文化以及鉴赏语言美的能力。语文味就出来啦!

三、处理好个性阅读与依赖阅读的关系

听、说、读、写、语、逻、修、文是语文的8N功能。其中阅读教学比较难,阅读的方法又有很多,如教读、裸读、引读、自读。今天以教读为例,谈谈怎样通过教读而读出个性?

我们看《孙权劝学》。教师的PPT做得相当漂亮。课文、翻译一应俱全。老师问:“张生 ,请你翻译一下全文。”学生站起来后眼睛看到课桌上的《古文翻译》读下去,学生不看PPT。教师呢?滚动鼠标,不看学生,二者脱节。教师依赖的是PPT,学生依赖的是教参。哪有个性阅读可言!

怎样教读呢?当教师教翻译方法的时候,务必讲清单音词变双音词的方法,特殊句式的翻译方法以及补充省略的一些方法。

当教师教成词的时候,要结合中国的古代语言文化。譬如,老师问“吴下阿蒙”是什么意思?学生答:“成语。”这样回答对吗?我很想听到老师的解释:“吴下阿蒙”现在看是个成语。但在宋代,他就是一句土话,比喻一个落后的闭塞的地方走出来的一个知识浅薄的人。宋代的杨万里追随他同乡好友周必大到过安仁,写了一首《舟过安仁》,里面一句“怪生无雨都张伞,不是遮头是使风。”“怪生”就是当时的土话。我们安仁县龙市乡一些老人现在还有讲“怪生”的。老师为什么要这样讲?就是为了传承古代文化。而这正是为了落实语文四大核心素养中的“文化传承与理解”。

当教师教学生理清文章思路的时候,要讲清楚材料的取舍及详写略写。《孙权劝学》的思路很简单,“孙权劝学――吕蒙就学――鲁肃赞学”。一目了然。其中“劝学”与“赞学”详写,“就学”略写,只有5个字:“蒙乃始就学。”孙权是领导者,所以他的劝学方法运用的是对比法。大都督鲁肃是个饱学之士,他称赞吕蒙的口吻就有点揶揄了。

当教师教学生解读人物形象个性的时候,千万不能一味地依赖教参,一定要读出自己的个性。《斑羚飞渡》一课中的展示环节,有三个学生模仿镰刀头羊的三声咩叫:“悲哀的咩了数声”,“咩咩的发出吼叫”,“悲怆的轻咩了一声”。学生展示咩声后,另一位学生提出疑问:“模仿不像,为什么三声咩叫不同呢?”我很想听到老师讲:“这三种叫声的神态是不一样的,它所揭示的意蕴也不一样。之所以悲哀的咩,那是镰刀头羊面对戛洛山伤心崖绝境的无能为力。之所以发出吼叫,是因为镰刀头羊作为领导者要做出肩负起种群延续的坚定不移的决定。之所以悲怆的轻咩,是因为镰刀头羊面对牺牲时的视死如归的心态。”

第2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细心想一下,我们教学文言文的目的不外乎两点,一是学习古人智慧,滋养创新精神,汲取语言精华,加强道德修养,塑造完美健康人格;二是培养学生将来阅读文言文的方法与能力。在听了魏书生老师的一堂文言文教学后,受益很大,我曾尝试了一下,觉得老师教得轻松,学生学得也轻松,效果较好。魏老师那种教学的核心还是将课堂的主阵地交给了学生,而不在于老师讲多少。我把它总结为文言文教学五步骤。

一、初读,扫清阅读障碍

这一环节要注意课前的激趣很重要,一定要让学生把学习文言文过重的心理负担卸掉,轻松上阵,愉快地进入课文。主要任务是通过圈点,记下初读过程中发现的陌生字词。解决的办法不是老师直接出示事先准备好的注音解词答案,而是让学生自己或相互利用工具书去寻求答案。好处是让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学到遇困难想办法解决的方法。我在上《孙权劝学》一文时,发现孩子们提出了“孰若孤”一句中的“孤”念成“弧”了,“遂拜蒙母”一句中的“遂”读作“逐”了,这都是我备课中未预设到的。这样把课堂还给学生,孩子们不仅加深了对这两个字的认识,还区别了两组形近字。

二、再读,掌握节奏和停顿

再读课文,目的是注意停顿,让学生读得通顺流畅。教师可以先范读一下,然后分小组一边读,一边评价,相互比较,对重点的难以划分的句子勾画下来,交由小组讨论。老师只是引导一下,停顿难的关键在哪里。对于《孙权劝学》一文中:“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肃遂拜蒙母”等语句要充分调动学生反复朗读,从中找到正确的句读。这一步骤的关键,教师要营造学生积极朗读和讨论的氛围。不要吝惜教学时间,这一关过好了,对于下一步骤很有

帮助。

三、互读,理解文章大意

大多数教师包括我在内,平常教学文言文最爱,最喜欢讲翻译,生怕哪一点没讲到,或者没讲详细,于是一堂课滔滔不绝,结果是老师疲倦、学生反感,达不到培养孩子阅读文言文能力和方法。这时教师可以放手让孩子结合注解进行朗读。老师还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问题。我在上《孙权劝学》一文时设计了这样几个问题:孙权是如何劝学的?什么地方体现出孙权的善劝?吕蒙“乃始就学”后有什么进步?文中如何表现这一点的?让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去阅读。之后集体交流:你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句子和词语?大家各抒己见。然后集体讨论,有的学生借助工具书帮助解答,我想总比老师直接讲解要好得多,毕竟给了学生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研读,总结升华

在理解了文章大意后,重要的一点是细细地研读,所谓研读,即钻研阅读。由于语文学科所具有的特殊个性,它不像其他学科那样只重在明白“说什么”,语文更在乎探究“怎么说”。即不仅仅满足于对课文言语内容的理解,更重视对言语整体的感受,在理解的基础上,调动感觉、知觉、表象、联想、情感等心理功能去触摸和体验语言的形象美和精神美。因此,语文学科的“研读”,并非只是简单地抽取内容的理性信息作逻辑层面上的处理,它同时也研究揣摩语言在表达思想内涵上所体现的情感之真、精神之善和形象之美,充分体现研读过程中学生解码吸收心理流程的多向辐射状态和个性化读解的丰富性。有咀嚼味道地读。仔细揣摩人物的情感。我主要引导学生采用小声读和分角色朗读来体会人物的语气、语调和情感。例如,①“不可不学!”应该是怎样的口气?(用双重否定的形式,语气坚决,表现了孙权对吕蒙要求严格,同时严厉中又可见关心、厚望。)②“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应该怎样表达?(邪”表示反问语气,译为“吗”,隐隐可见孙权对吕蒙不听劝诫的不悦神情和略带责备的意味。)③“卿言多劳,孰若孤?孤常读书,自以为大有所益。”应该怎样表达?(反问句,语重心长,言辞恳切,鼓励吕蒙求学。)

五、诵读,反思拓展

第3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关键字:汉英互译;中西文化;冲突

科技的进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世界各国的沟通交流日渐频繁。为了使我国与世界沟通无障碍,译者的作用尤为重要。好的翻译对双方的语言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翻译不好则会产生各种闹剧。

一、汉英互译中常见的各类闹剧

1.汉译英类开水间boiledwaterroom译成openwaterroom,闲人免进staffonly译成xianpeoplenocome,洪水flood译成lotsofwater,黄河TheYellowRiver译成HuangRiver,新娘bride译成newwoman夫妻肺片译成Husbandandwife’slungslice(丈夫和妻子的肺片)等。2.英译汉类(1)Hehadayellowstreakinhim.误:他身上有条黄条纹。正:他胆小。(2)Nobodywillbethewiser.误:谁也不会更聪明。正:谁也不懂。(3)Themanistheblacksheepofthefamily.误:这个人是家里的黑羊。正:这个人败家子。3.口译类外宾:Miss,youareverybeautiful.翻译:夫人,您真美丽。夫人:哪里?哪里?翻译:Where?Where?外宾:Everywhere,everywhere.翻译:您到处都很漂亮。夫人:不见得,不见得。翻译:Youarenotallowedtosee,youarenotallowedtosee.4.直译类(1)Howareyou?你好吗?译成:怎么是你?Howoldareyou?你几岁了?译成:怎么老是你?(2)有一次有位老兄将“胡适驰骋文坛”就翻译成了“胡适骑着马儿在书桌上跑来跑去。”其实,如果细心观察,就会发现生活中各种各样的翻译闹剧很多,经过多年研究,笔者分析造成的原因可分为:汉英翻译错误主要在于译者的英文水平欠缺和过于信赖工具翻译,以及英汉翻译错误大部分可归于译者对中西方文化不够了解。

二、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由于地理环境的分布不同,外界环境的影响决定了中西方文化的差异。这不仅仅是某一方面的差别,而是好几种差别的综合体,大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语言文字差异汉字,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字之一,方块文字,关联性强意思好懂。另外,汉字是象形文字,其显著的特点是字形和字义的联系非常密切,具有明显的直观性和表意性。汉字有着区别于世界其他各种语言的根本特点,就是汉语语法自身的特殊性即意合。汉语语法的这一特点,使结构独特、灵活多变、颇多隐含、着重意念,其意合性、灵活性和简约性是其他语言不能比拟的。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可以任意组合,一字之差就可以起到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作用。相比而言,作为世界的普通话,英语是世界上最简单的语言。在语法上,简单有规则,没什么随意性;在词法上,构词简单、一词多用;在拼读上,只要掌握音标,基本上看到英文单词就能正确读出来。2.生活方式差异中国人很喜欢热闹,过年过节大家族团聚吃大锅饭、结婚闹洞房,甚至平时连去餐馆吃饭说话声音都很大;劝酒、用自己的筷子给对方夹菜,或者点远超大家食量的饭菜,以此表达自己的热情。另外,中国人的传统观念很重,特别是“养儿防老”。很多人退休了还帮子女带孙子,存了一辈子的存款自己舍不得花,因为都想留给子孙后代。而西方人个体观念强,喜欢安静独处,没有存钱、养儿防老观念,子女成年后就会搬出去不与父母同住。外国人跟朋友在餐厅吃饭说话声音只是让对方听到,说话很绅士,不会去劝酒或用自己的筷子给对方夹菜,点菜时也是按量去点,很少有浪费的现象。另外,自助餐的出现也是西方人强调个体的产物。3.思维方式、情感表达差异中国人的处事方式通常是“三思而后行”“话到嘴边留半句”,这让老外们觉得很费解,因为他们总是直来直去地说出自己的观点。中国人怀旧情结重,喜欢“向后看”,所以,国产的武打片、宫廷古装剧拍得很好。从另一个侧面看,杀人不见血的宫斗剧也是中国人内敛含蓄的特征。西方人喜欢“向前看”,所以,超凡想象的科幻片是他们超前思维的标志,也是他们对未来生活的一种憧憬。另外,他们在表达个人观点和情感时很直接,不会让人去猜测是否“话外还有话”。4.差异中国人特别是年轻的一代基本属于无神论者。因为没有信仰引导,行为处世会乱;无所畏惧就会导致很多犯罪现象产生。5.行为举止差异老外的社交动作有与人见面的吻脸礼、吻手礼、拥抱,说话时耸肩、眉毛上挑在中国传统社交礼仪里闻所未闻。与此同时,西方人很在意隐私保护,连很要好的人都很少知道他们的年龄、收入、婚姻状况、子女和配偶情况等。在中国,询问别人的隐私貌似是在关心别人,特别是跟不怎么熟的人说话时,被摸摸头、摸摸肩膀、勾肩搭背是一种常态。但这种常态交往会让外国人觉得很不自在。

三、对策

1.遵循翻译原则“信、达、雅”是翻译的基本要求。“信”是要忠于原文,与原文大意保持一致,不能歪曲或者更改原文意思。“达”应准确地表达原文的意思,可添加词语以便母语的顺畅,同时应该将翻译的句子用通顺正确的译语表达出来。“雅”则是说译文应注重用词,力求文字优雅,当然这要在保证原意准确的基础上经过修饰才行。2.对中西文化加强了解每个国家、民族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都会有文化沉淀。因而,不同国家、民族的文化可能会有相同也可能有差异。加强对中西文化的了解不仅有利于译者对不同国家文化、民俗等背景了解,也有助于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对不同文字去其糟粕提取精华。3.提高译者中英文水平作为中国人,大家可能更多感觉英译汉易,汉译英难。究其根源有两个:其一,译者英语水平不够高;其二,汉语文化博大精深。很多时候,有些译者过于依赖翻译工具,先将所需翻译的文字用翻译工具翻译一下,过后只是稍微修改,不考虑翻译的“信、达、雅”原则。众所周知,翻译工具没有人灵活的思维,也不会考虑不同国家的语言和风俗习惯,故而翻译出的成品要么语法错误连连,要么语句不通顺等。因此,想要翻译得好,译者的英文听、说、读、写能力都需加强训练,而且还得对两种文化的异同进行比较。另外,每个国家都会有俚语和新潮语,这需要译者不断与时俱进地学习。再列举几个例子。(1)restroom不是休息室,而是厕所。(2)Ifyoudon’tleaveme,Iwillbyyoursideuntiltheend!初级:你要不离开我,我就和你同归于尽。中级:你若不离不弃,我必生死相依!高级: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许!专家级:山无棱、天地合,乃敢与君绝!(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误:Goodgoodstudy,daydayup.正:Studyhardandmakeprogresseveryday.(4)邓小平曾说过:“发展是硬道理”。误:Developmentishardlogic.(发展是硬逻辑。)正:Nodevelopment,nosurvival.(不发展就没有生路。)很明显,第(3)(4)句的上句是词对词的翻译且词不达意;而下句的翻译中,句式很美还能体现说话人的原意。

四、入乡随俗

第4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四.默写11分1. .山际见来烟, 。2. 吴均《山中杂诗》一诗中,表明诗人家住于山峰环绕、竹木茂盛的山中的两句是   , 。3. 岑参《逢入京使》一诗中,表达诗人对家乡、亲人无限眷念的深情的两句是   ,   。4王维《竹里馆》一诗中,写夜静人寂、明月相伴情景的两句是   , 。5. 《木兰诗》中表现军务紧急,行军迅速,又突出木兰矫健雄姿的两句是 ,   。说明战争旷日持久,战斗激烈悲壮的名句是 , 。五、阅读《孙权劝学》,回答1~8题。30分 初,权谓吕蒙曰:“卿今当涂掌事,不可不学!”蒙辞以军中多条。权曰:“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但当涉猎,见往事耳。卿言多务,孰若孤?孤常读书,自以为大有所益。”蒙乃始就学。及鲁肃过寻阳,与蒙论议,大惊曰:“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阿蒙!”蒙曰:“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大兄何见事之晚乎!”肃遂拜蒙母,结友而别。1.我能解释下面各句中的划线字。(4分)①蒙辞以军中多务 ②见往事耳 ③及鲁肃过寻阳 ④即更刮目相待 2.我能用现代汉语翻译下面的句子。(6分)①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但当涉猎,见往事耳。

②士别三日,即更刮目相待,大兄何见事之晚乎!3.孙权指导鲁肃读书的方法和目的是什么?(用原文回答)2分方法:________________ 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鲁肃的话表现了他 的____________感情,也从侧面写出了______________ .文末“ _________________ ”更进一步表现了吕蒙才略的惊人长进。3分5.说说下面加点的词表现了说话者怎样的语气?3分(1)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 ( ) (2)但当涉猎,见往事耳 ( ) (3)大兄何见事之晚乎 ( )6.有两个成语典故涉及到本文,请写在下面的横线上。2分我的关联: 、 。7.本文虽短,但通过人物的对话描写,刻画了鲜明的人物性格。请各用一两个短语来概括他们的性格特点。(6分)孙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吕蒙:_____________________ 鲁肃: 8、 你从中得到哪些什么启示(至少从两个角度说)?4分

六.课内语段阅读 “两弹”元勋邓稼先于1924年出生在安徽省怀宁县。在北平上完小学和中学后,于1945年自昆明西南联大毕业。1948年到1950年赴美国普渡大学读理论物理,获得博士学位后立即乘船回国,1950年10月到中国科学院工作。1958年8月奉命带领几十个大学毕业生开始研究原子弹制造的理论。这以后的28年间,邓稼先始终站在中国原子武器设计制造和研究的第一线,领导许多学者和技术人员,成功地设计了中国的原子弹和氢弹,把中华民族国防自卫武器引导到了世界先进水平。1964年10月16日中国爆炸了第一颗原子弹。1967年6月17日中国爆炸了第一颗氢弹。这些日子是中华民族五千年历的重要日子,是中华民族完全摆脱任人宰割危机的新日子!1967年以后邓稼先继续他的工作,至死不懈,对国防武器作出了许多新的巨大贡献。1985年8月邓稼先做了切除直肠癌的手术。次年3月又做了第二次手术。在这期间他和于敏联合署名写了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武器发展的建议书。1986年5月邓稼先做了第三次手术,7月29日因全身大出血而逝世。“鞠躬尽瘁,死而后已”正好准确描述了他的一生。邓稼先是中华民族核武器事业的奠基人和开拓者。张爱萍将军称他是“‘两弹’元勋”,他是当之无愧的。1.张爱萍将军称邓稼先为“两弹元勋”,请你列举几条之所以如此称呼的理由。3分

2.“他得到博士学位后立即回国”一句中“立即”一词表现了邓稼先怎样的思想品质?2分3.摘录段中语句回答:4分①概括邓稼先一生的语句是:②对邓稼先功绩给予高度评价的词语是:③能表明邓稼先为国防武器做出巨大贡献的语句是:④能表明“两弹”爆炸对于中华民族的意义的一句话是:4.从上文中找出具体的事实,以表明邓稼先真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4分

5.段中写邓稼先二次手术期间和于敏写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武器发展建议书这一情节的目的是什么?3分

善良的种子(23分)朱成玉①父亲常说,只要人帮人,世界上就没有穷人。②父亲不舍得花钱,是村里有名的“抠王”,可是对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他从不含糊。哪怕他自己不吃不喝,也要尽量去帮助。记得有一次,他把自己的路费给了一个被小偷洗劫一空的老人,自己步行40里路回家。不知情的乡邻以为父亲又是为了节省路费,“抠王”的名号在村里愈发叫得响亮了。③父亲没想到,有一天自己也成了小偷光顾的对象。那一次正是春播时节,父亲和几个乡邻去城里买种子。买完种子后,父亲的兜里还剩下100多块钱,他没花,连午饭都没舍得吃,就和几个乡邻急匆匆地坐上了回乡下的客车。大概是买票的时候,被人瞄上了他兜里的那张100元的票子,再翻口袋的时候,那张100元的票子就不翼而飞了。在那个年代,100块钱不是个小数目,可以买很多东西呢。父亲急得满头大汗,在翻遍所有的口袋,确定钱丢了之后,父亲感到眼前一黑,差点晕倒过去。车上人很多,父亲看着满车厢的人,感觉每一个都像是偷钱的人。④父亲正在心里痛骂自己粗心大意的时候,听到了车下一个女人声嘶力竭的尖叫:“我的种子丢了,你们谁看到我的种子了?那可是我家里一年的种子啊……”⑤那个丢了种子的女人在那里不停地抽泣,她说她把种子放在站点,自己去解了个手,就这一小会儿工夫,种子咋就没影了呢。她说她家死了男人,里里外外全靠她一个人支撑着,她命苦啊。她呼天抢地。车里人都纷纷对这个丢了种子的人表示同情,纷纷谴责那个偷种子的缺德的人,他断了穷人家的活路。⑥“不管咋的,先上车再说吧。”父亲劝她,忘了自己也是个遭遇了盗贼的人。⑦父亲向同来的乡邻要了个空袋子,放到那个女人手里。他解开自己的袋子,一捧一捧地往那个素昧平生的人的空袋子里装种子,一边捧一边说:“你少种点,我也少种点,日子总能挺过去的。”与父亲同来的乡邻,看到父亲的所作所为,也都纷纷打开袋子,往那个人的空袋子里捧种子。不一会儿,那个空袋子就鼓了起来,仿佛吃饱饭的人,振作了精神。那女人不知道说什么好,一个劲儿地要给父亲和乡邻磕头。父亲说:“谁还没有个难处,都帮一把,就挺过去了。”⑧满车厢的人都亲眼目睹着父亲的小小善举,他们不知道父亲的心灵刚刚经历的创痛。父亲也自始至终没有向人说出自己的钱被偷了。⑨下车的时候,人很挤。他感觉被人紧紧地贴了一下身子。父亲再一次翻口袋的时候,发现那张百元票子又回到了他的口袋里。就是他自己的那张,他认得,皱皱巴巴的,那上面还有他的体温呢。⑩望着从车上下来的一个个人,父亲看谁都不再像是小偷。( 11)这个世界上,每一颗良心都是一粒善良的种子,或许你没有财富,无法慈善,但你可以去做一粒善良的种子,把爱孕育,让爱开花。这些种子会让世界阳光明媚,花团锦簇1.根据选文的行文思路,用简洁的语言概括文章的主要情节。(3分)父亲是有名的“抠王”( )“女人”的种子被偷( )( )2.父亲的那张百元票子为什么又回到了他的口袋里?(3分)

3.第③段和第⑩段两个划线语句矛盾吗?为什么?请结合父亲不同心境简要说说。(4分)

4. 选文哪句话具体阐释了标题“善良的种子”的深刻含义?请用“ ”在原文中标出。(2分)

5.选文第②段写父亲是有名的“抠王”,目的是什么?(3分)

第5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古文中有些表示地名、人名、物名、朝代、国号、帝名、官职等专用词语及所引用的诗词名句,一般都不需要翻译,也不必翻译,可以直接从原文中拿下来。如《湖心亭赏雪》,“崇祯五年十二月,余住西湖”,可译为“崇祯五年十二月,我住在西湖”。又如,《三峡》“故渔者歌曰‘巴东三峡巫峡长,猿鸣三声泪沾裳’”,可译为“所以打渔的人唱道:‘巴东三峡巫峡长,猿鸣三声泪沾裳’”。

二、词语替换法

文言文中,有些词语比较难理解,在翻译时,最好选用现代汉语中能与之对等的词语来替换,也可以在单音节的词的前面或后面加上字,使它成为双音节的词或短语,这样就解决了译文上的难度。

如《伤仲永》中“其诗以养父母,收族为意……”,其中“收”可解释为“聚”,这就可以用“团结”一词来替代;“养”加上“赡”字,组成双音节词“赡养”就比较通俗易解了。

三、词义解释法

在理解古诗文名句中,要把握关键性词语予以解释。如《观潮》中“浙江之潮,天下之伟观也”,《岳阳楼记》中“此则岳阳楼之大观也”中的“观”字,就可以结合原文中解释为“景象”,可翻译为“钱塘江的涨潮,是天下壮伟的景象”、“这就是岳阳楼雄伟壮丽的景象”。这种词语,如不解其意,翻译就无法进行。

四、省略添补法

文言文中,句子或短语中的某些成分及介词常常省略,数词后面不带量词的现象也普遍存在。为了使翻译的句子更符合现代汉语句式的规范,在翻译时,一般应根据添补完全之后的内容来翻译,即凡是省略的词、成分,都要添补上去。

如《桃花源记》中“见渔人,乃大惊,问所从来。具答之”,翻译时要补上“桃花源中的人”和“渔人”。再如《口技》中“一桌,一椅,一扇,一抚尺而已”,译时要补上被省略的量词,译为“一张桌子,一把椅子,一把扇子,一块醒木罢了”。

五、句式调序法

在文言句式中,一些特殊句式往往与现代汉语的句式结构不同,如:状语后置及宾语前置等倒装句式,在学习翻译这类特殊句式时,要根据现代表述的习惯,处理好句式中的语序关系。如《记承天寺夜游》中“相与步于中庭”,动词的限制成份“于中庭”在翻译时应从动词后面调整到动词前面,译为:(我们便)一起在庭院中散步。再如《陋室铭》的结句“何陋之有”,译时就要将宾语“何陋”调到谓语“有”的后面,这才符合现代汉语的习惯。

六、删除虚词法

文言语句中,有些表示语气停顿和凑足音节的虚词,如助词“之”在作宾语提前的标志时(如“何陋之有”),或作为取消句子的独立性的标志时(如“虽我之死,有子存焉”)无意义,翻译时就可以删略不译。

七、词语瞄准法

文言文中有些语句的翻译,只要根据上下文仔细推敲,瞄准句中的重要词,重点突破,就基本上能保证句子翻译的准确性。如《孙权劝学》中“及鲁肃过寻阳,与蒙论议,大惊曰:卿今者才略,非复吴下何蒙”,此句中的“及”只有理解为“到……的时候”才算正确。

八、“互文”理解法

古诗文中,常常会运用互文见义的手法,在翻译这类诗句时,必须引导学生了解古诗文中的“互文”现象,充分感悟其上下句的内容互相渗透交错、互为补充的特点。

如《木兰诗》中的“将军百战死,壮士十年归”,就不能翻译为“将军身经百战生存无几,壮士(木兰)戎马十年胜利归来”,而应翻译成“征战多年,经历很多次的战斗,许多将士战死沙场,木兰等幸存者胜利归来”,这样,就会避免对古文内容产生误解的现象。

又如《岳阳楼记》中的“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如译成“不因外物(好坏)或喜,不因为自己的(得失)或悲”,就曲解其意了,应译为“不因外物(好坏)和自己(得失)而或喜或悲”才符合文意。

再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一诗中,“将军角弓不得控,都护铁衣冷难着”诗句,只有理解为“连将军和都护都拉不开角弓,都觉得铁衣太冷,难以穿上身”,否则,就无法理解。

九、繁句简缩法

古诗文中有些语句较繁琐,翻译时可以用简笔译出。

第6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全国老百姓怎么可能会强迫他一定做皇帝呢?还一直在防着他做皇帝呢。当他篡夺了总统之位后,很多人已经敏锐地感觉到袁世凯在一步步地谋划当皇帝了。可是为了造成一种被逼无奈的“事实”,袁世凯必须伪造民意,民意。其中一招就是软硬兼施,让“六君子”――杨度、孙毓筠、刘师培、李燮和、胡瑛、严复(严复是被连蒙带骗弄进去的),以“研究国体问题”为名,成立所谓的筹安会,公然鼓吹帝制,认为“立国之道,不外二端,首曰拨乱,次曰求治”,“我国拨乱之法,莫如废民主而立君主;求法治之法,莫如废民主专制而行君主立宪”。裸地开历史倒车,为袁世凯称帝张目。

绝不骑墙的梁启超

此前,袁世凯的儿子袁克定想拉拢梁启超入伙,帮闲鼓吹帝制,梁启超不同意,但担心袁世凯对自己下毒手,遂携家人出走天津。其实,早在的时候,他就主张君主立宪。然而,失败,继之,在预备立宪的过程中,满清贵族并无多大诚意,接着革命爆发,共和到来,君主立宪不了了之。此时,梁启超看到共和也同样能够带来立体,已由一个坚定的君主立宪派,回归民国转而拥护共和。

对袁世凯的做法,梁启超不但不支持,还有过真诚的提醒。1915年4月,梁启超南下省亲,给袁世凯写了一封长信,劝他“以一身开中国将来新英雄之纪元”,不要“作中国过去旧奸雄之结局”,更不要“舍磐石之安,就虎尾之危”。梁还曾拉了袁世凯部下冯国璋一同觐见袁世凯,当面劝阻袁世凯称帝。事实上,在做华盛顿还是做拿破仑这个问题上,袁世凯并不是没有过辗转反侧的思量,只是袁世凯私心太重,权欲太强,加上亲信投其所好,同时好让自己从中捞个开国元勋的便宜,以及袁克定为了将来能做太子,都极力鼓动,便对梁的一番忠告置之不理,一条道走到黑。

筹安会成立后,就改变国体发出荒唐谬论,梁启超看了非常气愤,撰《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洋洋万言文,决定投给报章发表,从理论上对帝制派的种种谬论作了深刻、犀利的批驳,公开反对改变国体,坚决反对袁世凯称帝。袁世凯得到消息后,急忙派人携十万元前往天津贿赂梁启超,要求梁不要发表该文章,以免造成舆论影响,拆自己的台。梁启超不听,而且还将该文录寄袁世凯。袁世凯火冒三丈,派人威胁恐吓,梁启超仍然不为所动。

但这阻止不了袁世凯的皇帝梦,他加紧、操纵民意,造成全国请愿、选举国民代表搞国体投票,推戴自己为皇帝的“大好形势”。其中有一个细节,即杨度等人策划组织北京的乞丐和胡同的到新华门外(袁世凯住中南海)去跪呈劝进表,恳请袁世凯顺应民意,赶快当皇帝,说什么“等虽持皮肉生涯,也算商标性质。若援捐躯报国之条,自惭形秽;准诸以身发财之义,敢外生成。合亟披沥下枕劝进”。劝进成为时人的一大笑话,有人开玩笑说:“袁民意尚嫌不足,又。”闻者无不捧腹大笑。

对袁世凯一步甚于一步的丑陋表演,梁启超无法保持沉默,又撰《袁政府伪造民意密电书后》一文,痛批袁世凯:“自国体问题发生以来,所谓讨论者,皆袁氏自讨自论;所谓赞成者,皆袁氏自赞自成;所谓请愿者,皆袁氏自请自愿;所谓表决者,皆袁氏自表自决;所谓推戴者,皆袁氏自推自戴……则此一出傀儡戏,全由袁氏一人独演。”

软硬不吃的严复

梁启超《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一文发表之后,举国震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成为反袁的战斗号角。袁世凯为了挽回影响,派人请严复捉刀,驳斥梁启超,并送去一张四万元的支票作为酬劳,被严复拒绝。

严复于1877年留学英国,学贯中西,回国后翻译了《天演论》、《法意》等世界名著,呼吁救国图存,影响几代人,声望非常高。所以袁世凯不仅拉他入伙,而且感觉在这个时候,只有这位当时中国的第一号西学人才主张君主立宪,才能“镇”得住同样声望极高的梁启超。不想在严复这里也吃了闭门羹。

严复拒绝了袁世凯的“好意”之后,种种“恶意”便接踵而来,他收到二十多封匿名信,“或喻以利害,或吓以刺杀,或责其义不容辞”,都是要他捉刀拟文驳梁请袁当皇帝。严复软硬不吃。袁世凯“知其不可夺,驳任公(梁启超号任公)之文,乃改令孙毓筠为之”。

这个孙毓筠1906年在日本加入中国同盟会。同年去南京运动新军,响应萍浏醴起义,事泄被捕,杨度从东京寄来托保信。孙毓筠因此特别感激杨度。杨度成了袁世凯的得力亲信之后,要为其做皇帝提供“理论支撑”,就把孙毓筠拉进筹安会,因为孙毓筠在任参政院参政时曾组织“研究会”,也致力于研究。这时,被视为最有名望的学者严复不肯出手相帮,袁世凯只好让孙毓筠滥竿充数。

这一次关于君主立宪的笔仗应该说袁世凯输定了,然而,箭在弦上,不得不发,袁世凯也顾不得梁启超的冷嘲热讽了,重要的是把帝位搞到手再说。为了让自己登基更显合法性,他又使出“左手持金钱”的办法,收买名家撰写劝奉他赶紧称帝的“劝进电”,此时,知识界颇有名望的王运进入了他的视线。

骨酥笔软的王运

王运是晚清很有名的经学家、文学家,其经学研究自成体系,独树一帜,且王运敢为直言,颇有古之狂士品性,被认为是晚清学术嬗变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奉为一代宗师。民国二年,王运受袁世凯之聘入国史馆任馆长,编修国史,袁世凯对他的敬重可见一斑。就在袁世凯忙着为当皇帝做最后冲刺之前,王运已辞去国史馆馆长之职回老家湖南养老。袁世凯就嘱托自己的心腹、被袁世凯安排为湖南巡按使、后来又加封“靖武将军”的汤芗铭,拿三十万元去“请”王运写一封劝进电,借王运的声望为自己脸上贴金。

于是王运的劝进电就新鲜出笼了:“共和病国,烈于虎狼,纲纪荡然,国亡无日。近闻伏阙上书劝进不啻万余人。窃读汉语记(当为《后汉书》)有云:‘代汉者当涂高。’‘汉’谓汉族,‘当涂高’即今之元首也。’又明谶云:‘终有异人自楚归。’项城(袁世凯老家河南项城)即楚古邑也,其应在公。历数如此,人事如此,当决不决,危于积薪。伏愿速定大计,默运渊衷,勿诿过于邦交,勿挠情于偏论,勿蹈匹夫守之节,勿失兆姓归命之诚,使衰老余生重睹天日,运幸甚!天下幸甚!”

一封不到一百五十字劝进电,穿凿附会、鬼话连篇、肉麻吹谀之文,值三十万元,王运赚这个钱真是太轻松容易!然而,一个知识分子本该有的脊梁也折断了,自视甚高的一代宗师终究不过是一个泥胎粉金的学僚。

在袁世凯右手挟利刃,左手持金钱的攻势下,王运投其所好,不惜承命作拍马舔沟之文获赏;也有梁启超这样始终不为名利所动,坚守立场,绝不骑墙者;严复虽然被“拉”进了筹安会,但不为袁世凯写一个字,就是用金钱贿买也不给袁一个字,让“大总统”为此灰头土脸,三个名家在权势面前的态度各有特点。

第7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关键词:文化差异 英汉互译 不可译性 应对策略

学习外语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不同国家间的语言交流。语言交流最终是思想文化的交流。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特点,是不同民族在特殊史地理环境里的独特创造。就文化与语言的关系而言,二者既密切联系, 又互相区别。语言,包括语言的使用方式在内, 不能超越文化而独立存在,不能脱离一个民族流传下来的、决定这一民族生活面貌和风俗习惯的信念体系。文化的发展能推动和促进语言的发展;同样,语言的发达和丰富, 也是整个文化发展的必要前提。人们通常把语言称作文化的载体,是反映民族文化的一面镜子。文化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宗教文化的不同,以及习俗文化的不同等。而汉英两个民族在风俗文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尤其是在称谓、寒暄语、颜色词的使用及审美情趣。

一、首先来关注宗教文化对英汉互译的影响

宗教作为一种思想意识形态对语言有着

方方面面的影响,而不同民族在崇尚、禁忌等方面的文化差异必然会对翻译产生影响。在翻译过程中应注意中西宗教文化方面存在的差异。如:《论语・季氏篇第十六》第八节里,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我国学者辜鸿铭对“天命”的翻译是“the laws of God”,把“天命”当作是宗教的真理,把孔子思想作为一种宗教介绍给西方。然而,孔子的言语大多为规劝建议,并不宣传神秘的宗教思想。威尔・杜伦博士在1932年出版的《哲学概论》中认为,对孔子的学说最好称哲学而不称宗教,因为孔子的言论中缺乏宗教的意味。所以从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出发,笔者认为把此处“天命理解为“the will of Heaven”更为妥当。

二、其次来谈论风俗文化的不同对英汉互译的影响

习俗文化是指贯穿于日常生活和交际活动中的由民族习惯形成的文化。汉英两个民族在风俗文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尤其是在称谓、寒暄语、颜色词的使用及审美情趣及时间和数字观念的不同等方面表现出不同的民族文化规约和习俗。

(1)称谓的差异。在西方文化中,对纲常不很重视,体现在亲属称谓上为关系区分不够清晰,而中国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形成了严格的宗法观念。例如汉语中的伯父、叔父、姑夫、姨夫、舅父在英文里都统称为“uncle”,这种情况给翻译带来了困难。英译《红楼梦》中的称谓空缺常使译者感到困惑。《红楼梦》中有凤姐对贾母的一句话:“这通身的气质竟不像老祖宗的外孙女,竟是嫡亲的孙女似的。”孙女和外孙女在英语中都用“grand-daughter”来表示,David Hawks的译文另换了角度来表达这句话的意思:“Her whole air is so distingue!She doesn’t take after our side of the family,Grannie, she is more like a Jia。”但这仍未译出贾母和黛玉的关系,杨宪益夫妇从黛玉父亲的角度进行翻译,意思表达得较为清楚:Her whole air is so distinguished!She does n’t take after her father,son in law of our old Ancestress,but looks more like a Chia。

(2)见面语差异。汉译英时如不了解中西见面语的文化差异及其可能造成的文化冲突,仅仅使用直译,就会误解。见面语一般分为招呼语和寒暄语两类。汉语用的招呼语形式多样,而英语中的招呼语则比较模式化,如“How are you?How do you do?”因此在翻译招呼语时就会出现词汇空缺。如汉语中常用“上哪儿去?”打招呼,若直译为“Where are you going?”西方人则认为是在干涉其私事,造成文化冲突。寒暄语中,中国人常以谈论对方的切身生活为话题,如《祝福》中,“一见面是寒暄,寒暄之后说我‘胖了’,说我‘胖了’之后即大骂其新党。”中国读者对“说我‘胖了’容易理解,但英美人士不明个中缘由,且忌讳肥胖,易产生误解,因此应增添解释性词语,有学者将其译为:“After exchanging a few polite remarks when we met,he observed that I looked ‘fat’,and having made that complimentary remark he launched a violent attack on the revolutionaries,”甚妥。

(3)对颜色词使用的差异。颜色词的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的民族性。相同的颜色词,由于不同民族的文化内涵寓意相差甚远。例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红色表示喜庆,而英语中红色代表暴力、激进。因此汉语中的“红茶”在英语中是“black tea”,“红糖”则为“brown sugar”。“黄色”在传统文化中是“尊贵,庄严和王权”的象征,在现代汉语中表示“、色情”的意思,此意源自于英语中的“yellow press”,但实际上“yellow press”指的是“低俗的出版物”,并无色情之意;“yellow”在英语中一般寓有怯懦之意。

(4)审美情趣的差异。审美观念因受地理环境、社会环境、政治、经济、宗教、价值观、民族思维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汉语文字脱胎于象形文字,中国人也擅长于形象思维,而英语则受其高度形式化的语言制约,习惯于逻辑思维。两种思维方式势必产生语言的形象美和逻辑美的不同取向。在英汉翻译作品中我们常见到很多的工整的四字格和排比句式。对这种译法有人认为有美化译文或归化原文之嫌;但从翻译理论的异质同构说或动态对等说出发,似乎又颇为有理。审美取向的差异给翻译实践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5)数字方面。汉语这一数字开头的词语数不胜数。如果将这些词语一对一的译成英文,那将势必难于做到既忠实原文又能被英语文化接受,所以,我们既不能将“一目了然”译成“one eye sees it all clearly”,又不能将“三长两短”译成“three longs and two shorts”,也不能把“七嘴八舌”译成“seven mouths and eight tongues”。这些词语只能分别意译为see clearly at a glance, unexpected misfortune or calamity, with many people speaking all at once 不然的话,英人就会be wide at sea (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了。

(6)时间方面。英汉时间观念方面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比如在用“前”与“后”分别指过去与将来时,意义就不尽相同。中国人是面对着中国去看问题, 而英语文化的人却正好相反。此差异可从下句中作一比较:But w e are getting ahead of the story。从字面意思中国人可能理解为,“但是,我们说的故事前面去了”。然而,此句正确含义是“不过,我们说的故事后面去了”。还有,atest这个词,不能理解为“最迟的”,“最后的”在英语时间概念中的意思是“最新的”。比如the latest new s,应译成“最新消息”,而不是“最后消息”;the latest discovery of something,应译为“对某事的最新发现”,而不是“最晚发现”。

针对这些对英汉互译影响的因素,我们也应该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翻译的目的是进行文化交流,译文中文字符号的改变应体现文化的交融和渗透。由于汉英两种语言的文化背景不同,出现许多词汇空缺,特别是能够相互对译的俗语、谚语、俚语就更少。为保持译文“忠实”,翻译时往往需要采用“直译加注”、“释义”、“意译”等手法。

1.直译加注

翻译实践中,在原文与译文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为了向译文读者介绍原文文化的相关知识,译者要作适当注释。如对《红楼梦》第34回中的“可谓东施效颦”这句话杨宪益先生译为:“She is Tung Shih imitating Xi Shih.(Xi Shih was a famous beauty in the ancient Kingdom of Yieh.Tung Shih was an ugly girl who tried to imitate her way. )”。

2.意译

在处理某些带文化色彩的词句时亦可用意译法,例如英语中有句习语:“When Greek meets Greek,than comes the tug of war”若直译为“希腊人遇上希腊人,定有一场好斗”则失去了原文的意义,因此不妨改译为“两雄相争,其斗必烈”。又如汉语中“庆父不死,鲁难未已”如直译成“Until Qing Fu is done away with,the crisis in the state of Lu will not be removed ”。就不妥,可译为:“There will always be trouble until the trouble maker is removed”。

3.释义

在译文语言中,找不到对应词来表达时,可采用释义的方法以保留词语的内涵意义。释义是直接向译文读者解释原文词句在上下文中的意味的一种手段,以清晰地表达原意,避免误解。如:端午节那天,人们都要吃粽子。During the Dragon Boat Festival(which falls on the fifth day of the fifty lunar month),it is a common practice to eat Zongzi, which is a rice pudding wrapped up with weed leaves.译文是端午节和粽子的说明,较好地传递了文化信息。

由于汉英两种语言各自不同地特点和其所处地不同的文化环境。在翻译时不仅需要对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有正确、深刻、全面的理解,还需要了解英美人的物质生活习惯、社会风俗习惯、语言方式、思维方式、等。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应仔细研究其中的文化差异,将两种语言文化的差异尽可能地弥合起来,让读者最好地理解源语文字,感受异域文化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曹雪芹高鄂.红楼梦.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3。

[2]邓炎昌,刘润清.语言与文化.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1989。

[3]傅仲选.实用翻译美学.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3。

[4]郭锦桴.汉语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5]Hawkes,David.The Story of the Stone,Vols.1-3,Penguin Books。

[6]乐金声.欠额翻译与文化补偿.中国翻译,1999,(2)。

[7]李天辰.论语英译体会点滴.外语教学,1999,(2)。

[8]王佐良.翻译中的文化比较.翻译通讯,1984,(1)。

第8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痤为中庶子。公叔痤既死,公孙鞅闻秦孝公下令国中求贤者,将修穆公之业,东复侵地,乃遂西秦,因孝公宠臣景监以求见孝公。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景监曰:“子何以中吾君,吾君之欢甚也?”鞅曰:“吾说公以帝王之道比三代,而君曰:‘久远,吾不能待。且贤君者,各及其身显名天下,安能邑邑(同“悒悒”,不舒畅)待数十百年以成帝王乎?’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悦之耳。”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令民为什五,而相收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不便者以千数。于是太子犯法。卫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明日,秦人皆趋令。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来言令便者,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边城。其后民莫敢议令。

    卫鞅说孝公伐魏,孝公以为然,使卫鞅将而伐魏。魏使公子卬将而击之。军既相距,卫鞅遗魏将公子卬书曰:“吾始与公子欢,今俱为两国将,不忍相攻,可与公子面相见,盟,乐饮而罢兵,以安秦、魏。”魏公子卬以为然。会盟已,饮,而卫鞅伏甲士而袭虏公子卬,因攻其军,尽破之以归秦。

    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徙告商君欲反,发人捕商君。秦惠王车裂商君以徇,曰:“莫如商君反者!”遂灭商君之家。

                                  (节选自《史记·商君列传》)

1、对下列句子中加点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    )

    A、语数日不厌                       厌:讨厌、厌恶

    B、军既相距                         距:通“拒”,相距对峙

    C、吾始与公子欢                     欢:友好,交好

    D、民怪之,莫敢徙                   怪:感到奇怪

2、下列各组句子中加点虚词的意义和用法相同的一组是                       (    )

<?xml:namespace prefix = w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word" />因孝公宠臣景监以求见孝公

因攻其军

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

亦足发明商君之刻薄少恩也

 

    A、                                 B、

 

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

能徙者予五十金

尽破之以归秦

乐饮而罢兵,以安秦魏

 

    C、                                 D、

 

3、下列句子分别编为四组,全都说明商鞅“刻薄”的一组是                   (    )

    ①故吾以强国之术说君,君大悦之耳    ②不告奸者腰斩,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③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④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

    ⑤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        ⑥卫鞅曰:“此皆乱化之民也。”尽迁之边城

    A、①②③⑤       B、②③④⑥       C、②③⑤⑥       D、③④⑤⑥

4、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概括与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    )

    A、商鞅年轻时就研究刑名之学,后来他从魏国到秦国求见孝公,希望一展才能。他在劝说孝公效仿帝王之道无效后,转而劝孝公富国强兵以成霸业,迎合了孝公迫不及待地想显名天下的心理,因而被重用。

    B、为使法令顺利推行,商鞅采取了不少措施。先是设法表明法令决不虚言,继而又在推行受阻后,将阻挠变法的权贵们严加惩处,从而赢得了百姓们的拥护。

    C、商鞅率军攻打魏国,遇公子卬抵抗。他在信中假言和平,暗中却埋伏下武士,在宴饮之时袭击并俘虏了公子卬,趁机打败了魏军。

    D、秦孝公死后,惠王即位,公子虔一伙告发商鞅想造反,派差役捕捉他。秦惠王对他旋以车裂的酷刑,并灭了他的全家。

5、将下列句子翻译成现代汉语。

(1)公与语,不自知膝之前于席也。语数日不厌。

(2)令行于民期年,秦民之国都言初令不便者以千数。

(3)会盟已,饮,而卫鞅伏甲士而袭虏公子卬,因攻其军,尽破之以归秦。

(雅敏)

参考答案

1、A(厌:满足)2、B(两个“之”都是结构助词,用在主谓之间,起取消句子的独立性的作用。A项前一个“因”是介词,作“通过”讲;后一个“因”是副词,作“趁机”讲。C项前一个“者”是助词,起提顿语气的作用;后一个“者”是代词,译为“……的人”。D项前一个“以”是连词,表顺承,不译;后一个“以”也是连词,表目的,译为“来”。)3、C(①句说明商鞅善于揣摩君王的心理,进而迎合,为人圆滑。④句说明商鞅言而有信。)4、B(“阻挠变法的权贵们”错,“刑公子虔,黥公孙贾”实是商君的权术之举,借以恐吓他人。“百姓们的拥护”错,“秦人皆趋令”实是威权之下的保身之举。)

5、(1)孝公与卫鞅谈话,不知不觉跪在席上向前移动膝盖。谈了几天不觉得满足。(2)新法在民间推行了一周年,秦国的百姓到国都诉说新法不方便的数以千计。(3)会盟结束后,饮酒,可是卫鞅埋伏下的武士袭击并俘虏了魏公子卬,趁机攻打他的军队,彻底打败他们后返回秦国。

参考译文:

    商君,是卫国国君姬妾生的公子,名鞅,姓公孙氏。商鞅年轻时就喜欢研究刑名之学,为魏国相国公叔痤做事,担任中庶子。公叔痤死后,公孙鞅听说秦孝公在全国寻访有才能的人,以图重整穆公的霸业,向东收复被侵占之地,于是西去秦国,通过秦孝公的宠臣景监的关系求见孝公。孝公与卫鞅谈话,不知不觉跪在席上向前移动膝盖。谈了几天不觉得满足。景监说:“您用什么道理说中大王的心意呢?我们大王非常高兴。”卫鞅回答说:“我劝说大王用帝王治国的方法建立夏、商、周三代的盛世,但大王说:‘太遥远了,我不能等待。况且一般贤能的君王,都希望自己在位时能名扬天下,怎么能愁闷不堪地等待几十上百年才成就帝王大业呢?’所以,我用富国强兵的方法劝说大王,大王就非常高兴了。”委任卫鞅为左庶长,终于制定了变更成法的命令。下令把百姓每十家编为一什,每五家编为一伍。互相监督检举,一家犯法,九家检举,若不检举,十家一起治罪。不告发犯法作乱的处以腰斩的刑罚,隐藏犯法作乱的与投降敌人的同样受罚。为私事争斗,各按情节轻重处以大小不同的刑罚。从事工商和因懒惰而贫穷的,将他们的妻子儿女全部收为官奴。

    法令已经具备,还没有公布,恐怕老百性不相信自己,就在都城市场的南门竖起一根三丈长的木头,招募百姓,有谁把木头搬到北门就赏给谁十金。人们觉得奇怪,没有人敢搬动。又下令说:“能把木头搬到北门的赏五十金。”有一个人把木头搬走了,当即就赏给他五十金,以表明决不欺骗。事后颁布了新法。新法在民间推行了一周年,秦国的百姓到国都诉说新法不方便的数以千计。正在这个时候,太子犯了法。卫鞅说:“新法不能普遍推行,是因为上面不守法。”要将太子绳之以法。太子是王位的继承人,不能施加刑罚,于是就处罚了他的师傅公子虔,将他的老师公孙贾处以墨刑。第二天,秦国的百姓都服从新法。开始说新法不方便的秦国老百姓又说来新法如何方便。卫鞅说:“这都是些搅乱教化的人。”全部把他们迁移到边境。此后,百姓再也不敢议论新法。

    卫鞅劝说孝公攻打魏国,孝公认为说得对,派卫鞅率领军队攻打魏国。魏国派公子卬率兵迎击。两军相距对峙,卫鞅给魏将公子卬写信说:“当初我与公子相处很好,如今你我成为敌我双方的主将,不忍相互残杀,可以与公子相见面谈,订立盟约,欢宴后各自罢兵,以安定两国的局势。”魏公子卬认为卫鞅说得对。会盟结束后,饮酒,可是卫鞅埋伏下的武士袭击并俘虏了魏公子卬,趁机攻打他的军队,彻底打败他们后返回秦国。

第9篇:孙权劝学翻译范文

关键词:WTO协定;“shall”和“should”的含义;条约解释

中图分类号:DF96文献标识码:A

囿于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法律英语、公共英语中情态动词自身的模糊性,“shall”与“should”在不同语境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其究竟表示义务还是仅为修辞,会导致人们对法律条款理解和翻译中的困惑,增加了WTO成员基于自身利益解读涵盖协定的任意性以及争端解决机构专家解读的自由裁量空间,损害了WTO法应有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在法律英语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情态动词依次是“shall”、“may”、“must”、“should”,就翻译而言最困难的是“shall”。但是,“shall”在法律英语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它是构成独特的英文法律文体的一个最主要的辞汇[1]。“在乌拉圭回合协议中,‘shall’一词可谓俯拾即是,多达3000余个……考虑到‘shall’一词出现的频率极高,因此需要找到一个统一和固定的译法,……。”[2]还曾有人统计过,“shall”在美国《联邦宪法》中出现了304次,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出现了310次。学者Frederick Bowers指出:情态动词“shall”被广泛运用于法律英语的主要原因是“shall”被看作是具有法律权威的一种象征。参见:Frederick Bowers.Linguistic Aspects of Legislative Expression[M].New York:Macmillan,1989;施蕾.法律英语中的情态动词shall及其翻译[J].工会论坛,2008,(2):122.

笔者在对《WTO协定》文本及相关判例的研究中发现,“shall”在法律英语中的含义及其在具体语境中的选择问题,不仅涉及到语言哲学对语言模糊性问题的研究和争论、(法律)英语语言学领域学者间的分歧,还直接涉及涵盖协定中相关规范内容的法律效力问题——任意性规范还是强制性规范问题。迄今为止,WTO专家组/上诉机构相关案例尚未澄清如何确定“shall”和“should ”间的联系与区别,其多义性常导致对相关协定的含义在理解时出现分歧。条约的特点、法律的特点都导致了其规则的静态性、抽象性,同时,由于规则所使用的语言的限制,非母语国家或地区在准确理解规则用语时存在困难,即使是在规则所用语言为其母语的国家,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文化的影响,对规则用语含义的理解也会产生歧义。语言本身表达的不完善性导致对规则进行解释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为了达成谈判,谈判者故意使用了模糊的字眼,形成“建设性的歧义”[3]。因此,在语言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WTO案例实证研究以揭示其含义及应用,减少理解、适用和翻译中的困惑,避免英汉互译中的失真和对语义的曲解甚至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shall”和“should”的含义国内有学者对“shall”和“should”的译法作了研究。“在1995年译本”中,“必须”与“应”混用,显得十分混乱。“须”与“需”同音,且语气非常强硬,中文中使用该词的语言环境非常少,如果将乌拉圭回合协议中几千个“shall”均译为“必须”,未免使中译文过于生硬,中国的法律条文也很少使用,而是通常使用“应”、“应当”和“应该”等表述。因此重译最终将“shall”译为“应”, “shall not”译为“不得”,“shall be free to”译为“有权”。与此有关,“should”也译为“应”,“should not”译为“不应”。(参见:索必成.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G]//陆文慧.法律翻译——从实践出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01-302.) 从法律规范意义上说,对“shall”的研究,其最大意义在于确定相关规则的法律效力,即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这是研究该词语的实质意义,至于如何选择恰当的汉语词语来表达其不同意义,或许仅具形式意义,与语言习惯有一定关系,关键问题是人们能否分辨出其法律效力含义的不同,而非语气之强弱。West公司出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目前是法律领域最权威的工具书,在美国被誉为法律界的“圣经”,该词典对“shall”的含义有5种解释[4-5]: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冯寿波:《WTO协定》中“shall”和“should”词义实证研究1. Has a duty to; more broadly, is required to.

2. Should (as often interpreted by courts).

3. May.

4. Will (as a future-tense verb).

5. Is entitled to.Preston M. Torbert mentions that “Shall” can express “anticipation and determination” (Preston M. Torbert, 2006: 110), “rhetorical emphasis” and “obligation”. Apart from these, “Shall” could be further used for expressing the order, obligation, responsibility, right, privilege and commitment.

“虽然‘shall’在法律英文中有许诺的意思,但是从大量的法律条文的用词习惯上看,‘shall’的主要任务是强制某人做某事;况且,许诺并不等于许可。”[1]57但在法律英语中,出于法律确定性的特殊需要,“shall”的含义有限,不同于其日常用语中的诸多情态意义。对该词含义选择方面存在的主要争议是在特定上下文中(非)强制性含义的确定,以及 “should”是否可指强制性义务、如何判断。当“shall”与“should”表示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时,与“must”的意义基本相同,可译为“应当/必须”,以与“should”的非强制性含义“应该”区别开。至于第3种含义,“shall表示准许、许可,与表‘义务’截然相反,例如,‘Such time shall not be further extended except for cause shown.’其否定式‘shall not’表示‘不准、不许’之意,事实上此处‘shall’等同于‘may’。在英文法律文本中经常会看到‘No person shall…’这一结构,但逻辑上存在问题,正确的使用应该是‘No person may’,因为此处是对‘许可’的否定、禁止,而非针对义务而言。……‘shall’表达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例如,‘The secretary shall be reimbursed for all expenses.’……就连英美国家法律工作者也不能完全正确使用‘shall’一词。”[6]“现代英语法律和合同条文的主句成分中的‘shall’,在汉语中有很多种译法。通常被译成‘须’、‘应’,有时被译成‘应当’,也有时译成‘要’、‘将’、‘可’,还有时被译成‘必须’,甚至被完全忽略不译。”[1]54此外,有研究者专门研究了“得”在台海两岸立法语言中的基本用法——“在立法语言中这两个‘得’有着显著差异,其中最主要的两点是:第一,表‘可以’的‘得’原来表示授权,而表‘应当’的‘得’用来设定义务;第二,‘可以’往往意味着‘可以不’或‘可以其他’,而‘应当’则意味着惟一的指引。”[7]

《兰登书屋法律词典》(Random House Webster’s Dictionary of the Law) 对“shall” 的法律解释有以下三项[8]:(1)在特指法规或司法解释中,表示命令、必要性和强制性(expressing mandate, necessity or compulsion, especially instatutory or judicial directives);(2)表示决心、肯定和强调(expressing determination, certainty and emphasis);(3)表示计划、意愿和预期(expressing futurity, especially plan, intention or expectation)。

专门研究法律英语中“shall”等情态动词应用的研究者关于“should”含义的研究结论为:“In summary, Should is used to represent obligation in general and moral sense.”[5]36也有学者认为:“‘should’虽然在法律英语中经常使用,但主要局限于各种合约(尤其是销售合约)条款的条件句中,其作用相当于‘if’,但表达的是一种虚拟状态的条件,一般可译成‘假如’、‘尚诺’或‘如果’。”[1]54但在1999年加拿大-影响民用航空器出口措施案中,上诉机构根据公共英语词典和专业法律词典The Concise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 Clarendon Press,1995,p.1283;The Shorter Oxford English Dictionary,Clarendon Press,1993,Vol. II,p. 2808; Black's Law Dictionary, West Publishing Co.,1990,p. 1379. 确定了“should”的含义:“通常隐含着责任或义务,尽管通常仅指礼节上的或权宜的义务,或道德义务,据此以与‘ought’区别开来。”WT/DS70/AB/R ,2 August 1999,para.187 and footnote 120. 不过,对“should”究竟是否以及何时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含义,上诉机构在此语焉不详。“shall”与“should”都具有非强制性的劝告性或道德期待含义。在大多数情况下,“shall”在具体法律中的用法究竟是完全表示义务还是有修辞性质,并不是很清楚。结论为:(1)“shall”表示“义务”和“责任”时通常被翻译成“应当”、“应”,有时则不译;(2)“shall”用于表示“决心”、“肯定”和“强调”是为了增强法律语言崇高、庄严的意味,主要起修辞性的作用,用 “shall”或者用一般现在时态没有本质区别;(3)“shall”在法律文本中很少表“预期”[9]。

“但某一用语的字典含义并不等同于其在规则中的通常含义。由于字典的功能在于提供最一般的非专业意义的含义,其具体用法未必与经过谈判使用的规则用语相符。因此,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尽管在解释中离不开字典,但不唯字典。”[3]223WTO法律专家对其含义的确定需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予以澄清,包括对该词语的通常含义、条约的目标和宗旨、条约序言、嗣后惯例、谈判历史资料等解释要素的综合衡量与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二、WTO争端解决机构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解释WTO案件裁决报告的长度动辄数百页,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专家组/上诉机构对WTO规则含义的准司法解释,其中,某些案例涉及“shall”和“should”的含义辨析。

(一)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含义是“shall”与“should”的主要区别

在欧共体关于肉和肉制品(荷尔蒙)案的专家组报告中,曾将是否具有强制性作为区分“shall”与“should”含义的标准:“第4段(该段非强制性)和第5段(仅是将要通过指导方针来实施的一个目标)试图对成员实施其已确定的保护水平自由设置某些限制。换句话说,它们应该(非应当)考虑到使对贸易影响最小化的目标和应当(shall)避免在水平方面的任意的或不合理的区别,如果……。”WT/DS48/R/CAN,18 August 1997. 由于凭借第5.4条用语的指引,尤其是“应该”(非“应当”)和“目标”,专家组认为,《SPS协议》中的该条款并没有施加一项义务(impose an obligation),尽管如此,使对贸易消极影响最小化的该目标无论如何在解释《SPS协议》的其他条款中必须被考虑到。此处,专家组将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shall”与“should”的最重要区别。

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中,专家组认为,该1981年谅解并没有以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之特征的命令性(mandatory)语言来表示。该谅解使用了诸如“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export activities”和“should for tax purposes be”这样的词语,此处人们或许期待一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使用“shall”这一词语。该谅解并没有以人们可能期待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明确方式表达出来。WT/DS108/R,para. 7.65. 可见,该案的专家组认为,“shall”应当是上述《布莱克法律词典》中的第1个解释(Has a duty to;more broadly, is required to),而“should”不具有强制性含义。但是,该案的上诉机构并不同意上述看法。上诉机构认为,“因此,我们分享专家组关于1981理事会单独行动(the 1981 Councilaction alone)的正文并没有解决美国和欧共体间相互冲突的争论中的模糊性。”“我们注意到,在该方面,我们没有分担专家组关于在‘法律文件’中使用‘should’一词的疑虑。我们认为,许多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使用了‘should’一词,并且根据上下文,该词或许要么意味着劝告,要么表达一项义务。”WT/DS108/AB/R,para. 111.

在印度专利案的专家组报告中,欧共体认为,虽然印度政府在其国会或其他地方或许过声明,但它们并没有改变下列事实:《印度专利法》第12.1条中包含了一项强制性规定,即当关于专利申请的完整说明已被存档时,要求管理员(controller)向审查者提交任何申请书。而且,如果在管理员看来说明书中所声称的发明根据该法并非可授予专利,该法第15.2条要求管理员拒绝该申请。这两个条款都含有助动词“shall”,该词并不允许管理员行使任何的自由裁量权。欧共体认为,此处两个“shall”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含义。此外,TRIPS协议第51条、第39.2条、第25.1条和第22.2条中的用语清楚地创设了授权行政部门采取具体行动的权力之义务……,这些词语中就包括了“shall”一词。WT/DS70/AB/R,para.4.19. 19 December 1997. 在该报告中,还有涉及“shall”与“should”之区别的段落:“考虑到它们的通常含义,DSU第9.1条的用语是指导性的或劝告性的,而非强制性的。这些用语表明应该(不是‘应当’)建立单一的专家组。……就其本身而言,第9.1条不应该(should not)影响DSU下成员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和义务。”该段表明了“shall”与“should”间含义上的主要区别。

2012年1月,在多米尼加共和国-关于聚丙烯包装袋和圆筒织物保障措施案的专家组报告附件中,表明GATT1947第19条中的“shall be free”具有强制性意义,“……GATT第19条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确定了必须得到满足的一系列条件,旨在使某一WTO成员可以采取第2部分中描述的行动步骤。第19条的其余部分规定了采取该措施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要求和纪律。如果第一部分没有得到满足,该授权将不存在。”WT/DS415/R/Add .1,para 6,31 January 2012. “shall be free”后的“对该产品全部或部分中止义务……”既是该缔约方的权利,同时也是相关缔约方的义务;第19.2条中的4个“shall”具有法律义务含义。在该专家组报告附件(ANNEX B-5)第8段中,土耳其认为:“在该解释基础上,第9.1条规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强制性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土耳其想强调的是,《保障措施协议》第9.1条中所含的‘shall’一词为成员方将‘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于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所有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项义务。”土耳其在此主张第9.1条中“shall”的含义为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2012年1月美国-影响丁香香烟生产和销售措施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尽管专家组的论证可被解读为表明部长级会议或许可以无视《WTO协定》第9.2中的具体要求,但该款的用语并不表明对该要求的遵守是可有可无的。在该方面,根据《WTO协定》第9.2条的规定,我们忆及,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应当’在监督该《协定》实施情况的理事会建议的基础上行使其对《WTO协定》附件1中包含的《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予以采纳的权力。我们认为相关理事会的建议是第9.2条的基本要素,构成了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行使其采纳对《WTO协定》进行解释的权力之法律基础。因此,对被包含在《WTO协定》附件1中的《多边贸易协定》的解释,在监督该《协定》实施情况的理事会建议的基础上,必须(must)被采纳。”WT/DS406/AB/R,para.254,January 2012. 也就是说,第9.2条中的“shall”使得相关规定成为部长级会议或总理事会的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职责。还是在该报告中,上诉机构为了论证《多哈部长决议》属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a)条所规定的“当事方间嗣后订立的协定”的范畴,认为“协定”这个词语从根本上说是指实质而非形式。因此,如果《多哈部长决议》清楚表达了成员间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he TBT Agreement)第2.12条中“合理时间间隔”一词含义的共同谅解以及对该谅解的接受,那么,《多哈部长决议》就具有该公约第31(3)(a)条所规定的“当事方间嗣后订立的协定”的特征。在确定情况是否如此时,上诉机构发现第5.2段的用语和内容是决定性的。在这一点上,上诉机构注意到,成员间关于TBT协定第2.12条中“合理时间间隔”一词含义的谅解被“shall be understood to mean”这些词语来表达,这不能被视为仅是劝告性的(merely hortatory)。该段核心观点表明,TBT协定第2.12条中留出“合理时间间隔”由于“shall”的使用而对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法律语言中,‘shall’与第三人称及第二人称连用时是情态动词,表示‘命令、义务、职责、权利、特权、许诺’等,其作用相当于‘must’、‘be required to ’、‘be to (do)’、‘have to’。检验‘shall’在法律条文中是否用得恰当,可简单地用‘must’去替代:如果可替代,则属于情态动词,是法律上的用法。虽然‘shall’在语用上相当于这四个词或短语,但在实际应用中,其中‘must’、‘be required to’、‘have to’的语气和强制作用比‘shall’更为强烈。专门从事法律翻译的资深专家似乎在重要法律的翻译实践中逐渐达成共识,并正在约定俗成一条规矩:即让‘must’以及‘be required to’与汉语中的‘必须’对等(‘have to’基本上不在书面的法律英语中使用);让‘shall’与‘须’、‘应’、‘应当’对等。虽然在法律条文中‘shall’的现有译法十分多样,但本文的分析已排除几种不恰当的译法,其中包括‘将’、‘要’以及‘必须’等。”[1]59此处,该文作者还提出了一个识别“shall”是否具有强制性意义的参考办法。

(二)二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含义

在一些案例中,专家组/上诉机构认为,“shall”与“should”都意味着责任或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案中,上诉机构认为,“尽管在口语中‘should’一词常被用来暗示劝告或表明倾向,但是,该词并不总是以那些方式使用,它也能被用来表达责任或义务。例如,该词以前曾被我们在DSU第11条的语境中解释为专家组的一项义务。类似地,我们认为,第13.1条第3句中的‘should’一词,在第13条的整个上下文中,是在规范意义上而非仅在劝勉意义上被使用。换句话说,根据DSU第13.1条的规定,成员对专家组向其作出的信息请求负有‘立即和充分反应’的责任和义务。”WT/DS70/AB/R,para.187,2 August 1999. “如果被专家组要求提供信息的成员没有通过提供该信息的方式作出‘回应’的法律义务,那么,该专家组根据第13.1条第1句规定的毫无疑问的寻求信息的法律权利就会变得毫无意义。争端中的成员或许就会随意阻碍DSU第12条和第13条赋予专家组实情调查的权力并自行控制收集信息的过程。换句话说,成员或许会阻止专家组完成其调查构成争端事实的任务并不可避免地阻止专家组继续分析这些事实的法律特征。DSU第12.7条在其相关部分规定,‘……专家组报告应当列出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相关条款的适用性及其所作任何调查结果和建议所包含的基本理由。’如果阻碍专家组查明争端中真实的或相关的事实,那么,它就将不能确定相关条约条款对上述事实的适用性,并将不能向DSB作出任何有原则的调查和建议。”我国商务部WTO法律专家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一书中也将第11条中的“should”翻译为“应当”,从而将其解释为具有法律义务含义。“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 专家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参见:杨国华,等.WTO争端解决程序详解[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61.) DSU第13.1条规定:“每一专家组应当(shall)有权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成员应当(should)迅速和全面地答复专家组提出的关于提供其认为必要和适当信息的任何请求。未经提供信息的个人、机构或成员主管机关正式授权,所提供的机密信息不得(shall)披露。”在日本农产品案中,上诉机构认为,DSU第13条和《SPS协定》第11.2条表明专家组拥有一项重要的调查权力。专家组有权向专家和其选择的任何其他相关来源寻求信息和建议。WT/DS76/AB/R,para.129,22 February 1999; WT/DS58/AB/R,para.106. 由此可见,根据DSU和适用协定的相关规则,“shall”与“should”在特定语境中都可指责任或义务。

在危地马拉对来自墨西哥普通水泥最后反倾销措施案中,在专家组报告的一个脚注中对“should”所具有的劝勉性或强制性含义进行了分析:“尽管‘应该’(should)这个词语在口语中常被用来意指劝告,但它也能被用来‘表达一项责任(或)义务’。由于第6.7条在相关部分规定附件1的条款‘应当’(shall)予以适用,我们看不到存在不应该(should not)在强制性意义上解释附件1(2)的理由。我们认为,对附件中条款的劝告性解释应该与第6.7条不一致。而且,危地马拉人还没有主张附件1中的第2段仅是劝告性的。相应地,在该基础上我们认为附件1的第2段应当在强制性意义上予以解释。”WT/DS156/R,24 October 2000,footnote 854. 也就是说,根据《简明牛津英语词典》和“should”的上下文情况,专家组得出该“should”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附件1第2段中应当解释成具有强制性意义的“应当”(shall),而非具有劝告性意义的“应该”(should)。

(三)“shall”与“should”都具有非强制性的道德义务含义

如上所述,二者都具有无法律约束力的道德含义。王宝川在其专门研究“shall”的硕士学位论文中也指出,这两个情态动词都可具有道德义务含义。“Shall” is used to express obligations and regulations. However, it is sometimes replaced by “Should” for the Chinese counterpart “ying dang”. The “Should” in English and “ying dang” only express a good morally wish instead of an imperative mood demanding someone to act. In this case, the priority is given to the discretion of parties, which also reveal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illocutionary act) of the statement someone observe a promise conscientiously.(参见:王宝川.论Shall在汉英法律翻译中的应用[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2010.)不过,笔者在本文中将该道德义务含义译为“应该”,以区别于具有法律约束力含义的“应当”。 “shall 当作强制性较弱的should使用,例如,‘Any person bringing a malpractice claim shall, within 15 days after the date of filing the action, file a request for mediation.’像此类句子,许多英美国家法院认为shall起的是指导性作用而非强制性作用。”[6]50

上述实证研究表明,条约用语的意义模糊性并非一个独立问题,一些条约用语可能随上下文的变化而影响对其含义的具体选择。因此,“shall”与“should”含义的确定既需要依据权威公共英语词典和法律专业词典的界定,又要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条约解释要素来加以综合判断,其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裁决即使不构成先例,也具有重要的示范和指引作用,并对案件当事方具有约束力。

(四)学者对TRIPS协议第7、8条中“should”含义的理解分歧

条约用语意义的模糊性会导致条约当事方权利义务的重大不确定性并引发争端,因此,条约具体规则与条约目的间的互动关系,已成为众多学者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有学者认为,从条约解释的角度看,与“必须/应当”(shall)条款形成对照,TRIPS协议第7条是一个“应该”(should)条款,指出这一点是重要的。尽管该措辞的选择已导致某些工业集团和评论者认为该条款“仅是劝告性的规定”,其解释性价值与序言中的任何规定相当,但是,不应忽视该条款在协议中的位置。事实上,根据Gervais教授的观点,具有该性质的第7条被包含在协议正文中而非规定在序言中的事实似乎是为了提高其地位。其观点在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案中获得上诉机构的进一步支持:条约解释者应对涵盖协议中“实际使用的词语给予充分考量”[10]。第7条不可被用来减少其他条款中“必须/应当”(shall)或与此相当规定的范围,多哈文件并没有提升第7条的法律地位[11]。第7条使用了“应当”(should)一词进一步提醒成员,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一定带来更多创新、知识的传播或技术转让[12]。可见,围绕情态动词的差异与第7条的效力问题,学者间存在很大分歧。

尽管第7条中“应当”(should)与“必须”(shall)之间在语法上可能存在某种差异,但应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以及WTO司法实践,将其置于TRIPS的第一部分(总则和基本原则)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考量,鉴于第7条规定的5个目标构成了整个TRIPS的法律基础,是解释、实施、发展TRIPS条款的路标,已构成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的重要内容,已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所有领域,而非个别领域的具体规则,WTO成员依据TRIPS所享有/承担的具体权利义务是建立在TRIPS基本原则体系(包括第7条公共利益原则)基础上的,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具体体现,是TRIPS具体条款的精神和灵魂。任何依据条约用语来限制、否认第7条效力或者曲解其本义的作法,是与WTO司法实践相悖的,因为“根据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许多案件中的观点,有两点值得注意的。一是对条约的‘有效解释’,即条约中的每一个术语都是有意义的,不能随意忽略或者不予考虑;二是‘协调一致’,即同一个条约中的不同条款相互之间只能是互补关系,而不会互相冲突。”[13]弗斯指出,一个词的词义随其所在上下文而变化,达罗夫也指出: 多义词的含义通常要通过言语的上下文来揭示[14]。笔者认为,既然条约序言没有法律约束力,而一些西方学者主张位于TIRPS协议总则和基本原则中的第7、8条的地位与序言中相关规定相同,果真如此的话,一方面,似乎可以得出TRIPS协议正文中根本没有必要再重复序言中已有内容的推论;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基本原则之功能的曲解。

语境或上下文能限定和区分一词多义,因此,在解释第7条的含义及效力时,不应贬低或无视第7条的公共政策目标,把处于协议基本原则地位的第7条与协议的其他具体规则相提并论,更不应因为第7条本身的用语而否定其基本原则的地位与效力,甚至人为地、非善意地加以曲解,因为条约的善意解释是善意履行的前提。有学者把第31、32条关于条约解释规则诸要素间的关系概括为:“善意解释是根本原则,约文解释是基本方法,参照目的和宗旨解释是条约解释正当性的保证,使用准备资料是解释的辅助、补充手段。……Jeff Waincymer认为,国际法委员会曾指出,规避WTO协定的实质意义的一种严格的文本解释,是对善意原则的违反。”[15]国际争端在较大程度上是条约解释争端,本质上是国家利益的博弈,国际(准)司法机构常陷于平衡利益与维护条约一致性间的困境,因为“各国会依据其利益对习惯国际法作不断变化和不一致的解读”[16]。WTO法律规则中存在的局限性离不开依据条约目标和宗旨、缔约方共同认可的价值进行判断、甄别、解释,同时,也不应忽视法律规则及其具体目的。

三、产生分歧的原因及问题解决(一)三个主要原因

1. “shall”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用法的复杂性与混乱

如前所述,条约用语含义理解上的分歧原因之一在于法律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国际条约缔结谈判中为达成妥协所需要。“法律是模糊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以致在特定案件中法律的规定常常不确定。……模糊性以及因模糊性而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虽然并非所有的法律都是模糊的,但是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必然包含模糊的法律。当法律是模糊的时,人们的法律权利、义务和权力在某些案件中(并非在所有案件中)变得不确定。……当法律是模糊的时,对某些案件的司法裁决将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官在原则上不可能总是相同案件相同处理。法律中的可预测性在某种程度上只是可望而不可及。”[17]但在国际法中,模糊性可能同时也是利益冲突的各方就某一事项/协定达成妥协的一个有效途径,因为“如同许多GATT的规则,这种含糊的规定看来也是经过深思熟虑的”[18]。条约用语含义理解中存在着分歧是因为“条约是谈判导致妥协以调解经常是广泛的分歧的产物。就多边条约而言,谈判国的数目越多,满足各方冲突利益的富于想象力的灵活起草的需要就越大。这一过程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不清楚或模棱两可的用词。尽管在起草时非常小心并积累了很多经验,但没有任何条约是不可能产生一些解释问题的。”[19]可见,语用模糊在国际条约谈判、缔结中具有相应的重要性,是一柄双刃剑。“模糊现象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产生模糊的原因与自然界本身的界限模糊不清有关, 与人的认知能力有限有关, 也与发话人讲究交际策略有关。模糊和精确是互为对立的统一体。在一定的范围内,精确方法是更科学的方法; 在另一范围内, 模糊方法则是更科学的方法。关键是使用要得体, 该精确的地方模糊不得, 该模糊的地方精确不得。当前, 对模糊现象的研究正在国内外广泛展开。”[20]“模糊语言存在于法律英语中有其特定的原因。从立法角度看,恰当地运用模糊语言,能有效提高语言表达的概括能力与正确程度,实现立法的科学性, 从而帮助人们以有限的立法资源应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从执法角度看,模糊性的存在也给执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法律现象总是复杂的、 无限的, 因此有限的法律语言难以承载、 传递未知的法律现象。”[21]上述主客观原因决定了法律用语的准确性与模糊性并存。

2. 词语的多义性: 语言本身之不确定性

“在宽泛的意义上,模糊性被视同歧义性。歧义性规范是一种框架,在这一框架之内,该规范表达的意义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通过使用一种歧义性表达,立法者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让法院有权在那些意义中作出选择并进而形成个别性规范。”[17]22抛开“文本的语义可能是除它当前看似的东西之外的其他任何东西”[17]22这个论断的哲学合理性基础,似乎可以窥见其所表达的语言在具体语境中的生命力。英语词语本身的多义性、句法等都可能造成法律解释中的困难。如前所述,“shall”与“should”都有两个以上的含义,都可以表示劝告性意义,又可以表示法律中的强制性意义,在一些情形中,人们并不清楚其是在那一种意义上被使用,而对这些不同含义的理解、选择,将直接涉及到WTO成员诸协定项下权利与义务的确定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对相关争端的依法公平裁决。因此可以说,解释也就是一种语义选择行为。

3. 解释者忽视条约目标和宗旨的作用

条约和构成解释条约的诸要素都具有系统性/整体性特征。对条约上下文的不同考量也会直接影响对“shall”与“should”含义的选择和确定,这是因为条约词语的意义与其使用之间的关系也十分重要。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同一条约内部以及不同条约之间存在冲突、漏洞、模糊等现象并不少见,因此,法律解释问题在国际条约中更具重要性与复杂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条约解释的通则之一:“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具有之通常含义,善意解释之。”即应从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条约用语,“通常意义的确定不可能抽象地进行,只能根据条约的上下文及其目的与宗旨而予以确定。……在实践中,考虑其目的与宗旨更多地是为了确认一项解释。如果一项解释与该目的和宗旨不相符合,它很可能是错误的。但第一项给予文本解释以优先地位。”[19]条约用语的通常意义是全面考察该用语的上下文、条约的宗旨和目的后得出的。应当考察的内容包括:条约约文、序文和附件[22]。Arthur Watts认为:“国际法委员会强调,第31条是一个‘完整不可分的合并的(解释)操作方法”[15]146。Anthony Aust也认为,第31条名为“解释之通则”,该单数名词形式强调该条只是包含在第一项中的一项规则。因此,我们必须考虑条约解释中的三个主要因素:条约约文、它的上下文和条约的目的和宗旨。解释条约时人们自然地是从约文开始,随后是上下文,然后是其他事项,特别是嗣后的资料[19]203。李浩培先生指出,国际法委员会认为条约解释程序是一个统一体,从而第31条的各项规定组成一个单一的、互相紧密地连在一起的完整规则[23]。第31条第1项规定的诸解释要素之间“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优劣或上下等级之分”[15]23。此外,公约第32条对约文解释方法规定了谨慎的限制:如果依第31条规定的解释方法“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二)问题的可能解决方法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简明英语运动不断深入发展, 法律文本中shall的使用也呈逐渐减少趋势。”[24]但WTO协定英文本是客观存在,必须重视对其中“shall”与“should”的研究,以努力实现翻译中“信”的目标。

1.专家组/上诉机构解释条约所遵循的规则

条约的解释是为了确定缔约方间的权利义务,以与条约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方式解释具体规则,将有助于加强规则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为了确定哪些语境因素或上下文和该表达的使用有关联,DSU第3.2条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协定的现有规定”,这或许就是凯尔森、罗纳德·德沃金眼中法律用来防止漏洞的各种资源的一部分,同时为争端解决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划定理性的边界。因此,WTO协定的解释应遵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鉴于DSU第19条的规定,尽管语境自身可能具有无限性,但DSU第3.2条为专家组对具有语境依赖特征的词语意义的选择确定了具体的考量要素,其中包括了特定的目的和场合对确定用语含义的作用。对“shall”与“should”含义的准确确定将直接涉及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否正确履行了其职责以及其建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特别会涉及到是否变更了协定项下所规定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WTO中脆弱的政治协商一致只允许WTO司法机构在进行解释时保持司法克制,严格按协定的规定进行解释,这是《WTO协定》和DSU所确立的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神圣原则。WTO并不具有司法能动主义的政治性协商一致。……WTO上诉机构的司法能动主义面临着成员方的强烈政治控制。WTO司法机构为了使自身裁决获得成员方的支持,不能越权解释……。”[25]成员方应重视争端解决机构对《WTO协定》文本含义的解释。关于WTO争端解决中的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的关系,具体到本文来说,即对“shall”与“should”含义的解释与确定,直接关乎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和WTO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当然也将会对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公信力产生深远的影响。当然,作为《WTO协定》解释规则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也不能消除所有条约用语的模糊性,其本身甚至就可能存在着模糊性。

2.注重个案分析方法

由于“shall”与“should”均具有一词多义性,因此,在特定语境中其含义的准确选择便需要明确的适用规则,然而,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还是WTO争端解决机构,均未在公约中/准司法实践中对此予以明确,因为尚不充分的准司法实践还难以明确问题,需要个案分析处理。

现以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争端解决机构如何通过个案分析方法确定“shall”的含义来观察“shall”的含义选择与对具体法律上下文的依赖。“专家组认为,从第6条第10款看,给予单独待遇是一项原则,而抽样是惟一例外。上诉机构指出,专家组的这一认定提出了两个解释性问题:一是关于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第一句的‘shall’和‘as a rule’是表明了一项强制性规则,还是仅仅反映了一种偏好;二是第二句所允许的抽样,是否为第一句所设定规则的惟一例外。上诉机构认为,助动词‘shall’在法律文本中通常用于表示强制性规则,而‘as a rule’的含义则是‘usually’,‘more often than not’。‘shall’和‘as a rule’结合起来,所表达的不仅仅是偏好。如果该款的起草者意在避免设立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义务,则可能会使用‘it is desirable’或‘in principle’,而不是‘shall’。尽管‘shall’一词设定了强制性规则,但这一义务却受到了‘as a rule’的限制,而这一限定必然是有含义的。上诉机构认为,这个词表明此项义务并非绝对,预示了例外的可能性。如果没有这个词,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义务就无法与《反倾销协定》中背离这一规则的其他规定保持协调了。”[26]

3. 加强对WTO案例的研究

“法律的模糊性不等同于法的不确定性,也不等同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强调法的模糊性和合理利用法的模糊性走的是一条与传统法学精确化道路完全相反的路径,是一个与传统法学截然不同的理论系统——‘模糊法学’。模糊法学在立法、司法及部门法学中有广泛的应用价值。”[27]此一说法肯定了语言模糊性这把双刃剑的一端。尽管WTO相关案例裁决的结果仅约束该案的当事国,但实际上,专家组为了其裁决报告不被上诉机构所,常常会引用以前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法理分析和相关结论。我国应密切关注未来WTO争端解决机制出现的新的法律解释。WTO争端解决的个案是直接依据DSU和其他适用协议作出的权威裁决,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全体成员方对于DSU和其他适用协议的普遍理解和认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不断对WTO协定的各条款作出解释,甚至有可能就同一条款作出新的解释,从而旧的案例[28]。对此,我国应当随时把握争端解决中的新动向,并对国际贸易争端中相关成员以法律的不确定性或对该成文法用语的不同解释为借口而规避国际条约义务的作法保持警惕。

四、结语很显然,在翻译上值得探讨的法律英语中的主要情态动词是“shall”,“must和may”在本文中只是供作比较的情态动词,在普通英文中的用法和译法与在法律英文中没有太大差异,而“shall”则不然,它在普通英文中较少使用,在法律条文中用得极广,这是构成法律英语主要特征的关键字[1]59。“shall”是法律英语理论和实践中最复杂的一个情态动词,该复杂性主要源于其本身易产生歧义的表意缺陷。理解“should”含义的难点在于其强制性含义确定标准。关于解释问题,确切而言即关于解释在法律中的作用问题,学界已经形成一种共识:理解即是解释,即法律的每一次适用都需要一种法律的解释。国际贸易和法律的复杂性、语言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类语言能力和法律能力的局限性共同导致了法律用语理解上的困难。对“shall”与“should”的含义如何解读,不仅会涉及会否变更成员在涵盖协定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效率、合法性基础,而且还可能会侵蚀国家。或许,德里达所创立的如下悖论能成为合理平衡并缓和WTO司法解释哲学中能动主义和克制主义冲突的一个参考标准——“一项判决要想成为正义的判决,它必须是负责任的而且是自由的判决。因此它必须‘既受法律的约束也不受法律的约束:它必须既保存法律,同时也破坏法律或者将其搁置’。”只不过,专家组/上诉机构对“shall”与“should”含义的公正解读必须戴着DSU第3.2条和第19条所共同铸造的镣铐跳舞,通过对语言规则和法律规则间关系的探求,并通过对习惯国际法解释规则的遵守,努力降低法律规则表达的模糊性所可能造成的法律不确定性,最终实现澄清条约用语意义的目标——增加条约中当事国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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