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离婚以后范文

离婚以后精选(九篇)

离婚以后

第1篇:离婚以后范文

妻子患有精神病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离婚以后范文

在哺乳期如果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是不受时间限制,但如果男方提起离婚诉讼需要等女方分娩后1年。

哺乳期内,分娩后一年或者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确有必要的离婚请求或者女方提出离婚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离婚以后范文

离婚后可以两个孩子都判给母亲。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离婚以后范文

夫妻因闹离婚起诉到法院,法院调解和好后,不久又以同样理由起诉到法院离婚,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

第5篇:离婚以后范文

一、当代假离婚现状

(一) 什么是假离婚

“假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达到目的后再复婚的行为。毕业论文 假离婚的违法性,就是婚姻当事人串通一气,弄虚作假,共同故意欺骗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当前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家庭的伦理道德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喜忧参半的局面,婚姻的严肃性也受到了冲击,出现了草结草离的现象,假离婚现象也不断增多。延边大学家庭法律咨询所成立两年来共受理了278件离婚案件的咨询,其中假离婚案件的受害者就有12位,占整个离婚案件的4.3%。但是,这个数字本身远远不能说明假离婚的现状,因为大多数假离婚当事人还没有引起婚姻纠纷。因此,没法正确估计假离婚的完整数字。

(二) 假离婚的特征

第一,当事人中总有一方或双方并不具有离婚的真实意志。夫妻之间就解除婚姻关系达成协议是双方自愿离婚的必要条件,离婚的合意必须是完全真实的,而不是出于其他目的所作的虚伪表示。离婚的合意必须是自愿决定的,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人欺诈、胁迫而造成的,然而假离婚与之相反,它并不表示双方离婚的真实的内在意志。第二,双方当事人一定有对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欺骗行为。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达到假离婚的目的,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供虚假的离婚理由和事实,从而违背了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给有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三) 假离婚的种类

现阶段的假离婚,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硕士论文 从程序而言,可分为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假离婚登记和在人民法院达成的假离婚协议。从目的而言,一种是婚姻当事人中的一方欺骗另一方,通过假离婚达到真实的目的,另一种是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t--~ ,来达到他们的共同目的。

现阶段我们延边地区最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医学论文 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而且带有福利性质,女性只有当户主的时候,才能和男性享有同等的分房待遇,因此有些夫妻假离婚,等到女方分到房子之后再去复婚。

第三,为了规避债务而假离婚。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以各人名义所负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只要是为了共同生活所欠债务都要用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有些人为了逃避债务先行离婚,协议家庭所有财产都归无债务的一方所有,等到债权人不再向债务人讨债或者诉讼时效过去之后复婚。

第四,为了出国而假离婚。为了出国而假离婚虽然不是首先在延边诞生,但它可以说是延边地区假离婚当中的一大特征,整个延边地区假离婚中的80%以上是为了出国而假离婚的。1992年中韩建交之后,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同样的语言、文化及风俗习惯对韩国与延边人之间的交往带来了方便,出国无门的法制观察人把中韩国际结婚当作出国的唯一门路,其中大多数为实际结婚,婚后或者在中国或者在韩国一起生活,但是把中韩涉外婚姻当作出国跳板的人也不乏其例。1999年延边州近3000名妇女和韩国男性结了婚,其中35%以上是离婚女性,其中有很多假离婚女性。1999年韩国汉城家庭法院受理的57件中韩涉外离婚中,56件是韩国男性原告由于中国女性到韩国之后,根本没进夫家门或没有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而提出来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不乏为出国挣钱而假离婚的人。

二、引起假离婚的原因

现阶段,我国婚姻纠纷中之所以存在假离婚现象是因为社会经济、文化乃至国民素质等诸因素在特定情况下共同作用的结果,其原因可谓错综复杂,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有社会的,也有个人的。具体的说主要有:

(一) 经济的原因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还不富裕,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各种政策不配套,新旧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新旧思想观念的相互碰撞。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开放使家庭与社会的联系更加便捷,受社会思潮的影响更加直接。因而在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了很多美好的和值得发扬光大的现象,但是也出现了拜金主义、实用主义、功利主义、个人主义的现象,有些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择手段,只顾个人利益,不关心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可以说,为工作调动、分房、规避债务、出国挣钱等原因假离婚的现象就是这种偏差的思想观念的直接反映。

(二) 法制的原因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许多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但是违法、犯法的行为仍屡见不鲜。职称论文 首先,法律规定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1994年颁布的《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收回离婚证。但是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假离婚之后双方都未再行结婚的情况,只要当事人当中有一方已经再婚,只能承认它的离婚效力。另外,也缺少具体配套的实施条例,缺乏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致使一些人很容易钻法律的“空子”,以假离婚形式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其次,普法滞后。“法盲”依然大量存在,不知假离婚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上是不存在的。离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论出自什么目的,都是自愿就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达成协议,表示自愿离婚,骗取了离婚证或离婚调解书。因此,产生的后果,双方当事人自己负责。

(三) 社会环境的影响

我们都希望婚姻应该是健康、和睦和安定的,希望离婚现象少一些。但是不可能以好坏来简单评价离婚现象,全面评价离婚现象,我们也会发现离婚对解除当事人之间的虐待与歧视,建立自尊自信、和平宁静、保证婚姻质量等方面具有积极后果。就因为有这样的优点,社会承认离婚,大多数人容纳离婚现象。因此一些人就利用社会的这种越来越宽容的态度,用假离婚的方式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对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缺乏教育与有些媒体的误导,以及用假离婚达到某种目的的人,不受任何惩罚的先例都对假离婚现象的增加起一定的影响。

三、如何减少和处理假离婚现象

假离婚是对离婚自由的滥用,因此,我们要通过各种手段严格控制假离婚现象。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现象的根本对策,是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水平,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消灭城乡差别。目前应加强下列几项工作。

(一) 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与人生观教育

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要发挥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知识、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宣传幸福家庭的健康婚姻的同时,也要曝光假离婚引起的悲剧,给那些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把离婚当作儿戏的人敲响警钟。另外,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婚姻家庭观的教育,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性解放、性自由的道德垃圾,教育人们尽夫妻义务、尽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以便于巩固和加强婚姻家庭关系。

(二)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的有关工作

离婚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该严肃认真地对待离婚问题,特别要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建立一支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最强的工作队伍,对他们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使他们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去进行登记与审判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假离婚现象。另外,应将当事人的欺骗行为向其工作单位或有关机关反映,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进一步健全协议离婚的法律法规

第一,建议设立一定期限的“考虑期”。对申请协议离婚的当事人设置30—60天的考虑期限,对考虑期过后继续坚持离婚申请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才可批准离婚登记。其目的主要是给当事人一个冷静地反思、自我审查的机会,以免意气用事。婚姻登记机关也可利用这个时间做好必要的审查工作,做到严肃、慎重。当事人的自我反思与政府机关的审查会有效地防止,以协议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的假离婚发生。

第二,规定登记机关审查监督的具体内容。英语论文 婚姻登记机关要牢牢地把握好审查一关,才能减少和防止假离婚的发生。审查的内容,首先不仅包括夫妻间是否感情确已破裂的实质内容,而且也包括离婚当事人双方是否确实为双方真实离婚的真实性的审查。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的时候,应对证明材料的来源、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审查的重点应放在离婚协议的真实性上。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防止与避免有些人以假离婚方式达到某种目的。

第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协议离婚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自身主观意志基础上的,因而就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逃避法律提供了可乘之机,因而出现一方当事人欺骗另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合谋欺骗登记机关的假离婚现象。1994年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二十五条虽有解除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但是缺乏可操作性。应建立更加完善的离婚无效制度,以利于保护假离婚案件的受害人的利益。

总之,由于社会和个人的多种原因,假离婚现象不可能在非常短的时期内消灭,因此,我们要正视这种现状,采取各种综合措施,防止和减少假离婚现象的发生,提高我们整个社会的婚姻质量,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盎昏姻与继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

2.张伟、周亦杨:《怎样打婚姻家庭官司》,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

第6篇:离婚以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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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离婚数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却呈减少的趋势,这说明协议离婚的人多了,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却少了,协议离婚这种方式为越来越多的离婚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以相对冷静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且手续简单,协议的内容也比较符合双方的意愿。再者,协议离婚的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体细节,这对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有利,另外,协议离婚时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有适当的处理,减少离婚对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实践证明,协议离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离婚方式,笔者就协议离婚的内容在以下这方面进行浅析仅供参考。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与条件

1、所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协议离婚的法定程序

协议离婚的程序要件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需遵循以下程序:

3、批准。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另外,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7篇:离婚以后范文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深圳离婚申请怎么办理你知道吗?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离婚申请指南,更多深圳离婚申请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深圳离婚办理流程(一)预约"离婚登记申请”。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申请",提前1日预约,可预约15天内的号源。

(二)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协议,持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四)冷静期。离婚登记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五)预约"离婚登记”。离婚冷静期满后仍需办理离婚登记的,在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进入“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预约"离婚登记"。请确认已完成离婚登记申请,已完成申请的可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填写“受理回执编号”。

(六)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持规定有效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七)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深圳离婚办理材料一、离婚登记受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3.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其结婚登记在中国内地办理。

二、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件证明

1.内地居民需提交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内地居民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6.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有效旅行证件;

7.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双方结婚证。当事人丢失了一本结婚证的,作出书面遗失声明,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可凭加盖结婚登记经办单位印章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或结婚登记证明)办理。

(三)离婚协议书。

(四)男女双方各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深圳离婚申请书范本_x派出所:

申请人:_x,男(女),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因本人与_x(性别,身份证号码__)已办理离婚手续,所以特申请将本人(或及子/女_x)的户口_x划开,单独立户。

特此申请,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第8篇:离婚以后范文

【关键词】冬眠离婚;理论争议;别居制度;设立必要

2003年8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离婚成了一件越来越简单的事情。首先,是简化离婚的手续,离婚不再要求出示男女双方各自的离婚证明,只需出示各自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当地民政部门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使整个离婚过程加起来不会超过1小时;其次,是取消了1个月的调解期。它实现了婚姻登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保障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开创了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局面。

而离婚,是除了配偶一方死亡外,解除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行为,从婚姻关系建立的那一天起,就随时有可能发生。随着时代的发展,立法的不断改进,现代人对待婚姻的态度越来越宽容,“合则聚,不和则散”,中国的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据中国民政部统计:2003年中国的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上升0.4个千分点;离婚率为2.1‰,比上年上升0.3个千分点。特别是现在人们对待离婚的态度更加宽容,加之现代年轻人的爱情快餐、“闪婚”等新形式的出现,都增加了婚姻的不稳定性。于是一种名叫“冬眠离婚”的制度在中国大陆悄然兴起。

“冬眠离婚”就如同在严肃的法律里糅合进了一些人情,告诉那些还在围城中徘徊的人,离婚是可以妥协的。婚姻是个严肃的事情,已经进入婚姻的人们必须要慎重的对待它。那么究竟什么是“冬眠离婚”?它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别居制度”又有什么区别?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又有怎样的意义呢?

一、“冬眠离婚”制度的出台

中安网以“法院尝试‘冬眠离婚’五个月内不履行夫妻义务”为题进行了报道:郑州晚报8月29日讯一气之下夫妻怒而分手离婚,但等事情过去一段时间,双方冷静下来之后,很多人便开始为自己当时的过激行为后悔。出于减少此类现象发生的目的,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从2004年5月开始尝试实行“冬眠离婚”制度。

“冬眠离婚”也有人把它称作“试验离婚”即指的是夫妻双方在法官确认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一种承诺,夫妻双方在三至五个月内暂时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让夫妻双方体验离婚后的生活情境,从理性的高度审视婚姻,然后再决定是否离婚。而配之程序上要求主办法官先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情况记录在案,在试验期内只要有“第三者”或财产转移情况出现时“冬眠离婚”停止。“冬眠离婚”期满后,当事人自愿和好的,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2005年8月24日,台前县法院孙口法庭副庭长张西敏见到《郑州晚报》独家责任记者时,对此案仍记忆犹新。“我联想到一些年轻人在吵架时,一冲动就闹着要离婚,但内心里并没有离婚的意思,如果两个人都互相赌气,在目前离婚程序又极其简单的情况下,离婚是特别简单的事情,但离婚后再复婚,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从那时起,我就开始琢磨采用什么方法,尽量避免因为冲动而造成的离婚,减少离婚给双方以及孩子带来的伤害。”

张西敏说,在刚开始采取这个制度时,其实并没有一个名字,最初称为“试离婚”,后来县法院让写经验介绍,又用了“休克离婚”,后来想想,越想越感觉“休克离婚”这个词不太好,因为“休克”属于一种病态,于是考虑来考虑去,感觉“冬眠离婚”这个词不错,于是就用到了现在。孙口法庭在采用“冬眠离婚”前就考虑了这些问题,采用“冬眠离婚”是在不违背《婚姻法》和《诉讼法》的大前提下,调节婚姻案件的一种方式,它扩大了“冷处理”的外延。

不是所有离婚案件都适合“冬眠离婚”,采用“冬眠离婚”的案件要具备几个条件,首先实行“冬眠离婚”,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是自愿的。其次是法官经过详细了解情况,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尚未破裂,只是在冲动下提出离婚的。张西敏说,这就需要法官甄别哪个案件适合“冬眠离婚”,对法官业务素质、工作经验都是个考验。如果双方没有像某些行将离婚的双方一样反目成仇,急于逃离“婚姻围城”,他们的婚姻中有着一些值得留恋的情景,“冬眠离婚”可以说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

但客观的讲,根据相关法律“冬眠离婚”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在“冬眠离婚”期间,夫妻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都存在。如期间任何一方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仍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不仅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冬眠离婚”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从冲动中冷静下来的“缓冲地带”,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从这种意义上说,“冬眠离婚”应该是一种对法律有益的实践。

一个现实是,自实施以来,在占1/4离婚案件中有10对欲离婚的夫妻尝试了“冬眠离婚”,其中有9对已经破镜重圆,一对仍在离婚的“冬眠”阶段。[1]台前县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知,“冬眠离婚”制度得到了濮阳市中级法院的认可。[2]

二、“冬眠离婚”引争议

这种制度的出现引起社会上,特别是学术界激烈的争论。

一些专家认为,冬眠离婚制度的施行让人们在离婚问题上更加理性。主要表现为:(1)减少草率离婚造成的不幸;(2)给心理一个适应期;(3)可以重新审视情感;(4)增加夫妻的责任感等一系列好处。这样可以给想离婚的夫妻一个缓冲过程,免得因一时的冲动而做出离婚的决定后又后悔不已,且离婚后再去复婚只是增加当事人和民政机构的工作难度。

据国家民政部的资料显示,2002年全国复婚的夫妻有68081对,在上海、温州、贵阳等地复婚率仍不断上升。但更多的可以复婚的夫妻,由于时空的距离,“面子”的阻隔,重新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只能化为泡影。阳原县人民法院城镇法庭推出“试离婚”制度以来,从实践的效果看,很大一部分人都和好如初,这对当事人和社会的伤害大大减少了。这不仅符合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还给冰冷的法律添加了人文情怀,告诉那些在情感中徘徊的夫妻:离婚是可以妥协的。对这一新事物,许多专家持肯定的态度。

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专家陈新欣提出:“试离婚”是在新婚姻法实施以后,结婚、离婚的手续都比以前简单的前提下,缓解家庭婚姻危机的好办法。离婚前,冷静地对婚姻进行反思,对他或她进行再认识。给婚姻一个缓冲期再决定是离还是不离。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也不迟。婚姻,要讲究效率,更需要深思熟虑。“试离婚”是一种理智、成熟和慎重的婚姻观,值得提倡。[3]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叶林教授个人认为“冬眠离婚”没有干涉离婚自由。因为“冬眠离婚”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通过“冬眠离婚”最终放弃了离婚,说明他(她)在当初提出离婚时是一时冲动,为激情行为,缺乏理性的思考。“冬眠离婚”是“强迫”当事人从冲动到冷静,减少激情离婚的比率,是一种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不是侵犯了其离婚自由的权利。[4]

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王蕾也对“冬眠离婚”持赞成态度,她认为:“冬眠离婚”的做法,其实是对婚姻高度负责的表现。离婚不仅是对当事人一种伤害,对于那些有孩子的家庭,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也极为不利。为了减少因冲动带来的恶果,“冬眠离婚”是一个好办法,给婚姻一个缓冲期,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理智的选择也不迟。[5]但同时有学者指出“冬眠离婚”存在众多不确定因素,对挽救婚姻的意义不大。

上海市妇女干部学校的婚姻专家周美珍认为“冬眠离婚”增加了婚姻的不严肃性。她的理由如下:首先,试离婚规定了夫妻双方不履行夫妻义务,但在婚姻法中从来没有试离婚这个概念,也就是说试离婚这种做法没有法律效应。如果夫妻任一方在试验离婚期间有了外遇或和第三方结婚,都要依据婚姻法来处理。其次,法院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它推出“冬眠离婚”这种做法带有社会导向性。如果连离婚也可以试验,那么婚姻就太不严肃了。另有人说,“判决试离婚,是在拿严肃的法律开玩笑”。判决“试离婚”的初衷是好的,但结婚证仍在,若夫妻中有人在“冬眠离婚”期间做出有违婚姻法的事,试行的制度与严肃的法律该以何为准呢?到最后只能是法律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权威。[6]

更有人认为,在“冬眠离婚”中法院是越俎代庖,把本来属于当事人的权利给剥夺了。其实,应该看到民间已经存在的婚姻危机调解功能,亲朋劝和、婚内分居等办法,在当事人走向法庭前,也不是都没试过。当然,法官也不是不可以帮助当事人,做挽救行将死亡婚姻的工作,但是用推出“试验离婚”制度的办法去约束当事人,于情可原,于法不符。法官的一片好心,同样也可能会做出违法的事来。

专家们对这一现象的高度关注,表明这一现象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已经提到日程上来。阳原县法院城镇法庭副庭长赵洲对实行“冬眠离婚”制度有着自己的忧虑:“一旦出现在试离婚阶段一方强行要求对方履行夫妻义务等类似的情况,法院就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司法权威也随之受损。[7]”

三、“冬眠离婚”需要法律支撑

“冬眠离婚”制度其实就是英美法系国家家庭婚姻法中的别居制度的中国版。

别居制度,又称分居或分床制,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对于这种先进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我们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大胆地“拿来”,为我所用。因此笔者建议远期可以考虑通过立法,把这种“冬眠离婚”制度以别居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确下来,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别居(separation),又称不完全离婚(Limiteddivorce)亦称桌床离异(divorcefrombedandboard),谓依判决或合意免除夫妻同居义务之制度,[8]是外国亲属法或婚姻家庭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即依法解除夫妻同居义务,但仍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是国家用以调整夫妻关系而规定的一项特别的制度。如1976年《联邦德国民法典》第1567条规定“如夫妻之间不存在共同家庭关系,而夫妻的一方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关系,显然不愿意建立共同家庭关系时,夫妻为别居。”“如夫妻在其住宅内部别居时,共同家庭关系也不再存在。”

夫妻同居,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这是当事人缔结婚姻时的愿望和追求。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与对方共同生活,也应该与对方共同生活,当然,有正当理由者除外。同居要求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实现相互扶助与抚慰。没有共同生活,违背了婚姻作为一个共同体的利益,不符合夫妻作为共同生活伴侣的要求。有家不回的一方即定期或不定期地承担了部分或全部家庭经济开支,也仅仅是部分履行了经济抚养责任,因而也是一种没有很好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

一般而言,别居应该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夫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夫妻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包括夫妻性生活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经济上的相互扶助、精神上的相互抚慰以及工作学习上的相互帮助等。解除夫妻同居关系就是指排斥主要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

第二,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主要在于解除夫妻同居关系,而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夫妻关系已不存在,别居也就无从谈起。如果解除了婚姻关系,使夫妻双方各自成为毫无身份牵连的自由人,别居的法律效力也就类似离婚的法律效力,别居制度的存在就毫无意义。因此,别居制度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消灭,法律确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故时可以别居,并不等于婚姻当事人可以自行变更婚姻关系或自行终止婚姻关系,在别居期间原有的婚姻关系仍然受法律的保护。

别居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是国外许多国家民法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别居(下转第39页)(上接第59页)的相关内容,只是将分居的期限作为法定离婚的一种理由。

“冬眠离婚”在中国并不具有法律意义,它只是各地方出台的政策,还未上升为严肃的法律,始终游走在法律的边缘。由于其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根据河北省高院的指示精神,此项制度早已停止执行,但作为一种对法律的有益实践,它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即在我国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冬眠离婚”这种现象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因此,正视“冬眠离婚”现象,制定相关法规,已成为新《婚姻法》颁布实施后的又一个刻不容缓的法制建设问题。

参考文献

[1]河南濮阳法院实行试离婚制9桩婚姻起死回生[N].郑州晚报,2005-08-02.

[2]法院尝试“冬眠离婚”五个月内不履行夫妻义务.参见中安网.

[3]“试离婚”开始流行

[4]“冬眠离婚”律师法官众说纷云者.参见中国律师网.

[5]专家提倡“试离婚”给婚姻一个缓冲期.

第9篇:离婚以后范文

(一)协议离婚的前提条件: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

3、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步骤如下:

1.申请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否则,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2.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除对《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离婚的条件认真地进行审查外,还须对当事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子女状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与核实,以达到保障离婚协议的真实、自愿与公平。

3.批准

通过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解除。离婚证同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