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燃气企业规章制度精选(九篇)

燃气企业规章制度

第1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一、充分认识市场现状高度重视整顿工作

   

目前,***的燃气事业呈现出高速发展的局面,天然气自97年的1.8亿立方米到XX年已达到11亿立方米。城市燃气用户已达到300万户,液化石油气也已向郊区、城镇、农村放开,并有了较大的发展。燃气事业的发展和燃气市场的开放拓展,给城市燃气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我市的燃气事业正从计划经济的模式下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其中液化石油气市场已形成了农村包围城市的局面。因此,在不成熟的燃气市场条件下,由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双轨制以及市场管理工作刚刚起步,燃气市场不仅需要开放,而且更需要加以规范,这正是我市积极推进燃气市场化的基本原则。

   

几年来,全市经过全行业的资质认定和考核工作及历年的清理整顿,燃气企业的内部管理逐步强化,人员素质有所提高,未发生重大爆燃事故。去年3月份和7月份,全市又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燃气整顿,取得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少数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销售液化气,不仅扰乱了燃气市场秩序,严重侵犯了正规企业的利益,而且对城市、对人民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液化气经销违法、违规现象又有所抬头

   

由于液化气价格上调和地区差价的不平衡,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人私设摊点,倒罐倒卖,无证经营液化气,他们走街串巷,游动推销,缺斤短两,低价招揽,坑害群众。在城乡结合部的街市上,私卖液化气钢瓶和代销气的摊点随处可见,有的一条街上就有5、6家在经营,这种违法经销使用户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保证。

   

此外,目前未经检验的外地钢瓶流入市场,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仍在市场流通,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一些单位和个人法规意识淡薄,私搭乱建、占压燃气管线相当严重,在城八区和门头沟、房山、大兴等地,占压燃气管道达1633处,对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三)个别不合格燃气器具和伪劣产品配件流入市场,无资质违法安装、维修人员,冒充燃气企业维修人员私自入户安装、维修,他们到处粘贴、发放小广告,滥用燃气集团名义,质次价高,欺骗用户,已造成多起事故,严重威胁到用户的使用安全。

   

(四)个别燃气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注册,使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个别施工企业野蛮施工,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管道泄漏事故。

   

因此,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对于我市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对此市领导多次明确提出燃气安全管理问题,并将燃气的安全列为全市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亲自过问,亲自带队检查,并亲自解决城市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给予燃气安全以高度的重视。

   

二、明确整顿目标重点深入动员精心准备

   

根据我市燃气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我市确定了清理整顿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目标:通过清理整顿,遏制违法经营势头,有效控制不合格或超期钢瓶的罐装和周转、使用,清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规范燃气器具销售、安装和维修服务,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意识和服务质量。

   

重点:整顿工作分为四个重点,并作为四个专项治理统一布置,分点实施。

   

(一)清理整顿液化气市场,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全面检查、有效控制不合格超期未检钢瓶的罐装和周转、使用,凡使用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的单位,要给予清理和查处。

   

(二)全面清理拆除违章占压,将此工作纳入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对1633处违章占压,下半年集中拆除548处。

   

(三)加强燃气工程的质量监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方建设主体资质、资格的审查;加大燃气工程质量检查的力度,特别是对煤改气工程的检查;加强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四)清理整顿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加强燃气器具市场的管理。实行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认定工作,规范燃气维修市场。

   

为推动清理整顿工作,市、区两级成立了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两部一局的通知,制定了总体计划和分步实施计划,逐级逐项召开了动员会,进行了深入动员和精心准备。

   

三、突出燃气安全管理实施专项市场整顿

   

(一)清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

   

针对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市对这项整顿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动员部署,确定了清理整顿目标及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城乡结合部列入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具体实施如下工作:

   

⒈全市进行动员,调动各方力量,统一部署;

   

⒉召开新闻会,加大社会审查力度,我市各新闻媒体即时给予了报道。各区县也利用各区的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共3页,当前第1页1

   

⒊由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了《关于清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的通告》(通告[XX]4号)。

   

⒋组织市场清查,严厉查抄非法经销液化石油气摊点

   

按照我市清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的统一部署,从9月开始全市统一行动,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地区,对非法经营企业以及违法经营难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共清理违法经营摊点112处,收缴各种液化气钢瓶1328个,查缴未检钢瓶8000只,检查燃气企业172个,对22个非法经营企业进行查封或停业整顿。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这次全市大规模的清理整顿工作,不仅有利地遏制了违法经营势头,清除了一批安全隐患,而且起到了震慑和安全宣传作用,受到了当地群众的拍手称赞。各区县表示,要以此为起步,继续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发现一起,消除一起,决不手软牵就。

   

⒌开展企业整顿,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检查

   

为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结合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各区县加强了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各燃气企业高度重视,自查自纠,全面整顿。进一步增强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了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市燃气

集团高度重视,深入动员,将查安全管理漏洞、查隐患治理作为主要内容,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针对容易出现的薄弱环节、岗位、设备、人员进行重点检查,采取有效措施,制定防范预案。共检查调压站350座、调压箱2246座、抽水缸1262个、闸井376座,排除各种隐患14处。对燃气的五大隐患,燃气集团组织力量,调动资金予以逐项解决。此外,液化气各灌瓶厂、供气站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90项问题中的85项进行了解决,对5项须经协调解决的问题,采取了安全监控措施。销售一、二公司分别开展了燃气安全的社会宣传日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宣传品近3万余份,入户维修近千户。

   

各区县对本辖区燃气企业的安全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了安全大检查。怀柔县对7家液化气灌装站和2家管道气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西城区对5处自管液化气换瓶站也进行了安全检查。朝阳区、石景山区、海淀区以及其他区县也按照市的统一部署,对燃气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了检查。

   

(二)清理燃气管线违章占压

   

市政府高度重视公用管线违章占压问题,刘淇市长亲自过问,副市长刘志华同志亲自挂帅,并将此项工作纳入了全市综合整治工作的重点,有计划,有组织,分期分批地进行了清理整顿。

   

⒈反复调查核实确定拆违重点

   

违章占压是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顽症。而且,许多占压是历史形成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对其合法手续给予甄别核实,难度极大。为此,我委阜柏楠主任连续召开两次会议,调动上百人次反复核实查对,副市长刘志华同时还亲自带队查看占压情况。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基础上,提出拆违分两步走的工作计划,并确定了XX年拆违的五个重点:①重要街道和重点部位②干线、干管、重要线路③易发生险情的线路和高压管线④人群密集区、变电站、调压站、液化气站等重要设施⑤经常检查的部位、小室、闸井等。经检查全市燃气违章占压共计1633处,涉及全市11个区县,确定XX年清理548处。

   

⒉任务责任明确全市深入动员

   

拆除违章占压涉及公用设施和人民财产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首都的政治声誉,正如刘志华副市长所说:“首都的环境治理,首要的是安全环境的治理,安全是第一位的,这是我们各级政府重要的职责。”为把拆违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市领导“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的原则和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将全市拆违项目列表造册,任务、责任全部落实到各区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并由市规划委、城管监察和燃气集团公司配合予以实施。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受刘淇市长委托,副市长刘志华同志先后三次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和工作部署,同时还举行了全市的电视电话会议,在全市作了深入的动员。

   

⒊各级高度重视拆违全面展开

   

根据市政府“认真抓紧抓好”的指示精神,各区县、各部门通力合作,调动各方力量,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组成专门的班子,逐街逐巷落实拆违任务,全面开展了拆除违章占压的工作。有的区县不仅完成了上帐的任务,而且结合本区的情况,将本辖区内未列入本年拆违任务的违法建设提前拆除。例如,朝阳区呼家楼办事处在完成帐内拆除23处任务的基础上,又多拆了50处占压燃气管线的违法建筑。朝阳区麦子店办事处也多拆了55处,合计1435平方米。西城区主管部门领导对每拆完一处的违法建设,都要亲自到实地进行检查验收。海淀、石景山、宣武等区也都克服各种困难,确保拆违的进度和任务的完成。

   

(三)整顿燃气建筑市场

   

北京的燃气工程建设伴随着首都燃气事业的发展,近几年建设工程量逐年增加。燃气工程的质量是确保燃气设施安全正常运行的保障。除此之外,目前城市建设中野蛮施工也给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危害。为此,我们将这次燃气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延伸到燃气工程建设之中,由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在施的燃气工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质量问题给予排查,对野蛮施工和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查处。在此期间抽查工程共计265项,纠正质量问题13处,对3个责任单位给予了警告。共3页,当前第2页2

   

(四)整顿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

   

随着燃气市场的开放,城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规范化必须提到燃气行业管理的议事日程,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两部一局的通知精神,我市着重进行了以下工作:

   

⒈制定了我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标准及申报审批和年检程序;

   

⒉编制了安装及维修操作人员岗位培训教材,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资格鉴定;

   

⒊充分发挥燃气集团主渠道的作用,在全社会公开96777统一报修电话。这一举措方便了用户,保护了用户的利益,有效地遏制了小广告的蔓延势头,深受广大用户的欢迎。

   

⒋拟对全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清理整顿,进行企业资质的认定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进一步规范其企业的行为和维修服务质量。

   

四、存在问题及今后任务

   

(一)存在问题

   

⒈燃气法规建设滞后,执法缺乏力度。

   

⒉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全市发展不平衡,违法经销液化气摊点的问题尚未得到有效的根治。

   

⒊中小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还有薄弱环节,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制度以及设备检修、消防器材更换制度不落实,政府对企业的监督还缺乏标准和依据。

   

⒋违法入户维修以及小广告的现象还未得到有效遏制。燃气器具维修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

   

⒌从业人员素质亟待培训和提高,尚水满足岗位的安全要求。

   

(二)今后任务

   

⒈加强燃气企业资质的管理,实行年度审检的制度,对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实行停业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取消企业资质。

   

⒉加大日常管理考核的力度,实施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和完善企业的基础管理,推进燃气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建立对燃气企业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体系。

   

⒊将整顿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加大对违法经销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清理的频率。

   

⒋加强培训,要对全市上岗人员进行培训,并检查各企业持证上岗情况。

   

⒌积极推行企业的兼并、重组、联合,实行规模经营和集团化管理,使中小燃气企业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⒍完善法规,建立专业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

   

⒎推行燃气安全社区化管理,使燃气安全进社区入家庭。

   

⒏加强燃气安全的社会宣传,增强全民的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燃气市场的整顿是项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随着燃气事业的发展及燃气市场化的进程,加强燃气行业的管理,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是摆在我们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要积极探索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努力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同时,要不断研究燃气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摸索新形势下城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新规律、新办法,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把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而做出我们的贡献。

第2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各县(市、区)建设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燃气企业:

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加强燃气市场监管,根据《国务院继-----》(国务院第---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第135号令)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第×号令)有关“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的规定,结合××××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㈠审批范围:[文秘站网文章-找范文,到文秘站网]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燃气企业对所属燃气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输气管网、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储存站、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点)、车用燃气加气站等设施的改动事宜。

㈡审批条件:

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

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安全等相关规定;

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

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措施。

㈢审批权限:

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需改动的燃气设施所属燃气企业位于××市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㈣审批程序:

燃气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一。

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燃气企业改动燃气设施后,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备案。

二、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㈠审批范围: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设立的,向各类燃气用户销售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经营企业。

㈡审批条件:

1、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

2、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气源;

3、燃气输、配、储存、安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要求;

4、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设有残液回收装置,有2台(含)以上的储罐;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管理、技术以及操作人员,并且具有从业资格,具有偿债能力文秘站:和抗风险能力;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要求;

10、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它要求。

具体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㈢审批权限: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位于中心城区的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位于区辖远郊乡镇、各县(市)、××区辖区的,由县(市、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批,但储存能力超过2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企业和经营天然气的企业由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审批;。

㈣审批程序:

新建燃气企业或受其委托的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由审批机关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满足其他条件后由市建设委员会颁发《

燃气经营许可证》。㈤审批时限:

审批时限为申请资料报至市建设委员会后20个工作日内,有关部门评审、专家评审时间均不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㈥审批后管理:

为了加强动态管理,对已经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行政许可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弄虚作假,不按程序、条件审批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附件二: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二OO六年五月八日

附件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需提交的资料

1、说明燃气设施改动的位置、作业项目及改动原因的书面申请;

2、《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供气安全和服务的影响性分析报告;

4、设施改动的实施方案;

5、控制突发和紧急事故预案。

附件二: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条件及需提交资料

根据××市燃气市场现状,申请新建燃气企业可分为以下情况:

A、从未办理过《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自供证》的欲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A类条件,由具有初审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方便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满足B类条件后,提出申请,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合格后,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燃气;

B、原已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燃气自供证》的经营燃气的企业,换领《燃气经营许可证》;

C、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设立液化气换瓶点、车辆加气站等分支机构的,申请《燃气企业分支机构经营许可证》。

A类条件:

1、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核;

3、企业章程;

4、验资报告(无合格证及验收手续的燃气设施不得计入资产);

5、规划许可;

6、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名册,资质证书。其中,储存能力2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助理经济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1人,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得少于2人;储存能力每增加100立方米,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各增加1人;天然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B类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

2、工程竣工验收资料:⑴土建部分:规划许可,厂站平面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⑵燃气设施部分:设计、施工合同及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总布置图,主要设备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压力容器、管道、机电设备证明材料、检测报告。⑶消防、防雷防静电、环保、城建档案合格证明材料。

3、组织管理资料:A6所列条件,组织结构图和岗位职责,岗位操作规程,经营管理制度,客户服务制度,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凭证,以及燃气企业标准要求的其他规章制度。

4、安全管理资料: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负责人、安全机构、专职安全员资料,安全管理制度及抢险应急预案。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C类条件:

1、燃气企业开办分支机构申请书;

2、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或租凭合同);

3、规划许可;

4、消防许可;

第3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供应,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工程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的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燃气事业发展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全市次高压天然气管线、天然气门站、加气母站、标准站、子站建设项目的审查及管理工作和市城市规划区(含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中压天然气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和石油液化气站的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县域内的中压天然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石油液化气站等建设项目审查审批工作,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发改、规划、国土、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燃气有关审查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加快天然气供应调控机制建设,规范天然气市场的开发利用,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全市天然气发展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市规划区内的燃气专项规划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省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县燃气专项规划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预留位置。因燃气经营单位原因未与道路施工同步建设燃气设施的,新建道路5年后、大修改造道路3年后方可申请挖掘道路,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按照“先审查,后审批,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建设,即建设单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瓶装液化气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要按照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燃气工程的设计须经有关部门进行施工图文件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文件不得使用,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文件不得随意更改。燃气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和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的监督检查和检验。燃气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和设计用户在2万户以下的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位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证。

第十七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等燃气设施和燃气检测、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七)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开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合并、变更瓶装燃气经营场所,需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九)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十)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十一)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90个工作日向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三十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经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施工。

第三十二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六)盗用燃气;(七)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八)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九)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十)倾倒燃气钢瓶残液;(十一)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十二)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四条燃气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任何企业不得擅自更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燃气器具经销单位和贩卖日用品的小卖部、摊点等不得销售充有燃气的钢瓶或非法换装燃气。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应当使用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产品。禁止销售、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的和未经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产品。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燃气安全检查监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制度。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第三十九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五章燃气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查询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施工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并采取紧急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改装、迁移方案、安全防护和保障供气的措施,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总重10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七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经营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四十八条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15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五十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一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4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一、整治目标

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广大民众安全用气意识和安全用气防范能力,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安全隐患得以根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强化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对燃气罐区、调压站、加气站、储气站、输配管网等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和人为破坏。消除燃气储存、输送、充装、经营、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现象和安全隐患。对超期服役的钢瓶予以废弃,防止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组织人员对城区地下管网、居民的入户管及居民室内、学校、幼儿园、浴池、旅店等人员聚集场所和老、旧、散小区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立即上报,制定整改方案,派专人负责监督整改。结合城区总体规划,加快旧管网改造步伐,完成区内5公里超期运行铁管网,防止发生重大恶性燃气事故。

(三)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燃气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设立燃气安全警示标志和各种保护装置。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须到燃气企业会签,在燃气企业的监护下施工,杜绝野蛮施工。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占压燃气管线及设施设备的建筑物、构筑物集中开展拆违行动。对破坏和私搭、乱接、乱改燃气设施等行为,由区燃气管理办公室报请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严厉处罚。

(四)逐步规范燃气器具销售行为。加大区内燃气器具销售市场的经营管理,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器具和相关设备设施,严厉打击非法上门推销燃气器具的小商小贩。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活动时间为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4月10日)有组织有步骤集中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包保责任制,签订包保责任书,燃气企业包保社区,社区包保楼院。

(二)整改治理阶段(2011年4月11日至2011年12月31日)集中实施管网改造和置换,依法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违章建筑。

四、职责任务

(一)区天然气总公司。一要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力度,利用高精尖检测设备和必要专业设备,对全区各类燃气设施和燃气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燃气管网、调压站要实行24小时巡视、巡检,对所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二要加大燃气管网改造力度,全面掌握全区燃气管网情况,区天然气总公司要与规划部门做好衔接,按照规划要求抓紧改造5公里铁管燃气管网。三要进一步完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时刻做好应急准备,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有计划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全面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企业供气、生产用气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燃气源头安全稳定。

(三)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容环卫局、区公安分局、区房产中心:要结合“全区奋战15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对占压燃气管网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依法进行拆除。对在整治活动中阻挠抢修、室内安检、维修整改、拆除违章建筑的企业和个人。公安部门要积极介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严厉打击野蛮施工、擅自破坏拆除燃气管线、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种管线施工审批会签制度;在燃气管线周边施工的,要提前向区天然气总公司提出申请,区天然气总公司依法监护。

(五)区工商分局:对全区燃气器具销售市场进行一次彻底整治,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燃气器具经营行为,有效防止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六)区公安消防大队:一旦发生燃气事故,能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使事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使损失降到最低。

(七)区监察局:要对整治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等失职行为,严厉追究各单位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八)区广播电影电视中心:加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设置专栏等形式,全方位宣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切实增强市民安全防范意识,普及安全用气常识。同时,对于在用气安全方面出现的反面典型予以曝光。

(九)各乡镇(街道)、村:各社区、村组要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的安全排查,乡镇(街道)要建立领导包企业、社区包楼院、村组包农户的层层包保制度,确保不漏一户。发现安全隐患的用户要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积极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威胁到公共安全的行为要立即采取停气等有效措施,果断处理,确保不留隐患。

五、整治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天然气总公司主要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区燃气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全权负责专项整治活动,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整体安排部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

(二)多措并举,强化监管。建立政府监管、部门联动、企业自查的管理模式。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规范燃气生产、经营、服务等各类行为,燃气企业应24小时对燃气设施进行监控、巡视,制订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社区配合区天然气总公司开展好辖区内企业、居民燃气设施安全排查。建立信息报告奖励制度,对及时发现并报告管网重大漏气隐患的个人给予奖励。燃气抢修电话:。

第5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一、总体思路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进一步树牢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燃气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各项要求,稳步提升我市燃气保障供应能力,继续实现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为零的总体目标,持续提升燃气行业服务水平,为奋力谱写“繁荣繁华梦水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贡献。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治安,加强领导、改革创新,协调联动、齐抓共管,持续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城镇燃气安全防范治理能力。

三、工作重点

1.加快城镇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继续推进全市主干管互联互通工程,做好四家管道燃气企业管网互联互通重要节点的推进和协调指导工作,打通全市城镇燃气管网“一张网”建设重点环节,提高我市天然气区域互济及应急调峰能力。二是继续推进老城区用气管道化,结合老城区改造和老街巷翻建同步布设天然气管道,提升老城区管道天然气利用率。三是积极推进企业自建或引进外地投资商投资应急储备气源设施建设。四是加快推进“瓶改管”工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切实加大管道燃气市场的覆盖面,真正做到“管进瓶退”。

2.推动燃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通过标准化创建工作,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规范、标准、科学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树立一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示范企业,有力提升全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推进落实燃气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要求,严格落实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4.加强用气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监督供气企业建立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监督供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入户安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供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5.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一是构建安全风险等级管控机制。在制定燃气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辨识、评估、分级标准的基础上,指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并划分等级,制定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公布企业、区域安全风险分布图和风险警示公告。二是构建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督促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闭合管理,将重大事故隐患上报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并制定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6.落实小区车库(储藏室、楼道)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体系作用,建立小区燃气安全使用整治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托乡镇(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保安巡逻管理,对确需使用瓶装液化气的小区居民进行实名登记,对不符合安全用气的行为督促整改。

7.大力提升有关工贸企业LNG自备站燃气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全市有关工贸企业LNG自备站燃气设施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对全市有关工贸企业自建的LNG自备站燃气设施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对有关工贸企业内部LNG自备站燃气设施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风险辨识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年底前完成有关工贸企业LNG自备站燃气设施安全专项整治。

8.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市场经营秩序。全面落实液化石油气充装、运输、销售等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兴化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强化液化石油气行业全环节监管责任,推动瓶装燃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着力形成瓶装燃气行业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9.完善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对全市21家瓶装液化气企业实施远程视频监管的工作模式,将监控信号统一接入“泰州市智慧燃气监管平台”,对液化气场站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全程监控,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瓶装液化气企业参加系统应用培训,推动系统应用宣贯培训全覆盖,基本实现瓶装液化气企业对送气人员、车辆管理全覆盖。着重抓好对各关键节点的信息录入和采集,加快数据录入和更新。

10.组织开展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一是对燃气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燃气知识、事故应对、依法行政等方面开展培训,提升管理部门业务水平。二是组织开展燃气职业技能竞赛。在全市燃气行业营造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良好氛围,倡导、弘扬精益求精、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激发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立足岗位,学技成才的热情,进一步提高兴化燃气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行业形象。

11.开展燃气安全应急救援工作。一是进一步健全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突出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应急预案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开展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二是健全联动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值班和信息报送、事故报告制度,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落实。

四、工作措施

1.强化燃气安全检查。在燃气经营企业自查的基础上,继续推行“四不两直”检查模式,对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江苏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考核。对燃气安全检查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整改要求;对严重影响燃气安全运行的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2.强化燃气安全执法。依法打击、取缔和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以及隐患问题突出、久拖不改的违法企业,对违法违规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列入信用“黑名单”企业。严查燃气企业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完善内部隐患排查机制,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强化燃气安全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宣传栏、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大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用户安全使用的宣传工作。突出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媒体联动等方式,深入企业、医院、学校、餐饮场所、社区、家庭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和宣传报道,构建媒体的多元立体宣传格局,形成燃气安全的大影响、好印象、强磁场。

 

 

 

 

 

抄送: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第6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一、我市燃气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各油田、炼油厂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我市燃气事业保持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势头,广大市民的用气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截至目前,全市天然气民用户已达47万户,燃气锅炉达700余吨,建成不同压力级别天然气供气管线1816.57公里,20**年全市天然气销售量为2.4023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销售量4.99万吨。但是,由于燃气行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相对滞后,加之我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不规范,致使燃气工程建设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直接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天然气方面。

1.非隐蔽设施、设备的隐患。包括:调压箱柜被人为破坏,阀井被填埋、压占,架空低压管线、厂站周边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户内低压管线、表具使用不当(城区约有5万户燃气计量表和3万只家用可燃气体报警器已超出使用年限)等。

2.隐蔽设施的隐患。主要包括埋地金属管线、PE管线被圈占、压占、施工破坏等。

3.其它隐患。燃气管网经过多年运行,部分设施已开始老化,而且运行过程中受到多种腐蚀的作用,埋地管网开始出现渗漏,部分燃气管网因地基沉降出现变形拉裂现象。一些用户违规私改燃气设施、私接管线的现象突出,已多次造成天然气泄漏进而发生爆炸事故。

(二)液化石油气方面。

“黑站”、“黑点”及流动式“黑倒气员”非法倒灌液化气、换注水钢瓶,经营者及用户使用超期未检验钢瓶,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等。

(三)其他方面。

燃气报警器销售市场混乱,存在销售不合格燃气报警器或假冒燃气行业管理部门名义销售或以其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为名向用户推销燃气报警器的行为。燃气汽车发展和车用加气站建设方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职责分工

(一)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天然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巡线人员的责任感,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及跟踪机制;定期为用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出现安全隐患时能及时整改;采用先进技术精确掌握管辖范围内的管线管位,及时掌握燃气管网及相关设施的运行状况,尤其是城区管网的隐蔽工程部分,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并限期整改。

液化气经营企业: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对安全运营的资金投入,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按照不同液化气经营企业钢瓶喷涂不同颜色标识的规定,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对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及时送检;加快对报废钢瓶的更新步伐,禁止将报废钢瓶流通使用;加强行业自律,禁止从事重量与标准不符的违规充装行为;加大对所属液化气经营站点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规范液化气行业的经营行为。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尽快制定完善各类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辖区内非法经营和违法存放液化气钢瓶及在早夜市和其他场所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燃气和燃烧器具的行为;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燃气安全整治工作;配合各燃气经营企业做好辖区内燃气设施的保护和燃气安全宣传工作。

市建委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全面排查自身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并限期整改;依法对燃气行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制定规范液化气市场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会同各相关部门督促实施;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查处各类违规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巡查、安全举报机制;严厉打击无资质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严肃处理液化气经营企业充装、使用不合格钢瓶行为;监督各液化气经营企业对钢瓶喷涂不同标识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做好对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会同市建委、消防等部门对民用液化气钢瓶质量、车用燃气钢瓶质量和车用加气站的安全管理进行整治,督促经营者做好民用液化气钢瓶的托管和定期检验工作,制定车用燃气钢瓶按期强制检测制度,加大对车用燃气钢瓶的检测力度;会同市建委、工商、消防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消防局负责全市天然气门站、车用加气站、液化气储备站、换气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燃气火灾事故进行处理;会同市建委、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应对突发事故的演练;配合市建委等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整治工作;会同市建委、质监、工商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会同公安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配合市建委对运输不合格钢瓶、流动销售液化气的行为进行处理;结合我市天然气供应情况,在出现燃气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制定公交、出租汽车分时段加气的具体措施,合理回避用气高峰期。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对破坏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配合市建委等部门对非法存放、经营液化气钢瓶的行为进行处理,会同市交通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运输液化气钢瓶的行为。

市安监局负责燃气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车用加气站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燃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参加燃气行业安全专项联合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液化气钢瓶的安全整治工作。

市执法局负责对经批准的占道、挖掘等涉及燃气安全的事项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压占、圈占燃气设施的行为依法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行拆除,以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配合市建委对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市建委、安监、消防等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进行清理,依法关闭不具备消防及安全生产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对无燃气经营许可非法从事燃气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会同市建委、质监、消防等部门共同加强对燃气报警器市场的监管。

第7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燃气安全用气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燃气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需要变更燃气专项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依照前款规定设立的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具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条件。

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供应许可证。

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所供燃气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新型复合气体燃料必须经省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等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作为民用燃料经营、使用。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燃气经营企业巡查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职人员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燃气质量、压力和计量标准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六条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第五章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它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需通过地下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时,应当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的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它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

第三十五条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三十七条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事故

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第三十九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核准的决定;不予批准或者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已经取得批准或者核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应当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核准。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四十二条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它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供气设备,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未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占压燃气输配管道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未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的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

(三)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核准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核准或者发现燃气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它、、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第8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关键词:燃气管道工程;施工管理;安全

Abstract: the author work experience, through to the city gas pipelin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of the status quo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art of the analysis of these problems, advances som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and treatment measure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gas pipeline of standardized, scientific management, so as to ensur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gas supply.

Keywords: gas pipeline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TU99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西气东输、煤层气开发利用等项目的实施,很多城市的管道燃气用户也在不断增加,燃气工程建设特别是管道工程建设的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随着燃气管道施工的增加,暴露了很多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确保燃气工程的施工质量,杜绝安全事故,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保障居民安全用气,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燃气管道施工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1、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不容乐观

城市燃气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大镀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这些燃气管道工程的单项工程数量多而投资小,工程地点分散,施工的进度、工期要求紧,建设单位(燃气经营单位)供应主材,施工队伍只包清工,利润空间小,对资质高、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缺乏吸引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施工单位资质、能力的要求,降低了燃气管道施工的准入门槛,导致了部分资质低、能力差的施工队伍进来,甚至有些施工队伍就是一个包工头带几个农民工,挂靠相应单位的资质。他们人员素质差,技术水平低,机械设备旧且差,不能满足燃气管道工程建设的需求。还有一部分施工队伍是燃气经营单位的下属企业,这些企业一般管理松散,施工人员不思进取,管理水平较低。

2、建设单位对施工缺乏有效、系统、全面的管理

燃气企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区域上具有垄断性,市场竞争对手的缺乏和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特别是对于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很多企业都是一个盲区,没有专业的施工管理队伍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有些企业即使有部分管理和技术人员,也跟制度、机制的不完善而使燃气管道施工的管理还处于粗放型管理阶段,没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质量、安全等监督保障制度,在施工管理上有时甚至用行政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制度朝令夕改,导致施工管理混乱,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3、第三方监管的缺失和监督不力

很多城市的燃气工程建设,特别是庭院管网的建设由于建设规模大小不一,很多工程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强制监理规模,也不在建筑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之内,在建设部门也无工程备案,导致工程的施工过程无建设、监理、质监、安监等部门介入监督,而作为普通用户的居民、业主对燃气专业施工知识相对缺乏,更谈不上监管;即使有部分投资较大的燃气管道工程,经过了招投标的程序,实施了工程监理,但由于燃气工程实施监理的时间不长,燃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相对缺乏,监理人员在知识、专业素质、经验等方面还不够成熟,部分监理单位和建筑工程质镀监督站在实际施工监理过程中常用其他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代替燃气专业的监理,不能完全保证燃气管道的施工需要。所以说燃气工程的质量监控很多都处于真空或半真空状态,燃气工程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施工队伍自身实力水平和燃气企业的自控能力。

二、解决办法和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燃气施工队伍的选择和管理

在施工队伍选择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资质、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注意其是否具备施工所需资质、设备、机具,是否具备相关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审查施工操作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是否人与证相符,也要注意施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尤其要看是否有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业绩,杜绝施工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施工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适当扩大施工队伍的选择范围,跨地域进行选择,把真正有能力的施工队伍纳入进来。

对于实力较强的燃气施工队伍,应通过签订施工合同,建立相对固定的长期合作关系,纳入燃气经营单位的统一管理。这样的施工队伍人员相对稳定、对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也容易接受和乐于遵从,加上施工合同的保证,能确保他们有稳定的工程收入,使这些燃气施工单位的管理者在人员培训、设备机具的投入上舍得花钱,保证这些有经验的安装队伍、安装人员能够长期服务于燃气施工,这对工程的施工是一个很好的保障。对于建设单位下属的施工企业要通过严格监管,建立一套适当的约束、激励机制、管理方法,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

2、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内部管理队伍和制度建设

对于公司内部,应成立专业的施工管理机构,完善施工管理制度,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通过层层选拔,让有专业特长,懂技术、会管理、敢于负责的人员担当重任,满足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保证有一支高效的施工管理队伍,使燃气管道施工能够更专业;对于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选择敢于负责,勇于奉献的高素质人员,不断提高他们个人的业务能力,定期进行燃气设计、施工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和交流;对燃气管道的设计、材料选择、沟槽开挖、防腐处理、管线焊接、管道铺设、打压气密性试验、吹扫和竣工验收等关键工序要有一套完整的质量控制标准和要求,且要明确责任人,确保燃气管道达到国家燃气安装的质量标准。

3、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完善规范施工验收管理

有条件的燃气经营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选择一家有资质、有经验的监理单位参与进来,也可以让燃气经营单位自己的设计部门(或技术部门)参与施工工程监督管理,参照建筑工程的管理经验,加强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严格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文明等施工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和已审批方案施工,认真做好每道工序的原始记录,旁站监理和施工管理人员予以现场检查、签认,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会同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一起解决。对已竣工的工程按规范要求由施工、监理、设计、运行维护接收等部门共同参与进行验收,必要时也可让用户参与监督测评。通过反馈、考核,促进施工队伍加强管理和服务,只有多部门、多渠道、多方面的共同管理,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用户满意。

三、结语

城市燃气管道的施工管理是一项复杂、专业而又系统的管理工作,不单是靠某一个人或某一部门就可以管理好的。只有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积众人之智,汇各部门之力,加强监管,才能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供气,使燃气工程真正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

参考文献:

[1]卢涛.论燃气管道施工的工程管理[J].技术与市场.2011(08)

[2]刘英杰.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之管见[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02)

[3]李昌一,马日琼.某工程过江管道的施工技术要点[J].企业科技与发展. 2010(23)

第9篇:燃气企业规章制度范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局党委下达的管理目标和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燃气发展新方向、新任务、新目标,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开拓进取统领行业安全管理,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创新管理模式,整合协作方式,努力实现和全面完成各项管理目标。

二、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目标

1、杜绝燃气重大火灾、爆炸、死亡责任事故;

2、围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要求,落实安全教育和开展从业人员上岗培训;

3、加大燃气行政执法力度和安全督查;

4、贯彻新规范,全面实施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的换证及经营企业安全评估整改、备案工作;

5、做好各类燃气行政许可事项。

三、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1、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坚持安全考核制度

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燃气经营单位要紧紧围绕燃气安全运行为重点工作,认真做好年度本区域、本单位的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更好更快地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资金投入,及时更新安全设备设施,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为更好地抓好企业安全管理情况,汲取经验,创新管理模式,今年起对各燃气经营单位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考核手册》制度,进一步加强和督促企业安全管理,深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考核各企业安全管理,以此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

2、认真贯彻《条例》精神,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年内我区将有一大批燃气供应许可证即将到期,为了及时落实换证工作,保证正常合法经营,燃气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对本单位直属和挂靠的站、点内的规章制度、安全台帐、消防安全组织排查,督促整改到位。积极认真地做好直属站、点瓶装供应许可证的换证工作和协助挂靠供应站、点做好瓶装供应许可证换证工作。本次换证期间,各镇建管所要对所属燃气企业站、点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逾期未换证的站、点,一律按无证照经营查处。

及时落实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单位申领《资质证书》的资料审核、现场勘查和上报核准工作。

3、强化镇级管理职能,做好区域燃气管理

燃气供应和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管理部门是燃气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因此,要求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尤其是分管燃气安全管理的同志,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履行燃气管理职能。要依照《安全生产法》、《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抓好本区域范围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一要科学规划和严格审批、严格监控。在天然气以及天然气管网设施控制范围内要防止各种违章工程项目作业及设置隐患。二要严格监管天然气工程的项目实施。三要全面掌握本区域的燃气经营和活动状况。指定专人负责,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制度,正确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坚持“谁供气、谁负责”及安全责任制度,把安全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四要协调本镇的安监、工商等部门对本区域的各种燃气经营的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确保一方平安。

4、继续规范市场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各燃气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营造良性竞争的氛围,正确处理好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避免矛盾的发生。但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有《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供应站、点要尽快办理,杜绝无照经营行为,同时严格实行挂牌经营制度,加强直属及挂靠站(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责任书与协议;严格执行钢瓶塑封制度,不向无证、无照经营燃气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经常开展自查自纠,查找隐患,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保障各类设备、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5、协助签订特许经营,保证供气安全运行

经过前期的调研,为了规范我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组织与新奥燃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从而规范手续,更有利于行业发展。同时,强调“谁供气、谁负责”的原则,新奥燃气公司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管网巡查,做好重点设施的保护;二是在工程建设中,完备手续,同时,要坚持严格的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认真贯彻《常州市武进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避免事故的发生;三是要开展优质服务,加强对用户的安全知识宣传和入户用气安全检查;四是进一步完善当前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五是根据区政府意见,积极配合做好“禁燃”工作,努力加快进度,保障顺利完成;五是做好天然气用户发展,加快管网建设进程,保质保量完成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相关热门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