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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人有耕田者精选(九篇)

宋人有耕田者

第1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关键词 物质生活 人口 富余 因素 对策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1 宋代人口突破一亿大关

与历代封建朝代一样,户口是赋役和财政的源泉,因此,宋代对户口的统计与管理十分重视。“天下每遇闰年,写造实行版籍”当时有每逢闰年就登记户口、重造版籍的规定,因此,有“宋代三百一十九年中共有八十七个年代的户籍人口总数被保留了下来”,而这些人口数据多集中在《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食货》、《文献通考・户口》、《宋史・地理志》等古籍文献中。由这些古籍文献资料记载可以知道,宋代人口从北宋初期到南宋中期一直是持续增长着,尤其是北宋一百六七十年中,户口增长迅速。而宋代人口的压力,体现在宋代国土面积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人口的增长超过了原有国土耕地面积的承载能力,并且突出表现在人地矛盾的关系上,即人口的增长与原有耕地面积之间的关系。

根据大量古籍文献资料显示,宋代人口增长趋势明显。自太祖开宝九年(976年)的全国户数达3090504户,至仁宗庆历八年(1048年)达10723685户,增长指数达346,再至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达17211713户,增长指数达557,直至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达到最高峰,为20882438户,增长指数上升到676。与前代的户口相比,汉代人口最高为5000多万人,唐代开元、天宝之际为6000万人左右。而到了宋代至仁宗年间,立国不到100年,户数就已经超过了1200万,大致与唐代相等。至徽宗年间,户数已达20000多万,远远高于宋代以前的任何年代。宋代徽宗大观三年(1109年)的户数统计是宋代各种文献记载中最高的数字。但是,户部统计中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每户的平均人口数很少,一家平均仅有二口左右。关于每户平均人口何以如此之少,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古今中外许多学者曾有深入研究,归纳起来大致有“漏口说”、“男口说”、“丁口说”等。学者们已经提出了种种的解释和议论,这里就不拟讨论。在中国的封建时代中,平均每户约五口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里宋代也不例外。北宋的文同曾指出“本州管内三县,……,大率户为五口”,0南宋有“一家五、七口”因此宋代人口平均在二口左右之说有异,不符合当时宋代国情。据《宋史・地理志》记载,并、潞、晋、泽、代、汾、宪、岚、石、漯、鳞、府、丰等十五州和保德、永安、威胜三军共五十八万七千二百二十五户,二百四十八万三千一三十六口,口户比为四・二二八六,当然这是口户比较高的地区。还有雄州,口户比为四・七,等等。因此,我们可以把宋代平均人口做保守统计,定位四到五口。由此,可以由户数推算出人口数。直至徽宗年间,户数高达2000多万,如每户以5口计算,人口已超过1亿,几乎是汉唐的两倍。这一人口数的统计结果被普遍认同。

与此相比较,自汉至宋的人口统计中,西汉末年近六千万人,为最高纪录,而盛唐只有近五千三百万人,这应该说唐代隐漏户数之故。而观宋代,人口数超过一亿。而从国土面积方面来看,宋代国土管辖面积较前汉、唐大为减缩。综观上述,宋代在国土面积少于前汉、唐之情况下,人口数却大大超于汉唐。人口的增长意味着粮食的增加,而粮食的产量由耕地产出,在宋代国土面积较前代缩减的情况下,需要供养高于前代两倍的人口数。宋代的人口与土地的关系情况不容乐观,因此可知,宋代人口压力由此而生。

2 影响人口增长三要素及其对策

根据人口学的知识可知,人口增长的因素有很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即自然因素、社会因素和自然社会因素。自然因素包括固有的耕地、草地、森林和湖泊等,人口总量的变动势必引起耕地、草地、森林和湖泊面积的相互转化和数量上的增减。社会因素主要指宋代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社会因素指的是政府的相关政策,如税役、土地政策以及人口分布等。因此,我们可以根据影响人口增长的因素来看宋代面对人口增长压力时所采取的相应对策。

首先,从自然因素方面看,人口的增加一旦超出了当时耕地的承载能力,那么人多地少的矛盾就开始显现,以致出现“地狭人众,一寸之土垦辟无遗”,“土狭人稠,田无不耕”,“地狭而腴,民勤耕作,无寸土之旷”这样土地奇缺的现象。人口的供养需要大量的粮食,为了生存,人不得不寻找办法解决生存问题――向自然要土,去开辟新的耕地资源,向山、向水、向湖要田,如福建“地狭瘠,而水源浅远……垦山陇为田,层起如阶级”浙江一带则大肆围湖造田,如绍兴“镜湖三百里,为人侵耕几尽”。当仅靠原有的耕地不能实现人地平衡时,耕地面积必然要扩大,进而相应引起草地、湖泊、森林转化为耕地。圩田、ヌ锏染褪撬未人像大自然要田的新招。宋人尽可能将土地转化成耕地,开辟出更多的耕地,生产出更多的粮食,养活更多的人口。扩大耕地面积成为宋人应对人口压力的首要对策。

其次,在经济方面,宋代的社会经济在前代生产技术不断积累的基础上,得到了更高的发展,宋代的经济发展在超过前代的情况下,必然伴随超过前代昌盛的人口;经济的发展与人口的增长是并行不悖的。在新的现代化生产手段出现以前,以个体生产为主的封建社会的基本生产工具仍要用手工操作,简单的手工操作在人口过剩压力的情况下不能够适应生存的需要,因此更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和耕作制度应运而生。翻车、筒车等灌溉工具相应出现,“山田久欲坼,秋至尚求雨,妇女喜秋凉,踏车多笑语”,经济发展促进人口的增加,人口的增多需要生产出更多的粮食,除了开垦出更多的耕地外,宋人还发明先进的耕作制度来提高单位产量,精耕细作的方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精耕细作,亩产量高,“用更少的地生产更多的粮食”是宋代解决人口压力的直接对策。

第三,人口压力问题,其实就是人口密度问题,在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宋代封建社会,不在于密度,而在于人口分布不均匀,宋代就是如此。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研究,北宋诸路人口密度极不平衡:诸路中最高密度区(成都府路)达每平方公里45.5人;最低密度区每平方公里仅2.6人,形成两个极限。宋代人口虽然不断增长,但是人口分布不均匀,苏轼曾指出:“天下之民,常偏聚而不均。吴、蜀有可耕之人,而无可耕之地;荆、襄有可耕之地,而无可耕之人。一

第2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关键词]宋朝;西北;经济开发

宋朝统治时期,中国的政治始终陷于民族分裂的阴影。就西北地区而言,宋王朝所统治的只是一小块,大部分地区都在西夏、吐蕃、西州回鹘、于阗、喀喇汗王朝等民族政权的统治下。宋朝政府为了维持边界安全,抵御来自党项、吐蕃等族的入掠,进而开疆拓地,扩大统治地盘,因而十分重视这里的经济开发。

西北的经济开发自两汉以来就高潮迭起,但其与内地开发的背景相悖:西北边境越是纷扰,战事频繁,中原政府就越重视这里的经济开发;而当战火平息,边境安静下来以后,政府组织的开发亦随之停歇,决不会有新的举措,甚至连已经兴建的水利设施,开熟的土地也往往弃荒而不惜。宋时西北的战争连绵不断,因而宋朝政府组织的经济开发活动也十分活跃。如把这一时期宋朝对西北经济开发的关注点用两个字来概括,那就是“粮”和“马”。下面分述宋人在这方面的一些思考和举措。

一、围绕军粮供应而组织的私有制农业开发

北宋在西北的大规模边防活动是从仁宗时开始的。当时宋朝有125万多禁军,为防御西夏的人掠,常年驻扎在宋、夏边界的禁军就有20—30多万。除此之外,又有十四五万之乡兵。如何解决这些军队的口粮,是困扰宋朝政治家、军事家的一大难题。宋朝政府曾经通过“入中”、挽输等办法,从内地调运来大量粮食和马料,但满足不了需要。最后,克服这一困难的思路便回到就地解决的历史老路上来了。围绕军需供应,宋朝对西北的官营和私营农业开发都抓得很紧,私营农业包括地主农业、小自耕农农业和弓箭手农业几种形式,宋朝政府的政策是:

(一)扶植地主所有制农业。在今天西北这块土地上,宋时各族总人口不超过910万,其中宋统区至少有540万,①超过了汉唐时期的人口。宋朝政府利用这一相对优势,在它统治的陕西五路一?延、环庆、泾原、秦凤及熙河路,极力扶植和保护以地主所有制为主的私有制农业,其核心措施是安置和保护人口。“民为邦本,食乃民天”,封建朝廷的劝农诏令中经常出现这样的话,可见它是将足食、保民作为治边、治国和进一步开发农业的根本来抓。宋朝贵族官僚地主、商贾高利贷地主和豪强地主的田地,除了祖业,还大量兼并小农田地,强夺和包占国有地以扩大私田占有量。在两税制度下,土地不论在谁手中都要交税,都不会影响政府的收入,所以宋自开国以来就“不抑兼并”,即允许土地自由买卖,这等于纵容官僚地主扩张耕地。私家地主所有制是宋代土地制度的主体。它要求国家政权的保护,但在经济利益上又与国家相矛盾。私人地主既想更多地摆脱对国家的赋役负担,又想与国家政权争夺农民的剩余劳动和地租,而国家政权为了维护地主阶级和社会整体利益,也需要直接掌握一部分田地,从而加剧了统治阶级内部公与私、部分与整体的矛盾斗争。同时,作为封建赋役主要承担者的小自耕农,也要求国家政权的保护。这样,国家对私人地主的经济政策,就是一方面不抑兼并,放开土地买卖,确保其合法的经济权益,另一方面又通过检括逃田、户绝田及远年荒地,没收犯罪官僚地主的田地,收献、收买甚至强夺等手段,回收其一部分土地和经济利益,抑制他们非法兼并小农包括边境少数民族的耕地,保持国家、私人地主和小农经济三者之间的平衡,这在一定意义上有利于地主私有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二)保护小农农业。宋朝的小农指占地数亩、数十亩不上百亩的乡村四五等户,它是封建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小农经济状况又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风标,因此倍受封建政治家、思想家们的关注。宋代西北小农经济的威胁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官户、形势户和商人地主的兼并;各级官府、官吏的刻剥及连年不断的战争和自然灾害,它影响到国家的税收和军需供应,因而封建政府和政治家们都主张保护小农经济。他们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一是抑制非法掠夺,防止农民失业、社会动乱、政府税收无着等一系列社会政治问题发生。大中祥符九年(1016)四月,知永兴军寇准上奏陕西的情况说:“所部豪民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人田产”,②呼吁政府予以制止。当时类此章奏很多。然而事实是,尽管封建政治家中的有识之士一再要求保护小农经济,但在“不抑兼并”的政策大背景下,政府中的当权者本身即“兼并之家也”,因而有识之士的呼吁归呼吁,各类地主的兼并仍兼并,宋朝社会带普遍性、根本性的土地兼并问题故态依然,未能得到缓解,这是当时社会矛盾的主要根源。

二是组织垦荒。象西北这样地广民稀的地区,只要有人力,就不愁无地可耕。问题是垦荒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在兵荒马乱、战争不息的政治形势下,垦荒实是一件不易的事。建隆四年(963)八月,宋太祖对全国下垦荒令云:“民能树艺、开垦者不加征,令佐能劝来者受赏。”③乾德四年(966)闰八月又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令佐能招?湾吞樱?翱卧灾玻?昙跻谎≌呒右唤住!雹芩翁?谥恋涝??995)六月颁《募民耕旷土?》云:“近年以来,天灾相继,民多转徙,田卒?@莱,虽招诱之甚勤,而逋逃之未?停?松耆翱沃?睿??绢?椭?鳎?χ畹乐莞??喙苣诳跬粒?⑿砻袂氲瑁?阄?酪担?杂朊馊?曜馑埃??晖馐渌笆???Sχ菹毓倮簦?翱尉用窨烟锒嗌伲?⑹橛谟≈剑?再轨荷汀!雹荽死嘣t旨颁发了不少,有时还贷给牛具、籽种、口粮等。虽效果有限,但也并非一纸空文,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国包括西北的荒田开垦,使不少无地的浮客、客户得到田地,转化为自耕农。真宗、仁宗时宋朝在西北组织4万多弓箭手,给田兴种,就是组织边界各族大规模垦荒,且耕且守的新思路和新举措。

三是设立农师,传授农业技术。太平兴国七年(982)?十二月,宋朝政府下令诸州县设立农师,传授技艺。“凡谷、麦、麻、豆,桑、枣果实,蔬菜之类,但堪济人,可以转教。”⑥并配合里正、村耆,组织开垦旷土,兴修水利。真宗时还引进“西天荜豆”等优良品种。这都反映了宋朝政府保护小农的思想倾向和做法。

四是减轻赋役和实行赈贷。乾德二年(964)二月,宋太祖令诸州长吏“视民田旱甚者即蠲其租,勿俟报。”⑦宋太宗雍熙元年(984)正月韶:“自今民诉水旱,勿择田之多少,悉与检视”。⑧宋仁宗(1023—1063在位)曾多次出内藏银绢赈济河北、陕西等地饥民,这些措施确实救活了不少的饥民。此外,宋朝的相当一部分力役主要由厢兵负担,“罕调丁男”。⑨厢兵虽也来自农民,但这一役法比无休止地直接向民众摊派较有利于民间生产。

(三)建立弓箭手田。弓箭手田是宋朝政府在陕西、河东、河北沿边地区组织各族壮丁耕垦荒闲田地,加强边防的一种构想和实践。早在后周广顺(951—953)初,周太祖郭威就在镇州(治今河北正定县)建立过弓箭手组织。宋太祖开宝八年(975),发平凉潘原县(今平凉市东)民治城隍,立为保毅弓箭手,分戍镇寨。弓箭手给田的制度始于宋真宗时,景德二年(1005)九月,知镇戎军(治今宁夏固原县)曹玮上疏提出:“边民应募为弓箭手者,请给以闲田,蠲其徭赋,有警,可参正兵为前锋,而官无资粮戎械之费。”朝廷批准了这一建议,诏令:“人给地一顷,出甲士一人,及三顷者,出战马一匹。设堡戍,列部伍,补指挥使以下,校、长有功劳者,亦补军都指挥使,置巡检以统之。”⑩其后,?延、环庆、泾原等路都设置了弓箭手田。如庆历二年(1042)十月,泾原安抚使王尧臣请准在本路增置弓箭手田。⑾治平(1064—1067)初,知秦州李参讨平蕃酋叛乱,得良田500顷,以募弓箭手。⑿宋神宗时(1068—1085年在位)知渭州蔡挺用没官田8000顷,募弓箭手3000人,马500匹。又在镇戎军开地24顷,募弓箭手千人守之。⒀熙宁七年(1074),带御器械王中正在熙河路以土田募弓箭手。⒁同年,王韶建议在河州置蕃汉弓箭手,朝廷从之。⒂宋哲宗元?八年(1093),殿前副都指挥使刘昌祚在渭州括陇山闲田万顷,募弓箭手5000人,受到朝廷嘉奖。⒃宋徽宗时(1101—1125年在位)王恩知渭州,括隐地23 000顷,分弓箭手耕屯。⒄北宋末的靖康元年(1126),泾原路沿边城寨、郭外居民尽系弓箭手之家,别无税地人户。⒅估计北宋治平(1064—1067)末到熙宁二年(1069),陕西沿边各路有弓箭手46300余人,按人给身份地2顷,马口田0.5—1顷计,陕西诸路弓箭手田当有11万—13万顷,其中还不包括弓箭手隐占的田地。金朝统治秦陇地区后,弓箭手田制继续保留和推行。

西北弓箭手不仅在经济开发、变荒原为膏腴上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由于他们生在边地,“便习弓马,勇于战斗,谙熟山川,通知出入道路”,⒆防边优于从内地调来的“正兵”。他们入耕出战,技艺精强,一万多人“可当正兵五七万”。⒇元?八年(1093)十一月,时任地方官的

苏轼对弓箭手在西北防务中的作用有一段评论,他说:“宝元、庆历中,赵元昊反,屯兵四十余万,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范仲淹、刘沪、种世衡等专务整辑蕃汉熟户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藩篱既成,贼来无所得,故元昊复臣”。[21]庆历年间宋夏议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然范仲淹等人的整顿防务,重用弓箭手,对于遏制夏兵人掠,促成宋、夏和议的签订确实起了重要作用。于此可见宋朝及后来金朝统治者建立弓箭手田的意义了。

二、积官贮、省挽输的国有制农业开发

宋朝政府扶植私有制农业是出于军需考虑。它所开设的屯田、营田和官庄等国有制农业同样是为了积官贮、省挽输这个军事目标。

屯田是汉以后封建政府解决边防军需的主要措施之一。宋朝从太宗至道年间(995—997)到南宋绍兴时(1131—1162),先后在宁夏套南、镇戎军(治今宁夏固原县)、原(治今甘肃镇原县)、渭(治今甘肃平凉市)、延(治今陕西延安市)、?(治今陕西富县)、秦(治今甘肃天水市)、熙(治今甘肃临洮县)、河(治今甘肃临夏市)、兰(治今甘肃兰州市)、岷(治今甘肃岷县)、梁(治今陕西南?县)、洋(治今陕西洋县)、凤(治今陕西凤县)、成(治今甘肃成县)等州设置了屯田。其特点是:

(一)分布区域广,效益差别大。前代屯田都在边州远郡,两宋由于民族政权多,边界变动大,战争频繁,土地抛荒严重,流民浮客极多,而政府筹措军需又相当困难,故屯田分布相当广泛,几成为解决军需的主要思路和途径。秦陇一带有宋朝与西夏等政权的边界线,因而也是重点屯田区。如前所述,这里虽然屯田的分布相当广泛,但从经济效益上看,除少数比较清廉勤政官员主持的屯田收益较好外,多数是时开时废,收效并不理想。这里有管理不善的问题,有官员贪占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殆是屯田制度经营方式落后,难以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二)充分利用各类官私田地。前代官耕闲田很少考虑原业主的利益。宋代土地私有制观念深入人心,政府组织屯田时,将一部分法律上属于私有的逃田、户绝田、抛荒地也包括进去,使其不致闲置,同时规定:“有逃户归业者,收毕给之。过三年者不受理。”[22]宋朝政府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既允许地方官检括逃户弃业,设置屯田,又严令逃户归业后,要按规定归还被占的田地,在处理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相当谨慎;由此也见当时屯田在土地利用上务求充分,不限官私的特点。

(三)经营方式落后,管理体制混乱。屯田本来是一种人身依附关系很强的生产形式。在世族地主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唐朝以前,不论私家佃农还是国家佃农都是在极强的人身控制下生产和生活,屯田与其他生产形式相比较,人身不自由的程度相差不多。唐中期至宋代以来,庶族地主所有制代替了世族地主所有制的支配地位,私田普遍采取文书契约租佃制经营,主佃地位对等,佃户在交纳地租的前提下有一定的生产自,整个生产关系领域人身依附关系相对减轻,在这一历史条件下,仍按军事化形式组织的屯田生产,其落后性就显而易见了。

然而尽管如此,屯田的积极意义仍然是存在的。正如嘉定十六年(1223)十一月太常少卿魏了翁所言:“并边之地久荒不耕则谷贵,贵则民散,散则兵弱;必地辟耕广,则谷贱,贱则人聚,聚则兵强,此理必然。”[23],在兵火遍地的战争环境下,无论宋、夏边界的两不耕之地还是内地各路的抛荒田,离开武装护耕的屯田形式是很难耕垦的,兴办屯田不仅利用了大量的荒地,增加了社会总产量,对于解决军需、减轻内地农民的负担、减少国家的挽运开支等都是有益的。难怪当时政治家对它那样热心了。

营田是在边界民族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宋朝政府为“助边计”而设置的。宋朝在西北的营田,宋仁宗对夏战争期间,宋神宗熙河开边以后和南宋绍兴时期曾经出现过三次高潮,[24]并在解决边防军需上起过重要的作用。如绍兴十二年(1142),川陕宣抚副使郑刚中在阶、成二州营田,直抵秦州界,开田3000余顷,岁收18万斛。是宋代营田规模较大、成果显著的一例。营田与屯田分开及其在西北大量地设置,反映了宋朝政治家、思想家解决军需问题的多种思路和思想活力。

宋朝政府还有一类直接经营的田地即官庄。它是相对于私有制土地及私家庄田而言的。与后世皇亲贵族私有的“官庄”不同,宋朝的官庄由常平司所管的折纳、抵当、户绝田,转运司所管的官田,提刑司所管的没收“贼徒”田舍及营田、官牧地等系官田设置。从经营形式看,屯田以兵,营田以民,官庄则土地分散,耕作“亦往往杂用兵民也”,[25]“不复更限兵民,但及给用即取之”。可见这几类土地的经营形式是“实同名异”,或“名虽殊而制相人也”。[26]官庄不同于屯、营田的特点,或它与前者的最大区别,是屯、营田不论以兵、以民都是将许多兵(民)集中到官地上集体耕作,而官庄虽然也有用兵士耕种的,但多数采取向民间出租的形式,实行个体化分散耕作。前述吴?在陕南一带的屯田,开始时效果不佳,在漕臣郭大中建议下。改为出租经营,“使民自耕”,乃岁人多于屯田,就是改落后的屯田为租佃制经营的一个例子。

两宋政府直接掌握和经营的田地不多,官庄更少。就西北而言,主要是熙河开边后在“新复地”设置了一些官庄。如熙宁十年(1077)二月,按熙河路相度官庄霍翔的建议,宋朝政府将熙州城下营田110顷70亩改为官庄。元丰二年(1079)二月,按总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的要求,岷州床川、荔川、闾川寨,通远军熟羊寨营田依官庄例,募卒200人(计划发展到1000人),以给16官庄、四营田工役。工食费用全由地方自筹,与此同时,设立了尚书工部统一主持下的官庄管理系统。联系南宋绍兴间吴?在陕南设立的官庄改兵耕为出租,可以看到官庄经营与其它官田一样,也经历了一个摸索最佳经营形式,改集体耕作为分散出租的历史过程。两宋政权设置官田的目的,本来就是要在国用不济,民力已困的情况下,通过官田经营来补给军粮,同时将战乱中抛荒的土地检括起来,安置流民,恢复社会秩序和生产;至于经营形式,那是完全可以变通或兼而用之的。

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官田最少而经营形式最多的一个朝代。当时西北的官田经营除这里提到的屯营田、官庄、弓箭手田外,还有职田、学田、监苑农地等,因为数量较少,影响不大,这里不再论列了。如前所述,宋朝政府不捐细流,孜孜经营各类国有土地的动力,正是来自边界军粮的需要。

三、以茶马贸易为核心的商业开发

军事动力型开发是历代也是宋朝西北农业开发的主要特点。同样宋朝西北的商业经济开发也完全是出于边防军需的考虑。宋时不论内地还是西北,商品经济都比前此有了长足的发展,这是由于庶族地主的特点、多民族政权的需求和多种经济形式的互补性决定的。从西北的情况来看,在繁盛的商品贸易中,宋朝政府始终把战马的获取放在经济开发和商品贸易的突出位置,“国之大事在兵,兵在马”,对于饱受战争忧患的宋朝政府来说,这是可以理解的。

宋朝解决战马的思路,一是养,二是买。国家设监养马,是先秦两汉以来中原政府的传统政策,宋朝继承这一传统,也在开封府、京东西、河南北、河东、陕西等地开设了马牧监。设立于宋初的同州(治今陕西大荔县)沙苑二监,每监养马4 600匹,其牧地庆历五年(1045)时有11460余顷。[27]熙河开边后,宋朝政府又于元丰二年(1079)在岷州及通远军“置牧养十监”。[28]但由于党项、吐蕃、回鹘等地方民族政权的争夺,西北传统牧业资源中,宋朝所占的份额很少,满足不了它养战马的需求。于是在令各地保甲养马,成立“马社“,倡导民间互助养马和向百姓给地,实行“寓马于农”的“户马法”,以作适当弥补外,宋朝政府还?A很大财力向周边各民族尤其是向吐蕃、回鹘、党项等民族买马。“安史之乱”后,唐朝早就向回纥买过马,那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报答回纥助唐平叛的恩情。发展到后期,竟变成了回纥向唐朝强迫性的马输出,搞得唐朝君臣疲于应付,叫苦不迭。宋朝与周边各族的马贸易与此完全不同。它是宋朝政府主动要求和组织的,其中包含着两方面的用意:一方面是为了获取战马,另一方面则是通过卖马人刺探蕃情,为边境防务做安排。用宋真宗的话来说,即“买马之法,不独繁牧国马,亦欲招来蕃部,以伺敌情“。[29]正是在这样的思路下,宋朝每年以大量茶、绢、银、铜钱、盐钞等,向西北各族买马。其中由沿边长官差人到吐蕃、回鹘、党项等族中去招商,使其将大批良马赶到秦州、西和州等马市,由宋朝市马官开具公函,送京师估马司给钱收买的叫“券马”;由宋朝在秦、渭、泾、延、环、庆、仪(治今甘肃华亭县)、原(治今甘肃镇原县)、阶(治今甘肃武都县)、文(治今甘肃文县)、西和(治今甘肃西和县)州和德顺军(治今甘肃静宁县)等临边州军设市,派提举买马官主持买的叫“省马”。熙宁以后,又在熙河路通远军(治京甘肃陇西县)、永宁寨(在今甘肃甘谷县)等地设置市马场。正常情况下,各马市每年的买马额从数百匹到一二万匹不等,并有逐渐增加的趋势。宋初每年在西北的买马额不过5000余匹。宋仁宗天圣中(1023—1032)增至34900匹。[30]南宋绍兴十五年(1145)秦州买马每年仍以20000匹为额。[31]乾道八年(1172),宕昌监“年额买马几近万匹。”[32]每马价格一般都在五六十贯以上。

宋朝在西北的买马是一项交易额、牵动面都很大的经济活动,然而促动这一经济过程的内在机制却是政治考虑和战备需求,而不是发展经济和经济法则。马市对与马相关商品的民间贸易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就是说,官方的马市愈兴旺,民间茶、盐、绢、马等商品交换受到的妨碍就愈多,对于民众和茶、绢生产者带来的损害也愈大。蜀茶是宋朝政府用于西北茶马贸易的主要商品之一,宋神宗熙宁间始置提举司,岁课30万缗。元丰时增至100万缗。及至南宋绍兴时,“茶司岁收二百万。”[33]这些钱都是从茶农和茶商身上夺来的。川、秦茶场的园户既收二?,又输土产。隆安县园户除二税、土产兼收外,还收“茶课估钱”,建炎元年立为额,直到宋宁宗庆元时(1195—1200)“始除之”。[34]其他苛捐杂税不一而足。马市对于一般民众造成的负担也极重。国家买马要马市所在地的民众提供各种劳务,马纲所过,沿途要供人粮马草。史书记载,秦、川等地每年以万计数的马赶到京师,“公司经费十倍”,“纲兵所经,甚于寇贼”。[35]这是消极的一面。

从积极的方面讲,宋朝通过马贸易要想达到的改良马种,增加战马,刺探敌情,提高边界防务能力等政治军事目标,都不同程度地实现了。边界防务的加强,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内地先进生产方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中原政府与边境民族大规模的马贸易和其他商品交换,对于推动边区牧业发展,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促进民族地区与内地经济、文化交流也起了重要的作用。南宋孝宗时(1163—1189年在位),大理人将西北产的马贩到广西,转售给宋政府,又从南宋带走当地的土特产和《文选》、《五经》、《国语》、《三史》、《初学记》及医药、佛经等书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所以,从经济开发的角度看,宋朝以马贸易为核心的商业活动尽管和农业开发一样都是以军事防务为目标和动力的,但这一思路和措施的经济意义仍能给人以启发。

四、宋代西北军事动力型开发的历史必然性和局限性

历史上,西北是一个自然条件差,经济开发不易的地区。加上历代中原政权的统治者多是重征敛,轻开发,他们只要加重对内地人民的赋税征收,增加南方的漕运,就可以解决一般性军国费用,没有必要费更大的心思和力气去开发难度更大的西北经济,尤其在政治中心东移以后更是如此。然而自唐中叶以后,西北的民族斗争越来越严重,边境驻军和军需也越来越大。千里挽运,费用数倍,而兵士犹有菜色。在这种情况下,组织军事型开发,就地解决一部分军需便成了历代统治者的必然性选择。

军事动力型开发是以政府军事活动为转移的不完全、不持久的经济开发。当边防紧张,驻军增加,军需供不应求的时候,统治者才会将西北的经济开发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出现一时的繁荣;而当战事平息,兵员东调以后,西北的经济开发便往往告停。前代是这样,宋朝也是这样。加上生产形式落后,难以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于是经常出现开发效益不佳,所收不抵所费的情况。然而换个角度看,在转输困难,运费极高的情况下,西北每生产一石粮食,就会减轻内地人民数石挽输之费,因此,我们对于历史上包括宋朝西北经济开发思路和实践的积极性,仍应给予必要的肯定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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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详见拙作《宋代西北人口蠡测》,载《漆侠先生纪念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②《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六,大中祥符九年四月条。

③《宋史》卷二。

④《宋会要·食货一·农田杂录》。

⑤《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59—660页。

⑥《宋会要·食货志二·农田杂录》

⑦《长编》卷五,乾德二年二月条。

⑧《长编》卷二五,雍熙元年正月条。

⑨《文献通考》卷十二。

⑩《宋史》卷一九0。

⑾《宋史》卷二九二。

⑿《宋史》卷三三0。

⒀见张方子:《乐全集》卷四十。

⒁《宋史》卷一九一。

⒂《宋史》卷一九o。

⒃《宋史》卷三四九。

⒄《宋史》卷三五0。

⒅《宋会要·兵志》四之二九——三0。

⒆《宋会要·兵志》四之一五。

⒇《续通鉴》卷五一。

[21]《宋史》卷一九0。

[2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

[23]《宋会要·食货志》六之三三。

[24]详参拙作《宋代陇右地区的土地经营》,载《西北师大学报》,1994年2期。

[25]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七。

[26]同上。

[27]《宋会要·兵志》二一之六。

[28]《宋史》卷一九三《兵志七》。

[29]《宋会要·兵志》二二之四。

[30]《长编》卷一0四,天圣四年九月条。

[31]《宋会要·兵志》二四之三七。

[32]《宋会要·兵志》二三之九。

[33]《宋史》卷一八四《食货志下六》。

第3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宋朝是古代经济社会的繁盛时期,宋朝经济的发展,有别于以往朝代的重要特点是商品经济取得了很大发展,表现在市场上,就是进入流通的商品数量不断增多,商品的品种类别日益多样化,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农产品,如《宋史·食货志》记载的属于农(副)产品的商品有:茶、谷、麦、菽、糯米、青稞、糙米、刍粮、瓜、水果、蔬菜、木材、薪、炭、竹、牛、羊、鸡、鸭、鱼、橐驼……等,其中粮食和茶叶的市场流通量很大,是这一时期市场上的大宗商品。

农产品是土地的实物收益,宋代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有三个阶层,一是地主,地主通过购买(也有部分来自于强占掠夺)获得超过其耕种能力的土地,将土地租赁给无地的农户耕种,靠收取地租营生;二是自耕农,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靠耕种土地保障家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三是国家,宋政府掌握着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如官田、营田、屯田、学田、职田等。地主的土地以及国有的土地的经营方式一般是将土地分成小块,分别租赁给无地农户(客户)耕种,自耕农也主要以耕自己的土地为生。可以看到,无论土地所有者是谁,土地的实际生产经营单位都是一家一户的小农。这不是宋代仅有的现象,纵观三千多年的中国封建社会,其经济结构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本经济结构。

一、小农经济

小农经济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对这个的,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前苏联学者柴雅诺夫为代表的学派认为小农的生产目的以满足家庭消费为主,等同于自给自足的经济,它追求生产的最低风险而非利益最大化,当家庭需要得以满足,就缺乏增加生产投入的动力机制,因而小农经济是保守的、落后的、非理性的低效率经济组织(注:Chayanov, A. V. (1966), "On the ory of NoncapitalistEconomic Systems," in Daniel Rhorner, Basile Kerblay, and R.E. F. Smith, eds., A. V. Chayanov on the Theory of PeasentEconomic, Homewood, Ⅲ: Richard D. Irwin, Inc, pp.1-28.);与之相反的观点是西奥多·舒尔茨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他们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传统农业如同在特定资源和技术下的“资本主义”,追求最大利润,对价格反应灵敏,其生产要素的配置行为也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小农经济是“贫穷而有效率”的(注:Schultz, T. W. (1964),Transforming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New Haven: YaleUniversity Press.)。

我国学者郑风田博士在研究了以上两种理论的缺陷,吸收了西蒙的有限理性假说和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制度变迁理论,提出了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认为不同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有异质性,完全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农民的理性是家庭效用为最高;在完全商品经济的市场制度下,小农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理性的“经济人”行为;而在半自给自足的制度下,小农既为家庭生产又为社会生产,此时的农民理性行为具有双重性,不同制度变迁的结果使小农的理性行为也发生变化(注:郑风田:《制度变迁与中国农民经济行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

小农经济的制度理性假说为我们小农经济提供了新的视觉。宋代中国经济制度和社会各种非正式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制度的变迁也同样深刻地到小农的生产经营行为。为此,我们以制度理性假说为研究,对宋代小农经济与农产品商品供给问题进行分析。

二、宋代制度变迁与小农生产经营行为调整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各种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生产经营行为的改变。

(一)土地制度变迁与小农的经济行为。

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制度是传统农业社会最为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自北魏至唐朝中期以前,所推行的土地制度是均田制,均田制实行按人计口授田,对于农户所受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控制,如北魏均田制规定:“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注:《魏书》卷110 《食货志》。)国家允许部分土地买卖,但并非满足人们扩张土地的要求,而是“是令其从便买卖,以合均给之数”(注:《通考》卷2 《田赋二》。),通过土地买卖达到“均田”的作用。到唐朝土地买卖的限制有所放宽,“口分田,卖充住宅及碾@①、邸店之类”(注:《唐律疏议》卷12《户婚》。),“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注:《新唐书》卷51《食货志》。),永业田可以“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注:《通典》卷2《田制下》。)但也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买卖土地。

由于均田制下买卖条件十分苛刻,并且规定农户拥有土地总量(无论是购买获得还是分配获得)不能超过应受田之数。在这种条件下,即使你积累了很多财富,也不可能转化为土地投资,其他投资途径如投向手、商业更不现实,因为在当时的条件下,手工业、商业不发达,从事这方面经营也被人们轻视。投资渠道的不通畅使广大自耕农失去了以更多劳动付出获得农业产出增长,以此取得更多财富收入的期望,转而以满足家庭生活消费为目的的生产。因此,均田制的制度安排使广大小农将其生产目标确定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并略有盈余,这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符合柴雅诺夫对小农经济的描述。

唐朝中期“两税法”实施以后,土地制度逐渐变化,国家对土地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注:《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的政策,于是“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土地私有产权完全确立。在宋代,土地买卖更加活跃,一些官吏豪绅大量购买土地,如比部员外郎郑平,“占籍真定,有田七百余顷”(注:《宋史》卷301《吕冲传》。), 王镐有“美田百顷”(注:范仲淹:《范文正公文集》卷14《hù@②郊友人王君墓表》。),而一些贫弱无助的下层农户遇到天灾人祸则不得不出售田产,正如袁采所说的那样:“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注:袁采:《袁氏世范》卷3《富家置产当存仁心》。)

由于土地是传统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谁拥有土地,谁就拥有财富和社会地位,土地可以自由买卖,正好为人们财富力量的转化和社会地位的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通道。于是,无论是土地所有者、还是土地的经营者都具有增加土地生产要素的投入,促进土地产出增长的动力机制。自耕农希望多产粮食,获得更好的生活和多有积蓄,将来购买土地上升为地主阶层;地主希望多产粮食多得分成,增长财富,壮大农业;佃农希望多产粮食多有留成,改善家庭生活和为将来购买土地转化为自耕农做准备。这时的小农经济行为已经从自给自足型向剩余产品商品型转变,并且有多生产农产品多向市场提供剩余产品的自主要求。

由此可以看到,同是小农,同样是小农经济体系,但不同的土地制度安排对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行为反应。宋朝农产品的产出大规模增长,大量剩余农产品进入市场,这正是可以自由买卖的私有土地产权制度激励的结果。

(二)其他制度变迁与小农的经济行为。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结构,其生产活动主要是粮食生产和家庭纺织,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耕织结合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的生产目的首先是以满足家庭成员的自我消费需要,这往往使人们产生误解,以为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给自足,不需要依赖市场甚至是排斥市场的经济组织。实际上,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本身就与市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一个家庭由于人口数量的限制能够生产的物质产品毕竟有限,并且有些需要专门技术才能生产的产品在家庭经济系统中存在着很高的知识和技术壁垒,因此,小农经济必然地需要与外部市场联系,通过市场将家庭内部生产的农产品去交换家庭本身无法自我供给的产品。春秋战国秦汉时期,盐铁是流通中的大宗商品,这就是因为食盐和铁器是经营细小的农户家庭必备的食品和用品,不得不依赖于市场取得。李埏先生在论述中国使用铜钱的历史中,指出这是与小农家庭需要经常地与市场进行细碎交易相适应的一种货币制度(注:李埏:《略论唐代的“钱帛兼行”》,《中国封建经济史论集》,云南出版社,1987年。)。可见小农经济与市场是紧密联系的,而进入市场的小农必然是会理性考虑自己的交易得失,买卖行为必然符合效用最大化原则。

因而,中国传统社会的小农,是理性的生产经营者,其生产经营活动,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从而更符合自己的经济利益。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繁盛时期,与以前朝代相比宋代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新特点:

1.城市急剧扩张,大城市人口剧增,中小城市发展也非常快,非生产性消费增长迅速,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不断增长。

《宋史》卷85载,北宋都城开封的城周(注:说明:城周指城市的周长,当时城市四周有城墙相围,城墙的长度,也就是城市的周长。)宋初为20.4里,大中祥符九年扩建开封,新城为50.5公里。南宋都城杭州在景福二年时城周已达70里(注:梁克家:《咸淳临安志》卷18。),可见城市在不断扩大,意示着城市人口的不断扩张和各种社会活动空间的扩展。开封和杭州是中世纪人口数量超过百万的少有的大城市,据吴松弟先生的考证,汴京最盛时有13.7万户,约150万人口;南宋临安城外约有人口40余万,城内人口80—90万。(注:吴松弟:《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74、584页。)

如此众多的城市人口的粮食消费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每人按日食2升,150万人的城市每天需要消耗3万石粮食,一年需要消耗1095万石粮食。开封和杭州作为中心,有大批受国家供俸的皇室官僚和军队,他们的粮食消费来源于政府拨款付(在政府拨付的粮食中有一部分来源于两税,一部分来源于政府和籴,和籴的粮食属于商品粮),根据李晓的研究,政府直接拨付的供应能力仅为汴京城市消费需求的59%,其余41%需要通过市场取得;在杭州,政府供给粮食则更少(注:李晓:《宋代工商业经济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青年出版社,2000年,第102页。)。

因此两宋首都居民的粮食消费,很大程度依赖于市场,成为粮食商品化的重要需求拉动地区。时人描述南宋的杭州:“杭州人烟稠密,城内外不下数十万户,百十万口。每日街市食米,除府第、官舍、宅舍、富室,及诸司有该俸人外,细民所食,每日城内外不下一二千余石,皆需之铺家。”(注:《梦粱录》卷16《米铺》。)于是,广大的剩余粮食,源源不断地通过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销售到城市居民手中,形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粮食流通,“然本州所赖苏、湖、常、秀、淮、广等处客米到来,湖州市米市桥、黑桥,俱是米行,接客出粜。……又有新开门外草桥下南街,亦开米市三四十家,接客打发,分biào@③铺家。及诸山乡客贩卖,与街市铺户,大有径庭。杭城常愿米船纷纷而来,早夜不绝可也。”(注:《梦粱录》卷16《米铺》。)

其它一些重要城市如扬州、潭州、福州、广州、建康等城市的人口也迅速增长,商业活动也繁荣,消费需求十分旺盛,为农村剩余农产品转化为商品提供了市场,如繁华程度仅次于杭州的建康府南京,“金陵古帝王州,民物所萃,食焉者众,生之者寡,岁仰籴客贩。长江天险,舟至不时,价辄翔踊”(注:刘宰:《漫塘集》卷22《建康平止仓免回税记》。),可见城市对商品粮的依存度非常大。

2、大规模的政府采购。

宋朝实行雇佣兵制度,常年拥有数量庞大的军队,形成了巨大而稳定的非生产性消费群体。庞大的军需消费单纯依靠政府两税收入难以满足,于是宋政府大量向百姓和籴和买粮食、布帛及其他物资需要。政府大规模的政府采购,创造了一个巨大的农产品需求市场,使大量剩余农产品转化为市场,甚至在某些地方政府的强制性购买中,部分必要产品也转化为商品。在丰收年间,政府大量收购剩余粮食,如建隆年间:“河北谷贱,添散籴以惠贫民。自出后诸道丰稔,必诏诸道漕司增价和籴。”(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1之1。)边境急需, 即使是歉收年成,也不得不向百姓和籴。元丰元年,王安石上奏:“河东十三州二税,以石计凡三十九万二千有余,而和籴数八十二万四千有余,所以岁凶仍输者,以税轻,军储不可阙故也。”(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蔡襄《论兵十事》一文中也统计了宋英宗治平年间粮食、帛绢、草料的二税的直接收入与购买数额,其中粮食二税收入18073940石,购买所得收入为8869635石,绢帛二税收入2763592匹,购买所得5981943匹(注:蔡襄:《蔡中惠集》卷22《论兵十事》。)。

宋政府为了解决兵粮不足和运输困难的问题,还充分利用商人“入中”间接购买粮草,据载:“国初,辇运香药、茶、帛、犀、象、金、银等物赴陕西变易粮草,岁计不下二百四十万贯。”(注:《长编》卷471。)庆历七年,三司使张方平讲:“比岁以来,三路入中粮草, 度支给还钱,常至一千万贯上下,边费如此,何以枝梧。”(注:《长编》卷161,庆历七年十二月辛丑。)可见, 通过入中政府获得的商品粮数量也很大。

3、宋代对商人的政策放松以及商人的社会地位提高, 商业行为的不断规范,促进了商业活动。

中国很早就有了职业的分工,传统的“士、农、工、商”四民划分中,商人被列为最末一等,而到宋代商人开始逐渐为人们所认同,已经是“同是一等齐民”(注:黄震:《黄氏日抄》卷78。),越来越多的人成为职业商人,以至于出现“贾区夥于白社,力田鲜于驵侩”(注:夏竦:《文庄集》卷13《京城诸军》。)的夸张描述,还有一些人则兼业从商,如作为社会地位最高的“仕宦之人粗有节行者”,在宋朝初期还“皆以营利为耻”,到北宋中期,“今乃不然,纾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懋迁往来,日取富足。”(注:蔡襄:《蔡中惠集》卷22《国论要目·废贪赃》。)

为了促进民间商业的发展,宋朝政府还制定法规限制垄断,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宋刑统》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较为专略其利,固为障固其市),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谓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若参市(谓人有所买卖,在旁高下其价,以相惑乱),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注:《宋刑统》卷26《杂律》。)宣和四年,有司奏请,“其四方商旅村户,时暂将物色入市货卖,许与买人从便交易,行户不得障固;如违,依强市法科罪。”(注:《宋会要辑稿·职官》27之24。)……政府的这些规定,有利于创造一个公平交易的环境,保护小商人的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对促进商业的发展是有积极的作用的。

4、唐宋以来上层人士和周边少数民族对茶叶的需求的不断增长,促进了茶叶这一经济作物的生产迅速增长。

入唐以来,饮茶逐渐成为社会,到宋代这种时尚之风更为普及,上层人士以品茗为高雅,“天下之士,励志清白,兢为闲暇修索之玩,莫不碎玉镪金,啜英咀华,较筐之精,争鉴裁之别,虽下士于此时,不以蓄茶为羞,可谓盛世之清尚也。”(注:赵佶:《大观茶论》。)普通百姓也“夫茶之为用,等于盐米,不可一日以无。”(注:王安石:《临川集》卷70《议茶法》。)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则因其肉食乳酪为主要饮食结构,对茶有特殊的需要,以至于“恃茶为命”(注:罗愿:《新安志》卷7《洪尚书》。),“日不可缺”, (注:《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75。)因此,茶叶的消费需求十分巨大。

这些新特点的出现,其实可以归结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如政府消费的物资过去完全依靠强制性赋税征收制度获取,而到宋代政府消费物资中的一部分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获得,这是财政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属于正式制度的变革;如城市人口的增长来自于政府官僚人数的增长和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增长,这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安排和采取了有利于工商业发展政策的结果,这也属于正式制度方面的变化;而社会舆论对商人的认同和对特殊商品的消费偏好等问题则属于非正式制度变化的方面。而这些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为广大小农通过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创造了条件:政府采购以及对茶叶等经济作物的消费偏好为广大农户的剩余农产品和为农业中的商品生产开辟了市场,商人群体的崛起和政府法规对交易双方利益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交易费用,有利于广大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顺利地进入市场。

(三)制度变迁下宋朝小农生产经营行为的新特点。

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激发了小农的生产积极性,而政府采购制度和有利于商业发展的各种方面又为农户的土地实物收益转化为货币财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小农的经营行为发生了以下变化:

1、农业生产精耕细作,剩余粮食大量商品化。

精耕细作是宋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特点,陈@④《农书》是一本指导农业生产活动的书籍,在这本书中,典型地反映了当时农业生产讲求精耕细作的状况。书中认为,务农的出发点是精耕细作,反对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凡从事于务者,皆当量力而为之,不可苟且,贪多务得,以致终无成遂也”,“农之治田,不在连阡跨陌之多,唯其财力相称,则丰穰可期番矣。”(注:陈@④:《农书》。)并提出了农业生产要重视水利灌溉和因地制宜,对土地进行深耕之方法,按照节气进行农业生产活动,以及施肥与薅草、病虫害防治,农作物的复种组合与土地的充分利用等具体的精耕细作方法。农业生产中资本投入增加也是精耕细作的重要表现。铁犁牛耕有利于土壤深翻、促进禾苗生长的作用,还可以阻隔杂草生长,保持土壤水肥等效用,是农业精耕细作的重要方面。宋代广大农户积极投资购买耕牛,即使没有能力购买耕牛的,也采用租赁的方式租借耕牛进行农业生产。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信贷支持农户买牛,甚至主动从各买牛供应耕牛缺少的地区,如“淳化五年,宋、毫数州牛疫,死者过半,官借钱令就江、淮市牛。”(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 )或政府出租耕牛给佃户使用,“绍兴二年四月,诏两浙路收买牛具,贷淮东人户。”(注:《宋史》卷173《食货上一》。)可见农户对农业生产的资本投入在增加,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

精耕细作的结果必然促进粮食产出量的提高,这样使土地所有者的农业收益在满足自我消费的同时,有更多的剩余产品投向市场获取经济利益。和籴是剩余粮食商品化的重要渠道,据有关资料记载,元丰元年,和籴82.4万石(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绍兴二十九年,和籴230万石(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2。);乾道元年,和籴108万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0、41(计算得出)。);乾道五年,和籴130万硕(注:《宋会要辑稿·食货》40之49。); 开庆元年,和籴550万石(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咸淳五年,和籴168万石(注:《宋史》卷175《食货上三》。)……可见农户出售的粮食的数量是十分巨大的。

2、 一些地区的农户不自觉地按照绝对利益原则选择农业经营方向,其生产行为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性农业。

绝对利益理论是亚当·斯密提出来的,他认为每个国家或每个地区都有对自己有利的自然资源和气候条件,如果各国各地区都按照各自有利的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然后将产品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会使各国、各地区的资源、劳动力和资本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将会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加物质财富。但是,绝对利益理论的运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双方可以自由的交易他们的产品,如果没有自由贸易,没有商品的自由流通,就不可能获得地域分工带来的益处。

宋朝时期人们并不了解绝对利益理论,但是,他们的生产经营告诉他们,他们的土地最适宜种植什么农作物。更重要的是,他们专业化生产的产品可以通过商业网络与其他商品联系起来,即他们生产的产品能够在市场上顺利出售,他们生活需要的其他必需品(尤其是粮食)可以通过市场买到。因此,他们不自觉地适应了绝对成本理论进行产品生产的地域分工,实行专业化生产,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时获得了经济效益。如湖州农户“以蚕桑为岁计”(注:谈钥:《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严州“谷食不足,仰给它州,唯蚕桑是务”(注:刘文富:《严州图经》卷1《风俗》。);太湖洞庭山区“然地方共几百里,多种柑橘桑麻,糊口之物,尽仰商贩”,以至于“米船不到,山中小民多饿死”(注:庄季裕:《鸡肋编》卷中。);“蜀之茶园,皆民两税地,不殖五谷,唯宜种茶,……民卖茶资衣食,与农夫业田无异”(注:《宋史》卷184《食货志》。)。 居住在大城市和大都会周边的农户,往往根据城市消费需要,大量生产城市所需的蔬菜、家禽、柴薪等农副产品提供给城市居民,如南宋临安“盖东门绝无居民,弥望皆菜园”(注:周必大:《二老堂杂记》卷4。),颖昌府“城东北门内多蔬圃,俗呼香菜门”(注:庄季裕:《鸡肋编》卷上。)……这些经济作物的专业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正是广大小农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经营的调整。

3、农户的流动性增加。

宋朝史料中经常可以看到关于“浮客”“流民”的记载,这些流动人口一般是失去土地的客户以及有地但无法获得有效产出的自耕农,他们没有或放弃土地,为获得更好的生存条件举家迁徙,到异乡他地靠租佃土地赖以为生。这些流民的流动并不是盲目流动,他们的流动轨迹大都遵循从战乱地区流向安定地区,从自然灾害经常发生地区流向风调雨顺、自然灾害相对较少发生的地区。从土地贫瘠地区流向土地肥沃地区。唐宋以来,经济重心从北方向南方转移就是人口流动的结果。从农户流动的轨迹追寻的方向是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是在同样劳动投入下产出的增量,是规避生产风险的理性选择。当然,南宋以后,农户流动也有从发达地区向周边生产条件差的山区移动的逆向流动,这主要是发达地区由于人口积聚,土地资源紧张,地租上涨,发达地区出现规模不经济而导致的区域扩散结果。

总之,正是由于宋代出现了以上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创造了农产品的巨大市场需求,在需求的拉动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已经不再是以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的生产,广大农户在生产中不仅要获得家庭生活必需品,而且还要尽可能地生产剩余产品,通过出售农产品来提高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推动家庭可持续发展。专业化农业生产的出现更是农业商品生产的集中体现。当然,由于商品性农产品的生产只是在少数发达的南方地区出现,以提供剩余产品的农户的商业性生产也有不稳定性和追求风险最小化的特点,对宋代农业生产出现的这些变化不能完全看作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小农的纯市场行为,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这些农户追求农业生产的经济利益,他们的生产经营行为部分地受到市场的驱动或左右。因此,宋代的小农经济有别于以前朝代的小农经济,我们可以将宋代小农经济界定为受市场影响下的具有自我供给和市场供给双重供给的经济。

三、对宋代小农下的农产品双重供给行为的经济

不可否认,宋朝时期广大自耕农、佃农的生产活动的最基本要求还是满足家庭生活需要。保障在交纳农业税和地租后的农产品能够满足家庭需要是生产的本质的。农业生产结构仍然以粮食生产为主导,家庭生产活动是耕织结合的传统模式。农户粮食消费依赖于市场的地区和家庭毕竟是少数,不是农业经济的主流,粮食生产的自给性是广大农户的基本状况。

在农产品无法转化为商品的条件下,农户的剩余产品只能作为调剂丰歉年成而自我消费,不需要积累更多的剩余产品,为此,农业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在满足家庭需要的产出点就停止,有部分潜在生产能力不能开发出来。当农户生产出来的剩余农产品可以在市场出售,农户在利益的驱使下将不断开发利用闲置的资源甚至进一步增加生产要素投入,以获得经济收入。从微观看,是单个小农家庭的农产品总产出增加了,从宏观来看,是农产品的总供给增加。这一过程可以用经济曲线描述(见下图)。

附图

图一纵轴表示生产供给量,横轴表示综合生产要素投入,OA表示提供家庭自给消费需要量所需投入的生产要素,OB表示小农现有生产要素的最大投入量,OG点表示可利用的闲置生产要素。S[,1]S[,1]表示在农户自我供给的农产品供给量,S[,2]S[,2]表示有剩余产品的供给量,S′S′表示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后的总供给量。

在自给型的单一供给机制下,农户只需要投入OA的生产要素,就可以生产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的农产品,农业总供给为OCA。 这意味着在农户拥有的生产要素并没有完全地被利用,或者资本被闲置,或者劳动有闲暇,或者土地没有被充分利用。当社会提供了农产品商品化的条件下,农户的生产行为由自给型转向自我供给和市场供给双重供给,农户充分发掘现有的生产要素潜力,地尽其用,物尽其所,精耕细作,辛勤耕耘,使农产品的总供给曲线上升到S[,2]S[,2],ODB 为总供给量,其中图形CDAB为剩余供给量,也就是农产品商品化部分。如果市场需求旺盛,农产品商品化的交易费用降低,必然进一步拉动农产品商品供给的增长,广大农户会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尽量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以获得更多的剩余产品投放市场。在社会闲置资源利用下的社会总供给曲线会逐渐上升向S[1]S[1]靠近,总供给也向最大供给量OFG靠近。图二是与社会总供给相对应的生产可能性曲线。EF是社会资源完全得到利用下的生产可能性曲线,这是宋代的技术与资源条件下可能达到的最大限度产量。当自给型供给制度下,总产出只能达到AB这条线上的任何一点,远远低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当自给型制度向双重供给制度变迁下,总产出曲线向外移动达到CD曲线,甚至超过CD曲线向EF曲线靠近,反映了制度变迁对农产品供给增长的促进作用。

上面的图示清晰地反映了小农农产品由自给自足型向自我供给的同时又积极向市场提供农产品的双重供给行为的演变过程。正是因为宋代制度安排中出现了具有促进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增长的因素和有利于农产品商品化的需求拉动因素,从而增进了广大小农对土地增加劳动投入和资本投入,精耕细作,获得更多农产品产出,有更多剩余农产品和经济作物出售的热情和愿望,宋代小农的供给行为具有双重供给性,既在满足自我家庭消费的同时又积极向市场提供剩余农产品和主动以市场为导向生产经济作物。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石右加岂

@②原字为雩右加阝

第4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关键词 宋代,江南,麦作

关于宋代江南地区的麦作的研究,研究者颇多。其中宋代稻麦复种制度是否存在,是研究宋代经济史中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这涉及对宋代经济的整体评价。吴慧、漆侠、朱瑞熙、李根蟠、王曾瑜、唐启宇、韩茂莉、梁庚尧诸先生认为稻麦复种在宋代就存在。李伯重,曾雄生等认为宋代不存在稻麦复种制。笔者也认为在南宋时期,在城市周边地区,由于肥料供应比较充足,存在稻麦复种的现象;但在农村,由于稻麦复种的收益不高,加之主户的反对,稻麦复种并不存在。最近阅读一些史料,觉得宋代江南麦作包括稻麦复种还有一些问题有深入探讨的可能,故撰此文,以求教方家。

一、南宋之前江南的麦作

一般认为,小麦和大麦的原产区不是

到了明代,江南麦作种植范围缩小。以温州为例,吴泳在《温州劝农文》中记载南宋中后期的温州:“方春东作,土膏脉起……东瓯之俗,率趋渔盐,少事农作,今则海滨广斥其耕,择泽无不耕之田矣。向涂泥之地宜植粳稻,罕见麦牟麦,今则弥川布垅,其苗幪幪,无不种之麦矣。”从以上记载我们可以判断,在南宋中后期温州存在稻麦复种制。在稍后的戏曲《张协状元》记载“久雨初晴陇麦肥”,从中可以看到,在旱地也有不少麦作的种植。不过到了明代,温州麦作的种植就不如南宋了,弘治《温州府志》卷七《土产》写道:“温地下湿,不宜种麦,人亦罕种。”明代温州人姜准在《歧海琐谈》卷三《民苦麦税之重》写道:“吾郡旧额:率田十亩以三亩为陆田,输麦税。民苦麦税之重,造版籍时,莫肯收陆田者,讼聚弗决。何公疏请均陆田之税与水田等。民赖其利以至于今。吾郡秋粮多,麦粮少者,盖江南率多水田,利于种稻故也。江北地高而少雨,利于种麦,故以麦粮为主也。”朝廷在温州征收麦子作为赋税,很多人不肯去种旱地,可见在温州明代麦作比南宋大规模减少。对于其中原因,王社教指出:明代初年,麦类作物虽然在各地都有分布,但种植面积已远远不如南宋时期那样广大。长江流域及其以南的地区麦类作物的种植面积只占耕地面积的7%左右。原因 一是,南方大多数地方的土壤不适宜种麦。二是,南方大多数地方的人们对麦类作物存在偏见。三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当时种植技术水平没有得到彻底的改进。南宋时期麦类作物种植方式大多是与水稻轮作,这一方面要求有足够的地力,使稻、麦获得较好的生长,否则种麦后地力消耗过甚而使水稻减产,则得不偿失。另一方面要求二者都有足够的生长、发育时间,否则也会减产。但这两个方面直到明代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使是在旱地种麦,也与棉等秋熟作物相冲突。四是,明代已找到麦类作物的替代品。南宋时期麦类作物之所以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得到推广,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解决春夏之交青黄不接的问题。明代特早熟稻品获得了迅速发展,以稻续饥成为可能,对本来不太习惯食麦的南方人来说,改麦为稻自然在所难免,何况在早稻收获后,还可以种莳其他杂谷呢!

三、南宋江南麦作动因讨论

南宋时期,麦作在江南获得了长足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稻麦复种,这是不争的事实。为什么在南宋时期江南麦作获得了长足发展呢?对此,学者都给出了自己的解释。韩茂莉认为是北方人口大量南迁,大大促进了麦类种植和稻麦两熟制的推广。北方人从好食出发,南方人从经济利益出发,竞相种麦;官府则从防灾备患的角度出发,鼓励农民种麦。李根蟠认为:南宋稻麦复种制的发展是与麦作的推广密切联系在一起。麦作发展的动力,一方面来自大量北方移民引起的饮食习惯的变化以及对麦类需求的相应增长,另一方面来自南宋政府的大力推广和相关的优惠政策。吴慧指出,南宋后期才在更多的地方逐渐推广稻麦复种。南宋时南方人口增长很快,人地比例缩小,北人南迁,习惯吃面食的人多。如果两块地各种稻、麦,耕地就不够用。在这样的条件下,稻麦同地复种的现象就日见增加。曾雄生主张,入宋以后,由于习食面食的北方人口大量南移,社会对麦类的需要量空前增加,因而促使小麦在南方的大发展。不仅长江流域广泛种植小麦,就是在气候炎热的珠江流域也推广种植麦类。张学锋则说,真正使麦作在江南得以推广的社会动力,在南宋初期才出现,那就是人口的压力和江南百姓的利益观。靖康之难后,北人南迁,给江南农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人口的压力以外,江南土著民的利润动机与经济利益的诱因,也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庄绰《鸡肋篇》卷上称:“建炎以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满。绍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于是兢种春稼,极目不减淮北。”此处虽称江浙湖湘闽广,但主要还是应指江浙一带。江浙一带既有一定的麦作经验,又有利可图,使得江南的麦作业一下以前代所不能比拟的速度发展起来。经过近百年的努力,至南宋末、元初,江南地区终于通过了开畎作沟,沟沟相通的腰沟法解决了水田种麦的技术问题,使得稻麦轮作成为一种耕作制度。

从这些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学者对南宋时期麦作动因的分析,可归纳为三点:一是北方人南迁,对麦类的需求扩大,刺激了江南麦作的发展;二是政府的提倡和优惠政策;三是种麦能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好处。

实际上,以这些理由来说明南宋时期江南麦作获得了发展,还是比较牵强的。南宋初年,北方人南迁,对麦类的需求扩大,在一定时期的确刺激了江南麦作的发展。但是,这种需求可能维系一代,当南迁的第二代适应江南生活习惯之后,对麦类的需求就不能那么强烈了,据吴自牧《梦粱录》卷十六《面食店》记载:“南渡以来,凡二百余年,则水土既惯,饮食混淆,无南北之分矣。”可见,到了南宋中后期,对麦类的需求已经没有南宋初期那么强烈了。加之江南气候并不适合种麦,绍兴四年:“是正阴雨,上数问辅臣不害麦否。赵鼎日:‘此正接梅雨,大抵江浙,须得梅雨乃能有秋,是以多不种麦。’”由于在江南种麦在收获阶段要经历梅雨季节,如果麦收遇到梅雨,则麦子可能来不及收获而坏掉,这种情况在《宋史》卷六四中有较多记载。没有特殊原因,江南人民不轻易种麦。

政府提倡种麦,虽然可以说是其中的动因之一。但认为“官府则从防灾备患的角度出发,鼓励农民种麦”,则有点勉强。“从防灾备患的角度”,老百姓一定需要去种麦吗?能不能种植其他的作物?实际上,从“防灾备患的角度”来说,种豌豆,或者是稻豆复种,其效果都要比种麦或者稻麦复种要强。元代王祯《农书》卷七《豌豆》中记载:“豌豆种与大小麦同时,来岁三四月则熟,又谓之蚕豆。以其蚕时熟也。百谷之中,实为先登。蒸煮皆可便食,是用接新代饭充饱。《务本直言》云:如近城郭,种之可摘豆角卖,而变物庄农献送,以为尝新。贵其早也。今山西人用豆多麦少磨面,可做饼饵而食。此豆五谷中最宜耐陈,不问凶丰,皆可食用,实济饥之实也。”豌豆成熟期比大小麦都要早,所以在青黄不接时能起到比较好的作用。在1959年后,在上海青浦区当地政府强行推广稻麦复种制,但收益并不好,引起老百姓不满。农民要求少种小麦。多种蚕豆,原因是种小麦的收入比种蚕豆少。“种了蚕豆,可以吃一部分青蚕豆,这样比完全吃干蚕豆更加核算。吃了青蚕豆,豆萁还可以作绿肥,一亩豆萁可以作两亩水稻的底肥,肥效同一亩红花草大体相同。青蚕豆比干蚕豆早收二十天,对种水稻在时间安排上也比较有力。青蚕豆的收入比干蚕豆高得多,每亩可以收带荚的青蚕豆五百斤上下,值二十五至三十元。青蚕豆可以当菜吃,多吃青蚕豆也可以少吃粮食。”在南宋时期的江南,种麦只不过是当时农民的选择之一而已。“嘉定八年(1215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可见,除了麦作之外,农民还杂种麻、粟、豆。因此,把防备饥荒作为稻麦复种的主要原因是值得商榷的。

认为稻麦复种收益大的观点也有待讨论。“建炎之后,江、浙、湖湘、闽、广,西北流寓之人遍野。绍兴初,麦一斛至万二千钱;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于是竞种麦稼,极目不减淮北。”很多学者从这条史料出发,认为“农获其利倍于种稻,而佃户输租,只有秋课。而种麦之利,独归客户”,导致稻麦复种,实际上这其中有很大的误解。这种误解主要在于没有考虑田主的利益,在水稻田里种小麦,肯定会消耗地力,对来年的水稻产量肯定有不少的影响。田主会放任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吗?显然不会。嘉定八年,“左司谏黄序奏:‘雨泽愆期,地多荒白。知余杭县赵师恕请劝民杂种麻、粟、豆、麦之属,盖种稻则费少利多,杂种则劳多获少。虑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课责输,则非徒无益;若使之从便杂种,多寡皆为己有,则不劝而勤,民可无饥。望如所陈,下两浙、两淮、江东西等路,凡有耕种失时者并令杂种,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几农民得以续食,官免振救之费。’从之。”可见,田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佃农种麦的时候,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后世的方大琮《将乐劝农 文》也说:“汝知种麦之利乎?青黄未接,以麦为秋,如行千里,施担得浆,故禾则主佃均之,而麦则农专其利。”黄震在抚州劝农时说:“凡种稻须用冻耕常耘,须用沾体涂足。唯麦不然,乃秋而种,天气未寒;初夏即收,天气未热。种于地,手脚不沾泥水。锄块而作孔亦可种,犁地而撒子亦可种。是麦事甚易也。近世有田者不种,种田者无田。尔民终岁辛苦,田主坐享花利。唯是种麦不用还租,种地一石是一石,种得十石是十石。又有麦秆当初夏无人人山樵采之时,可代柴薪。”但当地佃户“或谓田主以种麦乃佃户之利,恐迟了种禾,非主家之利,所以不容尔种”。由此可知,由于种麦会损害田主利益,田主会要求均沾利益,佃户衡量付出与收益之后,觉得收益较少,所以普遍就不种麦了。

佃户不种麦,可知主户中的自耕农由于种麦收益较小,也没有大规模种麦。据后世的调查,农户实行稻麦复种的收益比较少,赶不上种蚕豆的收益。“种小麦的收益为九元,蚕豆为十一元。种小麦用肥料多。每亩小麦要施猪肥十五担,种蚕豆只需要五担。种小麦比种蚕豆消耗土地的肥力多,原因是豆科植物有根瘤菌,可以固氮。豆田种水稻施同样多的肥料,要比麦田种水稻每亩多收约五十斤。如果把种豆少用的十担猪肥施在水稻上,再增收二十斤,两项合计每亩可以多收稻谷约七十斤。”由于种麦的收益比较少,所以在很长时间内,江南农户稻田种麦的面积比较少,据调查,1952年至1955年,松江的大、小麦种植面积只占总耕地面积的6.5%。在上海青浦县小蒸地区,过去不种双季稻,小麦也种得很少。解放前一个农户如果种十亩田,在冬季大约种七亩红花草、两亩蚕豆、半亩小麦、半亩油菜。稻麦复种面积只占其耕地面积的5%。可见稻麦复种的收益并不高。

四、建康慈幼庄麦租的讨论

南宋景定年间(1260-1264年),在建康的慈幼庄,规定:“本庄田地……各系租户自出耕具种粮,田地立为上、中、下三等收租;田上等每亩夏纳小麦五斗四升,秋纳米七斗二升;地上等夏纳小麦五斗四升,秋纳豆五斗四升。田中等每亩夏纳小麦三斗七合,秋纳米五斗四升;地中等每亩夏纳小麦二斗七升,秋纳豆二斗七升。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二斗三升四合,秋纳米二斗七升;地下等每亩夏纳小麦二斗六升六合,秋纳豆二斗一升六合。”这无疑是稻麦复种制度化的结果。对这条材料的理解,王建革认为:“地主不但收水田的麦稻二租,也收旱田的麦豆二租,上、中、下三等田都要收纳。复种制的推广是宋代江南地区在技术方面的进步,但人口压力下的地租变迁很快使地主分享了技术进步所带来的产量增长。”笔者认为,这实际上说明在当时稻麦复种制度并不成熟,田庄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采取了定额地租的办法。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定额地租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而分成地租则相反。实际上,在预期平均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宁愿选择较小的风险变化。在农业中,外生于生产函数的变量,例如气候条件、病虫害等,都是一些难以预测的风险因素,而且会严重影响产值的变化。在定额租约之下,佃农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在工资合约之下,地主要承担这种风险的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因此,可以把分成合约看做一种分担风险(或分散风险)的手段。也就是说,产出的变化可以在合约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规避风险的假设下,地主和佃农都愿意接受分成合约。建康地势较高,在绍兴年间,“张浚以早,乞率从官祈雨。因奏如浙西诸郡及宣州广德军,地形下,未觉旱。如镇江建康,地形高,最觉阙雨。”地势较高的地方有利于排水,故可以在水稻收割之后迅速排水,使土地干燥,适应种麦。一般而言,稻田里种多少小麦,主要决定于地势的高低与土质是否适宜。在低洼地区不宜多种小麦,在地势较高的地方可以适当种麦。建康地势高,加之城市人口较多,肥料供应比较充足,稻麦轮作不会影响总的收益。但实际上稻麦复种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稻麦轮作制在当时是一种新鲜事物,耕作技术还不成熟。二是种两季作物风险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是麦作的风险比较大,麦作比较消耗地力,如果佃农不增加肥料的投入,地主将受到损失。所以,通过定额地租的形式,使得佃农必须要加大对土地的肥料和人力的投入,而其中的风险还必须由佃户承担。所以,慈幼庄佃户虽然可以实行稻麦轮作制,但也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当时稻麦轮作制度并不成熟,地主为了规避风险,而与佃农制定定额地租。

五、南宋江南麦作发展原因的探讨

南宋时期,江南虽然有不少地方麦作有一定的发展,甚至出现稻麦复种制。但总体而言,江南麦作并不普遍。“(淳熙)七年,复诏两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帅、漕臣督守令劝民种麦,务要增广。自是每岁如之。八年五月,诏曰:‘乃者得天之时,蚕麦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视之,则穗短茧薄,非种植风厉之功有所未至欤?朕将稽勤惰而诏赏罚焉。’是岁连雨,下田被浸,诏两浙诸州军与常平司措置,再借种粮与下户播种,毋致失时。十有一月,辅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麦田,虽垦无种,若贷与贫民,犹可种春麦。僚亦言,江、浙旱田虽已耕,亦无麦种。’于是诏诸路帅、漕、常平司,以常平麦贷之。”“自是每岁如之”,即每年都要劝农种麦,可见种麦在江南并不普遍,老百姓也不太积极,没有种植的内在动力,故无法形成制度。董煨《救荒活命书》卷二《义仓》说:“今江浙水田,种麦不广。冬间民未困乏,其困乏多在青黄未接之时。”又在《劝种二麦》中说:“《春秋》于他不书,唯无麦即书。仲舒建议,令民广种宿麦,无令后时。盖二麦于新陈未接之时,最为得力。《四时篡要》及诸家种艺书:八月三卯日种麦,十倍全收。今民非不知种,但贫无力,故后时耳。古人春秋补助,为政者与荒年能行补助之法,非徒救荒,亦阴寓务农重本之意。”可见,在江南地区,种麦并不普遍。

江南地区受气候条件以及肥料技术等因素的制约,种麦并不多,老百姓也没有积极性去种麦。为何政府还一再要求老百姓种麦,而且江南还存在一定的麦作呢?这其中应该有一种强制性的制度,迫使农民去种一定的麦类。这个内在因素,最有可能的就是税收机制。在《宋史》等材料之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江南等地农民要向国家缴纳麦类作为税收,但据地方志介绍,在南宋临安有草料场,“在天水院桥西,受畿内所输稻麦豆,以给骐骥院、良马院与三衙诸府之马。淳祜九年重修,敖十有二。”南宋时期敖的容量比较大,在临安的常平仓,“二十八敖,积米六十余万。”基本上一敖可以容纳米两万石左右。由此可知,在南宋时期,由于喂养战马的需要,朝廷必须向老百姓征收一部分麦类作为赋税,用以喂养战马。作为用于军事的马匹,除了粗饲料草之外,需要用比较精细的饲料,比如豆类、麸皮类、谷物类。北方一般用粟来喂养。所谓“厩无食粟之马”,也说明北方多以粟喂养战马。在汉景帝后元二年(前142年),“春,以岁不登,禁内郡食马粟,没人之”。但在南方,粟的种植有限,要喂养战马,除了稻豆之外,还要征收一定的麦类。所以在南宋初年,规定:“关上诸军马料,旧于沿流诸州和籴,然实以等第分课为率。绍兴五年(1135年),冯震武传之总计,始自置场籴买,岁用大麦二十五万一千一百四十斛”。都下马料,“旧以其数,和籴与民。”在南宋初年,作为战马的饲料,麦类的需求比较大,“初,行在诸军马料,岁用大麦七十万斛,其半令浙西诸郡民以苗米折纳。”除了部分以苗米折纳之外,还有一部分是以实物征收。即使是以官田,也要收取部分麦作为马料,“初,有诏尽鬻诸司官田。而两浙转运司营田九十二万六千余亩,岁收稻麦杂豆等十六万七千余斛;官庄田四万二千余亩,收稻麦等四万八千余斛。内稻麦充行在马料,杂豆等粜钱。”正是在南北对峙时期由于军事上的需要,朝廷征收一部分麦类喂养战马,这就迫使江南等地麦作种植面积扩大。前面所讲的温州,“吾郡旧额:率田十亩以三亩为陆田。输麦税。率田十亩以三亩为陆田,输麦税。”这项规定应该不是在明代出现的,最可能出现在南宋时期,元明统治者继承了前朝的税收政策,向当地征收麦租,由于温州不适宜种麦。所以,老百姓意见很大。

第5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关 键 词】宋代、江南、农业革命、选精法、集粹法

近年来国内外史坛上的一个重要动向,是对以往各种具有共识性的成说以及普遍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检讨。通过这个检讨,摒弃不合理者,改进不完善者,同时提出新见,引入新法,从而推动史学研究的(注:参阅杰弗里巴勒克拉夫《当代史学主要趋势》第2章,中译本,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宋代江南农业有关的讨论,对中国经济史坛上最重要而且也是最流行的成说之一--"宋代经济革命"说--以及导致此说的方法进行检讨,看看这些方法是如何和为何导出重大的错误结论来的;在此基础之上,探讨如何改进我们的研究方法,促进我国的经济史研究在新世纪中取得更大的进展。

一、"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宋代经济革命"的中心

在史家眼中,宋代是中国上最具魅力的。41年前,宫崎市定将其关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总体观点总结如下:"中国文明在开始时期比西亚落后得多,但是以后这种局面逐渐被扭转。到了宋代便超越西亚而居于世界最前列。然而由于宋代文明的刺激,欧洲文明向前发展了。到了文艺复兴,欧洲就走在中国前面了。但起初二者之间的差距还很小,直到18世纪还是处于一种雁行状态。但是革命一发生,欧洲便把中国远远抛在后面了。"(注:宫崎市定:《宋代における石炭と铁》,刊于《东方学》第13辑(1957年)。)由这段话可见,这位日本汉学大家认为宋代不仅在中国历史上,而且在世界历史上,都占有一种特殊的地位。16年后,英国汉学家伊懋可(Mark Elvin)提出了中国"中古时期的经济革命"( medieval economic revolution)和"帝制晚期的没有技术变化的经济发展"(The late imper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without technological change)的,认为中国在唐宋(特别是宋)时期出现"经济革命",而自14世纪以后则出现重大转折,陷入"量的增加,质的停滞"(Quantitative growth,qualitative standstill)(注: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3年版。)。又过了13年,中国宋史学家漆侠提出了我国封建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两个马鞍形"模式,即在秦汉时期达到第一个高峰,魏晋以下低落,隋唐有所恢复和回升,到宋代则"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从而达到了一个更高的高峰","把宋代中国推进到当时世界经济文化发展的最前列";元代急遽下降,明代中叶恢复到宋代水平,以后虽有所发展,但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迟缓和停滞(或者说,在金、元时期出现"逆转",以后则"逐渐地缓慢、停滞下来")(注:漆侠:《宋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在中国古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1期;以及同氏《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30-31页。)。而到最近,在当代世界经济研究中享有盛誉的经济学家安古斯麦迪森(Angus Maddison)以迄今为止欧美学界的研究成果为基础,用经济学的方法对中国历史上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做了估算。根据其的结果,无论是作纵向的还是横向的比较,宋代在世界经济史上都具有一种非同寻常的地位:在960-1280年间,尽管中国人口增加了80%,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却由450美元增加到600美元,增加了1/3;但以后一直到1820年都保持着此水平,到1952年更下降到537美元。与此相对照,欧洲在960-1280年间人口增加了70%,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则从400美元增至500美元,只增加了1/4;而1700年达到870美元,超过中国;1820年达1129美元,已将中国远远抛在后面;1952年更高达4374美元,为中国的8倍(注:Angus Maddison,Chinese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the Long Run,Development Centre of The Ogranis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1998年版,第25、40页。)。由此可见,在过去的40多年中,中外许多学者从各自的研究中和从不同的方面,都得出了"中国经济在宋代出现飞跃,达到了顶峰,尔后发展减缓,最后限于停滞"的结论。这个结论已成为现今学坛上关于中国历史发展模式的主流观点,而此观点的主要基石之一,就是宋代中国经济出现了巨大进步,即"宋代经济革命"。

"宋代经济革命",按照伊懋可的总结,包括农业革命、水运革命、货币与信贷革命、市场结构与都市化的革命和技术革命(注: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PartⅡ。)。而依照斯波义信的归纳,则主要包括农业革命、革命、商业革命以及都市化方面的重大变化(注:斯波义信:《北宋の社会经济》(收于松丸道雄、池田温、斯波义信、神田信夫和滨下武志合编《世界历史大系--中国史》第3卷,山川出版社1997年版),第4-8小节。)。他们所说到的各种"革命",从种类来说都大致相同。因此如果真有"宋代经济革命"的话,主要内容应当大致也就是这些。宋代中国在这些经济领域中出现了重要的变化,这是没有争议的。但问题是,这些变化合起来,是否就可以称为"经济革命"?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对"经济革命"作一界定。

从宏观的层面来说,"经济革命"指的是一个社会经济成长方式的重大变化(注:参阅费维恺(Albert Feuerwerker)Presidential Address:Questions about China's Early Modern Economic History that I Wish I Could Answer,刊于Journal of Asian Studies第51卷第4期(1992年)。)。一般而言,经济成长方式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只有"量的扩大"(quantitative increase)而无"质的改进"(qualitative improvement),另一种则既有"量的扩大"、又有"质的改进"。在西方学界,有人也将前者称为"增长"(growth),而将后者称为"发展"(development)。所谓经济革命,通常指的是经济成长方式由只有"量的扩大"而无"质的改进"的"增长",向既有"量的扩大"、又有"质的改进"的"发展"的转变(注:关于"量的扩大"、"质的改进"、"增长"、"发展"这些说法及其与技术进步、劳动生产率提高之间的关系,见Mark Elvin,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第306-316页;黄宗智(Philip Huang):The Peasant Family and Rural Development in the Yangzi Delta,1350-1988,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0年版,第11-13页。)。因此如果真有"宋代经济革命"的话,那么一定是宋代经济成长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由"增长"转变为"发展"。

在一个农业社会中,经济以农业为主体,其他经济部门不仅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很小,而且还往往依赖于农业或与农业密切相关,所以整个经济成长方式的变化主要取决于农业的变化。在此意义上而言,只有出现了农业革命,经济成长方式才可能出现重大改变,因此经济革命也可以说主要就是农业革命。如果没有农业革命,虽然可能也会有一个商业革命(或水运革命、货币与信贷革命、市场结构与都市化的革命,等等),但那只是局部的变革,整个经济成长方式并不会因此而发生重大改变,所以并不能真正称为经济革命。宋代的商业、手工业、运输业乃至业等都有相当大的发展,但农业仍然在经济中占有主导性的地位。伊懋可和斯波义信在对宋代各经济领域的"革命"的归纳中都将"农业革命"置于首位,这是很正确的。其次,在宋代各主要经济区中,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或是在全国经济中所占有的分量来说,本文所说的"江南"居于首位(注:"江南"本是一个界限不甚明确而且不断变化的地理概念,我在过去的文章中已对其作了界定(见李伯重《简论"江南地区"的界定》,刊于《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在本文中,为了讨论的方便,将所论的"江南"地区限定于地中的江南平原(或太湖平源),范围大体包括宋代浙西路辖下的苏州(平江府)、常州、秀州(嘉兴府)、湖州与江阴军。),这已是史坛共识,毋庸赘言。伊氏和斯波氏也都明确地指出:他们所归纳的各经济领域的"革命",并非出现在宋代中国的每一个地方,而是主要发生于中国东南地区,特别是江南。虽然其他地区(特别是福建、江西、浙东、四川等地)在宋代经济发展中也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宋代经济革命"中扮演主要角色的仍然是江南。如果没有福建、江西、江东、浙东、四川诸地区中任何一个,都不会从根本上动摇"宋代经济革命"之说;相反,如果没有江南,"宋代经济革命"之说定然要破产。

由于农业和江南二者是"宋代经济革命"说赖以建构的主要基石,所以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如果确有一个"宋代经济革命"的话,那么这个"革命"应当以在宋代江南农业中表现最为明显,因而对宋代江南农业的探讨也就成为研究"宋代经济革命"的核心。如果这个探讨的结论是宋代江南农业没有出现一个"革命",那么"宋代经济革命"之说也就难以成立了。二、"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一个"虚像"

如前所述,所谓革命,通常是指经济成长方式由只有"量的扩大"而无"质的改进"的"增长",向既有"量的扩大"、又有"质的改进"的""的转变。而这两种成长方式的主要差别,又在于技术有无重大进步以及劳动生产率是否大幅提高。因此经济革命也就以技术的重大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为主要特征。在本文中,我们也将以此作为判别是否有"宋代江南农业革命"的两个主要标准。其中,在劳动生产率方面,我们将采用粮食亩产量增加作为判断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主要指标。这样做的原因并不难理解:在农民人均耕地与生产技术未有很大变化的情况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是通过亩产量的增加来达到的。而我们知道,与唐代相比,宋代江南人口虽有大幅度增长,但耕地增加也很快,因此人均耕地面积即使不比唐代更高的话,也不会少于唐代(注:例如,按照中唐时期的官方数字,元和时期浙西路户均耕地为18.5亩,而南宋时期江南农户的户均耕地则在40亩左右。当然唐代的数字明显偏低(因为这只是政府征税田地的数字),但无论如何,南宋江南农民户均耕地面积不少于唐代,应当是可以肯定的(唐代与南宋的情况分别参见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153页;《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三》,刊于《农史》1998年第2期)。此外梁庚尧也指出:即使是以江南最重要的州府--苏州为代表,自北宋中期至南宋末期,人口增加与耕地增加的趋势,正相呼应(见梁庚尧《宋元苏州的农业发展》,收于许倬云、毛汉光、刘翠溶主编《第二届中国经济史研讨会论文集》,汉学资料及服务中心1983年印行)。)。倘若宋代江南亩产量有大幅度的提高,当然也就表明劳动生产率有明显提高。

持"宋代江南农业革命"说的学者,大都十分重视技术进步。晚近大泽正昭将以往学界公认的宋代江南农业的进步,为以下四个方面:(1)水利田(圩田、围田等)的大规模开发;(2)占城稻的广泛种植以及一年二作制的普及;(3)生产出大量的税粮和人口增加;(4)出现了以《陈旉农书》(以及楼璹《耕织图诗》)为代表的高水平的农业技术(注:大泽正昭:《唐宋变革期农业社会史研究》,汲古书院1996年版,第236-249页。)。这个总结,与伊懋可和斯波义信所总结出来的情况大体相同(注:参阅Mark Elvin,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第118页;斯波义信:《北宋の社会经济》,第175页。伊氏所提供的关于宋代农业进步的证据,主要集中在南方(特别是长江下游);而斯波氏则认为有关进步主要发生于长江中下游、浙江、福建等东南沿海地区,中心是长江三角洲和福建。也就是说,以江南为中心。),可以说代表了以往学界在此方面的主要看法。由此可见,以往所说的"宋代农业革命",从技术进步方面来看,主要包括耕作技术的改进、新作物品种(特别是占城稻)的引进、一年二作制的普及、水利技术的提高以及农具改良与肥料广泛使用。由于这些技术进步主要集中在江南,所以引起了"宋代江南农业革命"。

在亩产量的研究方面,学坛上的普遍看法是宋代江南粮食亩产量比过去有明显提高,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就比较"保守"的估计而言,余也非估计唐代江南亩产1.5石,宋代亩产2石(均为米,下同)(注: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刊于《重庆师范学院学报》1980年第3期。);吴慧的估计是唐代1石,宋代2石(注: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量研究》,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160页。)。斯波义信较早的估计是北宋初1石,南宋后期2石;较后的估计则是北宋1.5-2石,南宋2-3石(注:斯波氏前一估计见《宋代の消费、生产水准试探》,刊于《中国史学》第1号(1991年),并可参阅同氏《宋代江南经济史の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88年版,第90-91、137-141页;后一估计见同氏《北宋の社会经济》与《南宋と金国の社会と经济》(后者也收于松丸道雄等合编《中国史》卷三),第175、353页。斯波氏估计南宋江南平均亩产量为2石,但他也发觉这个估计与常熟、绍兴(该地官圩田亩产量也仅为0.74石)的亩产量相差太多,所以他又说这大概是因为量制变化的结果。)。闵宗殿的估计属于比较"中间"者:两宋均为2.5石(注:闵宗殿:《宋明清时期太湖地区水稻亩产量的探讨》,刊于《中国农史》1984年第3期。)。"激进"的估计则更高,如顾吉辰估计北宋苏州一带水稻亩产4石,"接近于今天的水平",江南其他地区则在2石上下(注:顾吉辰:《宋代粮食亩产量小考》,刊于《农业考古》1983年第2期。)。而漆侠在其1983年发表的论文中,认为江浙地区的亩产量,宋仁宗时为二三石,南宋初年为三四石,南宋晚期为五六石;在1986年发表的论文中,估计两浙路太湖地区的水稻亩产量,北宋时为3石,南宋时为五六石或六七石;而在1987年出版的专著中,则认为江浙地区亩产量,南宋初期为三四石,南宋中后期为五六石,而在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达六七石:如与前代和后代相比,则宋代江南亩产量为唐代的2-3倍,与明清相差无几,"虽然不能说它已达到封建时代的最高水平,但至少可以说是接近这个水平了"(注:漆侠:《宋代农业生产的发展及其不平衡性》,刊于《中州学刊》1983年第1期(转引自闵宗殿《宋明清时期太湖地区水稻亩产量的探讨》),以及漆氏《宋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在中国古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宋代经济史》第2、26、138、178页。)。事实上,漆氏最末的一句话显然是太过保留了,因为他关于宋代江南亩产量的估数,已超过或达到今天在运用的苏州、上海等江南高产地区丰收年份的水稻最高亩产量(注:据1998年11月1日《文汇报》报道,上海"七五"、"八五"期间的平均亩产量分别411.8公斤和547.7公斤。1998年达50公斤,创最高纪录。又,1980年以前苏州地区的单季晚稻亩产量的最高纪录,是1966年的878斤。宋代亩产米1石,约合今日亩产稻谷180斤(见闵氏《宋明清时期太湖地区水稻亩产量的探讨》)。如果亩产6石与7石,那么相当于今日亩产1080斤和1260斤,分别为1966年苏州亩产量的1.23倍和1.44倍。因此依照漆氏的估数,南宋后期江南水稻亩产量比1980年以前苏州单季晚稻的最高亩产量高出23%-44%,相当于(甚至超过)上海有史以来的最高亩产量。)。即使按照比漆氏估数低的顾氏估数,北宋苏州的亩产量也不仅大大超过明清江南的平均亩产量(注:闵宗殿估计江南太湖地区亩产量,明代为2.2-2.3石,清代为2石(见闵氏《宋明清时期太湖地区水稻亩产量的探讨》)。而我从供求关系出发对明清江南粮食产量所作的宏观的结果,是明末江南水稻亩产量约为1.7石,清代中期升至2.3石(见李伯重《"天"、"地"、"人"的变化与明清江南的水稻生产》,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4期)。即使扣除了度量衡与亩积变化的因素,顾氏对宋代的估数也大大高于明清的亩产量。),而且超过了1955年和1975年苏州的平均亩产量(注:苏州地区的单季晚稻亩产量,1955年为485斤,1975年为689斤(见闵氏《宋明清时期太湖地区水稻亩产量的探讨》)。因此,如果宋代亩产米4石,就相当于今日亩产谷720斤,比1955年和1975年的平均亩产量高出48%和4%。)。

由上述估数来计算宋代江南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结果也高得令人惊诧。例如,南宋江南农户户均种田面积若以漆氏所言的30-50亩计(注:漆侠在分析南宋苏州与华亭学田租佃情况时指出:一个农户,一般可种田30-50亩。见漆氏《宋代经济史》,第218-219页。在该书第74页,漆氏又说宋代两浙路大部分农民的耕地数在19.5-25亩以下,而在第331、1204页中所引用的一些个案例子,则又表明江南一些农户种田之数多达60、80亩。因为其前说(30-50亩)所根据史料比较具体而且明确,姑采之。我本人的估计则是每户种田约40亩,而其他学者如柳田节子、草野靖、梁庚尧等的估计或提供的各地户均耕地数,也在30-50亩之间。见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三》。),亩产量以五六石与六七石之中数6石计,那么一个农户一年可生产180-300石米。其时江南人均粮食消费量,大约是每人每日1升米,一个5口之家一年食米共18石(注:参阅斯波义信《宋代の消费生产水准试探》。)。换言之,一个农户所生产的粮食,就可以养活10-16.7个同样规模的家庭(包括该农户在内)。换言之,只要有大约6%-10%的家庭从事农业,就足以养活整个社会。这样的比例,相当于1994-1995年新西兰农业就业人数在社会总就业人数中所占的比例(9.6%),高于我国省(10.5%)、韩国(12.5%)和俄罗斯(14.9%),更远远超过我国大陆(52.7%)(注:有关统计数采自Angus Maddison,Chinese Economic Performance in the Long Run,第60页。)。由此可以推论宋代太湖平原的农业劳动生产率,已达到20世纪末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才达到的水平。此外,按照这些估数计算出来的亩产量和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也非常可观。例如根据漆氏的估数计算,在两宋时期中,江南亩产量增加了116%或120%,南宋时期内增加了86%,而在唐宋时期则增加了1-2倍。正是由于宋代亩产量的大幅提高,所以漆氏认为南宋太湖平原的农民的劳动生产率比唐代提高了两三倍(注:漆侠:《宋代经济史》,第175页;及同氏《宋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及其在中国古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与此相对照,在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化的18世纪(前半期是以"圈地运动"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大农业的形成时期,后半期则已发生农业革命),虽然有一系列重大的组织变革和技术进步,但在此一百年中,该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粮食亩产量仅增加了10%略多,而农业劳动生产率大约只提高了25%(注:Philips Dean & W.A.Cole:British Economic Growth,1688-1959,Trends and Structure,Cambridge at the University Press 1964年版,第69、75页。),提高幅度都小于上述漆氏所说的江南亩产量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幅度。

技术的重大进步和由亩产量剧增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大幅提高二者所组成的总体图像,当然是指江南农业在宋代有了突飞猛进,自非"农业革命"莫属。然而,这个为学界广泛接受的总体图像,近来却受到越来越猛烈的批评。用大泽正昭的话来说,所谓"宋代江南农业革命",并非事实,而只是一个"虚像"。

大泽正昭在关于宋代江南农业生产力的专项研究中,对过去学界所说的宋代江南农业技术进步的四个主要方面逐个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1)宋代江南围田(或圩田)的大量兴建,只是湿地开发的初始阶段,所开土地在"干田化"之前,生产能力颇低,而且产量颇不稳定。而江南的"干田化"运动要到了明代才开始;(2)占城稻的种植在宋代江南并未得到普及;(3)粮食总产量的增加,也可以采取粗放的农业经营方式达到;(4)以《陈旉农书》(以及楼璹《耕织图诗》)为代表的高水平的农业技术,并不是当时普遍运用于本文中所说的江南地区的农业技术;即使到了南宋,江南农业中所使用的技术,从总体水平而言,也并未超过唐代后期陆龟蒙所描述的那种技术水平(注:大泽正昭:《陈旉农书の研究》,农山渔村文化协会1993年版,第40-44页;同氏《唐宋变革期农业社会史研究》,第239-249页。关于"干田化"的,见滨岛敦俊《土地开发与客商活动--明代中期江南地主之投资活动》,收于《中央研究院第二届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第2辑,中央研究院1989年印行。)。足立启二、北田英人、游修龄的研究也从不同的方面证实情况确实如此(注:见足立启二《宋代两浙における水稻作の生产力水准》,刊于熊本大学《文学部论丛》17号(1985年);北田英人:《宋元明清中国江南三角洲农业の进化と手に关する发展研究》(1986-1987年度研究费补助金〈一般研究C〉研究成果报告书);游修龄:《占城稻质疑》,刊于《农业考古》1983年第1期。)。此外,我本人对唐代至清代中期农业的长期发展趋势的研究也表明:在这一千多年中,江南农业技术的变化,是渐进性的,而且是朝着同一方向的。在此基础之上的农业发展,当然也不会出现戏剧性的突变(即"革命")和尔后长期性的停滞,因此无论是从事实上还是逻辑上来说,"宋代江南农业革命"之说都是难以成立的(注: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人口与耕地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一》,刊于《中国农史》1997年第3期;《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技术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二》,刊于《中国农史》1998年第1期;《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三》,刊于《中国农史》1998年第2期;《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变化的特点和历史地位--十三、十四世纪江南农业变化探讨之四》,刊于《中国农史》1998年第4期。)。

近来对宋代江南亩产量的研究,也证明了宋代江南粮食亩产量决不像一般所认为的那么高。例如斯波义信对南宋《常熟县学田籍碑记》中114例学田地租数字进行分析的结果表明,嘉熙以前该县一般亩产量大约在0.65石上下(亩产量以地租量之倍计,下同)(注: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の研究》,第143-144页。)。方健对该碑文中的数字进行复核,指出实属该县的学田地租数字应为153例,所涉及的学田共1784.94亩,平均亩产量为0.88石;而据袁甫《言氏子孙记》中的田租数字计算,同时期该县上等学田(450亩)的平均亩产量也仅为1.68石(注:方健:《两宋苏州经济考略》(中国经济史学会1998年年会论文)。)。我本人用嘉熙时该县50都的义役田51310亩的地租数字计算,平均亩产量仅为1石(注: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又,稍前端平时该县义役田地共50522亩,岁收租米22998石,亩产也当为1石(见《重修琴川志》卷六《义役省札》。);其中产量较高者(438亩),也只是在1.36-1.5石之间(注:例如按照同样的计算,该县归政乡的义役田438亩的平均亩产量为1.36石(见《重修琴川志》卷一二所收张攀《归政乡义役记》),而当时官买田地800余亩,可得租米600余石,则亩产量应为0.75石(见《重修琴川志》卷六《义役省札》)。)。此外,该县有职田32262亩,田租总数364153石。据此推算,平均亩产量更只有2.24斗(注:职田及田租数字见《重修琴川志》卷六《叙赋》。职田交租,也是对分制(见漆侠《宋代经济史》,第301页)。)。学田、职田、义役田在当地应属中等田地(注:漆侠指出:"中等水平的田地在两浙学田中占优势"。参见漆氏《宋代经济史》,第363页。职田、义役田也应如是。),因此南宋该县的一般亩产量在1石以下,应可确定。南宋人程公许说:"姑苏产甲两浙枝邑,常熟复甲姑苏。"(注:程公许:《常熟重开支川记》,收于《重修琴川志》卷一二《役》。)可见常熟农业在整个苏州乃至两浙路都名列前茅。若常熟一般亩产量仅为1石以下,那么苏州的一般亩产量决不可能到达2石或2石以上(注:据方健从不同中所收集的南宋平江府(苏州)一府三县的学田地租的数字,平江府(300余亩)亩均田租为6.7斗,昆山县(69.5亩)为13斗,常熟县(450亩)为8.4斗(此处常熟数字出自《吴都文粹续集》卷七袁甫《教育言氏子孙记》,系上等田地田租),嘉定县(1362亩)为2.8斗(见方健《两宋苏州经济考略》)。从方氏文中所附买田价来看,所涉及的昆山、常熟学田是上等田地,而平江府学田数字因其相对于该府学田总量来说太小,因而在统计学上的意义不大。余下的嘉定县,如亩产量以田租之倍计,则仅为0.56石,与《常熟县学田籍碑记》中所表现出来的常熟学田一般亩产量(0.65石)相近。又,漆侠《宋代经济史》第362页学田地租表中吴县和无锡学田的亩均收租量大大高于前述常熟和嘉定的收租量,但前两县学田数量(259.66-384.66亩)也远少于后两县(1785亩和1362亩),因此从统计学的角度来看,前两县情况的普遍性应当较后两县为小。况且无锡60%的学田每亩地租在7.7斗以下(即亩产量在1.4石以下),而收租量达1石(即亩产达2石)以上的学田,其数量也只占学田总量的9.52%。吴县是苏州(平江府)附郭县,也是江南亩产量最高的县份,其情况与一般县份应当有较大差别。不过即使在吴县,如据学田数量较大的开禧元年情况而言,收租量在1石(即亩产2石)以上的学田也仅占学田总数的3.5%。由此而言,在苏州全州范围内,亩产2石以上并非常见的情况。)。事实上,淳熙10年根括到的平江府官田124203亩,岁收官租21233石(注:《宋会要》食货六一之三七(并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六《绍兴至淳熙东南鬻官产始末》),淳熙十年十月十七日浙西提举王尚之言。);平均亩收租0.17石。据此推算,平江府官田的亩产量仅为0.34石。嘉定县学田1362亩的亩产量也只有0.56石(注:《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一二一《嘉定县学田租田记》(转引自方键《两宋苏州经济考略》)。)。这里的平江府官田、嘉定县学田、常熟学田与职田亩产量都来自较大面积的国有田地的收租数字,应当比较能够表现当地的一般情况。这些田地上的亩产量都远低于1石,但是从足立启二、大泽正昭、北田英人等人所指出的宋代江南"低田地带"由于生态环境不良而致使农田产量不稳定和使用"易田"农法的情况来看,这样的低产量也并非不可能(注:见足立启二、大泽正昭、北田英人等人的著作。这里我们可以举一例以说明之。假如某地农作实行"再易"之法,实际种植的田地亩产为1石,但按田地总数平摊则为1/3石。种植和休闲每年变化不一,若都按实际种植情况征收田租,就颇为麻烦。为简便起见,收租仍然按照田地总数而不论各块田地当年究竟是否种植。因此之故,平均每亩收租量及平均亩产量就会显得很低。)。据我的研究,南宋江南平均亩产量,应仅1石左右(注:李伯重:《宋末至明初江南农民经营方式的变化》。)。因此,以往对宋代江南亩产量的估计,肯定是大大高于实际情况。

第6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因释其耒而守株”的“释”意思是释放,出自于《韩非子》,原文:宋人有耕田者。田中有株,兔走触株,折颈而死。因释其耒而守株,冀复得兔。兔不可复得,而身为宋国笑。

译文:从前宋国有个农民,他的田地中有一颗树桩。一天,一只跑地飞快的兔子撞在了树桩上,扭断了脖子而死。从此,那个农民荒废了他的耕作,天天等在树桩旁,希望能再得到只兔子。当然,兔子是没等到,他自己却成了宋国的笑柄。

启示:批判狭隘的个人经验的思想方法。告诫人们不能死守狭隘经验、墨守成规,全新的情况产生新的问题,只能用新的方法解决,只有愚蠢的人才看不到事实的变化。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宋代出现的“地主、官僚、商人的三位一体化”或“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进行了很多研究。对于农民,虽然在农民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与市场的联系等方面,取得了斐然可观的成果;对于农民的经济构成以及农民兼营工商业等也有所关注①。却似乎未尝从“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的角度审视过这些问题,尤其对农民兼业现象所蕴含的社会经济意义缺乏深入的探掘。事实上,与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相比,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趋势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基础,具有更深刻的社会经济意义,它对于社会形态、农业经济、商品经济的影响更巨大、更深远。理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所谓“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是通过农民的兼业实现并表现出来的,它指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的同时,以兼业的方式从事以交换和赢利为目的的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经营、小雇佣劳动等。

中国封建时代前期,士、农、工、商作为社会的主要成员,其各自的职业是固定的,身份是凝滞的,界限是分明的。至少在汉代,四民分业不仅是一种分类方法,而且是一项严格执行的制度。《后汉书》卷三九《刘般传》说:“是时下令禁民二业②。……(刘)般上言:‘郡国以官禁民二业,至有田者不得渔捕。今滨江湖郡,率少蚕桑,民资渔采,以助口实,且以冬春闲月,不妨农事。夫渔猎之利,为田除害,有助谷食,无关二业也’。”农民在农闲时捕鱼打猎,既“不妨农事”又“无关二业”,犹在禁止之列,可见四民之间界限森严,是不能随便串门、相互涉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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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第二编第五章,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髯谖模骸端未?菔姓蜓芯俊罚?=ㄈ嗣癯霭嫔?989年版,第250—256页;龙登高:《宋代东南市场研究》第一章,云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② 注云:“谓农者不得商贾也”。

到宋代,士农工商之间的这种界限被完全打破了。宋代的农民是一些什么样的劳动者呢?时人王柏作如是观:“今之农与古之农异。秋成之时,百逋丛身,解偿之余,储积无几,往往负贩佣工以谋朝夕之赢者,比比皆是也”①。说宋代的农民与过去的农民完全不一样当然是不对的。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个体小农从来就不是纯粹的粮食生产者,男耕女织,农业和家庭纺织业紧密结合在一起,是传统小农的基本经济构成。这在宋代并无根本性的质变。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宋代农民的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毕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在主要致力于粮食和衣类生产的同时,兼做小手工业者、小商贩、小雇工,已经不是个别的、偶发的特例,而是形成了普遍的、持续的发展势头。诸如“耕织之民,以力不足,或人于工商”②之类的记载,可以屡见不鲜。表明现实生活中,从事兼业的农民越来越多了,农民的经济构成变得丰富、混合、多元化了,明显地出现了一个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趋势。王柏敏锐地体察到了这种迹象,所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就是对这一变化的精辟概括。

“农民”一词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内部情况极为复杂。宋代乡村五等主户中的下三等户,分别隶属于富裕农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五等主户之外者,则是称作客户的佃农。各个等级的农民,由于所处条件和地位的差异,其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是不尽一样的。宋孝宗淳熙七年,朱熹在南康军任上为了摸清所辖都昌、建昌二县缺粮户的情况,曾设计了一份调查提纲,其中把乡村“下户合要籴米者几家”区分为如下三类:(1)“作田几家,各开户名,大人几口,小人几口,别经营甚业次”;(2)“不作田几家,各开户名,大人几口,小人几口。经营甚业次”;(3)“作他人田几家,各开户名,系作某人家田,大人几口,小人几口,兼经营甚业次”③。其中的第(1)类,显然属于自耕农而兼营别业者,第(3)类则属于佃农兼营别业者。他们与“不作田”而“经营甚业”的第(2)类是有区别的。说明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农,兼业都是他们经常采取的生产形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朱熹把上述三者皆称作“下户”,而在此外关于“富家”、“中产”之家的调查条文中,却均未特别注明兼业的文字,进一步表明从事兼业者主要是下层自耕农和佃户。另据吕南公分析,大量的下层主户似乎更有兼业的迫切性。“今之居民,客户多而主户少。所谓主户者,又有差等之辨。税额所占至百十千数千者主户也,而百钱十钱之所占者亦为主户,此其力岂同哉?……夫所忧者,非力厚之家也,正在百钱十钱之家耳。目钱十钱之家,名为主户,而其实则不及客户。何者?所占之地,非能给其衣食,而所养常倚于营求”④。此话说得有些绝对,事实上“所养常倚于营求”者,何止下层主户?但他指出的农业收入不足,的确是促使农民兼业的一个重要原因。

宋代农民之兼业,主要从事哪些行当呢?叶适说:当时的农民们,“穷苦憔悴,无地以自业。其驽钝不才者,且为浮客,为佣力;其怀利强力者,则为商贾,为窃盗”⑤。农民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多方面选择的。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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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柏:《鲁斋集》卷7《社仓利害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吕祖谦:《宋文鉴》卷125高弁:《望岁》,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朱熹:《晦庵集》卷6《取会管下都分富家及缺食之家》,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吕南公:《灌园集》卷14《与张户曹论处置保甲书》,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民事》中,中华书局1961年版。

l、商业。弃农经商者历代皆有,宋代亦不乏其例。但多数地方的农民是在农闲季节才蜂拥而出、杀向商场的。“赣、吉之民,每遇农毕,即相约人南贩牛,谓之作冬。初亦将些小土布前去博买。及至买得数牛,聚得百十人,则所过人牛,尽驱人队”①。赣州一带的农民还经常贩卖私盐。“赣民遇农隙,率贩鹾于闽、粤之境,名曰盐子。各挟兵械;所过剽掠”②。在湖南岳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③。所谓“太半”既可以作大部分人解,也可以理解为大部分时间。无论如何,那里的农民已经与赣州人一样养成了经商的习惯。经商光靠“怀利”之心和“强力”是不够的。贩牛、或贩私盐,既然是跨州越府的较远距离贸易;包括途中的食宿盘缠在内的经营成本,都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他们或许多半不会是整日惶惶然挣扎在破产边缘的那部分人。即使是佃户,当他多少有了点积蓄之时,也会勇敢地踏上漫漫商路。典型的例子如“郑四客,台州仙居人,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有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淳熙二年,偕其仆陈二负担至摘星岭”④。当然,农民经商的资金并非全都是自己的积蓄,向高利贷者借债应是不少农民解决资金问题的办法。“其负贩耕耘,无非取息以取本于富且大者”⑤。这必然增加他们的经营风险。而绝大多数的农民缺乏到较远地方经商的实力,尤其不敢贸然向高利贷者伸手。他们通常是在家乡村落,或者挤出微薄的资金做一些针头线脑的小生意,或者利用简陋有限的住房开办旅店小铺,主要靠着勤劳,在狭小的空间里赚取一点蝇头小利。宋展起来的农村草市镇市场网络,为他们的这种小商业活动提供了便利;他们就是这个初级市场网络的主要营建者。此类事例很多,就不加缕述了。

2、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农民兼营的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形形、五花八门,但都必须具备两个根本性的特征:一是面向市场,为生产商品、实现交换价值而劳动;二是需要一定的手艺技术,哪怕是无比简单的雕虫小技,对自然物施以必要的加工制作。

自给自足的传统型生产模式,决定了农民自古就必须做一个一身数任、一专多能的劳动能手。家庭纺织业等手工业生产向来就是小农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吴承明先生指出:“中国自耕农和佃农的小农经济,虽非封闭经济,但规模狭小,生产什么,常是由家庭或家族生活的需要、地主地租的要求、国家征课的要求决定的。但也有部分商品生产,包括农民家庭的商品生产,要受市场支配”⑥。如果说宋代小农兼营的手工业生产与传统的家庭手工业生产有什么不同,恐怕就在于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把原先主要用于满足自身消费和应付地租、赋税要求的劳动能力和技术,部分地转变成了为市场交换而进行的小商品生产。

农民兼营的手工业小商品生产,绝大多数仍然是在家内开展起来的。这以家庭纺织业的商品生产最普遍。徐积《织女》诗说:“此身非不爱罗衣,月晓霜寒不下机。织得罗成还不著,卖钱买得素丝归”⑦。这位织女生产出的罗,自己舍不得穿用,全部销售到市场上去,而且她纺织的原料也都依赖市场供应。这与主要用于自给和缴纳赋税的家庭纺织业已经有了根本的不同。在众多的织女里面,北宋著名思想家李觏之母尤具代表性。李觏14岁上父亲去世,“是时家破甚贫,屏居山中,去城百里,水田裁二三亩,其余高陆,故常不食者”。幸亏李母是位“刚正有计算”的女强人,她“昼阅农事,夜治女功。斥卖所作,以佐财用。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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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l8之26,中华书局影印本1957年版。

② 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59《墓志铭.宋经略》,四部丛刊本。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50。

④ 洪迈:《夷坚志》支景卷5《郑四客》,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⑤ 郑侠:《西塘集》卷1《流民》,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⑥ 吴承明:《市场.近代化.经济史论》,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292页。

⑦ 徐积:《节孝集》卷25,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月盖未尝寝,勤苦竭尽,以免冻馁”①。在李觏这样的农民家庭里面,纺织业商品交换所获得的收入对维持生计起到了多么重要的作用。没有小手工业商品生产作补充,这类农户的再生产是不可思议的。纺织业是如此,农民兼营的其他家庭手工业商品生产亦概莫能外。如遂州小溪县的程君友,“家数口,垦耕力作,常于乡里佣力,织草履自给”②。在均州和金州交界的地方,“田功微粱稻,圃学蕃麻桌。截简户割漆,剥楮人抄纸”③。这里的农民在种粮之外,广泛开展的植麻、特别是割漆、造纸,多半不会是为了自给,相当部分应是为市场而生产的。释.道潜的诗:“农夫争道来,聒聒更笑喧。数辰竞一墟,邸店如云屯。或携布与楮,或驱鸡与豚。纵横箕帚材,琐细难具论”④。生动描述了南方乡村的小农携带家庭手工业生产的布、楮纸、扫帚等小商品,熙熙攘攘前往墟市买卖的热闹景象。

许多农民利用农闲,走出家门,到附近、甚至外地从事手工业生产,也是宋代出现的一大景观。陆九渊曾以抚州金溪县农民大批兼营制陶业为例,说明了这一点:“金溪陶户,大抵皆农民于农隙时为之,事体与番阳镇中甚相悬绝。今时农民率多穷困,农业利薄,其来久矣。当其隙时,藉他业以相补助者,殆不止此”⑤。事实确是如此,开矿、冶炼等手工业部门中的劳动者,许多都是暂时离土离乡,前来兼业的农民。如四川潼川府铜山县是宋代重要的铜生产基地,“匠户近二百家”,“诸村匠户多以耕种为业,间遇农隙,一二十户相纠人窟,或有所赢,或至折阅,系其幸不幸,其间大半往别路州军铜坑盛处趁作工役。非专以铜为主,而取足于此土也”⑥。农民兼营铜矿采掘业有很大的冒险性,由于矿产资源和采掘技术水平的限制,并不总是赢利的,有时会赔钱折本,要看运气的好坏。但他们常年从事这样的兼业,便自然地掌握了铜矿采掘的专门技术,成为这方面的较熟练的劳动者。所以当家乡附近的矿山资源有限,盈亏不常的时候,他们大多数人便会离开故土,到其他铜矿开采兴盛的地区去继续这种兼业。就这样,他们既“非专以铜为主”,也不完全“取足于此土”。总的来看,在宋代的采矿、冶炼业的生产者当中,兼业的农民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现象。正如王炎所说:“锻铁工匠未必不耕种水田,纵不耕种水田,春月必务蚕桑,必种园圃”⑦。匠户们亦工亦农,或者以农为主、以工为副,或者以工为主、以农为副,都没有完全脱离农业,都同土地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只在农闲才从事采掘冶炼,表明他们尚处于从兼业农民向专业手工业者转化的过渡阶段。当他们完全从土地上被排挤出来的时候,他们就会成为十分老练的专业工匠;而一旦矿藏枯竭,或外面手工业生产的条件恶化,他们可能会回过头来继续主要以干农活为生。从长期的发展方向来看,倾向于前者的可能性更大些。他们像候鸟一样在故乡的农业和外地、包括城市的手工业之间飞来飞去,分散、孤立、游走不定,可能是这部分人从业的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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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觏集》卷31《先夫人墓志》,中华书局1981年版。

② 黄休复:《茅亭客话》卷1,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③ 彭汝砺:《鄱阳集》卷2《六月自西城归》,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④ 道潜:《参寥子诗集》卷1《归宗道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陆九渊集》卷10《与张元鼎》,中华书局1980年版。

⑥ 王之望:《汉滨集》卷8《论铜坑朝札》,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⑦ 王炎:《双溪类稿》卷22《上宰执论造甲》,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雇工。那些既缺资金又无技艺的农民,即叶适所说的“驽钝不才者”,兼业时就只有豁出自己最后的本钱——力气了。雇工早就出现了,宋代的许多生产部门中都广泛存在。就来源而言,雇工主要是由从土地上被完全排挤出来的那一批人组成的,但其中也有不少来自下层农民(包括佃户)。知绍兴府张守说,家业钱“二十千之家,必佣、贩以自资,然后能糊口”①。实际上各地农民的家境差别很大,决非二十千家业钱一条杠杠所能概括的。农民兼业当雇工涉足很广。在四川,“邛州村民日趋成都府小东郭桥上卖工,凡有钱者,皆可雇其充使令担负也”②。这是农民到城市劳务市场上出卖劳动力的例子。在江南东路,“乐平新进乡农民陈五,为翟氏田仆,每以暇时,受他人佣雇,负担远适”③。这是佃户利用农闲当雇工的例子。“有陕民值凶荒,母妻之别地受佣,民居家耕种自给”④。这是分出一部分家庭劳力从事雇工的例子。农民兼业受雇于人,干什么活当然要听凭雇主的安排,从材料上看,似乎以单纯的出卖力气者居多。

如上所述,兼营手工业小商品生产、小商业、小雇佣劳动的农民在宋代的各个地区都有,他们活动的时间多数是在农闲之际,利用季节性的农业劳动力剩余;他们兼业所依赖的,有的是微薄的资金,有的是手艺技术,有的则纯粹是体力;从事兼业者,有下层主户、有客户、有男有女。尽管统计数字先天不足,无法确知兼业者所占的比重状况,但上述史实足以使我们得出结论:农民兼业是宋代较普遍的社会现象,在宋代农民的身上十分明显地出现了一个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是什么原因促使宋代的农民纷纷涌上兼业道路的呢?不用说,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提高,是其腾出身子而兼业的基本前提,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之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此外,直接的原因还可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

第一,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仅凭农业上的收入难以生存。垦田面积的扩大落后于人口增长,每户平均土地持续下降,是宋代农业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全国而言,北宋前期的50多年间,即从原来每产平均95.5亩,下降到60.5亩;宋仁宗以后,由于土地兼并者隐田漏赋的严重,户均田亩下降幅度更大。就地区而言,在两浙、江东、江西、成都府、福建路等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户均土地持续下降的趋势表现得尤为突出。与此同时,土地兼并也日益猖獗起来。大致在北宋中期、北宋末期、南宋全期,先后出现了三次土地兼并的浪潮,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土地越来越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如果说全局性的户均土地下降导致了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大量存在,那么土地兼并势力的膨胀更加剧了土地分配严重不均,加快了整个农民阶级向下层主户、以至佃户沦落的步伐⑤。人均土地少使下层主户、佃户的经济力量骤减,来自农业的收入愈益不足。丁度说:“蜀民岁增,旷土尽辟,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或五七亩;而赡一家十数口,一不熟,即转死沟壑”⑥。人口的增加已经对有限的土地造成压力,粮食收入已不能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迫使他们寻求新的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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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107,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② 《夷坚续志》前集卷2《幻术为盗》。

③ 《夷坚志》支癸卷5《神游西湖》。

④ 范公称:《过庭录》,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⑤ 参阅漆侠:《宋代经济史》第一、六、八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8皇?二年六月,中华书局。

第二,负担重,遭受来自官府、地主、高利贷者的层层盘剥。与土地兼并的三次浪潮基本同步的是,宋朝封建国家的赋役剥削也先后出现了三次激增的高潮。农民的赋役负担,除王安石变法期间稍有减轻之外,其他时间一直不断加重,北宋末南宋时更是直线上升①。朱熹就说:“民间虽复尽力耕种,所收之利,或不足以了纳税赋,须至别作营求,乃可陪贴纳官。是以人无固志,生无定业,不肯尽力农桑”②。这又迫使农民加重对高利贷的依赖。至于那些丧失土地沦为佃户的农民,背负的则是地租和高利贷铸成的双重枷锁。在官税私债的两面夹攻之下,农民陷入了“解偿之余,储积无几”,“率多穷困”的窘境。

第三,渴望脱贫致富欲望的冲动。人们常把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狭隘苟且归于小农意识的范畴,事实上小农也不乏变革创新的热情。宋代农民之所以能提出“等贵贱,均贫富”这样响亮的政治口号和经济主张绝非偶然,应是传统的均平意识和市场的公平观念密切结合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激荡下,逐利求富的价值观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波,骚动着社会各个阶层成员,包括农民的精神世界。白居易说:“今之人舍本业趋末作者,非恶本而爱末,盖去无利而就有利也”③。蔡襄更直接了当地说:“凡人情莫不欲富,至于农人、商贾、百工之家,莫不昼夜营度,以求其利”④。因此,有人认为小农阶级只求温饱没有发财致富的愿望,显然缺乏根据。从来就不光商贾地主才热衷于供奉赵公元帅、迎接财神。

土地减少,使农民的农业收入下降;剥削加重,使农民的承受能力减弱;农民尽管卑微,但多数人并不甘心年复一年地在贫穷的困境中煎熬。怎么办?摆在他们面前的出路不外以下几条:其一,精耕细作,改善耕作技术,力争单位面积产量有所提高。即向土地要效益。其二,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因地制宜改善种植结构,大力开展面向市场的经济作物商品生产。即向市场要效益。其三,挖掘自身的劳动力潜力,在农作之余从事各种形式的兼业活动。即向自身要效益。这三条道路,农民们是不会只择其一的,通常的情况是三管齐下。而兼业便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那么,宋代农民的兼业,到底产生了哪些作用和影响呢?

第一,宋代农民的普遍兼业,打破了单一的经济构成,走出了自给自足的藩篱,变成了小农、小工、小商三位一体的复合式经济单元。使个体小农经济成为一个由种植业、养殖业、小手工业、小商业、小雇佣劳动等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统一体。在王柏看来,“今之农”之所以“与古之农异”,主要在于他们“谋朝夕之赢”的方式,即实现再生产的方式有较多的不同。沿着这条思路走下去,我们可以把个体小农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生产者与土地牢固结合,以家庭成员为核心,眼光向内,在家庭的小圈子里,主要靠挖掘和发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自身固有潜力实现再生产的“传统型小农经济模式”。它的生产过程内向,劳动形式封闭,经济构成单一。其生存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劳动者与土地的结合状况,在受生产条件制约方面表现出极强的刚性。第二种类型是与第一种类型相比较而言的,它在保留传统型小农经济模式的许多本质特征的同时,更倾向于眼光向外,力求通过兼营手工业、商业,较多地利用外部市场,与商品经济建立起较密切经常的联系,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缓解土地的制约,补充农业之不足。相比之下,它的生产过程较外向,劳动形式较开放,经济构成较复杂。它的生存和发展较多地受到了市场变化的影响,在抵抗自然条件特别是生产资料制约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韧性。我们姑且称之为“改进型小农经济模式”。所谓“今之农与古之农异”,也就是以第二种模式进行生产的农民,比起固守第一种生产模式的农民愈益增多,成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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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阅漆侠:《宋代经济史》第九、十、十一、十二章。

② 朱熹:《晦庵集》卷11《庚子应诏封事》。

③ 《白居易集》卷63《策林二·息游惰》,中华书局1979年版。

④ 《蔡襄集·蔡忠惠集》卷34《福州五戒文》,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二,农民的兼业活动,体现了宋代农民在身份转换、职业选择方面拥有了一定的自由,促进了社会结构的变动。从“传统型”向“改进型”的转变,是从农民身份的转变开始的;而生产形式和经济构成的变化,又必然进一步强化农民身份的转变。农民虽然依然被称其为农民,但它的内涵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不同于以往了。一些官僚从传统的四民分立的旧观念出发,站在“农本位”的立场上,对于农民的兼业活动表现出了莫大的忧虑和反感。宋高宗绍兴三年,知岳州范寅敷还针对当地农民大半在外兼营商业的现状,向朝廷提出了加以阻止的具体办法:“本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平(半)在外。欲出榜招召,务令疾速归业;如贪恋作商,不肯回归,其田权许人请射,候回日,理今限给还”。但是,农民兼业既然形成了一股现实潮流,它的发展是不会依少数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外力都无法强迫它逆转。对此,朝廷的决策者们倒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户部就对范寅敷的报告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商人田产,身虽在外;家有承管,见今输送二税,难许人请射。如因作客抛弃田产,即依所乞施行。”宋高宗采纳了户部的意见①。可见,宋政府对于农民的兼业是持容认、默许态度的。只要属于兼业,家中的土地有人照管,不致抛荒,特别是没有影响政府从农业上的二税收入,兼业农民的土地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对农民的兼业活动也不加干预限制。

宋代的社会是比较开放和具有活力的,这个活力主要来自于,在打破了土族贵族地主占统治地位的庄园农奴制时代那种阶级结构、身份结构相对凝滞固定化的格局之后,不仅社会成员客观上拥有了在封建社会内部各阶级阶层、各种身份职业之间流动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得到了政府政策上的承认。自由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处于社会基层、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通过兼业而闯出的这条自由之路,对于调整封建社会的内部结构,使之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其意义无论从那个角度讲,都比地主、商人、高利贷者的三位一体化要深远得多,巨大得多。社会分工,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影响下逐步深化、走向专业化细致化的同时,又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了彼此融合混通、相互串门的趋势——这的确是一个十分有趣的社会悖论!但社会不正是在这两种从业方式的交叉融合中推向进步的吗?清代人沈??在回顾从西周到清朝的社会身份的变化历史后,慨叹道:“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②他说得对,社会身份的流动混通,就是从通过兼业而出现的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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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50。

② 沈矗:《落帆楼文集》卷24《费席山先生七十双寿序》,“吴兴丛书”,吴兴刘氏嘉业堂咸丰八年(1858)刊本。

第三,兼业增强了小农经济缓解土地压力、抵御天灾人祸、承受封建剥削的能力,使之成为更具有弹性、韧劲、张力的稳定结构。农民兼业是与农业生产的本质特征相联系的一种经济行为。农业劳动过程和生产过程的非统一性,不可避免地会使劳动力和生产工具的利用具有阶段性和间歇性,使劳动力出现季节性的剩余。又由于土地的增加落后于人口的增长,在农业劳动力供给和土地对劳动力的容纳量需求量上,还出现了结构性的剩余。如果说季节性的劳动力剩余导致了兼业的临时性间歇性,那么结构性的劳动力剩余则使得农民的兼业必须是长期的持续的。因此,许多农民选择兼业的道路,深入挖掘自身劳动力的潜在能量,对于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兼业是农民的一种理性的选择、经济的选择。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有限度的,自然条件、技术水平、特别是狭小的土地规模等等,都会形成农业收益的极限。势单力薄的小农经济又是极其脆弱的。它不仅经受不起官赋私债的过度盘剥,而且无法抵御天灾人祸的打击,稍有风浪,就可能遭受灭顶之灾。农民家里只要死一头牛,就会在一夜之间改变这个农户的经济面貌。经营规模狭小是造成小农经济脆弱的重要根源。因此,农民兼业又是受生产力制约在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必然选择。前引陆九渊、朱熹和吕南公的话都揭示了这一事实。通过兼业获得的收入,对于农民弥补农业收益不足所造成的巨大缺口,缓和其拮据状况,增强抵御天灾人祸和承受官赋私债的能力,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兼业拓宽了小农经济的生存空间,使之具有了更顽强的生命力。时至今日,广大农民仍然把以工补农、以副补农作为其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宋代的农民又何尝不是如此?在宋代,自耕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最能够适应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性质的。宋代的社会经济之所以超过以前任何一个时代,经济文化之所以居于当时世界的最前列,自耕农民的数量之多以及占有相应的一小块土地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而尽管宋代的土地兼并和赋役剥削的狂潮一浪高过一浪,自耕农民的数量却依然能够保持在较多的水平上,商品货币经济仍然能够继续有所发展,兼业——小农、小工、小商的三位一体化,应当更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

第8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关键词:时代后期/粮食生产/人口/耕地/产量

一、人口和耕地

1、人口突破一亿

由于复杂的原因,时至今日,学者们对明代人口数量仍众说纷纭。据明代官书记载,明初人口峰值为6000余万;经历180多年之后,至明后期万历初年,人口峰值仍为6000余万①。对于这样的数据,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都有许多学者提出异议,认为它低于实际人口数量;明后期人口应该高于明前期。

官方统计的在籍人口,是否包括妇女、老年男子、未成丁(16岁以下)男子、军卫人口、匠户、灶户等,以及是否有脱漏隐匿,学者们有不同见解,因此推算出的明初人口最高值也不尽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1亿以上;7000万以上;6690万以上;6500万以上;6500万—8000万之间。我们虽然还难以断定确切的数值,但明初人口最高值在7000万左右是可信的。它已分别超过北宋和元代的人口最高额,而与南宋与金的合计最高额相当②。

在经过将近两个世纪的休养生息之后,万历六年(1578年)的人口总量仍停留在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的水平,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当时的人们就指出,“何生息久而反凋零”,“有司之造册与户科、户部之稽查,皆仅儿戏耳!”③为了求得明后期的人口峰值,当代学者一般皆以明初人口数据为基数,选取有价值的参照系,推算出人口年平均增长率,进而推算出明后期的最高人口总量。学者们大都认为,明后期的人口巅峰出现在万历中期,即16世纪末、17世纪初,但由于选取的基数和相比数据不一,因此推算出的人口总量也不相同,大体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2.3亿~2.9亿;2亿;1.97亿~2亿;1.9亿;1.5亿;1.2亿~1.3亿④。即使以1.4亿而论,那么从明初(14世纪末、15世纪初)至明后期(16世纪末、17世纪初),人口总量也翻了一番,中国人口已经突破一亿大关,达到历史最高值。

在全国15个省直行政区中,江南南直隶、浙江、江西的人口密度最高,在全国人口中所占比重最大。据洪武二十六年的统计资料,这3个省的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49.92%。而其土地面积只占全国总面积的14.25%。明初全国平均人口密度为19人,而浙江为114人,江西为58人,南直隶为48人⑤。

长江以北地区,自东汉末年、特别是中唐以后,直至元末,战乱不息,致使户口下降,耕地荒芜,社会经济转而落后于南方。明朝开国以后,通过移民、额外垦荒永不起科、迁都,修通南北大运河等对北方的开发和优惠政策,北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等省的人口迅速增长,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从而扭转了北方社会经济的衰退趋势。河南布政司,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人口257万余;成化十八年(1482年),增至476万余,增长85%;万历六年(1578年),增至519万余,比洪武时增长一倍以上⑥。山东布政司,洪武二十六年,人口525万余;弘治十五年(1502年),增至762万余,增长45%;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增至771万余,比洪武时增长47%。北直隶,洪武二十六年,人口192万余;弘治四年,增至343万余;万历六年,增至426万余,比洪武时增长122%。山西布政司,万历六年比洪武二十六年增长30%。陕西布政司,万历六年比洪武二十六年增长95%⑦。

人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既是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又是物质资料的消费者。一定的人口数量是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特别是在手工农业为主体的时代,人口的适度增长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就全国范围而言,明代的人口增长幅度,即使在明后期,仍然处于土地总量的承受界限之内,经济增长状况的容许界限之内。人口的增长,促进了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多种经营和家庭手工业的发展,农业人口向手工业、商业转移和工商业市镇的兴起,人口密集地区向人多地少地区移动和华北、西北、华南、西南等不发达地区的开发。因此人口增长并非明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阻碍因素,正如何炳棣所说:“中外学人一向以为人口过多是朝代衰亡的基本因素。但是明朝的覆亡却肯定不是由于人口过多。”⑧

2、耕地突破十亿亩

明朝开国后,太祖朱元璋便将“田野辟,户口增”确定为恢复和发展经济、特别是复兴北方的首要任务。通过移民垦荒、减免赋役、遍设军屯等奖励政策和措施,全国耕地面积快速增长。洪武十四年(1381),在册田亩366.7万余顷,比洪武元年增长1.3倍⑨;洪武二十四年,在册田亩387.4万余顷,比洪武十四年增长5.6%⑩。

明代各朝官方的田土统计数字在空间地域上只包括南北直隶和十三布政司,而不含东北、西北边疆地区;在覆盖面积上,只是登记在册的纳税田亩,而不包括豪强隐漏田亩及未耕荒田,在相当时期内也不包括“永不起科”的垦殖田亩。因此,洪武二十四年将近400万顷的数额应是在册的纳税田亩。官书又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各省直共有田土849.6万余顷⑾,时隔仅两年,即增长1.2倍。对于这个数据,学者们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将近850万顷之数,乃是额田(即纳赋田)与可垦荒地的总和⑿,因此明初最高耕地额应为400万顷左右。这种观点,是比较接近实际的。

明中期以后,随着荒田垦耕及不发达地区的开发,耕地面积继续增长。但由于法度废弛,富豪欺隐,册文讹误,以及因循照征、恪守祖宗常额等原因,在册田地往往仍保持在明初的400万顷上下。万历年间,改革家张居正抱着“苟利社稷,死生以之”的决心和气概对全国土地进行清丈,以求解决“田粮不均,偏累小民”的尖锐矛盾。万历六年统计,全国各地田亩701万余顷⒀。万历十年至十一年,全国清丈基本完成,新增田亩182万余顷⒁,加上万历六年田亩数,此时共有耕地达883万余顷,比明初洪武二十四年增长一倍。由于荒田和山区的进一步开发,耕地面积进一步扩大,至万历三十年,共有官民田土11618948顷余,屯田籽粒地635343顷余,两项合计12254291顷余⒂。这是有明一代耕地面积的最高额,比明初翻了两番,是宋代最高田额的2.33倍⒃。

明初耕地400万顷左右,以人口7000万左右计,人均耕地5~6亩;万历三三十年耕地1225万余顷,以人口1.4亿左右计,人均耕地9亩左右。人口翻了一番,耕地翻了两番,人均耕地增加接近一倍。土地是当时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资源,耕地增长率大于人口增长率,由此保障了社会经济的全面增长。

直至明后期,京畿地区、淮河流域、黄河流域、湖广平原、西南山区仍存在大量未垦荒地,尚有较大发展空间。弘治年问丘浚说,“以今日言之,荆湖之地,田多而人少;江右之地,田少而人多,江右之人大半侨寓于荆湖。”⒄嘉靖年间,山东济南、东昌、兖州三府已“颇称殷庶”,但“登莱二郡,沂济以南土旷人稀,一望尚多荒落”⒅。万历年间,左光斗说:“西北不患无地,而患不能垦”,“京以东,畿以南,山以东,两河南以北,荒原一望,率数十里,高者为茂草,洼者为沮洳,岂尽其地哉!不垦耳。”⒆

二、农业生产基本要素投入的加大

中国传统农业长期以来形成精耕细作的农业技术体系。明代后期,农业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不仅劳动投入增多而且资本投入和技术投入加大,充分有效地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与同期欧洲粗放式农业形成鲜明对比。

1、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

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冶铁业的发展,铁制农具犁、铧、耙、镪、搭、锄等的数量增多,质量提高;二是根据不同的自然环境和畜力条件,因地制宜,因户制宜,除使用牛、马、骡、驴等耕畜外,还创制了一些新的人耕农具,保障了农业生产的有效进行。用牛耕田,南北皆较普遍,“中国耕田必用牛,以铁齿耙土”⒇。在南方,“上农多以牛耕”[21];在北方,种麦之“镪”,以牛牵引,靠“牛行摇动”的机械动作播种[22]。但也有许多地方用人力耕具者。成化年间,陕西有创“木牛”耕犁者,二三个人驾驶,“一日可耕田三四亩”[23]。嘉靖年间,湖北郧阳山区,使用人耕农具,“力省而功倍”,“百姓赖焉”[24]。江南地区,有一种人力耕具,“一人一手之力,足敌两牛”[25]。还有两人以杠悬耜起土,可敌一牛之力;两人以磨耙耙轧,可敌三牛之力[26]。太湖地区的稻田,许多都用铁搭翻地,而不用牛耕。这一方面是由于该地土质黏重,一般先用人力铁搭深翻一次,再倒翻一次,而且在晴天操作,以达到深、透、晒的功效,此乃牛耕所不能胜任,故张履祥说“吾乡田不宜牛耕”;另一方面,用牛耕则成本较高,因此“吴郡力田者,以锄代耜,不借牛力”,“贫农之家,会计牛值与水草之资,窃盗死病之变,不若人力亦便。”[27]江南耘水田,原皆“匍匐水中,以手耘之,故农人惟耘田为尤苦”;明后期出现耘水田的工具“耘躺、耘爪”,乃“江浙间新制也、古无此器”,“今得此器,劳逸不啻天壤”[28]。由此可见,是否用牛耕田,并不一定是“进步”与“倒退”的标志。

2、施肥技术的新发展

施肥在农业生产的投入中占有重要地位。明后期,无论对施肥的认识,还是积肥的方法、施肥技巧及新肥的研制都比以往有了新的进步和发展,达到了传统农业的顶峰。一些农书总结道,“用地”必须与“养地”相结合,施肥是增产的重要保障,因此要“惜粪如惜金”、“积地莫如积粪”。制肥、积肥的方法增多,肥料种类扩大,除人畜粪肥、绿肥及一切浸渍废物、河泥积尘等外,由于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其副产品各种肥饼和酒糟、糖渣、豆渣、油渣等成了优质肥料,尤其在江南被广泛使用。除麻饼等外,豆饼、棉饼等的使用都始于明代。广泛使用多种无机肥是又一特点,明后期已开始把硫磺、砒霜、黑矾、卤水及螺蚬壳灰、蚌蛤蚝灰等用作肥料。农学家徐光启创造了一种由植物性有机肥料与动物性无机肥料、动物性有机肥料混合炮制的合成种肥——“粪丹”,“每一斗可当大粪十石”,是肥料史上的一大发明[29]。宋应星、徐光启介绍的用骨灰蘸秧根,即磷肥在酸性土壤中的施用[30],也具开创性,早于欧洲用兽骨作肥料的历史。在施肥方法上更注意针对性,讲究宜时、宜土、宜物,不同季节、不同土壤、不同作物,所施肥料亦不同。根外追肥(“接力”),看地施肥,看苗施肥,都是明后期的新发展[31]。

3、栽培技术的进步

我国是世界粮食和蔬果栽培植物起源中心之一。明代后期作物栽培和管理技术比以往有了较大提高。在药用植物性状研究的基础上,对栽培作物性状的研究也开始有了进展。王象晋在《群芳谱》中考察了大麦、小麦、玉米、甘薯等作物的性状,开栽培作物特征研究的先河。对水稻密植的认识和实践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程度,农史专家据《沈氏农书》等农书提供的资料估算,明末浙西太湖地区水稻栽插密度甚至超过“解放以前和解放初期”[32]。北方北直灵寿县试验的“亲田法”,高度密植种粟,其密度也高出现在的水平[33]。徐光启在《农政全书》中对棉花栽培技术作了系统总结,即精拣核、早下种、深根、短干、稀科、肥壅,这是植棉技术史上的巨大贡献[34]。在我国粮食作物中,甘薯最早应用无性繁殖,将无性繁殖技术推进一步[35]。在太湖流域等平原水网地区,综合利用自然资源,水利、种植业(粮食作物、桑树等)、畜牧业(猪、羊、禽等)、渔业、农副加工业联为一体,多种经营,互促互荣,形成生态农业[36]。种子对于作物“犹人之有父也,地则母耳。母要肥,父要壮”,因此必须选育良种。耿荫楼在《国脉民天》中讲的“留种田”,即种子田,在选种理论和方法上都有新的发展。此外,在深耕、中耕、光照、除草、土壤、嫁接、移植、杂交、播种、浸种、育秧、温室以及防治病虫害等方面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明和进步。

4、水利的兴修

明代水利,从投资兴办来说,可分为官府督办和民间自修两类,而以官府督办为主。官办水利的主要范围,一是对南北大运河的疏通;二是对黄河、淮河及泇河、卫河、漳河、沁河、滹沱河、桑干河、胶莱河等北方区域性河流的治理;三是对江南和其他地区水利工程的修复和兴建。官办水利的主要实施方式是,或朝廷拨银招募民夫,或督率民夫以工代赈;为了鼓励北方垦殖水田,官府有时还向农民配发农具、耕牛、种子,减免赋役。“终明水政屡修”,水利工程的规模超过前代,从而保证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水路交通的运行。

明太祖朱元璋视水利为农业根本,给予高度重视。仅洪武二十八年一年,在朝廷派出的圈子生督率下,全国各地即修筑塘堰四万九百余处。洪武二十三年,修筑苏州府崇明、通州海门决堤,动用民夫25万人。洪武二十五年间,开凿溧阳银墅东坝,招募民夫35.9万余人。水利工程不限于财富之区江南,各地皆有兴建。南直和州铜城堰闸、山东登州蓬莱阁河、河南磁州漳河大堤、河南洛堤、陕西泾阳洪渠堰、广西兴安灵渠、四川彭州都江堰、四川永宁水道等工程,皆为明朝开国后或新建,或修复。永乐朝,不仅开始了围绕开通南北大运河而对黄河、淮河的治理,而且进一步在各地兴修水利。特别是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水利工程,对于这些地区的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湖广安陆京山汉水堤岸、安陆州渲马滩堤岸、京山景陵圩岸、石首临江万石堤、广济武家穴江岸、监利车水堤;南直隶西部地区(今属安徽)安庆府潜山怀宁陂堰、和州含山崇义堰、宁国府宣城圩堰、太平府芜湖圩岸、凤阳府安丰塘等皆为永乐年间或新建,或修复。在北直隶,顺天、保定、真定、河间、大名、广平、顺德、永平诸府也都有不少水利工程。

水利设施可以较长时间发挥功能,明前期的水利建设为后期奠定了良好基础。明后期,水利虽受政治腐败的不利影响,但仍有发展。嘉靖初年,对北直隶卢沟河、琉璃河、胡良河、白沟河、沙河、唐河、滹沱河等河流及白洋淀进行竣疏。隆庆年间,开通湖广竹筒河。江南巡抚海瑞疏通吴淞江、白茆河。万历二年,修筑湖广荆州采穴、承天、泗港、谢家港诸决堤口,复筑荆州、岳州等府及松滋诸县老垸堤。六年,吴淞江中段疏浚工程完成。万历中期,特设苏松水利副使,督率治理太湖地区水利,先后“浚吴淞八十余里,筑塘九十’余处,开新河百二十三道,浚内河百三十九道,筑上海李家洪、老鸦嘴海岸十八里”。万历年间,还在京畿地区设坝、建闸、引流、通渠、筑堤,开垦水田,种植水稻[37]。

黄河、淮河历来多害。明代国家治黄、淮多与疏浚南北大运河、保障漕运相结合。永乐九年,命工部尚书宋礼征调民夫30万人,蠲免租赋110万石,修浚会通河,全长450里;同时征发民丁10万,修浚黄河故道,南人于淮,与会通河相汇,于是南北漕运畅通[38]。以后黄、淮屡屡改道决口,朝廷不断兴工修治。成化年间特设河道总理,专负黄淮等河的治理。

明后期,也兴办了一些较大的治河工程。嘉靖四十五年,工部尚书兼理河漕朱衡督率民夫开新河鱼台至留城140余里,浚旧河自留城抵境山、茶城50余里。又筑马家桥堤3.5万余丈,石堤30里。隆庆四年,潘季驯为河道总理,征用民夫5万人,堵塞决口11处,筑缕堤3万余丈。六年,治理徐、邳水患,修筑自徐州至宿迁长堤370里,又修缮丰、沛大堤[39]。万历四年,督漕侍郎吴桂芳开草湾河,长1.11万丈,堵决口22处,役民夫4.4万人[40]。七年,潘季驯治两河工程,计筑高家堰堤、归仁集堤、柳浦湾堤及徐、沛、丰、砀缕堤共310余里;徐、睢、邳、宿、桃、清两岸遥堤5.6万余丈;堵塞崔镇等处决口130个;砀、丰大坝各一道;崔镇等处减水石坝4座;迁通济闸于甘罗城南,“淮,扬间堤坝无不修筑”,共用银56万余两[41]。

治理黄、淮,是有明一代治水的中心任务,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治理力度超越前代。虽然未能完全防止黄淮泛滥,但治河工程对于减少灾害、引水灌溉、保障漕运毕竟发挥了重大作用,而且从中积累了宝贵的治河经验。潘季驯几经起废,四奉治河之命,“前后二十七年,习知地形险易”。他倡导的筑堤防溢,建坝减水,以堤束水,以水攻沙,以及堵塞决口,滚水坝以固堤岸等治河方法都具科学性。

地方州县及民间中小型水利灌溉工程也有新的发展。明后期,北方水利设施的兴建及逐渐推广水井灌溉;南方河、泾、港、渎、湖、塘、堤堰、斗门、海塘的修浚;湖广堤垸修建的兴起,都使水利遍及于各地。正统年间,宁夏旧有的五条水渠淤塞三条,佥都御史参赞宁夏军务金濂对之加以疏浚,“溉芜田一千三百余顷”[42]。成化年间,湖广澧州(今湖南澧县)判官俞荩“大筑陂堰,溉田可万顷”[43]。万历年间,陈幼学任河南确山知县,开河渠198道。后来,他调任河南中牟知县。县内有“大泽积水,占膏腴地二十余里”,陈幼学“疏为河者五十七,为渠者百三十九,俱引入小清河,民大获利”;大庄诸里多水,为之筑堤13道[44]。万历年问,北直隶磁州知州刘征国督修水利,遂使该州遍野水沟(水渠)纵横曲折,禾黍蔚然。陕西汉中知府李有实,“筑堤亘十里,灌田万顷”[45]。

明后期,民间灌溉工具也有新的改进。各地有各种水车、水轮、水碓、水磨,其动力有人力、畜力、风力、水力、机械力等。在江南,“灌水以水车”,“高乡之车日水龙,有不用人而以牛运者同牛车。亦有并牛不用,而以风运者”[46]。水车也有“(人)坐而踏之”者,如龙骨车(即翻车),“人凭架上,踏动拐木,则龙骨板随转,循环行道板,刮水上岸”,“足救三丈以上高旱之田”,“水具中机械功捷,惟此为最”[47]。这种龙骨车在嘉靖、万历年间传入日本[48]。在浙江严州府山区,灌田之具有水轮,“水泻木槽,分流田中,不劳人力,而水利自足,盖利器也”[49]。在福建,水碓最多。在广东,水车“以田之高下为轮之大小,即三四丈以上田,亦能灌之,了不用人力。”[50]粤北山区,“居民多以树木障水为水翻车”,“高田可以尽溉”[51]。湖广辰阳(今湖南西部沉陵),农民于溪水之旁建坝蓄水,以竹筒、车轮将水“接引入田,虽远可到,所谓农者坐而观之,无举手之劳,而田已毕溉矣”[52]。长江以北淮、扬、海地区,也有使用风力翻车车水灌溉者[53]。河南、北直水井灌田的工具,除桔槔、辘轳外,还有龙骨木斗,水斗连接,车水快速[54]。明末王澂在《新制诸器图说》中介绍了灌溉高仰之田的引水器“虹吸”和“鹤饮”。徐光启在《泰西水法》中介绍了西方机械动力水车,即龙尾车,又称螺旋运水机;还有西方玉衡系双筒抽水机、恒升系单简抽水机。 三、粮食作物结构和耕作制度的变革

1、新品种的引进

明后期,耐旱高产粮食作物新品种玉米、甘薯、马铃薯等的引进和传播,为增产粮食、满足人口增长和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开辟了新的途径。

玉米原产美洲。我国对玉米的记载,最早见于正德六年(1511年)所修皖北《颖州志》;明后期的农书、方志和史籍对玉米的记载逐渐增多。大约在嘉靖、万历年问,玉米的种植已传播到今天的江苏、安徽、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甘肃等南北诸省,至清代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生活在嘉靖、万历时期的杭州人田艺衡说:“御麦出于西番,旧名番麦,以其曾经进御,故曰‘御麦’。干叶类稷,花类稻穗,其苞如拳而长,其须如红绒,其粒如芡实大而莹白,花开于顶,实结于节,真异谷也。吾乡传得此种,多有种之者”[55]。成书于万历初年的《本草纲目》及成书于明末的《群芳谱》、《农政全书》等都有关于玉米的记述。

甘薯亦原产美洲。16世纪末期即万历前期传入我国,一种由海路传入广东、福建、进而传入长江下游江苏、浙江;一种由陆路传入云南。甘薯具有适瘠壤、抗干旱、产量高、口味好、营养强、耐贮存等优势,因此颇受欢迎,至万历后期,已成为福建、广东劳动民众的重要食粮。“一亩种数十石,胜种谷二十倍,闽、广人以当米谷”[56]。“闽、广人收薯以当粮,自十月至四月,麦熟而止”,“闽、广人赖以救饥,其利甚大”[57]。万历年问,闽人何乔远著《甘薯颂》,对甘薯救灾利民的贡献加以颂扬;徐光启总结出“甘薯十三胜”,即13项优点。徐光启指出,东南沿海高埠地区,既不堪种稻,用来种薯,“亦胜稻田十倍”,且能改良土壤,“是不数年间,邱阜将化为平畴也”,“此亦任土生财之一端耳”;长江以北,“土更高,地更广,即其利百倍不啻矣”,更应推广[58]。可见,甘薯、玉米的种植,对于提高粮食亩产量、增加粮食总产量起到了革命性作用。

2、早熟稻的推广和两熟、三熟稻的种植

早熟稻品种的推广引起两熟和三熟稻的种植,从而增加了粮食单产和总产量。这是我国栽培制度史上又一次革命性的变革。中、晚稻要求生长在水量充足的平坦土地上;而早熟稻则早熟、耐旱、耐寒。早熟稻的种植,一方面可以将水稻的种植扩展到南方水量相对较少的坡地、丘陵,增大水稻种植面积;另一方面使双季稻、三季稻及稻麦、谷轮作、连作制的施行和推广成为可能,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早熟稻自10世纪末、11世纪初,即北宋真宗时期由占城传入福建;至13世纪后期,即南宋时期,还未在南方广泛传播,栽种地区只局限于浙江、江苏(南部)、福建、江西等地;至明中后期,才在南方各省稻作区域普遍地种植。尤其是湖广(今湖南、湖北)江汉平原和洞庭平原的开发,修堤建垸,栽种水稻,使之成为稻米的重要产区和输出区。这里的堤垸“大者轮广数十里,小者十余里”,“荒芜湖渚,先世所弗田者,皆尽垦”[59]。由于湖广逐渐成为粮食的重要输出区,遂在我国粮食生产和贸易的格局上出现了由“苏松熟,天下足”向“湖广熟,天下足”转变。成书于嘉靖七年(1528年)的何孟春《余冬序录》有云:“湖藩辖府十四、州十七、县一百四,其地视诸省为最巨,其郡县赋额视江南西诸郡所人差不及,而‘湖广熟,天下足’之谣,天下信之,地盖有余利也。”[60]可见,“湖广熟,天下足”的谚语在16世纪初即已流传。

随着早熟品种的推广,双季稻在广东、云南、福建、江西、浙江等省的许多地区逐步栽种起来。“南方平原田多一岁两栽、两获者。其再栽秧俗名晚糯,非梗类也”[61]。在岭南珠江三角洲及海南岛,三季稻也多了起来。“东粤自来多谷,志称南方地气暑热,一岁田三熟,冬种春熟,春种夏熟,秋种冬熟,故交州有三田”;琼南“若勤于耜,则一年有三熟之稻矣”[62]。

稻田面积的扩大,两熟、三熟制的发展,使稻米产量大幅增加,成为当时人们的主要食粮。据明末宋应星估算,稻米在全国食用粮中占70%[63]。万历时在华传教士利玛窦也曾这样感慨明朝大米产量之多和劳动人民之辛勤:“作为中国人的食谱上主要食品的大米产量,远比欧洲富裕得多”,“中国的这类庄稼一年两收,有时一年三收。这不仅因土地肥沃、气候温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更是由于人民勤劳的缘故”[64]。

3、水稻在北方的引进

稻米产量的增加,还由于稻田扩展到了北方。大约从嘉靖年间开始,水稻被引进到淮河以北、长城以南的一些地区。在徐贞明、张国彦、徐光启、左光斗、汪应蛟等有识之士的倡导下,北直隶成为北方推广水稻栽种的令人瞩目的地区。明后期,北直隶一百多个县中,有近一半已经种植水稻。万历末年,著名东林人士邹元标说,“三十年前,都(北京)人不知稻草何物;今所在皆稻,种水田利也。”[65]万历十三年,尚宝寺少卿徐贞明兼御史领垦田使,在京东密云、平谷、三河、蓟州、遵化、丰润、玉田等州县治水垦田,“东西百余里,南北百八十里,垦田三万九千余亩”,“宜稻者以渐劝率,宜黍宜粟者如故”。他还招募南方人为师,“使以一教十”,教京东农民栽种水稻[66]。万历三十年,保定巡抚都御史汪应蛟在天津葛沽、何家圈、双沟、白塘等处,督率海防军丁屯垦营田,共垦田5000余亩,其中水田2000余亩,每亩收稻高达四五石;旱地种植薯、豆杂粮,每亩产豆一二石,比原产增加四五倍或七八倍[67]。万历末年,徐光启在京西房山、涞水二县,沿琉璃河、拒马河两岸,开渠种稻,亩产二三石[68]。万历末年、天启初年,屯田御史左光斗大力倡导北直隶兴治水利,栽植水稻;并恢复天津屯田水利,开田3000余亩[69]。天启二年,太仆寺卿兼御史董应举经理天津至山海关屯务,共开田18万亩,“广募耕者,界工廪、田器、牛种,浚渠筑防,教之艺稻,农舍、仓廨、场圃、舟车毕具,费二万六千(两),而所收黍、麦、谷五万五千余石”[70]。

除京畿地区外,北方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亦有水稻种植,且有的地区产量可高达五六石。嘉靖年间,山西沁州开渠种稻,亩收二钟有奇(一钟为三石)[71]。山东青州府诸城等县,稻田“所获,溢陆田数倍”,丰年亩产可达五六石,一般四五石,“户户舂米”,“贸迁得高价”[72]。陕西关中平原亦产稻,西安附近,“有稻一种,名线米,粒长而大,胜于江南诸稻,每岁人贡天储”[73]。

北方水稻种植虽然不如南方普遍,但却为北方农业的发展展现了新的方向。正像左光斗所说,只有兴治水利,才能改变“一年而地荒,二年而民徙,三年而地与民尽”[74]的状况。

4、轮作制度的施行和小麦种植面积的扩大

连作、轮作、套作、间作等耕作制度的变革,扩大了复种指数,使南方和北方广泛施行了二熟或二年三熟耕作体系。

还是在15世纪中后期(明成化、弘治年间),江南即已将水稻与麦、豆及各种谷物搭配种植。著名学者丘浚说:“今世江南之民皆杂莳诸谷,江北之民亦兼种粳稻。昔之粳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75]明中后期又由稻麦(谷物等)两熟扩展为稻棉两熟、麦棉两熟及其他作物的轮作倒茬。

明后期北方一些地区也开始由一熟制发展为麦——豆(或谷、玉米等)——棉(或秋杂)二年三熟轮作制。在北方旱田作物中,小麦比粟谷等产量高,经济价值也高,而且由于越冬生长,可以增加耕地复种指数,接济夏秋之间青黄不接,因此明末人说,小麦“为利甚普,故为五谷之贵”[76]。又有“一麦胜三秋”[77]之说。明中后期小麦在北方种植面积扩大,成为重要粮食作物,产量约占各种粮食的一半。明末宋应星说:“四海之内,燕、秦、晋、豫、齐、鲁诸道,烝民粒食,小麦居半,而黍、稷、稻、粱仅居半。[78]嘉靖年间,山东东昌府武城县德王府庄田,夏麦地约占28.7%[79]。万历中期,山东曲阜孔府张阳庄庄田,大、小二麦种植面积达41%;至清初顺治年间,已将近占60%[80]。

小麦种植面积的扩大,不仅增加了产量,改善了民众食粮质量,而且为二年三熟制的施行提供了前提条件,是我国耕作制度史上的又一次革命性变革。小麦产量的增加还有力地支持了国家财政。明代朝廷实征本色田赋为夏麦、秋粮。自明初以来,北方一直是夏麦的主要缴纳者。北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五省直,万历六年实征麦占全国总数的63.71%[81]。

四、农业土地生产率的提高

一些中外学者力图将现代统计学的办法应用于明代土地生产率、农业劳动生产率乃至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计算,推导出全国性的平均数据。这种努力无疑是很有价值的,但由于明朝留给我们的相关资料甚为缺乏、零散,加之各地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土地肥瘠不等,复种指数各异,粮食品种不同,亩、石、斤等度量衡大小不一;以及学者们对全国人口总数,粮食耕地总面积,人口构成比例,年人均粮食消费量,人均土地占有量等认识不同,因此计算出准确的全国性的平均率是十分困难的,而且易生歧义。

余也非提出,北方折合今制,每市亩平均产麦,两宋为0.694市石,明清为1.302市石;南方每市亩平均产稻米,两宋为1.387市石,明清为2.604市石[82]。吴慧提出,北宋全国南北平均每市亩产原粮325.8市斤,明代中后期全国南北平均每市亩产原粮346市斤[83]。唐启宇提出,明代较宋代亩产提高50%[84]。曹贯一提出,明后期,折今制,常年稻谷亩产488市斤,旱地麦粟亩产157.3市斤;宋代,折今制,稻谷亩产286市斤,麦粟亩产100市斤[85]。明较宋,稻谷亩产提高70%,麦粟提高57%。姜守鹏提出,宋代亩产量约为165斤,明代为245斤,增长48.5%[86]。李伯重提出,明末江南水稻亩产量约为1.7石(米),南宋江南平均亩产量应仅为1石左右(米)[87]。郭松义提出,明后期全国南北水旱粮食平均亩产256市斤,每个粮农平均生产粮食6510市斤。他还对每个农业劳动力所产粮食扣除各种开销后所能供养的人数及生活水平作出推算:明后期,平均每个粮农劳动力可养活8.3口人;清乾隆中期,可养活8.9口人;清乾隆末,6口;清末,4.6口。明后期,平均每个粮农人口除自身粮食消耗外,可向社会提供粮食458市斤,清乾隆中期,提供441市斤;清嘉庆中期,121市斤,清末,50市斤[88]。

以上数据虽然很难说是精确的,且众说不一,但从这些概数中仍可看到明代粮食生产的总体发展趋势,即粮食总产、单产,明后期较明前期提高,明代较其前代提高;在农业劳动生产率、养活人口数量、向社会提供粮食数量方面,除乾隆中期外,总体上明代高于清代。

以上是今人对平均值的估算,下面让我们看一看史籍对明后期南北某些地区粮食产量的具体记述。明代长江流域,特别是太湖地区为主要产稻区。其中苏州、松江、常州、嘉兴、湖州五府输送京师的漕米几乎占江西、湖广(今湖南、湖北)、南直隶(今江苏、上海、安徽)总和的一半。松江府,嘉靖年间,松江西乡土地肥沃、田低水丰,易于灌溉,夫妻二人可种田25亩,勤者可至30亩,每亩可产稻米三石,即使以每亩产米二石五斗计,则每年也可收米七八十石。按此,如果把妻子(妇女)也同她的丈夫(男子)一样视为壮劳力,那么每个农业劳动力可种田12~15亩,若每亩产米二石五,则年产米30~37.5石;若每亩产米三石,则年产米36~45石。其劳动生产率是相当高的,因此该地农民生活水平也较高,可以“吃鱼干、白米饭种田”。而同样是松江地区,其东乡,则田高岸陡,浇水困难,宜种植棉花,若种稻,夫妻二人,“止可五亩”,丰年每亩收一石五斗,共收粮七石五斗,纳租之后,所剩不多,“至夏中,只吃粗麦粥”,东、西乡之间“高下悬绝”[89]。苏州府,明后期,亩产稻米高者三石,低者一石多[90]。嘉兴府桐乡,丰收之年,每亩产稻米三石,另收春花小麦一石五,共四石五;平常之年,每亩产稻米二石,春花小麦一石,共三石[91]。湖州府涟川,《沈氏农书》的作者沈氏之田亩产稻米三石多。湖州府、嘉兴府有的地区,亩产稻米可高达四五石[92]。可见,明后期太湖地区,亩产稻米一般在二、三石左右,高者可达四五石,低者一石多。据农学史家计算,折成今制,亩产米二石,折合米337.5市斤,折合稻谷450市斤;亩产米三石,折合米506.25市斤,折合稻谷675市斤;最高亩产米五石,折合米842.625市斤,折合稻谷1123.5市斤[93]。此外,还有连作之春花小麦的收获每亩一石至一石五,单产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湖广长沙地区,嘉靖年间,一般上等田亩产稻米二石五,中等田二石,下等田一石[94]。广东珠江三角洲地区南海县,明后期,每亩产稻谷“十石为上功,七石为中功,五石为下功,灾不在此限”[95]。如以50%出米率计,则上、中、下田每亩产米分别为五石、三石五、二石五;如以75%出米率计,则分别为七石五、五石二斗五、三石七斗五。考虑到亩积及容器大小等因素,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水稻亩产已经达到太湖地区的水平,这里的农业经济正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南直隶西部徽州地区,水田亩产大致在200~300斤,即一石三至二石;个别田块丰年可达亩产四石余[96]。

北方在元末明初战乱破坏严重,经过大约一个世纪的休养生息,至弘治、正德年间才走上繁荣发展之路。北方虽有稻田,但以旱作为主,总体上亩产量低于南方。但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明后期亩产量也有明显提高。山东、河南、北直隶三省交界地区乃黄河故道冲积平原,水利灌溉比较充足,又有南北大运河从中穿过,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成为北方粮食产量较高、棉花种植普遍、商业贸易活跃的经济“金三角”地区。山东东昌府,嘉靖年间,已成“平衍丰乐”之地,“颇称殷庶”。该府濮州、范县,享有“金濮、银范”之誉。濮州亩产可达七八斛(三、四石)[97]。河南彰德府、沃衍平坦,有漳水、卫河之利,旱地亩产十斛或八斛(五石或四石)[98]。河南怀庆府,有黄河、丹水、沁水之利,上等田地亩产不下两石,多或三、四石[99]。陕西关中泾阳、三原、高陵、富平、咸阳等县粮食亩产也比较高,高者可达三四石[100]。不过,北方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更为明显,“下田亩收不及一石,少或至三、四斗”[101],“瘠薄沙碱,每亩收入不过数斗”[102]。北方一些地区还未摆脱广种薄收的状态,每户占有或租种土地较多,甚至“广墟之地,数口之家辄田二三百亩”,但却经营粗放,单位产量不高。

无论是平均值的推算,还是个例典型叙述,都还难以完整充分地反映明后期粮食产量和劳动生产率的真实情况。人们在考察粮产时,南方往往以水稻单季亩产为对象,北方以小麦或谷物单季亩产为对象;但正如前文所述,明后期粮食作物种植结构和制度发生了历史性变化,远非如此单纯。南方早稻、双季乃至三季稻的推广,稻麦(或其他旱作)连作双熟制的施行;北方水稻的引进、小麦的扩种、三年二熟轮作制的施行;高产耐旱、适应性强的甘薯、玉米等新作物的引进和推广等,都使同一单位面积土地的年产量大力提高。如果再将棉、桑等经济作物普遍种植的因素列入,那么,单位面积的产值就会更高。据《沈氏农书》和《补农书》提供的数据[103],嘉兴、湖州地区一位长年雇工可耕种稻田八亩,舍去春花小麦不计,每亩产稻米三石,共得24石。该长工同时管理桑地四亩,一亩桑地产桑叶一百个(每个20斤)或八、九十个,以每亩产桑叶80个计,值银八两,四亩可卖银32两,折成稻米32石。八亩水稻田、四亩桑地合计每年共可得米56石,这即是这位长工的劳动生产率,比前面讲的松江西乡农夫年产米三、四十石的劳动生产率又高出许多。农业发展史告诉人们,即使在农业生产工具尚未使用机械的状况下,只是由于作物结构和种植制度的重要变革及投入的加大,也会提高土地利用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推动社会生产的向前发展和民众生活状况的改善。因此有的学者将早熟稻的广泛种植称之为一场农业革命;两熟、三熟栽培制度是“中国人民创造了世界已知的最惊人的变革之一”[104]。那种认为,明后期的中国,由于人口、土地和粮食的压力,社会经济没有发展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明后期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是历史事实。它为将更多的粮食作为商品投入市场提供了可能,并激励一部分土地经营者从事商品粮的生产;为将更多的耕地从耕地总面积中切割出来种植经济作物提供了可能,经济作物的推广不仅促进了商业性农业的发展,而且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原料,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商品;为将更多的劳动人口从农业中分离出来转向工商业提供了可能;为城镇人口的增加,工商业市镇的兴起提供了可能。这些都促使明后期的社会和经济产生了结构性变异。而越是农业生产力高的地区,手工业、商业、城镇越发达。这些地区代表了那个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高水平,具有很强的先导和示范作用。转贴于 注释:

①《诸司职掌·户口》;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九《户口总数》。

②北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人口总量为4600万余;南宋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与金章宗明昌元年(1190年)人口总和为7300万余。参见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1.续。

③王世贞:《扶山堂别集》卷一八《户口登耗之异》。

④关于明初及明后期人口最高额参见:《范文澜历史论文选集》、王其榘:《明初全国人口考》(《历史研究》1988年第1期)、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葛剑雄著《中国人口发展史》、葛剑雄、曹树基著《对明代人口总数的新估计》(《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田培栋著《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高寿仙:《明代人口数额的再认识》(《明史研究》第七辑)、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王育民著《中国人口史》、吕景琳:《明代耕地与人口问题》(《山东社会科学》1993年第5期)、何炳棣著《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珀金斯著《中国农业的发展(1368~1968)》等。

⑤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72。

⑥康熙《河南通志》卷一一《户口》。

⑦山东、北直、山西、陕西之数值皆参见梁方仲《明代户口田地及田赋统计》,《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补编》,中州古籍出版社,1984。

⑧何炳棣:《明初以降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第11章,三联书店,2000。

⑨《明太祖实录》卷一四。

⑩《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

⑾《诸司职掌·田土》。

⑿日培栋:《明代社会经济史研究·明初耕地数额考察》,北京燕山出版社,2002。日本学者清水泰次认为,洪武二十六年数据不仅包括田、地,而且包括山、荡(《食货》半月刊第3卷第10期)。中国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洪武二十六年数据“虚增”三百万顷(林金树、张德信《关于明代田土管理系统问题》,《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

⒀万历《大明会典》卷一七《田土》。

⒁张海瀛:《张居正改革与山西万历清丈研究》第四章,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

⒂《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

⒃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1.续: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地亩总额524.7万余顷。

⒄丘浚:《江右民迁荆湖议》,《明经世文编》卷七二。

⒅嘉靖《山东通志》卷七《风俗》。

⒆左光斗:《题为足饷无过屯田、屯田无过水利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九五。

⒇朱国祯:《涌幢小品》卷二《农蚕》。

[2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六册《苏松》。

[22]宋应星:《天工开物》卷上《乃粒》。

[23]谈迁:《枣林杂俎》中集。

[24]同治《郧阳县志》卷五。

[25]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一六《水利》。

[26]《天工开物》卷卜《乃粒》。

[27]《沈氏农书·运田地法》、《补农书后》,《天工开物》卷上《乃粒》。

[28]陆世仪:《论区田》。

[29]《徐光启手稿》(存上海历史博物馆)。

[30]《天工开物》卷上《乃粒》、《徐光启手稿》。

[31]参见:邝璠《便民国纂》、王象晋《群芳谱》、徐光启《农政全书》、宋应星《天工开物》、《沈氏农书》、张履祥《补农书》、袁黄《宝坻劝农书》等农书。

[32]中国农科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中国农学史》(下册)第十五章,科学出版社,1984。

[33]耿荫楼:《国脉民天》。

[34]《农政全书》卷三五《木棉》。

[35]《农政全书》卷二七《甘薯》、《群芳谱·蔬谱》。

[36]参见《沈氏农书》、张履祥《补农书》。

[37]明前后期各地水利建设,见《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

[38]《明史》卷一五三《宋礼传》、《明史》卷八三《河渠一·黄河上》。

[39]嘉靖四十五年、隆庆四年、隆庆六年皆见《明史》卷八三。

[40]《明史》卷八四《河渠二·黄河下》。

[41]《明史》卷八四、《明史》卷二二三《潘季驯传》。

[42]《明史》卷一六《金濂传》。

[43]《明史》卷一八七《俞谏传》。

[44]《明史》卷二八一《循吏传·陈幼学》。

[45]朱国祯:《涌幢小品》卷六《堤利》。

[46]顾炎武:《肇域志》江南九松江府。

[47]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一七《水利》。

[48]田中正俊、鹤见尚弘:《龙骨车与农民》,《明史研究》第3辑。

[49]陆容:《菽园杂记》卷一二。

[50]王临亨:《粤剑编》卷三《水车》。

[51]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一六。

[52]许缵曾:《滇行纪程》。

[53]《天工开物》卷上《乃粒》。

[54]《农政全书》卷一六《水利》。

[55]田艺衡:《留青日札》卷二六《御麦》。

[56]王象晋:《群芳谱·蔬谱》。

[57]徐光启:《农政全书》卷二七《甘薯》。

[58]徐光启:《甘薯疏》,《古今图书集成·草木典》;《农政全书》卷二七。

[59]万历《荆州府志》卷三。

[60]何孟春:《余冬序录》摘抄五《外篇》,《纪录汇编》卷一五二。

[61]《天工开物》卷上《乃粒》。

[62]屈大均:《广东新语》卷一四《食语》。交州,古地名,三国·吴改番禹为交州治所。

[63]《天工开物》卷上《乃粒》。

[64]《利玛窦中国札记》,何高济等译,广西师大出版社,2001。

[65]《明史》卷二四四《左光斗传》。

[66]《明史》卷八八《河渠六·直省水利》、《明史》卷二二三《徐贞明传》。

[67]《明史》卷八八、《明史》卷二四一《汪应蛟传》、汪应蛟《海滨屯田试有成效疏》《抚畿奏疏》卷八)。

[68]徐光启:《家书墨迹》第七通,梁家勉《徐光启年谱》。

[69]《明史》卷二四四《左光斗传》、《明史》卷八八。

[70]《明史》卷二四二《董应举传》、《明史》卷八八。

[71]崔铣:《沁州水田记》,《明经世文编》卷一五三。

[72]万历《青州府志》卷五《物产》。

[73]张瀚:《松窗梦语》卷二《西游纪》。

[74]左光斗:《题为足饷无过屯田、屯田无过水利疏》,《明经世文编》卷四九六。

[75]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二四。

[76]《群芳谱·谷谱》。

[77]崇祯《历乘》卷一四《方产》。

[78]《天工开物》卷卜《乃粒》。

[79]嘉靖《武城县志》卷二《户赋》。

[80]《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二编《明代档案史料》、第三编《清代档案史料》第11册。

[81]《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乙表37。

[82]余也非:《中国历代粮食平均亩产量考略》,《重庆师院学报》1980年第3期。

[83]吴慧:《历史上粮食商品率商品量测估》,《中国经济史研究》1998年第4期。

[84]唐启宇:《中国农史稿》第七章第十三节,农业出版社,1985。

[85]曹贯一:《中国农业经济史》第二十三章第十一节、第十九章第十二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86]姜守鹏:《明清北方市场研究》卷二,东北师大出版社,1996。

[87]李伯重:《中国经济史研究新探》第104页、109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88]郭松义:《明清时期的粮食生产与农民生活水平》,《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89]何良俊:《四友斋丛说》卷一四。

[90]顾炎武:《日知录》卷一《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91]张履祥:《补农书后》。

[92]张履祥:《补农书后》。

[93]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下册)第十五章第三节,科学出版社,1984。

[94]嘉靖《长沙府志》卷三。

[95]霍韬:《霍渭涯家训·田圃》。

[96]周绍泉:《明清徽州亩产量蠡测》,《明史研究》第2辑,黄山书社,1992。

[97]万历《东昌府志》卷二《物产》。

[98]嘉靖《彰德府志》卷二《地理志》。

[99]何瑭:《均粮私议》,《明经世文编》卷一四四。

[100]田培栋:《明清时代陕西社会经济》第二章第三节,首都师大出版社,2000。

[101]何瑭:《均粮私议》,《明经世文编》卷一四四。

[102]万历《兖州府志》卷一五《户役志》。

第9篇:宋人有耕田者范文

唐宋之际,中国社会发生了一个非常深刻的大变迁:门阀世家瓦解了,平民社会取而代之;奴婢制瓦解了,雇佣制取而代之;计口授田的均田制瓦解了,“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土地自由市场取而代之;庄园经济瓦解了,租佃制取而代之。这样一种结构性的社会经济变革,其核心就是从“人身依附”向“契约关系”转型。这也符合英国历史学家梅因的观察:“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宋代之前,庄园制下的农民具有农奴性质,是依附于门阀世族的部曲,没有独立户籍,世世代代都为主家的奴仆,替主家耕种。唐律便一再强调“部曲谓私家所有”、“部曲奴婢身系于主”。主家可以自由买卖部曲,就像买卖牛马一样。在法律上,部曲也属于“贱口”,不具备自由民的地位,部曲若跟良民斗殴,则部曲罪加一等。法律甚至规定良民之女不得嫁与部曲,若嫁之,则本是良民的妻子随丈夫沦为贱口。

入宋以后,随着门阀制度与庄园经济的解体,从前的部曲均被放免为自由民,一部分部曲可能获得了土地,一部分则成为地主的佃户。自由经济的租佃制开始全面代替了庄园经济的部曲制。

在租佃制下,佃户毫无疑问已不同于部曲。首先,佃户属于自由民,具有跟其他“编户齐民”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是隋唐时代的所谓贱口——宋代基本上已经不存在贱口了。其次,佃户与地主之间,也只是构成经济上的租佃关系,而不存在人身上的的依附关系。租佃关系基于双方的自愿结合,宋朝的法律禁止地主在人身上束缚佃客,宋仁宗天圣年间的一条诏令说,“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人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意思是说,佃户在每年收割完毕之后,均可自由退佃,不须经过田主同意,如果田主阻挠退佃,佃户可以申请法律救济。

为避免地主与佃户双方发生利益纠纷,宋政府要求租佃关系的确立需要订立契约:“明立要契,举借种粮,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官司。”租佃契约通常要写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租佃期、田租率等等。宋代的田租率通常为50%,这当然不是政府强制规定的结果,而是租佃双方在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均衡价格。

除了契约上约定的义务,佃户有权拒绝地主的其他要求。在发生天灾、战乱的情况下,如果地主不对佃客进行存恤,法律还允许佃户违约,“徒乡易主,以就口食”,即使地主以违约为由将佃客告上法庭,州县也不给予受理。

许多富户、地主为了挽留佃客,“每岁未收获间,借贷周给,无所不至”,因为“一失抚存,(佃客)明年必去而之他”。南宋士大夫袁采即告诫家人要体恤佃客:“人家耕种出于佃人之力,可不以佃人为重!遇其有生育、婚嫁、营造、死亡,当厚赒之;耕耘之际,有所假贷,少收其息;水旱之年,察其所亏,早为除减;不可有非理之需;不可有非时之役……”并不是说宋朝的地主都特别有同情心,这其实乃是租佃制的内在逻辑使然,苏轼说得很清楚:“民庶之家,置庄田,招佃农,本望租课,非行仁义,然犹至水旱之岁,必须放免欠负、贷借种粮者,其心诚恐客散而田荒,后日之失,必倍于今故也。”这也正好说明了,基于自由契约的制度,无疑更容易激发出人性中的善。

宋太宗时,京师有一名市民击登闻鼓,其家奴丢失了他家的一头猪,要求家奴赔偿损失。太宗下诏,“赐千钱偿其值”。这是宋代法制史上的一则趣闻,却是中国社会史的一个标志性案件:意味着从魏晋到隋唐的奴婢制已经瓦解,主家与奴婢从此都是法律上的主体,双方如果有了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主家可奴婢,奴婢也有权利主家。

而宋代之前的奴婢,形同奴隶,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不独立编户,是附依于主家的贱户。依照法律,“奴婢,律比畜产”,意思是说,奴婢只是主家的私人财产,跟牛马猪羊没什么区别。主家可以自由买卖奴婢,只要主家不放良,奴婢便终生为奴。入宋以后,奴婢的涵义已完全不同于隋唐奴婢——不再属于贱户,而是获得了自由民的身份。这种差别,宋人自己也意识到了:“臣窃以古称良贱,灼然不同。良者即是良民,贱者率皆罪隶。今世所云奴婢,一概本出良家。”

宋代奴婢与主家的关系,也不是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雇佣关系。跟租佃关系一样,雇佣关系同样基于双方自愿的契约,“自今人家佣凭赁,当明设要契”。契约写明雇佣的期限、工钱,到期之后,主仆关系即解除,“年满不愿留者,纵之”。为了防止出现终身为奴的情况,宋朝法律还规定了雇佣奴婢的年限:“在法,雇人为婢,限止十年。”虽然宋人的习惯用语还在说“奴婢”,但法律上已将受这些受雇于人的佣人、劳力称为“女使”、“人力”。

宋朝的法律也禁止人易——虽然现实中人口黑市一直存在。说到这里,我想介绍一个细节。淳化二年(991年),陕西一带发生饥荒,“贫民以男女卖与戎人”(当时陕西沿边邻境的戎人部落还保留着奴隶制,陕西的贫民便将男女小童卖给戎人为奴)。宋廷知悉后,下了一道诏令:“宜遣使者与本道转运使分以官财物赎,还其父母。”即派遣使者带着官钱,向戎人赎回被略卖的小童,送还其父母。

宋代之前,还存在着一部分人身隶属于政府的“官奴隶”,如工户、杂户,他们都不是国家的自由民,而是为国家服劳役的贱民。入宋之后,政府很少籍没犯罪的家属为奴,于是从前的杂户慢慢便消失了。工匠也告别了贱民身份,宋政府或官营手工业对工匠的使用,也普遍采取雇募的方式。雇募分“差雇”与“和雇”,“差雇”带有一定强制性,但并非无偿征用,而是由政府支付雇值,因为薪水高于市场价,“人皆乐赴其役”;“和雇”则基于官府与工匠的自由契约,双方自己结成劳动关系,工匠提供劳力,政府则支付雇值。而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官营手工业中的工匠还享有休假日,每年大约可休假六十天。

因为雇佣制的普遍应用,宋朝的城市中出现了比较发达的劳动力市场,在北宋东京,每天早晨,“桥市巷口有木竹匠人,谓之杂货工匠,以至杂作人夫、道士僧人,罗立会聚,候人请唤”。而随着人力市场的深化发展,宋朝又产生了专为雇主与佣工提供牵线服务的中介,“凡雇觅人力、干当人、酒食、作匠之类,各有行老供雇”。

这便是发生在宋朝的“从人身到契约”的另一个表现——基于自愿的市场交换的雇佣制,取代了从前的基于人身依附的奴婢制。可惜到元朝时,又出现了所谓的“驱口制”与“匠籍制”:草原贵族掠夺了大量人口作为“驱口”(即失去人身自由的奴隶);政府将工匠编入匠籍,驱使他们为官府和官营手工业无偿服役。于是奴役制又死灰复燃。

“契约社会”不但是“自由”的——人们基于自愿结成租佃、雇佣关系,也可以出于自愿而解除这一关系;而且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乃是指人格的平等、法律身份的平等。不管是部曲,还是奴婢、工户,在宋代之前都属于贱民,而这些贱民到了宋代,都基本上消失了,或者说,从前的贱民现在已经获得了自由民的身份,都成了国家的“编户齐民”,拥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虽然《宋刑统》抄自《唐律》,将“奴婢,律比畜产”这一条也抄了下来,但宋人已晓得“不可为训,皆当删去”,“今固无此色人(贱民),献议者已不用此律”。宋代因此也成了历代王朝中唯一一个除了尚保留官妓之外、再没有法定贱民的朝代。

宋朝的法律不再将人民划分为“良民”与“贱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阶级,而是根据有无不动产,划为“主户”与“客户”,又以家庭财产之多寡,将主户划分为“一等户”、“二等户”、“三等户”、“四等户”、“五等户”(这是出于制订征税标准之需);根据居于城乡之不同划为“坊郭户”与“乡村户”;根据有无官职划分为“官户”与“民户”。宋代官户虽然也保留着一部分特权,如可免轮差役、夫役,但宋朝官户与汉唐的门阀世家已完全不可同日而语,其特权是有限的;而且,官户在享有一定特权的同时,又必须服从一些特别的“禁约”(这些禁约只针对官户,并不针对民户),如“限田”,官户“所置庄田,定三十顷为限”,又如禁止官户承买和租佃官田、禁止官户放债取息、经营矿业等。特权与义务是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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