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一事一议申报材料精选(九篇)

一事一议申报材料

第1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1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9)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经济处罚500 元。

第2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2011年度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工作,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l、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2、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及业绩材料;

3、单位公开进行民主评议推荐,张榜公布评议推荐结果;

4、单位组织申报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5、根据申报人的书面材料,单位人事部门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软件,接收相关信息资料,打印后返回申报人认真核实,由申报人确认签字;

6、组织申报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1份(手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3份(手写)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20份(系统生成,A3纸打印)。申报人员必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登记(或个人总结)”栏的最后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7、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8、申报材料由呈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装入统一印制的材料袋内,实际材料件数与材料目录必须相符;

9、委托代评的单位,需由主管部门出据委托代评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申报;

10、省属单位申报材料,由主管部门审核报送;市属单位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送。

二、严格标准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重点审核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聘用年限、学历、科研成果、论文、著作、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其中,所在单位须在《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及《评审简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未经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部门人事机构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

3、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4、认真执行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15号)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

5、认真执行《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19号)等职称外语政策规定。符合免于职称外语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该表当年有效)。2011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全国通用标准为60分,我省使用标准执行全国通用标准。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规定的,外语成绩要求放宽至50分,当年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6、认真执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取得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9号)、《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中暂不参加考试、免考部分科目(模块)或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规定的,应填写《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该表3年内有效)。

7、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8、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或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或者事业单位中由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须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必须具备相应的外语成绩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9、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须提供原件。如原件丢失,按隶属关系提出申请,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补发证书或开具证明。

三、网络化评审及评审材料要求

今年将继续推行网络化申报和评审,仍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个人材料申报、审核及评审。拟申报职称的单位,请登录山东省商务厅人事处子站()下载申报程序,申报人员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呈报部门下载“审核管理版”。呈报部门必须使用“审核管理版”,对个人的上报数据进行接收审核后呈报,个人的上报数据一律不予接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仍使用2004年统一规范、2009年上网的表格(式样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子站,网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报送、受理仍严格按《关于报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规定办理,不得随意增加、减少、修改表格和材料式样。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聘书、奖励证书等原件附1份A4纸型复印件;论文、论著原件附有关封面、目录、作者信息等页面的A4纸型复印件1份。

四、评审费

第3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冀职改字【2003】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加强管理,提高质量,确保有序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突出实绩、注重水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推荐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省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申报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资本条件是: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三)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四)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推荐:

(一)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未满两年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

(二)出国进修或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至今未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病休一年以上,至今尚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四)凡无故不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或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及其以下的人员;

(五)其它政策另有规定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推荐程序

第七条 申报推荐工作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建立组织

单位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考核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 ,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负责申报人员的考核。考核小组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单位人事(组织)部门负责申报推荐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依据省规定的申报评审资格条件,申报人员逐项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量化表》,所填内容要客观、真实。

(三)公开述职

考核小组组织申报晋升人员进行个人述职。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简述任职以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重点是在本岗位上所取得的工作实绩。

(四)考核答辩

考核小组组织一定数量相关专业的技术骨干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并组织答辩。

(五)考核评议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中有关内容,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评议。

(六)量化赋分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的考核答辩、考核评议情况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赋分。

(七)综合排序

考核小组依据申报人员量化赋分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排序。

(八)确定人选

单位领导依据考核小组提供的申报人员考核情况和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合理、择优的原则,集体研究确定上报人选。

第四章 申报推荐结果公示

第八条 各基层单位要公开申报推荐全过程,严格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5号《河北省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公示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一)公示内容

1、 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对控制申报数额的系列要公示申报数额情况;

2、 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工作总结及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等材料; 3、 量化赋分和综合排序结果;

4、 经单位集体研究确定的申报人员名单。

(二)公示要求

1、 公示时间一般为五DD十天;

2、 公示地点要方便群众,便于查阅、监督;

3、 设置意见箱和监督电话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来访接待及情况汇总等工作;

4、 公示单位要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基层单位意见”栏中如实填写

公示结果。

(三)公示结果的使用

凡申报晋升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材料不经公示的,一律不准参评。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核实,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系伪造、剽窃他人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不允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章 组卷及材料报送

第九条 各单位经公示确定申报人员后,要组织申报人员提供有关材料并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卷:

(一)申报材料内容及组卷顺序

1、 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2、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

3、 有效期内的《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和《全国或河北省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表(原件及复印件二份,分别贴在评审表内);

4、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原件);

5、 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原件);

6、 离退休人员延退手续;

7、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 最高学历证书;

9、 各种奖励证书;

10、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有代表性论文(论著)(论文、著作属于合著的应提供本人完成字数或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11、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般不少于1500字);

12、其他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申报材料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量化表》及外语、计算机合格证书外,其他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内容填写要准确,字迹要工整,装订要规范。

2、申报材料每人限装一袋,并填好《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一览表》贴在申报材料卷封面上。

3、申报评审材料中所需提供的复印件一律要由所在单位审档人签字、盖章。

4、各单位在报卷时要一同提交《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

(三)申报材料报送

依据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规定,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查后,被确定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级人事部门分别报送相关评委会评审。

1、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经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初审后,报送省职改办复审,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的评委会评审。

2、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由省直各部门和各市职改办审查后,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3、申报晋升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分别由省直各部门及各县(市、区)职改办审查,对确定参评人员的评审材料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4、驻冀中直单位申报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按属地管理,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上一级人事(组织)部门出据委托评审函,送当地市职改办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持省部级人事(组织)部门的委托评审函,报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

5、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及驻冀中直单位按省职改办规定的时间、地点由人事职改部门派专人将申报晋升人员的评审材料一次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4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二、 审查

三、 审核

四、 复审

五、 办理

工作项目:参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限额以上项目建议书的初审

承办处室:外事处

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际字[2000]1号)

工作总时限:24个工作日。(不含报局长审批时间)

工作程序:

一、 受理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 项目单位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申请报告

2、 项目建议书

3、 配套资金落实证明

4、 还款资金落实证明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接收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并一次性告知要求补交的材料名称及其他要求。

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 审查标准:

1、 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公共财政范畴

2、 根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与相关单位联系核实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性质及金额,与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一致

本岗位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

1、负责分管世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工作,对符合审查标准的写出同意向项目单位批复世行贷款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报主管副处长。

2、做到认真审核、资金落实、手续齐全、情况清晰。

3、对不符合标准的申办材料及时退申办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工作时限:15个工作日。

三、 审核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处长:鲍冀宁

工作职责:

1、审核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

2、有异议,退审查人员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处长复审。

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

四、 复审

本岗责任人:牵头副处长:张国庆

工作职责:

1、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2、有异议,退主管副处长要求重新审核。

3、无异议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长审定。

工作时限:4个工作日

五、 办理

本岗责任人:张立新、董颖、孙世杰

工作职责:及时将我局的批复意见通知项目单位

工作时限:在接到主管局长批准件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办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第5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称所在地的区、县工商部门,是指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或者身份证明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区、县工商部门。申请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其所在地为相关证明上所载明的地址。

共有商标注册人申请著名商标时,应当由该商标的共有人书面委托一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共有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五条区、县工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期限内。

第十六条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未在申请受理截止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对申请材料予以补正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七条评审办公室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调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相关情况。

评审办公室认为申请材料需要补充说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评审办公室应当对调查核实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集中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投票采取两轮制。认定申请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意,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时,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评审。

第二十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及投票。

第二十一条对已经通过评审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评审办公室应当调查核实异议内容,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评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议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四章著名商标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包括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著名商标等。

第二十三条上海市著名商标标识由标准图形和标准色构成(见附件),不得随意变化。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规范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著名商标许可使用人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应当在核准变更后向市工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的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商标注册证明;

(三)变更商标注册事项的证明;

(四)著名商标认定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加盖公章;著名商标所有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加强著名商标管理工作;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依法予以查处: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超出认定范围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未对核准变更的商标注册事项申请备案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的;

(四)著名商标失效后,原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继续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字样和标识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自动失效: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已经丧失商标权的;

(二)著名商标所有人终止或者死亡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迁出本市或者《上海市居住证》失效的;

(四)著名商标有效期限届满的。

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指导、鼓励、支持著名商标所有人开展下列商标保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商标维权保护制度;

(二)规范商标许可使用行为;

(三)开展商标保护培训和教育;

(四)异地商标维权;

(五)其他商标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工商部门应当跟踪了解著名商标所有人的经营状况。

第三十条市工商部门应当每半年向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收集有关著名商标商品质量的信息,并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社会关注度高的著名商标商品进行质量跟踪调查。

第三十一条著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所指情形的,评审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查处记录、有关社会团体提供的消费者投诉记录等信息,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三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对是否撤销著名商标存在重大争议的,可以视情况设立不超过3个月的观察期,由评审办公室进行跟踪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评审委员审议。审议结果必须经出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表式由评审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7日。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申请著名商标申请著名商标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商标注册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商标使用人的,还须提交该商标使用许可的证明材料;

第6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xx〕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 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 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 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 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7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为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现就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直接办理制度

凡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属直接办理件。对直接办理件要及时输入直接办理件数据库,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

二、落实承诺办理和超时默认制度

需经责任单位审核或现场踏勘后办理的申请事项,属承诺件。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及时输入承诺件数据库,并出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承诺单》,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需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的申办事项,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审批的政策依据和理由,并出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返回件通知书》;服务对象对返回件有异议的,可持返回件通知书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业务科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限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窗口单位办理事项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同意,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建立联合办理首办责任制度

申请事项为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技改项目或需经3个以上责任单位审批的,均属联办件。对联办件,实行首办负责制,由责任单位受理,中心牵头组织联合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及时输办件数据库,并出具《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联办件通知书》送达服务对象。基建项目、房地产项目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发展和改革局;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城市公用事业联办件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局;外商投资企业的首办责任部门为市商务局;其他重大事项视具体情况,以该事项第一受理窗口部门为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单位受理后,应尽快通知各有关联办责任单位,并报中心业务科。首办责任单位经研究认为受理的事项属联办事项的,应及时向中心提出,由中心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召开联审会议审定,并在会议结束后做出联审决定。责任单位窗口必须根据联审决定的要求,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各自的审批事项。

四、开展申报办理工作

经审核,需要报上级单位审批的申请事项,均为申报件。责任单位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件后,应承诺上报时限并负责向上申报,同时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结。

五、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管理

中心设立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服务窗口,所有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均应进中心办理。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大厅场地使用、网上信息等服务,由责任窗口负责与中心协调并告知服务对象。招标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审批程序按本通知第一、二、三条的规定执行。

六、妥善处理其他事项

第8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一、凡申报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称者,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照执业范围和聘用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二、凡申报护理正高级职称者,与医、药、技系列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保持一致,必须具有护理专业本科学历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并按照聘用本专业岗位履职年限申报。

三、今年“专业知识、专业能力和专业案例分析”的考试考核工作,仍由各州、市卫生局或组建“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单位组织实施。“三专”考试考核的合格成绩须作为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的准入条件和推荐评审的重要条件之一。

四、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必须经“申报口腔内科学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推荐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推荐。为严格评审纪律,坚持以出席“高推委”的评委一次性有效投票结果为准,评审结果不复议,评委推荐同意票达2/3以上者(通过票数产生小数点的,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才可上报推荐评审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发表的著作、文章必须刊登在经国家管理部门正式许可出版的出版物上。

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职称不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履职考核表》,只须在评审表中由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

七、报送评审材料要求:

(一)个人及单位提交材料:

推荐评审表一式两份(16K纸双面打印或手写);

(二)个人提交材料:

1.学历证(含本专业起始学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称资格证及聘书各一份复印件;

2.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89号)要求,提供相应级别的外语、计算机合格证各一份复印件;

3.必须有加盖州、市卫生局人事部门,厅直各单位人事部门认可公章,在基层累计服务一年的证明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发表著作、文章、获奖证书各一份复印件;

5.其它相关证书;

第9篇:一事一议申报材料范文

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基层自办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纪委监察局审理室进行协助审理的工作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是指对辖市区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党、政组织立案查处的违纪、政纪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并形成审理报告文稿后,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新区纪工委、监察局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协助审核把关,并提出协助审理意见。

二、协助审理的工作原则。

1、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

3、基层案件审理小组的审理职责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审议程序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4、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案工作纪律。

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审理小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审理,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文稿,基层案件承办人按规定整理好案卷,将有关情况填入《协助审理申请表》,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署报送协审意见。

四、案件的协助审理,不得在电话中请示或答复。

五、提请协助审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提前告知上级审理部门,上级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时间并回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

六、协助审理案件应报送的材料。

(一)基层自查案件报送协助审理应具备下列材料:

1、有填写要素齐全的《协助审理申请表》;

2、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全部证据材料;

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

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7、调查报告;

8、权利告知和聘请助辩人告知的相关材料;

9、如果是实施助辩的案件,应报送助辩相关材料;如果是实施公开审理的案件,应报送公开审理的相关材料;

10、审理谈话笔录;

11、审理报告文稿。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还应具备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2、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不决定书的副本或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印的相关证据材料;

3、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材料。

七、受理协助审理案件后,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一人承办,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结。疑难、复杂案件,应指定二人承办,明确其中一人主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由承办人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申请延期办理表》报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期办理,并通知报送单位,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八、协助审理承办人在审核中发现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程序错误等直接影响定性、量纪问题时,形成书面材料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中止协助审理,通知报送单位补充调查或补办手续,再报上级审理部门协助审理。中止协助审理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协助审理期限内。

九、协助审理承办人审核结束后,提请集体审议,填写《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意见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程序、处理建议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

十、协助审理意见与基层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和依据,所提建议,仅供基层党政组织讨论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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