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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精选(九篇)

新预算法

第1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高校;财务预算管理

一、新预算法的新要求

2014年8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第十二届会议中的第十次会议上,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修正案正式通过投票表决,这部预算法修正案也被称作为“新预算法案”或“新预算法”,于2015年开始正式得以实施应用。这部法案的修订对高校财务预算提出了新的要求,突出了预算的完整性,强化了预算约束,加强了追踪问效,实施绩效与预算挂钩,加快推进预算公开,健全透明预算制度。与此同时,高校管理中财务预算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也受到新预算法的影响与推动。

二、高校的财务预算管理面对的挑战

(一)认识程度不够

在高校的财务工作中,计划财务处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财务部门,是从整体上来对高校的财务工作进行相应的管控。计划财务处不仅要编制与规划高校的财务预算报表与结算报表,还要帮助高校筹集资金,保证资金得以安全、合理的应用。与此同时,计划财务处还要负责高校内部的各项收费工作及助学贷款等项目的办理与监管。在高校计划财务处的所有工作中,财务预算管理是核心环节,但是很多高校的管理者及财务工作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单纯注重财务工作中的预算批复情况及预算数额,而不注重资金具体的流向与使用情况。此外,一些高校的财务人员在制定和执行预算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缺失,导致高校预算与部门预算之间出现较大偏差。高校目前的财务预算管理工作,主要依靠财务部门独立完成,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独立完成预算的相关编制、预算过程中的执行与控制、最终的预算评价分析等,这一系列过程都没有高校的其他职能部门参与进来。这样就会造成高校的财务预算管理没有实现公开、透明的开展,也缺少其他部门的监督。实际上,高校内部的预算执行者,就是高校的各个部门及教职员工,但是他们却根本不会参与到预算的管理过程中,导致预算的后续执行出现问题。同时,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导致预算编制过程中无法实现细化。

(二)管理落后、缺乏评价与考核

很多高校不重视预算编制,在其过程中没有将绩效评估工作纳入考量之中。这就导致很多高校的预算管理存在严重弊端,没有明确的报告制度,使高校的预算工作单纯停留在编制环节与后续的执行环节,没有向绩效考核及激励方向进行合理转变。如此一来,高校财务预算工作的预测、控制、考核、评价等功能都无法得到合理的应用。很多高校单纯进行资金投入,而不对资金进行相应的管理,缺少控制性,超支没有惩罚,节约没有奖励,造成各部门争夺资金,加剧了资金短缺的矛盾,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给高校预算绩效带来了不便。绩效评价的滞后也不利于落实归属各部门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不利于调动高校全体人员参与预算管理的积极性。

(三)预算编制存在偏差

当前,很多高校的预算编制流程都大致相同,即不同的部门将明年所需的财政支出进行上报,财务处在整理与初审之后将其上报给高校内部党委会,再由党委会进行最终审批。预算编制方法用的比较多的却是增量预算法,也就是说,财务部门会在上一年预算数目之上进行微调,没有考虑整体的预算基数是否合理,从而造成哪个部门上一年支出较多,下一年的预算就多,造成预算编制出现严重不合理。这样的财务预算,只是简单将新的预算与历年预算进行结合,导致财务预算工作与高校各部门发展出现严重脱节,也会造成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指导性与控制性。一般来说,高校的财务预算编制要从8月开始,但很多学校会拖到年底才进行,这样就会造成高校财务预算的编制缺少足够的时间,无法保证高校财务预算工作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很多高校的财务预算,一般4到5月份才会正式下达,有的甚至要拖到6月份以后,致使年初财务管理缺乏依据,处于没有财政预算指导的状态下,导致预算管理中的资金分配无法落实到实处,甚至造成当年的财务预算无法在当年完成。

三、新预算法对高校财务预算管理的影响

(一)有助于促进高校对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的管理者应当认识到,财务预算的管理工作不仅与高校的财务部门有关,更与高校的资源优化配置有紧密联系,管理者应当将财务预算管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行提升。高校的管理者可以成立预算编制工作委员会,管理者可以作为主管领导,可以让财务部门作为工作中心,同时让审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后勤部门、人事部门、教务部门等参与到委员会的工作中,共同参与高校的预算编制与管理工作。与此同时,预算编制工作委员会在具体工作中,应当以“由上至下、上下结合”为主要的工作原则。

(二)有助于促进高校预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精细化

新预算法案有明确规定,高校在预算工作中要做到细化,无论是预算草案的编制、相应的预算调整,还是最终的决算,都需要将其细化至功能类,做到一以贯之。财务工作者也应认识到,预算的细化工作是一项基础程度较强的工作,只有保证预算的细化程度,才能使预算工作变得更加具有约束力与严肃性,预算工作的意义才能真正得以体现。与此同时,新预算法案还要求各高校进行中期预算与长期预算的编制,使高校的年度预算具有强烈的目的性、系统性。这样,高校的预算管理工作才会具有连续性。

(三)有助于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

在新预算法案中,要求高校在财务工作中进行预算绩效评价,对具体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方向进行评价,这样,高校管理者与财务人员就会具有成本意识,也能认识到效益的重要性。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校就应当在财务工作及预算编制中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并辅以科学的分析方法。高校可以在完善的体系的指导下,对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两个环节进行合理的分析及评价,如果预算情况完成较好,财务人员会得到一定程度激励,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严重时高校还要对其进行追责。

(四)有助于财务信息透明化、公开化

第2篇:新预算法范文

亮点一:接受人民监督

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前提。收入是全口径的,不仅包括税收和收费,还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等;支出也要涵盖广义政府的所有活动;同时,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脱离人大监督。

亮点二:避免“过头税”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点是收支平衡,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

新《预算法》强调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有助于避免收“过头税”等行为,增强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亮点三:减少“跑部钱进”

新《预算法》重点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如强调要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国务院规定上下级政府应共同承担事项外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等,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预算。

亮点四:从源头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做出说明,并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预算法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亮点五:防范债务风险

目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虽总体可控,但大多数债务未纳入预算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方面做了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等问题。

第3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预算法》;改革;亮点

六、实现以“全口径预算”为突破口的预算管理 近年来,随着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取消了预算外资金,所有财政收支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监督。这一实践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体现了建立全口径预算的改革方向。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利一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1)政治领域:第一部门(政府机构)

行政部门。政府运行机制――“官本”

(2)利‘会领域:第三部门(公民社会)

事业部门。社会运行机制――“民本”

(3)经济领域:第二部门(市场经济)

企业部门。市场运行机制――“资本”

七、国库集中支付写进预算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不同支付类型,采用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的方法,支付到商品或货物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我国白2001年开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和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八、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凋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凋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财政为平衡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月的预算收入与支…往往是不同步的,月份之间、季度之间总是不平衡的,不是收大于支,就是支大于收。如果没有一定的周转金,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是难以想象的。各级财政为了平衡季节性收支,必须设置相应的预算周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预算周转金是指各级政府为调剂预算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而设置的周转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从本级政府预算的结余中设置和补充,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本级政府预算支…总额的4%。根据《预算法》的要求设置,不得随意减少。各级政府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用于预算执行中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预算周转金专门用于执行年度预算周转之用,不能安排支出。也就是说,预算周转金的余额,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预算周转金存入围库存款之中,不需要单独设置存款账户。

为了正确核算预算周转金的设置与使用情况,应设置“预算周转金”账户。该账户核算各级财政设置的用于平衡季节性预算收支差额周转使用的资金。预算周转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要求设置,并不得随意减少。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时,借记“预算结余”账户,贷记本账户。本账户借方一般无发生额。周转金动用时,仍直接减少国库存款,而不能借记“预算周转金”。若“国库存款”余额小于“预算周转金”,即表明“预算周转金”已经动用。

九、结转结余

与前几年行政、事业单位改革配套相适应,进一步明确了结转和结余的概念,由此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财政的基本性支出剩余的资金为结转资金,而对于项目支出的资金,则要进一步区分该项目是否完工,若完工该资金为结余资金,反之为项目标结转资金。

十、核算基础

第4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 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管理

新《预算法》实施已有两年,但仍存在许多问题。除了地区之间实施不平衡,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仍有较大差距。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新《预算法》对预算管理的要求,清醒认识到当前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新《预算法》才能得到全面有效实施,才能真正规范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才能提高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水平。

一、新《预算法》几大重要变化

新《预算法》对老预算法做出了许多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变化。

(1)新《预算法》第一章第三条新增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第四条新增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纳入预算。真正实现了全范围全口径预算。

(2)新《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跨年度预算平衡是对原预算法中单一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种改进。其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时跨年度余额衔接,规范超收的使用和欠收的弥补,弱化对收入的考核,加强对支出政策和支出预算的审查,硬化支出预算约束,更加突出财政宏观调控作用。

(3)新《预算法》规定,除部门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将本部门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要求全民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这是落实全面监督最有效的方式,最有力的防腐措施。

(4)新《预算法》明确提出了预算编制的绩效目标管理,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从法律层面做了硬性规定,这必将有力推进对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当然,对行政事业单位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二、现今我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预算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认为预算管理是当地人大、政府和财政部门的事情,而行政事业单位只是向财政部门要钱和花钱。因此,一般行政事业单位根本没有把预算管理当作一项任务,几乎所有单位的年度工作报告从来没有把预算管理当作一项工作内容对本部门提出要求。对预算工作就是简单的理解为向财政局申请经费,只是叫本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预算,致使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从上到下对财务工作不重视。

(二)编制方法不够科学

现在许多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预算基本上还在执行“上年预算±本年因素”,而没有按照“零基法”的要求编制。这样对上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合理或不合理因素都得不到借鉴。而且由于没有其他业务部门参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就得不到体现。现在有些单位的领导为了日子好过,尽量夸大经费所需;也有些单位领导好大喜功,为了某些项目尽快被上级部门批噬下恚在编制预算时不从实际出发,尽量压缩开支所需。一旦工程上马,就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追加预算,如果不能如愿,则留下一个“半拉子工程”。

(三)预算执行不规范,随意性大

按规定预算下达以后,各项费用开支应该按规定科目分期开支。但由于业务部门对预算编制的参与度不高,预算执行难免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一是经费开支与项目进度脱节。二是支出不均衡,该支付的钱不及时支付,到年底突击花钱,致使监督部门无法对经费开支实施即时监督。三是资金使用效益不高。

(四)绩效考核没有落到实处

绩效考核虽然已经开展多年,但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越到基层越流于形式。预算管理难以和单位工作成效真正挂钩,难以通过考核促进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建议

(一)必须高度重视预算编制,确保预算更加科学合理

要把预算编制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单位领导至少应该做到以下四点。

一要摸清家底。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作用,对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认真分析,对其合理成分应予保留,对不合理部分提出修改意见,以弥补上年度预算不到位影响事业发展的缺憾,同时也要堵住不合理开支的漏洞。特别对应收款和应付款要严格核实。

二要与时俱进。根据新《预算法》规定,各部门、单位都应在财政部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预算。通常财政部门的通知中除了明确收支科目、支出标准等要求外,会对增加或减少财政性收入和支出提出相应安排意见。各单位则应在该指导意见下,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的需要,本着合法性、准确性的原则编制预算,把预算编制得更加科学合理。

三要问计于民。“问政于民,问计于民”是我国各级政府实行民主管理的一大标志。各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也应问计于民,要克服过去编制预算只有少数领导过问,主要依赖财务部门的狭隘观念。在编制预算前一定要召开由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特别要听取本单位业务骨干的意见。

四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提。下级单位在编制预算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既不夸大实际所需,也不搞“钓鱼式”预算。

(二)充分发挥预算作用,不断完善预算执行机制

凡是收支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既是预算编制主体,也是预算执行主体。单位编制上报的预算如经财政部门批准下达,就应成为该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就应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所以必须有相应的工作机制予以保证。

首先,要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作用,细化预算。为了预算的科学有序执行,各单位财务人员拿到预算后应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支出科目,按功能、时段将预算分解到下属单位各科室,并及时公开,让全体工作人员心中有数,在预算执行中量入为出。同时,财务部门还应按科室建立内设账套,对各科室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分时段即时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其次,要优化预算执行,尽可能做到财尽其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购买物资和服务的时候应该进行询价,并要将询价记录作为申请办公经费的必备附件。通过询价过程货比三家,必定能购买到价廉物美的用品和服务。对大额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应严格按照新《预算法》和《采购法》的要求向社会公开采购。

第三,要监督常态化,对预算执行实行全程全员监督。目前的监督一般只是单位领导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部门的监督,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为了切实发挥财务监督作用,各单位要不断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让少数人监督变为全员监督。财务部门应该将财务报表及各项目开支情况在单位网站或者政务公开栏公示,让单位领导、财务人员等所有预算执行者成为被监督对象,同时也是监督者。实践证明,这样的全方位监督一定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确保预算的正常执行。

(三)严格绩效考核,促进新《预算法》的全面贯彻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历来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要真正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必须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自我评价不留死角

首先要有完整的评价体系,一级预算单位的评价不能掩盖或代替二级预算单位的自我评价。其次是自我评价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自我评价的资料应该以财务报表及年度决算表为依据。三要对从事自我评价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四要在单位公开自我评价的结果,接受全体工作人员的监督,尽可能减少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

2.绩效考核应名副其实

绩效考核重在考核。可一个考核主体要面对众多被考核单位,且时间紧迫,都要认真考核确实有一定难度。所以,若无科学的考核方法,绩效考核就难免会流于形式。科学的考核方法至少应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1)要处理好日常审查和年终考核的关系。预算执行有个特点,就是每个月底或季末各个单位会通过财务报表向财政部门书面蟾妫接受财务审查。到年终考核时,只要与平时审查情况相衔接,充分听取专管员的意见,只要将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对照平时的审查情况,对该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就可以有个基本评价。

(2)要处理好全面互查和重点抽查的关系。在年终考核时,单位的自我评价往往会多有溢美之词。所以上级考核部门必须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全面互查,特别是要突出重点,对机构及领导干部变动频繁、收支情况复杂、财务管理松弛的单位要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只有这样,才能通过考核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3)要处理好预算绩效考核和综合考核的关系。目前,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基本能反映一个单位工作的优劣。因此,预算绩效考核应该把综合考核结果作为一个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单位综合考核是差评,预算绩效考核也不应该得到好评。反之,如果一个单位综合考核优秀,而在预算绩效考核中发现有些不合规行为,则说明该单位的预算编制不太合理,在来年的预算中应该有所调整。

通过处理好这三个关系,绩效考核一定能反映单位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3.奖惩结合,务求实效

第5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高等学校;预算管理;影响浅析

一、预算管理职权更加明晰

新预算法明确了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从“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到“规范政府收支行为”,这是一个从“政府管钱袋子”到“管好政府的钱袋子”的重大转变。要求各级预算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明晰预算管理职权。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查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的调整方案。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调整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预算决算,特别是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提供咨询和建议。

学校财务处是负责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编制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及时提供学校年度综合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各学院负责编制本学院年度预算以及推进本学院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学院预算。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预算以及管理职能范围内的校级项目预算;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的执行。

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等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并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负责。

二、预算编制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新预算法不仅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而且将预算公开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要求“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此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高等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是学校事业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反映。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二级预算单位预算组成。所属二级预算单位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二级单位,包括学院、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等。学校预算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编制原则进行。

财务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布置预算编制任务。

各预算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本单位的部门下一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本单位预算决策机构审定。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教育部及省项目预算。各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将经本单位审定后的预算方案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对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核汇总,结合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

财务处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预算草案送交审计处,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由主管校领导报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咨询。学校财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讨论通过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各学院将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的学院预算以适当方式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并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预算公开有利于预算过程的社会监督。学校所有收支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有利于预防行政腐败。预算编制的细化、公开,对违反预算超标建设楼堂馆所的法律追责,有助于刹住政府“大手大脚”的风气、改掉年底突击花钱的“习惯”。

三、预算执行更具有权威性

新预算法要求预算支出要按功能分类编制,明确支出方向。同时,还要按照经济分类编制,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即围绕资金用途编制,详细列出钱用来做什么了,比如发工资、买公车或盖学校等。既有功能分类、又有经济分类,纵向、横向一对照,对资金的使用就更加清楚了。加强了公众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也能提高政府自身的“用钱意识”。

学校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和学校审批的校内预算方案,将校级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具体执行。

各预算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学校预算,及时、足额收取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承担上缴任务的单位应及时、足额上缴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认真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和均衡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保障全年预算任务完成。

学校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预算审批程序,不得随意增加预算支出或减少预算收入。

学校财务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会计核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定期对学校的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 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各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算经费不得随意调剂使用。

四、预算调整将更加规范

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支出必须以已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支出。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随意更改预算,违规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超收收入的情况,新预算法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的惩戒规定,并列出近20条具体的违法情形,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高等学校在遇到国家政策调整、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等其他不可预见客观因素,对预算的执行产生重大影响时,可按规定对学校预算进行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财务处汇总各预算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申请,结合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追加预算、调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变化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结余与结转资金的管理更加严格

新预算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上一年预算的结转资金,应当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高等学校应建立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项目资金实行“单项核定,单项考核,结余收回”的管理原则,连续两年未使用完毕形成的剩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安排。

建立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对于学院基本支出预算当年末如有结余,统一结转为学院发展基金,由各学院统筹安排。可用于学院学科发展、人才引进、平台建设及其他发展性支出。对于其他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当年末如有结余,收回到学校统筹安排。

六、预算监督审查力度更大

预算法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预算审查制度是否健全。修改后的预算法首次较系统地勾勒出预算审查的体系框架,对审查体系、审查主体与审查内容做出清晰规定,这无疑将大大强化预决算审查的力度。

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决算进行审计,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权在审查预算草案前提供相关意见……修改后的预算法根据预算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监督体系。这使得预算审查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推进。

学校财务处在预算支出执行过程中定期对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学校决策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改进工作。

第6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改进;法治政府

中图分类号:D922.2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3-000-01

一、原预算法修订的原因

(一)原预算法的制定

原预算法于1994年颁布,恰逢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符合当时我国实际,对规范政府预算管理、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力度、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原预算法存在的缺陷

一是预算范围规定不够完整。原预算法关于预算内资金的规定,不能适应全口径预算发展实践需要,不能全面反映政府财政资金运行的整体情况并进行有效的监督。二是预算执行规定缺乏规范性。原预算法对预算支出的执行缺乏严格的规范要求,随意对待预算支出,影响预算的法定性和严肃性。三是预算透明度不足。原预算法对预算公开没有进行规定,使预算何时公开、怎样公开等缺乏法律依据。四是预算监督规定笼统。原预算法没有详细规定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的程序、内容和方式等,不利于人大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利。

(三)原预算法修订的必要性

20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和公共财政体制的健全,原预算法逐渐显现出了不能适应改革新动向、经济新常态、财政新状况的问题。表现在预算内容涵盖面窄、预算编制不合理、预算执行不规范、预算监督缺位、预算活动不公开。调整修改原预算法亟待解决,使各种预算行为有法可依,使预算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阳光。因此,新预算法对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完善现代财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二、新预算法对若干重大问题的改进

(一)全口径预算体系形成

新预算法中规定了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四部分组成的预算体系。明确了四项预算部分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用全口径预算方式涵盖了预算外资金等内容,明确要求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纳入到预算之中,以符合现代预算完整性原则。为全口径预算体系改革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透明公开预算原则确立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新预算法在原有预算公开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预算公开的内容、程序、解释说明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上涵盖了财政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以及政府采购的公开,政府举借债务情况、“三公”经费情况说明等方面;在预算公开主体上,规定了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预算公开,部门负责本本部门预算的公开;预算公开的时限上,政府预算和部门的预算、决算均要在批准或批复后20天以内完成公开。

(三)地方债务管理加以规范

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改的重点也是广泛关注度最高的问题。新预算法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了地方发展实际、政府债务化解、以及债务风险防范等因素,确立了疏堵并用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绿灯”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措施来“设规则”。 限制性规定了举债主体、规模、用途、方式、管控五个方面,解决了地方债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长期遗留问题。促使地方政府在新预算法框架下将原有的“隐性”债务“显性化”。从而逐步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形成合理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人大和社会方面对地方债务的监督,也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提供了外部保障。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得到明确

新预算法明确了分税制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长期坚持的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通过对财政资源进行再分配,以“拆肥补瘦”的方式来弥补地区财力发展的差距。有利于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新预算法将确立了财政转移支付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为目的;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作为转移支付主体,专项转移支付为补充;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平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同时,又完善了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制度和退出机制。

(五)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加强

从外国经验上分析,审查预算是议会机关的最重要的职责。因此,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议会审批预算制度要建立起来。可使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衡,并保障公民基本的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在人大预算审批制度上,新预算法破旧立新,修改显著。增强了初审机构权力。政府预算初步方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等均由人大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初审。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领域。表现在预算安排是否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收支政策可行性评估,财政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科学性审查。加强社会公众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的重视,规定了县级及以下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财政预算草案前,要积极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倾听人民群众建议要求。

三、结语

修改完善法律,是为了匡正了立法的宗旨和法律的本质定位。新预算法转变了预算法过去“政府管理法”的形象,转换成了规范政府、管理政府的法。 新预算法推动了我国财政预算制度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强化了人大和社会监督,同时也对2014年6月中央专门对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和质量的提高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将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依法行政和这国家治理体系的科学化与法治化。

参考文献:

[1]孙磊.新预算法与我国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J].宏观经济研究,2015(02).

第7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 亮点 解读

中图分类号:D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0-0297-01

有“经济宪法”之称的《预算法》自1995年颁布实施后,历经三届人大,十年修法,迎来了“新生”,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预算法》秉承现代预算的理念,围绕建立现代预算制度,着力推进预算治理,引领预算改革,强化预算约束,对规范政府行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促进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新《预算法》的修法背景及历程

原《预算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对于规范预算管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的逐步建立,原《预算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预算法》的修订就成为近年来预算管理改革、推进现代预算制度建设、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

2004年《预算法》纳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修法规划,历时十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于2014年8月31日,终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新《预算法》的亮点

新《预算法》与原《预算法》相比,由七十九条修改为一百零一条,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总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九个方面的创新:

1.首次明确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完善全口径预决算体系

原《预算法》实施以来,预算改革不断深化,预算外资金已经取消,所以新《预算法》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4条第2款),“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第36条第2款);支出也要涵盖政府的所有活动,“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13条第2款),这实际上确立了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新《预算法》将审核预算重点由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收入预算从约束性向预期性转变。同时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第12条)。

3.透明预算首次入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新《预算法》将预决算公开首次写入法律,从公开内容、时间和主体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14、22、89条),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是修改的重要进步,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多年来,原《预算法》规定不列赤字,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多方融资,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脱离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新《预算法》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解决“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上作出了明确规定(第34、35、48、94条)。这规定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5.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实际执行中,财政转移支付存在专项设置过多、资金规模偏大、配套资金压力过大、下达不及时等问题。新《预算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范(第16、38条),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减少“跑部钱进”现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6.勤俭节约入法,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新《预算法》删除原法“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规定,统一为“勤俭节约”原则,并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及调整环节作出明确规定(第37、57、67、68、69、70、94条)。这些规定为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提供了法律保障。

7.首次较系统地细化审点,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新《预算法》在预决算草案细化、预决算批复、预决算及预算调整草案初步审查、预决算审点等诸多方面加以完善(第44、45、46、48、49、52、69、75、78、79、80、88条),明确了人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监督职能的同时,进一步细化了监督的内容和重点。

8.预算绩效首次入法,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新《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要求,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9.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针对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等3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且规定比较模糊的问题,新《预算法》重新梳理了违法违纪情形,将法律责任增加到5条25款(第92、93、94、95、96条),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吸收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预算管理实践的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融入了《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基本要求。它的施行必将给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的影响,必然会对实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第8篇:新预算法范文

关键词:新预算法;探讨;预算公开

在我国颁布新的预算法后,得到社会各界一致认可,本文通过原有预算法进行分析,总结了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同时也研究了新预算法在管理等各个方面取得的成就,结合实际,下面我们从几方面进行探讨。

一、预算法修改的必要性和及时性

在快速发展的经济建设中,原有的预算法已经不符合新的发展方向及要求,其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无法明确而又严格的按照预算衡量,不论是在编制、内容,还有执行规范与监督等方面,都存在不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伴着我国预算公开以及政府收支的分类,预算作为财务收入的核心,是国家依法治国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修改原有预算法是必要的,是一种规范性的行为,不但推动了其民主化进程,还加强了科学的管理认识,是法制社会的需要,也是提高国家全面发展的保障。同时,原有预算法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在预算原则上的欠缺、审批权限及内容不具体和编制的不标准、原则缺少不公开性等等。这些不足也决定了新预算法公布的及时性。

二、新预算法的重要改进及突破

1.完善政府预算体系,严控债务风险

预算管理制度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得到了发展,取消预算外资金,其所有财政收支都归入政府预算中来,并且在人大审查监督范围内。这种方法符合了实际和现代完整性的预算要求,也体现出建立健全的预算改革方向。所以,在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上做出了删除处理,并且有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与支出都要纳入预算。预算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进行了预算功能定位及编制原则,对其相互关系作出统一规范。现代财政的公开透明是建设阳光政府以及责任政府的根本需要。如今在推进预决算公开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成效。同时为扩大及巩固这一改革成效,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新预算法中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 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 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和管控等五个方面作出了相关限制性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把“隐性”债务摆到明面上来。在法律的要求上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其中借款、管理、还款等问题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规定在地方政府融资明确指向上有着积极的作用,通过这些规则建立起即合理、又规范的融资机制。大大的加强了人大和社会监督管理,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债务风险指数。

2.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为适应经济及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3.审查监督、追责机制更加务实

在新的预算法中对人大如何有效行使预算审查监督权作了比较具体而明确的规定。首先在预算草案的编制要求上做了细化,让人们可清晰明了的看懂预算。其次预算初步审查制度得以更加完善,还有就是在预算审查的重点内容上得以明确,也明确了预算调整审查的有关程序以及预算执行监督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法律相关责任部分,详细进行列举违法事项,同时针对不同的违法问题,给出“撤职、降级、开除”等非常明确的处理办法。通过上述内容的修订和确立,不但有利于人大审查监督的权利充分行使。还对违法行为给予具体追究措施。

结束语:

总之,新预算法在我国具有新的历史意义,其在预算的透明度、完整、以及规范等方面都得到了完善,同时加强了人大的监督,可以说是具有现代化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也要发现不足,并且及时加以改进修订,为我国发展做更大努力。

参考文献:

[1]黄前柏.《预算法》修订之难[J].新理财(政府理财).2014(04)

第9篇:新预算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定。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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