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党纪处分条例精选(九篇)

党纪处分条例

第1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或者,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在工作中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

(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

(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

(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

(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

(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审理、审判活动中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或者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

(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

(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

(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

(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

(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四十五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六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十四章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或者故意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影视书画或者其他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观看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观看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组织进行表演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的;

(二)诈骗公私财物的;

(三)抢夺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给予处分。

参加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或者在国(境)外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2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党纪处分的程序是什么?

第3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A、各级领导干部 B、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C、各级领导机关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____,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A、和宪法 B、宪法和法律 C、和宪法、法律

3、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____为依据,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恰当地予以处理。

A、调查报告 B、审理报告 C、事实

4、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___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

A、每两年一次 B、一届一次 C、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

5、党员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____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内 B、一年内 C、二年内

6、中国共产党的___,凡违的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A、各级组织和党员 B、各级组织 C、党员

7、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的人是__。

A、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B、领导班子分管组织的负责人

C、领导班子分管纪检工作的负责人

8、党员受到处分,其党内职务___。

A、可以撤销 B、自然撤销 C、必须撤销

9、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___处分。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10、党员一人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_。

A、分别处理 B、合并处理 C、加重处理

11、党员依法被劳动教养的______。

A、一律,但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B、必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但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C、应当给予处分,但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_____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处分。

A、相抵触 B、有偏差 C、相违背

13、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____。

A、批评教育 B、作出书面结论 C、经上级组织同意

14、党员受到处分,______内不得重新入党。

A、二年 B、三年 C、五年

1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_____。

A、受贿论 B、贪污论 C、侵占论

16、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___,给予党纪处分。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1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报销,依照__C__错误处理。

A、侵占 B、贪污 C、非法占有

1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____论。

A、贪污 B、受贿 C、非法所得

19、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20、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给予____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 C、

21、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____论。

A、贪污 B、受贿 C、非法所得

22、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的,____处分。

A、给予警告 B、从严 C、从重或加重

23、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____处理。

A、共同违纪 B、集体违纪 C、个人违纪

24、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___处分。

A、按其个人违纪所得数额 B、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

C、按其个人违纪所得数额加上共同违纪的总数额

25、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____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处分。

A、超计划生育 B、无计划怀孕 C、提前生育

26、_____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党员领导干部。

A、直接责任者 B、主要领导责任者 C、重要领导责任者

27、计算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主要计算____。

A、全部经济损失 B、间接经济损失 C、直接经济损失

28、《中国共

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______应当不定期与下级党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

A、各级党委负责人 B、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C、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

29、受到处分的党员在期间_____。

A、有选举权但没有被选举权 B、没有表决权但有被选举权

C、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0、对于违犯纪律的党员实施违纪行为所获的经济利益,应当______。

A、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B、罚没 C、没收

3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严重的,给予____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 C、

32、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将接受礼品集体私分的,以____论处。

A、私分国有资产 B、受贿 C、挪用

33、询问人对有关部门所作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_______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

A、只能以口头形式 B、只能以书面形式C、可以以书面形式匿名 D、可以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34、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属____。

A、投案自首 B、主动交代 C、如实交代

3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罚,都要按照____的原则作出决定。

A、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B、先开书记办公会议,再开常委会

C、领导班子研究,主要负责人最后拍板

36、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____。

A、改组 B、解散 C、集体免职

37、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____处分。

A、不能从轻 B、可以从轻 C、可以减轻

38、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___未还,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六个月 B、一年 C、三个月

39、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______。

A、只对会计给予党纪处分

B、只对分管财务的领导给予党纪处分

C、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要给予党纪处分

40、为谋取_____,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财物,是行贿行为。

A、利益 B、正当利益 C、不正当利益 D、个人利益

4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4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4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 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 D.

4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4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 处分。

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处分

C.给予或者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46、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或 D.

47、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何种违纪行为?

A.贪污 B.受贿 C.索贿 D.私分

48、为谋取 ,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是行贿行为。第九十条

A.利益 B.正当利益 C.不正当利益 D.个人利益

49、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 处分。

A.撤销党内职务 B.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 D.或者

50、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 C. D.或

51、个人借用公款超过 不还的, 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52、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

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 处分。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D.减轻

53、、,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或者故意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何种处分?

A. B. C.撤销党内职务 D.或

54、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严重警告 B. C.或者 D.警告

5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56、党员受到 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D.

57、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

A. B. C.严重警告 D.警告

58、党员受到处分,其党内职务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D、每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

5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 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 D、

第4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让我再次重温了党纪党规。其中,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等党内法规的要求具体化。通过认真阅读和学习,我理解到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就是要把党的纪律放在心上,表现在行动上。在这个强调利益最大化的时代,各种价值观冲击我们的思想。我们应当坚定政治站位,保持对党忠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不能心存侥幸,要做到不占一个小便宜,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牢记“两个务必”,保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也要以身作则,自我约束,做好表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将党的纪律看成是自我审视的镜子,积极进行自我反省和自我批评,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第5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党中央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严格遵照执行。在这里,我就学习和领会"两个条例"精神实质的情况,谈几点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体会到"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党从严治党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82年、执政54年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两个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它充分反映了全党意愿,集中了全党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66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

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学习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续,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800字(二)

按照学校党支部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学习《条例》,使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与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委和纪律处分方面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会保证我们党始终坚持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将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我们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在感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党章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六千六百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

第6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后,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认真学习了修订前后对照表,逐条逐句对比学习深刻领会新的条例。

一、要有高度正确的党性意识。重大原则问题要同中央保持一致,严重者开除党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新修订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要强化学习意识。在当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新常态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必须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要清醒看到搞好政治理论学习,是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拒腐防变意识的基础和前提。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入、系统地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牢记“入党为什么、在党干什么、为党做什么”不忘初心、对党忠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主动接受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坚定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坚定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不断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打牢思想基础,筑严思想防线,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切实做到勤政为民、廉洁从政。              

三、要强化敬畏意识。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敬”有“彬彬有礼”、“恭恭敬敬”、严肃、认真的意思,指做事严肃,免犯错误;“畏”指“担心、忧虑",指做事谨慎不懈怠。党员干部时刻要心存敬畏,因为人一旦没有敬畏之心,往往就会变得肆无忌惮、为所欲为。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生活中,面对所接触的人和事,面对规章制度、面对党纪国法,一定要心存敬畏。一是要讲政治。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讲政治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原则,这“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是全党服从中央。二是要讲规矩。规矩是人们应该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规矩在约定俗成中成型,逐渐融入到思维习惯之中,进而会转化为行为自觉。俗话说没得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大家都不讲规矩,自行其事,工作、生活就会乱套,效率必将低下,如果人人讲规矩,自觉按规矩办事,生活必然会一团和气,工作也会推进有力。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三是要讲纪律。要严守工作纪律,杜绝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电影、选淘宝等,杜绝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7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地认识到,新修订《条例》使我深刻在感受到,它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新修订《条例》,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新修订《条例》内的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学习我深切感受到,新修订《条例》是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中纪委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全面从严管党治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是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具体体现。

因此,我们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人民谋利益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平平淡淡做人。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系列路线、政策和方针,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努力为我们党的各项事业实现突破发展贡献力量。

最后,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全面贯彻纪律处分条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正确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做到不能腐;要时刻保持警惕性,加强对党内法规、身边的贪腐官员的实际实例的学习,做到不敢腐。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8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

《条例》第二条规定,“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专家解读】庄德水: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指导思想,体现了修订工作本身的与时俱进。《条例》的修订并非一劳永逸,必须根据时展和实践进程不断完善其内容。《条例》是党章的具体化,是最基本的党内法规制度,党的精神已经融入党的纪律体系。结合此次全部修订内容,可以看出,这一条款的修订是其他条款修订的总源头,是《条例》整体修订的逻辑起点和思想脉络。《条例》之所以需要修订,其关键就在于全党要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条例》修订的基础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回答了新的时代命题、提出了新的基本方略,《条例》修订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服务服从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并提供纪律保证。

“两个坚决维护”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条例》第二条增写“坚决维护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专家解读】庄德水: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把“两个坚决维护”写进《条例》,使其上升为党的政治纪律,体现了全党的共同意志,是加强党的建设、巩固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这样,一方面明确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表明纪律审查是“两个坚决维护”的重要“维护”力量;另一方面,无疑提高了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站位,拓展了纪律审查的工作视野,纪律审查不仅仅要盯明显的违纪行为,也要从政治高度监督检查与“两个坚决维护”不相符、与党员身份不相称、与党员形象相冲突的政治问题。这也就是说,要发挥纪律的严肃性,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纪律审查要讲政治,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思想上深刻认同核心、政治上坚决维护核心、组织上自觉服从核心、行动上坚定紧跟核心,更加自觉地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四个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条例》第三条增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专家解读】高波: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增强“四个意识”,是筑牢思想防线的重要基础,具有强基固本的重要作用。“四个意识”为纪律审查提供了新的工作思路,要求纪律审查必须始终聚焦“四个意识”,深入监督检查同“四个意识”不相符的违纪违规行为,为确保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供指引。除此之外,纪律审查工作也必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让纪律审查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一环。

突出监督执纪的“靶心”

《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强调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

【专家解读】高波:纪律建设是针对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既要关注“绝大多数”,又要管住“关键少数”,这是客观规律,也是科学方法。《条例》将“三类人”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充实进来,让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具有“靶心”,有利于精准审查重点对象、解决重点问题,提升监督执纪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强调要重点审查“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交织”问题,一方面说明,腐败问题的背后具有错综复杂的政治根源和经济根源,反腐败斗争任重道远,要坚定不移抓下去,不会变风转向;另一方面要求,监督执纪必须切中这些腐败问题的“命门”,强化纪律教育和执行,提升纪律的威慑力,为全体党员、干部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与此同时,《条例》这一规定对全体党员发出了强烈的信号,中央反腐败是动真格、硬碰硬的,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将纪律“笼子”越扎越紧。

【专家解读】庄德水: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将纪律建设向纵深推进的实践载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治本功能。“四种形态”坚持用纪律的尺子从严管党、从严治党,真正做到全方位、全覆盖,使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在其中。“四种形态”实质是纪律执行的具体化,不同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要求进行划分的,每一种形态都代表了不同的纪律层级,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又对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提出更高要求。通过此次修订,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围绕“六项纪律”和“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推动纪律审查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四种形态”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条例》第五条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容,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推动党纪国法“无缝衔接”

《条例》对党纪与国法的衔接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如第二十七条对党员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先该条款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改为“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第二十八条对党员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条例》中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进行合并,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在原《条例》第三十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则对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处分规定,旨在避免“带着党籍蹲监狱”的情形出现。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比修订前增加了“留置”的情形。

【专家解读】庄德水:纪法衔接条款的完善是本次修订一个亮点。这些修订进一步打通了党纪党规与监察法的联系,不但“放大”了党纪之严,也彰显了国法之威。修订内容充分吸收监察法的新精神和新提法,适应了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迫切需求,推动党内纪律建设与监察法的衔接,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的监督执纪与监察执法,避免出现工作空白或规则冲突,让纪律处分、政务处分、法律惩治有效衔接,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修订后,纪检监察机关依托合署办公的领导体制,通过内部工作程序设计和执纪、监察的流程完善,就能够形成线性工作链条,解决了之前纪法衔接不顺畅、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与此同时,这些内容修订更加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原则,对全体党员的行为约束和法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员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党规党纪追究。

从严处分凸显“越往后越严”的震慑作用

《条例》对一些违纪行为作出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如,第六十一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四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五条增写“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而修订前对此款的处分规定为“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增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专家解读】庄德水:越往后执纪越严,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重要标志,也是《条例》修订的重要特点。“从严”的“严”,既代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严”,要严格管党治党,要严格执行纪律,又代表了民心向背的“向”,要用纪律保证党的宗旨,不允许党员干部“揣着糊涂装明白”,更不能容忍“揣着明白装糊涂”。具体来看,“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一是重点提高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代价,对遵守政治纪律、落实“两个坚决维护”、树立“四个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二是重点突出群众纪律的重要性,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领域中,比如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脱贫、救灾救济等,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分;三是重点强调工作纪律的重要性,把纪律审查延伸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六个从重加重”的修订,把纪律的红线划得更为坚定、更为清晰。

严惩“七个有之”,净化政治生态

《条例》进一步落实了对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问题的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九条对在党内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二条对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五条对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七十六条对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五十、五十一条对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四十六、五十条对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等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专家解读】高波:在《条例》中进一步充实“七个有之”的处分条款,丰富了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内容,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实践针对性,对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每一名党员都应该对照这些基本要求,经常自查自省,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办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和规矩约束。“七个有之”究其本质是一个政治问题,其要害在于导致党内政治生态受到破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松弛。“七个有之”问题与纪律规范的其他问题直接相关,严厉惩治这些问题,能够为惩治其他违纪问题提供示范。修订后,“七个有之”问题有了更加明确的执纪依据,补足了纪律短板。在具体工作中,纪律审查要从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入手,紧盯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典型行为,重点关注“七个有之”问题,坚决防范各类政治风险。

严查新型违纪行为,让违纪者无空可钻

第9篇:党纪处分条例范文

一、律人律己,执纪守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8月27日印发,与原《条例》相比共新增11条,修改65条,融合2条。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将党的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给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干部划出了纪律警戒线、高压线。作为执纪者、监督者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想发挥纪律建设的利器作用,更好的维护党纪国法,真正营造一方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就必须要及时学懂学透《条例》,时刻铭记党和群众的重托与期盼,努力锻造自身党性,高标准、严要求约束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二、名师指点,收益良多

此次培训,师资力量强大,指导性高,众多知名教授专家,法学界精英翘楚为我们授课,如被誉为“中国立法学之父”的周旺生先生为我们进行了《国家监察法》的重点内容解读;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陈凯龙教授进行了《中国共产党发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原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刘春院长进行了《党的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解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和博士生导师施鹏鹏教授关于《证据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讲解;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王希鹏研究院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讲解等等。各位专家采用启发互动的教学方式,通过理论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高屋建瓴、深入浅出,既保证了学员积极的学习态度和旺盛的学习热情,同时又提高了理论知识储备,开阔了眼界,开拓了思路,得到了全体参训学员的一致称赞。

三、学以致用,融会贯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