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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

第1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称正元公司)自2010年4月起由原济宁市市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监管。魏某时任该监察大队大队长和污染控制科的负责人;石某时任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2011年5月起任科副科长),自2010年8月负责案件的查处并承担监察大队的工作;李某甲时任该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自2010年6月负责危险废物的监管及危险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2010年9月至2011年5月间,群众多次举报正元公司偷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魏某、石某作为省厅2010年第四季度重点案件的承办人,石某作为负责工作的人员,均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查处。期间,魏某作为部门负责人,石某、李某甲作为承办人,三人在办理该公司案件的过程中查处不力,并且在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后明知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恢复生产后也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该公司违法偷排危险废物的行为没有受到及时查处和制止。而且被告人魏某、石某二人明知该公司申报危险废物产生量为零的登记不实,未核实就上报,致使该公司偷运偷排危险废物的行为长期脱离省市重点监控,最终导致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共财产共计94万元的经济损失。2014年12月30日,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为由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判决要旨

一审中,三人均要求判处无罪:其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意见认为其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对此,一审法院判认为被告人魏某、李某明知该公司2011年第二季度申报危险废物为零吨与事实不符,仍上报省市环保部门。三被告人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间接导致了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且未认真履职行为与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一审判处魏、石、李三人犯环境监管失职罪,免予刑事处罚。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评析

“环境监管失职罪”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从魏某等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案例可以看出:本罪的相关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争议的。无论是本罪的主体范围是“身份说”还是“公务说”的研究,还是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否限于过失的研究,或是关于本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说”还是“复杂客体说”,亦或是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的分析研究都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也使得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入罪少,适用难的困境。有学者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作为归责的依据,要将所发生的结果归责于行为人,就要求行为人的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因果关系作为学界研究的一个重点问题,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对是否构成一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从各种环境监管失职案的判决来看,犯罪人否认其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来妄想逃脱罪责的情况十分普遍。比如本案中,李某及其辩护人意见认为其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要求判处无罪。

一、本罪因果关系的特点

在相关司法实践中,由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各种因素特别是被监管者的污染行为等的共同作用下导致的,并非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直接造成。比如在上述案例中,造成了两次重大污染事故、共计94万元的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不单是由于魏某等三人的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缘故,更是由于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违法偷排危险废物、谎报危险废物登记等违法行为,是两种行为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所以其因果关系相较于一般犯罪而言,具有其自己的特征:首先,认定本罪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对其所负有的环境监管职责的不履行。环境监管失职罪中行为人都是在负有的环境监管的职责下,应该作为而不作为,能作为而怠于作为,具体来说就是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最终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职责应当包括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受委托、委派职责。其次,从本案可以看出,在造成本罪危害结果产生的因果关系链条中,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往往只是其中之一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本罪的危害结果不一定是完全因为其犯罪主体的失职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环境监管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被监管人有机可乘违反相关规定,或被监管人违反相关规定却因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未得到制止而最终导致了本罪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分别行为最终引发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本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而是属于多因一果的关系。另外,本罪中监管者的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具有间接性的特点。本案中魏某等监管者的失职行为只起到间接引发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其直接原因是与失职行为有关的正元公司的排放危险废物行为,所以本罪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又具其间接性的特点。再者,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并不一定能引起本罪危害结果的发生,若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环境监管失职罪了,所以其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偶然性。综上所述,本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就在于其以特定职责为前提,并具有多因一果、间接性和偶然性,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认定环境监管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二、关于如何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争议

理论界对渎职罪的因果关系有着不同的认定模式,比如:必然、偶然因果关系理论认定模式,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认定模式,条件因果关系认定模式,客观归责理论认定模式,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定模式,近因说理论认定模式,监督过失理论认定模式等。鉴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值得借鉴:1.主张根据高度盖然性说来分析本罪的因果关系。有学者主张根据高度盖然性法则对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进行肯定性假言判断,即假设行为人在环境监督管理过程中尽职尽责的话,就十之八九不会产生财产减损或人员伤亡的危害结果,那么就应肯定行为人的失职行为与所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同时该学者反对进行必然性判断,即用否定性假言判断来进行反推论证是错误的。另外,对于假定即使当时环境监管人员认真履行了其职责仍旧无法避免危害结果产生的情况,也应根据行为人的失职行为是否制造或增加了法益侵害,来确定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同时反对行为人以即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也不能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为由主张其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很明显这不能成为行为人妄想逃脱刑罚的借口。2.主张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分析本罪的因果关系。持该观点的学者是在承认本罪属于监督过失犯罪的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分析。在该种情形下,本罪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被监管者的环境污染行为直接导致的,而不是由监管者的失职行为导致的。他们认为:“失职行为人不是直接对危害结果承担责任,而是对其引发的被监管人的污染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环境污染结果承担的是间接责任”。所以应该以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能否引发被监管人的污染行为为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即客观归责理论。如果环境监管失职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出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那么则认为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当被处以刑罚。3.主张运用条件因果关系说来分析本罪的因果关系。持该观点的学者是将环境监管失职罪作为过失渎职罪的一种来分析其因果关系的,主张用限定的条件说来合理、合法的认定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对“到底什么样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因’,适格的条件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标准”进行了具体探讨。主张认定为‘因’的条件应该具备客观性和必要的标准,这里的客观性指失职行为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必要性指环境监管人员如果没有失职行为,能够尽职尽责的话,危害结果就不会发生。而且是在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的前提条件下,行为人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只有符合了上述标准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4.主张以相当因果理论来分析本罪的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因果关系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某种行为在相当场合下能产生某种结果,即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里的“相当”是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是通例而非异常。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即使本罪的危害结果不是行为人的失职行为直接造成的,但是作为直接原因的环境污染行为是因为监管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的失职行为才引发或促进的,此种情况下,应该认定监管者的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因为如果环监管者能够履行或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的话,污染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或不那么容易发生的。即:“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行为通过被监管对象的污染行为,始终对危害结果发生作用。故我们仍然能够肯定失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相当性”。

三、如何认定本案的因果关系

在认定过程中,我们应当通过分析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学说,结合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具体案例对本罪的因果关系进行具体分析,以此来得出准确的认定结论。结合本案案例,作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和污染控制科的负责人魏某、负责工作的石某在多次接到污染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群众举报后均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认真查处。三人办案中查处不力,在对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后明知该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恢复生产后也未采取任何后续措施。在明知该公司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为零的情况下,没有核实就上报,致使该公司偷运偷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长期脱离省市重点监控。可以看出:首先,魏某、石某、李某三人均负有环境监管职责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其职责;其次,三人的失职行为使得被监管对象济宁正元化工有限公司继续违法污染环境;再者,该公司的污染行为导致了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给公共财产造成了共计94万元经济损失的危害结果;另外,如果魏某等三人认真履行其环境监管职责的话,十有八九就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不会发生这么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所以在本案中,认为其行为与本案事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应该不予支持。

作者:唐于琴 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6页.

[2]杨书文.过失型渎职罪中的因果关系研究[J].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第27页.

[3]高铭暄,马克昌.中国刑法解释(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页.

[4]周光权.结果假定发生与过失犯[J].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60页.

[5]彭凤莲.监督过失责任论[J].法学家,2004年第6期,第62页.

[6]杨楠,陈广计.渎职侵权职务犯罪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研究[J].载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24页.

第2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

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

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

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4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由作业者或者承包者负责组织对其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

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15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

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

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确定安全可靠的井控程序和防硫化氢措施。

打开油(气)层前,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确认井控和防硫化氢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保存安全生产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以及生产的全过程中,实施发证检验制度。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发证检验包括建造检验、生产过程中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二十六条 发证检验工作由作业者委托具有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实施审查、检验,并对审查、检验结果负责。

作业者选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海油安办对发证检验机构实施的设计审查程序、检验程序进行监督。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标准;

(二)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

(三)监督检查作业者和承包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负责作业者,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的承包者和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四)监督核查海洋石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安全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负责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

(六)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海洋石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知识,能胜任海洋石油安全检查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

第三十条 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依法对作业者和承包者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对作业者和承包者进行安全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

(三)遵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现场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四)保守作业者和承包者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期间,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免费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防护用品等工作条件。

第三十三条 承担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专业设备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和安全咨询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第四章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作业者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救援人员,或者与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并在实施作业前编制应急预案。

承包者在实施作业前应编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和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作业者和承包者的基本情况、危险特性、可利用的应急救援设备;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划分、通讯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处理、应急状态中止、后续恢复等处置程序;应急演习与训练。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作业内容、作业海区的环境条件、作业设施的类型、自救能力和可以获得的外部支援等因素,应能够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性事故和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并随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或者补充。

事故和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者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事故或者出现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时,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当发生应急预案中未规定的事件时,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当事人、现场人员、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各分部和海油安办根据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海油安办及其有关分部、有关部门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

第四十条 无人员伤亡事故、轻伤、重伤事故由作业者和承包者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代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作业者应当建立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事故统计年报应当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政府有关部门。

承包者在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故由作业者负责统计。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执行发证检验或者用非法手段获取检验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守护船,或者使用不满足有关规定要求的船舶做守护船,或者守护船未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制订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或者井控措施和防硫化氢措施不落实的。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行政处罚,由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实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石油,是指蕴藏在地下的、正在采出的和已经采出的原油和天然气。

(二)石油合同,是指中国石油企业与外国企业为合作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资源,依法订立的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合同。

(三)海洋石油开采活动,是指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海域内从事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储运、油田废弃及其有关的活动。

(四)海洋石油作业设施,是指用于海洋石油作业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物探船、铺管船、起重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设施。

(五)海洋石油生产设施,是指以开采海洋石油为目的的海上固定平台、单点系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海底管线、海上输油码头、滩海陆岸、人工岛和陆岸终端等海上和陆岸结构物。

(六)专业设备,是指海洋石油开采过程中使用的危险性较大或者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的设备,包括海上结构、采油设备、海上锅炉和压力容器、钻井和修井设备、起重和升降设备、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及控制系统、安全阀、救生设备、消防器材、钢丝绳等系物及被系物、电气仪表等。

第3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信中指出:“无数事例表明,企业不消灭事故,事故终归要毁灭企业,而且企业负责人也会付出沉重代价。” 从2013年发生在青岛的“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来看,事故之所以造成62人死亡、136人受伤,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首先,是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其次,下属企业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未督促指导潍坊输油处、青岛站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潍坊输油处对管道泄漏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缺乏演练,应急救援人员对自己的职责和应对措施不熟悉。第三,事故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置措施不当。对泄漏原油数量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进行研判,对事故风险评估出现严重错误,没有及时下达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未按要求及时全面报告泄漏量、泄漏油品等信息,存在漏报问题;现场处置人员没有对泄漏区域实施有效警戒和围挡;抢修现场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盲目动用非防爆设备进行作业。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2013年公布的几起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总结发现,每一起事故的扩大,都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有直接关系。

鉴于历次事故教训,新安法对企业履行应急救援主体责任做了新的规定:首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其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新安法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对于高危企业,新安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4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招聘岗位和数量

招聘石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窗口人员9名,田心街道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工作人员12名,合计21名,具体计划及岗位条件见《岗位计划表》(附件1)。

二、招聘原则和方法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招聘岗位职责

(一)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岗位职责

1、咨询:承担各类公共服务和行政审批事务的政策咨询、接待服务、结果查询,发放告知单,分析办理事项;做好热线电话接听工作,对电话咨询和群众投诉做好相关服务和记录。

2、事务办理:按事项流程规范地受理、办理事项;做好与网格办中心流转人员的交接工作;负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负责受理物料的存档。

3、发证收费:收取、发放各类事务办理中涉及的现金,开具发票;每天与财务人员做好现金交接,做到日清月结;发放各类卡证材料和事项办理结果物;负责对未当场办结的事务进行回复;

4、宣传政策。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宣传。

5、计算机系统维护。负责计算机运行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6、完成网格化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1、采集信息。做好网格内人口、房屋、车辆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掌握单位、企业、门店等信息。

2、巡视排查。开展日常巡查,全面掌握社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上报社会不稳定因素至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站。

3、便民服务。走访重点服务对象,为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提供便民服务。

4、宣传政策。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的宣传。

5、协调工作。区、街道网格化中心受理员需负责区、街道网格化中心信息受理协调处理等工作。

6、计算机系统维护。区、街道网格化中心计算机专员需负责计算机运行的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

7、完成网格化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招聘对象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报名需同时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报名条件

(1)以下条件需至少满足一条:本人为株洲市或株洲县户籍、直系亲属为株洲市户籍、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株洲有房屋、在株洲当地大学毕业未超过1年;

(2)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证明);

(3)遵纪守法,乐于奉献,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4)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5)年龄在20周岁至35周岁之间(1983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期间出生)。

(6)、能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办公软件的使用。

2.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工作人员报名条件

(1)本人为石峰区户籍,或者有直系亲属为石峰区户籍。

石峰区机关事业单位、各街道、社区在岗临聘人员任职1年以上者(2017年3月1日前入职),不受户籍限制。

(2)遵纪守法,乐于奉献,能吃苦耐劳,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体检合格,能履行招聘岗位职责。

(4)年龄在20周岁至45周岁之间(1973年3月1日至1998年3月1日期间出生)。

(5)具备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

(6)能熟练操作电脑,熟悉office办公软件的使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违反有关规定不适宜报考的。

(三)、石峰区现有的政务服务大厅临聘人员参加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报名,予以适当优先,具体优先措施见(五、招聘程序和步骤):

(四)以下人员群体报名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员,予以适当优先,具体优先措施见(五、招聘程序和步骤):

1.田心街道、社区下岗职工。

2.退役军人。

3.零就业家庭人员。

4.在石峰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工作1年以上者(2017年3月1日前入职)。

5.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人员。

五、招聘程序和步骤

主要包括公告、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具体程序和步骤如下:

(一)信息

1.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石峰(微信平台)、钻石人力资源公司网站等媒体招聘公告。

2.在石峰区各街道、社区、村张贴招聘公告,招聘信息。

(二)报名时间、地点及所需材料

1.公告时间:2018年3月7日

2.集中报名时间:2018年3月7日至3月17日,仅接受现场报名。

3.报名地点及联系人: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蓝盾景园二期19栋302)

刘经理15570706706

易主管15273319884/28261037

赵部长13762336832(微信同号)。

4.报名材料

(1)提前填写好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或直系亲属户口薄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供3张近期同底1寸免冠照片,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的学信网认证报告;

(3)企业下岗人员提供所在企业开具的报考证明或所在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退役士兵提供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就业失业)证,石峰区临聘人员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人员提供低保证。

报考人员提供的证书、资料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录诚信档案。报名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资格审查

由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资格审查,对报名人员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查:

1.毕业证书、年龄、户籍等方面审查。

2.体检审查(在录用名单确认后,同时进行体检)。

资格审查后,岗位招聘人数与该岗位报名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经请示石峰区网格化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符合报名条件者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告知领取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领取准考证,代领准考证者需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逾期未领准考证者视作自动放弃考试。

(四)考试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方式。

1.笔试

(1)笔试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内容包括时事政治、判断推理、阅读理解、应用文写作、电脑基础知识、公共管理基础知识和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上为准;

(3)优先群体,给予笔试成绩直接加分的优先,具体加分情况见加分分类表(附件3)。

2.面试

(1)笔试结束后进行面试,根据应聘同一岗位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招聘计划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2)面试为专业技能测试和岗位面谈。主要测试电脑实际操作,以及处理岗位职责内问题的能力;满分为100分,取平均分作为该应聘人员的面试成绩。面试评委小组在考生面试结束后当场评分、统分并宣布成绩。

(3)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笔试、面试、综合成绩均采用百分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处理。综合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的优先;笔试成绩相同的,以笔试客观题成绩高的优先。

(4)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关注石峰区政府门户网及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六、体检与考察

(一)根据应聘同一岗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岗位计划数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但综合成绩低于60分者不入围体检。体检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参照株洲钻石人力资源公司标准执行。

(二)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考察对象,用人单位将按照相关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按应聘同一岗位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

七、公示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选,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石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石峰(微信平台)公示7个工作日。

八、岗前培训与聘用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统一参加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期间用人单位将对拟聘用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行、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考核合格者,与株洲钻石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年(2年期满后,根据劳动者的现实表现情况与实际工作能力可选择续签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间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被聘用人员违反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九、待遇保障

(一)政务服务中心“一口式”受理、前台接待、后台流转员聘用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8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2500元/月,绩效工资1000元/月,合计3500元/月。

(二)街道、社区网格化管理员聘用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工资2400元/月;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2000元/月,绩效工资1000元/月,合计3000元/月。

(三)年终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工作人员(按网格化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评选),给予3000元/人/年的奖励。

(四)缴纳“五险一金”: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十、纪律监督

整个招聘工作将严格按照有关纪律规定,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和报考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招聘及监督电话

(一)咨询电话:赵经理13762336832。

易主管15273319884/28261037。

刘经理15570706706/(微信同号)。

(二)监督电话:22629957(监察局)。

(三)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7:30。

十二、附则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附件:

第5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文秘站()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20__年全市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安排意见》,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形成本意见。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注重培育“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鉴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规模大、项目多、分散,并结合我站实际情况,按照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体安排意见,实行“省级质量监督机构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管理、县级质量监督组织监督”的模式,由各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直接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承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职责。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质量监督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主要指标和检测频率,制定监督工作要点。

第五条县级“质量监督组织”(以下简称县站)履行项目监督职责,对辖区内全部县乡道路及通村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县站要参照市站对全市公路干线公路新改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式组织,制定农村公路质量监督计划,明确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及职责分工,明确质量监督制度、工作办法、要求和质量目标。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转情况,对农村公路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组织农村公路的质量鉴定并负责

工程竣(交)工的质量检测,定期向市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各县站每月将各项目建设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抄报市站,对所负责的监督项目实行档案化管理,并于监督期后,报监督项目的有关监督资料(质量检

测意见、质量检测报告、质量鉴定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于市站备案。

第七条市站要对各县站质量监督工作加强检查、指导,对全市农村公路质量进行巡查和动态管理,并结合县站的报告并定期向省站报告农村公路质量动态。

对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县道、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上的三级公路、独立大中桥(隧)、或投资超过600万元的项目),市站将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

并参加项目竣(交)工质量检测及质量鉴定工作。

A、对桥涵、隧道工程的主要原材料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情况至少巡察一次,对工程实体质量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B、对路面基层施工工艺、基层厚度、强度情况,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C、对路面主要材料(沥青、碎石)至少专项检查一次,对路面厚度情况至少专项检查一次;

D、参加路基工程的弯沉检测及路基、路面工程的检测及质量鉴定。

第九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为自发出质量监督通知始,至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监督通知和质量鉴定工作应简化程序,监督通知书和质量鉴定书形式参照市站对新改建工程样式制

定。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或交通规费投资的农村公路项目,质量监督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应本着人员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做到“重点突出、点面结合、不留死角”,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重点监控。

第九条县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应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费用,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以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公示,所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在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示工程项目名称、规模、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及举报

电话和通讯地址等。有关部门对质量举报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职责,对不作为或,造成工程事故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问题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监督工作要点)

一、路基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路基填筑必须使用合格材料,严禁使用垃圾、腐植土。路基填料内不得混有草皮、树根和超大粒径石块,确保填筑材料均匀。

2、路基填筑前,对土质材料必须做液塑限试验,确定土类和塑性指数,确定其填筑性能。对不同填料必须分别进行标准击实试验,确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密度。

3、路基填筑必须坚持全幅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严格控制含水量,根据压实工艺合理确定摊铺厚度,并逐层检查压实度,确保路基压实度和压实均匀性。

4、桥涵等构造物台后回填应使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砂砾石、碎石),按每层压实厚度不大于15cm分层回填碾压。

5、路基施工要确保上、下边坡稳定,设置适当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二、路面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外购原材料必须进行试验,质量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自采材料必须经试验验证,保证材料规格和质量符合标准。

2、基层、底基层施工时必须保证计量准确、拌合均匀,保证厚度,并在最佳含水量情况下进行碾压,使其达到最大密实度;有条件时基层施工提倡厂拌机铺,路拌法施工时必须保证拌和深度,不得留有夹层;基层完工后应及时养生,控制交通。

3、路面面层施工应突出强调强度、均匀性及耐久性的质量管理。采用砖、石或预制块件结构时,要加强底层、垫层质量控制;采用撒布法沥青表面处治时,应保证层间整洁、

粒料干净、沥青撒布均匀、初期养护到位;采用上拌下灌黑色路面结构时,要加强灌入层均匀性和拌合层密实性质量控制;采用沥青碎石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时,要严格按有关规范

加强质量控制;采用水泥路面结构时,应加强配合比、水泥用量、拌和、养生、切缝、灌缝的质量控制。路面面层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对交通的疏导与管制。

三、桥涵结构物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结构物的设置位置必须正确,各部尺寸必须准确,确保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有效。

2、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水泥、钢材、沥青、碎石、砂必须经过试验,不合格材料不得进场使用;严格禁止质量指标不稳定的企业生产的水泥、钢材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3、切实加强水泥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制备、运输、浇注的质量控制;混凝土制备必须以重量法计量,保证振捣、养生质量。

4、普通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平整度,支撑牢固不漏浆;钢筋直径、数量、间距,钢筋加工、焊接、使用焊条质量均应满足规范规定。预应力结构应严格按规

范控制质量。

5、防护工程的圬工砌体必须选用无风化、无水锈石料,强度及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砂浆拌制必须采用重量法计量,机械拌合;石料砌筑前应洒水冲洗干净,大面朝下,丁顺

面按规范合理搭配,砂浆饱满;临空面砌体应勾凹缝,勾缝应均匀美观;已完成砌体不得扰动,注意养生。

第十四条建设各方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一、工程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过程负责,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办法,明确质量责任人。

2、质量责任人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确定,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3、接受、配合质量监督检查,支持义务质量监督员的工作。统一协调施工中质量、安全、环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4、主动申请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并配合鉴定、验收工作。

二、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公路建设特点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责。

2、遵循因地制宜原则进行设计。根据当地实际,按照《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规定;一

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简易设计至少应具备路线纵断面图、路面结构图和构造物结构图。

3、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力求充分利用旧路资源,合理用地,避免大填大挖。应结合公路沿线的材料分布和地质状况,进行路面、结构物和防护排水的设计,增强晴雨通行能

力,保证农村公路合理使用年限。

4、农村公路建设的设计服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安排,设计单位和设计负责人应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服务。

三、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与质量责任

1、必须依据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

3、施工现场必须具有与施工工艺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设备。施工工艺必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4、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不具备建立工地实验室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

构或委托有资质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承担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满足质量控制和检测评定的需要。

四、监理组织及其质量责任

1、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推行社会监理制度的项目应依法实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按区域采取项目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也可由

市级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项监理组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组织情况应向属地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备案。

2、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应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和设备配备应满足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其监理人员和设备必须满足需要,监理人员必须持证或持农村公路

建设专项技术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

3、实行社会监理的项目,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

作须由监理单位自行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项目,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合同的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其所在地交通系统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给予积极支持。监理质

量控制与检查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准确。

4、监理要加强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旁站。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恪尽职守,确保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期限内负终身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时,由质量监

督机构调查,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依合同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第6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当日的庭审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将择日宣判。虽然是公开审理,但是旁听证只发给了被告家属以及极少数的相关人士,约有二三十人旁听。

2010年7月16日,大连保税区内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库输油管道爆炸,引发火灾和原油泄漏,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参见《财经》杂志2011年第12期“大连‘7・16’爆炸善后”)。

材料显示,在事故当中,一位现场作业人员受轻伤,另有一位现场作业人员失踪。而在灭火过程中,一位消防员牺牲,另有一名消防员身受重伤。此外,事故还造成原油泄漏6.3万吨,价值约1.5亿元,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损失价值7352万元,事故救援费用为8510万元,更大的经济损失来自于事后的处理,仅油污清除费用就超过11亿元。

2011年1月24日,国务院对在中石油公司大连市所属企业发生的“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四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作出批复,认定这四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其中,大连中石油2010年“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予29名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月17日,有14位被告因为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如果罪名成立将会面临三年到七年的刑期。14位被告中,九位来自两家工程承包公司――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辉盛达公司)。

往事已矣。唯一庆幸的是,毗邻事故发生地就是一大片原油储存罐区,当时的爆炸并未引发更为恶性的事故。但让人担心的是,在这场重大事故之后,中石油大连库区仍不时有事故发生。

祸起承包

今年4月17日披露的材料,详述了“7・16”事故发生的过程和原因。

2010年5月26日,中国石油旗下的中联油公司受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燃油)委托,采购15.3万吨委内瑞拉祖阿塔原油。由于该批次原油含硫量过高,7月8日,中燃油与天津辉盛达公司签订协议,由天津辉盛达公司提供脱硫化氢剂,上海祥诚公司负责加注作业。

7月15日,利比里亚籍宇宙宝石号油轮开始向大连港原油库泄油,当晚8点,上海祥诚公司人员开始加注脱硫化氢剂,天津辉盛达公司人员负责现场指导,由于输油管内压力高,加注软管多次出现超压鼓泡,连接处脱落,造成脱硫化氢剂泄漏,致使加注作业多次中断,导致部分脱硫化氢剂未能随油轮泄油均匀加入。

第二天下午,油轮停止泄油并开始清扫工作。上海祥诚公司和天津辉盛达公司的现场人员继续将剩余的约22.6吨脱硫化氢剂加入管道,当晚6点,完成了90吨脱硫化氢剂的添加。

就在脱硫剂添加完成两分钟之后,靠近脱硫剂加注点的输油管发生爆炸,爆炸导致灌区开关阀组损坏,使得大量原油泄漏并引发大火。

在经历了四个月的调查之后,国务院调查组认定,“7・16”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脱硫剂的违规加注,正是因为脱硫化氢剂在输油管道内发生强氧化反应才导致了输油管道发生爆炸。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造成“7・16”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上海祥诚公司违规承揽在原油灌区输油管道内加注具有强氧化性的脱硫化氢剂业务,在油轮停止泄油的情况下,未进行安全分析,继续加注脱硫化氢剂,造成局部富集,引起输油管道发生爆炸。此外,天津辉盛达公司违规生产具有强氧化性的脱硫化氢剂,未对使用风险进行安全分析,未制定安全作业的指导文件,并隐瞒脱硫化氢剂的危险特性。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最为重要的是,中国石油旗下中联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认真执行承包商施工作业安全审核制度。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除了两家承包公司的9名被告外,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以及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共有5名被告,其中,张永常、甄炜分别是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和班长,刘昌东是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的运行管理部经理;而唐军、沈,分别为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市场处的副处长和处长。

14位被告中,有6人已经被关押了21个月,其余8人已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书称,14位被告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引发了特别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上述被告的刑事责任。

如果上述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成立,他们将面临三年到七年的牢狱处罚。针对书的指控,14位被告中,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张永常和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员工甄炜作了无罪辩护,其余人也对指控的罪名提出了不同程度的异议。

书认定,作为大连石化分公司石油储运公司生产安全员的被告人张永常,“在除硫化氢作业中没有制定作业计划,未采取安全措施,未到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生产作业管理,未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没有履行安全员的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月17日,在法庭之上,张永常为自己辩护称,自己仅负责库区的安全,“制定作业计划”和“到作业现场进行指导生产作业管理”,不在他的职责范围。

而甄炜的辩护律师也说,书中所提的“未按规章制度进行落实,未制定安全作业计划,未采取安全措施”,这些是非常笼统的指责,并未明确违反了哪项、哪款规章制度。

对于中燃油市场处的唐军和沈,书认定,两人“没有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只了解天津辉盛达公司曾经做过脱硫化氢作业,就认为其具备作业能力,也没有将此次情况交由公司的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查,就向领导建议,让天津辉盛达公司来承揽此次作业,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违反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对此,两人均表示了异议,两人认为,直至“7・16”事故发生之前,中燃油没有规定,市场部报批承包商需要向公司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直到2011年3月,该公司才开始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加入了报批程序中。

唐军和沈还表示,他们所处的市场部是一个业务部门,在公司规定的报批流程中,业务部门只需要将服务协议合同报批法律部、财务部,以及领导即可。两人称,对于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核不在他们的职权之内。

上海祥诚公司戴小兵的辩护律师透露,在征得戴小兵的确认之后,对书指控的罪名不提异议,但上海祥诚公司方面的人员,对于“7・16”事故只有行为上的间接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庭适用缓刑。

赔偿尚未完结

随着国务院事故调查报告的公布,以及14位被告的庭审,备受关注的大连“7・16”事故调查、处罚渐次结束,只有部分渔民的海事赔偿尚待完结。

2011年5月,大连市政府下发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对于事故的海事赔偿,会议确定由大连市、区共同分担的方式,以当地区政府和管委会为渔业补偿的主体,补偿总额不超过8.76亿元。

大连市金州新区金石滩街道河咀村村长邵德善告诉《财经》记者,到目前为止,他们村还没有拿到海底底播(人工投放海产品种苗,待成熟之后再捕捞)部分的赔偿。

“现在大连市政府下文,由市政府和区政府共同出钱赔偿。现在我们街道范围内,浮筏养殖部分全部赔完,但是海底底播部分,我们与政府和中石油办谈索赔,价值相差太大,而法院那里一概对赔偿的不受理。”邵德善说,电话对面是无奈的声音。“现在,只能走一步看一步了。”

事故距今虽已两年有余,但是由于海参、夏夷贝、海胆等海产品,从投苗到收获需要五年,对于当地的海洋养殖产业而言,仍然需要数年时间才能算清、消化这一重大事故的影响。

邵德善认为,海底底播部分的损失究竟是多少很难计算,“我们金石滩河咀村,一年损失在5000万元左右,其他村会少很多,一是我们村承包的多,二是我们村距离事发地近,油污重。”

除了河咀村之外,大连新港邻近的其他村海底全部被国家征用。“7・16”事故发生两周之后,2010年8月4日,大连市海洋局以征代赔,河咀村不在征用范围之内。

海底底播损失仅为其中枝节而已,随着相关责任人被处罚、审判,这一重大事故的处理也进入尾声。这片美丽的海滨还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全恢复往昔的风采。

“7・16”事故发生之时,沿海一带污染严重,岸边沙滩礁石尽成墨色。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事故发生地附近各村接到任务,组织当地渔民参与海上清油,每天每船补贴2500元,22日以后每桶补贴300元。事故发生两周之后,大连市政府宣布清油结束,水质达标。材料显示,最终的油污清除费用总计达11.68亿元。

第7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单位、各企业:

2020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近期作出的“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通安委〔2020〕5号)要求,结合青峪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学论述、抓清单、抓整治为主要任务,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镇安全生产奠定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

1、学习宣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实施方案

(一)深入系统宣传贯彻

1.每年组织开展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讲活动。组织开展宣讲,培育和发掘一批宣讲典型,分层分级建设一支兼职宣讲队伍。将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讲活动,有机融入到全镇理论宣讲“一镇一品”工作,打通“最后一公里”。

2.充分利用《农民夜校》讲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行”活动,广泛开展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贯彻。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活动。

3.各类消防、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科普要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宣传,作为主要任务,在事故灾害防范技术的同时,灵活生动地宣讲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院户)、广场、农村服务场所设置专题展板,以多种方式开展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积极推进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提高宣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覆盖面。

(二)集中开展学习教育

1.村(居)、各部门要安排专题学习。邀请专家学者讲学,帮助广大干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升能力。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观看事故警示片,加强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理解,树牢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2.开展专题培训,把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列入各种会议及干部的培训内容。有计划开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干部轮训,强化监管干部的担当履职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负责。

3.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对村(居)、各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全员培训中,树牢企业负责人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守住安全生产的红线。

(三)组织播放中央制作的电视专题片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播放“生命重于泰山——学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各辖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观看电视专题片、学习宣贯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情况进行广泛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学习宣贯的浓厚氛围,让广大干部职工和企业从业人员深入了解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掌握安全发展、严守底线、强化责任、依法治理、改革创新、夯实基础、严抓落实等重要内容,以增强对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

(四)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落实《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各级党委(党组)贯彻实施要求,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跨越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以铁的制度、铁的纪律、铁的手腕,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2.全面落实行业管理“三个必须”原则。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三个必须”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指导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盲区漏洞。落实安全监督检查责任。健全各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

3.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落实安全诚信、安全承诺、专家服务、举报奖励和舆论监督等措施,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岗在位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4.加强安全生产巡查督查考核。实现对村(居)、企业安全生产巡查全覆盖,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单位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组织重要时段安全生产督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将考评考核结果与被考评考核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年度考核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五)有效防范安全风险

1.强化安全风险防控。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坚持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坚决取缔不安全的生产设备。

2.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创新方式,加强监管,采取明查暗访等传统手段,分行业分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突出开展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天然气(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分类分级管控风险,超前治理重大灾害,切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加强交通、桥梁、涵洞、渡改桥、漫水坝、电力、油气、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设施安全风险防控,强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措施落实。

3.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坚持深化改革,健全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范机制。

(六)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

1.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各村(居)、企业要统筹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建设,加大相关保障力度,重点充实安全监管人员。

2.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安全监管人才培养,组织开展大培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

2、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题

(一)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各岗位、各工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各工种安全职责和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让每个员工都明白自己的安全责任。

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企业要建立健全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变化,及时更新,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应该“怎么干”。企业要全面深入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一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登记造册;一次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并上线运行;一次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对标梳理并补充完善;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次彻底的反“三违”集中行动),深入查找在规章制度、风险管控、隐患排查、职业卫生、安全培训、高危作业审批、外委作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登记造册,提出整改计划。

3.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坚决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十个一次”工作,即:每个月至少带队全面检查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讲评会;每季度至少主持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至少给员工上一次安全生产辅导课;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动员会、向职代会做一次安全生产工作述职、组织签订一次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员工承诺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竞赛、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各辖区主要负责人应对全面落实“十个一次”措施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根据实际落实好“十个一次”的相关措施。

4.落实安全投入责任。在安全培训教育、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重大灾害超前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等方面,企业要确保资金投入。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艺、装备力度,及时更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责险;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责险。

5.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依法依规持证上岗。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企业生产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纳入企业三级培训的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时及工作衔接点进行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实行培训人员责任追究制,未按规定培训且因此导致员工“三违”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凡未达到培训要求安排上岗作业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严格落实以师带徒制度,新入职员工应经过实操培训、车间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能进入生产岗位,确保新招员工安全作业。企业要创新改进安全教育方式方法,设立“安全日”、“小喇叭、小讲台、小展台”等,通过书面资料、音频资料、视频资料等各种形式,向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警惕安全生产风险。

6.落实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企业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如实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企业要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7.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企业要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要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设置除尘、排毒、降噪、通风等防护设施。要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1.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企业要根据人员、设备、环境和管理等因素的变化,持续改进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没有达到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要求的,一律不得生产经营建设。

2.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安全生产风险程度等情况,制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管理层要全力支持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推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持续提升安全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3.规范承包租赁经营行为。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要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企业要将项目发包或场所出租的安全风险,列入企业统一分级分类辨识,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管理台账档案,制定管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4.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督促企业深入开展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在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引领、警示、教育和规范作用。企业要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领导,全面规划、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主题宣传教育,促进员工自觉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宣传阵地向一线班组和工作现场延伸,利用岗前培训、班前班后会,引导员工在工作中学习安全知识、在实践中运用安全技能,逐步形成安全制度与安全文化、安全知识与安全技能融为一体的宣传教育新格局,让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发展的传承载体。

(三)强化企业安全风险管控

1.落实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责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和全体员工,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尤其是高危设备、物品、场所的安全风险,做到风险辨识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要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科学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实现“一企一清单”。

2.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企业要根据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管控责任清单,制定具体的管控措施,加强动态分级管理,逐一落实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的管控责任,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要针对高危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等重点环节,高度关注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3.落实安全风险警示报告责任。村居、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风险管控和报告流程,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的要求,企业要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注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别和后果、控制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确保每名员工都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措施。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4.落实隐患排查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通报、报告等重点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鼓励企业开展“查身边隐患,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的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有关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要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企业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报告、监控、治理、销账的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四)强化安全生产监督引导

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执法,健全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要建立重点监督和一般监督检查机构,重点监督检查由镇实行全覆盖检查,一般监督检查由村采取不定期方式检查。要突出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为100%,形成对违法违规震慑高压态势,督促企业夯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未按规定报告风险和隐患,未落实企业安全承诺制度、开展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既要严格执法检查,又要避免简单化、“一刀切”,更不能一走了之。

2.督促企业如实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企业要落实《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与检查暂行办法》要求,围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按照辖区和分类分级监管原则,如实报告主体责任履职情况。各辖区要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制度;要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履职报告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报送总结情况。对拒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3.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员工安全生产双向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承诺书应依据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公布在职工易见常见的地方,接受员工工群众监督。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员工岗位职责分别进行明确,经员工签字后留档备查,作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主体责任、管理体系、安全投入、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各村(居)、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一是企业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依据不同情形分别纳入国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开展联合惩戒,对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动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3、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

(一)广泛开展学习提高思想认识

各村(居)、部门和企业(单位)要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讲话,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本企业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组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宣传、贯彻全覆盖,推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本《实施方案》宣传贯彻落实到位。

(二)提升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1.严格高风险项目准入条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科学审慎引进项目。各辖区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

2.深入开展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督促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在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要依法上报并由有关监管部门实施督办,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实现规范达标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依法淘汰一批。

3.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安全管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危险化学品等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严格行业准入,严禁未经许可擅自开展经营性运输。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防撞报警系统相关标准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部门联合专项排查以及排查其他行业部门涉及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组织全面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排查,重点整治企业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2020年12月底。

(三)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全面排查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禁止在安全防护距离内布局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企业要保持足够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严禁超设计量储存,并尽可能减少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

2.进一步提升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控制水平。继续推进“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危险工艺自动化控制、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安全仪表系统的建设完善,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3.严格特殊作业活动安全管控。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四川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检维修作业指南(试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作业管理制度,企业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重点设备设施开展检维修,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停车、检维修作业实行报备制度。对涉及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及有毒有害气体的受限空间作业应派专人至现场进行安全条件确认。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违规检维修及特殊作业。

4.严格落实承包商管理制度。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对所有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核实承包商资质范围,严禁无资质、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现象发生。企业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要依法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同时应针对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特点要求,落实承包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企业要将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窒息、触电、坠落、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等方面的风险辨识、管控和应急措施与承包商进行安全交底。承包商要制定施工方案,明确作业组织、方案、安全风险和应急措施。企业要组织工程、技术、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企业与承包商双方要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必须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涉及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要求。作业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作业范围和内容。企业要加大对承包商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同时,企业要加强物料供应环节管理,严把检验检测关,做到批批必检、车车必检、样样必检,从物料源头上管控好风险。

5.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条件。严格核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门店安全条件,督促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和经营、非法违法买卖、燃放、运输和储存行为。2020年11月底。

(四)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集中开展一次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事故教训警示教育,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开展至少一次考核,考核和补考均不合格的,不得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再次培训。2021年3月底。

(五)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1.严格精准监管执法。制定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企业执法计划,进一步加大对重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强化事故责任追究,经事故调查明确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及时依法追责。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企业安全技术和管理团队,必须做出安全承诺并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实行“一报告、双签字”制度,不按规定作出安全承诺和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及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或安全承诺和报告失实的,要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对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到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的有关规定。

2.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2020年12月,结合本地烟花爆竹行业特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使用行为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为;全面整治违规违章问题,特别是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的执法检查;对发生过事故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对同类问题反复出现的依法从重处罚,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发现的问题企业,要认真甄别其行业属性和风险,逐一明确并落实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队伍监管能力。根据本地危险化学品企业数量、规模等情况,配齐配强满足实际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

2.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加强应急救援装备配备,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训演练,指导企业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一)开展重点方面整治,集中解决突出风险隐患

1.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一是单位和农村住宅按标准划线管理。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消防通道的设置要求及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各辖区制定并通过各类途径公告,明确消防通道标线标志设置单位和农村住宅的范围及标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督促指导公共建筑以及新建住宅的管理使用单位,按标准对消防通道逐一划线、标名、立牌,实行标识化管理,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二是老旧街、农村住宅实行“一户一策”治理。各辖区进行摸排梳理,结合老旧房屋建成年代、建筑高度、周边环境、道路管网等方面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结合辖区打通消防“生命通道”。2020年12月,各村(居)、镇级单位等部门制定实施消防通道治理方案,逐个住宅片区建立档案,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时限。2021年10月,全部对老旧街、农村住宅完成消防通道治理。三是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管理。派出所、村建、市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治理。消防救援机构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2.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严格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探索建立并推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承诺制度及高层建筑“楼长”制度;二是采取管理使用单位自查或聘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方式全面排查测试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指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建立维护保养制度,鼓励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维保工作,逐栋解决消火栓无水以及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问题;三是管理使用单位全面自查高层建筑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等问题,逐项登记整改修复;四是每栋高层公共建筑和每个高层住宅小区依托社区网格员、保安人员、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建立一支消防队伍,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开展实战演练。2021年2月前,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建筑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高层建筑存在消防设施瘫痪等严重问题;2021年3月,排查登记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消防供水不足、压力不够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3.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明确和落实使用单位、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二是涉及人防工程的,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三是全面排查测试地下空间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四是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问题进行清理,确保畅通;五是依法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使用液化石油气等行为;六是按规定拆除可燃易燃装修材料。2020年,全面排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制定消防安全三年整治计划,重点督办整改一批严重问题;2021年,排查登记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建立完善消防管理机制。

4.开展商业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对照标准组织开展检查,明确各管理部门、各类店铺、岗位员工消防安全要求任务,;二是实行消防设施、餐饮场所、重点部位每季度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组织整改检查评估发现的问题;每半年组织消防演练。2021年达标率达到80%以上。2022年达标率实现100%。

5.开展“九小”场所及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综合整治。一是抓好“九小”场所突出风险治理。组织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综治网格员和专兼职消防队员等基层力量,开展自主登记并自查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约谈警示、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并通过落实合用场所“4+1”、沿街店面“3+1”等物防技防举措,逐一督促整改到位;对问题突出的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2020年9月底前,以街道为单元,全部排查完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021年底,“九小”场所突出隐患有效整治。2022年,建立有效的“九小”场所消防安全监管机制。二是抓好老旧房、社区突出风险治理。针对老旧房、农村接合部等突出风险,组织升级改造消防设施,推动落实基层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二)推进重点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教育、民政、文广(含文物)、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部门,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健全与消防救援机构分析评估、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开展行业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和达标创建活动。消防救援机构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加强工作检查协调,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020年10月,组织对学校及幼儿园、服务机构、文化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医疗卫生机构、文物建筑等行业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列出隐患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及时消除火灾隐患;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50%的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2年,行业单位突出火灾隐患基本整改完毕,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自主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三)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

1.加强消防点建设。2020年,组建镇、村、居、单位专职队12个;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镇村消防救援体系。

2.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加强镇、村、居、单位消防队伍建设。将各类消防力量纳入镇统一调度指挥,建立完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四联”机制。

3.加强消防装备建设。对标“全灾种、大应急”的任务需要,坚持快补短板、优化结构的原则。到2022年,基本形成与应急救援任务相适应,与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能力相匹配的装备体系。

4.推进乡村公共消防基础建设。依托乡村振兴实施,将乡村消防工作纳入总体规划统筹管理,研究完善乡村消防专项规划,同步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针对不同辖区建筑特点、生活习惯,配置适合乡村地区使用的消防器材装备,逐步解决乡村电气线路老化、敷设不规范等问题,明确乡村消防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做到“建管一体”。2022年,乡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5.加大乡村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加强对镇、村、居、单位的管理,集中治理消防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设施不足、消防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并结合脱贫攻坚,危旧房改造、易地搬迁、安全饮水、道路硬化、乡村振兴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持续深化消防安全扶贫工作,加强乡村地区“老幼病残”和建档立卡贫困户等特殊人群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

5、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进一步健全道路运输安全责任体系

1.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镇交管部门要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有关法律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落实车辆安全技术维护、驾驶人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和动态监控等关键制度。要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到位,一律从严查处,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2.构建共建共治体系。镇交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整合部门行业资源,凝聚交通治理合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常态化、制度化。镇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强化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建立健全重点车辆、运输企业监管系统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消除隐患漏洞。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保险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运输安全治理,建立健全道路运输领域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3.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要综合运用信用中国、信用交通、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载体,加快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加强村道路客(货)运输经营行为信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4.完善事故调查制度。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和监察部门要严肃事故调查,加强事故原因调查分析,督促整改隐患、堵塞漏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理责任。要深化事故调查报告联合审核和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工作,推动辖区、相关部门、行业落实整改。依法依规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清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要推动一般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1至2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要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涉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责任,倒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执行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事故结案一年内,负责事故调查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评估,对履职尽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责任。

5.构建快速救援救治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民政财政、社保等部门要完善道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降低生态环境损害,科学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落实道路清障救援保障措施,降低“二次事故”风险。要建立健全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四位一体”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事故应急协调,完善救援救治保障,减少事故伤员致死致残。

(二)进一步加强客货车安全源头整治

严格客货车生产销售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客货车产品生产准入、一致性监管,严禁擅自改装机动车违法行为。要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制度,对客货运输车辆产品与国家标准、公告不符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提升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素质

1.完善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制度。交通运输、公安、人社、应急管理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构建道路运输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标准、职业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从业管理、国际互认制度等职业制度体系。要全面实施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制度。

2.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培训考试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机动车培训,落实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要求,在驾驶培训考试中增加防范隧道事故和二次事故、应急处置、急救实训等内容,提高驾驶人职业素质能力。要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制定机动车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实行严重交通事故驾驶人培训质量、考试发证责任倒查制度。

3.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关。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信息共享机制。村居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安全管理,严厉查处不符合条件车辆和人员的非法经营行为。

4.加大宣传曝光力度。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两客一危一货”、校车等重点车辆驾驶人的常态化培训教育,利用典型事故案例,加强运输从业人员警示教育,严格落实违法记分满分驾驶人再教育与培训考试。要加强客运车辆规范使用安全带、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宣传提示。要持续曝光“高危风险企业”“突出违法车辆”“典型事故案例”“终生禁驾人员”。

(四)进一步加大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清理力度

1.健全安全隐患治理机制。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防控制度,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动态监管。要深入推进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施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要督促客运企业严格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运输企业实施挂牌督办,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监管。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村道路旅客运输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班车通行条件联合审核机制。引导农村客运经营者更新乡村公路营运客车推荐车型,引导农民群众乘坐合规客运车辆。要推动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提升动态管理水平。要加强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车安全监管,禁止使用有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农业农村、公安部门要清理整治农村地区变型拖拉机,严格加强日常监管。

(五)进一步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1.严查突出交通违法。公安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组织开展针对性整治,加大执法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客货运输车辆“三超一疲劳”等突出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动态监管责任。交通运输、公安要督促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提升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

3.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全面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要完善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对乘客举报的、相关部门抄送的、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营运行为,一查到底、从重处理。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吊销其执照;对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营运车辆,公安部门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

(六)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1.全面排查道路安全风险。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2020年12月基本完成乡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要加大青蔡路漫水桥改造实施力度,2021年底改造完成青蔡路2处漫水桥。力争2022年后,实现全镇年度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数量与新产生的农村公路危桥总量保持动态平衡。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快临水临崖、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和危桥改造整治,深入开展干线公路灾害防治。要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交管部门要加强桥梁、涵洞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2.强化道路应急保障。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要推进公路和农村道路,全面提升冰雪天气铲雪除冰能力。

3.推进农村道路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根据镇道、村道设计标准科学设置限载标志。要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对支路上主路上坡路段进行治理。治办、村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持续清理整治集镇、村庄违规行为。

6、交通运输(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及《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厘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边界,制定并公布安全生产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严防失控漏管,细化履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安全监管。2020年10月底。

2.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XX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的要求,统筹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经费提取及使用,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技术能力培训,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补齐安全生产能力短板。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1.深化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加强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人民政府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进一步摸排行业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防控责任、监测监控、防范措施、应急处置5个清单,确保底数摸排到位,责任分工到位,防控措施落实到位。2020年11月。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按照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强力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实行清单化管理,备案备查,做好跟踪督促指导,真正做到一抓到底、见底清零。指导督促企业建立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实施动态全程监控。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

3.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分析查找各领域近三年来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以案示警,制定切实有效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落实。及时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推动交通运输与渔业安全生产的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

(三)开展重点领域专业化治理

1.深化公路沿线(包括村道路)环境安全专项治理。一是公路沿线飘浮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建筑、彩钢板、简易棚屋、遮盖物、防尘网、塑料薄膜、广告幕布等飘浮物和倾倒、断枝后影响公路设备设施的树木,防止在大风天气下被刮起后侵入公路限界。二是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整治。依法查处影响公路环境安全的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公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砂、挖沟、修筑道路、采石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四)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1.强化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整治。一是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重点整治公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二是违规超员超载、超范围经营等突出问题。

2.开展邮政涉恐涉爆专项治理。一是持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寄递安全管理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采取明查暗访、视频监控、留存验视卡、推广应用智能安检设备等措施提升收寄验视、实名收寄和过机安检实效,加强收寄验视标识、安全检查标识规范管理,坚决防止易燃易爆物等禁寄物品流入寄递渠道。二是突出重点地区整治。因地制宜强化分类指导,对寄往党政机关、重点部位、重大活动举办地的邮件快件进行重点检查,鼓励地方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企业等方式开展集中安检。三是突出薄弱环节整治。对航空和高铁邮件快件,以及国际和港澳台邮件快件进行全面防控安检。加强寄递安全公共宣传,强化邮政快递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用户依法用邮、安全用邮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夹带、谎报、瞒报、匿报涉恐涉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四是深入开展违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整治,对危险化学品寄递实施“零容忍”,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3.强化安全生产宣传与警示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防护意识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安全文化建设。制作和发放交通运输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录,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不断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

7、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1.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履约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

2.施工单位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制度,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标准化示范工程。

3.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依法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勘察文件必须准确、可靠,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标准规范及设计深度要求,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注明,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杜绝因设计及措施意见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尤其要强化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审查、过程控制及验收。

(二)落实村居、部门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1.落实监管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应明确不同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主体,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2.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监管模式,完善健全镇、村两级监管体系模式。

3.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查处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4.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履职监管。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行业内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职报告和专项报告。

5.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督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工程项目负责人作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

(三)严肃查处施工安全事故

1.认真执行住建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做好事故调查分析。

2.完善事故查处机制,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和工作约谈制度。

3.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完善联动惩戒机制和事故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四)狠抓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1.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沟(槽)、桥梁、烟塔、隧道等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

2.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监管,建立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以及监理单位开展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施工现场监理和工程验收,建设单位对危大工程的费用保障情况的检查台账。

3.切实防控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坍塌、火灾事故。落实现场带班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临边、洞口、作业面等重点部位的安全防护检查,重点检查抽查企业管理人员、安管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和施工一线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落实情况,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控体系。

(五)提升施工安全治理能力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实施。稳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部署应用,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诚信体系。

2.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凡是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凡是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查认定已清除隐患后,方可批准继续施工。

3.狠抓安全教育培训。持续抓好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落实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建立作业人员班前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台账,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考核力度。

(六)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擅自进行建设活动的;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相关建设活动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的;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发包的,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采取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类园区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2.严格参建单位与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将施工单位资质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情况,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持证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重要内容。

3.发挥查处典型案例的威慑作用。对违反规定造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降低资质、暂停执业等处罚,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加大曝光力度,限制进入建筑市场。各村(居)和镇直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8、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开展特种设备风险辨识。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四川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试行)》,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加强风险的动态分级管理,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全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2年底前完成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工作。

2.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和指南,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辨识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明确风险等级、风险类型,采取相应监测和管控措施。强化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安全隐患闭环管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022年底前完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

3.加强监管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按照《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要求,制定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证后监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开展证后抽查,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生产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抽查检查。

(二)开展特种设备薄弱环节专项整治

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隐患治理台账;集中整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不落实、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双重预防机制不健全、定期检验不到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设备未经注册非法使用等问题。

1.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专项整治。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气瓶安全管理,落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气瓶充装行为,杜绝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瓶流入市场,维护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市场法治秩序,预防液化石油气瓶安全事故发生。

2.开展起重机械专项整治。对全市重点工程领域和工业园区在用起重机械安全状况进行确认,深入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查处生产使用单位无证制造,无证安装、无证改造、无证使用等违法行为。

3.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回头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质检办特〔2017〕91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化提升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4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梳理完善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台账,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基本要求,对2018年专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回头看”。

6.危险化学品相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回头看”。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质检办特〔2017〕91号、市监特〔2018〕24号、市监特设函〔2018〕162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危化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对前期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开展“回头看”,对隐患开展销号闭环管理,彻底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

(四)依法查处特种设备事故

1.认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或相关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

2.严格落实事故查处机制,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事故处理法律责任要求进行监督执法,查处事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大事故处罚力度,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建立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三、时间步骤

从2020年7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0年8月至9月)。召开专题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20年9月至12月)。各村(居)、各单位组织对本辖区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进行拉网式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任务、整改时限、落实责任。

第三阶段(2021年)。以人防十物防十技防措施,集中整治,加大整治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取得工作实质性成效。

第四阶段(2022年)。总结工作成绩,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健全长效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镇政府特调整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屈治君

副组长:张娇蓉

成员:镇安办、交管站、市监办、国土办、村建办、林业办、农业办等部门负责人,联村干部、村(居)主任、单位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办,负责日常业务和监管,侯君宜同志负责钉钉上报。

第8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论文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笔者认为提高法制观念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单位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21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在《会计法》第28、42、43、44、45、46条等条款里,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单位负责人应未雨绸缪,防范潜在的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1.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单位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琼民源事件是单位负责人指使单位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的典型例子。琼民源上市之前是海南一家探索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科技开发新路的股份公司,本可以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然而琼民源的管理者知法犯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通过会计造假的非法手段,使1996年度虚增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6.57万元,以掩饰其业绩不佳的真相。最后,有关造假者承担了应有的刑事责任。《会计法》第28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会计法》第28条规定所带来的法律责任风险。

2。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单位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单位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单位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单位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单位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3.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

首先,单位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单位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并通过正常途径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识在各个环节得到执行,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违法、舞弊等行为的发生。

2001年7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原中国医学院肿瘤医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住院部主任石巧玲贪污近千万元巨款一案。这起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贪污公款900余万元、挪用公款370余万元的特大案件震惊了京城卫生医疗系统。石巧玲早先在住院部做财务工作,最后做到住院部主任的职位。石巧玲采用的是勾结外人冒用病人姓名贪污公款的手段,这需要她每贪污一笔都要做假单据,很容易被人发现。然而,在长达4年之久的时间里,石巧玲就是利用这种“最笨的方法”,利用医院自身所有内部控制制度上的漏洞,贪污公款1098万余元,最终被判了死刑。按照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权范围和工作要求,对货币资金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并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肿瘤医院仅将预交现金扣除出院退款后的余额缴存银行,使得现金核算与管理所要求的收支两条线成为一纸空文,医院的财务处从未得到授权审查住院部账目,对住院部的明细账和原始票据从未审查过,导致住院部现金管理长期处于真空地带。如果肿瘤医院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货币资金,实施严格的授权批准控制,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石巧玲不可能利用这种方法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作案。

4.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单位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单位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有的企业单位负责人制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阻碍了会计的有效监督。目前,在一些单位中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才能真正发挥会计的监督作用,以便具有公正性。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第9篇:采石场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

一、加强火源管理,杜绝一切野外用火

从现在至月日,继续实行严格的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坚决执行禁火令和省政府“致全省人民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公开信”的规定,各村和相关单位要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禁止炼山;禁止在山上直接烧除因灾受损的断木枯枝;禁止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禁止在林内及其边缘地带吸烟、野炊;禁止烧香、烧纸、烧蜡烛、燃放鞭炮等。

二、加强值班巡逻,实行包片包干负责制

在森林防火期间,实行乡领导和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长包山头地块的火源管理责任制,坚持对重要地段、重要部位和交通要道两旁的巡护,落实巡山责任,严防火种进山入林。具体分工如下:鲁桥村,责任人;村部至梓板沿线两边山场,责任人(支部书记);鹤楼坪至村部沿线两边山场,责任人(村委主任);村部至八里沟山场,责任人叶存欢(副主任)。畈上村,责任人瞿明和、熊晓;巷口至桥头两侧山场,责任人成家贵(支部书记);鹤楼坪至郭家塘两侧山场,责任人(支部副书记)。箬田村,责任人夏清清;张家山头,责任人张友谊(支部书记);郭家塘至三源叉路口两侧山场,责任人叶存云(村委主任);泉口组和塘塍头至马山口两侧山场,责任人(副主任)。岭下村,责任人;三源至五里包山场,责任人(支部书记);梅坑、江家和村部一带山场,责任人。彭坪村,责任人;丁家山桥至村部两侧山场和杨段,责任人(支部书记);港子口至竹木制品厂和村部至石燕桥两侧山场,责任人(副支书);村部至芦林两侧山场和包家山,责任人(副支书);石燕桥至罗湾和石燕桥至内蔡两侧山场,责任人(副主任)。各村民小组组长负责本组山场的森林防火工作。青石板厂和碎石场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同时还要突出加强对“痴、呆傻、老、幼”和精神病人的监管,实行村、组干部和亲属“三级”监管责任制。

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工作措施

按照上级对防范森林火灾的指示精神,进一步严明森林防火工作纪律。一是防火期间,按照分工干部必须到岗到位,做到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二是发现野外用火,必须严肃处理,对肇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500—1000元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引发森林火灾的,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三是实行日报告制度(下午5时许),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四是发生火灾必须立即向乡防火办报告,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五是一旦出现火情,乡、村两级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扑现场,严密组织,靠前指挥,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确保人身安全,并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六是森林防火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