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验房委托书范文

验房委托书精选(九篇)

验房委托书

第1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护照编号: 。

受托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人XXX欲购买房屋壹处,该房屋坐落在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 号,丘(地)号 , 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委托人因【原因】,不能亲自到 办理上述房屋的买卖手续,特委托XXX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有关事宜:

1.签订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支付购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

3.验收上述房屋,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4.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缴纳相关契税、手续费等费用;

5.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

6.【其他事宜,如办理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转移登记手续,交纳相关费用,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等】

受托人XXX在在办理上述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委托期限: 月/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

XXXX年XX月XX日

房屋买卖委托书范本二

委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受托人: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委托人购买了广东省东莞市 房(下称该房产),现委托受托人为委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代为购买上述该房产,支付购房款;并代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诚信保证书》等相关文件;代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正、撤销或终止手续及签署相关文件。

二、代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签署银行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及相关文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借款人家庭住房信息查询证明》。

三、代为该房产申报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手续,并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开具《东莞市纳税人家庭唯一住房证明》及办理退税手续;代为领取有关税票、《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备案证明书及相关资料文件。

四、代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代为办理该房产的验收、收楼手续,管理房产,并代为签署相关资料和缴付相关费用(开通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宽频上网等)。

六、代为向按揭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以及缩短贷款期限;还清银行贷款后,代为办理解除抵押登记以及领取房地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据等正本文件;可代为开立扣款存折和帐号,保留存折原件和在存折遗失的情况下代为补办。

七、在房产具备办理产权书条件下代为办理房地产权证,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权属之验证、查档手续。

八、代为接受房管部门的询问,并在询问笔录及相关表格、文件上签名。

九、代为办理向该房产抵押银行申请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代为向该房产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按揭转抵押登记等手续。

十、代为缴纳该房产印花税、测绘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房产查档费、交易费、登记费等费用。

十一、代为签署办理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东莞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房地产查丈登记表》等文件。

十二、代为向东莞市房管部门递交办证资料等工作。

十三、代为签收相关收件收据及领取该房产之《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等文件。

十四、代为办理其他与办理《房地产权证》相关之一切手续。

十五、代为出租房产、签署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为缴付房地产税和物业税;

十六、受托人在其授权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及产生的一切权力和责任,委托人均予承认。

十七、受托人的期限至上述事项办妥为止。∕受托人的期限为(1、2、3年)

十八、委托人对上述权在期限内(有、无)转委托权。

第2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标题写明:委托书

在房屋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依据事实轻重,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2%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2、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2)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工作单位: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 XX(单位、个人)的 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权限为全权,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3、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落款及日期

4、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部门凭《委托书》办理手续,并将留存该《委托书》存档。

租期内,租金每季度共人民币:______元整,租金先付后住,乙方应于每季初5日前支付下季度房租,不得拖欠。租房押金人民币:______元整。租房协议书终止,甲方验收房屋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押金不计利息。

个人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 xxx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企业法人委托他人代为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因事不能亲自为某种行为时,可以通过授权委托方式,指派他人去办理。这时,就需要制作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在授权的范围进行活动,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暂住证号: 住址:

被委托人: xxx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身份证编号:

暂住证号: 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机动车违章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该房产购买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此价格为净房款,购买该房产甲方应交的其它相关费用详见附件一。

委托人有转委托权

第3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2、意义:鉴于房屋的特殊属性,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住宅质量进行了专项规定,要求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并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本工程已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条件具备、验收合格,并在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江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清单附后)

3、主要内容:

(1)房屋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后确定的质量等级;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2)注明房屋基础构造的使用期限和保修责任;房屋基础构造指房屋的地基基础和房屋主体结构。

凡有关工程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脱、拖拉、敷衍处理,不负责任、为难用户者,客户可向物业公司、直至本公司投诉。

(3)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时间;国家对部分内容规定了最低保修内容和期限,具体有: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门窗翘裂、五金部件损坏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4)房屋发生上述情况时,负责处理购房者报修、答复和处理等事项的具体单位。

本着对住户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本公司对提供销售的___市___区___路___号___小区___幢___室住宅,在其结构、部件、设施、配套、维修等方面作出下列质量保证和承诺:

通常房屋保修的事项应该由开发商企业亲自负责维修和处理,如果,开发商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单位负责保修事宜的,必须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对所委托的单位予以明示,保证购房者权益获得实际保护。

我们自收到客户保修要求后,本着“急用户之所急”的态度,对影响使用的项目随报随修,其它项目在三日内与用户商定时间保证按期完成。

4、保修期规定: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第4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房产委托公证是公证处的一项主要国内业务。目前,公证处办理房产委托公证呈悄然升温趋势,这本来是一件好事。可是通过日常的办证工作,笔者却发现其中有个别“假证”。房产委托公证中,有个别人是名为委托实为买卖。就是委托人将房屋卖给受托人,但却申办委托受托人卖房的委托公证。如果一但受托人卖房用这份委托公证书就可以,省去了中间交易环节。致使国家的税收受到损失不说,另外还可能带来一定的隐患,给我们的执业带来风险,现就房产委托公证谈一下自己看法。

一、房产委托公证的审查

(一)审查行为能力。法人委托的,对法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通常审查其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认定,通常是通过直观的观察和语言交流来进行,对特殊人群,如由于年老有些糊涂的人行为能力认定比较难,此时我们必须慎重。上门办理委托书公证,我们也应该注意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防止亲属“代替”说。虽说不像遗嘱那样严格,但我们也应尽量单独与申请人接谈,以审查其行为能力。

(二)审查意思表示。看委托人是否真实自愿作出委托,是否有受到胁迫或欺骗,是否有重大误解。在自然人申办委托公证时要尤为注意。因此,建议在办理老年人委托,特别是子女陪同来办理的,委托处分其房产公证时,我们应由两名公证员与委托人单独谈话,减少干扰因素,给老年人创造自主表达意思的环境。最好进行录音、录像,以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三)审查委托的权属。要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必须有委托权,即首先委托人要有自己办理委托事务的权利,企业法人的委托,特别是涉及公司经营重大的决策,除了权属依据,还应该符合程序。国有企业处分房产的委托,要看是否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自然人的委托,如果是处分共有房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委托,确实不能共同委托的,建议其委托他人处分财产中属于委托人的份额,并询问其共有人对处分财产的意见,告诉其处分属于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的部分是无效的。法律不予保护。

(四)审查委托书内容。我们收集了材料,制作了谈话笔录,是对出具委托公证书的支撑,申请人是要凭委托公证书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公证书是直接交使用部门的,要让使用部门看得明白受托人要代办什么事,委托事项的描述要清楚、准确、完整。在办证中常遇到委托书表述不准确,对事项交待不清楚,当建议修改时,委托当事人还可能说没关系,对我们的意见不予理睬。对这样的委托书我们应该向当事人讲明原委、陈述有可能引起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执意不改,而当事人的主张又不违法,我们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将上述告知过程及告知修改内容祥细地记录在案,让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二、房产委托公证存在的隐患

(一)如果受托人利用委托房产实施了不正当的行为(如一房二售等),而该行为的后果却要归究于委托人,那么这对于委托人(实际上是房屋出售者)来说,是存在很大的委托风险的。

(二)众所周知,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要件的,如果房屋出售后,购房人长期不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使得房屋产权处于不稳定状态,万一委托人或受托人在这过程中死亡,就可能带来不必要的隐患。

三、房产委托公证的难点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是否真实、充分。同时要求我们出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既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然而,由于现在房产委托公证中鱼龙混杂,有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委托,有的则是所谓的“委托”,而我们最难审查的恰恰就是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当事人不如实陈述的话,我们就无从得知。

四、房产委托书的相关注意事项

(一)委托期限不应过长。一般情况下,凡是申办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销售委托公证”,“受委托人”都要求委托期限尽量延长,甚至提出“无限期委托”的不合理要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委托期限长短,但是对于这类委托,委托期限如果太长,委托人(产权人)的情况如发生变化,比如夫妻离婚、产权人死亡等,产权可能发生转移。按笔者实际办证经验,建议委托期限三至六月为宜。

(二)委托之实际不可撤销。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委托行为又是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公证符合办证程序的委托公证,在人实施活动中,发现委托书有超过委托人权利权限的内容,不应撤销委托公证,可告诉有关人员对超权部分内容按无效委托处理。

(三)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虽然办理过了委托公证,但是从登记机关看来,产权仍属于原产权人,假如产权人在办理公证并将产权 证交给受托人后,自行到房产管理部门挂失补办手续,即可再次拥有产权证,造成产权登记的混乱,也会造成公证书效力的混乱甚至造成错证。另外,假如原产权人有债务涉诉,法院也可对委托房产进行查封。这样给善意取得第三人带来一定风险。

第5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第二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屋拆迁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经依法核准,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具体管理工作。龙泉驿、青白江区和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城镇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行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自行拆迁资格证书后,方可申领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实施自行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三)有四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拆迁工作证。项目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无自行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自行拆迁。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因本单位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应依法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拆迁许可证。未经核准,不得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自行拆迁的建设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发给临时拆迁工作证。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接受委托拆迁,必须依照本规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领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

(一)在五区范围内接受委托拆迁,应经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初审,并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

(二)在其他区(市)县接受委托拆迁,应经所在区(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应当登报公告。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核准接受委托拆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拆迁工作人员,发给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证。

第八条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自有流动资金二百万元以上;

(三)有八人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拆迁工作人员;

(四)自行拆迁三年以上且无重大拆迁遗留问题;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

(一)属于私营或个体经营的;

(二)以集体或股份制等企业名义实为私营或个体经营的;

(三)其他规避法规政策情形的。

第十条  委托拆迁,拆迁人与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当订立委托拆迁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协议签订十日内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协议鉴证。

第十一条  委托拆迁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人、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名称、住所、法走代表人姓名;

(二)被拆除房屋的座落、面积、用途和建筑结构;

(三)拆迁人委托拆迁的授权范围和权限;

(四)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和补偿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五)接受委托拆迁单位的劳务报酬;

(六)安置方式、拆迁期限和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以拆迁人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并由拆迁人与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共同加盖印章,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因拆迁人一方违约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有过错的,应向拆迁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重点项目,需要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拆迁,采用招标、协议方式确定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该拆迁单位应以自己的名义,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拆迁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型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或协议方式确定具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应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一次性安置的方式,与被拆迁人订立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并承担拆迁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对拆迁人委托的拆迁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在拆迁实施前因特殊情况必须转委托,除征得拆迁人的同意外,应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在拆迁期间因故不能完成或无力完成委托拆迁的项目,应与拆迁人终止拆迁委托协议,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拆迁项目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有接受委托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期间,房地产开发项目被依法批准转让的,该项目的转让人必须继续履行项目拆迁人的职责,保证原订立的补偿安置协议得到完全履行。

第十八条  以合作建房形式申请自行拆迁的,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部门对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拆迁房屋,应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交纳拆迁保证金。拆迁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待补偿安置协议实施完毕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后如数退还。具体收取和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拆迁保证金由下列单位交纳:

(一)自行拆迁,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纳;

(二)委托拆迁,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或建设单位交纳;但实行房源或资金包干的,由接受委托拆迁的单位交纳。

第二十一条  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是接受拆迁委托的合法凭证,不得伪造、涂改和转借、转让。

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遗失,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批准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应当依照规定重新办理自行拆迁资格证书或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照考核的内容和时限,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对不合格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拆迁资格。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应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政策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领取拆迁工作证、临时拆迁工作证或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证后,方可从事自行拆迁或接受委托拆迁工作。

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人员从事自行拆迁工作,应当佩戴拆迁工作证或临时拆迁工作证,接受委托拆迁,应当佩戴接受委托拆迁工作证。对无证拆迁或所佩戴证件与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房屋拆迁单位不符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六条  拆迁工作人员只能在其所在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拆迁工作,不得采取挂靠或兼职等形式变相接受委托拆迁工作。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验证;不合格的,组织重新培训或注销拆迁工作证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可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拆迁、没收非法所得、注销拆迁资格证书,并可处二干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接受拆迁委托的;

(二)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三)委托个人或无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四)擅自或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五)委托拆迁未办理协议鉴证的;

(六)造成重大拆迁遗留问题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接受委托拆迁资格证的;

(八)擅自提高或压低补偿安置标准违反拆迁法规政策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房屋拆迁单位的拆迁工作人员,可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注销拆迁工作证件,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个人私下承揽拆迁业务的;

(二)以挂靠或兼职等形式在其他房屋拆迁单位承办拆迁业务的;

(三)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严重违反拆迁法规政策的。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会同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6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

(甲方)

受托人

(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事项。

【居间出售】【居间购置】【居间出租】【居间承租】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证件和证明,证明甲方是具有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见附件)。

2、乙方向甲方出示的证件和证明,证明乙方是具有接受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各房地产经纪事项。

1、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条件:__________________

3、要求: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代办的房地产经纪事项。

1、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合同委托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视作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五条甲、乙双方商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甲方对其委托的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个房地产经纪事项应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中介费和代办服务费。

【房地产转让】按成交价格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房地产租赁】按成交价格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代办服务费】按成交价格的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六条中介费、代办服务费支付的时间、条件、结算方法如下: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中介费和代办服务费:

1、乙方在委托期间内,不能提供订约机会的;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内容、条件、要求的;

3、本合同签约生效后二个工作日内,乙方未及时通过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络平台上网挂牌且经甲方投诉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

4、乙方利用为甲方服务的机会,为自己牟取不当利益的;

5、乙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

第九条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全额支付本合同

第五条约定的中介费和代办服务费:

1、甲方虚假委托或提供的有关证件和资料不实,造成乙方最终无法履约的;

2、甲方在委托期间,私下与他人成交的,视作媒介合同成交;

3、甲方在委托期届满之后二个月内以任何形式或价格与乙方曾介绍过的客户成交的,视作媒介合同成立;

4、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中途毁约,擅自不履行合同的;

第十条乙方对于居间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甲方对乙方的履约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所填写的通讯地址为准。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双方或一方可向相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方法之一解决: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文2

人(甲方):_________

人(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就房地产交易经纪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丙方为座落在:合肥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小区]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室[住宅][商业用房][_________]的[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提供以下服务:(下列事项供委托人选择)

(一)提供信息;

(二)充当订约介绍人:

(三)协助、指导订立[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四)协助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

(五)协助办理其他手续[户口转移][水表过户][电表过户][煤气过户][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委托[转让房地产][租赁房屋]的详细情况:

(一)产权人姓名: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m2,

建成年份:_________年,层次:_________层,房屋结构:_________,房屋权属证号:_________,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

(二)室内装修情况:_________

(三)室内家具物品情况:_________

(四)水、电、煤气、供热、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情况:

(五)拟[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价格:_________元/m2。

(六)经交易双方确认[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价格[_________元][_________元/年]。

第四条 甲、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提供[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的信息应真实、合法、准确。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丙方提交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产权人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书

3、[国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

4、其他相关资料:

(三)甲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并告知房屋有无漏水、管道不通等瑕疵和房地产是否已经抵押、房屋是否己经租

赁等情况。

(四)甲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及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丙方(房地产经纪人)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丙方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应出具收件清单。

不得泄漏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七)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到现场勘察和相关部门进行查验。

(八)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房地产信息。

(九)丙方应配合甲方签订[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合同。

(十)丙方应配合甲方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相关手续。

(十一)丙方在完成甲方委托事项后,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甲方收取中介服务手续费_________元。

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条 甲、丙双方的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第四条(一)至(四)项,甲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丙方,取得丙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甲方应向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本合同第四条(五)至(十)项,丙方应按约定做到,特殊情况应在_________日内告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导致房地产无法正常交易,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单方解除本合同,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不成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约定。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乙方)签章:_________

经纪人(丙方)签章: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经纪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执业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人签字: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共有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房地产经纪合同范文3

委托人(卖方):

(简称甲方)

委托人(买方):

(简称乙方)

受托人(经纪方):

(简称丙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基础和目的)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卖方)、乙(买方)、丙(经纪)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标的基本情况、内容和价款)

1、所有权人:

;共有人。

2、产权来源: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解困房、集资房、自建房。

3、房屋座落:。

4、房屋建筑面积:

;车库面积:

(产权证有、无)。

5、建成年代:。

6、《房屋所有权证》号:

共有权证号:。

7、《土地使用权证》号:

土地用途及使用性质:。

8、房屋售价:

元整(¥:

)。

9、过户相关税费约定承担方式:。

10、其它情况:。

11、附甲方移交给乙方内外物资清单(附后):

第三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丙方出售______________

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乙方委托丙方购买_______________

房产,并代办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证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各方履行的义务)

一、甲方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合法真实,并符合房地产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共有权人认同并履行本合同。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真实有效证件资料。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保证房屋交付时状况与乙方看房时一致,并完整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约定其它设施。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

二、乙方义务:

1、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交税费。

3、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__________前将各类资料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丙方代缴的____________

(①契税②登记费③交易手续费④工本费)等约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发票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三、丙方的义务: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丙方派具备经纪人资质的从业人员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和擅作他用。

5、处理受委托事项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收取经纪费用时应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交。

第五条(房款的支付方式)

甲、乙方双方商议,按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

二、双方将房款的转付交予丙方,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_____________(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3、甲乙双方在完成_______________(①交易过户签字后

②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____日内,丙方按售房款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转付给甲方。

4、待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三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

三、其它约定:。

第六条(房屋过户及交付)

1、甲乙双方约定在

日前甲方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乙方名下。

2、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________

天内或于20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3、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4、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第七条(佣金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按委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二、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结算代交税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_____%,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代办产权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土地证费__________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__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__________前支付给丙方。

三、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且丙方无过错,违约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丙方的佣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重大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二、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的;

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_________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

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___________元。

2、按标的额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________项进行解决:

1、提请盐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约定事项)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空格部分由丙方经纪人填写,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如有涂改处,须一式

份同样且经甲乙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丙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共

页,一式_________份,甲方

份、乙方

份、丙方

份,监证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第7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委托人(买受方): (简称乙方)

受托人(中介方): (简称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丙方接受甲、乙方的委托,促成甲、乙方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完成其它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基本情况及价款

所有权人 共有人

房屋坐落 丘号

产权证号 建筑面积

土地证号 房屋来源

房屋售价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

其它情况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 甲方委托丙方出售以上房产,并代办①产权转移、③房款拨付、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转移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拨付)。

2、 乙方委托丙方购买以上房产,并代办①产权房、③房款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相关事宜(①产权房②房屋交付③房款支付④贷款⑤抵押登记⑥土地使用证)。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保证出售的房屋权属真实,并符合国家及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且房屋财产的共有人对出售此房屋无异议。

2、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地产的交易过户手续,提供相应证件资料。

3、按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交付日期,腾空房屋,并完好保留所应交付给乙方的附属设施及原装修。

4、在房屋交付前,负责户口迁出,结清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物管等费用。

5、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1、 按照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约定的房款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定金和房款。

2、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代办事项,按时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用。

3、 根据委托事项,乙方应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前将各类资料备齐交予丙方,同时将由 丙方代缴的 ①、② (①契税②交易服务费③抵押管理费④他项权证费)等约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交予丙方。丙方将与乙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条 丙方的义务

1、 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亲自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

2、 丙方派 蒋信用 经纪人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

3、 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 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

4、 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 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

6、 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 第六条 房款的支付与转付 甲、乙方商议,按以下第(二)种方式支付房款:

(一)根据房地产买卖契约中房款支付的时间及方式,双方自行办理房款的支付。

(二)双方若将房款的转付交于丙方,则丙方将按下列方式进行操作:

1、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之日,将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2、乙方在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及本合同后二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首期款/全部房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交给丙方保存。

3、甲乙双方在完成②(①交易过户签字后②乙方领取产权证后)二日内,丙方按售房款100%,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转付给甲方。

4、待银行放贷后或乙方补足购房款后,双方完成房屋交接手续,且甲方结清房屋交付前的水、电、气、有限电视、电话、物管等费后三日内,丙方将余款一次性转付给甲方。

(三)三方约定:

第七条 房屋交付

1、甲方应在乙方领取产权证后一天内或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前腾空房屋,并书面通知乙方、丙方办理交付的具体时间。

2、若乙方在接到上述书面通知后,不按期对该房屋办理验收的,则该房屋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甲、乙、丙三方共同参加房屋的交付手续。甲方按合同约定移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保留原装潢,甲、乙方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丙方见证签字。

第八条 佣金、代办费支付标准及方式

(一)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委托和代办事项,甲方按照下列第1、2种

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0.5%,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按委托代办事项支付代办费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二)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委托事项,乙方按照下列第1、2种方式计算,向丙方支付佣金和代办费:

1、按该房地产售房款1.5%,具体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代办产权证费¥_______元,代办土地证费_____元,代办抵押贷款和他项权证费_____ 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上述费用,甲、乙方应于____________前支付给丙方。

(三)丙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佣金和代办费,未促成合同的可收取相关费用,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

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

4、其它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甲、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丙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串通,损害丙方利益的;

4、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和代办费的;

5、其他造成丙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上述违约行为方,选择下列第1条约定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分别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它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1、约定违约金为____________元,

2、按标的额的5%,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

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1项进行解决: 1、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未尽事项,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丙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编号:

委托人: 委托人: 执业经纪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执业经纪人资格证书号:

第8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居 间 方

委托人乙(买入、承租方)

第一条 (订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居间方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订立房地产交易 ____________(买卖/租赁)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务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提供居间房地产的座落与情况)

委托人甲的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弄___________号__________室共___________套,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权属为____________ ,权证或租赁凭证编号_______________, 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乙对该房地产情况已充分了解。

第三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人甲委托事项(共____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委托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乙委托事项:(共______项)

主要委托事项:

1、

2、

其他委托事项:

1、

2、

3、

第四条 (佣金标准、数额、收取方式、退赔)

(一)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甲委托的事项,委托人甲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二)居间方已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乙委托的事项,委托人乙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计算支付佣金;(任选一种)

1、按该房地产___________(总价款/月租金计)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2、按提供服务所需成本计__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元支付给居间方。

(三)居间方未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的,按照下列约定退还佣金:

1、未完成委托人甲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____________%,具体数额为__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甲。

2、未完成委托人乙委托的主要事项第( )项、其他事项第( )项的,将合同约定收取佣金的 %,具体数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元,退还委托人乙。

第五条 (合同在履行中的变更及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并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_______天内,签订补充条款,注明变更事项。未书面告知变更要求,并征得相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本合同履行期间,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其他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三方商定,居间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甲、乙利益的;

3、其他过失影响委托人甲、乙交易的。

(二)三方商定,委托人甲、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

2、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文件和配合,造成居间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3、相互或与他人私下串通,损害居间方利益的;

4、其他造成居间方无法完成委托事项的行为。

(三)三方商定,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的,按照合同约定佣金总额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币_________元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各守约方。违约方给各守约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由守约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偿。

第七条 (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约定的下列第( )项进行解决:

1、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法院提讼〖 〗

第八条 (订立合同数量)

本合同壹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份。

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委托人甲(名字/名称) 居间方(名称)委托人乙(名字/名称)

身份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

其他证件号码 其他证件号码

住/地址 住/地址 住/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人/ 法人/ 本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人(签章) 执业经纪人(签章) 人(签章)

执业经纪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签于:

特 别 告 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经纪人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甲是指委托居间方出售或出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委托人乙是指委托居间方买入或承租房屋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居间

方是指为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具备房地产经纪人资格的房地产经纪组织。本合同所称的房地产居间是指居间方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买卖、租赁等)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佣金的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经纪执业证书,并在经纪组织中从事经纪活动的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执业经纪人)和依法设立的具有经纪活动资格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组织以及提供服务人员应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不具备上述资格和条件的,不得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委托人在委托有关房地产事务前,应查验接受委托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居间方)的营业执照、备案证书、以及提供服务的执业经纪人的执业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应予以配合。

四、订立本合同前,委托人甲应当充分了解居间方提供居间服务的有关服务范围、内容,以及承诺的事项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并仔细查阅居间方提供的书面告知资料及向居间方真实告知委托的房地产情况,委托人乙应当实地勘查居间方提供的房地产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

五、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应当明确委托事项,详细了解与核对合同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时间、支付佣金的方式和数额、发生违约的退赔与补偿、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等。对居间方提供的咨询以及协商订立合同时发生疑问,可以向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征询或核查。本合同约定时或履行中,三方未尽事宜可通过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予以补充约定。

六、订立合同后,委托人与居间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9篇:验房委托书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

第三条  凡对家庭居室进行装饰装修和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是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建管办领导。

第五条  进行简易装饰装修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外,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凡未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承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

第八条  未取得《房屋装饰装修核准书》或者超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方案审定范围私自进行拆、改结构的施工,一经发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条  申请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

(三)配备相应的工程预算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结构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及固定的施工队伍。

第十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助市建设委员会,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审批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中的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人员,应当持有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

凡未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培训点参加统一培训和考核,取得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用的装饰材料不得以次充好;

(二)施工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三)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自身安全;

(四)不得欺行霸市,强迫交易;

(五)不得冒用其他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七)国家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单位应当按月填写单项工程汇总表,并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申报的单项工程汇总表,会同同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工程质量现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日常管理工作的实际,对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升降的依据。

第十五条  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协同各区、县建筑市场管理所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创优评优活动。

第十六条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市场,为开展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的交易及装饰装修材料的营销提供场所。

第十七条  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和DBJ08-62-97《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规程》,以及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其它地方性标准规定的关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施工标准、材料标准、验收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因工程质量引发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委托人)与接受委托的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被委托人)双方纠纷的,可向市建筑装饰协会家庭装饰委员会商请调解,也可委托各区、县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鉴定,并按照规定支付费用。

第二十条  实行委托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当遵循诚实、平等、公平、自愿原则,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家庭装饰装修的间数、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材料标准、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完工时间;

(四)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工程价格及支付的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方式;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夜间10时至次日7时之间,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声的装饰装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所形成的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抛弃因装饰装修居室而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  因进行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过程中或者装饰装修后使用不当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委托人负责修复和赔偿;如属被委托人的责任,由委托人直接追究被委托人的责任,并由被委托人承担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生纠纷,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市建设委员会或者市建管办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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