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精选(九篇)

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

第1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带上你一段时间的学习成果,一起来做个自我检测吧,相信你一定是最棒的!

一、基础题

(共9题;共53分)

1.

(4分)下面的字都有两个读音,按不同的读音组词。

diào________

tiáo________

dāi________

dài________

2.

(5分)看拼音,写汉字

shuǐ

bēi

piāo

luò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jiàn

shì

zhù

zài

________

________

3.

(6分)按要求写词语。

近义词:饶恕——________

创造——________

坚决——________

反义词:坚定——________

痛苦——________

巨大——________

4.

(6分)我是拼音小能手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好奇

奇怪

叔叔

勘探

趴下

秃顶

5.

(2分)写出反义词

厚—________          上升—________

6.

(14分)形近字组词

叔________ 怪________ 册________ 印________ 矿________ 煤________ 迹________

椒________ 快________ 栅________ 昂________ 旷________ 炉________ 亦________

7.

(5分)理解词语

①聚精会神:

②好奇:

③痕迹:

④刨根问底:

8.

(5分)选择加横线字的正确读音

①你是个好学生,上课听讲好动脑。________  ________

②我国地处亚洲东部,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之间友好相处。祖国到处呈现繁荣景象。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9.

(6分)圈出句子中的错别字并改正

①煤碳是一种能源,而二氧化炭则是人在呼吸时排出体内的气体。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②上课我们在听课时都要聚精汇神

。________ ________

二、填空题

(共11题;共53分)

10.

(5分)病句医生。

昨天,许多代表热情地在休息室里同他交谈。

11.

(5分)给划线的字选择正确的读音

①叔叔________

A、shū

B、sū

②奇怪________

A、jī

B、qí

③勘探________

A、kāng

B、kān

④趴下________

A、bā

B、pā

⑤贝壳

________

A、ké

B、qiào

12.

(2分)我会大变身。

如:书——图画书——好看的图画书——小明真喜欢读好看的图画书!

书——石头书——________石头书——________石头书。

13.

(11分)阅读

石头书

一天,川川和磊磊在山上玩,看见一个勘探队员正趴在一块大石头上,聚精会神地看着什么。

川川好奇地问:“叔叔,您在看什么呀?”

“我在看书呢。”叔叔笑着说。

“书?那里有书哇?”他俩看了看面前这块光秃秃的石头,感到很奇怪。

“石头就是书。你们看,这石头一层一层的,不就像一册厚厚的书吗?” 川川不禁笑了起来,说:“这书上有字吗?”

“有哇,你们来看:这是雨点留下的脚印,叫雨痕;这是波浪留下的足迹,叫波痕;还有那些小不点儿,黄的,黑的,红的,闪光的,透明的------叫矿物。这些都是石头书上的字。”

磊磊问:“这书上有画吗?” 叔叔说:“有。这是树叶,这是贝壳,那块石头上还有一条小鱼,这些都是化石。”

“化石?化石能说明什么呢?”川川和磊磊一起问。

“它告诉我们,在很久很久以前,这里曾是一片茂林,地上有花有草,还有许多昆虫。后来,这里变成了大海。又过了很多很多年,地壳慢慢上升,这里又变成了高山,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这座山。”

“懂了这些又有什么用呢?”川川特别爱刨根问底。

“用处可大了。这本书会告诉我们,哪座山下埋着煤炭,哪块地下藏着矿石„„” 川川和磊磊高兴地说:“石头书里的学问还真不少呢。

(1)本文中川川和磊磊问了那几个问题?写在横线上

①________   ②________   ③________

④________   ⑤________   ⑥________

(2)分析加点的词语,说说表现了人物哪些特点?

14.

(2分)请写出画线字的读音

________

________

一册

地壳

15.

(4分)读课文《石头书》,根据语意写词语。

①古代生物的遗体、遗物或遗藏在地下变成的跟石头一样的东西。________

②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系统知识。________

③地球固体圈层的最外层,岩石圈的重要组成部分。________

④抑制不住,不由自主地(产生某种感情,做出某种动作。

________

16.

(3分)说出句子类型

①这书上有字吗?

________

②这石头一层一层的,不就像一册厚厚的书吗?

________

③这是谁的房间?这是我的房间。

________

17.

(5分)扩句

①这是书

②石块上有小鱼

③我打球

18.

(5分)缩句

①川川和磊磊看见一个勘探队员正趴在一块大石头上,聚精会神地看着什么…

②他俩看了看面前这块光秃秃的石头,感到很奇怪。

19.

(6分)填写量词

一________石头

一________书

一________小鱼

一________山

一________森林

一________波纹

20.

(5分)将下列句子主动与被动句互相变化。

①作业被小明做完了。

②老鹰抓小鸡。

三、阅读题

(共5题;共68分)

21.

(6分)按原文《清清的溪水》填空。

大象和棕熊知道自己错了,________行动起来。棕熊________

大象________

棕熊________,大象________……他们俩________把一棵棵树载好。

22.

(17分)读短文

鲁班造伞

很久以前,还没有伞。著名的工匠鲁班和几个木匠一起在路边造了许多亭子。亭子的顶是尖尖的,四面用几根柱子撑住。雨来了,或是被太阳晒得难受了,行人可以躲一躲,歇一歇,喘口气儿。

可是鲁班想,要是雨下个不停,那该怎么办呢?人总不能待在亭子里不走啊。要是能把亭子做得很小,让大家带在身上,该多好啊!用什么办法才能把亭子做得轻轻巧巧的呢?

一天,天气热极了,鲁班看见许多小孩子在荷塘边玩,每个孩子的头上都顶着一张荷叶。

鲁班问他们:“你们为什么顶着荷叶呢?”小孩子七嘴八舌地说:“太阳像个大火轮,我们头上顶着荷叶,就不怕晒了。”

鲁班拿过一张荷叶,仔细地瞧了又瞧。荷叶圆圆的,上面有许多叶脉,朝头上一罩,又轻巧,又凉快。

鲁班的心里一下亮堂起来。他赶紧跑回家去,找了一根竹子,劈成许多细条,照着荷叶的样子,扎了个架子;又找了一块羊皮,把它剪得圆圆的,蒙在竹架子上。

“好啦,好啦

!”他高兴地喊起来

,“这东西既能挡雨遮太阳

,又很轻巧

。”

后来,他又把它改成了可以活动的:用的时候,就把它撑开;用不着时,就把它收拢。这就是最早的伞。

(1)用写出鲁班造伞时的动词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2)找到文中的一个打比方的句子:________是把________比作了________。

(3)找出表示鲁班造出“羊皮伞”时心情的词语:________。你还能再写出与它相近的表示心情的词语吗?________

________

(4)本文按照:发现问题________受到启发________解决问题________来写的,对最早的伞后来又有了________你对“伞”字的字形说________

23.

(5分)用下了词语说一段话,词语顺序可调换。

好奇

好处

奇怪

刨根问底

24.

(17分)加标点

①他长大以后刻苦钻研天文________成了著名的天文学家________

②爷爷走过来________说________ ________孩子________你看得很仔细________ ________

③这么多事情________一下子怎么做得完呢________

④瞧________青山绿水环绕着小村庄________这景色实在是太迷人了________

⑤老师高兴地对我们说________ ________我们明天去春游________ ________

25.

(23分)阅读短文,回答问题

白鸟是西沙群岛数量最多的鸟,它们成群结队的在海面上飞。当它们纷纷落在树上时,绿色的树林就像飘进了朵朵白云,远远望去白茫茫的一片。形体最大的海鸟叫信天翁,它的一只翅膀就有教室的大黑板那么大。最珍贵的海鸟是野鸭,它的羽毛可以做高质量的滑雪衣。最勇敢的海鸟是海燕,当骤风雨来临的时候,别的鸟都躲起来,可海燕却在海面上迎着风浪高兴地飞来飞去,一点也不害怕。

(1)给加下划线的字选择正确的解释________

成群结队

聚,合。

收来,完了

(2)给加下划线的字选择正确的解释________

暴风雨

①强大而突然来的,又猛又急

②过分急躁的

③姓

(3)这段话写了________种海鸟。最多的是________,最大的是________,最________的是野鸭,最________的是海燕。

(4)海燕是最勇敢的海鸟是因为?

(5)哪句话最能看出白鸟很多,用横线划出来。

(6)这段是________段式

(7)在这段话的最前面加一个总起句,使它变成总分段式,总起句应是?

参考答案

一、基础题

(共9题;共53分)

1-1、

2-1、

3-1、

4-1、

5-1、

6-1、

7-1、

8-1、

9-1、

二、填空题

(共11题;共53分)

10-1、

11-1、

12-1、

13-1、

13-2、

14-1、

15-1、

16-1、

17-1、

18-1、

19-1、

20-1、

三、阅读题

(共5题;共68分)

21-1、

22-1、

22-2、

22-3、

22-4、

23-1、

24-1、

25-1、

25-2、

25-3、

25-4、

25-5、

第2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多位数乘一位数

第一节

口算乘法

同步测试A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小朋友们,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你们一定进步不少吧,今天就让我们来检验一下!

一、单选题

(共3题;共6分)

1.

(2分)

(2020三上·龙华期末)

下图是笑笑计算12×3时所用的方法。下面的点子图可以清楚地表示出笑笑的思考过程的是(

)。

A

.

B

.

C

.

2.

(2分)

1只燕子1天吃60只害虫,3只燕子4天吃害虫(

)只。

A

.

180

B

.

240

C

.

720

D

.

60

3.

(2分)

最小的两位数乘最大的一位数积是(

)。

A

.

90

B

.

19

C

.

909

二、填空题

(共9题;共23分)

4.

(1分)

(2019三上·潍坊期中)

要使2×4的积是三位数,里最小可以填________;要使3×3的积是两位数,里最大可以填________。

5.

(1分)

(2019三上·江干期末)

学校买来篮球51个,买来排球的个数比篮球的2倍多一些,3倍少一些。运来的排球最多是________个,最少是________个。

6.

(6分)

口算.

32×2=________

44×2=________

13×2=________

21×4=________

7.

(1分)

(2019三上·瓯海期末)

请你在下面图中圈出“2×4”表示的意思。

________

积中的“4”在图中表示的是________个乒乓球。

8.

(1分)

10乘6得________,4个21是________.

9.

(1分)

(2020三上·苏州期末)

________的2倍是12,12的2倍是________,12是2的________倍。

10.

(3分)

(2020三上·余杭期末)

在“多位数乘一位数”的乘法口算中,下边是一-道乘法算式的口算过程,这道乘法算式题应该是________。

11.

(5分)

填一填。

________

12.

(4分)

口算32×3时,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解答题

(共1题;共5分)

13.

(5分)

老师到商店买书。《作文选》每本22元,《趣味小知识》每本11元。要买4本《作文选》、6本《趣味小知识》各需要多少元?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共3题;共6分)

1-1、

2-1、

3-1、

二、填空题

(共9题;共23分)

4-1、

5-1、

6-1、

7-1、

8-1、

9-1、

10-1、

11-1、

12-1、

三、解答题

第3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平移、旋转和轴对称

第1课时

平移、旋转和轴对称

教学目标:

1.通过观察实例,使学生初步认识物体或图形的平移和旋转,并能在方格纸上画出平移后的图形。

2.通过联系生活经验,使学生体会平移和旋转的特点,培养空间观念。

教学重点:

认识物体的平移和旋转。

教学难点:

理解平移和旋转的特点。

教学准备:

课件、教师准备纸飞机、溜溜球、各一个;师生都准备一个圆盘、一个指针,学生准备“动手做”的材料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引入新课

二、学习新知

(一)认识平移

1.出示例1图

(1)依次出示3个运动的画面(火车、电梯、和国旗的运动)。

提问:你感觉这些运动有什么共同特点?互相说一说。

学生交流,明确这些运动都是沿着直线的运动。

指出:像图中火车车厢电梯国旗这样的运动,都可以看成是平移。(板书:平移)

举例:请小朋友说一说,你还见过哪些平移现象?

(二)认识旋转。

1.出示例2图

提问:你能看出图中表示的是哪些物体的运动吗?

引导:电风扇叶片、螺旋桨和钟面指针做的是怎样的运动呢?你能用手势表示这些运动吗?请小朋友来说一说,并且表示给大家看一看。

指名学生交流并表示运动方式。

提问:你知道这些运动有什么特点吗?这几个物体运动时,为什么它们的位置固定在那里而没有移动到另一处呢,这是什么原因?

学生交流,明确这些运动都是围绕一点转动。

指出:像图中电风扇叶片、螺旋桨、钟面指针这样的运动,都可以看成是旋转。(课题位置板书:旋转)旋转的特点是绕着一点转动。(板书:旋转绕着一点转动)

追问:电风扇叶片绕着哪一点转动?螺旋桨和钟面指针呢?

举例:小朋友还在哪里见到过旋转现象?

2、学生“试一试”。

(1)做转盘

出示“试一试”中的转盘,让学生用事先准备的转盘面和指针,照样子做一个转盘。

提问:你是怎样做成这个转盘的?圆面中心为什么用一个掀钮固定?

(2)动手旋转

引导:请小朋友按老师的要求做一做:把指针从指向A点旋转到指向B点,再把指针旋转到指向C点或者指向D点。

提问:刚才指针是什么运动?是绕着哪一点转动的?请小朋友再把指针从指着A点开始,顺时针旋转一周回到A点。

还可以怎样旋转一周回到A点?请大家做一做。(学生逆时针旋转)

追问:怎样的运动是旋转?

(二)比较

引导:请大家用手势表示平移,再用手势表示旋转。

比较一下平移和旋转,它们有什么不同的特点?

小结:我们刚才研究了物体的运动,认识了物体运动的两种方式,这就是平移和旋转。沿着直线移动的运动,是平移,绕着一点转动的运动是旋转。

三、练习巩固

1、做“想想做做”第1题

2、做“想想做做”第2题

让学生独立观察,把通过平移能和绿色树叶重合的图上颜色。

3、做“想想做做”第3题

出示方格图,让学生说一说平面图上的方向,让学生说说两枚棋子各在原来位置的什么方向。

4、完成“动手做”

指出:不管向哪个方向旋转,只要是绕着一点的转动,就是旋转运动。

第4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关键词]苏教版 解决问题的策略 教材解读

[中图分类号] G6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9068(2016)35-010

2011年版小学数学课程标准在课程总目标中提出了“四能”目标的要求,即运用数学的思维方式进行思考,增强发现和提出数学问题、分析和解决数学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专题课是教师实现“四能”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苏教版小学数学教材加入了解决问题策略的内容,渗透策略意识,让学生在解题过程中经历从现实情境收集信息、提出数学问题到解决数学问题的过程。

一、教材内容分布

对教材进行梳理和统计,苏教版教材在三到六年级“解决问题的策略”新授课一共有17课时,详细内容见下表:

苏教版教材“解决问题的策略”新授课分布情况表

以上表的课时数为依据,每个年级的教材都有不同的解决问题的策略内容:三年级主要关注从条件或问题着手解决;四年级主要关注用列表、画线段图解决两积之和差、和差问题;五年级主要是用一一列举和转化法解决实际问题;六年级主要是用替换和假设法、转化法解决实际问题。

二、编排意图解读

苏教版教材三到六年级的修订专家表示“解决问题的策略”单元的编排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四能”,并实现三个目标:一是通过现实中的数学问题激发学生寻求解决途径的愿望;二是引导学生把复杂的题目转变成简单的题目;三是在解题中强调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方法。

1.展现解决问题完整的解题过程

苏教版教材编排以“解决问题的策略”为单元系列课,能让学生经历完整解决一个数学问题的过程和步骤:通过读题明白题目中的条件和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得到答案并且检查答案是否正确。与老教材相比,这是新教材的一大亮点和特色――为培养学生的“四能”提供可供参考的教学设计和案例。比如,三年级上册第五单元的例1首先出示了题中有哪些已知条件,要求什么问题,提出问题“你知道‘以后每天都比前一天多摘5个’是什么意思”,旨在要求学生掌握读题的方法,了解题目的条件和问题;接着出示“根据题目中数量之间的关系,你打算怎样解答”,旨在要求学生把题目中有用的条件和问题进行筛选,寻找条件和问题之间的连接点;最后通过列表法呈现解答过程,还让学生说说解决问题的过程有什么体会,借助验算培养学生的反思能力以及养成检查的好习惯。这样完整过程的展现在苏教版教材中比比皆是,它既为教师的教学设计提供了流程范本,也为学生的自主预习提供了模仿的范本,真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2.以单元为主要体现承前启后

苏教版教材中“解决问题的策略”既包含了解决现实中的生活问题,又复习了之前的计算知识,实现了“生活数学”与“数学知识”的完美融合,起到 “承前”的作用。有时,“解决问题的策略”只是简单呈现,到另一册时又继续出现,这就是“启后”的作用。

比如,苏教版教材三年级下册第三单元中“解决问题的策略”是借助文字、线段图从问题想起,这与三年级上册的“解决问题的策略”借助文字、线段图从条件想起相似,起到了“承前”的作用。“启后”体现在,苏教版教材三年级下册第三单元中涉及了两步计算的解决问题,学生已经能列出两个分步算式并正确计算,而第四单元的“混合运算”不仅把前面掌握的分步算式改写成综合算式,还能为混合运算的运算顺序提供理论基础。

又如五年级下册第七单元的“解决问题的策略”是“转化”,由图形的转化过渡到计算中的转化;六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的“解决问题的策略”也是“转化”,是对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转化,这又是转化思想的“承前启后”,让转化思想在学生头脑中根深蒂固,并且不断深入。因此,教师在备课时,应当进行系统化备课,把编者想要传递的教学价值发挥到极致,也让学生能够灵活运用解决问题的方法解决生活中的难题。

3.呈现多样化的解题策略

不同的学生解同一道题目会有不同的解题策略,虽然有的解题思路繁琐,有的解题思路简单,但是这都是学生思考后的产物,教师可以尝试将复杂的解题思路引到简单的解题轨道上。因此,苏教版的教材编者在编写时注重学生的学情,贴近学生的学习起点,这样的编排意图在每个单元的“解决问题的策略”中都有所体现。比如五年级下册第七单元“解决问题的策略”中的计算题“■+■+■+■”,教材先是呈现了学生马上能想到的通分方法,再呈现通过把正方形看作单位“1”建立起算式和图形之间的联系。这样,不同解题方法、不同思维水平的呈现,既尊重了学生的认知水平,又为学生“跳一跳摘到果子”提供了机会。

再如三年级上册第五单元“解决问题的策略”中的例1,教材呈现了列表和列式计算两种方法,还出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中间问题”。这样低起点、高跨步的教材编写形式,遵循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为学生的自主预习指明方向,为小组合作提供思路。

又如五年级上册第七单元“解决问题的策略”中的例1,教材从学生最能想到的“摆一摆”入手,再呈现用列表法寻找面积最大的长方形,最后还把运用列举策略的所有问题罗列出来,实现举一反三的效果。更重要的是,教材这样的编排体现了“重视过程和结果”的理念,让学生能踏着巨人的肩膀找到适合自己的解题策略。

4.培养学生“说数学”的能力

数学语言一般可以分成口头语言、书面语言和图画语言三种。有的学困生不能正确解题,关键原因就是不能把题目中的语言转化为口头语言或者图画语言。因此,教师在课堂上要引导学生把思考分析和解答过程用数学语言表达出来,培养学生“说数学”的能力。

“说数学”的结构化训练在苏教版教材中也有大量体现。比如三年级上册第五单元“解决问题的策略”中的例2就为训练学生“说数学”提供了模板。首先要让学生用自己的语言说说从题目中知道的条件和问题,引导学生把题目中的书面语言转变成图画语言;再建立条件和问题之间的联系,提出“中间问题”;接着根据每一步的问题列式解答,最后验算。

随着年级的升高,题目难度的加强,教材“说数学”的侧重点也有变化。比如六年级上册第四单元“解决问题的策略”中的例1,教材编者就更加强调说题目中数量之间的关系和“你准备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把书面语言转变成图画语言,将抽象的文字转变成具体的图形,为学生解决问题提供了思路,也渗透了图形的简洁美。

教师长期坚持让学生“说数学”,不仅能了解学困生的困难所在,还能让学生的思维外显,思维过程更加清晰。

第5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注册建筑师,是指经考试、特许、考核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资格证书),或者经资格互认方式取得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互认资格证书),并按照本细则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执业印章(以下简称执业印章),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国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注册建筑师考试、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制定颁布注册建筑师有关标准以及相关国际交流等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以及协助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选派专家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委员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人事主管部门聘任。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和建筑设计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成立。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注册建筑师考试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和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每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经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调整该年度考试次数。

注册建筑师考试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部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建筑设计前期工作、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环境控制、建筑设备、建筑材料与构造、建筑经济、施工与设计业务管理、建筑法规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八年。

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内容包括:场地设计、建筑设计与表达、建筑结构与设备、建筑法规、建筑经济与施工等。上述内容分成若干科目进行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四年。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项,第九条第(一)项中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本科及以上建筑学的相近专业,包括城市规划、建筑工程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二)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大学专科建筑设计的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房屋建筑工程、风景园林、建筑装饰技术和环境艺术等专业。

《条例》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相近专业,是指中等专科学校建筑设计技术的相近专业,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城镇规划和村镇建设等专业。

《条例》第八条第(五)项所称设计成绩突出,是指获得国家或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铜质或二等奖(建筑)及以上奖励。

第十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报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查,符合《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规定的,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经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经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在有效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

自考试之日起,九十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参加注册建筑师考试者,应当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交纳考务费和报名费。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注册建筑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以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四条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的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审查结果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间内。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依法制定。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筑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筑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建筑师由于办理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等原因,在领取新执业印章时,应当将原执业印章交回。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二)只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五)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第十八条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二年。注册建筑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二年。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因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六)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七)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或者撤回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七)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注册建筑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筑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筑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四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重新具备注册条件的,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院)从事教学、科研并具有注册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只能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从事建筑设计,不得受聘于其他建筑设计单位。在受聘于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工作期间,允许申请注册。获准注册的人员,在本校(院)所属建筑设计单位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筑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具体为:

(一)建筑设计;

(二)建筑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调查与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建筑设计技术咨询包括建筑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工程招标、采购咨询,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评估,以及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建筑技术咨询业务。

第二十九条一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项目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二级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只限于承担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中规定的小型规模的项目。

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与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不符时,个人执业范围服从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注册建筑师所在单位承担民用建筑设计项目,应当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凡属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工程项目,在建筑工程设计的主要文件(图纸)中,须由主持该项设计的注册建筑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印章,方为有效。否则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报建,施工单位不准施工。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建筑师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原注册建筑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建筑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可以由设计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建筑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建筑师从事执业活动,由聘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建筑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继续教育标准。继续教育作为注册建筑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四十学时。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注册建筑师提供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设计文件(图纸);

(二)进入注册建筑师聘用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建筑师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注册建筑师正常的执业活动,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注册建筑师和其聘用单位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注册建筑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筑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筑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机关不予受理,并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可以撤销其注册:

(一)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人事主管部门及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的工作人员,在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互认资格证书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五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协议,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和申请注册。

第6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一、将标题修改为:“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二、将文中“市、区(县)”修改为:“市和区、县”。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四、将第十九条删除。

五、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二十四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

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1993年10月18日市人民政府1998年1月22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办的有固定交易场所和设施,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活资料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以下简称市场)。

第三条  开办市场应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镇建设规划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家兴办、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第四条  市场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以开办或参与开办市场。

第六条  开办市场应向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单独开办市场的,由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联合开办市场的,由联办各方委托其中一方申请登记注册。

第七条  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时须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

(三)土地、房屋等权属、使用证明或占用道路的审批文件;

(四)市场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联办市场的,还须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  市场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市场名称、市场地址、市场面积、商品种类、开办单位及负责人。

第十条  开办市场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市场名称在本市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组织和制度,承担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交易安全责任,确保市场安全稳定;

(三)维护场内秩序,保证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四)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

(五)积极协助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对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及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县所属单位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区、县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核发《市场登记证》。

市属及中央、外地单位在津开办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核发《市场登记证》。

第十三条  开办单位申请登记注册,自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准予登记注册或不予登记注册的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市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市场因故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撤销的,开办单位应提前到原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经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办、变更、注销登记的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公告。

第十六条  开办单位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本着经营与管理分开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另行申请该经营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开办市场的,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市场内设立管理机构或派驻管理人员,依法对市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入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二)对市场内的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查处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市场开办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五)行使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市场统计制度,对市场数量、上市商品种类、商品价格、商品成交量、成交额等,定期进行统计并逐级上报,同时还应建立市场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单位违反下列规定的,由市场登记管理机关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办理市场登记注册的,限期补办;逾期仍不办理的,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开办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不履行职责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决定处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场登记中使用的各种登记证、表,可收取工本费。市场管理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7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

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告审批结果。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3年。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从事工程监理或者相关业务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未达到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五)以虚假的职称证书参加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有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的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或者告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

第十八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从事工程监理、工程经济与技术咨询、工程招标与采购咨询、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活动中形成的监理文件由注册监理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修改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监理文件,应当由该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监理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监理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追偿。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注册监理工程师逾期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申请注册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各为48学时。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三)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六)接受继续教育;

(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八)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二十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五)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九)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十)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监理工程师注册:

(一)工作人员、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甲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4.近三年内监理过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三)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

4.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第六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三等工程。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家庭居室装修监理业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三)《监理业务手册》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一条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审核部门应当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

第十二条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审批。

第十三条申请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审批一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齐工程监理企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初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四)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六)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七)因监理责任而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工程监理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二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联合年检。

第二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监理业务手册》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变化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工程监理企业年检资料后40日内,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并记录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

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二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未达到资质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其他各项均达到标准要求,且在过去一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一)资质条件中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数量、经营规模的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项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

(二)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行为,年检中不再重复追究。

第二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第二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方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

第二十九条降级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且在此期间内未发生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可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

第三十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资质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其中甲级监理企业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声明作废。

第三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企业除企业名称变更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外,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办理结果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罚则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三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条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四十一条资质审批部门未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资质的,由上级资质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二条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9篇:六年级上册第三单元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织: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区地方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铲,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二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实。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

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没款。

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五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在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企业名称登记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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