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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管理精选(九篇)

货物运输管理

第1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第2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货物运输管理系统通过UML的分析,针对三层B/S结构进行设计与实现,即数据层、业务层和表示层。数据库设计是系统开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数据层设计时,依据数据库的功能,分为主体数据库和基本信息数据库两类。其中,主体库包含了系统中主要的信息数据,如货源信息库、车源信息库、历史货源信息库等;基本信息库中存放的是系统基础数据,如车型库、货物类型库、常用词汇库等,基础数据一般不需要经常进行添加、修改、删除等操作。对于数据服务层功能,需利用SQLServer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存储过程、触发器、视图等。在数据层利用对数据进行操作,负责将存储在这些数据库中的数据公开给业务层数据层中创建数据访问组件。业务层是整个管理系统的关键和难点。设计过程中,构造业务层的组件主要是根据系统的业务需求流程进行。首先,实现数据连接功能,对数据库连接组件进行设计。其次,对业务流程进行准确分析,并对业务逻辑组件进行设计,包括系统的管理组件、基本数据信息的管理组件、历史信息的管理组件、货源/车源信息的管理组件、综合服务组件等。在业务层中,系统的实现是通过组件、界面、和实体进行。这里使用C#语言开发基于WebServices的组件,甚至用到第三方WebService服务,如查询两地间的距离里程、查询出行日的天气预报等。由于货物运输管理系统采用B/S模式,因此表示层通过IE浏览器的WebForms实现,包括系统主界面、信息界面、搜索信息界面、历史记录管理等界面。实现时,首先用创建站点并进行前台页面设计,且使用Code-behind的方式对每个ASPX页面的代码进行封装,也可以同时调用XMLWebService提供的服务来完成页面功能。在当前的应用程序中,添加封装的XMLWebService,并在code-behind中,实现其实例化。例如要想实现查询货源的信息,在业务层提供的Web服务中,先提供一个查询的页面,再设计好接受用户输入的查询条件,按照货源地、地区、货源目的地等分类进行查询,查询的条件输入后,生成一个相关的字符串,然后直接通过使用相关语句来调用Web服务。

2Web服务的实现

2.1创建Web服务根据以上分析,Web服务组件是在系统的业务层进行开发和部署,Web服务是创建开放分布式系统的一个组件,网上提供数据非常迅速高效。

2.2Web服务器的部署与应用部署web服务器的工作很简单,ASP.NETWeb服务器与ASP、ASP.NET页面的部署模式相同,用户仅将.asmx文件放在Web程序目录内即可。可以使用Internet信息服务管理工具对虚拟目录进行创建,再将虚拟目录指定成专一放置.asmx文件的文件夹。下面以应用上面已经创建好的“MyWeather”Web服务为例介绍应用Web服务的方法。(1)必须先在程序中引用。右击网站根目录,在快捷菜单中选择“添加Web引用”选项,打开“添加Web引用”对话框,单击“此解决方案中的Web服务”链接,系统会自动搜索项目中创建的Web服务,“MyWeather”就会所示出来,单击“MyWeather”链接,系统自动给出此服务的“URL”和“Web引用”,单击“添加引用”,此时网站根目录下多一个“App_WebReferences”目录,用来保存添加的Web引用。(2)再添加一个查询天气预报的Web窗体,输入相应程序代码,就可以使用“MyWeather”Web服务了,具体代码略。在货物运输管理系统中,信息的共享和集成容易通过Web服务进行组件设计来实现。系统中提供的一些组件,比如货源信息查询组件,也可以在内地其他货物运输信息站点上显示。另外,也可以使用其他网站提供的WebService增强系统的功能,如通过WebService实现全国公路里程查询、天气预报等功能。如果全国其他货物运输网站也提供WebService,那么可以把其他货物运输网站的货物运输信息整合到系统中,从而实现全国货物运输信息的共享。

3开发环境

基于SQLServer作为后台数据库,数据引擎具有可扩展、易于使用及安全的特点,加上.NET是目前微软公司主推的开发平台,技术相对简单,宜于开发B/S体系结构的应用系统和包括C/S体系结构在内的桌面应用系统的特点。因此,结合该项目的应用需求,系统选用SQLServer作为后台数据库,采用为开发工具,C#为开发语言,为开发技术,实现基于WebServices的物流管理系统的开发。

4结束语

第3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培育和发展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优化运输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道路货物运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城管、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和安全、经济、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五条货运汽车站、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按“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原隶属关系不变,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鼓励运用新型运输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道路货物运输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持证上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受理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章开业、歇业和停业

第八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经营活动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申请者凭证申办工商、税务登记及法人代码证;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者。

临时参加营业性货物运输的,应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业手续。

第九条对本市城市经营货物运输的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实行总量控制;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实行营业权有偿使用。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缴纳税费,定期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本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在本市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非本市的货物运输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的,应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到本市经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登记并接受管理。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实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第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歇业、停业、合并、分立、迁移及变更名称、经营项目和范围,应到原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人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三章货物运输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是指用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运送货物的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营业性货物运输;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为非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使用车辆,定期维护,保持车况良好,设施齐全,车容整洁,符合车辆技术条件。

货物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经营货物运输。

第十七条机动车货物运输经营者应按照《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受理和承运货物。不得超限运输,并按规定使用《道路货物运单》,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为生产、生活服务的非营业性货物运输车辆,不得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限运和凭证运输的物资,由托运人办理准运手续后,方能承运。

第二十条零担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使用封闭式专用货车,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定线、定点运输,并在车辆上装置线路牌。

第二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必须具备保证安全运输的相应设备,车辆应有专用标志。驾驶员应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非营业性车辆,还应办理《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的危险货物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

第二十二条大型物件托运人必须向取得大型物件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人办理托运,并如实、准确地填写运单。

大型物件承运人受理托运,必须与批准经营的承运类别和级别相符。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按规定悬挂或装设标志。

第二十三条集装箱承运人提供的车辆应带有转锁装置,与所载集装箱要求相适应,承托双方按规定使用运单。

第二十四条冷藏保温运输托运人应明确提出货物承运期间需保持的温度及到达期限。承运人应按托运人的要求,使用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鲜活货物运输,承运人应根据货物类别,提供符合技术条件的车辆,按约定期限将货物运达托运人指定地点。

运送鲜活货物运输的车辆,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保障通行。

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应在车箱两边设立坚实护栏,车身两侧有统一的监督、服务电话标志。车型改变须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

从事搬家运输的装卸工应着单位标志服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大宗砂石渣土运输,承托双方应签订运输合同。承运车辆必须使用运单,并按规定装运、倾倒。

第二十八条本市城市微型货运出租车应在规定的货运待租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持《微型货运出租服务证》上岗。

定点待租的微型货车必须统一编号、漆色、标志。

第二十九条人力车运载货物不得超重、超宽、超高,并按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行驶,在规定地点停车待租,从业人员应持有非机动车营运牌证,统一着行业标志服。

第三十条货物运输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市交通运输专用发票。

第三十一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市货运管理和服务。货源面向社会开放,对大宗货源,应信息,组织招、投标运输。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等运输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安排。

第四章货物运输辅助业

第三十三条货运站综合服务、货运、货运配载、货运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搬运装卸、车辆存放、清洗等货物运输辅助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项目、地点、方式亮牌经营;

(二)制定并实行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收费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三)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四条货运站综合服务和营业性货运停车场经营者,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内部管理组织,配备专职人员及有关器材、设施,负责站、场内部设施维护、保养、更新;

(二)货运站应为货主、车主提供货运配载、、信息、仓储理货、中转、包装、存车、清洗等配套综合服务;

(三)接纳的进场经营户必须持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四)按规定办理物价收费许可证,凭证收取停车费,场地租金等费用,按期缴纳税费。

第三十五条为货主代办运输手续,代提代送货物的货运经营者,应将受理的托运货物交给具有合法资格的承运人承运。为车主组织货源,代办运输业务的货运配载经营者,应按照托运人的要求配装货物。为货主和车主提供车辆、货源信息的货运信息经营者,应提供准确及时的货运信息。

第三十六条仓储理货、中转、包装经营者应当按货物的性质、保管条件和期限,对货物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按货物到达的先后顺序及时中转,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符合运输要求。

第三十七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条件,按照规定的范围进行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物件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搬运装卸经营者不得强装强卸,不得干扰他人从事合法搬运装卸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营业性货物运输或货物运输辅助业证件或标志的;

(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超越核定范围或区域经营的;

(二)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干扰他人正常经营的;

(三)以伪造、涂改收费凭证或其他手段偷逃交通规费的;

(四)经营者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名称不办理有关手续或不按期进行年度审验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不能当场处理的,可暂扣营运证件。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使用货物运输专用票据的;

(二)营业性货运车辆未携带《道路运输证》、营运标志、交通规费缴讫证或不使用《道路货物运单》的;

(三)营业性货运车辆不按期进行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货运站场擅自接纳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业户进站经营的;

(二)非本市的营业性货运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累计超过30日,未按规定申报登记的;

(三)营业性搬家运输的车辆未按规定在车厢两边设立护栏的;

(四)从事零担货物、大型物件、集装箱、冷藏保温等货物运输的车辆和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条件的或者不使用专用营运标志的;

(五)须凭准运证运输的货物,未凭证运输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微型货运出租车未按规定统一编号、漆色、标志的;

(二)人力车未按规定装载货物的;

(三)微型货运出租车、人力车未按规定地点停车待租的;

(四)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未着行业标志服营运的。

第4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U69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11(C)-0108-02

引言: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总共分为九类,包括: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五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性物质;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只有了解危险货物的各种性能,才能更好地减少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违规而引起的事故。

一、危险货物运输特点

危险货物一般都是工业原料或产品,以其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在接触和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以免发生事故,造成灾害,其运输环节是一项技术性和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主要特点为:

(1)品类繁多,性质各异。按照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2005)将危险货物分为9类共22项。每一项中又包含具体的危险货物,《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中在册的已达2763个品名。2763种危险货物和每年不断新增加的危险货物,其物理和化学性质差异很大。

(2)危险性大。危险货物作为一种特殊品类,在道路运输中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9类危险货物中,每一类都具有自己独特的危险性,对外界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

(3)专业性强。危险货物运输不仅要满足一般货物的运输条件,严防超载、超速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发生,还要根据货物的物理和化学性质,满足特殊的运输条件。其专业性主要表现为:业务专营、车辆专用和人员专业。

(4)运输管理方面的相关规章、规定多。危险货物运输是整个道路货物运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要遵守道路货物运输共同的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等外,还要遵守许多特殊规定,如:《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等。

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虽然交通部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但实际上目前平均每户也只不过是3辆而已。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真正能提供多品种、大批量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不多。

(2)运输设施还比较落后。A、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折旧年限过长,老旧车辆、带病车辆大量存在,车辆技术状况较差,专业运输车辆少,有的车辆由于年使用年限超过7年定为二级车后,虽然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但有不少车辆继续在营运。B、装运设备、安全设施等技术水平低,人工装卸、自制罐(桶)设备、设施老化,极容易造成漏泄、爆炸等。C、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专业维修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维修技术标准和维修定额标准等。大多数地方还没有专门的定点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厂。

(3)政府管理效能不足。前些年由于政府转变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国家对企业经营松绑放开的同时,政府不再对企业的工作和安全工作进行直接的布置和检查,在劳动生产安全的管理、监督功能方面使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管理脱节。近几年政府机构改革后,行业管理逐步淡化和撤出,交通运管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改变、压缩,在安全运输管理方面出现调整时期,一段时间内出现了管理不到位、监察不力等情况。

(4)行政效率低下。在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仅交通部门内部就存在路政、运政和稽征三支执法队伍。加上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交苦队伍,在公路上有四支执法队伍同时存在,都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多头执法在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负担,降低了交通运输的效率。由于在同一个行政辖区内多支队伍同时执法检查,而这些执法队伍又是区域分割的,因此一辆运输营运车辆上路后很可能被多次拦车检查,造成人为的交通不畅,使危险货物在途时间过长,增加了危险性。同时政府部门之间在交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也比较突出。

(5)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普遍较低。A、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偏少,而且只限于专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中,而很少对具体在现场管理中的稽查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知识培训。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数量不足和知识的缺乏造成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不能到位。B、从业人员缺少专业业务知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主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对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

(1)加快法制建设,为规范危运市场秩序提供有力依据。在国家对危运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这个子行业的特殊性,应尽快出台一套适合危运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市场进入、退出、安全监管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运输、托运、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确保危运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2)提高信息管理,推动物流现代化。目前,我国危险货物物流各环节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库存大,运力浪费。为此,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让“信息流”主导“物品流”,通过信息化来实现“物流”的准确配置,让物的流动具有最佳的目的性和经济性,将生产地和流通过程中的库存降到最低。

(3)定期对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进行评估,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源头管理。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数量增长较快,由于不同运输企业的筹建方式不同,其生产及安全管理状况也存在差异,《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成为当务之急。评估应包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培训和教育、事故防范、运输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项制度。通过评估来规范市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清理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有效控制事故的源头,遏制事故的发生。

(4)理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界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在危险货物管理领域职资分工,对目前严重存在的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突出问题逐步予以解决。理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解决目前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关于车辆监理、汽车检铡站、车辆通行等方面的职贵交叉问题,理顺交通部门与工商、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职贵交叉问题,解决多头管理,实行一家管理。

(5)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素质。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为从业人员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

结束语:总之,只有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加强和完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企业才能为社会提供快捷、安全、优质的危险货物运输服务,为维护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出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第二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敏文[等]编著.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教程.2008年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2]林自葵主编.货物运输与包装.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

[3]刘敏文.范贵根.薛民编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防护.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4]吴穹.许开立主编.安全管理学.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第5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前进,对于危险化学用品运用也呈上升形势,使得危险化学用品的流动增大,这也是近些年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据相关统计表明,世界上由于化学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已超过3千亿人民币,这对国家财政及群众的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对此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是迫在眉睫。笔者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及特点,简述了安全管理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重要性。

1.危险货物的运输及其特点分析

1.1危险货物解析。危险货物是具有易燃、易爆、毒害及腐蚀等特点的物品的统称,在货物运输、装载及保持的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需要严格的进行防护,保证货物的安全性。

1.2危险货物的性质及特点。危险货物的性质及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种类繁多。目前我国正式列入国家标准的危险品,分为类及22项共1700余中;二是用途广泛,使用价值高。目前危险货物的产品在各行各业中具有不同程度的使用,且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危险品的品种及使用量均存在一定的增长;三是危害性较大。通常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具有双重乃至多重的性质,在货物保管不利时,发生燃烧或爆炸等事故,将对周边人员及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1.3危险货物在运输的特性。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性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营业务。危险货物的经营需要获得严格规定的资质并办理完善的手续,且有以下几点要求,经营者应具有5辆以上合格的运输专车;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通信设施;配置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因此,进而危险货物运输具有专营性。二是车辆专业。交通运输部颁布的相关条例中,严格的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情况及设施性能,严禁普通运输车辆及不满足规定的车辆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三是专业人员。由于危险货物的运输特性,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运输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危险货物运输知识及经验,并应通过道路运政机构的考核,获取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后,才能进行工作。四是运输安全。安全是危险货物运输的基点,不仅要严格要求将安全工作作为核心,还要合理、规范的进行危险货物的运输及管理,杜绝不必要的事故发生[1]。

2.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现状及不足

2.1企业规模较小,安全意识薄弱。部分企业的负责人的安全意识较差。安全管理仅局限于口头宣传,一到正式工作时或涉及经济效益时,又将安全抛开脑后。还有个别驾驶运输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做的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不能良好的进行实施。在一些挂靠运输经营的企业中,存在收费多,管理少的情况,这些企业仅考虑到自身能吸纳多少车辆挂靠及收取多少管理费用,而对于挂靠车辆的实际管理基本没有。另外结合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很难形成科学完善的公司化经营及管理。

2.2从业人员生产意识较差,管理不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匮乏。目前多数的从业人员普遍文化水平较差,且培训力度不够,教程简单,加之相关考核要求与级别不高,进而造成了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够的情况,这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严重影响了安全作业。二是存在严重的无证上岗问题。由于参加正轨科学的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员工数量有限,培训班也不能定期的举办,导致大量从业人员未能及时参与培训,仅通过前辈简单的指导,之后便无证上岗。

2.3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不强。尽管各个企业对于危险货物运输都制定了应急方案,但日常工作中缺少培训及演练,特别是驾驶员、押送员,对于货物性质及应急措施了解不足,以致在发生事故后,难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危险货物对周边造成巨大的损坏[2]。

3.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对策分析

3.1加强企业动态监督,科学分别安全级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不可能简单了事,也不能一劳永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承担起道路危货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因此,只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一步的加强危货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采取定期深入企业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与指导,才能使道路运输管理得到提高。

3.2加强危货运输企业内部的管理。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进行督促,并加强驾驶员、装卸员以及押运员等进行强化管理,对运输车辆进行管理,对其他设备管理落到实处,配置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并采取定期的在运输道路上设置关卡,对危货运输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3.3整顿运输市场,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危货运输的稽查与管理,对危货运输中的违规情况进行严格惩处,未满足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应取消其经营资格,收回相关证件;技术状况未达标的车辆,应严禁其承运危货。同时对于无证经营与不规范车辆进行危货运输等进行严厉的打击,坚决排除安全隐患,使运输市场形成公平公正、管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3.4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对于危货运输安全水平有重要影响,第一应对相关从业资格培育学校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以保证其培训水平与质量,第二应规定从业者的最低学历能够准确完善的接收相关安全知识与技能,第三应对从业的培训进行加强,增加培训内容,延长培训周期,进而是培训质量得到保证。

3.5提高危险货物的运输技术,严格市场准入关。使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的准入关进行提高,加强对场地、车辆、资金、人员等的限制,鼓励企业采取集约化及规模化的经营方式,使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实现公司化经营的转变。并大力推广GPS的使用,对申请危货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及车辆,都应要求具备GPS功能,否则应依法吊销相关企业及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

3.6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加强安全责任意识。首先应对运政安全管理监督人员的素质进行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必要性及重要性,进而实施安全监督;其次应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了解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危货运输企业。同时,危货运输企业也应进一步对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进行完善,定期的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业务知识培训,举行危货预防性应急操练,进而有效的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理能力。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的艰巨任务,为了使危货运输市场健康发展,且为周边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相关企业应坚持恪尽职守,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对危货运输事故进行避免。

参考文献

第6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具备仓储、配载、装卸、理货、信息等功能,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运信息配载服务、货运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货运站经营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守法经营。

货运站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货运站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货运站经营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货运站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上街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和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编制本地综合货运站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鼓励投资建设功能齐全的综合货运站。

设置综合货运站的,应当符合综合站设置规划和行业标准。

第八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信息管理、仓库、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其中,从事货运信息配载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从事货运服务的,其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其库房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或场地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准予许可的,应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注明相应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货运站经营业务。

综合货运站开办者不得允许未取得相应货运站经营许可和营业执照的经营者进站经营。

第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

货运站经营者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许可。

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手段。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安全、消防设施,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关证照;

(二)在经营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落实工作人员佩带标志上岗制度;

(四)保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不得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货运站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并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货物混放。

第十五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垄断货源、恶意压低价格、欺诈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三)超限、超载配货;

(四)违反操作规程装卸货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提倡货运、仓储理货经营者参加商业保险。

第十七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将受理的货物交由有相应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不得受理运输国家规定禁运货物的业务。托运人不得托运国家规定禁运的货物。

第十八条货运经营者应当了解运输货物的品名、数量和运输要求,并根据需要查验有关凭证。

货运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运输过程中造成承运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货运信息配载经营者应当向服务对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的信息误差造成的车辆空驶、货物延滞运输等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车辆应当手续齐全。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入货运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货运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在30日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加强对货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依法行政。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货运站经营者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货运站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制度。对货运站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和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在货运站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非法侵占、诈骗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许可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超限、超载配货放行出站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与其他货物混放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公示监督电话、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罚款;

(三)货运经营者将受理的货物交由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运输经营者承运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上街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法定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站经营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7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关键词:危险品、货物运输、运输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我国道路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关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需求也在不断提升,因此而导致危险品货物运输交通事故数量也在不断提升。由于运输危险品一旦出现事故,危险品能够在短时间内挥发出很大的有害气体和腐蚀性,这对于环境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都带来了一定的威胁。尤其是在经过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时,发生这种交通事故的后果更是严重。因此,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品的管理非常重要。

二、道路危险品事故频发的原因

1、掌握危险品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偏少,而且对危险品运输培训只限于专职危险品运输管理人员,而很少对具体在现场管理中稽查人员进行危险品运输基础知识培训。

2、从业人员缺少专业业务知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是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主体,其专业素质如何直接决定了运输过程的安全性。目前相当多的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加上对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的时间短,培训考试的要求和级别比较低,造成从业人员特别是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员中普遍存在着安全驾龄短、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对所承运的危险品特性认识不足,缺乏处理紧急事故的能力,这是道路危险品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

3、无证上岗还比较严重。由于参加危险品运输培训的人员较少,培训班不能定时开办,而且培训班举办的周期很长,导致从业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培训。由于稽查人员对专业知识了解不多,因此无法对无证经营者形成威慑力,无证上岗现象仍然严重。

4、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由于企业规模小、缺少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以及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导致企业安全管理不力,措施难以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变成一纸空文,安全事故频发。有的危险品运输企业对车辆技术状况的管理缺乏源头管理和动态监管方法和措施,不能及时掌握车辆技术状况完好程度。有的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没有切实履行定期的车辆维护和检测,造成车辆技术性能不能保证。同时还有部分已定为二级车况的车辆还在继续从事危险品运输,普通运输车辆运输危险品的现象较普遍,还有加大罐车的罐体、严重超载等等,都留下了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的手段落后,往往忙于事后的事故处理,疏于事前的安全教育、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以及事故的防范。

5、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事故处置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很多企业不能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更不能保证它的可操作性; 中国也缺少针对危险品道路运输的应急救援预案,缺少应急救援协调组织机构; 交通警察缺乏基本的危险化学品防护知识,缺乏防护设备;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业装备、专业人员欠缺。

三、中国危险品道路运输管理改进建议

1、严格资格认定制度

观察国外的危险货物管理制度,我们可以注意到,他们共同之处,就是注重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

首先,从制度上确立“非通过培训考核不可上岗”的要求。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规中已经得到了体现。但是,对于上岗应具备的各项资质,中国并没有详细的法规对其进行规定。因此,应对于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通过培训、考核的人员能够具备足够的知识体系应对实际工作中的各种情况。

其次,培训的内容。因为从业人员在实际操作中要应对的情况纷繁复杂。其中很大一部分要归因为危险货物的复杂性。是否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应对成千上万种危险货物,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是否能保证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所以,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时,不仅应该考虑法律法规的层面,更应该从实际工作需要的层面,对他们进行危险品相关知识的培训。

最后,再培训。国外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有效期一般在 2 ~ 3 年。而相比之下,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其有效期却长达 6 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危险品种类、数量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如果不及时更新相关的知识,从业人员就无法准确、高效地应对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影响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因此,对已有资质的从业人员的再培训就显得格外重要,应该从制度层面对其进行规定。

2、优化执法管理工作

(1)执法规章详细化,规范标准科学化

虽然我国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也涵盖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各个方面。但是,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不够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执法之中的一些混乱情况。要确保“有法必依”,就要首先保证“有法可依”。细化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

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想保证其安全性,就需要一系列相关的规范和标准来规范运输的全过程。这些规范和标准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高,经过科学试验和认证而得出的结论,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完善的国家都有针对法规标准制定的专业研究组织,保证了其法规标准的科学性。这一点,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2)执法工作精简化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的危险货物管理体制,涉及的部门就有八个之多。虽然危险货物运输是由交通部门主要负责,但路政、运政和稽征这三支执法队伍在交通部门内同时存在,其执法权限相近。同一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车辆很有可能要在不同的地方都接受内容相近的重复检查。这样的执法,并不利于达到危险货物运输执法的目的,即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反而有可能因为在途时间过长,而增加其危险性。因此,应该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执法队伍设立其特殊的执法形式,可以参考联邦德国的做法,即可以有不同的执法队伍,但是负责不同的执法区域,而且互相承认检查结果。

(3)执法队伍专业化

执法人员对危险货物运输的专业知识的具备与否直接决定了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以及能否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威慑力。因此,提高执法队伍人员的从业素质,实行资格认定、定期培训,使得执法监督人员不仅能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法规,同时对危险货物的专业知识也能运用娴熟,这也是一个中国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改进的重要方面。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危险品运输管理上还存在很多的不足,如: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规则标准不够具体化、可操作性差、相关部门执法效率低、从业人员专业技术不过关等。因此,针对道路危险品运输问题还应该完善我国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将规章标准予以细化,使其能够在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还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从业资质的培养,使其能够在危险品运输过程中保证一定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 闫丽娅:《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市场的现状及对策》,《民营科技》,2011年04期

[2] 胡明生:《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 确保运输安全有序进行》,《交通标准化》,2010年12期

第8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目前,全市现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2家,其中经营石油4家、液化气3家、液氯1家、爆炸品2家、其他2家,运输车辆394台(自有189辆、挂靠188辆),GPS安装率100%、从业人员1000多人,年运输货物200万吨左右。从运输路线看,长期在我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车辆占60%,其余均在市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在新《安全生产法》出台前,我市的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管理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等法规、规章、标准,依法管理各个环节工作。在具体的管理措施上, 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主要以“三关一监督”为抓手,即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准入关,运输车辆准入及技术管理关,从业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准入关, 以及加强对危货装载的监督。通过几年的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基本实现了企业化、专业化、信息化经营, 车辆技术条件提高,运输及装卸设施改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企业规范经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隐患。 

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较小 

虽然交通部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但目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真正能提供多品种、大批量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还不多。 

(二)运输设施相对比较落后 

一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折旧年限过长,老旧车辆、带病车辆大量存在,车辆技术状况较差,专业运输车辆少,有的车辆由于年使用年限超过7年定为二级车后,虽然运输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但有不少车辆继续在营运。二是,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的专业维修缺乏专业技术人才、维修技术标准和维修定额标准等。目前我市附近还没有专门的定点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厂。 

(三)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一是,掌握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知识的运管人员偏少,而且只限于专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中,而很少对具体在现场管理中的稽查人员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知识培训。二是,从业人员缺少专业业务知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人员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主体,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对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市外过境车辆监管难度大 

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我市发生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事故60%都是过境车辆。该类危化品车辆驾驶员普遍不熟悉我市规定的限行时间段,导致运输车辆在禁止通行时间进入我市,或是未按规定准时驶离。同时伴有超载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极易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作为从严管控和从严查处的重中之重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 

(一)对危货运输车辆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 

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和出台必要的强制措施,今后凡申请办理和换发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车辆,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GPS系统,否则将依法吊销企业及其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 

(二)通过法制建设逐步规范危运市场秩序 

在国家对危运管理工作框架性法规的基础上,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这个子行业的特殊性,应尽快出台一套适合危运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市场进入、退出、安全监管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运输、托运、装卸、仓储等各个环节加以规范,确保危运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加强运输企业管理 

《道路运输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评估成为当务之急。评估应包括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生产制度、培训和教育、事故防范、运输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驾驶员安全管理、事故管理等八项制度。通过评估来规范市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能实现安全生产的企业要清理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有效控制事故的源头,遏制事故的发生。 

(四)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素质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为从业人员学习和培训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促进企业的整体运输安全质量与经营管理水平。 

(五)强化巡查,确保规定落实 

应强制规定途径我市过境的外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经由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过境。外市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白天不得进市区内行驶,确需进入市区的,须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且进入市区速度应控制在60公里/小时以内。 

参考文献:   

[1]刘敏文[等]编著.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教程.2008年版.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 

[2]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 

第9篇:货物运输管理范文

论文摘要: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在税收行业管理中有着重要地位。调整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模式;取得外部支持,形成综合控管合力;细化标准,强化对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电子处理发票信息,推进货运业信息化建设是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近几年来,国家税务总局重点强化了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征管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偷逃营业税、骗抵增值税的不法行为受到有效打击,税收收入呈持续增长势头。构建货物运输业全方位、多层面的长效管理机制,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当前深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一、当前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等一系列政策规定,通过分类管理、以票控税、人机结合等方式加强营业税征管、规范增值税抵扣,形成了现行货运业管理的基本框架。从管理办法的运行状况和征管实际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政策不合理,纳税人税负不公平。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是货运业政策管理的重点,目前的政策既从纳税人经营资质、运营收入、财务核算等方面规定了标准,也从注册类型、经营方式等方面明确了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弊端,如个体工商户和货运企业即使其他条件和指标相同或类似,但因为注册类型的不同,个体工商户就不能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相同或类似条件的两个货运企业,如果其中一个全部或部分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政策规定造成的壁垒和限制,使货运业户在有差异的税收待遇下不平衡的发展。

从纳税人的税负来看,一是以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货运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货运业发票,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3%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对其他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业发票,如河北省执行发票加定额征收方式,即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除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外,征收3.3%的所得税,同时对其不开票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核定其定额并定期征收税款,两种征收方式下纳税人的税负相差近1倍,税负不公问题显而易见。二是以货运企业和个人的税负进行比较:以所得税为例,货运企业中的自开票纳税人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征收方式,其他代开票的企业只要不是核定征收,其开票时预征的所得税可在年终进行清算,一般利润率约为6%左右;而作为货运行业另一重要主体的个人,不能通过以上方式减轻税负,要按10%的利润率负担与其实际盈利水平不一致的所得税,这样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利于货运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营业税税基受到严重侵蚀,税收向低税负地区流动。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共同构成中国的流转税体系,密切关联并广泛调控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方方面面,影响税基的因素也多种多样。目前,从外部来看,主要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影响。据调查,货运市场中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缴纳增值税的业户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主要还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但在国税部门代开普通发票,只需缴纳4%的增值税,与在地税部门代开货运业发票缴纳税款相比,低了2个多百分点,因而部分应纳营业税的货运户选择到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减少了运输市场的营业税。

从内部来看,主要是各地税部门政策执行不一致产生的影响。随着货运业机打代开发票的推行,各地在代开票环节的政策已执行到位;在自开票纳税人环节,有的地方放宽认定条件、放松日常监管,使一些自开票纳税人受利益驱动,违反政策规定在收取其他货运业户一定比例或数额的费用后为其开具发票,形成引税现象,减少了当期税收总量,并造成营业税向实际税负低的地区流动,侵蚀了营业税的税基。

(三)对货运业户的控管滞后、乏力。一是纳入税务管理的货运业户数明显不足。货运市场中绝大部分的运输车辆属个人所有,经营的流动性、分散性较大,现有的征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大量货运车辆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形成了较大的税收漏洞。二是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能不高。笔者调查发现,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辅导、检查少,对其发票的领购、开具,收入的确认、申报等缺乏监管,事前、事中控制不力,自开票纳税人存在着会计核算不及时、账务处理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密等问题,超运能、超运价开票甚至为他人代开票现象时有发生,管理机制不顺畅、监控不到位;对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也存在着定额核定不规范,定额税款征收不足等问题。同时,由于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建设的相对滞后,人机结合的信息化管理模式存在许多不足,货运业户籍、发票、纳税等方面的信息采集、处理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不能为管理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监控、反应平台。

(四)缺乏政府支持和部门配合。总局新的货运业政策出台后,原有的交通运管部门固定业户税款,乡村协护税组织清理零散税收的征收模式受到了很大冲击。政府支持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力度的减弱,使货运业的征管得不到有效的外部支持,行业精细化管理的合力和动力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税源底数不清,不能及时、准确的掌握从事道路运营和缴纳养路费业户的管理信息;二是委托交通运管部门税款或联合进驻征收的效果不好,造成货运业定额税款的大量流失。

二、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通过对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和征管实际的研究与思考,笔者对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提出以下想法和建议:

(一)调整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完善现有管理模式。享受公正、公平的税收待遇是纳税人一项根本性的合法权益,总局加强货运业管理的核心也是要实现营业税、增值税的“双赢”,而现有管理模式在政策设置和效能发挥上尚有不足,需要适时进行完善和调整。一是考虑到税负的平衡,国家应将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5%,代开票的所得税征收率调整为较符合实际的1%,减少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差距;同时将增值税代开票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6%或在执行4%征收率的基础上,附征2%的所得税,防止营业税和增值税间收入的转移。二是调整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政策规定。对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核算健全、纳税信誉好的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货运企业,如因运力不足,租赁其他运输企业或个人的车辆运营的运输企业,只要能控制车辆的实际运营业务,运费收入全部统一核算,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对所属车辆单车核算纳税定额、统一开票管理,弥补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造成的管理欠缺;对拥有车辆较多、有固定的经营关系、运输收入超过20万元、具有专业会计核算人员、纳税正常的个体业户,也可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打破注册类型限制对其造成的税收障碍。

(二)取得外部支持,形成货运业综合控管的合力。货运业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复杂性、经营活动流动性等特点,给地税部门的征管带来较大难度。解决管理的难题,要能“化零为整”,即把千千万万的纳税人集合转化成为数不多的纳税人,从而使有限的征管力量能够发挥最大的管理效能;要能“安上闸门”,即借助或利用其他部门管理的优势,为税收管理提供有力依托。货运业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只靠地税部门的孤军作战是不能完成的,必须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联手出击、综合控管。有了当地政府的指导和协调,有了交通运管、工商、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就能对货运业实施全面的税收管理。具体做法:一是借鉴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模式,由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个体货运车辆必须挂靠专门的货物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方可运营,由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统一办理运费结算并定额部分的税款,以实现源泉控管;或者整合运力,鼓励现有货运企业、个体业户联营或者以带车入股的方式新办运输公司,从验资评估、产权划分、章程制定、机构运行、财务管理等方面加强监督和服务,帮助企业逐步达到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这样,货运行业就会形成以自开票纳税人、运输公司或联合车队等运输企业为主体,拥有、控制绝大部分车辆,少部分个体零星车辆为补充的格局,便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管理。二是建立与交通运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在一市或一县行政区划内双方微机联网、信息共享,使地税部门可及时掌握辖区货运车辆底数和变化情况,将正常运营的货运业户全部纳入管理;同时借助交通运管部门管理的优势,在缴纳养路费、办理车辆年检等环节,实行先税后费或先税后验等管理程序,联合进驻征收或委托,使代开票货运业户的定额部分税款能够征收到位,堵塞税收漏洞。三是建立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制度。定期从国税部门取得本地纳税人申请抵扣运费的有关数据,与地税部门和本地货运业户开具的运费发票情况比对;利用管理信息,对大型煤炭企业、工矿企业税等运费抵扣大户重点监控,掌握其从外地取得运费发票的情况,并严格税前列支标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使其取得合法、正规的运输业发票,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