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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统计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街道统计工作计划

第1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2、抓好理论武装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党工委理论中心组学习,按计划抓好“十八届五中全会”“四个全面”及“三严三实”等理论学习。二是做好基层党校建设,加强基层党员的理论学习。指导街道党校、__社区党校做好市级优秀基层党校的创建工作。通过基层党校,分片区开展理论学习轮训工作。三是加强村头宣讲工作,进一步抓好蒲公英村头宣讲员、大学生社工宣讲员队伍建设。

3、抓好对外宣传工作。一是做好党政中心工作的宣传,加大__日报、新区时刊的主题宣传力度,结合精神文明创建,做好先进典型、优秀人物的宣传。二是加强“__风情”官方微信工作力度,完善版块内容,增加周数量,注重质量,努力形成自己的特色。三是做好“滨江都市田园休闲区”宣传工作,主动加大与__日报、__、__电台等的沟通力度,提升“滨江都市田园休闲区”在__市区的知晓度。

4、抓好基层文化建设。一是提升龙舟文化,端午节前举办__区域龙舟赛。二是做好“__乡土书屋”、“小__文化研究会”、“__流域历史文物研讨会”、“古建筑民间博物馆”服务指导提升工作。三是举办街道全民运动会,继续发挥“三大球”优势,与__大学、市体育总会合作,做强街道体育文化。四是结合基层文化需求,抓好企业文化俱乐部、村落文化联谊会等建设,深入推进文化惠民活动,策划成立女子古筝乐队、女子啦啦操表演队等文化团队。

5、推进文明创建工作。一是着力打造__社区“金葵花志愿报务”品牌,建立网上志愿者登记管理服务体系,实现志愿服务常态化。二是营造“家风家训”宣传氛围。深化“户户立家风”活动,做好“家风家训”进文化礼堂工作。三是探索“__有礼”工作,将文化礼堂的“礼堂文化”与志愿服务公益行动的“文明有礼”活动互融互通、有机融合。四是积极树立典型,做大“好人文化”,打造“好人集群”,开展__好人“十百千工程”。五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提升__社区少数民族“春泥计划”、__社区“阳光课堂”工作品牌效应。

1、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进一步拓展社区协商民主议事会建设,重点推进__社区“基层协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议事规则及议事成果的落实。

2、深入开展党派“协作共建”工作。加大街道党工委与民盟__总支的协作共建力度,巩固__社区、__社区与民盟__职高,__社区与民建__二支部的协作工作,新建__社区与派基层组织的协作共建。

3、抓好知联会、新生代联谊会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走访考察上市企业、助老助残送温暖、开展联谊活动等。__新生代联谊会走访联谊等活动。

4、着力拓展侨台留联工作。加强侨台留联队伍建设,加强联络联谊。做好基层对台交流工作,根据市区台办安排,做好两岸基层龙舟文化交流活动。

5、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抓好__社区的少数民族工作,推进“美丽__企业家与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结对助学活动”。做好__香期等大型宗教活动相关工作,加强宗教场所及民间信仰点的属地管理工作,完成湖芳庙民间信仰点的挂牌工作。

1、配合做好社区硬件设施建设。推进__社区办公楼装修工程、__社区广场景观工程、渡头董社区办公楼装修工程。启动陈山社区“无围墙敬老院”建设、__社区文化中心建设、__社区门球场建设及__社区经六路立面美化等,尽快完善设计方案,移交街道公建中心组织实施。

2、推进“三社联动”工作。抓好区级两个示范观察点(__社区、__社区)的“三社联动”工作,同时探索陈山社区居家养老“临终关怀”项目,争取列入2016年区级“三社联动”示范点。

3、推进农村社区“一区一品”建设。重点打造__社区“乡味节”,以“绿色、乡味、享和”为主题,打造特色农俗文化;__社区“民族小花”特色品牌建设,2016年已列入省 “春泥计划”项目;__社区“区域文明共建”,整体推进区域乡风文明。

4、加强社区基础工作。一是召开社区工作年度大会,街道对社区2016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二是酝酿出台社区工作考核办法,完善街道社工年度考核办法;三是加强社工培训,为提高培训效果,将全员培训与分班培训相结合,先全员业务培训、资格证考前培训,后分骨干社工班、精英舞蹈班、口才写作班,进行小班化培训;四是做好2016年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1、围绕重点,开展专项监督视察活动。针对委员工作实际,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开展民主监督视察调研活动。

2、关注民生,认真做好社情民意收集。组织委员定期到各自所联系的__村、__社区、__社区、__社区等联系点开展社情民意收集工作,帮助解决联系点集中反映的有关民生问题。

第2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切实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必须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进行综合治理,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镇、街道与相关部门、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决定》的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区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主体考核的实施意见》(金府[20*]13号)。镇(街道)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协调派出所、工商、税务、农贸市场、综治办、人口计生办以及相关村、居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镇、街道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要求达到人均1元(按常住人口数计)。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区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协调公安、工商、劳动保障、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作,为强化属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从而形成镇、街道一级政府领导、计生指导、部门配合、村居负责、管办落实的工作新格局。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与源头管理的工作制度

(一)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两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协议书”文本,区、镇(街道)两级人口计生部门按流动人口迁入情况与流出地政府签订双向管理协议。

(二)由区人口计生委联系区劳动保障局共同实施流动人口源头管理工作。

1、区劳动保障局指导全区各用工单位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应根据各单位岗位技术与劳务要求,进行必要的培训。可在外省市委托培训也可在本区劳动技术培训中心安排上岗培训,在开展上岗培训时纳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作VCD播放)。

2、各镇、街道外劳力管理所督促、检查使用外劳力单位对外来流动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技术、计生等培训工作的开展情况,协助当地人口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管理、服务工作。

3、各使用外劳力单位在录用外来流动人员时,应检查其是否已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到镇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办理计划生育验证手续与补办手续(每年验证一次),并及时填写市人口信息个案信息单。

4、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指导,并进行每季度一次执法检查。由区人口计生委统一制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六个告知单,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对辖区内使用外来流动人员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培训及有关宣传资料的发放。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一门式制度

(一)在镇、街道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办事程序纳入镇、街道社区事务办理中心(镇、街道外来人口综合服务站),实现一站式服务。由区、镇(街道)两级共同投入经费落实一名计划生育协管员。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提供网络设施,制定工作职责,开展业务培训,发放管理手册,制定考核制度。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具体工作指导,联合执法,办证验证考核工作。

(二)规范流动人口一门式计划生育协管办理事务流程:

1、补办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及验证并现场发放免费药具。

2、采集外来育龄妇女信息,并输入人口信息交换系统。

3、发现外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现象及时通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4、在镇、街道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安排,会同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定期开展流动人口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签订租赁房屋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四、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和经常性管理相结合

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综合管理。同时,有关单位对下列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日常性管理: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流动人口由用工单位管理;

(二)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业主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管理机构管理;

(三)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管理;

(四)在租(借)房屋和旅馆居住的流动人口,由居委会落实出租(借)房主和业主管理并加强检查,对未办理手续的流动人口住户,及时向镇外口综合管理服务站提供信息。

(五)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区中的流动人口,由物业管理部门或小区管理机构管理。

(六)镇人口计生办会同公安、综治办等部门根据外来育龄人口数据库情况,经常性对流动人口集中生产生活区域开展综合执法与宣传教育。

以上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监督和检查。

(七)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公民、单位组织,将按照《*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各镇、街道人口信息交换系统数据库建设,实现传统的“人对人管理”向“信息化管理”的转化

推广运用“一办两站(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站、外来人口综合管理服务站)三级网络(镇、村、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将外来人口与人户分离人口纳入信息管理网络,掌握外来人员流动底数,开展与外省市及时交换人口信息的网上管理。

(一)推广应用“一办两站三级网络(组信息员网络)人口信息采集方法,及时采集输入育龄人口信息,要求户籍人口信息入库率在90%以上,外来人口信息入库率在70%以上。

(二)继续加强村、组两级计划生育信息员队伍建设,村(居)委会要将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负责全面落实村、组信息员例会制度,明确任务,兑现报酬,畅通计划生育信息反馈渠道,使基层的计划生育工作实现由“人盯人管理”向“网络化管理”的转化。

(三)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运用计划生育人口信息交换系统及时与外省市进行双向信息查询,收到外省市查询一般信息的,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查询生育信息的,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同时,本镇、街道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外省市通过专网或者电话查询(信息交换不少于20条)。

六、加强外来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分娩点和孕检管理服务工作

(一)流动人口要求在本区医院生育的,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准生证》,并到现居住地镇人口计生办办理《生育联系卡》;各级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孕产期检查时,发现无计划怀孕的,应及时报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动员其落实计划生育措施。

(二)开展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工作。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中采取放环措施的对象提供尿验与查环服务,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通知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外来妇女定期接受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督促外来妇女定期将《*市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往户籍所在地。

(三)对于有用工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查”工作,可根据管理实际,由镇、街道或居(村)委会与用工单位联系共同配合抓好检查工作的落实。

七、逐步形成基层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在全区推广建立私营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采用社会团体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参与形式,把加强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与促进企业发展、弘扬企业文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基层的企业计生工作网络。

(一)各镇、街道运用统一建立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方法,在原有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网络的基础上,将工作点拓展到私营企业,凡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企业均设立计划生育理事与联络员1名,各企业的理事与联络员人选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镇、街道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的会长由党委分管书记担任,副会长由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并按照实际情况聘任1名专(兼)职秘书长,镇(街道)计生协会全面负责开展组建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协会的工作经费列入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经费预决算,以保障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企业计划生育联合协会工作流程:

1、每年用宣传版面、讲座等形式为私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1至2次。

2、开展便民利民活动,主动上门为私企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再生育申请工作。

3、设立企业计划生育免费药具发放点,形成企业免费药具发放渠道。

4、了解企业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与厂方进行沟通协商,督促其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5、了解企业吸纳外来劳动力情况,督促其在吸纳外来劳动力时开展上岗培训,并纳入计划生育培训,督促办证。

八、建立奖惩制度,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两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的公民,由区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3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城市街道色彩设计规划原则

将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设施色彩进行包装设计,是色彩科学的应用价值理论学说的发展,它张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思想,体现了对人和环境的尊重。它针对人居环境中城市路面大街小巷两边的街角、行人道和建筑物界面、广场路面、街道设施、绿化点缀等视觉元素进行一系列的艺术表达。如何将城市街道设施色彩进行科学的、系统的设计创意,如何将街道环境色彩进行系统的设计包装,体现出色彩规划在市政建设上的功能作用,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这些创意设计、包装美化、功能作用,无外乎就是与时俱进地对街道进行创新、创意的审美表达。街道色彩设计应以人为本,以自然和谐的审美理念为原则,以可持续发展的色彩科学理论观作指导。

1.突出应用的功能原则

城市街道界面的色彩规划首先应该坚持应用原则,灵活地把脉城市街道界面的色彩规划,对这些街道界面的地理位置、光线强弱、色彩背景、冷暖效果、肌理对比、明度对比等基本情况要充分调查研究,并了解不同城市人们的审美取向。同时,要因地制宜地依据物体的造型特点、材料类别随形赋彩,将材料科学在吸收与反射的过程中的折射光和物体表面的光学原理运用在街道界面的环境色彩规划之中。因为其材料的表面肌理、受光程度以及色彩变化会增强城市街道的审美层次和视觉美感来达到应用性的功能。哲学家海德格尔有句名言:“人类诗意地栖息在大地上。”现在,这句话已基本变成现实。英国、法国、德国、瑞士等国家的城市大都历经数百年,但仍给人以典雅、温馨、舒适,充满文化意蕴的感觉。

2.强调色彩的地域原则

城市建筑色彩已逐渐在我国各大城市悄然兴起,但城市公共环境设施的色彩规划还滞后于我们的现代生活节奏和发展的步伐,还没有被政府官员、专业人士所重视和关注。这主要是因为文化艺术的封闭,加上生产力相对落后和受建筑材料、施工工艺的限制所造成的。多数城市的街道界面色彩,是由建材固有色体现出来的,如水泥灰色、白色或灰白色的砖瓦,都是由廉价易得的材料替代的。今天,城市建筑艺术和技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不仅要规划好建筑色彩,还要根据所在城市街道的色彩个性展开设计,创造出有地域文化特征的城市街道环境色彩。

3.规划色彩的有序原则

城市街道界面的环境色彩规划应该按有序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既有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便于街道界面的环境管理,街道界面的色彩规划和设计应当纳入到城市规划的程序中。尤其是区域性的规划设计,城市街道界面的环境色彩与建筑风格应该呈现出对比而又统一、对称中体现均衡有序的原则,应当在街道界面的色彩规划设计中加以论证。在城市街道界面的环境色彩规划设计中,色彩设计应当是一个必要的环节,没有色彩设计的文件方案是不完整的文件方案,不能施工。在日本和韩国,新建的小区都有成套的色彩组合方案供选择使用。而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制度,多数地区还处于放任自流的状态。这种状态不改变,城市街道色彩就很难按照有序的原则进行规划管理。目前,我国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色彩设计存在的问题不仅在色彩方面,而且城市色彩规划工作还很滞后。笔者认为,急需做的便是制定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色彩设计的比例、尺度、材料、质地、个性风格等方面的统一,使某些杂乱无章的街道在规划设计下获得色调的统一性,使城市街道色彩呈现出有序的张力。

4.自然色彩的和谐原则

为提高环境艺术质量,必须重视环境色彩的研究,才能避免街道环境设计中色彩混乱、单调、贫乏、大同小异等现象。而杂乱无章地运用各种艳丽的色彩装饰街道也是过分的“色彩污染”,在街道环境色彩中应以和谐的色彩理论进行规划,切忌五色杂陈到处泛滥,产生不和谐的视觉刺激。5.传统色彩的历史原则城市色彩是城市历史的积淀,也是城市文化的载体。为了延续城市的历史文化风格,应尽量保持其传统色调,显示城市历史的真实和厚重性。而如何把城市的历史厚重感与新建筑协调起来,在新建筑里体现传统文脉呢?这就需要城市设计时在色彩方面综合考虑,既要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意味,遵循历史审美原则,也要考虑现代的综合环境。如果城市的原有风貌已被破坏,那么在仅存的文物古迹周边,也要将其色调保持一致。例如德国的法兰克福,其旧城在二战中被严重破坏,在后来的城市规划中,便将现存的古建筑及其周边建筑用色调来融合,譬如用米黄色做外墙涂料,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色彩小环境。

城市街道色彩设计与环境因素

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设施色彩的设计核心,是要把整体统一、材料表现、装饰美化设计三要素始终放在第一位,它是街道界面环境设施色彩的核心要素。这里的要素包括形体、线条、色彩、肌理,自然的、人工的,固定的、流动的,永久的、临时的等。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设施色彩的设计要求色彩在先,在造型变化中增强色彩效果,在差异中增加对比,实现对立统一。如果只有造型而没有色彩,那样的街道是没有审美价值的。同样,街道的色彩设计零乱没有章法,会使人产生视觉污染,如果只有统一没有变化那同样会使人产生呆板的感觉。城市街道色彩设计并非将城市街道涂成色彩斑斓的大花脸,也不是彼此模仿,争赶时髦,而是以色彩审美标准进行设计,规划出整体统一的风格。如采用高纯度的色彩会有较强的刺激,容易给人们的生理、心理造成损害。20世纪90年代,日本东京的银座商业街霓虹灯招牌、广告牌充斥着辖区内的大街小巷,使人眼花缭乱,许多市民头晕目眩、心情烦躁,他们纷纷投诉,对杂乱的城市建筑色彩所造成的干扰表示强烈不满,后经城市色彩专家重新设计色彩,终于统一有序。

1.整体统一因素

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设施色彩设计是造成城市色彩混乱的一大根源,应立法逐步限制广告色彩,强化城市街道的对比要素,使对比要素在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设施色彩的设计对比和街道美化过程中发挥作用。城市街道色彩要与自然环境色彩统一协调,坚持整体规划风格统一有序。城市街道界面环境色彩的规划设计是一种系统的规划设计,首先应确定主色系统或辅色系统,然后确定各种建筑物和其他物体的永久固有基准色,再确定其他边上的辅助色,包括街道的街角点缀物及人行道花格子构造等的主要色调,以及人工色与自然色的协调统一有序的设计要素。

2.肌理对比因素

材料质地肌理色彩本身也是一种语言,可以传递某种信息,许多城市的街道色彩都在争夺色彩的话语权。不少建筑在色彩上大做文章,但是材料的质地肌理表现还远远没有被开发。其实,城市街道色彩设计不是选择最时髦的装饰材料进行外表装饰,而主要是在质地肌理方面做文章。城市街道界面的环境色彩设计要特别注重材料质地肌理的运用。由于新型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等不断发展,为城市街道设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选择余地,也为城市色彩设计提供了各类可能。城市是不断发展的,城市特色是时代科技与文化精神的重要体现,在城市街道色彩设计中,应综合运用新材料、新技术、新理念去增强材料质地肌理美感,用色彩的肌理视觉语言区别不同的街道功能,增强材料质地肌理的审美效果,引导城市街道色彩体现出时代性和现代感。肌理材料的各种质地在花坛、树木、树叶的造型中可以转换成形态要素和形式语言。因此在街道色彩设计中,可以丰富街道界面形象的审美表现。很多时候再现和机械地模仿都是以审美表现为目的,以视觉属性上的超越、抽取物象实现从自然样式到艺术美的形式构成转化。在街道环境色彩设计创作中,运用各种特殊材料的肌理效果,达到了模仿并超越物体表面斑驳肌理规定性的效果,使街道界面呈现出斑斑驳驳的肌理美感。这种斑驳的肌理美感在城市街道环境设施色彩设计上,生动地表现了肌理的式样和变化。这种方法丰富了建筑艺术表现形式和肌理材料的表现特征。

第4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加快实现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现就做好全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

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在城市建立“单位负责,属地管理,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的要求,在全市各社区建立并实行“单位以属地为主、人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明确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家)委为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做好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群众与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根据辖区单位的运营规模、人员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街道直接管理与街道委托社区居(家)委管理的分级管理层次,共同落实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金融、邮政、超市、连锁店等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总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统一管理。个私协会应协助街道办事处落实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管理。

社区居(家)委负责做好现居住地育龄人群的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为当年结婚、怀孕、生育和需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含居住满半年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已有居民入住但未正式同街道办理移交手续的新建住宅小区,在正式成立社区居(家)委之前,由所在街道负责其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配合街道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街道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督促辖区单位和指导社区居(家)委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区政府(管委会)下达的年度目标与辖区内国家机关、群众与社会团体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负责指导辖区内各居(家)委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2、组织对辖区所管单位、社区居(家)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

3、健全计划生育网络队伍,配齐、配强社区居(家)委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督促辖区单位落实计划生育专人管理,定期召开工作例会。

4、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规定兑现落实有关奖励政策,接受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

(二)社区居(家)委的工作职责

社区居(家)委负责居住在本社区的常住人口(含外来人口)和辖区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与辖区单位签订计划生育双向服务协议书,落实单位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做好社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2、负责做好本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的知识宣传和相关服务工作。

3、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引导社区居民广泛参与和自主管理计划生育事务,并对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民主监督。

4、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5、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的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做好有关信息的采集、核对、变更及上报工作。

6、协助街道依法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生育行为。

7、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三)辖区单位的工作职责

辖区内各国家机关、群众与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认真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接受属地街道或社区居(家)委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统一管理,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2、依法落实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及优惠奖励等各项经费,按规定兑现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及保障措施。

3、积极协助属地街道或社区居(家)委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利用本单位资源,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优质服务。

三、明确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求

(一)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一是在社区居(家)委下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区居(家)委成员兼任计划生育委员,同时配备一名计划生育指导员。二是社区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建立计划生育小组,设立若干计划生育信息员,信息员也可由居民小组长兼任。三是在社区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会长由本辖区热心计划生育工作、且有一定威信和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

2、制定完善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包括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例会、信息通报、居务公开、民主监督、优质服务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制度。

3、完善规范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在各社区统一建立“一册一账一单”——“一册”即工作手册,用于记录社区开展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与活动;“一账”即管理台账,用于记录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和计划生育重点人群(含待业青年、失业人员、离婚再婚家庭等)的管理信息;“一单”即信息核对、补充报告单,用于记录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信息及服务情况。

(二)宣传教育工作

1、社区开辟计划生育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栏应根据计划生育工作要求和任务及时更新内容;公示栏中应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等居务公开内容。

2、在社区阅览室(图书室)中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读本、刊物、挂图等宣传品,有条件设立视听室的要配备计划生育音像资料。

3、紧密结合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

(三)信息统计工作

1、在街道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进入《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的对象为居住在辖区内当年结婚、怀孕、生育和需落实避孕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含居住满半年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

2、社区负责每月上门核对并修正由街道下发的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并按月填写信息核对、补充报告单,反馈街道办事处。有条件的社区居(家)委应逐步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并建立电子台账。

3、根据要求,及时上报工作需要的相关统计报表。

(四)技术服务工作

1、街道应依托卫生所或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建立计划生育服务站,配置避孕节育、优生保健等知识挂图、宣传版面和相关科普资料,设立计划生育咨询室、避孕药具柜,并配备必需的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应安排B超室。服务队伍由从事妇幼保健工作的卫技人员和计划生育干部组成,负责做好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随访服务和计划生育咨询服务,介绍或陪护服务对象到上级服务机构接受服务(措施落实、变更、终止,并发症治疗等),参与有关的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系列工程。

2、社区居(家)委应建立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室(角),布置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版面,配备避孕药具专柜。根据街道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信息,有针对性地为社区居民发送计划生育科普宣传资料,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适情访视,组织计划生育志愿者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指导并做好群众服务需求的收集、反馈等。

(五)流动人口管理

1、街道负责为辖区内流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外来人员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社区居(家)委应督促本社区流出人员外出前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签订流出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并与他们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3、社区居(家)委应协助街道做好外来人员《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动员其限期补办。同时,要建立与外来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联系制度,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第5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在朝阳区统计局队指导下形成的朝外街道调查队,自2012年10月25日成立以来,已经成功地配合了121次民事协调会、民意听证会、楼门问需会等,为民解忧113件。其服务内容涉及老百姓关心的出行、停车、养老、休闲等。

朝阳区首支街道调查队的诞生

朝外地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西大门,面积达2.2平方公里,它也是朝阳区委区政府的所在地。该区域内,既有中央市区政府机关、外国使领馆,又有大量的商厦、写字楼以及服装市场,目前该辖区规模以上企业多达476家。朝外街道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一方面使得周围的商业氛围浓厚,另一方面也使在其驻扎的街道办事处面临着经济和社会管理方面的难题。

同时,随着朝外街道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经历了人口普查、经济普查等大型普查活动后,朝外街道一直在思考如何在现行体制机制下,在街道范围内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性较强的、机制灵活的调查队伍,以便更好地为大型普查、专项调查服务,为街道统计工作、社情民意调查等工作服务。

于是,朝外街道调查队便诞生了。自诞生的那天起,朝外街道调查队开始承担起朝外统计所涉北京市2%人口抽样调查、城乡一体化调查、朝外税源建设调查、居民满意度调查、朝外地区志愿者服务调查等职责。同时,这支新成立的街道调查队还将在朝外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管理、民生工作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级负责制,聚合统计力量

朝外街道调查队采取以社区为单位的人员管理和工作分工方式。人员管理上:调查队在社区划分为七个分队,队员均来自各个社区,加上从统计所招募的10个人,共计80余人。由于朝外街道调查队属于松散型和半公益性机构,其调查队员属于非正式就业,故按照调查任务的时限安排确定工作时间,调查队队员的劳动报酬按调查工作量支付,依据调查内容情况承担相应的商业保险。

工作方式上:朝外街道调查队接受区统计局队业务指导及街道的统一领导,实行街道、所、队“三级负责制”:街道负责专项调查队的经费使用,指定统计所进行人员管理及统筹安排,区统计局队负责调查任务的部署、调查制度的制定;朝外统计所负责对调查队的直接管理并负责调查队员的选拔、考核和培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调查工作;朝外街道调查队负责具体实施调查任务,并确保调查数据的准确、及时。

第6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一)处级机构设置

街道设置3个处级机构,分别为:街道党工委、人大工作委员会、街道办事处。

(二)科级机构设置

街道机关设5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三)事业机构设置

街道下设5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

二、职能职责

(一)街道党工委职责

1、团结带领群众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完成上级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

2、对街道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抓好决策的实施。

3、全面安排、部署和落实街道党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考核、管理、任免、推荐职权范围内的干部;协调街道办事处、经济组织、群众团体间的相互关系,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协调管理市区主管部门设在街道的派驻单位。

(二)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职责

1、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的组织联络及有关服务工作。

2、了解和反映本辖区执行宪法、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会议决议、决定情况。

3、组织指导代表进行视察、调查、评议、向选民述职等活动;联系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听取代表对全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意见。

4、接待处理本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督促和协助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5、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街道办事处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制定本街道实施的具体方案和办法。

2、指导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3、负责取缔道路、公共场所违法设摊、堆物、占道经营;负责市容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监督管理辖区市容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4、推动、帮助社区经济发展,组织单位和居民开展社区建设,繁荣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教育、卫生、体育等服务事业。

5、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拥军优属,进行国防动员和兵役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调解居民婚姻纠纷;搞好待业人员管理和劳动就业推荐;组织防灾救灾、社会救助及社会保障工作。

6、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来信来访事宜。

7、受区政府委托,负责行使管理辖区内农村工作的各项行政职能。

8、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职责

1、党政办公室:负责街道的组织、宣传、纪检、统战、人大事务、武装、共青团、妇联、工会、老干、关工委和机关内勤、文书、会务、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财务统计、后勤服务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街道的农业生产、农业机械、畜牧生产、经营管理、林业、水利和非公企业、招商引资、统计、农村经济监督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发展规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

3、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街道的民政、科教文卫、劳动保障、村镇建设、土地管理、交通、道路养护等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和制定工作计划与组织指导实施工作;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街道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计生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按照《工商联章程》,指导工商联工作。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5、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拟定本辖区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组织驻地有关单位和农村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负责本辖区城镇街道、机关单位、沿街门店以及公路沿线容貌的日常管理工作;审核摊点占道、门头牌匾、宣传标语等;负责组织清扫城乡街道、清运生活垃圾。

机关各内设机构的岗位设置、名称及职责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五)事业机构职责

1、农业综合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在农业、林业、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农业新技术、新机械、畜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森林经营、林业生产及水利渡汛、供水、水利设施修建等综合服务工作;负责农技、农机、畜牧生产、农经管理、造林育苗、水利工程等业务人员的培训和信息、技术服务;负责辖区公路运行的环境保障和村级公路管理工作。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做好文化广播电视的各项服务工作;负责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围绕上级业务部门及街道中心工作开展业务活动;受上级业务部门和街道委托,做好街道文化广播电视设施的维修与管理;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3、计划生育服务站:宣传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负责街道人民群众的生殖保健、优生指导、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对象的节育措施落实、孕情监测等技术服务工作;负责计生、优生、保健等药具的管理、发放和综合供给服务;做好居委会、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站各业务统计上报工作。

4、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人员的管理,开展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活动;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核查、管理和低保资金的发放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管理以及村干部报酬、农村五保户供养费的支付工作;负责劳动保障和城市低保的有关统计工作。

5、财政所:主要承担财政性资金管理、各项农民补贴核定兑付,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及村级资金的专户存储核拨,国有资产管理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乡各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

街道农业综合服务站、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计划生育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的岗位设置、名称和职责由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街道机关行政编制为28名,事业编制26名,领导职数配备及结构如下:

(一)处级领导职数6名

具体设置为:街道党工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兼任办事处主任的副书记1名,兼纪工委书记的副书记1名;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兼任。

(二)配备人武部长1名,享受街道副职待遇。

(三)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具体设置为:

1、党政办公室:设主任1名;

2、经济发展办公室:设主任1名;

3、社会事务办公室:设主任1名;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党工委副书记兼任);

5、城乡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

(四)事业单位编制及领导职数设置为:

1、农业综合服务站:编制8名,设站长1名;

2、文化广播电视服务站:编制5名,设站长1名;

3、计划生育服务站:编制5名,设站长1名;

4、劳动保障事务所:编制3名,设所长1名。

6、财政所:编制5名,设所长1名。

四、理顺街道与驻街道单位关系

为完善街道功能,理顺关系,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中心作用,市区派驻街道单位与街道关系如下:

1、街道财政所实行街道与财政局双重管理,以财政局管理为主。其领导任免、干部交流要征求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意见,由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奖惩、考核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

2、区级部门派驻街道具有管理与执法职能的市场管理所、交通管理站、公路管理站等由主管部门与街道双重管理,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其领导任免、干部交流、奖惩须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3、区级部门派驻街道的卫生院、兽医站、粮站、供销社、学校、企业单位等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工作须接受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其领导任免须征求街道党工委的意见。

第7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8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街道办事处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地区经济、社会、环境相结合,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街道工委、办事处严格落实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认真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科学评估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即领导责任到位、统筹协调到位、人员保障到位、经费投入到位。

在历年的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大会上,办事处高智勇主任与各社区、各社会单位代表签订了相关的责任书,落实全年工作目标。修订了《*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细则》,加大了人口计生统筹协调、综合治理的力度。配齐、配强人口计生队伍,保证将年纪轻、能力强、学历高、技能高的人员充实到社区计生岗位,并确保人员数量,目前,我们社区共有11名计生专干,其中8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加大人口计生

二、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拓展解决人口问题的新领域

*街道启动发展成果惠民行动,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保民生”系统工程,统筹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从“大人口”的视野出发,以人为本,关爱计生困难家庭。从2007年起,*街道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开展生育关怀救助丧子母亲活动,计生办利用辖区学校资源,开展了地区大学生志愿者与地区丧子母亲结成帮扶对子。两年间,*街道开展为丧子母亲祝寿、组织参观奥运场馆建设、重阳节免费体检等活动,从精神上和物质上关心、关怀、关爱这些计生家庭,真正做到计生家庭不吃亏,得实惠。*街道生育关怀活动依托社区志愿者协会,制定了社会志愿者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为地区志愿者发放聘书,志愿者交接仪式,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完善了关爱地区丧子老人长效机制。

三、夯实基础、属地管理,探索解决人口问题新方法

第9篇:街道统计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