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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精选(九篇)

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

第1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一、中国寿险企业的客户服务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公司内勤问题

在客户眼里,寿险客服人员就是寿险公司。寿险客服人员的每一个举动,每一句话语,都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形象。这里的寿险客服人员不仅包括我们常说的寿险公司大厅服务人员,还包括公司业务员及为大厅工作人员和业务员提供物资等后备保障的办公室人员。

(1)冷漠地对待客户

有些内勤对待客户总是神情淡漠,由于缺乏足够的客户服务意识,很多寿险公司也未对内勤人员进行足够的服务意识的培训,使得有些内勤工作人员的态度总是冰冷地敷衍和应付,或者总是让客户无谓的跑来跑去。

(2)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客户

总是傲慢地与客户交谈,或以让客户无法理解的行话来与顾客交流,以显示其优越感。其实真正的专业不是将简单的内容复杂化,而是将复杂的内容简单化,客户服务人员是对外沟通的一扇窗户,是寿险公司通往客户内心的桥梁。所谓“客户就是上帝”,是每一个服务行业所应具备的宗旨,没有客户,就没有一家公司的成长与发展。

(3)规章簿上吊死

客户服务也不能一味公式化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却忽视了一点:当一个企业的制度和规章更多地是为它自身的便利,而不是为客户的方便而设立时,墨守成规只能使他们犯错误的机会变得更多。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用来为难客户,而是用来更好地为客户来服务的。

2.公司的外勤问题

在中国的寿险市场,有75%的寿险客户是通过寿险人,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外勤人员购买寿险产品。寿险人成为保险公司销售保单,提供售后服务的重要力量。从事寿险营销的人员数量,近几年也在快速的增长。

在寿险销售过程中,寿险营销员对客户缺乏专业的服务态度,加上寿险条款上有很多专业术语,其自身的专业素质又有不足,使客户对自身的利益和义务无法准确理解。中国保监会的《中国寿险客户满意度调查研究》显示,寿险营销员展业行为有待规范也是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部分被调查客户认为营销员曾做出过超出合同以外的承诺或暗示,占比29%,或诱导客户、不如实告知,占比28%。一部分客户在缴纳保费之后才看到保单具体条款,占比17%。少数客户认为保单条款内容和营销员讲解有很大差别,占比11%。

(1)一味的夸大产品本身的优点

一些营销员为了完成自己的业绩,对客户夸大公司产品的优点,而对缺点闭口不提或是蒙混过关,到了需要理赔或者寿险合同自然终止的时候问题也就随之产生了。寿险合同是一种要求双方都必须履行最大诚信的合同,而很多营销员为了赚取佣金,而故意隐瞒某些客户应该注意的地方,结果往往是既害了客户,又害了寿险公司。

(2)不以客户的自身需求为重

对人来说,每个产品卖出去所得的佣金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为了提高的自己的收入,为客户设计了并不是自己需要的产品。明明想买的是“微波炉”,结果却搭了一个“电冰箱”,这是现实寿险营销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客户害怕或者抵触寿险营销员的一个重要原因。

(3)售后服务不尽如人意

有些人签完寿险合同就和客户说拜拜了,把一切的售后服务全部交给了寿险公司。而寿险公司因为在签订保单的过程中,并未和客户进行过有效的接触和沟通。营销员在寿险销售的售后服务中起到的是非常关键的作用,然而营销员的佣金主要来自于客户的首期保费,之后的服务并不能为其带来较高的直接收入。所以很多营销员是懒得去做,而寿险公司又只是进行一些常规性的服务,并不能针对每个客户的特殊情况进行差异化的服务,这也造成了售后服务的不尽人意。

3.外勤和内勤的矛盾

除去内勤和外勤各自的这两个问题,还有一个困扰寿险公司成功的大问题,那就是他们合作的问题。在寿险公司的人事体制上,公司与内勤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与外勤人员签订的是合同,加上外勤人员的高流动性,使得这两群人缺乏“合作伙伴”的认同感。外勤和内勤碰到问题不能相互理解,容易导致摩擦。内勤和外勤如果一直这样不能互相了解对方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性质,那这种互相的不满是不可能解除的。试想,两方本应该合作并进,一同为公司业绩努力的人,现在非但不能合作,还多少带有一点对立的成份,这样怎么可能为公司创造利益呢?

二、提高中国寿险企业客户服务的对策

1.以人为本的创新服务理念

服务体现的是一种与人诚挚、体贴、细致、自然、关心、热情、大方、周到、耐心、和善的服务。以情义服务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目的。其真实含义对于个体来讲就在于要把“情”溶于为用户服务的具体行动中。寿险公司想要成功,必须要先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现代企业营销理念的转变,是由产品、定价、销售渠道和促销向客户、成本和交流的转变。这种转变体现了以企业为主的经营理念向以客户为主的“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的转变。只有转变了经营理念,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寿险公司在产品设计、营销措施或是处理赔案时,才能首先考虑客户的需要,而不是把企业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寿险公司不再局限于“劝说客户购买保险”,而是通过与客户的不断交流,全面了解客户的需求,从而决定如何为客户制定寿险计划和提供服务。

2.以人为本的服务手段

对寿险公司而言,先进的服务手段是先进服务意识的体现方式,也是寿险公司吸引客户,发展业务的必要途径。就在2006年2月份,一家中资公司、一家合资公司就先后高调地推出客户服务新招。前者在京成立了首家VIP客户俱乐部,邀请300多名VIP客户齐聚一堂,场面甚是壮观。后者将客户的紧急救援服务进行了升级,国际SOS中国地区常务董事也受邀到场祝贺。还有很多公司也都推出过类似服务,同样也是很“亲切”、很“人性化”的。这些服务被业内人士称之为“附加值”服务,即着眼于为客户提供保单之外的服务。如刚成立的VIP客户俱乐部能为不同等级的会员提供专家讲座、免费体检、健康咨询、机场贵宾通道等方面服务;升级版的紧急救援服务,不仅增加了保障项目,还将救援范围扩展到全球等。

不可否认,这些“附加值”服务不仅能体现出寿险公司对客户的关注和关爱,但寿险服务是应该贯穿于保险营销的整个流程的,从时间上来说,至少可以分为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

(1)售前服务

①要少做虚无承诺,多真实客观介绍,要把显现的和隐含的所有问题都要给顾客讲清楚,真诚地设身处地地为顾客着想,为顾客切实负责。只有这样顾客才会真正认为你是真实可信的。

②对顾客应该是设计寿险而不是推销寿险。寿险业务员在介绍本公司寿险险种时,不该神吹该险种有多好。而应当把事实讲出来,让顾客自己做选择,切记不要贬低其他公司来抬高自己公司的身价,这样会适得其反。要真心实意地帮助顾客设计寿险,让顾客做出选择,而不要强行推销寿险。

③成交与否都应热情有礼。即使不成交也应真诚感谢顾客对自己介绍的聆听,而不应该扭头就走甚至翻脸,要保持一个现代寿险人应有的风范和素养。

(2)售中服务

寿险售中服务是在寿险产品买卖过程中,直接为销售活动提供的各种服务。如: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的迎宾服务;为进行投保的客户施行寿险业务指导,完成承保的各种环节,在客户投保后建立客户档案,为客户及时解决寿险中的问题;售中服务是销售实现的关键环节。售中签单时,应严格按照寿险条款要求认真填写,不迁就顾客,不要省事,不应欺骗和隐瞒顾客,或诱使顾客如何填写。要真心实意为顾客服务好。

(3)售后服务

保单签订并生效后,服务才算真正开始。我们应该建立顾客档案,逢年过节要有所表示和关怀,要定期回访投保人,征询投保人的意见和建议。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中途的要求及其变更应及时妥善解决,并提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注意保单及保费单据的保管,一旦出险,应积极主动地理赔,因为出险时,投保人或是保险人抑或是其家人往往顾不着理赔,这时,寿险公司能积极主动理赔,在顾客最需要的关口,伸出援助之手,送去关怀和温暖,顾客是何等的感激。若寿险公司还可以适当做些对顾客来讲是力所不能及但对寿险公司来说是举手之劳的份外小事,超出顾客的心理需求,对企业形象和声誉的建立可谓是事半功倍。

3.多样化的服务

“以客户为中心”经营模式下的服务与传统服务的内涵不同,相应的服务目的及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也就不同,这就对寿险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国外,许多寿险公司已着手探索和实践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向客户提供多样化服务。如法国安盛集团首创了电话直销方式。另据IBM研究表明,1999年,全球向投保人提供通过互联网和商业热线了解、咨询、更改保单信息服务的寿险公司不到3%,但到2007年,这个数目将上升到49%。

可见,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缩短寿险公司与客户的距离,增强客户的信任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树立寿险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第2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上午好!

今天,是一个喜庆的日子:在你们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伙伴数月的紧张筹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太平人寿xxx支公司正式开业了!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室,对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朋友光临xxx支公司开业庆典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xxx市政府、苏州保险行业协会、xxx各大银行以及社会各界对太平人寿及xxx支公司的支持和厚爱表示诚挚的感谢!同时我也向参与xxx支公司筹备的全体伙伴说一声:你们辛苦了,太平人寿感谢您!

xxx,这座位于长江下游南岸的港口工业城市,近年来,以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特色为世人瞩目。XX年,全市人均gdp超过8000美元,财政收入85亿元。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该市锲而不舍地打造最适宜人居的城乡环境,并成为首批国家卫生城市、全国环保模范城市,XX年又成为“国家园林城市”、“全国环境综合整治优秀城市”,并获得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全国生态示范区等荣誉称号,初步实现了经济与社会、资源与环境、人与自然相和-谐的发展目标。进军xxx保险市尝服务xxx经济发展、造福xxx人民,是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构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xxx支公司从今天起将正式担负起这一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太平人寿历史悠久,1929年始创于上海,1956年移师海外专营寿险业务,是中国近现代史上实力最强、规模最大、市场份额最多的民族保险企业。

XX年11月,太平人寿全面恢复经营国内人身保险业务。公司注册资本金23.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目前已在全国16个盛直辖市开设22家分公司和两百余家三、四级机构。

太平人寿以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中保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富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复业以来,太平人寿规范经营,持续创新,连续三年实现跨越式发展,总资产过百亿,赢得了业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XX年和XX年国际权威评级机构惠誉国际(fitch)为连续两次为太平人寿做出bbb+评级,这是国际着名评级机构首次为中国保险企业做出的最高评级。XX年12月,由太平人寿作为主要发起人申请设立的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开业;“太平人寿”品牌,在新的历史时期,获得了新的内涵,并得以延伸。

XX年1月,太平人寿品牌荣获全球华人竞争力品牌大会评选的“XX年度中国最具影响力保险行业十佳品牌”称号。

自XX年12月29日太平人寿苏州分公司开业以来,一直以社会公众利益为己任,热心公益事业。截止目前为止,太平人寿苏州分公司已累计完成保费近亿元。

我衷心希望,xxx支公司全体同仁能把开业作为创造辉煌业绩的新起点,继续弘扬“用心经营、真诚服务”的公司理念,以“为人们的生活增添祥和与安宁”为己任,在现代化港口城市树立起太平人寿品牌,为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发展壮大、为xxx市保险市场的繁荣昌盛、为xxx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也恳请,xxx市的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能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xxx的起步和发展,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与xxx市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一道,共同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

凝七十年之专业精神,创新世纪之太平盛世。最后,请允许我用八个字来结束我今天的发言:愿“盛世中国,四海太平”!

最后,祝xxx支公司开业大吉!

祝xxx支公司的全体员工们马到成功!

第3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第4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一、加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偿付能力指企业在债务到期时的偿还能力。保险公司以风险为经营对象,考察其偿付能力时不仅要求资产能完全偿还负债,还要超过负债一定程度,即必需拥有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因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际是发生超过预期的赔偿或给付时应具有的补偿能力空间。据此,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两个层次,第一层主要采取定性手段对寿险经营各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以确保寿险公司资产始终大于负债。第二层是寿险公司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从以上定义还可看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离不开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有效评估。实际上,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资产和负债的谨慎评估外,还包括寿险公司费率审核、资本金最低要求、保证金和盈余分配的相关要求,各项责任准备金提取标准和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制订以及寿险资金使用控制等诸多内容。

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重大,也有一定难度。寿险公司的资产中自有资本比例很小,大部分都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被保险人生、老、病、死、残等保险事故的风险虽可依生命表、疾病表或残疾表给出估计,但合同的长期性却使寿险公司的负债总额难以准确把握。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保人无法正确评价寿险产品,也无法充分了解寿险公司财务状况,要树立公众对寿险公司的信任,必需加强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最后,寿险公司承担着人身风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经营状况不仅关系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千家万户。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寿险公司缺乏偿付能力还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造成冲击。因此,尽管世界各国寿险监管的模式和方法不同,核心都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目前,提高和改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已成为我国寿险业面临的核心问题。2002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已占总保费的74.5%。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人口规模的扩大、人口老龄化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今后中国的寿险业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长期的粗放经营、投资渠道的严格限制和积累的利差损已使部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面临考验。目前,业务的高速增长已使部分成立时间早、业务规模大的寿险公司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出现缺口。因此,在我国当前进行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法的研究,除了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外,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二、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因素

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首先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威胁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风险主要有:

(一)定价不准。寿险产品定价不准,实际的死亡率、投资收益率和费用率远超过当初的预期,会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造成压力。

(二)准备金不足。如果因为对未来风险的估计错误,提留的责任准备金与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匹配,必然影响到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实现。

(三)投资收益率太低。投资收益达不到预期,寿险公司就无法兑现承诺,这在仍以固定利率产品为主的寿险公司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自有资本不足。自有资本越充足,寿险公司自留风险的额度越高,扩充新业务的能力越强,相反,自有资本不足,不但影响寿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还严重侵蚀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五)业务增长过快。对寿险公司来讲,业务增长过快,由于新契约费用增加和责任准备金提存压力,会影响寿险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稳定,严重时还会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

(六)再保险安排不当。再保险是寿险公司降低和分散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再保险安排不当,当遭遇灾难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七)经营管理不善。盲目开发并大量销售风险较大的产品,核保策略或理赔处理不恰当等都会使寿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险金支出增加,导致亏损并严重影响偿付能力。此外,寿险公司内控制度不严导致的费用超支,资产管理、精算和财务人员的缺乏,甚至对销售人员等中介的选择不当等都会影响寿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和偿付能力。

(八)资产负债不匹配。寿险公司负债的规模和期限往往不容易确定。如果寿险公司的资产负债不匹配,资产结构不合理,固定资产比例过高,就会严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此时,即使寿险公司的资产是超过负债的,也无法履行保险赔款和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很难说它仍然具有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诸因素外,虚增资产、呆坏账过多、企业的重大变化、严重的保险欺诈、市场波动、法律变更和整个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等因素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危及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要做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必须从监督上述影响因素着手。以上的分析实际上是确定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主要内容的客观依据。

三、发达国家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成功经验

从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和实践看,要实施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必须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的精算、会计和财务报告制度,当然也离不开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

发达国家都很重视与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法规体系建设,并总是试图通过不断修正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寿险公司资本金及盈余分配、寿险资金投资运用、寿险公司财务会计、寿险公司不同业务偿付能力标准的差异、偿付能力监管的人力和组织保证等。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寿险业历史长短不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法规也呈现出不同的风格,表现出所谓的英国体系、澳大利亚体系和北美体系等。

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大量合格的精算师和完善的精算制度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监督寿险公司承担的风险是否控制在其能承受的范围之内,而准备金和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制定、负债的谨慎评估等都离不开精算师的工作。在偿付能力监管的各种规定和制度等的建立过程中,精算师是最活跃的因素,正是他们卓有成效的工作,对整个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才能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紧跟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此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符合保险特点的保险会计制度,是偿付能力监管得以有效实施的前提,而科学规范的报表体系和完善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则是保险监管机构搜集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有关信息的基础。

在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各种先进技术和创新方法的广泛应用也是一个显著的特征。在美国,利用最新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监管部门和各寿险公司间建立了一个强大的电子数据信息系统以保证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早期预警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搜集到所需的各类财务数据。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监控过程中,各种标准值和比率的确定则离不开各种统计理论和决策技术的支持。

此外,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还表明,建立并完善保险保证金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多年来,发达国家中形式多样的保证金制度在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时保障投保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能够做的只是在他们失去偿付能力之前对其进行整顿,或在他们尚有足够资产偿付其债务时进行清算。当寿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时,为了避免完全由投保人和索赔人承担寿险公司无力偿付造成的损失,各种保险保证基金和投保人保护基金才是真正有效的保障机制。

当前,由于经济全球化和市场自由化的影响,在发达国家的寿险市场上,放松监管的呼声很高,监管机构越来越侧重于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弱化对费率、条款、资金运用等方面的管制。此外,寿险公司的跨国经营也给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最后,金融一体化趋势的出现使得发达国家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但是,发达国家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措施,特别是上述几方面成功的经验对于我们做好这方面的工作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当然,要实现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还有赖于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成熟的保险市场。

四、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薄弱环节

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中就对偿付能力监管有明确的规定。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制订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又对寿险公司的法定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处理办法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除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外,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手段还包括资本金最低限额、严格的费率监管、投资渠道管制和保险保证金以及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等,对寿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评估也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严格控制。2001年,保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长期寿险和短期人身险最低偿付能力要求进行了细化,还给出了寿险公司业务、财务和投资收益及信用等方面的监测指标,经过一年多的试用,于2003年3月正式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即便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无论在法律、法规体系还是具体的监管技术上都还有很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相关法规还不健全

现有的法规和相关规定较为简单、死板,缺乏超前性,更缺乏科学性强的操作和技术指南。有关寿险公司资本充足率、寿险资金的投向及资金的变现能力等方面还缺乏一些基本的规定和要求,而这些都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影响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因素。

(二)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保险会计制度,根据目前保险业所遵循的会计制度做出的财务报告并不能满足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需要,某些中资寿险公司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甚至无法保证其能够向监管部门及时提供准确、客观的财务信息。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科学的为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提供必要信息的报表体系和财务报告制度,有关偿付能力财务指标的信息披露也做得较差。

(三)精算制度不健全、精算基础薄弱

到目前为止,国内的寿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寿险公司仍然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高级精算师,整个中国精算师团体还显得很年轻。精算师职业资格的认定、精算组织的建立和各项精算制度的完善等都还处在尝试阶段。由于缺乏独立的精算评估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专业的审计和评估,外部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缺乏可靠的基础。

(四)监管力量不够、监管技术落后

目前保监会对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力量还较弱,可利用的方法和工具也较少,监管水平还有待提高。高素质的监管人才队伍是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监管部门还很缺乏既熟悉偿付能力监管政策,又精通寿险精算和保险会计业务的专门人才,同时,监管技术也不够现代化,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较少,这些都制约了整个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果。

五、加强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法定偿付能力标准的科学性,增加资本充足要求

影响我国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保监会在新出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制定法定最低偿付能力标准时却采取了简单和更便于操作的模式,将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设定为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死亡风险保额的一定比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预警指标的制定中也有类似的问题。今后,在应用的基础上要不断总结经验,在有条件的时候对现有的标准进行修订,使其更具科学性。此外,我国目前除了在寿险公司的设立阶段规定有开业所需的最低资本金要求以外,对于开业以后寿险公司的资本是否充足缺乏具体的标准。为此,应尽快制订出台对寿险公司资本充足性的最低要求,提高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效率。

(二)加快精算制度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

为配合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应加快寿险精算制度的建设和中国精算师的培养工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精算工作委员会应尽快完善中国精算师资格的考试和认可制度,配合相关高校和寿险公司培养出更多合格的中国精算师。同时,还应加强精算制度建设,如尽快完善精算报告制度,加强各种精算技术标准的制定,在现有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寿险公司首席精算师或委任精算师制度,使其能够真正担负起寿险公司精算方面的领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和科学详细的报表体系

各种财务报告是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监管部门必须尽快提出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的参考标准和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财务报告制度。当然首先要做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寿险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不公开的弊端,增加其透明度。此外,还应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偿付能力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寿险公司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这样才能在寿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危机之前就进行干预,将因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所造成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四)建立并完善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制度

寿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在全面分析寿险公司面临风险和公司实际财务状况的基础上,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做出的综合评估。对寿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能使公众对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一个客观了解,也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监管。在国外的寿险市场上,一些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如贝斯特公司(AMBestCompany)、标准普尔(S&P)和穆迪(Moody‘s)等的保险评级对寿险公司改善其偿付能力状况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我国,监管机构也应尽快引进或支持建立相应的保险评级机构,这对监管机构的工作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五)尽快实现保险监管数据的电子化

近年来,由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效率,特别是监管数据的搜集效率大大提高。如美国的NAIC建立了一系列与偿付能力监管有关的数据库,各州的保险监管部门以及其他的数据使用者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直接获取信息。这些数据库在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起到了独特的作用。当然,要在我国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建立一套电子化的监管数据库,首先必须要有统一的财务报告制度,即只有标准化的信息才能实现电子化,此外,还要建立保监会与各寿险公司之间的网络连接和信息交换的协议,以保证信息交流的顺畅和防止上述信息被不当使用。

(六)重视寿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匹配

在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除了保证寿险公司的资产始终超过其负债和维持一定的偿付能力额度外,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匹配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有足够偿付能力额度的寿险公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及时履行保险金给付责任,即不一定具备所谓的技术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对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却缺乏这方面的监管措施。为此,建议监管部门在分析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时,必须采用现金流量测试等手段对寿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对外资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后寿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如何对外资寿险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设立的外资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复杂的问题。除了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各种偿付能力法定标准对上述机构的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督外,还应该加强对其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的监管,更要关注其母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资信程度和财务状况。

(八)加强保险保证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

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总会有寿险公司失去偿付能力或遭遇破产的厄运,为此,必须建立专门保护破产寿险公司被保险人利益的专项基金,健全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安全网。我国虽在《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险保证金,但没有规定如何使用该基金对发生偿付能力危机的寿险公司进行救助。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没有考虑各寿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的大小。上述基金的投资运用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统一管理。为此,在今后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保证基金和保险保障基金的制度建设,以使我国寿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更加完善。

第5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寿险业;发展;包容性增长

中图分类号:F84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1

对于保险业层面而言,寿险业要实现包容性增长,笔者认为要从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新的发展目标——协调可持续发展

现阶段寿险业包容性增长的发展目标是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十几年来的寿险业发展,由原有的一家独秀到现在的百家公司的百家争鸣;保费规模由原有的千万到现在的万亿,寿险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公司的覆盖领域、管理水平、经营能力都发生了日新月异的重大改变。但我国的寿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1)保险市场不成熟,行业间存在着不良性竞争;(2)发展方式粗放,规模与效益不相容;(3)公司间、区域间、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4)发展思路、经营管理追求短期效益,长远发展后劲不足等等。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在行业间实现包容性增长的目标。包容性增长倡导的是业务发展从重速度向重质量转变,且在经营体系的构建中促进可持续协调发展。它的增长目标寻求的是公司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是相对立的。而实现协调可持续性发展就要处理和把握好发展的短期与长期目标关系、单一公司的个体利益和寿险业的整体利益、把握平衡与不平衡的尺度这三个方面。要将寿险业发展的理念转变到更多注重质量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上来,就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保护市场资源效用。市场资源是共享、共利的,在发展中要从单纯注重规模和速度更多地转到质量和效益中来,提高资源使用的内涵价值,让发展的成果在不损害后代利益的前提下,在遵守金融市场发展规律的同时,利用良性竞争机制,有效开发利用市场资源,实现行业的平衡持续发展。其次是遵守市场秩序,除需要外部机构监管外,更需要行业全体来自律遵守,对销售成本,特别是恶性竞争带来的销售费用增幅夸张,从业销售人员信用缺失等违规行为,要利用行业自律予以严惩,以保障行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创造新的增长平台——寿险主体机会平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寿险业也实现了快速发展,市场化纵向和横向发展程度也得到了显著提高。由于信息技术的深度普及从业人员的流动速度加快,各个寿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的能力不断加强,相近的寿险产品、相同的寿险营销理念、相似的营销方式在行业间共享,但各寿险主体的发展速度却差距较大,大主体经营中的风吹草动就会对行业整体造成较大影响,寿险主体发展的不均衡带来了行业自身增长的不均衡。在寿险业这个大舞台上,每个保险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每个寿险主体的发展机会都是均等的,这是“包容性增长”的核心内容。“一花狂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让更多的寿险主体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加大中小主体在市场经营中的积极作用,对于大公司要鼓励其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对于小公司更多的是扶助与支持,以便提高寿险业的整体发展速度。只有这样寿险业自身才能达到均衡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包容性增长”另一方面也是最基本的含义是业内人员均能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预示着将公司发展的成果“包给”全体员工,“包容性增长”所“包给”员工的是更为富足的有尊严的生活、更为公正的工作环境、更有希望的未来,以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寿险事业中来,进一步提高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现新的增长价值——和谐统一

一直以来,坚持发展业务、着力缩小业务结构差距、改变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提高业务发展的质量是公司做大做强的价值目标。同时寿险事业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抛开社会经济的基础,单纯进行寿险业自身的发展是站不住脚的。包容性增长倡导的共享、公平、协调、普惠的四个方面,倡导寿险在行业发展的同时,务必把握好行业与社会发展的平衡性。发展过程中创造的新的增长价值,就是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成长和和谐统一,就是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包容。我国的寿险主体1996年只有中国人寿、太保、平安三个主体,1996年后寿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设立,目前寿险公司近70家,因寿险业的发展特点是经济越发达,寿险发展越迅速,体现在发展模式上,更多的寿险主体把发展的目标定位于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农村的保险市场少有问津,我国东部、中部、南部寿险业发展差距较大,从而产生城乡间,区域间寿险发展不平衡,而在保险产品的设定上,更多地是分红、万能等理财产品,保险的基本职能——保障功能发挥不健全,给人们造成了寿险是富人购买的错位认识。和谐统一的增长价值要寿险业,把发展的成果体现在保险产品的丰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上,更多地开发出以保障意外、疾病、养老、责任等方面的保险产品,能够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以保险保障的方式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找准发展的基点,实现新的价值增长,使发展始终得到社会和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在可持续发展中实现公司业务协调增长。

第6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在xx人寿07年度个险销售精英高峰会上的致辞

xx

同志们:

今天,我和大家一样怀着十分激动的心情来参加xx国寿系统“20xx年个险销售精英高峰会”。此次高峰会能在xx召开是xx国寿莫大的荣誉,也是xx人民的骄傲,是xx国寿各位领导对xx的厚爱。在此,我代表xx县委、县政府对会议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来到xx的全市精英致以诚挚的问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国家控股的大型国有寿险公司,主要功能就是通过提供现代化的商业寿险服务,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也就是说,中国人寿的发展,是国家经济社会总体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你们的一切工作,都服务于党和国家发展的大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保险业不仅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的功能,还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这就体现出保险业的社会属性。

xx国寿是xx最大的寿险公司,市场份额和知名度占有绝对优势,xx国寿的业务发展,从未脱离xx经济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大局。近年来,xx国寿在上级公司和xx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深化改革,牢记工作使命,全员齐心协力、开拓进取,各项工作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xx国寿在经济效益方面实现良好成绩的同时,积极勇担社会责任,一直以来都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承担社会责任作为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和核心价值观,一贯秉承“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核心理念,为xx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切实起到了“推助器”和“稳定器”的作用,为建设和谐社会和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公司追求“立足新起点,实现新跨越,再攀新高峰”的宗旨,先后获得了总公司“青年文明号”、省消费者协会授予的“诚信单位”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是xx国寿广大干部员工同心同德、迎难而上、开拓创新、顽强拼搏的结果。借此机会,我代表xx县委、县政府向xx国寿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奋战在战线上的全体员工致以崇高的敬意!

各位精英们,你们是中国人寿的骨干和财富,是政府和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你们为公司的发展壮大,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我希望你们继续努力拼搏,不怕艰难,为社会上所有需要保险的人送去保障,为更多的家庭降低风险,同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遵循“诚实守信、真诚服务”的原则,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第7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第一闯:“海归”青年卖保险

人生总是充满奇妙的机缘。20年前,仅仅是听了一次为期4天的免费保险课程,便让刘英祺成为寿险业的“粉丝”。回味当年,他仍是满脸的笃诚。“充满专业知识、有体面的收入,总是穿着体面的西装。”刘英祺这样总结当年这个行业对他的吸引力。

但难以想象的是,在上世纪80年代的香港,像刘英祺这样毕业于加拿大温尼泊大学的高知“海归”走街串巷卖保险是个什么境况?节衣缩食供他出国留学的母亲恨铁不成钢:“如果卖保险,初中毕业就可以了,何必到国外留学?”弟弟对这个“不体面”的职业更是嗤之以鼻,烈日当空都不肯让他进入其写字楼歇脚避暑。当所有人都在反对他的时候,叶荣添的处事作风同样也体现在刘英祺身上,坚持、坚持、再坚持,直到把一个个不可能变为可能。

“做任何事情都不会一帆风顺,好在我天生喜欢跟人比赛,而且自我治疗心灵创伤的能力强得很。”刘英祺爽朗地笑了起来,流露出一丝顽皮,却又很快收敛了笑容,语重心长地说,“其实寿险是一份充满爱心、雪中送炭的事业,不能小看它以小博大的力量。”凭着这股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闯劲与对寿险业由衷的热爱,他开始在香港保险圈内立稳了脚跟,且逐步小有成就:每月超过5件的产能业绩(目前中国寿险业务员月均签单量是1.5件),数次荣膺“优质销售人员奖”……

第二闯:撬动他人当“船长”

刘英祺的简历上,写满了培训学习与认证的经历:从名头上来说,有客户服务师、寿险管理师、保险行政师、人寿及健康保险理赔师等;从培训机构来看,有国际寿险管理协会、美国学院、寿险行销研究协会、国际理赔协会、英国伦敦城市行业协会等。他说:“专业是不会停止发展的,想要先人一步,想要更加专业,惟有不断学习、充电。”

他喜欢做销售,也喜欢做培训、做管理,用他的话来说,“管理是通过撬动他人的力量扩大事业,而做管理的人就是那个支点。”从1996年开始,在寿险销售中名声大噪的他开始经常被业内外应邀作去做培训及演说。1999年,他为当时所在公司成功创立个人理财顾问部。培训,始终是他的团队成长的维他命。说起培训,刘英祺最得意的,是他1998年拿到的由香港专业管理协会颁发的最佳管理培训奖之“特别嘉许奖”。

从一名普通员工,到一位举足轻重的寿险业高管。刘英祺谈起他的这段职业生涯,远没有了刚才谈及做业务时的激动与高昂,春华秋实的背后,更多的是功到自然成的宁静与淡泊。“一定要赢得老板的支持,只有懂得做一个好员工,才有机会做成一位好老板。”刘英祺这样总结他的晋升之路。

第三闯:镇守一方谋发展

2007年4月,刘英祺入主恒安标准人寿北京分公司。历数北京若干家寿险公司的老总,他是唯一一位香港人。如果说叶荣添偌大的“无烟城计划”之所以成功,有赖于他深谙港岛的经济发展之道与民风民俗。然而刘英祺背井离乡的“北上”,承载的难道仅仅是一份重大的责任?难道没有旁人对这位“空降兵”的怀疑与担忧?

刘英祺似乎看出了记者的疑惑,他的脸上又一次洒满阳光:“是非功过,世人评说。”短短的8个字,是不屑一争的自信,是不急表功的泰然。其实,从职员制的顺利推行,到“点菜式”团体险的新鲜上市,从台前到幕后,已经足显这位将才的运筹内功。

第8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关键词】寿险欺诈;防范;惩治

一、寿险欺诈概述

(一)寿险欺诈含义

寿险欺诈,我国当前并没有给出统一的比较有影响力的解释。大多数人把寿险欺诈仅界定在了投保人一方的欺诈,主要是指投保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或者与寿险合同内容打球,通过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人保险金的行为。从理论上看,此类犯罪不同于一般的诈骗罪,它不仅危及了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他也助长社会道德风险的发生,特别是诈骗行为是建立在牺牲被保险人的生命之上,就演变成了刑法中最为严重的杀人罪。

(二)我国寿险欺诈的文献综述

1.国外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自保险业诞生于英国开始,以来已经有了百多年的历史,这近百年的发展使得外国在保险业的研究生,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已经远远领先于我们,因此,把他们对保险业的研究作为基点,也会让我们的反欺诈工作也做的更到位。

首先,从实证方面看,国外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如何辨别保险欺诈。例如Richard A. Derrig提出利用分类技术来确定怀疑对象,把投保人以前的求偿记录进行汇总,然后设定一定的程序,按照这个程序标准把保险金申请人分为可以快速理赔的申请人(Express Paid Claim)和可疑申请人(Target Claim),最终会通过诉讼来确定他们是否有罪。

其次,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他们认为这是保险欺诈产生的主要原因。Caudill和Ayuso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对保险欺诈进行分析,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信息不对称,于是投保人就会借此夸大损害事实或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2.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由于我国的保险业起步较晚,因此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也就相对滞后。在90年代初期,保险公司就只有几家,使得跨地区的保险欺诈的可能性变的不可能,保险欺诈发生的概率比较小。但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的快速发展,不论是保险公司的数量还是保险业务的集聚增长,这使得保险欺诈也越来越多,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愈发严重。我国学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首先,早期的保险欺诈主要是以定性方面的分析为主,李玉泉在论文《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中对保险欺诈做了定性分析。他从保险欺诈的主体、特点以及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接着作者分析了保险欺诈,包括界定怎样构成保险欺诈,怎样构成保险犯罪,以及为何会差生保险欺诈。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保险欺诈的研究开始增多,大家对保险欺诈研究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主要有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保险欺诈,代表人物为孙立明和孙祁详。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产生保险欺诈的心理动因,如叶明华。还有夏国益等人通过对国内外反保险欺诈的措施进行对比,得出我国反保险欺诈的启示。

二、发达国家反人寿保险欺作的经验介绍

国际上保险业起步的较早,因而不管是保险业的发展,还是保险业中出现的问题都有充分的体现,尤其在保险业得到最为充分发展的美国,保险欺诈对其经济的损失可谓是灾难性的,稍微落后于偷税漏税,保险欺诈稳稳的被公认为美国的第二大犯罪领域,因而这也就使得美国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很多有用的反欺诈经验。但是反人寿保险欺诈不仅需要较大精力的投入,还需要保险公司自身能力的提高,同时还需要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加入到反保险欺诈联盟中来。具体包括:

(一)将反保险欺诈纳入到法律中来

美国立法机构通过了大量的法案来针对保险欺诈行为,主要法案有《反保险欺诈法》《保险欺诈局法》《特别调查法》等,这些法案直接将保险欺诈界定为严重犯罪。美国这种以法律强制力最为后盾来警示保险欺诈分子的做法既可以惩戒犯罪分子,同时又在反保险欺诈中有很好的预防作用。

(二)建立反保险欺诈的联合体

由25个欧盟国家组织成立的欧洲保险人联合体(简称CEA)和美国在1993年成立的反保险欺诈联盟,都是一个囊括了多个部门的反保险欺诈联合体,包括政府、保险人、司法机关、学界精英和民间组织,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在这个大型的组织内部通过保险信息和资源的共享,努力同保险欺诈行为作斗争,尽量降低因保险欺诈给消费者、保险人、政府与各类商业组织带来的损失。

(三)保险公司自身反保险欺诈机构的设置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反保险欺诈专门机构,当然包括了寿险反欺诈。美国的“特别调查科”,法国的“反保险欺诈事务局”,英国的“反保险欺诈办公署”等。这些机构作为非盈利性的组织,其作用在于为保险公司提供反保险欺诈的手段。如: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调查准则运营,提供保险调查服务,在整个欧洲保险系统内交换和传递信息,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

(四)加强反保险欺诈专业人才培训

发达国家保险人都普遍重视寿险理赔人员的专业素质,尤其是勘定保险事故和决定理赔额的工作人员,因为他们给出的结果直接觉得是否构成保险欺诈。从近些年的保险欺诈案例来看,多半的保险欺诈人主要来自于白领阶层,他们都受到过良好的教育,利用他们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从事寿险欺诈。这种隐蔽性的犯罪对反保险欺诈的人员在识别、调查、和定罪等各个环节的要求都非常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理赔专家根据自己从事寿险行业多年经验的总结,同用来识别寿险欺诈的各种线索加以结合后传授给理赔员,提高他们反欺诈的能力。

三、我国寿险欺诈的成因

(一)社会大众对寿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寿险法治意识薄弱

当今社会人们对寿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助我与我助人机会均等”的互助内涵不甚理解,在当今社会竞争日趋激烈的时代背景下,经济危机和失业的压力让人们更加重视自我利益,为了让自己再危机面前是损失降到最小,大多数的人都会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风险,有甚者还可以从保险公司的巨大赔偿款中收获一笔。亦或有部分的投保人,当投保数年而不曾发生保险事故时,他们就感到吃亏了,认为自己的保险费打了水漂,总会制造或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从保险公司捞一笔来弥补自己多年来缴纳的保费。

(二)不良动机的诱导是寿险欺诈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因为个人生命的价值很难用物质来衡量,于是寿险的运行机制有自身的特殊性,即个人保费支出与寿险赔偿金之间的比例非常之大!这成为诱导了不法分子实施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中国航空人身意外伤害的最高悬殊比为1∶10000,在这种巨大利润的诱惑下,任何一个普通的人都会心动。由于人们不惜铤而走险、知法犯法去追求巨大利益的行为是具有相通性的,因而也就导致部分人实施寿险欺诈行为。同时,保险公司中存在部分素质不高的工作人员,他们做不到严格要求自己,经不住金钱诱惑,为保险欺诈分子提供方便,共同骗取保险金。

(三)我国法律对寿险欺诈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

我国法律对保险欺诈,包括寿险欺诈的立法和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险法》第131条和《刑法》第198条,由于法条规定的零散,因而在面对日益复杂的寿险欺诈活动时期缺点和不足也就日益明显:

《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职业操守,但却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要求会受到何种程度的处罚,因而有些寿险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合谋,通过在证明资料或其他证据上动手脚,制造虚假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我国《刑法》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保险诈骗罪,但在以下问题上却没有说明白:首先,在罪名的界定上,司法部门执法时,对保险诈骗均以结果治罪,对于动机和行为不予考虑,即诈骗者只有在实施的诈骗行为之后,且顺利拿到了保险公司的保险金,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否则,不够称犯罪。其次,在犯罪主体上,《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具体操作上,保险人,保险人及其单位和个人都有可能单独或者与上述主体合谋实施保险欺诈,构成保险诈骗犯或者共犯。

(四)保险人对寿险欺诈的重视力度不够

当前,保险理赔难,行业形象差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面对赔与不赔的问题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保险公司的做法都是“通融赔付”,他们片面的认为只要支付了赔款就能给公司带来社会效益,相反,如果公司介入了理赔诉讼和纠纷则会给公司带来负面效应。因而保险人间就很难建立反保险欺诈组织,甚至有效的防保险欺诈的措施都很少。

(五)其他方面的因素

保险欺诈的日益猖獗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以及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的因素外,在社会大环境下还包括一些其他因素,例如:行业信息化滞后,在涉及到承保、理赔信息共享方面等问题上,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都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除了少数省份的车辆信息建立了共享平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给了不法分子机会重复投保,多家索赔以及恶意投保等行为;其次,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都需要专业知识,但是保险公司员工多半都非专业知识出生,其对保险标的情况的不熟悉、经验不足、勘察不仔细都给了诈骗之徒以可趁之机,当然有个别员工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的情节就更为严重;最后,各部门在保险欺诈的合作上亟待加强。当前,保险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在联合打击保险欺诈方面初步开始探索性的合作,但这种合作仅限于地层面、低水平,例如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并且在这种浅层次的合作中公安部门往往是被动接受任务,注重了对构成保险欺诈结果犯的打击,却未将保险欺诈预防加以高度重视。

四、我国反寿险欺诈措施

(一)完善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更加注重执法

虽然,我国《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和《保险法》第131条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应该遵守一定的职业操守都有对保险欺诈的规定,但是仅就靠两条法律条文来打击保险欺诈行为是远远不够的。在《刑法》中要完善保险诈骗的主体、犯罪构成,对犯罪程度的不同基于有区别性的惩罚,不能仅仅从非法占有为目的去判断该罪,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保险欺诈行为,如制造或提供了伪证行为,或者实施保险欺诈而虚假陈述,都应当定性为保险诈骗;在《保险法》中不仅要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的活动准则,对其违反该规则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加以规定。

(二)把好承保环节的关,将保险欺诈扼杀在摇篮里

根据寿险欺诈的特点,要保险公司要在承保上下工夫。首先,要设计严密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虽然是由保险公司提前拟定好的,但是,保险条款经双方签字以后就变成了双方合意的一致意思表述,它是最终进行理赔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制定保险条款时要做到内容具体明确,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解释清楚;其次,在核保时要查清楚投保人的信誉和投保动机,保险利益的存在与否,以及是否存在重复投保和超额投保的情况,从源头上遏制保险欺诈。

(三)效仿发达国家,培养保险专业人才

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节中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先选择了自己,然后保险公司才能选择是否为客户投保,这种“逆选择”使得客户的质量的好坏与承包人的专业技能息息相关。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在培养反保险欺诈的专业人才上花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我国的保险公司可以予以效仿,对于新进入公司的员工都要进行入职学习。在对保险公司的新员工予以培训中要注重对其实践技能上的培训,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究竟应该如何进行风险管理,而不应该花较多的功夫在理论层面的介绍。当然,为了增强业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将保险欺诈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反保险欺诈成果密切联系起来,适当的激励机制,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激励机制,都是保证该项措施能够有效实施的保障。

(四)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的联合以及保险公司同外部各部门的合作

为了有效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利用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畅通,而进行的重复投保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公司进行寿险欺诈以后又换一家公司进行寿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之间应当实现内部的有效联合,实现信息资源的功效,对于一些信誉不好的客户拉如黑名单,通过有效的制裁方式让保险欺诈的犯罪分子无空子可钻。

从众多的寿险欺诈案件中可以看出,寿险公司得不到司法机关的积极配合,给了一些不法分子恣意妄为的资本。如果寿险公司能够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取证就会方便很多,同时,司法机关的介入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寿险欺诈分子一定的威慑力,让他们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欺骗,而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面对如何有效的反寿险欺诈的解决途径上,前人中已经有人提出了“三道防线”理论,即人寿保险公司可以从承保、期间、理赔三个环节设立反欺诈防线。“三道防线”步步设防,环环紧扣来防止寿险欺诈,从理论上看是无懈可击,但是实施起来却比较上纲上线,并且没有一种方法在反寿险欺诈上是万能的,因此,我认为要想做好反寿险欺诈,应当针对出现的具体案件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能的方法,虽然这种罗列式的方法看起来很臃肿,但是这样的措施比较有针对性,切实可行且效率较高,只要一步步的将这些方法落实到位,对于防止寿险欺诈,切实保护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还是很有帮助。

参考文献

[1] 袁碧华,袁继尚.投保方保险欺诈民事责任制度研究[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05).

[2] 崔松,栾菩菩.关于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 李玉泉.论保险欺诈及其对策[J].保险研究,1998 (12).

[4] 孙祁详,孙立明.保险经济学研究[J].经济研究,2002(05).

第9篇:做人寿保险心得体会范文

3金带来的收入超千万元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政策规定,冬奥会金牌获得者与夏奥会金牌获得者有着同样的奖金待遇。参照北京奥运会每块金牌国家奖励35万元的标准,王可以获得奖金1 05万元。加上地方政府的奖励,王金牌的含金量将翻番。据报道,她所在的黑龙江省和七台河市两级政府都将对每块金牌做出约100万元的奖励,这样王将获得奖金600万元。另外,霍英东体育基金从2006年开始就将黄金折算成人民币奖励冬奥会奖牌获得者,当时王1枚金牌的奖金不下1 0万元。而这一次,按照4年前的奖励标准,她至少有30万元入账。当然,奥运金牌的价值还不仅于此,王的3块金牌还将为黑龙江省的全国十二运会奖牌榜上累计5块金牌(奥运金牌全运会翻倍计算,团体项目算半块),这又意味着王还会有100万~200万元的全运奖金。此外,除了金牌带来的奖金收入,王可能还会收到商业代言邀约,这块收入无法计算,但是可以肯定,3金为她带来超过千万的收入应该不成问题。

奖金打理有门道

作为专业运动员,训练比赛忙碌,没有太多的时间,千万元收入该如何打理呢?

资产应合理配置

首先应做好合理的资产分配。按长、中、短期和不同的理财产品来合理配置。基金的定额定投,可以作为长期理财的首选。选择2只过去经营业绩不错的基金,每月各定投5万元,投资期限20年,合计240万元左右,作为退役后的创业金或者未来的养老储备金。可以拿出300万元在黑龙江或者北京购买一到两处房产保值增值,未来选择在合适的时机卖出。

保险保障要齐全

王保险额度应在100万元以上。

重疾险无论从事什么职业,重大疾病对个人的影响都是很大的。重疾险一般都带有身故保障和满期返还,特别是分红的重疾险,对职业运动员来讲,强制储蓄、专款专用外加理财,应该是不错的选择。如生命人寿福满堂重大疾病保险、海康人寿安康无忧、太平洋万全人生等险种。

养老险

职业运动员吃的是青春饭,一般来说,30岁前收入相对较高,应有计划地购买部分养老险,用来补充退休后的养老费用。如美国友邦的今世无忧养老保险、首创安泰的璀璨人生养老保险、华夏人寿的年金领取阶段性递增的童鑫锁等,都是不错的选择。

定期寿险或者终身寿险 定期寿险主要以身故赔付为主,运动员结婚生子后应当担负起家庭责任,有必要为自己购买一份定期寿险提供保障。如海康人寿的安心如意321定期寿险保费低、高保障。太平洋保险的金泰人生终身寿险也可以考虑。

万能险或投连险 运动员一般都忙于训练和比赛,没有时间来打理收入,万能险的保底收益和投连险的高收益都是不错的选择,能够帮助运动员增加额外的理财渠道。中英人寿和瑞泰人寿的投连险收益还都不错。平安的智盈人生万能险收益一直也保持在4%~5%的收益。

稳健收益是关键

除了合理配置资产外,王还应当利用冬奥会余热和媒体的关注,借势在北京或哈尔滨成立王冰上体育健身中心,投资约为200万元,一次投资,长期受益。由于王有良好的个人品牌形象,相信这个冰上健身中心在一段时期内就会产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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