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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控制职称论文精选(九篇)

自动控制职称论文

第1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高职高专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原则与影响因素,探讨了中国古建筑工程专业教学监控体系研究、教学质量监控组织管理机构、教师教学质量如何监控与激励、怎样监控学生学习质量、如何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等问题。

一、教学质量影响因素

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人才培养目标、课程标准定位是否准确;教学手段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学生作为教学主体的调动状态;实践教学条件能否与企业岗位需求对接;师资队伍理论与实践教学水平能否满足教学要求;考核标准能否体现学生真实水平,并能激励学生自主学习;以上几方面决定着人才培养的成败,教学质量首要监控这些方面。

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立原则

1.监控体系的建立要有管理组织机构,多角度、多方位监控;

2引领专业建设与职业岗位能力、素质对接;

3高标准、严要求,具有激励机制,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创新;

4.监控机制要合理、能良性循环并可操作;

5.强化教学过程和教学环节的监控。

三、中国古建筑工程专业教掌质量监控体系

中国古建筑工程专业,经过几年的项目建设,建立了四位一体的质量监控体系,从多方面监控教学质量,该专业在学院教学质量管理的框架下,按专业特点制定了二级学院教学质量管理、教研室教学管理、教师教学质量绩效考核、学生教学质量评价四位一体的质量监控体系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监控体系管理组织机构

1.中国古建筑专业指导委员会组织机构

(1)机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行业企业专家、教研室主任、本专业带头人组成。

(2)指导委员会责任:主要负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质量管理、工学结合教材等教学文件的制定和审核。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业发展和企业岗位需求情况,对教学文件和教学手段进行及时调整,培养对路人才,以适应行业的发展。

2.二级学院教学督导组织机构。

(1)机构成员:由二级学院院长、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各专业教研室主任、各专业带头人组成。

(2)教学督导责任:主要负责日常教学运行质量监控工作,检查各专业教学文件的质量和完备情况;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课件等教学相关材料编写和执行情况,检查各教学环节执行情况;检查实践性教学环境、实训材料的准备和运行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研究整改措施和实施方案。

3.专业教研室管理机构

(1)机构成员:由古建筑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企业工程技术人员、专业骨干教师组成。

(2)教研室管理责任:专业教学文件的制定;日常专业教学管理;学生生产实习、顶岗实习的监控与管理;专业建设与规划;科研与专业技术开发;工学结合课程开发与精品课建设;工学结合教材与实践教学指导手册的开发。

4.学生管理机构

(1)机构成员:由有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2)学生管理责任:学生入学教育、引导学生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日常生活管理;第二课堂教学与活动组织管理;负责学生综合素质教育和心理咨询;与专业教研室共同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毕业与就业教育,负责优生优荐和实习监控。

(二)校内教师教学质罱监控与激励机制

校内教师教学质量主要从四方面监控:学院教学督导、二级学院教学督导、教研室、学生评教监控教学质量。制定了教师绩效考核文件,形成教师岗位工作激励机制。

1.教师教学质量监控

(1)教学督导监控:采取随机听课、随机抽查任课教师教学情况监控,并填写抽查质量评价表。评价表涵盖了教学内容的准确、先进性;教材取舍是否得当;教学方法的合理性;教态仪表端庄大方;以学生为主体性;职业能力导向性;板书、版面、课件设计合理性;学生课堂管理等项目。每项均制定了相应的分值,监控指标按分值核算为优、良、称职、不称职四级。不称职的教师停课,进行教师能力培训,经学院教师评审组审核合格、试讲方可重新上岗;外聘教师称职以下(含称职)解聘。

(2)教研室质量监控:检查任课教师的授课计划、教案、教学课件和教具是否与本课程培养目标、课程标准要求一致;检查各教学环节任务布置执行情况;检查实践性教学环境的运行和教学效果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

(3)学生评教:学生每学期采取座谈和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表的形式评价教师,评价表内容与督导评价表内容相近。每项制定了相应分值,也按分值折算为为优、良、称职、不称职四级。

2.教师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1)教师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由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督导评价、学生评价、公共目标完成情况、论文编写和科研能力、工学结合教材编写水、精品课等级、获奖励情况、社会服务等综合方面赋分。其中教学工作量占总分的40%;督导评价占20%;学生评教占10%;公共目标占10%(指政素质、业务素质、学院的大型活动出勤情况);论占3%;科研占7%(主持科研占7%,参与科研占5%);工学结合教材编写水平占lO%(主编、主占各10%,参编占5%);精品课、获奖另加分。

(2)激励机制:教师绩效考核文件制定了奖勤罚懒的原则,优秀的给于奖励,不称职的扣发奖金。

奖励:绩效考核综合得分9O分以上的为优秀,给于全年奖金上浮10%,在国外培训、评优方面给与优先;部级精品课家加l5分;省级精品课家1O分{校级精品课加5分;获部级奖加lO分(分等级的一等lO分、二等7分、三等5分);获省级奖加5分(分等级的一等加5分、二等3分、三等2分);超额教学工作量加5分(每超额3O学时加1分以此累加,最多加5分),社会服务有影响的加lO分。

扣分:对于承担教学工作量不达标的按一定比例扣分少10%扣4分依次累加;公共目标不达标的按文件制定的标准扣分,最多扣10分;没有论文扣3分(助教3年以内可写l篇);没有科研扣7分(助教一个科研4年内有效);讲师以上职称三年内没编写工学结合教材扣lO分。80一89分为良好;65—79分为称职,良好和称职不奖也不罚,64分以下扣罚奖金。

处罚:对于综合评价不称职的教师,扣发当年奖金的10%,并停课培训,由该教师所在教研室编写培训计划,由二级学院督导机构审核并督促实施,培训合格经试讲方可上岗。

(三)学生学习质量监控与激励机制

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学生的学习状态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对于学生无论是管理还是教学都要采取多种形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好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需要学生的配合。自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教学,才能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1.学生学习质量监控

学生质量监控由原来的管严,转变为开放多样;教学考核标准由原来的教师考核,转变为教师和学生共同评价学习成果,学生有自我主体感;单考核,改变为过程和多样考核,使学生每一阶段都有成就感,给每个学生都设置了展示自我的平台,挖掘了每个学生的潜能。

学生教学质量监控由学生出勤、教学成果过程评价(评价表分为两种——教师评价表、学生评价表,师生共同评价教学成果)、职业素质表现、成绩考核几方面综合评价。

第2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一、公立医院各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的政策现状与分析

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的管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职称聘期考核的管理和岗位等级的设置几个方面。总体来说,是在上级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导、编制控制及设置原则的宏观调控下,各级专业技术职称均在规定的比例数内进行评聘。因此,各公立医院纷纷制定自己的职称评审条件及岗位设置条件,以保证在核定的指标数内有序地完成职称管理工作。以我院的卫生系列工作人员为例,具体政策大致如下(其它专业参照执行):助理级职称的资格取得及聘任:按国家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如无工作上的重大错误,即直接聘任到助理级岗位。中级职称的资格取得及聘任:按国家文件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后,尚需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英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统计源期刊论文2篇、考察其完成门诊、手术、值夜班或其他临床任务、继续教育、差错事故等相关情况后,经过所在科室考评小组的评议、提交医院中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内公示、院长办公会等环节方可聘任到中级岗位。.高级职称的资格取得及聘任:按医院评聘条件(承担局级课题或被SCI收录、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统计源论文4-5篇)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关于外语、计算机、服务基层等条件,经过科室考评小组评议的定性考察与医院中高级职称评聘委员会的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通过者院内公示、院长办公会讨论等环节方可推荐到上级评审部门进行答辩,通过后医院予以聘任。聘期考核:对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我院实行职称的聘期考核管理,制定不同的考核条件(基本集中在、出版论著、承担高级别课题等方面),每3年为一个聘期,对聘期结束后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降级使用,做到“能上能下”,打破了职称聘任的终身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按上级文件精神,从正高级到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分为13个等级,即每个级别内部分为3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岗位工资。经过科学的测算及多方面权威的调研,我们制定出针对不同任职年限和不同岗位任职要求的相应政策,而上述任职要求,重点集中在、出版论著和承担高级别课题等方面,少部分侧重于照顾即将退休的老职工,力图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和发扬人文关怀对待老同志之间找到平衡点。整体来看,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方面的各类要求,归根就底集中在发表高水平论文、承担高级别课题等科研方面,这是顺应整个社会发展的要求的结果,也为提高医院整体的科研水平奠定基础。

二、公立医院人才工作现状与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国际化趋势,近年来,公立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越来越多地开展各类人才项目的申报工作,其中包括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十百千”人才、“215”高层次人才而公立医院在上级单位的相关政策指引下,也日益重视人才项目的实际意义,对人才的培养资助已逐步由被动向主动进行转变。我院也增加了公派留学出国、青年人才培养及学科带头人等多个人才项目的资助名额及资助金额,从多方面、各层次,大力度地为人才的培养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同时也积极吸引海外及其他地区高水平和急需扩展业务所需人才到我院工作,制定了相应的人才引进管理办法,为医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作者:李安琪 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

第3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治理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会计及其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重要性进一步从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中围绕着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等一系列公司内部运作事务而发生的纠纷中显现出来。各种利益纷争几乎都无法离开公司的财务报表,以至于公司法领域出现的最新观念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语言是会计”。也就是说,在现代公司中,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无法脱离内部控制与会计信息系统来加以构造。公司治理的广义概念认为,“广义地讲(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决定公司的目标,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这样一些问题。”而会计信息则是实现“风险和收益分配”的基础,是企业收益分配的重要(甚至往往是唯一)的依据。

利益相关者理论已成为现代企业理论的主流观点,其反映在会计领域就是会计的服务对象在不断地扩大。即由单纯地向企业的所有者报告反映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财务会计信息,转而向投资者以外的,包括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众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报告。财务会计信息既是解决两权分离条件下建立的委托一关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手段,同时又是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重要源头之一。因为,作为受托方的经营者,在取得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同时,也就充当了会计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者的角色。这样,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就是不言自明的了。在本文中,笔者试图在现代企业理论的指导下,构建治理信息不对称,缓解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冲突的新机制。

二、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会计信息不对称

现代企业将一群利益相关者组合到一起,以期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然而,尽管现代利益相关者理论描述了一幅企业为所有关联者带来利益和福祉的美好图景,但残酷的现实常常将“梦想”击得粉碎。现实中,公司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是相互补充的或和平共处的,但是他们也经常是不相容的甚至是极端冲突的。例如,消费者想以低价购买高质量的商品;所有者想使回报最大化;雇员想使收入最大化;财经分析者想公司提高其股票价值;媒体想要有内容的故事;环境活动分子想终止污染或要求工厂关门;社区想得到各种工作岗位并让公司融合到社区生活中;各个政府部门要求遵守规则、缴税和良好社会关系,如此等等。这些利益要求许多是与公司经营目标一致的,有些却是相左的。

上述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现实中突出表现为处于强势的利益相关者利其在委托一关系中的强势地位和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其他弱势地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在现代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更是如此。

在上市公司中,当公司的股份被广泛地分散持有时,股东和上市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第一,前者不知道公司在发生什么事,不知道公司披露的信息(主要是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属实,也不知道公司是否隐瞒重大信息;第二,股东不敢肯定公司管理层和控股大股东是否会“掏空”上市公司。

为了保障市场的顺利运行,现行制度安排了三种中介机构为之服务: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第一道信誉中介机构,为股东对上市公司财务作独立审计。他们的存在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股东通常远离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量较少,也不便于亲自到公司查账,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动力去自己作审查,或者根本就无足够的财会知识去作审计。二是证券承销商(证券公司)作为另一道信誉中介机构,他们确保所推荐的上市公司是“货真价实”,在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起到股票交易和分红服务的中间商作用。三是律师事务所,他们的作用是保证上市公司招股书的合法性、保证上市公司的承诺的真实性。

上述三道中介服务环节不仅是为了保证上市公司给众多股东提供足够的相关信息,而且是为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但引入审计等中介后又带来新的“委托一”关系,由此产生新的一层信息不对称:股东怎么可以相信审计师说的是真的?怎么知道后者讲出了全部实情?如果这一中介机构不能保证自己的信誉,整个这一环的存在可能不仅没有帮助减轻上市公司与股东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使其变得更严重。

三、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的治理机制的构建

为了消除会计信息不对称对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侵害,必须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构建相关的治理机制。

(一)企业内部会计信息不对称治理机制的构建

在企业利益相关者中,对企业实施了直接投入的只有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只有他们才是企业利益最直接的受益者或受害者,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直接利益相关者”。其他企业利益相关者则因其与企业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他们在企业经营成功或发生经营失败时都是间接地受益或受害,因而是间接的利益相关者。因此在研究有关企业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架构的时候,既不能按传统的“股东中心主义”只考虑股东的利益来设计,也不能不分主次地将各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统统考虑进去。笔者的理解,利益相关者理论只能是对委托一理论的部分修正和补充,而不是对它的全面否定。

正因如此,李维安教授在研究设计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约束治理安排时,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约束的主体典型体现为职工和债权人,在实践中表现为职工董事或监事制度、银行董事制度以及债权的相机治理安排。”由此我们可以在以下两方面构建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约束机制:

1.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职工董事和监事人数的法定安排

第4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1]

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

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定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关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有专门界定,但由于该条第2 款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引发了许多学理上的论争和实践中的困惑。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于那些同法律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言,理论上的争议最终需要立法来平息。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三、导致职务犯罪的四大诱因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4]另一方面, 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腐败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四)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自慰。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6]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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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有三大策略

(一)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从国外来看,反腐工作搞得好的国家莫不重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有的国家在大学乃至中学就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还有的国家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197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于“德治”是极为重视的,这在今天仍是有借鉴价值的。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就是控制社会。”[7]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1、深化体制改革。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有着巨大作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滥用机会的减少。

2、强化权力监督。首先,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腐败分子手中。

3、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但是,不能因为“严打”的作用有限而完全否定“严打”方针。在当前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状况下,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以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仍是必要的。不过,应当重新认识、全面把握“严打”方针的确切含义,不能把“严打”简单理解为多判、重判甚至多杀、快杀。我们认为,严打的准确内涵应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严密立法。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大完善,但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厉而不严”(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德国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10年,日本为7年。另一方面, 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受贿罪,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量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2、严格司法。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9], 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打”的“严”字,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来。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3、严惩有方。首先要实现“严打”的法制化,使“严打”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尤其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严打”的策略化,“严打”也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不能因为“严打”而水涨船高,不适当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严打”的持久化,不应把“严打”仅当作一种应急措施,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一旦初见成效,便有所松懈,致使犯罪又迅速“反弹”。应当把“严打”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以上这些仅是笔者个人观点,其中的纰漏和不成熟之处在所难免,许多问题仍需继续研究和讨论,因此笔者仅希望通过此文将职务犯罪的研究和讨论引向深入。 【注释】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第14页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第8页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4页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1998.第78页

[5]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第54页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21页.第48页

[7]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 文物出版社,1999.第31页

【参考文献】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1998.

[5]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7]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 文物出版社,1999.

[8]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

第5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界定

科学的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防范打击的前提和基础。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是三种有代表性的定义:

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1]

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放弃职责、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

上述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相对而言,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罪、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

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定义: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二、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关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有专门界定,但由于该条第2款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引发了许多学理上的论争和实践中的困惑。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于那些同法律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言,理论上的争议最终需要立法来平息。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三、导致职务犯罪的四大诱因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4]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腐败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四)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6]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四、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有三大策略

(一)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从国外来看,反腐工作搞得好的国家莫不重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有的国家在大学乃至中学就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还有的国家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197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于“德治”是极为重视的,这在今天仍是有借鉴价值的。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就是控制社会。”[7]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1、深化体制改革。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有着巨大作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滥用机会的减少。

2、强化权力监督。首先,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腐败分子手中。

3、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政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但是,不能因为“严打”的作用有限而完全否定“严打”方针。在当前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状况下,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以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仍是必要的。不过,应当重新认识、全面把握“严打”方针的确切含义,不能把“严打”简单理解为多判、重判甚至多杀、快杀。我们认为,严打的准确内涵应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1、严密立法。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大完善,但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厉而不严”(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德国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10年,日本为7年。另一方面,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量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2、严格司法。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9],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打”的“严”字,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来。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3、严惩有方。首先要实现“严打”的法制化,使“严打”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尤其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严打”的策略化,“严打”也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不能因为“严打”而水涨船高,不适当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严打”的持久化,不应把“严打”仅当作一种应急措施,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一旦初见成效,便有所松懈,致使犯罪又迅速“反弹”。应当把“严打”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以上这些仅是笔者个人观点,其中的纰漏和不成熟之处在所难免,许多问题仍需继续研究和讨论,因此笔者仅希望通过此文将职务犯罪的研究和讨论引向深入。

【注释】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第14页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第8页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第4页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1998.第78页

[5]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第54页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21页.第48页

[7]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第31页

【参考文献】

[1]张穹《职务犯罪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2]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3]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4]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红旗出版社,1998.

[5]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6]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7]郭星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犯罪研究》.文物出版社,1999.

[8]苏惠渔.《刑法学》,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1997

第6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 会计实验;交叉学科;实验经济学;实验会计学;基础研究

一、引 言

会计实验是在我国土生土长的会计新学科。根据现有文献记载,我国的会计实验是1955年在东北财经学院(现东北财经大学)率先出现的。从其发展规模考察,目前已在会计教育界形成了全国性的发展规模。但是,其理论研究却显得相对落后。

为了正确把握会计实验的研究状况,笔者主要运用以下两类方法收集资料,进行分析。

(一)文献法

运用文献法主要收集了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至2009年年底止的关于会计实验的著作(专著与教科书)和专业论文两大类。著作的数量有近100部(专著较少,教科书占绝大部分);专业论文的数量有1 500多篇,其中重点收集了中文核心期刊(会计类)上发表的关于会计实验研究的专业论文;同时也收集了较有影响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如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第七届(哈尔滨)和第八届(长沙)“会计实验教学研讨会”的论文集等。为了研究方便,笔者将《会计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表的关于会计实验研究的论文列表如表1:

(二)问卷调查法

笔者于2007至2009年对全国部分大专院校(含职业学校)开展了问卷调。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从事会计教学的教师和科研人员。问卷的发放和回收有两个途径:一是笔者利用参加中国商业会计学会第八次会计实验研讨会(2008,长沙)和中国商业会计学会2009年学术年会(2009,杭州)的机会发出问卷并当场回收;二是通过网络发出问卷,由感兴趣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自愿填表后回复。以上两方面共计回收有效问卷108份。

通过对以上资料的初步分析,发现目前对会计实验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

1.研究的积极性高、研究成果数量多,但真正有理论价值的研究成果较少。目前会计教育界对会计实验研究的积极性很高,其研究情况可以用“轰轰烈烈”来形容。浏览一下众多期刊发表的关于会计实验的论文和各出版社出版的相关书籍,可以发现:关于会计实验的内容可谓数量繁多,有的叫“会计实验”、“会计实习”,有的叫“会计实战”、“会计仿真”、“会计实账”等等。但是,为什么叫这些名称?其理论依据是什么?从这些论文或书籍中却基本找不到答案。从研究方法看,这些研究大多属于教学经验总结、工作总结性的研究成果,而且相当一部分是没有基本原理的内容,也不对其研究对象进行深入分析。可见,在这种 “轰轰烈烈”的背后,折射出的是对会计实验理论研究的贫乏与缺陷。

2.会计实验的内容大多限于会计实验教学,运用实验方法研究会计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内容较少。根据笔者的调查数据,在所调查的院校中,已建立实验室或开展会计实验的比例达到89%,说明会计实验已普遍开展起来。实验的内容,则大多限于会计实验教学。在回答“是否使用实验方法对资本市场、物价变动等进行研究”的问题时,笔者从所调的对象中获得的答案为零。需要说明,表1所列的第3、4、5篇论文就属于运用实验方法研究会计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内容,说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起步,但所占的比例很少。

3.对会计实验的基本认识分歧很大,甚至尖锐对立。从以上收集的资料中,本文遴选出三类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会计实验是一种会计实验教学活动(简称实验教学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会计实验学是研究会计实验教学规律的知识体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会计实验是一种会计实验研究方法(简称实验研究论)。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会计实验是“有目的、有控制地使所研究的认识课题以较纯粹的形式出现,从而获得关于会计规律性认识的一种研究方法”。

第三种观点认为会计领域不可能进行会计实验(简称会计实验否定论)。譬如,表1第6篇论文认为,会计“不同于物理、化学等自然学科,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凭借实验设备来进行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的实验”,“实验室毕竟是实验室,受场地、资金等条件限制,它无法模拟企业的全貌,也无法描述企业会计数据处理的全过程”;而第7篇论文认为,会计研究的一些观点事实上往往无法证伪,因为“它不能搞实验室,一个会计改革设想在未经政府决策采用之前,不可能得到检验”。

在以上三方面中,对会计实验基本认识中存在的问题是最主要的。这是因为“科学的价值首先体现在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和合理解释上”。目前对会计实验认识的巨大分歧,就意味着还不能正确认识和合理解释会计实验。譬如,如果按第一种实验教学论的观点,则前述《会计研究》上发表的论文就不属于会计实验,因为这些论文与会计教学没有直接关系;而如果按照第二种实验研究论的观点,则目前在会计教学中被大多数人称为“会计实验”的活动又不属于会计实验,因为这些活动的出发点是会计教学而不是理论研究;而如果按照第三种实验否定论的观点,则没有必要进行会计实验。

科学研究始于问题。要正确回答和解决会计实验研究中的问题,就应针对会计实验的基本认识,即会计实验的基本概念(其核心是本质)进行必要的讨论,其他问题即可以迎刃而解。根据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在一个科学理论体系中,基本概念是最基本的要素,它是构成科学理论的基础。建立一个新理论的首要问题,就是要确立新的基本概念;而提出一个新的科学概念,往往就标志着人们的认识发生了一次飞跃。为了对我国的会计实验加深认识,本文拟从交叉学科的视角来探讨会计实验的本质,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会计实验的概念,并力争对以上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

二、会计实验的职能

研究会计实验的本质首先需要明确会计实验的职能。所谓会计实验的职能是指会计实验自身具有的功能。会计实验具有哪些职能?客观地说,目前现有文献上还没有现成答案。根据初步研究,笔者认为会计实验具有“验证会计理论和发展会计理论”两大职能。

(一)验证会计理论

所谓验证会计理论,是指借助会计实验所获得的事实、数据来证明有关会计理论的正确或错误的功能。从模型化原理的角度观察,会计实验的这一职能,实际是用实验室人为控制的“模型”(Model)来替代需要研究的实际生产经营中的“原型”(Prototype)的研究过程。这种研究的显著特征是:人为控制(或模拟)的“模型”尽可能与“原型”保持一致,即模拟的“模型”必须满足“原型”存在的主要条件,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考虑对“原型”的改革或改进。在这里,“主要条件”不是指“全部条件”,如果“模型”具备了“原型”存在的全部条件,“模型”和“原型”已经完全相同,“模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二)发展会计理论

所谓发展会计理论,是指运用会计实验这一特殊形式来研究会计领域的重大理论问题,并使其上升到理性认识,形成新的会计理论的组成部分,从而促进会计理论发展的功能。从模型化原理的角度观察,会计实验发展会计理论的职能,也是用实验室人为控制的“模型”来替代需要研究的实际生产经营中的“原型”的研究过程。这种研究的显著特征是:模拟的“模型”在保证“原型”存在主要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研究目的需要有计划地人为改变“模型”存在的条件,观察其对“原型”的影响,分析其规律性,并提出对“原型”的改革或改进意见。这种研究对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研究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就可能提出新理论:

第一,通过实验发现原有的理论不正确(所谓证错或证伪),同时发现新的规律并提出新理论;

第二,当不存在任何理论时,通过实验发现某些实际规律,从而提出新理论。

显然,与前一职能不同,会计实验发展会计理论的职能不是被动地模拟“原型”,而是在保证“原型”存在主要条件的情况下,根据研究目的的需要,有计划地人为改变“模型”存在的条件,观察其对“原型”的影响,并分析其规律性。

从以上可见,目前我国的会计实验大多数只偏重一个职能,即重在教学中模拟企业会计活动,然后让学生在各种模拟的会计活动中进行操作,锻炼其专业动手能力。这种实验的主观出发点是为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从实验的角度观察,通过这些实验实际上客观地验证了会计要素理论、会计账户理论和会计报表理论等一系列会计理论的正确性。换句话说,我们是通过实验在验证会计理论的过程中锻炼、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必须肯定,积极开展验证会计理论的实验是完全必要的,而且还应当继续发展。但是,如果仅仅运用一个职能,忽视或排斥另一个职能,就会使会计实验在职能发展上出现缺陷。这犹如一个健全的人,本来有两条腿走路,却只懂得“独脚跛行”,让另一条腿闲置或废弃,这就会限制研究思路,而且必然影响甚至会阻碍会计实验的发展。

三、交叉学科视角下的会计实验本质

研究会计实验的本质,有两个前提条件应首先进行说明。其一,应区分“会计实验”与“实验会计学”(有专家称为会计实验学)两个不同概念。目前的研究中虽然有不少人将其混用,但划清两者的界限其实并不难。会计实验,或称为会计实验活动,从性质上看应属于“三大实践活动”(生产活动、社会活动、科学实验)之一的科学实验活动范畴;而实验会计学是研究会计实验活动的一门新学科,属于理论的范畴。讨论会计实验的本质,是讨论作为实践活动的会计实验的本质,不是实验会计学的本质,后者具有一般理论的性质,不是这里讨论的范围。其二,选择适合的研究视角,因为不同的研究视角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

本文选择从交叉学科或“跨学科”(Interdisciplinary)的视角进行研究。选择这一视角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第一,考虑会计实验出现的历史背景。自20世纪以来,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多学科交叉融合,在世界范围内,许多重大原创性科研成果的产生,大多是多学科交叉融合的结晶。我国有专家专门进行过统计,从1901年至2008年的108年期间,共有356项成果获得诺贝尔自然科学奖,其中有185项属于学科交叉研究成果,占获奖总数的52%。我国的会计实验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必然受到这种发展大趋势的影响。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会计实验产生的时间与国外已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实验经济学的产生时间基本相同(相差7年),这不是历史的偶然相同,是社会发展大趋势影响的必然结果。第二,选择与研究内容相适合的逻辑起点。我们都知道理论来源于实践,但实践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如果研究内容的逻辑起点不正确,未抓住关键突破点,就可能得出“盲人摸象”式的片面研究结论。会计实验是一种交叉学科,这应成为研究会计实验的逻辑起点,或称为研究的“原始出发点”。

研究会计实验的本质,除了把握其职能外,还应观察其特点。与其他事物比较,会计实验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交叉融合性

交叉融合性是指不同学科之间由于理论和方法的相互渗透、融合并形成新的学科。会计实验实质上就是由实验方法和会计方法交叉融合而成的一种新会计实践活动。会计实验的交叉融合性表现为:这种新会计实践活动既区别于会计实际工作,又区别于会计课堂教学工作,它是一种人为控制条件下以认识会计为主要目的的独立的会计实践活动,因而具有交叉学科特征(Interdisciplinary characteristics)。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说过:“所谓交叉学科是指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地带生长出的一系列新生学科。” 会计实验就是其中的一种交叉学科。

(二)可重复性

可重复性是指任何其他的研究者在相同条件下都能够重复这个实验,得出大体相同的实验结果并独立地对结果进行检验。可重复性是会计实验的根本性质,因为它是实验结果客观性的体现。不能重复的实验是得不到科学意义上的认可的。譬如很多人都知道的UFO(未经查明的空中飞行物 ,又叫飞碟)现象,虽然研究的人很多,但由于不具备可重复性的特征,至今尚未得到科学意义上的认可。

把握会计实验可重复性的特点有利于认识复杂的经济活动规律。这是因为实际经济活动是不能重复的,而在实验室条件下则可以使需要研究的经济活动重复出现,因而可以加深认识其规律性。

(三)可控性

可控性是指研究者能够控制研究对象的实验条件,在一个或一组因素(自变量)被人为操纵或控制的条件下,观察该组因素对另外一个或一组因素(因变量)的影响,分析其规律性,以检验理论或者政策。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宏观经济活动一般是不可控的,常常采用的叫“宏观调控”,实际就是间接控制;而微观经济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不可控的,因为微观经济活动既要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又直接受不同利益体寻求各自经济利益的驱动。但是,在实验室条件下,由于是用实验室人为控制的“模型”来替代需要研究的实际生产经营中的“原型”,就可以把“不可控”转化为“可控”,从而有利于研究其规律性,达到检验理论或者政策的目的。

除以上三个特点外,会计实验还有“简化”、“强化”研究对象的条件等特点,限于篇幅不再赘述。综上所述,可以归纳出会计实验的本质,即:

会计实验的本质是人为控制条件下运用会计实验方法进行的验证会计理论和发展会计理论的会计实践活动。

研究会计实验的本质必须回答前面提出的关于会计实验的概念问题。先说明什么是实验。实验的一般定义是“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假设而进行的某种操作或从事某种活动”。对于实验的这一定义,在基础教学阶段无疑是正确的,但用于研究则不完整,因为它未包括前述“发展理论”的职能。因此,要比较准确地描述一个事物的概念,就应当包括其研究主体、事物本质、基本职能、主要特点等内容。根据前面的讨论,可以归纳出会计实验的概念:会计实验是由实验方法和会计方法交叉融合形成的,由实验者在人为控制条件下运用实验方法进行的验证会计理论和发展会计理论的会计实践活动。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简单结论

1.会计实验的本质是人为控制条件下运用实验方法进行的验证会计理论和发展会计理论的会计实践活动。如果运用这一理论考察前述第一、第二两种不同观点,可以发现两者都具有可重复、可控制的特点,而且都具有不同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的性质,因此两者都应属于会计实验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表现形式不同,一类表现为会计实验研究,另一类表现为会计实验教学,而其本质则都是验证会计理论和发展会计理论的会计实践活动,因此这两类都可以称为会计实验。而它们的这种不同表现,也反映出会计实验作为实践活动的多样性的一般特征。

2.实验会计是规范会计和实证会计之外的新会计学分支学科。我国著名会计学家葛家澍先生在他的《财务会计理论研究》一书中将会计研究方法划分为“规范会计研究法”(normative accounting approach)和“实证会计研究法”(positive accounting approach)两类。这两类并没有包括实验会计研究法。也有人曾经简单地将“实验研究”归为“实证研究”,但这是欠妥的。因为两者之间具有严格区别。主要区别在于:“实验研究”中用于假设检验的数据来自研究者自己设计的实验;“实证研究”应用的数据来自经验,如统计资料或报刊杂志(即现实世界中存在的数据)。可见,从会计实验的本质看,它既不是规范会计,也不是实证会计,它应该是会计学的一门新分支学科,我们称其为实验会计学。当然,这门学科至今尚未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应该还是一门发展中的新学科。

3.会计领域能够开展会计实验,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表1列出《会计研究》发表的第6、7两篇论文都对开展会计实验提出了否定意见,但这些都是在研究其他问题时得出的关于会计实验的科学推论性质的意见。科学推论必须经过科学事实的检验。当会计实验室已经建立,会计实验研究和会计实验教学已经普遍开展并取得一系列成果时,“不可能”的推论也就失去了争辩价值。

(二)为了深入认识会计实验,促进这门新学科的发展,针对会计实验目前的研究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加强实验会计学的基础研究。所谓基础研究是指以寻求新的理论、规律、技术和方法等为目标的研究。国家主席同志在2008年初曾说过:“基础研究是进步的先导,是自主创新的源泉”。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基础生物研究所所长斯蒂芬・德西德里奥也从另一角度说:“最深远的科学发现一般都来自基础研究”。实验会计学是一门新学科,面临的是许多现有文献上没有解的新问题,我们只有通过基础研究,才可能促进其健康发展。目前,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应当在开展一系列基础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实验会计学的理论框架体系。其内容主要应包括实验会计学的研究对象、概念、学科特征和专属方法体系等在内的理论知识体系。

2.加强对各类会计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实验研究。目前关于会计实验教学研究的内容多,运用实验方法研究会计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内容少。既然会计实验具有验证会计理论和发展会计理论两个职能,我们就应当自觉坚持“两条腿走路”:既要继续开展会计实验教学研究,也要积极地运用实验方法研究会计问题和经济问题。针对目前会计实验研究问题上的薄弱环节,当前重点应当加强对各类会计问题和经济问题的实验研究。

3.树立发展新学科的历史责任感,加强实验会计学的创新研究,使其真正成为一门新学科。实验会计学是在中国这块大地上成长起来的新学科,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经过我国会计教育界两三代人的努力,实验会计学的研究对象――会计实验活动已发展成为全国性的规模。历史已将发展实验会计学的重任落到了我们这一代会计教育、研究者的身上。我们应树立强烈的历史责任感,积极开展对会计实验的创新研究,并力求在此基础上建成一门新学科。我们不能留下这样的遗憾,即“当真理碰到鼻尖上的时候还是没有得到真理”。为此,应当加倍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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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于晓镭.会计科学实验刍论[J].会计研究,1990(3):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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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路甬祥.全面认识科学技术的价值及其时代特征[J].科学新闻,2005(17)//新华文摘.2005(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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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吴永和.新学科产生的条件与会计实验的本质[J].会计之友,2005(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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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其荣. 诺贝尔自然科学奖与跨学科研究[J].上海大学学报, 2009,16(5):48-63.

[11]中国社科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 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1146.

[12] 葛家澍.财务会计理论研究[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2.

[13] 张朝宓,苏文兵. 会计研究实验方法[J].会计研究,2001(3):43-45.

第7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科学地界定职务犯罪的概念,是研究职务犯罪及其控制方略的前提和基础。对此,诸多领域的学者以自己独特的视角作出了阐释。例如,有人从政治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私人目标的行为;[1]有人从社会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公职人员违背公认规范,背离既定的管理目标的行为;[2]还有人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认为职务犯罪是社会道德尤其是公务人员道德的堕落,[3]等等。这些从不同角度所下的定义,对拓宽研究思路、深化关于职务犯罪现象的认识十分有益。在职务犯罪的研究方面,刑事法学科(包括刑法学、犯罪学等)一直担当着主力军的角色,尤其是近年来研究气氛相当活跃,学术成果不断涌现,然而在何谓职务犯罪这一最基本的问题上,还存在不少争议。下面举几种有代表性的定义稍作分析:

1.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4]

2.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并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5]

3.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放弃职责、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6]

以上几种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但也都存在一定不足。三种定义在客观方面的表述基本是一致的,都强调了职务犯罪的职务关联性特点,它们之间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主体的界定上。第一种定义将主体表述为“具有一定职务身份的人”,外延显得过大,可能会不适当地扩大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因为“职务”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工作中规定担任的事情”,照此理解其范围是相当宽泛的,一个车间的班组长、一个学校的班主任,等等,都可以说担负着一定职务,但刑法意义上“职务犯罪”一词所指的“职务”,理解为公职即公共职务更为妥当。所谓公职,是指行为人依法或受委托代表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资格和权限。刑法意义上的职务犯罪,实际上称为“公务犯罪”更严谨一些,“公务犯罪”也就是基于公共职务而实施的犯罪。当然,考虑到职务犯罪一词已约定俗成,为人们广泛接受,继续沿用未尝不可,但在理论上明确其特定含义是非常必要的,否则概念的泛化势必削弱其理论价值。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义对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内涵相对明确,而且是多数国家通用的一个称谓。至于第二种定义,将职务犯罪主体表述为“国家公职人员或视同国家公职人员的人”,也是值得推敲的。这里的“视同国家公职人员的人”,实际上相当于刑法第93条第2款所指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理论上也可称之为“准国家工作人员”。我们认为“国家公职人员”一词,在外延上足以涵盖刑法第93条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因而在职务犯罪的主体表述上没有必要再加一个“视同公职人员的人”。

上述第三种定义虽然较为准确地界定了职务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将犯罪客观方面限定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却是值得商榷的。刑法上的重大损失都是针对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后果而言的,而现行刑法并未将造成实际严重后果规定为所有职务犯罪的共同要件。有的职务犯罪如罪、罪确实要求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为构成条件,但也有的职务犯罪,如巨额财产、隐瞒境外存款罪等,只要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因此,以造成“重大损失”来描述职务犯罪的客观方面有以偏概全之嫌,尤其不利于惩治职务犯罪的行为犯及未遂犯。

在对以上各种定义比较和鉴别的基础上,我们提出如下定义,供学界同仁指正:所谓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职人员。关于公职人员的范围,刑法第93条有专门界定,但由于该条第2款有一个弹性规定,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就引发了许多学理上的论争和实践中的困惑。例如,公务是否存在国家公务和集体公务之分,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是否属于“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对于那些同法律的具体适用密切相关的问题而言,理论上的争议最终需要立法来平息。

(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等。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探析

我国学者一直在积极探求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在80年代初期,人们较多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把腐败归因于阶级斗争的存在、剥削阶级思想的腐蚀等。直到80年代中期,还有人曾就“糖衣炮弹”源于何方、“不正之风”风源何在等问题展开过激烈争论[7].80年代末期,随着国外有关理论的引入,人们的研究视野日渐开阔起来,例如有人借助于西方学者提出的“寻租”理论探讨腐败的根源,还有人从权力异化、文化冲突等等不同的视角展开研究。“多元化”可谓这一时期职务犯罪研究的特色。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犯罪原因系统论在犯罪学中的崛起,人们逐步改变了以往那种只注意罗列致罪因素,不分主次、不分析各因素之间关系的粗浅的研究方法,开始把职务犯罪原因看成是一个多因素、多层次的复杂系统。可以说,近20年来,我国学术界对职务犯罪原因的研究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化到多元化再到系统化的过程。这表明这一领域的研究在朝着理性化、纵深化的方向发展。

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对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

职务犯罪并非今日中国特有的现象。纵观古今中外,任何国家都不能根除这一顽疾,只不过表现形式、严重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即便是号称“民主法治典范”的某些西方国家,也难以摆脱这一“全球性灰色瘟疫”的侵袭。可以说,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虽然各个国家或在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形成腐败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公共权力诞生以来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其共同性、根本性的原因。我们认为,人性的局限性与权力的二重性正是职务犯罪的本源所在。

人类社会普遍地存在着公共权力,这是维系社会有序运转的基础。但迄今为止,公共权力实际上只能由社会成员中的少数人来掌握和行使,这样就使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这两种联系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而人性天生是存在弱点的,尽管人性善恶的命题几千年来争论不清,但“人无完人”的道理不容否认。公共权力内在的矛盾性加之人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权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即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权力腐败与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绝迹。

(二)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职务犯罪的宏观原因

权力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但是为什么在20世纪末的中国会出现空前的腐败高潮,而建国后的前30年腐败行为相对较少呢?为什么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比某些资本主义国家的腐败问题还要严重?为什么政府为严惩腐败作出了艰苦不懈的努力,至今仍未能扭转职务犯罪蔓延扩散的势头?

我们认为,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这是形成腐败高峰期的宏观原因。我国在90年代初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目标,市场开始启动,而计划尚有余威,从而形成了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也在客观上给权力腐败带来空前的“机遇”。正如有人所言,现在许多腐败分子是在“用计划经济的权力发市场经济的洋财”。[8]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结果造成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此外,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而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社会整合力降低,出现了社会学家所称的“社会失范状态”,腐败泛滥正是社会失范状态的一种表征。

(三)监督乏力与法网疏漏:职务犯罪的中观原因

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它内含着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这一问题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的监督、政协的监督、执政党内的纪检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的监督以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监督机构之多,在世界上都是鲜见的,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机制不畅、监督效能不高,某些地方的监督机构甚至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另一种体现是舆论监督的能量远没有释放出来。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如日本的“里库路特丑闻”、美国的“伊朗门事件”等等。在我国,群众当中流传着一句话,称腐败官员“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这充分说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一个缺乏舆论监督的社会是很危险的,正如有人指出,“这样的社会无疑是一种缺乏‘体内自动平衡机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会,是一个失去自我警报系统的社会。”[9]

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廉政法制不够完善。例如,号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一个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致使财产申报这一重要制度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均付阙如。与此同时,已有的法律中,立法粗疏、概念模糊、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大量存在,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反腐实践。

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的实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然而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加上部分司法人员素质低下,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另外,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存在的糊涂认识,诸如“腐败有利经济发展论”、“腐败无碍大局论”、“反腐败影响政治稳定论”等,也是导致对职务犯罪惩治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职务犯罪的微观原因

职务犯罪的产生既有社会外界环境和因素的影响,也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心态有关。为什么处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环境中,有的人能恪守节操,有的人却变节沉沦?这正是微观原因所要揭示的内容。

从思想根源来看,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受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及西方社会“个人至上”、“拜金主义”等观念的影响,同时由于放松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人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他们把自我当成社会的中心,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面临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心理失衡的具体表现有:

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趁势“捞一把”的心理。

2.投资回报心理。有人把权力看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通过跑官、买官谋到一定职位后,便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获取巨额回报。

3.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

4.为公无过心理。一些人头脑中存在“只要为公,自然无过”的认识,“我不是为了自己”成为理直气壮的辩解。在这种心理支配之下,他们滥用权力谋取地方利益和单位利益,置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顾。

5.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集体决策分散责任以逃避惩罚。

6.侥幸过关心理。这是腐败分子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特征,其实质是一种心里。正如有人指出,如果行为的后果给自己带来的利益要大大高于受惩罚的恶果时,如果在他之前的类似行为在逃避处罚方面都获得成功时,就会促使犯罪分子实施某种行为。[10]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职权身份、靠山与关系以及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更是强化了其侥幸心理。

三、职务犯罪的控制方略

通过以上对职务犯罪原因的剖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作为设计职务犯罪控制方略的前提:

1.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决定了其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欲将职务犯罪彻底消灭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理性的目标应当是将其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程度和范围之内。

2.职务犯罪既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而职务犯罪的控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

还需说明,职务犯罪只是一系列犯罪的总称,它本身包含多种不同的犯罪类型,对不同类型的职务犯罪应根据其具体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策略。例如对贪污贿赂罪的控制方法就应当同罪有所区别。这里我们是在总体上探讨各种职务犯罪的共同对策。

(一)职务犯罪的道德控制

道德控制,是指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所谓的使人“不想犯”的境界,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建国之初的50、60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的“道德滑坡”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即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以为只要订立了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就能根治腐败,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是软弱无力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相对于法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从国外来看,反腐工作搞得好的国家莫不重视对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有的国家在大学乃至中学就开设有关从政道德的课程,还有的国家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1978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韩国在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道德法》等。中华传统文化中,对于“德治”是极为重视的,这在今天仍是有借鉴价值的。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的最佳对策应是“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使二者功能互补,而不是厚此薄彼。

(二)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就是“把社会生产和生活组织到尽可能高的有序状态,”“控制犯罪的最优方案就是控制社会。”[11]对于职务犯罪的社会控制而言,核心是制度建设,即以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来约束权力的运行,这是遏制职务犯罪的根本途径。如果把道德控制称为“严教”,把司法控制称为“严惩”,那么,社会控制可以称为“严管”。严教、严管、严惩三者各有侧重,不可或缺,但其中最根本的就是严管,严管的目标是使人“不能犯”,这是治本之策,前些年我国的反腐斗争侧重于“严惩”,但效果并不理想。近年来人们逐步接受了“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略,治理腐败的重心开始向社会控制倾斜,这无疑是明智之举。社会控制的内容是很丰富的,其中最关键的有三点:

一是深化体制改革。当前腐败现象大面积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体制转轨带来的社会控制弱化,因此,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前几年,“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说明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有着巨大作用。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加速政治体制改革,否则会影响整个改革大业的进程。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政府对市场和社会直接干预的减少,必然会带来权力滥用机会的减少。

二是强化权力监督。首先,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次,要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即以权利制约权力,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大力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纳税人意识和参政议政督政意识,同时制定法律保障新闻自由,强化媒体对政府的监督;最后,要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尤其要严格监控权力授予环节,避免权力落入腐败分子手中。

三是完善廉政法制。要广泛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加紧制订和完善有关立法,以弥补廉法制的空白;同时要特别注重立法质量,我们不仅要实现廉政建设法制化,而且要使廉政法制走向科学化。

(三)职务犯罪的司法控制

司法控制,是指国家刑事司法系统通过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对犯罪实行控制。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使潜在犯罪人“不敢犯”的效果。相对于道德控制和社会控制而言,司法控制比较容易操作,见效也比较快,因此,在实践中倍受青睐,实际上居于犯罪控制系统的中心。但司法控制毕竟是一种治标之策,它本身存在着被动性(因属事后控制)及运行成本高等缺陷,因而不能对司法控制的期望值过高。在缺乏道德及社会控制有力配合的情况下,司法控制所取得的成效很难维持长久。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但是,不能因为“严打”的作用有限而完全否定“严打”方针。在当前职务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状况下,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以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仍是必要的。不过,应当重新认识、全面把握“严打”方针的确切含义,不能把“严打”简单理解为多判、重判甚至多杀、快杀。我们认为,严打的准确内涵应包括这样几层含义:

一是严密立法。我国于1997年修订了刑法典,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有很大完善,但法网粗疏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就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具有“厉而不严”(刑罚苛厉而法网不严密)的特点,而国外立法多采取“严而不厉”的模式。仅以贪污贿赂罪为例,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死刑,而国外除泰国、韩国等极个别国家外,一般没有判处死刑的规定,甚至很少有判处无期徒刑的,通常是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德国对贿赂罪的最高刑为10年,日本为7年。另一方面,从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条件来看,我国刑法却显得过于宽松,例如贿赂范围仅限于财物,贪污、的起刑线同盗窃罪相比悬殊过大,而且刑种单调,缺乏罚金刑、资格刑这样针对性强的惩罚措施。反观国外立法,大都对贪污贿赂罪的构成标准规定得极为严格。如德国刑法中的,贿赂范围不限于财物,而包括一切不法利益,无论是既得利益,还是约定取得的利益;无论是利用现在的职务,还是将来的职务,都可以构成犯罪,实践证明,适度扩大犯罪圈比单纯加重刑罚量更能取得遏制犯罪的功效,因此,“严而不厉”应是我国刑法今后改革的方向。

二是严格司法。这主要体现在提高定罪概率上,近代刑法学之父贝卡里亚曾指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12]先哲在18世纪提出的思想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犯罪黑数高、定罪概率偏低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据有人测算,我国的总体定罪概率低于5%[13],而职务犯罪由于隐蔽性强等原因,实际定罪率还远低于这个数字,正是由于因犯罪所获取的利益同受惩处的风险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反差,促使许多公职人员陷入犯罪的泥潭,严厉刑罚的震慑力往往被法网疏漏所导致的侥幸心理而抵销。为了有效控制职务犯罪,必须提高刑事司法的效能,“严打”的“严”字,应着重体现在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上来。为此应当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要促使司法人员秉公执法,加强刑事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坚决制止“以风挡罪”、“以官抵刑”等不良现象;二是要努力提高破案率,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度大的特点,应专门立法,对此类案件的查处程序、侦查措施、证据规则及举报制度等作出特别规定,还可考虑在刑法上设立知情不举罪等,以促成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

三是严惩有方。首先要实现“严打”的法制化,使“严打”从实体到程序,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界线,尤其要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其次要注意“严打”的策略化,“严打”也要遵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不能因为“严打”而水涨船高,不适当地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后要强调“严打”的持久化,不应把“严打”仅当作一种应急措施,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才“集中精力抓一批大案要案”,一旦初见成效,便有所松懈,致使犯罪又迅速“反弹”。应当把“严打”活动常抓不懈,避免“运动化”倾向。

「参考文献

[1][2][7]童星。世纪末的挑战-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

[3][10]李建化,周小毛。腐败论[M].长沙: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

[4]张穹。职务犯罪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5]樊凤林,宋涛。职务犯罪法律对策及治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6]王昌学。职务犯罪特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8]马郑刚。反腐败:跨世纪的对策[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

[9]萧功秦。监督的缺位[A].中国国情国力杂志社。中国热点[C].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

[11]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第8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关键词:COSO报告 内部控制 探讨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内部控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严峻的现实却告诉我们有关内部控制失效的种种表现:诚信缺失、会计信息造假、企业舞弊案件频发等等,表明内部控制如在设计上有缺陷,在作用上有缺失,往往会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笔者就我国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作些分析,并提出一些对策以供商榷。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简史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首先提出“内部会计控制”概念。1949年美国审计程序委员会(CAP)下属的内部控制专门委员会,发表了题为《内部控制、协调系统诸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专题报告,对内部控制首次做出如下权威定义:“内部控制是企业所制定的旨在保护资产、保证会计资料可靠性和准确性、提高经营效率,推动管理部门所制定的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组织计划和相互配套的各种方法及措施。”1988年4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NO.55),规定从1990年1月起以该文告取代1972年的《审计准则公告第1号》(SASNO.1)。该文告首次以“内部控制结构(InternalControlStructure)”的提法替代了“内部控制”的提法,正式将内部控制环境纳入内部控制范畴,并不再区分会计控制和管理。该公告可视为内部控制理论研究的一个突破性成果。1985年6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会计学会、内部审计师协会、财务执行官协会和管理会计师协会共同成立了国家反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又称Treadway委员会。该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机构委员会(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 sion),简称COSO委员会。1992年,COSO委员会报告,即《内部控制———整体框架(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也称COSO报告。不久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接受了COSO报告的内容,于1995年据以了《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SASNO.78),并自1997年1月起取代了《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SASNO.55)。

COSO报告定义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制定和实施的,为达到经营的效果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它认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主要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五大要素构成。这“三个目标”和“五大要素”各自含有丰富的内容,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COSO报告内部控制的整体框架说,统一了人们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并为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评价标准,成为迄今为止最具权威的内部控制概念。

二、理解COSO报告的内部控制概念之切入点

COSO报告已成为人们解释和使用“内部控制”等概念的标准和依据,而追溯其源头,我们会发现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其实早在二十世纪初法国法约尔创立的一般管理理论中就开始了。

被誉为“现代经营管理之父”的法约尔(HenriFayol1841-1925)是位法国工业家,他于1916年根据自己50多年的管理实践,发表代表作《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该书第一次完整地阐述了适用于一切组织管理的五大职能,即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继法约尔之后,随着管理理论的不断发展,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管理学家们通常把管理职能概括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四大职能。管理的四大职能之间是相互作用的,管理的过程就是通过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这四个基本过程来展开和实施的,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控制职能是四大管理职能之一,是保证组织目标能按计划实现所必不可少的,任何组织为了保证有效地实现目标,都要对组织成员和组织活动加以控制。

控制职能具体包括确立控制标准、衡量实际业绩、进行差异分析、采取纠偏措施等活动。管理是一个大系统,内部控制则是内置于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它在管理过程中发挥着相对独立的作用,同时又与管理的计划、组织和领导职能交织融合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它是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控制失效,管理就不会有有效的保证,组织的目标也不可能实现。

现有的内部控制理论和实践只是将管理的控制职能作了专题研究和运用。细究之下,组织的管理目标与COSO报告中所述内部控制的三个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对内部控制的研究和运用,应从管理的角度进行整体把握,内部控制与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都有关,内部控制的有效与否直接关系到管理的有效与否,也直接关系到组织目标的实现。另外,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从属于管理目标的实现,而管理目标的实现从属于组织目标的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最终是为实现组织目标服务的。只有确立了这样的视角,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COSO报告中内部控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找到促使内部控制有效的途径。

三、我国内部控制存在问题之探析

目前,我国对内部控制理论的研究和实践与国外相比,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有较大差距,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无法对实践提供系统、规范的指导。我国内部控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9篇:自动控制职称论文范文

    【论文摘要】体育教学归因,指体育教师时自己已完成的教学活动的结果进行分析,形成因果性解释的过程。本研究发现:1.成功的体育教学情境下,体育高级教师和体育一级教师比体育二级教师更倾向于做内部的、不可控制的归因。2.失败的体育教学情境下,体育一级教师比体育二级教师更倾向于归因为外部的,不稳定的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在体育教育领域里体育归因既表示体育教师的一种职业心理,同时又是体育教师进行教育工作的一种手段。体育教师通过对学生学习行为与自身教学行为的归因不仅可以总结过去体育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体育教师寻找体育教育的契机和方法.同时还有利于对学生的学习行为进行预测.以实现行为者的主观条件的改造.以及对学生学习行为做出正确的引导和控制。然而我国体育教育领域近年来对体育归因理论的研究都只限于对学生行为、学生学业等方面的研究对体育教师教学归因问题的研究还涉及甚少。因此.本人对体育教师教学归因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二、研究方法

    1、被试

    从上海市重点中学、一般中学较差中学中随机选取216名体育教师,其中有效被试及其主要特征变量表(略)。

    2、研究工具

    本研究使用的工具是北京师范大学发展心理研究所编制的  体育教师教学归因量表一。

三、结果与分析

1.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取向

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在各原因上的平均值见表1。

    对各原因的平均值进行两两间的相关样本t检验发现体育教师在对成功教学进行归因时.其取向排序是能力、努力、身体心境、体育教材、运气、他人帮助(p<0.  05}其中身体心境、他人帮助和体育教材同等重要。

    体育教师教学归因在原因源、稳定性、可控性三个维度上的平均值表(略)

    2、不同职称的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的特点

    本研究仅选取职称这一特征变量来考察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的特点。对不同职称的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结果见表(略)

    进一步对职称因素做多重比较发现进行成功内部归因时。体育高级教师以及体育一级教师同体育二级教师之间存在显著差异(p<0. 05)成功体育教学归因于不可控制因素时体育高级教师和体育一级教师同体育二级教师之间存在着显著差异(p< 0. 05) ;失败体育教学归因于不稳定性因素时.体育一级教师同体育二级教师存在显著差异((p<0. 05 ) 。

    四、讨论

    1、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的取向

    研究结果表明体育教师在对成功的体育教学进行归因时.各原因排序为能力、努力身体心境、体育教材、运气、他人帮助更倾向于归因为内部的、稳定的、可控制的原因;对失败的体育教学进行归因时各原因排序为能力、努力、身体心境和体育教材、他人帮助和运气倾向于做内部的、稳定的归因在可控制和不可控制的原因上有相同倾向。

   2、不同职称的体育教师教学成败归因特点

    数据结果表明.不同职称的体育教师在成功教学情境下.归因为内部因素和不可控制因素时存在显著差异在失败的体育教学情境下归因为外部因素和不稳定因素时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在成功的体育教学情境下体育高级教师和体育一级教师比体育二级教师更倾向于做内部的、不可控制的归因;失败的体育教学情境下,体育一级教师比体育二级教师更倾向于做外部的、不稳定的归因。

     ( 1)体育高级教师、体育一级教师同体育二级教师在成功内归因和不可控归因上的差异

    由于职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体育教师教学行为的优劣所以可以认为职称高的体育教师具有相对较多的成功经验这对体育教师对自己能力和影响力的肯定是有积极作用的。所以在对成功的体育教学进行归因时,体育高级教师、体育一级教师更多地认为是自己的能力和对学生的影响力在发挥作用,如“我的课讲得好”,“我的教学热情激发了学生的进取心”。而体育二级教师由于没有足够的成功经验,所以在这方面自信心较弱。

      (2)体育一级教师同体育二级教师在失败外归因和不稳定归因上的差异

    外部因素包括他人帮助、运气、体育教材;不稳定因素包括努力、他人帮助、身体心境、运气。体育一级教师对身体心境和运气的评价高于体育二级教师。前面已提到过,体育一级教师由于有相对较多的成功经验.因而有较强的自信心。当体育教学失败时.体育一级教师认为是自己的身体心境欠佳影响了学生,如心情不愉快影响学生踊跃发言另外运气不好如考试评分不公正、有外界干扰等也影响了体育教学。这种归因实际是对自身能力和影响力的肯定.即失败是因为有干扰而不是自身能力有限自己身心欠佳也会影响学生的态度自己的身心状况在时时影响着学生。

    3、形成恰当的体育教学归因方式

    从增强体育教师自信心,提高体育教师教学动机水平,形成积极教学态度的角度出发.本人对体育教师形成恰当的体育教学归因方式提出以下建议

    1.准确把握体育教学行为客观看待体育教学结果。

    2.注意主要体育教学因素的全面性,防止归因遗漏。

    3.对体育教学结果进行及时归因,以便及时调控后续体育教学行为。

    4.掌握体育归因训练的具体方法如成败归因法、客观分析法、学生反馈法等。

    五、结语

    1体育教师把成功的体育教学归因为内部的、稳定的、可控制的因素;把失败的体育教学归因于内部的、稳定的因素对可控制和不可控制的因素的归因倾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