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庇护我范文

庇护我精选(九篇)

第1篇:庇护我范文

(一)接受庇护的受虐妇女数量极少

2003年6月,宁波中兴社区成立浙江省第一家妇女庇护所。给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免费庇护。近半年时间里,去那里寻求庇护的只有一人。同年11月25日开业的江东区阿林妇女庇护所,开业后还没有一位妇女要求接受庇护。2002年lO月17日大连市反家庭暴力避救中心正式挂牌,但半年过去了,前来投诉的1600多位妇女却无一人人住。2004年,位于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清缘里社区的妇女庇护所,作为京城首家、也是全市惟一的一个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暂住帮助的庇护所,挂牌一年以来竟还没有接待过一名受虐妇女。

(二)庇护所“寿命”普遍较短

我国第一家妇女庇护所“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开办后不久迫于各方压力,便不得不解散。1996年,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无法注册,仅成立两个月就关闭了。吉林省永吉县家庭暴力避险中心,在开办一年多后,由于借用的房屋被收回等原因停办。湖北孝感妇女儿童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开办一年多停办。近年,各地常有庇护所建立的消息。但很快倒闭的消息也如影随形。于是有人这样形容中国的妇女庇护所,称它是“风中之烛”。

(三)庇护所设施不健全、服务不完善

完善而健全的庇护所,不仅要保障受庇护妇女的基本生存条件,而且要能够向受庇护妇女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医疗帮助、心理帮助和技能帮助。不仅能够医治她们受伤的身体还要安抚她们受伤的心灵,帮助她们分析现状,讨论今后生活的长远计划,并让她们看到安全稳定的未来。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妇联、司法、民政、医院、劳动等部门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我国现行的庇护所多为妇联组织牵头成立的,在实际运行中,资金缺乏成为妇女庇护所正常运作的一大障碍。据辽宁省妇联相关人士介绍,在全省各市创办的21个庇护所中,有六成面临尴尬:很多房间里的被褥、洗漱用具、电视、书籍等用品,都是靠社会捐助的,条件非常有限。由于资金缺乏,宁波中兴社区的妇女庇护只能借用社区内的志愿者家庭作为庇护场所。没有足够的资金,没有能力为受庇护的妇女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无法取得受虐妇女的信任也就不足为奇。

(四)庇护所的私密性较差

我国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成立时往往声势浩大并会挂上明显的标牌。遇有受虐妇女寻求庇护时更是媒体采访报道不断,受虐妇女的隐私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她们希望获得暂时安全、安宁生活的愿望根本无法实现。如,南京市下关区小市街道妇幼庇护所成立时几乎南京所有的报纸都进行了报道,挂着“妇女、儿童庇护所”牌子,每次一有人到这里住,就像是个焦点一样,大家都来关注,特别是媒体。这么一曝光,已有的问题不但没有解决,矛盾反而更多。

(五)庇护所缺少法律保障和规范运作

由于我国暂时还没有为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由妇联和其他相关部门组建的庇护所没有合法的身份,缺少法律的保障,生存空间狭小。庇护所有妇联牵头,依托企业成立的,有设在民政部门的,有设在社区的,由于庇护所的模式不同,在日常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规范,各自为战现象普遍。

二、境外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扫描

据悉,西方的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运动最早始于英国。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英国有500个妇女和儿童针对政府停止对学校儿童供应免费牛奶一事示威,得到很大的社会反响。其后,她们便经常定期会面讨论妇女遭遇。当她们发现许多人家中存在暴力行为时,便创议为受虐妇女开设避难所,并于1972年在伦敦首创了“妇女庇护所”。英国妇女救助联合会作为英国全国性的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支持和帮助受害妇女的福利组织,在妇女社会救济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反家庭暴力起到了突出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现在该组织拥有250家庇护所,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安全的食宿、实际的和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福利权益的帮助,并开展妇女援助全国帮助热线业务。

美国的受虐妇女运动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1974年,明尼苏达州的妇女宣传者组织开始尝试为受虐妇女做事。两年后,两个过去曾经受过虐待的妇女在波士顿开办了“过渡房”,这是美国避难所的雏形。其后,避难所在全国城乡普遍建立。此外,美国还设有全国反对家庭暴力联盟和国家联盟等管理机构。美国的“妇女庇护所”是一种非营利性质、专门为受虐妇女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受虐妇女在这里不仅可以在生活上得到暂时的帮助,也会在精神、心理等方面得到很多辅导与支持,提高自信和谋生能力。被丈夫殴打、又没有地方躲避的妇女,可以申请来庇护所,庇护所为这些妇女提供一切吃、穿、用、看病等,受虐妇女甚至可以将来成年的孩子带来一起生活。庇护所的地址是保密的,要去庇护所的女性可以打电话给警局、社会服务部门或24小时热线寻求帮助。庇护所一般可以暂时居住68周。现在,美国各州类似的保护受虐妇女的处所有2000个。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约100个妇女庇护所。其最早的两个庇护所成立于1975年。所有庇护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开放。一般都没有明显的标志和门牌,其地址和电话也是保密的。庇护所还向不住在庇护所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面对面的咨询或者,电话咨询服务,并与不同的社区组织合作,提供个案转介和这些组织所没有的服务。另外还致力于维护受虐妇女的权益,以及夫妻暴力的宣传和预防工作。作为妇女庇护所网络的一个补充,还有一条专门针对夫妻暴力的紧急求助热线,每天24小时、每周7天向公众提供免费、匿名、保密的电话服务,主要是即时告知受虐妇女哪些庇护所有空闲的床位可以入住。这一服务始于1987年12月,目前由司法部资助。

三、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平台构建

解决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庇护问题,远非建立受虐妇女庇护所这样单一、表面的解决办法所能够完成的。它需要从立法司法、社会意识、理论制度、运作机制等方面首先为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的庇护构建一个平台,只有在此平台之上受虐妇女庇护所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国外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的成效以及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的尴尬都是很好的例证。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法制社会,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当然是法律。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又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而真正履行我们所承诺的国际义务就必须将承诺的内容转化为国内立法。在此背景下反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仅最为关键l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而且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中法律规定,也大多为宣言性规定、操作性差,且主要停留在对施暴人的事后制裁上,对暴力行为持续发生过程中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则缺乏有效的措施。尽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构建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办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细化对受害人救助和施暴人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保护和教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已是我国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当务之急。

(二)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

我国《宪法》第4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l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但由于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极为悠久的国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庭本位”等观念根深蒂固。受传统性别观念的影响,决定了实现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现实中的男女平等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针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实质上是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观念的外化问题。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人包括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仍然存在着观念上的误区,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认识模糊甚至错误。殴打妻子被认为是“管教妻子”的沿袭以及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认为是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点依然存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干预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换句话说就是对暴力一定程度的纵容和助长。在全社会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澄清对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实现男女平等从法律到现实的转变,根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至关重要。

(三)引进受虐妇女保护相关制度理论

1,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

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经当事人诉请,法院可以裁定强行中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加以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法国、瑞士等国家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度,特定情形下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解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丈夫没有个人财产,而受虐妇女又不愿选择离婚时,其人身受到伤害的赔偿由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荒谬。实现婚姻非解体情境下的受虐妇女人身伤害公平赔偿问题。

2,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靠近处于危险中的妇女及子女,并强制其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令制度。保护令制度,可以为受害人及时隔离施暴者,防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再次发生,有效维护受虐妇女的人身权利。

3,“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最早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医生提出。他认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会产生一种无法摆脱施暴人的心理,一旦当虐待超出她们的承受能力而杀害丈夫时,其专家证言可以作为该妇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的证据。“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最早被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杀夫的受虐妇女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找寻到了理论依据。

(四)建立多部门合作的运作机制

英国伦敦以哈默史密斯和富尔海姆区为试点,经过长达4年的努力,创建很多机构合作、团结一致反对家庭暴力的运作机制,并开始作为对付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径而被人们接受。我国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应借鉴英国的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公、检、法、司、卫生、民政、劳动、妇联筹多部门合作的反家庭暴力运作机制。不仅要明确各部门在反家庭暴力上的职责,要求所有与家庭暴力救助相关联的部门都必须重视家庭暴力问题,同时要强调所有相关部门必须团结协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遇到任何类型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能在工作上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避免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受害人四处投诉、求助无门的现象发生,同时为受害人提供最有效的援助途径,减少受害人的求助成本,防止低效率和资源的浪费,实现对受害人服务的无障碍接人。

此外,资金问题也一直是困扰我国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正常运行的因素之一。政府应对庇护所给予财政保障。当然,社会募集、名人捐助和企业参与也可以成为庇护所筹集资金的渠道。

通过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救助家庭暴力受虐妇女是国际上通用的防止家庭暴力对妇女造成和继续造成伤害最直接且有效的方法。实践证明,受虐妇女庇护所的正常运行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为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所构建其所需平台,是保证其发挥应有功效之先决条件。

第2篇:庇护我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

一、社会背景

家庭暴力属于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国际社会尚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不多。而现在,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它是一个跨越种族和阶层的全球性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其中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当前世界各国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内容之一。i

美国社会学家的调查研究表明:在美国,近1/4的被谋杀者与自己的家庭成员的暴力有关,所有婚姻中有2/3至少会发生一次暴力。ii在巴布亚新-几内亚,67%的农村妇女和56%的城市低收入妇女遭受过虐待。在智利的圣地亚哥,80%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加拿大,每4个妇女就有一个人可能会在其一生中的某个时刻遭到扰。在法国,95%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51%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在巴基斯坦,99%的家庭主妇和77%的职业妇女遭到过丈夫的毒打。iii

在我国,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20世纪90年代中国内地的家庭暴力较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案件12.89万件,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约占30%左右。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为男性。iv在200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十周年之际,全国妇联做了该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调查表明,在被调查者中,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因家庭暴力全国每年至少有10万个家庭解体。v联合国健康与人权委员会总干事唐·沙拉拉指出:当今妇女所遭受的最大灾难就是“家庭暴力”。vi所以必须尽快在法律及社会救助方面采取措施,在社会上宣传并唤醒广大受暴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防治家庭暴力。

在国际上,开始关注并探讨家庭暴力问题,是从70年代开始的。联合国1979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涉及妇女权益的最重要的国际文书。公约虽然没有直接论述暴力的条款,但它把对妇女的暴力当作一种歧视形式。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提高妇女地位前瞻性战略》,对关于妇女所遭受的暴力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包含的内容如下:一是揭示了暴力存在的普通性和危害性;二是强调应给予受害妇女以特别关注和综合性援助;三是突出了政府在预防暴力及帮助受害妇女方面的作用。这一文件为各国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采取反暴力行动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框架。1985年联合国通过了第一个关于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决议;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又取得了两项重要成果,一是妇女人权写入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二是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这是妇女运动中带有里程碑性质的文献,它标志着维护妇女人权有了突破性的进展。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继续高举反对对妇女施暴的旗帜,其《行动纲领》将这一主题列为12个关切领域中的第四项。这表明,反对对妇女施暴已经成为全世界的优先领域。vii

许多国家对于防治家庭暴力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卓有成效的社会救助体系。虽然我国为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为了维护遭受家庭暴力妇女的权益,由妇联和民政部门倡导,在全国各地区的社会救助管理站内设立反家庭暴力的庇护所,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生存、生活和安全的保障,但是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的阶段。

二、学术背景

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家庭暴力的介入研究主要有两种取向:一是从宏观的角度,要求在社会、政治及法律改变的前提下,探讨如何尽量从立法和司法上防止惩治家庭暴力;二是从微观的角度,主张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等直接针对案主的服务。

1.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

通过文献检索表明,我国正处于反对家庭暴力研究的初级阶段。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以论文形式公开发表的以法律的角度主要是从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类型、表现形式、消极后果和对策来探讨家庭暴力。关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实证研究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主要是香港大学刘梦的博士论文《中国婚姻暴力》,其系统地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婚姻暴力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为中国的婚姻暴力现象提出了一个解释性的框架。但是刘梦只是分析了婚姻暴力存在的原因、形式和妇女自身的主观因素,并没有涉及到社会力量怎样帮助婚姻暴力中受虐妇女脱离困境。厦门大学的蒋月教授主持的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福建省家庭暴力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实证研究——以福建省为例》,以在福建五地实地调查所获数据为主要依据,分析了大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及对暴露在家庭暴力下未成年人的影响;但蒋月教授等人所做的研究并没有涉及到反家庭暴力之社会救助方面的内容。

2.关于反家庭暴力社会救助机构的研究

国外学术界和法学界,关于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救助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一整套系统和较成熟的理论、制度及措施。比如,美国的限制令或保护令的实行、丹麦庇护所的普遍设立(33家)、英国的多机构间合作以应对家庭暴力等成功的经验,均值得我们借鉴。

西方国家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多由民间组织办在高度保密的隐蔽处,并有经过系统培训的专业人员进行医疗、心理治疗、技能培训等全程服务,令受害妇女更具安全感和可信度。viii从而对受害妇女起到切实的帮助作用。但是,受害妇女入住庇护所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必要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令(保护令)。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以论文公开发表的相关文章,主要有:上海社会科学院陈琪的硕士毕业论文《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陈琪通过对南京、徐州、郑州、上海和河北等地的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实地调查研究,详细分析了我国家庭暴力庇护所的现状、运营机制、存在的问题并且与一些西方国家的家庭暴力庇护所进行了比较。陈琪将我国现在存在的受暴妇女庇护所形式分为四种:(1)无固定场所的庇护所。我国无固定场所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模式在总的妇女庇护所中所占比例不高。在陈琪收集的资料中仅仅有两所流动庇护所—河北迁西县法律服务中心和陕西省妇女理论婚姻家庭研究会。无固定庇护所的运行机制为由妇联组织出资为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提供一个短暂的住所。(2)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依托企业模式的妇女庇护所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庇护所模式,大多由妇联组织依托民间企业而创建的。所依托企业的负责人大多为女性。(3)社区庇护所。社区模式的妇女庇护所主要是由妇联牵头,依托街道和社区成立。妇联主要负责妇女庇护所的工作思路、工作指导,而社区负责住宿、饮食、简单的心理疏导、调节和联系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4)妇女救助站。救助站模式的庇护所一般是由妇联组织和民政局联合创办的。民政局下属的救助站为受害妇女提供食宿、安全以及简单的医疗服务,而妇联组织主要负责夫妻调解,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以及协调相关机构。ix曾雪凤《浅谈家庭暴力中受害妇女的医疗社会救助》,从医学社会学的角度论述了医疗救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医疗救助现状的不足之处,并为医疗救助的发展提出了建议。刘冉冉《家庭暴力法律救济体系的研究》,针对我国现阶段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体系在实践操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以形成一个配套、较为完善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保护制度,从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救助体系。x袁素玲《家庭暴力公共干预研究》,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在概述家庭暴力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及公共干预的现状,比较借鉴国际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做法与经验,从立法、司法、行政、社会救助等方面深入研究我国家庭暴力公共干预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我国家庭暴力公共干预的对策。xi

三、文献简评

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家庭暴力仅仅是探讨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和方式,以及如何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中施暴者。至于立法层面上,2001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将“家庭暴力”规定于法律中。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反家庭暴力的全国性的专门立法,导致法律实践中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和救济力度不够。由此可见,我国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尚未解决并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重要课题。

第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家庭暴力,主要是在家庭社会工作和家庭社会学的领域内有所建树,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内容,并且没有与其他如法律、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等联系起来,也没有涉及到家庭暴力庇护所方面的内容,而现存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却缺乏经过专业训练的社会工作者。

第三,少数研究我国反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资料显示,并没有对设在社会救助站内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有专门系统的研究。

我国众多学者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却没有学者对社会救助站内的反家庭暴力庇护所做过专门系统的研究。但是,前文文献为本研究提供了比较丰厚的背景知识与研究启示。家庭暴力的发生是由社会历史的、现实和个人的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且家庭暴力本身具有隐蔽性和施暴主体亲属身份性,仅仅依靠法律的制裁并不能对防治家庭暴力有显著的疗效,以社会救助作为法律手段的补充则是挽救婚姻、稳定社会必不可少的措施。

注释:

i高小贤.“扩大社会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研究[M].群众出版社,2000.

iiJ.罗斯·埃什尔曼.家庭导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iii白洁.家庭暴力若干问题探析[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iv吉朝珑.家庭暴力受虐妇女庇护研究[J].河北法学,2009,27(9).

v张红艳.医疗机构参与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J],湘潮·理论政法论坛,2007(1).

vi倪婷.关于家庭暴力所涉人权问题的国际法研究[J].妇女权利,2006(2).

vii巫昌祯.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概况[M]. 防止家庭暴力研究.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主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viii陈琪.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

ix陈琪.受暴妇女庇护救助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8.

第3篇:庇护我范文

【关键词】庇护所 室内空间 物理围合 心灵寄所

美籍华裔建筑师i.m.pei设计的华盛顿国家艺术馆,是由二栋建筑物组成。西部建筑建于19世纪40年代建造;东部分建筑从1968年建造到1978年,华盛顿国家艺术馆的设计成为卓越的跟随50年代适度 现代 主义风格的代表。

华盛顿国家艺术馆的东部建筑能被视为 70年代美国建筑的杰出范例。在pei 的东部建筑里,最吸引人的成份是整个国家艺术馆的中心的“中庭”设计。 它的独特不仅因为它是二栋建筑物的链结,更因为它是一个卓著的室内空间。

在华盛顿特区的国立艺术馆的中庭内部空间提供一个有趣又独特的内部庇护所,这个空间提供物理上的围合,同时提供视觉上的暴露。这个庇护所成为外部空间和内部空间的分界线。在各种不同的情况,它也能产生不同的内部空间层。中庭位于在二栋建筑物之间。在一面,中庭借用旧的西面的建筑物的墙壁,这中庭空间的另外三边的墙壁利用东面建筑的外墙壁(构造)。因此,二栋建筑物的外面墙壁构造了这个中庭的内部空间。建筑的内部是保护内部的物体且分隔它们和外部的一个庇护所。WWW.133229.Com庇护所是存在于空间之间的空间。这结合处的墙壁分开空间产生了不同的内部和外部环境。

仰赖其他的不同空间,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总是在变化中。在pei的东部的建筑物中,他选择相同的材料——粉红色调的田纳西州大理石和混凝土——回应现有的西面建筑物。因此,中庭的表面和整个的国立艺术馆相协调。置身于这个中庭中,人能一定感觉他们仍然在里面,在被庇护的空间之下。然而, 当我们审视整个平面的时候,依照东部和西部建筑,中庭也可以被考虑作为一个外部的空间。这点相对于以往谈论过的内部空间层,示范出了典型的内部空间的特性。

华盛顿国家艺术馆中庭是整个东西建筑之间的链结。在这个室内空间,基本的功能是将一座座桥廊和通道提供给人们。这稍大些东部建筑的中庭是被活跃交替而繁杂的楼梯、桥廊和露台填满的。这些复杂的 交通 流线连同空间里面活动的人们交织在一起使整个的空间变得繁忙且得到真正的占用。阳台和桥廊领引人们到神秘的目的地, 在这个大的中庭中,它们成为令人兴奋的元素。“……这个空间的巅峰状态,是当它被沿着阳台和狭小甬道散步的人们充满的时候,移动的影像投射在交错的墙壁上。”建筑物、人和结构的移动给公共的中庭空间注射了活力。这一个环境组合成了一个丰富的被庇护的空间。

在设计程序期间,pei改变了他的最初想法,在天花板上,运用金属制的框架和玻璃代替混凝土修筑的天花。“开敞的内部庭院的概念是一次非常重要的突破。”这种材料-玻璃,它促进整个的中庭被置于建筑内部和外部之间。同时为整个的空间提供舒服又明亮的环境。在威斯曼的文章中他描述:“像这样大型的空间,它是具有更振奋人心的向上性超越了压倒性,这主要是源于光的质量。日光穿过中庭空间中多面的水晶装饰框架,狭窄的铝杆有技术地散布,在空间里穿插交错的它们像太空时代的威尼斯的百叶帘。”此外,这个大的机动装置的装饰框架,促成整个室内空间工程,引起不同的内部空间环境。在这一个中庭中的可移动的装饰框架是用铝做成的,随着空气运动方式继续移动,展露出在天花板中的墙壁和流溢展开的光。依照威斯曼,“藉以这个亚历山大.考尔德所作的大型机动的中心悬挂物使这个空间更加活波生动,而且这个悬挂物不停的对那些访客提供变化投影图像,使大理石墙壁成为永恒地不断变化抽象作品的油画帆布。”当移动的装置结构移动到中庭不同位置的时候,内部的形式在这一次运动之后再次改变。这个遮盖的但又暴露的天花材料产生了内部空间和外部空间的间隔,同时给予内部的空间呼吸机会。整个大型的天花板向天空所打开。即使有金属框架,整个的室内中庭空间仍然能引入许多 自然 光。中庭北面墙和南面墙之间有个很大的缝隙,是因它介于东和西建筑之间。这个缝隙,直至天花板也被金属所制框架配用大量的玻璃覆盖。它透射出强烈的光照到中庭的内部空间中。缝隙是二栋建筑物的划界的线,但它也是推进整个中庭处于一个既是内部空间,又是外部空间的条件中。当人紧邻这个玻璃缝隙站的时候,他们可能感觉他们正在外部和内部的空间之间站立。这个邻近的视觉开始,是室外空间和室内空间的链环,表现一个转换的地带。用在天花板和墙壁的一部份上的透明的玻璃和金属制的框架维持外部和内部之间的连结中庭不仅是物理功能上一个庇护的,同时也提供人们一个精神上的庇护所。pei的目的是在宽敞的中庭提供和陈列一些有限数量的大型的 艺术 作品,访客们置于向东的地方使他们感到生气蓬勃。在一次面谈中,pei 提到:“一个博物馆应该是一个有趣的地方,一个愉快的地方,让人逗留而且返回欣赏更多的艺术品然后出来使他们自己放松,体会然后再继续,周而复始。……穿越整个空间的我们,有空气和空间的博物馆。”在国立艺术馆的中庭中,人们也能从阴影中得到精神性的保护。pei敏锐地操纵了环境的光线和艺术馆中庭院的光的投影。为了阻止紫外线损坏艺术,pei发明了管状铝遮板的太阳遮光屏,不像通常的平坦种类,投掷一致的温和的投像。在不同时间和外部的条件下,天花板金属制的框架的投影、廊桥的影像和边界线,和不断变化移动装饰架的影子投射在中庭空间中。这些不断变化的投影(影像)是从这些不同的室内结构(情况)而来的。 这些变动的影子加上访客的移动,整个的空间变成富有而又强有力的。

与整个的国立艺术馆相较,中庭是内部空间的室内空间。中庭也为整个大空间构造了边界。 在物理的自然的建筑之下,形成内部的庇护所。华盛顿国立艺术馆的中庭是一个公众的户内广场。它给我们创造出一个特别的庇护空间。 中庭激发出一个持久的内部空间,同时产生出了一个长久的庇护所。开敞和明亮的内部空间提供了一个舒服又自然的庇护空间。

这开敞明亮的庇护所——中庭——产生出物理上的封闭和视觉的暴露一种空间形式。这个内部的庇护所空间总是因不同元素的变化保持着新鲜和可变性。庇护所包含所有的不同室内空间的元素,包括:面、移动、照明和图像、时间,甚至空间,等等。基于这些元素,形成并构造了这多样的庇护空间,使建筑外部的元素也能自然地成为内部的结构。

参考 文献 :

[1]barbaralee, diamonstein “i.m.pei” american architecture now.publish:new york:rizzoli (1980) pp145-162.

[2]cannell. michael .t “a building for the ages” i.m.peo mandarin of modernism” publish:new york:carol southern books (1995).

[3]national gallery of art, washington. dc.“a design for the national gallery of art”.

第4篇:庇护我范文

一、窝藏、包庇罪的界定。

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1、窝藏、包庇是故意犯罪,过失构不成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过失不构成窝藏、包庇罪。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1)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3)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客观特征

(1)窝藏罪的客观特征

何谓“窝藏”,1979年刑法颁行时,一般认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 “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对窝藏罪的窝藏一词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比较符合窝藏罪本质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规定的不够完善而放纵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窝藏罪的惩治。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式有:

A、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B、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C、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如1999年8月,我市某公安分局公安民警到涉嫌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家中,抓捕张某时,在敲了张家的门后,张父开了门,见是警察,并看了证件,然后把门关上,对其妻刘某某说:“分局的警察来了,快走”,后刘带其子张某来到他家的后门,让张使劲跑,当刘某某见张已经跑远了,正在锁后门时,警察进了屋里,刘某夫妇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中,被告人张父,刘某某明知其子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张父借开门时查看证件等手段故意拖延时间,且刘某某指示逃跑路线,创造条件,乘机放走犯罪嫌疑人张某,帮助张某迅速逃走,两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构成窝藏罪。

(2)包庇罪的客观特征

1997年新《刑法》对包庇的方式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而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现在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剪辑、加工视听资料;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以及向司法机关投递“恳求书”之类的书面材料,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二、认定窝藏、包庇罪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窝藏、包庇的犯罪主体问题

窝藏、包庇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包庇犯罪的人的行为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独立构成窝藏、包庇罪,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分子本人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犯罪分子在犯了罪以后,往往自行隐避或者毁灭、伪造证据,逃避司法机关的搜查、追捕,虽然说这种行为也必然妨害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实,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仍然包括在行为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所构成的要件之内,不具有单独评价意义,只有当行为人后续实施的行为不能为先行行为构成的犯罪所包括,才具有重新的评价意义,构成新的犯罪。

2、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

共同犯罪即二人以上共同犯共同故意犯罪,如果共同犯罪的行为人相互窝藏、包庇的,不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而应按共同犯罪处理。

(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我国现行《刑法》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这说明,我国刑法规定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既没有行为人应判刑罚种类及程度的限制,也没有行为人犯罪性质的限制。这里,所谓犯罪的人,即包括犯罪后尚未抓获畏罪潜逃的犯罪人,也包括被逮捕、关押后脱逃的未判决犯和已判决犯。至于他们犯什么罪,可能判处或已判处什么刑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窝藏、包庇犯罪的重要情节考虑。作为窝藏、包庇对象的犯罪的人可以分为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和判决后的犯罪分子。判决前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已被司法机关发现是犯罪分子但司法机关尚未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已决定采取强制措施,但尚未判决而破坏了强制措施后逃跑的。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分子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的对象。判决后的犯罪分子是指判决后应被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因此,虽然经过判决,但不应被执行刑罚的人不是窝藏、包庇罪的对象:被判处免予刑事外分,免除处罚的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人;被宣告缓刑且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被假释后未犯新罪的犯罪分子。

1、窝藏、包庇没有构成犯罪的人,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罪?

2000 年2月份,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二码头发生一起因感情纠纷而杀人的恶性案件,鱼洞独龙村的肖刚持刀将受害人李某杀害后逃跑,在逃窜过程中,其亲属李某某等6 人在明知其杀了人的情况下先后为其资助钱财、衣物和隐匿杀人凶器,后被巴南区公安分局一一抓获,并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提捕移诉,后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窝藏罪向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提出了质疑,认为:肖刚杀害李某的事实因李某已死亡,肖刚在逃而无法认定肖为杀人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当时肖杀害李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行为,那么肖就可能是无罪的人,因而不能构成李某某等6人的窝藏对象。为慎重起见,建议将案件撤回。我们认为法院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我国刑法学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如果不是犯罪的人,是不能构成窝藏、包庇罪的。

2、被判处管制、罚金不予关押的人,能否成为窝藏、包庇罪的对象?

笔者认为:对被判处管制、罚金不予关押的人进行窝藏、包庇的,也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刑罚的执行活动,因为窝藏了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就使得管制无法执行;窝藏、包庇了被判处罚金的犯罪分子,就使得罚金刑无法执行,因此,窝藏、包庇被判处管制、罚金等未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的活动,也可能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因此,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犯罪的对象。

3、窝藏、包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是否构成窝藏、包庇的对象?

在实践中,窝藏、包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及假释的犯罪分子,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1)对犯了新罪的缓刑犯或假释犯进行窝藏、包庇,毫无疑问可以成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2)未犯新罪的缓刑犯或假释犯不能成为窝藏、包庇罪的犯罪对象。

(三)“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

关于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窝藏、包庇罪中“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如何理解的请示答复》(1986年1月15日)明确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所说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包庇的,这和刑法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如反革命分子或其它刑事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前,与行为人进行策划,行为人分工承担窝藏或答应在追究刑事责任时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等等。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四)严格区分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

知情不举,是指明知他人犯罪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在表现形式上比较相似,二者主要区别在:(1)客观表现形式:窝藏、包庇罪是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知情不举是明知是逃匿的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举报,放任其逍遥法外的行为。(2)行为方式区别:窝藏、包庇罪是以积极的作为实施犯罪的;而知情不举则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3)行为性质及法律后果:窝藏、包庇是一种犯罪行为,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和行为人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制裁;知情不举,我国刑法没有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对于知情不举的行为应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但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

三、包庇、窝藏罪相邻罪名的区分与适用

1、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分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伪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区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即本来就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假冒证人的,尽管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内容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构成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只有既具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构成伪证罪。

2、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主要区别除了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外,主要在于二者的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本案中的辩护人、诉讼人,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单独成为辩护人、诉讼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不能独立地构成该罪。

3、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过去的司法实践一直是以包庇罪处理的。现行刑法增加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时,对于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分,主要应当紧紧把握住两罪在客观行为方式上的差异。包庇罪只限于作假证明包庇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观行为则包括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两种方式。

4、包庇罪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包庇罪和帮助逃避处罚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故意,行为人都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其犯罪行为的实施,都对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了侵犯。两罪的主要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包庇表现为,给明知是犯罪的人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则表现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5、包庇罪与循私枉法罪的界限

第5篇:庇护我范文

为了避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在事先进行普遍的环境教育,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但教育不是万能的,还必须同时制订《环境保护法》,谁违犯了法律就要收到应有的惩罚。教育与法治双管齐下,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否则,有法不依,违法不纠,一切都流于形式。

《记者观察》2007年3月(社会关注)中《从治污决心看官员执政》一文这样表述:“国家环保总局的一位领导说,一些地方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污染反弹屡禁不止。问题看似在企业,其实根子在政府。地方保护是根源,环境监管不到位是关键。整治企业违法排污,首先要纠正政府及有关部门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这里点出了“其实根子在政府,地方保护是根源”。但这是地方保护,还是地方包庇?还是其他原因,则有待进一步说明。

该期《记者观察》第11页在“体系实施要影响官员升降”小标题以下内容中说:“大量的数据表明,一件件的污染事件,都真实地烙着地方政府包庇的烙印。他们往往打着以地方百姓利益为重的旗号,实际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典型特征。污染严重的地方往往也是最严重的地方”。这里真正点出了问题的要害所在。对犯有掩护犯罪分子罪行,事前通谋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企业有责,地方政府也有责,若明知不管的,若明知不仅不管还包庇的,就更应该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同罪同罚。只有采取这样的源头治理,才能收到整治的理想效果。

也许有人这样想,“家丑不可外扬”是我们中国人传统的文化心态,加之普遍存在且社会认同的荣誉观、业绩观,致使不少企业老板和地方官员在面对环境突发事故时,往往习惯把大事说小,小事说无,往往对环境事故的后果估计不足,从而导致诸如“跨界污染”等更加不可控制的后果。而且,在中央政令上传下达和具体落实过程中,有些地方在发展的压力下,更重视经济的扩张,而环保等公共服务领域则处于从属地位。

以上这些情况说明环境保护得不到重视,污染反弹屡禁不止,其关键所在还有监管要切实到位,于是可见,成立若干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还要给予这些中心名副其实的执法资格极其法律地位,使这些中心在充分调查研究、完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拿起法律的尺子,更准确地“逼迫”地方政府与企业依法行政和依法经营。

还有人主张应该大幅度提高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以对污染企业起到震慑作用。但我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得对包庇违法企业的地方政府处以应得的包庇犯的罪责,不能以什么地方保护主义作托词而不了了之。应该说“保护”与“包庇”是有原则区别的,它们二者所保护与包庇的对象,也是有原则区别的。“保护”应该使保护好人好事,而对坏人坏事加以地方保护,这十足就是包庇了。

当然,破坏和污染环境使世界性的,“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对自然生态的索取打打超出了其承受能力,以致自然生态系统不堪重负,严重失衡。现在人们已意识到,人对生态的需求是与吃饭穿衣同样重要的需求,生态生产是与工农业生产一样重要的基本生产活动之一,生态生产力的概念由此而生。”(见该期《记者观察》第13页)。总理在十届五次人大代表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突出表现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我们有责治理环境,保护环境。其他国家同样有责治理环境,保护环境。例如,美国的环境保护署下设10个大区直属分局(通称大区办公室),负责区域内各州环保审批和监督联邦政府所管辖的项目,以加强对地方环境保护的管理。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都是名副其实的执法机关。

第6篇:庇护我范文

身陷囹圄

1930年2月3日,越南的多个共产主义组织派代表在香港九龙召开会议,决定成立统一的印度支那共产党。之后,阮爱国(即胡志明)来到香港,在香港的越南革命者中间开展活动。他化名宋文初,租用了坐落在三龙186号的一座小楼。为了安全,他把整个小楼都租了下来,随时可以观察周围的动静,如有情况,便从一楼后门逃脱。他还在面向马路的地方栓了一根晾晒毛巾的绳子,作为暗号。如果绳子上晾有毛巾,而且毛巾挂得整整齐齐,就是安全的信号,来人可放心进入;如有情况,毛巾会挂歪,来人便不进入,立即走开。

1931年初,越南国内的形势十分严峻。许多共产党秘密组织相继被法国殖民当局破获,印支共产党总书记陈富也于4月19日被捕。而阮爱国早在1929年10月就已被国内宜安省法院缺席宣判为死刑。所以他时刻保持着高度警觉。此刻,凭借特有的敏感,他意识到自己已被跟踪。

4月30日,法国警察在西贡逮捕了一批“共产党嫌疑分子”,从他们身上搜出了阮爱国4月24日写的一封信。之后,英国警察又在新加坡逮捕了共产国际的一名特派员,而他身份证上填写的地址便是香港三龙186号。法国驻印度支那总督掌握了这些线索后,认定住在三龙186号这栋楼里的人一定是共产党的重要人物,便请求港英当局协助逮捕这位房客,并对房子进行搜查,然后顺藤摸瓜,扩大搜捕范围。法方还允诺,如房客中确有阮爱国(即宋文初),便立即派“阿尔及尔号”船,将他秘密押回国内,并对港英警察赏以重金。

1931年6月6日清晨,阮爱国刚刚起床,没等去晾晒毛巾,一群英国警察便将大门冲开,持枪的头目大声喊道:

“不许动,举起手来!”

当时在楼里的只有阮爱国和一名叫李三的女青年。警察给他们戴上手铐,便开始进行搜查,把所有的东西都翻了一遍,衣服、纸张都涂上化学药水,看是否会显示出什么“秘密”计划。甚至把肥皂也切开,查看里面是否藏有字条或子弹、炸药。当一无所获之后,便把两人带进停放在路旁的一辆装甲车,押解到香港警察局。

带走阮爱国后,警察继续对186号进行搜查,又是挖墙,又是将地板和大衣柜撬开,企图找到无线电发报机,结果仍无所获。警察又将整个小楼秘密地包围起来,企图抓获更多的共产党分子。

阮爱国被关进香港维多利亚监狱。牢房高三米,宽一米多,深不足两米,只能让一个人斜身躺下。墙的尽头有一个半月形的小窗户,四周布满铁蒺藜。牢房的门是一扇只有一米宽的木板,外面包有铁皮。屋顶上方有一个圆孔,内宽外窄,像一个喇叭,狱警不时地将眼睛贴近小孔,观察犯人的动静。犯人们每天只能到狭小的院子里放风15分钟。由于周围墙壁太高,放风的地方就像一口井的井底,头上的空间好像只有一条毛巾那样大。犯人吃饭、睡觉和大小便都在牢房内,每天只有两顿饭,大米中竟有四分之一是稻糠,菜也总是空心菜、烂鱼和臭虾酱。牢房里的虱子特别多,阮爱国被虱子叮咬得十分难受,抓虱子成了每天唯一的活动。终日关在阴暗的牢房里,阮爱国便无数次地 数地面上有多少块砖,屋顶上有多少片瓦,用来消磨时光。唯一许可阅读的书就是《圣经》。

正直的英国律师

6月6日,阮爱国被押解到警察局时,偶然间看见了越南革命者胡松茂正被释放出狱,两人擦肩而过,在那种戒备森严的情况下,自然无法说话。阮爱国只向胡松茂使了一个眼色,胡松茂立即明白发生了什么事情。

当天,胡松茂就去拜访英国进步律师、香港法律家协会主席罗士庇,请求他帮助营救宋文初(阮爱国)。罗士庇律师此前并不认识宋文初,出于职业良知,他认为自己有责任来保护这位越南革命者。于是,罗士庇决定6月8日去同宋文初见面。由于警察局的阻挠,拖了几天他们才得以见面。

两人用英语进行了长时间交谈。罗士庇了解到一些对他有用的重要信息,如三龙186号楼房是一位姓王的人租给宋文初的;逮捕宋文初时,没有出示逮捕证;在宋文初家里没有搜出任何材料,等等。罗士庇说:“现在我愿意帮助您。请您相信我。希望您能告诉我与您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情况,这将有助于我在法庭上为您辩护。但我并不想知道那些不必要的事情,因为每位革命者都有他们自己的秘密。”

宋文初感谢他的一片好心,如实地告诉律师说,他没有钱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对此,罗士庇后来回忆说:“我知道他是越南的一位革命领袖,我为他辩护是为了尊严,而不是为了钱。我只需要他说出我可以用来为他辩护的证据。”

罗士庇回到家里,向夫人和助手詹金律师讲述了宋文初被捕的案情,并委托詹金律师代表他出庭为宋文初辩护。第二天,罗世庇夫人便带着礼物和药品到维多利亚监狱去探望宋文初。律师夫人对宋文初的举止、风度十分叹服。他看到宋文初的健康状况日益下降,便让丈夫设法要求当局把宋文初送到医院,并千方百计迫使当局恢复宋文初的自由。她还邀请香港副总督的夫人、电影演员托玛绍特一同去探望宋文初。通过几次交谈,托玛绍特和罗士庇夫人一样,对宋文初也非常钦佩。因此,她多次要求丈夫向香港总督进言,请总督让无辜的宋文初恢复自由。

通过几次交谈,罗士庇和詹金律师初步了解了可以帮助宋文初的几点重要证据:一、香港警察逮捕宋文初时,并没有出示逮捕证,直至入狱后的第五天,才拿出逮捕证。二、6月12日,香港警察才正式下令将宋文初关进监狱。而此时宋文初已被关进监狱。三、按照英国法律,抓捕人之后,必须在14天内审讯,否则必须释放。而14天早已过去,香港警察局仍迟迟未对宋文初进行审讯。四、按照英国法律,任何人只要没有做出危害英国安全的事,便是无罪的。既是无罪,就应释放。而香港当局未等审讯,便于8月12日签署了将宋文初驱逐出香港的命令。这些情况成为后来詹金律师在法庭上辨护的武器。

法庭斗争

7月底,香港法庭把所有编造的材料都已凑齐,准备对宋文初进行审讯,目的是将宋文初驱逐出香港,由法国轮船将他引渡到越南。

从8月1日到9月19日,总共开庭9次。

首次开庭是在8月1日,星期六。法院选择在星期六开庭,是因为这一天人们都在休息,报界记者和前来旁听的人会很少。经过一番程序之后,审判长对宋文初的罪名宣判如下:宋文初,即阮爱国,是苏联派遣的特务、第三国际的特派员,前来香港旨在从事针对香港政府的破坏活动。因此将于8月18日将其驱逐出香港,由法国“阿尔及尔号”船押解回越南。

审判长宣判后,律师詹金逐一进行了反驳。詹金律师首先说:“按照英国法律,被告出庭时双手不应被铐住,但各位请看……”

这时,宋文初把双手高高举起,用力摇晃,在场的人都清楚地看到他的双手被手铐铐住,听见铐链的碰撞声,一致要求立即把手铐打开。法官只得向律师道歉,让人把手铐打开。

接着,詹金律师严正指出,香港警察当局6月6日逮捕宋文初时,并没有出示逮捕证,这种做法同样违反了法律。法庭承认错误,但辩解说后来还是有了逮捕证。詹金律师说: “逮捕证是针对自由人的,而宋文初早已被关进监狱。任何人都不得对一个失去自由的人实施逮捕。”法官只好承认错误。在场的人热烈鼓掌,对律师表示感谢。

詹金律师又说,香港当局对宋文初的监禁也是错误的。按照法律,对被捕的人必须在14天内定罪,如无法定罪,就必须释放。宋文初是6月6日被捕的,而今天已是8月1日,他仍被关在监狱里。此外,警察当局诬陷宋文初的家里藏匿有煽动暴乱的书刊,进行非法搜查,结果没有找到任何这类书刊。既然如此,为什么要逮捕这栋房屋的房客宋文初?

在一连串的指控面前,审判长很狼狈。他只有说,在没有得到指示的情况下,他什么都不能承认。结果只能宣布休庭。

在以后的几次开庭中,詹金律师继续保持进攻态势,迫使审判人员节节后退。他指出:

一、按照英国法律,抓捕犯人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问讯,并作笔录。问讯的内容只能限于姓名、年龄、籍贯、职业、居住时间、社会关系和人证物证等七项,不得询问其它内容。而且必须用手书写,并有犯人签字。但英国警察不仅询问了七项以外的其他内容,而且拿不出手写的笔录原件。

二、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宋文初是受苏联派遣前来香港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宋文初在香港从事了破坏活动;共产主义是一种信仰,不能认为信仰共产主义就可以构成什么罪名。

三、按照英国法律,不得对一个没有触犯香港安全秩序的外侨实施驱逐。

与此同时,香港媒体也谴责法院的错误做法,迫使法院承认:逮捕宋文初是错误的;监禁宋文初是错误的;对犯人进行问讯时作的笔录违反了法律程序;香港当局伪造了供词。

但香港当局仍没有撤消驱逐宋文初的决定。罗士庇律师认为,任何国家无论其政体如何,抗诉权是所有公民神圣的自由民利。为此,他决定向伦敦英国皇家枢密院提出抗诉。因为宋文初的案件不是一桩普通的案件,宋文初是一名被法国殖民当局通缉而栖身于香港的外侨和政治犯,而香港法院是在违反英国法律的情况下,对他进行了非法审判。因此它引起了香港和大陆媒体以及世界舆论的广泛关注。他们要看看英国政府到底会如何处理。

抗诉申请必须通过香港法院上呈。香港法院同意接受申请,允诺将转呈伦敦,但提出三个条件:要在14天内交出申请;在90天内向枢密院上呈齐全的档案材料;交纳500美元的手续费。

罗士庇律师接受了全部条件。为了把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直到1931年12月12日才将有关材料备齐。当时枢密院有两位分别代表双方的律师:宋文初的辩护律师是丹尼斯・诺威尔・普利特,香港当局的辩护律师是斯代福・克里普斯。两人都是罗世庇律师的朋友。为了把工作做得周全,罗世庇向两位律师和伦敦法律家协会的代表都提供了抗诉书的副本。两位律师表示要共同商量稳妥的解决方案,争取让香港当局放弃驱逐宋文初的决定,同意将他释放。

1932年初的一天,英国皇家枢密院开庭。普利特和克利普斯两位律师简要阐述了档案材料的内容,并发表了个人意见。两人提出的解决办法是:1.将宋文初无罪释放;2.宋文初离开香港后,可以前往他愿意去的任何地方;3.何时动身和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听其自便。

皇家枢密院同意两位律师的意见,并将这一决定通报了香港当局。于是,香港当局奉命恢复了宋文初的自由,并提供400美元作为“出行费用”。

逃离虎口

离开香港后,宋文初乘船前往新加坡,但船刚刚靠岸,当地警察便以香港的法律不适用于新加坡为由,逮捕了宋文初,并用船将他“退”回香港。而香港警察又以进入香港无许可证为借口,再次将他逮捕,并关进了原来的监狱。

宋文初再度被捕,情况变得更加复杂。当时的香港,到处布满英、法警察和越南人密探,他们时刻都在窥视革命者的行踪,寻机将他们逮捕。

宋文初正在考虑如何设法逃脱,偶然间遇到了一名熟悉的狱警。不久前,这名狱警亲眼目睹了罗世庇夫妇和副总督夫人曾多次前来探望宋文初。虽是狱警,但通过宋文初的举止言行,他对陷入困境的革命者产生了感情。宋文初示意想拜托他一件小事,他表示愿意效劳。宋文初连忙用隐讳的语言写了几句话,托狱警转给罗世庇。

罗世庇获悉这一不幸的消息,十分焦急。他担心如果香港当局玩弄什么花招,有可能危及宋文初的性命。在情急之中,罗世庇前去拜访香港总督彼尔,要求总督允许他将自己的“客户”宋文初直接领走,以防日后发生不测。彼尔总督答应了律师的请求,下令将宋文初释放。

为躲避香港警察和密探的跟踪,罗世庇将宋文初送到“中国天主教青年会”宿舍“寄住”。这里是专给信仰天主教的华人提供的,警察无权进入,而它的负责人又是罗世庇熟悉的朋友。宋文初被安置在一个较为隐蔽的单人房间,律师夫人每天给他送饭。虽说这里较为安全,但也不是长久之计,一旦被泄露,又将面临危险。律师夫妇同宋文初商量,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逃离香港。

一天,一个报童给宋文初送来一套行装:一件长袍、一条长裤、一顶帽子、一双布鞋和一副墨镜。这是罗世庇嘱托秘书在打量了宋文初的身材后,专门定做的,这也是当时香港的高级知识分子和教授们的普遍着装。

一天黄昏,宋文初凭借这样的教授打扮,从容地走出“青年会”宿舍。看门人虽不认识这位教授,却连连向他点头,表示敬意。此时,罗世庇的汽车早已等候在门外。他仔细观察周围,没有发现人跟踪,便将宋文初接到自己家里。律师向家里人介绍说,宋先生是他的朋友,一位中国的大学者,这次要在家里小住几日,家人要好生照料,确保宋先生安静休养。

但几天后又发现有陌生人在门前窥视。情况促使律师要设法让宋文初尽快离开香港。为此,律师通过香港副总督绍特克去同总督商量,请总督给予帮助。出于对宋文初人格的敬仰和对英国同乡罗世庇律师的关系,总督答应了罗世庇的请求。

就这样,罗世庇派一名助手护送宋文初,于1931年农历除夕乘船离开香港,前往厦门。临行前,宋文初紧紧握住罗世庇夫妇的手,将一个笔记本托他们保存。这个笔记本记录了他被捕期间所发生的种种事情。宋文初表示希望有一天能再见到律师一家人和这个笔记本。

永恒的友谊

阮爱国(宋文初)在厦门码头上岸后,看到周围一片冷清,人们都在准备过年,只听到远处燃放爆竹的声音。阮爱国急于开展活动,在厦门停留不久,便乘船来到上海。当时的上海,白色恐怖十分厉害。为躲避密探的跟踪,阮爱国继续装扮成一名绅士,住进高档饭店。但香港“惠赠”的400美元已所剩无几,他只好把房门反锁起来,用白薯充饥。阮爱国急于同组织上取得联系,又苦于没有办法。

一天,阮爱国从报纸上看到一个访问远东的欧洲代表团将要来到上海,代表团成员中有一位是他的老朋友――法国作家古久里。但如何才能见到古久里?他想到了宋庆龄。早在1925年,宋庆龄在广州就同阮爱国相识了。

一天晚上,阮爱国走出饭店,坐上一辆漂亮的出租车,来到莫里哀路29号宋庆龄的寓所,将一封亲笔信交给宋庆龄的家人,请转给古久里。就这样,依靠宋庆龄的帮助,阮爱国于第二天傍晚在约定的地点同古久里见了面。阮爱国希望古久里帮助他返回苏联。在宋庆龄和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阮爱国很快拿到了离开上海的证件。

1934年初的一天,阮爱国乘坐一艘苏联商船离开上海,几天后到达符拉迪沃斯托克(海参崴)。这时,他激动地说:“流落他乡三年整,回到工农大家庭。”

阮爱国逃离香港时,维多利亚监狱恰好有一名犯人死亡,无人认领。为了让阮爱国得以安全逃离,罗世庇编造了一条消息,“沉痛地”向朋友们通报说,宋文初先生已经逝世。法国的档案中也记载说“阮爱国已于1933年在香港监狱中死亡”。许多媒体都报道了这一消息。苏联共产党机关报《真理报》也刊登了这一噩耗。莫斯科东方大学还举行了阮爱国追悼会。直到1941年阮爱国出现在越中边境,法国当局才意识到当年的宋文初还活着。

越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有一次胡志明主席来中国访问。中国多位领导人前往机场迎接,其中有宋庆龄。胡志明走下飞机,忽然下起雨来。胡志明连忙走到宋庆龄面前,摘下自己的帽子给宋庆龄戴上。胡志明说:“1933年,当时口袋里的钱就要花光了。如果没有夫人的帮助,真不知如何是好。”

罗士庇应邀访问越南

1945年越南八月革命后,胡志明成为越南民主共和国主席。在香港定居的罗世庇知道胡志明就是当年的宋文初,虽在家里一直挂着这位老朋友的照片,却没有主动同他联系。身位国家主席的胡志明则始终没有忘记救命恩人罗世庇。1956年,一个英国记者代表团访问越南,胡志明得知代表团离开越南后还将去香港访问,便托代表团的一名成员给罗士庇律师捎去一封亲笔信和两张照片。不久,又通过邮局寄给律师一幅刺绣画和一个磨漆相册,并附上邀请律师一家访问越南的邀请信。

第7篇:庇护我范文

重庆设“家暴”投诉站

近日,重庆市妇联公布了2593个家庭暴力投诉站点, 并计划于2013年基本建立反家暴服务体系,实现家暴投诉站点覆盖全市,家庭暴力事件、案件办结率达到90%。去年6月,重庆市还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截至目前,家暴投诉中心及家庭暴力庇护中心覆盖了重庆全市。

如求助者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心受到创伤,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又无亲友可投靠时向当地区(县)妇联提出书面庇护申请,经区(县)妇联审核同意后,再向庇护中心申请庇护;如果是非工作时间或紧急情况下,受害人可直接到庇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即可入住。家暴庇护站最长庇护期定于15天。

谁是毁林帮凶?

白木是生长在热带雨林的珍稀林木,因和象牙同属《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物种保护,被环保人士称为“雨林中的象牙”。

3月1日,绿色和平组织为期一年的调查揭露了“雨林中的象牙”濒危的幕后推手:全球最大的浆纸生产商之一―金光集团APP。据悉,2012年以来美国零售巨头Kroger、Kmart和IGA相继都在其店内停止售卖APP的纸制品,如“倍舒柔”(Paseo) 系列生活用纸。

但在中国,巨型零售商沃尔玛、乐购和欧尚这3家行业领袖(一直声称其在为全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的举动和贡献)却仍在与违反国际野生动植物法律的APP保持商业往来,继续在各门店里销售清风、唯洁雅和真真等纸品。

首份“志愿服务地图”上线

3月5日,全国首份“志愿服务地图”―广东志愿服务地图正式上线。它以广东各县(市、区)的行政地图为背景,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展现全省各地志愿服务项目、活动组织和阵地的分布情况及相关信息。其中,“广州志愿地图”共了98个固定志愿服务阵地。 该地图将实时更新,接收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的申请,并欢迎市民推荐身边的志愿服务点。

市井万象

母鸡“来例假”

近日,有消费者称其在超市买的“昆虫鸡蛋”中有鸡蛋的蛋清是血红色的。事后该鸡蛋生产厂家负责人解释道:“因为母鸡到生理期,来例假了”。相关专家则解释说消费者购买的是用昆虫喂养的母鸡产下的鸡蛋,很有可能是饲料问题。

怎么拼过“富二代”?

近日,浙江某中学的大屏幕上打出了这样的高考励志标语:“没有高考,你拼得过富二代吗?” 据悉,此句标语原本出自央视“名嘴”白岩松,他曾于2011年在郑州大学对大学生作报告时如是说。在最近一则介绍自主创业的电视新闻中,接受采访的年轻人也说:“不创业,我拼得过‘富二代’吗?”

近些年,只要是被贴上的标签,总能引起众人吐槽的欲望。现在,甚至已经开始变成了励志的话语。面对各种各样的不公正,国人往往从怒骂始,以接受终,面对惨淡的现实,激励自己奋发的热情,这是一种怎样的心境?可爱还是可悲?

不过,近日在北京北五环地区出现了这样一则房地产广告:“首付38万,尊享300m2别墅人生,送户口,送花园,高考送90分”。民众惊呼:买房送名车、送花园什么的,和这比可弱爆了。有网友一针见血:这条广告说明――即便有高考,你也拼不过“富二代”。

国人对机会平等的渴望和敏感一日甚过一日,这类新闻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占据中国社会的公共话语空间。人们还有兴趣津津乐道地讨论“×二代”的时候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所有人都对此麻木,从而默认这种不公时,社会进步的动力还能从哪里来?

减负还是肩负?

在人们的普遍印象中,小学生总是背着书包上学。但近日,西安外国语大学附属西安外国语学校的小学生们却为我们上演了这一幕:拎着各式布袋子或塑料袋上学。据学校小学部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为了给孩子减负,学校建议学生不背书包,“现在小学生负担很重……走读生使用袋子装书回家,既轻巧又方便”。

第8篇:庇护我范文

>> 包工头的儿子 建筑工程承包中农民工与包工头法律关系的认定 探究我国建筑劳务市场“包工头”现象的问题与对策 包工头扮民工上演跳楼秀等 “中国最大包工头”严介和 年赚40万的“网络包工头” 喜欢包工头常来家坐坐的副局长 一个包工头的善恶困惑 包工头和文化人的差别 一个包工头的还薪之路 一个包工头的自述 重修岳阳楼的包工头 一位美国“包工头”的良知 为何拖欠民工工资?且看包工头如何解释 比学术包工头更可怕的是学术日渐庸俗 一位讨薪包工头的死亡之旅 包工头的遗书告诉我们什么 他原本是个爱吹牛的包工头 戴欣月,年赚40万元的“网络包工头” 包工头自行雇佣的员工受伤,承包单位同样必须担责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4〕潘毅,卢晖临,张慧鹏.阶级的形成:建筑工地上的劳动控制与建筑工人的集体抗争〔J〕.开放时代,2010(5).

〔5〕郭宇宽.包工队模式再认识:合约性质、制度约束及其利益相关者〔J〕.开放时代,2011(6).

〔6〕任焰,贾文娟.建筑行业包工制:农村劳动力使用与城市空间生产的制度逻辑〔J〕.开放时代,2010(12).

〔7〕何明洁.劳动与姐妹分化――“和记”生产政体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2009(2).

第9篇:庇护我范文

    《走出庇护所》(Out of the Shelter)是英国当代着名小说批评家和小说家戴维·洛奇的第三本天主教小说,作家自承这是其最具自传性的小说,叙述了一位十六岁少年提摩太(Timothy)走出英国、走出庇护所,在一个全新的世界里全新的经历。以这一少年的视角为叙事视角,对二战后美军保护下的一座德国城市弥漫的聚会、餐饮、舞会、出游等各种欲望狂欢做了详尽描述,呈现出消费文化语境下典型的欲望叙事特征。 

    《走出庇护所》根源于洛奇1951、1953年两次前往受美国保护的德国海德伯格度假的往事,创作语境(六十年代)正属消费文化发端时期。在西方欧美国家,以大规模商品消费为特征的消费社会大致出现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二战之后,欧美国家随着技术创新、现代管理体系以及各种资本运营模式的成功运作,经济实力迅猛增强,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后工业社会,即消费社会开始逐步形成。“消费社会也是进行消费培训、进行面向消费社会驯化的社会——是与新型生产力的出现以及一种生产力高度发达的经济体系的垄断性调整相适应的一种新的特定的社会化模式。”在消费主义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里,逐渐形成了一种新型意识形态,即消费主义意识形态。马克思认为社会意识形态即系统地、自觉地反映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体系,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阶级性。这种强调经济、政治统治的决定作用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在现代社会里日益显示其具体指涉的缺失,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经济、阶级、政治的决定作用,文化则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因此,具体就消费文化主导的现代社会来说,消费主义观念实则已经占据了当代社会的主导地位,成了一种准意识形态。在这种意识形态主导下,人的欲望开始突破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越出了物质需要层面而演化成一种生活目的、生活常态。一方面,它直接指涉日常生活文化的物质性满足,允诺一种享乐型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消费成了人们自我表达与身份认同的主要形式,把以往由生产关系建构的社会关系置换为以消费为标志的新型符号关系。 

    欲望是消费的前提,也是消费的旨归,就此而言,欲望叙事是消费文化叙事的必然体现,在这种消费文化语境下的欲望叙事,展现后工业社会人们在快节奏工作重负下被疏忽、被压抑的生命欲望急欲宣泄的渴求,阐释了生命欲望的疯狂膨胀。《走出庇护所》把物质匮乏到物质丰富、基本欲望得不到满足到欲望大解放等做了充分展现,可谓是欲望叙事的全面演绎。文本三部分——“庇护所”、“走出”、“走出庇护所”——大致遵循提摩太在英国的生活、步出国门走向新世界及面对新世界的冲击逐步调适自我这一顺序。在象征庇护所的英国部分,作者笔触所及刻画出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欲求无法正常化甚至连生命都得不到保障的战争状态下的平民生活,以及战争结束后日常需要仍然无法得到满足的物质贫瘠。就本性而言,“仓廪足才知礼节”,而物质贫乏往往会强化对物质的极度渴望与欲壑难填。文本中欢庆胜利日提摩太和妈妈商量吃香蕉的一番对话形象概括了那种对食物的急切渴望。 

    16岁少年提摩太应三年未归的姐姐凯特之邀,离开父母、离开故乡,独自去往德国的海德伯格度假。海德伯格战后受美国保护,而美国当时是战后独一无二的最富有、最强大、最有地位的国家,可说是先其他西方国家最早进入消费文化时代的后工业国家。战前即受雇于美国的凯特自然也分享了其经济强势带来的诸多好处,在消费文化包装下,已由昔日那位举止笨拙、穿戴寒酸、不善言辞的伦敦郊区女孩,变成了一位穿戴考究、举止文雅、交游广阔、谈笑风生、姿态优雅地抽烟喝酒的舞场皇后、社交名媛。在凯特的带领下,提摩太领略了一个充斥着物质消费、享乐欲望的全新世界。在消费文化主宰的世界里,衣、食、住、行都已不再只是满足生存的基本条件,而是裹挟了物质使用价值之外的大量社会因素,是个人追逐自我认同与身份诉求的社会符号。为了强化小说的日常现场感,文本填充了消费社会的标本——现代都市——的各种标志性符号:五彩缤纷的饮料,餐盘上视觉、味觉合一的饕餮盛宴,流行音乐,飞驰的汽车,还有觥筹交错的宴会,熙熙攘攘的豪华泳池,炫目的舞厅,商品琳琅满目的购物中心,这蛛网一般由现代消费文化构成的世界堆积成人物欲望投射的物欲积木。在这些物欲积木中流连忘返、彻夜狂欢、一味找乐的则是已被消费文化完全俘获的男男女女,战时是军官现为公务员的温斯和克瑞格,一对叫马尔文与露丝的美国夫妇等。这群人大都拿着高薪,拥有可以自由出入美国式购物中心、高级酒店、一流高尔夫球场、豪华等各种高级消费场所的会员卡,拥有能把整个欧洲变成其游乐场的国籍、资财与实力,他们的生活已成为由酒店、旅馆、舞会、游泳、闲逛、购物、火车旅行、汽车自驾游等构成的享乐主义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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