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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精选(九篇)

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

第1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一、工作目标

20*年必须全面启动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2009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20*年7月1日前必须建成污水处理厂和配套主干管网并投入运行,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满负荷运转率,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县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

三、部门职责

发改委:负责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组织项目可研及环境评估评审;

建设局:负责规划选址、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组织项目规划设计和报批;

城司: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或对外招商;

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调度;会同物价局对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管;

审计局、监察局: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物价局:负责污水处理费开征前期听证、标准核定并督促执行到位;

环保局:负责环境影响及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

国土局:负责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用地的征地、划拨;

房管局:负责建设范围的房屋拆迁;

城管局:负责城市污水管网铺设、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或移交外商运营;

工业园区管委会、潋江镇政府、埠头乡政府:负责建设范围的征地、房屋拆迁;

供电公司、广电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动公司:负责本部门涉及迁移管网的搬迁。

四、主要工作安排

1、20*年5—6月底前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

2、20*年7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3、20*年8月底前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评审;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址的地质勘探,并出具地质勘探报告,同时开展立项工作。

4、20*年9—*月份聘请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厂的初步设计,并通过评审;同时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5、20*年11—12月份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时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三通一平”;完成城市污水管网和处理厂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6、2009年1—6月开展招商,完成建设合同洽谈及签约。

7、2009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20*年6月底前完成厂区建设和完成城市污水配套主管网铺设。

8、20*年7月1日城市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营使用。

9、在城市污水处理厂批准立项后,立即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2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中图分类号:S27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8006702

1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在许多城市中都修建起了污水处理厂,它们为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维持城市的正常运作、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等都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的面积迅速扩大,每天产生的污水量已经很难再由早期修建起来的污水处理厂所承担。再者由于早期的污水处理厂在长期使用中,已经积累了一系列问题,这也相对加重了城市污水处理的能力。总的来说,如何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局面下解决好城市污水处理问题,已经成为相关部门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对此,市政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加强对污水处理技术的研发,对传统污水处理厂的运作模式进行分析,找出其中隐含的问题和弊端所在,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此外,城市管理部门也要提升自身的办事效率,杜绝腐败,真正做到城市的健康良性发展。

2主要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由于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的污水处理厂的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也由单一发展为多种,从目前来,主要的模式分为以下4种。

2.1DBB模式

DBB 模式(Design, Bid and Build Pattern)包含设计、采购和建造3个步骤的工作。该模式较为传统,其一般的过程是污水处理厂项目设计完成后,开始进行项目的公开招标,招标结束后再进行具体的施工。

2.2EPC模式

EPC模式(Engineering,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Pattern)包含工程设计、采购和施工承包3个步骤的工作。施工承包中又包含了若干个子项目,一般是受业主托付的企业按照既有合约,对相关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承包项目。

2.3PMC模式

PMC模式(Project Management Contractor Pattern),即项目管理承包模式。在该模式下对项目进行承包的企业按照与业主达成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开展从事管理工作,帮助业主完成项目。就承包企业管理的内容来说,要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达成。

2.4BOT模式

BOT模式(Build, Operation, Transfer Pattern),即建造、运行、移交模式。该模式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新型模式,将与项目相关联的投资、施工、运行都结合为一体,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方便了项目的开展和其内部各阶段之间的衔接。

3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主要途径3.1审批相关的可行性报告书

在正式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之前,首先要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书的审批工作。该报告书主要是依照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而来,在具体开展时,由负责的企业法人、业主等开展委托或者招标等工作,从而取得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资质。

根据项目的级别,可行性报告书的审批部门也不同。那些大型或者中型的项目报告书审批由与之具有从属层级的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并提出意见;小型的项目则可以直接由项目本身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以获得合法的施工资质。

3.2审批相关的项目建议书

项目相关建议书审批的部门也要根据项目的级别进行区分。一般来说,那些大型和中型的项目,在经过受委托的咨询和设计部门审定后,会交由项目所在地的发改委进行审核。进行审批时,也要根据项目投资的资金不同进行区分和评定。比如,项目资金如果超过了限定额度,则项目首先要经过省级部门的初审,然后再保送国家发改委进行再审。如果项目金额特别重大,则需要上报国务院进行处理。

3.3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城市污水厂如果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则不仅不能够对污水进行及时处理,还将可能对其周边的自然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对此,进行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开展前,必须要进行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前,项目负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项目可能涉及到的环境影响问题进行评估,并以之为依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这项工作结束后,再到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只有审批通过合格时,才能够开展项目。

4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与管理模式4.1三方责任制管理制度

三方责任制管理制度中的三方指的是政府、设计和施工单位三方。在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中,会经常实施这种管理制度。通过三方责任制管理制度,可以实现在建设单位对己方工程负担责任的前提下受到其他部门的监管,从而提升项目的总体质量。

4.2工程指挥部

工程指挥部的作用在于,能够实现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中的生产职能和建设职能的有效区分,这对于大、中型项目来说效果更为明显。在项目中,工程指挥部承担着采购、项目设计和进度管理等任务。当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再由工程指挥部交给专门的管理机构展开运营。至此,整个项目方可告一段落。

4.3代建制

代建制是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组织的管理模式中的一项新型制度。在该制度下,地方政府会挑选具有代建资质的公司作为项目建设时期的法人,以对整个项目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组织,政府在其中并非发挥行政方面的权力,双方之间由合同来进行约束。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做好对代建公司的监察工作,以确保最终的项目质量。通过代建制度,项目中的主要环节实现了相互节制和分离,从而从制度上避免了的发生。

5结语

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进行系统地考察和研究是十分重要的。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要随着体制的改革一同发展,不断创新。并依托三方责任管理制等措施,切实增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作效率和治理水平,在工作中建立起监督和责任机制,杜绝腐败现象的出现。随着对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模式探讨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城市发展必将步入良性的正轨之中,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必将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朱建辉. 浅谈项目管理模式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J]. 建材与装饰旬刊, 2007(10):323~324.

[2]王小艺, 蒋耘玮, 魏伟,等. 城市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与研究[J]. 化工自动化及仪表, 2014, 41(1):71~74.

第3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为确保全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范稳定运营,提高治污减排效益,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政办〔2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开展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为载体,以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率、充分发挥处理设施治污作用为重点,以完成全市治污减排任务、改善群众生产生活环境为目的,全面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确保达标、稳定、规范运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优美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机制有效、协调。运营单位全部具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人员配备到位,全员持证上岗,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资料完备,污水、垃圾处理厂(场)实现达标、稳定运营,其中市污水处理厂争取成为省级运营示范单位。污水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率达到75%以上,污水处理厂进出口水质符合要求。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正常,污泥处置规范,部门监管到位。生活垃圾处理场达到无害化处理等级评定Ⅱ级及以上标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以上。配套设施和设备齐全,垃圾收集能力进一步提高。

2.污水、垃圾处理费应征尽征,运营经费保障到位。征收管理机构、机制健全,责任落实。20**年年底前,按照新核定的征收底数,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90%,自备井污水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达到70%。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设施运营,市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二)主要任务

1.加强运营管理制度建设。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局要按照要求,对现行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运营标准、设施设置标准、技术规范、关键岗位操作规程、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运营成本核算办法、监测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运营管理制度提出修改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文件和制度,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适应环保和经济发展需要。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局

2.提高运营管理水平。各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制度,做好运营管理各项基础工作,抓好岗位操作等具体实施环节,建立健全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及时完成经营过程中的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和反馈,确保设施达标规范运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降低运营成本,严格控制岗位人员数量。

责任单位: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

3.建成城镇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视频设备安装,与省、**市、市(县)污水处理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年底前实现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城市排水许可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排水监测体系,加强对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污水水质的监督管理,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和污水处理达标排放。新建和改造城市排水设施要实现雨水、污水分流,减少水资源污染。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5.完善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城关镇、工业区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省、**市有关规定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系统,积极推行“村集中、镇(区)运输、县(市、区)处理”的做法,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垃圾收集处理系统,扩大生活垃圾收集范围,提高收集处理能力和垃圾处理场运行负荷率。

6.加快污水、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和第二轮污水处理厂建设。进一步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确保污水处理管网配套,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和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加强对新增省、**市投资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的管理,切实形成实物工作量,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加强对省、**市补助和投资的监督,严禁滞留、挪用。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市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要求和城镇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市第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完善垃圾处理场的渗滤液收集、防洪沟、截污坝、进场道路、防护网(墙)、地下水监测等设施。已经投入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场,要按照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要求,加快完善配套设施。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公用事业局

7.加大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根据省重新核定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底数标准,严格执行《**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政〔20**〕113号)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完善征收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提高征缴率。建立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台账,完善月报制度。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长期拖欠、拒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自备井的管理,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关闭自备井的实施办法,继续进行城市规划区内自备井的封闭工作。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水利局

8.规范和完善特许经营制度。以市场化、产业化、多元化发展为方向,创新运营模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者实行特许经营或委托经营。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要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推进其实现企业化管理。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公用事业局

9.加强政府支持和服务工作。严格实行运营经费保障制度,保障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征收的处理费必须全部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加大对关键技术的研发投入,尽快对污水处理厂污泥成分进行检测,提出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对全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向设备供应商反映有关情况,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加强售后服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

10.建立完善运营监管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和“一把手”负责制、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根据全省制定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绩效评比等考核办法和标准,认真开展绩效考核评比工作。加强对运营单位劳动定员、安全生产、关键岗位操作、成本核算、水质化验、污泥处理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要求形成新增实物工作量,市财政配套资金按照项目建设节点计划到位。高度重视省政府联合督查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整改措施。污水处理厂的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要明确正常运行时限要求,尽快做到实时监控;对企业偷排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安全运行的,要加强监管;对严重超标排放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要按照污染事故处置;对治污设施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特别是人为逃避监测的,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污水处理厂检修停运实行报上一级建设、环保部门审核批准制度,因紧急事故停运的要及时上报。

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局、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顺利进行,我市成立**市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长)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公用事业局副局长)

(市环保局副局长)

(市水利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经济运行局副局长)

全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年活动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局、水利局会同市环保局、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负责活动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市公用事业局、建设局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对项目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营监管体系,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审查和资金安排。市环保局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排水水质的监督监测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控,负责建设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系统。市发改委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核准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上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对污水处理项目的支持。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以及国家、省下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建立资金使用监管、激励和保障制度。对因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后不能稳定规范运营、停运或处理不达标、处理征收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四、时间安排

活动时间:20**年6月—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年6月底前。积极利用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营造活动氛围。各有关部门和污水、垃圾处理厂(场)要层层动员,提高认识,明确要求,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入了解活动的目的、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为活动取得实效奠定基础。

(二)具体实施阶段:20**年7月—10月。有重点、分步骤地开展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年11月—12月。在省、**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进行活动自查和总结,并报请省政府进行考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关镇、工业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活动方案,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切实抓紧实施。实施方案要及时分别上报市建设局和公用事业局。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节能减排目标是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规范运营被纳入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城关镇、工业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人员是具体责任人,要根据工作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切实抓好工作措施的落实。新晨

(三)加强监督指导。为加强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省政府今年继续实行多部门联合督查制度,从3月起,对全省各地实行分片包干,每月督查一次。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省政府督查组开展工作,认真落实督查意见、积极整改到位;做好帮助指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切实为运营单位排忧解难。

(四)坚持报告制度。市公用事业、建设等部门要坚持污水、垃圾处理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各类数据资料,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4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1、编制目的:

为了紧急预防和迅速置我县突发性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出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与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3、运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境内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

4、工作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对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思路,预防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等);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设施事件或辐射事件)。

(二)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分为一般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等四级。

1、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环境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中毒2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2、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行政区域纠纷,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3、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造成人员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1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或者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态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6)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4、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或中毒100人以上;

(2)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特种生态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及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及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4)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及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5)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三、突发环境事件实行应急处置分级负责制

县环保部门的职责:

1、处置范围: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县级环保部门要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到达现场,疏散人员,并按市局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时限:县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在一个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在本级政府的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两个小时内向市环保局报告。也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求,随时请求市环保部门的支援。对重大和特大环境事件,要随接随报市环保局。

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环保局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其组成与职责是:

(一)指挥部组成。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境监察支队,县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负责人,及由市县调配专家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

(二)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统一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要果断做出决定,安排各个应急组到达现场,负责确定安全、防护、处置、指挥方案,避免和减轻污染危害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2)负责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3)根据处置情况、负责向市环保局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防疫、公安武警等部门请求应急支援和处置等工作;

(4)负责对县区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

(5)负责跨县区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一般、较大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监察大队,主任由大队长兼任,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协调指挥部领导组织完成指挥部的各项职责;

(2)传达和执行指挥部领导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信息传输组、后勤保障组的有关工作;

(3)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勘查,警戒收集情况并及时报告和建议;

(4)开展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的调查取证工作;

(5)核定事故危害和损失,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和直接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指挥部审批;

(7)草拟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和信息事项,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应急指挥部决定的相关事宜及按政府统一安排各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3、应急方案组的职责

应急方案组按业务划分,设立水和大气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自然生态破坏与放射辐射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小组。小组长由油区监察组、城区监察组的组长兼任。

(1)研究拟定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措施,经指挥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协调专家组,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方案进行咨询或论证;

(3)负责建立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预案库,做到有备无患及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

4、应急监测组的职责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境监测站的业务骨干组成,组长由站长兼任。

(1)根据指挥部的指令立即到达现场,对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急监测,及时、准确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

(2)承担一般、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损失程度的有关监测事项;

5、后勤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保障组组长由负责机关事务的副局长兼任,负责车辆的调度和物资保障工作。

6、信息传输组的职责

信息传输组由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收传输,应积极响应应急指挥部上传下达任务。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一)接报与出动

1、县局办公室和12369值班室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值班员应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并向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通报。

2、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后勤保障组安排车辆,派出先遣调查组查赶赴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初步处置,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

3、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属于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市局后听从市局指挥部的调遣。

4、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及时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携带应急物品和监测仪器赶赴现场,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

5、应急队伍到达现场进行紧急处置时,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已掌握的事故情况和监测数据,提出对事故性质和危害的认定意见。需要请求市环保局支援的一并报指挥部领导审定。

6、根据指挥部领导的指令和确认的结果,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需要市环保局支持和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要及时请求市环保局协调和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种类型。

1、初报。是在突发性环境事件发生的1小时内上报,用电话、电报、传真等现代通讯手段,必要时应派人直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的数量,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情况。

2、续报。是在初报的基础上,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基本情况随时上报。

3、处理结果报告。是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以及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等详细情况。

(三)现场应急处置

1、处置的原则

(1)尽快控制污染源,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造成后患。

2、处置的方法

(1)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和肇事单位进行紧急会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故发生和危害情况,尽快开展现场监测。

(2)对以往有成功处置经验或成熟处置方案的环境事件,由应急方案组比照提出处理意见,经指挥部领导同意,迅速进行处置;无成功处置经验和成熟方案的,由应急方案组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经指挥部领导同意后实施。

(3)可能对周围环境或流域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采取果断措施迅速通知周围相关单位和群众,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确实需要实施区域封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报指挥部请求驻军、公安或武警部队支援。

(4)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办公室调用;储备不足或尚未储备的应急物资,由指挥部领导确定调运或购买。

(5)对于排放剧毒污染物,危害严重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可请求消防部门或防化部门以及其它专业队伍支援。

(四)应急监测

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总站负责组组织协调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县环境应急监测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的监测能力和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组讨论,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事件决策的依据。(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突发环境事件大多数是由于化学物质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火灾、爆炸、泄漏及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其中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尤为突出。因此,进入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人员,呼吸系统的防护,一般要佩戴防毒面具,紧急事态应急或撤离时,应佩戴正压自给式呼吸器;眼睛的防护要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身体的防护要穿橡胶耐酸碱防护服;手的防护要戴橡胶耐酸碱手套。在工作现场严禁吸烟、进食和饮水,工作后淋浴更衣,进入高浓度区作业,应有监护措施。

(2)受害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环境、人员密度来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六)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的同时,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人员应当抓紧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全面、准确收集和保护有关事故发生的原因、危害以及损失等方面的第一手证据和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对于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请求公安和司法部门介入。

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室要根据调查取证,事故认定等情况,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拟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信息

1、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认定及其发生的原因、危害等相关信息,由指挥部领导或授权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

2、进入事故现场的新闻媒体记者,应当服从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的管理和安排。

3、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先简要基本事实,对一般性事件,主动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

(八)宣传、培训与演练

1、我局在今后工作中要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2、我局突出环境事件指挥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按照我局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协调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处置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践能力。

(九)善后处置

我局在县政府统一协调下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专家组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六、我县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一)放射性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榆林炼油厂职工医院。

2、油气井下勘探行业:长庆井下作业处。

(二)水污染事件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采油三厂、四厂,长东公司、*甲醇厂、*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发电厂、延长石油管理局*钻采公司、榆林炼油厂以及县境内石油公司各加油站。

2、*芦河酒业集团公司、三边酒业、新田源食品总厂、王贵集团。

3、医疗行业:县级以上重点医院和医疗科研单位。

4、其它可能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三)大气污染事件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1、石油天然气化工行业:长庆第一采气厂、长庆*甲醇厂、*天然气发电厂。

2、医疗行业:*县人民医院的二氧化氯发生器。

3、其它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业。

(四)固体废物重点防范的行业和单位

各医疗单位的固体医疗废物以及其它可能造成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或单位。

第5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为载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着力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切实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任务目标,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体制。做到保障运行资金到位,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落实到位,实现规范、稳定、达标运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或达到应收水能力的75%以上。

1.有建设或升级改造污水处理厂任务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限期完成建设、升级改造任务。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前,要在环评文件中制定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的工作预案,改造期间要确保不对下游水体造成污染,建成后处理水质要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及其修改单规定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中中水回用的要达到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已建成投用含试运行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健全运营标准、岗位职责、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监测办法、安全要求等系统管理制度,并贴示于显要位置。要加强工艺运行管理,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实时监测进出口水量及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状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核查期内上述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日处理污水量、污泥产生量、药品用量、用电量、进出口水质监测记录及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要建立健全污水事故性排放和重特大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及合理的分组检修与更新改造停水计划。因改造、更新、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或永久性关停设施的要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请当地环保部门审查后,报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批准;临时性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立即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有关要求采用双回路电源供电,达不到要求的要设置备用动力设施,不得以停电为由停运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水环境。

3.加强对进入城市排水管网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污水水质的排查,严防超标污水进入城市管网,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月底前,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企业排水水质、水量和超过合同范围时的经济责任,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由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定期公布控制标准。

4.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各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进行综合利用及无害化处理,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要进行全程跟踪,建立健全污泥产生、运输、接收台账,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对经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5.依法征收排污费,严格落实限期治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标、出水水质超标的以及进水水质超标、污水处理率未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环保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和超过总量的环保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部《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不完善、比对监测不合格、运行记录不正常、污泥处置不规范的环保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的60%或应收水能力的75%以及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

(二)健全燃煤电厂脱硫设施环保管理制度。通过完善减排档案,提高运行质量,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

1.有关县(市)区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建立准确的污染减排台账,全面掌握脱硫设施的运行情况;对于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的区别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实施停产限排,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扣减脱硫电价。

2.燃煤发电企业要建立健全脱硫设施运行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脱硫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建立脱硫设施运行管理档案,准确记载并及时报送煤质、脱硫剂品质和脱硫设施检修、停运、使用旁路排放烟气及非正常运行等情况;控制燃煤煤质,规范操作流程,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确保与环保部门实现自动监控联网运行。

(三)加强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做到执法监察到位,管理台账健全,运行情况良好,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1.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开展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专项执法行动。定期和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现场监察,并对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以暗查为主,明查和暗查相结合,全面掌握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建立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

2.各类重点排污企业都要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档案或台账,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建立岗位责任、操作技术规程、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落实定期维修制度,制定合理的检修计划,落实维修资金,备足维修配件,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四)规范各类环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尤其是要加强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规范建设。国、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系统监控中心联网,定期进行在线校验比对,使在线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国、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要达到100%验收合格率要达到100%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率要达到100%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率要达到100%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要达到100%

1.各县(市)区要监督有关重点排污企业按期完成不符合稳定运行要求的自动监控设备的更新改造,积极配合由省统一招标确定的自动监控设备运营单位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全市环境自动监控系统按要求建设到位。6月30日前,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监控运行。

2.各重点排污企业要保证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规范,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监测和自动监控设备校验比对,保证设施完好和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运行,保证自动监测频次,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和规定保存期限。严禁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备或更改、设定监控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监控系统稳定运行,为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五)提高各类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专业素质,定期开展岗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时间安排

月份开始,至月份结束,总体上分为六个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自查与自我整改贯穿始终,各有关部门检查与监督整改贯穿始终。

(一)月上旬,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县(市)区根据市总体方案要求,进行全面动员和周密部署,并结合各自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于月日前报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办公室备案。

(二)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要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要求,自行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重点排查。重点查看设施是否完好,功能是否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否能熟练操作,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否实现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设施有故障的要尽快检修,不能满足现有排污负荷需要的要尽快报请深度治理,人员不适应岗位需要的要及时进行培训调整,制度不健全的要尽快完善,确保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企业自查工作,帮助指导企业完善设施,规范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三)月份,为集中检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对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对各重点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逐个检查,发现和梳理存在问题,帮助企业分析原因,拿出解决办法,明确工作标准,制定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市环保部门负责核点污染源,其它由县级环保部门核查,市环境监察、监测机构专项抽查。

(四)月份,为对照整改阶段。各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保部门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采取切实措施,逐项整改到位,确保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各级环保部门要全程参与企业对照整改,全面开展督察督办,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整改到位。

(五)月份,为检查验收阶段。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看企业是否整改到位。对于未整改到位的要进一步提高整改要求,实施限期、停产治理,甚至关闭取缔;对于已经整改到位的适时进行环保后督察,确保稳定运行。

(六)月份,为总结评比阶段。各县(市)区要在全面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建立健全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结合环保专项行动、污染减排核查、规划建设项目检查等活动,适时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作为评比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工作分工

(一)加强执法监察。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月对全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调度,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每月至少对管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和国、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各检查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市环境监察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填写监察报告,记录现场执法检查情况,依法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督性监测。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建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全市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安排、调度,监测结果的汇总,编制分析报告,并于下季度日前上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全市国、省控重点污染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的非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对占辖区内污染负荷80%以上的污染企业,每月监测要不少于一次。

各级环境监测站要按照行业或地方标准、该企业环评批复规定的项目以及综合排放标准确定每个企业的监测项目,对于铅、汞、镉、砷、铬等重金属项目以及对当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要加强监测,并按照相应的监测技术规范设置监测点位,采用相应的监测技术。监测结果按照全省统一的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上报。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基础属性数据、污染源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要在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三)切实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的监督作用。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和完善监控中心的建设,保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即时联网运行,并由市环境信息中心负责实行月报告、季通报制度。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对新调整的重点污染源和需更新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污染源的安装督导,并会同各级环境信息中心(监控中心)负责保证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实现稳定联网运行;各级总量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电力企业设施投运率、运行效率情况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负荷达到应收水能力、污水处理率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营管理的指导与服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环保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经常深入企业具体帮助指导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担任。市环保局成立由各位副局长为组长的督导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县市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督导。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严格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对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发生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要实行环保评优一票否决制。

第6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全面清理、整治市城区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城市污水无序排放,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水资源无序利用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惩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市城区水环境污染的态势,在国家环保部规定的时限内圆满完成红光污水处理厂整改工作,确保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顺利完成,全面实现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本性转变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治理范围与重点

(一)全面查清市城区工业污染源,集中解决已建成的红光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范围内工业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做好即将建成的城南和草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调查摸底。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的、污染物直排的、严重危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法律的企业,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收集管网及工业排污管道进行调查清理,重点解决工业废水无序排放问题,坚决封堵未经许可(包括未办理排污许可、排水许可和接管许可)的工业企业排污管道。

(三)查清红光污水处理厂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整改要求和时限,全面开展红光污水处理厂整改工作。加强对红光污水处理厂正常安全运行管理,重点解决安全应急机制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污泥处置工作。确保污水治理设施满负荷安全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四)全面清理整顿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管理工作,重点解决随意开采、隐瞒使用排放量、拒交污水处理费、管理不力等问题,对未办理开采许可和未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开采行为坚决取缔。

三、主要任务

(一)工业污染源的清查和整治。

1、10月10日前完成市城区工业污染源全面清查工作,确定“五个一批”(挂牌督办一批、严厉查处一批、媒体曝光一批、上收审批权一批、移交移送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上报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市城区凡列入纺织印染专项治理范围的印染企业,必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关停工作。此项工作由区、沙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环保局负责,市直各部门配合。

3、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必须在10月底前予以关闭;对尚未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的重点污染企业,立即停产治理,迅速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对污染治理设施能力不足、运转不正常的企业,11月10日前必须完成整改,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生产,抓紧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此项工作由区、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及市城区工业排污管道的调查和清理。

1、10月15日前完成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及工业排污管道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各工业企业排污管道的管径、管长、流量、水质、接入城市管网具置,并报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11月15日前未办理排水许可和接管许可的工业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封堵排污管道的排污口。此项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三)市城区地下水开采使用的清理和整顿。

1、10月底前完成城区地下水开采和使用的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各企业地下水开采的水泵型号、额定流量、功率、具置以及使用时间、是否办理过开采许可证、是否按时缴纳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并报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2、11月底前对未办理地下水开采许可证和未按时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企业,予以取缔地下水开采和使用;对办理了地下水开采许可证、缴纳排污费、污水处理费的企业,重新审核,符合地下水开采有关规定的企业在重新确定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后允许开采使用,不符合地下水开采有关规定的企业进行取缔。此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配合。

(四)红光污水处理厂的整改和管理。红光污水处理厂要切实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完善治理工艺,提高处理效率,负荷运转率必须达到90%以上。建立完善安全应急及报告机制,提高抗冲击负荷和应急处理能力。10月20日前完成进水口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对进水水质进行实时监控。要按照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污泥处置工作。所有整改工作必须在10月底前完成。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一次性通过国家环保部组织的整改验收。此项工作由中水公司、市建委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10月7日—10月10日)。市城区各级各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将有关组织落实情况在10月10日前报送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10日—12月15日)。市城区各级各部门对检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结合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市直各部门和区、沙市区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百日行动”领导小组于10月31日前将阶段性工作报告报送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并重点对工业污染源进行检查,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保护违法案件。

(三)总结考核阶段(12月15日—12月20日)。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百日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机制的措施,提交《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区水污染治理“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对市城区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通报“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公布严重污染水环境违纪违法案件及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结果。市政府将市城区各级各部门“百日行动”进展情况纳入责任目标考核,定期进行公布。

(二)明确部门职责。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完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市环保局要搞好综合协调和工作督办,抓好超标排污企业的清查和环境违法企业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市城区印染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加大关停力度,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关停时限落实到位。切实加强红光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督促污水处理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市建委要做好工业企业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清查工作,严格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清理整顿城市排水许可执行情况,做好《排水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做好使用地下水单位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水利局要严格审查和清理地下水的开采,核准开采量,全面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的行为。

市发改委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控新建污染项目建设,搞好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市经委要监督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市监察局要依纪依规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部门单位的行政责任。

市司法局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

市工商局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坚决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排污企业。

市安监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

公安、检察、财政、电力、自来水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此次“百日行动”。

区、沙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水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百日行动”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三)加大执法力度。市城区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污染水环境、破坏水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水环境执法监督和统一监管力度。督促各企业废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环保举报热线的作用,全面推行环境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完善公众监督机制。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有针对性地抓好环保热点、难点问题的报道,对治污不积极、破坏环境、浪费资源、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深入揭露,公开曝光。要加大环境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树立一批勤政廉洁、敢于碰硬、服务热情、群众满意的环境执法先进典型,表彰一批经济效益良好、资源合理利用、生产环境清洁优美、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环境友好企业。

第7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jjtime2009”为你整理了这篇自来水公司全面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安全生产是企业首要任务,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安康杯”竞赛活动为引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工作,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一年来,自来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水压均达到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公司连续六次荣获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称号。

1.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工作。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水司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制定了《黄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由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担任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通过适当提高供水出厂水中余氯,增加污水厂次氯酸钠投加量;强化原水、出厂水等水质监测;加强管网巡查力度,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单位,对用水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化建议等措施,确保安全优质供水,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为决胜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保障。

2、扎实做好防汛抗洪工作。7月6日晚至7月7日我市遭遇持续强降雨,对中心城区的供水、污水管网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面对汛情,公司紧急启动防汛预案,迅速组织党员干部到各自防汛点就位,按预案要求及时转移设备、物资及危险点人员;加大对供水主管及沿线附属设施巡检力度,保证供水管网安全平稳运行;对供水厂、污水厂、二次供水泵房等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城市供水、污水运行正常。洪水过后,公司立即组织力量对洪灾中损毁的供水、污水设施进行修复。公司专门成立了镇海桥受损供水管道拆除工作小组,部署落实镇海桥剩余管道拆除工作,并于8月4日,按照相应规程和安全规定,采用重型吊车在河道两岸对镇海桥悬挂的DN300供水管道进行保护性拆除。同时紧抓新安江放水契机,完成沿江污水管网检测749米,修复污水主管约75米。

3、积极应对高温严寒天气。2020年8月22日最高日供水量达到10.54万m3,超往年最高日供水量3000m3。公司提前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完成雨润泵站、二水厂新一泵机组改造,开展二水厂配电系统改造,切实保障高温供水。年末寒潮来袭,公司启动防冻保障预案,成立防冻应急抢修小组,提前做好供水设施专项检查和物资保障工作,确保冬季用水安全。

4、加强在建工程施工安全。公司不断加大对工程施工管理和监督力度,实施从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过程、现场管理、工程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管。同时突出重点,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薄弱环节进行安全排查,加强监管力度,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在建工地施工安全。

5、不断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公司积极开展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制定应急演练总体方案和部门各自的演练方案,根据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并认真总结,吸取经验。公司还聘请咨询公司开展了供水二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从安全生产制度、员工操作规范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对新一厂活性炭投加系统、二污厂聚铝投加系统进行改造,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在6月休宁县重油偷排应对、秋季水源水质问题处理、12月德青源废水处置上,提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

2020年公司以项目建设为抓手,科学规划,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各项工程全力推进。市五水厂工程主体基本完工,设备安装完成2/3,已经进入后期收尾阶段。供水管网互联互通工程(一期)完成了篁墩--徽州区DN500管道工程、丰乐大道DN500管道工程、五水厂DN1000出厂水管道等,共计完成管道铺设20km。南部城镇群水务调度中心工程完成项目选址、初步设计和环评、稳评批复和水土保持编制,正在开展施工图设计,计划年后开工建设。月潭水厂(一期)完成了项目环保预审、可研报告初稿,正在积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休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接空间规划调整事宜。一污厂迁建工程项目用地选址基本确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完成,正在就排口论证、环评报告、进场道路等方面进行协调。

2020年公司还新建和改造了延安路、白石路、芦村路、黎新路与戴震路交口等DN100以上供水管道22.73km;配合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完成黄金广场小区、山田园、坞山巷等15处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

三、重点工作扎实开展

1、强力推进水务一体化工作。公司高度重视南部城镇群水务一体化工作,成立了水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强力推进水务一体化工作。2020年4月17日,《黄山市南部城镇群供水专项规划(2017-2030年)》、《黄山市南部城镇群污水专项规划(2017-2030年)》顺利通过市政府审批。积极与徽州区、歙县、休宁县相关部门对接水务一体化整合工作,完成《黄山市南部城镇群水务一体化实施方案》和《黄山市南部城镇群水务一体化资产整合方案》初稿,于2020年11月和12月进行了两轮征求意见,并根据各相关区县和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完善,待上报市政府审批。南部城镇群水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成员单位职责已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2、优化整合人力资源。一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拔重用中层以上干部10人,巩固企业干部队伍优势,为企业的持续发展奠定组织基础。二是通过网络招聘、校招、公开招聘等多种方式招聘人员20人,及时解决紧缺人才和补充人力资源。三是转变思路,开展第二污水处理厂运行岗位外包,与服务外包机构签订《外包服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考核方法、奖励措施。四是将供水一厂和二污厂“五班三运转”的运行模式转为“四班三运转”,不仅降低人工成本,还将原本运行岗上专业技术人员抽调补充至相应的技术岗位,进一步优化了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

3、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公司始终坚持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进一步精简材料、压缩环节,将原有2项申请材料精简为仅需提供接水申请表,将原有报装3个环节缩减并联为2个环节,将工贸企业报装时限,无外线工程压缩至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压缩至14个工作日,同时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切实提高了工贸类企业报装的效率和满意度。对原营业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完善网上营业厅功能,部分业务依托网上营业厅办理,让数据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以期实现业务“零跑”目标。

4、立足民生福祉抓落实。公司迅速落实孙勇市长“四下基层”调研工作要求,完成休宁县南潜村及潜阜村农村饮水工程,彻底解决两村682户2580人饮水安全问题,为此孙勇市长特别批示:“市城投集团、自来水公司为民服务站位高、措施实,值得充分肯定!”。同时公司积极推进中心城区户表改造工程,主动上门宣传,办理手续,及时对具备施工条件的小区实施改造,工程计划月底完成。此外,为助力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公司多措并举落实市委市政府“双十条”优惠政策。全年水费优惠共计106家企业,减免28万元;房屋租金减免8家,减免租金近10万元。

四、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加强。

1.不断强化党的建设。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制订《2020年度党员理论学习计划》,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年共开展集中学习活动28次,红色教育、警示教育3场次,知识测试150人次,主题党日活动12次。二是开展特色党建活动。七一前夕,赴黟县柯村革命旧址开展“重温党史忆初心、坚定信念勇担当”主题党日活动;汛期过后,组织党员开展“守护绿水青山”保护水源地活动;组织党员先锋队到农村开展一站式业务办理服务等。三是深化打造“管网医生”党建品牌。通过“一面旗帜、一支队伍、一张榜单、一句承诺”四个一为创建载体,将党建工作与生产经营深度融合,以点带面,全面提升国企党建工作水平和企业科学发展能力,2020年8月被选为黄山市市属国资企业“十佳党建品牌”。

2.扎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公司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党建工作计划,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强化意识形态阵地建设,严把信息审查关,及时发现,稳妥处理重点舆情,主动做好知识分子团结引导,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3.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自觉提高廉洁从政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二是制定下发了《20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公司党总支与各部门、总支书记与班子成员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三是持续推进“1+N”专项整治。坚持以问题、目标、结果为导向,重点围绕生产公司制度体系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等运行环节进行。根据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挖问题根源,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公司年度目标任务,举一反三、加强整改,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完善防止问题发生和反弹的长效机制。

第8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云南省于9月17日正式启动了相关行政问责程序,目前已调查核实清楚了导致阳宗海污染事件的相关责任,并按照分级问责、适时问责、适度问责、行政问责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阳宗海,面积为31平方公里,平均水深为20米,汇水区面积为192平方公里,总蓄水量为6.04亿立方米,湖泊及汇水区分属昆明市的宜良、呈贡两县和玉溪市的澄江县。这个湖是沿湖26596名居民饮用水水源地,长期以来,他们都靠这个湖的湖水生活。

这个湖泊水质1998年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阳宗海保护条例》保护时,由于网箱养鱼等原因,是Ⅳ类水质。经过近4年的整治和保护,到200]年恢复为Ⅱ类水质,从2002年以来,到今年的6月之前,一直都是Ⅱ类水质。

保持了6年的“清纯”后,阳宗海被砷“杀死”了。

在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将情况上报至省委、省政府,并引起高度重视,白恩培书记在昆明市上报的《关于阳宗海水体砷浓度超标有关情况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一是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阳宗海水体不被污染,二是确保周边群众饮用水安全。”

泰光荣省长在省政府常务会上作出重要指示,要求立即实施“三禁”:

禁止饮用阳宗海水,禁止用阳宗海的水游泳和洗浴,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生产品。

立即组织查处污染企业,堵住污染源头;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立即全面启动阳宗海水污染综合治理措施,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将阳宗海水质恢复到Ⅲ类。

随后,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阳宗海流域内的相关部门,立即禁止饮用阳宗海水,禁止用阳宗海的水游泳和洗浴,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生产品。

省委领导大声声讨:“为区区经济利益毁了一个湖,这笔账不合算!”

10月20日下午,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场,参加学习的省委书记白恩培、省长秦光荣、省委副书记李纪恒、常务副省长罗正富以及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等主要领导纷纷发言,高调谴责并反思阳宗海污染事件,表示要坚决实施“生态立省,环境优先”。

阳宗海砷污染的主要罪魁据省级环境监测部门认定,是位于玉溪市澄江县域,阳宗海岸边的澄江锦业工贸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94年,从1996年起几条生产线陆续投入使用。从2005年至2008年6月,该企业上缴税金11628万元,但据估算,用三年时间把阳宗海湖水治理恢复到Ⅲ类水质,花费将达到70~90个亿,而且沿湖26万人的饮水安全还饱受影响。

省委书记白恩培说:“澄江锦业工贸公司,表面上看,实现了工业产值6亿多,纳税1100多万元,但事实证明,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从社会效益上看,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搞发展,这笔账非常不合算。”

今年2月17日,上任仅两个多月的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到阳宗海调研时专门强调,一定要把水环境保护放在第一位,一切开发建设要以保护阳宗海水质为前提,绝不能让阳宗海变成“第二个滇池”,但仇和的“预警”显然没有起作用。

阳宗海的污染原因多重,既有以锦业工贸公司为主的几家无良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也有当地政府失职失察管理不力的因素,而客观上还有一个小湖分属昆明、玉溪两个市,宜良、呈贡、澄江三个县,以及省“九湖办”和省水利厅阳宗海管理处等几个机构多头管理,管理无法协调统一到位的问题。

阳宗海砷污染主要罪魁是锦业工贸公司,它位于玉溪市澄江县,在阳宗海的上段,6月中旬被监测出出现严重砷污染的单位位于阳宗海下段,是昆明市的宜良县监测出来的。

早在1997年底,省人大就通过了一部地方性法规《阳宗海保护条例》,但由于管理职能存在权限不清等机制、体制问题,具体执行这个《条例》的机构、部门却非常繁复,相互间有较大的埋怨推诿空间,终于导致这个法规成为废纸。

在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时,白恩培表示:“阳宗海水污染事件中确实存在机构重叠、管理权限不顺的问题,管理权限到底在阳宗海管理处还是在环保部门?”他要求加快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职责职能。

玉溪市政府道歉:生态立市 环保优先

距省政府公开通报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一个月又两天之后,玉溪市政府于10月21日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开道歉。

在这封题为《关于阳宗海水污染的公开道歉信》中,玉溪市政府说,污染事件发生后,玉溪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抓好处置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了领导小组,派出协调指导组和工作组进村入户开展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全面落实“三禁”措施,各级投入了近500万元,解决了沿湖群众和两户企业670多人的生活用水,完成了渔船集中代管工作,制定完善了群众生活生产用水、渔民生产替代等方案和措施。

该道歉信透露,玉溪市政府已经及时切断主要污染源,依法关闭了锦业工贸公司,对沿湖相关企业实行停产整顿,依法追究了锦业工贸公司违法排污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锦业工贸公司董事长李大宏等3人逮捕。落实行政问责制,对17名相关责任人实行了行政问责,全面、客观地做好阳宗海水污染情况和处置工作情况的宣传报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据该道歉信披露,锦业工贸公司不仅排污污染阳宗海,而且在事件发生后还采取多种对抗法律、隐瞒犯罪的手段企图逃避法责,其行径令人发指。

该公司曾经发生过两次职工集体砷中毒和一次砷过敏事件,但被隐瞒住了。该企业偷排污水致阳宗海污染,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处后,“突击掩埋存在严重渗漏隐患的循环水池并伪装成绿地,弄虚作假,逃避监管。派人闯入已经被公安机关查封的财务室,删除、转移电脑数据资料,销毁证据,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在道歉信中,玉溪市政府承认,阳宗海污染事件暴露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存在执法力度不够、督查落实不力、审批把关不严、以罚代管、疏于监管、政治违法行为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等现象,致使污染企业多年逃脱监管,违规生产,最重酿成了此次严重污染事件。”

同在玉溪市澄江县,还有一个著名的深水湖――抚仙湖,这个湖的管理卓有成效,湖水水质多年保持在Ⅰ类,拥有十分成功的保护经验。玉溪市政府表示,将以抚仙湖保护治理成

果和阳宗海污染事件作为正方两个方面的典型,扎实开展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坚定不移地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持环境优先,“在生态环境上多给子孙后代留好处。”

最新进展:锦业公司被捕3人 恢复水质全球招标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处理近日有发展,事件发生后,依法关闭了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沿湖相关企业实行了停产整顿,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锦业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李大宏、生产部长金大东、生产部职工李大勇等3名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对总经理李耀鸿、副总经理张洪采取了取保候审,对尚未归案的李大荣、李大鹏俩股东,采取措施进行了布控。已于9月28日被澄江县检察院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依法批准逮捕。

同时,自10月13日起,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作为招标人,委托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对“中国云南阳宗海湖泊水体减污除砷及水质恢复”科技项目向国内外公开招标。

阳宗海作为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近年来水质一直保持在Ⅱ类,是周围27000居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也是一些工业企业的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后,省政府在加强管理的同时,要求力争用3年时间把水质恢复到Ⅲ类水质,但此间环保专家及居民并不看好,怎样和何时尽快恢复阳宗海水质成为焦点。

经慎重研究,省政府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恢复阳宗海水质。

此次公开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是:确定通过地下水进入阳宗海湖泊水体的砷污染负荷量,应用科学、成熟、安全有效、合理可行的阻断、削减、吸附、分离等技术、措施及工程建设,使通过地下水进入湖泊的砷污染浓度均值≤0.毫克/升,在3年内将阳宗海湖泊水提审浓度均值由现在的0.128毫克/升降低到≤0.05毫克/升。

招标治理的信息瞬间传遍全球。

记者从省秒技厅了解到,每天都有不少来自国内外的相关企业、个人以各种形式探听招标情况,跃跃欲试。

收获税收1162万,治污需花费近百亿

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亦令人咋舌――据专家估算,三年内将湖水水厨恢复为Ⅲ类,将花费70到90亿元,而污染罪魁祸首企业锦业公司2005年至2008年6月,实现现价工业总产值61764.7万元,销售收入61518.8万元,利润总额4003万元,上交税金11628万元――难怪云南省委、省政府多位领导闻讯连声叹息,认为这个得与失反差甚大,“太不合算了。”

这是云南省近期发生的社会反响强烈、教训十分深刻的重要事件,这个事件的主角――锦业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为何多次环保风暴刮它不倒?其“污染能量”何以如此超强?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调查。

锦业公司的前身是云南澄江磷肥厂,云南澄江磷肥厂的前身是阳宗海磷肥厂。阳宗海磷肥厂始建于1996年3月(澄江县乡镇企业局批准阳宗镇成立云南省澄江县阳宗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下设阳宗海磷肥厂等4家企业)。1997年,云南澄江磷肥厂在阳宗海磷肥厂的基础上成立。2004年底,云南澄江磷肥厂更名为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大宏。

锦业公司的项目立项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虽然按照省环保局的话说“是违法建设项目,又处在环境敏感地区”,但总是有惊无险,最终顺利通过――

阳宗海磷肥厂年产3万吨硫磺制酸生产线项目于1996年5月建成并投产;年产10万吨普钙生产线项目于1998年6月建成并投产。1997年5月30日,澄江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阳宗镇政府成立“云南澄江磷肥厂”。生产规模为年产3万吨硫酸、10万吨普钙,总投资2197万元。

1999年1月26日,经专家评审、三级环保部门研究、省环保局批复通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年产3万吨硫磺制酸车间技改为2条年产2.8万吨硫化锌制酸生产线(年产5.6万吨硫化锌制酸生产线)于2000年10月开工建设。第一条生产线于2001年4月建成并投产,第二条生产线于2002年12月建成并投产。2001年5月22日,经澄江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云南澄江磷肥厂“年产3万吨硫磺制酸车间技改为年产5.6万吨硫化锌制酸项目”立项。2002年2月5日,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进行了确认,同意该项目进行技改。2002年3月4日,玉溪市环保局审批通过《3万吨硫磺制酸技改为5.6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只是同时提出“由于该厂位于阳宗海二级保护区内,今后不得再扩大生产规模”。

2003年2月25日,玉溪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进行了“三同时”竣工验收,并核发了排污许可证,验收意见明确要求“应尽快完善循环水池的功能,停止向自然水池排放生产废水,自然水池只能用于接纳雨水。”但锦业公司的配套环保设施一直来整改到位,一直用自然水池接纳生产废水。

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项目于2004年6月开工建设,2005年1月建成并投产。2004年7月18日,澄江县发展计划局以“技改项目”名义对该项目进行登记备案。2005年3月19日,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同意,该项目向玉溪市环境保护局申报环评。

2006年1月12日,玉溪市环保局审批通过了《云南澄江磷肥厂80000吨/年磷酸一铵技改项目环评报告书》;4月5日,根据监测报告对项目的环保设施(渣场除外)进行了“三同时”竣工验收,并核发了排污许可证;4月6日,行政许可“试生产”。

在昆明上班的“阳宗海管理处”

对锦业公司的环保监管用“监而不管”来形容或许更允当。

2006年以来,通过落实省领导批示、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例行检查和后督察等方式,省环保局先后派出环境监察人员320人次,对阳宗海流域排污企业进行了现场监察,共检查企业80多家次,历次检查对象均含锦业公司。

省里有关结论认为,“但玉溪方面未能切实履行职责,未按照要求及时深入开展工作,导致污染隐患长期存在。”

省主要领导多次批示要求严管锦业公司,但领导言之谆谆,有关方面听之藐藐。

2006年1月18日,省委书记白恩培在全省人口资源环境座谈会上指出:“阳宗海周边锦业公司等3家企业存在烟气污染环境的问题。”

省环保局先后两次对阳宗海周边工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锦业公司存在排污口不规范、外排烟尘超标、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省环保局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作出专题查处情况报告,并向玉溪市环保局发出督办通知,要求“玉溪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技改项目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玉溪市环保局责令锦业公司年

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停止生产,并要求在完善环保治理设施后才能试生产,但是2006年4月6日在环保设施一直未完善的情况下,又许可锦业公司试生产。

2007年8月16日,白恩培又对《阳宗海污染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文作出重要批示:“要下决心对那些不能这标排放的企业依法关停。”

2007年8月27日,省环保局立即要求昆明市、玉溪市对阳宗海周边工业企业紧急开展清查,并派出省监察总队带领联合检查组对阳宗海周边地区的13家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排查。2007年9月18日,省环保局向省委、省政府上报了《阳宗海砷污染防治有关问题调查及整治情况报告》,并抄送昆明、玉溪两市政府,要求玉溪市“依法责令锦业公司停产整改、并处高限罚款。同时,责令两市三县环保部门将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加大对沿湖工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7年10月,玉溪市环保局对锦业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责令停止生产进行整改。以罚代管,未能采取进一步措施,纠正渣场、生产废水池等重点配套环保设施未建等问题。

锦业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引起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06年6月18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云南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把“昆石高速公路边锦业公司等企业违法排污整治问题”作为2006年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并要求“所涉及的州市要加大督促检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务求实效,限期完成整治任务”。

“但现场监察发现,锦业公司违法整治并没有得到落实。”

2007年4月23日,省环保局召开“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新闻会”向社会曝光了17个环境违法违规典型事项,其中包括锦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2007年5月21日,经省政府批准,省环保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全面复查2008年省级挂牌督办事项和屡次发生污染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企业”。

“但现场监察发现,锦业公司未能完成渣场建设。”

2007年6月7日,为切实做好被通报的环境违法违规事项的查处工作,省环保局向各州市局发出督办通知。2007年5月17日,玉溪市政府常务会明确提出要按照省环保局要求对锦业公司进行停产整顿。

“但未能认真做好对职能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致使停产整顿要求没有落到实处。”

2008年6月4日,结合“6.5”世界环境日新闻会,省环保局又向社会曝光了13家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其中也包括锦业公司在内的4家玉溪市环境违法企业,均为2007年七彩云南保护行动新闻会曝光过的企业。

2006年以来,省、市、县三级环境监察部门共对锦业公司现场监察86次,分别从日常管理、“三同时”监管、九湖监察、排污许可、限期整改及污染投诉等方面对锦业公司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污染物超标排放、临时渣场安全隐患整改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监察。

“但是,玉溪市有关部门调查研究不深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没有作有效治理。”

2007年8月16日,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省监测站对锦业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指出存在渣场未建成等6项未满足环评和批复要求、制酸工艺发生重大变更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管理不善外排大量粉尘的违法行为。2008年4月12日至24目,省环境监察总队对全省8个州市的21个重点执法事项进行了现场后督察,责成玉溪市环保局责令锦业公司停产整改,渣场等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

“但是,一直未能引起玉溪市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未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进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未能对锦业公司长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给予坚决有效的治理。”

从水利管理的角度看,锦业公司位于阳宗海二级保护区内,有三条涉砷生产线,名为技改,实为新建或扩建。不符合规定。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在未经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三条涉砷生产线给予了确认。锦业公司在阳宗海二级保护区范围肉大量乱堆、乱倒磷石膏,同时还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磷石膏临时渣场等环境违法问题,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日常巡查时也有所发现,宜良县环保局2007年也向该处作了通报,但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一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和制止。

有趣的还有,2007年10月以后,云南省阳宗海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基本不在阳宗海工作,而是在昆明“上班”――他们以方便联系办证企业和对上联络需要的名义,经省水利厅同意在昆明设立办事窗口,阳宗海办公地点平时仅留1人值班,多数人在昆明办公室“上班”,对阳宗海的监管和巡查有名无实。

2006年6月制定了巡查制度以来,省水利厅为该处配备了巡查车辆,“但车辆更多用于其他事项,巡查经常只能靠走路或骑私人摩托车进行,大多时候也仅在管理处办公地点附近片区进行。”

“罪魁”10次受罚又10次获奖

锦业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先后受到玉溪市和澄江县的10次查处。

2007年4月,省环保局通报了锦业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2001年12月、2005年2月、2006年5月、2007年10月玉溪市环保局对锦业公司三条涉砷生产线未建渣场等问题共4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05年5月、2006年5月、2007年2月、2008年3月、2008年5月、2008年7月、2008年8月、2008年9月澄江县环保局共10次因环境违法行为对锦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累计行政罚款71.39万元。

但1997年以来,锦业公司也受到来自玉溪市、澄江县的10次表彰――

2003年度、2004年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颁发守信用重合同企业。1997年度、1998年度由澄江县人民政府颁发重合同守信用先进单位。2001年度、2002年度、2004年度、2005年度由澄江县人民政府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由澄江县监察局颁发为澄江县民营企业“重点保护单位”。2008年1月,澄江县人民政府授予2007年度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省委有关调查结论认为:

“锦业公司的立项、建设、生产和经营等活动,都存在审批把关不严、以罚代管、疏于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整治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等现象。尤其在先后受到10余次环境违法行政处罚、被罚款71.39万元的情况下,锦业公司仍然得到许多奖励,还被列为保护对象。在省领导多次批示、有关部门多次督促之下,有的地方和部门还不知轻重,不以为然,说一套,做一套。有的地方和部门,急于求成,急于事功,发展工作做不到统筹兼顾,使锦业公司能够长期违法生产,污染隐患得不到根除。我们每一次会议、每一个讲话、每一个文件都在讲科学发展,但在有的地方和部门的实际工作中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力的现象客观存在,造成了阳宗海重大污染,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需要反思。”

第9篇:污水处理厂任职报告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岸边和水上拆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废船冲滩(不包括海难事故中的船舶冲滩)拆解。

本条例所称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下同)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主管军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管理部门和重要江河的水资源保护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确定的职责,协助以上各款所指主管部门监督拆船的防止污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在主管本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款所确定水域的拆船环境保护工作时,简称“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结合本地区的特点,环境状况和技术条件,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拆船厂。

在饮用水源地、海水淡化取水点、盐场、重要的渔业水域、海水浴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得设置拆船厂。

第六条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大中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小型拆船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设置拆船厂;拆船公司不得对其提供废船。

环境保护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权对拆船单位的拆船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

对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拆船单位应当健全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等,并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发给验收合格证后,方可进船拆解。

第十一条拆船单位在废船拆解前,必须清除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必须送到岸上集中处理,并不得采用渗坑、渗井的处理方式。

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经港务监督检查核准后,方可拆解。

第十二条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的拆船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止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扩散。

在水上进行拆船作业,一旦出现溢出、散落水中的油类和其他漂浮物,必须及时收集处理。

第十三条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接到拆船单位申请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报告后,应当抓紧办理,及时审批。

第十四条拆下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不得投弃或者存放水中;带有污染物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严禁进入水体。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第十五条发生拆船污染损害事故时,拆船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的措施,并迅速报告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

污染损害事故发生后,拆船单位必须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污染发生的原因、经过、排污数量、采取的抢救措施、已造成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后果等,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对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在第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区域设置拆船厂并进行拆船的,除依据前款规定予以罚款外,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拆船单位和个人在受到罚款后,并不免除其对本条例规定义务的履行,已造成污染危害的,必须及时排除危害。

第二十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拆船单位,可以根据其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前款所指拆船单位的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拆船单位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造成污染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或者有第十八条第(一)项所指行为的拆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因拆船污染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方赔偿损失。造成污染损害方有责任对直接遭受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凡直接遭受拆船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污染索赔报告书》。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拆船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条件;

(二)受拆船污染损害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等;

(三)有关监测部门鉴定。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防范和抢救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积极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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