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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商政策论文精选(九篇)

重商政策论文

第1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二、古代中西方重商措施及其效果比较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一)古代西方主要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减少国家干预。早期罗马帝国时期,除了赋税而外,我们简直找不出政府推行的任何其它经济性措施。奥古斯都在击败安东尼之后,在埃及推行了一些经济改革,其主要目的就是减少国家干预,这一政策被他推广到整个帝国,并为其后继者们所沿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时代是一个贸易几乎完全自由的时期,是一个对私人创业发家机会最好的时期,不管是在共和时期或是在奥古斯都及其继承者的领导下,罗马都不曾承袭过某些希腊化国家,特别是埃及所推行的工商业国有化政策。在意大利的工业受到外省工业的冲击并逐渐落后于外省工业的情况下,帝国政府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保护意大利的工业。因此,在帝国成立以后,商业情况有日益依循经济供求规律而自行调整的趋势。银行业亦是如此。正是由于罗马政府给予银行以自由,在埃及各城市中才会兴办那么多私人银行。

西汉初期,政府实行了相当自由的商业政策,开关梁,弛山泽之禁,使富商大贾可以自由“周游天下”,从事商业贩运活动,到汉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在总体上对商品经济加强了宏观调控,推行工商业国有化政策、重官商。如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把有关国计民生的盐铁由国家垄断经营,由中央在各地设盐铁官,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和国家资本控制盐铁生产的生产流通,此时,中央和地方官多由富商担任。“除故盐铁富者为吏,吏益多贾人”,[3]其实质是国家调节工商业结构,利用国家资料对经济宏观调控是发展商品生产的有效措施,而且还改变了汉初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为吏的规定,商人正是由于盐铁官营的政策实施而步入仕途,获取了较高的政治地位。对于不法豪商,汉武帝则进行了严厉的打击,使国家商业资本上升,并不断分割富商大贾的商业利润,加强国家财政收入,维护中小商人和小农的利益,较好地调节了农商比例关系,把商品经济发展引向正常轨道。

一、中西方重商原因比较

古代中西方的统治者面对日益发达的商品经济,从维护其统治出发不得不改变长期以来实施的重农抑商政策,采取农商并重的政策,但两者的重商政策又各有其特色,具体讲来如下:

(一)地理环境对当时中西方的统治者决定实施重商政策有着深远的影响。众所周知,希腊境内石山居多,水源不足,不但森林覆盖面小,矿藏资源缺乏,而且土地不甚肥沃,可耕地不足土地总面积的1/5,在帖撒尼亚,拉哥尼亚,美塞尼亚虽有些小红土平原,但大多是些贫瘠的土地,粮食产量不高。但同时它却有着优良的港口和金融环境。为了生存的需要,它必须从海外进口粮食以养活日益增长的人口,进口金属制品和木材以充日常生活之用。因此,希腊人几乎一跨进文明社会的门槛,就对海外贸易具有很强的依赖。如希腊本地产谷物不多,西西里和意大利南部所产谷物也不能补充不足,希腊人每年要从埃及和黑海北部的西徐亚平原等地运来大量谷物在雅典外港拜里厄斯卸下,希腊产的羊毛也不够用,必须从吕底亚,夫利基亚和黑海沿岸诸国输入小亚细亚的,米利都城是羊毛的主要市场。总之,希腊工业原料不能自给,工业原料输入希腊,工业品则从希腊输出,这种情况迫使希腊的上层统治阶级采取重商措施。希腊人为了生存的需要还向海外进行殖民扩张,殖民地的类型有二:一是农业性,二是海运和商业性的。希腊人早就认识到了赫勒斯滂海峡和博斯普鲁斯海峡的重要性,为了确保他们能够自由航行,便在欧亚两岸设立了塞斯托斯,兰浦沙考斯,拜占庭,白林托斯和加尔西顿等殖民据点,以作为停靠港守护站和贸易站。农业性的殖民据点,最初,希腊移民也要从事农牧业,但不久他们就与邻近的国家和部落发生了贸易关系,工商业日趋繁荣,逐渐由农牧业为主的殖民据点演变为以工商业为主的殖民据点,特别是那些位于道旁和出海口的殖民据点,这种变化更快。

西汉的地理环境是与古希腊、罗马截然不同的类型。中国的地貌是广袤的中原,这种地理环境,同样也影响了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观念形态。为了满足自己统治、享乐的需要,他们需要从各地搜刮,所以也采取了重商政策。

(二)在封建社会中,商业的发展受农业生产力的限制,随着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作为生产力中较为活跃的商品生产必然突破政策的控制。“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作为专制主义政府只能是社会生产力发展趋势的必然执行者。西汉经济经高祖、惠帝、吕后时期的经营,逐渐进入恢复阶段,特别是文帝、景帝时期,采纳贾谊、晁错的建议,实行轻谣薄赋、减轻田租,汉武帝征收的商税仅为商贾获利的6%。与此同时,人民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一些人抛弃了传统的“礼教”而被本趋末,即“多去文学而趋利”,形成了一股强大的求富热潮。他们认为:“富者,人之惰性,所不学俱欲者也。故壮士从军,斩将搴旗,前蒙矢石,不避汤火之灾难者,为重赏使也。其在闾巷少年,攻剽椎理,劫人作奸,掘冢铸币,任侠并兼,借交报仇,纂逐幽隐,不避法禁,走死地如骛者,其实皆为财用耳。”[1]一些穷人皆“学事富家”,一些读书人则“去文学而趋利”,社会上对商贾的羡慕和追求其最本质的即是“财”和“利”,极大地冲击了封闭形的封建自然经济思想,在这种情形下,西汉政府也只能顺应这种历史潮流,引导人们,从而对商贾采取了“惠商”、“宽商”政策。

为了强国富民和扩大财源,古代西方社会对商业的发展也采取了宽松政策,如希腊人对出口货和进口货只征收从价税2%。为了保证工商业和海外贸易的正常进行,还建立了强大的海军。

(三)商业资本的发展给国家的财政收入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中国的封建政权尽管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但封建统治者却不能不依赖于商业资本提供的财政收入。在古希腊、罗马这样的商业国家,财政收入的决大部分更是依赖于商业资本,商业资本在国家财政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统治者绝没有理由对其等而下之。

(四)西汉政府实行宽商、惠商政策还有一个特殊的原因,即西汉商贾的强大势力强烈地影响到社会各个方面,拟于“一国之君”,连郡国、政府都要向其借贷,人们对其蹑足侧目,由于其经济地位的提高,西汉政府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妥协,如废弛商贾之律,开关梁,弛山泽之禁,除罪,甚至入粟拜官。

二、古代中西方重商措施及其效果比较

面对蓬勃发展的经济,古代中西方采取了各种重商措施,其共同之处表现为:鼓励支持贸易的发展。古希腊罗马的贸易活动得到了强大的军事力量和积极的军事活动的支持:奥古斯都派出一支远征军深入阿拉伯半岛南部,为罗马商人占取了一些最重要的港口;在科普托斯和贝雷尼切之间的沙漠上修通了一条大道,沿途掘井引泉,开设屯或驿站,每队沙漠商队均有罗马官方的武装部队保镖,对于西南绿洲与法尤姆之间的商旅以及法尤姆与埃及之间的商旅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予以保障。对于尼罗河和各运河上的船只航行,有一支组织健全的河道考察队予以监护,帝国皇帝们还积极为改善航运和港口建设创造条件,克劳狄在奥斯梯亚开筑了一个人工港,尼禄将其加以扩建,图拉真也重修过它,使之成为输入罗马城所需的粮食和其它货物的一个最大的进口港,克劳狄对罗马的海路贸易和造船事业也深感兴趣,尼禄和图拉真曾改过安提阿姆,奇维塔维其亚、安科的诸港。安东.庇护曾修过特拉西港口,建造基泰的灯塔,并对普提奥利港口加以改进,商人的和船主的帮会首先得到了帝国政府的承认、保护和特权。克劳狄曾把某些特权赐给船主和粮商团体中的一部分。“雅典有特别法庭(dicaiempoikai)专门处理商务海事案件”[2]。比雷埃乌斯港口和雅典城市的市场各有5位抽签年选的市场监督,以保证货真价实、保障公平交易;粮食市场的零售,要由专门的官员(sitophylakes)负责监督,确保价格平稳,避免有人囤积居奇。

西汉王朝也主张对外贸易,尤其是在汉武帝时,这一政策措施得到了最为有力的支持。汉武帝积极开通西域,公元前138年和公元前119年,他先后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结果为西汉政府对外贸易开辟了一条新的,极为重要的陆上通道,即著名的丝绸之路,西汉王朝派使者携带丝绸织物西出远的到达当时属于罗马的埃及亚历山大城,曾廷伟的《两汉社会经济发展史初探》中有这样一段记载:据《三辅黄图》记载,当时长安城藁街设有“蛮夷邸”,属大鸿胪掌管,就是供这些外来的人使用和商人居住的地方。同时,西汉政府为了维护商旅的往来,汉宣帝时在西域设置了西域都护府,管辖天山南北。

两者在重商措施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更多的则是相异性:

第2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20世纪后期,西方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开始关注民主理论中的一种新的民主模式即“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它指的是一种新的民主治理方式,即公民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国家的公共决策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因此,协商民主意味着社会与政治共同体中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通过参与开放的政治过程与决策过程,提出基于自身利益的观点参与讨论,在讨论中也能充分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偏好,根据讨论过程与各种变化的情况来修正自己的观点,以实现偏好转换与利益平衡,因此,协商民主可以在部分公开的讨论中,批判性地审视各种政策观点与建议,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的民意基础与合法性。

有学者认为,“协商民主”是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而非创新,这种民主方式在古希腊民主实践中可以发现它的原始存在。在公民实践理性基础上,协商民主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协商民主的概念是约瑟夫?毕塞特1980年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的[1]之后,才开始正式作为学术语言使用。之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从公民参与、合法性与决策等角度,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协商民主概念的内涵,从而真正赋予了协商民主以动力。[2]20世纪后期,罗尔斯与哈贝马斯分别出版了论述协商民主的著作,使协商民主理论逐渐流行起来。

一、协商民主的历史源流

根据协商民主理论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呈现出的特点,我们将这一理论在历史上的流变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古典协商民主、共和主义协商民主、代议制协商民主和现代协商民主。[3]

“古典协商民主”以古希腊时期的雅典民主的实践形式为典型代表。在古希腊的雅典时代,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主要表现为:全体公民聚集在一起,以共同商议与讨论等方式来决策与制定法律。亚里士多德就认为,协商是践行政治美德和进行自治的典范性的社会活动。但是,在雅典的协商民主中,协商的主体主要是指成年雅典男子,而大量的妇女和奴隶被排除在协商过程之外,因此,它是在一个小规模的且同质性的政治共同体中展开的,是一种有限度的协商民主模式。

“共和主义协商民主”是在20世纪50年代产生到70年代成型的一种协商民主模式。它的特点是:对公共利益更加关注,并突出“人民主权”对于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至上价值。在共和主义制度下,公共权力的合法性来自于社会成员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并通过讨论与协商等议程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确定一般的社会规则。在共和主义协商民主模式中,大小适当的政治单元、相对的社会平等、充分的文化同质性,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存在等等是它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

“代议制协商民主”模式源于20世纪中后期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这一时期,一些自由主义民主理论家试图把“自由主义理论”和“协商民主理论”有效地融合起来,这其中,有三种不同的理论融合视角:一是,认可自由权利的协商原则,这一理论认为,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获得基础教育的权利等为有效实现协商民主提供了基本前提。二是,自由宪政主义推动了协商,这一理论认为,自由国家的制度,即宪政大会、立法、司法以及公众听证制度等是协商民主得以展开的最为重要的社会空间。三是,认为制宪本身就是一个协商的过程。

“现代协商民主”是在发展中承接了历史上协商民主的核心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多样性的现代政治民主的发展模式。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模式,它主要体现了以下一些核心的民主理念:

第一,公民参与性。协商民主模式最本质的意义在于它更多地体现了公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和自由讨论行为。因为,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它具体表现为公民平等、自由而理性的参与,而民主决策则是公民共同参与讨论的一种结果,这样,在公民参与协商的过程中,各政治主体、利益主体通过协商、对话与广泛的讨论,可以改变自己的利益偏好以相互达成妥协,这样,政治与社会重大事件的决策就能够达成比较广泛的社会共识。

第二,协商对话性。对话与讨论是协商民主的核心议程,它既不同于投票,也不同于交易等决策形式,而是指公民就社会问题、重大事件等公共问题进行面对面的理性讨论和交流。因此,在充分的协商讨论之后,各个个体可以依据其知识背景和道德良知,对相关政策论据、政策观点进行充分思考而能够达成一种集体性的决策,这一决策也是充分讨论的结果。

第三,平等参与性。平等参与是协商民主又一个重要的特征。这种平等参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协商民主中的平等意味着机会的平等;二是协商民主中的平等是一种“实质的平等”。因此,协商民主不仅能够保证每个公民具有平等参与决策的机会,而且能够保证公民平等地参与到社会重大议题与事件的讨论中,可以为政治决策提供广泛的民意基础。

第四,决策合法性。赋予政治决策以合法性是协商民主实践的最终追求与目的。对此,马修?费斯廷斯泰因认为,协商民主理论通常被看作是一种阐释政治决策合法性理论。它表达着这样一种思想,即民主决策是合理、公开讨论支持和反对某些建议的各种观点的过程,目的是实现普遍接受的判断。由此可见,协商民主需要公民的参与、讨论、对话和协商来赋予政治决策合法性,合法性是协商民主意欲达到的目标。[4]

第五,责任和理性。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理性参与,更要以促进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己任。在协商过程中,参与协商过程的公民承担以下特定责任:一是提供理由说服协商过程中所有其他参与者;二是对其他理由与观点做出回应;三是根据协商过程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修正各种建议以实现共同接受的建议。[5]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来源

1协商民主理论的历史原由。从历史脉络来看,协商民主的观念最早可上溯到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政治”,即奴隶制民主共和制特色政体。从实践基础来看,当时的“直接民主形式”的实现途径,主要是通过公民大会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公民大会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官员选举的运作方式与方法、国家机构的组成等各种重要的政治议题。这种城邦政治体现了现代协商民主的部分特质,也开辟了政治过程中有协商一席之地的新纪元。正如埃尔斯特所说:“协商民主的概念及实践与民主一样古老,两者都起源于公元前15世纪的雅典。”[6]到了中世纪晚期,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与市民社会的兴起,市民社会逐渐成为西方政治过程的重要因素之一。比如,当时,英国、法国召开的商讨国家事务的重要会议像三级会议等都不乏有市民社会组成的代表,而代表的产生来源、方式等等议题都有平等协商的因素。进入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倡导“民主、自由”原则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授予了“代议制民主”的合法性地位,其中,代议制民主代表的产生方式及运作机制的选择等等都体现了浓厚的“协商”元素。

2协商民主理论的思想来源。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古代的思想政治家是最早涉及协商民主问题的思想先驱,他们的协商观点与思想火花主要体现在他们关于古典公民的共和主义观念当中。比如,亚里士多德就认为:“由于全体公民都天赋有平等的地位,政治上这种恒业就不可能施行,而且根据公正的原则――无论从政是一件好事或是一件坏事――也应该让全体公民大家参与政治。”[7]中世纪以后,随着反神学思潮的涌起,以人为中心的观念被提上了重要位置,反映在政治领域,平等、自由等思想政治观念逐步搬上了台面。然而,在有关公民平等自由的内涵上却出现了两派思想分歧,一派是以霍布斯、洛克及密尔为首,他们强调公民利益的多元化和公民冲突潜能的自由主义思想;另一派是以哈林顿、卢梭为首,他们强调公民一致性源于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共和主义思想。两种传统思想的分歧与冲突成为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主导性因素。[8]

3协商民主理论的实践基础。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新科技革命的推进,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分化以及社会阶级与阶层结构的变动随之越来趋于激烈化。在这一历史背景下,政治与政府精英们越来越迫切地意识到:需要在社会政治运行中加强公民和团体间的对话和合作,建立社会对公共利益的道德和责任,以消除社会分歧与推进政治共识,在这一现实背景下,一直处于历史桎梏下的协商民主理论获得了新的实践养分,并迅速崭露头角,受到了各界的密切关注。[9]

一方面,从历史发展的实践基础来看,西方协商民主经历了从古代的“公共协商民主”发展到近代的“精英主义协商民主”,再发展到当代的“公共协商民主”这一完整的过程。这一协商民主形式的发展过程就体现了:在西方政治民主背景下的共和、民主、自由与宪政之间的关系问题。因为,“共和”强调的是权力的公有、共治、平衡、制约和资源平等共享的政治理念;“民主”强调的是多数统治和多数票决的政治决策原则;“自由”强调的是公民有不受权力侵犯的个人权利;“宪政”则是强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从协商民主的历史发展来看,民主、共和、自由和宪政的理念在协商民主中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不断充实,不断互相平衡,其理论内涵不断丰富;同时,协商民主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协商民主的形式也在不断完备,正是因为协商民主理论在不断地吸纳社会发展中积极的民主实践因素与实践形式。[10]

另一方面,从政治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角度来看,在总体上,协商民主实践是在西方社会不断转型的历史背景下动态发展着的政治民主形式,换言之,协商民主是在理论与实践的两个层面上回应了社会发展对政治民主形式变革与转型的要求。在民主的第一次变革与转型中,民主从古希腊部落社会向城邦国家转型并产生了城邦直接民主;在第二次民主转型中,民主的范围从城邦国家扩大到民族国家,产生了代议制间接民主;第三次转型是当今全球化浪潮中民主范围从民族国家扩大到超国家或世界国家。[11]

总而言之,当代西方的协商民主,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呈现出一种综合的趋势:在适用范围方面,是社群、民族国家和世界国家的综合;在实践形式方面,是精英主义协商民主形式与大众参与的公共协商民主形式的综合;在理论方面,是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博弈和综合。[12]

三、协商民主的西方实践

自20世纪8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复兴以来,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协商民主给出了不同理解与解释,这些理解与解释也是基于对实践层面的协商民主的理论认知,概括地说,协商民主在西方的理论与实践层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在社会治理的层面上,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民主治理的形式。例如,古特曼和汤普森提出,可以把协商民主定义为一种治理形式,这种形式,“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们,提出互相能够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来为各种决定辩护,其目的在于达成对当前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但未来仍可接受挑战的各种结论。”[13]瓦拉德兹认为,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14]

第二,在社会组织的层面上,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社团或组织形式。这种观点将协商民主看作是静态的,比如库克就认为,“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15]科恩则认为,“协商民主意味着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这种社团的价值将民主本身视为一种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仅仅是可以根据某方面的平等或公正价值来解释的衍生性理想。”[16]按照这一思路,进一步,科恩提出了协商民主实践具有五个基本特征:(1)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2)协商民主是一种多元联合;(3)成员们共享这样的观念:恰当的联合条件为他们的协商提供基本框架,同时,这些联合条款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5)社团成员承认其他人的协商能力。[17]

第三,在政治决策的层面上,将协商民主看作是一种决策方式。例如,米勒提出,“当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过程而达成,其中所有参与者都能自由发表意见并且愿意平等的听取和考虑不同的意见,这个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性质的。”[18]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它既要求容纳与包容每一个受到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者的实质性平等与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也要求参与者之间自由、公平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

协商民主在西方的社会实践,总体上是受到西方协商理论的影响,同时,协商民主在西方具有比较长远的理论影响,而且,它在实践层面的展开中也表现出了丰富多样特征,这种实践层面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也在影响着西方学术界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发展脉络,正是因为协商民主在西方呈现着理论与实践的积极互动,协商民主才在西方的政治民主实践中越来越发挥着比较重要的影响。

无论是从西方协商民主的实践类型来看,还是从思想家对于协商民主的认识来看,我们都可以梳理出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1)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是指:公民、政党、各社会利益团体或专设的社会政治协商组织等主体,通过深入的讨论、辩诉的过程,使各相关利益主体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场、观点和重要利益诉求,从而在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都可以接受或认可的政策方案或决策方案。(2)协商民主的实践前提是:它承认并接受多元化的社会以及尊重社会利益多样化的现实,承认并认可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事实以及不同社会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与分歧;因此,这一民主实践与现代社会的多元性、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人性的丰富性等社会因素具有高度的契合性。(3)协商民主的核心在于:它强调人的理性的协商,即客观、冷静、审慎的讨论、审议、对话和交流,从而实现立法和决策的广泛社会共识,因此,协商民主正是发挥了人性中理性的力量、彰显了人性中理性的正能量。

总之,协商民主的本质在于:它充分体现并竭力维护社会多样性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的总体的公共利益。它强调公民、政党、利益团体和社会各阶层等不同的社会利益主体对公共事务与公共决策的实质性参与,因此,它“是社会利益分化和多元文化社会实现民主,弥补选举民主、大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的一种新的探索”[19]。协商民主在西方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为我们展示了现代社会政治领域的新趋势,为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新形式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特别是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形式的运行与实现更具有现实意义。[20]

四、协商民主的中国实践

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不仅仅属于西方,中国也存在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即政治协商制度。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具有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制度架构,它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平台的一种政治协商制度,它既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也有比较大的制度缺陷与挑战。

当“协商民主理论”引进中国后,国内有的学者就将我国实行的政治协商制度与协商民主相联系,并进行了一定的理论阐述。比如,李君如就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早已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种组织形式在实施,而且还在积极探索新的协商民主形式。[21]齐卫平等人认为,从狭义上说,协商民主指的就是我国政治协商制度,它是一种制度化的民主机制。人民政协的设置就是这种民主机制的体现,通过委员代表参与协商来扩展民主和实现人民群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在人民政协层面,协商民主包括阶层协商、民族协商、政党协商等。[22]陈家刚也指出,在中国的政治实践中,最容易与协商民主联系在一起的就是政治协商制度,显然,两者在价值诉求、参与机制、权力制衡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23]因此,无论是从中国的政治实践来看,还是从学者们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解来看,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无疑是协商民主、协商政治在中国的实践展开与尝试。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定环境下的产物,它是有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实质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社会各界等各方代表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重大决策,进行充分的协商与讨论,以收集与集中社会各方广泛的意见与建议,以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社会重大事务与重大决策。可以看出,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所追求的政治原则、民主原则与西方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与精神,在最核心的内涵与过程上是基本吻合的。

如果依据协商民主的理念反观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及其架构,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有很多异曲同工之处。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中国“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24]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价值追求与实践,因为,它既与中国深厚的政治传统、文化传统及其现实的政治性质相契合,它也满足了中国现实的政治发展、民主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中国的政治协商与西方协商民主的核心价值理念有相通之处,这种相通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协商民主实践本质上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的开放的公共论坛,所有的参与者都要以公共利益为最终的价值诉求,其中,个人、团体等参与主体的价值与利益偏好都要围绕公共利益展开、转变或达成妥协。同样,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各参与主体――党派、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以人民政协为制度平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其共同的政治目标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其具体的政治目标也是维护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

第二,强调广泛的政治参与。我国的政治协商制度,旨在通过多种制度形式使各党派、各团体、社会各界人士广泛、深入地参加国家的政治生活,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重要问题、重大决策,与党委政府坦诚协商,并将社会各群体的意见、愿望和要求加以系统、综合地反映,以提供科学的政策决策参考。因此,政治协商会议是联系广大社会成员与决策主体之间的桥梁,这一制度性的会议实现了中国政治中比较广泛的参与行为。

第3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1-0072-09

作为一种真正学术意义上的探讨,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是从21世纪初逐渐开始的。2002年,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哈贝马斯在华所作“民主的三种规范模式”演讲为中国学术界开始接触并了解,俞可平同年12月16日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一文,将“协商民主”与公民社会、治理、善治、程序民主等一起看作当代西方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协商民主”在国内首次见诸报端。此后,协商民主问题吸引了国内学者的兴趣,在多领域得到了不断深入的研究,逐渐成为当代中国民主政治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概念性理论引介:协商民主的内涵及价值探析

随着国内理论研究的不断推进和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对协商民主的阐述在多个角度和领域不断加深和扩展。而对协商民主概念的界定,目前国内学术界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甚至对国外“Deliberative Democracy”概念的中文翻译也存在不同的称呼,如“审议民主”或“审议式民主”、“审议性民主”,“商议民主”或“商议性民主”、“商议民主制”,“协商民主”以及“慎议民主”、“商谈民主”、“审慎的民主”、“慎辩熟虑的民主”等[1](p.6)。学者们根据自己研究的视角,对协商民主做出了不同界定,并论述其意义和价值。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较早的论述从民主政治的程序设计出发,认为协商政治是基于民主程序的协商性价值偏好和由此产生的协商性运作程序、制度体系运作及其发展的民主政治。协商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其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和社会前提应该是:实行宪政民主,允许社会结构多元分化,承认社会多元力量合法的政治参与权利[2]。以上论述指出了协商民主的核心观点和实质内容,对国内协商民主的研究具有深刻的启发意义。

陈家刚介绍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并梳理出协商民主的三种解释:一是作为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二是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三是作为社团或政府形式的协商民主。基于协商民主的不同解释,国内对于协商民主的论述逐渐从多角度展开,学者们从各自的研究视角将协商民主与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公民参与、社会治理、公共决策等相联系,赋予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丰富的内涵。

第一,从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出发,论述制度界面的协商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含义主要体现在协商的范围、内容和目的三个方面:协商的范围是人民内部各个方面,协商的内容是有关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协商的目的是寻求共同目标、达成共识。学者们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框架中特有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要将协商民主看作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探讨有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协商民主,并结合人民政协这一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使人民政协成为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3]。

第二,从经验研究出发,论述协商民主理论与公民参与理论的内在联系。公共协商是公民参与在一定层级(梯子)中的一种形式和过程,公民参与能弥补协商民主在实践运作经验方面的不足,通过协商民主理论与公民参与理论的不断接近,将公民引入公共决策的制定过程中,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的商议模式[4]。以上论述得到了国内参与民主理论研究者的呼应,他们基于对国外参与民主理论的总结,直接指出协商民主就是参与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成果,民主协商意味着全体公民的广泛政治参与,并得出结论:协商民主就是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

第三,从现代治理理念出发,把协商民主定义为和谐社会治理的民主范式。发展协商民主,就是要通过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追求“共同的善”,化解经济高速增长中存在的矛盾和冲突,从而让协商民主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选择。协商民主是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以协商民主的价值观来审视和研究现代公共治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困境,将为现代公共治理走出技术与价值的两难困境提供新的理论支持。针对现代公共治理中的弊端,引入协商民主理论的视角,倡导公共治理中的对话和协商、美德与公益精神、公民参与意识,以及基层行政人员的参与,可以促进政府与公民、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公共治理中的良性互动,由此也将促进协商民主与善治的实现。”[5]

第四,从公共决策视角出发,把协商民主看作是决策的有效政治程序和民主方式。例如,以协商民主为导向推动政府决策改革,通过民众在公平公开的基础上广泛参与理性协商,形成最大限度满足所有公民愿望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协商与决策有着必不可分的关系:协商民主主要结合政治决策才能够把它的理念投射到实际政治生活当中,而决策包含了协商才能够保证其合法性和正当性。”[6]因此,公共决策只有通过协商民主过程才能获得最广泛的合法支持,持久保持这一合法性需要从协商民主理论和公共决策改革的内在逻辑关联性出发,探讨发展和完善协商民主决策模式的路径选择。协商民主决策模式源于精英主义决策模式的痼疾所招致的民众的非议和政府面临的整合社会利益分化的困境,是一种凝聚着基层官员心血和公众智慧的创新决策模式,既要促进协商民主决策机制与现有制度框架的融合对接,又要提升协商民主决策模式参与者的智力条件和心理素质[7]。

综上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研究或明显或潜在地围绕一个中心展开,这个中心就是公共决策的过程。从制度界面上考察协商民主,不论是说明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特色,还是论述人民政协的组织优势,都在于为公共决策提供协商民主制度的支持,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协商民主理论和公民参与理论相联系,则是为了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实现公民多元、理性、有序的参与,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从社会治理角度研究协商民主,主要是为了在社会治理和自治过程中促进公共决策的贯彻落实,即实现公共决策的实践化。

基于此,可以给协商民主的内涵做一个初步界定。协商民主是指公共权力与多元社会力量通过制度化渠道进行理性对话、公开审议,从而寻求公共决策合法性的一种权力运行方式。一方面,协商民主离不开公共权力的积极作用,需要公共权力建构系统性的制度框架并不断开发新的制度资源,从而保证协商民主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商民主需要多元社会力量对公共决策的广泛、有序参与,并在参与过程中积极转换自身偏好,寻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共识。总之,协商民主的核心诉求是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促进公共权力与多元社会力量的积极互动与全面合作,将协商民主精神融入制度、参与和治理中,最终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实践化。

(二)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

根据对协商民主内涵的认识,按照概念性理论引介的思路,并围绕公共决策过程这个中心,需要进一步探讨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

第一,从宏观层次上论述协商民主的意义。协商民主在现实政治实践中具有超越既有政治模式的意义,必须始终把“促进合法决策”放在关键位置。陈家刚认为,发展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在于:改善立法和决策的质量,促进合法决策;培养公民精神,促进政治共同体的形成;矫正自由民主的不足;制约行政权的膨胀;充分发挥理性的作用。

第二,从现实可行性角度分析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协商民主的发展是与当代中国的经济基础、现行经济制度适应的,同时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有利于畅通民众政治参与的渠道,扩大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利益的协调与整合机制,缓冲不同利益群体要求,以达成一致和协调。协商政治的发展意味着公民可以通过日渐多样化的方式参与政策过程,从而实现民主制度化、法治化、程序化[8]。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可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的弊端。协商民主理念可激发良好的意见表述,提升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政治合法性,改善民主治理的质量;可在参与者之间产生更多的政治支持、正当性与信任,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执行,并为以后的合作互动积累长期的信任与社会资本,促使民主政治朝良性的方向健康发展[9]。

第三,通过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比较分析将协商民主理论的意义提升到更高层次。讨论协商不仅是公共决策的有效方式,也是让选举和投票更富有理性的根本保障。协商民主理论以公民参与决策作为民主的核心价值,注重平等协商的环节,这丰富了人们对于民主的认识,对更加全面地制定和规划民主建设的目标与任务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协商民主完善了人们对于民主过程的理解,中国开发以团体为单位的协商民主而不是以个体为单位的选举民主可能更有价值[10]。总之,协商民主通过公共决策的完整过程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具有不可估量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可见,国内早期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是沿着概念性理论引介的思路进行的。在介绍并借鉴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基础上,对协商民主的概念内涵进行了多重解释,并较为充分地探讨了协商民主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相对于协商民主研究开始进入“制度化实践关切”的阶段,这些早期研究则可以说是处在“促进制度化”的阶段。

二、制度化实践关切: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创新特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认为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受这一政治背景的影响或潜在导向,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逐渐走向“制度化实践关切”阶段:一方面,对协商民主的研究不再进行单纯概念性理论的引介,而是对中国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进行比较研究,论述中国协商民主的制度优势,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制度大大拓展了协商民主发挥的空间[11];另一方面,认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传承了中国历史文化的优秀传统,在国情基础、理论依据、政治前提和文化支撑等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协商民主本来就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具有自身的特征。可见,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开始呈现自身的创新特色,主要体现在制度阐释、实践关注、多层互动三方面。

(一)立足中国民主政治,阐释制度特色

立足中国民主政治,协商民主研究不再如早期那样有意回避选举民主,或以讨论协商民主对选举民主的替代性为出发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最大限度地释放这两种资源的民主能量,为推动当代中国政治不断发展所必需。而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更大优势在协商而不在选举,因为协商民主的广泛性、包容性、直接性的优势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盘活政治资源。”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具有系统性构造。一方面,“我国实践已久的政治协商制度,无疑是协商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它的深刻性在于:将协商民主从社会覆盖、工作向度、普遍要求和运作规范等方面加以提升,协商民主不再是一种单向度和小口径的实践形式,而成为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中具有全方位的工作机制。在社会层面上,协商民主不仅内容要广泛、层次须多样,而且必须以制度为基础。广泛是面,层次是点,制度是根,协商民主的发展统一于这三个要求。”[12]。

长期关注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研究则以人民政协为切入点,分析了中国协商民主组织资源上的特色,认为人民政协本质上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组织载体,其基本工作原则和工作的基本目的又体现了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要求。同时,人民政协为发展协商民主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保证,可以通过人民政协组织的政治协商活动上升到国家政治制度的层面,真正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制度渠道。“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协商民主赋予人民政协工作以更深刻的政治内涵。当前,应当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组织开展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增强协商民主制度的实效性、稳定性、持续性和政协组织在协商民主中的主动性、组织性,通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具体协商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协商民主更加广泛深入、更加卓有成效。”[13]总之,要实现政治现代化的目标,就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人民政协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发展。

上述研究展现了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制度阐释特色。学者们并没有局限于制度层面的理论研究,而是将研究的层面深入到实践,通过实证调研对协商民主进行经验研究。

(二)深入基层社会治理,关注实践经验

“协商民主理论被引介到中国后不久便付诸实践。可以说,理论的嵌入与实践中的试验几乎同时发生。”[14](pp.156177)可见,中国的协商民主研究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且当代中国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也需要进行制度化经验的总结,并得到发展着的理论的指导。

随着中国城市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的利益结构和社会层次呈多元化趋势,如何实现良好的城市社区治理、回应多元利益的不同需求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城市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其中不乏协商民主的元素,学者们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深入分析城市社区治理和居民自治,将其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提炼出带有协商民主元素的典型。例如,东莞市东泰社区的多方联席会议,深圳市社区家园网和花果山社区的社区共建理事会,南京市建邺区的社区论坛、秦淮区的居民评议会以及鼓楼区的社区议事园,上海市卢湾区的“三会”制度,武汉市的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等。复旦大学城市治理比较研究中心的学者基于杭州城市治理的观察,深入论述了协商民主的展现形态,认为在中国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城市的民主实践已经成为中国协商民主实践的最重要载体,协商民主是一种现代城市的治理形式和新型政府与社会关系的重构方式,必须把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嵌入现代城市治理中,为中国民主的发展提供具体实践形式[15]。这些城市和城市社区治理的实践经验,受到一些协商民主研究者的长期关注,其研究成果丰富了协商民主的理论。

相比于城市社区治理中协商民主的丰富形式,乡镇和农村的协商民主实践则更具有开创性意义,其中一个典型是浙江温岭创造性开展的“民主恳谈”。温岭把民主恳谈融入事关民众利益的各项事务的决策程序中,并使其成为一种新型的基层民主形式,这对中国政治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政治学研究(特别是协商民主研究)提供了一块难得的实验田,从而推动了协商民主从理念走向实践[16]。将协商民主深入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必然会遇到适应性的问题,因而要在实践中对协商民主作相应的限定和调适,即实行“有限协商民主”,将协商民主嵌入现实的社会实践中,推动协商民主的逐渐完善和改进[17] 。

学界通过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深入研究,总结出协商民主的相关实践经验,并将这些经验推广到各个层次的改革发展领域中,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不断挖掘协商民主的多层次价值。

(三)服务全面改革战略,挖掘多层价值

全面深化改革是事关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战略,关系国家建设的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协商民主研究必须服务于这一改革战略,将其嵌入国家治理、政府改革、社会和谐和人权实现等问题中,挖掘协商民主的多层次价值。

第一,国家治理与协商民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任务。国家治理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的发展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而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对国家治理具有政治上和方法论上的启示意义[18]。作为一种治理型民主,协商民主能从社会基础的角度有效承接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需求,能培育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参与主体,促进生成现代国家治理所需的社会秩序;同时,现代国家治理在政治生活领域和社会空间为协商民主提供广阔的实践平台,二者具有较强的耦合性[19]。因此,协商民主被视为具有巨大潜能的现代国家治理形式,为回应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与制度资源。同时,我们也需要通过协商民主来扩大政治生活的包容性,培养政治生活中的公民美德,为国家治理提供长效动力。

第二,政府改革与协商民主。政府改革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完善行政机构、健全行政体制是人们关注的热点。政府改革中一个有益的探索是中国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建设,其基本模式包括直接互动型、体制中介型与社会中介型,这三种模式体现了改革模式开放、改革思路渐进、改革路径成型等特点。推进行政机构协商民主建设需要遵循三个平衡原则:社会组织与政治秩序之间的平衡,政策试点与政策扩散之间的平衡,行政主导与平等协商之间的平衡[20]。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避免政府公共性的流失、实现公共行政的合法性,把政府置于协商民主中则是避免政府公共性流失的重要措施之一,要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政府在协商对话中立法和决策,并在行政过程中坚持协商行政,从而增强政府公共性[21]。总之,要积极通过协商民主机制推进中国行政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第三,社会和谐与协商民主。协商民主与社会和谐具有非常紧密的关联性,发展协商民主与实现社会和谐存在着一种良性互动的共进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能够保证协商民主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秩序。协商民主则通过倡导并培养理性、包容、妥协的公民精神,以及引导并鼓励公民之间平等有序的对话、交流和互动,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协商民主既是和谐社会治理的民主范式,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实现形式,现阶段推行协商民主对转型期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治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要在和谐社会的视角下研究协商民主的中国范式与逻辑,并探析协商民主发展的路径。社会和谐的理念与协商民主的精神有着诸多的共通之处,两者也契合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总方向,这使得此领域的结合研究具有广阔的前景。

第四,人权实现与协商民主。中国的协商治理产生于协商政治与协商民主,通过协商民主的程序和形式实现国家和公共治理利益目标的特定政治机制就是一种协商治理的模式。中国协商治理实践主要涉及公民或政治组织的政治权利的实现和保障问题,即人权实现的问题。协商治理与人权实现的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二者具有政治本质意义上的一致性以及功能的交互印证和确证性,具有特定权项关联性以及在内含精神和价值目标上的融通性。协商治理作为以协商民主方式治理国家和社会的途径,内含着民主治理要求的人权实现和保障机制,这些机制既是协商治理得以实现的有机程序和联系,又是人权在协商治理中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凭借和途径[22]。发展协商民主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最终目标,其落脚点应是人权的保障和实现,协商民主研究回避不了人权问题,最终都要回归到人权实现的基本逻辑上来。

通过挖掘协商民主的多层次价值,形成协商民主与各方面改革发展的互动,能够有效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战略,赋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为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多层次互动的系统动力。

三、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路向

公共权力运行对于协商民主制度化实践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由于公共权力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其运行的封闭性导致了权力寻租、腐败等问题,从而使协商民主的价值无法充分有效发挥。因此,必须通过发展协商民主,促进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使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实现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有效运转,保证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序开展,推动全面改革战略的有力落实。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已成为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的路向。

(一)以协商民主制度化促进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

政治的发展伴随着对权力的制约,约束和限制权力是一个历史性话题。西方自由主义民主奉权力“分立与制衡”为圭臬,即一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这种制度形式暴露出内在缺陷:权力制约使掌权者个人变得“精明”,能够充分使权力制约符合自己的利益,随时把个人的意志放入权力制约的过程中;权力制约使权力体系变得迟钝、短视、近视和弱视,因为人们更多地关注权力的运行,关注权力是否得到了制约,而忘记了权力所应服务的对象及其所代表的根本利益所在[23]。以权力制约权力造成了权力运行的更加封闭化,以表面的民主形式偏离了内在的民主实质,即所谓的“权力制约制造了民主的假象”。相对于自由主义民主的这种表面性,协商民主则注重追求民主的实质性,不仅要求公共权力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而且更要求公共权力的运行必须服务于公众的根本利益。公共权力的运行关系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其过程必须是透明的,以保证公众的知情权,使广大公众有权利、有条件参与其中,实现权力的公开化运行。

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其运行对全面深化改革有双重性:既可以促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也可能阻碍全面深化改革。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规范公共权力的运行,保证公共权力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公共权力的有限性是其基本属性,对公共权力进行约束和限制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必然逻辑,而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化则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基本要件。”[24]结合当代中国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最根本举措。因此,公共权力运行要受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制约和规范,需要通过协商民主制度化促进公共权力运行的规范化、公开化。也就是说,要在公共权力运行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打开公共权力运行的封闭系统,让多元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提高其透明度和参与度,最终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的公开化。

制度要实现其价值,就需要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技术规范来激活,并使其运转起来。协商民主制度化同样需要程序与方法的支撑,其体制机制、程序和技术应尊重各个协商领域的实际情况,由具体领域、具体层面的人设计细则[25]。而促进公共权力公开化,就要完善权力公开的机制,确立权力的幅度和依据,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载体和时间,提高权力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26]。这些具体性措施当然必不可少,但在落实中显示出动力不足的问题。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是个长期的战略任务,而协商民主制度化也是个持续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这一系统工程与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战略任务有机结合。要让协商民主制度化系统中每一个组成部分的功能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要基于制度系统实现良性的互动,进而形成紧密的“网状化结构体系”。在这种网状化结构体系的作用下,公共权力运行的每个环节都受到全方位的观察和监督;公众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这种网状化结构体系实现对其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能持续、有效地参与其中,从而构建权力运行公开化的长效机制。

(二)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实现公共决策民主化

协商民主制度化与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的最紧密结合点是公共决策,中国协商民主研究绕不开公共决策过程这一中心。“从现实中国政治运作的过程和特点来看,无论是政党之间的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还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和决策中的协商民主,都是存在于决策(包括选举、立法)制度中的协商民主。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是决策制度的协商民主。”[27](p.146)于是,在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确定融合协商民主机制的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是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实现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28](p.157)当代中国协商民主研究需要从公共权力的运行落实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并将此作为研究的着力点,最关键的任务是研究如何实现公共决策的协商民主发展道路,在公共决策的全过程中引入协商民主机制,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

第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实行公共决策的议题公开。实行议题公开是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的前提要件。议题公开指公共权力部门在进行公共决策之前,通过多元化渠道(如机关部门官方网站、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社区公告栏、手机客户端等)主动将决策涉及的议题及事项告知公众,使公众对公共决策涉及的问题有一个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并对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议题公开关系公众对决策的认知和参与积极性,公众只有对公共决策的议题和相关事项有全面、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才能积极参与到公共决策中来。而在封闭性集权式决策模式中,公共决策的议题由公共权力内部单独决定,公共权力运行的不透明导致了公共决策议题的不公开,更谈不上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因此,必须在公共决策之前引入协商民主机制,破解公共权力封闭式的决策模式,推动公共权力部门积极的协商与合作,从而向公众公开公共决策的相关议题。

第二,坚持协商于决策之中,实行公共决策的过程公开。实行过程公开是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的核心要件。相比议题公开发生于公共决策之前,过程公开发生于公共决策的进行中,一方面,在公共决策的整个过程中,要使决策参与者对决策的进度、问题所在、所欲达到的目标共识等有一个系统性的认知;另一方面,让非决策参与者的其他公众知晓公共决策的开展过程,保证公众对公共决策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议题公开是前提要件,关系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积极性,过程公开则关系公众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实质性,是更具有核心意义的要件。如果公共权力只是象征性地议题公开,而在实际的决策过程中仍然垄断权力、搞非透明化的决策运作,那么即使议题公开得再全面、再充分,也只是权力运行公开的表象,失去了公共决策民主化的实质。要避免这一问题,就应让协商民主机制贯穿于公共决策的始终,特别是公共权力占有优势的决策过程中,必须强化公共权力部门的协商意识,坚持公共权力的公开化运行。从而切实地带动公共决策的民主化。

第三,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后,实行公共决策的结果公开。坚持协商与决策之后的相关政策、决定的落实,在政策指导下的相关治理实践,都关系公共决策的有效性,关系公共决策的相关机制、程序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对公共决策的结果实行公开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有利于巩固公共决策民主化的社会基础,是以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带动公共决策民主化的基础要件。公共决策的结果公开不能仅满足于最终做出的决定的公开,甚至仅以一纸文件的方式草草公布了事,而要对公共决策产生的社会效益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公共决策的落实情况、与社会治理的契合情况等进行跟踪式调查并反馈,从而为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夯实广泛的社会基础。当然,对这种系统工程性的结果公开,并不是靠公共权力部门单方面力量完成的,必须借助于广泛的社会力量,使公共权力在决策后进行公开化运行。在这一环节中开展广泛合作与互动的协商治理,可以为民主化的公共决策建立稳固的根基,保证公共决策民主化的长期性。

四、结 语

第4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协商民主的规范意义和价值取向能够有效地维护权利、促进共识、化解冲突、调解矛盾、推动和谐。

协商民主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重要的政治发展和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成果之一。它是指政治共同体中的自由、平等公民,通过参与立法和决策等政治过程,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的治理形式。其核心概念是协商或公共协商,强调对话、讨论、辩论、审议与共识。协商民主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天然的亲和性。

第一、协商民主是现代社会公共决策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而只有合法的决策才能够赢得民众的支持,才能够将公共利益置于首要位置,才能够形成一个和谐的社会。协商民主强调在参与、讨论和集体反思的过程中,尊重各种不同的偏好、利益和观点,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决策的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集体的理性反思结果,这种反思是通过在政治上平等参与尊重所有公民道德和实践关怀的政策确定活动而完成的。首先,协商过程所有受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决策过程,政治讨论包容所有的人,没有人具有超越任何其他人的优先性。协商民主对程序和平等价值的强调,意味着公民不仅应该有平等参与政治决策的机会,也应该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政治影响的权利。其次,决策是在公民及其代表的公共讨论和争论过程中形成的,从而能够超越个体自我利益的局限。再则,形成决策的过程是将说服而非强制看作是政治的核心。参与者应该可以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通过相互理解和妥协的过程达到一致,而不是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

第二、协商民主能够在实践中培养出良好的公民精神,建构民主政治的文化心理基础,从而形成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民主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够体现其价值,也只有在实践中,民主才能够完善自身。在现实的运转中,协商民主首先能够培养出健康民主所必需的公民美德,如政治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协商民主能够形成集体责任感。协商民主能够使人们看到,政治共同体的每个人都是更大社会的一部分,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共同体的繁荣;第三,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的对话、交流和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就会维持一种深层的相互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行为所需要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过程和程序能够包容存在差异、边缘化的少数族群、文化团体,平等、公正地对待社会的异质性,促进多元文化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第三、从法治建设、制度设计,到政策措施,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协商民主治理机制的存在,有利于合理促进政府作用的发挥,避免政府作用过当,或政府不作为。20世纪中后期以来,行政机构的权力或者说官僚自由裁量权日益膨胀,也即行政机构获得了制定规则以确定公共政策的内容而无须承担同等民主责任的问题。行政权的膨胀最容易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协商民主则可以规范和建构现代的公共行政。因为真正的公共行政需要在讨论和决策中把公开性、平等和包容性最大化,所有政策协商的参与者都有确定问题、争论证据和形成议程的同等机会,协商过程能够包容各种不同的利益、立场和价值,协商能够使讨论和决策过程中的社会知识最大化。透明和负责的政府过程,使民众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政府机构,使政府发挥其应尽的责任,避免其超越责任范围、法律界限。

第四、作为竞争性选举的补充,协商民主既维护权利,又促进参与,既尊重自由,又重视平等,从而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20世纪90年代以来,从城市和乡村的自治组织,到基层政府组织,我国开始了竞争性选举的民主实践。选举使人民原则从理想走向现实,使民众切实地享受到作为公民的权利,并逐渐在实践中学会了操作民主。而协商民主则在选举民主有效解决了权力授予机制之后,通过鼓励民众平等参与决策过程,参与对话和协商,设计并实施有利于广大民众的公共政策,确保所有公民都平等得益于国家福利。这种公共利益支配的程序,能够纠正个人主义和自利道德,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五、在全球化时代,协商民主是解决国家间分歧和冲突,构建和谐世界的恰当选择。当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辩驳的事实后,这个时代的所有问题,都不再被看成是一个国家内部的问题,而只能被理解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问题。全球和区域层面的环境问题、贫困问题、金融危机问题、恐怖主义问题、疾病问题、战争问题、经济发展与合作问题等,时刻在困扰着世界各国。既有的全球规制从国际法、国际条约,到国际组织都在这些问题面前显得苍白。作为一种替代的治理形式,协商民主能够有效地解决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国家间合作和协调问题。就共同面临的问题鼓励更多的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甚至公民个人等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决策过程,通过公开的讨论、协商,实现共识,从而促进责任共担和合作。正是协商民主的价值、理念和程序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利益相关者面临的问题,既保存自身民主实践和价值,也包容差异性观点,既化解冲突和矛盾,也促进合作与协调。

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协商民主的各种具体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

当我们将协商民主理解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治理机制时,设计怎样的制度和程序就成为使其运转起来的关键。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既要尊重已有的制度环境和框架,也要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力,完善和发展新的机制和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够以一种多样化的制度平台,实事求是地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在我国的民主政治实践中,政治协商制度是最重要的一种协商民主形式。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民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

而近年来兴起并逐渐成熟起来的听证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实践的发展。听证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案的形式。听证为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营造了一个公共空间,它鼓励受立法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利益的规范性渠道。

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基层政府和人民群众为着具体的问题和挑战,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协商机制。例如,浙江省温岭市创造了“民主恳谈”的对话机制,它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民在协商、讨论和对话过程中形成共识,并维护公共利益。政治决策是在充分听取利益相关者偏好表达的基础上做出的。民主恳谈是我国地方政府政治实践的创造性改革,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突破,民主恳谈对于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将赋予我们更多的启示,从而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在我国的自治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类似社区议事会或民主议事会现象,如杭州德加社区的“居民议事制度”、深圳盐田的“社区议事会”等。议事会是社区公民自主决策的一种治理形式。当需要就社区发展的重要事情进行决策时,所有的社区居民都可以参与讨论、对话,不同的利益者将会在各种不同倾向表达完全后,通过协商、妥协,以及相互尊重和理解,形成一种有利于整体利益的决策。这种对话和讨论的形式在我国城市和乡村社区的治理实践中普遍存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多样化的制度平台。这些平台在不同的层次、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还会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创造出其他新的协商机制。这些协商机制的应用也不是孤立的,它们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第5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社会高速发展的现今,民主意识的觉醒已然成为大势所趋。然而,民主意识的觉醒与民主能力的提升若无法保证齐头并进,将造成民主践行效果的缺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对此,注重民主政治的科学践行之时,落实民主能力培养,对社会发展而言至关重要。目前,着眼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贯彻与执行,将其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有机结合,科学优化民主践行能力,有效扭转民主执行缺失,以积极、稳定、理性、科学的方式构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政治体系,才能行之有效的贯彻民主思维于我国政治构建中,确保民主政治的实效化发展。

一、协商民主理论对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推动价值

保证协商民主理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提,应了解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于中国民主政治中的实际价值,对此,以优化政治结构、引导公民参与、强化政策理性三个角度出发,总结协商民主理论应用的价值如下:

(一)协商民主理论优化政治结构,促进民主政治能力

分析当前政治结构发展特征,政治分化是其主要表现。对此,美国著名政治家阿尔蒙德在其《比较政治学:发展研究途径》中表示,分化是政治结构发展的准确表示,其预示着政治角色的革命性改变,是促使政府结构专业化、自主化的关键。在政治分化发展的过程中,新政治角色的诞生不可避免,其是政治主体能力提升的保障,意识民主政治发挥效力的关键。此外,新结构诞生的新政治角色,势必是新政治关系确立的关键,并为政治发展的再构奠定基础,保证政治结构优化与民主能力提升。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分化形成过程中,协商民主理论的推动不容忽视,其作为民主实现的科学理论,逐步影响政府机构的各个部门,促进政治分化发展,形成良好的民主政治能力。也就是说,协商民主理论是政治结构优化的助力,协助着民主政治能力提升。

(二)协商民主理论引导公民参与,促进民主政治运行

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于我国政治体系中,将可引导公民参与力度,增大民主政治的运行科学。具体来说,利用协商民主理论构架民主政治体系,将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并促进公民与公民、公民与党委和政府机构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可以说,借助协商民主理论,无论是政治决策,亦是民生问题,都将真正实现民主参与,共同讨论的良好局面。此外,利用协商民主理论,也将推动政治重心的民本化,不再将政治思想束之高阁,而是使其成为国民素养中的重要一环,保证政治觉悟稳固国民基础,构建自由民主和谐社会的同时,加强民主参与的理性化、科学化与效果化。此外,协商民主理论引入民主政治体系中,将真正实现政治交流的双向化,不仅引导公民融入政治体制之中,并且促进公民与政治机构间的互信关系,以便民主政治运行架构与政治支持之上,以践行民主之意而为。

(三)协商民主理论强化政策理性,实现政策关系和谐

目前,在践行协商民主理论的过程中,其表现出的实际作用源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利用协商民主理论,将降低政治决策因个人私欲而产生的拟定偏差,能更科学的站在民主角度出发,为国民利益考量。当然,协商民主理论也打破了专家垄断言论的局面,为技术国民化奠定了基础,并以此消除私欲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民主践行的公利特性。另外,借助协商民主理论强化政治理性,消除人为私欲的基础上,政治局面将倾向于社会公利的维护与分配,并拉紧国民与政治机构间的关系,促进二者互信共赢,从而实现政策关系的和谐化,稳定化与发展化。总体来说,利用协商民主理论的践行,摆脱强权独断的隐患,民主利益最大化将不再是空谈,能践行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道路上。

二、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于中国民主政治的注意事项

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于中国民主政治发展之路上,就现实而言具有实际的推动价值。然而,若想保证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价值凸显,以便其达到应用初衷,以下几点内容的有效规避不容忽视。

(一)协商民主理论不是政府扩张动因

协商民主理论的践行之本源自于民主思维的贯彻,因此,其是实现社会民主的保障,亦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部分政府机构在进行协商民主理论贯彻的过程中,对协商民主理论的认知不足,对民主政治的重视不够,可能导致其在践行协商民主理论中产生思想偏差,错用协商民主理论,造成应用失当。其中,最为值得关注的一点便是政治分化的极限问题。政治分化虽然是政治发展的关键,但其分化出的政治体系间的协调与管理同样是不容忽视的重点。政府借助协商民主理论达到政治分化的目的来推动政治发展固然重要,但以其为扩展动因,过度分化部门,将复杂化政治管理体系,不利于政治结构稳定。因此,适度且符合民主要求应用协商民主理论,是民主协商理论应注意的关键之一。

(二)?f商民主理论不能走向无果而终

协商民主理论的践行对培养社会民主意识,推动社会民主建设而言至关重要。因此,落实协商民主理论,构建民主政治体系,是社会政治结构发展的关键所在。只是,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认知与践行成果差异,可能导致协商民主理论践行的偏差,从而造成形式主义的风险,不利于协商民主理论的有效践行。此外,若不科学的、理性的、高效的认知协商民主理论,行之有效的贯彻协商民主理论,将造成民主政治权威性丧失,公民参与失灵等情况的产生。也就是说,在协商民主理论践行的过程中,杜绝形式主义,提升民主政治权威性,保证公民参与得当,是协商民主理论引导民主政治发展需关注的又一重点。

(三)协商民主理论不应成为强势代言

协商民主理论是民主政治的内核,是引导社会民主发展的关键。因此,在协商民主理论应用的过程中,民主化构建是不容或缺的。对此,若想保证民主化构建的科学应用,强权实力的政治构建干预应受到高度重视。其实,就中国目前发展而言,民主意识构建不足是不容忽视的问题所在,因文化机构的教育力度不足,国民素质与思政思想的培养尚不充分,因此导致民主建设根基不稳,协商民主理论的践行受困。在此基础上,强权集团的个人利益考量,极容易影响协商民主理论的有效运行,造成了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不得不重点关注的又一问题。

三、协商民主理论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方法策略

目前,在明确协商民主理论应用对中国民主政治的推动价值前提下,基于协商民主理论应用的注意事项,构建推进民主政治发展的科学方法,需注重以下内容的有效践行:

(一)提升党政机关的协商意识,构建广泛多层协商体系

针对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中需要注意的各项内容,在中国民主政治结构发展过程中,加强执政党与人民政协之间的沟通力度,确保党政机关于民主构建中的主动性,才能促进中国民主政治构建,保证民主政治发展。具体来说,以中国共产党为政策决定主体,以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组建政治协商主体,加强双方的沟通与协商性,并在人民政协协商载体之上,实现政治决策的科学讨论与有效构建。也就是说,在组建协商体系的过程中,执政党机构是不容或缺的存在,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的参与也必不可少,三者在人民政协的基础构架上,研究、讨论、构建与推行科学的政治策略,才能实现民主政治的科学发展,民主体系的有效构建。此外,各地方党政机构也应围绕协商主体进行研究,组织社会各界参与政策协商,以此来调动国民参与积极性,保证协商民主理论的逐步践行。

(二)完善人民政协的制度操作,实现协商民主规范运行

在构建党民机构协商体系的基础上,为进一步落实协商民主理论,构建科学的民主政治发展策略,应注重人民政协制度的科学操作,从而支持协商民主规范运行,保证协商民主模式的有效构建。具体来说,实现人民政协制度操作的前提,应认清其于协商民主理论应用中的实际责任。注重其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构成,并形成良好的送报、处理、反馈流程,确保各项工作开展高效、有序、才能形成良好的沟通体系,并支持协商民主的规范化运作。此外,提升政治协商活动在政治决策中的重要性,确保其成为政府决策中不容忽视的必要程序,以此来构建科学的政治决策协商氛围,并激活协商体系的政治监督性,政治参与性与政治协助性,以此来保证协商民主运行的科学、规范与高效化。

(三)确保政协工作的有效公开,实现政治工作全民监督

第6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一、政治协商民主的内涵

最早从学术意义上提出和使用协商民主的学者是美国克莱蒙特大学政治学教授约瑟夫毕赛特。1980年,他在《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首次使用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为“协商民主”或“审议性民主”,本文遵循我国大多数学者的理解,将其译为“协商民主”),约瑟夫毕赛特在文中表达了“反对精英主义的解释”和“主张公民参与”的政治理念。而真正赋予协商理论以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亚舒科恩。协商民主理论到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大批学者,如罗尔斯、吉登斯、哈贝马斯等都积极支持协商民主,并纷纷著书立说,掀起了一股重要的民主思潮。

国内学者对协商民主的研究起步较晚。20__年俞可平教授在其发表的《当代西方政治理论的热点问题》中介绍了协商民主理论。之后复旦大学的林尚立教授和武汉大学的虞崇胜教授等学者开始了对中外政治协商的比较研究,旨在分析中外政治协商的异同,优化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

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的含义,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予了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解释之中,比较经典和富有代表性的有三种:

一是作为决策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的。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先前的利益和观点,而且还反映了他们在思考各方观点之后作出的判断,以及应该用来解决分歧的原则和程序。亨德里克斯认为,“在政治协商民主模式中,民主决策是平等公民之间理性公共讨论的结果。正是通过追求实现理解的交流来寻求合理的替代,并做出合法决策。”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

政治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从决策的角度来看,政治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实质性政治平等以及决策方法和确定议程上的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于理解问题和其它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合法性的决策。

二是作为治理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现代社会的最显著特征就是文化的多元化。多元文化民主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公民的分裂与对立。政治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政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政策。作为民主治理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在本质上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主张通过对话实现共识、明确责任,进而作出得到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是作为政府或社团形式的政治协商民主。例如,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政治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政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政府。”科思也认为,政治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团体,这种团体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政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从这个角度出发,科思认为,政治协商民主具备五个要素:(1)政治协商民主是一个正在形成的、独立的社团;(2)恰当的社团条件,既为成员间协商提供框架,也是这种协商的结果;(3)在管理自身生活中,社团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信念和理想。虽然成员都承诺通过协商来解决集体选择问题,但他们的目标还存在分歧;(4)成员将协商程序看成是合法性的来源;所以,其社团条件不仅是其协商的结果,而且,同样是这种协商的表现;(5)社团成员尊重其他人的协商能力,即要求参与公共交往的能力,以及根据公共理性行动的能力。

综合上述的观点,我们可以来给政治协商民主下一个定义:政治协商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民主政治形态,即公民通过广泛的公共讨论的过程,各方的意见在公共论坛中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其政治目标是平等参与、达成共识、关注公共利益。作为传统民主范式的复兴,在公民理性的基础上,它激发了理性立法、参与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

政治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由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界定,并得到中国学者和政治人士的认同。但基于实践和国情基础上的协商民主的实践,却有中外之别,分析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中外政治协商民主理念和原则的差异;2)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发生领域的差异;3)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实践形式的差异。

二、中外政治协商民主理念的比较

(一)西方政治协商民主理论的理念

协商理论的兴起,主要是为了解决西方社会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多元文化社会体系中潜藏的深入而持久的道德冲突,以及种族文化团体之间认知资源不平等造成的多数人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问题。西方的协商民主从民主、自由、平等观念出发,强调绝对平等的协商,要求各参与主体地位完全平等、信息相互对称和利益共存共赢。

1、自由参与,公开讨论。公共协商的核心在于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尊重和理性对待其他成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从而使个人偏好朝公共理性的方向发展,最后形成每个参与者都愿意接受的结果。公共协商的首要过程就是讨论的过程,讨论允许人们表达不同的偏好程度,交流各种理由,它强调说服而不是强制。在协商中,参与者通过公开演讲、提供证据等方式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信念以供其他公民讨论和批评。同时,倾听别人发言,将个人经验与公共问题联系起来,探究人民对问题性质的各种看法,进行批判性思考。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特殊成员或组织的利益具有凌驾于其他参与主体利益之上的优越性,各方的意见和建议都应能够得到平等地对待和重视。

2、追求完全平等。在进行公共协商之前,首先应保障公民有参与协商的同等机会、议程确定和决策方法上实质性的政治平等,以及围绕议题进行的信息自由公开与理换,以克服文化多元主义、社会不平等、社会复杂性以及共同体范围内的偏见和意识形态对自由、平等、开放、理性的协商和对民主合法性决策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挑战。保障公共协商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保证所有人能参与进来并都可有效地参与辩论和商讨。每个发言者的意图可

被其他人了解且得到回应,在协商的过程中,个人理性得到充分交换,从而使理性的应用更具动态性和多元性,个人偏好随之转变。

3、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是横跨国家理性、政党理性、利益集团理性和个人理性,并以成熟自律的公民社会为基础的利益整合的机制和能力。民主制度本身的合法性要求其公共决策必须以全体人民的一致自愿为基础,这就出现了多元与共识的矛盾。公共理性试图通过一种平等政治主体之间的公共协商过程来解决此种矛盾。在协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的诉求。协商结果既不是外界压力的产物,又不是少数派“委曲求全”的结果,而是源于自主的、在认识上不受限制的整体的集体理性的反思基础上。

(二)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理念

政治协商制度建立在重和谐、和为贵的政治文化传统基础之上,体现了宽容、妥协、多元兼容、互惠互赢、正和博弈、和而不同的政治理性和智慧。作为中国“政治生活领域内主体政治力量与次主体政治力量之间的合作、协商与联合”,政治协商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得民主形式,其核心价值理念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有相通之处的同时,更多的是具有中国自身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协商,是有中国特殊的历史和现实条件决定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掌握国家的本质要求。政治协商一方面维护着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反对对少数群体的社会歧视或体制排斥,广泛吸收社会各党派、各团体、各名族、各界别参与政治事务协商,使他们都拥有体制性的、程序化的利益表达与价值伸张的机会与场所;另一方面,政治协商保障着民主的真实性,注重事务的事前协商和反复讨论,强调共识的重要性,赋予决策以高效性、真理性和事实上的合法性。

2、存在政治权威。中国的政治协商有别与西方的协商民主,其中一个重要表现就在于中国的协商民主存在一个政治权威——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对统一战线的领导,是在历史中形成的,是人民的选择。新时期新阶段,协商民主意味着执政为民的政党与人民的密切关系,共同构成了执政的整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政治基础。在党的领导下,本着民主集中的原则,将协商作为基本途径,让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到国家大政方针、地方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协商中来。作为政治协商的核心,中国共产党一方面在党内推行协商民主,从而起到表率作用;另一方面,积极研究西方协商民主理论,高度政治协商制度及模式的完善,为党与各派、社会团体及公众之间的协商做程序上的规范,切实起到引领中国政治文明向协商民主发展的核心作用。

3、和而不同,妥协宽容。中国政治协商制度深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和”的思想,它对多样性和多元化的肯定以及对多元共存和发展的强调,为协商民主的确立提供了良好的精神资源和文化背景。另一方面,我国国民政治素养和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状况,也促使了中国政治协商过程中“和而不同、妥协宽容”理念的产生。就我国国民而言,民主观念不够深入,政治理性不足,需要在发展政治文明的过程中加以引导。这就从主观层面上需要培养我国国民的政治宽容精神,加深他们的民主观念,提高他们的政治理性。就我国经济发展情况而言,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利益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成为不可更改的事实,这就从客观层面上决定了政治协商的过程必然存在不同的利益、要求和意见。

4、和谐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公民参与,为此就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让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政协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决策模式,可以调动公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公民参政议政能力,提高公民政治素养;同时,公民在讨论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化解矛盾,赋予决策以公开性、合法性,促进社会和谐。

总体而言,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包含了诸多理想因素,运用到实践中大多会收到现实条件的限制而使其设想大大折扣。乔治瓦拉德兹认为,多元社会中实施协商民主理想必然面临三个重要问题:1)缺乏统一的或共同的政治共同体;2)认识和道德的不平衡性;3)种族文化团体之间的显著不平等。相反,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则来源于实践,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注重维护人民的同时,注意其现实可操作性,兼顾了“效率与公平”。

三、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发生领域的比较

(一)西方政治协商民主发生的领域

政治协商民主可能发生在三个层面的不同领域,即国家制度、特设论坛和公共领域。这三个领域内的政治协商民主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与运作方式,而且对政治协商民主追求的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协商的过程。

第一,国家制度中的政治协商民主就是把协商因素吸纳到国家制度中来。在西方主要是立法机关和法院。在美国,法院被强调为协商的一个主要场所。由于立法机关是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而这些代表在协商中对其选民的利益负责。因此,立法机关显而易见就是民主机构;协商行为同样也会在政府的行政管理中出现。行政管理绝不是简单地执行立法机关的决定。相反,它是一个涉及真实协商的交流过程。协商的内容包括特定法律如何适用于特定案件,如何解决立法意图中的模糊性,以及当不同的原则在意图上有分歧的时候,我们应当如何行为。在公共行政领域中强调行政网络的作用。这些网络在处理问题时,参与对象不仅牵涉到不同行政层级中的政府官员,而且包含来自各个社团、协会、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部门的政府官员。同样,这些网络或多或少有一些协商、开放、包容的成分。

国家中存在着许许多多能够产生协商行为的场所。不同类型的国家存在着不同的政治传统与结构,因此,深化这种多场所的协商性质也有所不同,不存在单一的普适模式来规定国家制度中的协商行为。可见,我们应当承认在不同的政治体系中以不同的方式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

第二,特设论坛是指西方社会近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为寻求创建专门的表达协商意图的新政治协商制度。这些新制度要超越公共集会和磋商实践,以便于培养论坛的协商与包容精神。这种新制度包括两种类型,即外行公民协商与派性协商。

外行公民协商是指那些在某个问题上既没有专门知识又没有派别偏见的人,在接受到相关

问题的信息,聆听了专家以及持不同立场的支持者的陈述,并经过咨询专家后,就某个问题进行互相的讨论协商制度。外行公民作为公众的组成部分,在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中具有发言权,他们的完全中立性是一个绝对的公正因素,因为这使他们在看待问题时采取一种坦率的意见。尽管能够包容外行公民的制度无法把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相关人群的所有公民都包含进来,然而,它们却可以把一部分能够作为代表的公民纳入其中,就某个特定问题进行协商。外行公民协商论坛的形式表现为:达成共识协商会议、公民陪审团、计划小组以及协商民意测验。

派性协商是指把不同立场支持者从其通常对立的、战略的对抗中解脱出来,使他们进入一种能够互相协商,而不是为了获胜而互战的状态。派性协商论坛通常是在一个中立的主持人或调解者主持下开展,他们的任务就是保证论坛在讨论中能遵循一些辩论的规则,这些规则包括禁止威胁、禁止隐瞒信息、禁止质问反对者的动机、禁止人身攻击、禁止表明谈判地位等。通过这些规则尽可能使各派接受协商后的建议,从而达成共识。

第三,公共领域是由政治协会以及以公共事务为导向的对话组成。公共领域对话的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运动鼓吹团体以及普通公民。由于社会的复杂,公共领域对话并不总是甚至也不主要表现为协商性质。它可以以宣传、欺骗或操纵为特征。然而,我们能够按照其符合协商理念的程度,以及违背这些标准所受到的谴责程度来评价公共领域的对话。这种违背产生的原因或许是因为“政治顾问们”试图操纵新闻使其更加符合政府的口味,或者报纸以耸人听闻的方式来报道事件以提高其发行量,或是公司公关专家试图蒙蔽大众使其相信公司利益与公共利益是一致的。然而,公共领域的最大好处就在于它以对公共问题直白的批判性讨论为特点。实际上,在现实社会的政治生活中,公共协商行为比国家制度在这方面更加开放。例如,对问题与批评的创新性认同、对社会发展轨迹的社会批判,甚至一些政治替代性选项的提出,都更多地源于非正式的公共领域,而不是国家制度。公共领域对国家和政府而言起着一种“预警系统”的作用。

(二)中国政治协商民主发生的领域

中国传统的公共决策模式是先由专家对公共议题进行分析,然后列出有关公共政策的备选项,最后由政府官员对备选项进行选择,而与政策有厉害关系的公民,却因为无知识、无能力和影响效率等接口被排除在外。随着我国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和社会结构的多元化,协商民主的决策模式建设越来越受到党中央和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具有丰富多彩的形式,如党内民主有协商,人民代表大会有协商,政党制度有协商,基层民主也有协商,包括举行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以及互联网上的管民对话等。

第一,政治层面的协商民主。把协商纳入到政治中来的最为常规的做法,就是试图把协商因素吸纳到国家制度中来(主要是立法机会和法院)。民主协商在政治层面的实践最早可追溯至1949年召开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当时,中国共产党及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中的社会精英共同商讨,代行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是作为中国最广发的爱国统一战线存在,并继续参与国家重大决策的协商过程之中。

政协会议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中扮演中重要角色,是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典型形式和主要载体,它为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提供了平台,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是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的主要途径。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党中央和我国的政治协商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治协商的程序化建设。政治协商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程序化主要体现在对其范围及内容、形式、方法、步骤,以及不同内容的牵头组织和参与的不同成员进行明确规定,保证协商在决策之前,协商内容、协商程序都得到切实执行,保证协商结果在决策和政策中得到体现和尊重,杜绝协商形式化的出现。二是参政议政的程序化建设。参政议政是指人民政协以及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参政议政的程序化主要体现在完善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范围和内容,对其参加国家政权、参加重要人选的协商、参与管理国家事物、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化、规范化的规定,保障各界党外人士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建议权。三是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建设。民主监督是指派、无党派人士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程序化建设体现在完善知情、沟通和反馈三个环节,明确民主监督权限的范围和行使程序,保证不同意见偏好和批评顺畅地到达有关领导和部门,使其预警功能、纠错功能充分发挥。

政治层面的民主协商涉及的领域多为大政方针政策及法律的制定方面,关乎国计民生,“利益攸关方”相当庞大,几乎包括每一个国民,这就决定了中央政府层面的民主协商不可能遵循理想程序,让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参与进来,而只能选择一种合理有效的协商方式,如政协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政协会议的参与者多为派、无党派人士和各界精英;人民代表大会的参与者则是来自各行各业具有广泛代表的民选代表,在协商过程中吸收了普通民众。政协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协商过程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议题议程的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参与会议的人员、讨论问题的方式以及表决方式等。政治层面的民主协商能够吸收各方意见,进行综合分析讨论,在一定时间内给出最终决策,既符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众多),又顾及到了决策效率和公正平等性原则,并为其他方面的民主协商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指导和依据。

第二,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相对于政治层面的民主协商,社会公共领域内的协商更显活跃,无论是协商议题、协商参与者还是协商形式都更丰富。公共领域内的协商议题是除了国家权力和某个集团得私利之外的任何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参与者包括政治积极分子、媒体、政治评论家、知识分子、社会团体以及普通公民,对话机制也多样,如咨询会、公众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互联网上官民对话等。

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社区听证会、社区议事会是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相关部门在社区实施涉及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项目和工作之前,由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社区居民的意见,最后达成统一意见并上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根据这一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

民主恳谈会是非常有特色的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形式。民主恳谈会除了倾听群众意见,关注群众想法之外,政府官员开始向民众咨询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最终发展到由民众做出决策。这种协商民主的优势比较突出。一是恳谈议题的提出和确定体现了公共性。民主恳谈的内容必定是公共性议题,在镇(街道)一级由政府或

党委提出,并由党委研究确定,也可由镇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并由镇人大主席团审查确定;在村一级可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出,也可由村民代表或村民联名提出;在城市社区则由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提出并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没有垄断提出和确定议题的权力。二是恳谈会是开放性的,参与对象是多元的。参加镇一级恳谈会的除利益相关各方外,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或职能部门代表,普通群众也可参加。由于参与对象的广泛性,“民主恳谈”活动也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公民教育,培养宽容妥协精神。温岭泽国镇20__年初尝试用随机抽样等办法确定参加“民主恳谈”的对象,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两个:一是参加者未必与议题有着切身利害关系,其发言和讨论更有可能公允;二是随机抽样更能体现平等的原则,并扩大了参与对象范围,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提高民主素质,履行公民责任。三是恳谈的过程体现了平等协商的精神。具体表现:1)参加讨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尽管有社会身份和角色的区别,但人们在对话过程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或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2)政府部门负责安排恳谈会的议程,但没有刻意垄断话语权或支配商谈过程、预设商谈目标。有关各方就事论事,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也会发生观点交锋。3)与会者大多对议题比较关心和了解,能够互相倾听,且商谈的过程是公开的,信息的透明度相对较高。4)商谈活动起到了行政咨询和沟通作用,让政府了解舆情民意,让群众了解具体政策,在优化决策的同时也使行政活动获得了合法性。

在信息化和网络时代,互联网上官民对话成为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最便捷的方式。陈剩勇教授指出,互联网论坛中的政治参与过程与协商民主理论所倡导的公共协商精神是耦合的,互联网公共论坛不仅为创造新兴的公共领域提供了可能性,而且还推动了政治决策过程,因此,互联网公共论坛在从某种意义上实践着协商民主的理想。社区成员在网络中进行公共协商的做法,弱化了社区精英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控制,维护了少数派利益,特别是维护了少数派发出声音的权力。网络协商造就多元化语境,使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公共利益作出道德妥协,达成公共精神,基层和个体获得了更多的民主。

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大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在做出决策之前,鼓励公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二是参与者有充分的时间参与协商过程,但讨论过程并不充分;三是协商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利益,并尊重不同于自己的观点利益表达。社会协调机制层面的民主协商开放并吸收公民参与政治协商过程,既有序扩大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又推动了政治协商的广泛性,让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了充分表达,各利益群体在协商的基础上制定和推出相关政策,这就促进了决策的公开性和民主化,推进了依法行政的进程。同时,公共协商的过程促进了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提高了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训练了公民的民主技能,培养了公民的民主精神和性格。乡村治理中的“民主恳谈会”不失为民主决策的新尝试,民主管理的新平台,民主监督的新方法。而互联网政务论坛则建构了一个官民平等对话、讨论和协商的平台,实现了政府部门与民众网上的互动、交流和协商,提高了决策与程序的合法性。

四、中外政治协商民主形式的比较

(一)西方政治协商民主的形式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一方面有效弥补了选举民主的不足,另一方面积极回应了民众的民主需求。这种融合了代议制民主和共和制民主优点的新型的民主是当代西方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发展之一,它在西方国家政治实践中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公民陪审团制度。陪审制作为审判模式可以分为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力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参审制;而全部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指导下进行事实审查,则为陪审团制。现代陪审团制度发端于英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英美刑事审判的主要方式,并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陪审团制度不但是民主国家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同时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制度,他还是一种政治制度。“……在惩治犯罪行为方面利用陪审制度,会使政府建立完美的共和制度……同普选权一样,陪审制度是人民学说的直接结果;表面上看来似乎限制了司法权的陪审制度,实际上却在加强司法权的力量;也是使人民学习统治的最有效手段。” “与法定陪审团一样,公民陪审团被认为是一小群普通民众,即使没有经过特殊训练,也是愿意并能够从公众利益出发作出重要决定的”。

第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是现代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的部分,也是政治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意,在某种程度上是某种政治目标或宣传攻势的组成部分。美国学者哈罗尔德拉斯维尔说,就那些确实需要大众支持的行动而言,宣传家的任务是设定一些目标符号,促使人们接纳并且适应所定目标。他认为,理想的做法是通过直觉领悟而非强迫的方式控制事情的发展,重要的不是人们是什么或想什么,而是可以让他们是什么或想什么。民意调查可以很好地拉近管理者和民众之间的关系,这也很好的实践了政治协商民主。如,澳大利亚在地方治理方面进行了采用协商民主的尝试。美国16所大学利用协商性民意调查来讨论地方事物。

第三,听证会制度。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做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在新时期,听证会制度也逐渐扩大到更为为广泛的领域,比如价格听证会就是其中的一种较为具体的协商民主的表现形式。

第四,专家委员会。政府在颁布法律或命令时,首先邀请在某一方面有专门研究的专家,组成专门的专家委员会。专家听证会对政府将要颁布的章程进行合理化的论证,以便更好的服务社会。专家委员会按不同的分类可分为不同的类别,比如教育咨询委员会、国家政策咨询委员会、国家信息化咨询委员会等等。专家委员会制可以很好的实现政治协商民主,它起到了沟通政府和民众的桥梁作用。它即可以防止绝对民主的无知和暴政,又可以制约专制政府忽视民意的行为出现。

第五,政党协商民主。在民主政体国家中,协商是政治决策的基础性环节,协商的结果是代议机关进行决策的基本依据。由于政党制度和政

治体制的不同,西方国家政党协商民主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一,执政党同反对党和在野党之间的协商。这种协商民主形式普遍存在于实行两党制和多党制的国家,如美国。其二,政党联盟内部的协商。这主要体现在实行多党制的国家。西方许多国家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实行多党制,这些国家的主流政党往往难以在大选中获得绝对优势,因而通常以政党联盟形式执政。其三,执政党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协商。西方国家政党协商还体现在同一政党内部各个不同派别之间,或两者兼而有之。如日本。其四,政党与各社会团体的协商。随着西方国家改革运动的兴起,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发展迅猛,以各种方式与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协商、对话与合作,形成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动的局面,比较典型的是政党和利益集团的协商。其五,政党跨国协商。西方国家的政党协商民主还体现在国家间政治活动中,各国执政党纷纷在一些国际问题上开展协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欧盟。

(二)协商民主在中国的主要表现形式

我国一直以来就有政治协商的传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政协制度、基层“民主恳谈”模式,都体现着协商民主的精神。20__年中共中央有关文件指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两种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从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形式。在实践中我国民主协商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政治协商。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少数民族和社会各界的代表,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经常就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的一种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有利于有效地实现广大人民的民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

第二,听证会。听证是指立法及具有立法权的行政机构在制定涉及公民利益的法案和政策时,通过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过程,收集立法信息,制定符合公众利益的法案的形式。社区听证会制度是由行政听证制度演变而来,是行政听证制度的末梢形式。概而言之,社区听证会制度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在社区实施的项目和涉及社区居民重大利益的工作,在作出决策之前,由居委会在社区组织居民或居民代表召开听证会,听取广大社区居民的意见,最后达成统一意见并上报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根据这一意见作出决策并付诸实施的一项制度。除了社区听证会和文章提到的行政听证会之外,还有价格听证会、监督听证会等,目的在于让决策者听取听证陈述人从自身出发提出的包含个人价值取向得主观意见,且过程是公开的,允许公众旁听和记者的采访报道。对听证会中公众反映强烈的、重要的意见,决策者若没采纳,应当作出说明。

包括立法听证在内的听证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政治实践的创造性发展。听证为公民参与政治过程营造了一个公共空间,它鼓励受立法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立法过程,表达自身的利益偏好。听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民表达利益的规范性渠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三,民主恳谈会。民主恳谈会是决策方与公众之间的平等对话,也是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沟通会。最初它的形式很粗放,如在公共场所官员或领导与群众进行的面对面的公开谈话,意在改变干群之间冷漠的关系、拉近官民心理距离。后来民主恳谈会除了倾听群众意见,关注群众想法之外,政府官员开始向民众咨询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最终发展到由民众做出决策的阶段。

民主恳谈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典型,是我国地方政府政治实践的创造性改革和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突破。其中,浙江省温岭市的民主恳谈,越来越多地成为协商民主研究的经验材料。在温岭,基层政府创造了“民主恳谈”的对话机制,鼓励公民参与政策制定过程,鼓励公民协商、讨论和对话。民主恳谈作为我国政治协商民主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于我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将赋予我们更多的启示,从而促进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第四,互联网上官民对话。科技和信息网络的迅猛发展为协商民主提供了技术支持,为政治信息的输入和输出提供了极其宽阔的渠道,为公民政治和社会事物的参与提供了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互联网上行官民对话是指政府部门通过互联网国家的政策法规和政治运作程序,并开通渠道允许公民对重大问题进行公开讨论,发表自身政治意愿,倾听他人观点和理由。互联网上的互动有利于政府讲决策制定权转移到基层人员手中,赋予基层和个体更多的民主,使得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主流程发生变化。现今各级政府的官方网站都具有官民对话的功能。

第7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关键词]开放存取 开放存取政策 政策博弈

[分类号]G203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了开放存取政策。合理的开放存取政策能提高公众对开放存取运动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开放存取运动,减少开放存取运动所面对的阻力,推动学术信息资源的开放存取。美国是开放存取运动的发源地,有着丰富的政策实践,对推动我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2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参与者

开放存取运动不是由科研机构或者少数部门来推动的,它受到社会各方的广泛影响,每一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内容上的要求,并在法律、习惯与传统等框架或规则范围内进行激烈的竞争,反映在政策上就表现为复杂多变的政策博弈。

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每年用于基础和应用研究的资金高达数百亿美元,这些资金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十一个科研部门(NIH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NSF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然后由这些部门来进行管理。因此,美国的科研资助机构绝大多数具有官方背景,它们是开放存取政策最重要的实施者,代表着美国政府的利益。其中NIH是全世界最大的综合类科研资助机构,今年财政预算为312亿美元,其资助的各类研究所产生的论文每年达80000余篇。

2.2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对于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来说,开放存取意味着他们可以得到以前接触不到的文献,所发表的文献可以有更多的引用和更多的认可,所以他们往往支持开放存取运动。但这并不意味着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对开放存取政策没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著作权、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等仍然是影响他们对开放存取政策的态度的重要因素。

2.3 出版商

开放存取运动的起源是因为出版商日益垄断期刊市场,大幅度地提高期刊价格,从而导致了所谓的“学术交流危机”。出版商是传统出版模式最大的受益者,开放存取运动无疑触动了他们赢利模式的根基,可以认为出版商对开放存取运动有着直接利益冲突,构成了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博弈中的主要矛盾。

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支持团体和专业组织是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重要力量,如美国民间自由联盟、纳税者获取联盟(ATA)、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美国图书馆协会等,他们的意见在国会对开放存取政策的讨论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这些专业组织还建立了许多开放存取期刊或机构库(例如SPARC),成为政府开放存取体系的有力补充。

3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政策博弈的具体内容

3.1 政策必要性

在开放存取运动萌芽的时期,开放存取本身就遭遇了出版商甚至社会公众许多的质疑。有人认为研究人员对所需学术资源的访问不成问题,无需开放存取;有人则认为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馆际互借从图书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开放存取没有意义;还有观点认为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经同行评议的专业文献会因理解问题使他们更困惑。这些观点并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但以偏概全、管豹窥斑的思维模式无疑是存在的。

3.2 实施范围

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应实现开放存取在国际社会已成为一种共识,早在2004年就有30多个国家签署了OECD公共资助研究数据开放存取宣言。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其开放存取政策集中在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机构上,重点是规范NIH、NSF等大型科研资助机构的开放存取行为。从政策的发展来看,涉及的机构范围是逐渐扩大的,从不涉及具体机构到NIH,从NIH到美国卫生部所有机构,而目前最新的FRPAA法案更是把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由政府资助并每年为非本机构科研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机构。

3.3 执行形式

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开放存取政策的执行是强制性的还是自愿性的。②研究成果是提交给受资助机构,还是自行在出版商的网站上开放;是存储到机构知识库中,还是在开放存取期刊发表。③对论文的质量要求。美国大多数法案是把经过同行评议的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实施开放存取。

3.4 时间要求

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也称开放存取政策的时滞期,是指从论文在正式刊物公开发表到实施开放存取的时间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时间要求对学术期刊发行影响巨大,是开放存取政策的焦点之一,目前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一个是文献的半衰期。对于文献半衰期较长的专业的学者来说,即使是12个月的时滞期仍然是远远不够的。美国人类学协会执行主任威廉・戴维斯指出,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强制性公布“将导致期刊的死亡……”。此外,对于社会公众而言,较长的延滞期会对他们的利益造成损害,尤其是医学等与社会公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4 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

纵观美国近几年来的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是在反复和妥协中前进的,而其博弈结果最直接的表现就是美国开放存取的各种法案。

4.1 美国的开放存取法案

2003年以来美国支持开改存取的法案如表1所示:

在以上法案中,目前唯有NIH法案成为现实法律,打破了出版商和相关利益方的封锁,使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取得了法律依据。但NIH法案也做出了许多让步:在版权方面,NIH强调与美国版权法的一致性和对版权的合理使用,而不是去修改它;时滞期从6个月调整到12个月;强制性由最初的“要求”变成“请求并强烈鼓励”再变成“强制要求”。

4.2 博弈参与者在政策博弈中的策略与行为

4.2.1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 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博弈策略的核心是不断提高相关科研成果开放存取的水平,使其科研资助基金产生的科研成果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在Sabo法案、NIH法案等法案的制定过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各个法案的内容所涉及的范围不断扩大,在执行方式上也日益严格,整个开放存取政策的体系也在博弈中逐步完善,并带来更好的政策实施效果。具体来说,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可以用下面这个公式进行表述,这也是他们所努力的方向。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V1=政策实施效果R=开放存取文献利用情况U*(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时滞期T。

4.2.2 出版商 作为开放存取运动的直接利益受损方,出版商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一直持强烈抵制的

态度,认为这将削弱版权,并对同行评议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使出版商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因此,出版商的博弈策略主旨是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大体来说,又分为以下两种:①以美国版权法等现行法律为手段,对获取版权资料加以限制,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并企图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否定开放存取政策,例如Conyers法案(研究中的公平版权法案)。该法案将修订美国的版权法,颠覆NIH公共获取政策,并规定其他美国机构制定采取类似政策是违法的。美国出版商协会和美国版权联盟对此表示支持。②积极投身开放存取运动,参与开放存取标准和协议的制定,限制开放存取政策的范围和力度,以此来最大程度的维护自身利益。在NIH法案的讨论中,美国出版商协会宣称:①出版商和NIH之间应建立正式和持续的协商机制;②NIH必须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以保证NIH公共获取政策的日常执行能尊重版权的基本原则,并保证出版商的投入能获得相应的回报;③NIH必须采取一些措施,以确保政策能够符合并坚持其既定目标。

如果设出版商的政策利益V2,那么V2∝1/R。即是说,不管出版商采取哪种策略,总体而言,开放存取政策的实施效果越好,那么出版商所得的政策利益就必然越小。但是通过政策博弈,从美国联邦政府获得一定形式的补偿,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

4.2.3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在自身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对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总体上是持支持态度的。但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博弈策略有两类:①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开放存取政策;②自身利益没有得到保障,反对开放存取政策。例如Sabo法案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没有保护,所以遭到了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反对。而对于NIH法案、CURES法案和FRPAA法案,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都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对于目前尚在讨论中的FRPAA法案,41位诺贝尔奖获得者联名表示强烈支持,美国27家主要的私人和公共研究机构也在公开信中宣布支持,截止2010年5月21日,已经有116个机构宣布支持FRPAA法案。

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可以表述为: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政策利益V3=因开放存取政策带来的得益V31-实施开放存取所需成本C+因开放存取政策而带来的权利变化E。

在历次的开放存取法案的讨论中,在面对出版商对开放存取政策的非难时,都对开放存取政策给予了大力支持。例如Conyers法案提出后,著名学者Peter Suber称该议案的前提和两家出版集团的理由是“虚假和多疑的”,此外,33位美国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则在公开信中反对Conyers法案。但是从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来看,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主动实施开放存取的积极性并不高,自NIH法案正式实施至当年12月31日,收到的文章数量仅占应提交文章总数的3.8%。因此,2007年的NIH法案明确地强制要求作者提交文章。自此NIH法案的实施效果才得以大幅度改善。截止今年6月23日,收录文章已经达到200万份。

4.2.4 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 开放存取政策增强了公众获取已存档论文的能力,从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福利水平,所以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美国联邦政府及其科研资助部门的政策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不过他们更重视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和成效。

其利益具体来说可以表述如下: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政策利益V4=(实施范围S*参与人数N*论文质量Q)*对开放存取的参与度E。

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受社会舆论的影响很大。在相关法案进入国会投票之前,往往会大肆宣传,以争取公众的支持。因此,支持团体、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在美国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是一个活跃的因素。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获取联盟(ATA),ATA不仅负责执行和监督NIH的公共获取政策,而且在NIH法案和FRPAA法案的推行中,不遗余力地加以支持,是美国开放存取政策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仍然是不够的,社会公众对开放存取的认识不足,对开放存取运动的参与还不够深入。

5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以下结论:①美国的开放存取运动仍然处于发展阶段,政策博弈仍未达到均衡状态,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政策博弈将会更加激烈;②只要对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出相应的保护,他们一般会支持开放存取政策;社会公众和专业团体组织对开放存取运动大体上也是持支持态度;③积极宣传,争取社会公众、专业团体和研究机构、研究人员的支持是一项法案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④出版商与开放存取政策有着最为激烈的利益冲突,可以说是不遗余力的阻碍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甚至彻底否定开放存取政策的合理性,但对于出版商,也不能采取简单对抗的方式来制定政策。具体到我国来看,我国出版商与美国的同行们大不相同,行业垄断并不明显,与开放存取运动之间的矛盾也不像美国那么尖锐。我国在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中,应当对出版商的利益给予充分考虑,引导出版商向开放存取运动靠拢,使开放存取运动能够和谐发展。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我国开放存取的发展应当注重以下几点:

5.1 政策制定循序渐进

美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经历了多年的斗争,在曲折中艰难前进,涵盖面越来越广,政策设定越来越合情合理。我国的开放存取政策的制定也应该分阶段进行,在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而不是强制性的一步到位。

5.2 加强宣传,培养开放存取文化

即便是在美国,开放存取运动的影响也是有限的。我国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开放存取运动,更谈不上支持,而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其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只有社会公众认可了开放存取,消除抵抗情绪,才能从根本上推动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

5.3 制定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

从美国的政策实践来看,一项完善的开放存取政策至少应包括:①保护研究人员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例如帮助作者支付某些期刊收取的“开放获取”的额外费用、作者在开放存取期刊上发表文章计人科研成果等;②开放存取政策的适用范围;③合理地划分公开与保密的界限,使信息开放存取政策与保密制度和法律协调一致;④开放存取的文献质量要求、时间要求和执行形式。时间要求上要注意学科差异,不能一刀切,而应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相应的存取期限;⑤处理好与现行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关系;⑥开放存取政策各方利益的平衡。

5.4 建立开放存取体系

一个完善的开放存取体系应当包括: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开放存取机构知识库、开放存取期刊体系。按照我国的科研体系,首先进行自然科学基金和社会科学基金机构知识库的建设,此外还应要求大学、科研机构、研究所、公共图书馆独自或合作建立机构知识库,

存储本机构或本地区的科研成果。对于开放存取期刊,我国应当鼓励传统的期刊出版商实行开放存取,并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8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学界提出了“协商民主” 的概念,并很快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随着“协商民主”概念进入我国学界,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新思考与理解民主的当代形态及新思路与新方法。随着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及对具体国情的科学研判,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面对新形势,针对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实践的现状,我们不妨从西方协商民主的思想中找寻一些对我们未来发展有益的思想。

一、协商民主内涵的解读

对协商民主的内涵理解,国内外学者还未给出一致的意思表达。对于这一事实,美国学者费伦(James Phelan)是这样表述的:“如果你要给协商民主下个定义,你就会陷入应该怎样准确理解它的争论之中。”可见,对协商民主一词的不同理解必然导致其确定性定义内容的分歧。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探讨协商民主的必然之意。协商民主,从语词角度来看,明显是一个偏正短语,中心词是“民主”,所以,协商民主是民主的一个类型、一种形式。协商民主的内涵必然包括“民主”与“协商”两项内容。

通俗地理解,民主即为人民做主。民主(democracy)一词源于希腊语“demos”(人民)和kratos(统治)。作为一个政治学概念,“民主”的“标准化”定义并不难寻求。《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说明:“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有几种不同的意义:①由全体公民依照多数裁决程序直接行使政治决定权的一种政体,通常称为直接民主;②公民不是亲自而是通过由他们选出并对他们负责的代表去行使同样权利的政体,称为代议式民主;③一种通常也是代议制,多数人在保证全体公民享受某些个人或集体权利,诸如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宪法约束的架构内行使权力,称为自由民主或宪政民主。”当代文明社会所追求的“民主”,显然属于作为第二者之发展的第三类“民主”。

协商民主的“协商”即公共协商,一般是指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公共”至少包含如下意思:政治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均有权参与、讨论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议题;参与的过程公开透明;商讨要以寻求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即找到最大公约数。而“协商”则要求程序要合理合法,协商要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并以真理为目标。公共协商是公民证明其自愿接受具有集体约束力的法律和政策正当性的工具。由于协商过程的结果源于自主的、不受限制的集体理性决策,故其成员有遵守协商结果的义务。

这里,我们不给出协商民主的所谓定义,而是解读其必然具有的内涵。综合“民主”与“协商”的含义,我们认为,协商民主内在地包含这样一系列关键词:自由、平等、参与、公共决策、程序、理性、论证、合法性等。

二、西方协商民主的主要思想

?W界普遍认为,“协商民主”一词最早来自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下的多数原则》一文。随后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也开始从事这一领域的研究。而使得协商民主迅速成为西方政治学热点话题乃至新的政治实践,则要归功于罗尔斯、哈贝马斯等当代西方著名思想家。他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协商民主给出了不同的理解,而从这些看似不同的解释中,我们却可以剥离出协商民主的某些公认特质与内涵。

科恩认为,协商民主的概念是基于政治的正当性理想而形成的。可以说,他的协商民主是为了保证政治的正当性,其概念中包含的平等公民之间自由、公开、理性地行使权力,正是政党政治决策得以顺利实行的合法性保证。埃尔斯特认为,协商民主是通过公民之间自由而平等的讨论而进行的决策,在一定意义上,协商就是辩论。罗尔斯协商民主理论的三大核心理念为:理性的重叠共识、内涵公共正当性的稳定性和合法性,他所主张的基于原初状态之下的“无知之幕”的理性选择所体现的公平原则,正是公共协商原则的很好体现。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范式的理性”,其实质是一种新的民主范式,其协商民主思想中关于公共理性、公共领域、交往权力、商谈法治等理论论述,使得政策和法律建立在说服力基础之上的公共协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从以上协商民主思想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协商民主是一种内在的公共参与机制、一种决策机制、一种治理机制。公共参与体现为,利益相关的所有公民均有参与权,参与可以以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展开,参与要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参与要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和价值取向。决策体现为,利益相关主体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对话、审议等方式对相关公共议题作出决策,即参与决策的权利。治理体现为,政府和民众共同决策,决策以重视所有人的需求和利益为原则,平等沟通,有效讨论。以这种协商民主方式所作出的最终决策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所有公民都要严格服从和遵守该决策,因为这是建立在所有公民理性交流、讨论基础上的最大共识,这也为公共决策的顺利实施奠定了牢固基础。而协商民主的过程则要注重公平、公正、理性、辩论,以保证协商结果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西方协商民主思想中对我们未来发展有益的理念

1.公平正义

基层协商民主与基本政治制度层面和国家政权机关层面的协商民主不同,基层协商民主重在“基层”,故其要商讨和解决的问题必然是与基层百姓息息相关的问题。正如所强调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所以,在解决有关基层人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将公平正义原则纳入民主的议事、决策过程。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原则。这是罗尔斯强加给原初状态下的参加者的主要条件,即所有的参加者都在一个“无知之幕”背后,他们对自己的特性、能力、出身、职业、宗教信仰等一无所知,没有人可以预料到走出幕布后他们将扮演什么角色。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旨在保护社会中最为弱小的成员。而这种置参与者于决策前的无差异身份条件,会使决策结果更加公平,更具民意,更加接近所指出的“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

2.公共理性

纵观西方协商民主的众多思想理论,公共理性都是其必备的要素。公共理性意味着人们能够共同关注社会的公共事务与公共利益,并且愿意公开运用自己的理性参与公共讨论;意味着人们能够充分以对话的方式进行交往,使用话语工具进行讨论,采取影响公共权力制定公共政策的方式达到目的,而不是诉诸暴力。当前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不同社会阶层的人民都要有参政议政的权利,保证了参政议政权利的广泛性和普遍性。可以说,我们的公共理性基础要比西方社会更广泛,更具真实性。但以个体利益为基础、关注公共利益的个体理性的公共讨论在中国仍处于尚待发展的境况,这也为构建公共商谈与话语领域造成了阻碍。尤其是在基层协商民主工作的开展中,协商参与者更多地是从个体利益出发来进行表情达意、投票、决策,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这就使得协商的过程成了利益的争夺和讨价还价,难以达成一致的决策结果。当然,这种公共理性也需要现代化的引导和培养,在推进基层的协商民主工作中,可以考虑开展一些非正式、非决策性质的民主生活会。如模拟法庭、民主论辩会等,以一些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为主题,引导基层群众关注公共事务,反思理性主体,持积极心态理性参与,培养公共理性素养。

3.辩论与论证

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强调协商的参与者们之间的对话、商谈要基于论证和辩论。正如埃尔斯特认为,在一定意义上,协商就是辩论。通过辩论,人们不断调整自己对社会的看法,实现偏好的转变。纵观民主历程较为长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程序,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其议事规则中多有尊重论证的明确规定。如在英国,“论证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现代英国议会平民院的全院大会上,政府、各反对党、各党后座议员正是通过辩论来陈述各自的主张,批驳对方,形成决定的”。美国国会也用论证方式来制定法律或公共政策。可以说,在一些重大公共问题的解决方面,西方一些较为成熟的民主政府大多是用论证方式来解决问题,论证已被用来当作一种有效的制定公共政策的方法。

第9篇:重商政策论文范文

    论文内容提要 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而非替代。它具有增进社会阶层和谐、提高公民参政素质、促进决策有效实施、保证社会持久效率等价值,同时也难以避免民主本身成本较高以及金钱操控等问题。人们只能寻求较好的制度,而不能奢求完美的制度。在我国当前阶段,应当实现协商与选举的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民主的优势。

    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在协商民主体制中,平等、自由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自由地表达意见,倾听并考虑不同的观点,在理性的讨论和协商中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并最终通过多数决定,使决策得以实施。它吸收了以往各种民主理论的合理成分,是民主制度的一项新设计。

    一、协商民主的价值

    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人们针对传统代议制选举民主的局限,对民主本质进行深入反思的结果。传统的代议民主制以工具理性为基础、以投票为中心,容易被非理性和私利主导。这种传统体制容易使社会成员产生政治冷漠症,难以真正展示公民精神,保障公民权益。因此,从“以投票为中心”的民主向“以对话为中心”的协商民主转型,以弥补民主选举、多数决定的制度缺陷,便成为时展的要求。

    协商民主所具有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它把协商主体从政治精英扩展到广大公民,有助于社会各阶层的和谐共处。在协商民主的体制中,对共同关注事务的协商不再局限于政党、利益集团、政治精英,而是扩展到整个社会,普通民众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平等的话语权,在一些不够真实和健全的民主体制中,广大公民经常只是充当投票工具的角色,他们在政治机器的灌输、宣传下容易被操纵、被欺骗。而协商民主则更强调为不同阶层的社会成员之间的对话构建一个平台,保证人们进行商谈所必需的各项权利以及有效实现这些权利所必需的权力。在这种较为包容、平等、公正、自由的讨论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各个社会阶层都有渠道来反映自己的利益、需求和偏好,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少数特权阶层和巨富阶层控制政治决策的现象。公民在协商过程中分享彼此的观点,分析彼此产生分歧的原因,不断修正自己的观点,有助于化解彼此之间的矛盾,改善决策的品质,促进社会和谐。当然,各阶层在协商中形成某种共识并不是预设的目标,而且即使达成了某种共识也并非意味着就此完全消除了分歧。求同存异、和而不同是协商民主的根本精神。

    协商民主实施的过程也是提高公民民主素质和参政能力的过程。有一种观点认为,民主的实施需要民众具有较高的文化基础。当人们谈论到种种社会弊端的时候,往往容易归结为民众的基本素质较差。这无疑是有道理的。但是,是不是人们文化素质较差的时候就不能实行民主呢?并非如此。比如在近现代的中国,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总体是比较低的。但是,正是在这样的人群中,共产党有声有色地搞起了民主选举。1937年5月,中共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充分考虑到大多数选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情况,规定选举可以采取多种投票方法:识字多的选民用票选法,识字不多的选民用画圈法、划杠法,完全不识字的选民用投豆法。美国记者史沫特莱到鄂豫边区访问,见证了人们踊跃参选,用黄豆、蚕豆或绿豆作选票,选出自己中意的候选人的选举盛况。这一历史经验虽不能说明所有问题,但至少表明停留于公民素质低下的感叹是过于消极的。社会主义中国成立已有半个多世纪,如果说公民素质比上个世纪初期更不适于实行民主政治,是无法解释得通的。实际上,所谓的民主素质不过是一种按照合理的方式去做事的能力。作为一种合作机制的协商民主,要求公民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谅解意识,愿意为了共同利益的实现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做出一定的让步与妥协。而这种理性行为和起码的公德意识是大多数成年人都具备的。也就是说,大多数社会成员实际上都具有参与民主协商的资格。正因为如此,任何一部民主的宪法都明文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肤色、种族、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的限制。人们的政治素质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能力,这种能力需要在亲身参与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培养和提高。那种认为人们不具备参政素质就不该享有民主的观点,就跟说人还没有学会游泳就不该下水一样。公民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民主的实施。正是在这种日常的民主训练中,人们才能逐步掌握现代政治生活的技巧,成为名副其实的社会公民。

    协商民主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有助于决策在实践中更为有效地付诸实施。协商民主不仅是一种达成共识的方式,它还具有自身的价值。也就是说,它并不单是因为社会成员之间无法形成统一认识,但又不能强迫别人接受自己的价值信念,因而很无奈地接受的条件,而是因为各方都认为通过协商民主形成的原则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不只是一种妥协。协商民主的价值涵义在于:它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在现代社会,民主选择、多数决定是政权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政府和领导人的统治只有在获得了选民的共识和授权之后才是正当的。这一点对于政府有效地制定和实施政策非常重要。由政府制定的政策不同于由人民自己制定约束自己的政策。政府官员不能仅凭宣称自己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他们知道某项决策有益于人民就进行决策,他们需要征求和尊重那些将受到此项政策影响的公民的意见。如果有约束力的决策是在未经公民审议、商讨的情况下制订出来的,这不仅表明政府不尊重公民,而且也表明政府在将决策施之于民时缺乏适当的证明。比如,一项重大税收政策的出台,必须征得纳税公民及其代表的同意,而不是由政府官员闭门造车就能随意执行的。否则,即使制定出来,也有可能受到纳税人的抵制。政府官员必须认识到协商民主在实践上的价值:协商不仅有助于制定高质量的公共政策,而且有助于这些政策的落实。如果公民觉得他们的意见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即使出台好的政策,他们也会加以消极对待甚至抵制。

    协商民主还具有工具上的合理性,有助于实现社会发展的持久效率。对于协商民主有一种批评意见,即认为协商民主将导致政治效率以至经济效率的降低,不如直接的多数决定甚至是少数决定来得直截了当。东亚的威权主义发展模式似乎为这种民主与效率矛盾的论调提供了论据。然而从世界范围来看,东亚一些国家的经验和资料毕竟是有限的,特别是局限于儒教文化圈的国家。如果把眼光放得更广,就会发现威权主义并不是更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确凿证据。比如,非洲的民主绿洲博茨瓦纳在数十年内经济增长率居非洲第一,远高于非洲其他专制的国家,在全世界也名列前茅。如果根据这一事实,将得出相反的结论:民主制而非威权制更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注: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1页。)的确,在做出决策的速度方面,协商民主并没有什么优势,但是,民主制度之所以要好于集权制度,其优点并不在于决策的快慢,而在于决策的正当性。快速做出的决策并不见得就是明智的决策。而且,经由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会比其他决策具有更强的政策连贯性。一个国家要维持其秩序和发展,与其说需要一只强有力的手,不如说更需要一只稳定而正确的手。对于一个并非处于特殊的紧急状态下——如发生暴乱和外敌入侵——的社会来说,采用协商民主的方式,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保持政策连续性以求得社会稳定,要比快速做出缺乏共识的决策重要得多和正确得多。经由公民协商的协议和决策一旦形成,即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即使持反对意见的一方势力壮大到压倒性的优势地位,通常也不会改变和破坏这种协定,因为优势一方也知道自己是在遵守自己同意制定的协议。美国学者利普哈特把世界各国的民主制度分为“多数民主”和“共识民主”。根据对36个国家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的实证研究,他得出的结论是:共识民主国家的绩效远胜于多数民主国家。对于那些正在着手设计本国第一个民主体制的国家或者正打算推动民主改革的国家来说,选择共识民主模式的吸引力更大些,特别是对于大型国家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注: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22页。)

    从根本上看,人们之所以要遵守经由协商民主达成的共识协议,是因为这种共识有助于消除“囚徒困境”,实现每个人的长远利益。人们经常用“囚徒困境”的案例来说明自私的理性人并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互相隔离的嫌疑犯为了减免自己的罪行,很可能都会选择招供出卖对方,但这样反而可能使两个人所受到的惩罚最为严厉。也就是说,本意利己的选择恰恰对各方是最不利的。但是,这种囚徒困境的出现并非必然,而是依赖于它所处的博弈条件。如果两个囚徒有多次机会在这种利益博弈中相遇,也就是说,博弈是不断重复的,那么,为了长期的利益,他们将遵守先前做出的不招供的协议。这种重复博弈也相当于引入了一种惩罚的机制,即一个人迟早将为他的自私和背叛付出代价。在这种条件下,一个人违反协议的成本将会非常高,从而那些自私的人们不得不选择遵守先前的契约。可见,只要人与人之间存在合作的必要,并且这种合作是长期的,那么,人们对协议的遵守也就有了坚实的保障。而协商民主正是起到了这样一种重复博弈机制的作用。它力求通过不断的协商与沟通,消除理性人之间的隔阂与对立,使得人们对彼此之间的长期合作有一个良好的预期,从而促使人们努力达成并遵守共识协议,以保证在合作中实现自己的长远利益。

    二、协商民主的局限

    协商民主是建立在发达的代议民主和选举民主之上的,它是对西方的代议民主、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完善和超越,而非完全的改变。因此,它的实施仍然离不开代议制的形式以及选举和多数决定的程序。协商民主从总体上减少了传统民主的弊端,是对民主理论和实践的一种极大发展。但是,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民主的所有问题。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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