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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工作要点精选(九篇)

大调解工作要点

第1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各村(居)民委员会、乡级各部门:

根据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为深化完善我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进“大调解”工作向基层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xx年5月起,在全乡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规模性市场(商场)、进车站、进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以下简称“五进”)活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市、县深化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紧紧围绕“统筹、衔接、攻坚、创新”的总体思路,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形成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五进”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政府主导,整合乡镇、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行政调解、法庭司法调解和辖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力量,在城镇小区、农村院落和车站、规模性市场(商场)、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等群众聚居的区域,建立常态运行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窗口”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三、工作步骤

“五进”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5月3日—5月10日)

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底数,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召开动员大会,及时安排部署。

第二阶段:先行试点阶段(5月11日—6月10日)

确定“五进”活动示范点,先行先试,以点带面,统一标准,规范设置,健全机制。

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6月11日—10月20日)

总结、完善示范点的经验,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整体推进“五进”活动在本地、本系统全面开展。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0月21日—12月30日)

对照工作目标、职责任务,开展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着力构建长效机制;乡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明察暗访,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推动“五进”活动深入开展。

四、职责任务

(一)明确责任。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综治及“大调解 协调中心”牵头协调,司法所负责并会同公安派出所、劳动保障所、国土、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车站、规模性市场等责任主体组建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室或根据需要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设置调解室。

未单独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解室作为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辖区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前置窗口。场镇小区、农村院落调解室作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前置工作窗口,由所在村(社区)村委会(居委会)具体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实施。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指导、参与“五进”调解室建设。

(二)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作用,规范“五进”调解室窗口运行机制。

1、网络体系衔接。在乡党委、政府主导下,“大调解协调中心”具体牵头协调,从纵向上完善县、乡、村(社区)和辖区“五进”涉及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室相衔接,横向上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派出所、司法所、群工站等相联系的“五进”调解组织体系。

2、调解力量整合。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和社会力量,培育建立一支以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法律工作者、行业协会社会工作者、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分子等为骨干的群众调解员队伍,以警务室民警、司法所、群工站、国土所、社会就业和保障服务站等专职干部(人员)为主体的调解工作“分片包干”帮扶力量,参与、指导“五进”涉及的调解室工作。逐步完善“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理;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的基层调解工作自治机制。

3、运行机制联动。建立“五进”涉及的调解室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快速反馈、主动预防和及时调处、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等相统一,与村(居、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流动调解”、“巡回调解”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完整、规范的矛盾纠纷信息排查、调处台帐和调解工作记录、档案。各村、辖区“五进”涉及行业及主管部门,要把“五进”涉及的调解室“窗口”建设作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对群众调解员的分类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一线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要把“大调解”工作“五进”活动同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大力宣传“大调解”相关知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调解文化“进村入户”,把“调解文化大院”建设同“五进”活动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同部署、同安排,广泛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全面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发挥好具体牵头协调作用,乡镇、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车站、市场(商场)、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责任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认真研究制定“五进”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拟定调解室“窗口”前置的方式,调解组织及力量、牵头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以及协调联动运行机制等相关事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要建立“五进”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坚持服务为先。“五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室,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既是矛盾纠纷调解的前置窗口,也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平台,要把调解室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到社会建设大局中去谋划,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去实施。要把“五进”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服务为先,把调解融入到服务之中。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2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一、领导重视、加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街工委和办事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我街的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法治化建设、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冲突,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并且呈现主体多、范围广、原因复杂等特点,民间纠纷数呈上升趋势。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等重大性案件,严重干扰街的中心工作,影响对地区经济建设、社会稳定及改革发展的大局。我们街扩大人民调解组织,认请形势,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努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快速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抓住机遇,落实措施,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首先各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民主自治的较好形式之一。真正做到了“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今年,根据本街实际情况23个居委会都建立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今年6月份,我们对各社区居委会综治主任组织了培训受到了很好的效果。

其次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活动,调解过程,必须符合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规则。我们要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积极吸收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素质和文化水平高、年富力强、热心于人民调解工作且群众威信较高的人员进入调解员队伍。聘请一定比例的热心公益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法律知识的离、退休干部等志愿者但任调解员。加大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重点是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的规则性和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制作进行了培训。加强了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设施,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尽快使人民调解工作走上“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三、以防激化为重点,积极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

我街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在工委、办事处和区司法局的指导下,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街工作大局,紧紧围绕防激化这个重点,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我街经过认真研究新时期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通过综合运用排查调处、专项治理等手段,认真调处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建立了“社区警务室”和健全了各项制度,加强对重点工作的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隐患和苗头,积极预防因拆迁、还迁、环境卫生、低保、就业、供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各类案件和群体性上访等重大社会事件。同时,还根据形势发展,在抓好传统的婚姻、邻里、家庭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并根据各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增强调解效果。

四、改善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第3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实践与思考

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是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一项“治本”内容。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区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延伸和深化调解网络体系,探索一条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和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型机制和有效途径。下面,笔者就近几年我区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实践,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在民营企业构建人民调解组织。一、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成因现阶段民营企业已经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它在扩大经济总量、增强经济活力、拓展就业空间、增加群众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内部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这是因为:(一)民营企业人员成分构成复杂。职工中既有当地劳动力又有外地打工者;既有农业人口又有城区居民;既有作为管理者的老板,又有作为被管理的职工。人们来自不同的地方,文化程度、生产经营理念、生活方式、法制观念和思想状态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现实的差异极易引发各种矛盾和纠纷。(二)少数民营企业不重视规范经营。追求最大利润的生产经营指导思想,使得一些民营企业在管理模式和经营方法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视和违规做法,因而引发了诸如因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工伤事故等矛盾纠纷,致使民营企业中各种民事矛盾、经济纠纷隐患的存在。这些隐患绝大多数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等特点,直接涉及企业与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仅影响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且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的因素,也给整个投资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化解民营企业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更好地团结和建设职工队伍,凝聚职工的智慧和力量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对于民营企业显得越来越重要。有鉴于此,20xx年下半年我区开始探索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使其成为化解民营企业矛盾纠纷、预防犯罪、促进民营企业稳定的有效载体。二、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步骤1.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在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是一项细致的工作。有一个被民营企业经营者理解和接受的过程,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不能操之过急,否则适得其反。因此,在尊重企业自主权的情况下,不失时机地向民营企业经营者宣传新时期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其认识,使民营企业切实感到成立调解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为构建人民调解组织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2.抓好试点,以点带面。为使民营企业学有先进、看有典型,先确定六个民营企业建立民调组织作为试点。试点企业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按照要求拨经费、腾房子支持调解组织建设。试点期间,司法行政人员多次深入民营企业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并组织力量对试点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进行验收,使试点民营企业调委会全部达到标准化调委会的要求。3.全面动员,整体推进。借鉴试点民营企业建立调解组织的成功做法,召开动员和布置会全面推进这项工作。要求百人以上的民营企业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并做到“五个落实”:一是落实调解工作网络;二是落实调解工作制度;三是落实调解业务规范;四是落实调解工作系列;五是落实调解工作经费。至此,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组建工作在全区全面展开。4.规范管理,成效明显。在抓好试点,整体推进的同时,到外地学习借鉴民营企业成立调解组织的好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对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硬件和软件进行统一规范,确保调解组织逐步走上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实践证明,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拓展了矛盾纠纷信息渠道,有效预防和化解了矛盾纠纷,既促进了社会稳定,又优化了我区的投资环境。截止目前,全区百人以上的民营企业全部建立了调解组织。调解组织建设的加强,促进了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的发挥。20xx年下半年以来,我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纠纷516起,受理调处涉及企业职工之间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劳资纠纷467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453起,成功率97以上,避免群体性上访34起391多人,防止“民”转“刑”案件15起。三、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模式实践中,根据民营企业特点及我区实际,按照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有利于调解组织职能发挥、有利于矛盾纠纷化解的四项原则,采取多种模式,设置民营企业调解组织。(一)独立式。适宜于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矛盾纠纷多的民营企业。调委会主任由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较好、群众威信较高、公道正派的中层以上领导担任。委员由工会、保卫、行政等部门及职工代表组成,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纠纷信息员。(二)联合式。根据一些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依托民营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并按照相近职能联合开展工作的原则,与企业工会、妇联、团委或党组织共同开展工作。( 三)复合式。对规模小、人数少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由社区(村)调解委员会统一管理,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形成区管街道、街道管社区(村)、社区(村)管企业的复合式管理模式。(四)统建式。适宜于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等企业。在工业园区、外资经济园建立联合调解委员会,园区内企业设调解小组或调解纠纷信息员,统一接受园区联合调解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四、发挥调解组织作用,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实践表明,构建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必须做好涉及企业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稳定、社会稳定等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在这种“大服务、大调解”的思想指导下,我们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调”是手段,“防”是关键,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是抓预测,搞好事前防范。企业的纠纷具有突发性和特殊性,表现的形式也呈多样化,但并不等于不可预测。调解组织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超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并经常研究常见矛盾纠纷的成因,分析掌握各个时期易发纠纷的规律,对纠纷动向采取抓住重点,责任到人,处置得当,使纠纷丧失滋生的温床,纠纷的发生率大大降低。二是抓规范,实行依法管理。依法治企是确保企业繁荣昌盛的关键。现代企业在项目选择、投融资、生产经营、劳动用工、安全生产、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无不涉及法律问题。只有强化法制,提高职工整体法律素质,才能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才能保证企业环境稳定,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因此,对企业内部发生的矛盾纠纷,实行依法调解,并严格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三是抓排查,实行跟踪防范。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制度是防止纠纷激化的有效措施。民营企业调解组织采取定期排查和适时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发的内、外部矛盾纠纷进行跟踪防范,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力争做到纠纷重点对象清楚,重点纠纷动态清楚。四是抓治本,强化法律意识。民调工作调解员既是纠纷调解员,又是法制宣传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纠纷调解成功后及时加以宣传,能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由于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增强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减少了企业的矛盾纠纷,优化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五、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的思考在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需要完善的地方还很多,笔者根据这几年我区的工作实践,结合民营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实际情况,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谈谈自己的观点。一是要完善民营企业调解组织,企业经营者要从思想上进一步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身体力行的支持本企业的人民调解工作,为企业调解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只有思想意识不放松,真正做到常抓不懈,才能促进企业民调工作进一步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网络和制度。企业要进一步构筑和完善适应民营企业发展要求的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统计、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制教育,提高其调解工作水平和法律意识,使之真正成为一支学习型的调解员队伍。三是建立民营企业调解工作责任制。民营企业要实行重大矛盾纠纷责任制度,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要挂牌督办,对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组织要事先做好各种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能控制住,不使事态蔓延扩大。四是真正发挥调解组织参谋助手的作用。民营企业调解组织具有人熟、地熟、信息灵等优势,可随时从各方面掌握纠纷动态,通过企业调解组织这一纽带向政府反映企情民意,让政府了解民营企业的发展情况,在职工、企业和政府之间搭起“连心桥”。要充分发挥企业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真正当好企业的参谋助手。五是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便民、利民、亲民和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利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对于疑难复杂、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调解组织要及时受理,及时调解。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六是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调解组织工作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加强与企业调解组织的沟通与协作,及时指导企业人民调解工作,为企业调解工作的发展提供保障。

第4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遵循大稳定、大调解的工作思路,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我县经济发展和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基本素质和调解技能进一步提高。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进一步增强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掌握应适应会的人民调解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法律知识,努力造就一支能够适应新时期需要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使人民调解工作“六统一”进一步落实,程序进一步规范,调解面进一步扩大,调解的成功率进一步提高。

(四)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切实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排查、矛盾纠纷调解、法律知识宣传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发挥,从而发现、培养和表彰一批优秀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三、工作安排

(一)大培训

1、培训方法:

①巡回培训: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师资的要求,市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培训宣讲团,于5月26日—29日,下到全市13个县(市、区),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进行集中培训,时间半天。我县安排在5月27日下午2:30-5:00,培训地点在县委党校电教室,各乡镇具体参训人员分配数见附表,请接此方案后及时组织人员准时参训(不收取培训费用,食宿自理)。

②集中培训。各乡镇采取集中到乡镇或到村居的形式,利用乡土教材、个案点评剖析调处得好的纠纷案件对本乡镇以下全体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

2、培训内容:市培训宣讲团宣讲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调解方法和技巧(含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制作)、有关法律法规知识解读和当前农村的主要纠纷特点等。

(二)竞赛活动的主要内容

1、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力度。7月底之前各乡镇要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全面集中排查行动,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予以分门别类的梳理,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得早,发理得了;解决得早,解决的好”。10月份县里将组织人员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全面督查和跟踪办理,特别是通过排查,促使多年积压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2、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对集中排查中发现的各种矛盾纠纷,要统一梳理,及时登记,明确专人负责,并认真做好调处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支持,加以妥善解决,避免发生。做到矛盾纠纷受理率100%,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人民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3、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人民调解员通过培训和学习,增强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法律法规知识扎实;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业务水平较高。

4、工作宣传效果。县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领导小组将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活动进行深入宣传,广泛宣传表现突出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四、组织领导

大培训大竞赛活动参训人员多,影响面广,县里将成立专门的活动领导小组对全县的活动开展进行组织和指导。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各乡镇也要成立专门的活动领导小组,综治办切实加强活动牵头工作,法院要做好协助指导和培训工作,司法局负责具体实施。

五、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大培训大竞赛活动,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服务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水平,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员大培训大竞赛活动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第5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化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紧紧围绕“统筹、衔接、攻坚、创新”的总体思路,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形成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七进”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依托“一会三站”(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分会、12315联络站、消费者申诉举报站、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站),在城乡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建立常态运行的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2012年,要在全县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三、责任主体及工作任务

(一)责任主体

县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导具有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的工商所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室,各工商所具体实施。

(二)工作任务

1.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设置调解室工作“窗口”。各工商所要根据辖区市场实际,因地制宜,在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就近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区域设立工商所行政调解室工作“窗口”。

县城区以上主要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要依托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单独设立调解室,由监管该市场的工商干部任调解室主任,市场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2—3人任调解员。调解室“窗口”要按照“温馨调解室”标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调解公示栏内容要统一、醒目。乡镇规模较小的其他农贸市场可依托工商所“消费争议行政调解站”进行调解。

2.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作用,规范调解室窗口运行机制。

(l)推进网络体系衔接。加强与其他各类调解组织在排查、研判、化解等环节的工作衔接,特别要加强与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发挥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化解矛盾的作用。

(2)整合调解力量。要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和社会力量,培育建立一支以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律师、法律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行业协会、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分子等为骨干的群众调解员队伍,建立以工商所(消委会)专职干部(人员)为主体的调解工作“分片包干”帮扶力量,逐步完善“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理,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的基层调解工作自治机制。

(3)完善联动运行机制。建立“七进”涉及的工商所调解室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快速反馈、主动预防和及时调处、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等相统一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排查、调处台帐和调解工作记录、档案完整、规范的工作标准。要把“七进”涉及的调解室“窗口”建设作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对群众调解员的分类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一线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4)强化工作保障。要把“七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的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奖励等保障纳入“大调解”保障体系,建立“七进”调解室工作成效考评机制、群众调解员选拔激励机制和辖区群众“满意度”测评机制。

3.加强宣传。要把大调解工作“七进”活动同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大力宣传大调解相关知识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全面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步骤

“七进”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2012年6月1日至6月20日。制定本局“七进”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逐步落实。2012年6月21日至9月20日,逐步在现有规模性农贸(含批发)市场全面建立工商所矛盾纠纷调解室。

(三)督促检查。从2012年7月起县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工商所“七进”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常态管理。2013年1月起,按照大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坚持对“七进”活动建立的调解组织进行指导、督促,实施常态化管理,进一步深化大调解工作,切实化解矛盾纠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工商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七进”活动,明确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调解组织及力量、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以及协调联动运行机制等相关事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二)坚持服务为先。“七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室,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既是矛盾纠纷调解的前置窗口,也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平台。要把“七进”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服务为先,把调解融入到服务之中。

第6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一、抢抓机遇,加强调解组织和阵地建设

一是强化调解组织网络建设。为让人民调解深入基层,更贴近群众、贴近民间,我区本着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强化基础的原则,认真规划设置辖区内的调解机构,多层面搭建调解机构网络平台,在全区各乡镇、村、社区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其中建乡镇调委会25个、村调委会214个、居民社区调委会5个,配备调解人员1250名,各调委会统一制作了印章、标牌,制定完善了规章制度。全区统一制作发放规范的调解文书2240本,对申请、受理、登记、调查、调解、制作协议、回访记录等操作流程进行了统一,切实做到了组织落实,制度健全,人员到位,调解规范。

二是加强村调委会阵地建设。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重心下移,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为契机,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村级调解组织建设纳入“三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验收。为搞好试点带动,每村协调投入资金上万元,首批确立的中子*、*、*村的调解阵地建设,由司法局长亲自带队指导,建立了标准统一的、规范的调解庭,全部达到有固定的调解室、办公室、有标牌、有印章、有规范的调解格式文书、有调解业务登记薄,调解室内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书记员、当事人座牌等。各调委会建立了公示制,将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及职责、调解范围、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制度、调解纪律等全部公示上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在示点村的带动下,全区67个村调委会阵地建设已全面完成,正在验收之中。其产权同其他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一样按国有资产管理,村级组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计划再用两年时间将余下的147个村的调解组织阵地建设全部完成,到时全区农村调解组织阵地将进一步得到巩固,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第一道防线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在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中将得到进一步拓展。

二、突破经费难点,整合资源,保障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们始终坚持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主动出击,突破调解经费难点,整合现有资源,保障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积极争取区委区政府的重视,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局领导多次向区委区政府请示,协调区财政从20*年开始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地区人口人平0.10元列入财政预算,作为区司法局指导管理调解工作的工作经费。二是充分利用村级组织阵地建设中每个村4万元的财政经费投入,将其中1万元用于搞好村调委会的阵地建设,努力实现规范化。现全区有6个乡镇调委会、67个村调委会达到了“五有”、“四落实”。三是将村委会书记、村主任、村妇女主任等三职干部作为村调委会组成人员,乡镇(居民)调委会人员也以财政供养人员为主,同时选配文化水平高、经验丰富以及在政法战线上工作过的退休老干部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村三职干部的工资每人每月300—400元列入财政预算,其中近三分之一为调解津补贴,为提高调解队伍工作积极性奠定了基础。四是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的职能,组织司法所对乡(镇)、村、组调解人员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业务培训,调解培训及资料费每年投入一万余元,以保证调解人员每人每年都至少培训一次,提高了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以更好的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需要,真正达到善调能防。五是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实行倒扣分,直至“一票否决”,其中调解经费被列入各级政府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服务“三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一是围绕党的政策方针抓调解。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下发后,局党组经研究决定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和性质,找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大力加强农村实用法律知识宣传,印制了5000余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实用法律知识资料,在送法下乡活动中广泛散发,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大环境,加强人民调解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力度。

二是围绕经济建设抓调解。不少经济纠纷在调委会主持下,通过双方协调达成协议,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灵活性,又保证了法律行为的严肃性,得到了群众的广泛认可。我区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区,农业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7%,经济基础薄弱,在促进农民致富,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那样的纠纷,在司法所的指导下,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当事人的成本,也依据自身职责切实维护了经济建设的正常发展。

三是围绕重大事件抓调解。对影响大、涉及面广的纠纷,调委会人员都主动参与,在政府与群众之间积极发挥协调沟通作用,架起解决纠纷的连心桥,使问题得到解决。今年上半年,中子镇*朱万里、文建平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死者家属8人多次在上级领导来*视察指导工作时,拦车喊冤,并扬言要去京上访,影响极大,经司法所和镇村调解人员努力劝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平息了事态的发展。

第7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通过一年多的实践,x区群众信访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坚持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巩固“平安xx”建设成果、构建和谐社会为载体,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使全区社会政治和治安秩序从总体上保持了稳定态势。

(一)坚持“两个到位”,确保一个目标。一是思想认识到位。x区委、x区政府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区委常委会多次专题研究信访和稳定工作,明确提出,要组织专门力量,分期分批集中解决存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社会矛盾纠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在有关会议上对这一工作作了强调,使各级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认清了形势,统一了思想。二是部署落实到位。从去年3月以来,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部署开展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排查化解工作。区联席办先后下发了《集中开展重信重访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工作方案》、《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实施方案》、《领导包案下访,集中开展信访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工作方案》、《20xx年领导干部(区委书记)“公开大接访(下访)”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各项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组织领导等,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构建“一个平台”,开展 “五大活动”。 一是利用群众工作机构这个平台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和公开大接访活动。x区各级群众工作机构实行区、镇(乡)、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矛盾纠纷突出问题;群众工作机构建立健全了重心下移的排查调处机制,在工作布局上,重心下移,重点放在乡镇和反映问题较多的单位;在矛盾调处上,群众工作“关口”前移,加强信息情报工作,提前介入,超前化解,确保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事端发现得早、控制得好、处置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群众工作机构每月排查一次,并在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群众最急、最需、最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能解决的即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向群众作好解释,说明原因,承诺解决时间;群众工作机构主动、深入了解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因地制宜,对症下药,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从源头上化解群众的怨气和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和隐患化解在始发状态。如在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不仅区委书记本人直接公开接待上访群众,区四家班子成员全员参与,区直部门、乡镇领导、村委(社区)领导也联动参与接访。接访地点均安排在群众工作部(站、室),每个工作日都安排有区领导接访,区委书记、区长每月接访不少于2天,其他的区领导接访1天以上,各镇(乡)党委书记、镇(乡)长每月接访不少于2天,镇(乡)三家班子其他领导、区直各单位领导每月接访不少于2天。在“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坚持做到“三亲四访”,即:亲自到群众工作部(站、室)接待信访群众、亲自倾听信访群众的诉求、亲自协调解决信访群众的问题,坚持现场接访、主动约访、带案下访、上门回访相结合,下功夫解决信访问题。据统计,去年至今,各级群众工作机构调结率达84.8%,二是扎实开展领导包案下访活动。为进一步促进人民内部矛盾的化解,我区于去年3月份起从各单位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各区各部门开展下访活动,集中时间和力量重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对下访工作,实行区四家班子领导包部门负责制。在下访活动中,区四家班子领导、区四家班子领导、区直各部门领导率先垂范,亲自参与、亲自抓落实,全年下访不少于12天,下访专项活动期间下访不少于5天,并将下访与调研、排查、督查督办相结合。区四家班子党政主要领导率先垂范,积极主动深入到各自包案下访的乡镇,约见信访人,协调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破解关系民生的难题。区委张国旺书记5次到联系点开展包案下访和公开大接访活动,就干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深入调研,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想方设法解决他们 反映的问题。三是深入开展信访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攻坚月活动。x区在去年x月和x月在全区开展信访突出问题“大排查”、“大调处”攻坚月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来的影响当前全区社会和谐稳定的信访突出问题造册登记,将调处责任落实到包案的四家班子领导和相关责任单位、协办单位、责任人,限期调处。四是扎实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从去年7月1日起,区委书记xxx等领导亲自深入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大接访活动,为群众解民生难题。各乡镇党委书记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到各乡镇开展大接访活动,区四家班子领导成员轮流坐台,有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亲自配合。同时,我区在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中变为区委书记大接访和乡镇、街道、区直部门主要领导共同大接访,成立工作队全面铺开调处活动。区本级和各乡镇、街道针对当地情况复杂、矛盾纠纷较多的实际,突出抓好“事要解决”,下大力气集中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信访问题,化解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五是大力开展“两个排查”活动。x区认真贯彻落实好全国、全区“两个排查”活动通知精神,在全区范围广泛开展“两个排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调结率为xx%。

(三)建立一个载体,推进三项工作。各乡镇、街道,在开展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中,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法,有效推动了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的解决。一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各级各部门始终把解决民生问题、破解民生难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主要内容,带着深厚感情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问题。二是突出重点,关注细节。在处理群众信访工作中,我们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对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按照轻重缓急的程度进行排队排查,特别是对重点和难点问题放在首位处理,防止了重大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解疑释惑,关注引导。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我们进一步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引导,做好信访群众解疑释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教育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信访权利,以合法合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引导群众利用诉讼、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去解决问题,发挥各种渠道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同时,全面排查当前可能影响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信访突出问题,在大接访活动中,实行“阳光调处”,对重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组先召集双方协调,听取双方诉求,由各方各自提供相关证据,工作组审查证据合法有效后进行公示,然后召开听证会,综合各方意见后由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解决。“阳光调处”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融情、理、法于一体,使矛盾双方心服口服,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针对跨区矛盾纠纷多的情况,与相邻区建立了跨区处理矛盾纠纷联席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使很多跨区的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发挥群众工作机构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思想认识、宣传力度、工作重点、培养典型等方面下功夫,重点抓好四个关键环节。

(一)提高认识是关键。我们今天所说的群众工作,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群众工作,也不是狭义上的信访稳定工作,而是以理情绪、保稳定为切入点,以解决群众最为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的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政治性、思想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对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存在着种种不适应,有的甚至对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犯“头痛症”,这有很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掌握群众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规律,不善于创新方式方法。因此,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的本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问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增强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真正把建立群众工作机构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机制作为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有效载体抓紧抓好。

(二)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群众工作机构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机制的影响力。注重宣传工作、注重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行之有效的方法。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指出:宣传舆论在现代社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能不能把宣传舆论工作抓在手上,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兴衰,关系党的执政地位。今天,我们开展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首先也要营造氛围,这是做好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果连最基本的宣传工作都没有、或做不好,广大群众对群众工作机构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不了解,不认识,影响力不大,工作开展就无从谈起。在开展群众工作和领导大接访活动的宣传中,要从媒体宣传、阵地宣传、文化造势等多个方面,对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进行一次周密安排。每个地方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尤其要做好乡镇基层、人口密集区、主要交通沿线的宣传工作。要把乡镇、农村作为宣传的重点,充分利用文化站、文化大院、乡村墙面等阵地,大力宣传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要做到电视、广播、报纸上天天都有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的报道,主要街道和交通沿线随处可见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的宣传标牌标语。真正使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浓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通过板报、墙报、简报、会议等不同形式的形式,通过开展“八荣八耻”等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构建和谐社会的自觉性,形成共建和谐、参与和谐的良好态势。各地各单位要加强与区维稳办、联席办的沟通联系,及时将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的动态、做法、典型事例等以信息、简报形式上报。区维稳办、区联席办对各地各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及时总结,及时反馈,及时编发,争取在国家和省级以上简报中宣传我区群众工作和领导干部大接访的情况。

第8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和全省第五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整个过程,积极构建“大调解”、“大服务”格局,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当前,我县经济社会总体稳定和谐,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随着各项改革措施、新农村建设等的逐步深化,利益格局、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不断调整和变化,经济社会生活中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迫切需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推进“平安松阳”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

1、健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切实加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健全完善乡镇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指导村(居、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的作用。大力加强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争做到“哪里有人群,人民调解组织就建到哪里;哪里有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着力推进企事业单位、外来人口聚居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毗邻跨界地区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人口聚居区和毗邻跨界地区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司法所备案;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司法局备案。

2、进一步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聘任制度。按照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采取各种方式,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按照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围的特点和要求,将具有较高思想道德水平,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人员选聘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有条件的乡镇可以适度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争取打造一支业务精湛、服务热情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培养和形成人民调解队伍的骨干力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技能和质量。积极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逐步建立起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知民情的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3、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大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人民调解员每年进行组织培训,根据实际需要,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疑难纠纷讨论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法官联系并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工作,邀请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从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民陪审员等各项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人民调解的工作创新,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

1、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理念。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主线,以预防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民生问题解决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出发点。要加强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维持和发展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努力适应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大力拓展调解领域,依法调解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积极参与城乡建设、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促进解决民生问题,缓解利益冲突,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创新调解方法。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炕头”调解等适应基层特点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综合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要大力推广“庭式调解”,统一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调解工作,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要邀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调解工作;从而不断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实际效果。

2、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与人民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运用乡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将人民调解引入工作;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发挥人民调解组织优势,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交警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建立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方式,积极参与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用工、劳资等劳动纠纷,着力构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3、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程序的衔接配合。人民调解组织要依法调解矛盾纠纷,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县人民法院(法庭)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并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支付令。积极开展在县人民法院(法庭)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做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良性互动机制。人民法院对于常见性、多发性的简单民事纠纷,在当事人时或立案前,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对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委托或邀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推动当事人和解。

4、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通过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流程,明确受理、调解、回访等环节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疑难复杂纠纷研究讨论制度,以及学习、例会、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尤其要切实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通过健全、完善并有效落实各项制度,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第9篇:大调解工作要点范文

加快人民调解改革发展夯实社会治安第一道防线

沂司法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在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使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一、加快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首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通过人民调解工作,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既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能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同时,在调解活动中,通过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可以有效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其次,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解决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调整,必然带来大量的利益冲突。在城区,因工人下岗、劳动合同、城建开发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在农村,因干群关系、土地补偿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人民调解可及时化解和消除这些矛盾纠纷,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再者,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是加强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客观要求。当前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组织形式单一、调解队伍素质偏低、调解范围狭窄、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要尽快改变上述状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必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建立新型人民调解制度。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一要不断巩固、完善、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尽快在县和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乡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配齐配强调解人员;以“五有”、“四落实”为标准,对全县现有的村、居调委会和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调整充实,达到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工作有力;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国家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二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严格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不断优化调解员队伍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积极开展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等制度的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县推开;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尽快提高广大调解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素质和工作能力。三要大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围绕保障和促进全县“实现新跨越、建设新沂水”目标的实现,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扩大调解领域,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妥善调处由土地承包、企业改制、拆迁补偿等热点、难点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四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司法部和省厅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统一部署,尽快实现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树立“法德结合,文明调解”的工作理念,以规范调解协议书制作为突破口,在提高调解工作质量上下功夫,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警、调处机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民转刑案件和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三、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新时期各类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矛盾纠纷,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有效调处。为此,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职能相结合,与基层(社区)依法治理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逐步形成“党政领导亲自挂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相关部门一起联动,司法行政具体协调”的大调解格局,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一要尽快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在县、乡镇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党政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流动人口聚集区、外籍人口居住区建立相应的人民调解组织,形成覆盖全社会的调解网络。二要健全 网络化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和协调联动四个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运行保障体系。要将各级调委会纳入当地调解组织网络进行统一管理,将预防和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责任目标分解细化,落实到人,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充分调动各级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三要加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密切合作,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调解队伍的培训,及时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切实解决好制约工作发展的人员、编制、财政保障等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四要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要大力优化调解队伍结构,逐步推行调解员考核上岗、等级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纠纷排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积极吸收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参加居住地的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志愿者队伍,配合居住地调委会做好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二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