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代收货款范文

代收货款精选(九篇)

第1篇:代收货款范文

国家邮政局早在2010年就已经颁布了《关于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其中的主要内容是要求我国各个地区的邮政管理局必须加强对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快递企业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快递企业应当遵循“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来对内部管理进行有效的加强,同时还应当对具体操作流程和风险防控措施进行有效的制定和完善;代收货款业务的市场发展需求和一些有关政策的制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对代收货款业务进行规范化管理的需求,所以一定要注意快递企业代收货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予以解决。

2资金管理对代收货款业务发展所起到的具体作用

代收货款业务是目前快递企业发展众多业务中的一种延伸服务项目,它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是为寄件人和收件人提供更加方便的条件,快递公司在给卖方提供商品快递服务的过程中,也在向买方进行商品货款的收取,然后在进行统一的款项结算,并把结算后的款项返还给卖方;从快递企业的日常规定中可以看出,快递公司为客户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时候,是会对客户进行手续费的收取,而且快递公司在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时间与付给卖方结算款项的时间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所以这些情况能够给快递企业带来不错的资金沉淀,现在已经是快递公司非常态融资手段的其中一种,可以将快递企业业务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地体现出来,这也是快递企业对代收货款业务进行广泛应用的一个主要的原因。代收货款资金虽然可以将快递企业的资金时间价值充分地体现出来,但是同时也会给快递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管理风险;DDS与深圳丰达速递公司在2010年1月份左右就先后因为出现代收货款不规范操作等情况,导致公司内部出现资金隐患,DDS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把原本的代收货款资金挪用到了其他的地方,使企业的资金链受到损坏,进而导致公司资金运转不开,最后DDS公司只能面临着倒闭;深圳丰达速递公司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因为企业分公司的负责人将所有的款项都卷走了,让分公司失去了高达上百万的代收货款资金,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所以,资金管理即可以帮助快递企业在代收货款业务获取一定的发展,也可以给快递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管理风险,是企业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如果可以进行妥善的利用,那么会给快递企业带来不小的一笔现金流,对推动企业资金周转效益具有非常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利用不好,会造成资金把控过程中出现一定的漏洞,那么这会给企业带来不可避免的巨大的资金损失,严重时企业甚至要接受面临倒闭的这种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想要保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代收货款资金管理中的关键问题给予重视。

3快递企业代收货款的具体处理流程分析

对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的具体处理流程上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资金流与其他普通快递业务相比是代收货款业务最显著的特征,想要实现让代收货款资金得到更加有效管理的目标,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代收货款业务的整个操作流程进行有效的结合,从代收货款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入手,以此来达到对资金流、实物流和信息流进行实时监控的目的。3.1代收货款业务中的实物流转环节快递企业在进行邮件实物流转的过程中,邮件需要经过快递员收寄,然后达到快递企业内部进行处理,最后进行投递环节,大体上和普通快递的邮件流转没有什么差别,但是需要对以下几个环节进行特别的注意:邮件收寄环节;邮件在进行收寄环节的时候,快递人员需要对收寄详情单进行仔细的检查,看收件人是否填写正确,应付款额是否填写正确,字迹是否是清晰没有进行涂改的,如果进行了涂改需要换一张新的收寄详单。邮件投递环节;邮件在进行投递环节之前,需要让投递部门遵照代收货款邮件的形式进行详细的登记,并且对每个邮件的应收货款金额进行重点登记,以减少出现金额错误的现象。投递人员对邮件进行代收货款的时候,可以按照收寄详情单进行收款,收款方式可以使用现金收款方式或者是刷卡支付的方式,投递人员在确认收取的代收款项准确无误以后,就可以让收件人在收寄详情单上签字进行收寄货确认。3.2代收货款业务中的资金流转环节。投递人员在开始进行代收货款的时候,代收货款资金就已经流入进了投递企业的内部流转环节中,然后通过企业进行统一的结算,将最后的款项返还给收寄人,快递企业资金内部流转环节的操作流程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终端缴款环节;根据以上内容提出的收款方式,投递人员在进行终端缴款的时候,可以使用现金收款或者是银联卡收款等方式。内部流转环节;内部流转环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投递管理人员在完成收款以后,可以把收取来的现金或者是银行回单、详情单交换到投递管理部门进行核对,并且对核对内容进行有效的确认,以保证内容的准确性;二是投递部门需要把款项向上级进行缴款,缴款的上级机构被称之为分公司管理部门,由于收款会被分布到我国的各个地区,所以分公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的快递公司管理机构进行设立。对外结算环节;资金在被归集到省或者是市分公司以后,由这些分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的结算,这个时候资金流就不会在快递企业内部存在。3.3代收货款业务中的信息流转环节。每个快递企业中通常都会带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对来往的邮件进行跟踪调查,如果是代收货款业务中的信息流转环节,那么信息系统需要在邮件开始进行收寄环节直至接收到投递回款情况这一整个过程中实施闭环管理;代收货款中的信息流转环节主要包括实物流转和资金流,可以对未投递的信息、未回款信息的催投以及催缴警示进行有效的实施,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的时期内对预警信息进行有效的设置,有利于投递部门、分公司等各级管理部门对整个操作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4加强快递企业代收货款资金管理的主要措施

4.1重点加强对投递终端缴款方面的管理。快递企业最终端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靠资金管理中投递员缴款来实现的,同时这也属于在对资金进行监控过程中的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所以,重点加强对投递终端缴款方面的管理,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点、对投递员出班和归班进行有效的管理,投递员在出班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货款的实际金额和实物进行出货登记,归班的时候投递员一定要按照所收到的货款和回归的货物进行登记,然后业务主管人员可以根据投递员的登记记录进行核销审核,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出现一些投递款漏缴和少缴的现象;第二点、对代收货款超额度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管理,如果出现单笔代收货款超额度的情况,要对其进行跟班投递制度的实施,实施跟班投递制度可以选用主管跟班投递或者是双人投递的形式,这样可以更好的保证货款回收的安全性;第三点、对于现金收款方式进行合理的减少,使用现金收款的方式有时会出现投递员收取假钞的情况,多使用银联卡支付方式可以有效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4.2加大欠款的及时追缴力度。代收货款的额度通常会比较大,如果很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对货款进行清缴,那么极有可能会给一些品行低劣的人员带来作案动机,所以,一定要加大欠款的追缴力度,及时地对代收欠款进行跟踪清缴,如果有这个必要,还可以组建一只专项的欠款管理小组,这样有利于对下级欠款进行及时的清理,极大程度的减少资金沉淀带来的风险。4.3对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并加强管理层的沟通。由于快递企业所办理的业务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与卖方的关系会形成一种的关系,当这种关系确立以后,那么需要双方对自己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职责进行明确,对双方之间与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合理的完善,这样有利于让管理信息可以得到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与此同时,快递企业的业务内部还应当对代收货款业务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有效的查找,并积极的学习和严格的执行代收货款业务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此外,还要适当的加强过程管理,这样可以让快递企业经营的更加规范化,有利于企业与卖方实现双赢的目标。4.4积极对从业人员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积极的对从业员工开展代收货款资金管理相关的教育培训,而且要重点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企业规章制度、职业技能与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从业人员中一线、外聘以及新入职的职工这几个关键的环节要给予重点的关注,加强他们的教育培训工作,可以更好地完成代收货款资金管理;在进行教育培训的过程中,可以把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例作为教育培训的素材,这样可以让企业员工更加快速地了解学法、知法、守法等方面的知识,让员工的法律意识得到有效的加强,同时也可以让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得到有效的提高。

5结语

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主要是为了让买卖双方可以实现不用再进行面对面交易的一种方式,很大程度上为商户解决了产品配送和资金结算的问题,由于快递企业代收货款业务会涉及资金结算和现金实物流通,所以需要在关键环节加强对资金的管控,同时还要加强快递企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推进企业业务的发展。

作者:樊颖 单位:北京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门头沟分公司

参考文献

[1]王启明.快递企业代收货款资金管理的关键问题浅析[J].快递服务,2016(9).

第2篇:代收货款范文

关键词:货代企业;应收帐款;风险管理;信用政策

前言

应收账款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债权,是企业流动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信用的推行,应收账款数量日益增大,如何科学有效的管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已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课题。

货代就是货运。货代企业的行业特殊性决定了应收帐款在货代企业流动资产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并且这一比例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在呈现逐步上升的趋势。如何对货代企业的应收帐款进行有效管理,从而规避风险,必须引起货代企业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一、货代企业应收帐款产生的原因

应收帐款的产生及多少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例如,在一些垄断性的企业,由于其产品紧俏,货款回笼较快。原因在于其处于卖方市场,在交易中规定客户先行支付货款,在履行合同前就使得资金得到了有效的回笼;或者采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即在交货的同时收到了货款。即便对于一些信誉较好的大客户也明确规定了较短的信用期间。因而,在这类企业中应收帐款的风险较低。货代行业目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企业的收款往往比较滞后,通常是在履行合同、提供劳务后才向客户开具发票。在经济业务中经常需要先行为客户垫付资金,例如,为客户代垫资金进行报关、报检、订舱、进出口业务。尤其在报关时还要向海关支付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及关税。这些费用都需由货代公司代为垫付,从而产生应收帐款;另一方面,与客户结算运费也会产生相应的应收款项。也就是说,应收帐款的产生在货代企业中是不可避免的。

二、 货代企业应收帐款的特点

货代企业财务核算中最多的就是往来帐目。往来科目包括应收帐款和应付帐款。货代企业由于业务拓展的需要,势必会接受多家客户的委托,无论在海运、空运还是陆运上都会涉及到很多提单,而每个提单下面都有很多个分单。因此,应收账款的核算既要按客户核算,又要按不同的分单核算,由此造成了货代企业应收账款客户多且构成笔数多的特点。

货代企业的业务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帮其完成货物运输的过程。通常,一些大客户委托货物的物值大、数量多。海运上,货代企业背后是大的船公司,为一家或多家船公司揽货,由此产生较大的运费;空运上,货代企业向航空公司包舱,由于其单价较高,因而其也会产生较大金额的运费。

三、货代企业应收帐款的风险

货代企业的应收帐款在财务中体现的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其对应的收入已经记入了企业的利润。企业产生应收账款后,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催讨,应收账款将变成不实资产,进而变成坏账,给企业带来的直接影响便是利润的减少。如果出现大额的应收帐款变成坏帐,就会出现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导致企业亏损。因此,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加大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四、 货代企业应收帐款的风险管理及控制

应收账款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资金周转水平、现金流量,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甚至企业的生存,因此加强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是货代企业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有效途径。信用政策是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信用标准、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三个方面。对信用政策进行合理利用,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信用标准是指公司决定授予客户信用所要求的最低标准,通常是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客户达不到信用标准,便不能享受企业的信用或只能享受较低的信用优惠。一般是通过对客户性质、资本、能力、抵押等来评估其品质。在实践中,通常将信用标准放在最重要的位置去考虑。企业应认真作好赊销对象的资信调查。一般来讲,对于资信较好的企业给予较长的信用期限,对于一些品质较差的客户,可以通过要求其支付保证金以及付款放单等方式,降低其应收帐款的余额。尤其对于新的客户,要密切关注其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

信用条件是指企业赊销商品或提供劳务时给予客户延期付款的条件,包括信用期间和现金折扣等。对货代企业而言,信用期间则是向客户提供劳务开具发票到客户付款的时间。例如,企业允许在向客户提供劳务的60天内付款,则信用期为60天。因此,必须在与客户签定的合同、协议中明确收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货代企业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在向船公司订舱及向客户报价中经常要使用美元计价,因而要防范汇率风险。对于境内客户,尽量在合同中规定以人民币结算运费;对于一些境外客户以及境内以美元结算的客户,则要加大应收帐款的回收力度,缩短应收帐款的回收期,以此规避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

收帐政策是指客户违反信用条件,逾期拖欠甚至拒付帐款时企业所采取的收账策略。确定明确的收帐政策必须由财务人员对应收帐款进行帐龄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应收账款催收计划并提出应收账款的管理重点,以此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账龄分析是一种筛选活动,是有效管理应收账款的基础,也是确定应收账款管理重点的依据。财务人员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如客户地区、业务人员、账龄区间等提出应收账款的管理重点,并据以按轻重缓急,编制应收账款催收计划,从而有效、快捷地收回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管理除了通过对信用政策进行合理利用实现对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企业还需要通过明确财务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职责来加强建立内部控制体系。

1、财务人员的职责

财务人员应将未收回的款项按时间长短及金额大小进行分类,及时编制应收帐款未达帐明细,形成定期的对帐的制度。对内及时向业务人员发放应收帐款未达帐清单,督促配合业务人员加强应收帐款的回收。对外定期同客户核对帐目。同时还要通过计提应收帐款的坏帐准备,来防范坏账风险。企业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的坏账损失预先进行估计,积极建立应对坏账损失的准备制度,并按规定提取坏帐准备。财务人员应定期计算一些财务比率,如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收款期、坏账损失率等,编制账龄分析表,预估企业潜在的坏账风险,并相应地调整企业的信用政策。

2、业务人员的职责

一方面,业务人员在同客户签定合同时必须明确各项交易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违约责任;明确收款时间及滞纳金等。另一方面,业务人员也应该形成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意识。业务人员对于财务部门提供的应收帐款清单应高度重视并予以积极催收,尤其对于那些金额大、帐龄时间长的客户要重点关注,并将催收情况及时反馈至财务部门。货代公司应通过对业务人员考核体系的建立,加强业务人员的风险意识,通过强化日常管理,将应收账款回款作为考核业务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

五、结论

货代企业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政策,建立应收账款中坏帐、呆帐的预警机制,控制应收账款风险,并将应收账款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来抓,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最大提高。(作者单位:江苏日新外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北京,2006.

[2] 任斌.论国际货运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J].工业审计与会计,2000(05).

第3篇:代收货款范文

一、部分中南美洲国家海关放货新政

巴西2006年颁布的第680号文件的清关政策规定,进口商需要提供正本海运提单方可提货。近年来由于巴西推行无纸化清关,对2006年颁布的第680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删除了进口方必须提供正本海运提单清关提货的条款,自2013年5月6日起巴西海关执行一项名为1.356/2013号令,针对5月6日后抵达巴西境内的货物实行新的放货政策,巴西进口商可以在不出示正本提单的前提下,凭提单复印件、完税证明,就可以将货物清关并提走。

基于此规定的实行,目前出口到巴西境内的货物,其订舱确认和正本提单上会加入此条款:“Notwithstanding any provision to the contrary, the Merchant agrees that if this Bill of Lading provides for delivery of the Goods at a port in Brazil, discharge of the Goods to any port authority at such port shall constitute due delivery hereunder and all liability of the Carrier whatsoeve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Goods (including without limitation for misdelivery) shall cease at that time. Carrier shall not be responsible for delivery of cargo without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as Brazilian Customs Regulations”,即无论有无相反规定,贸易商均同意本提单设置巴西港货条款,在此港口针对任何港务部门的交货应构成如期交货,届时与货物(包括但不限于不当交货)有关的承运人义务应终止。根据巴西海关此项规定,对于未出示正本海运提单的交货,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巴西海关还规定,对于运至巴西的货物,如果提单收货人显示的是“To Order”(凭指示),货物将被扣留直至巴西海关系统(SISCARGA)收到收货人巴西公司或个人的身份号码、完整的地址、电话、传真、城市名称及联系人等详细信息后,海关才会允许放货。即使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巴西海关也不接受更改收货人的要求,除非海关系统里提单上的原收货人同意更改为新的收货人。

部分中美洲国家海关对于进口货物也实行单方放货政策,即由海关决定是否放货给收货人,而不是由承运人决定。因此,收货人只要提供海关规定的单据即可提货,而这些单据未必一定是正本海运提单(Master B/L),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或货代签发的提单(House B/L)甚至是提单副本(Copy Non Negotiable B/L。例如:

Guatemala(危地马拉):Release the cargo with Master B/L or House B/L.

Honduras(洪都拉斯):Release the cargo with Master B/L or House B/L.

El Salvador(萨尔瓦多):Release the cargo with Master B/L or House B/L.

Costa Rica(哥斯达黎加):Release the cargo with Master B/L or House B/L.

Dominican Republic(多米尼加共和国):Release the cargo with Master B/L or House B/L or Copy Non Negotiable B/L plus guarantee.

实行海关放货新政的中南美洲国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国家,各国的具体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中国出口企业关注这些国家海关放货新政下各船公司提单条款的变化、订舱确认单等单据上的提醒和备注信息的变化,意识到收货人可能不需要正本海运提单即可提货所带来的贸易风险和单据风险,警惕赎单问题,认识到付款赎单已非提货的必要条件这一变化。为了避免潜在的贸易风险或纠纷, 中国出口企业应在出货前与收货人做好充分沟通,明确约定相互的权利、义务,确认货款无虞后再发货、运输。

二、风险分析

(一)对出口商货权控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已经被国际贸易、结算及海商法界所熟知。海运出口提单只有两种签发方式,船公司签发海运提单(Master B/L,简称M/BL)和无船承运人或货代签发海运提单(House B/L,简称H/BL)。中南美洲国家海关新政以前,如果中国的发货人要求他所委托的出口货代或者订舱出具船公司M/BL,那么收货人只能凭正本M/BL去目的港提货。如果发货人同意货代出具自己的提单即H/BL,那么收货人只能凭正本H/BL去目的港提货。发货人在收到全部货款后,才会邮寄正本M/BL或H/BL给目的港的收货人。

新政以后,正本提单并不是作为提取货物的凭证,收货人无须提供正本提单即可提取货物,即使发货人持有全套正本提单,收货人亦可直接提货,此时的提单已经不是物权凭证和有价证券了,收货人在未提交正本M/BL或H/BL的情况下,目的港海关和船公司就释放货物,直接导致出口商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而中国出口贸易中最常见的交易条件是FOB价格条件,FOB贸易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现实中亦由买方指定货代,无论是M/BL或H/BL均由买方指定的船公司或货代签发,目的港海关凭提单副本或复印件可以放行,那么实际上FOB价格条件下,当出口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货代装船时,出口方已经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也不能凭借对物权凭证提单的控制来约束买方付款了。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指示提单,即在提单收货人一栏填写“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即凭指示或凭发货人指示,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给他人,体现着提单物权凭证的功能。巴西海关规定只有在海关系统收到收货人公司或个人的身份号码、完整的地址、电话、传真、城市名称及联系人等详细信息后才会允许放货,这实际上已经将指示提单变质为记名提单,只能是指定的收货人提货;发货人遇到需要通过背书转让提单的情况,就必须征求巴西海关系统里提单上原收货人的同意,否则海关不接受更改收货人的要求,而现实中原收货人同意转让的授权很难得到,这实际上已将指示提单变质为记名提单,不能转让。可见巴西海关的规定使海运提单丧失了可以转让、物权凭证的功能,使出口商凭借转让提单、控制货物所有权成为不可能。

(二)常用付款方式下出口商面临收汇风险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有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电汇(T/T)和赊销(O/A)。在中南美洲国家海关新政下,进口商不需要正本海运提单即可提货,原以付款交单D/P为支付方式的合同项下物权不再有保障,D/P结算方式实质演变为赊销O/A结算方式,加大了出口商收汇风险。

电汇因其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成为国际贸易主流付款方式,尤以30%预付款70%见提单副本或复印件付款最为常见。通常海运提单是船开当天签发,70%的货款是在买方见到提单扫描件或传真件时安排支付,买方支付时货物已经装船。等到卖方确认收到货款后邮寄正本提单给收货人,卖方在交出物权凭证―提单之前先收回货款,买方则必须收到正本提单才能提货,货权和债权对等交换,双方风险很小。但在新政下,买方无须收到正本提单就能提货,卖方靠“邮寄正本提单”约束买方付款的条件丧失,买方是否拖欠货款、是否拒付完全凭商业信誉,出口商面临着收汇风险。

(三)出口商可能货、款两失

在巴西海关实施放货新政之前曾经发生一起案例,2008年6月26日绍兴县帛凯纺织品有限公司与LVM公司签订合同,出售一批价值为199,858.54美元的染色布,付款方式为款到交单。为履行合同,帛凯公司委托上海舟商国际船舶有限公司办理货物自中国上海至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运输事宜。舟商船代作为人签发了以南美邮船为抬头、LVM公司为收货人的一式三份正本海运提单,并在签单处注明“AS AGENT FOR THE CARRIER”(作为承运人),承运人为马鲁巴航运公司。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未付款赎单,提单一直由帛凯公司持有。2009年1月,马鲁巴告知帛凯,货物已于2008年12月3日被提走,帛凯公司随即向上海海事法院,告上海舟商船代、南美邮船公司、马鲁巴航运公司无单放货,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马鲁巴航运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99,858.54美元及利息损失。

本案例中,南美邮船和马鲁巴航运系境外注册的企业法人,主张适用巴西法律,但并未提交相关现行巴西法律依据,上海海事法院确定以中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最后作出上述判决。如果此案例发生在2013年5月6日巴西海关实施放货新政以后,那么原案例中的帛凯公司恐怕就难以胜诉了,并将面临货、款两失的风险。

三、控制风险的对策分析

(一)控制货权

在合同谈判中,卖方可以改变贸易术语条件,使自己对货物的控制能力增强。从国际商会对贸易术语的解释通则中可以知道,卖方选用自己责任最大、手续最多的术语条件,他对风险的控制能力就越大。比如从FOB到CFR,改由卖方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卖方对货物运输的控制能力就好很多,承运人无单放货的可能性也就小很多。从CFR到CIF、DAP、DAT,卖方不但控制着运输还控制着保险,掌握着保险利益;到使用DDP术语,卖方不仅负责运输、保险,还负责进口清关,这在中南美洲国家实行海关单方放货的新政下,直接把货物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

通常船公司的实力和规模比货代公司要大,在贸易谈判时,应尽量将货物数量凑成整柜FCL出货,以便直接和船公司打交道,获得船公司提单;如果不能整柜出货而只能是拼箱LCL出货,获得货代提单,目的港海关和船公司会将货物放给货代,货代的资信就显得尤为重要。FOB贸易术语下卖方一定要求买方配合,指定境外有资质的货代(注册于中国大陆,并且NVOCC无船承运人备案在中国交通部),并对货代资质进行核实,要求货代规范操作并出具保函,确保出口方在控制货权方面掌握主动。

(二)控制债权

对出口方而言,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先收款后发货,签订合同30%预付款支付后安排生产,70%货款支付后安排运输。今天的国际贸易虽然是买方市场,但现实中的确也有卖方非常强势,采用先收款后发货,当然强势的背后是产品过硬的竞争力、业务人员精湛的谈判能力。在很难做到先收款后发货、FOB贸易术语也无法改变时,最好将T/T预付款之后的余款改为L/C方式。众所周知,T/T付款方式全凭买方商业信用,一旦买方信用不良,卖方就有可能陷入货款两空的境地。将余款改为L/C方式,即将商业信用改为银行信用,大大降低卖方风险。只要卖方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就可从银行获得付款。但在采用L/C支付方式下,卖方也要警惕,确保自己及时收到无自身矛盾、无软条款、不易产生不符点的可执行的信用证,谨防不符交单后L/C沦为D/P、甚至买方利用L/C陷阱进行诈骗。

(三)买方资信调查

国际贸易中除了信用证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外,其它付款方式都是商业信用。只有充分了解贸易伙伴,知己知彼,才能使贸易成功,尤其是出口到较为动荡的中南美洲国家,买方资信调查尤显重要。可以通过Dun & Bradstreet(邓白氏)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此外,对承担运输和放货职能的船公司和货代公司也应该进行资信调查,每个环节做到万无一失才能消除风险。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或做国际保理

第4篇:代收货款范文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纳税人(委托方)将货物交付他人(受托方)代销时,并不发生纳税义务;在纳税人收到受托方定期送交的代销清单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此时满足销售收入的5个确认条件,会计上也确认收入实现。税务和会计处理一致。根据委托方与受托方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方式有两种,二者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例1]假设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机器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 x 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该商品成本800元/台,双方协议价格1000元/台(不含税)。乙商场当月售出其中的150台,每台售价1100元,并于月末将代销清单交A公司。A公司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50000元,税金25500元,货款及税款已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800 x 150)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收账款

175500

第二种是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例2]20x8年3月1日A公司委托丙商场代销X1产品200台,每台成本800元。假定代销合同规定,丙商场应以每台1000元的价格代销X1产品,不得自行提价,A公司按售价10%支付丙商场代销手续费。丙商场当月售出150台,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25500元,A公司月末收到丙商场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商场开出一张金额相同的增值税发票。代销款当月收到。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A公司将货物交付丙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60000

贷:库存商品

160000

月末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 X 150)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50000×10%) 15000

贷:应收账款

1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60500

贷:应收账款(175500--15000)

160500

二、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接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收到代销货物时,增加资产与负债;销售代销货物时,以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销售代销货物与委托他人代销相对应,在委托代销中,受托方的行为就是销售代销货物。

[例3]同例1,则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93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00×150)

16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05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1000)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A公司时:

借: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例4]同例2,则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代销货物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0

贷:代销商品款

200000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应付账款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代销商品款

15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150000

取得委托方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应付账款

25500

按合同协议结算手续费,并将款项净额付给A公司:

借:应付账款

175500

贷:银行存款

160500

其他业务收入

15000

三、不在同一县(市)并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

该种情况下,货物虽未离开统一核算的总公司,但税法规定,移送货物的一方在货物移送当天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销项税额,异地接受方符合条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例5]A公司设在甲市,有一生产分厂设在乙县,乙县生产完成的产品要调拨到甲市销售。乙县生产分厂6月份调拨产品给A公司成本为100万元,计税价110万元。

(1)A公司对分厂是一本账核算,即生产分厂的所有账务均由A公司核算。在甲、乙两地,税务机关协商并报经双方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乙县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核定征收率5%。乙县征收的增值税为55000元,乙县生产分厂在A公司核定的备用金中支付税额,并将税票随货物送A公司。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5000

贷:其他货币资金――乙县生产分厂备用金55000

(2)A公司、生产分厂为了适应纳税环节,生产分厂建立半级

核算制度,即生产经营成本、销售由生产分厂核算,利润及分配并入A公司核算。

上述销售发生时,乙县生产分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为110万元,增值税额为18,7万元。则生产分厂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28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调拨销售给A公司 1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如非应税劳务、在建工程),税法规定:非应税项目领用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应视同销售,在货物移送的当天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此项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的第(1)、(2)、(3)条,不确认收入,只按成本结转。

[例6]A公司将自产X2机器设备1台用于在建工程,其账面成本8750元,对外售价为100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0450

贷:库存商品 87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货物在本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用于换取投资的视同销售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条件的全部内容,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7]A公司以产品一批向丁机械厂投资,产品成本40万元(假设没有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市场售价为45万元,A公司发货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52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6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库存商品 400000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是货物所有权向外部的转让,这种移送方式虽然没有货币结算,但移送货物进入本企业时进项税额已经抵扣,因此向外部移送时税务上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非货币资产的分配应作销售处理,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改变了生产经营的性质,进入了最终消费。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料、材料的进项税额已在购入当期抵扣,经过加工生产出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因此税法规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条件,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导致负债的减少,负债减少额即为收入的计量金额,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收入,同时结转成本。

[例8]A公司将自产产品X4 200台提供给本企业职工作为节日礼物。每台成本400元,市场同类产品售价为500元,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200)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第5篇:代收货款范文

一、 当今电汇方式的使用

(一)T/T业务

T/T(电汇)是指汇出行以加押电讯文件的方式将支付授权书发送给汇入行,授权其借记我帐(往帐),或声明已贷记他帐(来帐),或告知其头寸已通过某一银行拨付,或要其自行向某银行索偿等,并指示将此款交付给支付授权书上指定的收款人。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我国的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电汇业务更加安全、可靠、快捷、低费用,因此,电汇也成为目前普遍使用的汇款方式。

(二)前T/T和后T/T业务

T/T分前T/T和后T/T两种方式。所谓前T/T(Payment in Advance), 就是预付货款;后T/T (Deferred Payment),就是延迟付款。前T/T对买方收货有风险,而后T/T对卖方收款有风险。在外贸实务中,由于电汇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交易双方由于地域的限制,很少会完全信任彼此,因此,单纯使用前T/T或后T/T都会给交易的某一方带来很大风险。

(三)前T/T和后T/T的结合业务

在买卖双方风险互担理念的基础上,前T/T加后T/T的模式越来越流行。在这种模式下,为了防范前T/T对买方的风险,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出具银行保函,由银行来做第三方担保人以确保卖方如期履行交货义务,保证提供全套装运单据。后T/T对卖方有收不回余款的风险,为了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一般都会在买方付款前把握货权,也就是要掌握正本提单。因此,目前比较流行的做法是卖方装船后将正本提单传真给买方,买方见传真复印件后电汇余款,卖方再将正本提单寄交买方。由于前T/T加入银行保函化解了买方风险,而后T/T加B/L Copy(见提单复印件付款)化解了卖方风险,随着贸易的发展,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所采用。

二、 出口商后T/T业务中的风险

我国的许多出口商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前T/T定金后,特别是前T/T的定金比例比较高的时候,往往会产生麻痹大意,放松对后T/T收款安全性的考虑。随着这种方式的流行,在实务中,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也会利用我国出口商的这一疏忽,在后T/T上做手脚。

(一) 遭遇进口国无单放货风险

我国某公司向一家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美国公司坚持要以后T/T方式付款,即收到提单的传真复印件后付款。第一单非常顺利,我公司在装完货收到B/L后即传真给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很快将货款USD11,000汇给我方。一个月后客户返单,并再次要求后T/T付款,我方同意,三个月内连续4次返单,目的港为墨西哥。由于我方疏忽,在出运后既没有及时追要货款,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使客户在没有正本B/L的情况下从船公司轻松提货。待4票货全部出运后再向客户索款已为时过晚,客户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半年后客户人去楼空。

凭正本提单提货是国际海运的基本原则,但无单放货的行为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时常发生。主要是因为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货物在海运途中的时间缩短,而提单却因为流转环节多、速度慢,经常出现船货已到而提单未到的倒置局面,于是承运人往往凭提货人的提单副本和担保函无单放货。但是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因无单放货被境外进口商所骗的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无单放货的原因很多,原因之一是因为记名提单,对一些英美法系的国家而言,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该提单下只有该提货人才能提货,因此,这些国家就认可收货人即使没有正本提单,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货。原因之二是因为一些进口商利用我出口企业对贸易和运输业务的不熟悉,通过在贸易合同中使用FOB条款并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签发货代提单的形式,大搞无单放货。实际承运人与卖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实际承运人收回其签发的海运提单后放货的行为也无过错可言。因此,卖方很难从上述各方处获得实际赔偿,出于无奈,卖方只能将国内货运人推上被告席。原因之三是因为一些国家,如墨西哥以及南美洲部分国家的法律强制规定,承运到该国港口的货物必须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由收货人向海关或者港口当局提取货物,而这些国家的海关或港口有的规定允许进口商可凭提单副本提取货物。

(二) 遭遇进口商再讨价还价风险

澳大利亚某公司向我出口某公司订购一批总值15万美金的货物,已付50%的订金,其余是后T/T见提单传真件后两周内支付。这批货我出口公司提早交到香港货代的手里,一般香港到澳洲墨尔本的船运时间是18天左右。我出口公司认为前T/T比例高,而且在货到目的港之前后T/T是安全的。但是,客人确认收到提单传真件两个多星期后并没有汇款。与该公司传真、邮件均没有回复,电话也不接听。沉默一个多月后,客商向我公司发出邮件,要求在货款总金额的基础上给予2%的折扣,为了尽快收回该批余款,以及避免货物在目的港产生高额费用,我方被迫答应了该客商的请求。

在欧美国家,一般货物到港都有一定的免费堆放时间,通常为7天,如果有特殊原因需多堆放几天,还可通过目的港货代或收货人向港区申请延期,最多可再堆放7天。但是有的时候,进口商和本地的货代关系好,可以将货物放在港口十天半s个月甚至一个月不提货都不用交滞港费。我国的很多出口商不知内情,客户一终止联系,必然会考虑货款是否能收回,在利润已经很薄的情况下害怕再产生高额的港费,以及货物运回费用更高等问题,就会很容易被客户抓住这一薄弱心理,成为其在付余款时继续讨价还价的筹码。这种客户不是骗子,只是做生意的手段更加精明。在金融危机发生的当今时代,这种方式也成为国际上惯用的手段,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很多国外进口商以金融危机为由拖欠付款,最后要求给予大幅的折扣,在一些特殊案例中有些客户甚至要求60%的折扣。

(三) 遭遇进口国海关拍卖风险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尼日利亚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约定前T/T30%,后T/T见提单复印件付余款。之后,我方传真了提单复印件,该客商回复马上付款。但若干天之后,仍然不见客户付款,当货物已到达目的港,我公司发现无法与该客户取得任何联系。一个多月后,我公司收到进口国海关通知,如果货物再无人认领,那么滞留期一过,该批货物将被当地海关拍卖。我公司迅速联系退运或转卖事宜,但被告知办理相关事宜必须由进口商出具书面同意退货的文件,由于与进口商无法取得联系,我方无法采取其他措施,只能够坐等海关低价拍卖了该批货物。后经调查,正是与我方达成交易的客商以十分低廉价格从海关那里拍走了该批货物。

我国的许多出口商认为凭提单传真件付款非常安全,因此在提单的缮制上也追求简单化,将提单的收货人一栏直接填上进口商的名字,做成记名提单,方便进口商货到后直接提货。但是一些国家的海关在对未申领货物的处理上十分严格,要求必须有进口商出具书面的拒收货物证明,如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目前国外的一些不法客商正是利用这种规定,在货物到达港口后故意拖延时间,而且不同意出具退货声明,就是等待海关拍卖该批货物。由于该客商对该批货物的在港情况了如指掌,而当地其他买主不了解情况,因此参与竞拍的买主会很少,那么原客商以十分低廉的价格拍走货物的可能性非常大,综合考虑后,并不是该客商愚蠢到给了定金不要货的地步,而是竞拍款与付给出口商的余款还要低,以这种方式来进口货物成本更加低廉。而且许多国外客户认为中国的出口公司很多,就算与每个公司都是一次易的话,也能够在中国找到出口商。

(四)遭遇骗取提单风险

我国某公司在收到国外客户汇来的定金后,迅速发送货物。取得提单后,将提单复印件传真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很快就传真过来电汇收据,并以此要求我方迅速地提交正本提单。当我方审查该电汇收据的传真件时,发现该传真件不清晰,于是又要求客户将传真的扫描件发送给我方,但是发送来的扫描件仍然不清晰,该客户辩解说这笔款项是他委托朋友发的,他拿到的也是传真件,再传真或扫描肯定会很不清晰。经过我方对扫描件仔细辨别后,发现客户将我公司名称写错,即Zhejiang 写成Zhejing 某某公司,而且账号部分看得也不太清楚。多亏该业务员警惕性高,没有马上放单,而是又等了两天没有款项到账,发觉可能是客户想以此骗取提单,因此,强烈要求客户查询该笔汇款,并严正声明款不到帐绝不寄送提单,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客户只能老老实实的汇款。

我国的许多出口商认为电汇方式十分迅速,因此,收到电汇收据的复印件就相当于收到了该笔汇款。一些国外的不法客商正是利用我国出口商疏于防范的心理,以电汇收据造假的方式骗取提单。更有甚者,有的国外客商传真过来的电汇收据时真的,但是一些国家的银行是允许汇款人在该工作日内撤销该笔汇款的,因此也有一些客商会在得到我方已寄送或电放提单的消息后立即取消该笔电汇,以此来骗取我出口商的正本提单。

三、出口商如何避免收汇安全

第一,要随时保持警惕

我国的许多出口商,一般对新客户的付款风险会保持高度警惕,有时会强烈要求使用信用证结汇,但是对于老客户,认为合作时间长,双方彼此信任,选择电汇方式可以提高业务效率,容易放松警惕性。许多国际诈骗往往不是发生在第一单生意时,而是让出口商感觉安全后再行诈骗。而且,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使得原先信用度很好的老客户由于生存压力,也会在后T/T上做手脚,如要求即期后T/T改为远期后T/T,或者以破产等理由要求我出口商给予大幅度的折扣等。因此,无论是对新客户还是对老客户,在后T/T的收款上都要保持警惕性,不仅要对客商的资信状况有充分了解,还要密切关注宏观环境的变化,警惕国内外宏观环境所导致的国家风险、信用风险的增大。只要认为安全性低,就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来防范未来的风险,如可以提高前T/T的比例,这样即使客户不要货我方一方面可以没收定金,另一方面将货物处理掉我方也不会吃亏,或者在出口时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由专业的保险公司帮助企业评估和控制风险。

第二,要注意贸易方式的选择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中,近年来的一个普遍趋势就是以FOB价格成交来代替CIF价格成交,认为FOB报价简单,而且也不用考虑办保险和办运输的事宜。实际上,出口FOB价格成交的风险要比CIF大,在与后T/T收汇方式结合使用时,风险就更大。FOB运输方式下,货代是国外买方找来的,就有货物被货代私自放给买方的风险,特别是我出口公司拿到的是货代提单,而不是船公司的海运提单时,一般认为该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根本找不到契约的承运人,能够的只有国内货运,根本找不回货款。此外,当客户拖延付款时,我方想要补救就必须和货代联系,但是货代一般指听从付运费一方的指令,影响我出口商积极主动地采取补救措施,甚至当买方拖欠运费时,货物还会被货代强行扣货或者拍卖等。而使用CIF价格成交,则货代是听从出口方指示的,而且出事后也会和出口商积极配合进行补救。

第三,要做好对提单的处理

在托运时为了保证提单的货权掌握在我出口商手中,在缮制提单时要注意提单的抬头不能做成实际的进口商,而应做成凭出口商的指示,也就是提单最好做成指示提单,当进口商不提货不付款的时候,保证货代听从我方指示做好转运、回运或转售的准备。而且也可以在出口商不出具不要货证明文件时,凭船提供的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函电、有关提货凭证及卖方要求将货物回运的函电委托船直接向进口国港口海关提出退运要求,并办理有关手续。此外,在传真提单时,要注意对提单上的一些信息进行隐藏,如提单号、集装箱货柜号,既可以通过传真复印件让客户了解其所要的货物已经顺利出运,又可以防止其利用提单复印件提货或盯住该批货等待海关拍卖,因为如果没有提单号和货柜号时,进口商想要在目的港找到这批货是非常难的。

第四,要收到解付行收汇通知后再放单

凭电汇收据放单有诸多的风险,即使是我国银行与国外银行账户有直接账户往来的关系,也可能会出现撤销电汇的情况,更何况进口商还可以在付款路线上做手脚或在单据上造假。客户在传真电汇收据后都会以要马上提货等理由强烈要求我方放单,在这种情形下,我方一定要冷静对待,和我出口地银行密切合作,要求银行随时通知该款项是否已拨付账户,有了解付行通知,才能说明该笔款项真实到账,此时再进行放单可以安全收汇。

第五,要遭遇不付款不提货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6篇:代收货款范文

关键词:委托代销;买断;手续费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26.074

1 视同买断方式下委托方受托方的业务操作

案例一:2016年7月1日,A企业销售部的张三与B企业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委托销售女式风衣200件,无税单价200元(库存单价170元),总金额46800元。合同约定这批货物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月底,双方进行结算货款,结算方式为转账支票。当天货已经全部发出。7月10日,B企业销售代销商品女式风衣200件,无税单价230元。以转账支票方式取得全部货款。7月31日进行结算。

1.1 A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的处理

(1)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销售订单。

(2)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订单生成委托代销发货单。

(3)仓储部人员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根据代销发货单生成销售出库单。

(4)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下面金额的单位均为元)

借:发出商品34000(200*170=34000)

贷:库存商品34000

1.2 B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处理

(1)采购部人员在采购管理系统中镇制采购订单。

(2)采购部人员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根据采购订单生成采购到货单。

(3)仓储部人员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根据采购到货单生成采购入库单。

(4)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

借:受托代销商品40000(200*200=4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40000

1.3 B企业销售代销商品时的处理

(1)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销售订单。

(2)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订单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3)仓储部人员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发票生成销售出库单。

(4)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收单据审核并制单。

借:银行存款53820(46000+7820=53820)

贷:主营业务收入46000(200*230=4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820(46000*17%=7820)

(5)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4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40000

1.4 B企业开出代销清单进行款项结算时的处理

(1)采购部人员在采购管理系统中填制受托代销清单。

(2)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付单据审核并制单。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

贷: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46800

(3)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填制付款单。

(4)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进行付款单审核并制单。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46800

贷:银行存款46800

(5)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结算成本处理。

1.5 A企业收到B企业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时的处理

(1)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委托代销结算单。

(2)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收单据审核并制单。

借:银行存款46800(40000+4680=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200*200=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40000*17%=6800)

(3)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34000(200*170=34000)

贷:发出商品34000

2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下委托方受托方的业务操作

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受托方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将应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受托方应在代销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代销手续费,确认劳务收入。即受托单位根据所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单位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单位通常应按照委托单位规定的售价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开具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交回款项,委托方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销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支付代销手续费或受托方从销售款中扣除手续费,将余款付给委托方。

案例二:2016年8月1日,C企业销售部的李四与D企业签订委托代销合同(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委托销售男式衬衫300件,无税单价300元(库存单价240元),总金额105300元。合同约定这批货物为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受托方以销售款手(不含增值税)的10%收取手续费。月底,双方进行结算货款,结算方式为转账支票。当天货已经全部发出。8月20日,D企业销售代销商品男式衬衫300件,无税单价330元。以转账支票方式取得全部货款。8月31日进行结算。

2.1 C企业发出代销商品时的处理

(1)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销售订单。

(2)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订单生成委托代销发货单。

(3)仓储部人员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根据代销发货单生成销售出库单。

(4)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

借:发出商品72000(300*240=72000)

贷:库存商品72000

2.2 D企业收到代销商品时的处理

(1)采购部人员在采购管理系统中镇制采购订单。

(2)采购部人员在采购管理系统中根据采购订单生成采购到货单。

(3)仓储部人员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根据采购到货单生成采购入库单。

(4)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

借:受托代销商品90000(300*300=9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90000

2.3 D企业销售代销商品时的处理

(1)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销售订单。

(2)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订单生成销售专用发票。

(3)仓储部人员在库存管理系统中根据销售发票生成销售出库单。

(4)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收单据审核并制单。

借:银行存款105300(90000+15300=1053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90000(300*300=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90000*17%=15300)

(5)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存货核算,结转代销成本。

借:受托代销商品9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90000

2.4 D企业开出代销清单进行款项结算时的处理

(1)采购部人员在采购管理系统中填制受托代销清单。

(2)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付单据审核及制单。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

贷: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105300

(3)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填制红字付款单并制单。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9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9000

(4)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进行红票对冲业务处理。

(5)财务部人员到总账系统中填制凭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9000*5%=45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450

(6)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填制付款单。

(7)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进行付款单审核并制单。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96300(105300-9000=96300)

贷:银行存款96300

(8)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中进行结算成本处理。

2.5 C企业收到D企业结算清单和转账支票时的处理

(1)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委托代销结算单。

(2)销售部人员在销售管理系统中镇制销售费用支出单。

(3)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收单据审核并制单。

借:应收账款105300(90000+15300=105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00(300*300=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90000*17%=15300)

(4)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填制收款单。

(5)财务部人员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进行应付单据审核并制单。

借:销售费用9000(90000*10%=9000)

贷: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9000

(6)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进行转账(应收冲应付)并制单。

借:应付账款―一般应付款9000

贷:应收账款9000

(7)财务部人员在应收款管理系统中进行收款单审核并制单。

借:银行存款96300(105300-9000=96300)

贷:应收账款96300

(8)财务部人员在存货核算系统进行存货核算并生成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72000

贷:发出商品72000

第7篇:代收货款范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__月以前(或____月____旬内),向甲方交售____(农副产品)____斤(担)。

2.甲方应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国家允许议价的,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向乙方计付货款。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如需提前或延期交货与提货,均应事先通知对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执行。

第二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1.____(农副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按地区标准执行;

(4)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2.____(农副产品)的包装,按下列第()项办理:

(1)按国家或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2)由甲、乙双方协商包装办法。

包装物由乙(甲)方供应,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另订附件。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

1.交(提)货方式按下列第()项办理:

(1)送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送往____(接收地点),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2)提货,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甲方提货,以发出通知之日作为通知提货时间;

(3)代运,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向运输部门提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手续。交货日期以发运时运输部门的戳记为准。

第四条农副产品的验收地点

(实行乙方送货或乙方委托运输部门代运的,以接收地点为验收地点;实行甲方提货的,以提货地点为验收地点。)

第五条验收办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期限;(2)验收手续;(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5)在验收中对产量质量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交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第六条货款结算办法

乙方交售的____(农副产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____天之内,通过银行转帐(或按银行的规定以现金)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七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交货数量少于合同的规定而甲方仍然需要的,以及供方逾期交货而甲方仍需要的,应照数补交,乙方并应比照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超过规定期限不能交货的,应偿付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因逾期交货,甲方不再需要的,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向甲方偿付该部分货款总值____%(1%~20%)的违约金。

2.乙方如因违约自销或因套取超购加价款而不履行合同时,应向甲方偿付不履行合同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幅度)的违约金,并退回套取的加价款和奖售、换购的物资;乙方违约自销多得的收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上交国家财政。

3.乙方在交售____(农副产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同时应向甲方偿付该批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乙方交售的鲜活产品如有污染或疾病的,甲方有权拒收,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4.乙方的包装不符合规定,发货前需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而支付的费用。发货后因包装不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实际损失。乙方由于返修或重新包装而造成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处理。

5.甲方按乙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货而未提到的,乙方应负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因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6.因数量、质量、包装或交货期限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拒收的产品,甲方应代供方保管。在代保管期间,乙方应负责支付实际开支的一切费用,并承担非因保管、保养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7.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预付定金的,供方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加倍偿还。

8.实行送货或代运的,乙方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单位(人)时,应按合同规定重新发货或将错发的货物送到合同规定的地点、接货单位(人),并承担因此多付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造成逾期交货的,还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运输路线或运输工具的,应承担因此多支付的费用。

9.乙方在接到甲方验收产品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15天内做出处理,如乙方未按时处理,可视为默认。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应偿付乙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2.甲方无故拒收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应向乙方偿付被拒收货款总值____%(5%~25%)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货的产品,乙方通知提货而逾期提货的,除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收购)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偿付违约金以外,还应承担乙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保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4.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的,应按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包装物的,乙方交货日期得顺延,甲方并应向乙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其损失。

6.甲方如向乙方预付定金的,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时,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7.甲方必须承担因错填或临时改变到货地点而多支付的一切费用。

8.甲方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验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9.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限内,未进行验收或进行验收后未提出书面质量异议的,即视为默认符合规定。对于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他原因拒收,应负责妥善保管,等候处理,不得动用。一经动用即视为接收,甲方应按期向乙方付款,如不按期付款,则按延期付款处理。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经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果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不以违约论。对这些产品的处理办法,可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农副产品因受气候影响早熟或晚熟的,交货日期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提前或推迟。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做出答复,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答复,逾期不做答复的,即视为默认。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甲、乙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由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签订,有效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年__月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

第8篇:代收货款范文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出口创汇工作,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形式

1.乙方以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与甲方进行出口业务合作,乙方承诺其拥有的出口客户和渠道没有侵犯第三者的权益,进行的出口业务内容合法,无欺诈等行为,否则乙方承担最终的全部法律责任;

2.合作期间,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办事处或业务部对外从事出口业务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3.合作期间,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出口业务必须遵循本协议的有关规定;

4.合作期间,甲方应对乙方的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保密,不得利用乙方的客户资源开展与乙方业务相关的业务;

5.甲方负责报关、报验、制单结汇等工作;

二、出口指标和相关考核

1.期限: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年_______月。

2.乙方承诺完成年出口任务_______万美元。甲方按出口金额每美元收取费_______元人民币;或按等值的费进行买断,买断比例为1美元:______人民币,采取买断式,乙方必须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

三、基本规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的标准合同格式负责对外出口合同的签订;

2.按照甲方标准合同格式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出口合同;

3.负责报关、报验、投保、结汇以及有关文件的申领(应由乙方提供的文件除外)等工作,要求及时、准确;

4.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供货单位结算货款;

5.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分配其应得的利润。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业务操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外的磋商;

2.按照出口合同的有关规定负责出口货物的质量监督和把关工作,督促有关供货单位按时、按质交货并对有关供货方的质量承担担保连带责任;

3.及时向甲方提供与出口业务有关的文件或单据;

4.负责出口货物的安全收汇并对延迟收汇和不能收汇以及不能按时收汇核销承担全部的责任;

5.乙方应负责出口收汇核销单和出口退税文件的按时收回和交接工作。

6.乙方应负责逾期账款的催收工作并承担国外客户的理赔工作。

7.按照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及时从甲方得到应分配的利润。

(三)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1.由乙方具体负责出口业务的磋商和成交工作,对外签订出口合同须以甲方名义并使用甲方的标准出口合同格式。

2.出口合同的卖方和/或信用证的受益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在t/t汇款的情况下,应要求客户在汇款单上注明出口合同号码。

3.及时与有关的供货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合同中应对质量条款和具体的技术指标做重点规定特别是必须明确应在收到国外的货款后才能支付供货方货款或类似的条款;上述合同签订后,甲方应给乙方一份留存;

4.合作期间,甲方先行预付部分资金或垫付费用及预先垫付的退税等应按实收取财务利息, 预先垫付的退税利息按照财务利息(5.75‰)/月息× _______个月收取;

5.甲方应认真制作有关的出运、报关、报验和结汇单据,做到“准确、完整、无误”;同时,应积极协作乙方及时申领和寄送有关文件;

6.货物须担保出运或单据须担保结汇,乙方须及时和客户联系并向甲方提供客户同意货物担保出运或接受单据不符并担保付款的书面文件;

7.合作期间,在货物按期、按质出运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时与有关供货单位进行结算;

货款的结算时间如下:收到国外货款日后_____个工作日内(节假日例外);货款结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货物必须已经出运;

b.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必须齐全,货款结算的基本文件包括:出口发票/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提单副本;

c.有关票据内容必须真实、有效(包括票据表面完整);

d.结算的的数量、金额必须与出运的货物完全一致;

e.在出口或t/t付款条件下,货款必须已经收汇;

货款的支付:增值税发票、专用缴款书须符合开票资料的要求,有关开票资料将另行通知;如因业务需要,应开具发票企业的要求,须将货款付给其他企业的,必须有开具发票的企业填写代付委托书,并加盖企业公章;货款支付时,如受款单位与甲方存在欠款的,应按实扣回;

8.每笔出口贸易如有客户佣金部分,应在收到全部货款后及时支付给客户。

9.乙方应承担有关业务项下产生的费用如:结汇费用、国外运费、保险费、内陆费用、核销费、邮电费用、集港费用、银行利息等。

(四)利益结算与分配:乙方的利润和甲方费每笔结清并在该笔业务完全操作完成后(如安全结汇/费用清楚/单证票据齐全/退税核销文件按期退回等)_____天进行分配;利润分配时如乙方以前的业务中存在逾期帐款、库存或存在其他损失,应按实计入费用并在利润分配时从其利润中扣减;利润分配时乙方应提供必要的合法有效的票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9篇:代收货款范文

关键词:T/T付款方式;收汇风险;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6)09-0101-03

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汇款、托收及信用证、保函、国际保理,以及上述支付方式的混合使用。但从控制收汇风险的角度中,最安全的支付方式当属汇款。正是由于安全收汇的原因,很多刚接触外贸的企业要求员工只做T/T,甚至更极端一点的只做前T/T款到发货。这样保守的付款方式,虽然保证了货款的绝对安全,但也会流失掉很多优质客户。在目前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中“30%T/T定金,70%尾款见提单复印件”,是基本安全可以接受的付款方式,也是最为常见的付款方式。但由于汇款属于商业信用,如果出口商不采取“100%前T/T”付款方式,仍然存在着诸多风险。

一、外贸实务中采用T/T付款方式下出口商存在的收汇风险

T/T付款方式虽然降低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但仍有风险存在。

在外贸实务中T/T付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全款前T/T、预付款十余款at sight of Copy B/L、全款at sight of B/L、预付款+余款at sight of originalB/L、全款后T/T。

(一)全款前T/T(款到发货)的收汇风险

作为出口商,只要确保货款到账之前,没有开展任何生产或备货行为,那么基本上是不存在任何风险。此种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风险极小,但通常很难被进口商,特别是初次合作的贸易伙伴接受。

使用这种付款方式需注意资金到账和资金已汇出的概念区别,由于国际汇款通常需要几天到十几天不等的转移时间,所以进口商经常以货款已汇出作为理由要求卖家发货,有些出口商经不起进口商的多次催促,在资金未到账的情况下发货,最后导致货款两空。

另外由于进口商提供的汇款底单出口商也很难区别真伪,即使通过银行等渠道鉴别出底单的真伪,货款仍然有可能无法到账,有些进口商会故意填错一个字母,导致款项不能入出口商的账户,进口商在收到正本提单后,要求汇出银行退款。

(二)预付款+余款at sight Of Copy B/L的收汇风险

这种付款方式原则上来仍属于前T/T,但不同的是在未收到全款的情况下,出口商已经生产了货物,并将货物装船发运后才收取余款。这种付款方式的风险主要存在两个关键点。

1.买家可能在未拿到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提货

南美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是实际进口方,他可以凭提单副本提货。主要是南美的巴西、尼加拉瓜、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委内瑞拉这些国家。与这些国家的商人进行交易,就必须收到全款后才能发送提单复印件或者提单不得为记名提单。

2.发货前进口商的预付款是否能够挽回进口商可能弃货后带来的损失

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地提高发货前付款部分的比例,这样的作用是当进口国经济状况或者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的时候,能够降低客户弃货的风险。如果进口商已经付了一半预付款,一般是不会轻易弃货的。同样汇率也不太可能短短一两个月跌掉50%。另外一方面,多收预付款的好处是万一进口商弃货,出口商收取的预付款是可以将退货或者转卖的成本弥补回来,这样出口商处理弃货就掌握了主动权。

另外,在出口商与大多数凭提单正本提货的国家商人之间的交易中,出口商在提单的缮制过程中提单“收货人”栏尽量使用“To Order”而不应写上进口商具体公司名称,因为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方仍不付尾款,即使出口商想办理退运,也必须征得收货人同意,这样出口商极为被动。

(三)全款at sight of B/L的收汇风险

这种付款方式风险较大,虽然进口商也无法轻易获得货物,但因为在出口商发货之前进口商没有任何预先支出,所以很有可能在出口商发货后要求降价,这个时候出口商可能不但损失了发货的费用,还要面临是否将货物退运的选择。因此对于不是特别熟悉的进口商,不可使用这种付款方式。

(四)预付款+余款at sight of original B/L的收汇风险

这种付款方式下当进口商支付了预付款时,就承担起了所有风险;当出口商生产了货物并做了出运,但还未寄出提单时,风险由双方承担,承担比例同预付款占出口商品货值的比例;当出口商寄出提单时,风险几乎全部转移到了出口商身上,并且无法再扭转。

大部分进口商,在收到正本提单后,都不会按事先约定的立即付余款,而会找各种各样的理由拖延时间,这样出口商将承担极大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因此除非交易对象是特别熟悉并有实力的进口商,否则此付款方式也不可使用。

(五)全款后T/T(货到付款)的收汇风险

全款后T/T对出口商基本毫无保障,风险极大,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考虑使用。但对于合作很久,实力很强的进口商、或者母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使用,但也应考虑是否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二、外贸实务中采用T/T付款方式下出口商出现收汇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国际政治因素

国际政治因素是指由于进口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出口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制约及造成损失的各种因素。

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遭受商业欺诈,主要是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够。因此,在与外商签订合同前应多方面考察客户的资信情况,例如索取并分析客户的财报,通过银行的驻外分支机构、中国驻外使领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风险评估。

通常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价,一般需要遵循5C原则,即性格特征(Character)、偿债能力(Capability)、资本状况(capital)、抵押(collateral)、经营环境(Circumstance)o

2.利用提单规避收汇风险

在与外商签订合同的结算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如“见提单复印件5日或者10日内支付尾款”,明确“见提单复印件5日或者10日内支付尾款”,目的是给进口商一个付款的期限。因为有的进口商出于资金周转的考虑,宁愿等货物快到达目的港才付尾款。“明确见提单复印件5日或10日内支付尾款”给了进口商明确的付款期限,也为出口商催收货款提供了正当理由。如果碰到一些恶意拖延的客户,因为延期支付货款给出口商带来汇率的损失,可以以此条款作为索偿依据。

另外在邮寄正本提单与获得进口方的电汇凭证之间应保持一定的时间差,以保证汇款银行将款项真正汇出,从而规避进口方在获得正本提单后立即撤销汇款的风险。

3.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尽量使用出口商指定的货代

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可选择CFR、CIF此类由出口商承担海洋运输费用的贸易术语,把租船订舱、指定货代的权利掌握在出口商手中。另外需特别说明的是,采用CFR、CIF和使用自己指定的货代是两个概念。因为有些进口商会以出口商指定货代的运输价格太高为由,将自己的货代推荐给卖家,由卖家直接联系并由卖家付款给货代,但这种情况其实在风险管控上和FOB已经几乎没有差别。之所以会建议尽量使用自己的货代,是因为在使用买家货代的情况下,货代有可能与进口商相互勾结提前释放提单。

4.选择合适的汇付方式

出口企业应在了解不同汇付方式的特点和进口商资信情况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具体汇付方式。汇付中使用的每个支付工具优势各异,便捷性和时效性都不同。因此在贸易双方签订外贸合的同时应在众多的支付工具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手段,这也是做好降低收汇风险的有效措施之一。

传统银行转账汇付适用于大金额、双方有较高信任度的单笔交易;而专业国际汇款公司则适用小金额、小批量的货物贸易。

目前国际上专业的国际汇款公司主要有:西联汇款(Western Union)、速汇金(Money Gram)、PayPal、国际支付宝等。

西联汇款是世界上领先的特快汇款公司,全球最大最先进的电子汇兑金融网络。西联适用于小金额、双方有较高信任度的单笔交易;速汇金是类似于西联的国际汇款方式之一,业务模式跟西联一样,比西联手续费要相对便宜一些;PayPal目前是小额支付的首选。PayPal是一个国际第三方在线支付,在线付款方便、快捷,另外也可以解除进口商付款收不到货的担忧,适用于小金额,网上交易、进口商尚有疑虑的单笔交易。阿里巴巴国际支付宝由阿里巴巴与支付宝联合开发,旨在保护国际在线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所设的一种第三方支付服务。

(三)警惕“网络黑客”

1.规范从业人员邮箱使用习惯,采用高安全度邮箱服务系统

国内出口商与国外客户联络尽量使用企业邮箱,不要使用免费的公共邮箱。免费的公共邮箱安全性较差,易遭犯罪分子破解;犯罪分子也很容易注册一个极为类似的邮箱账户。而企业邮箱仅限企业内部员工使用,犯罪分子难以注册相近似的邮箱。

2.买卖双方要签订正式的贸易合同

详细约定双方的收款账户,并约定如有收款账户发生变更,双方应当用书面形式共同确认,作为对贸易合同的变更。

3.确有必要变更收款账户时

利用传真、电话、视频等进行交叉确认。付款方对于收款方发来的变更收款账户仔细查看发件人的邮件要反复核实。首先,邮箱账户名与卖方的邮箱账户名是否完全一致;其次,不能仅凭一封电子邮件的指示就向陌生的银行账户汇款,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件等多种方式要求卖方对银行账户变更进行确认。

4.企业要完善内部风险管理

精选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