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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系统实施新货运清算办法分析

铁路运输系统实施新货运清算办法分析

摘要:为顺应铁路事业的发展,发挥承运清算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面向市场,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实施新的货运清算办法。通过认真解读新办法,认清其实施产生的新变化,从而更好地工作。由于新办法是在试行阶段,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就此提出一些想法。

关键词:货运清算;解读;实施;建议

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7月31日,笔者参加中国铁路总公司组织的专项研究—货运承运清算,此项专项研究由总公司财务部牵头,笔者作为收入系统的专业人员与经济规划院等相关同志参加此次工作。《铁路货物运输进款清算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货物承运清算办法解读

1.1承运清算办法实现目标

发挥承运清算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面向市场、开拓市场,真正成为市场主体,能够承运前算清效益账,使产品运输和基础设施运维结果显性化,提升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也同时为建立公益性运输补贴机制奠定基础。

1.2货运承运清算实施范围

实施企业范围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参与国家铁路联合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合资铁路公司、铁路上市公司、地方铁路公司。实施业务范围为货运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快运、快速班列。

1.3承运企业收入

每张货票中全程货物运费进款(含集装箱使用费和篷布使用费,不含外企业运价高出部分)全部清算给承运企业。运价高出部分清算给线路所属企业,属于承运企业(本企业)的清算给承运企业,属于外企业合资公司的清算给合资公司,属于外企业铁路局的清算给铁路局。

1.4运价高出部分计算规则

按票以各区段最低实际运价水平为基准运价水平,计算各区段单位运价高出部分。

1.5承运企业付费

承运企业取得货物运费后,需按计费工作量和统一清算单价,逐票向参与联合运输的企业支付机车牵引费、线路使用费、车辆服务费、到达服务费、综合服务费等五项费用。

2运输收入核算工作的变化

2.12018年总公司财务部新增承运清算运输

收入报表为计算清算给相应线路所属企业的运价高出部分原始数据并满足工作的需要,新增承运清算运输收入报表:零散\批量票据货物运输情况表;整车票据货物运输明细表;集装箱票据货物运输明细表;包裹票班列货物运输明细表;一口价票据货物运输明细表;后付票据货物运输明细表;货物基准运费及高出部分明细表;货物报表合计检验表;承运货物盈余测算表;货物承运企业盈余测算表;货物运输与承运明细表。

2.2运输收入核算系统拆分科目的变化

在既有收入列报口径拆分的基础上,增加按运输企业进行承运运费及付费测算的拆分科目。目前共有216个运输企业(含特价段),其中:铁路局集团公司18个、上市公司3个、控股合资地铁公司142个,特价段53个。每个企业(含特价段)按照“基准运费”“运费高出归己”“运费高出付出”“内燃机车牵引费测算”“电力机车牵引费测算”“线路使用费测算”“车辆服务费测算”“到达服务费测算”“综合服务费测算”及对应的价、国联价、税进行拆分。

2.3运输收入核算规则变化

对所有现付货票及军运后付货票逐票核算,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进款清算办法(试行)》文件中“附件4运价高出部分计算方法”规定计算清算给承运企业的货物运费进款和清算给相应线路所属企业的运价高出部分原始数据,按“运输方式”生成对应的“承运清算运输收入报表”,在承运清算报表中逐票对发生的“各项运输费用”“运价高出部分金额”及“五项付费测算金额”按照通过不同企业及特价段计费径路进行分段列示。

3《铁路货物运输进款清算办法(试行)》实施后,在实际清算中产生的问题解析

3.1由于国铁运距短及国铁“基价1”运价因素影响,造成计算出的国铁运价高出部分过高

3.1.1计算承运企业取得全程货物运费进款。在现行的运价规则中,国铁运费的计算办法(以整车为例)。整车货物每吨运价=基价1+基价2×运价公里国铁运价基价1的制定原则体现“递增递减”原则,制定初衷是为鼓励长途运输,因此在运费计算过程中,运距越长,基价1在整体运费中所占比重越小;而运距越短,基价1在整体运费中所占比重越大。实施货物运输承运清算办法后,运价高出部分计算方法为,运价高出部分按先分段、后取出、再计算的思路逐票计算,即分段计算每张货票国铁统一运价区段、国铁特价线区段、合地铁公司区段的吨公里运价水平后,取最低运价水平为基准,高出基准运价水平部分清算分配到各铁路运输企业。国铁统一运价按一个运价水平计算,铁路局间按计费周转量比例清算分配。举例说明:白云鄂博车站(属包满公司)承运到包头北车站(属呼和浩特铁路局)铁矿石,整列26车、每车66吨、共计1716吨。其中“国铁里程”5公里、“包满公司里程”137公里、总里程142公里(注:数据来源为2018年一月份实际货票数据)。铁矿石按照国铁运价4号运价,基价1为16.30元/每吨,基价2为0.098/每吨公里(《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目前金属矿石运费执行上浮10%政策,按此计算国铁运价4号运价基价1为17.93元/每吨,基价2为0.1078/每吨公里。包满公司包白线执行国铁基价2运价:0.1078/每吨公里。3.1.2运价高出部分计算步骤。(1)分段处理。此张货票收取国铁运费31691.40元,收取包满运费25342.20元,合计57033.60元。(2)分段运价水平计算。①国铁统一运价区段实际运价水平:(31691.40)/(1716×5)=3.6936;②包满运费段运价水平:25342.20/(1716×137)=0.1078;③基准运价水平为包满运费段Min:0.1078;④各区段单位高出运价水平为国铁段高出运价水平为3.6936-0.1078=3.5858。(3)国铁段运价水平过高因素分析。国铁段高出运价水平高达3.5858元,其中仅因为基价1因素产生3.4782/吨公里的高出部分运价(16.30/5=3.26,上浮10%,3.26×1.1-0.1078=3.4782)。(4)运价高出部分计算。运价高出部分=∑(每票本企业单位运价高出部分×每票本企业计费周转量)国铁运价高出部分3.5858×(1716×5)=30766.16。此票运费总计为57033.60元,由于国铁运距仅5公里,造成国铁段高出运价水平为3.5858元,由此计算出呼和浩特局运价高出部分为30766.16元。包满公司取得全程货物运费进款为26267.44元。包满公司所得:26267.44-35666.12=-9398.68从这张货票测算结果可以看出,白云鄂博车站承运到包头北车站铁矿石亏损9398.68元。3.1.4结论。货物承运清算计算运价高出的宗旨是“运价高出部分回归给对应的企业。按照执行特殊运价企业与统一运价比较的结果,将高出部分返还给执行特殊运价政策的企业。”从上述实际货物运输测算结果来看,国铁运价水平的高低受国铁运距长短因素影响,国铁运距越短,国铁运价水平越高。合资公司性质的承运企业反而对通过的国铁企业进行了很高的补偿。3.1.5建议。在合资公司仍然执行铁路行业实施供给侧改革运价水平的前提下,为充分体现货物承运清算运价高出补偿宗旨,在对国铁运价水平与合资公司运价水平以各区段对比计算最低实际运价水平时:方案一:按合资公司开通批复时的运价做基准运价进行比对。方案二:国铁运价水平在计算高出运价比对时不应超过0.1671元/吨公里,以修正合资公司由于实施供给侧改革运价水平降低而造成的货物承运清算运价高出补偿结果不合理现象。

3.2货运杂费收入未列入清算,清算结果不完整

目前,在新的货运清算办法中,“杂费进款(不含集装箱使用费和篷布使用费),包括车站杂费进款和两端服务进款等,按‘谁提供服务,收入清算给谁’的原则清算给提供服务企业。”(1)我国铁路运输能力严重紧张的情况已逐步缓解,公路、水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竞争日趋激烈,铁路运输市场份额从2013年至2016年以1.5%的幅度在下降,铁路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灵活运用运价上下浮来保证铁路运输市场份额将常态化。在实际货物运输工作中,实行一口价项目管理运输的货物,考核运量未达到协议标准的,对客户要按照标准运费与优惠运价的差额使用杂费收据补收,这就造成杂费收据补收的这部分运费收入未进入清算系统。建议实施一口价项目管理时,预收款按未下浮的运输费用计算,全额交付。定期考核运量,如果达到运量协议标准,按差额退款;如果运量未到运量协议标准,即核收全额运费。这样客户为实现运费下浮会努力增加运量,即使未完成考核运量,承运企业按全额收费,减少追收运费的环节,也有效避免运费追收不回来的风险。这部分运费收入可以按正常程序进入清算系统。(2)在制定新货运清算办法的过程中,由于包括发到站、货物品名、货物重量、收发货人、车种车号、集装箱号等内容,在货杂收据制票时,有遗漏的现象,造成杂费这部分收入在进行逐票回归的技术处理上难度很大。建议加强货运杂费进款的合规性审核,对车站上报的货杂收据电子信息发现漏项,要严格考核并通过录入调整凭证方式补全漏项信息。这需要一个过程,希望尽快完善新的货运承运清算办法,以保证承运企业和提供服务企业的各方利益。

作者:苗春艳 单位: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