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党内监督条例精选(九篇)

党内监督条例

第1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一

11月2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条例》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它的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地解读。

庄德水谈到,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是对旧版党内监督条例的继承和创新。老版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一些核心精神和内容仍具生命力。比较而言,新版党内监督条例具有创新性和时代性,他认为比较突出的方面主要有体系、体例、体制的内容。

在体例方面,老版党内监督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第一章规定了立法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是核心,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每项制度列为一节。第四章规定了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具有一些闪光点,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规定地方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可以对所在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规定地方党委委员、地方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虽然在十大监督制度里面,罢免制度一直没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和规定出来,但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角度提出了要求。

新版党内监督条例分为8章。第一章为总则,与老版思路一致;第二章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明确中央监督的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明确监督职责和巡视监督方式,细化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第四章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线索处置、执纪审查要求等;第五章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第六章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第七章整改和保障;最后一章为附则,明确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老版党内监督条例是以监督制度为主体来建设文件体系,而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是以监督主体结合监督职责来建构体系,更加突出党内监督主体的重要性,把相关监督制度依据适用范围和重要性融入主体内容。

在监督体系设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规定了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委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把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新版党内监督更进一步,明确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职责,把中央摆进党内监督的范围,体现中央正人先正己的态度和加强党内监督的决心。并且,要求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样,建构起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把所有党组织和工作部门都纳入监督主体范围。党内监督不是专职机关的事情,不能把党内监督责任全部推给纪检部门。所有党的组织和工作部门、全体党员都应该参与到党内监督中来,以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更重要的是,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这些规定为下一步国家监察体系的改革,实现纪检与监察双轮驱动留下实践空间。

另外,新版党内监督吸收十以来党内监督的新成果和新经验,并提升至制度化的层面。强调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次进入党内法规体系,有利于发挥党内监督的惩前毖后、治病求人的作用。强调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这种提法明确党内监督的全覆盖思想。

新版党内监督条例细化两个一次: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用数字的方式来描述和评判党内监督工作内容,说明党内监督正在逐步朝着精细化管理的目标发展。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二

昨天闭幕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10月28日下午,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表示,修订条例原则之一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

当日下午,中央宣传部举行新闻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负责同志介绍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六中全会情况。

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会上介绍,《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这是第一个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对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条例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同时,十多年来党内监督的新发展,尤其是党的十以来的新实践新经验,迫切需要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

吴玉良说,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全会上对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提出要求,明确了党内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制度措施,为修订条例指明了方向。中央纪委机关先后7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条例修订工作。党中央统筹考虑,决定将修订条例纳入十八届六中全会重要议题。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领导下,修订条例与制定准则同步进行。

他表示,修订条例以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理论、思想、制度构建体系,围绕权力、责任、担当设计制度。主要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领导本身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努力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吴玉良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不贪大求全,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增强现实针对性;三是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调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同时抓住关键少数,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规范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五是坚持务实管用,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总结实践经验,提炼管用的实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条例共分8章、47条,分为三大板块:第一章是总则,构成第一板块,列了9条,主要明确立规目的和依据,阐述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以及强化自我监督、构建党内监督体系等重要问题。

第二章至第五章构成第二板块,是条例的主体部分,列了27条,分别就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这4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规定,形成了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其中,将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是对现行条例的突破,体现党中央以身作则、以上率下。

第六章至第八章构成第三板块,列了11条,分别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整改和保障、附则等作出规定。

专家解读党内监督条例三

11月2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条例》着眼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安排,它的实施标志着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网强国论坛邀请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对《条例》进行了系统地解读。

庄德水指出,在监督对象方面,老版党内监督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决策和决策的执行都起着关键作用,负有全面责任,这种特殊地位和影响,要求把他们作为监督重点对象之中的重点。同时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是党内监督的对象,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新版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更加明确监督的重点对象,突出关键少数的极端重要性。

第2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有领导权力就要负监督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对党委常委会成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承担起监督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体现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好头、作好表率,下面就会跟着做。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来说,能否正确认识和对待来自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提醒,是检验党性强弱的试金石。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应该清醒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以对党的绝对忠诚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坚决不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擅自行使,不该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行使,“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党员破法无不始于违纪,违纪必有苗头。“四种形态”写入《条例》固化为党内法规,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提供了抓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方针,避免把监督同惩治划等号,就要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把重点放在事前和事中,落实《条例》关于“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等规定,“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使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能及时解决,把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的工作见诸日常。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还需要用好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等各种日常监督制度,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在潜移默化、日积月累中不断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不断夯实党长期执政的根基。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激励和严格监督两者并重,在党内监督中必须结合起来综合使用。《条例》关于保护、激励党员干部的内容都是硬性规定,也是有效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前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既要严格管理监督,也要做到政治上激励、思想上关心、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

第3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集中体现

很多人注意到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有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专辟一章,作出许多务实具体的规定。这是对2003年颁布的《条例(试行)》的突破,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担当精神,对于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工作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赋予的重大职责。 翻开,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专门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等党的中央组织的职权作出规定,明确“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新修订的《条例》以为根本遵循,在第二章分5条,全面规定了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以及中央委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比如,第十条规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第十三条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这些规定,总结了党史上特别是党的十以来党内监督的实践经验,结合了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深刻教训,是对要求的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自上而下监督的必然要求。 指出,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在党内监督中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始终做到“四个服从”,特别是全党服从中央,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党内监督的权威和责任来自于各级党组织,主要体现为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就要从党的中央组织做起。

党的中央组织带头监督最有说服力。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中央政治局做起,从严管党治党,为全党树立了典范。2013年6月22日至2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专门会议,就加强政治局自身建设、提高中央政治局工作水平提出五点要求。十以来,亲自听取中央每一轮巡视情况汇报并发表重要讲话,点问题见人见事,提要求明确具体,为巡视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巨大震慑提供了根本遵循。四年来,中央政治局及时研究部署、具体指导在全党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央政治局常委分别到各自联系点出席并指导专题民主生活会,极大地增强了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也是全面从严治党在短时间内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的重要因素。

《条例》把十以来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督经验,以制度条文的方式固化下来,比如“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等,体现了鲜明的实践特色,成为本次《条例》修订的又一个亮点。

加强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对全党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风成于上,俗形于下。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能够发挥引领示范和标杆榜样作用。四年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自身做起,在方方面面身体力行、率先垂范,赢得了广泛赞誉。2012年12月7日,不少深圳市民在路上近距离偶遇的车队。车队途经市区多条主干道,沿途不封闭任何道路,车队与公交、出租车、私家车并行。这是总书记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一次生动示范,与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领导同志身体力行的优良传统一脉相承。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权力越大、影响越大,越要自警自律,越要自觉接受监督。《条例》规定,“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这表明党内监督没有、没有例外。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 ,《条例》第十四条要求中央政治局委员“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这一规定回应了社会关切,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释放了以上率下、领导带头的强烈信号。

第4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一

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对党的纪律建设一直非常重视,历次都对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10月24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是中国共产党建党执政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甚至还是国际共运史上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条例。这是我党反腐倡廉、制度建党的一件大事,是党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也是开党内制度监督先河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党党内监督从此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依据和宪法,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总是保证我们党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制定这个条例是全面推进党建工作的需要。十六大精神指出,要把我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个条例的制定,表明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有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果。其次,制定这个条例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在我们党的建设中,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领导行为,要保持党的先进性,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实现党员的自觉性和组织监督制约相统一,要在全党提高自觉性的基础上,依法治党。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目前,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还很严峻,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原因不外乎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力和纪律松弛这些方面。这个条例的出台,是我们党风建设的需要,是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党内监督不是一个新问题,党内监督条例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的建设、领导机制和执政方式有了新的进展的情况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效率的历史性和必然性的产物。从党的历史看,特别是执政以后,重视党内监督问题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三代党的领导人十分重视这个问题,指出要加强党内思想教育,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做出适当规定,便于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严格的监督。党的十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高完善党内监督和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决定。监督条例的出台,顺应新时期下党的建设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对加强党的建设和执政能力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一方面体现了我们党以民主监督的形式,保证党的队伍的纯洁性,保证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通过将法律机制引入到党的队伍建设中,使执政党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其次通过学习使我们看到,《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对于提高我们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党员和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们要通过不断的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提升自己的判断能力和思想觉悟,做一名廉洁自律的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双重考验,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显得更为重要。坚定自己的立场,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作为一名普通共产党员通过对两个条例的学习,使我对两个条例的认识有所提高,深刻感受到学习 两个条例是新时期党员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我要根据两个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加强自我约束,自学遵守两个条例,能够正确运用两个条例约束自己,把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到两个条例之中,为党、为社会做好自己的工作,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党内监督条例心得体会二

中国共产党在风雨中走过了x周年。x年来,谱写了辉煌历史,领导中国人民三座大山,抗击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保卫祖国领土的完整,捍卫了华夏儿女的尊严;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解决了全球近1/4的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别地方的少数官员,不能廉洁自律,一心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心为己,为家人谋私利,出现了腐败,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制度体系上构建了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网络平台,详尽规定了六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内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条例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真正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这样就避免了一级领导班子由某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从另一角度上讲,也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人的防腐能力,提高了整个领导班子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把上到纪委,下到每一位党员同志凝聚成一股绳。加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在监督条例

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求党员在今年的工作中要发挥堡垒作用与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现在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的监督制度化,顺畅了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对象和内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将意味着,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党外监督。一方面要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切实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我监督系统;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强化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力地促进党的建设健康发展。

第5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马xx所强调的,正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六章中关于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相关规定。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二者目标一致。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但仅仅依靠党的内部监督还不够。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让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协调起来,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监督合力。

《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这条规定实际上为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等监督主体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国zd大学副校长马xx告诉记者,其目的是使这些监督与党内监督形成互补,通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格局,清除监督死角,防止“灯下黑”。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各级党委与有关国家机关、审计机关等外部监督力量之间的衔接配合作出规定。例如,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等等。

马xx认为,这意味着各监督主体不仅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还应注意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实现纪法衔接,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局面。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党的监督,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

此次修订的《条例》,则进一步将“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纳入党的制度规范。

“中国共产党与各派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决定了派在开展外部监督过程中责无旁贷、义不容辞。”河南省监察厅副厅长、九三学社河南省委常务副主委孙运锋认为,派发挥监督作用关键要做好“三友”,即做荣辱与共的挚友、肝胆相照的诤友和相互帮助的益友。

民盟中央工作人员姚远向记者举了派开展监督的一个例子:中央当前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各派都会对某个对口省份的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今年下半年,民盟中央已经多次派出工作组到河南开展脱贫攻坚民主监督,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建议。

“除每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集中提交提案外,日常调研后提出政策建议、参加党外人士座谈会等,都是派开展监督的有效途径。”姚远说,《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这些民主监督方式更好发挥作用创造了条件。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外部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必要环节。

“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那么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就天经地义。”的论述铿锵有力。

从运用“反‘’一键通”举报窗口、“‘’问题随手拍”等作风监督利器发动群众监督,到巡视过程中充分调动群众监督积极性;从加大对违纪违法和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曝光力度,到利用媒体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教育……四年来的实践证明,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舆论监督是有效的,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有利于解决党内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第6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一是充分体现“法纪分离”的原则。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来我们党着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水平的重要标志,其核心的思想是“法纪分离”。关于这一点,在十八大以来党内系列法规的制定可见一斑。譬如,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很好的体现“法纪分离”的原则,把该由法律调控的范围坚决从党规中剔除。《条例》第五条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中删除了《试行条例》中“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行政”的内容。同时,在手段方法上坚持把纪律停在前面。譬如,《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手段,重点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是充分体现“突出问题”的导向。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党在治国理政过程中的现实难题,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直面问题、不畏困难、迎难而上的信心和决心。《条例》第五条新增“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十分鲜明问题导向。

三是充分体现“以上率下”的决心。《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把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提上日程,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旨在通过“以上率下”实现“全面从严”的目标。《条例》第二章从第十条到第十四条,先后对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任务、方式,以及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政治局委员的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规定。同时,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进行明晰,也是实现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覆盖”的题中应有之意。

四是充分体现了“继承创新”的统一。《条例》在吸收《试行条例》精髓的同时,突出了“创新”的主题。《条例》第十九条在《试行条例》第六节的基础上,结合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巡视工作开展情况,对巡视(察)工作制度进一步固化,使巡视(察)工作利剑作用发挥更突出。又如,《条例》第二十三条在《试行条例》第三节的基础上,对述职述廉重点、结果运用等等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继承和创新的统一。

五是充分体现了“有效管用”的要求。《条例》从党内法规的角度对党的中央组织、党委(党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等不同层次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重点等等做了细化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尤其是,《条例》把构建立体式、全方位、多维度监督体系建设,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突破口和着眼点,确保了党内监督落地生根。

第7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这是在全面从严治党条件下,对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责的高度凝练和准确定位。2003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条例》将“专门”改为“专责”,虽是一字之差,实则反映了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体现了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凸显了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监督执纪问责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形成了从发现问题到执行纪律再到责任追究的完整链条,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纲”。只有举起这个“纲”,履行好这个“专责”,各级纪委才能真正成为党章党纪的维护者、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捍卫者、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推进者。

日常监督要从严。监督是纪委的首要职责。《条例》围绕日常监督设计制度,规定了纪委在党内监督中承担的3项具体任务,并对派驻监督、信访举报受理、严把“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等提出明确要求。在3项具体任务中,首先明确了纪委的监督对象,即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共4类,既包括领导机关,也包括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把党章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的要求具体化,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具体举措。比如,要求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等等。派驻机构是党组织设在被监督单位的“哨兵”和“探头”,必须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时刻关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断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信访举报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的重要方式,要认真负责地处理信访举报线索,对重要检举事项集体研究、分析研判,对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对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督促查找原因、认真整改。选对人、用好人关系党的事业成败,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及时核查掌握的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执行纪律要从严。执纪是纪委履职的重要手段。要把纪律挺在前面,以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有错即纠、违纪即查,维护党的肌体健康和队伍纯洁。《条例》总结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新理念新实践,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条文,明确了执纪重点和方式方法。维护纪律贵在日常,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都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纪委要在实践第一种形态即“红红脸、出出汗”上做足功课、下足功夫,发现违纪问题就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这种警示和训诫,可以避免问题小变中、中变大、一变多、个人问题变成全家问题,违纪问题最后演变成违法犯罪问题,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执纪审查是纪委的重要职责,要体现审查的政治性,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这是拥护党的领导核心、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正确领导的必然要求。要突出重点,把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作为审查重点,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发挥思想教育功能,让审查对象重温党章,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上反省错误,真心悔过,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

实施问责要从严。问责是监督执纪的保证,监督执纪的效果最终要靠问责来强化。《条例》把责任作为贯穿始终的主线,要求以问责作为落实责任的保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抓住主体责任,就抓住了要害和关键。纪委在履行自身监督职责的同时,要拿起问责这个利器,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导致党内监督弱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问责。对纪委、纪检组监督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的,也要严肃追究责任。

2.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中央纪委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好的制度不执行,就会形同虚设;好的制度执行不到位,就是一纸空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是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之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各级纪委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看出,加强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各级纪委的应尽之责。中央纪委要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将督促条例的执行与廉洁自律准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纪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衔接起来,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党章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强化日常监督。督促抓好条例的学习、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的自觉性。督促各级党组织发挥巡视巡察、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党内监督制度作用,全面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坚决纠正不落实、落而不实的问题,尤其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督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伸长耳朵、瞪大眼睛,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8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二、为什么要制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三、党内监督条例的内容、特点及深远影响

一、什么是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四个字,并非新词。它是我们党议论了多年的老话题,也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我们党多年来一直强调它、提倡它。真——本性,本质,符合于事物的本来面貌。如:真正、真实、真切、真理等等,实一一充盈,稳固,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如:实在、实际、实话、实干等等,真与实,是万事万物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人们认识客观存在世界、规范自身行为的第一要求,有真,才能谈长期共存得上善与美。实在,才有诚信与秩序。真与实自古就是中华民族伦理道德的基本规范。所谓“不受虚言,不听浮术,不采华名,不兴伪事”,就是千百年来对人们做人、办事的基本要求。

求真务实,对于共产党人来讲,就是实事求是,追求真理,掌握规律;就是要严谨扎实,一丝不苟地干实事、求实效。从“真”的内容上来讲,根本上是要认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和掌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顺应潮流,把握趋势,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根本利益,走在历史发展的前头。这就是最大的“真”。我们的所有一切活动、一切工作,都是建立在谋求这个“真实”和“真理”的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在这个根本问题上的“真”,我们就不可能推进事业的发展,因些,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求真”还是作假,关决不是无足轻重的问题,而是与能否正确认识国情和把握规律联系在一起的。

二、为什么要制定和公布《条例》

1、历史上党内重视实事求是

据1951年底发动的反贪污、反浪费、反的“三反”运动中统计:在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参加运动的383万人中,贪污1000万元(旧币)以上的共10万人,贪污总金额达6万亿元(旧币)之多。曾经历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严峻考验的老干部,前中共河北省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及时任书记张子善,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刘、张二人曾在不同时期、不同的领导岗位上,为人民的解放事业出生人死地战斗过,他们在拿枪的敌人面前表现了共产党人的英雄气概;他们曾是党的干部队伍中的佼佼者。但是进城后,他们在资产阶级思想和生活方式的腐蚀下,凭借职权盗窃国家资财,剥削民工血汗,侵吞灾民粮款,勾结私商非法营利,从人民的功臣腐化堕落到人民的罪人。这是不幸言中的第一例。接着,1953年党内又揭露了高岗、饶漱石阴谋、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的活动。这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发生的一场严重的斗争。当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和国家计委主席的高岗,曾在开辟西北革命根据地及领导东北解放区的革命和建设中,在支援志愿军入朝作战以及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建设等方面都做过大量工作。但在成绩面前他滋长了骄傲情绪,利令智昏,随着地位、职务的升高,他的政治权欲和野心急剧膨胀起来,不满足现有的显赫职务,在党内争权夺利,骄横跋扈,不可一世,最后陷入野心家的黑暗深渊,再也不能自拔。这是被不幸言中的第二例。对于一个执政党自身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早地发现或任其发展,那么党的领导地位就会被动摇,党的肌体就会日甚一日地腐烂,直至毁灭。这决不是危言耸听,东欧一些国家的党的个别领导人发生严重的腐败,使党脱离了群众,给反对派以口实,结果相继丧失了领导权,葬送了社会主义事业。这些历史事实都是值得我们记取的沉痛教训。

2、改革开放以来的情况

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中,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面前,诸如、假公济私、贪污腐化、索贿受贿、任人为亲、钱权交易、公款吃喝和作风仍在党内滋长和蔓延,有的还相当严重,到了目无国法、肆无忌惮的地步。虽然惩处了一批高官,对腐败分子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交叉感染”和持续蔓延的势头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倒遏制。据2003年7月21日《京郊日报》载:近三年来,仅北京市累计查处国有企业违法案件这达1007件,挖出企业“蛀虫”1097人。警钟长鸣50余载,宿疾缠身半个多世纪。为什么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纠而复生呢?分析起来,主客观因素兼而有之,而且错综复杂。前人对此已作过很多精辟的分析和归纳,这里无须论证,我认为其要害就是我们队伍中的个别同志,在太平盛世之际,在事业一帆风顺之时,淡忘了的谆谆教诲,他们害了严重的遗忘症。

三、《条例》的内容、特点与深远影响

《条例》共分5章:《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计47条6600余字。综观《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使党内监督制度化。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告诫即将成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防止被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所打中。1962年,邓小平在七千人大会上针对党内“左”的错误与不正之风提出:“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是来自党委会本身。”1980年,邓小平又指出:“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990年3月12日,中央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拟定党内监督条例。此后党的多次会议均强调拟定党内监督条例。中共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并要求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以为总书记的中共中央将拟定党内监督条例提到议事日程,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作为建党以来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应运而生。《条例》公布后,有舆论称之为“中国共产党制度反腐的里程碑”,也有舆论称之为“党内制度监督的一把利剑”。的确,《条例》的最大特点就是使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某种程度上讲,党内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在深层次上表现为配置、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实质则是党内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与程序化。《条例》不仅以制度的形成规定了监督的对象、内容、重点,而且以界定党内不同层次的组织、机构、人员监督职责的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关系,确认了党的各级委员会、纪检委员会、党员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监督方面的职责、责任和权利,即所拥有的权力。《条例》规定的监督主体和10项监督制度,可以说形成了一个监督体系,既包括监督上级,也包括监督下级,还包括监督同级。由此可见,《条例》从散见于和有关文件的原则规定,最终形成一个专门的党内法规,标志着党内监督已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条例》以党内民主为主线,自始至终贯穿着民主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是正确处理党内关系的政治准则。所谓民主集中制就是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在这里,高度民主是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行正确的高度集中。

发展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发展党内民主要以实现党的纲领为目的,现阶段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其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引导和保护、发挥全党同志的积极性为出发点,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与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开展党内民主。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不同于以往的“手段论”和“目的论”,这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于民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更高的境界。对于监督的认识,同样达到了新的水平。因此要鼓励广大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敢讲真话。从党的中央机构至每一个基层党组织,从党内选举到对领导干部进行评议与监督,都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决策民主化、科学化为重要内容。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来自基层和实践的丰富经验。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特别注意倾听相反的意见。发展党内民主还必须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利。要注意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的渠道,使党员的意见、建议、批评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反映。当然,在党内生活中要特别发扬讲真话,不讲假话,言行一致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扬党内民主,才能真正使党内监督落到实处。

第三,《条例》对监督“重点对象”给予了合理定位,明确把“一把手”规定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这样的思路和定位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这一条是最引人瞩目之处。《条例》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是因为“一把手”对于搞好党的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因为这些人是最需要监督但却是长期最缺乏监督,也是最难监督的。据媒体披露:200*年,党内共有13名省部级腐败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高官被查处,如此多的腐败大案、要案被公开披露,为改革开放以来所少见。事实已经多方证明,问题只要涉及“一把手”,往往就很难办,因为在现有的权力运行模式下,“一把手”往往能够化解各种“监督”。无论是舆论监督、党内监督、群众监督,都很难对“一把手”产生实际效果,特别是目前的监督体制到了省部级就更难奏效。如果没有切实的制度来约束“一把手”的话,谁又有能力在“一把手”的领导之下去监督“一把手”的生活与社交呢?事实再度说明,要想监督“一把手”,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条例》出台,将使得对“一把手”的监督有章可循。

第9篇:党内监督条例范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列主要讲“谁来监督、监督谁、监督什么、如何监督”几个问题。下面结合我个人学习体会讲五个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监督是指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具体说就是为了达到使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运行,监督主体运用法律和纪律等赋予的权力和手段,对客体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所进行的检查、评议、督促等活动。

人类自从产生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就有了权力斗争。监督是与这种权力的斗争相伴而生的。

这里讲的监督工作是指广义的监督。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监督的客体包括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政党行为、社会团体行为、个人行为。

监督主体分为政党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的监督、司法监督、人民政协民主的监督、社会监督。

政党监督,包括中共党内监督与中共与八个民主党派的共同监督两大部分。今天讲的主要是中共党内监督。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分为五章四十七条,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条例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民,执政为民,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二、《条例》出台的必然性

(一)首先《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就已经高度重视党内监督问题。强调党要取得伟大斗争的胜利,必须高度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包括发挥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

邓小平同志对我们党执政后如何通过有效的监督以防止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更是十分重视,不仅对党内监督的重要性作过多次论述,而且就监督方法和途径提出了“对领导人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最重要的是监督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扬了邓小平同志关于党内监督的思想。党的十四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反腐败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思想,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这一目标。从而把“制度”作为党内监督的一个

重要载体提了出来,并正式提出要制定《党内监督条例》,这使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的理论又发展了一大步。

(二)《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内监督实践探索的经验总结

早在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其中就有很多关于党内监督的内容。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最重要”论断的指导下,我们党恢复重建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内容不断得以丰富,纪委的专门机关作用也日益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并形成了“三项格局”的工作局面。

随着我们党对制度建设对于党内监督作用认识的深化,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1987年7月29日,根据这一精神,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央政治局首次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弘扬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新风,这更是直接促使了《条例》的诞生。

(三)《条例》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客观要求

如何通过实施监督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如何通过有效监督以保证党执掌的政权用来为人民服务,这是我们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课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在这一时期,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出现四个多样化,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新旧体制、机制、制度还处在激烈的碰撞和转换过程之中。在国际上,全球化的浪潮已是不可阻挡,国际局势仍然动荡不安。面对国际国内复杂的形势,前苏联、东欧共产党由于缺乏监督而丧失政权的教训历历在目。要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势必面临着转型的重大考验。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施严格的党内监督的迫切性更是显得尤为突出。

(四)《条例》也是反腐败斗争形势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党虽然取得了反腐败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但是,当前腐败现象依然比较突出,导致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几年中高级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正是针对这些情况,中央充分认识到监督对于反腐败的重要性,提出了要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当前反腐败的严峻形势和不同程度存在的监督不力的现状也急切呼唤着《条例》的出台。

三、《条例》的主体内容

(一)立法目的、指导思想

关于《条例》的立法目的。我们可以从三个层次去理解立法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很多人认为《条例》是个反腐倡廉的制度,但更准确地讲它是个发展党内民主的条例。第二个层次是解决两大历史性课题,即提高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就是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第三个层次是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本质。

关于《条例》指导思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它必须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这是党的性质所决定的。这是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同时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这个根本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这是我党区别其他政党的标志。还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这个指导思想贯穿于《条例》的全部内容。

(二)党内监督的对象和内容(监督谁,监督什么)

《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同样是基于突出重点的考虑,《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大重点内容。这七项重点内容是:第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第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第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第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第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监的情况;第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三)党内监督的主体及其职责。(谁监督)

1、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下面就讲第一个问题,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在条例中,用第二章一共6条,一共说了6个监督主体,也就是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以及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确定了这样6个监督主体。至于这6个主体具体的职责是怎么样规范的,大家可以去看条例,是条例的第二章,第6条到第11条,大家可以看,这里就不逐一进行说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要说明的就是,除了这6个主体以外,在党内监督还有其他的主体,也就是说在我们党内开展监督不仅仅是条例所规定的或规范的那6个主体,而且,还包括其他的主体。

比如说,党委的工作部门,比如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等等。还有党的党委的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等等,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和党委,这些也是党内监督的主体,那么,对于这一部分主体的职责,条例实际上也有规定,这些规定体现在哪儿呢?

比如说,条例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表明,就是等于明确规定了,党委要对这些监督主体,提出要求就包括明确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这是一条。也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那6个主体以外,对其他的主体的职责,也有规定。

再比如说,条例的第6条第2款式,也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这里,实际上也明确了除了那6个主体以外的监督主体的职责,这就是说这些监督主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这是要讲的第一点就是说,除了条例规定的6个监督的主体及职责以外还有其他的党内监督主体,这些主体的职责怎么理解那么在条例的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第一点。

明确主体以后,就要考虑为什么要党内监督条例中,要明确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也就是说,规定这些主体的职责,有什么意义。对于这个问题,制定条例时候,是考虑到在我们党内监督的过程中,并不是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而是监督的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正因为是监督主体的职责不明确,所以就明确地规范了监督主体的职责。

比如说,对党内监督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对于这个监督重点对象来说,作为监督他的主体,从理论上说是很明确的,比如说,上级可以监督他们,下级也可以监督他们,班子内部普通党员也可以监督他们。这个在理论问题上,是不成问题的。但是,作为这个看着是非常严密的一种监督网,但实际上,往往却漏洞百出。

为什么?你比如说,上面上级离得远看不到,平级因为要搞好团结,看见,也就当看不见,同级,也不敢监督,那么下级,不到忍无可忍的情况,他也不去监督,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说明我们对监督的主体是非常明确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党内的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是监督的主体,但至于说到每一个党员或者党的组织,他的监督的具体职责是什么,这个就不清楚了,比如说党委,他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纪委到底有什么监督职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到底有什么职责,这就很不清楚了,不清楚的话,就没法开展监督。因此,条例首先,明确了监督主体,而且对监督的主体职责进行了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定。

那么,制定了监督主体的职责,它到底有什么意义呢?实际上,关键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关键解决一个责任的落实问题。如果你是监督的主体,你又赋予了你的责任,那么出现了问题,你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开展正常的党内的监督,一旦出了问题,就要追究你的责任,实际上你不履行职责,特别是造成了一定损失的话那就是失职或者渎职,这样就要按照党的纪律,对你进行处置。

对于这一条,在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理,一会王主任具体讲,我就不详细说了。

那么具体说,我理解,明确了党内监督的主体职责,我的体会是有那么以下三点作用。

第一点,明确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就使党内监督的职责由软变硬,由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第二点,就使监督责任要明确了,就使监督的责任,由虚变实了。

第三点作用就是明确了监督主体的职责,使监督的职责由宽变严了。因此说,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第三个问题的第一点。第一点就是说,要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及其意义。

2、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

第二点讲讲,在规范党内监督主体上的创新之处。对于条例规定党内监督主体,这个问题上,有哪些创新,主要是体现为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那么,哪四个第一次明确指出呢?

首先,条例第一个第一次,集中地系统地规定了党内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就是说,对监督主体的职责,我们党以前不是没有规定,而是有规定的,只不过是分散在党内的其他法规之中,这一次,把这些监督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当然这也不是简单地照搬过来,而是经过整理,完善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

比如说,在党的根本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党员的监督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再比如说,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对党员的监督权利,也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对于普通党员。再比如说,对于基层党组织,都有哪些监督的职责?在党章中,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党章第32条大家可以看。

再比如说,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也有明确规定这就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

至于纪委,制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职责,规定就更多了。在这个监督主体中,主要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责,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次,是首次把它作为一条写进了监督条例,这个后面还要讲到,这是第一个第一次,就是把党内监督各个主体的职责集中地写进了党内监督条例。而且这种写,不是简单地搬过来,而是进行了加工整理,特别是把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相互关系,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个在后面还要说到,这是第一个第一次。

第二个第一次是什么呢?就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就是条例第8条规定的,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虽然党的一些重要文件,包括党章,都明确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具有监督的职能。纪委有四个职能,其中之一就是监督的职能,但是包括党章在内的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而这一次条例,明确写上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大家注意,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有区别的。这个以往,按照党章的规定,纪委有三项任务,这三项任务,就是维护党章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实际上,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进行纪律处置,维护党纪,不是说,维护党纪不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职责,而是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而是说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你作为一个党内专门的监督机关它的职责就不仅仅是维护党纪,而且要参与到一些重大问题中来,比如说,对干部的任免,对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参与。这样,实际上就是明确了纪委的监督职责,也就是说,比如,决策,决策就是说,原来的纪委就是你党委决策完了,你去保证贯彻落实,现在你作为一个监督的主体来说,你就不仅要保障决策的贯彻落实,你还要参与到决策中,参与你的意见。比如考察干部我们纪委就提前介入监督。所以就是说,现在第一次明确了纪委它是专门的监督机关,也就是说他不仅仅去维护纪律了,而且还要参与决策,而且这一些都是监督主体很重要的一个职责的方面,这是第二个第一次。

第三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履行的监督职责。这一条,是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写进去的,是一个全新的规定,是一项新的探索。

过去,党代表的主要的监督职责,主要体现在开会期间,一散会以后,党代表的职责就自然而然停止了,这样就没法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为了发挥党代表的监督职责,按照十六大的精神,条例进行了探索。这个探索,主要是体现在条例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党代表的监督职责,这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建议和意见。

实际上,除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单位以外,党的各级组织没有对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监督职责,我们这项制度还有待得到完善。

这是第三个第一次。

第四个第一次是条例第一次明确提出下级党组织及委员会作为监督主体,监督上级委员会的工作,这一个,也是第一次。而且,明确规定了中央委员会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如何监督,对于这个,主要体现在条例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在党的法规中,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对上级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规定了中央委员向中央政治局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个,也是监督条例的亮点。这是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说,党内监督条例的创新之处。

3、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

下面讲第三个问题。党内监督主体的指向及其侧重点。条例一共规定了6个监督主体,这些监督主体的指向哪儿?如何理解,在这6个主体中,哪个主体又是最重要的部分?这6个主体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是,这种指向最终何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监督。第二个方面是自下而上的监督。第三个方面是平行监督。

那么,先讲第一个指向,自上而下的监督。在这个条例中,对自上而下的监督,也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六条中,第六条的第一款的前四项,主要都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大家下来可以看一看。

比如说,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就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要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这一条就体现了从上到下,各级党组织首先职责是领导职责,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再比如这一条的第一款第四项也规定,对下一级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进行监督,这也是体现了自上而下的监督,应当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是我们党的优势,这个跟西方政党,特别是西方的保守类型的政党是很不一样的。像美国的政党,上面监督下面,根本不可能的事。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第一个指向。

第二个指向,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个条例,有一个主线,这个主线就是发展党内民主,这个自下而上的监督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具体的体现,那么自下而上的监督,在党内监督中也是十分重要的。自上而下的监督实质是什么呢?它是非常重要的,它实质是什么呢?实质,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实质是对权力的监督。

那么在这个方面,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方面,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上是有深刻教训的。比如说,苏联共产党,今年我们发了个光盘《苏联亡党亡国三十年祭》,大家有必要看一看。苏联共产党,他就始终没有解决好自下而上的监督。结果就使得权力受不到制约,那么权力就日益膨胀,这个结果就使苏共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这个条例就汲取了这方面经验,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制定条例的一条主线,就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监督。

那么,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监督这些精神体现在哪些条款里呢?比如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有那么两个条款。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下级党组织监督上级党委纪委工作的职责。我刚才说了,第四个第一次就是说,第一次明确了下级组织监督上级组织的职责,就是这是你的职责,你要监督党委纪委工作,如果,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有了问题,跟你有关的话,你也有职责,也应该受到追究,这是规定的第一点。如果你不了解这一点,等处分你的时候,你就感觉到有点冤枉,可人家条例里边明明确确就是这样规定的。

应该阐明的一点是,对上级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这个上级党组织,也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一点。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就是说,在条例中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监督的职责。这也是第一次,这些规定,完全体现了自下而上的监督,完全体现了发展党内民主。这是监督指向的第二个方面,也就是说要注意在自上而下监督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自下而上的监督。

那么还有另一个方面的指向,在党内监督中,就是说在党内监督不仅要自上而下监督,有自下而上的监督,而且,还有平行的监督,这也是党内监督中的第三个指向。第三个指向,这种平行监督,一般是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党组织之间的平行监督,比如说,县委和县委之间,宣传部和组织部之间,还有一种是党委班子中的成员之间,普通党员之间的监督,这些都属于横向监督。但是,实际在工作中,考虑到横向监督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开展的,特别是根据这些年来,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大家注意到,在条例中,在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四款,这些款项中,他规定的并不是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而是监督主体的职责的保障程序问题。为什么在制定监督主体职责的后面,紧接着要写上监督主体职责的保障程序呢?就是为了落实平行监督,党委内部班子内部成员监督,为了落实他们监督的平行监督职责而加以规定的。

这个是讲的是党内监督的三个指向。一个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一个是自下而上的监督,还有平行监督,有6个主体,有三个指向。

在党内监督中,那么在这些主体中、在这些指向中,哪一个主体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或者是最主要的方面?这也就是说,党内监督主体的侧重点是什么?通过学习条例,大家可以知道,党内监督对象的重点,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实际上,党内监督的主体的侧重点也是这部分。

第三个问题,也就是监督主体的职责问题。也是条例的第二章,监督的职责。讲完了。

(四)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如何监督)

下面讲第四个小问题,也就是条例的第三章,监督制度。关于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制度,在这一章里,一共制定了10项制度,至于这10项制度,具体有哪些内容,大家可以去看,在这里,我想从宏观上,从三个方面,讲一讲这10项制度。那么这三个方面,就是说,第一个方面,就是想讲一讲设定这些制度,有什么意义。也就是说,设定这些制度,想要解决什么问题,就是为什么要设定这10项制度。第二个是关于这10项制度的基本情况,也就是想要解决一个什么呢?到底,这10项制度是什么,是什么意思,第三个方面是想讲一讲10项制度之间,以及每个单项制度它的内在关系是什么,也就是要解决如何贯彻执行这10项制度的问题,就讲这么三个问题。

1、设定监督制度的意义

第一个问题是讲一讲设定监督制度的意义。有效地开展党内监督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制定这些制度就是保证稳定性,不因领导人的意志和关注点的转变而转变,《条例》把制度作为一个主体内容、监督制度加以规范,条例一共47条,绝大多数的条款都用在了制度上,以制度为核心内容、为主要骨架来设定了这个条例,一共是10项制度。那么具体地说,设立这些制度有什么具体的作用呢?

第一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自行运作,而不是只靠上面的推动,这就保证了监督活动具有内在的生机与活力。这是意义和作用的第一点。就是说,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保证使党内监督自行运作,而不是只靠上面的推动,这样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活动具有内在的生机与活力。

第二个作用,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第二个作用,也就是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经常地稳定地而不是偶然的或事后的才发生作用,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活动的经常性和连续性。这是作用的第二点。

第三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覆盖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成为一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所谓全方位的监督,就是说,要监督到党内工作的各个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存在两个。一个,是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不全面。这是一个对象和内容不全面,第二个是监督的对象和监督的内容重点不突出,针对这两个问题,应该说,条例都已经明确地规定了,监督的对象是什么监督的重要内容是什么,这两个都解决了。实际上也是针对以前存在的问题,来制定的。

再一个就是监督的过程,监督的过程,应该是一个全过程,按照时间来说,有事前监督、有事中监督、有事后监督,我们这10项制度的制定,也是考虑到了监督的全过程。从决策开始,一直到罢免,他是反映的一个党内监督的全过程,我们也把它写进了条例,所以就是说,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可以覆盖它的全方面、各个方面,全方位,也可以覆盖它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全都覆盖,而要保证全方位和全过程,就要通过有效的科学的制度的规范,才能够保障这种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得以落实,这是意义的第三点。

第四点,只有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才能够使党内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这就保证了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十项制度的基本情况

下面讲讲第二点,10项制度的基本情况。这10项制度,不可能是很详细的一一给大家讲,那么这10项制度,具体情况怎么看呢?这10项制度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十项监督制度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党的历史上有的传统的制度,包括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等制度。第二类是《条例》颁布前在实践中创造形成的制度,包括巡视、述职述廉、谈话诫勉等。第三类,依据党章和党的十六大的报告创设的、探索性、创新性的制度,这就是询问质询和撤换要求及处理这二项。直至现在这两项制度在我们县级还没执行。这十项制度,涵盖了上级对下的监督(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班子内部的相互监督(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民主生活会、询问和质询、撤换要求及处理)、下级对上级的监督(重要情况通报、述职述廉)以及联系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桥梁(信访处理、舆论监督)。 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

第二项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项制度是保障党员和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知情权的问题,这是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三项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这是一项新的制度,也是领导干部比较关注和敏感的问题。从执行中看,这项制度还要进一步规范。有的单位只是笼统地报告没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有的单位则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的“家底”亮给群众。所以,要真正发挥好这项制度的功能,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完善。 第四项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内发扬民主、发扬批评与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一个主要载体。但个别地方、部门好人主义盛行,开展党内民主生活会,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成为一种形式。为此,《条例》抓住主题确定、主要负责人责任、情况通报、群众意见处理等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党内民主生活会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否则将被责令重新召开。 第五项制度:信访处理制度。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的信访举报,并用制度来保障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这项制度实际上是把党员的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这项制度执行的比较好。

第六项制度:巡视制度。巡视制度是近些年来党中央为加强对地方各级党委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省级设巡视组。

第七项制度:谈话和诫勉制度。这项制度是在总结了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目的是上级党委和纪委为了加强与下级党员领导干部的沟通联系,了解情况,加强教育,对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给予提醒和教育。

第八项制度:舆论监督制度。舆论监督是一个既重要又敏感的问题,设立这项制度,就是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项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这是确立的一项新制度。对于这项制度,《条例》作了如下规定:其一,询问和质询只适用于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委;其二,明确询问和质询的内容范围,限定为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则不属这个范围;其三,明确询问和质询的方式;其四,明确质询只能在对询问答复不满意情况下才能进行;其五,为防止党内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联名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项制度: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罢免和撤换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考虑到党组织的特点和当前党内的实际情况,《条例》只对这项制度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一是为了稳妥起见,只规定在各级地方党委和纪委中实行;二是对提出罢免和撤换建议作了严格要求;三是罢免和撤换要求应向上级党组织提出,上级党组织负责受理和处理。 3、十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

下面讲讲第三个问题,就是说关于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关于这10项制度,为什么要设定这10项制度,为什么不设定其他的制度?这个10项制度是经过考虑的。那么这10项制度的内外联系,我想从两个方面讲一下。第一个就是讲一下这10项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第二个方面就是想讲讲这个10项制度中的每一项制度,它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先讲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就是说,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这10项制度的内在联系,应当说,在制定这10项制度的时候,考虑到这10项制度,必须得覆盖到党内监督的全方面、全过程,那么全方面的话,实际上概括地说无非就是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决策进行监督,一个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那么,10项制度就考虑到这两个方面,就覆盖到这两个方面。还有一个就是说,全过程,就是说,这10项制度,一定要覆盖到党内监督开展的整个过程,也就是事前事后事中都要体现到,因此这10项制度就是考虑到这个全方位和全过程,设定的这些制度。那么具体地说,这10项制度内在联系是怎么样一种情况呢?首先咱们可以从5个步骤来看。

第一个步骤就是说,首先我们要进行党内决策,那么党内监督应当是从党内决策开始,党内决策开始,首先,就要对党内的决策进行监督,那么对党内决策的监督,就是要保证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那么怎么保证党内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最主要的制度就是一条,就是进行坚持我们党的集体领导的制度,也就是条例规定的第三章监督制度中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就设定的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我们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针对以往的存在的问题,个人说了算,家长制一言堂,分工以后,又不按着办等等,这样,首先解决决策问题,制定了这个制度,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解决一个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那么解决了第一步问题,接下来就是第二步问题,第二步问题是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在监督过程中解决一个知情权的问题,就是说你决策完了,决策的内容是什么?决策的过程是怎么样的?这个执行的结果怎么样?你一定要公开,这个公开很重要,如果你暗箱操作,重大决策密不示人,广大的下级组织和党员不了解决策的内容,就根本无法进行监督。于是就设定了第二个制度,就是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这个制度就解决了党内的党员和下级组织的知情权问题,你只有知道情况、了解情况,你才能够进行监督,这是第二个步骤。

第三个步骤就是解决对执行情况的监督,你也了解情况了,决策也决策完了,经过通报和报告,你也了解情况了,那么执行的过程中,到底执行得怎么样?就要解决第三个方面的问题,也就是第三个步骤,解决执行情况的监督,对执行情况监督。也就是说,决策效果怎么样,执行的结果又怎么样,通过什么制度来落实呢?对这些问题的监督呢?对执行情况监督?这时候条例考虑到,设定了这样几个制度,就是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制度。

述职述廉,就是要求你把决策的执行情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措施等等,你要在一定范围内,甚至根据规定,向全党进行说明、进行报告、进行解释,这也是一个执行权问题,你到底是怎么进行决策的这是进行述职述廉来解决这个问题。

同时也要开展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内部来解决这个问题,究竟你的决策执行情况如何,根据群众反映,包括下面征求意见,你要在领导班子内部,在一定范围内你要说明一下,就是你决策执行结果怎么样、存在什么问题、今后有什么整改措施,这是结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其中,述职述廉是主要解决自下而上监督,民主生活会,是解决领导班子内部之间的相互的平行监督。

那么你了解了解决执行情况的监督,接下来又有问题了,就是说,他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他说的那些情况是不是属实?是不是他说的那些情况?对这些情况怎么监督?于是又设定了下面那些监督,就是发现了不属实,发现了问题怎么办?发现了问题,又要规定一些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条例又设定了这些制度,就是说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的制度、信访处理制度、巡视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说在执行过程中,你有没有依据依法,你是违纪违法了没有,你甚至搞腐败了没有,这样,对这些问题怎么办?

述职述廉你又不说,民主生活会你不说,这样就通过这些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就是你不说,好,那我就通过新闻媒体,通过舆论,我曝你的光,我来监督你。这是一个。通过信访处理,我就通过向有关部门写信,反映你的问题,来解决这些问题。再有一方面就是通过巡视,由中央和省一级的党组织派巡视组,自上而下监督制约你,来解决你,看你有没有违法违纪的问题。来进行解决这部分的问题,这是第四个步骤。

那么第五个方面,发现了这些问题,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发现了问题,知道他违纪违法,或者有苗头性的倾向,怎么处理?为了这些东西,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又设定了一些制度,这主要就是三个制度,三个制度什么呢?就是设定了谈话和诫勉制度,询问和质询制度,罢免及撤换要求及处理。就是说在我们巡视也好各个方面发现了问题,这样,确实属实,党组织,根据你的情况的轻重,比如说,是一些苗头性问题,怎么解决,就找你谈话给你提个醒,有些问题实在不清楚情况就向你进行询问,询问再不清楚,就质询你。对有些违纪违法了,甚至搞腐败了,那就罢免你,撤换你。基本上,这10项制度,应该说,包含了党内监督的各个方面,也包括了党内监督的各个环节,也就是全过程。这10项制度,也就是这么一个内在的联系。体现了党内监督的规律性,就是说这10个制度不是随意地搁在上面它是有一个内在的联系的,这是10项制度里内在联系的第一点。

下面讲10项制度里的第二点,这第二点也就是说,10项制度里的每一项,每一个单项制度,它内在有什么联系。这10项制度里一般地来说,都在3条左右。那么,这一些条款之间它内在有什么联系呢?实际上这些制度,它的内在联系可以说是有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什么呢?是实体性的规定,第二个方面是程序性的规定,第三个方面是保障性的规定。

实际上,任何一个制度,如果是健全的科学的,它都应该包括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也就是说,它有实体性的规定,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有保障性的规定。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可以举一个例子,就是举监督制度里的第一项制度,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这个制度。这个制度,一共设立了三条八款,这三条就是12条、13条、14条,实际上,12条就是实体性的规定,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14条就是保障性的规定,大家下来学习可以看一看,是不是我说的这样。

比如说,第一,实体性的规定,那么条例12条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党的委员会,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等等。这个就是实体性的规定就是说,最基本的标准,集体领导这个制度的含义是什么,最基本的标准是什么,就是这条。这是实体性的规定。

那么接下来就是第13条,第13条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就是说,有了这样最基本的标准,怎么落实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它有一个步骤性的东西规定,这就是程序性的规定。程序性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的第13条,这第13条,实际上就是对12条实体性规定的一个补充,就是说,你怎么贯彻它进行一个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条例有4款,这4款,实际上就是这个程序性里的四层含义,大家下来可以看看,这4款,第一款是什么呢?是要制定意识规则,就是说你要集体领导,首先你要有意识规则,这个意识规则,你要制定意识规则,然后,我们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按照这个意识规则进行办事,第二项程序就是什么呢?重要事项上会,就是说,你不要鸡毛蒜皮的小事也要上会讨论,而是按照意识规则,应该上会的进行上会讨论,而且这个会议是法定的会议,不是碰头会,书记办公会,而是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党的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会议。这些法定会议,才能够进行决策。第三个就是要进行会议讨论,这里还规定要充分发表意见,而且要保护少数人的意见,而且要进行记录,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真要进行集体领导,必须遵循这些程序。第四款就是规定要进行表决,重大事项一定要表决,这也是必经的程序,如果你不进行表决,那么你就违反了条例所规定的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的制度规定。这么说,有了实体性的规定,又有了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你不按照实体性办事,你不按程序性走,怎么办?那就要处理你,这就要启动保障程序,第14条就规定了保障的程序。

那么根据我们党的实践经验教训,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问题上,无非是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什么呢?个人说了算,专制,少数人说了算,不经集体讨论重大事项,个人拍板,少数人说了算。还有一种情况是集体决策之后,不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去做,而是找种种理由,种种借口,我行我素,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自为政等等,根据我们党的建设里的存在的这两种倾向,条例在保障性的措施里也是针对这两种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一方面是要追究,第一种倾向追究不经过集体讨论,而决定重要事项者的责任,这就是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就是说,对这种情况,要追究责任。

那么同样对第二种倾向,就是集体讨论了,不按照分工负责去做,对于这一条也做了规定,这就是第14条第2款是对这个方面的倾向做了规定,这个大家下来可以看一看,总而言之,就是实际上,每一项制度,实现每项制度的基本的立法思路都是由这么三个部分组成,尽管有的是两条,但是,它的立法思路是这样的,就是说,有实体性的规定,这个制度到底是什么,还有程序性的规定,怎么落实这种制度。这是程序性的规定。那么,不按照这些程序办,不遵守这个制度怎么办?还有保障性的制度来进行规范来进行处理。就是说每一项制度,它的内在联系是由这么三个部分组成的,实体性,程序性,保障性。

(五)监督保障

条例的第四章,监督保障。就是说在第二章,监督主体职责明确以后,那么他不履行职责怎么办?在监督制度规定10项制度,他又不按照这10项制办怎么办?这样顺理成章就引出来了要监督保障,要启动保障程序。那么保障一共设置了5条,这5条就是解决监督主体不履行职责,不按照监督制度办事就是解决这些问题的。这里就不讲了,大家下去自己看。

四、《条例》的几个特点

从以上这些内容上看,《条例》体现出鲜明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1、权威性。《条例》作为中共中央的规范党内监督的基本党内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党章。

2、民主性。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也是党内监督的基础。重视发展党内民主,重视在党内建立一个非常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进而推动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条例》的一个突出亮点,也是贯穿整个条例的思想主线。

3、针对性。针对性也是《条例》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条例》通篇就是针对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针对党内监督的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管用的监督制度。

4、可行性。《条例》的有关规定注重从实际出发,重点解决时机成熟、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求解决所有问题。

5、系统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构建了一个多层面的、各种形式的、相互配套的相对完整系统的党内监督体系。《条例》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精神,构建出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和体系。

6、创新性。《条例》中有许多观点和提法等方面在我党制度建设历史上是首次明确提出的:如首次提出关于对中央政治局的监督内容;首次正式确立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首次明确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监督职责;首次就舆论监督在党内法规中作出规定;首次把有关监督办法上升为党内法规制度。

7、开放性。《条例》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同时也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有待于在今后的党内监督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五、我县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和几点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