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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民办教育调查报告

第1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校安全,是指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及教师在学校和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本规定所称特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或重伤、重度中毒20人以上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死亡3-9人或重伤、重度中毒10-19人的事故。

第三条 保障中小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公安、建设、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行政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监察。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作为本地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议程,及时研究、解决中小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中小学校安全责任及时分解、落实到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地区中小学校各类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重大、特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排除措施,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妥善处理中小学校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

第九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强对学校组织的学生活动的监督,保障师生安全。

(三)实行中小学校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严格履行校舍法定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和竣工验收,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质量。

(四)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于存在结构不安全的房屋,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五)督促学校做好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六)督促学校检查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条 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加强辖区内学校及其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加强与辖区内学校联防,防止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案件发生。

(三)指导学校搞好治安保卫工作。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学校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建议交通部门在临近学校的公路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学校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二)督促有关单位对学校建设项目依法进行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编制中小学危房改造经费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其主要责任是:

(一)安排和筹措中小学校舍安全维护及危房改造资金。

(二)确保预算安排的学校危房改造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三)督查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依法加强对学校饮食、饮水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防止师生发生食物中毒。

(二)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食物中毒的师生进行及时救治,对学校发生的食物中毒原因进行调查。

(三)督促、组织和配合有关单位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疫情进行控制处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师生安全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部门职能中涉及本地区中小学校师生安全事项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学校主办单位负责,主办单位的责任同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郊)区和县(市、区)公民个人举办的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直接负责本校师生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责任是:

(一)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建立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将安全保卫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三)检查学校安全情况,及时排除学校有能力排除的安全隐患;学校不能排除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报告。

(四)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集会、春游等大型活动安全和学校食堂卫生、校舍、上下楼梯安全的管理,确保师生安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社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市或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学生参加人数超过200人的,报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主办单位对师生的安全负责。严禁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商业性庆祝活动。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机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规定,依照本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参照本规定处理。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追究行政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处理;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予以处罚,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吊销办学许可证、接管。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或者查处的。

(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三)阻挠、干涉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

(四)未依法履行职责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由审批机关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一)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级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师生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无证、无照或无准驾资格人员驾驶的车、船,或乘坐货车、货船、“病”车、“病”船或超员车、船的。

(五)学校无能力处理的已知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要求治理或者查处的。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发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乡(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本条所述重大安全事故,其主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万元罚款,或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者重伤、重度中毒3-9人安全事故,学校或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本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发生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事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级的处分。构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及其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按隶属关系,立即报告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农村中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发生火灾、食物中毒等急需救治的伤亡事故应首先报告有关部门抢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大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瞒报、拖延报告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处理。发生第二十二条所述安全事故,学校不立即上报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分;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不及时上报的,给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因瞒报、迟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学校发生事故迟报、瞒报,其主办单位和学校负责人不能追究行政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学校主办单位或公民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或由审批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条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本规定,对中小学校重大安全事故防范、发生的有关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学校发生师生死亡1-2人或重伤、重度中毒3-9人的安全事故以及重伤或重度中毒1-2人的安全事故,市直属学校和县(市、区)以下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依据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除国家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有明确规定外,学校发生上述安全事故,由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2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行业作风活动安排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纠风办关于民主评议学校行业作风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的行业作风建设,树立学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按照市政府纠风办、市教育局关于《XX市民主评议学校行业作风活动安排意见》的精神,现就全区2006年民主评议学校行业作风活动安排如下:

一、评议的范围

民主评议学校行风活动的范围是我区所有公办(包括企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其中:省上评议的重点是区内省级重点高中(包括其初中部分);区上评议的重点是以市级重点学校和各街道中心小学为主的19所中小学(被评议的学校名单见附件1)。

二、评议的主要内容

1、办学行为。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禁私自调课和占用其它课程;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作息时间的规定,严禁侵占学生的活动和休息时间;严格执行教育部门关于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相关规定,坚决遏制教材、教辅读物过多过滥,加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的状况;严格控制学生的作业总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2、师德建设。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落实师德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依法执教,禁止以教谋私和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倡导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严禁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3、收费管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落实“两免一补”(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学杂费以及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的情况;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情况;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执行情况;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发放收费明白卡,杜绝各种强行摊派、搭车收费和代收费行为的情况;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情况;有无其它乱收费的情况等。

4、民主理校。坚持以人为本,畅通民主渠道,通过公示栏、教工大会、教代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公开重大事项,主动接受广大教职员工和社会监督的情况。

5、安全管理。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中小学学生安全管理的规定,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把学校安全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育人环境,让学生放心,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放心。

此次评议的重点是学校贯彻执行收费政策的情况。

三、方法步骤

评议遵照“覆盖行业、分级评议、综合联评”的原则,按照下列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9月27日—10月16日)。各学校要依据中、省、市关于办学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以及此次评议的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自查自纠。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学校行风现状,尤其是社会反映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统一认识,明确要求,扎扎实实地解决和纠正学校在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完善投诉机制,设置意见箱,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要按照“边查边纠、边纠边改”的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深入剖析,查找原因,认真纠正解决,并以一定形式公诸于众。自查自纠结束后,要形成自查自纠报告。

第二阶段走访调查(10月17日—11月16日)。由区纠风部门和区教育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监督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组,对学校的行风情况进行走访调查。走访调查中,评议组将听取学校行风建设情况汇报,自查自纠情况汇报;查阅学校行风建设方面的制度等资料;走访学生和家长,召开学生和家长座谈会,征求意见;发放满意度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等。走访调查结束后,评议组对每个学校形成一个书面评议报告。评议报告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主要指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收费和招生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三阶段集中评议(11月17日—11月26日)。由区评议活动办公室召开评议大会,进行面对面的集中评议。评议大会的主要议程有:宣读评议报告;部分学校负责人表态发言;领导讲话等。

第四阶段整改总结(11月27日—11月30日)。评议大会后,各学校要根据评议中发现和指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整改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区评议活动办公室。至11月30日仍无法整改到位的,要提前2天以书面形式向区评议活动办公室提出延期报告,报告要申明延期原因,延期时限,整改措施。

第五阶段回访(2006年12月1日—2007年3月1日)。区评议活动办公室将组织评议组成员,对各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并形成回访报告。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民主评议学校行业作风活动的领导,区上成立民主评议学校行业作风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区纠风办和区教育局的相关人员组成。

1、领导小组

组长:XX区监察局副局长、区政府纠风办副主任

副组长:XX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2、办公室

主任:区纠风办

成员:(待定)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加行风评议工作。同时,各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成立相应机构,扎实工作,认真做好迎接民主评议各项准备。

(二)积极配合,抓实整改。要积极配合区上的评议活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作为自查整改的重点,针对存在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认真查找原因,切实抓好整改。

(三)加强宣传,及时上报。要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与学区各界的沟通,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开学校行业作风建设和民主评议活动的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工作,确保区评议工作办公室及时掌握各校工作动态。

第3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阶段工作自3月上旬开始启动以来,经过45天的学习调研,按要求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经请示县宣教卫系统党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从现在开始,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转入分析检查阶段。今天召开这次会议,主要目的是总结第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部署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今天,县政协副主席罗中土同志在百忙中亲临指导,稍后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先就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和第二阶段的工作安排,讲三点意见:

一、第一阶段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成效

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县实践办的要求,我局第一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从3月下旬正式启动,历时一个多月。自学习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在县实践办和县政协副主席罗中土同志的悉心指导下,局机关和各学校根据局党总支的统一安排,严格按照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迅速行动,精心谋划,认真组织,扎实推进,使第一阶段工作得以顺利开展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成效:一是发动和宣传充分,营造了良好的学习实践氛围。县动员大会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召开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工作部署,研究部署了全局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各项工作。随后,局机关和各学校按照工作要求,迅速召开动员大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宣传发动。据统计,第一阶段,局机关投入4万元制作了户外广告加强宣传。同时,局机关和各学校共悬挂横额15条,出版宣传专栏11期,编印简报16期,印发宣传资料5000多份,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是注重学习,对科学发展认识有了新提高。局机关和各学校采取专题辅导,以单位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保证了学习活动的有序开展。局机关先后组织了集中学习研讨,局领导分别作了专题辅导报告,组织了学习活动理论测试,局机关和各学校全体党员干部、党员教师理论测试成绩平均达90分以上。通过系统的培训和集体学习,局机关和各学校全体党员干部、党员教师进一步深化了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增强了做好本职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三是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局机关确定了2个调研课题,每个局领导确定了1个调研专题,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单位广泛调查研究,寻找破解制约教育发展的难题。各股室和各学校也根据各自的工作业务和教学实际确定了调研课题,由分管领导带队,深入学校和基层广泛调研,形成了50多份高质量,具有较强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为破解教育发展难题,推动教育科学发展夯实了理论基础。四是创新载体,深化了主题实践活动。局机关在完成好规定动作的基础上,创新自选动作,切实为群众排忧,为师生解难。如开展“打造优质服务单位,办人民满意教育活动”,从局机关抽调15名党员组成“惠民先锋行”服务队,深入农村学校开展送教下乡活动;利用社会捐赠,向全县部分中小学生免费发放了价值近50万元的近视眼镜;认真协助铁涌龙坑学校解决了建校问题;组织人员对白花凌坑小学因采矿导致教学楼墙体出现裂缝进行了勘查,确保了师生的安全;局领导多次率队深入荣超高级中学征地现场,与当地村民协商征地问题,确保了筹建工作的顺利推进。这一系列的惠民活动,使师生群众得到了实惠,赢得了社会的赞扬。各学校也结合实际,推出了一些自选动作,着力打造教育亮点。如惠东中学把科学发展观列入校本教材,较好地向广大师生灌输了科学发展观的系统理论;惠东职业中学把科学发展观进课堂当作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手段,着力提高学生的政治素质,形成了良好的校风。

总之,我们第一阶段的工作,有成效、有亮点、有特色,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应当予以充分肯定。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第一阶段的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整个活动发展还不够平衡。有的单位学习实践活动的具体安排不够及时,完成规定动作的质量不高,自选动作较少,活动开展显得平淡。二是深入调研不够,个别股室和学校对调研工作缺乏理性思考,破解教育难题的工作思路不足,调研报告的质量不高。三是工学矛盾处理得不够好。由于近段时间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繁忙,个别股室和学校不能很好地处理协调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造成一些工作未按要求做好。如个别学校校长在县组织的理论考试中不及格,个别学校的资料建档不够规范等等,影响了学习实践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第二阶段中查漏补缺,认真加于改进。

二、明确第二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为分析检查阶段,时间从4月下旬起至6月上旬结束,共45天。这一阶段是承前启后,把学习实践活动从思考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找准突出问题,完善发展思路。对这一阶段的工作,局机关和各学校要围绕开展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这一中心环节,按照“四查找四明确”的要求,完成好各项“规定动作”,重点抓好两个环节的工作:

第一个环节,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5月31日前完成)。这次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是“切实转变作风,推动科学发展”。围绕这一主题,局机关和各学校要抓好四个步骤:一要广泛征求意见,找准突出问题。通过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置意见箱、开通投诉电话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查找局机关和各单位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要开展谈心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前,局领导和各学校班子成员要相互谈心,交换看法,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做好充分准备。三要严把质量关,坚持做到“四不上会”。即:谈心活动谈得不透不上会、发言材料准备不好不上会、整改措施不实不上会、努力方向不明不上会,确保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局班子和各学校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与年度民主生活会合并召开,会前3天分别要向县分管领导、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实践办及我局报告。要适当扩大列席人员范围,可邀请部分县“三会”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列席参加。召开会议时,县委将派出检查组人员列席会议并予以指导。四要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上,领导班子成员要讲党性修养,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吸取经验教训,自觉改进提高。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不纠缠历史旧帐,不纠缠个人责任,形成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促进“科学发展好班子”建设。在开好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要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党员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每一个党员都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分析查找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明确下一步的努力方向。

第二个环节,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6月15日前完成)。局机关和各学校要充分运用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紧密联系当前教育实际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局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各学校校长要全程主持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坚持“四不通过”,即:对征求意见范围不广的不通过、查找突出问题不准的不通过、科学发展思路不清的不通过、科学发展举措不实的不通过。同时要把好“三道关口”。即:指导检查组审核关,分管领导审阅关,县实践办抽查关。具体是:局机关和各学校领导班子的分析检查报告由县委指导检查组审核把关,后由分管领导审阅把关,再由县实践办抽查把关;局机关第一把手和各学校校长的个人分析材料由系统党委书记审核把关,再由县实践办抽查把关;其他班子成员的分析检查材料由局长和各校长审核把关,再由县实践办抽查把关。

三、做好第二阶段工作的具体要求

在分析检查阶段,既要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又要从整个学习实践活动的全局出发,注重承上启下,巩固前一阶段的活动成果,为整改落实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在第二阶段的工作中,要做到“四个坚持”、贯彻“四个始终”:

一要坚持加强学习,把理论联系实际贯彻始终。进入分析检查阶段,学习仍需抓紧抓好。要继续紧密联系实际,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委、县委规定的必读书目,使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达到新的高度,在树立教育科学发展理念、增强教育科学发展信心、凝聚教育科学发展共识上取得新的进步,切实达到党员干部受教育的目的。

二要坚持创新载体,把注重实践贯穿始终。在分析检查阶段,县里将开展意见咨民、计策问民、措施惠民、实事利民、发展为民“五民活动”,局机关和各学校要充分运用好这一载体,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创设富有各自特色的新载体,提高活动的实效性。此外,局机关和各学校党员干部要在“七一”前深入挂钩村或困难师生家中,开展“四个一”活动,上一堂课,召开一次征求意见会,对老党员、困难党员和困难师生进行一次慰问,帮助挂点村或困难师生办一件好事实事,并结合县领导大接访,认真查找解决挂点村或本单位在安全维稳方面的存在问题。

三要坚持边学边改,把突出实践特色贯彻始终。要紧密结合当前教育形势开展分析检查,认真分析教育发展面临的新挑战,深入查找影响教育教学管理质量、学校安全、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创建教育强镇、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服务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检讨教育发展和管理模式上的缺陷、教育体制机制上的漏洞,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对措施,确保科学发展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要认真解决师生和群众、基层单位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该改则改、该破则破、该废则废、该立则立,开创我县教育科学发展的新局面。要继续推进以关注每一所学校、关注每一个教师、关注每一个学生为主的“三关注”主题实践活动和教育惠民主题实践活动,将主题实践活动和突出实践特色贯彻始终,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确保让广大的师生和群众感受到学习实践活动带来的新变化。

四要坚持严格要求,把巩固工作成果贯穿始终。每一个阶段转段时都要认真开展上一阶段“回头看”工作。转入分析检查阶段前,要按“十个有”和“十个一”的标准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进行补课,限期整改,经县实践办验收合格后方可转段。分析检查阶段结束时,也要按照有征求意见、有开展谈心活动、有召开组织生活会、有召开民主生活会、有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有班子成员分析检查材料、有对分析检查报告和材料进行评议审核、有理清完善发展思路、有开展制度“清、废、改、立”工作、有深入开展边查边议边实践“五民”活动等“十个有”的标准,严格量化考核,使各阶段工作环环紧扣,确保质量。

第4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

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外国教育机构来华同中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执行。

各类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必须有稳定的教学场所,校舍应拥有房地产产权,租赁教学场所办学的,不予审批。民办学校的设置应以同类国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当地教育结构与布局要求,否则不予筹设或审批。民办学校教学场所的变更,必须经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勘察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同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认真履行民办学校的审批程序。民办学校的审批按照行政考察、专家实地评估、民办教育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通过三个环节进行。2007年上半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照民办学校相应的设置标准,对已经审批和筹设的民办学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从学校设置、办学标准、教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对现有民办学校进行依法规范,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学校,要限期整改;筹设已满3年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停止筹设,举办者应重新申报。

(四)整顿民办学校办学秩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要定期组织联合检查,对未经批准的乱办班、乱办学行为进行及时清理整顿,对违法办学予以强令取缔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办学者造成群众经济利益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办学校的办学管理

(一)理顺民办学校管理体制。民办高等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市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管理,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予以协助;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全部由属地区县教育局负责管理。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由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管理。对已经批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办理移交手续,理顺管理体制。

(二)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党团组织。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办学中的重要问题必须提交决策机构集体研究,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配齐党团干部,充实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在内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民办小学要建立少先队组织,配备少先队大队辅导员。

(三)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财产归学校所有,出资人要认真履行出资义务,做到按时、足额出资,投入学校的资产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后要过户到学校名下。办学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的资产产权属于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

(四)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记账。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情况。对弄虚作假,设立虚假财务、资产报告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举办者的法律责任。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在审批设立民办学校时要依法依规认真审查,使其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要,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学条件。对租赁校舍办学的非学历教育学校以及用地、校舍产权不能过户到学校名下的学校,其办学注册资金应按一定比例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本金和利息属学校所有,资金使用受审批机关监管。

(六)加强招生宣传管理。重点是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加强管理。民办学校在全省或跨省招生的招生广告和简章,需经省教育厅审核;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市教育局审核;在区县范围内招生的,需经区县教育局审核。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招生简章和广告重点审核学制、收费、发证、就业安置等方面是否有乱承诺等虚假成分。未经审核,任何学校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招生广告、简章和宣传材料。对不能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必须注明取得学历的途径(如与其它学校联合办学、自学考试等)。招生广告和简章审核文号必须与广告和简章内容同时。对未按审核权限报批或擅自更改内容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当地的招生秩序,根据审批名称悬挂学校牌匾,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减文字,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范围、拔高办学层次以及通过招生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七)加强教育教学质量管理。民办学校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构,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和管理人员,精心组织、科学设计教学活动,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维护自身的办学声誉。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规定的教材,开全课程,开足课时。民办职业院校要重点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培训。

(八)加强安全管理。各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要经常对教学、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出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到位,校园、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是否细致完备,传染病、食品、生活饮用水等公共卫生安全和交通安全有无保障,并切实将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确保教育教学和学生生活场所在使用时,至少有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在场,并做到全过程参与。

(九)加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价部门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接受其它教育受教育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民办学校应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栏。收费应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严格禁止高收费、乱收费;严格禁止以“建校基金”、“教育储备金”等名义,向学生和学生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举办者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统筹。

民办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后,因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学费、住宿费:属学历教育和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注册入学后,学习时间不满一周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十分之一收费,满一周不满两个月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满两个月不满一学期的按学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费,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费。学制一年以下的非学历教育,按实际学习时间折算核退所收费用。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或者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退还全部费用。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县(区)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管理民办学校教职工的人事档案。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招聘的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专职教师,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学校聘用的行政管理人员,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五)依法落实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它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必须在准确核算办学结余、账目公开透明、董事会(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审批机关或委托管理部门核准后确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用于其它用途。若学校停办,其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使用。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把民办学校发展的重点转移到稳定规模、规范管理、提高质量上来。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金融、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

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和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存在问题比较突出和比较严重的,要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学校的办学信息。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抓紧完善学生的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要及时发现、及早处置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对存在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保持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民办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有关部门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违法招生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进行依法查处,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违反国家规定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要会同教育、民政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和非法中介,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民办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管理,持续开展环境整治工作。

第5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幼儿园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幼儿园性质:

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办园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办学目标:

(写明本园要教育的对象,实现的目标。)

办园能力:

幼儿园主办人具备的条件:XXXXXXXXX

幼儿园的办园理念、管理水平;幼儿园教师的从教经验、资历、水平以及取得的荣誉。

办园条件:

建筑和环境:XXXXXXXX

教学设备:XXXXXXX

资金保障:

幼儿园办园资金来源合法且充足,办园启动资金最低不少于5万元。

申请人:

第6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第7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25号)精神,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4.建立民办学校督导评估和信息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评估制度,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

第8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全市教育系统*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年全国、全省、全市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教育改革发展的任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招生办学和教育收费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改善和优化教育环境,促进教育发展和教育公平,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我市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依靠群众,社会监督;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务求实效;边评边改,评改结合;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促进管理,加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学校要实行党委(党支部)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其他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纠风部门组织协调,群众广泛参与的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落实,并取得明显成效。

(一)成立市教育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统一部署,对政风行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参评学校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

组长:汤桂森

副组长:李思真、温树辉、赵玉成、成飞宇、黎日和

成员:陆光棣、王小伟、涂伟平、叶灿强、王振华、李洁玲、张玉兰、邓溯明、李国新、莫志荣、贾圣广

(二)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教育局行评办)。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全市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计划、宣传报道、信息收集、情况上报、联络协调和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主任:成飞宇(兼)

副主任:陆光棣、王小伟、涂伟平

工作人员:林卓平、邓贤美、李翠华、李丽芳、王强、马文武。

同时,从市直属学校抽调若干名文字表达能力较强的干部集中办公,做好日常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参评学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市教育局的做法,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单位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政风行风评议的日常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教育局负责局机关和市直属学校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各县(市、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政府纠风部门的指导下组织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三、评议范围

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纠风办的部署和要求,*年我市教育系统的评议对象是: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包括市教育局,各县(市、区)教育局。

(二)公办学校。

所有公办中小学原则上两年评完,今年评议多少按隶属关系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评议内容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评议内容

1.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情况。

2.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3.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情况。

4.解决困难家庭子女上学问题情况。

5.推进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情况。

6.推进教育改革,加快教育事业发展情况。

7.执行依法办学情况。

8.干部和其他管理人员勤政廉政情况。

9.改进干部作风、服务态度情况。

10.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情况。

11.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12.建立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

(二)公办学校的评议内容

1.领导班子的政治责任感、事业心情况。

2.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教育方针、政策情况。

3.依法办学情况。

4.执行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情况。

5.执行收费公示制、承诺制、收费通知、收费卡情况。

6.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

7.是否存在收取“择校”费、赞助费、捐资助学情况。

8.是否存在乱办班、乱补课、乱发复习资料情况。

9.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情况。

10.实行校务公开情况。

11.干部教师廉洁奉公情况。

12.师德师风、教书育人情况。

13.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态度及处理情况。

14.建立校风教风学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

五、评议方法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采取问卷调查、暗访检查、公开评议和组织考核四种形式进行,市、县的评议内容、标准在我市教育系统内保持一致,做到议评结合,结果公开透明。

(一)群众问卷调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组织群众填写“民主评议教育行政部门政风行风工作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进行,参评学校通过组织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填写“民主评议学校校风情况问卷调查表”的方式进行。

群众问卷调查采取定向调查和抽样调查两种形式进行。定向调查应在学生、家长中进行;抽样调查应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的“窗口岗位”中进行。

问卷调查表中的总体评价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被调查者根据问卷调查表中的评议内容,应实事求是地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作出评价,80-100分的为满意,60-79分为基本满意,59分以下为不满意。同时,可填写具体问题和建议。

(二)暗访检查:采取不定期地组织暗访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的校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暗访;检查暗访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公开评议:依靠各地行风评议团,通过深入调查、召开会议、面对面的评议。市、县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就群众问卷调查和暗访检查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经过归纳梳理后,召开有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参评学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行评团就教育系统政风行风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评议。

(四)组织考评:由市、县行评团根据掌握的情况,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校风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六、时间安排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评、落实整改、接受评议四个阶段,从4月开始至11月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4-5月)

1.成立领导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均要成立政风行风评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做到机构健全,责任到人,工作到位。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相应成立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机构,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行评办。

2.学习文件,提高认识。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和省有关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政风行风建设和行风评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3.制定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实施方案和当地政府纠风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有力,方法得当。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制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行评办。

4.召开动员大会,部署行评工作。市教育局将召开全市教育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动员大会,传达贯彻省教育厅和市政府纠风办的有关工作指导意见和要求,部署全市教育系统的行评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参评学校也要召开干部教师大会,对搞好本单位的行评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5.广泛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教育网站、电子屏幕、报纸杂志、横幅标语、情况简报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系统的职能,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教育改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宣传政风行风评议的意义和作用、评议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行评氛围,使大家认识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感,积极主动地投身到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

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政风行风评议举报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市教育局在*市教育局网站设立政风行风评议专栏,拓宽渠道,广泛收集意见。

(二)自查自评阶段(6-7月)

各单位要对照评议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自纠,按“边查边评边改”的原则,发现什么问题就要解决什么问题。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服务(教育)对象、设立政风行风评议专用意见箱、电子邮箱等,收集对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将社会各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意见归纳整理,找准本单位在政风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照政风行风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各单位在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后,要及时写出自查自评报告,分别报上一级行评办和当地政府纠风办及行评团。自评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基本情况,抓政风行风建设的主要措施与成效,自评及征求意见的主要做法,自评的等次,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等。

市教育局在抓好本单位自查自评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对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学校开展自查自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所属单位自查自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落实整改阶段(8-9月)

各单位针对自查自纠情况,结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深入分析,突出重点,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能及时解决或通过努力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一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要列出整改计划;对涉及政策性的问题,要做出说明。通过落实整改,促使广大干部和教师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意识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存在的主要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迎接各级行评办、行评团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整改情况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前面三个阶段的工作进行小结,由市教育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向市直行评领导小组提交转段申请报告,经批准后转入评议阶段。

(四)接受评议阶段(10-11月)

在巩固提高上一阶段整改成果的同时,作好准备,认真向政风行风评议团汇报本单位政风行风建设的情况,并虚心接受其检查评议。行评团将通过听取单位情况汇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明查暗访、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等形式,进行“面对面”、“背靠背”的评议,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行评团做好评议工作。对行评团提出的评议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逐条梳理,分析原因,研究进一步整改的措施,并抓好落实。评议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于11月份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评议情况进行总结,对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问题较多、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取消该单位的各项评先评优资格。通过今年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研究对策,从健全机制和完善制度入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

七、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认真开展教育系统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是对近几年来全市教育系统工作成果的集中展示和检验,是推进教育改革,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助推器,也是对全市教育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的大检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次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要把它与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结合起来,与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三服务一促进”活动、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和建设“和谐校园”结合起来,把它作为维护教育形象,创建文明行业,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认真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实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责任制,把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二)广泛宣传,精心组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参评学校要采取各种办法措施大力加强政风行风评议的宣传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利用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等主流新闻媒体与利用教育自身舆论阵地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教育的地位、作用,宣传教育改革发展成果,宣传教育系统先进典型的精神面貌和模范事迹,宣传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同时,要实事求是地指出教育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开展宣传活动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汇报,并请他们给予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参评学校要坚持“两手抓”,正确处理好评议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的关系,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评议实施办法,精心组织落实,以评议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大力提高教育系统各级干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广大教职员工廉洁自律意识、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推进我市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找准问题,落实整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参评学校要转变思想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结合各自实际,找准存在的问题,重点是要在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尤其是对教育收费、考试招生、教材采购与教辅材料购买、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政务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梳理分析,找准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目标和整改方案,狠下功夫,认真抓好落实,把整改贯穿到政风行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务求以实实在在的整改成效取信于民。

(四)加强联系,主动配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要尊重评议代表的监督权、评议权和表决权,加强与本地政府纠风部门及评议代表的沟通和联系,积极主动地配合评议代表开展工作,认真正确对待评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评议代表顺利履行职责。

在政风行风评议期间,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参评学校要建立简报制度,及时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行评办沟通和报告情况。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都要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书面逐级上报。评议工作结束后,市教育局将于11月份对全市教育系统的评议情况进行总结,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属各学校要将评议工作总结于11月12日前报市教育局行评办。

第9篇:民办教育调查报告范文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规定旨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许多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无助于统一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也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

    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

    张静,景孝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人民司法.2009(3);张永超,李朋远.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检察日报.2012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