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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精选(九篇)

fob贸易术语

第1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关键词:FOB;出口;风险;贸易术语

中图分类号:F8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6)02-0077-05 收稿日期:2005-10-28

一、引言

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特别是过去由于外贸经营权主要局限在中央和省市级的专业外贸公司,且当时我国的航运市场还没有对外开放;同时国家为了尽量充分发展国内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提出了出口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这成为当时各级外贸企业对外贸易洽谈采用贸易术语的准则,只有少部分出口业务采用FOB术语成交且由对方指定船公司的。

但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特别是上海港。伴随外资船公司的进入,境外货运也蜂涌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东南亚金融危机后航运市场的繁荣,石油价格一路疯涨,导致班轮运价频繁涨价,使原来略有盈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同时进出口经营权也不再局限于专业外贸公司,多数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因为FOB贸易术语运费采用到付(PREIGHT COLLECT)的方式,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近几年来出口做FOB的货量连连飚升,占我国外贸出口量的70%以上,在有些外资企业甚至超过80%,且还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但是采用FOB贸易术语且非L/C方式结算时出口存在相当大的风险。尤其是由进口方指定货代公司签发并非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HOUSE B/L),或指定海运提单上收、发货人等方式,均可能会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同时用FOB时由进口方投保,货物从卖方所在地运抵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要由卖方承担,且货物运输途中出现损失买方又不付款赎单的前提下,卖方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1]。

因此,有必要就出口时采用的FOB术语成交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讨论。

二、出口采用FOB贸易术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买方指定货代公司可能出现无单放货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的风险划分是以货物越过船弦为界,即卖方将货交付给船公司风险就转移。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买方指定货运有以下几种考虑:有的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可以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的。

FOB价格条款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费用,装船前的操作都是由卖方委托货代办理,但由买方指定境外的货代公司,对于卖方来说订舱费和THC等费用比自己找国内的货代公司要高很多。同时FOB所指定的境外货代大多在中国只是开设办事处,名义上是不能经营的,但实际上都在变相经营,即通过国内货代企业开出货代统一发票,收费金额普遍高于正常的收费标准,如若卖方拒付则不签发提单,而卖方为了顺利索取提单去银行及时结汇,只有忍痛签出提单[2]。

同时境外的货代公司很多都不具备签发提单的资格,还需要再找国内的货代公司来签发提单,这样既费时,又会提高费用;另一方面境外的货代公司即使签发提单也是以无船承运人(NVOCC)身份签发的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卖方持有只能作为结汇的单据,而正本提单还是在货代手中,且有可能买方和货代公司沆瀣一气,凭手巾的正本提单向船公司提货而未付款赎单,即通常所说无单放货。目前,除一些国际上知名度高的国际货运外,多数境外货代的资质情况难以考证,无单放货虽然是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所为,但其阴影却始终笼罩着发货人。不法商人与境外货代互相勾结,大多是以小金额的订单试几票货物,让发货人感到结汇安全,然后就以较大金额的订单骗取货物,甚至有的买方为了骗取货物专门到出口地设立货代分支机构。

虽然对于境外货代无单放货卖方可以向法院,但往往这些货代一旦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即使法院裁决胜诉,也是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当卖方转而向买方追索,往往买方则敷衍地订出还款计划以此拖延时日,再去法院,其结果却很难预料[3]。

(二)提单上对收、发货人的记载所带来的风险

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很多买方在托运时要求提单上出具记名提单(STRAIGHT B/L),指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特定的收货人的提单,尤其是TFF交易中。这种提单只有托运人(SHIPPER)指定的收货人(CONSIGNEE)才能提货,即承运人可以向不提交提单的原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时,只需要提单上面指定的收货人能证明自己的身份,而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即“队人不认单”,认的人就是记名提单上的记名收货人,而不论记名提单在谁手中,所以记名提单经常会发生无单放货的情况而使卖方结汇落空。

同时由于FOB贸易术语若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就可能成为出口货物的托运人。这时境外买方往往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明买方的名称,即通常所说的“第三方提单(THIRD PARTY B/L)”。但是,按照我国《海商法》有关托运人的定义,托运人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是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以买方为提单的托运人,在出门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OR-DER B/L),货到港时,买方可以凭保函和提单副本取得承运人或其人的尤单放货。同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然后逃之夭夭;买方也可能以货物质量或市场跌价要求卖方降价,也会使卖方遭受很大损失。出口方若以物权凭证――提单在卖方手中,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赔偿货款。虽然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交货。但是该提单上托运人栏内填写的是买方,且提单是指示提单,只有凭买方(托运人)的背书和指示方能作为合法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提货。至于托运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或收

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我国《海商法》第70条的规定,应当依提单之规定。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既不是托运人也不是收货人,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卖方则很难打赢官司[4]。

(三)采用FOB术语时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卖方也存在风险

当采用托收(COLLECTION)或者T/T中的货到付款(O/A)的结算方式等商业信用方式结算,对于卖方也存在货款两空的风险。在D/P或D/A条件下出口人按合同规定交货提交单据后能否取得货款则完全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情况。当外商无理拒付或不承兑远期汇票,若货物在运输途中未发生损失,则出口人不至于损失重大,因为此时代表物权凭证的货运单据仍由我方控制。倘若货物在运输途十遇到风险而遭致全损或部分损失,即使我方拥有货运单据,但因投保是由买方办理,我方不持有保险单,且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即使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卖方备货和买方备船不能很好衔接的话,也存在着可能因为货等船,导致信用证过期,或错过规定的交单日期(PRESENTATIONPERIOD),而且货物会增加仓储费用和发生损失的几率。往往卖方就只能申请把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和有效期(EXPIRY DATE)延长,或把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结算,同样无法顺利收回货款[5]。

(四)卖方需要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货物损失所带来的风险

当采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候,由于投保是由买方办理,当货物从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时候出现货损,卖方需要自己承担该损失,而不能通过买方向其当地的保险公司索赔,虽然根据保险行业的国际惯例,不管是中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C.I.C)还是英国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对于基本险保险责任起讫都是采用“仓至仓”条款(W/WCLAUSES),即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运时候开始,进入目的地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为止。但是在实际丁作中还要看采用的具体贸易术语。因为保险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保险单的持有人,即保险单的受益人(BENEFICIARY),二是是否拥有保险利益(INSURED INTEREST)。《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必须要享有可保利益”,我国的《海商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于投保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故在国际贸易中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投保,都需要对已经投保的货物拥有所有权或者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货物受到损失,保险合同才会生效。对于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卖方,其投保的利益就是从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发货人的仓库出来开始,若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到损失,由于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通过交单时候对保险单背书转让,买方可以在保险单上面指定的保险索偿地点向当地的保险公司索赔。

当采用FOB或者CFR等由买方投保的贸易术语时,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只有卖方拥有保险利益,而买方没有保险利益,因为一般采用这些术语都是在货物装船后投保的,买力作为投保人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是没有保险利益的。所以当进口人投保时候所取得的保险单也表明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是保险公司的实际承担保险责任是从货物装上海轮或者货交承运人时才开始[6]。

三、出口方用FOB贸易术语成交时应该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对于对方指定货代可能出现的无单放货的风险的规避

1.在可能的条件下最好由自己委托货运办理租船订舱。这样不仅手续简便,费用较低,而且出现无单放货的概率较小;当对方提出一定要指定货代时,我方人员可向客户转达我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在2000年12月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的《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通知要求出口方不能接受未经过外经贸部批准在华经营国际货运的货代企业或者境外货运代表处安排运输。若对方仍坚持指定货代,提单则必须委托国内货代签发,从而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保障。因为国内货代签发自己的或境外货代的提单,则该货代就成为无船承运人,若查到国外的货代不是合法存在或合法经营,国内的货运公司也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

当出口方不能自己指定货运时,外贸企业也应采取若干预防措施,如通过邓白氏(D&B)等国际咨询机构进行资信调查,要求买方配合让境外货代公司出具担保,企业内部加强审核把关。同时为了避免国、内外货代公司联合欺诈出口方,需要各地货代协会对会员单位做出规定,不准借权经营、代开发票,或者规定境外货代办事处“上船前”的操作由发货人委托国内货代业办理,以避免过多的费用支出。

2.卖方一定要在货物发出后仍能够控制货物的所有权(一般仅限于海洋运输)。出立提单要非常慎重。不能接受对方作为提单的托运人的要求,当对方不是采用预付(CASH WITH ORDER)时,既不要做成汜名提单,也不要做成凭收货人指示的提单(TO ORDER OF CONSIGNEE),而应该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或者凭发货人或开证行指示转让(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ISSUING BANK)的提单。这样对于提单背书转让的权力就保留在卖方或者银行的手中,对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很难获得以物权凭证在内的各项单据,从而无法提供正本提单去办理提货手续。

(二)对于做FOB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所产生的风险的规避

当采用商业信用的支付方式时,为了避免卖方“赔了夫人又折兵”货款两失的局面,卖方有很多措施可以采用。若是为了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失自己能够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选择投保卖方利益险,只需要交付通常保险费率的1/4就可以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当买方拒付而货物中途出现损失,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当然也可以选择投保出口信用险,对于买方拒付货款或者破产等进行赔付,卖方也可以选择做国际保理业务(FACTORING)来降低做D/A或O/A的风险。

当采用L/C方式结算时,当买方委托卖方代为办理租船订舱手续时,船货的衔接一般没有问题。但是当对方指定船舶或者安排货代时候,就需要在信用证巾规定买方指定船舶最迟到达装运港的日期。同时双方最好多沟通,买方租船订舱完成后及时向卖方发出催装通知,卖方货备妥后向对方发出备妥通知,从而避免出现由于装运期错过规定的装运日期或者议付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三)投保陆运险来消除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之间的保险盲区

以FOB和CFR的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应由买方投保,根据国际惯例的规定,货物的风险是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弦以后才转移给买方的,也就是说买方只对在装运港船弦以后的货物所发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果风险发生在装运港发货人的仓库和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比如货物运往装运港途中,或者装船过程中货物跌落海中等,买卖双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这一段就成为保喻“盲区”。为了避免保险“盲区”,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以FOB和CFR价格条款成交的合同,卖方可以在装船前单独向保险公司投保“装船前险”,也称国内运输险,即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这样一旦发生所述的损失时,卖方即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尤其是卖方所在地距离装运港比较远的情况下。但是这会增加卖方的资金负担,卖方对外报价时候要把这一部分费用考虑进去。同时卖方也可以考虑改变长期使用的FOB贸易术语,而改用国际多式联运的贸易术语FCA,货物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候就会转移,尤其交货地点在内地城市而非海港[7]。

(四)卖方出立各项单据时要严格遵照合同或者信用证的要求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买方往往可以以单据与合同或信用证不一致拒绝付款,尤其是采用商业信用的托收或者货到后付款,货发出后卖方就会陷入被动的地位。所以卖方最好优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降低风险,但是对于信用证或者合同中海运提单收、发货人的记载一定要仔细审核,同时对于买方不能及时备好船舶而导致需要推迟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船日期或延展期有效期时,不能仅凭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要有开证银行所出具的正式的修改通知书方能生效。

四、结论

由于FOB贸易术语目前在出易中采用得最多,作为出口方应了解并灵活处理FOB术语下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贸易实践中,很多时候双方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交易的需要,且有些条款的更改会改变FOB合同的性质。最常见的是在海运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有关买卖合同均规定卖方须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L)”,如果货物越过船舷后又跌落到船上,出现包装破损或货损,卖方将难以取得清洁提单,因而也就无法凭单向买方收款。此时卖方为了及时办理交单结汇,往往会尽量立即调换发生损坏的货物,这实际上就把风险和费用转移的界限从越过船舷改变为货物装上船。有时买方还会在FOB术语中规定一些诸如付款、检验、交货条款,如规定货到目的港的时间或者以货物到岸检验为交货品质标准等,这些条款都把卖方承担的责任延伸到目的港,类似于D组的贸易术语,不是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而变成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了,出口方就应该考虑自己能不能接受。①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FOB贸易术语中通常船舷是双方风险转移的界限,但船舷也不是双方风险转移的唯一标准。当船舶没有船舷或者船舷不明显时候,比如集装箱船、滚装船等就不适合采用该术语,最好换成FCA贸易术语。另外风险也不是任何时候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比如货物装船后卖方没有给买方发送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导致买方对货物漏保,则运输途中货物的损失由卖方承担[8]。

只有充分考虑到FOB贸易术语各个方面的细节,才会在不增加费用和风险的前提下,用好该术语。

注释:

①INCOTERMS 2000[M].I.C.C Publication No.560,2000.

参考文献:

[1] 白洁,张雪娜.FOB术语下卖方风险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7):45-46.

[2] 唐俊,钱小英.对防范FOB术语下买方欺诈陷阱的思考[J].贵州工业大学学报,2004,(6):34-36.

[3] 邹岿,孟丽梅.论FOB出口条件下House提单欺诈的责任分配[J].国际贸易问题,2004,(8):64-66.

[4] 孟于群.严防FOB出口货物被欺诈[J].中国远洋航务公告,2005,(5):22-24.

[5] 周琼琼,有一则案例诀FOB贸易术语下卖方的诉权[J].律师世界,2003,(1):45-47.

[6] 孛慧莉.主要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5,(3):52-53.

第2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FOB与CIF风险分析应对措施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开展以及国际航运条件和技术的改善,在我国对外达成的出口合同中,FOB贸易术语的使用率越来越高,排在各贸易术语的首位。以FOB术语成交的业务占80%以上,而且有逐步增长的趋势。由于当今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的不确定因素,进口商在贸易术语的选择中更趋向选择风险小、责任少的术语,进而大大发展了CIF术语在国际贸易进口业务中的使用比例。目前在进口业务中,我国进口商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了CIF贸易术语进行国际业务往来,导致CIF贸易术语在我国进口业务中的使用频率逐年提高,上升为我国对外进口合同中使用最频繁的贸易术语。

一、FOB与CIF贸易术语在进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1、FOB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就出口业务而言,企业采用FOB贸易术语具有明显优势。首先,出口商履行合同的义务较简单,出口商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并在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装运船舶上,就算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货物能否如期到达和安全到达目的港与卖方无关。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开始,之后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和负责。

其次,采用FOB条款,出口商可以避免运费、保险费的波动,从而减少贸易风险,保证成本核算的稳定性。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年来,由于运价上涨,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

2、CIF贸易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优越性

企业在进口合同中选择采用CIF贸易术语进行交易,要求出口商办理租船订舱、保险等义务,为进口企业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在竞争激烈的对外贸易中赢得了宝贵时间。首先,进口商可以不必为租船订舱与船公司或者货运订立合同花费过多的精力和财力。

其次,在出口商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进口商可以在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事故时享受到由出口商办理的保险业务产生的效益。最主要的一点是,进口商可以省去一大笔的资金和人力的投入,能够让进口商的资金得到最大利用。在当今国际贸易日益讲究效率的现状下,可以省下足够的时间,安排履行其他的贸易合同。

二、FOB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船货衔接风险

在采用FOB贸易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负责备货和装船,但进口商负责租船订舱,连贯的流程被分割由两方分别负责,能否衔接直接影响到合同的顺利履行。在FOB术语下,进口商把船名和装船期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再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双方远隔重洋,沟通不畅或一些主客观原因往往就会在船货衔接方面产生问题。比如,进口商延迟派船或因各种原因导致装船期延迟或变更船名,导致出口商货物不能按时装船,滞留港口,由此使出口商增加一些额外的支出,如仓储费用,或使出口商由于迟收货款而造成利息损失。出口商备货延迟或因其他原因未能在指定日期将货物装上指定船只,也会造成额外的费用,如空舱费、滞期费。因此,由于船货衔接问题而导致的贸易纠纷经常发生。

2、出口商货款两空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进口商指定货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有的是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有的是客户与船公司或货运有着特殊关系能拿到便宜的运价,还有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出口商货物的。FOB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出口商也难以保证货物的绝对安全,这是由于进口商与船公司或货代的特殊关系,客户可先担保提货。一方面,拖延付款,影响出口商的正常收汇。另一方面,客户提货后,经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使原来较为安全的结汇方式变为商业信用,使出口商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使出口商处于货款两空的境地。

3、出口商提单种类选择不当风险

在采用FOB术语的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还来自于错误的提单选择。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出口商倾向于选择记名提单,认为其可以直接把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收货人,不会因遗失提单而被别人提走货物。事实上,这其中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风险,即进口商的商业信誉如何。因为与指示提单相比,记名提单只起到运输合同及货物收据的作用,而缺少了物权凭证这一最重要的作用。因此,如果进口商商业信誉较低,承运人却让记名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在未提交正本提单的前提下提货,出口商则很难以正本提单在自己手中为由向承运人或提单签发人索赔。

三、CIF贸易术语在进口业务中的风险分析

1、进口商实际价值损失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又是境外出口商订船,他们只保证实际的装船日,却不能保证国内进口商的实际到货日。国内进口商在实际进口业务中,往往由于船公司自身等方面的原因,经常面临无法按期收货的情形,给进口商带来多方面的损失。特别是对于那些保质期较短的食品、易腐的季节性的大宗农产品或时效性很强的时尚物品,由于推迟收到货物,进口商只能被迫采取销售打折、缩短货架销售时间等手段,造成其实际利润下降,甚至会影响到部分产品的国际期货市场价格,进而给其后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2、进口商钱货两空风险

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由于CIF术语是象征货,不是实际交货,再加上国外出口商订船,因此很容易造成提单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出口商倒签提单进行结汇,使国内进口商延后收到货物,甚至用假单据结汇,从而造成进口商钱货两空。另外,可能出现出口方所装运的货物与进口方所需要的货物不一致,而船公司对出口方所提供的货物及其品质往往可以通过所谓的保护性条款来规避自身责任,结果仍将可能给进口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潜在损失和实际损失。

3、进口商成本核算偏低风险

在当今贸易利润越来越小的国际形势下,在以CIF术语成交的进口合同中,进口商面临着成本核算偏低的风险。CIF术语由于是境外出口商订船,出口商拥有许多主动权选择船公司来减少费用支出,原本许多属于出口商承担的费用被转嫁到国内进口商身上,如装船费用、杂费、空箱遣返费、船公司的中转费用等,这些转嫁的费用有可能超过实际的运输费用。

四、进出口商规避FOB和CIF贸易术语风险的措施

1、出口争取采用CIF贸易术语

在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践中,一些出口企业防范贸易风险的意识不强,业务环节把关不严,导致企业蒙受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窘境。因此,我国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减少贸易风险,我国出口商首先考虑以CIF术语报价成交,将租船订舱与投保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的出口商规避贸易风险,还有利于运输行业与保险行业的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外商资信不明时,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

2、进口争取采用FOB贸易术语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许多企业因对风险认识不足和业务环节操作偏差等因素,导致我国进口商钱货两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国进口商选用外贸术语时应更加谨慎小心。进口企业在选择贸易术语时,首先应该而且要争取选用FOB贸易术语。只有这样,才能使自身在贸易过程中有效地规避贸易术语带来的风险、掌握贸易的主动权,提高对外贸易的成功机率,为我国进口贸易做出应有的贡献。

3、结合客户资信调查灵活选用贸易术语

任何贸易都会有风险,关键是如何正确把握。如果过分强调贸易风险带来的损失,过分局限于传统贸易术语的优越性,进出口企业就会丧失众多的贸易机会。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果外商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因此,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进出口业务中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FOB、CIF术语,避免在国际贸易中上当受骗。

参考文献:

第3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近来的海事审判实践中,国外买方在贸易合同中利用FOB术语与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串通,通过无单放货的形式骗取国内卖方货物的案件频频出现。这类案件通常导致的结果是:国内卖方货、款两空,国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事发后“金蝉脱壳”或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卖方只能将为契约承运人货运业务的国内货运人列为被告。问题是:此时的国内货运人应否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二.此类欺诈案件的特征及法律分析

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上述欺诈案件的特征和其中的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此类案件通常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一)买卖双方订立FOB条款的国际贸易合同,由国外买方指定承运人,控制运输过程;我国国内的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人以换取提单。买卖双方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卖方向银行提交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用以议付结汇。

买方通常委托一家与其关系“特殊”的境外货代公司充当承运人,后者并不具备运输货物的资质和能力,有些甚至是“皮包公司”。被选择的境外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在法律上处于契约承运人的地位,其签发的提单在航运实务中也称为HOUSE提单,这份HOUSE提单就用于换取卖方交付运输的货物。这种做法为国外买方与契约承运人的合谋无单放货、事后逃避赔偿责任打下了伏笔。

(二)由于买方选择的契约承运人没有实际运输货物的能力,因此该契约承运人又委托我国国内的货运人另行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运输货物,完成从卖方处接收货物并交给契约承运人的交接过程。这种做法还有另一个潜在目的:让国内卖方较为熟悉的国内货运人与卖方直接接触,增加卖方的“安全感”。

国内货运人完成上述货运业务的操作惯例是:1.与国内卖方联系、接收货物,同时将契约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转交给卖方;2.向真正具有运输能力的实际承运人订舱,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取得实际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之后,将该提单寄交契约承运人,后者凭此提单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为与前述契约承运人签发的HOUSE提单相区别,航运实务中也将实际承运人签发的这份提单称为海运提单。

(三)买方在货款结算环节(信用证议付)设置圈套,使卖方提交的HOUSE提单等议付单证被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退单止付,造成卖方无法结汇;而契约承运人取得货物后,直接将货物无单放货给与其关系“特殊”的国外买方,造成卖方持有代表货物物权凭证的HOUSE提单,实际上却已货、款两空。

从上述特征分析,此类案件中的贸易合同虽然使用FOB术语,但在操作上却与传统意义上的FOB条款具有明显的差别:传统意义上的FOB术语以装船完成作为货物交付的标志,货款同时结清,提单托运人为买方;而此类案件中的FOB术语实际操作时仍以卖方为托运人,货款通过提单议付时才真正实现结汇换单。两者之间在货物物权凭证和货款的对价互易上存在一个“时间差”。

此类案件中通常存在四种法律关系和两份提单。这四种法律关系分别是:1.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2.卖方(受益人)与议付银行之间的议付关系,3.委托关系,分别是境外买方与契约承人之间、契约承运人与国内货运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这两层关系较为隐蔽,通常不被注意和重视。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两份提单分别是卖方持有的HOUSE提单和契约承运人持有的海运提单,分别体现了卖方与契约承运人之间、契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两个互相独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其中真正完成货物运输的海运提单恰恰与卖方无关,而是由契约承运人掌握并藉此提取货物;而与卖方直接相关并由其掌握的HOUSE提单虽然为卖方提供了表面上的合同保证,实际却近乎“废纸”一张。由此可见,境外买方及其指定的契约承运人正是利用这张HOUSE提单和两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实现其骗取国内卖方货物的目的,而国内的货运人就成为境外契约承运人从国内卖方处取得货物的一枚“棋子”。

从理论上看,国内卖方本该具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但事发后,境外买方与契约承运人往往已经“金蝉脱壳”、或者根本没有赔偿能力;议付银行又有因“单证不符”而止付的抗辩理由;而实际承运人与卖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实际承运人收回其签发的海运提单后放货的行为也无过错可言。因此,卖方很难从上述各方处获得实际赔偿,出于无奈,卖方只能将国内货运人推上被告席。

三.问题的解决

那么,国内的货运人应否向卖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在实践和理论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认为货运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卖方与货运人之间存在货运合同关系。国内货运人接受卖方的委托向实际承运人订舱运输,却交给卖方一张不具备资质的契约承运人的HOUSE提单,导致卖方货、款两空,应当承担不当的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所依据的前提是不能成立的。FOB贸易术语下的货物订舱运输并非由国内卖方负责,而是处在境外买方和契约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因此,国内货运人是接受境外契约承运人的委托订舱运输,其法律地位应是契约承运人的人,而非国内卖方的人。契约承运人与货运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而卖方则处于相对第三方的地位,其与货运人之间属于相对第三方和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货运人的操作惯例并未超越权限,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人――境外契约承运人承担。因此,货运人基于货运合同关系向卖方承担不当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种观点首先承认了国内货运人的法律地位是境外契约承运人的人。进而认为:1.国内货运人参与了境外买方与契约承运人的欺诈和无单放货;2. 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37条规定,在我国境内签发的HOUSE提单应报经登记、编号。国内货运人明知HOUSE提单未报经登记、属违法性质,却仍将该提单交给卖方,根据《民法通则》第67条的规定“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的……由被人和人负连带责任”。因此,国内货运人应与境外契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理论推理是正确的。但其所依据的事实前提“国内货运人参与了欺诈”或“知道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必须能被国内货运人的行为或相应证据所证实,否则不能轻易得出这一结论。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1.国内货运人的行为一般仅从货物接收开始,到将实际承运人的海运提单交给被人为止。而无单放货发生在货运人完成、契约承运人取得货物之后,与货运人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况下,货运人的行为在形式上并无违法之处,不能据此推定其存在主观恶意。因此,笔者认为,此时在别无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国内货运人参与了欺诈和无单放货。

2.我国有关法规及审判实践中对于HOUSE提单的效力及其所证明的运输合同关系均是认可的。<<细则>>第37条限制的对象仅是在我国“境内签发”的HOUSE提单,针对的是我国国内货运人自己签发和代为签发的HOUSE提单,并不包括“境外签发”的情况。所以,契约承运人在境外自行签发的HOUSE提单从形式上看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据此,笔者认为:如果国内货运人未报经登记即以自己的名义代契约承运人签发了提单、并将其交给卖方,就违反了<<细则>>第37条的规定,符合违法的特征,应当与契约承运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如果国内货运人仅向卖方代为转交境外契约承运人自行签发的HOUSE提单,由于转交的提单形式上并不存在问题,转交行为又不构成转交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以货运人对其转交的HOUSE提单并不负有实质性审查并保证的义务,接受HOUSE提单的法律后果由卖方自负。即使提单事后发生了问题,也不能必然得出转交提单的人“知道事项违法仍进行活动”的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的观点是:FOB贸易术语下,为契约承运人货运业务的国内货运人一般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除非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参与了欺诈,或知道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活动。

四.思考与对策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笔者认为:此类欺诈通常导致一种无奈的结局:真正获益的境外公司“金蝉脱壳”,我国国内的卖方和货运人中却必有一方承担这种损失。而这种损失其实源于卖方接受FOB条款及买方指定的契约承运人签发的HOUSE提单所造成的风险,与国内货运人的行为之间通常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仅解决国内货运人的责任问题尚不足以从根本上防治这种局面。有必要采取相应对策,尽早对此类欺诈进行预防。

首先,作为国内卖方,在订立国际贸易合同时应当保持警惕,充分注意到FOB条款的风险,最近国家外经贸部已特意发文要求出口企业防范此类情况下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的风险;国内卖方应当接受具有良好资质的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尽量避免接受契约承运人签发的HOUSE提单;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相应担保,以确保对承运人求偿的权利能够实现。

其次,作为国内货运人,在接受“来历不明”的境外契约承运人委托时,对被人的资信情况、的权限及事项的合法性也应当给予重视,并依法在权限范围内从事业务,以免成为他人诈骗的“工具”和“替罪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等已经通过提单登记、交纳保证金等规定对货运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并制定的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4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关键词] 贸易术语FCACIPFOBCIF风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署时,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已成为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使用贸易术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买卖当事人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贸易术语选择得正确与否,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无论是沿海地区,还是内陆地区,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仍属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这三种贸易术语无疑对我国的出口贸易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运输业技术的不断革新,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因为它只适用于海上及水路运输,不适用于陆上及航空运输,更不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

为使贸易术语适应国际贸易的新环境,ICC(国际商会)大约每间隔10年便对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订了与传统贸易术语FOB、CFR以及CIF相应的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三种贸易术语,即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和CIP。

ICC不仅在Incoterms1990当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时反复强调货物若不采取“越过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则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或CIP。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PT、CIP的制订虽已20年有余,但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却很少有人问津。假如是地处沿海地区距港口较近的出口贸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未尝不可;但如果是在内陆地区距港口较远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当了。因为要将货物运至装运港口,需经过相当长的一段陆路运输,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和责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担,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下面就适用于海上运输的FOB、CIF两种贸易术语和适用于集装箱、国际多式联运方式的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FCA、CIP做详尽的比较分析,以指导出口贸易实践。

一、FOB、CIF和FCA、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1.FOB和FCA的异同

FOB贸易术语原意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英文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CA贸易术语原意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英文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义务。从此时起买方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FOB和FCA同属于F组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办理运输和保险、收取货物等方面责任大致相同。两种贸易术语具有的本质性区别源于运输方式。FCA是从FOB贸易术语发展起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需求,它可适用于集装箱运输、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因此,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FOB术语只适用于海上运输或水路运输,运输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适用于包括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运输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

(2)交货地点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卖方须在买卖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便完成其交货义务。

(3)货物风险及费用转移的时间不同:在FOB术语项下,当货物越过船舷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在FCA术语项下,卖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有关货物的风险与费用便转移到买方。

2.CIF和CIP贸易术语的异同

CIF贸易术语原意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从该时起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贸易术语原意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买方从此承担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及费用。

CIP是为了适应集装箱及国际多式联运运输方式于1980年增补制订的,CIP和CIF同属于C组贸易术语,两者都是由卖方签订运输合同、保险合同,向买方提供象征货物的单据来完成交货义务的装运地贸易术语。由卖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办理出口许可证、提供相应的单据并通知买方;由买方支付货款、收取货物等方面两者责任亦大体相同。然而两者在运输方式、交货的风险界线、保险的区间以及应该提供的运输单据方面却完全不同。由于CIF术语与CIP术语适用的运输方式有别,所以在CIF术语下,严格要求卖方提供海上运输单据,如提单;而在CIP项下,由于可采用的运输方式灵活,因而卖方则可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提供相应运输单据。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综上所述,在FCA和CIP贸易术语项下,买卖双方的风险都是以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为界的,而FOB和CIF贸易术语都是以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来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选择使用何种贸易术语出口,会给身居内陆的贸易公司带来不同的利益和风险。

二、传统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弊端

在我国的出口贸易实践中,不论是沿海地区的贸易公司,还是内陆地区的贸易公司,不考虑实际情况,一概采用“老三样”贸易术语,即FOB、CIF和CFR,这样会对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卖方的风险范围扩大

内陆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运输贸易术语FOB、CIF或CFR,首先要将货物经陆路长途跋涉地运往港口,路途上往往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风险。一旦发生事故,给卖方带来的经济损失便是惨重的。因为出口一单货物,少则几万美金,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金。这样的金额对于出口公司来讲,无疑是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当今外贸出口利润微薄。采用FOB、CIF或CFR术语,卖方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距港口越远的公司,风险指数越大。因交通事故、恶劣的天气等而造成的损失已屡见不鲜。

2.卖方的费用负担增多

内陆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卖方应负担的费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时,卖方不仅要负担将货物运至港口的陆上运输费,而且还要负担货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货物的仓储费等等。如果与买方指定的船舶衔接不当,所要支付的费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汇时间

当内陆公司以集装箱或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并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运输单据在货物上船后才能得到,这样势必会拖延出口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周转。特别是在国际市场汇率变动起伏比较大时,更容易因收汇不及时而蒙受损失。

三、货交承运人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出口贸易中的优势

FCA、CIP和CPT贸易术语是为了满足集装箱多式联运方式而制订的,三种贸易术语都是以出口国货交承运人作为划分买卖双方风险的界线。当出口方把货物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在FCA贸易术语下,是由买方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而在CPT和CIP贸易术语下,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的是卖方,虽然签订运输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划分风险的界线却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的集装箱运输业已比较发达,进出口货物的绝大多数都是采用集装箱来运输的。当装运整箱货(FCL)时,一般由承运人到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来接货,再运往集装箱货场(CY)。当出口散货(LCL)时,一般要由卖方自行将货物运至承运人指定的货物运输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分类拼箱。不论是整箱货,还是拼箱货,只要卖方安全地将货物交于承运人,便完成了交货义务。这两种情况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卖方不仅无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货物安全,而且还要承担直到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与费用,这样也加重了卖方的负担。

内陆出口公司采用货交承运人术语出口,所具优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运输方式灵活方便

出口贸易的运输,一般都是经由陆运,最终通过海运运往世界各地,因为与我国陆路接壤的国家毕竟是少数。内陆出口公司须根据地处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来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如果所处地区的铁路运输方便快捷,即可选择铁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如果当地的公路交通比较发达,亦可选择公路与海运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方式。不论是怎样的组合,所采用的贸易术语都应是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不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来签订运输合同,都要慎重地选择一家综合物流系统比较发达、信誉良好的承运人,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的关键就在于承运人的综合物流能力与信誉。这样,只要签订一张运输合同、计算一次费用、取得一份运输单证,便可将货物运至买方所在地。

2.提早转移风险

采用适用于集装箱、多式联运的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可以减轻内陆出口公司对货物的风险负担。无论是哪种联运方式,只要将货物交与第一承运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卖方的交货义务。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卖方要承担的货物在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意想不到的风险、货到码头仓储过程中的风险,直至货物安全越过船舷。

3.风险界线明确

采用FOB、CIF和CFR贸易术语出口时,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线以装运港船舷为准。“船舷原则”产生于19世纪,适合于从前的散装散运方式。即在装运过程当中,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落水或损毁时,责任在卖方;而货物越过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发生的破损,责任在于买方。这种划分风险的原则,符合当时的实际状况。然而今非昔比,绝大多数件杂货都用集装箱进行了“单位化”,装船的方式与设备已与从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装箱内货物发生损毁,很难辨别它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前还是之后,从而造成买卖双方的贸易纠纷。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贸易术语出口时,只要卖方将货物安全地交到承运人掌管之下,卖方的交货义务便完成。当出口整箱货时,承运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厂或存货仓库,确认装入集装箱的货物是否完好无损;当出口散货时,承运人可在其指定的货物运输站,对货物的状态进行验收,在此之后货物发生的损毁,由买方负责。很显然,以货交承运人来划分责任和风险的界线,要比以船舷为界明确得多。

4.出口结汇时间快捷

第5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关键词: FOB术语国际货运风险防范

传统上,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以出口创汇为出发点,出口通常以CIF、CFR贸易术语成交;而进口则尽量以FOB术语成交。但近年来,情况逐步发生变化,出口使用FOB贸易术语迅速增加,目前出口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占80%以上。然而,对出口方来说,以FOB术语出口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本文试从多个角度对其成因、风险及防范措施加以分析,以供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参考。

一、FOB术语出口增多的原因

1.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加之创汇的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政府从政策上也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作为企业来说,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选择贸易术语更多地是从降低总的运输成本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视不同的商品、不同的交易对象、不同的港口、不同的付款方式等加以灵活运用。在当今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运价频繁上涨,附加费层出不穷,使出口公司无法准确核算运费。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便于外贸成本核算,避免受到运费损失,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2.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和买主之间有着良好合作的历史渊源。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航运市场改革的深入和航运市场的开放,外国班轮公司迅速进入我国航运市场,从1993年起,外国班轮公司纷纷在我国成立独资公司,外国货代企业也纷纷跟进,在我国设立合资货代公司或设立代表处,开展货运业务。由于外国班轮公司、货代企业的服务好,价格优惠,门到门服务到位,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班轮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因此买主也要求签FOB合同条款。

3.对于交货期长的大宗货物出口,买方要求使用FOB术语成交的居多。货量大,对于租船订舱的一方而言,容易与船方洽商价格。而在交货期长(如6个月以上)的情况下,买卖双方一般均不愿意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因为交货期长可能会导致因运价的大幅度波动而造成对其中的一方利益受损。此时,买方更倾向于由卖方报FOB价,即由买方自己租船订舱。

4.200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生效,使外贸经营权告别审批制迎来备案制,外贸经营者大量增加。而新“入门”者对国际贸易法律、国际贸易惯例与外贸专业知识较为缺乏,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能力较差,国际贸易经验极少,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在他们的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的较多。

二、FOB术语出口增多对我国国轮、货运、货主的影响

1.对国轮、货运而言

(1)出口FOB条款的增多使我国船公司能揽到的货越来越少,市场份额被不断蚕食,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2)出口FOB条款的增多,使外国船公司和物流企业的垄断优势地位进一步加强。他们采用多种竞争手段挤压中国货代的经营空间。如对出口货,以远低于给货代的运价向出口人直接报价,轻而易举的抢走我们多年的客户;通过其海外的国际网络,用在信用证上“指定货代”的方式架空我国货代;在与我国货代签定订舱协议中,增加苛刻的限制性条款,限制我国海运货代业务的正常开展。为了进一步挤压我国货代企业,抢占市场份额,他们纷纷降低或取消我国货代的合理订舱佣金,遏制我国货代企业的发展,使我国货代企业开展物流难上加难,生存空间日益狭窄。(订舱佣金从94年~95年逐步开始降低,先后降至2.5%, 1%, 再到完全取消)。

2.对货主而言

(1)外国班轮公司在占据我国航运市场一定份额后,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其市场份额,纷纷让利于外国的FOB买主和CIF卖主,开始利用其垄断优势地位挤压我国货主的利润空间,在运费之外向中国货主收取各种不合理的附加费,如THC、签单费、换单费、铅封费、旺季附加费等等。

(2)货主的风险越来越大。近几年来,在出口FOB条件下发生的无单放货案例屡见不鲜。在FOB条款下,由买方指定承运人和货代,安排运输,买方往往接受无船承运人提单,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由买方在L/C中明确。无船承运人提单越来越多,对船公司来说,托运人往往不是货主本身,而是无船承运人,甚至是收货人本身,因此在FOB出口条件下,风险越来越大。有些被指定的境外无船承运人存心不良,与客户串通一气,无单放货,使出口企业货、款全落空。在无单放货的诉讼案例中,出口商往往是以败诉告终,实际承运人或装运港都不承担责任,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实际托运人,也就是境外无船承运人却逃之夭夭,有时甚至连进口商都找不着,因为有时候是进口商与无船承运人合谋的。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降低和避免FOB术语出口的风险,卖方和国内的货运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卖方而言

(1)应当重视客户的资信调查。卖方要善于选择有诚信的国外买方,避免与信誉欠佳或实力不济的客户打交道。应当说,我国的卖方对于国外买方资信情况调查的重视程度非常欠缺。在当今“买方市场”的大背景下,国内卖方接到订单往往就在潜意识里将国外买方视为“财神爷”,而对于他的资信状况根本没有调查的意识,这就给国外的不法商人提供了诈骗的机会和土壤。其实,目前资信调查的方法和渠道很多,互联网、专业调查机构、律师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都可提供相关服务。如果交易重大,直接出国对客户进行实地考察也不失为一条有效的途径。 (2)出单要求应慎重。如果境外买方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国内出口企业可以委托有经营资格的货运公司并声明要船公司的海运提单,至少要求由国内货运公司签发海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因为现在国外班轮公司都有一定实力,日后凭提单请求物权的难度不大;国内货运公司签发了自己的或境外的无船承运人提单,那么该货运公司就有可能成为无船承运人,因为,如果经查该境外无船承运人不是合法存在,国内货运公司就无法逃脱承运人的责任。

(3)在货款回收环节,卖方要严格审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不要轻易接受资信状况恶劣的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此外,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如“客检证”条款也应当持相当谨慎的态度,防止因单证不一致导致无法结汇的后果。

第6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7102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宝麟.如何在教学中巧解贸易术语[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4):118119.

[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3]陈媛媛.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1314.

[4]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6466.

第7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一、国际贸易中价格换算产生的原因

(一)国际贸易中报价的多样性

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单价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价货币;单位金额;计量单位;贸易术语。例如,每公吨400美元,CIF纽约即(USD600.00 Per M/T CIF New York),其中计价货币是美元,单位金额是600.00,计量单位是公吨,贸易术语是CIF。报价的多样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货币种类的多样性。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会涉及到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计价货币是在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而支付货币是合同中规定用来支付结算的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人民币等多达134种。两者可以一样,也可以不同。当两者不同时,就涉及到不同货币之间的价格换算。

2.计量单位的多样性。进出口业务中常见的计量单位有:重量、数量、长度、体积、面积和容积。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也各异。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有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单位制,因此由于度量衡制度的差异,造成同一计量单位所代表的数量也不同。以重量单位为例,公制和国际单位制为公吨,英制为长吨,而美制为短吨,他们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如1长吨=1.016公吨=1.12短吨。因此,当度量衡制度不同时,就涉及到不同计量单位之间的价格换算。

3.贸易术语的多样性。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主要有E组、F组、C组、D组四组13种贸易术语(EXW、FAS、FCA、FOB、CFR、CIF、CPT、CIP、DAF、DES、DEQ、DDU、DDP)。不同的交易条件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不同,当交易条件发生改变,就涉及到不同贸易术语之间的价格换算。

由此可见,由于货币种类、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的多样性,导致国际贸易中报价的多样性。这是国际贸易中价格换算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其价格构成费用不同。

在进出口业务中,买卖双方用贸易术语来表示价格的构成及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成本核算,便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然而,不同的贸易术语表示其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即包括不同的从属费用。例如:FOB术语中不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CFR术语中则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CIF术语中除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外,还包括保险费。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FOB、CFR、CIF的价格构成计算公式如下:

1.FOB价=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净利润。

2.CFR价=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净利润+国外运费。

3.CIF价=实际采购成本+国内费用+净利润+国外运费+保险费。

因此,FOB、CFR和CIF有如下关系:(1)FOB价=CFR-国外运费=CIF-国外运费-保险费;(2)CFR=FOB+国外运费=CIF-保险费;(3)CIF=CFR+保险费=FOB+国外运费+保险费;

由此可见,价格构成的差异是实施价格换算的依据和前提条件。

(三)含佣价和净价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负责联系,督促实际买方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使合同得以圆满地履行。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佣金是价格条款的重要内容,在业务上,价格条款包含佣金的称含佣价,反之,则为净价。因此,当佣金条件发生改变时,如价格中是否包含佣金,佣金率的改变等,这就涉及到含佣价与净价以及不同佣金率之间的价格换算。

二、国际贸易中价格换算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准确报价和还价

在对外洽商交易过程中,如果一方按某种贸易术语报价时,对方要求改报其他贸易术语表示的价格,如一方按FOB报价,对方要求改报CFR或CIF价,这就涉及价格换算问题。下面对价格换算的实际案例进行探讨分析。

例如:已知一方报价为CFRC3%为1500美元,另一方要求改报为CFRC5%价格,试求CFRC5%价为多少?其计算步骤如下:

1.根据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先把CFRC3%改报为CFR价:

CFR=CFRC3%(1-3%)=1500×(1-3%)=1455美元。

2.再把CFR价改报为CFRC5%:

CFRC5%=CFR/(1.5%)=1455/(1-5%)=1531・58美元。

现在假定报价仍为1500美元,即CFRC5%价,根据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得出CFR为1425美元,比原报价损失外汇收入(1455-1425=30)美元。由此可见,要维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不变,现在正确的报价CFRC5%为1531・58美元,而不是1500美元。

(二)有利于正确实施成本核算

在出口产品价格的确定上,应认真核算成本,计算盈亏,防止单纯追求成交量的现象。对外贸易效益成本核算通常包括出口商品盈亏率、出口商品换汇成本和出口创汇率等。这里的计算都涉及到两个变量: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和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这里“净收入”的真正含义是“FOB净价下的总收入”,包含三个关键点,一是FOB价;二是FOB净价;三是FOB净价下的总收入。如非FOB净价还需进行净价与净价、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换算,又出口退税的还需减去退税收入。因此,正确的价格换算有利于进行成本核算。

(三)有利于买卖双方交易的选成

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解释,贸易术语不仅表示价格的构成,而且表示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过程中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手续和风险。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例如运费的上涨,买卖双方希望改变贸易术语,从而转移自己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可以接受,就可以通过价格换算,来实施合理的报价,既保证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又可以促成交易的达成。

三、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价格换算应该遵循三大原则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价格换算是一项重要的操作技能。然而,换算公式的滥用容易导致理论报价与实际报价存在差异,从而降低企业实际利润率。因此,国际贸易中价格换算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既保证交易的达成,又不影响企业的实际利润。归纳起来,主要遵循以下三大原则:

(一)在同一贸易术语下实施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价格换算

含佣价和净价的换算公式为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在公式里净价与含佣价必须为同一贸易

术语。如案例1中的CIFnet与CIFC5、FOBnet与FOBC3之间的换算就是在同一贸易术语下实施的。(参见计算步骤(1)和(3))

(二)不同贸易术语在净价基础上实施价格换算

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常见的贸易术语在上述两个公式里,FOB、CFR和CIF价均为净价。如案例1中的CIFnet与FOBnet之间的换算就是在净价基础上实施的。(参见计算步骤(2))。下面以具体案例剖析以上两大原则。

案例1:我重庆某公司出口某商品10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22美元FOBC3%重庆,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汉堡。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费为FOB价的0.8%,请问要维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不变,每箱CIFC5%应改报为多少?

计算步骤如下:

1.在同一术语FOB下实施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价格转换

因为,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所以FOB净价=FOBC3%×(1-3%)=22×(1-3%)=1.34美元。

2.在FOB净价与CIF净价之间实施价格换算

因为,CIF净价=FOB+国际/外运费+保险费;所以,CIF净价=2134+1+2134×0.8%=22.51072美元。

3.仍按上述(1)式,在同一术语CIF下实施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价格换算。

因为,CIFC5%=CIF净价÷(1.5%):所以CIFC5%=22.51072÷(1.5%)=23.6955美元。

基本程序如下图所示:

CIFC5CIFnetFOBnetFOBC3

由此可见,要实施正确的对外报价,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正确的价格换算,才能维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不变。

(三)不同贸易术语价格换算时佣金、运输费和保险费应计算利润

当报价中佣金、保险金额和利润分别等于佣金率、投保加成率和利润率乘以成交价时,不能简单地运用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来实施价格之间的换算,而要根据价格的构成正确实施换算,否则,将减低企业的实际利润。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案例2:中国北方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拟向德国某公司出口工艺品100箱,该产品国内采购价为每件28元人民币,按每50件装一纸箱,包装费用每箱100元,国内运杂费共1,500元,商检报关费500元,港口各种费用400元,公司各种相关的管理费用1,000元:经核实,该批货物从中国到德国汉堡的基本运费率为每重量吨320美元,该批货物每箱重25公斤;如由我方投保,按CIF成交价加一成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5%;另外,该产品出口有13%的退税,现假定该公司欲获得10%的预期利润,且国外客户要求价中含5%的佣金。试报该产品的CIF净价和CIFC5价格。(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8.1,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

此项出口业务的出口报价核算过程如下:

1.计算实际采购成本C。

实际采购成本(每件)=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一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28×(1+17%-13%)/(1+17%)=24.98人民币元/件。

2.计算国内出口费用E0

国内出口费用(每件)=各项国内费用之和=100/50+(1500+500+400+1000)/5000=2.68(人民币元/件)。

3.计算国外出口运费F0。

运费吨=25×100/1000=2.5吨;

出口总运费=基本运费率×运费吨=32×25=800美元;

每件出口运费=800美元/5000=0.16美元/件。

4.计算CIF净价

CIF净价=C0+E0+F0+CIF×利润率+CIF×(1+加成率)×保险费率;

C1F=(C0+E0+F0)/[1-利润率-(1+加成率)×保险费率]=3.98美元/件。

5.计算CIFC5价

CIFC5价=C0+E0+F0+CIF C5×利润率+CIFC5×(1+加成率)×保险费率+CIFC5×佣金率

CIFC5价=(C0+E0+F0)/[1-利润率-佣金率-(1+加成率)×保险费率]=4.22美元/件。

若按照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来计算,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第8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贸易术语是长期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问题,以文字或缩写字母的表示的专门用语[1]。在《2010年通则》中,贸易术语被划分为四组不同的基本类型:e组(exw),即卖方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房备妥货物;f组(fas、fca、fob),要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c组(cfr、cif、cpt、cip),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已经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事故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不予承担责任;d组(dat、dap、ddp),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随着国际运输技术的发展,包括货物集合化,集装箱运输、多式运输和滚装运输的日益扩大使用,以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fob、cfr和cif术语已不能适应新的运输环境的需要。传统贸易术语fob、cfr和cif的弊端显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内地省份外贸也非常发达,如采用fob、cfr、cif等会直接导致卖方的交货的风险扩大,费用负担增加,影响收汇时间,增大了收汇风险。而与之相对应的fca、cpt、cip则恰恰适应了这种新的运输环境,地位也日益突出,它们不仅适用于铁路、公路、海洋、内河、航空等单一方式的运输,也适用于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相结合的多式联运,更加方便当事人对货物的交接。

我国很多内陆进出口企业他们长期固有的习惯使用fob、cfr以及cif三种传统的贸易术语,而对fca、cpt、cip等属于不习惯采用,可能原因在于他们对传统贸易术语以及熟练运用并产生一定的依赖性,而对fca、cpt、cip 的认知程度却不高[2]。况且,内陆地区狭小的贸易份额也阻碍其应用。但目前,随着加工贸易企业内迁,内陆地区的贸易份额逐年上升,像fca这类术语的优势也会随着多式联运的发展而体现出来。个人认为,正确选用贸易术语对贸易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企业首先应区分fca、cpt、cip相对于传统的贸易术语fob、cfr和cif使用不同之处和优势所在,以及他们各自的风险转移界限以便更好地选用。

一、fca与fob的主要区别[3]

fca的风险转移是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指定地点的那一刻。因此依据fca,如果贸易出口公司是在我国一些内陆地区,他们从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将作为国际费用参与价格谈判,成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由买方承担;而fob是在货物运过船舷的那一刻,这样出口就要方负责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并承担货物从内陆工厂到装运港船舷之间的陆路运费和保险费。

很明显,对于我国许多内陆远离港口的贸易出口公司,如果选择适合水上运输的fob 贸易术语则会带来交货延迟、费用增加、结汇时间延迟、无法享受真正的“仓至仓”待遇以及这些因素所带来的风险。然而选用fca 是一个很好的方法。fca 术语适合于一切运输方式,这样就会减少内陆出口货物的运输损耗,节约成本,使商品更具价格竞争优势,并可缩短制单结汇的时间,享受国际运输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待遇。

二、cpt与cfr的主要区别

cfr 是成本加运费到指定目的港,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所以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都将由卖方转移到买方。cpt是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卖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并负责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给约定地点的承运人,也就是说cpt是卖方要一直承担风险直到货到目的地。在cpt中,卖方支付的运费实际已经包含了装卸费用,因此不存在装卸费用谁负担的问题,减少了贸易中因装卸费用支付而造成的各种纠纷。

三、cip与cif的主要区别

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对于我们国内陆地区的贸易而言,cip比cif更适合。不仅如此,从风险转移的界限看,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正是由于不能实际控制,所以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这大大减少了出口方的责任。因此cip对内陆贸易发展更为有利。

从fob和fca,cfr和cpt,cif和cip三组贸易术语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新三种”相对于“老三种”,其适用范围、交货和风险转移地点、费用承担、运输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货物是以集装箱装运或多式运输方式,采用“新三种”较为有利。

第9篇:fob贸易术语范文

[关键词]贸易术语;INCOTERMS 2010;费用划分

[中图分类号]F7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3)06—0032—04

《INCOTERMS 2010》(以下简称《2010通则》)自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已逐渐被众多外贸业务员所熟知,被广泛应用到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在进出口业务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是价格,尤其是价格构成,贸易术语恰好能够反映这一问题,因此,恰当地选择价格术语、明确各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是做好国际贸易的关键所在。

一、《2010通则》贸易术语的具体交货地点及所涉及的费用

(一)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贸易术语及所涉及的费用

《2010通则》中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有:FAS、FOB、CFR、CIF、EXW、FCA、CPT和CIP,在这8个贸易术语中,对于主要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进出口关税及相关费用都做了明确说明,这里不再细述。但在交货地点细化后,各种贸易术语可能会涉及到诸如驳船费用、装卸费用等,具体分析如下:

FAS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边,FOB、CFR和CIF的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可能涉及到驳船费用。在使用承租船运输大宗货物时,按国际贸易惯例,往往使用FOB、CFR和CIF的变形,此时,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进行了重新划分,具体费用明细见表1。

EXW的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矿山或仓库等,该术语涉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费用。FCA、CPT和CIP的交货地点在卖方所在地或其他约定地点,具体交货是在卖方所在地时涉及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的费用,具体交货地点在其他约定地点时涉及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交货地点在进口国的贸易术语及所涉及的费用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DAT、DAP和DDP。在这3个贸易术语中,对于主要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进出口关税及相关费用《2010通则》都做了明确的划分,因此,不再细述。其它费用主要有到达目的地时的卸货费用,DAT的交货地点在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约定运输终端,涉及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和DDP的交货地点在目的地约定地点,同DAT一样涉及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的具体交货地点及所涉及的费用明细见表2。二、《2010通则》11种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费用承担(一)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贸易术语的费用承担交货地点在出口国的8个贸易术语中,由买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有:FAS、FOB和EXW,由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的有:CIF和CIP,由卖方承担运费、买方承担保险费的有:CFR和CPT;这7个贸易术语中,EXW需由买方承担出口、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以及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其余6个卖方承担出口关税和有关费用、买方承担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其中FCA、CPT和CIP由买方承担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

除主要费用外,还涉及诸如驳船费和装卸费等费用。当买方所派的船舶在装运港不能靠岸时,FAS和FOB贸易术语下,卖方要承担驳船费用,仍在装运港船边或船上完成交货。FOB班轮条件下,由买方承担装船费;FOB吊钩下交货,由买方承担吊装入舱及其他有关费用;FOB理舱费在内,由卖方承担装船费和理舱费;FOB平舱费在内,由卖方承担装船费和平仓费。

当卖方指定的船舶在目的港不能靠岸时,CFR和CIF贸易术语下,由买方承担驳船费。CFR/CIF班轮条件,由卖方承担卸货费用;CFR/CIF卸至码头,由卖方承担卸货费,包括可能产生的驳船费;CFR/CIF吊钩下交货,卖方承担从船舱吊起一直到卸到吊钩所及之处的费用,可能产生的驳船费用由买方承担;CFR/CIF舱底交货,启舱费用和卸至码头的费用由买方承担。EXW贸易术语下,买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自己安排的运输工具的费用。FCA贸易术语下,在卖方所在地交货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的费用;在其他地方时,买方要承担将货物从卖方提供的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二)交货地点在进口国的贸易术语的费用承担

交货地点在进口国的3个贸易术语中,全部由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其中DAT和DAP,由卖方承担出口关税和有关费用以及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由买方承担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DDP由卖方承担出口、进口关税和相关费用以及经第三国过境所需的税和费。

DAT卖方要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DAP和DDP由买方承担将货物从抵达的载货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费用。

三、明确费用承担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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