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原产地证明范文

原产地证明精选(九篇)

原产地证明

第1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一、必须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它不是仅仅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遍地理标记,而是一种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由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密切联系,实际上就是一种质量保证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原产地名称不仅是他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对于原产地来讲,原产地名称的利用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进程。而对于日益注重生活质量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满足他们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原产地名称的这种功效正是其商业价值的体现,也是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实践中,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却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猖獗。所谓假冒原产地名称是指原产地以外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例如,“河南XX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醋类产品上使用“山西老陈醋”字样。这种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原产地生产者的利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一落干丈。所以,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样重要和紧迫。

2、忽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原产地名称是基于原产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积淀的结果,是产地劳动者的集体财富,它是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凡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传统工艺、质量、特点等要求,都有权使用。但实际中,许多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原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规定性,仅凭一个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就希望得到可观的利润。这种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既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也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的信用,同时也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知识产权价值。

3、对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不力。我国在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致使不少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申请了商标注册,这些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转让。这种做法必然剥夺了原产地内的其他企业甚至所有企业使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当然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但是,“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名称”不是一个概念,在伪造原产地的情况下,为了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还往往伪造原产地名称,此时,两种行为就发生了竞合,如河北出产的醋类产品,标上了“山西老陈醋”和“清徐县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样。但不管怎样,伪造产地不等于伪造原产地名称,有了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伪造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所以,《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有缺陷的。

《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却并不禁止县级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烧鸡)以及不属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地理名称、历史地名(如“山海关”、“三峡”、“王府井”、“三晋”)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这就为原产地外企业合法却不合理地将这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原产地名称保护埋下了隐患。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经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依据该条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颁发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给保护原产地名称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后盾,它规定“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中的“原产地”表明原产地名称可以注册为证明商标。当原产地名称被注册为证明商标以后,该商标就被称为原产地证明商标。从上述内容看出,《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都有很大的局限性。

相比之下,《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办法》规定的可以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内容才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最有效的办法,特别是《办法》,虽然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但却是比较具体地规定了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使用管理规则、转让、保护等问题的唯一的一部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缓解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具体来讲:

1、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该法第7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既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种情况,又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就取得了与普通商标同等的效力,当然受《商标法》保护,同时也受《办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全面保护,这无疑有利于打击各种侵犯原产地名称的行为。

2、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的监督。《商标法》第6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31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办法》第14条规定:“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规定,对于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商品质量监督会发生积极的作用。

3、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消费者认牌购货。现代企业的广告宣传很大程度上是商标的宣传,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企业通过宣传,能够向社会公众表明该产品所拥有的与原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这是普通商标宣传所不具有的特点。

4、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维护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发展地方经济。如前所述,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证明商标,有利于防范和打击假冒原地产地名称的行为,这就在客观上维护了原产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宏观上看,原产地证明商标就是地方产品中的“名牌”。实践证明,充分发展原产地证明商标所指示的产品,对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三、做好原产地证明商标的宣传、注册、管理工作

证明商标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新问题。做好证明商标工作,现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证明商标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原产地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缺乏商标基本知识,对证明商标知之甚少,要纠正对证明商标认识上的偏差,特别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对证明商标认识的淡漠,就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有关证明商标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让产地的生产经营者摒弃传统观念,依法注册、使用、保护证明商标,也使投机者慑于法律的威力,而走上正当经营之路。

2、择机注册原产地证明商标。

在原产地名称标示的众多名优产品中,有的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家喻户晓,像“山西老陈醋”;有的在本省闻名,如山西“柳林红枣”;有的在本地区或本县知名,如山西“闻喜煮饼”。不管这些产品的享誉范围有多大,只要具备特殊的品质,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考虑将原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申请人除具备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监测和监督权力的证明文件,同时附送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3、加强对已注册的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

(1)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与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产品一样都必须与原产地有密切联系,所以只有原产地内的生产者才有权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原产地外的生产者不论其产品的质量特点是否与原产地证明商标特定的要求一致,或者采用了与原产地内生产者相同的原料或技术获得了同种产品,这个产品也不能使用该原产地证明商标。

(2)遵循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存在不同之处,这就是普通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而证明商标除了能指示商品的来源外,消费者传送的最强信息则是该商品或服务拥有经过商标所有人检测的特有品质,是足以依赖的。正是这一特殊的功能,决定了证明商标必然也必须有自已独特的使用管理规则。按照《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②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③使用该商标的条件;④使用该商标的手续;⑤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告诉我们原产地名称获准注册为证明商标后,即使是产地内的企业,其商品和服务已经达到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也不能随意使用,而必须向注册人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使用规则所定条件,履行了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另一方面,产地内的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其使用。

(3)与证明商标使用密切联系的另一个问题是证明商标能否转让。我们认为,证明商标毕竟也是一种商标,也是所有人的一项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应该允许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依自己的意志处分。但对证明商标的处分比对普通商标的处分要有更严格的要求。转让证明商标必须遵守的条件有: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对证明商标指示的产品质量、工艺等有检测能力的社会组织。任何注册商标的转让都必须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这既是维护注册商标信誉的需要,又是满足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质量要求的需要,所以受让人必须具备转让人拥有该商标时主体资格条件,对原产地证明商标受让人来讲,其核心条件就是具备检测和监督商品质量的能力。第二,原产地证明商标可使用的地域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原则上只能在原产地范围内转让,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原产地”的价值,其商品才能反映出原产地所特有的质量特点和工艺水平,才能取信于消费和用户,也有利于对使用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产品质量的检测与监督。第三,不能影响原证明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的继续使用。原证明商标的使用人之所以有权使用该商标是因为其产品质量等达到了规定标准,如果它们能继续保证产品质量,就没有理由剥夺它们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另外,证明商标的特点是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所有人是不能使用证明商标的,如果因为转让而不允许他人使用,证明商标的价值就不能发挥,其存在的意义也失去了。第四,必须由转让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予以公告,转让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2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关键词:贸易发展 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证书

货物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来讲,原产地规则利用得当,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2010年初,我国A公司从新加坡进口一票货物,由于缺少经验和工作中的失误,没有在信用证中对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做出明确规定,外商寄给A公司的原产地证为新加坡商会签发的,并不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下经过海关备案的统一样式FORM E。在报关提交所有单据后,海关告知A公司因原产地证不符合中国-东盟关税优惠(5%)的规定,需要按一般关税(8%)对该笔货物征税。A公司立即申请了交保放行,并责成外商重新申请符合海关规定的原产地证(FORM E)。后海关又要求:该原产地证上需注明“补办”字样,否则不予以办理。经过约一个月的交涉辗转,当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到达后,A公司重新向海关申请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海关核实后将按原税率多征的部分税款退还给了A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规定,对于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的进口货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在进口货物申报时,收货人应当主动向申报地海关申明该货物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并向海关提交由东盟出口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应由东盟国家有关政府机构在产品出口时签发,但在特殊情况下,没有在货物出口时或出口后立即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补发,且应在原产地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

在外贸业务中,对于原产地规则利用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外贸业务中正确适时地使用优惠原产地证。据海关统计显示,近十年来,由于我国与新兴市场国家签署了一系列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新的自贸区不断建立,我国对新兴市场国家贸易增长强劲。以东盟为例,2011年,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总值为3628.5亿美元,增长23.9%,高出同期中国进出口总体增速1.4个百分点。其中,我国对东盟出口1700.8亿美元,增长23.1%;自东盟进口1927.7亿美元,增长24.6%;对东盟贸易逆差226.9亿美元,扩大37.1%。但是,企业对原产地优惠规则的陌生,影响了优惠政策实施效果的充分发挥,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

我国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现状

优惠原产地证书是区域性贸易协定项下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简称,是签订贸易协定(FTA)的经济集团内国家授权机构签发的享受关税互惠减免待遇的凭证。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我国出口产品通向国际市场的“金钥匙”和“有价证券”,使用该证书可使出口产品享受比“最惠国关税”更为优惠的“协定关税”,根据进口国别和产品类别的不同,关税优惠幅度从5%到100%不等,关税优惠能够有效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使用离不开对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的理解。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施关税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限制或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海关必须根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WTO的《原产地规则协定》规定了两个基本的原产地标准:一是完全获得标准;二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实质性改变标准是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为主,还增加了累计标准、直接运输、微小含量等其他辅助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

我国目前已签署的各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执行要求和原产地标准方面差别较大,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具体内容也不尽一致。如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智利自贸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自贸协定等自贸区协定设置增值百分比标准为准;而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秘鲁自贸区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则以税则改变标准为主要标准,辅以少量的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补充。此外,各优惠原产地规则所制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涵盖产品的数量有巨大差别。如亚太贸易协定暂未制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规则清单涵盖了约526个六位子目的产品,而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在产品特定规则清单中以世界海关组织(WCO)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产品特定规则,涵括所有的5052个六位子目。

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执行要求、原产地标准、优惠原产地证书类型,如表1所示。

我国外贸业务中使用优惠原产地证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

复杂的原产地规则立法状况给企业掌握和运用原产地规则带来了不便,加上很多企业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认识不足,以至于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不能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一些出口企业认为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而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优惠原产地证时,显得积极性不高,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些出口企业在向一些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视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而出口商品的价格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受到优惠税率的好处,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

(二)各优惠原产地规则之间缺乏协调性

优惠原产地规则缺乏协调性可能影响企业的生产与采购决策。例如,智利和秘鲁是与我国签订自贸协定的两个国家,它们在地理上相隔较近,但却使用不同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模式(中国-智利自贸协定使用增值百分比标准,中国-秘鲁自贸协定使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假设M公司的某项产品需要在这两个国家采购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那么其可能就会无法以相同的方式在这两个国家组织加工生产,难以获得规模生产的成本效益,其产品进行议价的余地因而也变小。如果企业认为获取自贸区原产地资格的成本将大于受益额时,可能会放弃对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而且这一问题随着新自贸区的建立还会更凸显出来。

(三)企业签证成本较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原产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属的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申请领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该规定明确了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具有同等签发出口原产地证书的权力。但自2004年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实施直至2009年,只有检验检疫机构单独签发各自贸协定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鉴于优惠原产地签证业务的增加,自2008年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协定实施起,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逐步向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机构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目前贸促会只能签发包括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亚太贸易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区在内的部分自贸区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检验检疫机构与贸促会签证费用对比,如表2所示。

对策与建议

(一)拓宽企业获得信息的渠道

目前,很多企业获得优惠原产地证的信息是通过境外客户,本身并不知道自贸区协定可以给他们带来优惠。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培训、支持社会机构提供培训服务,通过网络方式公开优惠信息,制作出版免费的普及读物。

(二)协调优惠原产地规则

全球化时代,一件最终产品往往包含多个国家的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或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工序,如何判定其最终原产地的工作越来越复杂。要建立一个更加广泛的自贸区,推进本地区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必须协调、简化原产地规则和程序,设计简单、透明、可预期、有效率的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贸区的贸易创造效应,减少扭曲和偏移。

在实体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尽可能采用普遍适用的基本标准,例如,统一海关税则。目前各国均实行HS海关编码,但由于在一些商品的税则分类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解释,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执行中给原产地判定造成困难;考虑适当减少产品特定规则,产品特定规则固然使得原产地的判定更加清晰无误,避免曲解,但也使原产地规则变得更加复杂。

在程序性规则方面,建议应密切信息交流,提高各国有关原产地规则和程序的透明度,促进各国相互充分认识区域内贸易发展的现状,制定统一的、可实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协调行动计划。

(三)增加签证方式并降低企业签证成本

目前,中国贸促会作为政府授权机构,正逐步开展优惠原产地证的签发工作。由贸促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很多发达国家,在维持政府机构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体制的同时,指定专门的商会参与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并对其签证行为进行监督。鉴于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开展以及今后新自贸区的不断建立,建议应该引入贸促会全面参与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证工作,有关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宣传,推动并鼓励企业通过贸促会签证。另外,企业目前以电子方式申报优惠原产地证需要缴纳服务年费,并且要专门聘用有资质的申报员,每年还需要定期有偿参加申报员培训班。为鼓励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建议有关政府部门应考虑暂免或降低部分费用,简化有关材料申报的要求,增加签证服务的网络布局,便于企业申请优惠原产地证书,促使企业更主动地申领优惠原产地证书,真正发挥自贸协定的贸易促进功能。

(四)借鉴发达国家实行的认证经营商原产地声明制度

在欧盟,经许可的出口商可以自行提供原产地声明,并获得与提供原产地证一样的优惠待遇。根据我国签署的部分自贸区协定规定,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可以提出原产地声明并享有优惠待遇,无需申领原产地证,但这一制度并未在我国有效开展。建议配合海关已实施的《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针对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首先试用原产地声明制度,鼓励其参与自贸区贸易并获得优惠。

参考文献:

1.厉力.贸易便利化视角下的中国原产地规则改革建议[J].国际商务,2011,6

2.张小瑜.东亚自贸区建设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J].国际贸易,2011,2

第3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对我国而言,《办法》不仅适用于我国从哥斯达黎加进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也适用我国向哥斯达黎加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谁可享受协定税率

《办法》规定,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原产条件,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即进口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原产货物要求和直接运输规则,才能适用《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满足原产货物的要求

海关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为哥斯达黎加有三种标准:

一是完全获得,即在哥斯达黎加完全获得或生产。根据《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适用这一标准的货物包括在其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在其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从其领土提取的矿物质等11种货物。

二是在哥斯达黎加境内全部使用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尽管在货物生产过程中可能有非哥斯达黎加原产的要素投入(例如,生产用电、用油等),全部使用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仍应视为哥斯达黎加原产货物。

三是在哥斯达黎加境内采用非中国或者哥斯达黎加原产的材料生产。其前提条件是这些非原产材料在哥斯达黎加生产加工后所制成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表中对应税目项下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等要求。中国海关另以海关总署公告[2011]49号的形式制发了《总署关于公布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其附件即为以《协调制度》6位数编码为基础的原产地标准表,对于任何使用非哥斯达黎加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应当依据标准表中该货物税目所对应的原产地标准判定其原产地。

对于上述第二类及第三类货物,符合《办法》第八条累积规则和第九条微小含量规定的,仍应视为哥斯达黎加原产的货物。

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办法》第十六条,符合直接运输要求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从哥斯达黎加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另一种是货物经过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运,但是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该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未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贸易或消费;未作除装卸、重新包装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处于这些国家或地区海关的监管之下;在转运地停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

要证明货物符合上述条件,进口人必须提交相应的单证,包括联运提单、转运地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如货物涉及转运),或者其他符合进口地海关要求的证明文件。

根据海关规定,对于集装箱运输货物,在进口人无法提交转运地证明文件的情况下,海关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能够确定货物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的,可以免予提交转运地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如何申报

进口

根据《办法》规定,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首先应当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报关单(关于报关单填制规范,可参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2009年第6号公告、2010年第14号公告)。其次,要同时提交由哥斯达黎加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格式参见《办法》附件1)或原产地声明(对总值不超过600美元的货物适用)。此外,还要提交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在上文中提到的其它相关运输单证。

如果进口人不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但是货物确属哥斯达黎加原产,并且要申报享受协定税率,那么进口人应当提交使用《办法》附件2规定格式的原产资格申明,作为补充申报。

所以,对货物原产资格进行申报时,进口人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原产资格申明这三者之一,凡是在向海关申报时未提交上述单证之一的,即使货物通关后补交原产地证书,货物也将不能享受协定税率。

对原产地证书的要求主要包括安全特征(例如机构印章等)与哥方通知中国海关的备案资料相符、所列货物为同一批次货物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可以补发,被盗、遗失或损毁时可以申请签发副本。详细规定可参见《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出口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口货物申报时,出口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或者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保证金何时退

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对提交了原产资格申明的货物,海关可以先按一般进口货物应缴的税款计征保证金,进口人可以自交纳保证金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以及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申请退还保证金。经海关批准,保证金期限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其他注意事项

原产地标记

原产地标记管理是原产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有原产地标记的,其原产地标记应当与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货物原产地相一致。

第4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其在亚洲乃至世界的影响力也将日益扩大。区内90%以上的产品可以获得减免税的优惠,但我国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获得产品关税优惠的比率却不高。本文基于对原产地规则利用率的表现情况分析,对其持续走低的趋势作了原因剖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于2010年1月1日全面建成后,区内90%以上的货物均可获得减税,如蔬菜水果、木制品、电子产品等正常货物已经在2010年实行了零关税,少数敏感货物如咖啡等减税比例逐年递增,优惠程度越来越高,中国对东盟的平均关税已经从9.8%降到了0.1%,东盟6个老成员国对中国的平均关税也从12.8%降到0.6%。作为涵盖11个国家、19 亿人口、GDP6 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要逐步实现93%商品零关税的一体化目标,通过实施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以防范区内税收优惠“外溢”现象发生是必然的选择。

 

据此,经中国-东盟自贸区贸易谈判委员磋商决定,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这不仅对规范和完善区内适用的优惠进口(性)原产地规则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中国进出口产品合理规避非关税壁垒、减少成本支出、促进经济交流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中国出口中的权项商品棉纺布为例,目前该类产品自由贸易区政策给予10%的最惠税率,如果我国企业进口东盟价值1万美元原产棉布,利用好政策就可节省1000美元的关税,同时以关税为基础的增值税也相应降低,可节省170美元,总共可以节省税款1170美元。中国出口产品如果能持有中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区域优惠原产地证书进入相应的国家,不仅可以享受关税减免待遇,还可以在通关上得到便利,削减集装箱和场地的费用支出,节省通关时间和关税费用。

 

遗憾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惠政策并没有被我国涉外贸易企业充分利用, 2012年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政策利用率仅为20%,特别是对中国的非法检产品生产企业来说,此比率还要更低。而部分的东盟国家利用自贸区优惠政策的情况相比却要好得多,依据2012年东盟秘书处的数据显示,菲律宾对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利用率达到41.15%,居东盟前列,其他的东盟国家如柬埔寨、印尼和泰国等此比率均超过30%。如何提高中国外贸企业对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是中国在自贸区利益博弈中取得长期利益的一个关键环节,更关系着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利益实现。

 

二、我国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的现状

(一)与普惠证书相比较,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明显偏低

优惠原产证数的申领比例是指某一地区的出口企业在某一时期申领的优惠原产地证占其出口货物总批次的比例。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进口实际受惠仅占66%。而出口至东盟的协定税率商品中约有40% 没有申领优惠原产地证明。2012年我国各省出口东盟的法检货物原产地证申领平均比例不足20%,而商检货物原产地证的申领比例则会更低。其中由于受区域优势因素的影响,广西、云南、广东3个省份的企业优惠原产证的申领比率最高,分别为31.7%、25.8%、12.3%,这些数据均明显低于同期全国普惠制产地证56.6%的申领比例。

 

(二)外贸企业对各协定成员国原产地规则政策利用水平参差不齐

依据我国各省份的检验检疫局相关网站显示,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省份的涉外企业还没有对出口到汶莱、老挝、缅甸这些东盟国家的货物申请办理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的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申领比例只有不到10%,而出口到泰国、菲律宾、越南的相关比例则高达38%,协定国原产地规则政策的利用水平明显参差不齐,而且与产品出口到区外智利高达380%的原产地证利用率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 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比率差异大且具有倾向性

以出口原产证利用率为统计口径,我国不同产权的企业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比率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国有企业的利用率为42.9%、民营企业的利用率为12.6%、中外合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外商独资企业的利用率为28.6%。自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建成以来,货物贸易方面涉及约七千个税号的产品将全部实行零关税,大约占中国与东盟贸易的九成。我国出口到自贸区协定成员的各类产品中,汽车和零部件、机械、农产品的表现出明显的利用倾向,出口原产地规则利用率分别为40.7%、46.7%、47.5%,同比电子及零部件、纺织服装及其他产品该利用率分别只有35.4%、34.6%、36.2%。

 

(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证书退证查询现象增多

近年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总量持续上升的同时,东盟10国退证查询函明显增多,大量的退证查询现象出现必然会对我国企业开拓东盟市场及进出口贸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陕西检验检疫局的有关数据显示,该省2011年收到东盟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份数占总查询份数的86%,同比增长200%。退证查询函查询的内容主要涉及原产地证书的签证笔迹、印章、证书所列商品的分类以及商品的价格,其中对证书签证笔迹和印章的查询占总查询量的57%。例如,我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人员曾收到泰国海关一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函,由于中方一出口公司人员主观认为黑色铅笔及彩色铅笔的10位海关编码是一致的,将出口商品简单分为黑色铅笔和彩色铅笔两大类,由此造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商品分类与外贸发票不一致,影响了出口货物的顺利通关。

 

三、 利用CAFTA原产地规则偏低的原因剖析

(一) 出口企业缺乏主动申请减免关税的意识和足够的经验技巧

很多出口企业并没能站在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的高度去主动利用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关税优惠政策,常常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只要进口商不主动索要原产地证书,出口企业就没有申请原产地证书的积极性。以中国红牌企业集团为例,作为生产家用电器、电子、酿酒为业的湛江知名企业,2012年其出口东盟金额高达1500万美元的小家电中,竟无一产品办理原产地证书。究其原因,由于价格低廉的出口产品极受东盟市场欢迎,出口企业不重视办理原产地证书的必要性,也不了解究竟该怎么办理该证书;许多出口企业在涉外谈判时没有把提供原产地优惠证作为谈判的筹码,影响了原产地证书作用的有效发挥;也有些出口企业认为有了关税优惠协议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了,却没有意识到必须提前办理相关的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对应关税优惠待遇。

第5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原产地证的申报质量和领取效率,规范原产地证申领行为,加强对原产地证申领企业(以下称为申领企业)和申领员的管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申领企业或申领员产生的申领差错、申报更改等原产地证申领工作质量的管理。

第一章差错登记

第三条检务部门对申领员(申领企业)未遵守法律法规、未如实申领、未做到“单单一致、货证相符”、不履行申领员(申领企业)职责以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申报更改、申领差错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条申领员在电子数据发送后发现有误,在该证书未经检务部门审核通过且未制证时,可以要求检务部门退证;如果该证书已经检务部门审核通过再要求退证的,由检务部门进行差错登记。

第五条对已通过检务部门审核的待领原产地证,如申领企业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来领取证书的将被视为“电子垃圾”进行登记。申领企业在领取新证书前应对以前的待领证书进行处理。

第六条检务部门对申领企业、申领员自身原因造成的申报更改按每5个“更改”折算为1个“差错”进行登记。

第七条申领企业不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原产地证调查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未能证明所出现问题(不符合点)不是本企业所为的,均计入该企业的差错统计中。

第八条对申领企业未及时申请年审、证书用条形章变更后未及时备案、申领员(申领企业)变更后未及时办理手续、代签(冒签)名的,均计入该企业的差错统计中。

第二章申报更改

第九条发放原产地证后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应按更改程序办理。更改由检务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并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办理更改时申领企业应退回已领的原产地证书正副本,在更改申请单上写明具体、合理的更改原因,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加盖申领企业公章。同时,申领企业须提供相关的更改依据,若是客户要求更改的应提交客户的书面理由。申领企业所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传真件)上均应加盖申领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更改证书的签证周期为两个工作日。经审核不符合更改条件的由检务部门将其原因及时告知申领员。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检务部门根据企业原产地证的申领质量情况对其实施分类管理,并每季度公布原产地证申领质量情况。

第十三条把每季度申领30份及以上的,并且差错个数占该企业申报份数的比例小于等于1%的企业列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

第十四条对申领质量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列入原产地证申领重点监管企业(以下称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及以上处分的;

2.每季度申领差错数量达到30个及以上的;

3.每季度申领原产地证30份及以上企业的差错个数占该企业申领份数比例大于等于10%的;

4.每季度申领不到30份的并且差错数量大于等于3个的。

第十五条对申领质量较高、差错少的原产地证申领企业进行通报表扬。进入通报表扬企业名单的申领企业有资格申请原产地证快速签证模式。检务部门为原产地证快速签证模式企业建立快速签证机制。

第十六条对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申领企业通报批评,并对其主管领导和申领员进行教育。有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应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对重点监管企业提交的原产地证申请资料检务部门应重点审核,必要时对货证相符情况实施现场审查。重点监管企业应保证在货物出厂前向检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资料。重点监管企业申请签发后发原产地证书时需经检务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检务部门对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加强签证调查和企业原产地证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

第十九条重点监管企业经整改后,在下一季度申领质量有明显提高,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经检务部门批准后从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除去。对整改不力,申领质量仍没有明显提高的企业重新列入下一批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连续三个季度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有关企业应进行专项整顿或更换申领员,整顿期间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可暂停该企业申领原产地证。

第6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原告盱眙龙虾协会是第3739968号商标“盱眙龙虾XUYILONGXIA及图”(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即龙虾(活)。经商标局审定,涉案商标为证明商标,用于证明盱眙龙虾商品的特定品质;需要使用涉案商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应按照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制定的《“盱眙龙虾”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的规定,经龙虾协会审核批准。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蜀滋味餐饮中心未经其许可,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外悬挂带有涉案商标的铜牌、字牌,使用了“盱眙龙虾”的字样以及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志,使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3条规定,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以保有、管理、维持证明商标为核心,如果证明商标中含有地名的,应当允许商品符合证明商标所标示的上述品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的地名。

本案中,原告盱眙龙虾协会将包含地名的“盱眙龙虾”图文注册为证明商标,即用以证明龙虾的原产地为江苏盱眙地区,使用该商标的龙虾商品具有《管理规则》中所规定的特定品质。因为证明商标“盱眙龙虾”中含有地名盱眙,因此盱眙龙虾协会作为该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剥夺商品确实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同时,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龙虾出产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品或服务中标注该商标或者近似标识的,盱眙龙虾协会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根据原告的诉请,其在本案中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有两项:一是在蜀滋味餐饮中心店招中使用了“盱眙龙虾”四个大字;二是在蜀滋味餐饮中心内部5张牌匾中均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商标注册在第31类商品类别上,本案被告将涉嫌侵权标志使用在提供龙虾烹饪的餐饮服务类别上。小龙虾作为季节性很强的鲜活产品,其主要的消费方式即通过龙虾烹饪餐饮店向终端消费者提供,因此龙虾商品和龙虾烹饪服务其实是处于食物形成链条中的“上游”和“下游”的关系,这种特定的消费渠道、消费方式以及提供活龙虾产品与提供龙虾烹饪服务间密切的关系,使得普通的消费者极易对二者产生混淆,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商品和服务类似。

关于在店招上使用“盱眙龙虾”四个大字是否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法院认为,与普通商标不同,证明商标是为了彰显和证明某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因此,是否侵犯证明商标的权利,应当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制造方法、质量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因此,涉案“盱眙龙虾”商标为含有地名的证明商标,商标权利人不得剥夺商品确实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中地名的权利。也即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其烹饪的龙虾确实来源于《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盱眙地区,且具有该条第二款列明特征的,被告仅仅使用“盱眙龙虾”四个大字属于对注册商标中地名的合理使用,盱眙龙虾协会无权禁止。但根据现有证据,被告蜀滋味所烹饪的龙虾并非产自江苏盱眙地区,被告蜀滋味餐饮中心明知这一事实,仍在店招中突出使用与涉案“盱眙龙虾”注册商标中相同的文字,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其烹饪的龙虾系原产于江苏盱眙地区的龙虾,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盱眙龙虾”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关于蜀滋味餐饮中心在店内五块牌匾中使用涉嫌侵权标识的问题,涉案商标为图文商标,圆形内外圈设计,外圈为文字部分,内圈为龙虾象形图案,该图案是涉案注册商标的主体,也是该商标识别性最高的部分。蜀滋味餐饮中心店内五块牌匾中均使用了圆形内外圈设计的图形,该图形的内部使用了与涉案商标内圈相同的龙虾标识,即二者主体部分相同,总体构成近似。同时在部分铜牌中,还有“盱眙龙虾会员店”、“盱眙龙虾特许经营店”、“盱眙龙虾制作百家名店”等字样,上述图形和文字的结合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蜀滋味餐饮中心是盱眙龙虾协会的会员店,其提供的龙虾产品使用的是产自盱眙的龙虾,龙虾产品的品质接受龙虾协会的监管,该行为侵犯了盱眙龙虾协会对涉案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蜀滋味餐饮服务中心向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7,000元。

【律师点评】

第7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关键词:房产;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是房屋权属法律化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利用和房地产权益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从各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类的诉讼案件情况看,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任重而道远,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笔者从几方面就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上略谈已见。

一、通过事实证据审查,确认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客观性

事实证据审查主要是审查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该事实能否满足法定的事实要件,其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多年审判实践证明房屋权属登记行为案件的事实证据审查主要是对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项的审查。这也是审理这类案件审查的重点。

(一)总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二)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的所有人,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其所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亦称为初始登记。进行初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经确认无误后,填发制式《房屋所有权证》并颁发给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的内容即是登记机关所认定的事实,申请人所提交的全部证明文件即是《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的证据,二者应相互统一,相互印证。这样才能作到登记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书等有关文件。登记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所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才能满足合法性审查中的事实要件的要求。

(四)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房屋翻建以及房屋现状发生其他变化的,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相关的审批手续、证明等等。

(五)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权利人为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而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相关的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

(六)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据此向登记机关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二、办理房屋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实体审查和违反法定程序

有的在共有人不明和房屋权属是否有争议不明的情况下,即进行了房产登记;有的登记程序违法,申请在后,办证在前;有的未进行初始登记,却直接进行了转移登记。

(二)房屋登记机关在申请人未提供有关继承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情况下,为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变更登记,继承房屋应属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登记机关未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权利人的财产权,相关人员凭虚假的申请材料申请进行登记的行政行为。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房产登记机关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材料作实体审查,也没有能力鉴别当事人身份证的真伪以及买卖契约的真实性和签字的真实性,初始登记中未存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未出证的情况下即进行变更登记,我们遵循全面审查的原则,认为该登记行为不能满足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要件事实,被告未尽到审查义务,判决予以撤销。针对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问题,建设部2008年7月1日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对登记的程序、共有房屋的分割等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还要求“申请人对其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张某诉房地产管理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原告于1997年涂改他人已作废的房产执照到被告处换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工作人员因审核不细为原告换发了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原告的房屋在动迁时被群众举报,被告作出了注销原告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原告不服,以注销决定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且涂改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应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求予以撤销。本案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所持房屋所有权证是用经涂改作废的房照换领形成的,是不具备合法条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地产管理处未认真审查即为原告换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错误发证。房地产管理处在查明原告的违法行为及本机关的错误发证后所作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行为,是依职权作出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是对原告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处罚,故该注销决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判决维持了被告的注销决定。

第8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一、必须加强对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记的一种,但它不是仅仅表示产品来源的普遍地理标记,而是一种不仅表明产品来源于某地,而且还表示该产品质量或特点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域的土壤、气候、水质、原料、传统制作工艺、加工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的特殊地理标记。

原产地名称通常是由“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如“吐鲁番葡萄”。由于原产地名称与产品的特定质量和特点密切联系,实际上就是一种质量保证书。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当今,对生产者和经营者来讲,原产地名称不仅是他们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的工具,而且也日益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对于原产地来讲,原产地名称的利用有助于推动地区经济、特色农业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进程。而对于日益注重生活质量的消费者来说,可以满足他们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原产地名称的这种功效正是其商业价值的体现,也是它成为工业产权保护对象的原因所在。然而实践中,对于原产地名称的使用却存在几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1、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猖獗。所谓假冒原产地名称是指原产地以外的企业在同类产品上冒用原产地名称,例如,“河南XX食品厂”在其生产的醋类产品上使用“山西老陈醋”字样。这种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原产地生产者的利益,欺骗、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使许多久负盛名的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一落干丈。所以,打击假冒原产地名称的行为,与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一样重要和紧迫。

2、忽视原产地名称的商品质量。原产地名称是基于原产地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和产地的世代劳动者集体智慧积淀的结果,是产地劳动者的集体财富,它是一种集体权利,所以,凡原产地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只要其产品符合传统工艺、质量、特点等要求,都有权使用。但实际中,许多使用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片面强调产地的真实性,忽视了原产地名称对产品质量的内在规定性,仅凭一个知名的原产地名称就希望得到可观的利润。这种对原产地名称的滥用,既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信誉,也损害了所有使用该原产地名称的企业的信用,同时也损害了原产地名称的知识产权价值。

3、对原产地名称的管理和保护不力。我国在很长时间里缺乏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规定,致使不少原产地名称被产地内甚至被产地外的企业申请了商标注册,这些商标注册人不仅有权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还有权许可他人使用或依法转让。这种做法必然剥夺了原产地内的其他企业甚至所有企业使用原本属于他们的原产地名称的权利。

二、保护原产地名称最有力的手段是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

目前,我国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主要有《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等。

《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这两个法律所规定的“禁止伪造产地”,当然包括“禁止伪造原产地”。但是,“伪造产地”与“伪造原产地名称”不是一个概念,在伪造原产地的情况下,为了骗取消费者的信任,违法者还往往伪造原产地名称,此时,两种行为就发生了竞合,如河北出产的醋类产品,标上了“山西老陈醋”和“清徐县醋业有限公司制造”的字样。但不管怎样,伪造产地不等于伪造原产地名称,有了禁止伪造产地的规定也不等于就有了禁止伪造原产地名称的规定。所以,《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才原产地名称的保护是有缺陷的。

《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这一规定,禁止将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原产地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却并不禁止县级以下的行政地名(如“道口”烧鸡)以及不属于行政区划名称的地理名称、历史地名(如“山海关”、“三峡”、“王府井”、“三晋”)作为原产地名称进行商标注册。这就为原产地外企业合法却不合理地将这类原产地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提供了可乘之机,也为原产地名称保护埋下了隐患。

第9篇:原产地证明范文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管理与房屋权属一体化

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均应设立统一对外的办事窗口,实行一个窗口收件、一个窗口发证,“一条龙”办公,统一收费,规范服务。涉及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只填写一份申请书,申办资料提交全后,管理机构内部传递有关资料,不再重复收件;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机构分设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初审,机属管理机构负责复审,改变原来分散管理、各自封闭的工作方式。

二、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

调整内部运行环节,确立简捷、必要的工作流程,将测绘及确属必要的评估等服务项目从流程中分离出去,取消核发房地产转让过户单程序。清理审批中没有必要提供的各种

证件,原则上取消与权属登记机关法规责任不直接相关的收件审核。

建议地方政府根据程序简化后的工作量,结合机构改革,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调整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管理成本。

三、推行服务承诺制度

涉及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服务项目,要身社会公开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内容,公开收件范围,明确办事时限,增强工作透明度。要设立投诉台、咨询窗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服务承诺内容落到实处。四、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要积极采用计算机技术,配备适合现代化管理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快信息网络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和正确引导市场服务。现有房屋权属档案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数据化管理。

五、主动争取相关部门联合办公

为方便群众办事,有条件的市、县,要主动邀请税务、金融、中介服务等部门、单位进驻房地产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提供配套服务。

附件:一、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二、程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附件一:

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办事时限及必收要件

一、初始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或土地来源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关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4、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购买商品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提供)

二、转移登记

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转让证明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协议,法院司法文书,房地产赠与、房地产继承公证书等)。

三、变更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房屋翻建的批件,名称、房屋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有证明。四、房地产抵押登记

办事时限:5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地产抵押合同;

2、房屋权属证书(以预售商品房贷款抵押或者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则应提供已生效的预售合同以及其他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等);

3、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用地证明。

典权登记提交设典协议,其他收件及办事时限同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注销登记

办事时限:2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原房屋权属证书;

2、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1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商品房预售合同。

七、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事时限:3个工作日

必收要件:

1、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说明:

1、上述必收要件主要考虑共性因素,总的要求是坚持质量与时效并重原则,除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之外,尽量减少工作环节与受理要件,方便群众办事。但如遇特殊

情况,各地仍应区别对待:如产权来源缺乏必要原始证明的,应增加公告程序并延长办件时限;委托代办的,应加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

2、为明确有关法律责任,在窗口受理时,应验证当事人的身份及申请输的服务项目。

3、复印件均需交验原件。

附件二:

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及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

一、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流程图(略)

二、程序流程各环节职能(一)受理

1、收验证件齐全;

2、初审证件真伪;

3、进行录入登记;

4、填写收件受理单。

(二)初审

1、核验证件;

2、现场勘察(必要时);

3、查档审核;

4、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1、复核初审意见;

2、对疑难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提出复审意见。

(四)审批

1、全程审核;

2、疑难问题终结处理;

3、签署审批意见。

(五)缮证

(六)收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