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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

第1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2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3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4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2006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到9月末,xx区总人口数为417516人,分别为汉族人口391229人,占总人口数的93.70%;少数民族人口26287人,占总人口数的6.30%;其中:常住人口为368538人,占总人口数的88.27%;流动人口48978人,占总人口数的11.73%;农业人口44918人,占总人口数的10.76%。版权所有

全区出生人口2818人,占市下达出生人口计划的56.36%,同比减少308人,全区人口出生率6.75‰,同比下降0.91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036人,同比增加57人,人口死亡率4.88‰,同比上升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加782人,同比减少25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1.87‰,同比下降0.9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9.25%,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为92.15%,比市下达的目标高0.15个百分点;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0.63%,同比上升2.46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105.24。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政府与乡、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共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乡、街道办事处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都召开本辖区的计生工作会议,与居委会、村委会、共管部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区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区乡(街)两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区计生局按照评估办法对乡、街道办事处实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并注重强化平时监控。计生局干部全年至少抽出1/2时间深入乡、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的居委会实行月监控,季度抽样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对所辖单位及共管部门,实行半年、年终考评的制度。今年上半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四月份,我们对乡、街道办事处及共管部门进行中期目标检查。与此同时,乡、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了村(居)及共管部门计划生育责任目标,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为了切实强化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我们定期召开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会,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把“一把手”亲自抓落到实处。五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xx区是个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差,教育负担重,财政十分困难,但由于区委、区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科普电影宣传月活动。今年,在计划生育科普电影宣传活动中,共放映科普电影26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等1.3万人观看电影;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计生助理员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第四,举办大型的社会集中宣传活动。今年5月份,按照市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们组织xx乡、11个街道办事处、部分驻区、区属20个单位,共600余人在区委中心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二是注重阵地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今年以来,乡、街道办事处人口学校对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知识等内容的系统化培训,共办培训班52期。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即:婚前服务、孕期服务、哺乳期服务和三随访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2)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区计生服务站和妇幼保健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免费为全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先后为10050名妇女做了妇科检查,为10005名妇女做了b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给予治疗。xx乡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10800名。“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3)区计生服务站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以婚检为龙头,以保偿保健工作为基础,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今年,不孕门诊共接诊病人50例;公开热线电话,接待咨询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300人次;同时,我们建立了“悄悄话信箱”,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还编写了《生殖健康服务指南》手册,印发8000余份。

(4)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xx乡和12个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区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版权所有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制定了《xx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为保证持验证率达标,乡、街道办事处集中时间,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全年全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验证率达到89.5%。比市下达目标高29.5个百分点。三是继续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xx区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将xx乡双农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每月5元增至每月10元,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274500元。切实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享有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认真抓好xx乡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制定了《xx区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意见》,并狠抓了落实。今年,xx乡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72户,并根据“三结合”户的不同情况,重点在资金、就业,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共帮扶资金5520元,优先承包土地61亩,贷款1万元,帮助就业7户,使“三结合”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户的关怀和照顾。

(五)结合区情,积极探索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的新路子

为了提高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素质,稳定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我们对xx乡村级助理员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对村级计生助理员实行了“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出台了与“区管、乡聘、村用”相配套的《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管理。三是提高并落实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将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由原来的65元提高到120元。2006年,xx乡聘用了39名村级计生助理员,并颁发了证书,实行了一年一聘制。通过实施“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调动了村级计生助理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了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有效地促进了xx乡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全区1个乡、12个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计生办公室,乡、办事处至少配备了三名计生助理员,全区共有乡级计划生育助理员48名;全区24个行政村共有39名村助理员,346名居委会主任积极投身计生工作,全区上下形成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网络机构。二是保证计生人员待遇的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计生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了计生人员的相关待遇。此外,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干部享受了每人每年200元的劳保福利待遇。每逢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对全区的计生干部,村助理员、居委会主任进行慰问。2006年春节,共慰问计生干部村(居)委会主任547人,送去慰问金5.22万元。切实做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待遇三落实。确保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个管理制度,一是《计生局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意见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准确掌握计生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的情况及乡、街道办事处在计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乡、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共管部门验证情况的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区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件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以便督促共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真正体现“一证先行”。三是《关于对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平时目标质量的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考核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达到监控、督促的目的。四是《建立随时、随机抽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检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常抓不懈。上述四个制度的推行从整体上切实推进了乡、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在机构改革和社区规模调整中,部分乡、街道办事处分管计生的领导和计生助理员及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

2、xx区是个老城区,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一些从事商业性,临时打工人员,无固定居所,搬迁频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任务重。

第5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为切实破解我镇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全力营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争先进位态势,确保顺利完成201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各项任务指标,镇委、镇政府决定,从2010年6月至12月,在全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整治“双百”集中行动(即两个“百日”,以下简称计生“双百”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主线,紧盯目标,抓重点,破难点,着力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舆论氛围,努力扭转当前被动落后的工作局面,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加快城市化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计生“双百”行动,着力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建设,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观念得到明显转变;着力推进优质服务,已婚育龄妇女长效节育率明显提高;着力推进性别比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的态势得到明显遏制;着力推进社会抚养费征收,往年遗留未征收对象得到及时兑现;着力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市内跨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格局全面形成;着力推进基层基础工作,计划生育各项数据指标明显转好。

三、主要内容

(一)开展基础信息大排查。各办事处要将计生信息排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力量,深入村居全面开展结婚、怀孕和出生信息大排查,特别是要加大对未婚适龄青年、已婚未育对象、符合再生育对象、连续两次未参加孕环检或连续两次外地寄回证明单对象、未落实结扎手术对象(尤其是女儿户未落实结扎手术的对象)和领养、再婚、出国(境)对象的排查力度。要全面落实信息排查任务,发动广大驻村居干部、村居干部,实行上门登记服务,全面摸清人口底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切实掌握育龄群众婚、孕、育动态,坚决杜绝出生漏报、瞒报和错报现象,确保计生基础信息客观准确。

(二)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大兑现。要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严肃征收纪律,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据实征收社会抚养费。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重点对象,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力度积极配合办事处,共同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立案、调查、取证、执行等各个环节的落实,坚决采取查封房产、财产抵押、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全面提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率和兑现率。对外出重点对象,要组织专门力量到对象现居住地开展征收活动,对已被现居住地低额征收的对象,要坚决给予撤销,并按省定标准重新征收,切实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要重视和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新闻媒体要进行跟踪报道,营造违法生育必究的社会声势,进一步优化执行环境。

(三)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大治理。纪检监察、派出所、卫生监督所、计生办等部门要认真落实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二胎监控管理和有奖举报等制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行为。镇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大对办事处查处此类案件的支持、配合和指导力度,力争突破一批,取得明显成效。要切实加强对再生育的全程管理,全面实行孕情跟踪服务,严格把好性别鉴定、终止妊娠关,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对擅自引产、胎(婴)儿去向不明的要认真调查,在未查清原因之前,暂缓批准安排生育;情况属实的,坚决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取消再生育指标。

(四)开展流动人口大清底。各办事处要全面掌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建立流出人员档案信息库,督促外出应孕检对象按时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同时,要对辖区内的出租房、企业、村居、店面等重点聚居地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清查,全面掌握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情况,消除违法生育隐患。要严格执行《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点对点”双边互动实施方案(试行)》规定,在育龄妇女婚嫁、迁移、移交等过程中,户籍地与现居住地、迁入地与迁出地要加强联系,认真做好委托和交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漏洞,逐步建立市内跨乡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管理机制。

(五)开展四项手术大落实。各办事处要及时掌握计划外怀孕和历年来遗留的未结扎、未放环对象的情况,对四项手术遗留对象进行分门别类,逐个突破,抓好落实。要组织开展落实节育措施集中清理活动,重点抓好女儿户结扎和补救措施的落实。要抓好一年3次孕环检工作,要尽可能不使用妊娠试纸检查,以提高孕检质量。实行孕环检遗留对象倒查制,对上一次孕环检遗留的对象要进行分析研究,逐个倒查,倒查率要达60%以上。

(六)开展计划生育假证明大整治。近年来,使用孕环检假证明违法生育的现象日益突出,各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假证明整治活动。要采取“看、听、核”的方法,严把计划生育假证明审核关。“看”就是查看计划生育证明是否规范真实;“听”就是到所在村走访了解该对象是否有违法生育的动向和意愿;“核”就是通过互联网、电话和传真等多种方式与现居住地相关部门进行核准。对认定属寄回计划生育假证明且拒不返回补检的对象,派出所、计生办等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及时从严查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孕环检中弄虚作假且已违法生育的对象要倒查到底,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真正形成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

(七)开展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建设大推进。各办事处要以健全村级利益导向机制为着力点,完善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逐步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由政府管理为主过渡到以村居管理为主。要坚持依法自治、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快村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要推广塘下镇的试点经验,督促所辖村居通过法定程序制订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政策,明确规定此后超生或非法收养的子女成人前不得参与任何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

(八)开展基层基础大夯实。结合基层组织“两示范一整顿”活动,依法落实村居“两委”的计划生育责任,切实强化村级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基层组织建设与人口计生工作互促互进制度,通过全镇计生干部同基层组织示范创建和后进整顿村结对挂钩,协助村居完成各项计划生育任务指标。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考核机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与村居干部政绩考评、经济待遇相挂钩,充分发挥考核评估的引导、规范和监督作用。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下旬)。镇委、镇政府召开计生“双百”行动动员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和积极发动。各办事处要根据镇里的部署要求,深入调研,找准难点,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认真部署本办事处计生“双百”行动工作。

(二)集中攻坚阶段(2010年7月至11月)。各办事处要对照计生“双百”行动的工作内容,落实专门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攻坚,确保取得实效。每月24日前,各办事处要将行动进展情况上报镇计生办。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12月份)。各办事处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剖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长效管理措施,巩固集中攻坚成果。书面总结材料须于2010年12月底前报镇计生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计生“双百”行动的领导,镇委、镇政府专门成立镇计生“双百”行动领导小组,镇委书记担任组长,镇长担任第一副组长,镇委副书记和副镇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镇属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抓、具体抓,班子成员落实“联包制”,分片包干到位,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成立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1、莘塍地税、国税所。税务部门要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供办案信息。

2、莘塍学区。加强入学管理,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落实违法生育家庭依法处置工作;对处来人员子女在我镇接受义务教育,未取得居住证的,要查验其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建立符合义务教育就读条件的外来人员独生子女优先入学的利益导向机制。把人口与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3、莘塍派出所。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时,应核实其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证件,对属违法生育对象要积极宣传计生政策,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镇、办事处计生办通报信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破坏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造计生假证明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据职权及时查处。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4、莘塍卫生监督所。切实加强对B超设备的管理,建立完善B超使用台账管理责任制度,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私自取环、接产、施行输卵(精)管吻合手术、假手术、出具假证明等违法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审批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后,及时向当地人口计生办通报。

5、莘塍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积极落实、各类劳务、职业介绍市场内的中介机构在介绍外来育龄人员就业并为其办理《档案保管证》时,应要求其及时到当地人口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

6、莘塍房管所。做好公房出租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重视人口计生工作,配合办事处计生办所管辖楼房的全部人户进行登记造册,发现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对象,及时通报给各办事计生办。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7、莘塍国土所:督促进行改制的企业及时与企业员工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联系并移交改制企业员工的人口计生工作档案和资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8、莘塍工商所。积极配合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共同做好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对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对象,及时通报给各办事处计生办。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二)狠抓督促落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计生“双百”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解决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镇班子领导联系重点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镇计生“双百”行动领导小组督查落后村居,确保计生“双百”行动取得实效。

第6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健全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确定在全乡范围内广泛开展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特制定本规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逐步建立起县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乡级监督服务,县级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从而推动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阶。总体目标是:在全乡17个行政村中,100%的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争取到2007年底全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达到1个、村民自治合格村(含示范村)达到40%。

二、创建条件及标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的标准条件是:(1)达到“六好、四有、三落实”的要求,即班子队伍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生工作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一个配套完善的服务阵地;做到人员、报酬、待遇(享受副村级待遇)三落实。(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好;既能完成人口责任目标,又使群众满意。(3)一年内基本达到“五无”,即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无计划生育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4)基本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由乡负责验收,计生办备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条件是:(1)达到合格村的标准要求;(2)全面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3)连续5年达到“五无”要求。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由乡负责验收。

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全部纳入乡、办事处两级重点帮促范围,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综合措施,层层落实领导包整改责任制,按照合格村的要求,进行重点帮促指导,力争整改出成效,切实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争创办法和步骤

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的创建活动按如下程序进行。

1、抓好试点,培育典型。乡于2007年5月底前,在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办事处选择部分村进行试点。在创建试点村阶段,乡两委成员(人大)等联系办事处领导,带领计生办、服务站的人员帮助该办事处抓好试点工作。村级干部全力以赴,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试点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开。期间,其他办事处要按照“一条线或一个面”的要求,在本办事处选择部分村,培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

2、组织实施,全面推开。各办事处要按照创建方案,在规范完善原有示范村的同时,按照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开各办事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每个村的争创活动,计生办、服务站工作人员入村进行指导。

3、组织自评,评估验收。今年11月底前,各村自评后已达到示范村、合格村标准的,及时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乡计生办,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12月份,乡争创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对申报村进行评估验收。

四、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上的重大变革,也是落实“二十字”方针的具体措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7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划生育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管理,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对开发建设面积较大,且符合单独建立社区居委会条件的住宅小区,要依法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居委会管理;对局部片区改造新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区划纳入所在地社区

居委会管理;对旧村改造,尚不具备建立居委会条件的住宅小区,由其所在村委会负责;对开发商独立开发、规模较大、物业管理比较规范,且尚未设立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管理工作尚未覆盖的住宅小区

,建立由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牵头,小区物业公司管理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计生协会会员、管段民警等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协调管理组织,并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

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管理责任

街道办事处(乡镇)依法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居(村)委会要在住宅小区设立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和服务场所,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网络,完善工作

制度,为住宅小区居民实行计划生育提供管理和服务;所在地派出所要定期向居(村)委会提供住宅小区相关的人口信息,协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要依法落实

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制,并及时了解掌握入住人员的情况,通报所在辖区居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广大业主积极参与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住

宅小区计划生育协会要充分发挥社团组织的优势,组织小区居民积极开展计划生育自*管理、自*教育、自*服务。

三、完善工作制度

居(村)委会要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辖区住宅小区的育龄妇女逐户进行登记,分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要深入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搞好人口信息统计,指导小区

居民实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随查访服务,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实现住宅小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建委、国土资源等部门参加的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按照属

地管理的要求,成立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构,落实好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

公安、民政、建委、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公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住宅小区相关的人

第8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为全面加强建设系统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设系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结合市建设局与市委、市政府签订的《市市直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任务要求,现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中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决定,通过齐抓共管等措施,不断完善人口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监督和责任考核,有效督促各责任部门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压力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计生工作与建设事业健康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目标

1、负责建筑施工队伍人员中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人员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率达到95%以上,并将审验情况通报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纳入城市社区建设;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征收前将征收人的情况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3、在审批买、租房手续时,审验经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属于流动人口的审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审验率达到93%以上;没有证明的不予以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在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第一套住房所有权证时,减免10%的房屋登记费。

5、负责指导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各类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三、工作措施和任务分工

1、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宣传,提高干部职工认识。抓好中央、省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实施意见》、《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始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摆到工作的重要位置,按照市委、市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服务齐抓共管的意见,明确本部门职责分工和考核奖励指标。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各级领导同志要认识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常抓不懈,确保不出问题。

2、加强计生工作制度建设,实行分工负责严把入口关。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各房产管理机构和局属有关单位要制定出台年度履行计生工作的配套文件及目标责任书,对目标责任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具体科室,明确责任人。局属单位分工是: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施工队伍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验;市房产交易中心负责在审批买、租房手续时,审验经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属于流动人口的审验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审验率达到93%以上。没有证明的不予以办理,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生子女家庭办理第一套住房所有权证时,减免10%的房屋登记费;市拆迁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征收前将征收人的情况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各类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要加强经常性工作,建立健全审验工作机制,实行定期汇报、季检查、半年核对制度,堵死漏洞,提高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3、加强计生工作信息交流,完善系统计生工作长效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定期进行计生工作信息沟通,把本地的流动人口计生工作评估、调研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计生部门汇报,努力争取计生业务部门的支持。在长效机制建设上,要按照控制人口增长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第一任务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目标责任书、量化调查考核、追踪奖惩等办法,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择时对各单位、各部门履行计生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凡是没有完成责任目标及职责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一切先进,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加强计生基础工作,努力实现干部职工婚育观念转变。坚持经常与集中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加大计生宣传教育力度,通过进一步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年活动,在全民教育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全系统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进行计生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知识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加快婚育观念的转变,使流动人口由要我计划生育变为我要计划生育,由被动接受管理服务变为主动接受监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依靠群众自己的力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四、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第9篇:办事处管理工作计划范文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即:婚前服务、孕期服务、哺乳期服务和三随访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2)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区计生服务站和妇幼保健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免费为全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先后为10050名妇女做了妇科检查,为10005名妇女做了b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给予治疗。xx乡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10800名。“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3)区计生服务站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以婚检为龙头,以保偿保健工作为基础,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今年,不孕门诊共接诊病人50例;公开热线电话,接待咨询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300人次;同时,我们建立了“悄悄话信箱”,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还编写了《生殖健康服务指南》手册,印发8000余份。

(4)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xx乡和12个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区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制定了《xx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为保证持验证率达标,乡、街道办事处集中时间,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全年全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验证率达到89.5。比市下达目标高29.5个百分点。三是继续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五)结合区情,积极探索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的新路子(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七)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个管理制度,一是《计生局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意见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准确掌握计生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的情况及乡、街道办事处在计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乡、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共管部门验证情况的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区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件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以便督促共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真正体现“一证先行”。三是《关于对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平时目标质量的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考核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达到监控、督促的目的。四是《建立随时、随机抽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检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常抓不懈。上述四个制度的推行从整体上切实推进了乡、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在机构改革和社区规模调整中,部分乡、街道办事处分管计生的领导和计生助理员及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

2、xx区是个老城区,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一些从事商业性,临时打工人员,无固定居所,搬迁频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任务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