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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申请书精选(九篇)

答辩申请书

第1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1、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2、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论文约30分钟,博士论文约40-60分钟)。

4、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提问,申请人答辩(30-6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5、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⑴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⑵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⑶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于未获得通过的论文,是否允许修改后重新答辩作再次无记名投票。

6、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7、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特别提示:

1、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记录纸不够用时,第二页复印或网上下载都有效。

2、请到会的答辩委员在论文扉页上签名。

3、请主席在有关表格上签名。

4、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论文答辩表》、表决票、论文等有关材料,一并交所在学院、医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答辩会表决票由各单位主管研究生部门保存(三年后自行处理),其它材料统一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没有通过授学位的人员的上述材料由有学院、医院保存(三年后自行处理)。

外语学院学位论文答辩注意事项

1.申请人把事先准备好的有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的学位论文扉页1份交给答辩秘书,答辩过后立即向秘书取回扉页。

2.申请人答辩后至少复印6份有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的扉页,扉页复印件用于装订最后上交版本的6本论文,扉页原件上交学院211室存入个人档案袋。

3.申请人个人陈述时间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约10-15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约20-40分钟。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需提供PPT演示。

4.采用即问即答方式,通常答辩委员会成员所提的问题与申请人的研究有关,尤其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缺点有关。硕士学位论文用外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如用外文撰写,则用外文答辩,如用中文撰写,则用中文答辩。

5.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同学,在1周内来学院把《硕士学位基本数据表》的信息输入学位系统。

6.答辩秘书通常在申请人入场答辩时就把申请人交给他的论文扉页交给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申请人答辩结束离场时当场把签了名的扉页还给申请人。

7.答辩秘书要在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前或离场前请他们在《学位论文答辩表》的有关栏目上签名,并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论文答辩决议”处签名。

第2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 学位法 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程序 学位授予救济程序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是1980年2月12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法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学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的正式建立,它是我国教育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对实现我国学位授予制度的规范化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迅猛发展,高校和学生权利自主意识的普遍强化,人们对学位授予程序规范化的要求不断提高。由于学位授予程序存在立法瑕疵,引发多起因对学位授予程序存在异议学生所在高校的案件。实践中还出现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混乱、高校随意扣押学生学位证书、受到侵害学位申请人投诉无门等问题,使得人们不断审视学位授予的相关程序,希望在学位法修订过程中形成科学规范的学位授予程序制度。

一、规范学位授予程序问题的提出

(一)我国学位授予程序的现行法律规定

学位授予程序是指接受学位申请者的申请,审核和决定向其授予学位及颁发学位证书的工作流程。我国学位授予采用的是由国家统一规定要求和授权,由各授权单位进行学位授予的办法。经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授予单位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我国的学位授权实行“国家―省级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管理制度,见下图。

《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对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的标准和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也有相关的程序规定。主要程序制度包括:学位授予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2/3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二)学位授予程序的价值目标

从法律视角看,对程序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种:一种界定反映了法律程序的外在特性,即法律程序是法律行为或做出法律决定的顺序、步骤、方式等,强调法律程序的形式性,如“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1]。另一种界定反映了法律程序的内在特性,即法律程序表现为一种过程性和交涉性,强调法律程序所反映的主体之间的交往方式[2]。

学位授予程序价值目标体现出法律程序的外在特性和内在特性,其最终价值目标是保证学位授予实体制度符合教育规律,促进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学位授予程序制度既要合理规范不同机构在学位授予过程中的职能和责任,又要保证程序的科学规范有利于高校的学术自由;既要保障高校学生学位救济的程序正当,又要考虑司法对高校学术干预的慎入。学位授予程序的核心制度是要完善学位授予中申请人权利保护机制中的程序保障制度。程序规则的完善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害,填补因实体规则缺失而造成的法律漏洞。

但是,我国现有的学位授予程序制度离价值目标还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认真梳理现有学位授予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失,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学位条例》学位授予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有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学位授予程序非常粗糙和简略,关键程序存在一些语义模糊的问题。实践则不同,学位授予机构在执行学位授予程序的具体做法存在差别。由于程序缺漏,导致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授予机构的权益受损,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学位授予程序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位授予机构的职能不清晰

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地位冲突

在实践中,学位授予中承担实质审查职能的主要是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审批的。虽然法律规定了前者明确的职能――就学位申请者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而言,由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但这种职能是从属于后者的。法律、法规不仅赋予了学位评定委员会从形式和程序上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学位的决议进行审查的权力,而且明确规定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于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的实质性审查权力。高校往往在内部建立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两级机构,这种叠床架屋的审查体制削弱了答辩委员会的学位评定权威,使得二者地位发生冲突。

2.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行使程序不清晰

《学位条例》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行使审查职能时的具体程序规定不够清晰,例如没有规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出席的人数;对“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规定,未明确“全体成员”是指学位评定委T会的全体成员,还是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审查决议人员的全体成员。并且,由于“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中“是否”二字的存在,难以确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的决定是“是”还是“否”[3]。

(二)学位论文答辩阶段程序存在缺失

学位论文答辩主要经过四个阶段:导师推荐、专家评审、答辩委员会答辩、学位委员会审定,高校学生可以参与的过程只有答辩委员会答辩环节。根据现阶段各高校的实践来看,一般先由参与答辩的学生对论文的选题依据、全文架构、主要观点、创新之处进行介绍,然后委员会成员针对论文提出问题,进行质疑,与学生展开辩论,并对不足之处进行指正。

在该过程中,学生和答辩委员会的关系可以类比为当事人和合议庭的关系,整个答辩过程可以类比为开庭审理。在审判长宣布正式开庭后,会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之后才会对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最后宣读判决结果。判决结果对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如果在程序上有瑕疵,即使实体非常公正,案件往往也会被发回重审。同样,答辩结果直接关系到高校学生能否取得学位,理应在程序上进行详尽的规定,但是我国学位立法仅对答辩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与职责做了规定,而对参与答辩的学生享有的权利没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学生在答辩前往往不能明确知道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或者发现答辩委员会组成与公示名单并不一致,甚至在答辩前发现答辩委员会成员中有不合适的成员(如该成员对答辩论文研究内容并无了解;学科研究方向不一致;该成员与学位申请人或其导师有私人恩怨,等等),也无法申请回避。在答辩委员会对其做出不利决定时,也不能及时获得陈述、申辩的机会。

(三)学位授予阶段程序存在缺失

1.学位授予相关文件送达程序存在缺失

通常而言,学生和学校联系紧密,学校管理者很容易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文件送达给学位申请人。但是实践中,也会经常出现因相关文件送达不及时或者根本没有送达,导致学位申请人权利受损的情况。在学位授予的过程中,往往涉及相关文件送达的程序,比如将答辩的时间地点告知参加答辩的高校学生;答辩委员会将不通过答辩的决h送达给相对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告知学位申请人。在刘燕文案中,原告刘燕文诉称其在学校向其颁发了结业证书后才得知其论文未通过答辩②,北京大学没有履行及时送达文件的义务。由此可见,缺乏相关学位证书文件送达的具体程序规定会导致学生实体权益受到损害。

2.学位证书发放程序存在缺失

近年来,随着高等院校有偿教育时代的到来,高等院校扣押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现象时有发生,其理由主要有:学生拖欠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与学校存在债务关系;学生拖欠银行助学贷款,与银行存在违约关系;学生与银行存在借贷关系,未届还贷期,银行催缴;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就业协议,等等。高等院校对符合法定毕业证、学位证取得条件的学生实施暂时扣押毕业证、学位证,直接损害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有学位授予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对该类行为进行相关规范,也没有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学位授予救济制度的程序存在缺失

相对于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学生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需要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来进行保障。学位授予救济制度包括可信的救济机构、通畅的救济渠道和完善的救济手段等内容。现有学位授予制度中缺乏相关的救济程序:

1.缺乏听取学生陈述、申辩的机制

从现有法律条文和相关研究来看,大都认同学位授予机构获得学位授予权来自于法律法规授权,学位授予机构授予学位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行为[4]。既然学位授予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那么相对人如果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应当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应当是法定的、固有的、不可侵犯的③。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拒绝、剥夺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将会直接导致该行政行为无效。但是实践中,学位授予机构往往没有制定相关陈述、申辩程序,在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前通常并不听取学生的陈述或申辩。

2.学生提请听证会权利难以保障

听证会制度是一种非常正式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形式。学位授予机构听证会制度是学位授予机构在做出与学位申请人息息相关的决策之前,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学位申请人的意见,保证其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使学位授予决策更合法合理与科学而实施的一项制度。根据现代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参与影响自己权利义务的决定的做出,体现了行政的公正和民主[5]。在学位授予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往往是学位授予机构做出了不利于学位申请人的决定,故学位申请人应当有提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④。我国现阶段学位立法并没有任何关于听证会制度的规定,虽然依据《行政许可法》学生有提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但是依据现阶段各学位授予机构的实践看,举行听证会既耗费财力,又耗费人力。学位授予机构不愿意主动安排组织,学位申请人往往不知道自己拥有这项权利,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正当途径主张该项权利。

3.缺乏再次申请学位的相关程序

虽然《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对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可以再次答辩的条件做出了规定,但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未获批准的学位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再次申请获得学位,即缺乏学位申请人再次申请授予学位的相关渠道和制度规定。

三、完善学位授予程序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学位授予组织的职能定位和相关程序

1.明确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

对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进行明确的定位。由学位授予单位设立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与学位评定委员会虽依“学位法”的规定对学位授予活动直接进行审评,但并非行政主体。学位授予单位与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法律关系上构成委托关系而非授权关系;学位评定委员会也非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行政主体而是类似于独立法人内部设立的机构。因此,在具体权力行使中,拥有完整学术裁决权的应是论文答辩委员会而非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若答辩委员会在形式与运作程序方面合法,则其评议结果在法律上就应视为公正合理的、具有权威的结论,而不应被其他主体无故审查、复查甚至于宣布无效。学位评定委员会只是拥有最高决策权的、内设于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术行政机构,其职能是审议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评议结果的申诉,而不是进行具体的、实质性的,甚至是越俎代庖式的学术评判[6]。

可以考虑应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取消学院(系)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突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能,由其进行学位授予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同时规范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设置程序和职能行使的相关程序,例如明确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数、结构、资质,明确论文答辩的基本流程和相关规范,明确答辩委员会审查的具体程序和职责。一种方式是保留学院(系)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设置,但是将学位授予的实质审查权利和形式审查权利分开,由论文答辩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实质审查,从论文答辩情况、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审查;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所有申请文件资料,对照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判断是否文件齐全、格式完备等内容。并且学院(系)级和校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申诉受理机构,接受学位申请人的申诉听取学位申请人的陈述。

2.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程序

明晰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行使审查职能的具体程序,明确规定出席有效会议的组成人数,如规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同时也要进一步规定有效会议的有效决议的票数。对投票决策的相关规则细化,明确决策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完善论文答辩阶段的相关程序

1.设立明确的论文答辩学生权利告知程序

学位申请人提交学位论文,并提出答辩申请,期待通过答辩,获取学位。在答辩开始前,将有关权利告知参与人,符合正当程序的原则,也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参与者的法定权益。因此,学校应该建立规范的学生论文答辩权利告知程序。该程序明确告知主体、告知对象、告知内容、告知时间、告知方式等具体规则。特别是要规定应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追究其不履行义务时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保证学位申请人权利的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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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答辩的相关程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产生规则,申请人论文送审的程序与条件,答辩过程中的回避、记录、投票、决议等各事项的程序性规定进行严密设计。明确答辩前的专家评议程序,禁止答辩人直接送审,在答辩过程中,对答辩情况制作详细笔录。基于特定职责的缘故,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学位申请者的答辩情况不得投弃权票,建议法律修改无记名投票的规定,改为记名投票并要求附记理由。法律应明确规定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方通过答辩。

(三)完善学位授予相关文件送达程序

1.建立相关文件送达回证程序

学位相关文件送达回证是指学位授予单位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送达法律文书的凭证。它既是送达行为证明,又是受送达人接受送达的证明⑤。当发生有关学位授予纠纷时,如何举证校方进行了送达是最基础最首要的问题,有了送达回证,既可以证明校方进行了送达,又可以知道送达的时间和地点,便于解决争议。学位授予过程中主要需要送达的文件包括论文答辩不合格告知书、不授予学位决定书等文件,这些文件都直接影响学生能否获得学位,能否及时采取救济手段,因此,应该设计固定的送达回证格式,明确被送达人或其人、委托人签收义务,特别是要规定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情形,如何通过见证方式说明相关文件已经实际送达给学位申请人。

2.建立多样化的送达方式

现阶段我国高校在相关文件送达方式上十分简易,一般是由校方直接打电话或发公告通知相对人,或由相对人所在班级的负责人代为通知。但是学位授予阶段一般临近毕业,正是高校学生事务最繁忙的时刻,这种方式往往无法及时使相对人知悉。因此,送达方式应当多样化,而且按照送达可能性进行排列,比如优先通过电话和短信双重通知相对人亲自到校方处领取相关决议;如果通过这种方式无法送达,则可委托班级负责人代为送达;穷尽所有办法仍不能送达的,则可公告送达。

(四)完善学位授予救济制度

学生权利救济是推动学生实有权利向学生法定权利发展的手段,是使学生权利成为正当而有效力的法律主张的实际力量,救济程序的完善才能有效地保障学生的实体权利。

1.建立规范的学位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制度

我国学位立法应当将学位申请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进行明文规定。明确在学位纠纷发生后,做出该决定的机构应向学位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在所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给予学位申请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如经陈述申辩后仍维持原决定,申请人应该有权继续申诉。应以法律明确规定由相对独立的学位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先行处理。因为校内申诉具有高校认可、学生倾向、成本最小等优势,所以应该细化申诉处理机构设置规范,使该机构切实维护学生权益。完善申诉处理机构职责规范,明确接受、出来申诉的具体程序,强化对高校及职能部门的硬性约束。

2.在立法中明确学位申请人享有提请举行听证会的权利

在学位授予程序中建立相应的听证会制度,明确高校应当将听证会制度纳入校务工作计划。当每年高校进入学位授予阶段时,应当为听证会的举行留有时间和人员的安排,以便申请后顺利开展,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听证会的相关程序。明确听证会提起、举行、质证、人选安排、结论公布等相关制度。例如对听证会主持人的选择方面,应明确在学位授予相关纠纷的听证会中,主持人应当由校方和相对人共同选定,如果两者意见不一致,就可协商决定,如果协商后仍不能选定,则应由一个第三方机构进行指定⑥。听证时必须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进行陈述、质证、取证和辩论,所有证据都要在听证中公开展示,当事人有权在交纳法定费用后获得听证中各种文书和材料的副本,禁止听证机关与当事人私下单方接触,交谈时必须双方同时在场,听证记录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正式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须基于听证记录做出最后决定,不能以听证记录之外或者当事人不知道或者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7]。同时建立有利害关系相关人员回避程序、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得用未经听证的证据裁定规则,听证过程要公开、公平。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

3.完善学位申请人权利救济司法程序

申请人对学位授予机构做出的有关决定不服的,可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实际上相当于校外申诉制度);继续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学位争议具有很强的学术性,因此法院只能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程序合法性审查,如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答辩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侵犯学位申请者合法权利的地方,等等,对拒发、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纠纷。由于涉及专业水平和学术评价,属于专业知识和学术自由范畴,专业追求和学术自由是高校的灵魂与生命力所在,司法评价不能代替专业和学术评价,法院只宜从程序上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应涉及其实质性审查,否则就是对专业标准和学术自由的侵犯[8]。司法审查并非取代专家的判断,而是为专家的行为划定边界[9]。这个程序形成了“申诉―复议―诉讼”的层级递进状救济路线,前一环节作为后一环节的前置程序,不经前一环节不得进入后一环节,从而使得学位申请人依据“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依次获得合法有效的权利主张渠道。

四、结语

学位程序制度是学位授予实体权利的基本保障,没有公正的程序,实体权利的公正难以实现。因此,为实现学位程序制度的价值目标,应明确学位授予机构的权责和相关职责行使的程序,完善学位授予相关的每一项程序,制定具体细致的规定,建立具有操作性的完善的救济制度,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保障学位授予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

注释:

①《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国务院颁布的《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以下职责:“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目前高校学位评定机构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低到高分级管理。

②参见“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授予博士学位决定纠纷案”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

③我国《行政许可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我国《行政处罚法》第6条及《行政强制法》第8条也规定了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④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⑤参见我《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⑥听证主持人作为听证会现场的组织者、协调者,控制着听证会议题的讨论与进程的把握,如果听证会主持人是由校方听证相关部门指定的,在听证过程中不给学生表达意见的机会或避重就轻规避关键话题交锋,就会让学生对本次听证会的公正和中立存在质疑。参见常金萍.听证会制度在高校管理实践中的可行性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2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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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顾海波.基于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探析―以保障高校学生受教育权为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12(10):69.

第3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研究生秘书;学位管理工作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随着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研究生秘书在高校二级学院研究生管理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担着越来越繁杂的工作。研究生秘书是研究生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是沟通学生与导师、学院与学校的重要枢纽,其工作主要由招生管理、培养管理、学位管理及日常事务管理等部分组成,而学位管理工作是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学生能否顺利取得学位,学院能否按时向社会输送人才。学位管理工作内容十分复杂,管理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较大,要顺利完成此项工作需耗费工作者较大的精力。

一、学位管理工作的内容

学位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一环紧扣一环,工作任务艰巨繁琐,主要工作内容包含以下几点:

1.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研究生秘书需根据学校要求开展审查工作,符合资格审查条件者方可通过学位申请,获得基本的毕业资格。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多数高校已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申请者只需通过系统提出申请即可,给管理者带来了便利;但由于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和招生类别的多样化,这一看似简单的工作变得越来越复杂。

2.和送审

论文送审前,学院和学校需对论文进行TMLC系统检测,其中学院检测由研究生秘书操作,论文重复率小于25%者方可送审。论文送审分为校级盲审和学院送审,其中学院送审论文由学院组织同行专家评阅,而最直接操作者即研究生秘书。研究生秘书必须完成联络专家、寄送论文(或电子论文传递)、评审结果回收、评审费用开支等一系列工作,还要根据送审结果及时通知学生和导师完成相应的工作。

3.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管理工作较为重要的一部分。首先,研究生秘书必须根据论文送审结果,确定答辩名单;第二,制定答辩安排表,具体工作流程为:确定答辩专家名单,协调专家及学生的时间,进行合理分组,安排答辩教室,最终完成答辩安排表的制定,答辩安排信息;第三,准备打分表、投票表等答辩相关材料,及时公布答辩成绩;第四,答辩结束后,根据经费开支标准,制作答辩经费开支名单,完成答辩经费开支。

4.学位申请材料回收、制作、归档

通过答辩者向学院提交学位申请材料,研究生秘书需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制作、整理归档。这是最为繁忙的阶段。原因在于,第一,时间有限;第二,回收材料多,包含学位申请书、毕业登记表、学位论文、网络材料等;第三,需对材料进行加工制作,签署学院意见和学校意见;第四,需对各项材料进行非常细致的检查,确保没有缺漏和错误后才能归档。

二、学位管理工作的困难

1.工作量大

研究生可分为博士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等类别,研究生类别的多样化以及招生规模的迅速扩大,给学位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以资格审查工作为例,不同类别研究生的毕业和学位申请要求不尽相同,研究生秘书需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各类别申请者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工作量之大可见一斑。

2.保密压力大

研究生秘书是学位论文送审的第一执行者,掌握着论文送审地、评审专家名单、评审结果等关键信息,为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客观,这些关键信息在一定阶段中是需要研究生秘书严格保密的。而在实际工作当中,研究生秘书与导师保持融洽关系是做好研究生管理工作的基础。然而总有一些导师出于各种原因向研究生秘书询问送审信息,既要与导师保持融洽关系又要保守秘密,这给研究生秘书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工作枯燥繁杂

学位管理工作是研究生秘书的常规工作,每个学期都要开展,重复作业让工作枯燥无味。而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事务又异常繁杂,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都会影响工作进展。在面对枯燥繁杂的学位管理工作中,对研究生秘书的耐心、细心是一项很大的考验。

三、做好学位管理工作的建议

1.计划性排在第一位

巨大的工作量给研究生秘书带来不小的压力,在有限的时间内合理安排各项事务,做好工作计划是顺利完成学位管理工作的要诀之一。在学位管理工作正式开展前,研究生秘书必须仔细研读学校学位管理工作安排文件,了解每一阶段的工作内容和限定时间,详细制定每一阶段的工作计划,预先向导师和学生通告,提前布置各项工作。

2.坚持工作原则

在学位管理工作上,尤其是论文送审阶段,研究生秘书的保密压力大,在维系人情关系和坚持工作原则上,研究生秘书必须坚决选择后者。只有坚持工作原则,严格保密关键信息,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才会赢得师生的信赖,进而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反之则会遭到质疑,进而影响到后续的工作进展。

3.提升自身素质能力

学位管理工作对研究生秘书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计划能力是研究生秘书必备的能力,研究生秘书必须有意识地培养和提升这些能力,在实践中不断磨练自己。另外,随着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研究生秘书必须不断学习,加强计算机操作能力。

4.提升思想境界

研究生秘书要以服务师生为理念,不仅要完成工作,更要以做好工作为目标。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境界,才能在枯燥繁杂的工作任务面前激发出无限的工作热情,工作中最需要的细心、耐心、恒心的力量之源就在于此。

参考文献:

[1]王琴,周骥平.二级学院研究生工作秘书的角色定位[J].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2,01:68-71.

第4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经过长时间的充分准备,所有设计资料已经准备齐全,在第一草、二草、三草、征稿等阶段的不断推敲上,已全部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内容。

现已向答辩组提交的内容有:

1、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2、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3、毕业论文

4、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记录表

5、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中期检查表

7、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申请表

综上所述,本人已具备参加答辩能力,现向答辩组提出正式申请,望批准!

第5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1)答辩时间

在职研究生不同的招生形势,答辩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而不同的学校具体的时间也是有所差异的。目前在职研究生主要的招生形势有同等学力申硕和专业硕士。

大部分的学校规定在参加完所有的考试之后,需要在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员需要在一年内认真撰写论文并且需要和老师进行沟通,将论文的材料和草稿全部交给老师。如果错过一年的时间,考生所有的成绩都将作废,所以学员需要提出论文申请,并且与学校和指导老师进行联系,尽快着手此事。学员一定要对时间重视,以免错过时间影响毕业。

对于专业硕士的论文撰写时间为一年,答辩时间为半年。大约于每年的上半年五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完成。从确定论文题目到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2)答辩流程

注意在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其实和全日制统招研究生过程是相差无几的。具体流程相关内容如下:

1、考生参加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之前,需要将论文给老师审定并签署意见,考生将填写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指导老师,并拟出需要提问的问题及答案。

2、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现场,答辩时考生需要用五到十分钟进行自我介绍,然后阐述一下自己论文的标题和选择论文题目的原因,并详细介绍论文的要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3、回答老师的相关提问,考生论文答辩时老师会问到3到5个问题,考生在老师提问后可以有几分钟的准备时间,准备好以后可以进行回答。即在老师提问后,考生需要用二三十分钟的时间来回答老师的问题。

4、当考生回答完老师的所有问题时就可以退场,答辩委员会会根据考生的论文质量、答辩情况进行评级,并确定考生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5、最后老师宣布论文答辩成绩,并对其考生的答辩进行简单的总结,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

6、答辩后,通过答辩的人可以拿到在职研究生学位证书,没有通过答辩的人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即申硕失败;如果论文答辩未通过,但是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考生可以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通过者拿证,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答辩开始时先向专家们问好。开场白是整个论文答辩的正式开始,开场白的设计要吸引专家们的注意力,切合主题。注意一定要避免负面开头的开场白,比如自我辩解,会给专家留下不好的印象。同时也要避免自我表现,洋洋得意,会引起专家的反感。

报告论文

第6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

第二条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昆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应诉: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本级财政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应诉的情形。

第四条财政部门依法应诉应当确定诉讼人。

诉讼人一般由法制机构或者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担任。

诉讼人人选由法制机构或者由法制机构与有关机构提出建议,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和材料。

对不服有关机构以本级财政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的,由有关机构在收到状副本之日起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连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材料送交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审核,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对不服财政部门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法制机构提出答辩状,报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人民法院。

第六条下列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应当加盖财政部门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书;

(四)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五)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六)中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七)同意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八)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九)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十)诉讼人授权委托书;

(十一)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答辩状;

(十二)其他应当依法加盖财政部门印章的行政复议或应诉文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和应诉文书,可以加盖法制机构印章。

第七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送达。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应当填制《送达回证》。

第7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对于工商管理毕业论文而言,答辩有其特殊性,往往结合的都是具体案例,所以在职工商管理的毕业论文现在要求越来越高了,研究生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不代表就可以获取学位证书,还要通过审核,参加答辩,一切顺利才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论文陈述是非常关键的,如何居高临下的陈述清楚论文,能让老师有个好印象非常重要。下面笔者分享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方法技巧,供大家参考学习,以便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时间 在职研究生不同的招生形势,答辩时间也是有所不同的。而不同的学校具体的时间也是有所差异的。目前在职研究生主要的招生形势有同等学力申硕和专业硕士。 同等学力申硕答辩时间 大部分的学校规定在参加完所有的考试之后,需要在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员需要在一年内认真撰写论文并且需要和老师进行沟通,将论文的材料和草稿全部交给老师。如果错过一年的时间,考生所有的成绩都将作废,所以学员需要提出论文申请,并且与学校和指导老师进行联系,尽快着手此事。学员一定要对时间重视,以免错过时间影响毕业。 专业硕士答辩时间 对于专业硕士的论文撰写时间为一年,答辩时间为半年。大约于每年的上半年五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完成。从确定论文题目到答辩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流程 注意在职研究生的毕业论文答辩,其实和全日制统招研究生过程是相差无几的。具体流程相关内容如下: 1、考生参加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之前,需要将论文给老师审定并签署意见,考生将填写意见的毕业论文一式三份连同提纲、草稿等交给指导老师,并拟出需要提问的问题及答案。 2、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现场,答辩时考生需要用五到十分钟进行自我介绍,然后阐述一下自己论文的标题和选择论文题目的原因,并详细介绍论文的要点、论据和写作体会。 3、回答老师的相关提问,考生论文答辩时老师会问到3到5个问题,考生在老师提问后可以有几分钟的准备时间,准备好以后可以进行回答。即在老师提问后,考生需要用二三十分钟的时间来回答老师的问题。 4、当考生回答完老师的所有问题时就可以退场,答辩委员会会根据考生的论文质量、答辩情况进行评级,并确定考生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并拟定成绩和评语。 5、最后老师宣布论文答辩成绩,并对其考生的答辩进行简单的总结,指出其优点和不足之处。 6、答辩后,通过答辩的人可以拿到在职研究生学位证书,没有通过答辩的人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即申硕失败;如果论文答辩未通过,但是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考生可以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通过者拿证,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方法技巧 掌握总体 以下五点答辩时必须做到: 1、脱稿汇报 2、突出重点 3、抓住兴趣 4、掌握时间 5、留下伏笔 开场白的准备 答辩开始时先向专家们问好。开场白是整个论文答辩的正式开始,开场白的设计要吸引专家们的注意力,切合主题。注意一定要避免负面开头的开场白,比如自我辩解,会给专家留下不好的印象。同时也要避免自我表现,洋洋得意,会引起专家的反感。 报告论文 报告时应注意:掌握时间、扼要介绍、。沉着冷静,语音优美,用普通话,抑扬顿挫,表情丰富,表达淋漓尽致,语气上要用肯定的语言,是即是,非即非,不能模棱两可。内容上紧扣主题,表达上口齿清楚、流利,声音要响亮,富于感染力,可使用适当的手势,以取得答辩的最佳效果。 我参加的答辩会上大部分同学是用比较小的音量进行陈述,估计只有前两排的人才听得清楚。声音大有三个好处:一是增强胆量,减少怯场,二是更加引起老师的注意力,三是会使自己更富激情,从而感染老师。当然,语言的流畅性、信服力等,非一日之功,看临场发挥了。这就是论文陈述的主要方法,你掌握了吗?

第8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本文所指“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专指第41条意义上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旨在通过解读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对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予以阐释,

一、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

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行的法律法规中,调整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商标法》第五章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其中,核心的条款是法第41条和条例第29条。

《商标法》第41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商标法第41条第三款所称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二)部门规章

国家工商总局颁行的《商标评审规则》对商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程序、证据规则、法律文书、期间和送达以及新旧法衔接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很多条款都是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遵循的规范,在此不一一列举。

二、法律依据的解读

《商标法》第41条是所有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相关法律规范的核心。其前三款赋予了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权利,是当事人进入商标争议评审法律程序的依据。三个款项分别对不同的情形下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资格和时效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一款规定的是争议商标违反绝对禁注规定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该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申请时效没有限制:第二款规定的是争议商标违反相对禁注规定取得注册的情形,依据该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除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特殊情况之外,申请时限是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第三款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解释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与其存在相同近似问题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情形,此情形下,申请人必须是在先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时限也是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除上文提到的法律条款之外,其他相关法律规范都是围绕上述三种争议情形的法律程序、具体操作和法律适用展开的,以明确、具体的程序性规范为主,申请人在评审程序中应当在充分理解上述两个核心条款的法律内涵和适用条件的基础上,认真遵循相关规范,避免由于程序性错误影响自己的权益。

三、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自2001年12月新《商标法》实施以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逐年增长,至2006年,争议案件年申请量已经超过1300件。商标争议案件数量的增加,一方面反映了商标权利人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很多当事人及商标人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不是很了解。下面针对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典型问题逐一进行一些阐释。

(一)关于提出申请的法律依据

1.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依据《商标法》第41条提出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很多当事人和商标人在争议裁定申请书中,往往不写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款提出申请,而只写依据《商标法》第10条等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实质条款提出申请,事实上,第41条提到的第10条等实质条款是争议商标取得注册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撤销争议商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些实质条款不是进入商标评审程序的法律依据,也不能反映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诉求。因此,在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提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某实质条款。依据第41条提出评审请求,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以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主体资格和时效,并根据申请人的主张进行案件审理。

2.应当明确依据第41条第几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通过对第41条的解读可以看到,在三种情形下,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时效都不尽相同,所以当事人或者商标人在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一定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具体依据的法律款项。否则无论是在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查阶段都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争议裁定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作出的,对法律依据和权利主张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表达将直接影响到评审结论和当事人评审目的的实现。

(二)关于提出申请的主体资格

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资格比较明确,一般没有问题,容易出现问题的主要是依据第三款提出申请的情形。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三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在先申请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时除了要提交申请人的一般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之外,还必须提供其在先申请或者在先注册的商标的注册号,提供该引证商标注册号的意义不仅在于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要通过审查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是否有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问题,以确定争议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撤销,而且在于形式审查阶段,审查员要通过审查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以确定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因此,申请人依据第41

条第三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首页写明引证商标的相关情况,而且所提供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应当与申请人名义一致。

(三)关于提出申请的时效

1.依据第41条第三款申请争议裁定的时效

现行《商标法》是于2001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对于第41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修改前的1982年《商标法》所规定的时限是商标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因比,申请人对现行《商标法》实施时注册已满一年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应当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的时限规定,对不予受理《商标评审规则》(第59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2.关于第41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适用

对商标争议裁定申请适用这一规定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该商标或者拥有在先商标权利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其次,对方的注册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当然,申请人对前述两项负有举证责任。

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决定时,不考查实质证据,只要具备全部的形式要件就会予以受理。因此,只要申请人提出以上两项主张,并且提供了证明材料,评审申请就会得以受理,至于主张能否成立则在实质审查阶段进行考查。

3.对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提起争议裁定申请的时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四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对经过商标异议或异议复审程序取得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的时限由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四)关于提出申请的书式要求及证据时效

虽然《商标评审规则》对申请书要件及证据时效有详细、明确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上公布了各种具体书式,但实践中,当事人和商标人提交的争议申请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存在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依据第41条第三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当在申请书首页填写引证商标的信息。

2.所有材料必须依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

3.提交补充材料的期限:《商标评审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另外,需要注意。证据交换回文没有补充材料的期间,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

4.领取邮寄退回的答辩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时应当注意的问题:(1)领取时应当提交申请人名义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明及介绍信,人领取的还应提交商标评审委托书。(2)答辩时效的计算:若领文时公告送达未完成(尚未公告或者公告期未满),答辩期限从领文之日起计算:若领文时公告送达已完成,即送达公告自之日起已满三十日,则答辩期限从公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9篇:答辩申请书范文

关键词:民事答辩;答辩失权;不应诉判决

一、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民事答辩制度的缺陷

第一,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特定机制,而民事纠纷是双方当事人对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执,如果只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没有应答,就表明了双方并不存在争议,没有了诉讼中的进攻和防御,诉讼再继续进行已没有太大必要。

第二,违背司法被动性原理。消极被动的法院居中立地位,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不否认或抗辩,如果法官还判决其胜诉,则是法官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的一种干涉,违背了法官被动的立场。

第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而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被告强制答辩的义务,发动诉讼进攻的原告,将自己的主张和证据暴露出来,而相对一方的被告却可以不提交答辩状而隐蔽自己的诉讼态度,使双方当事人不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行使其诉讼权利,造成权利保障失衡。

二、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

立法上明确规定被告负有强制答辩的义务,如果被告人在法庭答辩期间不予答辩而又无正当理由,法院应根据原告的申请作出不应诉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诉判决,简言之,是指原告后,如果被告在法定答辩期间内不应诉答辩,则法院即可做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英美等国,被告未提出答辩,法院即可做出不应诉判决,其后果实质上是自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被告对于原告的状从未到案,或者从未对原告的状做出答辩的反应,或者被告虽然已经到案,但却没有提交正式的答辩状,法院可以做出不应诉判决。而我国《若干规定》第32条规定的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应当”一词表明被告答辩不仅是一种诉讼权利,也是一种诉讼义务。确立不应诉判决制度,当被告不应诉答辩时,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来约束其履行答辩的义务。

答辩失权应是对事实的答辩失权,但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的事实上的抗辩是否全都产生失权呢?关键是看当事人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事实上的答辩。同样,确立不应诉判决也不能一概否定而予以判决,应有合理的条件,才能做出不应诉判决。即,第一是被告确已收到原告的状副本,送达状副本不适用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方式;第二是被告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答辩;第三是被告不进行答辩没有正当理由;第四是由原告提出不应诉判决的申请,并经法院审查认可;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当设置一项对不应诉判决的异议制度来对被告的权利加以救济。同时,允许不应诉判决和其他判决一样,当事人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三、对答辩的要求

对答辩的要求,即答辩书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1.在形式上,答辩状原则上要求用书面形式,但是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社会现实,并与原告的诉讼权利相比较作出规定。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书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既然原告存在“书写状确有困难的”,那被告中也可能存在,应该一视同仁。所以,应当规定被告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提交答辩状,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答辩意见,人民法院应当记入笔录,并将答辩内容向被告当面宣读,被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按手印确认,然后告知原告。

2.在内容上,被告的答辩必须是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必须是针对原告的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明确表示承认、否认或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抗辩等,作出否认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否认的理由与事实,并保证答辩状的内容明确、真实,不进行虚假的答辩。如果被告只对原告的部分主张进行答辩,则对未提出答辩的主张产生失权的效果,但是,法官应当充分履行释明义务,提醒被告对未答辩部分进行答辩。在诉讼存在多项诉讼请求情况下,被告经提醒后仍然只对原告的部分主张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就未答辩部分作出不应诉判决,或者免除原告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在法庭审理后,就全案一并做出判决。

四、答辩失权的例外

为避免答辩失权过于严苛,应当赋予法官决定被告未在法定期间提交答辩状是否必然导致答辩失权的自由裁量权,并把以下几种情形规定为答辩失权的例外:

第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被告没有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的,法院在法庭审理中也不能直接对该内容予以确认,而应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实。

第二,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传唤而被告未答辩的,这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不进行答辩,因此应属答辩失权的例外。

第三,原告提起的诉讼包含金钱给付的内容,被告未及时答辩的,原告仍应对金钱给付的金额进行证明。

第四,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提讼,或者对配偶提起侵权诉讼,被告不答辩,原告申请缺席判决的,必须有证据证明。

注释:

王琦.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153.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曹家东.我国民事诉讼中答辩失权制度的设想.人民法院报.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