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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感情的文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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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感情的文章

第1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2、最令人难过的是,我用整个青春和最好的爱,教会了他如何去爱另一个人。

3、不是每一次努力都会有收获,但是,每一次收获都必须努力,这是一个不公平的不可逆转的命题。

4、我不明白明明内心支离破碎,为什么外表依然要装做华美如初。

5、不要去欺骗别人,因为你能骗到的人都是相信你的人。

6、被欺骗,我也愿再爱一遍。

7、忘不掉你多情的目光,忘不掉我们相守的缠绵,忘不掉你潆潆的热泪,更忘不掉我们一起走过的那个冬季。

8、被你骗、不是我笨那是因为我相信你。

9、天空开始放晴,微风划过,如此轻柔,想每次你偷亲我的脸颊一样,我笑了,仅仅是因为想起了你。

第2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关键词】职务;犯罪;审讯

【作者简介】权大国,国家检察官学院广西分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4)01-0129-04

如果将职务犯罪侦查比喻为一首华美的乐章,审讯突破就是这首华美乐章中最动人的高潮部分。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实践中零口供定案的比例甚小,审讯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言依然必不可少。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审讯严格实行镜头下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审讯的封闭性变成了开放性,审讯过程随时可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评判,讯问语言的随意性大大降低。加之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没有把“威胁、引诱、欺骗”等审讯方法区分合法与非法,从字面上直接贴上了一个非法的标签。这在实践中造成了职务犯罪审讯人员思想混乱、畏首畏尾,不敢问、不会问的情况非常突出,影响了案件的侦办。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刑诉法的法律精神,明确“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合法与非法的原则和界限,给职务犯罪审讯实践提供一个正确的引导。

一、“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不宜贴上非法标签绝对禁止

(一)职务犯罪审讯规律和特点是适度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内在要求

职务犯罪极强的隐蔽性、犯罪分子的高智能性使案件通常不会留下犯罪现场和犯罪记录,嫌疑人供述更具有其他证据无可比拟的重要性,需要通过嫌疑人对案件事实的供认来揭露证实犯罪,需要以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信息为基础去收集验证其他证据。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总是千方百计用编制谎言、沉默否定、避重就轻对抗审讯,掩盖犯罪事实,这注定了职务犯罪审讯是一场斗智斗勇的对抗冲突。对于即将受到惩罚而存在侥幸、畏罪、对抗、恐慌等心理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完全平等舒缓、坦诚以对、毫不欺骗保留的审讯氛围很难取得突破。如面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打探其他共犯的情况时,我们不采用一定的欺骗手段。就没有办法选择薄弱环节利用囚徒困境打开突破口。职务犯罪审讯要揭露谎言消除对抗,使嫌疑人认罪伏法,离不开审讯谋略、技巧的运用。谋略本身就是一种诈术,天然的具有“威胁、引诱、欺骗”的成分。职务犯罪审讯中,欺骗的讯问方法不仅存在,甚至被作为重要的侦查手段在讯问教学中使用。这种方法在刑事侦查学中被称为谋略、技巧,可以有效地利用被审讯方的劣势和弱点获得必要的证据。

(二)模糊与矛盾的法律规定是适度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法律基础

修订后刑诉法为了遏制刑讯逼供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把“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未加区分的一律贴上了非法的标签,给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带来实践上困惑,对“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讳莫如深,甚至也影响了检察理论实务方面的专家。实际上,对该法条的理解应结合其他条文和司法解释做更为系统准确的理解。

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法律精神。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明确予以排除。对通过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供述如何处理时,出现了态度上的转变、处理上的灵活,没有坚持法律上的一概否定予以一律排除。该法条没有把“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列入排除范围,绝非如一些理论界人士所理解的那样是为了条文的简练,而是在操作层面对“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进行了程度划分。这显示出刑诉法对待“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态度模糊,立场摇摆。因此,刑诉法第五十条的具有宣言性质的“威胁、引诱、欺骗”非法方法应作与野蛮不人道刑讯逼供程度相当的的狭义理解。其实立法者也意识到,简单地全部禁止“威胁、引诱、欺骗”方式与司法实践存在巨大鸿沟,根本没有得到实施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条第四款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四)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该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对刑讯逼供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细化,仍然没有简单地把“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与刑讯逼供手段相提并论。这实际上是进一步对“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做了程度上的划分,把与刑讯逼供程度相当的“威胁、引诱、欺骗”取证方法予以限制,对取得的被告人供述才予以排除,表明了审判机关对我国犯罪情况高发和侦查水平较低的国情的正视和回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意识到刑事法律的生命在于司法实践,对“威胁、引诱、欺骗”作出了比较科学实际符合刑诉法精神的解释性规定。该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可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于刑讯逼供的态度非常坚决,刑讯逼供行为严格禁止,取得的嫌疑人供述坚决予以排除。而对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行为和结果则进行了区分,达到刑讯逼供程度的行为予以禁止,取得的供述予以排除。而对没有达到刑讯逼供程度的“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至少采取了默许的态度。这实际上是把“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进行了合法与非法的划分。合法的可以使用,非法的必须禁止,只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度”没有给出更为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三)国际司法实践一定程度的容许是适度采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经验借鉴

环顾世界法治较为完善、人权保障比较充分的国家,无论英法美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在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务中,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的侦查审讯方法,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容许度,并没有绝对禁止。

德国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36条a规定:“(一)对被指控人决定和确认自己意志的自由,不允许用虐待、疲劳战术、伤害身体、服用药物、折磨、欺诈或者催眠等方法予以侵犯。只允许在刑事诉讼法准许的范围内实施强制。禁止以刑事诉讼法不准许的措施相威胁,禁止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许诺。”这表明在德国允许以刑事诉讼法准许的手段相威胁。以法律规定的利益相许诺,只有超过这个界限的威胁、允诺行为才被法律所禁止。尽管该条款也规定不允许以欺诈的手段审讯犯罪嫌疑人,但在司法实务中却主张对此欺诈应当作为狭义的理解,如果只有单纯的一项诡计则不被认为是欺诈。

即使一向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其侦查人员审讯时同样使用心理胁迫、诱骗等方法。1942年由美国法学会制定的《模范证据法典》中有这样的规定:通过不太可能会产生错误陈述的威胁或允诺手段而获得口供可以运用,未超过必要限度未采用不适当方法的欺骗性审讯是也合法的。美国最高法院在1969年弗雷泽诉卡普一案中默认了涉及欺诈或欺骗的审讯的必要性,并认可了这种做法。之后,美国许多法院的判例认为。即使是通过哄骗、胁迫取得的供述,仍然可以接受为证据。从上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务中我们不难看出,关于审讯方法的规定比较一致,基本上都严格禁止生理强制和精神强制,但有条件地允许利诱、适当地限制欺骗。

从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也是着力防止各成员国采用刑讯逼供和不人道有辱人格的方式对待犯罪嫌疑人,至于“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十五条都规定不允许对任何人施行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因此,符合各国法律规定一定限度内的“威胁、引诱、欺骗”审讯方法并不违反世界主要人权国际公约的规定和精神。

二、职务犯罪审讯“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把握的原则和限度

尽管国际国内法律和各国刑事司法实践都表明职务犯罪审讯中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具有必要性,但“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边是触痛公众神经、严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一边是打击职务犯罪必不可少的审讯谋略。但“威胁、引诱、欺骗”方法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实践中可以从三个原则和限度进行把握,把合法的审讯谋略方法与非法的刑讯逼供手段区分开来,给“威胁、引诱、欺骗”方法套上法治的缰绳,防止其滑向刑讯逼供的深渊。

(一)保障公序良俗原则,不得超越公众认可的道德界限

职务犯罪审讯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执法行为,应该弘扬中华美德、维护社会秩序,净化道德风尚,而不是相反。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的审讯方法,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超越社会公众认可的道德界限,使公众的良心感到愤慨。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违背公序良俗这个原则,会破坏检察机关的形象,挑战社会的道德底线。例如:不能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引诱欺骗他进行心灵救赎,这虽然不会导致虚假陈述,但其手段方法不为社会公德所接受;不能利用犯罪嫌疑人无辜的亲友作为筹码进行威胁,如告诉犯罪嫌疑人若不主动坦白,会在其身体有病的老母亲过寿时去家中搜查犯罪线索,这种威胁违反了中国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如果审讯共同犯罪嫌疑人时称:“你还不交代,别人确早就交代了”,再如顺着嫌疑人的谎言往下说,让他继续把谎言说大进而破绽百出不攻自破的欺骗方法,则不违反这个原则。

(二)维护司法公信原则,不能突破法律许可的范围

职务犯罪审讯一言一行都要维护司法公信,有利于树立和强化司法权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不能滥用司法承诺,不能拿法律与嫌疑人做交易。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与否罪重罪轻都要经由法院的最后审判才能确定,审讯人员只能客观宣传解释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处理情况,不能超越权限做出不能兑现的承诺,更不能为获取口供歪曲司法政策、突破法律的规定。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实现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政策的入法化,但并没有相应的配套规定。审讯时对于“宽”、“严”的解释应当符合这一法律政策的精神,避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外对嫌疑人作出解释和承诺。实践中,很多嫌疑人后来翻供就是审讯人员无法兑现承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例如:“只要你态度好,给你自首处理”,“只要你如实交代,给你办理取保候审”,“你的事情不大,说清楚了就可以回去”等擅自向职务犯罪嫌疑人做出无权作出的具体承诺。

(三)用语文明规范原则,不存在使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的危险

审讯用语文明规范不仅是对审讯人员的道德要求,更是一种应该严格遵守的法律义务。文明规范的审讯语言是衡量一个侦查员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规范文明执法的重要体现。同样的审讯内容,不同的语气、不同的语境、不同的语序面对不同的审讯对象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尤其是在职务犯罪审讯陷入僵局、久攻不下时,审讯人员由于急躁,不文明、不规范语言就非常容易出现。一是谩骂侮辱性语言。例如,对一些职务犯罪嫌疑人比较强硬不配合审讯的情况不是进行严厉批评引导化解,而是态度凶狠地说“你犯了罪到这里还不老实”,“刚做不敢当是小人”等等有辱人格的用语。二是暴力或精神威胁性语言。对不开口不交代抗审意志比较强的嫌疑人不是客观分析他的实际情况和面临的法律后果,而是进行言语或其他方式的威胁。如“再不交代,就把你铐起来”,“你不说,把你家属控制起来”,用开具假的司法文书等等造成身体和精神强制的方式。三是指名问供。不是在引导下给予嫌疑人自己描述还原出犯罪的过程,而是限制嫌疑人的回答空间,给人要他说什么就得说什么的逼供感觉。如“某人是不是给你送了五万元”等易导致嫌疑人“顺竿爬”,或者避重就轻或者没有犯罪记忆痕迹而作出虚假供述的封闭性问话方式。

职务犯罪审讯人员心中有一个相对明晰的“度”,在开放式镜头下讯问才不至于畏首畏尾、无所适从、不敢讯问:犯罪嫌疑人才不至于经常以审讯手段不合法为由揪住审讯人员不放,甚至供述;法院才有一个更为清晰的标准,既不会放纵非法的达到刑讯逼供程度的“威胁、引诱、欺骗”手段,也不会封杀合法的属于审讯谋略范畴的“威胁、引诱、欺骗”方法。

三、职务犯罪审讯适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的路径

(一)正确理解法律精神,合法合理地积极使用

如前所述,刑诉法并未绝对地禁止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方法,两高司法解释也是禁止达到刑讯逼供程度的“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合法合理的“威胁、引诱、欺骗”是审讯谋略的重要载体,也是审讯艺术的具体体现,否则审讯谋略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会严重影响审讯谋略的使用和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辩证的认识和运用“威胁、引诱、欺骗”等讯问方法,自觉使用合法的方法,不能畏首畏尾,生怕越雷池一步。但也要严格规范,把握好恰当的“度”,不能突破合法的原则和界限,并自觉防止非法的手段。

(二)辩证施谋用策。把握合法的原则和界限

职务犯罪审讯是一项需要具备心理学、犯罪学、逻辑学、语言学等多种专业知识,需要认真研究犯罪规律、行业特点、岗位职责、作案痕迹、个人信息,突破口选择,做好充分准备的特殊背景下的系统工作。要根据每个案件的自身特点,把握住嫌疑人的心理变化采用不用的策略。对具有“威胁、引诱、欺骗”成分的方法谋略,要在合法的原则和界限内适度采用。如直接提问法、间接提问法、激情冲动法、“诡计手段”法、冷漠法、同情或情感共鸣法、态度友好法、偏袒辩解法、冷热交替法、既成事实法、虚张声势法、公事公办的态度严肃法、揭穿谎言法、虚构(实物)证据法、反复强调同一主题法、通过说出真话来减轻精神负担法、激发体面感和荣誉感法、贬损诋毁法等等。这些都可能具有“威胁、引诱、欺骗”因素,要特别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度”,做到保障公序良俗、维护司法公信、用语文明规范。

第3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它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

一、 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的一种不法行为。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

2、 合同刑事诈骗,是指欺诈行为人的签约动机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

二、 合同欺诈的手段

1、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手段有:

虚假的质量欺诈、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虚假的宣传欺诈、虚假的价格欺诈、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虚构标的欺诈、非法传销欺诈、买卖双方欺诈。

2、合同刑事诈骗的主要手段:

投其所好、诱敌深入、金蝉脱壳、陷阱暗算、高额利诱、潜逃废债、互相并吞、传真诈骗。

三、 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

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

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

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

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4、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5、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6、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7、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8、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9、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赌博、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讼。

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参考文献资料

1、《最新工商政务管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2004年5月 经济日报出版社出版 覃小英主编

2、《工商执法全书》

1997年7月 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 张经主编

3、《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

2003年8月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祝铭山主编

4、《合同陷阱与防范全书》

1999年5月 中国物资出版社出版

5、《基层工商所工作实务全书》

1999年10月 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 李 ?D主编

第4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陆长会案发,想跑路在海关被扣住了。陆长会是电视剧《假如生活欺骗了你》里的一个角色。

《假如生活欺骗了你》是一部婚姻题材的电视剧,由陆毅、秦海璐、耿乐、吴越、郭京飞、等主演。该剧以80年代为背景,把故事聚集在三对不被祝福的婚姻上,展现三对夫妻在时代变革面前,对待婚姻的变化和人性的挣扎,用“被生活欺骗”来展现80后所遭遇的情感问题。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夜幕降临,我的思绪仍然沉浸在下午读的著名作家铁凝的《一千张糖纸》中的一幕幕情境之中,久久不能入睡。透过那一张张美丽的玻璃糖纸,我仿佛看到铁凝与世香那沮丧的小脸,她们捏着紧紧的拳头,抗议大人“欺骗”她们这种不好的德行。

孩子是可以批评的,孩子是可以责怪的,当她们是不可以被欺骗的,欺骗就是最深重的伤害。在小学一年级的暑假里,铁凝去外婆家做客,和世香及小伙伴们一起做游戏,闹得外婆家不得安宁。铁凝的表姑承诺她们只要攒齐一千张糖纸,就可以换一个电动狗。铁凝、世香和小伙伴们想尽办法、不辞辛苦,终于攒足了一千张糖纸,当她们拿糖纸去与表姑换电动狗时,得到的却是冷冷的一句话——“逗你们玩呢!”顿时,她们感到气愤、委屈和绝望交织在一起,一张张玻璃糖纸在空中飘飘伏伏,最终撒落在地……

读到这里,我深深地感慨道:每个大人都曾拥有自己的童年,拥有过自己的盼望与梦想,难道你们不知被欺骗的滋味是如何苦涩吗?一个拥有美好童年梦想的孩子是多么幸福啊,但这个梦是柔韧、易破碎的。你们大人难道就没有呵护她的意识吗?这时,我的心突然加重,有一种很“累”的感觉。想起朋友们的爸爸、妈妈每天都督促自己的宝贝儿上学、培优的情景,孩子们就好像成了机器人,只知道学习学习再学习,努力努力再努力,去取得好成绩。当有了好成绩后,父母又会比平常快100倍的速度告诉你“不能骄傲的长篇大论”,然后又鼓励自己继续学习,把答应而没有实现的奖励抛到脑后,孩子整天在压抑的生活中度过。

想到这里,我感到庆幸,为我有开明的父母而开心。在我童年里,几乎没有一件让我感到伤心和被别人欺骗的事。爸爸的守信、妈妈的诚实使我感到单调的学习生活不再枯燥,让我留有一个快乐的童年回忆。

读了这篇文章,我受益匪浅,同时也为被表姑欺骗的铁凝和孩子们感到同情。夜静悄悄的,天空划过一道流星,我想在我甜蜜的梦里将会重温既有趣又纯洁的幸福童年梦!

第6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关键词:朋友圈;微代购;社会心理学;欺骗

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为代表的大型的电商已经发展起来,电商已成为整个经济发展趋势。

近几年,国内高校普遍在为大学生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条件,多数大学生课程少、学业压力较小,再加之经济需求,就会选择风险小、成本低、易操作的微商模式。不再将微信朋友圈看作是社交工具,更是利用其做一些微代购。据调查,有15.2%大学生在进行朋友圈微代购的创业。但是,由于微信朋友圈的监管制度尚未完善等原因造成了消费者受到欺骗的现象较多。朋友圈微代购尽管是新型的经济形式,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益处,但是也给整个社会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特别是大学生自主创业很多利用微信、微博等朋友圈来消息,大学生自我认知和对整个社会的认知水平不够高,导致互联网发展的背景下,微代购的欺骗行为发生的频率很高,产生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本文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利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去解决相应的问题。本文将会帮助消费者认清上当的原因,树立理性的消费倾向。

2 文献综述

笔者以“朋友圈微代购”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搜索,发现了共77篇相关文章,文章的研究角度多集中在微代购的商业模式、对人际交往的影响、微代购的行为方式和网络微代购的风险等方面,最早关于微信朋友圈微代购的研究是张国成在2014年4月发表的《微信现状与问题研究》。

基于朋友圈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从市场营销的角度来探讨朋友圈微代购的问题,一方面是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朋友圈的宣传模式和理论依据;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朋友圈的人际交往对朋友圈微代购的宣传效果影响。

基于朋友圈微代购对人际交往提出了微信朋友圈形成的路径以及其构成,从而提高人们对“虚拟社交”影响下的人际交往的正确认识和把握。

基于网络微代购的风险,龚苹发表了《乱象丛生,警惕微商搞传销》提到当下微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出现了很多不法行为。

本文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大学生朋友圈微代购欺骗行为产生的原因,侧重价值观念、行为倾向和心理调适等方面对消费者和销售者进行双方的行为和态度分析,并且理论结合实践,利用社会心理学理论提出合理的建议。

3研究方法

本文以社会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为理论指导,采取科学的调查方法,以保证研究的准确性。

3.1问卷法

我们在大学城各高校采取随机抽样方法发放调查问卷,在此期间我们仔细考虑了每所学校的性别比,力求所调查人员性别比例合理。同时,为了保证有效问卷的数量我们多印发了原计划的份数,并采取现填即收的方法,使问卷丢失残损等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3.2档案法

我们查阅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如《大众媒体对社会及大学生的影响》、等,从不同个体、不同时代的角度去思考研究对象,对从事微代购的大学生的价值观念、行为调试等进行分析考察。

3.3心理学技术法与有关理论相结合

我们采用社会心理学的需求层次理论、“态度”的界定等分析方法,通过调查得出确切的数据并根据“卡方检验”的方法来验证假设的正确与否,做到”内外兼顾“,提高了论证的科学性。

3.4“实证分析”法

通过调查的数据建立统计模型,对其做数据分析,并在参考国内外学者文献的基础上,系统研究社会中微代购欺诈行为的社会心理学原因,从而客观地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4朋友圈微代购欺骗行为的现象研究

4.1朋友圈微代购受到欺骗的人数比例

根据调查的数据显示,84.8%的人并非从事朋友圈微代购营销,在这部分人群中又有32.1%的人会选择在朋友圈购物,选择在朋友圈购物的人群中有9.6%的人群有受到过欺骗。因此,在朋友圈购物受到过欺骗的人数占总的人数2.61%。

4.2朋友圈微代购欺骗行为的种类

受到欺骗的种类也各不相同。调查数据表明,主要有如下几种:质量问题、发货问题、退货问他和其他,例如财产安全问题。其中发货问题主要是发货质量差、没有按时发货,退货问题主要是不接受退货或者不按时返款。我们可以从中看出,退货问题占50.1%,是主要的欺骗行为;而其他仅占0.1%,但是其他包括财产欺骗问题等,比例虽小,但是造成的影响确实更大的;质量问题和发货问题的比例接近相同,分别是21.7%和28.1%,接近总体的25%。

4.3朋友圈微代购欺骗行为产生的原因

据调查数据显示,朋友圈中参与微代购的人占32.1%,其中9.6%的人都有被欺骗的经历。由此可以看出朋友圈微代购的欺骗行为是经常存在的。那么,我们针对微代购欺骗行为的原因展开了调查,其中有23.5%的人认为卖方骗术高明,有34.4%的人认为是消费者自己贪图便宜所致,33.5%的人认为消费者没有防骗意识,8.6%的人选择了其他。

那么我们根据这些欺骗现状的研究,进一步调查了朋友圈微代购卖家的欺骗行为产生的原因, 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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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查数据显示,有17.7%的人选择害怕赔本的经济压力,害怕赔本不同于利益最大化,作为投资者考虑成本回收问题,尽管如此,也不能只是为了利益而不考虑其他。17.2%的人选择周围人也这样做,这部分人从众,并且自我的认知不够,12.0%的人选择认为诚信不太重要,这部分人的社会道德不够高尚,对自身的社会身份没有一个很深刻的认识,17.6%的人选择当下法律不够规范无法纠察,11.5%的人选择自己也不知道是假货,21.4%的人选择利益最大化,2.6%的人选择其他。

5理论分析,社会心理学领域

5.1社会化的角度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认为诚信不重要的人和认为法律不够完善无法的人是在自己成长的过程中,社会化的结果不够达到社会所要求的。诚信是社会化的道德范畴,属于伦理道德,人在自身的成长过程中逐渐将道德内在化,并以此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以家庭、学校、社会和参照群体微载体的社会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对道德的正确认识,导致了在行为取向上不受道德约束。认为法律不够完善无法纠察的人错误的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在法律的约束下的,而忽视了行为的自觉性和不自觉性,更深层次的讲,就是对自身的社会角色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在这部分人对自身的社会角色没有一个很好的定位,更没有明白自己身份所要尽到的义务和可以行使的权利。

5.2社会影响的角度

社会影响主要是指在他人的影响下,个体的思想、情感、和性味发声的变化,主要表现就是从众。根据我们的数据显示,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从众行为是不分好坏的。事实上,这种现象一方面因为受到我们东方文化的影响,东方文化一般更鼓励大家的从众行为,但是在另一方面,在选择从众之前并没有进行理性的价值判断,导致了盲目的从众。

5.3需要和动机的角度

从事微代购的过程中,卖家投入资本以后需要盈利或者收回自身的成本,就要努力达到盈利,在这样的需要下才可以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激发了朝着盈利努力的动机,但是当需要的程度达到一定的程度,促使人的思想意识出现偏差,不能在需要和行为之间进行权衡时,就出现了行为的偏差。

5.4能力和责任感的角度

根据我们的数据表明,有11.5%的人选择自己也不知道卖的是假货.一方面是能力有限,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并没有查到货物的真伪,另一方面,是自身的责任感不够,并没有去认真的调查。比如:销售人员通常会把银行卡流水记录、发货单、发货现场和与聊天的截图发到朋友圈内,从侧面让消费者感觉此产品的销售量大,效用好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5.5社会心理的角度

从统计图表我们可以看出从消费者自身贪图便宜是上当受骗的主要原因之一,贪图小便宜主要是由于个人心中占有欲较为强烈.朋友圈微代购中销售方正是抓住消费者这一心理,采用降低价格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而在降价的同时质量也是大打折扣,最终消费者无法获得保修或退货等的保障。越多的消费者这样做,货的销售量就越多,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就会被激起,就越能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从而进入一个恶性循环。

5.6社会态度的角度

态度会影响和完善我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认识,微代购中消费者防骗意识和维权意识薄弱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同时薄弱意识的态度也造成不去维权的行为倾向。消费者的防骗和维权意识较弱,当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时持无所谓的态度,而不去争取维权,并在不了解微代购内情的情况下相信朋友的宣传,只观察朋友圈图片就相信产品的质量,从而容易导致冲动的情感和盲目购买的行为倾向,最终上当受骗。

6朋友圈微代购欺骗行为的解决思路

一个人的受教育程度和行为影响因素主要是法律法规、社会影响和大众传媒的影响,其次是家庭教育的影响,最后是学校教育的影响。社会影响主要是从众心理造成的模仿行为。因此,需要从政府政策、大众传媒、家庭和学校四个角度来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6.1政府政策的角度

完善朋友圈微代购的相关法律条文,加强管理和规范网络经济的行为。可减少一些逃避法律追究的侥幸心理。法律的完善一方面可以减少朋友圈卖家的逃避,另一方面可以给买家购物的安全保障。此外还可以成立相关的社会组织,例如社区保卫处等,一方面大力宣传防骗知识,另一方面,构建微代购专项维权平台,让未受骗者有防骗意识,让已受骗的人有法可求。双方共同构建一个安全可靠的代购环境。

6.2大众传媒的角度

开放的媒体环境为大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更广阔的生活空间,大众传媒多讲究宣传的策略和影响力,它自身有着明显而又强烈的导向作用,它所倡导的行为规范、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有对大学生的影响足够深远因此,增加大众媒体关于朋友圈微代购的宣传内容和改善宣传策略,让更多的大学生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情况下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及更深刻的认识。另外可以多一些关于朋友圈欺骗行为案例的宣传,增强大学生的防骗意识。

6.3社会影响的角度

社会影响多表现在从众、整体社会文化的意识形态等。以此,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和价值理念是最关键的。学生中最常见而直接的关系,即是周围同学们的关系。日常中,同学之间可积极交流看法,可以从做微代购的同学那里了解一些产品与营销方面的知识。也可以从有上当受骗经历的同学那里了解在朋友圈购买物品时的注意事项,以减少上当受骗的可能性。

6.4家庭教育的角度

家庭教育是社会化载体的一个很有效途径。家长可以通过和孩子讲解一些关于法律、道德及维权的知识,并以身作则的潜移默化影响孩子,这样可以在孩子的整个成长的过程中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对社会的不良行为的认识。

6.5学校教育的角度

学校教育在人身教育中占得比例极大,学校教育的方式一般是课堂讲授或者名师讲解的讲座。学校作为群体学生容纳地,同伴模仿是很容易出现的现象。由于文化环境对人的行为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所以学校应该积极营造一种防骗维权的氛围.因此,在学校教育中除了上述两种方式外,更应该是引导,引导大家开展课外的探究,可以展开知识竞答,发放宣传册等形式,让学生自己意识到朋友圈微代购欺骗行为造成的问题严重性;引导学生选择性和合理性的接受一些朋友圈的微代购;引导大学生在创业的道路上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减少校园内存在的从事微代购的同学欺骗他人的频率,共创和谐明法的校园。

参考文献:

[1]吴志隆.《大众媒体对社会及大学生的影响》 商业现代化出版社[J].2015-01

第7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关键词:网络钓鱼;网络安全问题;防范;手段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06-0076-01

一、网络钓鱼概述

网络钓鱼实际上是一种利用受害者心理的一种网络诈骗手段。人们都有心理的弱点、本能的反应、基本的心理好奇和各种心理。诈骗者正是利用受害者这种心理进行诱惑受害者,使受害者上当受骗。它本身并没有太高深的技术手段。

网络钓鱼其实就是身份窃取,只要是那些利用计算机网络诱骗他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透露其个人真实的身份信息的行为。

二、网络钓鱼的网络安全问题

(一)“网络钓鱼”的表现形式 根据分析,网络钓鱼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利用有可信度的信息来欺骗网友,比如银行网页输入用户名、密码或者要求更改密码等等。因为这种事情是有可能发生的,所以网民没有多想,于是就会上当受骗。这种信息是广为发送,所以总会有人相信的。第二种形式是利用身份信息来欺骗网民。当欺骗者具有一定的网民信息时,他会利用这种信息取得网民的信任,从而使网民上当受骗。当前钓鱼网站的发展呈现出“对象分散”、“手段多样”、“黑色利益链”三大特点,这意味着钓鱼网站的防范和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网络钓鱼”的防范措施:

网民在网上冲浪,怎么样才能避免“网络钓鱼”呢?我们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有四种。

1.针对电子邮件欺诈,不要轻易打开电子邮件和不要随意接听陌生的电话。

2.网络钓鱼中比较普遍的是假冒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站。这对这种情况,网民进行交易时,可以核对地址,对比真实的网址与看到的网址是否一致。另外对于自己的信息也要保管好,比如密码的选取不能使用简单的数字、字母、家庭电话、身份证号等等。还有要管理好自己的数字证书,对于异常情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异常信息马上打电话给有关的客户服务热线。

3.对于虚假的商务信息,也要仔细分析。任何商务信息都要仔细的核对其合法身份,对于其资质、背景调查清楚,不可过于信任。

4.应用其它网络安全措施。比如常用的防火墙以及防病毒软件,注意要经常升级。也可以给系统打补丁,或者禁止运行浏览器的JavaScript和ActiveX代码,最重要的是不要浏览不正式的网站和从网站下载文件在打开之前要进行杀毒。要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

(三)网络钓鱼的种类

网络钓鱼的种类很多,根据其特征可以分为:

第一种,采用诱骗手段进行网络钓鱼。这种方式的钓鱼欺诈最常采取电子邮件作为欺诈工具。基本过程是这样的:网络钓鱼者会发出大量的诱骗电子邮件,这些电子邮件包换一些网页表哥和一些要求客户填写表格的幌子,通过文字来诱使你相信电子邮件的内容,并写下回信。通常邮件里会包含一个超级链接,表面上方便用户连接网页,实际上这个链接会导致用户链接到一个伪造的网站上。

第二种,采用恶意软件来进行钓鱼欺诈。这种方式是指网络上利用用户的好奇、猎奇等心理下载恶意软件到用户的电脑上,恶意软件运行在用户的电脑上,或者利用客户电脑的安全漏洞自动下载恶意软件。

第三种,采取相仿域名进行钓鱼欺诈。这个假的域名跟真的域名十分相似,如果不仔细区分,网民很容易被钓鱼者鱼目混珠,导致登陆了钓鱼网站,并在钓鱼网站上输入敏感信息,比如身份证号码、登陆账号、密码、信用卡密码等等。

第四种,采取将恶意内容植入到合法网站内的钓鱼欺诈。被植入恶意内容的网站会将连接到用于欺诈的网站上,或者会安装木马软件到网民的电脑上,窃取用户的资料。然后在用这些资料来进行诱骗。

第五种,采取中间人攻击手段进行钓鱼欺诈。这是网络钓鱼者在客户与合法网站传输数据之间窃取数据,将本来是发送给合法网站的内容给窃取过来,反之,合法网站传送给用户的信息也被窃取。网络钓鱼者往往会篡改传输中的信息,比如,更改网页链接地址。让网站和用户蒙在鼓里,用户吃了亏还不知道。

第六种,利用搜索引擎进行钓鱼欺诈。这也是网络钓鱼者常用的一种手段。销售一些虚假的商品,作为诱饵,吸引买家。而买家通过搜索引擎搜索到这些产品。这些产品的特点就是物美价廉,甚至是低于平常正常价格,以此来吸引买家。一旦买家点击购买此类商品,输入交易相关信息,则输入的信息会被网络钓鱼者取得。网络钓鱼者将会非法使用这些信息获取利益。

第七种,利用私人电脑构建钓鱼网站,统称为分布式钓鱼。这是一种新式钓鱼欺诈。传统的钓鱼欺诈使用的主机是传统的网络提供商的主机,而分布式钓鱼则使用私人电脑。这一改变使得网络钓鱼更难被侦查以及摧毁。

三、钓鱼网站三大特点

(一)高伪装性

(二)病毒式推广

钓鱼网制作成本很低,但推广钓鱼网站有一定难度和门槛,针对特定的钓鱼网站会通过一些聊天工具、贴吧、论坛或网络游戏内置的聊天频道来推广。

(三)技术含量提升

之前的钓鱼网站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可言,钓鱼者为了增加网络钓鱼的成功率,通过大量发送声称来自于银行或其他知名机构的欺骗性垃圾邮件,意图引诱收信人给出敏感信息(如用户名、口令、帐号ID、ATMPIN码或信用卡详细信息)的一种攻击方式。最典型的网络钓鱼攻击将收信人引诱到一个通过精心设计与目标组织的网站非常相似的钓鱼网站上,并获取收信人在此网站上输入的个人敏感信息,通常这个攻击过程不会让受害者警觉。这些个人信息对黑客们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因为这些信息使得他们可以假冒受害者进行欺诈性金融交易,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四、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机构

我们国家设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来监管网络信息安全。在工信部、公安部等相关部委都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但是由于网络钓鱼出现得过于频繁,现在的处理机制是很难能够及时阻止并且全部有效处理的。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相关法律这方面,我国也还没有针对性地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五、小结

在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钓鱼它并不是什么新技术,与挂马网站、病毒、社会热点以及网民购物习惯相结合后,超越了其他网络威胁的发展速度,网络钓鱼成为互联网第一威胁。网络钓鱼不但威胁网民利益,更从根本上动摇了网民对一些行业的信任,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随着网络安全技术日趋完善,网络安全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胡光睿.网络安全与网络安全文化[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8,(36)

第8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关键词:ARP攻击;局域网;互联网;MAC地址;IP地址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3044(2007)17-31238-01

Solves the Local Area Network which the ARP Attack Creates to Breakthe net Question

LI Yong

(Fushun Broad Electricity Cable Network Transmission Center,Fushun 113006,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ARP virus's characteristic and the virusmanifest suddenly when to the local area network the influence,introduced with emphasis how searches the ARP virus the origin and theelimination method, finally introduced daily copes with the ARP virusthe protection method.

Key words:ARP attack; Local area network; Internet; MAC address; IP address

最近,抚顺广播电视局大楼内的局域网总是不稳定,连连出现断网的现象。给同事们网络办公带来很多不便。由于整个大楼通过局域网共享internetr 的方式连接互联网,起初我们还以为是楼内Internet出口的故障呢?可是掉线情况越来越频繁,经过我们认真的走访发现楼内有的电脑正常,没有发生过掉线现象。这下我们认定问题出现在单位内部,并断定是病毒在捣鬼!根据局域网内计算机频繁掉线的现象,我们认为单位内的某台电脑可能中了ARP病毒(ARP是“AddressResolutionProtocol”“地址解析协议”的缩写),这种病毒有些杀毒软件很难根除,病毒发作时其症状表现为计算机网络连接正常,却无法打开网页;或由于ARP欺骗的木马程序(病毒)发作时发出大量的数据包,导致局域网内用户上网不稳定,极大地影响了用户的正常使用,给整个局域网的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于是我们便在整个网络内展开了ARP病毒的捕杀过程。

ARP病毒发作时候的具体特征:

当局域网内某台主机运行ARP欺骗的木马程序时,会欺骗局域网内所有主机和交换机,让所有上网的流量必须经过病毒主机。其他用户原来直接通过交换机上网现在转由通过病毒主机上网,切换的时候用户会断一次线。由于ARP欺骗的木马程序发作的时候会发出大量的数据包导致局域网通讯拥塞以及其自身处理能力的限制,用户会感觉上网速度越来越慢。当ARP欺骗的木马程序停止运行时,用户会恢复从交换机上网(此时交换机MAC地址表正常),切换过程中用户会再断一次线。该病毒发作时,仅影响同网段内机器的正常上网。

1 找出病毒的根源

首先我们通过局办公室的协助打开局域网内所有的电脑,随后下载了一款名为“Anti Arp Sniffer”的工具,这是一款ARP防火墙软件,该软件通过在系统内核层拦截虚假ARP数据包来获取中毒电脑的IP地址和MAC地址。此外,该软件能有效拦截ARP病毒的攻击,保障该电脑数据流向正确。

使用“Anti Arp Sniffer”查找感染毒电脑时,启动该程序,随后我们在右侧的“网关地址”项中输入该局域网内的网关IP,随后单击“枚取MAC”这时该程序会自动获取到网关电脑网卡的MAC地址(见图1)。MAC获取后单击“自动保护”按钮,这样“Anti Arp Sniffer”便开始监视通过该网关上网的所有电脑了。

片刻功夫,看到系统的任务栏中的“Anti Arp Sniffer”图标上弹出一个“ARP欺骗数据包”提示信息(见图2)。这就说明该软件已经侦测到ARP病毒。于是我打开“Anti Arp Sniffer”程序的主窗口,在程序的“欺骗数据详细记录”列表中看到一条信息(见图3),这就是“Anti Arp Sniffer”程序捕获的ARP病毒信息。

其中“网关IP地址”和“网关MAC地址”两项中是网关电脑的的真实地址,后面的欺骗机MAC地址就是中ARP病毒的MAC地址。ARP病毒将该局域网的网关指向了这个IP地址,导致其他电脑无法上网。

2 获取欺骗机IP

“Anti Arp Sniffer”虽然能拦截ARP病毒,但是不能有效的根除病毒。要想清除病毒小武决定还要找到感染ARP病毒的电脑才行。通过“Anti Arp Sniffer”程序我们已经获取了欺骗机的MAC,这样只要找到该MAC对应的IP地址即可。

获取IP地址,我们下载了网管工具“网络执法官”,运行该程序后,在“指定监控范围”中输入单位局域网IP地址段,随后单击“添加/修改”按钮,这样刚刚添加的IP地址段将被添加到下面的IP列表中。如果局域网内有多段IP,还可以进行多次添加。

添加后,单击“确定”按钮,进入到程序主界面。“网络执法官”开始对局域网内的所有电脑进行扫描,随后显示出所有在线电脑信息,其中包括网卡MAC地址、内网IP地址、用户名、上线时间以及下线时间等。在这样我就可以非常方便地通过MAC查找对应的IP地址了(见图4)。

3 清除ARP病毒

顺藤摸瓜,通过IP地址有找到了感染病毒的电脑,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将这台电脑断网,随后在该电脑上运行“ARP病毒专

杀”包中的“TSC.EXE”程序,该程序运行后,自动扫描电脑中的ARP病毒,功夫不大就将该电脑上的ARP病毒清除了。

4 常用的防护方法

终于将ARP病毒根除了,为了更好的防止ARP病毒的攻击,我们做了如下的防护方法:

(1)IP地址和MAC地址的静态绑定,在网内把主机和网关都做IP和MAC绑定。

ARP欺骗是通过ARP的动态实时规则来欺骗内网机器,所以我们把ARP全部设置为静态可以解决对内网PC的欺骗,同时在网关也要进行IP地址和MAC地址的静态绑定,这样的双向绑定才是比较保险的。方法如下:

对每台主机进行IP和MAC地址静态绑定。

通过arp -s 命令 (arp Cs IP MAC地址 )实现 。

例如:“arp Cs192.168.10.1 AA-AA-AA-AA-AA-AA”。

如果设置成功在PC上面通过执行arp -a可以看到相关的提示:

Internet AddressPhysical Address Type

192.168.1.1AA-AA-AA-AA-AA-AAstatic(静态)

一般不绑定,在动态的情况下:

Internet AddressPhysical Address Type

192.168.1.1AA-AA-AA-AA-AA-AAdynamic(动态)

这种静态绑定,在电脑每次重起后,都必须重新再绑定,但可以做一个批处理文件,放在启动文件夹下,随系统启动运行。

(2)禁用系统的自动播放功能,防止病毒从U盘、移动硬盘、MP3等移动存储设备进入到计算机。禁用Windows系统的自动播放功能的方法:在运行中输入 gpedit.msc 后回车,打开组策略编辑器,依次点击:计算机配置->管理模板->系统->关闭自动播放->已启用->所有驱动器->确定。

(3)部署卡巴斯基网络版的杀毒软件,定期升级病毒库,定期进行全网杀毒。

通过以上方法,局域网内又恢复了正常。

参考文献:

[1]秦志光,张凤荔.计算机病毒原理与防范[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

[2]段海新, 杨波,王德强.计算机病毒防范艺术[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第9篇:欺骗感情的文章范文

【关键词】诈骗罪;婚姻诈骗;恋爱诈骗

恋爱或婚姻关系中的诈骗行为(以下简称“婚骗”)在法律中并无定性,而是作为生活中屡见不鲜的一种诈骗手段而广为人所认知的。一般民众认为,只要是在建立恋爱或者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对己方的信息进行了隐瞒或编造、在关系持续期间基于不真实的理由索要钱财的,或者虽没有进行信息欺诈但未按对方期待建立身份关系等,都是“婚骗”,需要受到刑法规制。

近年来,各地“婚骗”案件频发,手段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大。根据对诈骗罪加害人构成的不完全抽样统计显示,在100个诈骗案件中,使用假结婚、恋爱型手段进行诈骗的加害人占总人数的3.3%,在农村这个比例更高。可见,使用假结婚、恋爱的手段进行诈骗是诸多诈骗手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而实际上,在传统刑法中,并无“婚姻诈骗”的概念或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于此研究也付诸阙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致使判决结果产生了很大的不稳定性。本文将基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浅谈不同情形下的“婚骗”行为,并对其性质认定提出拙见。

一、常见“婚骗”行为之定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阐述较为简要,综合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关于诈骗罪的五要素说,审判实践普遍认为,一个行为如果需要构成诈骗罪,则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以不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2)客观上,行为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性手段,使对方产生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造成行为人取得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性损害的结果;(3)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精神、感情、人身自由等不能作为诈骗罪的客体;(4)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主体。

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涉及人的情感的恋爱与婚姻关系中,出于人的本性或多或少都有欺骗行为的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经济往来也属于正常情形。因而要考察一个所谓的“婚骗”行为是否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则需要综合考量其性质是否符合上述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此,笔者将先浅析几种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并按诈骗罪进行定罪量刑的“婚骗”手段,并基于这几种手段对“婚骗”的定性与处理提出拙见。

(一) “放飞鸽”型婚骗

“放飞鸽”是利用女性为饵、以结婚为名诈骗钱财的手段的俗称。其具体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利用一些农村男性因条件限制找对象困难又急于结婚的心理,利用被拐卖妇女或雇用一些女青年,让寻找对象的人认为可以与女方建立婚姻关系而支付一定的钱财,后唆使或帮助被称为“鸽子”的女青年逃走,再进行下一轮的诈骗。该模式多发于农村地区,尤其是男女比例严重失调交通较为封闭的地区,男方身体或精神上存在缺陷的家庭也多为受害对象。

此种情形的“婚骗”,无论是在学理还是在司法实务中对其构成诈骗罪并无太大争议。此种手段的整个过程,行为人主观目的为不法取得被害人的财产,使用了诈骗的手段,同时被害人基于能够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的信任而交付财产,满足诈骗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尽管在我国人身自由与身份关系不能够买卖,且被害人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是仍不阻碍行为人的“婚骗”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黑中介”型婚骗

“黑中介”是指为了赚取利益骗取财产,与被介绍人合谋、或明知被介绍人提供的是不实信息仍将其作为真实信息提供给服务对象的婚姻中介机构或个人,致使服务对象基于不实信息而对被介绍人产生错误评价,进而引发一系列的财产损失。此种手段多发于城市,具体表现为被介绍人使用虚假身份,在与对方交际的过程中索要礼物、借取少量钱财,后寻机会或借口分手,再将骗得的钱财与中介机构分成。虽然单个受害人的涉案金额不多,但受害面积广,且极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伤害,社会影响恶劣。

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基本可以认定被介绍人并无与被害人建立身份关系的意图,其主观动机为骗取被害人财产,其实施欺骗行为与对方交付财产的结果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被介绍人构成诈骗罪并无争议。与此同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黑中介”,由于其对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具有帮助作用,甚至是对诈骗的成立起到了主要作用,介于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所以“黑中介”的主要工作人员及知情人士也应该作为诈骗罪的共犯,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假订婚”型婚骗

“假订婚”是指行为人表示愿意与被害人结婚,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结婚需要礼金、订婚钱、女方金银首饰、父母赡养费等理由索要钱财,随后以探亲、家中有事等理由进行脱逃、或利用民风民俗逼迫对方悔婚的行为。受害人大多是农村大龄青年及贫穷、病残和文化水平低等弱势群体,被骗钱财多是向亲戚朋友所借,一旦上当受骗,人财两空,承受精神和经济双重压力。

在我国,结婚与否、和谁结婚皆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订婚”并不能够对订婚双方形成必须结婚的强制力,所以一般的悔婚和逃婚行为不能也不应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多次使用同样的手段,反复骗取多名被害人财产、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不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隐瞒了自己不想与对方建立身份关系的信息,造成对方可以与其建立身份关系的错误认识,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构成诈骗罪。

(四)“假恋爱”型婚骗

所谓的“假恋爱”型婚骗,多是指行为人同时与多人以建立恋爱关系为诱饵,诱使对方交付钱财或礼物,后找种种借口分手或不予归还的行为。此种情形是最难取证、立证并进行刑法规制的婚骗手段,一般多发于城市,被害人所处地域分散、相互之间多不认识,欺骗性及隐蔽性极大。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少判例,但由于行为人多辩称自己并非以骗取财产为目的才与被害人交往的,且被害人交付财产的行为纯属自愿处分,被害人的诉求也仅仅无法达到交往目的的报复手段,致使将此种情形下的婚骗行为定性为诈骗罪多有争议。

“假恋爱”型婚骗是否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应该基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以及现代社会人际关系的特点两方原因来考虑。对于隐瞒或虚构自身重要信息――尤其是同时与多人保持恋爱关系等可能严重影响受害人客观判断的重要信息的,并在恋爱关系中以各种名义向受害人所要大量财物、事后拒不归还,情节严重时可以作为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但由于在暧昧或恋爱关系中,索要礼物或赠予财物是人之常情,而对自身信息一定程度上有所欺骗和隐瞒也无法苛责,所以“假恋爱”型的婚骗,除非情节特别严重,否则也不宜作为诈骗罪来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从犯罪构成理论出发,主观方面“婚骗”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行为人以隐瞒事实或虚构与自身有关的信息为手段,通过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愿意并能够与对方建立身份关系,而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使得该财产落入行为人手中,最终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在犯罪客体上,“婚骗”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婚骗”行为理应受刑法所调整。

但基于对现实案例的分析,尽管司法实践中处理过的“婚骗”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可以纳入刑法调整的婚骗行为至少应具有以下几个本质特征:首先,编造的虚假信息必须是与行为人自身相关的,可以是虚假的身份、户口、财产、经历、社会地位,也可以是愿意与对方建立婚姻关系的许诺;其次,必须能给被害人造成行为人愿意并能够与其建立身份关系的错觉;再次,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此种错觉通过某种手段获得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并进行脱逃、或肆意挥霍财产致使无法归还;最后,必须在行为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给被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其他相关情形探究

在讨论何种婚骗情节构成犯罪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哪些婚姻或感情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欺骗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的情况。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即使存在欺诈情节也不适宜以诈骗罪进行刑事处罚:

(一)虚构信息,意图与被骗人建立身份关系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行为人隐瞒有关自身真实身份、财产等重大信息,以欺骗的形式达成与对方建立身份关系目的的情形。处理此种情况时,由于诈骗罪的犯罪对象为且仅能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所以在此种情形下,由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获得财产性利益而是建立身份关系,所以不能构成诈骗罪。此时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有重婚的按重婚处理,没有重婚的仅为一般的道德行为,不受刑法调整。

(二)恋爱关系中索要礼物、赠与的情形

除前文所叙述的婚骗常见情节中的第四种情况――隐瞒信息同时与多人交往、情节恶劣的情况以外,在恋爱关系或订婚阶段索要礼物、接受赠与的行为均为当事人的意识自治,即便其中一方对于自己的真实情况表述中有欺骗行为,也不能籍此认定其欺骗行为是以获得财物为目的的。所以一对一的恋爱关系中,索要礼物、接受赠与的情况均不应构成诈骗罪,所涉财物当事人可主张不当得利或赠与无效民事返还。

(三)在恋爱关系中虚构身份信息借取款项的情形

按照通说的法学观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即使借款前或借款时使用了一些欺骗方法,又确属一时无力偿还的,应属于借贷纠纷,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也就是说,在恋爱关系中,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借款才能构成诈骗罪,否则即便先前对于自身的情况有欺骗行为,若被害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是基于对行为人的信赖进行自愿处分,借取款项无法归还则仅为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

(四)恋爱关系中虚构事实要求支付分手费的情形

考察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两个罪名的客观方面,主要在于是否造成心理上的强制,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以虚构的事实向被害人索要分手费时,需要辩明被害人是基于相信行为人所虚构的事实而交付财产,还是因为恐惧行为人所描述的后果而交付的财产,如果是前者自然构成诈骗,后者则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如果行为人虚构的事实与对方交付财产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则不构成犯罪。

三、结语

婚姻诈骗具有手段特殊、主观难以认定、难以取证、并无直接的法条或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规定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难以、定罪的情况。亦有意见认为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增加类如“婚姻诈骗罪”此般新的法条来对其进行调整,但是考虑到一方面,利用假结婚、恋爱作为手段进行诈骗的婚骗,其侵犯的客体仍旧仅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并不像其他诈骗罪的特殊条款有其他客体所以需要另行规定;另一方面,现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虽然略有不足但只要略加解释,对于绝大部分的婚骗现行刑法已经足以对其进行规制,无需另行立法。所以笔者认为,虽然使用诈骗罪对“婚骗”进行定性略有瑕疵,但已能满足司法实务的需要,无需增加新的罪名对其进行规制。

常言道,“法律不调整人的感情”,但婚姻诈骗这种明显破坏社会公序良俗、骗取钱财、践踏被害人感情的行为法律若不对其进行调整,后果则不堪设想。尽管婚姻诈骗存在理论上难以界定、司法实务中难以取证的问题,但我们仍然不能放弃对其使用刑法进行规范。让心怀恶意的行为人受到刑法的规制才能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姚兵.“诈骗犯罪对策研究――以100个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5(03).

[2] 李冰.乡村骗婚案件样本分析[N].人民法院报,2013- 6-30(007).

[3] 张明楷.刑法学(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775-777.

[4] 张志勇.诈骗罪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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