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第1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网络暴力”来源于人肉搜索,自2006年的“虐猫事件”开始,网络暴力事件不断发生:从妻子出轨的“铜须门事件”到涉嫌诈骗的“香水门事件”,从史上最恶毒后妈事件到背叛妻子致使妻子跳楼的王菲事件,从“很黄很暴力事件”到“艳照门事件”。网络暴力是对言论自由的滥用,笔者在本文中主要分析了网络暴力的成因、危害,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为防止网络暴力的频发、构建绿色的网络环境提出些许建议。

网络暴力的成因

1.现实表达渠道的匮乏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社会各方面的负面情绪不断积聚。然而,“在现实世界中,由于媒体资源的紧缺,大部分公民难有凭借媒体直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①因此,网络以其进入门槛低、言论自由表达等特点迎合了人们的现实表达诉求。诚然,这可以使人们压抑的情绪得以发泄,但一旦这一行为超越了网络道德所能承受的限度,便很有可能演化为声势浩大的网络暴力。

2.网民朴素的正义感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情感基础

通过对典型网络暴力事件的分析,笔者发现网络暴力的导火索都是一些现实社会中的不公平的事情,网民对这种社会上的不公会产生强烈的憎恶。可以说,网民的出发点是好的,如果把握好一定的度,则会产生积极的舆论监督作用。但是,如果网民的正义感被扭曲,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则很可能会演化为网络暴力。

3.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网络不同于现实社会,在网络世界里,每个人的身份都是隐匿的,没有人知道其真实身份。网络匿名性的特点使网民在表达自己言论的时候趋向于肆无忌惮,在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下做出在现实世界中不会做的行为。

此外,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有明确的道德规范来约束我们的行为,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由于缺少相应的道德规范的约束,人们的道德意识薄弱,甚至抛掷脑后,这种无约束的表达很容易演变成为网络暴力。

4.网络媒体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置社会效益于不顾,为网络暴力推波助澜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网络媒体一味追求高点击率,用夸张的标题和图片吸引受众。许多网络媒体虽然注意到了事件的真相,但是任凭网民发表不实言论,吸引更多网民的关注,使得本来的一件小事演化为一场声势浩大的网络暴力。

5.网民的从众心理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心理基础

“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部转化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②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对事件本身没有真实全面的了解。受整个网民群体的影响,一味跟风,对信息进行传播,从而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

6.网络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为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宽松环境

虽然我国公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要求,从而导致在许多网络暴力事件中无法可依、不能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

网络暴力的危害

1.网络暴力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影响

网民把当事人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严重地侵害了他们的隐私权、名誉权,对他们的精神、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创伤,严重地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工作或学习。

“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成了网络“冤假错案”,网民颠倒是非的言论、滔滔而来的指责,损害了当事人的人权使当事人的生活受到严重的干扰。所有的伤害不会因为网民事后的“对不起”而消失,这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都会产生长期的影响。

2.网络暴力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网络暴力提倡以暴制暴、以恶制恶,容易滋生现实暴力”。③网络暴力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虚拟的网络空间,而且可能演化为现实暴力,对现实社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应对网络暴力的策略

1.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针对互联网的管理我国只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未能涵盖网络安全的各方面。同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加强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使之适应互联网的新发展;另一方面,要制定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填补当前的法律漏洞。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使对网络暴力的处理有法可依,防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2.政府相关部门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制定维护互联网安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第一步,关键的还在于相关部门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和震慑力,使人们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也能够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遵循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避免网络暴力。

3.网络媒体应提高媒介素养,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媒体应坚持新闻专业主义,在虚假的信息产生巨大的影响之前就及时删除,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媒体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④

4.发挥传统媒体等主流媒体的作用

报纸等传统媒体具有网络新媒体所不可比拟的公信力。相较于网络而言,公众对报纸上的信息比较信任,因此,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传统媒体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独立追踪事件的发展,挖掘表面的背后,为公众还原事件真相。

5.网民应加强道德自律

网络暴力之所以频频发生,最终要归结到网民的道德素质上来。每个网民都应把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对于网络事件有自己的判断,不随意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不人云亦云,不做“乌合之众”。

结 语

在言论自由这把保护伞下,网络暴力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网络世界里,我们既要维护网民的言论自由,又要警惕网络暴力。一方面要给予网民法律所赋予的言论自由,同时又要对其言论进行引导,引导其走上理性舆论的道路。每个网民都应把握好网络言论自由的“度”,珍视自己的话语权,处理好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的边界,让网络远离暴力,还网络一片蔚蓝的天空。

注释:

①赵星 赵菡清:《网络暴力犯罪及其心理成因》[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

②【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③陈红莲:《从网络暴力盛行看公众媒介素养问题》[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

第2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网络暴力现象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而日益频发,通过侮辱、诽谤、谩骂、搜集和泄露他人隐私的方式,为网络的绿色健康发展和互联网秩序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和挑战。追其根源,一方面是由于互联网现有的本身特点,如匿名性、虚拟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也与网民结构以及网络经营者等“人”的行为密切相关。本文试图通过深究网络暴力的概念、成因,尝试提出网络暴力现象的有效规制方法,还网络环境一片碧水蓝天。

关键词 :网络暴力;法律规制;权利;危害

中图分类号:C9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5-0123-04

互联网在过去十几年的爆炸式发展中,带来了信息传播的便利以及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的转变,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传播知识、交流信息、发表意见的能力、范围和效率。在互联网日益成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它的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隐形软暴力——“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的出现,不仅使网络世界本身遭受污染,而且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堪重负,其现实生活也受到了严重的摧残。那么,究竟何为“网络暴力”现象?网络暴力现象的成因为何?如何才能实现对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显然,以上问题是我们在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积极效应的过程中必须直面的,而且是亟待我们深入研究解决的。

一、网络暴力现象概述

(一)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

当前我国学术界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定义。一方面,网络暴力属于近年来新兴的社会现象,学界对此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得出各学科领域兼顾的广义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规定,故也无法从我国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法学视角下的狭义概念。

目前,针对网络暴力现象的概念,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观点:一为“基于道德约束的暴力行为说”。这一观点的预设前提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即认为由信息网络技术构造而成的电子交互空间是有别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社会”(VirtualSociety),是一个非实体化和无形化的公共场域,而“网络暴力”就是网民在其间针对某一对象的道德审判;二为“言论表达自由的异化说”。持这类观点的学者认为,“网络空间”也是“现实社会”,只不过它是一种通过虚拟技术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的新型媒介而已。因此,“网络暴力”是部分网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因忽视本身责任所致,本质上是一种网络表达自由的异化。①

结合以上观点,以及传播学、社会学等相关交叉学科领域的概念,我们可以作出如下的定义:网络暴力现象是指,在网络空间上的众多不特定主体,基于互联网现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出于不合理的公共关切而对相关事件进行持续关注,并对当事人强制施加侮辱、谩骂、诽谤以及窥探、曝光隐私,造成当事人精神或实质受到伤害的群体性网络失范行为。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特征

1.行为主体的广泛性。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②现有情况下,网民的现实身份与网络身份也并不是一对一的,而有可能是一对多的,数量众多的网民,在进入门槛极低的互联网中,只要注册一个甚至多个“马甲”,便可以轻松浏览穿梭于各个论坛网站。而上述的众多网民,均有可能在虚拟、匿名的网络空间中,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

2.行为过程的简便性。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人性化,只要网民会打字——甚至无须会打字,只要通过语音识别录入的功能,即可实现在互联网上发表评论,阐述意见。更多的时候,网络暴力的施行甚至不需要录入发表自己个人的意见,而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复制”、“粘贴”、“剪切”、“删减”等网络信息编辑技术即可实现,任何掌握网络技术的行为主体都可以通过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数字化形式实施网络暴力。

3.行为后果的不可控性。

由于互联网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网络信息的传播往往是极其迅速的。且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和普及率的不断提升,其传播的范围也是极其广泛的。这样的特征导致网络暴力现象一经发生,就会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很难对事件的发展方向、发展程度以及危害后果进行合理的预判和控制。

4.行为本质的潜意识性。

集体的力量形成道德上的审判,这是中国现阶段网络暴力的一种突出表现。③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性要远甚于现实生活中,在作出一项决定时,往往不能经过审慎的思考,带有一定的跟风性。他们经常会因为别人的观点、意见、言论不符合自己的想法,而轻而易举的把对方送上“断头台”,然后其他网民就会出于盲目跟风的心态分别加入到两边的阵营中,形成阵营之间的对峙,最终导致集体的迷失。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

网络暴力现象的类型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变化的特点,下面针对其中相对稳定且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1.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

“人肉搜索”行为的雏形,最初发端于猫扑网。当某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在猫扑发贴并许诺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Mp”作为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到这个贴子,他们就会去用搜索引擎来寻找问题的答案,然后争先恐后地把找到的答案回在帖子里面邀功。最后,提问题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这也就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的机制。

人肉搜索是有别于利用搜索引擎进行机器搜索的搜索信息方式。它是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更加强调搜索过程的交流和互动。这种信息搜索方式,一方面弥补了原有的单向性搜索方式的缺陷,体现了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借助这种搜索方式窥探、泄露他人隐私的过激现象。所以,对于人肉搜索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只有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才属于网络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2008年4月17日,一名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引发网友对其丈夫王菲及父母、第三者的“人肉搜索”,将王菲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披露于网络。不堪忍受压力的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社区和“北飞的候鸟”网站以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告上法院,也使“人肉搜索”由网络现象正式上升为法律问题,成为全国反“人肉搜索第一案”。

2.网络谣言行为。

2012年3月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无端编造、恶意传播所谓“军车进京、北京出事”等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关于山西一些地区要发生地震的消息通过短信、网络等渠道疯狂传播,由于听信“地震”传言,山西太原、晋中、长治、晋城、吕梁、阳泉六地几十个县市数百万群众2月20日凌晨开始走上街头“躲避地震”。

2013年3月,一则“六小龄童于3月12日在浙江绍兴市慈济医院去世,享年53岁”的新闻让很多网友惊愕不已,但是很快六小龄童本人立刻通过微博澄清。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谣言传播具有突发性且流传速度极快,因此对正常的社会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④

3.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是指一种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欺凌或霸凌事件,是一种涉及对信息及通信技术技术的应用,以支援针对个人或群体进行恶意的、重复的、敌意的,以使其他人受到伤害的行为。

网络欺凌行为主要由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①重复并且不断地对其他网民使用言语暴力;

②重复并且不断地对特定网民或网络群体进行集体抵制;

③模仿特定网民外表及行为特征,并且加以羞辱;

④把受害人容貌移花接木至他人相片中,或在这些相片旁加上诽谤性文字;

⑤重复并且不断地伤害跟受害人有关的人士与朋友藉以孤立受害者;

⑥使用不同的帐户及身份攻击同一名受害人,导致受害人误以为很多人讨厌及攻击他。

二、网络暴力现象的产生原因

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原因亦是多元的,以下仅从其中的几个重要方面进行论述:

(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点

互联网自面世以来,就伴随具有虚拟、匿名等特点。这样的特点,一方面为网民能够尽最大可能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但从另一层面来看,也降低了网民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成本。互联网上的网民互不相识,也并不用担心被认出,可以尽情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发表意见,而不用担心像现实生活中那样可能带来的社会评价降低、追究相应责任等风险。此时的网络暴力施行者就像一群戴着面具的伪“道德审判者”,完全可以不顾现实生活中的底线与规则,而对他人肆意地进行侮辱、诽谤、谩骂,对他人隐私进行窥探与曝光。

(二)网民结构的年龄、学历偏低化等特点

截至2013年12月,我国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2%,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和2012年底网民结构一致。而低龄和高龄网民略有提升,这意味着互联网的普及继续深入。2013年,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1.9%,相比2012年有所上升,保持增长趋势,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⑤

低龄化的特点导致网民易情绪化、娱乐化,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影响而盲目跟风,成为“不明真相”的网络暴力参与者,在不经意间对网络暴力行为的蔓延起到了助力作用。而低学历的人群往往普遍同属于低收入人群和低社会地位人群,在社会转型期间,处在压力的中心,而在现实生活中又缺乏合理有效的宣泄路径,此时网络上借助“网络暴力”的实施,来释放压力、排解愤懑的,便成了他们的不二选择。

(三)网站经营者借此提高知名度、谋取隐形利益的心态

目前中国各大Web2.0本质上并没有创造出更新的盈利模式,仍是靠点击和流量换取广告,其他的赢利模式缥缈难见。这样的盈利模式,促使网站经营者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了提高网站访问量之上,而网络暴力的产生显然能够实现其这一目的。随着网络暴力行为在互联网全境内不断的发酵,会有越来越的网民参与其中,成为网络暴力的施行者、助推者以及围观者。在此过程中,就会有大量的网民点击进入相应的网站,这对网站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具有绝对的积极作用。所以在大多数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站本身持有消极的放任态度,甚至有时可能起到的是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现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或缺乏一定的执行能力

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互联网立法,只是在网络安全、网络管理和域名管理方面有单独的立法,而且这样的立法大多数是以管理为目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解释网络犯罪主要涉及的4种罪行: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非法经营罪。但是,具体应当如何界定“谣言”,实现刑责相符,不出现执行层面的“跑偏”,这在学界和舆论层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担忧。如果被诽谤人雇佣他人转发、点击、浏览,故意陷举报者或者诽谤者于刑罚,该怎样处理?《解释》出台是否意味着官方“反谣”扩大化,导致网络言论自由受损,如何在《解释》的执行层面深入贯彻宪法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仍然需要我们静观其效。

三、网络暴力现象的规制方法

(一)技术规制

互联网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科学技术本身的问题。如果说解铃还须系铃人,那么我们似乎首先就应该从技术本身的角度来寻求规制网络暴力之道。比如针对网络信息泄密而大力发展网络加密技术,充分保护网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针对网络侮辱、诽谤、谩骂,应开发相应的“过滤技术”等等。但是,技术的问题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由技术本身解决的,甚至会带来更多的其他问题。比如对

关键词 的“过滤技术”,无法智能辨别信息在出现在某一位置的恰当性,而会“一刀切”地将有关

关键词 当做负面信息而予以过滤、删除。况且这样的方法,极有可能触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导致公民无法正确客观的阐述自己的观点,进而走向“因噎废食”的另一个极端。

(二)道德自律

网络道德是传统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一种特殊表现方式。一切网络行为必须服从于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要求当个人参与网络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网络社会的整体利益。尤其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上网的道德底线是“于己无害、于人无损”。网民要加强自律。与传统道德比较,网络道德的一个突出特点或发展趋势,在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明显变化。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不像传统道德那样,主要依靠舆论来规范个体行为,而是靠网民以“慎独”为特征的道德自律。因此,网民要自我约束自己的网上行为,在网上对社会有用和有益的信息,不做有损于网络道德的事。

道德自律无疑是规制网络暴力的最有手段之一,不仅因为其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而且还因为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事前预防效果。但从另一层面来看,在现有网络特点及网民构成结构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目标,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三)行业规范

互联网经营者和运营商,作为网络言论载体的提供者,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与网络环境绿色,一旦发现侮辱、谩骂、诽谤等暴力言论,发现触及他人隐私的过激“人肉搜索”行为,应该主动积极地采取删帖等行为,控制网络言论暴力的进一步扩散。

但必须承认的是,作为网络经营者中负责监督与纠察的自然人,对于什么是暴力言论,什么是“过激”的人肉搜索行为,也存在着主观判断的一面。况且网络平台上,可自由发表言论的人数众多,因此需要参与到监督与纠察中的成本过大。与此同时,监管的过程带来了丧失提高知名度、扩大点击率的的可能,这是不利于运营商自身利益的实现的。这些都是网络经营者很难实现行业自律的原因之一。

(四)法律规制

1.建立“前台匿名,后台实名”的网络实名制度。

如前所述,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为网民戴上了一个难以挑破的面具,使得网民在发言时无所顾忌,可以全然不顾现实生活中的规则底线。采用网名实名制的方法,就可以实现“刺破面具”的目的。当然,这里所论述的实名,是后台实名,而前台依然是匿名的。换言之,网民不必顶着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上发表言论,依然可以申请使用不同的昵称、“马甲”,也不会将网民的真实信息暴露于公众面前,而是仅要将信息在后台进行备份登记。一旦发生造成严重损害的网络暴力事件,相关部门可以快速高效的通过后台,进行事件责任人的锁定,进而实现追责的目的;可以有效地阻断网络暴力现象的扩散与发展,进而起到减少损害的目的。

设立网络实名制,将会有数以亿计的网民信息汇集到一起作为备份,就会涉及到公民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只有这些信息的安全要得到绝对安全地保护,才能讲网络实名制的引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里,建议可以设立第三方机构,作为网民身份信息的接受和管理部门,纳入到国家相关机关的管理范畴内,建立类似公安网户籍管理系统的内部运营模式,来管理网民的个人身份信息。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机制。

在网络实名制的前提下,引入“网络信用评价机制”。对于某些曾经实行网络暴力行为的网民,尤其是所为行为情节不足以纳入到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制裁的范围,但的确起到一定恶劣影响的网民,可以通过第三方结构限制其可浏览网站的范围,或者可以对其施以特定的标注,降低其在网络环境中的公信度与社会评价,以便实现网民之间相互监督的目的。

3.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截至目前为止,全世界范围内制定并颁布《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国家和地区合计有四十个左右。⑥大陆地区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已经是大势所趋,具备了比较成熟的条件。

《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当明确规定有权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的主体。并明确规定不得非法收集和公布他人信息,个人信息的收集者和者必须以合法目的为出发点,以正当程序为手段,必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网络实名制中的信息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规制网络暴力中的过激“人肉搜索”的规制提供了正当理由,能够对网络暴力的防和控起到双重的积极作用。

注 释:

①姜方炳.“网络暴力”的概念、根源及其应对[J].浙江学刊,2011(6).

②⑤CNNIC:2014年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篇。

③彭兰.网络传播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5.

④中国国情网.“网络谣言”名词解释china.com.cn/guoqing/2012-04/01/content_2504 4828.htm.

⑥梁丽莉.法律规制视角下的网络暴力现象研究[D].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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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曹岩.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J].法制与社会,2013(7).

〔11〕武文静.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以人肉搜索为例[J].新闻世界,2013(7).

〔12〕Daniel J. Weitzner. Free Speech and Child Protection on the Web[J]. IEEE Internet Computing, 2007, Vol.11

〔13〕Brady Teufel. Gauging the influence of America´s legal decisions regard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n the World Wide Web. [M].University of Missouri - Columbia,2004.

第3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搜索》 网络暴力 原因 对策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 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www.dylw.net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第4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网络暴力;特征;心理因素;规避措施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4-139-01

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利弊兼具。互联网既给我们带来了丰富的信息资源,同时又带来了很多新的社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并且引发了人们的大量关注和思考。

一、网络暴力的表现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不仅一些在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暴力现象开始肆虐网络,而且网络社会中所特有的暴力现象也逐渐出现。近年来,网络追杀、网络通缉、人肉搜索等暴力词汇充斥着网络世界。纵观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从“虐猫女”“铜须门”,到“最毒后妈”、“很黄很暴力”,再到堪称“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的“王菲事件”,直至“微博直播自杀”,网络暴力愈演愈烈,其造成的后果和产生的影响自然也远远超出了网络的范畴,甚至影响到现实社会生活。因网络舆论暴力而引起的网络侵权案件也越来越多。人们在感受网络舆论监督强大力量的同时,网民的道德审判、恶搞谩骂也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网络舆论也从原先的正义声讨转变成了对公民人权的践踏。有关专家己尖锐指出:网络暴力已经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亟待用法律、文化和道德手段给予制裁。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以及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为或言论侵扰,致使其权利受损的行为。通过对网络暴力案例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网络暴力的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网民以情绪化的心态,利用网络的匿名性,在道德的名义下不顾一切讨伐一些在他们看来不道德的行为。第二,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实施暴力。第三,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三、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事件的心理分析

大学生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等网络社区上的极度活跃,决定了他们在网络暴力参与者当中也可能占有较高的比例。调查表明,有一定数量的大学生热衷于参与网络暴力活动,甚至明知网络暴力的某些行为触犯法律,依然乐此不疲。他们这一行动的背后其实有着深刻的心理因素。一是逆反性格,部分青年只看到社会问题的消极面,对社会前景感到悲观,从而产生强烈的剥夺感和逆反情绪。二是释压需求,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三是狂欢欲望,部分大学生在学校主流文化处于被边缘化或被压制的状态时,就会产生在网络虚拟世界发泄不满、逃避现实、追求娱乐放松的心理诉求。四是从众心理,参与者更多的是怀着一种唯恐天下不乱的看客心,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五是理性缺失,青年大学生由于涉世不深,很容易情绪化和极端化,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减弱甚至消失,主动或被动的跟风追击,代之以无意识、非理性的语言暴力。六是成就动机,部分青年大学生在学校主流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便或多或少的产生存标新立异的心理,便寄希望于虚拟世界,希望在网络空间甚至现实世界得到重视。

四、大学生涉入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49亿人,网民总数继续位居世界第一,其中大学生占网民总数的比例很高。在博客、论坛、社交平台上大学生极为活跃,大学生网民中拥有博客的比例、BBS的应用普及率,特别是社交平台的应用普及率都居于所有群体的第一位。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为,时间上的闲暇、年轻人的好奇与好动的心理,以及互联网的无限可能是他们乐此不疲的重要动力。

第5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web2.0;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互联网为大众生活提供了便利,人们可以在网络上自由发表观点,及时获取最新动态。自1985年互联网走进中国以来,其发展速度令人咋舌。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5.38亿人,网络普及率达到39.9%。网民数量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2450万人,2012年上半年增长率为1.6%,中国网民数量依旧保持高速增长势头。人们不仅在网络上娱乐、传播信息、获取信息,而且还通过网络进行社会监督、参政一直,最重要的是,网络还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这些无一不在表明网络在日常生活中所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一、何为web2.0及其特征

Web2.0这一词是在一次会议上进行思想交流的时由Dale Dougherty首次提出。Wiki上指出,“web2.0是对于感知到的World Wide Web正在进行的变化,WWW网站的集合转变为向终端用户提供web应用的计算平台的统称。”换句话说,你可以浏览信息,也可以编辑信息。

在这样的技术背景下, 各种电子设备以及移动通讯工具的普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有条件享受web2.0给人类带的极大便利。同时人们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思想更加开放,热衷于新鲜事物,对于自身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关注度更高,更愿意关注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事。国家政策的开放,使得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接触这个世界各个角落的信息。

二、网络新群体的出现

在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一个新群体的形成:他们更关心当今网络上发生了什么事件,对这些事件的参与度特别高,因此只要一出现敏感度较高的事件时,他们会扎堆的参与进来,他们对于事情本身的真伪并不是特别关心,而是对事件带来的影响以及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更加的关心。于是有意或者无意形成了一队“网络军”——专门通过互联网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背景或隐私。

三、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那些“网络军”开展网络搜索集中到某一个体身上时,就成了所说的“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搜索事件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并将之公布于网络的过程。从上述定义来看,“人肉搜索”是一种网络搜索方式。但必须指出的是“人肉搜索”担负着一定的维护道德的功能,“人肉搜索”通常是将网络事件当事人违背社会道德或偏离公共准则的言论或行为公之于众,受到网民的高度关注和强烈谴责,使事件当事人处于强烈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因而重新回到社会道德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人肉搜索”在民众监督政府以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人肉搜索”常常成为惩罚有悖社会道德、违背社会公平等现象的重要手段。“人肉搜索”不乏很经典也很成功的案例,如:最近发生的“表叔”事件、“郭美美”事件等等。此类事件无一不掀起“人肉搜索”的高潮, 并给现实社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人肉搜索不仅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社会道德与规范的形成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所以说“人肉搜索”背后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

可是当不正确使用“人肉搜索”时,过分相信网络所传播的内容,缺乏自己的思考,那么就会出现网络信息的失实,从而影响到个体理性判断的情况,比如:误解网络所传播内容的意思;对网络所传播的内容断章取义;被不法分子所利用——由于法律的缺失和网络的虚拟性而疯狂的挖掘别人的隐私;当发生这些情况时,就会产生对事实的扭曲。由于网络传播的几何增长,诱导更多的人盲目听信谣言,从而造成对事件当事人的伤害甚至威胁社会稳定。在这种情况下,“人肉搜索”就演变成了一种新的东西——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部分网民对一些网络热点问题发表过激言论,这些言论已超越理性范畴,甚至有的已经超越了道德底线或触犯了法律。此类言论对通过网络虚拟性对事件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给这些当事人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让当事人在现实生活中受到处罚。这些处罚也并不是法律的惩处,而是网络舆论的带来压力。

当理性的“人肉搜索”上升到网络暴力的时候,其性质也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如下:第一种:滥用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最大弊端就是随便将事件当事人的隐私公之于众,只要你在网上留过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就很有可能被网民挖掘出来。关键是网民在进行“人肉搜索”的时候是否真正考虑到是否已经侵犯了事发当事人的隐私,某些信息是否应该公开。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的空白使得网络暴力时有发生。就我们所熟知的“房爷事件”,事发当事人虽然身居多处房产,但是人家用合法收入所购,又为何不可呢?第二种:网络论坛舆论暴力,许多事件如果不及时进行澄清,事态就会愈演愈烈。除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非署名性和非现实性、网络的传播高速性,在网络论坛虚假消息,致使一些网民不对事实真相进行推敲,而盲目信以为真并肆意传播,对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四、网络暴力危害

对于网络暴力来说危害可谓众多。首先是对青少年的影响,作为最容易接收新鲜事物的群体,不管是网络中的暴力还是各种低俗的内容,对其影响是相当深远的。再就是网络语言的低俗化和暴力化。一个平日说话斯文的人,也可能在网络上常常说脏话,究其原因,很多是受网络大环境所带来的影响。很多地方规定网络语言不能进正式文体中去,这与网络语言的低俗化与现实语言的严肃性相悖有很大的关系。除此之外,对事发当事人或相关家属的伤害。由于网络的言论自由,对待那些有违社会道德或公平的事件时,部分网友显得特别的偏激。对当事人或家属进行语言辱骂或人格侮辱,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很经典的例子就是药家鑫案中的药家父母,对于他们而言,绝对是受害者之一,可是在很多网友的网络行为中,却完全没有顾及他们的感受。最后是事件的真假难分,一件很普通的事件,通过网络传播过后失实,真假的变化引起民众的迷惑,甚至对社会造成危害。

五、网络暴力的成因

综观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结合网络的自身特征,我们不难发现:网络的自由开放,网络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和规则制约较少,网络成为一个可以自由言论、自由抒发自己情感的场所,网络暴力在此基础上出现。网友在了解一些网络信息后,互动过程中的不理性等因素就极可能引发网络暴力行为;部分网民的素质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人把网络完全当成一个娱乐化工具,无论是发言还是创作,过分的娱习化,发表某种言论时,就容易因为以娱乐目的,而忘记所带来的重大社会影响。另外盲目的从众现象的存在,发生某种事情后少了理性的思考,也给网络暴力增加了不少可能性;网络技术的不当利用,都可能造成网络暴力。

总之,网络暴力的形成是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解决网络暴力的时候,应该尽可能的全面、客观的评价构成网络暴力的成因。

六、解决网络暴力的措施

提高网民的素养,培养网民积极利用网络,加强网民对网络上各种是非的辨别能力,努力提高网民的理性思考能力。对待网络信息应该有更多的理性思考,批判性的接受,冷静的看待网络社会中发生的事件。

监管到位和立法,网络中很多弊端都无法用现行法律来解决,因此网络相关立法现在仍处于探讨的阶段,所以从法律的视角看,规范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同时相关网络监管机关同样要在网络管理的过程中不断的探索,探讨出规范网络的新方式,网络的实名制,可以很好的解决网络中部分人因为网络匿名性而从事非法活动。

网络技术的积极运用,许多年青人易受社会风气的影响,把网络技术用在不正当的道路上视为一种时尚,演变成了所谓的“黑客”,从事一些不法的活动,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积极引导网络技术的正确运用,不仅对网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网络环境的净化也起到积极的作用。

促使网络伦理的形成,网络伦理的重要性绝不可小视。将社会伦理引入网络世界,敦促网络社会道德的形成,让网络伦理成为网络世界中规范众多网友的标准,那么和谐网络世界也就不再遥远了。

网络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是,网络这一双刃剑,在为人们生活提供便利,促进社会文明发展进程的同时,也因其开放性、匿名性、传播性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而使得网络媒体称为滋生网络暴力的温床。监管的缺失和法律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暴力的蔓延。网民素质的参差不齐,因而在对待网络热点事件时,理性判断发挥的作用也有大小。防治网络暴力仍需要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杜绝网络暴力更有很长的路要走。通过道德、法律、教育、心理、社会环境等多重措施积极引导网络媒体的正确发展,便网络媒体为人们呈现一副全新的面貌,更好的为人们的学习、生活、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 孙茜.web2.0的含义、特征与应用研究[J].现化情报.2006(2).

[2] 钟志宏.人肉搜索:道德审判还是网络暴力[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9(12).

第6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关键词 微博 自由 法律 监督 监管

一、微博的民众性、自由性、公共性和监督性

2006年是微博元年,埃文·威廉姆斯在twitter推出微博服务,此后微博风靡全球。民众“织围脖”,自主自由,自织自编,互动互播,快写快传,新闻新鲜,简短简便,速转速递,小事小谈,大事大论,上传下载,资信资讯,公共公开,共享共用,不亦乐乎。《微博力》作者谢尔·以色列认为,由微博推动的全新交流时代将替代老朽的传统传播时代,跟不上微博时代的脚步就将被这个时代抛弃。正视和顺从微博时代潮流,可谓顺之昌。

微博是越王剑,双刃而锋利。微博,有美人美言,也有恶鬼恶语;既表达幸福快乐感想,也泄发阴险污秽心态;可以监督公权贪官,也可以曝人隐私;能宣扬真、善、美,也能滋生假、丑、恶;能传播真理,也能播洒谬误;能揭露真相,也能散布谣言;能将人捧上天堂,也能将人送入地狱。微博之巨大力量已经显露无遗,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是民心民意的力量,微博成为民心民意最开放最自由最真实的表露渠道,这就是微博的民众性。发达的通讯技术、电子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让微博微小迷你,编辑方便,操作简单,民众随时随地上传自己的想法,表达自己的心意,表达自我的诉求,评价他人的言论行为,批判所见所闻,围观新闻信息和社会事件。真、善、美永远是民心民意的主流,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平等、正义、公平、博爱永远是微博的主流民意,微博表达的主流民意是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的巨大力量,摧枯拉朽地摧毁假、丑、恶而推动人类文明向前进步。

二是自由的力量。以人为本的人文主义是当今世界潮流,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言论自由、表达自由是自由之核心价值,微博世界也要坚持言论自由原则。民众是民主共和国家的主人,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范围内,可以在微博里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在微博世界里享有自己的意志活动不受限制的权利。只有坚持自由原则,民众才敢真实地表达自己的心意、想法和诉求,微博才有民众基础,民众基础是微博的源泉和活力所在,没有了自由就会失去民众基础。然而对微博的自由要有正确的理解。孙中山认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若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微博自由要以孙中山的自由观为指导。

三是公共的力量。公众是微博的参与者,公众的参与令微博有了公共性和广泛性,微博体现的是公共精神,关注的是公共利益,表达了公共诉求,传递的是公共信息,需要是公共服务,需要的是公共产品,政府和公司只有借助微博了解民意,才会了解公共需求,有的放矢地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只有满足公共需求,急公众所急,解公众危难,恤公众之心,才会得民心,如果忤逆民意,行逆民心之举,必引起民愤,轻者遭民唾骂,重者被民所弃。微博世界是公民社会,有了微博,民主的、自由的公民社会将会开启一个新的时代。

四是微博具有监督性。公众有监督权,对个人行为、组织行为、政府行为、官员行为都有监督的权利,尤其是公众对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监督权,延伸到微博里,微博就有了监督性,微博的公众性决定了微博的监督是具有威慑力的,监督的效果是明显震撼人心的,所有的假、丑、恶都在微博的监督下无所遁形。永久而充分发挥微博的监督作用是必要的。

二、“官微”之法律效力

官方微博是百姓较关注的微博,既有政府机关的微博,也有官员个人的微博。官方微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官方微博是政府及其官员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是政府及其官员了解民众诉求、体察民意的重要渠道。政府及其官员应该通过微博知道民众的需求,并制定政策提供实实在在的公共产品积极满足民众的需求,以微博来解答民众的疑问和提供公共咨询与资讯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服务,应该将微博服务列入政府的常态化服务项目,作为官员的日常工作之一,将微博服务作为官员考核的内容之一。美国、新加坡、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鼓励官员上网,微博是这些国家电子政务的一个组成部分。

微博字数一般多在140字以内,法律文件和较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不合适,倒是适宜些较短小的公告、通知之类讯息。政府和官员的角色决定了官方微博与众不同,官方微博传递的信息对民众会产生巨大的导引力。微博官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或者信息是否有法律效力,主要是看是否经过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否采取法定的形式公之于众。如果微博用户是政府某一机构合法注册的,在该用户名下微博上的信息是经过合法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且有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签章的,则该文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则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的信息是一种承诺的话,则政府最好兑现承诺,否则会动摇政府的信用的,有时候在官方微博上的信息是一种官方的解释说明则要看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构成法律或者政策的要件,符合则有效力,不符合则无效力。

官员的微博如果是政府的微博的话,则适用政府机构微博的规则,如果官员的微博是私人微博的话,则该官员的微博与一般民众的微博无异,官员私人微博上的话不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考虑到官员的特殊身份,官员信息要慎重,免得民意误解。虽然我国的行政法律对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界定,但对官方微博官话的效力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存在缺位,有必要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官方微博的效力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专门的机构注册建立可有法律效力的官方博客,规定只有在合法登记的政府微博上的文件或者信息具有法律效力,向社会公布这些官方微博的名单,同时规定在这种微博的信息的范围,否则会给民众的遵从带来混乱,不利于行政及其他法律秩序的建立。

三、微博暴力的法律监管

在微博中以侮辱性、煽动性和攻击性的言论侵犯个人隐私和名誉,形成微博暴力。微博暴力的根源在于现实,全球化下西方思潮的影响、利益失调形成的贫富差距、腐败横行的不公平社会、自由言论表达渠道的缺失、网络运营商的恶意引导、道德和制度制约的缺乏、法治与精神文明建设的滞后、政府监管的不力等原因让包括微博暴力在内的网络暴力有生存的空间。避免“微博暴力”,要抵御西方思想和本土传统思想中的腐朽部分,消除贫富差距而均贫富,打击腐败树立公平,疏通言论自由表达渠道,解放思想,推行各项改革,扫除微博暴力的现实土壤。

培育微博道德。没有道德的网络无异于群魔狂舞的异形世界,会将人类、政党、国家和社会引入歧途,网络道德的培养是新世纪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权利、平等、博爱、善意、真实、客观、尊重、诚实、自由、守法、公正、宽容等,都应该成为微博道德的主要内容,国家政府应该制定网络道德培育纲要,采取措施,引导网民构建健康的网络道德理念、内涵和体系,提高网络道德素养。

建立网络监督体系。网络的公开性,一方面需要网民理性自尊自重,也给网络言论发表者创造了相互监督的条件,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自由辩论自由监督,无形中会形成网络监督体系,网络监督体系的自我形成和自我完善能力就像大自然一样生生不息无比强大,任何人都应该积极接受正当合法的网络监督,政府需要尊重网络监督的力量,需要引导健康的网络监督体系的建立,网络监督的力量会自然地消泯部分网络暴力。人性中真善美是主流,也是网民理性的主流,通过小学、中学、大学教育提高网民的素养,相信网民的理性能避免网络暴力。

依法治网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避免微博暴力所必须的。网络经营者对网络管理、国家政府对网络的管理自然必不可少,微博暴力的避免关键是要对网络实行依法管理。制定完善的网络发展纲要,制定完善的网络法,界定网络暴力的边界和网络暴力的法律责任,建立专门的网络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网络进行管制,对利用网络违法犯罪的行为者进行法律责任追究,才能避免网络暴力。

四、微博删帖的法律监管

微博可以看成是个人言论或者公共言论或者媒体言论,发挥着监督作用,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保护了公共利益。微博对个人、单位、政府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曝光违法行为,揭露违法事实,因而触动了有关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人就不择手段要删除微博等网络世界中的负面信息,一些删帖公司和删帖人员就应运而生,只要给钱,这些公司和人员就会想方设法删除与付钱者有关的各类信息,收费删帖特别是删除合法真实的信息和新闻报道本身触犯了法律,构成违法行为。微博报道公司企业的产品质量问题、食品安全问题、毒胶囊药品问题等,客观上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行使的是监督权。依法治理非法删帖行为,就是保护微博者和编织者的合法权利,保障公众知情权、公众监督权和媒体监督权。

第7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网络;暴力;控制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作为一种便捷的交流方式开始出现,作为新的媒介产物,它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新的互联网具有虚拟匿名性、信息海量性、中心扩散性以及即时互动性等众多的优点而迅速吸引着广大的使用者。网民数量的激增、大众消费娱乐的盛行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一些负面的影响也开始出现,各种的网络事件开始频频出现,很多都是集中于一些社会软新闻事件,像最近比较火热的“表哥杨达才”“CCTV你幸福吗”“网促价格战”“雷政富不雅照”“特大暴雨”等等,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共同将网络热点事件推向高潮,形成了一个个具有争议性的案例,网络暴力由此而发。

对于网络暴力一词而言,基本的内涵大致如下:“是指一些网络使用主体一般是网友对于某些事件的言论和看法超越了理性界限,从而对事件当事人采用集体围攻的方式进行严重的道德审判,采用各种造成了各种的压力。”[1]网络暴力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很多人自发的无组织的方式集合起来,对某个事件进行评价,很多时候这些行为都是无领导和无组织的,自然也就很容易导致狂热,很多的网友都会采用各种非理性的方式进行漫骂,甚至是进行人身攻击,这些人多半都是青年人,思想和行为往往不成熟,自我反思能力不强,更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带动。

比如最近火热的“李天一”事件,李天一因为涉嫌对一名少女的侵犯而遭到曝光,在各个论坛上对于李双江和其子的无理谩骂充斥网页,有的网友甚至叫嚣:“枪毙李双江全家,净化空气!”“李双江就是人渣,一家都是人渣!”“这么大年纪还搞出这么一个为害人间的小畜生,真是有俩糟钱不知道这么花好了,有娘养没娘教的东西,应该人道毁灭!”紧接着李双江之子去年的因为打人事件遭到曝光的事情再次被揭露,这样的火上加火更是让网民愤慨不已,对于李双江妻子梦鸽的攻击也是从没有停止过,有的网友甚至说“鸽子变成了乌鸦”。李双江夫妇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李双江之子李天一在去年教养完毕后更名李冠丰,这个事件爆发之后更是有网友开始质疑李双江瞒天过海,违法乱纪,想洗刷到犯罪记录等等。

可以说网络暴力给一些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网络暴力是没有到场的暴力,很多的网民却挑出最恶毒的话来表达,采用语言暴力攻击他人。受到了伤害的当事人只能被迫接受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从法律的角度讲,网络暴力是违背法律本质的,网络暴力也是与社会公德相左,是对“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违拗。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走向法治的社会,法治所蕴涵的自由、正义、秩序、效率等价值与人类的终极追求是暗合的,网络暴力背离法治精神,也会危害法治生态。

鉴于目前的网络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很多网民也开始呼吁净化网络,加强管制,随着网络主体的增加,网络暴力的频发,加强治理成为了各方的共识。法律作为调节社会的手段,对于治理网络暴力具有合理正当性。

首先需要加强立法,因为网络是一个新生事物,传统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的适应这种变化,其中存在着的很多的疏漏,对于一些触犯了法律的事情往往是处在暧昧之中,一方面是网络暴力实施者的隐匿性,需要执法机关进行很大的力气进行侦破,而且这个过程中,这些实施者往往是作为意见领袖出现的,一旦遭到了惩罚会导致网民更加疯狂的攻击。随着我国逐渐步入信息化时代,特别需要加强对隐私的保护,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只有立法体系的完善,才能有效治理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所以在立法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在制定《民法典》中增加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条款,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内涵、外延及隐私侵权行为的方式和责任形式。也可以专门制定一部《网络隐私权法》保护公民在网络上的隐私权,对个人隐私最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在很多时候网络主体之所以如此的嚣张,很大程度上是没有其他顾虑,不用负责任。而一旦实行了网络实名制就可以遏制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这些在国外已经有过先例,像一些发达国家的信用信息、福利待遇等都是通过网络实名登记,上网和手机实名已经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亚洲的韩国在2008年也开始执行“信息通信网法施行令修正案”,这也就意味着网络实名制的正式确立。网络实名制可以让一些网络暴力实施者意识到自己的言论后果,更理性的去进行评论,也是维持难以管理的网络暴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但是从目前的现状来看,中国因为有着庞大网民,要想实现完全的监管,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实名制的实行程度,一定意义上必须与社会法制化程度和现代化程度同步,中国的这方面也是存在着很多的困难。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相信这一制度在未来也是有可能的,另外中国的法律建设也在不断地发展,网民接受实名制的不无可能。

最后,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当事人是无法获得精神补偿的,针对这一现状,可以考虑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搞好被侵权人的赔偿范围确定。一般而言,当事人直接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等,在司法解释对侵犯网络隐私权益行为可以要求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确认后确定与评算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这样能够更好地确定侵权人对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对于网络运营商也是如此,虽然目前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有所涉及,但仍需要进一步出台与之有关的司法解释。

第8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摘要:人肉搜索――网络时代催生的一个抓人眼球的新鲜事物,正在以其特有的运作机制和信息搜索方式,掀起一阵阵的“搜索风暴”。它“魔鬼”般无孔不入的威力,让人心为之惶惶;它“天使”般伸张正义的效果,让人举手为之欢呼。拟在科学界定人肉搜索概念的基础之上,从伦理学的角度出发,结合典型案例对其进行利弊分析,并针对其引发的网络伦理危机提出几条可行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人肉搜索;利弊分析;网络伦理;应对措施

中图分类号:F224.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5025802

1人肉搜索的概念界定

简而言之,所谓“人肉搜索”,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

2人肉搜索利弊分析

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有人说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但也有人认为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2.1关注人肉搜索的贡献与便利

(1)方便信息查询,提高办事效率。

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人肉搜索本身具有的公益性、互、分享性等特点,充分发挥了人在网络世界中的能动作用。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网友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更是体现出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2)方便舆论监督,净化社会风气。

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使人类进入自由表达的“民主时代”。崇尚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是人们共同的美好愿望。人肉搜索可以发挥正面的舆论监督作用,揭露社会丑闻,还原事实真相,维护社会道德秩序。同时,人肉搜索还可以唤起大众的道德良知,并形成道德约束。此外,人肉搜索还将成为网民对公众人物、政府官员等特殊群体进行舆论监督的工具。

2.2警惕人肉搜索的弊端与风险

(1)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容易形成网络暴力,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所谓“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在网上进行谴责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伤害。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

(2)人肉搜索权限过分膨胀,导致网络伦理道德失范。

所谓“网络伦理道德”,是指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进行社会交往时而表现出来的道德关系。它主要探讨人与网络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网络社会(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肉搜索原本只是一种传播信息、获得知识的方法,但是在网民的力推下却走上了一条更为意义深远的道路。大量人肉网友在好奇心和窥私心理的鼓动下,团结一致,为求结果不辞劳苦,在揭露事件真相的同时还附带公开一些与事件无关的信息。信息时代,在每个人都能凭借互联网成为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而彰显出平民力量和社会正义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自由传播成了消灭隐私的武器,无孔不入的人肉搜索因公开个人隐私而造成的伦理漏洞现象,引发了网络道德滑坡。

3规范人肉搜索机制,应对网络伦理危机

透过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我们能够看到由网民的集群行为凝聚而成的一种草根力量的庞大和近似恐怖的蔓延,导致网络道德失范,产生网络伦理危机。我们不能因此而逃避,不能因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出现而远离和拒绝网络文化,而应该积极探究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有效的解决办法。

3.1网络伦理道德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网络自身的特点弱化了传统伦理道德的约束力。

网络媒体自身具有开放性、隐蔽性、虚拟性的特征,以及相关网站把关人的错误角色定位,使得网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更大的思想和行为自由――自由地进出网络,自由地选择信息,自由地信息。于是道德的无政府主义在这里就找到了市场。

(2)网络法律和道德建设的相对滞后使网络伦理问题的出现有了可乘之机。

迄今为止,因特网上尚无全球统一的网络规范,有的只是一些地区性、行业性法规。而在我国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伦理道德、社会制约等方面法规的研究都存在滞后现象,这就使网民在网络空间上陷入到无法可依、无规范可循的茫然不知所措的状态。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转型时期所存在的一系列伦理道德的滑坡现象,甚至党政干部中的腐败堕落现象,使网路伦理道德问题的存在有了现实的根据。

(3)网民自我宣泄和自我表现的心理要求促使了网络伦理道德问题的形成。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和工作节奏快速紧张的社会,现实社会的竞争和压力,使人们产生强烈的压抑感。长期处于这样一种紧张状态和压抑状态下的人们,需要寻找一个宣泄自我、释放自我的机会和空间,而网络空间正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许多网民视自己为网络中无名的“大多数”,信奉所谓的“法不责众”,导致网民责任感的淡化,使得很多人肉搜索偏离了初衷,最终演变成网络群体暴力。

3.2应对网络伦理危机的措施

3.2.1在技术方面,加强网络技术监控和网络管理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

针对网民放任的网络行为,“网络暴力”盛行,公民名誉权、隐私权屡遭侵犯的情况,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有利于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减少网络垃圾信息,增加信息的可信度和网民之间的信任度,营造出更加和谐的网络文化。鉴于实名制涉及公民自由言论的问题,可以先在一些规模大、影响广、人气旺网站推行网络实名制,循序渐进,逐步推开。

(2)论坛管理和信息审核。

人肉搜索的载体是互联网论坛,网民针对热点事件人肉搜索出公民的资料信息,对当事人进行谩骂、攻击,侵犯公民人格权利,网站本身难脱其究,在网络侵权案中网站往往作为共同被告受。因此,要规范人肉搜索行为,净化网络环境,网站本身必须负起对网络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

3.2.2在法律方面,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不仅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如在网络中侵犯他人肖像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模糊的,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因而建立完善的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就成了有效保护公民权利的当务之急。

法律不应禁止所有的人肉搜索行为,这样也是对公民监督权的粗暴侵犯。同时,法律也不能置其于不顾,任凭恶意的人肉搜索侵犯他人的权利。“两害取其轻,两利选其重”,应当在公民的隐私权与监督权之间找到平衡点,在规范的同时加以引导。

3.2.3在道德方面,构建网络道德原则规范

网络不仅仅是一种应用,也是一种文化传播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网络道德规范和伦理守则,形成网络社会所特有的道德约束力。网络道德规范既可以制约人们利用网络传播、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行为方式,又可以作为评判网络用户行为的道德依据,尤其在目前相关配套法律滞后的情况下,道德和伦理更能体现出其作用。

3.2.4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在网络道德教育过程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4结语

网络时代呼唤网络伦理,网络生活需要网络道德。2009年1月1日,天涯、猫扑以及豆瓣的人肉搜索引擎小组,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这说明网民已经就这一行为开始了自觉的反省。期望每位网民爱护网络空间,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利用人肉搜索上。

参考文献

[1]倪素香.伦理学简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2]徐云峰.网络伦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第9篇: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网络游戏;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

中图分类号: D9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1-65-2

0 引言

当今社会,伴随着信息科技的高速发展,对于青少年来说,网络世界有着无以比拟的吸引力,加之在这个阶段,青少年有着强烈的模仿欲,因此虚拟的网络空间就成了他们得到满足感的不二场所。更有甚者,他们甚至会在现实生活中把游戏中的暴力行为展示出来,导致犯罪。针对这一愈演愈烈的情况,笔者通过对近期发生的几个典型的案例,简单剖析一下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形成原因、特点以及如何采取恰当措施进行更好防范做一简单阐述。

1 案件回顾

案件一:2011年12月31日,家住湖北荆门的犯罪嫌疑人袁某(男,15岁)将网络虐杀游戏作为每日必修课,为了在网络上购买豪华装备,袁某因入室盗窃未遂进而产生邪念对其同学弟弟李某进行伤害,先后用铁锹猛拍头部、菜刀砍其脸部、将李某头部浸在高压锅水中,致使李某死亡,随后袁撬开李家床头柜抢的7600元。

案件二:2015年5月18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男,16岁)、郭某(男、16岁)在南坝根据网络游戏情节寻找跟踪、绑架勒索目标准备实施砍、杀、打、炸等血腥计划,在绑架镇级某单位负责人未果的情况下,18日凌晨2时许二人上网结束乘坐三轮车返回出租房时,在预先设定好的无人处用尖刀刺伤车夫陈仕兴,致其手指、手臂和头部受伤近20处。

案件三:2015年8月1日21时许,家住辽宁抚顺市新抚区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男,17岁)受失恋及药物影响仿照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主角装扮,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用三棱军用刺刀先后杀死8人,刺伤5人。

诸多案例表明,青少年犯罪作为一个传统性命题,正在受到网络游戏这一新的时代性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许多青少年犯罪个案的直接或间接诱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类型、犯罪主体形态等与网络环境、网络游戏及其内容、玩儿法、不断的升级方式以及由此形成的易成瘾性特点密切相关[1]。

2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是指个体自觉或不自觉地使用暴力手段效仿网络游戏中的角色采用暴力、打斗等方式对现实中的他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以下是其主要特点:

①案发率上升趋势明显。

②犯罪涉及类型多种多样。

③犯罪动机相对单纯。

④此类罪犯年龄有低龄化的趋势。

⑤罪犯使用手段凶狠残暴、多种多样。

3 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成因分析

3.1 网络游戏暴力的影响

在所有在线游戏中,含有暴力内容的游戏占很大比例,这类的游戏颇受广大玩家的欢迎,游戏中的血腥、 杀戮等画面,配以音响的刺激及组队功能带来的行为团体性心理对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另外在这类游戏中会经常设置一些PK环节,则是更加激发了青少年的暴力倾向。其实质是使用暴力伤害致对方失去反抗能力甚至死亡。玩家胜利时获得的不仅是实现自我心理上的满足感,更大程度上寻求到了施暴获胜的刺激及成就感。

3.2 在线游戏触发心理模仿效应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学习和模仿能力最强的时期,但由于他们过于年轻,缺乏社会经验、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又由于精力充沛,易于冲动,容易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影响。因此长时间的沉溺于充满暴力的互联网游戏将会对在生活中受到挫折的一部分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潜移默化的模仿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心理或行为,从而影响他们的社会行为,形成暴力犯罪。

3.3 虚拟游戏中的无所顾忌和现实社会中的“重重束缚”

在在线游戏中,所有的玩家可以不遵守在现实世界中法律,玩家在虚拟空间内可以为所欲为,只要遵守电脑提供的各种“游戏规则”,那么就可以在游戏中施以任意的暴力行为。在线游戏中的玩家可以轻而易举的杀死其他玩家,但是在游戏中不会得到任何实质性惩罚,相反还会受到升级、得到装备之类的奖励,因此他们对在游戏中实施的暴力行为是没有任何罪恶感的,这种轻松加自由的念头自然不自然地侵入的现实生活中的他们。而现在虚拟社会和现实世界的不断统一融合,更进一步削弱了二者之间的边界。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社会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就很可能会用在虚拟社会中的方式方法来进行解决,最突出直接的方法就是使用暴力。这样导致的后果就是喜欢使用暴力,同时缺乏对其他人的同情心和认同感,使一部分青少年走到了危害社会的边缘。

3.4 经济因素往往成为青少年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诱因

一般在线游戏玩家的主体大部分是年轻人,他们精力充沛,自制力弱,一旦玩上网络游戏,往往沉迷其中,难以自拔。但是他们又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他们的花费、生活来源主要来自父母。如果他们沉迷游戏,而父母对其经济支持又达不到其需求时,为了满足自己在游戏中的等级或装备需求,他们很可能会铤而走险,采取非常手段来获得玩游戏的费用。加之在平常的在线游戏中经历的不用负责的可以为所欲为的任意杀戮对其产生的心理影响,往往是大多数青少年犯下偷窃、抢劫、 杀人和其他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

4 有效预防青少年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措施

4.1 进一步净化在线网络游戏市场

作为网络产业的卖方,游戏企业必须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且要加强自律、建立网络游戏的暴力性评估和分级制度, 把好网络游戏的准入关, 是技术规制网络游戏、预防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关键[2]。再者,还可以通过对游戏账号的在线时间进行跟踪监控,确保青少年能够适时适量的上网,从而减少青少年网瘾发生的概率,这样也就降低了由于网瘾形成的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发生率。作为游戏开发公司,还应该尽量设计一些充满人文关怀、团结互助、开发智力等充满正能量的主题向上的游戏,从而引导青少年能够在积极心态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另外,作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更要经常性的对在线游戏产品进行及时检测,看该款游戏产品是否适合青少年,对不符合规定的游戏或游戏的网站、组织机构,联合公安机关或相关网络运营商,按照有关法律,必须严肃查办,这样才能建立起良好的网络游戏市场秩序。

4.2 继续完善我国针对在线游戏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国早已若干诸如“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一些法律条文,相关行政部门也已出台好多针对网络游戏上的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游戏设计内容、操作,均有明确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规仍存在相当的不足,针对游戏中的暴力性程度分级管理制度仍然还空缺,对网络游戏是否含有色情成分如何界定,如何更好地限制好玩家的游戏时间,也没有统一的、切实可行的法规可以遵循。如果将来在法律法规这一方面得到完善,那势必会把青少年从网络模仿性暴力犯罪的深渊前有效的隔离开来。

4.3 家庭和学校需要对青少年进行积极引导

我们常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实应该说是终身老师。作为孩子家长,应该尽可能地多与自己的孩子进行沟通交流,努力了解孩子的所思所想,给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家庭环境,尽可能使自己的孩子远离网络游戏。同时作为孩子教育的另外一方,学校应时刻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青少年日常生活中的学习、情绪有充分的了解,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制止。另外学校应该定期开设针对网络知识与技术的课程,教会青少年避免不健康的互联网内容,更健康高效的利用互联网。同时要让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另外学校还可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个人兴趣,积极组织他们多参加一些课外社会实践活动,充实他们的生活,尽量让他们的生活多姿多彩,从而让他们远离网络游戏,将自己宝贵的时间和精力放到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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