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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法精选(九篇)

新的增值税法

第1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目前,一些增值税纳税人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漏洞“克隆”发票、虚开虚抵增值税税款,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笔者试图作一浅析,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违法行为表现

(一)无任何实际业务的“开票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对外虚开发票进行牟利;有真实货物销售业务,因无法取得进项发票,购买虚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发生不开票销售业务,将发票开具给未发生业务的购票单位,造成购货人与取票人不一致;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成品油,但用量明显超出合理用量,油耗标准大大高于同行业标准。

(二)一些企业不按正常渠道购货,无法取得进项发票,造成税收负担较重,产生购买专用发票抵扣的需求,而另一些企业有大量不开发票的收入,造成销项发票的结余。为此,这两类企业不惜代价,铤而走险实施非法买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加之,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汉字信息不加密,也不采集相关信息,认证系统也不对发票真假进行鉴别,造成信息化管理中的漏洞,使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篡改汉字信息,达到进销货物名称及纳税人名称互相匹配,且认证系统可以认证通过,从发票买卖中获得不法利益。

(三)当前“克隆”发票作案手段较为隐蔽,通过人工核对不易发现。“克隆”过的发票,供销双方、货物名称等内容从票面上看,不会存在任何问题,业务内容也是互相匹配的,而且也有相应对的资金往来,单纯的人工查票很难发现。

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建议

(一)研发辅助软件,准确锁定目标。一是研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判别系统”破解“克隆”发票问题。针对犯罪分子“克隆”专用发票、恶意篡改纳税人名称和货物名称的作案手段,该系统建立了一般纳税人数据库,对纳税人识别号进行筛查比对,实时判别纳税人名称是否准确,进而判断是否为“克隆”发票。二是研发“进销项数据匹配性核查分析系统”查处虚开虚抵。系统从综合征管软件、金税工程的开票系统和认证系统中提取税务登记信息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使用信息,对购销双方的经营范围进行比对,从而发现疑点进行查处。

(二)严格开具增值税发票管理。一是纳税人通过现金形式取得货款并销售成品油的,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可按相关规定开具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收取货款后,方可按相关规定开具发票。二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发票流向、货物流、资金流一致的原则,向真实货物交易方且为付款方开具;个人支付货款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逐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当月业务可在月末一次汇总开具),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要与实际交易业务相符。四是成品油经销单位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确保受票方抵扣真实。对纳税人通过非现金形式支付货款购入成品油并取得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通过现金形式支付货款购入成品油并取得单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煤炭及制品批发业纳税人非自有车辆购进成品油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取得当月报请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查,国税机关在对其购油业务的真实性、非自有车辆用油情况、成品油的保管耗用情况等进行核查后方可抵扣。

(四)防范“克隆”发票现象发生。对新办商贸企业采取严把一般纳税人认定关、发票审批关、征后稽核关,在实地调查、业务核实、票表比对等方面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建立抵扣凭证征前审核制度。凡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平均税负的,其当月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抵扣。严格审核纳税人抵扣凭证中所购货物与销售货物的一致性。二是对不属于征前审核管理范围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对其抵扣凭证均采用征后稽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对稽核中发现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一律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充分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判别系统”,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纳税人名称进行比对,对其购销业务的货物流向进行分析判断,凡票面的纳税人名称与系统中纳税人实际名称不符或存在重大疑点的,立即开展稽核工作。

(五)要加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工审查力度,建立税收管理长效机制。国税机关应进一步落实好各项管理要求,对风险纳税人加强抵扣凭证的征前人工审核力度和征后稽核力度,坚决堵塞管理中的漏洞,将发票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六)要进一步完善防伪税控系统,尽快推行二维码汉字加密的开票系统。努力拓宽信息管税思路,加强对增值税各项重点数据、指标的分析、运用、管理,建立监控查询平台,将问题化解在日常工作中。国税机关之间应整合各系统优势,达到信息充分共享,发挥信息数据的最大功效。

第2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那么,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是每一个企业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以及这种财会现状所寻在的问题

目前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多采用财税合一的形式,价税分离的方式使增值税还不能作为一种费用计入企业利润表。在理论界,这种形式也被认为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就已经为纳税人所应支付的税款买单。在这种状况下,很明显,增值税被纳税者从利润里扣除,直接转嫁给了消费者。但是税法规定了无论是消费型增值税还是生产性增值税,不能抵扣的那部分要有企业来承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阶段的核算方法没有将增值税对经营成果以及企业的当前财务状况所造成的直接的影响提供给会计,并把这些信息呈现到账面上,这些违背了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告的目标。

现行增值税在进行销项税的核算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但对进项税的核算却没有遵循,实行了货到扣税法,商业企业中实行了付款扣税法。在对进项税的会计核算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这些将使企业关于增值税的权责发生制以及会计核算的核算基础严重背离。

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相背离的地方很多,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首先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不符合相关性要求以及可靠性要求,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应该是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以及事项作为核算依据,确保会计信息内容完整、真实有效,使增值税核算模式应该使财会报告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增值税的真实会计信息。另外,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不符合可理解性要求。会计核算应该使会计信息清晰明了,方便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确定投资策略,但是财税合一以及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也与可比性、重要性等要求背离。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要想确保核算的公正性,是资信信息使用者提供翔实确切的信息,就必须改进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模式。

二、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的探讨

1、改进现有的财税合一以及价税分离模式

按照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处理税法中规定不能折扣的增值税。同样的道理,对于小规模的纳税人而言,也可以将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改进方式既符合成本核算的原则,又对企业形成一种制约。

2、进一步建立价税合一、财税分流的新模式

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要想进一步改进,必须尽力价税合一,财税分流的新模式。而增值税要从信息披露以及具体核算方面进行规范。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逐笔查找差异金额以及差异项目,确定应交的增值税。而信息披露增值税的会计信息披露要首先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在利润表中要反映增值税费信息等。改进增值税会计处理办法,构建财税分离的增值税的会计体系。会计和税法应该相互分离,形成财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体系是完善增值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必然的结果。

3、在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模式将“权责发生制”改为“收付实现制”

很多企业的销项税额必须在收到货款以后才能交税,进项税额都是实际付款后抵扣,收付实现制从根本解决税款缴纳脱节以及款项收付之间的矛盾。在考虑税收制度稳定、以现行税制为前提的情况下,对赊购业务的处理上,要在赊购劳务以及商品的时候,按发票所列的增值税借记科目,实际付款时,要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从“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转到“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这样处理,能根本上解决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

4、对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进行改进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报表内容

第3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一、“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行业新旧项目税收筹划的现状

2016年5月1日起,房地产行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此前,房地产开发行业适应多年的营业税终结了,此前所设计的一些税收筹划路径不再适用。因此,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顺应国家政策的变化,并深入研究营业税,设计更合理的税收筹划路径,以保?C企业合理、科学地进行纳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国家的相关文件,实施增值税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旧项目即2015年5月1日以前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旧项目),企业有两种可供选择的计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一年半得到期限内不能做出变更,对于2016年5月1日新开发的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就必须使用一般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要适应“营改增”的政策,探讨合理的方法,以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

二、“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旧项目的税收筹划

旧项目的税收筹划:对于2015年5月1日前的旧项目,比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从以下的因素得出此结论。

(一)税率

“营改增”以后,房地产的老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有两档,分别是5%和11%。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以后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相较于一般计税方法,其税率可降低6%。因此,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税额计算主要是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开发的建安工程发票。但是,签订建安工程合同时,“营改增”这一变化并未被考虑在内。对于老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开具进行增值税抵扣的专用发票,其税率也从3%提高到11%,这样将会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更大的税务负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建筑施工企业也可能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工程结算价款,那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也会相应增加。如果不能跟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协调,很可能会造成双方的经济纠纷,不利于企业的发展。综述,对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更适宜采用简单计税方法。

(三)房地产价格的上涨

我国房地产价格在不断快速地增长,上涨了数倍。由于税负也是企业开发成本的一部分,那么为了缓和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就要降低企业的开发成本,也就是要把企业的税负维持在一个比较稳定的水平。所以,对于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的时候,还要考虑房地产的类型。对于商业地产、高档豪宅,其增值空间大,更应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对于普通住宅和政府安居工程等一些增值幅度不大的工程,企业则要综合考虑,选择最佳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会计核算方法

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较,其会计核算的难度与工作量都会有很大程度的提升,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也不同,其也需要一个适应期。而简易计税方法相对于一般计税方法来说,会计核算的难度和工作量都比较小。因此笔者认为,“营改增”政策实施的最初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的计税方法更适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新项目的税收筹划

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2016年5月1日后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必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因此,企业必须把这个时间节点前后的项目分开核算,包括各项收入、成本和费用等,以规避税收筹备造成的风险。

(一)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营改增以后,需要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必须重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要加强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提高其规范性与合理性,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抵扣,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要树立正确的观念,重视对税法的学习。由于全面实施增值税的时间不长,企业难以改变传统的经营习惯,适应营改增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加深对增值税的理解,增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

2.在签订合同时,重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面的规定。建安工程的费用和建筑材料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必须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主要是建筑施工企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相关合同时要重视这方面的规定,注明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改善企业的经营模式

营改增以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仍然采用承包商包工包料的经营模式的话,会加重企业的税负。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若仍由承包方包工包料,承办方无法分开核算的时候,建筑施工企业应税劳务和货物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照11%征收增值税,那么建筑企业会选择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减少企业的税额,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减少,税负也由此加重了。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重视完善企业的经营模式,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明确新旧项目的费用划分依据

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新项目必须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这两种计税方法有着明显的区别,所以企业要明确新旧项目费用的划分依据,使其既能准确地核算旧项目应纳税额,又能合理地进行新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规避营改增带来的风险。有些同时涉及新老项目的成本费用,要采取合理的方法在两者之间进行分摊,如果无法分辨成本费用得到归属则应全额由新项目承担,与之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全额抵扣。

第4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保险业;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国际比较

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活动属于商品销售以外的劳务供应行为,在流转税理论上,它和其他劳务供应行为一样都包括在流转税的课税范围之内。但是,如何就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间接税制并在实践中得以成功地运作,却成为税收理论与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正如学界所言,“应用销售税最棘手的领域之一就是涉及到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和相关领域。”由于金融服务的特殊性,很难将其完整纳入主流的发票抵扣法的增值税制度中,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几乎所有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都将其通过免税的办法将其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然而,对税收中性的追求一直激励着学界去探索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但效果不是很理想,至今还未有一个能普遍接受的较为圆满的方案,因为金融服务的间接课税问题,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涉及到税收实践甚至历史、政治等诸多因素。由于金融一体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现有税制对金融活动可能产生的经济扭曲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因而金融流转税制的发展与改革受到了高度重视。

一、保险业营业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尽管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增值税作为商品流转课税的基本税种形式,但针对保险等金融行业仍是以营业税为基础,其根本原因在于金融服务的增值税制度设计和管理的困难所在。在流转税制从传统周转税向增值税转变的过程中,将保险营业税(大部分国家称之为保费税)保留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中,主要采用了两种不同的途径:(1)引入全面增值税制的国家,增值税课税范围包括货物和所有服务在内,同时又采用列举的方法将保险服务作为免税服务对待,因税制本身的历史因素对保险单独适用营业税,如欧盟等国家;(2)引入有限型增值税的国家,将保险等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制度之外,保险等金融服务和其他服务一样适用营业税,与增值税平行征收,如

(一)金融服务增值税课征方法的简要述评

发票抵扣法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课税方法,从基本原理与设计方法上看,发票抵扣法依赖对销售品的明确收费来计算销项税额,以及用相应的商业购买来计算进项税额税。这种机制中内含两个适用前提:一是要具有明确的体现商品或劳务价值的交易价格;二是增值额能够以单项交易为基础进行计量。对于大部分商品和劳务提供来说,这两个条件无疑是满足的。但是,由于大部分金融服务采取了隐含收费而不是明确收费的方式,其服务价值无法从索取的价格中直接体现出来,即使有些服务采取了明确收费的形式,但其并不全部代表所提供服务的实际价值,如保费是保险服务提供的价格,从形式上看属于一种明确收费,但实质上只有一部分是对保险服务的支付,剩余部分用于未来保单风险赔付,或者还包含投资与储蓄因素,因此,金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发票抵扣法下计算增值额所必须的交易基础,故而绝大部分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将金融服务排除在增值税体系之外,如在欧共体第六号增值税指令下,免除了对金融服务的增值税课征。对隐含收费的金融服务提供免税,会给服务提供者带来与免税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同样的刺激,即进行垂直整合。一些国家试图通过对自给的投入品(所谓的“自给规则”)征收 增值税的方法(如欧盟国家)或者给予免税金融服务提供者部分投入品税收抵扣(如新加坡)来抑制垂直整合。这种处理方法的弊病是明显的,当无法完全消除免税影响时,由于税负的不一致以及重复征税的情况存在,不仅对金融与非金融活动造成了扭曲,而且也扭曲了金融活动本身的行为。如何设计和选择与金融行业相适应的课税方法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考虑基点。

从当前的具体实践和理论探讨两个层面上考察,大体存在三种选择:一是在维持现有的免税制度的前提下,通过特殊的办法尽量减少由此而带来的经济扭曲,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弊端,如零税率法。二是在现行的发票抵扣法内拓宽选择范围,引人专门适用于金融行业的特殊课税机制,如选择法、固定比例扣除法。以上两种选择主要从实施成本控制的角度出发,是在没有解决金融服务增值额确定问题的前提下所采取的部分修正措施,因而并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结果可能是用新的扭曲代替了原有扭曲。三是在遵循增值税基本理论的前提下,从寻求金融服务增值额认定方法着手,通过不同于现行发票抵扣制度的特殊课税制度来实现对金融服务的课税,如加法、减法、现金流量法以及最新提出的由现金流量法演变而来的税收计算账户制(tax calculation account system,tca)。如何在制度科学与征管便利之间做出权衡这一基本思路贯穿于金融增值税方法的设计与选择的始终,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往往以管理成本为代价而获得制度上的合理性,从应用角度来审视,其中存在的困难远未得以解决,还有较长的路要走。

(二)部分国家保险增值税制度比较

基于流转税课税的目的,如何对金融服务和金融机构进行界定,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标准,目前通常使用的分类方法有五类(即金融服务的类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类型、金融服务所履行的经济功能、金融提供者在金融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金融服务的性质)。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isic)从国民经济核算的角度出发将金融部门粗略地划分为三大类①,这种分类将核心的金融活动和辅助金融活动相区别,但无法明确体现出各金融活动的不同性质和具体的特征,无法满足我们进行具体税制分析的需要。oecd从税制比较的需要出发,其根据具体金融活动的性质进一步细分为27项不同的活动②,尽管这一分类标准还没有得到每个国家的认可,但仍能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本文将以oecd的划分标准为基础,结合国际产业标准分类法对涉及保险相关业务的税收处理进行归类与比较。根据oecd的分类方法,在所有金融服务中,涉及保险的主要有两类共四项内容:一是核心保险服务,具体包括提供人寿(再)保险、提供非人寿(再)保险以及所涉及的保险赔款处理;二是附属保险服务,主要指赔款理算服务。下面主要比较这些活动中的增值税处理规则。

在增值税处理方法上,根据是否征收增值税以及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同,主要存在四种不同的类型:一是征税(t),即对某项金融服务以正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或商品劳务税,其应用的税率可能是增值税标准税率,也可能是应用某个特别税率;二是免税(e),即对金融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其外购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当同时提供应税和免税服务时,将进项税额按比例分配,分配于免税服务的部分则为不允许抵扣部分;三是不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os),这主要是由于某些国家的增值税体系本身采用的是中间型增值税,增值税制度并没有把所有的服务纳入其体系中,它与免税处理的相同之处在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区别在于在进行可抵扣进项税额分配时,这部分服务价值不包括在分配公式的分母项中;四是零税率(z),其进项增值税额可以全部抵扣。根据这种划分方法,世界部分国家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如表3所示。定,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中是普遍免税的。在oecd国家中,除挪威采用第三种课税方式以外,其他国家均采取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即使是挪威的这种处理,其课税效果与其他国家没有多大区别。这种免税不会导致保险服务购买方的税收重叠问题,因为人寿保险的购买者通常是最终消费者。但免税在其他方面所造成的影响仍然是存在的,一方面,寿险公司的投入品中包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的情况下,会使一些增值税的因素留在保险中;另一方面,寿险保费包括保险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价值,实行免税意味着政府对其提供的服务放弃了税收。为了减轻因人寿保险免税对再保险的影响,新加坡进一步实施免税加固定比例抵扣的制度,允许人寿再保险人可以抵扣40%的进项。对于出口保险,部分国家(如加拿大、希腊、新西兰等)实行零税率政策,对向非本国居民或欧盟国家以外居民所提供的人寿保险业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平衡境内提供和境外提供的税负,这一点在财产保险中也得到了体现。

2 提供财产(再)保险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比较。与人寿保险相比较而言,财产保险的增值税处理却显得没有那么高度一致。在以欧盟为代表的多数国家,财产保险与其他金融服务在增值税中的地位相同,作免税加以处理。由于财产保险可能成为其他实体的投入品之一,财产保险免税的经济影响远大于人寿保险,因此,从税收中性的角度考虑,也有部分国家(澳大利亚、墨西哥、新西兰、新加坡、南非、以色列、阿根廷、智利等国家)试图努力对其进行课税,但在具体课税方法上存在差异。财产保险在以色列是必须纳税的,他们采用加总法来进行计算。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新加坡也是应税的,其税率分别为10%、12.5%和3%。如果非寿险在增值税制度下是全额征税的(即保费应缴纳增值税,而且保险公司采购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可以抵免的),保险服务就会被过度征税,因为保费的一部分是针对预期亏损的,并不是一种增值。为了解决此问题,新西兰(率先在增值税制度中对非寿险进行征税的国家)准予保险公司基于赔偿加总额并按“预缴的”增值税对支付的赔款进行抵减。首先其对保费征收增值税,如果被保人是经登记的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那么对保费缴纳的增值税就可以按正常的增值税抵免机制作为投入税的抵免得到补偿;如果被保人是非经登记的个人(即最终消费人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对保费所缴的增值税就得不到补偿。如果经登记的增值税企业拿到了赔付,就必需将预缴的增值税作为产出税进行申报,如果得到赔偿的人是最终消费者或从事免税销售的企业,在被保险人使用赔偿收入(包括预交的增值税)购买应税替代商品时,政府仍可以挽回由于允许保险公司抵扣增值税额所引起的财政收入损失。在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为了降低重复征税的因素,在免税的体系下,允许抵扣进项,即采用的是免税加抵扣的方法。其中,新加坡允许有“特殊方法”和“固定比例抵扣法”两种形式,在“特殊方法”下,提供给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的金融服务按零税率对待,但必需将这部分金融活动从提供给所有消费者的金融活动中分离出来单独核算;在“固定比例抵扣法下”,在实行免税的基础上允许按规定比例抵扣进项,如财产再保险人的抵扣比例为75%o在澳大利亚的商品与劳务税体系中,尽管为金融服务提供了宽广的免税基础,但财产保险是要纳税的,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允许获得75%的抵扣来对严格的免税制度进行了修正,以此解决可能产生的“自我提 供”问题。澳大利亚和新加坡在财产保险的处理上,不同程度地参照了新西兰的做法。

3 提供附属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规则。核心保险服务的增值税处理需要特殊的方法,原因在于它们采取了隐含收费方式,而对于明确收费的附属保险服务,可以如同其他服务一样课以增值税,因此,不管对核心保险的处理是免税还是应税,除加拿大、芬兰、挪威等少数国家外,绝大部分国家对于损失理算服务等附属保险服务是应税的,也有少数国家将附属保险服务按不同情况进行区分来进一步决定其是免税还是应税,如比利时(赔款事务处理与管理免税,理赔与评估服务应税)、匈牙利(专业机构服务应税,非专业机构服务免税)、新西兰(与非人寿保险相关的服务应税,与人寿保险相关的免税)等国家。在税率适用上,附属金融服务适用税率与本国增值税基本税率保持了一致。

第5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新税制;增值税;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6-0099-02

一、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

第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的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二,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进项税额的规定。第三,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从90天延长至180天。第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二)固定资产进口和销售方面

第一,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的免税政策,消除了购买和使用国内外设备在增值税纳税方面的差异。第二,取消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第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要按照适用税率或简易办法征税。

(三)纳税人资格认定方面

第一,将一般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四)调整了适用税率

第一,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6%与4%统一下调至3%。第二,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至17%。第三,调高了个人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

(五)调整和规范了相关配套政策

主要包括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和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二、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

(一)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务筹划

由于不同类别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率和征收方法不同,纳税人可依据税法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税务筹划。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时,通常可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两种方法来判别究竟哪种纳税人身份更能实现“节税”目的。

(1)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是指企业产品的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相等。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增值税税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销售额×征收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2)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是指当一般纳税人的抵扣额占销售额的比重(抵扣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相等。因此,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率=1-抵扣率,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1-征收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改制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发生了变化,因此各类型企业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与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数值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从表1可知,当企业销售普通产品时,若增值率为17.65%,或抵扣率为82.35%,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17.65%,或本期的抵扣率低于82.35%,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当企业销售低税率产品时,若其增值率为23.08%,则无论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还是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相同;若其增值率大于23.08%,则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较低。所以,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选择上,企业应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的特点,针对销售产品的增值率、购进资产的可抵扣税额数量等情况,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经营业务进行适当的合并或分立,选择相应的纳税人身份。

2.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当纳税人有兼营和混合销售等行为时,则应考虑在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之间进行选择。鉴于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比营业税税率低,所以从事兼营或混合销售等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不分开核算,可将税率控制在3%的最低水平。

(二)进项税额方面的税务筹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物资其增值税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抵扣3%),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产生的损失,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而优惠的幅度则由价格折让临界点来决定。假设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A;而以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时,其含税进价为B,则:{销售额-A/(1+增值税税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A/(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销售额-B/(1+征收率)-[销售额×增值税税率-B/(1+征收率)×征收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1-所得税税率)。当城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所得税税率为25%时,价格折让临界点情况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若购进的货物普通产品,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价格折让幅度为86.80%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同理,若购进的货物为低税率产品,则当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为一般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折让幅度为90.33%时,无论从哪一方进货,企业所取得的收益相等。

对销售方而言,由于税率的调整,此价格折让临界点比增值税改制前的数值均有所下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身征收率下调的同时应注意价格折让临界点的相应变化,增强成本控制,扩大市场份额,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对购货方而言,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详细比较各类型供应商的产品价格与质量,结合价格折让临界点,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税负,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

(三)税率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仅有一般税率17%,还有低税率13%,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税率为3%,还有按照简易办法确定的征收率4%或6%。企业应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按照适用相应税率,降低企业税负。而从事矿产品经营的企业应注重税率调高后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影响,及时对经营策略进行调整,减轻因税率变动而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税率的优惠、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进项税额方面的优惠、减免税优惠、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优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很多机会,企业应熟练运用这些政策,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负。

(五)会计核算方面的税务筹划

新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些规定要求纳税人加强会计核算,针对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征税和免税、减税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达到享受低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税收利益。

三、新增值税制下的企业税务筹划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风险是指税务筹划活动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失败的可能性。税务筹划风险主要有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其中:外部风险包括税收政策选择风险、税收政策变化风险、税收扭曲投资风险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内部风险包括预期经营活动变化风险、筹划控制风险、筹划心理风险、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风险。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确定之前应重视筹划风险,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筹划风险防范。第一,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税务筹划风险意识,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税务筹划。第二,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恰当选择会计政策,提高税收筹划涉税风险的可控性。第三,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筹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第四,企业管理层应充分重视税务管理,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定期进行税务筹划风险评估。第五,坚持成本效益原则,重视企业整体和局部利益,短期和长期利益的协调。第六,重视利用税务中介。企业应借助注册税务师等税务中介的专业、技术、信息等优势,帮助自身实施税务筹划,这样不仅可以事半功倍,也可将企业筹划风险转嫁给中介机构。第七,搞好税企关系,加强税企联系,以确保企业所进行的税收筹划行为合理合法,降低税务行政执法风险。第八,要正视税务筹划的作用,适当降低对筹划期望,以减轻筹划人员的心理负担和压力,降低筹划心理风险。

参考文献:

[1] 尹芳.税收筹划中涉税风险防范策略探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4):91-95.

第6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一、营改增政策的产生发展原因

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第一,有利于改变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消极效果。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纳税人购买货物,就要额外缴纳增值税,因为不能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因此要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也是如此,因为不能取得抵扣凭证,也要同时缴纳两种税。由此可见,赋税的确重复征收。一方面,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都不想多缴纳税款,迫于税收压力,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之间合作减少,商业贸易的无形界限由此而产生。这种无形的界限不仅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严重局限了纳税企业交易对象的选择。另一方面,以往的营业税是多环节的全额征税,在市场经济细分程度较高的阶段下,商品附加值与市场细分程度成正比关系。意味着细分程度较高的企业其生产的产品附加值也比较高,商品的附加值高了其价格也就高了,所以营业税也高。如此一来,便显现出了营业税全额多环节征税的不合理之处。营业税的征收不仅阻碍了市场细分的进程,还影响了市场的成熟化发展。第二,营改增的主要行业为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多数为第二、第三产业,我们知道,对二三产业的营改增不仅能规范二三产业的产业链条,而且能够在完善产业链条发展的过程中融合二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第三,营改增对于建立货物劳务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有积极作用,并且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体制。由此可见,营改增势在必行。

二、对不同纳税企业的影响及利弊分析

(一)对原增值税纳税企业的影响及利弊分析

营改增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企业的影响分析,要从其合作企业是否为试点企业分别讨论。如果一个企业在营改增新政实施之前是按增值税纳税方式缴纳的税款,营改增之后的计税方法仍然是增值税纳税办法,如果纳税企业不与新政实施的试点企业进行业务往来,由于适用的政策前后一致,税率也没有变化。所以营改增对这类企业没有影响;若企业与试点企业有合作,那就意味着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后的实际缴纳增值税减少了。如此一来企业的税收负担就会下降[1]。另外的,原增值税纳税企业日常中难免的会发生一些营业税纳税行为,在营改增的政策下,原本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就可以凭借新的政策规定进行税额抵扣,减轻税负。营改增政策还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凭借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进行抵扣。总概括来讲,营改增政策扩大了原增值税纳税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合作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都减轻了企业税负,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增加其经济收入。

当然营改增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企业并不是没有缺点,比如,营改增后兼营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一般情况下都是比较滞后的。对于企业现金流量比较大且流动资本相对匮乏的企业而言,企业大额的进项税额抵扣延后将会影响企业的营运现金流动,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特别在涉及到关键决策的时候,会增加其机会成本。但是究其利弊分析而言,对于原增值税纳税企业,营改增的政策的实施还是利大于弊的。

(二)对试点纳税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影响及利弊分析

对试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应当主要从以下三个角度考虑。第一,税率。税率的上下浮动变化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增减变动。税率上调企业税负增加。下调减轻企业税负;第二,可抵扣数额。试点纳税企业可以根据新政策规定,凭借进项税额发票按规定抵冲销项税额,减少实际纳税额度,进而减小税负压力;第三,新政优惠,境外服务由征税改为免税或者由免税改为零税率使得企业的税负得到减轻[2]。在各个试点行业中,由于增值税的抵扣方式、可否抵扣、使用的税率以及整个行业的营运模式都不相同,所以“营改增”给各个试点行业带来的税负影响也不相同。以运输行业举例说明,“营改增”新政规定,交通运输业实行11%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从原来的5%上升到现在的11%,如果不考虑进项税额的抵扣,那么税率的上升无疑会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另外,在新政策实施的开始阶段,企业由于不能灵活运用增值税的抵扣政策也会造成阶段性的税负增加。但是长久来看,随着企业的计税方法越发灵活科学,纳税方法也逐渐熟练。导致进项税的抵扣有利于减少进项税额,减轻企业的税负。

对于新试点企业也有税负增加的行业企业。比如渐增咨询服务业,原该行业适用的税率是5%,在新政策实施后改为6%。税率的提高会在多方面增加企业的税负,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税率增加直接导致企业税负压力增大。另一方面由于鉴证咨询行业比较绿色环保,购置资产数量较少,导致可抵扣数额不多,最终导致增值税税负增加[3]。

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从税负、会计账务处理、发票的使用管理等角度进行讨论。首先,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企业按照3%增值税税率纳税。相对于以往的营业税5%而言有减无增,可以减轻企业税负。但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企业规模小、账务处理问题多发,因此也存在因为账务问题而强制适用高税率的风险。其次,小规模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较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更加严格,小规模纳税企业也应当设置规定的增值税会计科目和相关明细账。账务处理相对以往更加繁琐,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最后,营改增有可能会影响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内部管理结构,一方面对于会计账务处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更加严格,另外的对于整个财务会计账务处理流程、档案管理、设施匹配也会要求更加严格,从而间接增加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间接成本。概述来讲,如果小规模纳税企业能够科学合理的设定会计账簿,并且严格按着法律要求进行明细账的机载,就能够充分利用税改政策达到减税的目标。相反的,如果做不到以上,就必然会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三、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

(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明确了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那就意味着纳税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可以利用这些政策优势合理进行纳税筹划。“营改增”为了保持税收政策的稳定连续性,因此特规定以往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在改为征收增值税的同时也享受免征待遇;对于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为者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四是原营业税下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部分出口劳务从不免税过渡到增值税免税或零税率政策[4];另外的有些企业在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对于这样的企业,要关注政府的特殊优惠政策规定予以合理筹划。以上三点更多的是企业在利用过渡期间的整体大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此外,企业还应当关注营改增的阶段性与区域性。因为营改增是阶段性、分区域进行试点的,新试点地区可以参照已经试点地区的办法,做到有预见性的进行税收筹划。

(二)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虑。首先,加强企业账务管理,加强对企业的账务管理对企业来说有重要意义,特别是针对营改增后兼营不同增值税税率且兼营行为较多的企业,通常来讲,由于营改增的新政实施,大多数企业没能在账务管理上实现完美对接[5]。实务中发生兼营行为较多的企业一般会存在一些账目混乱的现象。税法规定:对于兼营增值税不同项目的企业,如果在营业过程中,不能够分清明细核算的,要从高适用税率计征。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分清明细核算的话,就要使用较高的税率,最终导致纳税企业的税负加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想要做到优化纳税,适用低税率纳税的话。就得先进行企业的账务处理优化,调整好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避免账目混乱的现象。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得营业税征税范围减小,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大,由此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率也有所提高。不少不法分子看此市场扩大,挺风走险开印、使用虚假发票。不仅对国家经济造成重大损失,一旦被查处,对于自身而言也要遭遇严重的罚款和信用降级。因此,对于一个健康的企业而言,最起码要做到不使用虚假发票,杜绝虚假发票在本企业的流通,给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以此避免被查处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企业内控水平,让企业适应并融入新税收政策。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最后,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应当加强对人才的管理。对于企业的老员工进行会计营改增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新政策的认识程度。另外还应当积极引进增值税熟练程度较高的复合型人才,对企业进行换血,促进企业的新陈代谢。对知识、技能提高的同时还要树立起法律意识,让企业处在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税收法律环境下。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充分利用税收新政,为企业谋利为员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提高纳税筹划的风险意识

确立法治观念,认真选择,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纳税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纳税筹划工作的基础。企业想要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就必须要兼顾税法与企业利益的双方要求,只有兼顾翘板的两端,企业才能做到最科学的纳税筹划,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合法性,一项违法的纳税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存在的基本前提都不成立,那么这种纳税筹划是不可取的。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企业在税务处理上急于求成。生搬硬套不适用于自己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错误的筹划方案虽然短期内帮助企业减少了纳税。但是大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纳税风险,相比较而言,企业增大的纳税风险要比减少的纳税额度要重要的多。所以,要提高企业的纳税风险意识,不钻法律空子,规避风险的同时,细心琢磨将纳税筹划方案与税法融合。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法规定的筹划方案。

(四)调整成本结构

“营改增”为企业调整成本结构以及业务结构提供了一次外部机遇,从财务战略角度来分析,企业必须充分利用“营改增”方案中的实施细则,充分发挥政策优势,降低自身税务负担,以提升成本竞争力。具体地,企业应当优化原本陈旧的成本结构,对于成本费用比重较大、税负压力偏大的业务,采取缩小业务或是剥离。同时对于市场上税负与成本都比较低并且利润空间较大的业务应当积极扩展。对企业现有资源进行整合,优化企业资源配置,提高企业内部资源使用率,进而提高纳税筹划能力。

(五)企业自身要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在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过程之中,具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差异性,不同的纳税人的身份对纳税筹划均具有不同的影响。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界定标准是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达到了500万元。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的应当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按照3%的征收率进行纳税,没有抵扣进项税的说法。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当视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的纳税行业采取6%-17%的不同税率。并且,一般纳税人是不能转换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所以对于纳税主体的选择是单向的选择,只有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者进行业务分割成立新的企业,对年销售额进行拆解。对于小规模纳税企业选择什么身份进行纳税比较有利,应当进行税负比较再下定论。

(六)积极创新,转变陈旧思维方式

营业税的逐步取消,不仅会刺激当前企业的纳税方法的改变,还会促进企业经营管理思维方式的转变。经营者由以往的寻找避税合作伙伴转变为寻找抵扣额度高的合作伙伴,这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企业树立大局观念,对于拉近企业销售与服务的关系有促进作用。对于完善整个经济链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应当提高创新能力调动自身的各项资源发挥比较优势,树立节税减税意识,变被动为主动,以使企业获得更好地发展。

(七)寻求记账

对于一般的中小企业而言,如果账务处理没必要专门设立会计人员去管理或者专门设立人员去管理成本较大的。可以考虑寻求会计处理服务。原因有三,第一,服务专业。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等组成的专业人员组成,精通税法和行业会计制度,能随时为您遇到的财务和税务问题提供咨询指导。第二,责任分担,如果由公司自己的会计进行账务处理出现错误或者故意漏税导致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责任主体只能是公司。相对的,如果找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的责任主体会是公司。而找会计师事务所记账就可以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如因对新办企业的报税期不了解,延期报税的罚款,就全部由记账单位负担。第三,节省费用。企业设会计岗位,工资开支一般每月要3000元,委托事务所记账,在很大程度上都能减轻企业的成本费用,相对于专业会计岗位人员每月的3000元人工成本,记账更加合算。

第7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一、现行的扩大增值税抵扣的税法及会计规定:

(一)、税法规定:

1、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

2、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94号)

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4、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34128新增增值税额高于上年实缴纳税额部份抵扣,就是说只有先交满上年增值税实缴税额后,才可以抵扣当年固定资产购入的进项税额。

“本条所称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7年7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7年7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

5、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128号)

6、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6号)

7、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5号)

8、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6号)

9、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

2005年度内,对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继续实行按新增增值税税额计算退税的办法,实行按季退税。

2005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按照2005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2004年应缴增值税部分计算,计算公式为:

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计算时其进项税额不含固定资产进项税额)-(2004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2004年同期应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005年前三个季度,纳税人应在每季度终了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季度终了的次月底前,退还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对第四季度前二个月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纳税人应在12月份申报期内提出退税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2月31日前退还。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下一年度办理退税。

纳税人在2004年12月份发生的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05年4月30日前办理完退税。

五、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发票,经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退还其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比对不符的,不得予以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比对不符的抵扣凭证逐票进行认真查实,凡属偷逃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27号)

11、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226号)

12、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国税发[2004]209号)

第十条纳税人2004年7月1日以后购进固定资产并取得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认证,并于认证当月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税金”科目。购进固定资产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申报,并填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固定资产)》连同当期《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认证清单(固定资产)》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申报受理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的,可向销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e方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纳税人自2004年7月1日起使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申报系统》软件,并按月进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计算表》(纸文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

13、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第1111号)

“(二)认真审核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与固定资产实物的一致性。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核查纳税人固定资产账簿,并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要核实固定资产实物与专用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无固定资产实物或专用发票与固定资产实物不一致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其购货方名称、货物名称必须与原普通发票相关内容一致,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合计数必须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一致。

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

14、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号15、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4]156号16、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43号17、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二)、会计处理规定:

1、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8]108号)

全面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处理用原进项税额税目不用单独进行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类核算)

2、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在应交税金下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对固定资产抵扣进行核算,并且期末,企业以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时,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新增增值税额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

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

二、对于向全国推行的政策模式的猜想:

分析现行增值税扩大抵扣的法规有以下猜想:

(一)按地震受灾模式进行全行业全面抵扣。(除焦炭加工、电解铝生产、小规模钢铁生产、小火电发电)

(二)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增量抵扣。

三、企业实务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实行前后的固定资产筹划。事前合理筹划企业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对于实行前计划购置的固定资产只要不影响到生产的应在实行日后并“实际发生”购买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对于实行日后将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应尽力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对于在同等条件下对于取得其他发票的价格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采购的比价。

各种发票对采购价格的影响分析:

在同等价格质量等条件下:

对于6%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0.2%的价格折让。

对于4%代开专用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2.04%的价格折让。

对于开具普通发票应让供应商给予含税价(总价)15.7%的价格折让。

对于供应商按出口价的报价从税务分析他一般承担的是4%的税金,在报价上乘1.04为我司的合理价格。

以上是双方合理的价格,仅考虑税务因素对价格的影响。

(二)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内容与固定资产名称一致,财务应事前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固定资产保管部门应在请购时给出规范的名称。在固定资产验收后,财务上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同时财务月未应与固定资产保管人一起为实物贴上标签。以备税务局的实地查验。如有进口设备报关部门应按财务事前编号的固定资产名称报关。对于运费发票一样要求注明固定资产名称。

(三)对于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的认证工作要求加强核对减少错误。

(四)如果是按试点地区模式进行限定行业的做好资格认定准备工作。比如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参考《关于开展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五)几点疑问:

1、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抵扣后的)如果是正常报废如何处理?非正常报废如何处理?

第8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分期抵扣;会计处理

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依据及账户设置

全面营改增前,企业取得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财税[2016]36号是全面营改增的纲领性文件,将企业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了抵扣范围,允许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但是,考虑到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以下简称不动产)通常情况下价值较高,涉及到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要是允许企业把进项税额一次性进行了抵扣,会造成营改增初期国家税收的下降幅度较大,因此,36号文同时规定,企业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需要分两次进行抵扣,第一次在企业取得不动产并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当月抵扣60%,第二次抵扣要在取得不动产的第13个月进行,抵扣40%。其后,国税总局下发《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详细规定了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事项。这必然要求会计核算在账户设置和账务处理方面与之相适应。而全面营改增中关于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进行具体规范。在广泛、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16年12月,财政部下发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范》(财会[2016]22号),明确了增值税会计核算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及其相关账务处理。该文件出台后,其中一些规定引发了实务界的争议,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对其进行了解读,在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方面,明确须通过“应交税费”二级明细“待抵扣进行税额”进行核算,并在该科目下再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

(一)外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范了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抵扣时间、抵扣比例和扣税凭证。财会[2016]22号,明确了“待抵扣进行税额”科目的核算内容。[例1]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5日以银行存款33300000元外购一处办公楼,取得了专用发票,经税务机关认证可以抵扣,发票价款为30000000元,税率11%,增值税额为3300000元。甲公司2016年5月15日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30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0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贷:银行存款33300000甲公司2017年5月,将待抵扣的40%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

(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分期抵扣规定,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但是明确了适用的时间、范围和金额标准。在时间上,要求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发生。在范围上,包括新增和更新改造。在金额标准上,如果是更新改造,要求增加金额必须要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50%。第五条不动产在建工程新建或改扩建过程中,如果领用了货物或接受了服务,货物或服务已全额抵扣过的进项税额也须将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等一年之后再进行抵扣。(1)新建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会计处理。[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8月新建一仓库,建造仓库时购入建筑材料,取得了专用发票。发票价款800000元,增值税126000元。支付了设计服务项目费用,也取得了专用发票,服务收费100000元,增值税6000元;支付了工程款项,也取得了专用发票,工程款1000000元,增值税11000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转账支票支付,甲公司分录:借:工程物资8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56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50400贷:银行存款926000借:在建工程1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6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2400贷:银行存款106000借:在建工程1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44000贷:银行存款1110000若建造仓库过程中领用了甲企业前期购入的原材料10万元,由于该原材料在购进时其进项税额1.7万元已经一次性抵扣,需将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68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在2017年8月,甲公司应将上述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36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仓库)103600(2)更新改造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强调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时,如果增加的金额超过不动产原值的比例50%,更新改造相关的进项税额需要分期扣除,若不超过50%,则可以一次性抵扣。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超过50%,应理解为大于50%,不包含50%。[例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对原有办公楼进行更新改造,该办公楼原值为500万元,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支出为222万元,其中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该例中,更新改造不动产增加的价值为200万元,没有超过不动产原值的50%,因此,甲公司分录:借:在建工程2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000贷:银行存款2220000若该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为333万元,其中价款300万元,增值税额为33万元,更新改造不动产增加价值为300万元,超过了不动产原值的50%,甲公司需要将33万元的进项税额分两次进行抵扣,2016年6月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在建工程3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98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2000贷:银行存款3330000

(三)取得后未满一年销售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中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后,未满一年转让不动产的情况下,尚未抵扣完毕的40%进项税额应于何时进行抵扣的问题。[例4]若甲公司在2017年4月将上述例1中取得的办公楼对外出售,此时购入办公楼尚有1320000元的进项税额属于待抵扣进项税额。由于公司2017年4月销售办公楼时将会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于销售当月进行抵扣,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20000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320000

(四)已抵扣进项的不动产因故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中两种情况下,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一是该不动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这里提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为管理不善造成的,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需要作此处理;二是不动产用途被改变,把不动产专门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项目。需要注意的是,第七条规定中强调“专用”二字,如果是“兼用”,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为企业税务筹划预留了一定的空间。(1)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处理。[例5]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上述例1中2016年5月份购入的办公楼于2017年2月份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造成该办公楼发生非正常损失,该办公楼原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90万元,净值为2910万元,净值率为97%。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980000+1320000)×97%=3201000(元)则甲公司分录如下:借:固定资产清理29100000累计折旧90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3201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9800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1221000该例中假设该办公楼于2017年10月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造成该办公楼发生非正常损失,该办公楼原值为30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净值为2850万元,净值率为95%。则该办公楼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3300000+0)×95%=3135000(元)。则甲公司应编制的分录为:借:固定资产清理28500000累计折旧1500000贷:固定资产30000000借:固定资产清理1045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45000(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改变用途的处理。如果属于《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里的第二种情况,也应该按照例5中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然后计算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得金额和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其涉及到的会计处理与例5中处理类似。该项业务的会计分录中,应计入的借方科目尚没有统一规范,按照一般的会计处理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资产时,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计入资产成本,鉴于此,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时,可以借记“固定资产”,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然而,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情况下不调整固定资产的原价,应借记“管理费用”。两种观点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在此处应该采用重要性原则,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较大,建议借记“固定资产”,如果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不大,建议借记“管理费用”。

(五)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在建工程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八条中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处理原则为:已抵扣的要全部转出,待抵扣的不再抵扣。此处非正常损失的理解,因当与上文一致。[例6]假定上述例2中在建的仓库于2016年10月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爆炸事故,其已抵扣进项税额251400元需要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167600元也不得继续抵扣,甲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41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51400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67600(六)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不动产用于允许抵扣项目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七条相反,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时,进行反向操作。第七条规定和第九条规定的会计处理看似复杂,但由于这两条规定中,都强调不动产项目“专用”于四种情况时,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因此理论上虽然存在着进项税额转出转入的问题,但实务中操作时,纳税人通常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相关处理并不复杂,因此其会计处理不必拘泥于文件的具体规定。[例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8月购买一处健身房,取得专用发票。发票上价款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健身房专用于企业职工休闲健身。甲公司应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11100000贷:银行存款111000002018年8月,甲公司将该健身房改变用途,用于对外经营。假定此时该健身房已提折旧110万元,净值为1000万元,净值率为90.09%,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99999(110000×90.90%)元。甲公司2018年9月,会计分录为: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99999.4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健身房)399999.6贷:固定资产9999992019年9月,甲公司将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月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9999.6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健身房)399999.6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刘莉:《取得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析》,《现代商业》2016第31期。.

[3]周萍:《<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税务与会计处理》,《税收征纳》2016年第10期。

第9篇:新的增值税法范文

关键词: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转型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资本、技术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以及“入世”带来的外部压力,弊端日显。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且在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分析探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制度缺陷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生产型增值税没有从制度上较好地解决传统流转税的重复征收问题。由于征税范围狭窄,直接导致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中断,即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约机制和作用,又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从整体上给国民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一)抑制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

加入WTO后,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已演化为资本实力竞争、高新技术实力竞争,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而生产型增值税恰恰阻碍了这一发展进程。高新技术产业一般需要较多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而生产型增值税要求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不得扣除,相当于企业多付了一笔投资费用,既降低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也制约了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影响了产业结构调整

由于我国资金短缺,造成能源交通等资本密集型基础性行业投入不足,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而这些产业的资本构成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大。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于这些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要承受较高的税负,既有失税收公平原则,又加重了资本密集型产业的“瓶颈”效应,其结果将影响产业结构调整。

(三)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由于和我国进行贸易往来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各国的出口产品都已彻底退回在国内所缴纳的增值税。而我国所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所含税项包含在商品中,因而在出口环节,即使实行零税率,也不能做到彻底退税,从而提高了出口产品价格,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在进口环节,国外进口产品由于出口国实行完全退税,而我国产品包含对固定资产的重复计税,造成国内产品税负高于进口产品,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四)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

由于东部地区轻工业比较发达,这些行业的固定资产所占比重较小,而西部地区以资源型产业居多,固定资产所占比重相对较大,道路交通设施不太完善,这类企业的资本投入又较大,因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仅对西部大开发极为不利,而且会进一步加大东西部地区之间的差距。

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在计税时,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和其他材料时向销售商所支付的增值税款(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它的使用可以彻底消除阶梯或流转税重复征收的各种弊端,可以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二)能更好地创造均衡税负的环境

对固定资产投资大、物化劳动消耗大的资金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将购置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与购进原材料一样进行一次性全部抵扣,能创造均衡的税负环境,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

(三)能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消费型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外购项目所包含的税金,可以一次性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进行管理,简化了计税核算的程序,避免了生产型增值税计税核算时,区分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项的繁重工作量,同时大大减少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工作,降低了征纳成本,提高了纳税效率和征管效率。

(四)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对出口产品实现全额退税,保证了出口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了国际市场竞争力。对国内产品扩大扣除范围,减小了计税依据的总额,降低了税负,能够有效缓解与进口产品的竞争压力。

(五)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从国际上的增值税实践来看,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普遍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欧共体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发展中国家也大部分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只是个别国家采用。因此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顺利与国际接轨,减少贸易摩擦,促进中外企业间的正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三、增值税转型存在的问题

(一)面临巨大财政压力

在维持现行17%增值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用消费型增值税替代生产型增值税,改革的财政成本太大。按2000年的数据测算,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减少增值税收入560亿元左右,甚至可能达到1000亿元,直接影响着我国的财政收入水平。

(二)固定资产存量问题难以解决

《中国统计年鉴》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工业固定资产净值为52027亿元,按增值税基本税率推算所含税额为7559亿元,加上1996年至2000年期间固定资产净增加值,所含税额更大。如此巨大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额,如果不予抵扣,将会出现存量固定资产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抵扣上的衔接问题,以及新办企业与老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兼并等资产重组的进行,因为被兼并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否则,企业可把原有的固定资产卖给关联企业,使原有固定资产不能抵扣的税款得以抵扣,使存量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政策名存实亡。

(三)专用发票管理压力较大

实施增值税以来,专用发票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但凭现有的管理手段还不能杜绝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行为的发生。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专用发票管理压力将进一步加大。

(四)不利于对外延型扩大再生产的抑制

长期以来,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式主要是外延型扩大再生产。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而消费型增值税不仅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而且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会加大未来通货膨胀的风险。

四、增值税转型的战略对策

(一)渐进式实施增值税的转型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路子无非有两条:一是一步到位,即在全国全面铺开,这种方式如前所述压力太大,无法实施;二是分区域、分行业稳步渐进的方式展开,笔者认为这种方式较为可行,具体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分行业推行。即按照行业的技术等级将企业划分为上、中、下游产业,分步实施转型。首先让科技含量高的企业率先转型,中下游产业依次逐步跟进。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第一,用空间换取了时间,缓解了财政减收的压力;第二,避免了一哄而起的无序局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要素商品的整体科技水平。二是逐步转型。即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部分所含的进项税金,但新增房屋、建筑物所含的进项税金暂时不得抵扣。据2001年数据测算,这样做将减少增值税收入290亿元,对我国财政收入影响较小。

(二)扩大税基

扩大税基是指扩大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即将电信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及其他服务行业等现在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统一征收增值税。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

(三)新增固定资产新办法,存量固定资产老办法

即对存量固定资产采用生产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既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软转型的一种权宜之计。

(四)重新认定纳税人标准,统一发票管理

增值税成功的国家都将纳税人制度设计为“一般”与“特殊”两种类型,“一般”是指绝大部分,“特殊”是指极少部分。我国应吸收相关国家经验,重新调整纳税人划分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提高一般纳税人占全部纳税人的比重,使纳税人结构呈正常分布状态,以保证增值税拥有必要规模的一般纳税主体,确保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广泛延伸、内在机制有效运行,以利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一使用、管理,凸现增值税固有的功能。

1 改变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的做法。企业经营规模往往处于经常变化之中,经营规模的大小也不能说明企业会计制度健全情况以及使用专用发票的安全性。因此以经营规模为单一标准有失科学。可以结合企业的注册资金和不动产为标准来划分不同的纳税人。

2 严格纳税人类型的划分依据。纳税人类型的划分,应根据行业性质分别对待,对从事工业生产、商业批发以及为生产服务的企业应尽可能划为一般纳税人;对规模极小的零售店和生活服务点,可灵活掌握。也就是说,小工厂和批发企业则应该尽量并入一般纳税人范围,使其正规化,小规模纳税人仅应局限在商品零售领域。

3 降低销售额标准。即将更多的企业列入一般纳税人范围,扩充增值税内在机制赖以运行的传导主体。

4 改变以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来处罚违规企业的做法。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一种经济资源,不能用于经济处罚。对那些有违规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其他正常途径(如法律)严惩重罚,增大其违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规。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体制必须进行转型,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带来的严峻挑战。

参考文献

[1]郝如玉。中国税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2]高强。法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3]陈炜,张震。中国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0,(9)。

[4]从加入世贸组织看我国的增值税的改革[N].中国税务报,200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