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分税制财政体制精选(九篇)

分税制财政体制

第1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一、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收入划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收入划分和事权相脱离

从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来看,我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其实是按“金字塔”型来配置的,即越底级的政府事权越繁重;与此相反,而收入的划分却呈现出“倒金字塔”型,即越底级的政府收入越少。因此,各级政府间不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划分财权,而是往往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法,将收入按比例划分,造成财权和事权在划分上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

2.收入划分标准不一

从理论上讲,分税制是按照税种或税率来划分各级政府收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来看,既有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也有按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划分收入的,还有既按税种又按征管机构划分的;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更是多种形式、多种标准、多种比例,且各地差异较大,这与规范、科学的分税制的要求相差甚远。

3.收入划分中共享税的比重过大

关于分税制中的共享税,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置。应该说,设置共享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级政府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税种不可设置过多,比重不可过大,否则会影响各级政府的税源和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设置的共享税种过多,比重过大,使各级政府都缺乏稳定的税源,也使目前的分税制更像以前的收入分成制,最终使分税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4.收入划分的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的面比较窄,仅限于税收和少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未纳入收入划分的范围。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清费减负政策的不断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不断减少,但总体资金规模并未大幅下降,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资金规模如土地出让金反而不断扩大,由于实施分税制时没有把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在内,使分税制划分的政府间收入,远远不能反映各级政府的实际收入或财力。

(二)收入划分中的难点分析

1.政府级次过多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五级半的政府管理结构层次。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政府,第三级是地市级政府,第四级是县级政府,第五级是乡镇级政府。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又专门设置了计划单列市,相当于副省级单位。这对于建立适应分布于广大区域的、条件差异显著的、多级政府层次并统一在同一个政治体制框架下的财政体制增加了极大的难度。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三级政府架构,我国政府级次比其他国家多出两级半,如何在五级半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先例可言,其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2.税种数量不多,主体税种缺乏

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比较成功的西方国家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多在50个税种左右,如日本有46个,德国有50多个,美国达到80多个,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的情况却与此不同,一是税种数量太少,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个左右。二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虽已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体系,为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但目前的税制体系仍很难建立和发展地方税收体系,主要就是受到税种数量的限制。由于税种太少,主体税种更少,客观上为收入划分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划分设想

(一)完善收入划分的近期考虑

针对上述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中存在问题和难点,基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现状,采取激进的暴风雨式的改革尚不现实。为稳妥起见,近期可考虑在目前的五级半政府架构和开征的税种情况下,对收入划分办法进行初步的完善。

1.以事权划分财权,以支出定收入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为此要详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各自的支出范围,根据支出范围确定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再根据支出基数确定收入规模,根据收入规模再在财政间划分收入。要考虑划分后的各级财政收入总量是否达到了确定的收入规模,以确保事权与财权、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以支出定收入,能使各级政府有所制约,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2.选择适宜的分税方式,规范收入划分方法

在划分收入时,要避免或取消原来采用过的总额分成或包干、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的分税方式,努力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把税种作为分税的标准,如划分税种实在无法综合平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共享税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共享税基的办法。税基共享制的最大优点,可以使各级财政都能建立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3.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

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总的来说可划分为两部分,即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针对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小的问题,下一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地将符合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将其纳入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范围,使分税制中的收入划分范围覆盖整个财政收入。这一方面能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真实反映各级政府的可用财力,另一方面通过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为收入与支出匹配、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打下基础。

4.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

对税收收入的划分,要区别税种的功能、作用并结合征管效率,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的税种尽可能划给高层级政府,将适合基层政府征管的税种尽可能划给低层级政府,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的税种作为共享税种,尽量使各级政府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划分虽无可参考的固定模式,但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完善收入划分的远期选择

上述近期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完善应该说只是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减少政府级次,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减少政府级次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五级半的政府运行架构,给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的分税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随着国家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级次也成为可能。

(1)撤消计划单列市。应该说,国家设立计划单列市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的问题,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但从目前来看,计划单列市享受特权,和省内其他城市进行不平等竞争,与市场经济提倡的公平和公正不相符,同时也不利于省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因计划单列的城市,是不向省政府上缴税收的。而这些城市,恰恰是省内税收最多的城市。省政府少了这一块税收收入,无力向省内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计划单列市也已到了该撤消的时候了。

(2)虚化乡镇级财政。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实施,乡镇财政连续开始建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的基础太薄弱,应予以虚化。目前各项外部条件也基本成熟:一是随着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乡镇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检法等重要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先后上划或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已不全;二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乡镇的学校、卫生院上划管理,乡镇的大部分支出为本级政府的人员工资支出,其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已形同虚设;三是近几年来税务、金融和工商等系统已开始按经济区域而非按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基于上述条件,虚化乡镇财政,已是必然。

按照以上分析,如果能把目前的政府级次由五级半压缩到四级,现行分级财政体制和收入划分中的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调整和改进财产税类,使其成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考虑把财产税类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是因为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同时由于财产税课税对象的复杂性和特点,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征管优势来负责征收。在西方国家,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一般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土地和房屋等重要的非金融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只要地方政府专心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自己的地区投资,就可以不断推动本地的不动产升值,扩大自己的税基,形成长久不衰的财源。可在时机成熟时将对内对外不同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税种合成财产税,全面征收,把这一主体税种做大。

第2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从1978年到1993年,我国财税改革基本上是遵循放权让利的思路进行的, 导致了财税体制的收入功能逐渐减弱。 以实行财政大包大干的1988~1993年为例,中央财政每年从收入增量部分中取得的收入基本被包死,既不能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也不能与财政总规模的增长同步,致使中央财政收入不断萎缩,赤字逐渐增加,中央财政缺乏应有的回旋余地。

从1994年起,把承包制改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

分税制与承包制相比,其财政收入功能明显增强,一是根据财政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实行分税,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共享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种。二是对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大大增强了税收收入功能。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具有随经济增长而不断扩大的税源,并且收入入库及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保护了税基;扩大了资源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等新税种;清理取消了许多不规范、不合理的减免税政策。三是为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分税制体制的顺利实施,分设了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通过分税,中央财政建立了稳定增长的运行机制,一改过去依靠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计划的办法,减轻了工作难度。

现行财税体制经过4年的运行,已基本进入稳定运行期, 其收入效应正在积极释放。中央财政相对地方财政增长少一些,但是进行纵向比较可以明显看出,中央财政增长的规模和幅度是很大的,对于缓解中央财政困难起到了重要作用。现行体制也大大调动了发展地方的财源和加强收入管理的积极性,地方财政的大幅度增收减轻了地方对中央的依赖。

在充分肯定现行财税体制收入功能增强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财政收入占gdp下降的势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1994年为11. 2%,1995年为10.5%,到1996年为10.7%。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不能同步增长的主要原因何在?我们扼要分析如下:

1.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存在一些税收“真空”,如农民自产自用的农产品、军工产品、出口产品、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生产的产品等,这些产品都计入gdp 中,并占有不小份额,而这些产品都享受不征税,免税或退税待遇,没有税收贡献。

2.我们的经济增长方式是属于粗放型的,投入多,产出少,效益低,只注重产值而不顾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种粗放型增长方式对商品税和所得税的贡献低是必然的。

3.由于在对地区、行业和企业的考核中过分侧重经济增长规模和水平,虚报gdp的现象比较普遍,人为夸大的分母带来了占比的下降。

4.分税制存在不规范,不正确之处,如企业所得税按隶属关系划分,属于传统体制做法,又如把具有增收潜力和攸关经济稳定的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

5.现行税收体系还不健全,税制设计还存在不合理之处。

6.财经秩序比较混乱,税收征管不严,偷税、骗税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流失严重。

7.预算外对预算内的冲击较大,各种收费、基金侵占税基。

8.制度外收入比重逐年增加,中央三令五申,始终不能消除,大量侵蚀了税基。

从上面的简单分析可以看出,导致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的原因是复杂的,需要探求多种政策措施。但必须特别强调的是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对税收收入的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

1.中央与地方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正确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是推进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方面的问题仍然很多,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些本应由地方承担的事务却由中央来承担,一些本应由中央来承担的事务却由地方来承担,还有中央出政策地方出钱等现象的发生。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不清楚,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清楚,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清楚,就留下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地方把一部分精力盯在上面,而不是把精力完全放在加强税收征管上,无形中加剧了税收的流失。

2.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不规范。分税制改革,在中央与省一级分配关系规范化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但省以下各级财政的分配仍很不规范。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地方财政只是和中央“分了税”,大多省以下各级财政并没有“划分税种”,有的实行包干体制,有的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具体形式多种多样。也就是说,省以下财政体制并没有按照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去规范,地方政府之间税收收入划分很不规范,仍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旧体制的痕迹。由于地方收的税有可能不归本地所有,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地方征税的积极性。

3.转移支付制度不规范。在事权和财权没有划分清楚的情况下,转移支付制度也不可能规范。现行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仍然是按收支总额来确定,税收返还带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转移支付更是五花八门,专项补助透明度也不高,造成地方注意向上而不是向内。

4.财政系统与税务系统之间,国税系统与地税系统之间的运作不协调。1994年在国税系统实行中央垂直领导之后,有一些地方又实行县级地税局的省、“垂直领导”。这样县级政府对县地税局的管理能力基本丧失,不时发生县税务机关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讨价还价的现象。按理说,地税局作为地方的征税机构应依法征税,有税必征,但“垂直领导”以后,出现了地方税务机构以征税努力程度为要挟,多要补贴,多要经费等不正常现象,变成了县政府、县财政求县地税局征税,导致税收收入流失,财政收入没有保障。

此外,还有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扯皮与摩擦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税收征管上,比如国税已核定的流转税税基,在地税征收城建税与附加税时认为核定有误时,双方各执一辞,互不相让;二是在人员待遇上,同为税务人员,经费情况、工作条件、生活待遇却有很大不同,造成互相攀比。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完善

为了保证税收收入与国民经济同步增长,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应有助于减少中央与地方讨价还价现象的发生。要确定中央与地方的事权,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范围。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1)负责提供公共产品, 如国防、外交等;(2)帮助提供混合产品,混合产品既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又具有私人产品属性,如教育、医疗、卫生等;(3 )直接控制或者管制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如电话、电力等;(4 )对具有外部效应的产品进行调节或控制;(5)调节个人收入分配, 地区发展差距;(6)促进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具体到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大体上可依据以下三个原则来确定:(1)受益原则。也就是说, 凡政府提供的服务,其受益对象为全国民众,则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受益对象为地方居民,则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2 )行动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服务的实施在行动上必须统一规划的领域,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凡政府公共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的,其支出应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支出。(3 )技术原则。也就是说,凡政府公共活动或公共工程,其规模庞大,需要高度技术才能完成的公共项目。则其支出应属于中央政府的公共支出;否则,应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

2.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税收来源。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事权划分比较清楚的情况下,分税制要求中央与地方都应有比较稳定、规范的收入来源,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各自要有稳定的税收来源,也就是说各自财政都应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如果税收收入划分清楚,税务机构的征税积极性必将得到很大的提高。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上,应主要考虑以几个原则:(1)效率原则, 该原则是以征税效率高低为划分标准。一般来说,所得税由于所得地点流动性强,中央政府就比地方政府征收有效率,而财产税由于财产地点相对固定,地方政府征收就比中央政府征收有效。(2)经济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为划分标准。如果该税种有利于经济稳定,调整产业结构,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象所得税,消费税就应划归中央政府,否则归地方政府。(3)公平原则, 该原则是以该税种是否有利于税收公平负担为划分标准。如个人所得税是为了调节个人收入,公平税收负担而设立的,这种税如由地方政府来征收,在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为了提高本级财政收入,就有可能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搞税收竞争,不利税收的公平负担,所以个人所得税应归中央政府。

第3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一、体制运行基本情况

实行分税制度改革后,市级对区级财政制定的政策为:核定区级收支,暂借给区级一部分税源,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对市属于定补区(或上解区),暂借税源在以后的年度里按照比例市级要逐年收回。

二、体制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各级政府理财观念的转变,形成了各级政府共同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老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财源企业的发展,在支持企业时要先看是不是本级企业。而新的财政体制下,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树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财观念,全力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担保、小煤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的使用上,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能够支持,形成了市区利益共同体。

(二)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市区实行分税制后,极大的调动了区级政府征收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近几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对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

(三)财政实力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1、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

2、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递增n%,200*年总计达到n万元,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3、重点支出得到保证。

(1)市区自实行分税制后,我区对城区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加大,仅200*年,用于城区道路建设、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就达到3000万元。

(2)人员支出增加,在200*年调整津贴工作中,我区克服了财政供养人口多的实际困难,及时兑现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的增资部分,金额达到n万元。

三、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仅仅是朝着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级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财政困难的影响,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

区级政府财权的确定必须以其事权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区政府的财权往往与其所承担的事权并不完全配套,影响了区级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项事业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都经常发生调整变动,引起区级政府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与财权不配套。

(二)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尚不规范。

1、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市财政虽然暂借给区级政府一部分税源,但这些税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财政按比例扣回,使区级财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实行分税制后,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维持市本级财政的正常运转,市里将辖区内的n户纳税大企业的税源上划,作为市本级的固定税源,只留给区级政府一些纳税小企业及零星税种,导致区级财政没有足够的税源去征收。

3、纳税属地划分不清,使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一部分。我区内的一些纳税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在××区,但由于其总公司在其他区县,税收征缴却不在××区,例如××厂的生产销售都在××区域内进行,但是其总部××公司设立在××区,其税收征缴由××区负责征收,使我区收入减少。

(三)转移支付补助过低。

1、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稳定。由于我区收入总量小,区级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有限,用于弥补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难,可用于补助乡镇的财力微乎其微,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级,但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且数额不确定,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统筹安排及重点工作的运转。

2、对农村转移支付补助低。近年来,区级对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市里对我区农村转移支付的补助基数,是在200*年的基础上确定的,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已不能满足我区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中小学取暖、五保户、独生子女费方面的补助金额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

我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趋缓、财政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财政缺乏非煤企业支柱财源,对煤炭、焦化、电力等企业的依赖性比较强,我区的财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业征收,而这些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又比较大,抵御风险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场疲软,会对我区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影响,将使我区财政收入减收一半以上。

(五)刚性支出大。

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人员支出大。200*年在调整津贴工作中,我们克服困难,及时兑现了津贴的增资部分,但是市本级对我区的补助金额仅为n万元,其余的要由区级承担。七煤集团在辖区内下放教师的接收,200*年“两高”工作的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区财政出现缺口,具初步测算需要n万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完善财政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要求,我市分税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区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它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数量,而且还决定着它所需要掌握的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其原因在于,财政不但是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区级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既需要相应的资金,又需要运用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调控。所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区级财政和管理体制,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区级政府所承担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同时,使区级政府有权支配其自身的财权和财力,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区级政府的事务增多,财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与××区、××区相比,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区,工业基础薄弱,税源征收少,地区间财政收入不平衡,属于“吃饭”型财政,难以开展其他工作,近年,随着城市东延,省市对我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致使区级相应匹配的资金也增加,使我区财力难以应对,需要在完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逐级实行财政均等化分配,缩小与其他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额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财源建设。

在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区级更要注意财源建设工作。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克服把公共财政建设与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方针,学会运用财税杠杆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环境,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财政实力。二是要不断巩固提高现有支柱财源,发掘和培植后续财源。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植力度,充分运用财政有限的资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区级财政实力,推动财源建设。四是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观,遵循经济运行规律,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增长的快与慢、多与少、供与求的问题,促进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对下一个体制改革的建议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收支范围时,首先应根据区级政权的事权结构划定其财政支出范围,核定出这些支出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然后再从财政收入中确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数额,作为区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在下一个体制中,应该做到以下

一)按属地关系划分税源。

1、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学划定税源,在财力分配上既要保证区级自我发展的空间,又要有一定的发展紧迫感,要保证区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能力,要将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财政收入的固定税源,要在市级暂借税源到期后,归区级征收。

2、近年来,我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一些重点企业相继投产使用,按照市区分税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全部归区级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调整,将税收超过n万元的企业,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级与区级5:5分成,使我区税收减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们希望,辖区内新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归区级所有。

(二)合理划定支出。

由于我区是农业大区,城市基础设施差,财政供养人口多,区级财政收入少。所以我们希望,市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区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面临很大压力的基础上,给予区级政府财力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对我区四个乡镇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区乡两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第4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一、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一)收入划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收入划分和事权相脱离

      从目前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来看,我国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其实是按“金字塔”型来配置的,即越底级的政府事权越繁重;与此相反,而收入的划分却呈现出“倒金字塔”型,即越底级的政府收入越少。因此,各级政府间不是在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划分财权,而是往往采取简单的行政手法,将收入按比例划分,造成财权和事权在划分上脱节,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

      2.收入划分标准不一

      从理论上讲,分税制是按照税种或税率来划分各级政府收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并非如此。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收入划分来看,既有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也有按纳税主体的行业性质划分收入的,还有既按税种又按征管机构划分的;地方政府间的收入划分更是多种形式、多种标准、多种比例,且各地差异较大,这与规范、科学的分税制的要求相差甚远。

      3.收入划分中共享税的比重过大

      关于分税制中的共享税,从国际上来看,有的国家设置,有的国家不设置。应该说,设置共享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级政府税收比例的调解,一般来说税种不可设置过多,比重不可过大,否则会影响各级政府的税源和税收体系。我国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中,设置的共享税种过多,比重过大,使各级政府都缺乏稳定的税源,也使目前的分税制更像以前的收入分成制,最终使分税制的目标难以实现。

      4.收入划分的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政府间收入划分的面比较窄,仅限于税收和少部分的政府性基金,如教育费附加,大量的政府非税收入未纳入收入划分的范围。近几年来,随着国家清费减负政策的不断出台,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不断减少,但总体资金规模并未大幅下降,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的资金规模如土地出让金反而不断扩大,由于实施分税制时没有把政府非税收入包括在内,使分税制划分的政府间收入,远远不能反映各级政府的实际收入或财力。

      (二)收入划分中的难点分析

      1.政府级次过多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五级半的政府管理结构层次。第一级是中央政府,第二级是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政府,第三级是地市级政府,第四级是县级政府,第五级是乡镇级政府。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又专门设置了计划单列市,相当于副省级单位。这对于建立适应分布于广大区域的、条件差异显著的、多级政府层次并统一在同一个政治体制框架下的财政体制增加了极大的难度。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实行三级政府架构,我国政府级次比其他国家多出两级半,如何在五级半政府之间划分收入,在世界上几乎没有先例可言,其难度之大显而易见。

 

      2.税种数量不多,主体税种缺乏

      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比较成功的西方国家来看,一是税种数量多,大多在50个税种左右,如日本有46个,德国有50多个,美国达到80多个,二是税种结构以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我国的情况却与此不同,一是税种数量太少,到目前为止只有20个左右。二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虽已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和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所得税体系,为分税制的初步实施奠定了基础,但目前的税制体系仍很难建立和发展地方税收体系,主要就是受到税种数量的限制。由于税种太少,主体税种更少,客观上为收入划分带来极大的难度。

      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收入划分设想

      (一)完善收入划分的近期考虑

      针对上述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中存在问题和难点,基于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收入划分现状,采取激进的暴风雨式的改革尚不现实。为稳妥起见,近期可考虑在目前的五级半政府架构和开征的税种情况下,对收入划分办法进行初步的完善。

      1.以事权划分财权,以支出定收入      事权与财权相统一是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基础。为此要详细界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各自的支出范围,根据支出范围确定各级财政支出基数,再根据支出基数确定收入规模,根据收入规模再在财政间划分收入。要考虑划分后的各级财政收入总量是否达到了确定的收入规模,以确保事权与财权、收入与支出的相对平衡。以支出定收入,能使各级政府有所制约,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事权与财权的统一。

      2.选择适宜的分税方式,规范收入划分方法

      在划分收入时,要避免或取消原来采用过的总额分成或包干、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税收的分税方式,努力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把税种作为分税的标准,如划分税种实在无法综合平衡,可设置一个或两个共享税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采用共享税基的办法。税基共享制的最大优点,可以使各级财政都能建立随经济发展而自动稳定增长的良性循环的基础之上,使财政收入具有高度的可预见性。

     3.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

      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总的来说可划分为两部分,即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针对目前政府间收入划分覆盖面小的问题,下一步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尽可能地将符合条件的政府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并将其纳入政府间收入划分的范围,使分税制中的收入划分范围覆盖整个财政收入。这一方面能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真实反映各级政府的可用财力,另一方面通过扩大收入划分的覆盖面,为收入与支出匹配、调节地区间财力差异打下基础。       4.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

      对税收收入的划分,要区别税种的功能、作用并结合征管效率,将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受政策影响波动较大的税种尽可能划给高层级政府,将适合基层政府征管的税种尽可能划给低层级政府,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的税种作为共享税种,尽量使各级政府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对政府非税收入的划分虽无可参考的固定模式,但对排污费、教育费附加、水资源费和土地出让金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收入项目,应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分成比例,而不能依靠行政权力强行决定。

      (二)完善收入划分的远期选择

      上述近期政府间收入划分的完善应该说只是权宜之计,要彻底解决目前收入划分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减少政府级次,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减少政府级次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实行的五级半的政府运行架构,给不同级次的政府之间的分税带来了极大的难度。随着国家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级次也成为可能。

      (1)撤消计划单列市。应该说,国家设立计划单列市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条块分割、城乡分割的问题,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大城市为依托、政治与经济适当分开来发展经济的路子。但从目前来看,计划单列市享受特权,和省内其他城市进行不平等竞争,与市场经济提倡的公平和公正不相符,同时也不利于省内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因计划单列的城市,是不向省政府上缴税收的。而这些城市,恰恰是省内税收最多的城市。省政府少了这一块税收收入,无力向省内贫困地区进行转移支付。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已初步建立的情况下,计划单列市也已到了该撤消的时候了。

      (2)虚化乡镇级财政。上世纪80年代,随着分级财政体制的实施,乡镇财政连续开始建立。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乡镇财政作为一级财政的基础太薄弱,应予以虚化。目前各项外部条件也基本成熟:一是随着行政体制的深化改革,乡镇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检法等重要执法和经济管理部门先后上划或垂直管理,行政机构已不全;二是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乡镇的学校、卫生院上划管理,乡镇的大部分支出为本级政府的人员工资支出,其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方面的职能已形同虚设;三是近几年来税务、金融和工商等系统已开始按经济区域而非按行政区域设置机构。基于上述条件,虚化乡镇财政,已是必然。

      按照以上分析,如果能把目前的政府级次由五级半压缩到四级,现行分级财政体制和收入划分中的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2.建立健全地方税体系

      (1)调整和改进财产税类,使其成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

      考虑把财产税类作为基层政府的主体税种,主要是因为财产税的税基一般不会发生地区间的转移,同时由于财产税课税对象的复杂性和特点,适宜由基层政府发挥征管优势来负责征收。在西方国家,为适应征收财产税的需要,一般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土地和房屋等重要的非金融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因此,只要地方政府专心优化本地投资环境,搞好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自己的地区投资,就可以不断推动本地的不动产升值,扩大自己的税基,形成长久不衰的财源。可在时机成熟时将对内对外不同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与土地和财产相关的税种合成财产税,全面征收,把这一主体税种做大。

第5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关键词:财政管理;财税体制;改革

随着全球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全球经济的高速发展,各个国家的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在国家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也越来越高。许多国家的经济实力随着市场上不断地竞争而不断增强。因此,在新的历史起点和改革坐标上,财税部门必须在实践中对改革的执行力、自信心和责任感等有所提高,把握大势,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新形式的形成。本文将对我国财政税收体制的创新及改革进行分析,分别从:提高财税体制改革的认识、完善税收制度、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预算体系等四个方面来阐述。

一、提高对财税体制改革的认识

目前我国仍然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与社会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一定要深刻地认识到新形势下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使改革发展大局保持稳定,政府不断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优化财政支出的结构,从而使国家财政实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逐渐蔓延到我国的经济体制中的时候,国务院、党中央为了使得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下滑势头得到遏止,从而形成经济水平总体回升的形式,在财政方面实行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充分发挥了财政职能的作用。但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我国财税体制还存在一些重要的问题需要认真解决和对待,例如,财政部门对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还存在不足,财政管理缺乏法治型,财政管理的绩效还有很大提升潜力,政府的预算管理制度没有完善,事权和财力没有相互对应,财政收入制度不够完整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躲不过深化财税体制的改革。在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的时候,以完善主体功能区建设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原则,不断投入公共服务领域的资源,尽快使得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一套系统的、透明的、规范的体系,把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力相对应起来,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二、完善税收制度

完善税收制度,要以严征管、低税率、宽税率和简税制为原则,将收入分配秩序规范化、税收负担公平化,并对税制结构进行优化,从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如要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制度发挥更好的作用,必须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从而导致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得到有力地推动,结合户籍管理的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等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也得到完善。研究如何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把提高统筹级次和完善社会保障筹集资金形式相互配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努力实现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进一步强化税收对于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资源节约等方面的作用,来使得经济发展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研究如何开始征收水环境,如何健全消费税制度,如何完善并改革环境源税制度,从而形成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税收体系。以整合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内外企业所得税为基础,对教育费附加、个人和内外资企业的城建税等一系列制度进行整合与统一,从而促进教育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

三、深化财政体制改革

财政税收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只有完善财政支出、建立合理的预算体制、进行合理的税制转型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发展环境才能更好地推动财政税收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充分分析当前财政税收体制的问题,才能找到体制改革的方案。我国财政税收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才能从根本上推动社会发展。

以调动地方和中央两个积极性为原则,时刻铭记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确保稳定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为前提,以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中心,形成一套地方和中央的事权和财力相匹配的健全体制。将地方和中央的责任和事权进行合理的划分,并明确市场和政府的作用范围、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四、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要实现执政为民、立党为公,就必须要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进行预算。而要使得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有效发展,需要在政府财政管理中建立透明、完整和法治的预算管理制度,因为形成政府财政管理中的预算管理体系,不仅能够确保公民的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而且能够整合安排财力的客观需要、确保财力和权利的辩证统一。并且政府还要逐步推进有社会保障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基本经营预算和公共财政预算联合而成的有机衔接的融合,以及推进更加完善的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体系的形成;不断推动地方性的国有资本经营财政预算工作,不断扩张国有资本经营财政预算的试行范畴;保持过去的稳健积极得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进行试编的基础上,完善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将政府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显示出来,把市场配置资源的根本性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把支出范围的相关界定合理化,使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以可持续、多层次、保基本、广覆盖为基本原则,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节能减排、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文化、医疗卫生、科技、教育等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促进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地区协调和城乡统筹发展、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最后要按时把社会公共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向全社会公布,并且还要主动把财政规范性稳健和相关文件的发展规划、财政政策等向整个社会公布,增强政府财政预算的透明度。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迅速腾飞,想要企业在财政管理上得到长久的发展,毋庸置疑需要企业适应时代的潮流,紧跟世界的步伐,因此,财政管理得到有效实施,建立一套周密的财务管理体系是企业能否在市场上赢得竞争力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在随着国际形式变化而越来越能够提高自己的制度水平,但是由于传统方式对国有企业的深入人心的影响力,政府改革的脚步往往跟不上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因为国有企业财务管理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所以说转变政府的职能变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任瑞莲.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0(21).

[2]张磊.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与创新探讨[J].财经界(学术版),2014(06).

[3]李晓岩.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与创新探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14).

[4]崔绍光.关于我国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思考[J].当代经济,2014(18).

第6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一、体制运行基本情况

实行分税制度改革后,市级对区级财政制定的政策为:核定区级收支,暂借给区级一部分税源,在此基础上确定区对市属于定补区(或上解区),暂借税源在以后的年度里按照比例市级要逐年收回。

二、体制运行中取得的成效

(一)分税制改革促进了各级政府理财观念的转变,形成了各级政府共同支持企业发展的合力,。老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只关心本级财源企业的发展,在支持企业时要先看是不是本级企业。而新的财政体制下,市、区政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树立了“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理财观念,全力为辖区内所有企业服务,在中小企业担保、小煤矿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的使用上,对任何类型的企业都能够支持,形成了市区利益共同体。

(二)建立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市区实行分税制后,极大的调动了区级政府征收的积极性,财政收入呈稳步上升的趋势,从近几年的一般预算收入对比可以看出,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收入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初步建立。

(三)财政实力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

1、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只完成n万元,200*年一般预算支出完成n万元,比200*年增长n万元,年均增长n%。

2、财政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年均递增n%,200*年总计达到n万元,保证了教师工资的发放和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3、重点支出得到保证。

(1)市区自实行分税制后,我区对城区基础设施投入逐年加大,仅200*年,用于城区道路建设、乡镇卫生院改扩建、中小学危房改造等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总额就达到3000万元。

(2)人员支出增加,在200*年调整津贴工作中,我区克服了财政供养人口多的实际困难,及时兑现了行政机关规范津贴的增资部分,金额达到n万元。

三、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充分肯定分税制改革成绩的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现行的财政体制改革仅仅是朝着理顺政府间财政体制关系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由于受制于上级政策的限制和自身财政困难的影响,市区分税制财政体制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突出表现在:

(一)事权和财权划分不明确。

区级政府财权的确定必须以其事权为基础。但是,目前我区政府的财权往往与其所承担的事权并不完全配套,影响了区级政府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其次是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时期,各项事业管理体制、劳动人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以及政府机构等都经常发生调整变动,引起区级政府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其与财权不配套。

(二)收入划分不尽合理,尚不规范。

1、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市财政虽然暂借给区级政府一部分税源,但这些税源自200*年后,就每年都要由市财政按比例扣回,使区级财政收入每年都要短收一部分。

2、实行分税制后,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之间的收支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新的体制下,为了维持市本级财政的正常运转,市里将辖区内的n户纳税大企业的税源上划,作为市本级的固定税源,只留给区级政府一些纳税小企业及零星税种,导致区级财政没有足够的税源去征收。

3、纳税属地划分不清,使区级财政收入减少一部分。我区内的一些纳税重点企业,税务登记在××区,但由于其总公司在其他区县,税收征缴却不在××区,例如××厂的生产销售都在××区域内进行,但是其总部××公司设立在××区,其税收征缴由××区负责征收,使我区收入减少。

(三)转移支付补助过低。

1、转移支付的力度不大且不稳定。由于我区收入总量小,区级每年新增的税收收入有限,用于弥补自身增支都非常困难,可用于补助乡镇的财力微乎其微,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只能依靠上级,但是转移支付中专项拨款比重偏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较小且数额不确定,影响了下级预算的统筹安排及重点工作的运转。

2、对农村转移支付补助低。近年来,区级对农村的文化、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是市里对我区农村转移支付的补助基数,是在200*年的基础上确定的,市本级对区级的转移支付金额,已不能满足我区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农村中小学取暖、五保户、独生子女费方面的补助金额低。

(四)产业结构单一。

我区财政收入和财力增长趋缓、财政困难的原因主要是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经济总量小、基础薄弱,财政缺乏非煤企业支柱财源,对煤炭、焦化、电力等企业的依赖性比较强,我区的财政收入中有n%靠上述企业征收,而这些企业受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因素的影响又比较大,抵御风险能力小,如果煤炭市场疲软,会对我区的财政收入造成很大影响,将使我区财政收入减收一半以上。

(五)刚性支出大。

我区财政供养人口多,人员支出大。200*年在调整津贴工作中,我们克服困难,及时兑现了津贴的增资部分,但是市本级对我区的补助金额仅为n万元,其余的要由区级承担。七煤集团在辖区内下放教师的接收,200*年“两高”工作的验收,在很大程度上使我区财政出现缺口,具初步测算需要n万元。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法

完善财政体制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财政体制杠杆作用,建立促进区域经济加快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级政府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的保障水平,通过财政体制创新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按照要求,我市分税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和创新。

(一)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

区级政府承担的事权结构不仅决定了它所需要的财政收入的数量,而且还决定着它所需要掌握的财政收入的具体形式。其原因在于,财政不但是政府筹集资金的工具,而且是其对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区级政府履行自己的职能既需要相应的资金,又需要运用税收等财政收入形式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调控。所以,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在确定区级财政和管理体制,划分市区两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时,不仅要考虑区级政府所承担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只有这样,才能合理调整市与区财政分配关系,在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增收节支积极性的同时,使区级政府有权支配其自身的财权和财力,保障其职能的顺利实现。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逐步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政均等化转移支付力度。市区实行分税制后,区级政府的事务增多,财政支出也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区与××区、××区相比,属于经济发展落后区,工业基础薄弱,税源征收少,地区间财政收入不平衡,属于“吃饭”型财政,难以开展其他工作,近年,随着城市东延,省市对我区基础设施投入增大,致使区级相应匹配的资金也增加,使我区财力难以应对,需要在完善转移支付中加以解决,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逐级实行财政均等化分配,缩小与其他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压缩专项转移支付额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三)加强财源建设。

在市区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下,区级更要注意财源建设工作。一要坚持把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第一要务,克服把公共财政建设与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观念,坚持“生财有,道、聚财有度、用财有效”的方针,学会运用财税杠杆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环境,在促进全区经济快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壮大财政实力。二是要不断巩固提高现有支柱财源,发掘和培植后续财源。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非煤产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培植力度,充分运用财政有限的资金,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三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加强征管,堵塞跑、冒、滴、漏,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增强区级财政实力,推动财源建设。四是要牢固树立经济财政观,遵循经济运行规律,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增长的快与慢、多与少、供与求的问题,促进财政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对下一个体制改革的建议

无论采用什么类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划分收支范围时,首先应根据区级政权的事权结构划定其财政支出范围,核定出这些支出项目所需的资金数额,然后再从财政收入中确定相应的项目及其数额,作为区级财政的收入范围。所以我们认为,在下一个体制中,应该做到以下

(一)按属地关系划分税源。

1、新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既要保持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又要科学划定税源,在财力分配上既要保证区级自我发展的空间,又要有一定的发展紧迫感,要保证区政府具有一定的经济调控能力,要将区域内的非国有企业,作为区级财政收入的固定税源,要在市级暂借税源到期后,归区级征收。

2、近年来,我区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工作力度,一些重点企业相继投产使用,按照市区分税制的文件精神,新上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全部归区级所有。但是,市里政策调整,将税收超过n万元的企业,收入重新核定,市本级与区级5:5分成,使我区税收减少很大一部分,所以我们希望,辖区内新上的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无论金额多少,都要归区级所有。

(二)合理划定支出。

由于我区是农业大区,城市基础设施差,财政供养人口多,区级财政收入少。所以我们希望,市财政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区刚性支出不断增加,财政面临很大压力的基础上,给予区级政府财力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对我区四个乡镇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保证区乡两级政权的正常运转。

第7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实行分税制和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体制与运行情况—来自水口山乡的调查  为了了解分税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政体制产生的影响、运行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我们重点对水口山乡的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和解剖。 一、财政体制和财政运行情况 水口山乡属于典型的丘陵区,辖31个村、231个组,面积为68平方公里,总人口2.9万人,是一个贫困乡。XX年,全乡共完成经济总收入5518万元,比上年下降23.6%;农林牧渔业总产值6184万元,同比下降6.3%;乡镇企业总产值23268万元,同比增长17.4%;农民人均纯收入1580元,同比增长7%。去年全乡完成财政总收入286.6万元,同比增长14%,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37.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46.26万元、农业四税108.31万元、其他收入21.66万元、专项收入61.57万元;上划“两税”48.75万元。财政支出215.08万元。累计赤字111.5万元。 (一)分税制乡镇财政体制实施以来的运行情况 我县从1998年开始对乡镇全面实行“划分收支范围,分级分税清算,核定收支基数,收大于支,包干上交,逐年递增,支大于收,逐年递减,一定三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XX年第二轮分税制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短收自负、比例调控、综合平衡、一年一定(或一定几年)”的管理体制。分税制乡镇财政体制运行以来,由于明确划分了乡镇财政收支范围,改变了过去乡镇财权与事权不分、县财政包揽过多的状况,充分调动了乡镇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一方面,加快了财源建设步伐。各乡镇根据地域经济和本地资源的优势,积极实施财源建设发展策略,拓展了财政增收的空间,如水口山乡实行分税制的头一年,乡镇企业产值就实现了成倍增长;另一方面,强化了财政管理。各乡镇坚持从健全制度入手,狠抓支出改革和管理,尽量节约支出,努力自求平衡。 尽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在水口山乡取得了初步成功,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基数核定不合理。在核定基数时,既没有考虑原来收入中含有水份的因素,也没有考虑经济运行中一些不可预料的严重影响减收增支的因素,所定基数偏高,实际收缴的税额与基数的差距太大。如该乡去年完成的95万元国税、地税收入任务中,实际在本乡范围内征收的税收只有38万元,仅占40%。二是财税机构不健全。由于税务体制改革实行按经济区域设置,全县国税只有6个分局,地税只有5个分局。一个分局要负责多个乡镇的税收征管,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入的组织力度。据该乡反映,为了确保按时完成收入计划,需多次跑国税、跑地税,找专管员,找分局长,既要花费很大精力,又达不到理想效果。三是财政增收不稳定。由于收入来源稳定、增收潜力大的主要税种都划归了中央收入或中央地方共享收入,留给乡镇的只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征收难度较大的小税种,乡镇财政收入的增量明显下降。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对乡镇财政的影响 该乡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全面推行了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发展态势平稳,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减轻了农民负担。通过税改,从制度上规范了农村利益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制止了各种乱收费,达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税改后,全乡农民人平负担为43元,与XX年人平负担75元相比减轻了42.7%,农民负担的减轻,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2、规范了农村税费征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全乡的税改情况都进行了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填制了全省统一的纳税通知书,及时发放到户,使每个农户要缴哪些税、缴多少、怎么缴有了较清晰的认识,自觉纳税的意识有所增强;规范了农村税费制度,理顺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分配关系。3、密切了干群关系。税费改革后,乡村干部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过去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不见了,代之的是依法行政、文明行政,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得到了群众的好评,有效改善了干群关系。 由于乡镇经济薄弱,政策落实难以到位,群众基础有所差距,改革方案不尽完善,改革后的许多矛盾与问题也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而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1、村级财力难到位。一方面,按照税费改革政策的规定,村干部的报酬、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保留外,其余的只能在征收的“两税附加”中统一开支。由于全乡大多数村无集体经营收入,村级财力不足部分寄望于两税附加,但各村的两税附加因各种原因无法收足,与乡政府办理结算时,大多还是村上垫付的,减少了村上的收入。另一方面,虽然政策规定900人以上的村收入确保1.2万元,900人以下的村确保1万元,不足部分在转移支付中解决,但由于“两税附加”不能征收到位,大多数村只好将这部分转移支付折抵了“两税附加”的不足部分,这部分资金实际上还是在农民手中,并没有成为村上收入。由于村级财力不能到位,村干部的工资待遇无法得到保障,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甚至还有许多村干部消极怠工和辞职不干。2、“一事一议”难执行。虽然政策允许村一级通过“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但由于相关政策文件未规定保证措施,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村民不愿承担筹资筹劳任务。目前,全乡31个村只有10个村实施了这项政策,而且从实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很不理想,部分群众对此积极性不高,与己无关的事不愿搞,只讲村民自治行为,不讲政府行为,结果是农村公益事业无法落实下去,特别是跨村、跨乡的公益事业更难实施,使“一事一议”变成了“有事难议”。3、税收任务难落实。外出经商务工而大量抛荒农田的现象较为普遍,导致农业税征收任务难以落实下去,给征税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4、执法手段难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收任务加大,但财政执法人员少,难以承担起繁重的征税任务。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税法不能执行到位,甚至有的认为税收就是“三收”,“换汤不换药”,结果对一些“钉子户”的处罚措施不力,执法手段弱化,难以保证农业税征收到位。 二、财政运行中面临的主要困难及原因 该乡财政面临着税源不足、收入艰难、运转困难的严峻形势。突出表现在:1、赤字大。到XX年底止累计赤字111.5万元。2、负债重。据统计,至XX年底全乡财政总负债544万元,其中借入周转金22万元、世行贷款13万元、“~”举债资金54万元、储金会贷款58万元、个人借款32万元、欠发工资52万元、其他单位和个人往来251万元、银信部门借款62万元。干部工资1999年仅发了7个月,补助未发;XX年只发了9个月,补助未发;XX年至XX年,站所拨款基本到位,行政干部和财政所干部的工资除县财政统发之外,补助仅发2个月。由于负债重,乡政府每年都要从有限的经费中抽出部分资金偿还债务。如储金会的贷款,乡政府已承诺每年偿还15%,一年就要偿还7万元。XX年,县财政对水口山乡的拨款为58万元,扣除行政干部和财政所人员的工资28万元,剩余的30万元用于偿还举债资金7万元、报刊发行款3.4万元、国防费3万元等,实际到位的只有8万元。这8万元钱又如何能保障站所人员的工资呢?由此可见,该乡确实到了难以为继的地步,已形成了乡政府年年还帐、干部工资年年不到位的局面。3、运转难。由于财政赤字和负债大、包袱重,造成乡财政资金调度十分困难,直接影响到工作的运转和事业的发展。目前,该乡机关的各项正常开支无法保障,办公条件也极为简陋,人均住房面积不到2平方米,住宿办公于一体,且年久失修,破烂不堪。许多干部都是办公家事,掏私人钱,有的发票拖欠几年也不能报销,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造成该乡财政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经济基础薄弱。工商企业少,税源严重不足。近两年,通过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大力开展招商引资,新办了6家企业。但总的来看,全乡经济基础仍较薄弱,企业发展相对滞后,加上受市场、资金等因素制约,一些已上马的企业也是停停打打,效益低下。目前,全乡9条竹筷生产线停工的有6条,11座小砖厂停工的有7家。这些企业的停工,每年就使该乡减少税收4.5万元以上。第二、自然灾害频繁。该乡地处资江河畔,既临水,又靠山,是一个“三天太阳要抗旱,二天暴雨要防汛”的地方,近几年来基本上是小灾不断,大灾时有发生,仅XX年就发生山洪暴发等洪涝灾害4次。特别是资江沿岸的8个村,经常被洪水淹没,影响到农民收入的提高。仅水毁工程一项,全乡还有56处渠道、河堤缺口没有修复,资金缺口至少100万元,乡财政实在无力负担。由于自然灾害的影响,导致税源减少。第三、财税征管乏力。由于受财税机构和体制的影响,财税征管力量不足,措施乏力,不能做到应收尽收,没有从根本上堵住财税跑、冒、滴、漏的现象。 三、建议 水口山乡的调查情况表明,实行分税制和税费改革后,如何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提高财政运行质量,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当务之急。我们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完善财政体制。对特别困难的乡镇,要从财政体制上为乡镇创造一个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给一个喘息发展的机会,做到自求平衡,自求发展,自我消化。一是要进一步合理划分县、乡两级财政收支范围,防止上级将财政风险下压到乡镇。二是合理确定收支基数。对全县乡镇的财源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各乡镇基数,做到有税可征、有税必征。三是要建立规范的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议适当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以减少乡镇财政的压力,增强其活力和动力,帮助贫困乡镇实现财政收支平衡。 (二)努力消化乡镇债务。对乡镇形成的债务要逐步消化,化解财政风险。对这部分债务,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对创办企业形成的债务,凡企业正常运转的,应由企业偿还,企业实行关停的,应处理资产还债或破产还债;对建设公共设施形成的债务,有收益的应用收益偿还;对事业发展形成的债务,应用今后拨给的事业费偿还;对机关正常支出形成的债务,应由乡镇政府节减支出偿还。 (三)切实强化财政收支管理。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要求,建立健全独立完整的乡镇财政预算体系,规范国家、地方、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全面落实好综合预算,对乡镇站所实行无会计、无帐户、收入统收统支的管理模式,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财政预算资金的规范性运行。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在乡镇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会计集中核算等支出管理改革,尽量节约财政资金,达到保工资发放、保正常运转的目的。 (四)理顺好财政与税务的关系。针对当前财税机构分设存在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应继续推行乡镇财税合署办公制度,使之协调一致,抓好财税征管,努力增加收入。同时增强税务机关征缴的责任和义务,使税务机关真正成为执法的主体,严格依法予以征缴,维护税法尊严。 (五)对特困乡镇实行政策倾斜。对贫困乡镇在政策方面进一步给予倾斜,并适当解决部分资金,帮助走出困境.

第8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一)实现了我国税制的转型

在我国不断的进行财政税收体制改革的时间里,我国取得了非常瞩目的成就,首先在所得税的部分强化了税收的公平性也让每一个企业都在平等、公正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竞争。其次在这一阶段内我国也建立健全了新型的流转税制度,这一举措从分表明了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特色;而且也让中央和地方政府拥有更加稳定财政收入来源,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也得到了不断的加强。

(二)转换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

我国的很多国有企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定期进行税款的缴纳,然后将税后的资金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使用,这也是新型的企业所得税的特色以及使用方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传统的“国有企业承包制”,已经不再能满足新型的社会要求,因此这就需要对这种制度进行改革,从而剔除落后的部分,让相关体制与时俱进,也进最大程度去避免将来国家在“分配”方面可能会发生的问题。

(三)我国的财政支出体制也得到了转变

对于这一部分,我们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首先财政绩效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对于财政绩效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价,从而有利于政府在接下来的问题上采取良好的分配方式,这也有利于不断优化现有的财政支出结构,让我国政府的职能具有服务型的特点。其次支出结构出现了变化,尤其是政府在科教文化事业的投入程度不断加大的时候,我国的科技创新产业也会得到蓬勃的发展,这也保证了我国公共服务事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当今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局限性

因为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体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所以我国才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大多数在以下几点体现:第一,我国现有的财政分配具有明显的向上集中趋势,这也就会导致分税制度不可能落到实处,难以发挥其作用,也就造成了财政分配的不合理可能会削弱了中央的宏观调控的能力。在我国的税收种类中环境与资源却并没有受到相关人员的注意,这可能降低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的能力,而且很多重要的非税收收入也没有及时的纳入我国现有的税收管理制度当中来。

(二)当今的预算管理体制具有缺陷性

随着改革工作的发展,对我国原来的预算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这个问题却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虽然我国鼓励进行税收制度的改革工作,但是很多地方政府无法及时的跟上整体的节奏,让很多财政预算没有包含在政府的收支工作中。而且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和管理体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缺陷,导致很多财政事情无法公开在阳光下,很多财政饭无腐败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控制和解决,因此很多根本性的矛盾没有得到缓和。

(三)当今的转移支付缺乏规范性

我国的中央财政的集中程度很高,然而这并不能保证中央财政的拨款可以及时的弥补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和的缺陷。而且专项转移支付、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税收返还与体制补助同时为我国的这主要支付方式。但是这三种支付方式都在支付过程中会出现支付效率低、监管不到位、支付款项不准确以及支付结果难以得到查询等问题。

三、加快体制建设、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不断完善分级和分权的财政机制

实行这种体制之前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以考证这种制度是否符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从而将统筹兼顾和协调规范的作用最大化,来保证我国财政支出与收入长期的处于平衡的状态下。在实际工作中分权、分级就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来评测各级政府的收入能力以及权力,进而对该政府进行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划分。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拥有一定的权力,鼓励地方政府在相关区域推行税收的减免政策,保证各级政府的合理划分。

(二)不断完善预算的管理体制

从我国现有的财政税收状况来说,一定要尽快的将预算执行和编制这两个范畴划分明确的界限,这将会符合我国财政预算方面的整体发展理念,帮助我国建立一个紧密式的预算管理模式,而且绝对不能忽略任何一个与财政收支有关的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及时有效的对国有资本经营和社会保证等领域进行管理,当预算体系能包含与之相关的所有事宜,很多行业也会从中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三)实行科学合理的两级两类关系转移支付体系

上文我们提到现有的三大转移支付模式,都会遇到不同的问题,这也会造成一定的财政损失,增加管理成本。所以在以后的转移支付活动当中,要确定主要的支付目标,其次进行资金的适当比例,从而保障对资金的合理分配。第一、就需要对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第二、要将普通的转移支付比进行合理调控,保证结构的平衡;第三要注意地方因素对转移支付水平的影响,确保对地方支付数和的准确性与合理性。

第9篇:分税制财政体制范文

    【关键词】分税制、立法

    

    构建科学、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立法(简称"分税制立法")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虽已初显成效,并从整体上勾画出我国财政体制立法的基本框架,但尚未构建形式完备、内容规范的分税制立法体系。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立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讨我国分税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已显得十分必要。 

    一、分税制的立法界定

    财政体制,又称财政管理体制,经济学中的通说认为,它是"在财政管理中,划分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与企事业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权力和相应利益的制度"(注:陈岱孙主编:《中国经济百科全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034页。)。除通说之外,还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财政体制是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制度(注:陈共等:《财政学教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页。); 财政体制是划分各级政府财力和财权的法规(注:姜雄壮:《当代财政学若干论点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第233页。); 财政体制既是财政管理制度又是财政分配关系(注:姜雄壮:《当代财政学若干论点比较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第253页。)。据此,我们认为, 学者们均是从不同角度来界定财政体制的。实际上财政体制和财政体制法的涵义是不同的。国家立法时须首先界定财政体制的概念,否则会引起歧义。换言之,立法界定财政体制时,可参照但不宜直接引用上述某一种关于财政体制的定义,应综合考虑一些特殊因素,具体包括:(1 )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一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十分广泛并且直接延伸到经济组织内部,政府财政管理权的范围较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的经济事权一般不直接介入经济组织内部,财政体制不直接规定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个人间的分配关系。(2 )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是明确的而不是模糊的。(3)财政体制的法定涵义还应与财税法的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因此,财政体制可界定为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相应地,财政体制法就是调整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财政体制法就是财政分权法,它在财政法体系中居基本法地位。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依财政体制法划定的财政权来理顺财政分配关系。

    财政体制受经济体制的影响而形成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基本形式,分税制就是一种分权式的财政体制,故称之为分税制财政体制。关于分税制问题,在我国除少数学者主张它仅为一种税收体制外(注:郝昭成等:《财税体制突破与利益重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 页。),通常将其定义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以划分各级政府事权为基础相应划分财权和财力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注:储敏伟:《分税制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载《财经研究》1993年第12期,第18页。)应当指出的是,上述定义虽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分税制的实质问题,但并未涵盖分税制的全部内容。概言之,分税制是依法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财政权的制度。从各国分税制立法的实践看,我们认为,分税制至少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分税制是一种涉及多种财政要素、多种财政行为的综合性财政体制。以法定形式划分税收收入是划分财力的关键,而财力的形式受制于财政权的划分,财政权的分配又是依据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责的,通过分税制可以将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各个方面联系起来。因此,分税制是一种含税收管理体制的财政体制。财政权由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财政司法权构成,分税制立法必须划清三种不同属性的财政权并进行合理分配。

    2.分税制是分设机构、划分事权、划分财政权三者相统一的财政体制。依我国宪法,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行使的。世界上不少国家还分设国家税务行政机关与地方税务行政机关,并设置了专门的税务司法机关。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不同,事权也不一样,划分财政权应与各自的事权相一致。机构分设的目的是为了划分事权和财政权,划分财政权和事权亦要求机构分设。

    3.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选择的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市场经济是自主、分权的经济,它为分税制的实施创造了条件,即中央和地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进行适当分权。分税制作为一种分权式财政体制与经济体制是一致的。在中央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地方并无独立的财政权,缺少实施分税制的基础。

    4.分税制是一种以配套齐全的法律体系进行保障的规范化财政体制。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无疑要求构建完善的财政体制法。在市场经济国家,通常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分税制,并在宪法中确认各类国家机关的职责及相应的事权,为分税制提供国家基本法上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将分税制各个方面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二、分税制立法模式的选择

    应当进一步指出的是,各国分税制立法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在分权措施及分权程度上是不相同的。概括起来,分税制立法可以分为相对分权与绝对分权两种立法模式。前者是将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同时赋予地方国家机关一定的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范围虽相对明确,但亦有交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的规模较大。后者则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分权较彻底,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财政立法权、财政行政权和财政收支范围非常明确,互不交叉,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不大。那么,从实际出发,我国应选择何种分税制立法模式呢?我们认为,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和立法体制决定我国分税制立法的模式应为相对分权式。

  1.分税制立法模式应与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财政体制法是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权分配关系的准则,是具体的财政体制在法律上的反映。财政体制既受经济体制的制约,又构成经济体制的一部分。集权经济体制下的财政体制法所规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水平较低甚至不实行分权,这种立法模式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扬弃。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发展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多种利益格局并存要求实行分税制;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同时发挥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必然促使中央适当集中财政权以形成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和财力,同时,分配给地方一定的财政权,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2.分税制立法模式应与国家政治体制保持一致。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它统一行使分税制最高立法权;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国家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分税制的地方性法规。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划分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这决定我国财政权以中央统一为主、地方分权为辅。即与宏观调控相对应的财政权必须统一在中央,适应市场调节的财政权由地方行使。在税收体制中设置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就是政治上相对分权原则的体现。

    3.分税制立法模式应与国家立法体制保持协调。从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在中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地方,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了推动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务院曾制定了一批税收方面的暂行条例,这并不表明国务院是立法机关,更不表明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构成一级独立的中央立法,因为国务院制定税收暂行条例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进行的授权性立法。同理,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根据省级(或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的授权性立法亦不构成一级独立的地方性立法。由于财政体制法在财政法体系中居主导地位,显然,财政体制法的表现形式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三、分税制立法内容的建构

    各国分税制立法的模式虽不尽相同,但其立法内容的建构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规定在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之间主要划分财政权中的立法、行政、司法三项权力。分税制立法的核心是划分财政权,主要目的是使各级政府具有与其事权相称的财力。各级政府的财力是由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和转移支付规模决定的,财力受制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行政权。具体而言,分税制立法至少应包括以下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

    1.划分事权。划分事权是分税制实施的基础,划分事权的关键是将财政立法权与财政行政权分开,将各级政府的事权分清。分清各级政府的事权首先应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政府应承担的社会事务、经济事务的范围,防止政企不分;二是将政府事务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分配,防止权责不明。故将有关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划分并不等于均分事权,要充分考虑各级政府的实际情况,遵循适度分权、受益、职能优势原则。下级政府有能力承担的事务,应由下级政府办理,上级政府所负责的事务须是不宜由下级政府承担或下级政府无力承担的事务;一项事权应分配给哪一级政府可以依据其行使事权受益范围所涵盖的行政区域决定;各级政府都有处理不同事务的优势,(注:于宗先主编:《经济学百科全书·财政学》,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7年版,第89页。)在划分事权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2.划分国家财政级次并确定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国家财政的级次通常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财政支出范围是由各政府的事权决定的。划分财政支出范围一般遵循以下标准:凡是规模庞大、需要巨额资金和高新技术才能完成的经济事务或社会事务方面的支出,应由中央财政承担,否则由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受益对象遍及全国的,应属于中央财政支出范围,仅及于某一地方的,由该地方财政承担,财政支出的计划或标准须全国统一的,属中央财政支出,须地方因地制宜的,为地方财政支出。据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现宏观调控所需的支出以及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注:参见《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遵循事权与财力相结合的原则。划分财政收入范围应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确保中央对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政收入,因为中央政府除直接安排消耗性财政支出外,为实现宏观调控还必须安排大量的转移性财政支出。划分财政收入的关键是划分税收收入,并符合效率、适合、相当、经济等多项原则。

    3.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遵循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并以财政支出的范围为依据。划分财政收入的范围应确保中央财政集中全国大部分财政收入。具体包括:(1 )税收收入的划分。划分税收收入应以征收管理效率高低决定某税归哪一级财政,同时,以对经济发展促进大小决定某税归哪一级财政。我国目前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将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税源分散、需要发挥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便于地方征管的税种作为地方税。(2)国有企业利润的划分。目前, 中央企业税后利润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企业税后利润全部上交地方财政。(3 )其他专项财政收入的划分。

    4.建立转移支付制度。转移支付是指上级政府将其财政收入按照法定标准、程序划转给下级政府作为其收入来源的一种拨款形式。根据财政收支法划定的初次财政收入范围,中央政府集中了全国60%以上的财政收入,但按法定财政支出范围,全国大部分消耗性财政支出由地方直接安排。中央与地方这种纵向的财政收支差额是由转移支付来实现平衡的。此外,由于同级不同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上的差距,许多贫困地区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财政支出都不能保障,同级不同地区间财政收支差额也需要转移支付来平衡。因此,转移支付对于弥补地方财政收支差额,维持整个国家各个地方财政负担的公共服务最低标准,以创造全国统一市场、实现经济稳定有重大意义。(注:汪兴益:《试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载《财贸经济》1994年第8期,第36页。) 转移支付有一般转移支付和特殊转移支付之分。前者又称整体性支付。上级政府对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用途不予限定,由下级政府自主支配使用。后者亦称专项性转移支付,它是上级政府依照特定目的和条件对下级政府的特殊补助,其主要目的是支持某一地区难以承担的全国性和跨地区性项目,以及上级政府所鼓励发展的行业或项目,实现国家特定调控目的。

 5.划分财政行政权。财政行政权主要是各级政府运用国家所赋予的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和安排财政支出的强制性的权力,如公债发行权、税款征收权等。这种权力不同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司法权。财政立法权、财政司法权虽然也具有国家强制力,但财政立法权是针对各类财政事务制定和法律的权力,财政司法权是针对财政刑事案件、财政民事案件和财政行政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力。但财政行政权应受制于财政立法权和财政司法权。划分财政行政权的总原则是,各级政府及其财政主管机关依照财税法,对属于该级财政收支事项独立行使财政行政权,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行使监督权。

    6.划分财政立法权。根据法治原则,各项财政权的划分最终表现为立法权的划分。政治体制及立法体制上的差异造成各国行使财政立法权的机关不完全相同,以及中央与地方财政立法权的分配办法各异。在西方国家,税法必须由议会制定,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大小因各国国家结构实行联邦制或单一制有所不同。在我国,宪法对立法权在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作了划分,这种划分适用于财政立法权的划分。这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最高财政立法权,财政法律是制定财政行政法规、财政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国务院根据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可进行财政委托立法,也可以制定财政法律的实施条例;法定的地方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财政法规。 

    四、分税制立法的完善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虽确立了分税制的基本框架,但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我国分税制立法尚不完善。我国分税制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政府职能并未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各级政府事权不清;在统一税法、集中税权时,忽视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原有地区间财政分配格局尚未打破,缺少转移支付的法律规范;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健全。故在走向21世纪之际,应构建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法统帅下的税收基本法、财政收支划分法、国债法和转移支付法等构成的财政法体系。

    制定税收基本法可以解决地方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权限以及设立税务司法机构的问题。对此,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依据。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规定,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这里所称地方性法规理应包括税收地方性法规。赋予并允许地方实际行使税收立法权,有助于将地方诸多"费用"一并纳入税收管理的法制轨道。目前地方政府征收许多名目的"费用",实际上相当于地方税。众所周知,分税制实施后我国地方税制更加薄弱,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有助于建立完备的地方税体系。税收基本法应将地方税收立法权具体化。同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监督,还应建立税收地方性法规备案备查制度。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应坚持"各管各税"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征管,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可参照我国现行的铁路、航运司法保障体系建立。

    制定财政收支划分法可以在明确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划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范围。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的事权仍不明确,也不科学。政府经济方面的事权过大,社会事务管理投入不足。各级政府事权不明确,造成有利的则争,无利的则推。进一步划清各级政府的事权,首先,应按"政企分开"、"职能转换"的原则界定政府的经济事权。政府应逐步放弃直接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且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无关的经济活动,放弃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集中力量从事个人、社会组织无力承担或与公共服务、宏观调控密切相关的经济活动。其次,应借鉴国外立法的成功经验,将政府经济事务与社会事务方面的事权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以使各司其职。再次,可设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管事项,并可以由中央政府有偿委托地方政府单独办理。此外,对国有企业利润、公债收入、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也应在财政收支划分法中进一步明确其财政收入级次。

    制定国债法。国债是我国弥补财政赤字、筹措财政资金的重要手段。现行国债管理的依据不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上,而且过于简单。国债法应对国债发行的条件、审批程序、国债的种类、发行的规模、国债的交易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实现调整国债结构、控制国债规模、强化国债管理、提高国债使用效益等目标,使国债市场化、国债管理法律化。

    制定转移支付法的目的在于实现上下级政府间财力分配的均衡以及各地区间公共财力分配的大致平衡,但目前转移支付除规模不大之外,更主要的问题是不规范,不能完全实现转移支付的目的。要解决上述问题,有待于制定规范、完备的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立法应以实现各级财政收支平衡以及各地区基本财政服务水平相当为目标。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数额应采用因素法、税收能力指数法等公式化的办法测算。特殊性转移支付应依专项财政拨款法规定的条件、审批程序、使用监督办法进行划拨,减少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