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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精选(九篇)

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

第1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修理费;增值税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

一、车间修理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厂部和生产车间发生的修理费计入“管理费用”账户;销售部门发生的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账户。在2009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中,有三处提到车间修理费的问题。

1、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举例如下:2007年6月1日,甲公司对现有的一台管理用设备进行日常修理,修理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100,000元,应支付的维修人员工资为20,000元。甲公司做如下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120,000元,贷:原材料100,000元,应付职工薪酬20,000元。

对于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发生于车间的,计入了“管理费用”科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要求。

2、应交增值税。企业从国内采购物资或接受应税劳务等,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或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或“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委托加工物资”、“管理费用”等科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总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举例如下:D企业生产车间委托外单位修理机器设备,对方开来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修理费用10,000元,增值税1,700元,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D企业有关会计分录:借:制造费用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贷:银行存款11,700元。

在本例中,《初级会计实务》将生产车间发生的修理费计入了“制造费用”科目,这不仅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相悖,而且就本教材而言,前后处理方法也不一致。因此,对于上述有关增值税的表述中,应更正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因修理修配发生的金额,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上述例题的会计分录应为:借:管理费用10,0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贷:银行存款11,700元。

3、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提供修理劳务所发生的辅助生产成本,通常按受益单位耗用的劳务数量在各单位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时,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机修车间)”。举例分别采用直接分配法和一次交互分配法分配机修车间归集的费用,如直接分配法:通过计算,一车间、二车间负担的机修费用分别为256,000元和224,000元,《初级会计实务》中所编写的会计分录为:借:制造费用――一车间256,000元,――二车间224,000元,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机修车间)480,000元。

以上对辅助生产成本的会计核算,仍旧将车间发生的修理费用计入了“制造费用”科目,这一点不仅《初级会计实务》没有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会计调整,还有很多《成本会计》教材对其会计核算也出现同样的问题。上例机修费用分配的会计分录应改为:借:管理费用――修理费480,000元,贷: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机修车间)480,000元。

二、增值税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规定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其中有两项: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如房屋)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

笔者认为,《初级会计实务》是会计人员技术资格晋升应达到相应知识水平的学习内容。在2009年,会计人员已经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而他们学习的知识点却是旧的、老的、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对于和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应及时更新。

比如,甲公司购入不需要安装即可投入使用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30,000元,增值税额为5,1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包装费4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会计处理原为:借:固定资产35,800元,贷:银行存款35,800元。应改记为:借:固定资产30,70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0元,贷:银行存款35,800元。

第2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增值税;核算账户;账户设置;会计制度

abstract: the present accounting system stipulated to the increment duty accounting: in “should hand over the tax money” under the classification item to suppose “should pay the increment duty” and “not delivered increment duty” the classification item; in “should hand over the increment duty” in the classification item to additionally build “exits not delivered tax money”, “to exit the multi-junction tax money” and so on subjects. looked from the goal that such stipulation was divided the same month junction, the same month for a better area to remain arrives, the same month to hand over not delivered, the same month multi-junction tax money and so on different situation, prevented to create not thin because of the calculation with the same month remains arrives at the tax money to be set off against owes taxes and so on phenomena last month. but looked from for several year working practice situation that utilizes the effect to be bad actually. here, the author has unified for many years the question which discovered in the practical work to make an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at some preliminary improvements suggested that with everybody discussion.

key word: increment duty; calculation account; account establishment; accounting system

一、现行会计制度关于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1.由于增值税会计核算业务内容多、数量大、相对比较复杂,再加上现有核算增值税业务的有关明细会计科目设置过多,明细核算内容过于繁琐复杂,不仅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而且不易为会计人员所理解和接受。《关于对增值税会计处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简称《补充规定》)下达后,大部分企业仍然不能很好地贯彻其精神,未能准确地运用“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及填列“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2.相应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表述不清,使不懂财务知识的人看着相应的报表不知所云。单从明细表来看,不懂财务知识的人根本无法知道当年应交多少税、已交多少税,即使懂得财务知识的人也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结果,特别是“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与“未交增值税——本年已交数”两栏容易使人混淆并产生歧义。

3.不便于会计电算化年末数据的结转。按现行会计制度,年终结算后“应交增值税”的下级明细科目余额不能正确地自动结转下年,须人工制作凭证才能正确结转。

4.科目定义不规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应该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而现在规定交纳上期的增值税要通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这就使“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不能全面反映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增设“转出多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显得画蛇添足,不设这两个科目,照样能将多交或未交增值税额转出。

二、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应采取的措施1.取消“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的“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金”、和“已交税金”三个明细科目,其他明细科目不变;更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其下级明细科目除“进项税额”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减免税”的借贷性质不变,核算内容不变。“进项税额”借方反映待抵扣的进项税额,贷方反映通过税务局认定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反映未抵扣数;更改“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其借方核算当期已交税金,贷方反映应交增值税额(即纳税申报数)。若当期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则差额的绝对值为当期多交增值税;若相反,则差额为当期应交未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反映未交增值税或多交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根据纳税申报数,将当期“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下的所有明细科目按科目借贷属性的当月发生额结转至“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借方科目发生额以负数结转,其中“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只结转允许抵扣额。结转后,如当月进项税额可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大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大于零;如当月进项税额不能全部抵扣完,“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结转数等于零即表示当期应交增值税额为零。“待交增值税”科目余额即为未抵扣数。

2.企业对“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也需作相应的调整,具体格式如下:

填表说明:

第1行的期初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初数填列,多交数以“-”号表示;

第2行的应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3行的销项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4行的出口退税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5行的进项税额转出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6行的本期进项税额实际抵扣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第7行的期初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初余额填列;

第8行的本期待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9行的期末未抵扣数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第10行的减免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1行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根据“应交税金——待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2行的已交增值税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第13行的期末未交数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表内钩稽关系:2行=3+4+5-6-10-11,9行=7+8-6,13行=1+2-12.通过对上述科目和明细表进行更改和补充后,不仅能达到《补充规定》在“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下增设“未交增值税”和“转出未交税金”、“转出多交税金”科目的要求,而且它还具有如下优点:

(1)核算应交增值税的明细科目更加简洁、明了,会计人员核算时更容易操作,实用性强。

(2)将原“应交增值税”科目更改为“待交增值税”以及将“未交增值税”更改为“应交增值税”科目,更合逻辑,也容易让人理解,且保留了“待交增值税”余额为当期留抵数的模式,达到了防止当月应交抵顶上月欠税的目的。

(3)将原“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取消,实际上缴的增值税统一在新设置的“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核算,全面反映了本期、本年累计上缴增值税的情况,且能反映当月应交未交、当月多交等情况。

第3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国际货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物流辅助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2

国际货运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服务。一般不直接进行货物的运输业务,而是以中间人身份将委托人与运输企业,船公司,报关行,海关等建立联系,从中赚取差额利润。属于今年“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试点之后国际货代企业的财务管理、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定价策略等多个方面将面临新的考验,那么,货代企业“营改增”试点中的账务处理会面临那些新的变化呢?

“营改增”之前,货代企业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实行差额营业税,按业务毛利,即扣除支付口岸公司的港杂费、海运费等直接成本之后的差额为计税基数,和规定的税率(5%)计算交纳营业税。在会计核算上,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成本可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务中,一般按不同的运输方式分设辅助核算,如水运货代、铁路货代、公路货代、航空货代等。

“营改增”之后,货代企业以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以应税服务类型转为增值税纳税人,按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方式相应会发生很大变化,出现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等新概念。货代企业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纽带,一方面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一个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额;一方面采购实际承运人提供的服务,支付一个增值税额,即进项税额。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部分,如果正数则为应纳税上交,如果为负数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计入成本进行扣除。为此,财务管控应更规范、更精准。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会计科目设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明细“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期初留抵税额"四个二级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贷方应设置"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为了核算精细化,建议在“销项税额”下设四级明细核算,按不同类型的发票和税率分设明细,如:货运11% 增票6% 普票6%;在“进项税额“下设四级明细核算,按抵扣票据的不同类型分设,如:货运增票11%、铁运发票7%、增票6%、增票17%、代开增票3%等。

小规模纳税人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如果进一步细化,可按代开增票3%、自开票3%分设三级明细科目。

如果兼营非应税(即非增值税服务)业务,应区分物流辅助服务的具体服务内容,根据业务实质,对未列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业务线,如:货运保险、快递业务等,继续按“营业税”处理。为了准确界定流转税的缴交情况,应对“业务收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按应税服务的类型进行单独核算。

此外,按财税(2013)37号文件,取消了差额纳税的规定,原先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的做法随之取消。

二、报表项目的列示

收到“应收账款”按价款与销项税额分别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和收到的各项税费项目分别列示。反之,“应付账款” 按价款与进项税额分别在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出和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分别列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三、会计核算

(一)日常业务的会计核算(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结合税制变化,企业收入确认、损益核算将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前提下,收入、成本将由原来的含税价转化为不含税价。货代企业按操作惯例,一般在所提供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如:水运货代出口在船舶离港后3个工作日确认收入,水运货代进口在货物送达约定提货地点3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入;散货进口费收入应在货主开出费发票之日根据发票金额确认收入。

铁路货代出口在货物装车后3个工作日,进口业务货物送达约定提货地点3个工作日内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与发票开具时点不一致,对于结算金额的差异应按发票开具信息及时作出调整。可以通过设“预估收入差异、预估成本差异”科目进行调差。按业务操作模式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形:

1.先开收款发票—收款--取得付款发票—付款,同时进行成本调差。

开具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票6% 普票6% 货运专票11%)

贷: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同时,按业务操作收支匹配原则,预计成本并做账务处理

借: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贷:预估成本差异

收款,按银行水单实际收账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收到付款发票:

借:预估成本差异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6% 货运专票11%等)

贷:应付账款

付款时,按实际付款金额: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2.先取得付款发票—付款---开具收款发票—收款,同时进行收入调差。

取得付款发票时:

借: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6% 货运专票11%等)

贷:应付账款

同时,按业务操作收支匹配原则,预计收入并做账务处理。

借:预估收入差异

贷: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物流辅助服务(水运货代等)

付款:同1、处理

开具收款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预估收入差异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专票6% 普票6% 货运专票11%)

同时,实际开票不含税价调整业务收入账面记录。

收款:同1、处理

3.对于铁路货代业务,一般是先付铁路运费、取得铁路大票,类似第二种情形,但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上,按(运输费用+铁建基金)*7%计算扣除,其余杂费、装卸等费用,一律计入业务成本,不予计算进项扣除。

4.月末,汇总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之差,差额为正数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差额为负数时,不做会计分录,待下期留抵。

同时,按应交未交增值税金额,计算各类附加税费

借: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5.次月初,增值税申报成功,扣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次月初,附加税申报成功,扣附加税费时,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贷:银行存款

此外,对于国际货代企业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内供应商完成的物流辅助服务业务,如 CIF结算的海运出口业务,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属于免增值税范围,可以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认定手续;对于国际货代企业为境内客户,通过境外供应商完成的物流辅助服务,收到的境外公司的DEBIT NOTE形式发票的认证抵扣问题,目前还存在多种说法,待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后,会随着政策的进一步明朗,逐步得到解决。

(二)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支付技术维护费用的会计核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按期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管理费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基本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相同。

第4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三)抵扣项目虽然银行业在“营改增”之后有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制,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并没有将全部业务纳入其中。比如占银行经营成本中很大比重的存款利息支出就无法抵扣,另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与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其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可以进行抵扣。当然,在采购业务上除特殊规定的条款外,外购的服务与货物等大多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其中原先营业税制度下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新购不动产,改革后银行可以按照60%、40%的抵扣比例分两年进行抵扣。(四)免税范围“营改增”后,原先营业税中同业往来和同业投资等业务的免税范围有所缩小,免税范围通过“正列举”的形式进行了严格限定,除“正列举”免税范围之外的同业往来和同业投资业务等都难享免税优惠。(五)征收管理银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主要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营改增”过程中涉及到销售取得的不动产的增值税,暂时由地方税务局替国家税务局代管代收。二、银行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与分析(一)银行业“减税”改革的趋势“营改增”之前,银行业已经进行了多次税制改革,回顾以前的改革步伐,可以总结经验教训,对分析当前税制改革具有一定借鉴意义。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并不算高,但企业所得税税率却高达55%。1997年营业税税率提升到了8%的水平,同时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下降到33%的水平。2001 年开始,营业税税率又从8%的水平上分三次降到了2007 年5%的水平,并一直沿用这一税率水平到“营改增”之前。1997年确定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直沿用2008 年才开始降低为25%的税率水平并沿用至今。“营改增”之前的几次政策重大调整,除营业税税率在这个过程中有一次上升变动外,都是“减税”的改革,当前在银行业推进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在整体上也应当延续这一“减税”的税制改革趋势。(二)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构成“营改增”前,在银行业经营活动应缴的主要税种中占最大比例的就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者合计占到了银行业各税种支出之和的90%左右,是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最大来源。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6》关于2015年银行业各税种支出的统计表可以看出,“营改增”前企业所得税一项就占银行各税种支出之和的59%,营业税占到了30%,两者构成了银行业税收负担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银行业“营改增”之后,对银行业原先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开始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替换掉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一起构成了银行业的核心税收负担。(三)评价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指标确定评价银行业税收负担的指标是分析税负的基础和前提,本文参考国际著名专家NicholasR.Lardy“总体税收负担=纳税总额/总收益”的计算负担率的理念,定义综合税负率(RCTB:The Rate Of Comprehensive TaxBurden)指标,采用RCTB-1=(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税前利润) 和RCTB-2=(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前利润)来衡量银行业“营改增”前后的综合税负水平。

(四)银行业税负简化模型分析结果的启示根据测算可以清晰地看出,“营改增”对银行综合税负水平、由“营改增”引起的企业所得税变动率和净利润变动率等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M值和收入是否含税。M值越大,“营改增”后银行的综合税负水平越低,当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时,净利润也随着M值的变大而变大。M值为可抵扣进项税额与应税收入的比例,M 值在应税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所以,为了减轻银行业的综合税负水平和提高净利润,银行应当注重研究银行业的“营改增”进项税额抵扣条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调整经营方式,增加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业务。另外,收入是否含税,对银行综合税负水平、由“营改增”引起的企业所得税变动率和净利润变动率等都有影响,银行在业务定价、合同签订、业绩评价等方面应当注意价税分离,避免造成纠纷。

三、银行业“营改增”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一)增值税抵扣链条仍然存在断点银行业“营改增”后,虽然在理论上能够避免重复征税问题,但是在银行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时间还比较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并没有将全部业务纳入其中,一些具体执行政策还在不断更新和陆续出台,配套措施仍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增值税抵扣链条断点在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税收中性原则没有完全实现。比如:在当前税收政策下银行主要经营成本中的利息支出就不允许抵扣,金融商品转让时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质上就是打断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加了银行业的税收负担。“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抵扣链条仍然存在的断点使增值税制度“环环相扣,差额征税”的设计初衷不能完全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常常遭到破会。

(二)部分银行短期内税收负担不降反增“营改增”后,银行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交易项目是有限的,再加上一些银行由于自身业务特点或相关人员对税法规定把握程度不够的限制,会导致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整体税负可能会出现不降反增的情况。银行业新购不动产进项税额按照60%、40%的抵扣比例分两年抵扣,期初抵扣额度不足也将在“营改增”初期影响银行税负的水平。另外,银行业大量存在的营业网点柜员及服务部门的人力资源成本支出,很难像其他行业那样通过外包的方式运营进而获取进项税额抵扣,使银行失去了很多转移税负的操作空间。最后,由于“营改增”导致财务系统、发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人员培训会增加费用开支,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比营业税要求高,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到管理系统和人员培训上,增加了银行负担,这些负担因“营改增”而形成,可以说是间接税收负担。以上因素的叠加,导致部分银行短期内税收负担不降反增,考验着银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督促着银行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业务转变与升级。(三)银行业运营管理的成本和难度有所增加营改增”后,银行原先的业务流程和操作都会发生改变,员工的业绩评价方式也应做适当调整,会计核算体系和发票管理体系等都需要调整和软硬件的升级改造,短期内就需要投入很多的资金、人力、物力等,银行在“营改增”期间的成本和运营管理难度的增加是必然。此外,因业务调整银行需要对大量员工进行重新业务培训,与其他企业的业务合作需要再次进行沟通协调,合同文本与业务定价标准等都需要变更,而“营改增”还在持续推进过程中,后续政策会持续推出和调整,这些因素都会使银行运营管理的成本与难度增加,“营改增”后的这些变化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者以及业务人员而言,都是不小的新挑战,必须加以重视。四、银行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一)关注“营改增”后续政策并做好准备工作由于“营改增”在银行业的试点工作推进时间还不长,相关法律法规随时都有可能调整,新的条例和细则也会陆续出台和更新,银行应当时时关注本行业“营改增”的新动向,特别留意新出台的配套措施,以备在会计核算与经营管理等方面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另外,银行应当在政策后的第一时间组织相关财务和业务人员学习、分析、研究这些法律法规与补充政策,力争实现新政策出台后,银行的运营管理可以顺畅进行,各种交易可以做到无缝链接与平稳过渡。(二)加快发票管理系统与会计核算系统改造实施“营改增”后,首先是“以票控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制比营业税时期的要求要严格很多,发票的领取、使用、进项税额抵扣等都需要更为完善的发票管理体系,而原来的营业税发票管理体系已经不能用了,需要对软硬件进行彻底的改造和升级。还有就是一些业务需要调整,发票管理体系更新改造后需要及时做好员工的培训工作。“营改增”后相应的核算方法、会计科目设置与原先营业税制度下的要求已经有了根本性的区别,这些都对于财务的相关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完善财务及会计制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集中或分批学习,并及时改造升级会计核算系统的软硬件设备。

(三)加快业务转变和部分服务外包相比较贷款服务业务,银行的中间业务并不依赖大量宝贵的资金作为开展业务的基础,相关的手续费、佣金、咨询与管理费等是允许行进项税额抵扣的,并且中间业务也是银行利润增长较快的业务之一,因此,建议银行加快业务转变,人力、物力、财力等向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方面适当倾斜。另外,“营改增”之后,使银行与其他增值税纳税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相连,银行可以将部分非核心服务业外包给其他企业进一步融入社会分工,提高银行的经营效率和专业化水平,与此同时,还能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进一步降低自身经营的税收负担。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创新在计算机技术提升后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崛起,这对银行业来说是挑战也是机遇,银行业应主动拥抱计算机技术进行金融创新。银行业在“营改增”过程将发生大量的软硬件采购来应对业务转变和进行必要的系统升级,可以借此机会大量应用计算机科技来提高银行运营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和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比如通过技术外包的方式来开发APP软件,将部分原本在柜台办理的业务导流到线上办理,来降低人力成本扩大银行业的利润空间,同时提高服务的便捷性。还有就是紧跟金融变革的发展方向,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为银行业带来新的盈利增长点,提高银行业的盈利水平。

第5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建筑企业

引言:

2012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拉开序幕。2012年8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直辖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2013年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建筑业如何应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当前建筑企业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状况及税收筹划,探讨上述问题。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总体税负的影响

重复征税,税负过大,税源不足是我国现行税制体质存在的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能够有效解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重复增税的问题,从而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企业需要按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建筑行业所用的材料、设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材料、设备已纳的增值税均不能在建筑环节抵扣,因此建筑公司产值里面重复计征了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税制性的重复征税,加大了建筑行业的税收负担。[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期初当期税负会受到影响。为了直观反映对企业税负的影响,通过下例进行分析:

前提1:《中国上市公司业绩评价报告2011》中有关建筑行业上市公司价值分析来看,2010年在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

前提2:经统计发现2011 年,50 家上市建筑企业建筑业的平均毛利率为 8.4%,由公式:

假设如下:

某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该公司当期建筑劳务取得含税收入为N,公司当期为提供劳务购进的货物含税价占劳务含税收入的比例按经验数据60%[2]计算,且所有购进货物己取得合法可据以抵扣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定企业未将工程进行分包,转包,不考虑其他购进物资,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已知现有增值税执行税率为11%,该公司的税负测算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N÷(l+11%)*11%= 10.10%N

增值税进项税额=N * 60%÷(1+17%)x 17%=8.71%N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10%N一8.71%N=1.39%N

即当税率为11%时,该公司税负大致为1.39%低于原有的营业税3%税负。

这只是理论值,在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过程中会遇到:施工企业存在大量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支出;建筑企业工程款拖欠问题严重,加大了建筑企业的资金压力;建筑企业上、中、下游都税负不能平稳转嫁;影响企业的毛利、营业收入和营业总额;销项发票主体和进项发票主体不统一;加大管理成本等问题。因此实际值不一定会低于营业税值。以北京住总集团为例,住总集团作为 24 家参与测算的企业之一,测算的结果显示,“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会有所加大。2011 年北京住总集团缴纳营业税 1.8 亿元,测算后,要缴增值税将近 4 亿元,政府部门“营改增”的初衷是为企业减负,但政府尚未考虑诸多实际因素,因此减税初衷不一定能够实现。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营改增”将对中央及地方财政产生重要影响。按照规定,国内增值税是按照75%归中央、25%属地方的比例分税。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改革试点地区新征收的增值税暂时全部返回给地方,税款分别入库,不按比例分成。而现在,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收,营业税改收增值税后地方税体系、将进行重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如何划分有待解决。依据目前营业税一般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的惯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为了不影响当地的税源,戴国华(2012)[3]推测增值税将采取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征、在机构所在地允许抵扣的方法。这一推测主要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文件同时还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 0.2% 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由此,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将变得复杂,主要涉及一下几个方面:

(一)设备构建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税法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购进设备、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如果企业当年新购置用于施工设备,相应增加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而,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当其购买用于生产的设备,固定资产设备的时候,其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时,如果购进设备时,建筑企业需要同时向销售方支付一定的技术转让费时,不妨采取多支付设备费,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做法,即将技术转让费隐藏在设备价款中,那么建筑企业就可以实现多抵扣设备进项税,从而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企业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建筑企业将面临多方面困难。一是企业能够按规定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原件需要汇总到企业机构所在地,由机构所在地在缴纳增值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大中型建筑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众多、分布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汇总并不容易。二是现在许多企业并未规范相关合同名称,所有对外交易合同并未以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订,而是由其设立项目部或指挥部名义与供货方或租赁方签订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能在企业机构所在地进行抵扣。对此,建筑企业需要规范合同名称,使得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名称与企业全称一致。三是企业机构所在地要将所有在异地项目当期发生的增值税税票的原件收集齐全,在申报当期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由于大型企业涉及建设单位验工计价等问题,档期收集较为困难。为此,建议可以由税务机关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从而减轻一部分工作量。四是由于增值税纳税和管理较为复杂,营业额改征增值税后,企业机构所在地需要设置专门的税务岗位,增设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企业税务筹划。对于有些企业,应该树立逆向思维,除了扩张之外,还应该收缩。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机遇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文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申明国家鼓励建筑类的项目有:“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制造与集成技术研究”、“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与推广”、“预制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和厨房标准化、模数化技术开发与推广”、“工厂化全装修技术推广”等。由上述文件可以得出,“建筑工业化”是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一个方向。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很高,劳务人员比非洲人民穿得还破,这是建筑业的现状,建筑业的利润很微薄,11%的增值税率对于建筑企业来说负担太重。与此同时,现行的税收体制严重制约了“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建筑工业化程度越高的企业,建筑工业化产品的增值税税负越重,而建筑施工环节的营业税税负不变,整体而言流转税的税负率就越高,税收成本就越高。“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购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建筑工业化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交了增值税后,能够在建筑施工环节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所以不管建筑工业化程度高低与流转税的税负率是五官端正。同时,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也将纳入增值税的范畴,这也必将促进施工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企业竞争力能够促进建筑向工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更驱使建筑产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产业升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有利于建筑企业提高机械设备装备水平,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增强竞争能力,也有利于另一方面通过引进新进的机械设备和流水线,减少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又反过来减低企业的税负。对于促进企业更新技术,加大研发投入有积极作用。

四、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的挑战

(1)进项税额抵扣及发票管理。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采用购进扣税法。而这就要求企业关注进项税额抵扣因此应重点关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加强发票管理,使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在和分包方签订合同时,应考虑分包方是否有资格开具专用发票,是否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抵扣的比率是多少,对增值税方面进行详细的规定应写进合同,合理转嫁自身的税负。这对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和经营部门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在有一些单位是以总部的特级资质去投标的,中标以后自主经营。营业税由总部代扣代缴的,未涉及到抵扣的问题。但是改为增值税后,会出现销项发票主体和进项发票主体不统一的问题,建筑企业应该设法解决。

(2)税收筹划。增值税不同于营业税,需要对税务进行筹划。砂石、零星材料;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劳务支出;存量资产等四个方面可能存在不能抵扣的状况。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有资质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商,便于抵扣,也可以选择虽不能开具专用发票,但价格相对便宜的销售商。运输钢筋、水泥等材料时,运输需求小时,可以选择有资质开具专用发票的运输部门,便于抵扣,如果运输需求大,也可以设立运输子公司。除此之外,折扣额、税收优惠等政策方面,同样可进行筹划。

(3)会计核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只有涉及营业税计提和缴纳时才会进行会计核算。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在购进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发出材料、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各个环节可能都会涉及到增值税相关的会计核算。另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注意价外税、还原已税收入为未税收入等方面的问题,企业必须规范会计核算,这对财务人员能力欠缺的企业来说,是一个挑战。

(4)进项税抵扣难度大。建筑业材料来源方式较多:有的工程项目,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自行购置;有的工程项目,主要材料由甲方(建设单位)调拨,砂、土、石及零星材料等由乙方(建筑企业)自行购置。而建筑企业很多施工地点比较偏僻,砂石及零星材料基本上都是从个体户、杂货店购置,甚至部分也是从一些个体批发部购入;很多购置的零星材料无发票,一些项目用其他票据抵充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一些半成品,如预制构件,许多由内部加工厂加工而成,没有相关票据。发票管理难度大,这些都给增值税进项税的核算及管理带来难题,如果乙方存在分包单位,问题就更加复杂化。

(5)资金压力加大。建筑企业长期存在工程款拖欠的问题。“营改增”实施后会加剧企业的资金压力。因为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应缴的税收已经交了,可是工程款还在拖欠,这会形成资金压力。同时,企业此时会和上游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建筑企业尚未付清货款之前,供应商不会给企业提供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资金压力无限增大。从另一个角度说,因为建筑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贷款,而金融业没有纳入“营改增”范畴的,它的税率是 3%,无增值税专用发票,11%的增值税也加大了建筑企业资金的负担。

参考文献:

[1]胡锋、梁俊.“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积极影响[J].财会月刊,2013,1.

[2]谭森林.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对施工企业之影响[J].会计之友,2004,6.

[3]戴国华. 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财务与会计,2012,3.

[4]蒋玉石. 增值税转型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9:11.

[5]曾兵.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分析[J].金融财会,2012:17.

[6]刘光军、任浩.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处理好几个问题[J].财会月刊,2012:4.

第6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降低部分生活用品进口关税,适当扩大进口规模。具体政策措施包括:以暂定税率的方式,降低部分能源原材料进口关税,降低部分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用品的进口关税,降低初级能源http://原材料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关键零部件进口关税。

根据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今年除继续安排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轮查外,房地产、建筑、交通运输、煤炭、水泥、农产品加工行业以及服装、家具和电子产品的出口骗税被列为重点稽查行业。税务总局业已确定14家企业为2012年重点税源检查企业,包括中国中铁、中国中钢、东风汽车、中国航空工业、中国兵器工业、中国海运、中煤能源、中国建筑材料、安阳钢铁、中国重汽、哈尔滨电气、云天化、广州宝洁和壳牌中国。2012年3月25日至6月15日为企业自查阶段,2012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税务机关检查阶段。

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玉米胚芽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初级农产品的范围,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不属于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免税饲料范围,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点评:

明确此项政策旨在继续抑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2011年年中,我国曾对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叫过一次暂停: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我国目前对初级农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免税,对大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烤房设备等产品适用13%增值税税率

自2012年4月1日起,密集型烤房设备、频振式杀虫灯、自动虫情测报灯、粘虫板适用13%增值税税率。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点评:

密集型烤房设备主要由锅炉、散热主机、风机、电机和自控设备等通用设备组成,用于烟叶、茶叶等原形态农产品的烘干脱水初加工。频振式杀虫灯是采用特定波长范围的光源,诱集并有效杀灭昆虫的装置。自动虫情测报灯是采用特定的诱集光源及远红外自动处理等技术,自动完成诱虫、杀虫、收集、分装等虫情测报功能的装置。粘虫板是采用涂有特殊粘胶的色板,诱集并粘附昆虫的工具。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出台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点评:

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法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技工院校免征耕地占用税

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包括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包括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人保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点评:

我国对学校一直实施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原来列举的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但不包括人保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实行申报制。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报。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调整液晶显示板等四个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自2012年4月1日起,对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和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

点评:

此次对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取消了原3%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税率提高至5%,其他三个税目商品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则比原最惠国税率降低了5个百分点。

部分进口物品完税价格调整

2012年4月15日起,海关对部分进口物品实施新的完税价格。虫草、燕窝和高级化妆品等17种高档生活用品的进口完税价格有所提高;手机、电脑、投影仪等30种常用电子产品的进口完税价格有所降低。

点评:

此次只是对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进行调整,无关税率调整。完税价格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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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是关税的计税依据。海关根据某类产品在国外市场上主要品种的价格,确定一个“中间偏下”的价格为完税价格。某些进口物品未列明完税价格的,海关的通常做法是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如果实际购买价格是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http://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风险自负。

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启动

2012年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的调查单位范围为:2011年度全国范围内在登记管理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实行查账征收的法人企业或法人单位。包括所有法人企业、有纳税义务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基金会等。

点评:

税源调查是财政部门研究财税改革方案、制定财税政策的基础性工作。

新版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

税务总局日前了《中国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2010)》。报告介绍了中国apa制度、执行程序及实践发展情况,覆盖了2005年至2010年间apa谈签的统计数据和分析。apa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点评:

这是我国第二次对外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apa的相关制度规定和统计数据,有利于规范apa管理,提高apa工作的透明度。按照参与的国家(或具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地区)税务主管当局数量,apa可分为单边、双边和多边三种类型。

2012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要点述评

常规性税务检查说法有变。税务总局对2012年的要求是,始终保持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的高度警惕,通过科学选案提高检查质量,增强检查威慑力,防止税收流失,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问题。2011年版的“严格控制检查频率减少重复检查”被删除了。税务总局同时决定,2012年将在企业总部所在地成立督导协调小组,研究建立总局牵头、多省联动、国地税联合的省际稽查联动协作机制,做到上下联动、政策统一、查深查透。

稽查重点项目增减变化显著。2012年税务稽查工作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四小票”违法案件稽查方面,增加了成品油购销,取消了建材和再生资源行业。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稽查重点增加了家具行业。房地产、建筑安装等行业仍然为年度稽查重点。

2012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新增了接受成品油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并将其列为今年的第一个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剔除了广告业。资本交易项目和办理电子、家具、服装类产品等出口退(免)税的企业及承接出口货物业务的货代公司仍然作为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按照税务总局口径,对出口退(免)税企业的稽查主要包括:办理计算机中央处理器(cpu)、存储功能卡、数据存储装置、emc磁盘存储器、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手持式无线电话等手机相关产品、蓝牙耳机及其他耳机、耳塞(包括传声器与扬声器的组合机)、太阳能电池、液晶显示屏、电路板、集成电路板、偏光片等体积小、价值高的电子产品和各类服装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

2012年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增加了地方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和非居民企业(2011年为金融行业非居民企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仍然被列为税收专项检查指导性项目。值得注意的是,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被列入重点稽查行业已经有六年时间,从2011年开始,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从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的“高危区域”退居为指导性检查项目,这也同时表明,对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的税收整顿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效,已非必查项目。

第7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乳制品行业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 核定扣除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定额扣除法)改变了农产品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由凭票定率抵扣改为核定抵扣,该方法有利地打击了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进项,大肆偷、骗税的行为,减轻了税务稽查部门对凭票抵扣虚开发票稽核的工作量,加强了试点企业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降低损耗,完善财务核算,减轻企业增值税税负。

一、农产品定额扣除办法的背景

企业自开自抵的农产品是增值税法规定的初级农产品,即没有任何加工或进行初级加工的农业生产者提供的农业种植产品。国家为了扶持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对农业生产者实行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不用开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就没有凭证进行进项抵扣,增值税抵扣链条就断了。于是国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进行自开自抵。这对收购企来说,企业可以自行调节每月的开票数量,造成生产消耗量和实际收购量不匹配;或者虚开收购数量进行进项抵扣。为了完善农产品抵扣制度,财税[2012]38号文件就以产品销售量按标准定额倒算农产品消耗量,再根据消耗量按产品销售税率计算农产品进项税,有利地防止企业虚开发票,并且收购数量和生产数量也相差不大。这不仅减轻了税务机关检查的难度,还减轻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定额扣除法的实施可以说是双利政策。

二、试点企业农产品定额扣除方法的运用

农产品定额扣除法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具体采用哪种方法需要试点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或者税务机关指定。

试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定额扣除法时需提供的资料有:企业产品农产品配方比例、生产工艺流程、农产品成本核算程序及方法、除国标外的其他农产品单吨消耗定额,以及除国标外的其他乳制品产品耗用的鲜牛奶单吨消耗定额。没有国标的其他农产品,如核桃、花生、黑豆、红豆、黑米等这些农产品的消耗定额,企业需要根据近1-2年生产成本的历史资料,计算出该农产品的实际消耗定额,根据此消耗定额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以后年度要据上年度实际消耗定额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以此类推。

定额扣除法DD投入产出法DD超高温灭菌牛乳:它的鲜牛奶单吨消耗定额为1.068,除此之外的如低温发酵牛乳、浓缩牛乳的单吨消耗定额,同样需要申请批准,批准程序同前。

定额扣除法DD成本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农产品耗用率标准,试点企业需根据往年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申请批准程序同投入产出法。

投入产出法和成本法的计算公式按38号文件执行就可以了,不会出现理解偏差。

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扣除率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理论上降低了企业税负,生产实践中却不是这样的。纯牛奶的销售税率为13%,既使纯牛奶的鲜奶消耗定额在1.068以内或者更低,其实际抵扣率达不到13%,一般在11-12%之间;而其他乳制品销售税率为17%,实际抵扣率比13%稍高,浮动在1%以内。企业降低税负要以生产税率为17%的产品为主。

三、定额扣除法有利于企业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定额扣除法实施之前是凭发票和企业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按票面金额的13%抵扣,只要发票真实就没有什么税收风险,财务部与采购部门的关系紧密些。采用定额扣除法后,试点企业涉及的部门较多,财务部与各部门的关系就不同以前了。生产部门的生产管理不到位造成超标准损耗,这部份损耗是不能抵税的。无形之中加大了生产管理的责任,也让生产部门的管理不仅只关系到产品质量、单吨消耗,也关系到公司的税收风险。技术部门开发新品种或者改变原品种的配方等,都要提前通知财务部门。如果存在企业之前没有备案的农产品种类及耗用定额标准,那么财务部就要根据技术部门的资料向税务局进行备案、申请及批准。销售部门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定额扣除法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产品销售才能抵税,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公司要真正做到以销定产,合理确定产品市场定位,实时掌握市场需求变化,生产出适销对路的产品,不能盲目开发新品种。财务部门一是要加强文件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比如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发票注明的金额和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按照买价直接计入成本。实行定额扣除时,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还应准确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是在财务成本核算管理方面也要提高,生产产品耗用的农产品种类要符合(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同一农产品耗用量要如实、准确分配到各个生产产品当中。国家没有统一标准的农产品定额,试点企业根据以前年度成本耗用资料计算单吨消耗定额,自行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用乳粉生产的产品不能再次抵扣鲜奶进项税,否则会造成重复抵税。

农产品定额扣除法促进了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全面提升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竟争力。

第8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积极意义;完善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中国经济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难题。如何调整企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为企业减少税收负担已成为重中之重。

一、营改增的概念、内容及注意事项

(一)营改增的概念

营改增是指企业以前应税项目缴纳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为减少企业重复纳税而出台的,企业只需为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即可。

(二)营改增的主要内容

1、试点行业

增值税的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一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电视广播七方面服务均属现代服务行业,我们简称“1+7”。在适当时期,也会将增值税应用到铁路运输及邮电通信行业。

2、计税方式

原则上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群,增值税有其简易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税率安排

现行税率包括两种:17%的标准税率以及13%的低税率。11%和6%的两档低税率为新增税率。交通运输业按照11%的低税率征收税款,部分服务行业按照6%的低税率征收税款(有形动产租赁需按17%的税率征收),还有一些按3%税率征收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

4、税收归属权

为保证现行财政体制的稳定发展,营改增的税收收入在试点期间仍归试点地区所属。因税率下调而引起的财政空缺,需由中央及地方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二)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增值税的税款。当纳税人的应税服务为零税率时,须按规定时间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或免税。具体申请方法请参照国家税务局及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当纳税人向国家提供应税服务时,应向税收的接收方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此类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如有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和有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两种情况时,都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时,如果接收方需要增值税发票,可以向税务机关的主管部门提出代开申请。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须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二、实施营增改改革体制的积极意义

(一)有助于协调国民经济中各行业的均衡发展

针对不同行业的不同特点,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比例会有明显差别。与此同时,营业税和增值税有不同的税制要素,从而会引起行业间不同的税负差别。而这又与税制的公平性原则背道而驰。因此,营改增的有效实施对于平衡行业间的税负差异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有助于促进产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

根据税收制度的相关规定,营业税的缴纳比例是按照交易额征收的,而增值税则实施“抵扣法”,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营业税在缴纳过程中无法实施“抵扣法”,纳税人需要根据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实际上,纳税人还承担了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税项目,对于产业的进一步深化有百害而无一利。经济活动中分工越细化,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率就越高。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投资与扩大行为。类似问题在物流业以及交通运输业等外购货物和固定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营改增实施以后,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从而改变了应独立经营的服务业不得不并入制造业的不良现象。

(三)有利于增值税制度和抵扣链条的优化与完善

交通运输业与制造业等第二产业属于上下游产业,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这些行业的税收范围是根据不同的货物劳务征收的。在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中,有些无法被并入到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购入劳务的进项税额,抵扣链条存在着中断或重复等问题。所以,营改增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行业,有利于解决征收增值税时抵扣链条不完善等问题。

三、推动营改增税制改革不断深入的策略

营改增政策在带来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要为出现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法并进一步加以完善营改增政策。

(一)采用统计低税率,避免增值税税率过于复杂

“公平税收负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试点地区实行了11%和6%的税率征收政策,税率档次过多。增值税的最初设计初衷是中性税收,税率档次过于复杂会引起不必要的冲突与矛盾。为避免因税率结构复杂而引起的效率低下等问题,我们要综合考虑影响税收的多方面原因,精简税率结构。

(二)出台对应举措,降低行业赋税负担

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在实施营改增后,许多企业的税收负担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所有增加。这是因为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大部分都是固定资产、生产材料等进项税额。那些已趋于成熟型的企业购买运输工具的周期一般在五至十年之间。除交通运输业以外,有形动产租赁企业也会在实施营改增的过程中出现赋税加重的情况。所以,采取一些措施降低有关行业的纳税负担是(三)适度调整税收分享比例,促进税收制度的优化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现有税收制度的优化和财政体制的完善有着重要的调节作用。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收入暂归试点地区所有。但这种做法并不适宜在全国推广。税务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的财力情况,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享比例,从而保证中央和地方利益关系的稳定性和各级政府调配税收收入的合理性。

第9篇:初级会计税法增值税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 营改增 金融企业

一、引言

为了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转为征收增值税,2011年10月26日我国国务院常委会决定选择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作为“营改增”试点。金融企业在现代经济中占有核心地位,不仅是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还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命脉。那么,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于金融企业到底影响几何?本文通过对金融企业“营改增”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合理的优化建议,进一步推进金融企业“营改增”进程。

二、“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现实意义

(一)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以银行为例,银行的营业额主要来源于贷款业务、中间业务和差价业务,而其主要营业收入来源于贷款业务。改革前银行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是营业收入而不包括营业费用。除此之外,现支撑银行运营的信息技术软、硬件设备的初始投入和后期更新升级等一系列的成本在营改增前都是无法抵扣的。因此,改革前,金融企业相较其他企业而言,税基宽,税负重。改征增值税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则金融企业避免了重复纳税,降低企业赋税压力,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降低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生存压力

“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外购的设备、修理费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在一定程度上这可以降低金融的经营成本,鼓励企业进行软件升级和硬件设备更新,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另一方面,税率由原来的征收5%营业税修改为征收6%增值税,税率变动幅度不大,在避免了重复征税的情况下,使得金融企业税负明显下降,企业生存压力减轻。

(三)利于分工协作,促进企业创新

改革的益处不仅局限于企业税负的变化方面。“营改增”作为当前结构性减税的重头戏,除了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外,还在破解影响金融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上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为促进金融企业做大做强,在提高企业服务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加快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税制环境。

三、“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初期税负影响

(一)改革初期,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

“营改增”之后,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充分取得是影响企业税金支出和成本费用高低的关键。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也就意味着企业成本费用会因此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金融企业若是不能及时获得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会导致企业实际税负增加。

目前,“营改增”改革还处于初步阶段,金融企业对于其合作商和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行控制,因而对于自身收到的发票类型、时间并没有太多的主动权,这些都会影响企业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及时性。而且,只有经过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才能予以抵扣进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严格,若开具、保管或使用不当等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金融企业只有取得经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实现抵扣,否则就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

(二)企业中间投入比率偏低

企业的成本由外购产品成本、服务成本和内部人力成本两方面构成,但能够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只有外购产品、服务成本(即中间成本),而内部人力成本则无法抵扣。因此,金融企业作为中间投入较少的劳动与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进项税额相对于销项税额的规模就相对较小,从而容易造成税负的增加。

(三)中间业务成本存在合规性征管问题

“营改增”后,金融企业很可能面临着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开具需求以及严格的合规性要求。我国现使用金税系统进行这增值税管理,然而金税系统则是由发票进行管理的。就银行而言,如果某人因汇款发生1元的手续费,那么银行需要为这1元开具发票么?那又该如何征税?这事项无疑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额。

(四)企业ERP系统

银行等金融企业业务结构多样,种类繁多,而且都是通过系统进行处理的。在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后,各金融企业都要及时地重新更新系统,但是这一举措在段时间内恐怕难以做到。国家于此的具体细则也并未出台。因此金融企业想要在初期实现减少缴税有一定难度。

四、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措施建议

对金融企业而言,借势“营改增”,在顺应国家政策要求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的减轻企业自身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此,金融企业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

金融企业应当及时掌握、深入学习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文件和实施细则,尽可能全面把握改革对于企业的经济业务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力度,并且提前安排生产经营,规划好应对政策。

(二)积极主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对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业务,金融企业应当主动与有关税务机关积极进行沟通,确定其适用的税率。对于经沟通后能够明确政策的业务,金融企业便能经营;若不能明确政策,则金融企业可以考虑将该部分业务转移至其他专业化公司,以此获取更多的税收优惠。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体系

金融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增值税相关规定,及时对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可抵扣项目进行认证,尽可能的做到早获得、早抵扣。同时,还应当完善自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建立具体的增值税管理体系,分阶段、分层次对相关管理人员、发票开具人员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可能涉及抵扣的成本和费用进行梳理,建立可抵扣目录。

五、结论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方式的攻坚时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对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税制体制完善有重大影响。虽然,理论上金融企业“营改增”在初期可能会导致税负增加,但是从长期来看,只要企业深入学习“营改增”政策文件及实施细则,积极主动与税务沟通,加强企业内部增值税管理,企业的税负水平就会有所降低,使得企业经营利润终将得以提升。

参考文献

[1]吕晨.金融企业实行“营改增”的影响和对策分析研究[J].品牌,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