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农垦土地管理精选(九篇)

农垦土地管理

第1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的请示》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有关问题请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复垦金办法》(粤府〔1995〕6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的耕地保护和建设,现将我市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缴纳垦复金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规定缴纳土地垦复金外,还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农田,也应缴纳土地垦复金,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土地垦复金的征收标准(按每平方米计算):

(一)广州市区(白云、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内,水田、旱地、菜地25元,鱼塘、园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县级市辖区及珠江管理区内,水田、旱地、菜地20元,鱼塘、园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垦复金的收取,在县级市辖区内的,由县级市国土部门负责收取;市区内白云区的罗岗镇、九佛镇、钟落潭镇、竹料镇、神山镇,雅瑶镇由白云区国土局负责收取,白云区其他镇和黄埔、芳村、海珠、天河区均由市国土局统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垦复金统一交同级财政部门在农行开设专户储存。

经批准占用农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垦复金后,凭收款单据向国土部门领取用地批准文件。

四、土地垦复金按省20%,市20%,县级市60%的比例分级安排使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取3%拨给国土部门用作征收管理经费。

其中市统一收取市区土地垦复金按20%返回各个区安排使用。白云区有审批权的6个镇收取垦复金,按县级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项目申请免收或减收土地垦复金的,按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区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区政府负责年度土地复垦计划的审批。区规划土地局是本区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本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年度整治计划,负责我区北部五镇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和确认的报批、复垦补贴资金的初审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日常管理。同时负责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业务指导、竣工验收和资料整理以及与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协调沟通等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按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安排土地整理复垦专项补贴资金及复垦经费的资金管理,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区农委负责整理复垦项目的土地培肥和土壤肥力监测,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指导各镇做好复垦耕地管护利用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整理复垦项目涉及的水利设施的质量监管,以及根据水系规划调整对坑塘、河道等的填埋确认,参与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论证、验收、监管和技术指导,并结合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是区农村土地整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指导和验收,并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镇政府是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土地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理复垦地块情况的调查摸底、方案编制、申报立项、组织实施。

基本条件

1.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严格按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计划,增减挂钩专项规划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原则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一般农地保护区域。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块必须进行确权登记,其地类现状清晰无误。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计划编制

区规划土地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及年度整治计划,编制北部五镇的年度土地整理复垦计划,报区政府审批。批准后予以下发。

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确认

立项申报和审核。镇政府根据区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治、整理复垦年度计划,依据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地块,按规定程序向区规划土地局申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并经同意后上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组织实施。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所在镇政府按本市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管理推行项目法人、公告、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镇政府为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义务,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镇政府应成立项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项目招投标方案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经所在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项目施工、工程监理、造价审计等应严格遵守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中标确定后,镇政府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和监理等合同,并组织项目实施,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负总责。竣工验收和新增耕地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镇政府向区规划土地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区规划土地局应及时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地类变更和面积核定,并会同区财政、农委、水务等部门联合进行项目验收,出具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由区规划土地局按规定程序向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申报新增耕地面积确认。

补贴标准

区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以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为准,按区政府统筹面积,经费标准按下列不同项目进行核准,经区规划土地局初审后报区财政,由区财政统一拨付到相关镇。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的项目,每亩补贴原则上高于市要素市场指标调剂价格,该标准每年按区政府核定的价格为准(暂定40万/亩,每年末重新拟定价格报区政府审批确定)。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的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获得的节余土地指标,每亩补贴120万元。

资金来源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使用范围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贴使用范围:1.复垦成本支出;2.农民社会保障、居住转移等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的支出;3.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土地增减挂钩等支出;4.其他与农业、农村和农民相关的支出。

资金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实行“三专”制度,即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和专项管理。各镇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并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的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区审计局对土地开发管理复垦项目资金结合实际进行审计。

指标管理

新增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区规划土地局应建立完整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动态反映补充耕地指标储备、使用等情况。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获得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年度计划内的,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超出土地整理复垦年度计划的,由区统筹使用,按标准上浮20%下拨复垦补贴。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土地指标,20%区统筹使用,80%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建设项目(如镇、园区放弃,由区统筹使用),区统筹使用指标按标准下拨复垦补贴。各镇通过历史违法用地拆除复垦并经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确认的耕地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统一管理,直接用于各镇、园区的项目开发。根据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核发的《市新增耕地确认书》,对直接用于各镇、园区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区规划土地局核发《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使用单》。

新增耕地管理

区规划土地局应做好新增耕地的地籍变更登记和统计工作,并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及时反映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后的新增耕地情况。新增耕地的用途不得违反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3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2015年中央1号和33号文件相继明确新时期农垦改革方向、做出具体部署后,海南省委省政府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在原有改革成果基础上掀起了新一轮农垦改革热潮。

省委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均把农垦改革作为重要内容,省委深改组会议、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多次专题研究部署农垦改革工作。省委六届八次全会专门讨论审议新一轮农垦改革。

2015年11月中央33号文件正式印发,时隔一个月,2015年12月16日海南在全国率先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当前,新一轮的海南农垦改革主要有以下做法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完成垦区集团化改革,实现农垦体制机制转换

1.组建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9日,取消了原海南农垦总局的实体地位,在原海南农垦总局和海南农垦集团基础上组建新的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控股集团”),作为省政府直属国有独资企业。省国资委经授权对农垦控股集团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建立以管资本为主的农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从此,海南农垦结束了“政企合一”的历史,实现了去行政化。

2.推进集团内部资产重组和扁平化管理

在农垦控股集团构建了与二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及三级法人管理架构,并在海胶集团试行首席产权代表管理制度。根据市场和产业发展需要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将涉及旅游地产的8家二级企业和25家投资公司等“小、散、弱”企业重组为海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由245人压缩为87人,每年直接节约管理成本1500万元以上;通过股权转让、管理关系划转等方式,对12家业务相同或相近的物流、仓储、商贸、信息化系统开发与管理等资源企业进行整合,组建海垦商贸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此外,海胶集团对基地分公司、加工分公司、种苗分公司、子公司进行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累计撤销基地分公司二级管理机构138个(其中作业区116个、基地10个、片区7个、工作站5个),减幅75%;通过合并重组减少生产队405个,减幅24%;减少各类非生产人员7032人,分流比例达40%以上。从今年开始,海胶集团拨付基地分公司的人工成本费平均每年减少8564万元;三年过渡期满后,每年可节省人工成本2.4亿多元。

3.建立市场化的用人机制

农垦控股集团赋予二级企业董事会自主用人权,其经营管理人员由董事会通过市场自行选聘,实施带目标、带措施竞聘上岗,以效果定去留,以业绩定薪酬。积极探索职业经理人制度,鼓励二级企业在岗的高级管理人员自主选择,按职业经理人制度模式进行管理。同时,通过引进、培育、合作等多种方式建立人才队伍,成立战略咨询顾问委员会,聘请11名专家顾问,为农垦控股集团提供高端战略咨询。与海航集团、上海光明集团、国开行、农发行、农行、中行建立起优秀企业管理人才挂职机制,已引进10余名管理人才到农垦挂职。

二、坚持市场化方向,推进国营农场转企改制

通过制定《关于海南农垦农场公司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农场改制转企为农场公司,严格按照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农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农场与职工之间、经营管理层与农场公司之间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彻底去行政化,真正把农场公司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市场主体。截至目前,农场公司制改革任务已经完成过半,东昌、中坤、中建、南滨等25个农场完成公司制改革并组建20家农场公司。这些农场公司除董事长、党委书记由农垦控股集团任命外,其他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按市场化方式聘任,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余下24个农场(包括已移交市县管理的9个农场)的“转企改制”任务。

三、清理 "三过",推进 "三类地"确权

过去,海南垦区农场土地管理粗放,租金过低、租期过长、面积过大的“三过”现象普遍,农场收益得不到保障,还滋生腐败现象。海南省从实际出发,自选改革动作,对农场农业用地进行清理规范。通过外业测量、内业整理摸清土地资源底数,通过调整地租标准增加农场土地租金收入,通过实行阶梯地租合理调控承包地规模,通过土地或土地收益再分配增加无地少地职工收入,通过合同换签规范土地承包行为,通过确权、调解等方式清退被侵占土地。在东昌农场试点成功的基础上,从2016年7月开始分两批在所有农场推广,目前第一批20个农场已完成第一阶段工作任务,正进行承包合同换(补)签工作,合同换(补)签率已超过90%以上。剩余30个农场(包括两个研究所和已移交市县管理的9个农场)将在2017年6月底完成。

从试点到推广的实践来看,主要成效有三点:

1.解决了租期过长、面积过大、职工退休不退地、内部私垦私占等问题,为农场提供宝贵的土地资源,第一批20个农场可收回农用地73万亩。

2.解决了租金过低问题。依据市场原则和内外有别原则,提高农场土地租金。对农场职工“基本田”免租金,“经营田”租金提高到明@高于现有地租但又低于周边农村地租,外包地租金提高到与周边农村地租基本持平。通过合理提高地租,第一批20个农场地租可净增8500万元,平均每个农场增收约400万元,仅此一项,垦区一半以上的农场即可扭亏。

3.解决了无地少地职工收入问题。农场从收回的土地中,根据实际情况和职工意愿,给无地少地职工分配基本田,或者通过发放低保、缴纳社保、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等方式,让他们共享改革红利。第一批20个农场土地清理规范后可解决3000多名无地少地职工的收入问题。

此外,农场还长期存在未确权地、争议地、被侵占地等“三类地”问题,至2017年2月底,新增土地确权发证24.4万亩,收回被侵占土地5.93万亩,力争用2年时间重点解决好垦区“三类地”的确权发证及调处工作,比国家要求提前一年完成。

四、推进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

2017年1月,海南省出台了《关于推进海南农垦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的实施方案》。计划用一年时间,对农垦控股集团全部土地进行资产化管理。用三到五年时间,对资源条件好、价值高、具有产业发展优势的农垦划拨用地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实行资本化。通过土地资源资产化和资本化,明晰农垦土地产权,在财务上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管理,在资产管理上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盘活,在企业经营上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高效运作,进一步夯实农垦产业发展基础,提升资本运营能力。

东昌农场公司作为试点先行。目前,已完成1.2万亩土地资产划转变更、登记发证工作,第一批3555亩经营性农用地资本化作价出资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

五、在农场首创设"居"

剥离农垦办社会职能,实现政企分开、社企分离,是农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的重要前提。海南省制定了《关于海南农垦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推进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以“居”的形式来承接农场社会管理职能。2016年6月15日,东昌居正式挂牌运作,成为全国第一个以“居”命名的基层社会治理单元,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层社会自治组织,集管理、服务、自治功能为一体,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根据政府授权为农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隶属地方政府。在“居”工作的人员收入稳定,社会服务更加专业,受到农场广大职工欢迎。到本月底,垦区所有农场(所)共挂牌设“居”83个,农场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基本完成。

此外,经过各方努力,已完成3家直属医院和农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及从事协警工作的保安人员、水库安全、住房公积金以及农场所属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垦区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美丽农场建设、道路建设养护等民生项目纳入全省统一规划,由属地政府组织实施。这些机构和职能移交后,不仅减轻了农垦办社会的负担,而且专业性更强。

六、大力实施产业发展"八八"战略

针对海南农垦一胶独大,其他产业小、散、弱,发展水平与资源禀赋、组织优势、承担使命不相匹配的际,提出了“八八”战略,即大力发展天然橡胶、热带水果、热带作物、草畜养殖、南繁制种、旅游健康地产、商贸物流、金融服务等产业,建设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万宁槟榔城、五指山金江茶文化产业园、红光草畜产业园、南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三亚凤凰谷乡村文化旅游区、南滨国家南繁种业园区、南平医疗养生产业园区等园区,积极培育和发展有核心竞争力的国有农业企业群和农业产业园,计划用3~5年时间把海南农垦打造成热带特色农业的航母,主要做法有:

1.组建专业化产业公司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2016年相继组建了茶业、果业、胡椒专业公司和草畜、南繁、医疗养生、金融控股公司,整合组建了实业、商贸物流等专业化公司。目前,果业公司已整合25万亩芒果产业资源,形成了全国最大的芒果种植基地。茶业公司完成了垦区茶叶资源的整合,实现当年组建当年盈利,职工收入大幅提升,月收入最高时达到1.4万元。

2.多种模式加快产业园区建设

采取自主开发、与市县共同开发、引进知名企业合作开发,一业一园、一业多园等方式,统筹推进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入驻。桂林洋国家热带农业公园自2015年12月开工建设以来,已启动18个单体项目建设,一批企业开始进驻,将建设成为集种植加工、观光体验、会展交易、商贸物流、文创科研等功能为一体的“部级热带农业示范区、热带农业休闲旅游体验区、农垦改革试验区、热带农业国际合作中心”。三亚凤凰谷乡村文化旅游区于2016年4月开工,一期“兰海仙谷”项目建设已基本完成,计划2017年5月份正式开园试营业。

3.大力开展招商引资

第4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标准

中图分类号:F320.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与社会经济的不断腾飞,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而这正要求城市的发展和农村的发展互相协调。但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城市发展非常迅速,而农村相对落后。因此,国务院曾经多次指出,在符合规划的条件的情况下,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与城镇建设用地的增加必须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并依法抓好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要求。因此,就如何做好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显得至关重要。结合近年开展的建设用地复垦的实践证明,做好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不仅能够有效地利用国土资源,可以改善与促进农村的环境建设,而且可以进一步缓解用地紧张的矛盾。

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现状

农村闲置的土地作为农村宝贵的资源,如何更好地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成为城乡统筹的关键。虽然在全国城乡统筹试点的政策下,各地都开始积极探索适合自身城乡发展的农村土地复垦模式,更好地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但是,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没有建立农村土地复垦效益评价长效机制,加上乡村的发展规划滞后与复垦资金没有保障等因素的影响,给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困难。从总体上来说,目前我们关于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研究还处于初始阶段,研究内容还不完善与全面,复垦工程规划标准的确定与土地的情况还缺乏了解,还需要对复垦工程规划模式进行进一步的细致研究。为了更加合理地推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提供参考,促进城乡统筹更好地开展,我们还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与资金的投入,将复垦充分与乡村规划衔接起来。

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建设措施

我们必须采取以下几点措施,使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复垦工作变得更加科学与合理。

明确目标和责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

进行用地复垦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建设是一项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资金投入多的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尤其是要统一乡镇以及村级干部的思想。只有充分认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才能狠抓落实,落实每个工作中去,最终获得成效。另外,还必须研究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具体政策,进行统筹考虑与规划,并且严格实行土地管理制度,落实建设用地复垦的责任制,进行有序复垦,不仅要考虑到当前的状况,而且要考虑到今后建设用地保障的需求,实行有计划复垦。此外,根据土地管理形势的变化,对复垦管理方法及时做出调整,并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解决资金问题。

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复垦步伐,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

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目的就是,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从而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加大废弃土地的复垦力度。因此,我们必须调整城镇建设规划,制定企业的用地政策,因地制宜,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城市规划整治是要坚持原则。结合农村新社区建设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步伐,进一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实行项目区管理制度,使用地布局更加集约与合理。

切实摸清可复垦底数,严格规范各类资料建设

建设用地复垦是一项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并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系统性工程。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摸清丘陵山区建设用地可复垦的底数,明确的用地性质,掌握符合复垦条件的建设用地数量与分布地区,严格把握复垦的范围与标准,做到心中有数、有序复垦。此外,必须建立建设复垦的信息数据库,根据丘陵山区建设用地复垦的总面积,统筹考虑,制定好具体规划实施方案,经验收合格后的项目,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把数据资料存入数据库,并规范各类统计数据报表,科学合理的归类资料,切实做到数据准确。

落实协调工作,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通常会涉及到众多方面的利益。因此,要想做好丘陵山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必须注意部门和乡镇密切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一定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在加强乡镇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的同时,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经济的奖励,并做到责任落实与职责明确。此外,抓好中心村规划落实,落实好基础设施建设,并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和服务的工作,确保基层的利益不受侵害,从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这些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多方面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失,充分考虑到乡镇和村的利益,才能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

强化监督,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的质量

建设用地复垦的每个项目都是一个工程项目。因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必须建立统一的项目招投标平台,严格按照招标设定的指标进行施工建设,经过规范的招标程序,严格把握质量验收的标准,保证项目工程的进度与质量。此外,还要建立良好监管网络体系,对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实行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以提高复垦质量,确保工程建设的施工安全。

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丘陵山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这就要求我们明确目标和责任,高度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快建设用地复垦步伐,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切实摸清可复垦底数,严格规范各类资料建设,落实协调工作,积极妥善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除此之外,还要强化监督,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工作的质量,以促进城乡统筹更好地开展。

【参考文献】

[1]施炳良.农村建设用地如何复垦[J].中国土地,2005(9).

[2]鲁春阳,文枫.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潜力估算[J].农业工程学报,2011(5).

第5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地票交易;风险防范对策;“三农”权益保障;新型城镇化

中图分类号:F321.1;F2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08-04

2008年底,重庆市率先在全国建立了首个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交易制度正式在重庆实施。经过5年多的运行,地票市场在农村土地流转探索、统一城乡土地市场、保护耕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2013年9月,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提出了重庆市的五大功能分区,为重庆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地票交易与重庆市建设五大功能区域目标一致,有利于引导“产业跟着功能走、人口跟着产业走、建设用地跟着产业和人口走”[2],地票交易助推重庆市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已初见成效。然而,通过分析研究和调查实践,笔者发现,确实存在一些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成败的风险,本文将对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风险防范进行思考,提出风险防范的对策,以期地票交易能够健康的运行,全力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地票交易”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

所谓新型城镇化,是以城乡统筹、城乡一体、产城互动、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协调发展、互促共进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着眼农民,涵盖农村,实现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共同富裕[3]。地票交易,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以票据的形式通过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拍卖。从直观上看,地票交易正是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的破题之举,通过5年的实践,地票交易也确实从以下一些方面助推了重庆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一)缓解“发展”用地与“保护”耕地供需紧张的矛盾

坚守 18 亿亩耕地红线,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基于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背景下推出的地票交易,在保护耕地方面卓有成效,同时城乡建设也得到了保障。截至2013年底,通过地票交易,重庆市累计交易地票12.2 万亩,约245.3 亿元,有7.68 万亩地票落地使用。每年交易地票约 2.5 万亩,与每年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相匹配,满足了有条件的区域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需求[2]。根据《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核发“地票”之前,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对复垦耕地的质量进行严格检验,只有质量检验合格后才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确认并核发城乡建设用地挂钩的“地票”,以确保实现耕地数量保护目标。

(二)有利于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

通过地票交易,盘活农村土地资源,为“三农”建设提供资金245.3亿元[2],通过资金实现了城市反哺农村,支持了农村危旧房改造、采煤沉陷区搬迁治理等工作,为新农村建设带来了新活力。部分村民,主动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改善了生活环境,同时按照转户居民相关规定享受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市各个区县充分利用地票交易政策,复垦土地,建立地区特色的农业产业模式,助推现代农业发展。如涪陵区石朝门村支部+合作社+微企+农户的产业发展方式,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形成马武经济辐射带,实现经济和生态效益最大化,引领全镇向农业产业化不断前进[2]。

(三)有利于建立区域发展补偿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当前,一些学者认为,“指标”的对换一定程度上影响复垦土地的土地发展权。由于土地复垦区仅能用于农用地建设,限制了其用于建设的“发展权”,通过地票交易为土地复垦区提供了发展的资金补偿,也是对复垦地区进行的土地发展权的补偿。且大多数复垦地区分布在比较偏远地区或生态环境脆弱区。据统计,重庆市近七成的地票来自经济相对落后的渝东南、渝东北[2],结合五大功能区建设区域发展目标进行的地票交易有利于建立区域发展的补偿机制,补偿表现为资金的补偿、粮食产量的补偿,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

(四)促进了城乡统筹发展各方面改革的深化发展

“地票交易”是重庆市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它的实践同时促进了重庆市农村金融改革、户籍改革、发展模式创新等城乡统筹发展各方面改革。重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破除二元矛盾意味着城乡之间各种资源要素需要交流重组,而土地作为农村发展的最基本要素,它的流通恰恰为各种资源的流通打开了渠道。加快了“三权”抵押,即农民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和林权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把农民“沉睡”的资源变为“活资产”,地票价格成为农房抵押贷款的评估参照体系。加快了户籍制度改革,地票为农民提供了资金支持,吸引农民进城,助推了重庆市的户籍改革制度。同时,各地推出创新发展模式,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社、以“支部+合作社+微企+农户”的产业发展方式,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等,实现了土地的规模经营同时农民也得到了增收,为城乡统筹发展开辟了新途径。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地票交易制度存在的风险

有学者认为,地票交易制度运行存在七大风险,依次为农民权益保障的风险、政府宏观管理的冲击风险、耕地保护的风险、地票制度自身运行的风险、地票购买者权益保障的风险、统筹城乡的风险和房地产市场的风险[4]。结合新型城镇化的特点和发展核心任务,笔者认为当前地票交易制度存在三大较为突出的风险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成效。

(一)耕地保护的风险

1.耕地质量保障的风险

地票交易过程,一方面从制度层面体现了“先复垦再用地”的理念,耕地数量上得到了保障,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复垦验收环节保证复垦土地的质量,从制度设计层面充分考虑了对耕地的保护;但在实践过程,确实存在以下一些与制度设计有偏差的工作理念和现象,使得耕地质量的保障存在风险。

(1)由于复垦耕地的未来利用与地方政府没有直接利益关系,地方政府不会太关心复垦土地质量的好坏,而考虑更多的是能否置换建设用地指标问题[5,6],存在复垦土地质量不达标的现象。(2)重庆市不同区域耕地质量有别,地票交易的特征是先复垦再落地,复垦区土地质量与地票落地区耕地质量存在差异,如田坎系数、坡度的不同,使得实际耕地数量占补不平衡,特别是质量占补不平衡。(3)政策支持性复垦,如高山生态移民搬迁、采煤深陷区复垦、灾毁地复垦等,这些地区土地的复垦为耕地,进行地票交易,耕地质量堪忧。

2.耕地生产力保障的风险

至于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的现实生产力,一方面,由于耕地质量的差异,复垦后土地生产力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复垦后的土地,存在农民放弃耕种、撂荒复垦耕地、复垦土地后续管护[7]不到位等现象,致使耕地的现实生产力难以保障,重庆市区域的粮食安全将受到影响[8]。

(二)“三农”权益保障的风险

从最初2008年地票交易制度提出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127号)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渝国土房管〔2013〕921号),虽然从制度设计层面确定了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工作理念,但在具体实践环节仍存在“三农”权益保障存在风险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农民权益保障和农村建设保障的风险。

1.“农民”权益保障的风险

通过走访农户的方式对重庆綦江区有复垦潜力的街镇和已经复垦参与地票交易地区进行分别走访调查,笔者发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存在保障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1)农民对地票交易的认知不足、主体地位有待提升。土地复垦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群众思想觉悟参差不齐,宣传复垦工作不到位,使得农民对地票认知不足,主体地位缺失,其他利益保障存在风险。(2)地票交易中农民的现实补偿保障有风险。一方面,有复垦发展潜力地区的农户,在地票交易政策实施前期持观望态度,不知晓补偿标准、分配情况,也担心补偿款是否能落实,后期预申请复垦,又不满足现行复垦条件,补偿权益难实现;另一方面,虽然新文件规定已很规范,极重视公开、公示,但前期实施的项目确实存在公开不够、价款落实不到位等情况,补偿现实保障有风险。(3)复垦农民失去宅基地,后期社会保障有风险。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规定,在管理中通过要求农民提供其他稳定住所、稳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以保证其确有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能力,但在实践中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少数失地农民进入城镇后,在得不到基本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又无法返回农村,社会保障存在风险。

2.“农村”建设保障的风险

(1)新农村建设资金保障风险。虽地票交易在一定程度助推了新型城镇化建设,推动了城乡统筹,区域协调,但这些作用主要是通过“资金”补偿实现的,因此补偿价款的分配不合理、拔发不及时、管理不规范及监督不到位将对农村建设有所影响。(2)地方政府存在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观念,未考虑农村自身的发展,盲目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进行地票交易,自身发展用地反而受限。(3)复垦后土地的后期缺乏系统规划、统一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难出实效。

(三)生态环境保护的风险

地票交易虽然通过复垦环节对复垦土地提出了要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应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保持复垦地块与相邻地块集中连片;建新区的规模、结构和布局要与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相匹配,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9]。但在地票交易过程,存在政策支持性复垦,为了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而将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复垦为耕地,对于环境脆弱区而言,进行耕种对环境保护形成风险。

三、风险原因分析

地票交易运行5年多,政府及国土部门出台的各项涉及复垦及地票交易的各项通知、管理办法和指导意见达几十条之多,其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都是围绕严格保护耕地、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开展的,只是这些政策的落实在实践过程中存在偏差,导致耕地质量保障、农民利益保障和生态保护存在较高的风险。通过对各区县国土部门开展工作的实践进行调查与分析,笔者认为,风险存在的原因如下。

(一)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到位

在复垦环节耕地质量虽然有考虑,但是主要从量上进行平衡而忽视了自然资源自身的差异,运行机制不完善;另一方面,监督环节不到位,至使实际复垦后的土地质量不达标也使耕地保护存在风险。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运行机制不完善,地票申请时间长、落实久,使得权利人主体地位缺失;责任人不明确,运行不透明公开,不利于监管;资金的分配监督不到位,使得农民的复垦补助金存在托欠拔发等情况,为政府工作人员寻租提供了可能性,农民利益保障存在风险。同时,存在政策支持性复垦,为了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而将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复垦为耕地的现象,则是明显监督不到位导致的生态保护风险。

(二)分配机制不合理,配套制度不健全

现有的制度使得地票成交价款存在差异,这些差异非耕地复垦质量不同,亦非城镇建设用地所在区位不同,而是因为不同的打包方式所致,地票价款的差异导致农民收益有差异。一方面价格不合理,另一方面分配比例因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也影响了新农村建设成效和农民权益的保障。此外,复垦后土地的后期管理和利用缺乏配套的制度、缺乏统一部署和安排,如户籍改革、社会保障等相关配套制度的缺乏,也使得新农村建设不能同步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无法全方位进行,新型城镇化建设难出实效。

(三)工作重心浮于上层,基层工作未做实

实践中,文件和指导意见通常只停留于市、区县和国土所层面,复垦及地票交易政策流程和具体要求,涉及的乡镇和农户并不完全知晓,使得政策的实施存在一定的偏差。地票交易相关基层工作未做实的直接结果就是农民的合理诉求无法及时反馈,农民复垦主动性与参与性缺失。同时,市、区县国土部门和街镇政府承担了较多的核实、审查和具体组织工作,拉长了地票流程和时间,致使工作效率较低、权责不明晰、政策实施缺乏实效性,从而间接对地票交易造成风险。

四、地票交易制度风险防范对策

结合“地票交易”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践及对风险原因的分析可以看到,“地票交易”不只是简单的一项交易制度,它积极作用的发挥需要完善的制度支撑,要从统筹社会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角度与高度进行思考,构建完善的地票交易制度体系,做实基层工作,才能对地票交易制度的风险进行全面防控。

(一)构建完善的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

1.构建合理的复垦土地数量质量平衡标准,结合土地整治工作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

耕地质量应该根据地块的不同进行折算,可在参考重庆市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耕地数量质量折算流程,实现耕地占补生产能力平衡。同时,复垦地区可结合土地整治,严格按照土地整治原则进行复垦工作,并根据区域特色开展不同模式的土地整治[10,11],进行耕地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降低耕地保护的风险。

2.建立区县级的复垦和地票交易流程设计表

由于复垦及地票交易涉及多个环节、多个主体,在优化流程、厘清责任、明确时限上,需要区县针对各地实际进行梳理。建立区县级的复垦和地票交易流程设计表,可参照《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及地票交易流程方案》,使得操作运行机制因地制宜、权责明晰,有利于监督有效开展。

3.严格落实,强化监管,提升工作实效

地票交易的积极作用需要通过严格落实相关规定来实现,监管到位是对政策落实强有力的保障。通过运行机制中明确各个环节监管主体及责任人的方式强化监管,通过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级参与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监督,将工作纳入相关考核,不定期对复垦及地票交易进程、工程质量等进行暗访、抽查的方式,提升监督工作的力度。通过多种途径畅通群众监督渠道,鼓励社会群众、有关部门和媒体监督地票交易环节,对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使工作流程透明化、公开化,促进地票制度的健康发展[12]。

(二)构建合理的分配机制,结合区域特色健全配套制度

1.设定地票最低成交价和提高补偿标准,结合区域特色制订补偿分配比

结合地票最终落地区土地资源价值来进行衡量和补偿,通过设定最低成交价和提高补偿标准的方式,地复垦区土地的发展权能够进行合理的补偿。同时,农村建设与农民补偿金的分配比例,应该结合区域发展特色及五大功能区建设目标进行,比如新农村建设发展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可以适当向农民倾斜,有针对性的开展补偿,使得补偿趋于合理。

2.丰富补偿方式,对复垦区进行补偿与帮助

适度增加养老、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确保放弃宅基地的农民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免除其后顾之忧。这也就要求政府部门与国土部门进行联动开展地票工作的配套制度制定,从而对农民的权益进行全方位的保障。

3.复垦土地的统筹管理,健全新农村建设配套制度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和五大功能区的建设目标,建设区域特色的复垦后发展模式,统筹城乡发展,设定区域发展规划,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引领新农村发展上新台阶。

(三)工作重心下移,做实基层工作,提升工作实效

1.做好基层宣传工作

市、区县、街镇、村社联动,将复垦及地票交易政策详细、准确地告知农户,公开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及时公布复垦及地票交易工作进展情况,予农户以合理预期,真正发挥农民作为复垦主体的主动性、参与性。

2.做实基层具体工作

好制度的设立,还需要无偏差的实施来体现。因此,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好做实基层工作,做到街镇政府和国土部门所有基层联动,街镇和村社全员参加,做好前期基础性核实工作明确,待权属、现状等易引发争议的问题调处到位后再组织复垦申报;同时,及时反馈复垦、交易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后期工作流程顺利完成。

3.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力量,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素养

有复垦需求的乡镇应成立专门的复垦工作办公室,落实一定数量正式、稳定、专业的工作人员;对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专业素养,确保工作人员目标与政策目标一致、政策实施无偏差。

参考文献:

[1] 郭欢欢,郑财贵,牛德利,等.地票制度研究综述[J].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13,30(5):126-129.

[2] 项纪.地票交易实施五年:化土为金[N].重庆日报,2013 -12-12(006:国土).

[3] http:///view/3349463.htm?fr=aladdin#14_1.

[4] 钟杨,李颖颖.地票交易制度风险评析研究[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1):15-20.

[5] 程世勇.“地票”交易:模式演进和体制内要素组合的优化[J].学术月刊,2010,42(5):70-77.

[6] 贺雪峰.重庆户改,慎言模式[J].决策,2011,2(3):58-60.

[7] 杨丽娜,何多兴,杨庆媛.土地整治后期管护影响因素及保障体系分析――以三峡库区云阳县为例[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

科学版,2013,38(5):134-141.

[8] 邹士鑫,廖和平,项树明.重庆市耕地利用变化与粮食安全分析[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5(2):218-223.

[9] 重庆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技术规范(试行)[S].

[10] 杨伟.基于区域特色模式的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潜力评价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3.

[11] 潘卓,廖和平,杨伟,等.基于新一轮土地整治特征的农户响应与影响因素分析――以璧山县大路街道为例[J].西南大学学报:自

然科学版,2012,34(10):131-136.

[12] 莫燕,刘燕,蒋伟,等.浅议地票制度运行中的农民权益保障[J].现代物业・新建设,2013,2(1):37-39.

Thinking of the land ticket transaction system risk preven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new urbanization

――Taking Chongqing city land ticket trade as an example

XIANG Shu-ming 1,ZOU Shi-xin 2,ZHENG Chang 1

(1 Land resources and Housing Management Bureau,Qijiang District ,Chongqing city,Chongqing 401420,China;

2 College of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Southwestern University,Chongqing 400715,China)

第6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财政、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分解全市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其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占用耕地的单位在开垦耕地时,可以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支付相应的耕地开垦资金。

占用耕地的单位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耕地开垦。

第八条占用耕地的单位不能开垦耕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未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第九条占用外环线以内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占用外环线以外地区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0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20元。

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根据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开垦新耕地的各项开支,当年结余可以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用于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支。

土地开发整理所需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研究和后备资源调查、检查验收、建立项目库和耕地储备库、耕地开发管理软件开发利用、人员培训、设备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业务支出。

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

(三)土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模;

(四)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60%,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3%。

第十四条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报:

(一)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立项申报材料后,组织审查和现场勘察,进行综合评价,作出批准立项或者不予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评估论证意见;

(三)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区(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和土地权属情况证明;

(四)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

(五)土地权属单位的意见;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并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在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签订项目实施合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项目实施合同的约定组织施工,不得造成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渍化,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前,应当对土地权属、界址、面积进行界定;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开展土地权属的调整、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自下而上分级验收:

(一)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二)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初查;

(三)市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进行初验,对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验意见,会同市财政、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终验。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应当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拨付给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的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控制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关键词:复垦条例;损毁土地;原则与责任

《土地复垦条例》已于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2号令公布,自2011年3月5日期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共7章44条。《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内涵、原则、责任、验收、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及其现实意义。

一、土地复垦的内涵

《条例》所称的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理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土地复垦依据其损毁原因,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由于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如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损毁的土地、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二是由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这种类型比较复杂,既有现时的,也有时间久远的历史问题,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

为了便利、规范土地复垦工作,落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坚持必要的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土地复垦是一项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生态环境、目前与长远利益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科学的规划方案,这个规划方案必须体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理念,体现它的综合性与整体性。

第二,坚持经济性与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应贯彻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原则。土地复垦方案中,首先应对复垦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价,对土地复垦工程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经费的安排等进行论证,复垦后的社会经济效益测算,分析土地复垦工程的经济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坚持“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办事,也就是说,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这是土地损毁者应尽的义务。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或由于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于历史遗留损毁的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社会投资的,我们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如果是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复垦的,复垦后的权益归相应投资的人民政府。

第五,坚持复垦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农业的原则。《条例》第4条明文规定,“复垦后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16条指出,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到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不能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

三、实施《土地复垦条例》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法制管理。《土地复垦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条例》第6章是法律责任,共8条,规定了土地复垦实施的具体法规,明确规定了依法给予处分(罚款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说,《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补充和延伸,提高了土地法制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由于生产建设活动毁损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未能及时复垦,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条例》的实施促进损毁土地的复垦,有利于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同时对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程度也会有所减轻,从《条例》对复垦义务人的规定,有利于约束人们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行为,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三,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应该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农村,《条例》的实施有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有直接影响,《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天人合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有利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四,有利于增加耕地资源,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投入增加,铁路、公路等发展迅速,占地较多,人地矛盾凸显,据有关报道,1996年-2000年,工业化、城镇化等非农建设占用导致耕地减少1.25亿亩。正常年景下,每年要征用农民土地约280万亩,2009年,因金融危机扩大建设投资规模,征用农民土地达到315万亩、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0%。我国现有耕地18.26亿亩,离18亿亩的警戒线只有2600万亩,公告显示,2011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共用21.8万公顷(即327万亩),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17.13万公顷(256.95万亩)。这样,不足10年,就会突破18亿亩红线。所以,土地复垦增加耕地面积,有利于确保18亿亩耕地不被突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S].

2、《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Z].2011-03-05.

第8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关于在“两新”工程建设中加强建设用地复垦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提升扩面“两分两换”全面推进“两新”工程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推进“两新”工程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深化完善“两分两换”、加快推进“两新”工程建设,现就在“两新”工程建设中加强建设用地复垦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在“两新”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可有效解决工业化、城市化“缺地”、新农村建设“缺钱”、耕地保护“缺动力”、统筹城乡“缺抓手”问题,对于调整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拓展用地空间和规模、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及促进“两新”工程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要着力克服“重建新、轻拆旧”、“重用地、轻复垦”、“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在“两新”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坚持一手抓新市镇、新社区建设,一手抓建设用地复垦,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复垦工作

当前,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己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为此,必须牢固树立“要用地、先造地”的理念,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切实做好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缓解我区建设用地供需紧张的矛盾。各镇、街道要对辖区内闲置或废弃的工矿企业、砖瓦窑、校舍、老村部、集体仓库场地、堆场、预制场、道路、建新未拆旧房屋等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排摸,做到能复则复、应复尽复;对于搬迁后形成一定规模的老宅基地,须及时规划上报立项复垦。同时,对已进城就业,且具有稳定收入来源、在城镇拥有自住房的住户,鼓励其永久性放弃农村宅基地,对其房屋以及宅基地复垦给予一定补偿,补偿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三、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农村土地整治要以行政村或镇、街道行政区域为单位,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对区域内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进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各镇、街道要抓紧编制完善镇(街道)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搬迁农户安置用地的选址,控制其规模,并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在此基础上,按照“农户自愿、先易后难、连片整组整村整镇推进”原则,结合2010~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及下达的目标任务,进行一次具体排摸,梳理出今年年内和明后年能竣工验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并重新申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科学制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年度推进计划,确保全区2010年新增耕地面积达到3100亩,确保全区年内竣工验收农村宅基地复垦面积不少于1400亩。项目区要选择一村为主,可幅射周边自然村组,各镇、街道今年年内要完成2个以上整组(村民小组)连片,明后年各完成3个以上整组连片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区,2012年底前完成今年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明后年立项的项目,按立项期限完成好整治项目。

四、落实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一)提高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质量。严格落实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示范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续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责任;竣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区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复核认定制度,层层把好质量关,确保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整治后建成的标准农田要达到70%以上,土地开发整理净增耕地面积达到4%以上。凡存在规划设计实施不到位、新增耕地面积不实、路沟渠不配套等问题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一律不予初验。

(二)加强后续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将复垦后有条件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基本农田整备区,并上图入库,按基本农田“五不准”、标准农田“四化”建设要求,加强后续管理,落实保护责任。有条件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纳入粮食生产功能示范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加快全区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推动农业布局优化、规模集聚、产业融合、功能拓展,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加大投入,拓宽资金渠道

(一)强化耕地保护资金保障。区政府将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净收益等资金,按规定专项用于耕地保护。

(二)实行宅基地复垦项目以奖代补。项目区宅基地复垦经省、市、区验收合格,省、市政府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对农村宅基地连片整村整组复垦,且搬迁到市镇社区集聚的按照区政府办《关于鼓励农村宅基地整村整组连片复垦加快推进农民居住向新市镇集聚的实施意见(试行)》实行奖励。

(三)继续开展优质项目评选。依照2009年省级“十佳开发整理复垦”质量示范工程评选办法,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评优和奖励。

(四)整合使用相关涉农资金。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记其功”的思路,把村庄整治资金、农田水利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资金等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起来,用于扶持“两新”工程建设中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益。

(五)严格执行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加强对“两新”工程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资金审计,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承担单位必须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审计部门负责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对资金使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跟踪问责。

六、坚持统筹兼顾,加强节余指标管理

当前正在推进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原有的建设用地一要复耕,二要通过空间置换方式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三要留足农村发展用地、使农民有土地收益,最后节余土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到城镇使用,土地级差收益要返还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节余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由区建立指标交易平台进行市场交易,价格参照旧房搬迁补助、宅基地复垦成本、新房建造补助、新安置点的土地取得成本和“三通一平”等费用综合测算,在区内随行就市交易。经批准区内节余指标可在市级交易平台上公开交易。通过市场交易,显现指标市场价值,并最大限度地将土地级差收益返回农村和农业。今后,将视情逐步扩大指标交易比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经验收确认的指标,由区复垦办建立台帐,统一管理,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规划与建设局、区农经局、区水利局、区审计局、区国土分局等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指导协调和督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委农办(统筹办)负责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区财政局要整合项目区内的村庄整治、农房改造、现代园区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河道清淤、绿化造林、农村联网公路等建设投入,制定落实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专项制度,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专项资金的计提和支付等保障工作,加大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区规划与建设局要突出“新市镇社区为主、原小集镇社区为辅、城乡一体新社区为补充”的1+X框架结构,负责做好“两新”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项目选址及基础设施、公建配套等建设管理工作。区农经局要做好集体土地流转经营管理工作,平原绿化配套,参与复垦项目的验收,加强复垦土地质量管理与农艺技术指导,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区水利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中水利规划和填埋水域的审批,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块内路、沟、渠等配套设施的布局设计、施工管理,配合国土部门做好项目竣工后验收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审计工作。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竣工验收及上报复核等工作。各镇、街道作为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主体和责任单位,要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申报、资金筹措、落实好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在项目立项时广泛宣传发动,通过项目论证会、村民(代表)大会、签字确认等形式,充分征求农户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也要严格把关,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快“两新”工程建设。

第9篇:农垦土地管理范文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地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派出机关委托,履行土地管理和监督职责。

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示范区、开发区,其管理委员会根据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示范区、开发区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级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持抵押合同,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变更名称、住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开垦的耕地,原土地所有权不变,土地使用权按照耕地开垦合同的约定取得。改变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当事人向有土地登记权的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跨行政区域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林地、草原的所有权、使用权,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退耕还林还草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的,应当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西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他设区的市(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报经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和退耕还林还草专项规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总量和农用地转用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指标,实行年度计划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无密级的土地资料应当作为公共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任期目标,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列入退耕还林还草规划的耕地,不得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经划入的,应当进行调整。

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退耕还林还草减少的耕地面积,不计入本级人民政府当年耕地保有量指标,已经退耕还林还草的,不再征收农业税。

第十九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缴耕地开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开垦后备资源匮乏的设区的市、县(市),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缴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户储存,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或者挪作他用。

耕地开垦管理办法及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开垦未利用地,用于农业生产。依法取得的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继承,但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土地整理方案,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土地整理所增加的耕地,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依照土地整理合同约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利用新开垦的耕地和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其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土地整理单位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也可以将补偿指标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建设占用的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不用又可以耕种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用于耕地开垦;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为国有土地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在未确定为新的建设项目用地前,应当组织耕种;该幅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予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依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五十公顷(七百五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设区的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五十公顷以上二百公顷(三千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批准,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二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九千亩)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六百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土地破坏使他人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或者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用地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受理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查报批。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标准、依据和审批结果。

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用地应当编制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按照下列规定拟订方案:

(一)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国有未利用地的,拟订供地方案;

(二)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拟订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四)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的,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五)兴办乡镇企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拟订供地方案,其中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跨设区的市(地区)的铁路、公路、水利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征地。

第二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补偿。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征用土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至四倍;

(二)已利用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所在县(市、区)中等耕地安置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计付;

(三)青苗补偿费按被毁青苗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九十补偿,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类别、等级和补偿单价,由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计价标准。

依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村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三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核减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市)人民政府审批一公顷(十五亩)以下;

(二)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十二公顷(一百八十亩)以下,其他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审批八公顷(一百二十亩)以下;

(三)超过设区的市(地区)审批权限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应当先由原编制机关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用地标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二分),川地、原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平方米(三分);山地、丘陵地每户不超过二百六十七平方米(四分)。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先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二)宅基地使用方案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向该村村民公布并监督实施;

(三)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四)农村村民住宅易地建新拆旧的,新住宅建成后,必须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原住宅,将原宅基地交还土地所有者。

第三十四条  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批准重建、扩建。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使用者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内耕地的,由设区的市(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使用其他土地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单位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三)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经核准报废停止使用原划拨土地的;

(四)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闲置、荒芜国有土地超过法定期限的;

(五)土地使用权人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的。

因公共利益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补偿:

(一)原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可以调换土地使用权或者作价补偿;

(二)原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和其他耕地保护情况;

(三)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开垦、土地复垦情况和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发出停工通知,责令停止施工;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可以就地封存建筑材料,予以制止。

第三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回而不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收回,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储备。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收缴而不收缴的耕地开垦费或者自耕地开垦费收缴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组织耕地开垦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直接收缴或者上收耕地开垦费,并组织开垦。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监察机构,配备土地监察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土地执法人员统一考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点,公布举报电话,受理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监察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土地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个人每幅地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每幅地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的,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成新住宅后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旧房交还原宅基地的,由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旧房,限期交还原宅基地。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重建、扩建已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批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单位罚款二万元以上,对个人罚款六百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对拒不执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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