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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精选(九篇)

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

第1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赵翼评史书优劣,态度客观公允,能够一分为二地看待任何一部史书,既肯定其价值,又指出其缺陷,这一点与王鸣盛动辄指骂前人不同。如他比较《史记》、《汉书》,指出“史汉互有得失”。[1](p14)“既不扬马抑班,也不扬班抑马,而是从记事、取材、书法、行文诸方面入手,在相互比较中考论双方得失,令人心服。《汉书》武帝以前史事基本全采《史记》,后人对此多有指责。赵翼通过研究指出,班固并非原封不动照抄《史记》,其“移换之法,别见翦裁”[1](p16)。这样的评论符合历史实际。对于任何一部正史,赵翼都能做到从两方面看问题,如论《三国志》,一方面指出该书“多回护”,另一方面又指出该书“虽多回护,而其剪裁斟酌处,亦自有下笔不苟者。参订他书,而后知其矜慎也” [I](p76);再如论《旧五代史》,一则指出该书有曲笔,再则指出该书“亦有直笔”,“是非亦有不废公道者” [1](p283)。其论新、旧《唐书》,也指出在史料价值上两部书不能两废。如此等等,均体现了赵翼客观公允的史学评论态度。

赵翼在评论史家和史书时,还注重考察历史条件对史家作史态度及史书优劣的影响。如他在比较了《后汉书》、《三国志》书法不同之处后指出:“陈寿修书于晋,不能无所讳,蔚宗修书于宋,已隔两朝,可以据事直书,固其所值之时不同。” [1](p72)陈寿修《三国志》于晋,距三国极近,司马氏又是代魏而起,政治压力使之不能不有所避讳。范晔往南朝宋修《后汉书》,距东汉已隔两朝,不存在什么政治压力,故而能据事直书。赵翼这种从当时客观环境出发来把握史家和史书的做法,正是“知世论人”思想的反映。《新唐书》写出来后,许多论者认为《新唐书》与《旧唐书》相比,“事增于前,文省于旧”,从而扬新书贬旧作。赵翼不然,他一方面指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观条件,即欧阳修、宋祁二人“老于文学”,另一方面又指出客观原因,“旧书当五代乱离,载籍无稽之际,掇拾补辑,其事较难”,而新史修于宋代,此时“文治大兴,残编故册,次第出现。……皆五代修唐书时所未尝见者,据以参考,自得精详”。[1](p210)均立论有据,评论公允。

在史书编纂方面,赵翼提倡直笔,认为“文直事核,所以称良史也。” [1](p284) 《札记》卷三十一《袁崇焕之死》中指出:《明史》对袁祟焕蒙冤而死“直书其事,而祟焕之冤始白”,破除了人们对袁祟焕卖国的误解,使“是非功罪,铢黍不淆”,是“传信千古”的胜笔。从求实取信的角度出发,赵翼对历代曲笔修史的现象进行了无情揭露,对那种“以公事市私情”、“褒贬肆情”、“曲为回护”的曲笔现象进行了猛烈批判。正史修撰,多据各朝实录、国史,而实录、国史修于当代,本身记载就有歪曲,易代修史时,如不加订正,自必出现曲笔。对此,赵翼号召史家要“考其非实,自应改正,而直笔书之”。[1](p214)向人们说明,撰写史书落笔不可不慎。

赵翼还指出,编纂史书乃万世公论,不可草率行事,或仓促而就。赵翼认为,大凡历史上优秀的史着,必是十几年、几十年心血粹励而成,那些率而操的觚、草率匆忙之作,多不能成为精品。如元末修宋、辽、金三史、明修《元史》,他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花近百年时间,动用几代名儒硕彦,“古来修史未有如此之日久而功深者也”,因此,在史实上能够做到立论准确,所谓“功罪互视,枉幸并呈,几于无一字虚设,虽篇幅稍多,而非此不足以尽其曲折,扫笔者不知几经审订而后成篇。此《明史》一书实为近代诸史所不及,非细心默观,不知其精审也”。[1](P454)在他看来,《明史》立传多存大体,不参校他书,不知修史者之苦心也”![1](P456)从中可以看出赵翼对史书编写的严肃认真态度。

从经世致用的治史旨趣出发,赵翼指出在编纂史书时应当收录有关军国大计的“经世有用”之文。他在《札记》卷二《汉书多载有用之文》中指出,《史记》失收很多“经术之文”、“干济之策”,是一种缺憾;而《汉书》“于文字之有关于学问,有系于政务者,必一一载之”,是应大力提倡的。赵翼治史,一直主张“简洁”,反对“冗长”,但对那种备载“经世有用之文”的史书,他却是推祟的,从不以繁冗立。《新唐书》保存大量“有关国计利害,岂生休戚”的章奏,被人指为繁冗,赵翼却指出这正体现了“作史之深意”,“非徒贵简净而一切删汰也”[1](P237)。相反,赵翼对那种记载与国事无关的“琐宵碎事”之内容的史书,则给予批评,如他指责李延寿在史书中“所增皆琐言碎事,无甚关系者”,“专以博采异闻,资人谈助为能事,故凡稍涉新奇者,必罗列不遗”,以至于“行文转多涩滞”。[1](P137)由此可以看出,赵翼一直将史书当作经国大典来看待,而特别指出在史书编纂时多载经世致用之文,以备后人借鉴。

在史书编纂体例上,赵翼重视创新,反对泥古。他认为,“篇目之类,固不必泥于一定,或前代所有而后代所无,或前代所无而后代所有,自不妨随时增损改换”,[1](P2)对于这方面有创新的史着,他都给予了关注。在本纪、世家、表、书志、列传诸体中,赵翼特别重视史表的作用,认为“作史裁莫大于表”。在他看来,设立史表可以以简驭繁而又不致于遗漏史事,他以《辽史》为例指出:“《辽史》最简略,二百年人物,列传仅百余篇,其脱漏必多矣。然其体例亦有最善者,在乎立表之多。表多则传自可少。如皇子皇族外戚,有功罪大者,自当另为列传,其余则传之不胜传,其必一一传之,此史之所以繁也。惟列之于表,既着明其世系官位,而功罪亦附书焉,实足省无限笔墨,又如内而各部族,外而各属国,亦列之于表。凡朝贡叛服征讨胜负之事,皆附书其中,又省却多少外国等传。故《辽史》列传虽少,而一代之事迹亦略备。” [1](P365)

是论甚为有理:表志为史书之筋于,而诸史多缺此,干嘉时代,学者补撰历代正史中的表、志,成为一种风气,各种各样的补表之作纷纷出现,人们对史表作用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赵翼生当其时,不仅对补表之作大加赞扬,如认为万斯同作《历代史表》“最为详赡”,[1](P2)而且从理论的角度对史表的作用加以论述,实是代表了当时人们的普遍看法。

赵翼还特别重视史书的叙事方式,一方面他提出“类叙法”和“带叙法”两种方法。“类叙法”是将相近人物归类叙述;“带叙法”则是在记述某一人物事迹时,连带叙及其它人物。这样做的好处是“详简得宜,而无复出叠见之弊”。[1](P47)赵翼在考察历代正史的叙事时自觉地研究史书的写作方法,是难能可贵的。

另一方面,在史书行文上,赵翼赞成简洁和爽劲,反对冗长和涩滞。他在《札记》中多次提到这一问题,他称扬《三国志》文笔简净、《晋书》爽洁老劲、《梁书》行文明畅、《金史》雅洁简括、《新五代史》文笔洁净筹等,批评《宋书》繁冗、《宋史》繁芜等等,都体现了这一思想。不仅如此,赵翼在撰史时,还自觉实现这一点,他所着《皇朝武功纪盛》自言,“驭繁以简,举重若轻”。[2](自序)何秋涛也称其“文笔明洁,叙次简核。” [3](卷57)赵翼所总结的这一问题,对于我们今天的修史工作都是有意义的。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赵翼的历史编纂学见解,完全从历代史书编纂的经验中总结而来,凡言皆有理有据,后之作史者亦当从中受到启发。

参考文献:

[1]赵翼.廿二史札记[M].北京:中国书店,1987.

第2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很多同学认为历史学习只是死记硬背,枯燥乏味,其实那只是没有找到好的学习方法。那么接下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怎么学好历史的方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中怎么学好历史的方法兴趣至上

对高中历史学习保持浓厚的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一个人觉得高中历史很难,学习很苦,从而把学习历史看作一件苦役,那么他只会被动地完成老师布置的任务,而不是积极主动地学习。其实,历史本身就是很有意思的东西,试想漫漫历史长河中的灿烂文明、古今中外的英雄传说、轰轰烈烈的历史事件。这本身都让人产生无限遐想。

忠实于教材

挖掘出隐藏信息后,就要联系高中历史教材内容,当然,教材内容你要熟记,不然的话你写啥呢。历史考试比起政治考试比较难的一点就是,历史题考点太多太杂。比如说,南京条约签订在南京于1840年发生鸦片战争后(不止一位知友在此提出疑问,觉得南京条约是签订在1842年,请仔细再读一遍,我的意思是1840年发生鸦片战争后签订南京条约,是1840年后,而不是1840年)。这一句话里就有四个考点,错一个字都不行。政治考试只用写出大概的原理,实在记不全还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来写。

方法为主

读高中历史教材。“读历史教材”需要“读”目录、引言、课文、插图、材料、地图、引文、注释、思考题和大事年表。第一,在理解章节目录及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明确此章节讲了什么问题,以及围绕此问题讲了哪几方面的内容。第二,根据教材,分析、归纳每个方面讲了几点,每点都包括哪些基础知识,并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达出来。第三,找出高中历史书上的核心词、关键语,明确哪些是必须记住的,划出来加强记忆。

规律记忆

高中历史知识虽然繁多而复杂,但是我们可以找出它们的规律进行记忆。如资产阶级革命在欧、美许多国家发生,但各国的背景有着共同之处,主要的规律就是本国资本主义有了长足的发展而封建势力或殖民势力严重地阻碍它的发展。规律记忆法是一种较高层次的记忆法,它是在找出共性的前提之下,再找出个性,这样常常能起到触类旁通、一石三鸟的作用,还可能帮助你迸发出创造性思维的火花。

高中历史材料解析题答题方法解答这类题,除了对材料题的一般要求外,更应注意:

①由于小论文式的材料题的设问比较笼统,因此,不可能用设问来提示阅读。所以审题时,对材料的阅读要更加求精求细,力求不漏掉任何一个有息。

②处理材料时更要注意理解,把握其立场、观点,理解所反映的历史现象的特点和时代特征,把历史材料的有效信息融人已学知识的体系中去,才能形成正确结论。

③回答此类解析题时更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要表述成文。它是论文,不是问答题,不能像回答问答题一样。

第二,要有史有论,史论结合,最大限度地体现历史学科的特点。历史材料题的最大特点就是“历史”性。不论论据还是观点都应与“历史”有关,抛开所提供的材料、抛开历史知识乱发挥,是不可取的。因此,历史小论文不管是评述题,还是论证题,都应紧扣材料,从材料出发进行回答。

第三,文章应体现论说文的三要素。观点要鲜明,中心要突出,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清清楚楚;论据要充分,有理有据;论证要有力,有逻辑性,分清层次,条理清楚。第四,对文字的组织要更加注意抓住关键,高度概括,文字简明准确。文章中主体要明确,时间、空间要清楚,层次要分明。因为此类题一般都有字数限制,所以要求考生在充分理解了材料和命题意图的基础上,打草稿,或列腹稿后,再动笔.以保证语言简练、抓住要害。

高中历史怎么学1.读历史教材。

“读历史教材”需要“读”目录、引言、课文、插图、材料、地图、引文、注释、思考题和大事年表。第一,在理解章节目录及内在联系的基础上明确此章节讲了什么问题,以及围绕此问题讲了哪几方面的内容。第二,根据教材,分析、归纳每个方面讲了几点,每点都包括哪些基础知识,并用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达出来。第三,找出书上的核心词、关键语,明确哪些是必须记住的,划出来加强记忆。

2.上课要专心听,下课后多记、多背,对一些历史年代要联系上下文的内容来记忆。

学到某个历史事件时,首先要对历史事件的背景有个清晰的了解,然后弄清它的意义、作用、影响等,做到理解记忆。多阅读一些历史课外书,除了能增长见识外,还帮助你理解历史课文。

3.“温故知新”和善于思考。

历史的学习是以记忆为基础的,所以不断地回顾以前所学知识和对新的历史知识进行思考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不仅能增强记忆,还能锻炼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在闲暇之余,突然想到一个历史名词或者某个故事中涉及历史,应该马上回忆教材上的知识,如果有可能的话追本溯源,思考通过其他渠道得到的历史知识和教材所述知识的联系,把知识弄清楚,这样也算是时间的充分利用。

4.整理、整合历史知识。

第3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作者简介:刘涛(1982-),男,山东庆云人,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博士研究生,长春,130012。

摘要:《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正式对外公布,九篇之一的《楚居》记载了楚公、楚王的居处和迁徙等内容。其中,“季连初降於山”中的“降”,当与中国古代巫风习俗有关,并且季连就是古代集巫师与政治领袖双重身份于一身的人物,故他可以行巫术来沟通天地;“妣疠宾于天”中的“宾”是指妣疠生产出丽季后,丽季的胁部出现了溃烂,妣疠组织进行祭天祀地的巫术活动;“巫并该其胁以楚”中,巫师用楚(荆条)为丽季包裹胁部的溃烂之处,也是一种巫术活动。总之,清华简《楚居》中的部分记载,为我们全面探讨盛行于中国古代尤其是楚地的巫风和巫术提供了珍贵的史料。

关键词:《楚居》;降;宾;巫风

中图分类号:B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4-7387(2012)02-0076-04

2011年1月5日清华大学所藏竹简的首批研究成果——《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正式对外公布。其中,九篇文献之一的《楚居》记载了楚公、楚王之居所和迁徙,有些内容可以与传世文献相印证,有些记载则为我们提供了许多不见于传世文献的新知。目前,学术界对《楚居》的讨论主要集中于简文注释,所见楚王、楚公名称探讨,历史地理考证等方面,并且取得了一定成果①。但是,对清华简《楚居》中所包含的有关巫风之记载却尚未有人涉及。众所周知,学术界对盛行于中国古代巫风习俗研究所使用的文献史料多是春秋战国时期遗留下来的《楚辞》、《国语》和代表楚国巫觋文化的《山海经》[1]等传世文献以及商代的甲骨卜辞,而战国时期有关楚国的出土文献则很少能为前辈时贤见到。这次清华简《楚居》的整理公布则为我们研究中国古代巫风习俗提供了难得的珍贵史料,故笔者不揣浅陋,尝试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楚居》中有关巫风的记载进行粗略探讨。

一、“季连初降於山”考

清华简《楚居》简1有说: “季(連)初降於山,氐(抵)于(穴)竆(窮)。”关于“降”,整理者认为特指神的降临②。其说至确。但真是有神降临么?当然不是。那么这“神的降临”应该怎么解释呢?我们认为当从中国古代巫风习俗的角度进行阐述。

中国古代巫风盛行。此一事实经由瞿兑之、陈梦家、童恩正、张光直等先生的研究已为学术界所认可③。关于巫的一般性质,《国语·楚语下》中的记载对我们有极大的启发意义: “古者民神不杂。民之精爽不携贰者,而又能齐肃衷正,其智能上下比义,其圣能光远宣朗,其明能光照之,其聪能听彻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据张光直先生研究,古代巫师的主要职务就是贯通天地,即使神降地,或上天见神。质言之,所谓使神降地,“也就是说巫师能举行仪式请神自上界下降,降下来把信息、指示交与下界”;所谓上天见神,则是通过举行仪式,巫师自己到上界去与神祖相会[2]。我们考察甲骨卜辞里的“降”字,左面从阜,示山陵,右面是足迹,自上向下走来,而卜辞金文中的“陟”字,左面仍是山丘,右面的足迹自下向上走。因此,一方面,“在人神沟通的意义上,神在巫师的邀请或召唤之下自上界以山为梯而走降下来。”[3]另一方面,巫师也可以山为梯而走到神界去与神相会。这就是巫术上陟降意义的由来。所以,大山也就成为巫师行巫术降神或陟神必备的工具和手段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说,巫与大山有十分紧密的联系,故在《山海经》中有记载曰:

巫咸国在女丑北,……在登葆山,群巫所从上下也。(《海外西经》)

有灵山,巫咸、……巫罗十巫,从此升降,百药爰在。(《大荒西经》)

另外,既然神可以通过大山降临,巫师可以通过大山到神界去与神相会,那么,大山也理应成为神的居所。这在《山海经》中也有大量记载:

西南四百里,曰昆仑之丘,实惟帝之下都,神陆吾司之。(《西山经》)

又西三百五十里,曰玉山,是西王母所居也。(《西山经》)

又西二百里,曰长留之山,其神白帝少昊居之。(《西山经》)

又东十里,曰青要之山,实惟帝之密都。(《中山经》)

海内昆仑之虚,在西北,帝之下都。……百神之所在。(《海内西经》)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说,无论是巫师行巫术降神,还是自己到神界去与神相会,巫师就是神在人间的代表。如若从巫师通过大山进入神界与神交流获得信息与指示,然后回到人间这一层面来讲,神降其实就是巫降。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清华简《楚居》中所记载的“初降於山”的季连当与中国古代能够沟通天地的巫有关,与其这样说,不妨说季连就是大巫。李学勤先生指出:“《楚居》中的季连,看简文讲他降于山,句例与《国语·周语上》‘昔夏之兴也,融(祝融)降于崇山’相类,足见季连是有神性的。”[4]

此外,我们还知道,在中国古代巫术的发展进程中,颛顼进行过“绝地天通”的宗教改革,这是一个大的分水岭,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通过颛顼的宗教改革,通天地的权利成为一种独占现象,不再是“夫人作享,家为巫史”,而是这一权利为少数人所垄断。因此,“巫的身分逐渐发生了分化,即一小部分巫师与氏族首领的身分合而为一,氏族首领往往同时执行巫师的职能。”[5]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说,作为颛顼后代的季连④一定也是集大巫和政治领袖双重身份于一身的人物,他可以通过陟降大山来沟通天地。因之,清华简《楚居》中说:“季连初降於山。”同时,整理者又指出,山疑即騩山。又《山海经·西山经》有云:“(三危之山)又西一百九十里,曰騩山,其上多玉而无石,神耆童居之。”郭璞注曰:“耆童,老童,颛顼之子。”李学勤先生认为,这正是与楚国先祖传说有关的地方[6]。姜亮夫先生曾经一语中的地指出:“盖古酋长大君,皆宅高山而居,因以自高山而行下,在原始,以为大酋与天通,故凡自天下者,皆曰降,与陟为对举字。”[7]

总之,我们只有在盛行于中国古代的巫风习俗这一大背景下,把季连看成一个集巫师和政治领袖双重身份于一身的人物,才能够理解“季连初降于山”的真正内涵。

二、“妣疠宾于天”及“巫并该其胁以楚”考

清华简《楚居》简2-4有说:“ 穴酓遟(遲)(徙)於京宗,爰(得)妣,……乃妻之,生侸(叔)、麗季。麗不從行,渭(潰)自(脅)出,妣賓于天,(巫)(并)賅(該)亓(其)(脅)以楚,氐(抵)今曰楚人。”整理者认为:,在上博简《容成氏》一六号简中读为“疠”。从,顺。,读为“胁”。

笔者认为,整理者关于“丽不从行,溃自胁出”句中之“溃”字的注释还有可商之处。整理者引用《史记·楚世家》中“陆终生子六人,坼剖而产焉”和《世本》中“陆终娶于鬼方氏之妹,谓之女嬇,是生六子,孕而不育,三年,启其左胁,三人出焉;启其右胁,三人出焉”的记载,认为“溃”,义与坼、剖等近。这种说法其实欠妥。因为,一方面,《史记·楚世家》和《世本》中记载陆终生六子时所用的“剖”及“启”都是及物动词。同时,关于“坼”字,《诗经·大雅·生民》有云:“不坼不副,无灾无害。”方玉润《诗经原始》曰:“坼副,皆裂也”,很明显,“坼”字有“裂”义。然而,“溃”则为不及物动词和名词。所以,在“溃自胁出”一句中将“溃”释为“坼”或“剖”很难讲得通;另一方面,通读“丽不从行,溃自胁出,妣疠宾于天,巫并该其胁以楚,抵今曰楚人”整句,其主旨在于通过描述丽季出生的不平凡,来为楚人何以称为“楚人”寻找原因,也就是说丽季出生的不平凡当与楚人得名“楚人”有关系,再进一步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假如“溃”字像整理者注释的那样,则下文“巫并该其胁以楚”中的“其”,毫无疑问,指的就是妣疠,这样,楚人的得名就与其先公先王——丽季没有了任何关系。因之,我们认为“溃”字不当释为“坼”或“剖”义,当释为“溃烂”之义较合适,则“巫并该其胁以楚”句中的“其”当指丽季。⑤详见下文论证。

“宾于天”,整理者释为“上为天地之宾。”于此,我们会很自然地联想到传世文献中夏后开(启)这一人物。《山海经·大荒西经》中有记载云: “开上三嫔于天,得《九辩》与《九歌》以下。”郭璞注曰:“《九辩》、《九歌》,皆天帝乐名,启登天而窃以下用之也。”又《天问》云:“启棘宾商,《九辩》《九歌》。”闻一多先生认为,“启享天神,本是启请客。传说把启请客弄成启被请,于是乃有启上天作客的故事。这大概是因为所谓‘启宾天’的‘宾’字,(《天问》‘启棘宾商’即宾天,《大荒西经》‘开上三嫔于天’,嫔宾同。)本有‘请客’与‘作客’二义,而造成的结果。请客既变为作客,享天所用的乐便变为天上的乐,而奏乐享客也就变为作客偷乐了。”“启曾奏此乐(指《九歌》)以享上帝,……正如一般原始社会的音乐,这乐舞的内容颇为猥亵。只因原始生活中,宗教与颇不易分,所以虽猥亵而仍不妨为享神的乐。”[8]闻一多先生所说至确。其中,“商”字,学术界公认为乃“帝”字之误。又因为“宾”与“宗”同意,而“宗”又为从“示”之字,“古来凡神事之字大抵从示”[9]。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山海经·大荒西经》、《天问》中关于启“嫔于天”和“宾商(帝)”的记载,说的就是启举行仪式来进行祭天祀帝之活动,并且在这一过程中用《九辩》与《九歌》的音乐进行伴奏。不但如此,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宾”则与巫术有关,宾可以解释为傧祭之傧,即祭鬼神[10]。同时,“祭祀与巫术在形式上无显著之别。”[11]这也可为“宾”与巫术有关添一旁证。

综上,我们认为,清华简《楚居》中“妣疠宾于天”的“宾”也应当从这一角度解释为“请客”,即由于妣疠生产时,丽季不顺产并且胁部出现了溃烂,因此,妣疠组织进行祭天祀地的巫术活动。当然,在这一巫术活动中,妣疠可能只是参与,其实际操作者当为专任的巫师。此外,从民族起源及迁徙的角度来说,楚族与夏族为亲族,同出于黄帝[12]。因此,我们推测,楚族与夏族所同有的这种巫术活动当有其共同来源。

另,简中记载的“(巫)(并)賅(該)亓(其)(脅)以楚,氐(抵)今曰楚人。”整理者认为,“賅”读为“并该”,取“并合包裹”义,并把“(并)賅(該)亓(其)(脅)以楚”中的“楚”释为“荆条”。承上文论述,整句之意即为,巫用荆条将丽季胁部溃烂之处裹包复合。

我们推测巫师这样做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据考证,楚族起源于西方的昆仑山,然后不断迁徙,在迁徙的过程中,他们曾经到过黄河的中下游,而那里则盛产荆(楚)[13],因此,荆(楚)对于楚人来说可能是一种神圣的植物,至少可以说荆(楚)这种植物在他们心目中占有特殊的地位。这可从楚人在部族迁徙的过程中把荆(楚)作为许多地方的名称得到说明。因此在楚人看来,荆(楚)这种神圣的植物可能会有助于丽季胁部溃烂之处的愈合。由于古代巫师掌握着本氏族之起源、部落之发展等方面的相关知识[14],所以他才能够用在本民族看来是神圣之物的荆条为丽季包裹复合胁伤。这可能也是一种巫术活动。另一方面,“世界各民族中最早的医师,实际上就是巫师,……中国的情况也是如此。《世本·作篇》、《吕氏春秋·勿躬》、以及《说文解字》释‘医’都说‘巫彭作医’,《广雅·释诂》更明确地指出‘医,巫也’,可见在中国古代,巫和医往往是一身二任,不能分割。”[15]所以,从医师职业技术操作层面的角度讲,巫用荆条为丽季疗伤也是合情合理的。可以推测,正是因为楚(荆条)在治疗丽季胁部溃烂时起到了重大作用,所以丽季之后,楚人才自称为“楚人”⑥。

三、简短结论

通过对清华简《楚居》中“季连初降於山”,“妣疠宾于天”和“巫并该其胁以楚”的讨论,使我们认识到上古时期楚地巫风习俗相当盛行。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除《楚辞》、《国语·楚语》等春秋战国时代遗存下来的保存了巫师巫术资料的传世文献外,清华简《楚居》中的部分记载也为我们全面深入地研究中国古代尤其是楚地的巫风习俗提供了宝贵资料。

注释:

①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研究生读书会:《清华简〈楚居〉研读札记》,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1月5日;陈伟:《读清华简〈楚居〉札记》,简帛网,2011年1月8日;守彬:《从清华简〈楚居〉谈“x郢”》,简帛网,2011年1月9日;守彬:《读清华简〈楚居〉季连故事》,简帛网,2011年1月10日;孟蓬生:《〈楚居〉所见楚武王名臆解》,简帛网,2011年1月12日;苏建洲:《〈楚居〉简7楚武王之名补议》,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1月13日;宋华强:《清华简〈楚居〉1-2号释读》,简帛网,2011年1月15日;宋华强:《清华简〈楚居〉“比隹”小议》,简帛网,2011年1月20日;陈伟:《清华简〈楚居〉“楩室”故事小考》,简帛网,2011年2月3日;子居:《清华简〈楚居〉解析》,简帛研究网,2011年3月30日;曹建敦:《清华简(一)〈楚居〉中的“內尸”小议》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4月1日;王伟:《清华简〈楚居〉地名札记(二则)》,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1年4月28日;李学勤:《清华简九篇综述》,《文物》2010年第5期;李学勤:《论清华简〈楚居〉中的古史传说》,《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李学勤:《清华简〈楚居〉与楚徙鄩郢》,《江汉考古》2011年第2期;李守奎:《根据〈楚居〉解读史书中熊渠至熊延世序之混乱》,《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李守奎:《〈楚居〉中的樊字及出土楚文献中与樊相关文例的释读》,《文物》2011年第3期;李守奎:《论〈楚居〉中季连与鬻熊事迹的传说特征》,《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赵平安:《试释〈楚居〉中的一组地名》,《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赵平安:《〈楚居〉的性质、作者及写作年代》,《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等。

②本文所引用的清华简《楚居》简文及整理者的观点,均出自《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壹)》,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李学勤主编,中西书局2011年版。

③详见瞿兑之:《释巫》,《燕京学报》1930年第7期。陈梦家:《商代的神话与巫术》,《燕京学报》1936年第20期。童恩正:《中国古代的巫》,《中国社会科学》1995第5期。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99年版。

④见《史记·楚世家》中的相关记载。

⑤将“溃”释为“溃烂”之义,笔者承师许兆昌先生指点。

⑥关于荆与楚的关系,目前学术界还有多种说法:荆为州而楚为国说,先荆后楚说,“荆”为周人贬称而“楚”为楚国自号说,以“荆”代楚而避秦讳说,荆、楚同义说等。王光镐:《荆楚名实综议》,张正明主编:《楚史论丛》,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0-35页。

参考文献:

[1]袁珂:《山海经写作的时地及篇目考》,《中华文史论丛》1978年第7期。

[2][3][11]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61-265、261、274页。

[4]李学勤:《论清华简〈楚居〉中的古史传说》,《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

[5][15]童恩正:《中国古代的巫》,《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

[6]李学勤:《清华简九篇综述》,《文物》2010年第3期。

[7]姜亮夫:《楚辞通故》(二),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89页。

[8]闻一多:《神话与诗》,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

[9]郭沫若:《释祖妣》,刘梦溪主编:《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81页。

[10]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70年第30期。

[12][13]何光岳:《荆楚的来源及其迁移》,《求索》1981年第4期。

第4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本文拟就当前《清史·史表》的纂修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就教于大家。

 

一、“史表”在《清史》中的地位与功能

 

自司马迁撰著《史记》之后,千百年来,“史表”作为纪传体史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裁体例不断发展、完善,后人对其功能的理解和认识也越来越深刻。

《史记》作十表,昉于周之谱牒。《史记正义》载:“谱,布也,列其事也。”唐刘知几曰:“盖谱之建名,起于周代;表之所作,因谱象形。”所以自古以来即有“谱表”、“表谱”并列之称。明于此,即可理解为什么《史记》以来,历朝作表,繁简不一,无一定之格式,均以内容需要而定,与今日之表格记事,相去甚远。

以上是就表的形式而言。至于“表”之功能,纪传体中纪、志、表、传各部之间的关系如何?唐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曾言:“《礼》有《表记》,而郑玄云:‘表,明也’,谓事微而不著,须表明也,故曰表也”。也就是说,司马贞认为,表之功能,在于将不显著的史事用表之形式,明白清楚地表列出来。

唐刘知几曾提出:纪传体史书中“纪,以包举大端;传,以委曲细事;表,以谱列年爵;志,以总括遗漏,逮于天文、地理、国典、朝章,显隐必该,洪纤靡失,此其所以为长也。”既明确了纪、志、表、传之间的相互关系,又点出了“表”之作用,主要在“谱列年爵”。

《明史》总裁王鸿绪则曰:“纪、传、志、表本属一贯。纪,编年以载其纲;传,列事以详其目,礼、乐、兵、农、制度,纪传难以具录,则胪列沿革于志以成文;用人贤否不能备书,则疏除罢于表,以资考义。取相需,无庸矛盾。”

这里,王鸿绪又强调了“史表”的另一个功能,即通过“谱列年爵”来总结历代君主用人是否得当。

此外,史家赵翼在论《史记》中亦指出:“本纪以序帝王,世家以记侯国,史表以系时事,八书以详制度,列传以志人物,然后一代君臣政事,贤否得失,总汇于一编之中。”也同样在论述纪、志、表、传之关系中,点明了“表”之作用,在于“以系时事”。

就上述诸家所言,明确纪、志、表、传本属一体,互为弥补,各有侧重,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若如前人所言,“列侯将相、王公九卿、功名显赫者,则系之以列传,其无积劳亦无显过,列传之不可胜书,而举措之迹有不容遽泯者,则于表中载之;又其功罪事实列传中有未能系备者,亦于表中见之”。将史表之功能,仅看作“用人贤否,以资考义”的工具; 或将表作为拾遗补缺,其罗列之内容仅为“微而不著”之事,如此,又似乎失之偏颇。

罗尔纲先生在总结《太平天国史》体裁时,曾批评司马贞,认为其所言“表的作用,是表明微而不著的事,这个说法是片面的”,并引用梁启超的观点,说明史表亦可驾御史之大事,即“凡遇复杂之史迹,以表驭之,什九皆可就范”,故表可将“复杂繁赜的史事为整饬,化乱芜的文章为简洁,且使读者一目了然,为功亦殊不小”。

近人傅振伦在评论《清史稿》时,更将史表的作用提到一个很高的程度,其言曰:“史之有表,盖所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为此,我们可将“史表”在纪传体史书中的功能和作用,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提纲挈领,为全书之纲要。也即前人所言:表之为用,“不仅旁行斜上,而在乎钩玄提要”,系“一代之纲纪”。尤其是《清史·史事表》上下两卷,在通纪8卷、典志39卷、传记22卷中,确应发挥“提一书之纲要,为传记之总汇”的作用。

2.补纪、传之不足。作史无表,则列传不得不多,传愈多,文愈繁,而事迹或反遗漏而不举。故万斯同言:“史之有表,所以通纪传之穷。……表立而后纪传之文可省,故表不可废。读史而不读表,非深于史者也。”

3.眉目清晰,一目了然。由于史表体裁之特点,前述梁启超语,史表亦能将史事“化繁赜为整饬,化乱芜为简洁,使读者一目了然”,与全祖望在建议《明史》中增设“属国表”、“土司表”时所言,“其兴废传袭琐屑之迹,虽有列传可考,而眉目非表不著”的观点,是不谋而合的。

4.准确完备,便于检索,为读清史者之工具书。章学诚在论述纪传体史书时曾言:“至于人名事类,合于本末之中,难于稽检,则别编为表。”正因为史表全、简、确、明的功能和特点,所以古往今来好的史表著作,均为人们案头的必备辞书。

5.文省事赅,节约篇幅。如果说,完整、准确是史表之生命,那简约无赘,便是史表最突出的风格。因此,简明划一、文省事赅,亦应是史表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正如傅振伦所言:“节烦文而清眉目,亦綦重矣”。

 

二、《清史·史表》编纂的几个问题

 

由于史学界同仁和史表编纂者对纪传体史表的功能和作用,认识不一或认识不到位,往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关于纠偏补课的问题

建国以来,由于现代章节体史书的盛行,史学界用纪传体体裁编写的史表成果十分稀缺,至于迄今尚在的、曾研究撰写过清史史表的作者,更是廖若星辰。这就使得清史项目启动以来,史表撰写体裁的调研工作明显不足,遴选史表项目主持人也遇到了种种困难。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之后,各类史表虽已大部分立项,但包括史表组成员和各史表项目主持人在内的史表撰写人员,都还存在一个“纠偏补课”的问题。所谓“纠偏补课”,即首先,要从思想上重视传统史表的研究与撰写,改变以往或轻视史表,或只能查阅而不会编纂的窘况。与此同时,还需要深入了解什么是“史表”?传统史书中“表”的功能和特点是什么?传统史表与当代学者所著之史表(如台湾魏秀梅女士《清季职官表》)的差异及利弊如何?今天纂修《清史》应如何确定“史表”的地位?史表与通纪、典志、传记、图录等部分的关系如何?“史表”中的“人表”(即各类职官表、封爵表之简称,下同)应如何创新;“事表”(即《史事年表》与各类以个案为表列对象的,如《教案表》等,下同)该怎样书写,才能反映出新世纪清史的最高学术水平?这些问题,都是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的。

2.关于换位研究的问题

由于绝大多数的“史表”项目主持人并未深入地研究过纪传体史书的“表”,所以很容易出现用已习惯的现代章节体史书的写法来作史表,这在某些“事表”项目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所以如何从纂修宗旨、体裁体例、选材界定、文字表达等各方面,从“史书”“史论”的思路,转化到传统“史表”的思路。即从专题史的研究,如近代教案史、中外不平等条约史、清季报刊史等,换位到用传统史表对某一专题的史实作表列概述。“史论”与“史表”,二者间多有不同,如前者为章节体或纪事本末体,突出的是观点和立论,要求是史料愈丰富愈好,论述愈缜密愈好;而后者则为纪传体中的史表,栏目、要素为先,重要的是界定、取舍,表列的是同类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案,要求的是全面、准确、言简意赅,一目了然。

3.关于《清史》各部件的关系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有的“史表”项目,总想在自己的表中解决更多的问题,故栏目设置过多,内容过于复杂,结果作了通纪、典志、传记该做的事情,自己的精华反倒被掩盖了。因此,明确《清史》各部门的功能和特点,摆正好自己的位置,各司其事,各负其责,是完成“史表”项目,避免大清史内容重复、叠床架屋的关键之一。

4.关于篇幅字数的问题。

不论“人表”还是“事表”,在立项之前,其成果的数字估算,颇为费事。因“史表”与纪传不同,其计算字数系以页面为准,又受到版本和栏目的制约,故其具体字数很难估计。但整个《清史》项目要求有一个字数的规划,并将其写入每个项目的合同书中。以致后来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史表”(人表、事表均有)项目即将合同上的最终成果字数,有计划地分配到各阶段、各栏目,以便“圆满”完成合同任务。按说,事先规定各项成果的字数,是不科学的,如果再不科学地设置栏目、界定选材、简明书写,那带有水分的成果肯定是低水平的。因此,一方面要强调篇幅字数必须服从学术质量,各项成果愈严谨、愈精练愈好;另一方面在各类史表的编纂过程中,注意适当调整字数,修改合同,以期在过程中解决问题。

5.由于《清史·史表》大小不一,许多表事属首创,加之前期的调研工作不到位,史表体裁的确立相对滞后,所以有些表在立项时,对其实际内容和工作量估计不足,尤其是首批立项的史表及某些超大型的史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恐怕困难较大。因此,为保证《清史·史表》的质量,这些史表完成的周期,亦应相对调整。

 

三、《清史·史表》“人表”应如何创新

 

按传统的“史表”体例而言,“史表”有世表、年表、月表之分;如以类别而论,又有人表、事表、地表之别。今《清史目录》第六稿中的“人表”,则囊括职官表(包括中央与地方)、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为传统史表中内容最丰富的“人表”。就清代史表而言,其有代表性的前人与当代学者之成果,主要有《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和魏秀梅《清季职官表》。其中《八旗通志》、《清史稿》内的职官表和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的体例均为年表,即以年系人,以人系事。此种体例的最大特点是以年为经,以事为纬,按年索阅,眉目清晰,便于查找同一年同类横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年之军机大臣、同一年之六部尚书、同一年之总督,皆言简事赅,一目了然。但由于清代官员往往连年而任,故其职官年表中最大的缺点之一,就是空格太多,版面浪费太大。如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煌煌四大册,除附录人名录外,共3124页,其中部院大臣年表、满汉侍郎表、满缺侍郎表共726页,几占钱表的四分之一。而钱表的全部职官表亦仅仅是《清史·史表》中“人表”的一半(因钱表无世系封爵表、中外使领表、历科进士表等),故囿于《清史·史表》字数的限制,史表组拟将《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表》等,这些统称的职官表及《清末内阁表》(因此表历时较短,内容繁杂),不能不用年表的体例外,其余的职官表,则借鉴萧一山《清代通史·附表》中的《清代宰辅表》、《清代督抚表》和魏秀梅的《清季职官表》体例(萧表的《军机大臣表》和魏表的《军机大臣表》、《大学士表》亦均为年表),采取一职一表的方式。

严格地讲,这种一职一表的方式,并非传统纪传体中的“表”,因从《史记》中的十表,到《清史稿·表》内的职官表,除《史记》中的《三代世表》、《秦楚之际月表》和《清史稿》内的各类世表外,其余诸表均是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年表。魏秀梅女士在萧一山《清代督抚表》以职系朝,以朝系人,以人系事(即督抚表内分四阶段,以顺康雍乾嘉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上”;以道咸同光宣历朝总督表为“总督下”,巡抚亦同样分为上下两部分;某职下以各朝分栏,一朝一栏,一栏数人,连续书写;如顺康雍乾嘉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上”某页见之,道咸同光宣历朝的山西巡抚,可在“巡抚下”某页见之)的体例之下,改为一职一表,即以职系人,以人系事,每栏一人,中分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备注等六格。魏表体例的优点,主要有四:一是节省版面;二是一任官员只占一栏,任离职时间及类别首尾相贯,无需翻页而览其全貌;三是其内容较《八旗通志·表》、《清史稿·表》、萧表、钱表等更为丰富;四是与前述职官年表相反,其便于查找同类纵向的职官内容,如同一职官的吏部尚书、同一职官的总督、同一职官的布政使,从前至后,亦可一目了然。但缺点是分格较多,略嫌琐碎,不便按年索阅,如欲查阅某年六部尚书为何人,某年各地总督为何人,均不能一览可得。

在上述成果利弊互见的基础上,《清史》“人表”该如何取长补短,有所创新?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充分注重前车之鉴。前人曾指出总结传统史表的弊端,是(1)“有性质相同,而体式不一者”;(2)“有分别项目,本无一定标准者”;(3)“有因横格太多,分截转行,而反使系统惑乱者”;(4)“亦有本无纵横关系,而漫为添格者,淆乱分错,先后异辙”;(5)“至于空格辽阔,浪费纸幅,抑又其次。”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1)(2)问题,在《清史》各类史表的凡例和内容的界定上,一定要做到科学、准确、严谨;对(3)(4)(5)之弊端,则重点从体裁体例和栏目的设置上加以解决,以免重蹈覆辙。

其次,鉴于史表的功能和特点,清史史表的体裁体例和栏目设置应以简约为上。就当代的史表编纂成果而论,目前“以职系人,以人系事”的魏表体裁,和“以年系人,以人系事”的钱表体裁,是清史史表比较成功的两种类型。针对魏表失之琐碎的毛病,是否可先明确“人表”栏内不可或缺的几大要素,如职官表中姓名、任职时间、任职类别、离职时间、离职原因等;然后用通栏的办法,即一人一栏;其中姓名一格,任职时间及类别、离职时间及原因一格,这样通过减少中间的竖格,以避免魏表的不足。

其三,针对魏表不便按年索阅的问题,主要考虑如何解决横向的职官联系,是否可将魏表中官员的任职年号提出,放置每页清帝年号第一次出现的表腰位置为注,栏内则直书某年某月某日。同时在每页页眉或表头位置上,加注本页所录官员任职的始末时间及职官称谓,如“道光2年——咸丰3年直隶总督”等。如此,既可节省字数,又能减轻查阅有关同年同类职官的负担。

其四,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无疑是迄今各种清史职官表中最完整的年表。在学习的过程中,清史史表组的研究人员已借鉴了其超越前人的诸多优点,如职官表中除任、离职时间外,还要有来因与去职两大要素,并注意官员职位变化的完整性与连续性;在时间的书写上,以干支注明实际日期,并用阿拉伯字加注公元时间于后,以及大学士表、部院大臣表均采取满汉分栏(表)之法等。

在此基础上,鉴于《清史》的撰写宗旨与钱实甫《清代职官年表》并不一样,故钱表的某些地方亦需修改和完善。

这主要表现在:(1)钱表用特别符号代表某官兼某职的做法,既省字不多,又添凌乱,初识者还须翻阅凡例,反到费时费力,不如用简明文字替代。(2)有关官名与地名的缩写问题。有清一代的行政建置及行政区划,前后不一,其职官之管辖与称谓亦多有变化,如直隶省原称北直隶,顺治二年(1645)改称直隶;六年(1649)置直隶、河南、山东三省总督,其后两次裁复,雍正二年(1724)方改直隶巡抚为直隶总督,终清未变。因此,清代的官名与地名之缩写,应十分慎重,稍有不当,便会造成混乱。(3)清代文武官员之升迁降调等情,内容十分复杂,其表达之属词多达近百种,钱表于此一律简化,自然掩盖了不少有价值的历史信息;如同一“处死”,清时就有“弃市”、“正法”、“斩”、“枭首”、“赐自尽”等,如均用一“杀”字,则不能完全说明当时的历史事实,而上述词语之差异,恰好反映了清代不同的刑律层次和统治者的政策差别。类似这些与职官和封爵变迁有关的属词,我们认为应本着“要而不繁,准确划一”的原则,尽可能地保留属词背后的历史信息和学术含量。

其五,除体裁体例外,今清史职官表还可在表的内容上有所完善和超越,这其中除了校勘补正之外(囿于当时之历史条件,钱表编纂难免有诸多讹误阙漏之处),某些极有价值的学术信息,亦可增添列入。如两任官员及官员在任期间的属护问题,是清代官制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但其在钱表中显有遗漏。再如钱表各类职官的任、离职时间,均以上谕的时间为准,但实际情况往往与之差距甚大,有些官员甚至从未到任。如果依据相关档案文献,添录各类职官实际到、离任的时间,则对读者帮助更大。

至于《清史稿·表》的设置及其表中的缺漏与不足,容作者专文另议,此不赘。

 

四、《清史·史表》“事表”该如何撰写

 

《史记》作十表,其中有“事表”内容者几占一半,除“三代世表”、“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秦楚之际月表”四表外,“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则既有大事记,又存有将相大夫等职官栏目,可谓人表事表合璧。其后历朝之史,或无表,或少有“事表”,直到《元史》表六、《明史》表五、《清史稿》表十,均无“事表”。今《清史》拟作史表十三卷,三十一表,其中“事表”即有五卷,七表,占总“史表”量的38%。因此“事表”的设置,既是《清史·史表》的一大创新和亮点,亦是《清史·史表》成功与否、学术水平高低的一大关键。

《清史·史表》中之“事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有清一代大事为主的“史事年表”;二是以同类个案排列为序的各种“事表”,如《中外约章表》、《教案表》、《文祸表》、《报刊表》等。两类“事表”均以“事”为中心,故与突出职官、封爵要素,准确布列的“人表”不同。至于如何才能高质量地完成上述两类“事表”,前人之作史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清人潘耒上《修明史议》中曾言:欲修好明史,应“搜采欲博,考证欲精,职任欲分,义例欲一,秉笔欲直,持论欲平,岁月欲宽,卷帙欲简”。因“博则无疏漏之讥,精则无抵牾之病,分则众目之有条,一则大纲之不紊,直则万世之公道申,平则天下之人心服,宽则察之而无疵,简则传之而可久”。纂修《明史》的总裁官徐乾学在《修史条议序》中则更具体地指出,在史料方面,应广搜博采,“集众家以成一是”;在史法方面,则“当详加考核,以为信史,既不可虚美失实,又不可偏听乱真”;在史记方面,则提出“辨而不华,质而不俚,其文直,其事核”的叙事标准。

就《清史·史表》中的“事表”而言,我觉得以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1.“事表”所录个案的界定问题。“事表”与“人表”不同,“人表”重在全、准二字,即某官某爵所收录之人,不仅内容要准确、精当,不能缺失有误,而且人物要完整,一个都不能少。而“事表”内容庞杂,层次不一,其间多有模糊之处。因此,首要解决的是界定问题,即何谓“教案”,何谓“文祸”。如清代教案,史学界有几十、上百直至两千件之说,如何界定取舍,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只有科学的界定及明确的撰写凡例,并以此严格取舍,才能使诸多个案集成的“事表”,真正作到不阙不滥。

2.“事表”所录个案的取舍问题。“事表”的另一特点就是有些表需收录的内容太多,如清代《史事年表》涉及面极广,即凡有关国之兴亡,世之治乱,统治阶级内部之纷争,内忧外患之交困,政治制度之沿革,经济文化之变迁,军事活动之始末,行政机构之变更,重要官员之升黜,各类典章之制定,大政方针之实施,民族矛盾之激化,反清抗清之义举,对外关系之冲突变化,以及重大科技之发明,重要学者之活动,重要学术著作之问世,重要官书之编定,重大自然灾害之发生,以及必要之统计数字等等,均需收录。如此庞杂的内容,在一个篇幅十分有限的史表中,何者该取,何者该舍,自然是首先要解决好的问题。

3.“事表”的体例和栏目设置问题。传统“史表”与今日表格记事不同,其实质就是仿照谱牒,分类排列,按年次或类别列记复杂事件的一种文体,其功能和特点尤在简明。故我们设想,是否应尽量减少中间的竖格,统一采取一事一栏的办法(《史事年表》可一年一栏),如《中外约章表》,名称一格,签约时间、地点、人物、语种、主要内容为一格,前边各要素之间,或中间空一字,或用黑体字,以显突出。

4.“事表”的书法问题。“事表”的内容一般均为个案史实的简约概述,其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农民起义与对外关系等内容,如《史事年表》、《教案表》、《文祸表》、《中外约章表》、《报刊表》等,而所依据的档案史料又大都为封建官书。因此,如何“秉笔欲直,持论欲平”,“不扬善,不隐恶”,又能正确地反映国家清史编委会的立场和观点,是“事表”、也是整个《清史》的难点与重点。鉴于史表与历史文章和专著不同,表文中一般不用引文,亦无须注明出处,故原始档案中的诸多封建术语,应尽量避免使用。

第5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关键词:古本《竹书纪年》;真伪问题;研究综述

1 《竹书纪年》简介

据《晋书》所记,《竹书纪年》有十三篇,记载夏商周至战国之史,应为魏国史官之作。《竹书纪年》与传统正史有许多不同之处,如“益干启位,启杀之;太甲杀伊尹;文丁杀季历;自周受命,至穆王百年,非穆王寿百岁也;幽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但其记载又与许多甲骨文、青铜铭文相似。《竹书纪年》在晋唐时期是完整的十三卷本,宋元时期亡佚,明代出现的二卷本被明清以来的学者称为“今本”。长期以来,史学界大多认为古本《竹书纪年》为真,今本为古本亡佚之后的伪作。虽然大多认为古本为真,但仍有许多学者对其持怀疑态度,并进行详细的论述。

2 古本《竹书纪年》真伪研究观点

(一)王国维

王国维先生的早期研究对古本《竹书纪年》很重视,后期研究《古史新证》等将《竹书纪年》视同《牒记》之流,认为其不可信。

(二)方诗龄

方诗龄先生认为古本《竹书纪年》为真,他指出《竹书纪年》的真实性的考古论据:“所记与传统的记载颇多违异,但是有些记载却与甲骨文和青铜器铭文相符合”③,如《尚书》中提到的中宗,《史记》等认为中宗是商王太戊,《竹书纪年》认为是祖乙,而在清朝末年发现的甲骨文中就写着“中宗祖乙”的称谓,以此证明《竹书纪年》正确。

(三)朱右曾

朱右曾先生认为古本《竹书纪年》为真,他指出“秦政焚书,三代事迹泯焉。越五百岁,《古文纪年》出于汲县冢中,而三代事迹复约略可观,学者锢于所习,以与《太史公书》及汉世经师传说乖牾,遂不复研寻,徒资异论。越六百岁而书复亡。”

(四)钱穆

钱穆先生认为古本《竹书纪年》为真。他指出之所以前人多不相信《竹书纪年》是由于三点:1.“魏冢原书,久逸于两宋之际,今本为后人L辑,多有改乱,面目全非。学者不深辨,遂谓汲冢纪年不可信”。2.“再则其书言三代事,多与相传儒家旧说违异。儒者斥其荒诞,遂不依引”⑤。3.“又谓其书记春秋时事……与身为国史承告据实书者不同,因遂忽视。”⑤钱穆先生为了证明《竹书纪年》虽有篡改,但仍有极大史料价值而列举了多条史料,如秦伐魏之事足以看出是当时史官据实所写之事。对于益杀启、太甲杀伊尹之事,虽与儒家的说法相异,但也都是传说的事,无法据任何一家说法而反对另一说法,但对考古学者而言,多一种可能性要比只拘泥于一种说法要更有意义。

(五)梁启超

梁启超先生强调无论真伪,皆有价值,即便是伪书也有功用:1.有的“伪书可以当类书用,其功用全在存古书”。2.“保存古代的神话”⑥。3.“保存古代的制度”⑥,如周礼虽不是周公所作,但保存了大量的古代制度。因此不论《竹书纪年》的真伪,一定有其价值所在。

(六)内藤湖南

内藤湖南在《中国史学史》中提到“有些《史记》未载的纪年却出现于《竹书纪年》,但那毕竟是战国末年历算之学发展的结果,仅仅是由推步得出的纪年而已。即便《竹书纪年》确有其书的话,也无法证明此书中的纪年就比《史记》更准确。”内藤湖南认为古本《竹书纪年》无论真伪,其纪年不可信,因其仅仅是战国末年历算之学发展的结果。

(七)朱希祖

朱希祖先生以纪年时间为切入点怀疑其真实性,“《竹书纪年》盖晋束皙等所伪造,本不足信。”1论据在于《竹书纪年》的纪年时间:“《史记》自共和以前立世表,共和以后立年表,盖亦以共和之后乃始有编年之史也。或谓晋代汲县发魏襄王冢,得《纪年》,托始黄帝,至春秋以前,皆有年数可稽”⑧,而这与共和以后才立年表相违背,因此《竹书纪年》当为伪造。

(八)林传甲

林传甲先生认为指出《竹书纪年》为伪书。(1)从文体角度,《竹书纪年》仿《春秋》文体,“竹书纪年取法于春秋竹书所记之事,虽在春秋以前,然其文体则学春秋而未能也。古史惟尚书一家耳,苟有编年之书。”6(2)竹简常年埋于古冢,必毁坏不堪,不可能能够辨识,“竹书出于汲冢,其来历已不可信,金磐石鼓犹为岁月所销磨,况竹简埋于古冢中,经千余年卑湿之气所蒸蚀,虽不与桐棺俱朽,亦断烂不可收拾矣。”⑨(3)蝌蚪文在晋代已无人可识,“且蝌蚪奇字,汉时惟扬雄识之,晋以后识者何所据耶?”⑨(4)《纪年》记载的许多历史过于荒诞,“启杀益,太甲杀伊尹,荒诞不足据。”⑨

(九)吕思勉

“书籍外尚有他物。书籍纵有伪作,他物不必皆有人作伪。以此互证,亦足见汲冢得书,是非乌有。”吕思勉先生虽然认为汲冢中得书为真,但认为其书并不可信。他在《吕思勉读史札记》的《汲冢书》篇目中一开始就指出:“然则世之所传,所谓出自汲冢之书,其物果可信乎?曰:否。”7论据:(1)“魏安王,在位三十四年,其卒在秦始皇之四年。此时魏已去亡不远,能否厚葬,如史所云,实有可疑。古人作伪,多不甚勘,说即不雠。”⑩魏安王死于秦始皇在位之时,此时魏国已灭,恐不可厚葬,所以书的真伪实需商榷。(2)“造竹书者,盖谓自相之亡,至于少康复禹之绩,历年四十,故窃纬侯之说,而易其四百三十一为四百七十一,此其作伪之显证。”⑩

杨宽先生在与吕思勉先生通信中曾指出其对于《竹书纪年》的怀疑:“本仅记战国事,自魏文侯至襄王之二十年,其余则出后人之增Z,且其增入并非一次”⑩,可明显看出有多处篡改。吕思勉先生认为,“天下无赤手伪造之事,晋人既称其书为纪年,其中自必有若干按纪年记事者也,然必不能超出共和以上”⑩,而《竹书纪年》的纪年却已超出共和以上,因此“真竹书即记夏以来事,亦不过存其梗概而已”⑩,《竹书纪年》应有多处篡改。

3 笔者观点

史学界证明今本《竹书纪年》为伪书的作品较多,且论据十分充足。但证明古本《竹书纪年》为真或为伪的书作并不多,困于相关资料的不足,以及视野不够开阔,其研究还是存在方法的不足;论证篇幅过短,一般都是在其他书作中分为一章一节进行简单论述;有些观点过于片面,仅是根据个人主观臆断或常识,史料论据并不充分,略显不够客观;没有将《竹书纪年》与其他文献资料进行系统比较,各家论述还是不够全面和系统,尚有可疑论证发展的空间,仍会有新的发现。

对于古本《竹书纪年》为真的论据,应多从考古资料的发现来作证实,就如同“中宗”问题就是由于考古甲骨文的发现而证实《竹书纪年》在这一问题的真实性,因此有待于考古活动的进一步发现。对于古本《竹书纪年》为伪的论据,可从纪年方式、语言文体、发现地的史料记录、各文献对比分析等全面系统的角度进行分析。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可偏激片面,应客观全面地看待其真伪问题。

参考文献

[1]房玄龄:《晋书・卷五十一列传第二十一・束皙》,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

[2]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3]朱右曾:《汲冢纪年存真》,公共版权

[4]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九州出版社,2011年

[5]梁启超:《古书真伪及其年代》,北京:中华书局,1936年

[6](日)内藤湖南:《中国史学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

[7]朱希祖:《中国史学通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

[8]林传甲:《中国文学史》,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

[9]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

第6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关键词: 历史教学创造思维品质培养

随着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传统的教育教学法已日益暴露出自身的弱点,甚或成了扼杀学生创造性思维的痼疾。那么,如何使受教育者具有较强的创造力呢?这是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迫切需要解决的新课题,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教育改革战略工程。本文从历史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品质方面作初步探讨。

一、激活学生的创新欲望

知识的创新是通过有创新欲望和创新能力的人实现的。因此,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首先要使学生具有创新欲望。学生有了不断创新的欲望,才能进行有意识、有意义的创新活动,也才可能达到创新的目的。中国具有几千年辉煌灿烂的文化,对于这些,中学生总是充满好奇,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些问题在教师看来非常幼稚,甚至是无意义的,但对学生来说却是一种探索、一种创新,是一种好奇心的满足。他们正是带着这种好奇心来认识这个世界的。所以不论学生提出的问题多么幼稚、多么无意义,教师都不要简单地禁止和否定。如果学生的每一次探寻,遇到的都是教师的“不可能”、“无聊”的断语,那么,他们的创新欲望就会慢慢萎缩,很难具有创新精神。

二、提高学生的记忆能力,促使中学生的思维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在历史教学中,学生对教师所讲的知识感兴趣,或者认为重要,他的注意力就能集中。集中对提高记忆水平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方面,我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

1.在导入新课上下功夫。一堂课要成功,导入新课一环非常重要。在讲述普法战争一节时,我作了简短的“埃姆斯急电”的故事情节介绍,然后着重指出:“普法战争爆发的原因是路易・波拿巴的扩张野心同俾斯麦利用王朝战争统一德国的政策发生了冲突,而埃姆斯急电仅起到了导火线作用。”采用与课文有关的传闻、秘史,有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但讲述必须简洁,否则会喧宾夺主。

2.利用课文中的插图加以渲染,烘托气氛,把学生的兴趣调动起来。1848年欧洲革命一课中有一幅《梅特涅夹着尾巴逃跑》的漫画插图。在导入新课中,我先让学生看这幅图,紧接着简短地介绍:“梅特涅是奥地利首相,擅长外交权术,他一贯仇视革命和民族解放运动。他在十九世纪上半期的欧洲舞台上显赫一时,而在1848年革命中却男扮女装仓皇出逃,可见这场革命声势浩大,那么这场革命是怎样爆发的呢?”以此来导入新课。这种简短的插图介绍,给学生以1848年欧洲革命规模大,对反动统治打击极深、震动极大的信号。这对整体课文的讲述起到了铺垫作用,学生的兴趣也就油然而生了。

3.从基础知识的实用方面入手。学生学习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为了通过考试,我们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在历史教学中有一些重点章节,在导入新课时,我就强调这一章节的重要性。在历届高考中常出现一些题,我们在学习时应重点抓几方面问题。如在讲述1861年俄国农奴制改革一节时,我作了这样的交待:①俄国历史上有哪两次改革?对俄国的历史发生了什么影响?②俄国历史上两次改革是在什么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有哪些内容?这种方法开宗明义,使学生一开始就了解到学习这章应该掌握哪些知识,同哪些章节有联系。学生认为所学的知识重要,注意力就集中,讲述课文时,学生的兴趣就提高了,记忆力水平也相继提高了。

在帮助学生巩固知识的过程中,教师要使他们在理解的基础上加以记忆,在记忆的过程中加深理解。学生要善于扩大信息输入容量,在丰富的信息中,活跃思维、诱发创新,这不仅有利于掌握历史基础知识,而且有利于发展思维能力。

三、让学生进行历史的思维

历史学习不是被动地接受史实、年代、人名和地名。要使学生对历史有真正的理解,教师就要让学生进行历史的思维:提出问题并整理能够证实答案的证据,掌握的史实比教科书所提供的要多,自己去检验历史的记录,查阅文献、杂志、日记,观察历史的遗物、遗址,以及其他的历史证据,对这些历史记录所显示的内容进行有想象力的思考,并对当时的各种观点进行比较。

真正的历史理解要使学生有机会去创造他们自己的历史叙述和论据。这种叙述和论据可以采取写论文、写社论、进行辩论等多种形式。教师要教给学生多种多样的方法。而对学生历史思维最有效的培养,莫过于使他们接触到历史的和当今的争论问题,让他们对历史记录发表见解并在分析问题时运用正确的历史观点。

历史的理解还要求学生在阅读别人所写的历史叙述时进行思考。优秀的历史叙述是对联系、变化和结果进行说明、揭示和解释。这样的叙述还是分析性的,把生动的故事和传记与概念的分析联系起来,使学生得到所有有关的训练。这样的叙述能够促进学生历史思维的基本技能的发展。

学生带着思考阅读这样的叙述,要对叙述中所提出的各种假设进行分析,并评价所提出的证据的可靠性。

教师应要求学生注意到作者所关注的重要之处,注意到作者的忽略之处,例如没有当时历史上其他的重要人物的观点和经历。同时,教师还应要求学生检验对历史本质的阐释,例如,历史学家在叙史时对事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的原因重视程度不同,对事件的重要性的阐释会有不同,学生要加以比较和选择。

四、培养学生的发散性思维

第7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关键词:秦律 汉律 律名 九章律 初创 开放

前辈高学集所学而成汉律诸考。研读有日后,深感前辈求学之严谨态度,及大师的博学多识之风采,并为之所深深触动。又喜闻《张家山汉简》之注释得以面世,故依简椟对前辈先学说作以小证,并斗胆提出小异,希能得以良责,并万望师长、同仁斧正。

“《史记》言‘王者制事立法一禀于六律’”。“律,法也,莫不取法焉,盖六律之密必无毫厘圭撮黍累之差,立法者皆应如是,故亦以律名”。[1]又有“律以正罪名”。[2]从沈家本所考可知“律”之概略,汉律承秦制,秦律又乃商鞅携《法经》,而修“律”而成。现就汉律之律名稍作探析。

一、汉三章

《史记·高祖本纪》,还军霸上,召诸县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吾与诸约,先入关者王之,吾当王关中。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集解》应劭曰:“抵,至也,又当也。除秦酷政,但至于罪也。”《索隐》韦昭云:“抵,当也。谓使各当其罪。”今按:秦法有三族之刑,汉但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使之抵罪,余并不论其辜以言省刑也。则抵训为至,杀人以外,唯伤人及盗使至罪名耳。[3]

由沈家本之所考,可知汉初兴之时,以应便时,立法三章当为极简之式,并无律条。其论罪之依据,当为其时在人们的生活实践中所用之秦律,只是去除了酷及残的内容。正如文中所述“余悉除去秦法”,再由《云梦秦简》出土所述之秦律部分内容。有关伤人、盗的条文散见于不同律名的条文中。能否推出汉初所谓“三章”乃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并未专指三种律。而是指三个方面的有关秦律之适用状况。

二、汉律九章(九章律)

“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捃摭秦,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4]历史上的“汉律九章”当源于此。至晋时,则演变为:“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三夷连然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5]至此乃形成汉律中的“九章律”之说。即“九章律”为沿习秦律之源《法经》之构架,外加萧何所定兴,厩,户三篇而成。

然萧何定九章律古已有疑之,如“案今九章象刑,非肉刑也,文帝在萧何后,知时肉刑也?萧何所造,反具有肉刑也?而云九章萧何所造乎?”[6]。当然其疑已经为众多历代考实之家所不认同,现在需要提出新的疑问:“九章律”就只有“盗、贼、囚、捎、杂、具、兴、厩、产”九篇,还是另有别论?由历史典籍之出处,我们可知,“汉律九章”之说始于《汉书》,而详定其九篇目,则是在《晋书·刑法志》中了。故而可以推知后人为前人所做之事立名,然后才又以所名传于世,那必然有其所推加之词。现从出土的秦简及汉简中可查寻出一些问题。

1)从《云梦秦简》可知秦律在商鞅变法之后,经过几世,已历经变迁,内容广杂,具体篇目已非原《法经》之构架。况且在先秦时代所形成的法律实用状况,也使得当时立法强调具体之应用,而非理论化。这从秦简中法律问答可略知一二。如秦律关于“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及连坐制度都在《秦简》中有述。简举一例。“盗及诸它罪,同居所然当,何谓同居?产为同居。”[7]。汉承秦制,为可信之事实。从秦简中《秦律十八种》及《秦律杂抄》可知秦律不仅仅是为所言之“九篇”,何以萧何定律时成九篇?没有一定的理论化过程,萧何又怎复改详细的秦律为汉九章律?汉律是经过律学之盛,各个大家解律之后,于曹魏时整理而成篇名体例。

2)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又可知,汉律在吕后二年时期至少有简文中所述律名二十七种。且与《秦简》中同名之律有田律、金布律、徭律、置吏律、效律、传令律、傅律等。[8]这些不但实证了汉承秦制,而且还彰显出一个问题:《秦简》之中律名在《吕后二年律令》中有显,而萧何修律当在两者时间段之中间,而史记中又述曹参任相,用萧何所定之法而不改。那么萧何所定之律必然被传承沿袭。那么,二年律令之律名,使所传述的“萧何作律九章”怎么解释?

在对上述问题的思索后,然后再参阅文献,就会逐渐得出一个汉律发展的新轮廓。“何乃给泗水卒史事,……及高祖起为沛公,何常为丞督事。沛公至成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而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9]”司马迁《史记》所载当为可信之史实,由上文可知萧何原本秦朝职官,对秦之法必有所通,而随刘邦而起反秦,后入咸阳尽得秦之图书。而秦之律书在焚书后亦藏于丞相府,自然萧何就拥有大量的秦律之藏籍。所以就萧何定汉律之框架来说,应该有很充实的资料基础,和实践能力。就如太史公所言:“于是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张苍为章程,叔孙通定礼仪。”[10]及在曹相国世家中所述“平阳候曹叁者沛人也。秦时为沛狱掾,而萧何为主吏。”“参始微时,与萧何善;及为将相,有隙。至何死,所推贤唯参。参代何为汉相国,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11]吕后元年,当是惠帝于七年崩之后,此时相为王陵,吕后夺王陵相权,而二年律令当为吕后削刘氏子弟权力之时,故律条因政之多变而不会多变,而且多以吕后之令而出。如“元年,号令一出太后”。[12]由此也可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应多为萧何之所次之律令。

通过以上综述,文章得出这样一个思考,汉律无疑是萧何在秦律之基础上依当时之政需而厘定,但很难确定如班固《汉书》中所言“作律九章”,更难以《晋书·刑法志》所言“合为九篇”为定论。萧何次令,应非仅盗、贼、囚、捎、杂、具、兴、厩、户”九篇,而应还包括其他律名。就如《二年律令》所述二十七种律名,应至少有一部分乃为萧何所次之律令。故对班固之“九章律”之说当有所重思。

三、傍章、越宫律朝律

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13]因文章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为考据之史料,故对张汤《越宫律》及赵禹之《朝律》难作考证。仅能证叔孙通之傍章非正律,乃为律之补充。且有太史公言“叔孙通定礼仪”当可理解傍章与礼仪通。就如程树德所言:“按司马迁传,叔孙通定礼仪,梅福传叔孙通遁秦归汉,制作仪品。……论衡高祖诏叔孙通制作仪品十六算。是通所著为汉仪。……后考礼乐志云今叔孙通所撰。礼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而后得其说,尽与律令同录,故谓之傍章。……应劭传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奏之,是可证通之傍章,即汉仪也。”[14]

四、具体律名细证。(以程树德《九朝律考》中的具体律名为对象来述)

1)盗律 “取非其物谓之盗。……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於盗贼,故其律始於盗贼”[15]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用有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16]

2)贼律 无变斩出谓之贼。[17]由于后世贼盗同律,故将其列入同考。二年律令对于贼、盗律有所述且条文较多。故汉律文考中所述贼、盗律当为不虚,且有实证。

3)囚律 断狱律之名,起自於魏。魏分李悝囚法而出此篇。[18]二年律令中无囚律之项。而且依《唐律疏议》之述,囚律篇名乃魏分李悝囚法乃成。而非沿汉律。

4)捕律 李悝法经六篇,捕法第四,至后魏名捕之律北齐名捕新律,后周名逃捕律,隋复名捕之律。[19]二年律令有捕律名,且有条文九条,故可知《唐律疏议》之述非全真,当有所疑,应对秦汉时的律名有所陈述。

5)杂律 李悝首制法经,而有杂法之目,递相祖习,多历年所,然至后周更名杂犯律,隋又去犯,还为杂律。[20]二年律令中亦有杂律篇目,且律文十四条,与捕律之结论同。

6)具律 魏新律序略云,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固在第六,罪条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非篇章之义。[21]二年律令中有具律篇目,且有律文二十四条。证实上述所表。

7)户律、兴律、厩律 汉相萧何承秦六篇律,秦世旧有厩三篇,迄於后用,皆名户律。[22]魏新律序略,秦世旧有厩置秉传副车食府,汉初秉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律,犹著其文,则为虚设,故除厩律。[23]二年律令中有户律、兴律篇名,且户律,二十二条,兴律九条,但无厩律之篇目,所以对古文献的记载应慎思。

8)钱律、田律 五年,除盗铸钱令。[24]六年,定铸钱伪黄金弃市律。[25]野田有律。疏谓举汉法以况之。[26]二年律令中有田律,钱律篇日,且田律十三条、钱律八条。

9)尉律、酎金律,上计律,左官律、大乐律,田租兑律,尚方律。这些律目依程树德先生所考皆在吕后执政以后,甚至有律目乃武帝、宣帝时所载,故二年律令不宜为证,只能佐证,二年律令所载不存上述各律目。

10)二年律令所载而《九朝律考》未考到之律目

告律、亡律、收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赐律、市律、行书律、复律、效律、置后律、爵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共十八种。

律名考至此略书,试想如程树德前辈能一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将必有大成。今后学慎书此论,希能从他处得以教益。

五、结束语:

从上面考实是否可衍生这样的陈述,法律在早期的初创年代,不可能在理论上未达到一个提升的过程之前就形成一个完整体系,而构成某种固定架构。而是由于为解决具体问题而逐渐递加的形成一种粗致的框架。汉代法律当属此状况,汉三章,汉律九章,是后世对汉律理论归结,而汉实际的律名状况,应如秦时,依其社会实际状况的变化,向己有的架构中归类或者创造出新的律名。即汉律名应是开放性,而非反限于固定的“三章”“九章”,依据其所调节具体对象而命名,还未成体系化。

参考文献:

[1]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2] 《太平御览·杜预《律序》》 转自《历代刑法考》

[3] 《历代刑法考》 沈家本 撰

[4] 《汉书·刑法志》

班固·班昭著

转自《历代刑法考》

[5]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程树德 著

[6] 《论衡谢短》

转自《九朝律考》

[7] 《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版社

[8]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

[9] 《史记·萧相国世家》

司马迁 撰

[10] 《史记·太史公自序》 司马迁 撰

[11] 《史记·曹相国世家》 司马迁 撰

[12] 《史记·吕太后本纪》 司马迁 撰

[13] 《晋书·刑法志》

转自《历代刑法考》

[14] 《九朝律考》 程树德 著

[15]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16]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7]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18]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19]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0]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1]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唐律疏议

[22] 《唐律疏议》 刘俊文点校

法律出版社

[23] 《晋书·刑法志》

转自《九朝律考》

[24] 《史记·文帝纪》 司马迁 撰

[25] 《史记·景帝纪》 司马迁 撰

第8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2006年夏,因一次偶然的机会,笔者看到了《唤醒沉睡史料,还原先辈全貌》中所摘录的《本部留德学生萧友梅学业成绩报告及请予研究期限一年理由书》(以下简称《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一文。这篇萧友梅于1917年2月13日写于德国、同年3月20日刊载于北京《教育公报》上的史料,立刻引起了我的极大兴趣。细细读来,有几点感受:其一,萧所描述的论文点评和口试,我在德国大学从硕士到哲学博士的毕业考试中均亲身经历过,而现今的程序较之九十年前变化并不算大,故从字里行间看到的是一幕幕真实的场景,颇有亲切感,同时又对他的德语论文充满好奇。其二,萧所描述的学习内容和过程,却与今天的博士阶段有明显区别,倒是极似硕士过程,故很想借此机会一探究竟。其三,《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涉及外文(多为德语和拉丁语)的地方有29处,其中仅有8处单一词汇完全正确,余者均有不同程度的差错,有必要予以订正。

出于以上前两点感受,我最先想到的是国内的现成资料,于是求助于国内学者。但资料查询结果难以令我满意,且因此生出更多疑惑和不解:第一,关于萧友梅在莱比锡大学的博士论文。在已出版的《萧友梅全集》、《萧友梅传》等权威资料中,虽有廖辅叔教授的译文,但对其论文德语文本的来龙去脉未加详述。遍查其他萧友梅研究文献,亦仅见其论文的德文标题被反复引用。论文原本何在?当时的主、副阅对其论文的具体评价是什么?第二,萧友梅留学德国莱比锡期间具体生活及学习的原始资料严重缺乏,唯有这份新发现的《成绩报告及理由书》描述了一个大致轮廓,但具体情况究竟如何?第三,查迄今有关资料文献,未发现论及其毕业的原始资料,却一致认为萧友梅于1916年7月答辩后即被莱比锡大学授予哲学博士学位,而这并不合德国学制体例。《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也说:“将论文印本二百部呈缴大学,方得正式领凭。”这是一个见到毕业文凭即可解决的问题,但文凭何在?

缘于此,我就把目光直接投向了莱比锡大学,德国人向来擅长完整地保存历史资料,希望在这所萧友梅当年就读的大学可以有所收获和新的发现。果然,在接下来的两个月时间里,在莱比锡大学分两次搜寻到了萧友梅在哲学系就读期间的原始材料,共计五个类别18页。

新现史料及其释读

新发现的这些史料多数为手写或在印制好的表格内手写填充,少数为印制或用打字机填打;所用语言,绝大多数是德语,一小部分为拉丁语,个别地方出现汉语、英语和日语拼音。这些文件在以往的国内外萧友梅研究文献中未见提及或引用,应该是首次发现,计有:

(1)1913年4月―1916年7月萧友梅每学期缴纳学费的单据,共3页。

(2)1913年4月入学和1915年5月更改专业时的注册登记表,共2页。

(3)1916年6月27日,大学正式接受萧友梅提交论文的确认文件,标志其正式进入论文评阅和考试程序。其附件包括1916年7月26日前数周,Riemann与Conrady就萧友梅口试事宜分别致副校长的亲笔函件、萧友梅亲笔简历、1916年7月26日口试现场Riemann、Conradv和Weule三位主考的考试记录,以及考试委员会对最后分数的正式确认等附件,共8页。

(4)1916年6月27日后至1917年2月1日,Riemann与Conrady对萧友梅博士论文的亲笔评语、考试委员会对论文分数的正式确认,以及所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共3页。

(5)1919年10月22日,莱比锡大学向萧友梅颁发的博士证书及附件,共2页。

现将这些史料重要部分逐项释读如下:

(一)缴费单据

缴费单据共三个单页,是印制好的表格形式。其中首页上填充的内容有:姓名、系别、出生地、证件号码、注册日期、住址及离校日期。后两页上因写有“续前”字样。则仅有姓名。从字体判断。以上内容均为萧友梅自行填写,三页皆有的是缴费记录。各项具体内容简述如下:

*姓名按照德国习惯写成“Hsiao,Yiumei”,Hsiao后面的逗号表示“Hsiao”是姓,而其后的是名。此处没有像在简历或证书中那样正式地把他的字Chopin(雪朋)也写上。

*出生地和系别分别填“广东”和“哲学”。

*证件号之后有两个号码:“638/674”;注册日期后也有两个时间:“17/4.13/15/5.15”,从墨迹上不难看出是分两次填写。其中638和17/4.13是萧友梅于1913年4月17日最初以教育科为主科的注册号与日期,674和15/5.15则是他于两年后的1915年5月15日将主科改为乐学及音乐史再次注册时的号码与日期。至于改科原因,《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有详细说明。

*至于住址,也同样变更过一次,最初是“RudolMr.6 III”,后改为“Schlegelstr.9 I”。

*所填离校日期为“1/8.16”,即1916年8月1日。

*三页单据上共有7次缴费记录,分别为:“13”年计104.5;“13/14”年计48;“14”年计53;“14/15”年计35;“15”年计33;“15/16”年计19;1916年计46。德国大学学制,一年分为两个学期。例如这里13表示1913年的夏季学期(理论上从4月1日至9月30日,包含假期在内。上课时间一般从4月至7月);13/14则表示跨越1913和1914年的冬季学期(理论上从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包含假期在内,上课时间一般从10月至次年2月)。当时德国的货币为帝国马克(Reichsmark)。这样一共是7个学期共计338.5帝国马克。其实,当时莱比锡大学哲学系对读博士的学费有个框架规定,即“三学期毕业者至少200帝国马克,余者在300帝国马克之数”,故338.5帝国马克可以说属于正常。而这仅仅是学费,查当时哲学系规章,得知每位博士候选人从注册到毕业的过程中还有其他一些费用需交纳,例如在提出论文并进入评阅和考试程序前即付80(且“无论结果如何而不得索还”)、论文主副阅各30、口试主考每人15等。

(二)注册登记表

注册登记表上的主要内容是:姓名、出生地、国籍、出生日期、中学毕业种类、注册日期、注册号、系别、住址、父亲状况、父亲住址、、以往就读过的大学、休学记录等(见彩色插页)。可以看出,两张注册登记表的内容均为萧友梅亲自填写。

*第一张上的注册日期是1913年4月17日,注册号为638;第二张上则分别为1915年5月15日和674号。此处可以印证萧友梅在《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之“遂改报乐学及音乐史为主科”的叙述。主要专业改变,故学号也随之改变。

*父亲状况填为“Lehrer。Yü-Tscheng”,即“教师,煜增”;住址则简单写成“中国,广东”。

*1913年的登记表上,一栏空白,而1915年的表上则填为“孔教”。

*1913年的表上,以往就读的大学只有“东京”,而1915年的表上多了“莱比锡”,应该指此时他即将毕业的莱比锡音乐学院而言。

*从两张表上所填并几次更新的地址可以看出,萧友梅自1913年4月至1915年5月,共搬家四次、先后有五个住址。

(三)确认文件及其附件

这是一份极其正式的确认文件。是在印制好的行文上用打字机填打了萧友梅的个人资料。由副校长Herglotz签发,日期为“27.Juni 1916”,即1916年6月27日,与萧友梅在《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所述“论文于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提出”吻合。据此确认件,哲学系才可以正式接受萧友梅提出的论文并为其指定主阅与副阅。

*确认件中萧友梅的名字被打写为“Chopin Hsiao-Yui-mei”,参照本次发现的其他史料可知,其中“Yui”应为“Yiu”之误。

*出生地原先打出的是“in KantonfChinal”,即“(中国)广东”,萧自己的笔迹在in和Kanton之间加上了“Hsiang-shah,Prov.”,连起来即“(中国)广东省香山”。

*萧友梅在这里填报的住址,与他在5月份的又不同,为“Schlegelstr.2”,并注明为“pt.”,即postalisch(通信地址)。换句话说,这仅是一个接收邮件的地址,很可能是萧友梅为了在他考试完毕离开莱比锡后仍然能够保持和大学的联系而使用的某个朋友的地址。查他之前的五个地址中,有一个地址注明为Pension(家庭旅舍)。家庭旅舍通常为有多余房间的德国家庭所开,价格低于正规旅馆而高于自己租赁房子。因家具器物等都配备妥善,还有可能提供两餐或三餐,所以家庭旅舍尤其成为外来游客短期居住的理想场所。在本次发现史料中出现的萧友梅的总共六个地址中,有两个地址同在Schlegelstr,(木槌大街),这两个地址至今尚存,位于当时莱比锡大学哲学系址西南约两公里处;其他四个地址今天则连街名都不复存在了。

*论文标题“Eine geschichtliche Untersuchung üiber das chinesische Orchester biszum 17.Jahrhundert”,直译即《至17世纪的中同管弦乐队之历史研究》,是本次新史料中首次出现其论文标题的地方。遗憾的是,本次在莱比锡大学没有寻获其论文文本。

*确认件内指定“Riemann”和“Conrady”两位教授,即里曼和孔拉底,对论出评判。

*文件中也确认了“费用业已缴纳”,应该是指前文所述“无论结果如何而不得索还”的那80帝国马克。

*确认件最后有两点注释,其一说明了评阅博士论文的四个等级(参见表1);其二确认了口试科目为音乐学、人类文化学、汉语。

作为附件的萧友梅亲笔简历,概括了他从出生到1916年7月尤其是在学术上的简要经历(见彩色插页)。一直到今天,这种简历都是最后获得博士文凭所必须填报的重要材料之一。现在的一般做法则是在答辩合格后,将此简历作为博士论文的最后一个附录和论文一起正式印行。这份用德语写成的简历,分为两个大的段落,工整地布局在一张纸上:行文流畅,笔体大方而秀美;整篇简历中不见任何涂抹、改动的痕迹。现将该简历完整翻译如下:

简 历

我,雪朋萧友梅,1884年1月7日生于中国广东省香山。父萧煜增乃教师,友梅之汉学知识则启蒙于父之家馆。其后五年(14至19周岁),学于广州之中式中学并自此毕业。友梅之学术研究始于日本,于东京高等专科及大学学习六年,终自文科大学考试毕业。其后,于1910年夏回中国并参加第一次国家考试(“文科硕士”),次年又过得以在京师供职之第二次国家考试。既过二次考试,遂于学部任视学。1912年,革命后,新政府乃命友梅为总统府秘书;同年抵德(柏林),旨在学习德语及科学,其中首要者乃音乐也。1913年3月27至1915年7月30日,友梅就学于莱不齐府王立音乐学校,终以二等乙之成绩毕业。自1913年复活节起在莱不齐大学习乐学、人类学及哲学三科。

期间,友梅修所有先生之讲座并参与练习。授课之先生均为博士,乃贝格尔曼、布拉恩、迪特里希、歌茨、梅茨格、冯・厄廷恩、普鲁弗、里门、佘龄、施密特、史怕冷格、弗尔凯特、事雷、冯特。所有先生,尤里门及佘龄两教授,尽其职责,友梅自怀感激。

*“文科大学”:原文是日文拼音Bun-ka-dai-gaku,并在括号中用英语College of Literature(文学学院)加以解释。但原文里日语和英语所表达的意思实际上是有区别的:日语“bun-ka”的意思是“文化”(相当于英语的culture),而英语“literature”的意思是“文学”(相当于日语的bun-gaku)。查阅了明治四十二年(1909)日本东京帝国大学颁发给他的毕业证书,知道他最后是于文科大学通过了英语语言文学的考试而毕业。这恰好对应College of Literature。

*为了使德国人更准确地理解他在中国参加的两次考试,萧友梅在原文中使用了“Staatsexamen”(国家考试)这个在德国家喻户晓的概念。德国的Staatsexamen是指师范类各专业以及法律、医学等专业学生在独立工作前必须通过的两次由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即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其中,daserste Staatsexamen(第一次国家考试)是指得以大学毕业并获得文科或理科硕士学位的部级考试。那些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而得以毕业的人,在其后的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里只能以助理的身份工作。然后,他们须参加das zweite Staatsexamen(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者方可独立行事。

*“学部”在原文中用了Kulturministerium(文化部)一词,因为德国传统上没有单独的“学部”或“教育部”,教育、科研等在历史上分属文化部所管。现在该部一般称Ministerium für Wissenschaft,Forschung und Kunst(科学、研究及艺术部)。

*授课者名单中“事雷”的原文为Weule,按其发音今译为“韦乌勒”。据本次发现的史料,此人是参加萧友梅口试答辩的三个教授之一,主考人类文化学。若按照萧友梅在《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所写:“李门教授问乐学,史怕冷格教授问教育史,事雷教授问人类学”推断,“事雷”和Weule则应该是同一 人。但“事雷”既不是Weule的音译,又非意译。至于萧友梅为何称Weule为“事雷”,笔者目前尚无法解释。

口试记录是1916年7月26日口试过程和打分的原始记录,记录纸上端已用打字机打好"Chopin Hsiao-Yiu-mei,Mtindliche Prtifung:Mittwoch,den 26.Juli 1916."字样,即“雪朋萧友梅,1916年7月26日,星期三,口试”。

*从记录顺序来看,里曼先问了“乐学”一科,打分为“2”。孔拉底接着问“汉语”一科,内容涉及《诗经》、中国音乐的起源、中国文化史等,打分为“II”;韦乌勒最后问“人类文化学”,涉及中国及东南亚的佛教、经济发展等,认为萧友梅“所知者多而弱于表达”,打分为“III”。

*1916年7月28日,由副校长签署并确认“据此以Ⅱ分之成绩通过口试”。

(四)论文评语

先来说明一下德国大学对论文和口试答辩的评分系统,这是准确理解萧友梅在莱比锡王立音乐学院和莱比锡大学考试成绩的必要前提。这个评分系统的基本原则是在及格以上分为四个等级,从最高分到刚刚及格依次为1、2、3、4分。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相当复杂的分数系统。实际操作时,例如对应2分时很多情况下不是直接给2分而是给1.7或2.3分,以区别同在2分这个层面上更小的差异:这也是为什么萧友梅在莱比锡王立音乐学院得到过“二等甲”或“IIb”这样的分数。以上仅是卷面的分数。当把这些分数写入成绩单和毕业证书时。还会再有一到两次转换。例如,如果卷面上给了2分,那么在证书上一般不会出现2分字样,而是用拉丁语admodum laudabilis或者magna cum laude来表示这个分数,并同时在注释或附件中用相应的德语词汇说明这个拉丁语的含义;或者反过来。用德语表示分数而用拉丁语说明德语的含义。说这个系统复杂,还在于分数(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总是绝对的,而用来描述分数的语言却是相对的。例如对应1、2、3、4分,可以用a:优秀、很好、好、及格来描述,也可以用b:很好、好、满意、及格来描述。这时如果仅看语言描述。那么a里面的二等在b里面就变成了一等。以下表格汇总了最常见的两种卷面分数及其对应的拉丁语和德语的语言描述,并附汉译以帮助理解。其中粗分的阿拉伯数字和罗马数字以及标准语言描述1为萧友梅在莱比锡大学期间考试中明文所见的分数系统。

*作为论文主阅,里曼教授的评语不足二百字,用今天的标准看实在过于简练。里曼打出的分数是“Ⅲ”,评语和分数后并没有注明日期。因正式进入论文评阅和考试程序的日期是1916年6月27日,故里曼的评语应在该日之后;按《成绩报告及理由书》所述,则应“至七月十七日阅毕”。当时的有关章程即规定,只有论文及格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口试答辩,而论文是否及格,要看主阅和副阅的共同分数;但副阅孔拉底教授的评语和分数是在萧友梅答辩之后的1917年1月21日才出具,严格说来已是不合规章。所以,有理由相信里曼的评语和分数在答辩之前就已正式写出并得到了孔拉底对论文的至少口头上认可,萧友梅也说孔教授“略阅一遍,即云论文及格有余”,这样萧友梅在缺少一项论文分数的情况下仍然得以进人口试阶段。在今天的大学里则很难想象会发生类似的事情。

*比起里曼来,孔拉底的评语可谓洋洋洒洒,他从一个汉学家的角度对论文从汉学和史学的角度进行了评析,共写了近1500字。孔拉底给出的分数也是“Ⅲ”,并写明日期为“21.I.1917”,即1917年1月21日。孔拉底对论文中的某些章节并不满意,故此在给过分数之后又加了一句:“我标出的部分应予重写”。在这个下面是正式确认论文分数并准予进入口试的批注,译为:“据此以3分之成绩接受论文并准予口试申请”。再往下是副校长于1917年1月22日的签字和其他九人的签字,签字后注明日期最晚者是1917年2月1日,但从顺序上看这极有可能不是最后的日期,因为很多签字后没有注明时间。

(五)博士证书及附件

这两份材料都标有明确的日期,均为1919年10月22日,也就是萧友梅正式获得博士证书的日子。其中附件为正式毕业证提供了姓名、出生地、论文名称、口试时间等具体资料,从字迹看应为萧友梅亲笔。博士证书则是非常漂亮的印刷体印制(见彩色插页),全文译为:

莱比锡大学哲学系,因广东省香山萧友梅先生所撰成绩为好的博士论文《至17世纪的中国管弦乐队之历史研究》及以成绩为很好而通过的口试答辩,以此证书授予他哲学博士学位。

莱比锡,1919年10月22日

系主任签字

副校长签字

“成绩为好”的论文和“成绩为很好”的口试答辩,与前述论文得分“3”和口试得分“II”完全吻合。

对旧有资料的补充或修正

(一)《成绩报告及理由书》

如开篇所述,《成绩报告及理由书》是引起本文的一个契机,而新发现的这部分史料对于印证和解释萧友梅在《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的叙述尤为重要。故以下首先从史料和经验出发,以《人民音乐》上刊印的该文为蓝本,按其10个自然段的划分,对该如下补充说明:

1.第一自然段“友梅……评点一等”

*“索逊”是Saehsen的译名,今译为萨克森,当时是王国,今天是联邦州,位于德国东部,“二战”后至两德合并前归属东德。当时的“索逊王”是Friedrieh August III(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三世),1904―1918年在位。

*Leipzig旧译“来不齐”,今译莱比锡,在当时和现在都是萨克森仅次于Dresden(德累斯顿)的第二大城市。

*“王立大学”非大学的正式名称,当时和今天大学的正式名称都是UniversitatLeipzig(莱比锡大学),并无“王立”字样。“王立音乐学校”(今译王立音乐学院)原文的正确拼法是K/Snigliches Konservatorium derMusik。

*“二等甲”显然是前文所述评分系统中的IIa之汉译。然若按本次新发现的萧友梅亲笔简历,则是“lib”(二等乙)。二者必有一误,只有待见到成绩单原件方可有定论。

2.第二自然段“毕业……另纸开列”

*“凡应考者须报主科一、副科二”这种主副科搭配的学习和考试模式,现今在博士阶段已经不复应用,而成为今天文化和社会科学各科取得硕士学位的典型方式。

*“乐学”德语的正确拼写是Musikwis―senschaft。

*“口述试验”对应的德语是mtindliehe(口)Prtifung(试)。“试验”一词实际上是表达“考试”之意的日语汉字,此处可见日文对萧 友梅有一定影响。

3.第三自然段“友梅……admodum landabils”

*“《中国乐队史至清初止》”显然是作者本人的意译。括号里的德文标题拼写与该文其他有外文处一样存在很多错误,不难看出,大致是由于不谙外语之人在排版时对德语手写体误读所致。论文标题的正确写法为:Eine geschichtlicheUntersuchung über das chinesische Orchester biszum 17.Jahrhundert,很多以往的研究文献,在涉及原文标题时都有拼写或在大、小写方面的错误。而迄今为止,关于萧友梅的研究文献在引用该论文标题时,通常使用廖辅叔教授的译法,即《17世纪以前中国管弦乐队的历史的研究》。但细加推敲,这个译题有欠准确。理由之一,若严格按照德语标题翻译,该论文题目应为《至17世纪的中国管弦乐队之历史研究》。其中之关键在于:按照德语“bis zim17.Jahrhundert”的意思,17世纪(1600―1699)应当包含在所研究的内容之内:如果译成“17世纪以前”,则显然把研究内容的上限划在了1599年,比起德语的含义少了100年。理由之二,萧友梅自己命名的《中国乐队史至清初止》则符合德语标题的含义。清建国于1616年,初称后金,1636年改国号为清,1644年人关。故“至清初止”和“至17世纪”在时间上是吻合的。理由之三,查阅廖辅叔教授所译萧友梅论文文本,可以看出论文从内容上确实涉及了17世纪的或清初的乐队和乐器史。

*博士论文由两个教授评阅,一直到今天都在这样执行。正、副阅的德语正确拼写分别为Referent和Coreferent;李教授与佘教授名字的正确拼写分别为Riemann和Sehering。“佘教授有兵役未能如期返校”在当时完全正常:1916年是一次大战打得正为激烈的时候,而莱比锡大学师生的参战热情在整个德国的大学中是最为高涨的。当然其损失也惨重:共有1370名学生和26名教职人员战死。

*论文“六月二十七日提出……至七月十七日阅毕”,在今天是一个不可想象的速度,现在各大学的标准一般是60天内阅毕。速度快和当时莱比锡大学博士毕业生数量庞大有直接关系。以哲学系为例:从萧友梅入学的1912年到他正式获得毕业证书的1919年共八年时间里,每年约有20名教授的师资,共毕业了955名博士,即平均每年有近120人通过论文评阅和答辩。其中1916年59人、1919年105人,萧友梅被算入哪一年不得而知。

*“admodum landabils”的正确拼写为admodum laudabilis,相当于Ⅱ分。但此处的记述与史实不符,因为据本次新发现的原始评阅记录和毕业文凭,里曼教授所给分数非常明确是“Ⅲ”分,对应的拉丁语和德语分别为laudabilis和gut(见表1)。

4.第四自然段“论文……故也”

*“史怕冷格”的原文是Spranger,今译施普朗格。“事雷”则应是Weule(韦乌勒)教授。但如前文所述,这个名字译得颇为费解。

*口试评语“Magna Cure lande”的正确拼写为magna cum laude,即“Ⅱ”分,与口试原始记录及毕业文凭相符。

*论文评语“Admodum landabilis”拼写仍有错误,正确拼写见上文。

*因“翌日全国报章,即遍载此事”,所以我就近查阅了两份报纸从1916年7月27至8月31日的全部版面:一份是在莱比锡发行的Leipziger Illustrierte Zeitung(《莱比锡画报》)、另一份是在斯图加特发行的StuttgarterZeitung(《斯图加特日报》),均未发现有关报道。此外,在莱比锡、德累斯顿等地的其他报纸上刊载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待日后查询若有所发现将再撰文报道。

5.第五自然段“考试……情形也”

*“斯天些士音乐学校”德语的正确拼写为Stern’sches Konservatorium der Musik。

*“至腊月底……论文尚在孔教授处”的记述和本次发现史料中孔拉底于1月21日对论文的批阅在时间上虽有数天差距。但考虑到副校长向孔询问、复函以及战争期间函件从莱比锡到柏林的路途等因素,这数天差距均在情理之中。

*“将论文印本二百部呈缴大学,方得正式领凭”,其中“凭”指博士文凭。这个规矩至今都在一丝不苟地执行,只是在出版形式和印行数量上有所不同;且同样明文规定:只有得到正式文凭后方可使用博士头衔。

*从本段记述来看,似乎萧友梅当时只有这唯一的一本论文原稿。故此再三催促大学返还以便付印。考虑到当时的技术状况,也完全合理。至于这本论文原稿何时返还的?何时付印的?有没有付印等问题,在未发现进一步的史料之前都难以下结论。之所以怀疑有没有付印,是因为本次发现的毕业文凭类史料中对“论文印本二百部”的下落并无任何记载,且在大学里的可能收藏之处也没能找到论文原文。难道当时因为什么原因真的就没有付印,而唯一的一本原文被带回国,即1989年廖辅叔教授翻译的那一本?

6.第六、七、八自然段“至于……搜集材料”

*“哀悼引”的德语正确拼写是Trauermusik,现在一般译为丧礼音乐。

*“理想小曲”的原文“muentior”放在欧洲的几种主要语言里都不对,疑为意大利语Minuetto或德语Menuett之误。

*二、三、四声的赋格曲,所给原文本身是简化的写法,有拼写错误。“赋格曲”的正确拼写为Fuga,“声”的正确拼写是voice。

*“平和大乐”的德语正确拼写为Friedenssymphonie。

*“对位法”的德语正确拼写为Kontrapunkt。

7.第九自然段“此六种……核办”

*大学讲师之职的德语正确拼写为habilitatus。

*“通俗大学(或名国民高等学校)”,即Volkshochschule,这种学校形式至今仍有,类似于国内的成人业余大学。

*“科学戏”,即Wissenschaftstheater,是科学和戏剧的结合,目的是用艺术的形式表现科学内容。这种戏剧形式至今尚存,尤其在各类学校中。

8.第十自然段“在莱府……数次”

*“Mensuial”的正确拼写为mensural,是Mensuralnotation即有量音符记谱法的前半部分,意为“量”。

*莫扎特的歌剧“Figars”的正确拼写为Figaros,即Figaros Hochzeit(《费加罗的婚礼》)的简称。

(二)课程清单和成绩与操行证书

关于在莱比锡大学所修课程,萧友梅在 《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列出了一份有四十项内容的清单。其实这份清单在萧友梅历史和研究资料中并非第一次出现:据说在萧友梅的遗物中就有一张德文打字的课程清单。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有幸得到国内转来的两张电子图片,原件均属萧友梅遗物:一张就是上述德文打字的课程清单;另一张虽然标记的汉语名称是“1913-15德国莱比锡音乐学院证书”,但观其内容则是莱比锡大学颁发的成绩与操行证书,且和上述课程清单应有直接关联。迄今并未见有此证书的汉译,故现将该证书完整翻译如下:

莱比锡大学

校长及校评议会

通过此学习和操行证书证明

出生于中国广东的萧友梅先生作为哲学系学生,自1913年4月17日至1915年4月15日、继而自1915年5月15日以来在本大学注册,其间未发现其有不良品行。

此外,该生在本大学修习了如附件所列之课程。该生已表示,愿意在本大学继续注册。

以下大学印鉴及经手人签字

1916年6月5日,于莱比锡

印鉴 校长签字 大学法官签字

*证书中将萧友梅的学习时间分为两段,是因为他中间改过一次主修专业。关于此点,新发现史料中的注册记录即提供了详细证据。

*证书中提到他修习了“如附件所列之课程”,而上述课程清单很可能就是这份附件。这份课程清单上并未写有萧友梅的名字,也就是说如果这份清单是单独存在的,并不能足以证明是萧友梅上过的课程。而如果该清单是此证书的一部分,就足以说明问题了。

*尽管证书中说萧友梅“愿意在本大学继续注册”,但据新发现的缴费和注册记录,他1916年夏季学期后并没有继续注册,而是于1916年8月1日正式离校。

*在本次发现的注册登记表上,除了有两个不同的注册号之外,在两张表上都有一个相同的档案号285;在本成绩与操行证书的左下角此号码则再次出现。

若将《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所修之讲义”与萧友梅遗物中的课程清单相比较,可以看出两者并不完全相同。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1)翻译上的差别。对应同样的德语,当时通行的(或萧友梅自己特有的)汉译与今天通行的汉译有所不同。例如Ubung萧友梅译成“实习”,而今天通译为“练习”:Seminar萧友梅写成“研究科”,而今天通译为“讨论课”。(2)《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一些课程名称是基于对课程内容的理解,而非基于对课程正式名称的翻译。例如,课程清单中的“Ludwigvan Beethoven”若直译就是“路德维希・凡・贝多芬”,并看不出关于生平还是作品;而在《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将名称定为“乐经家Beethoven传”,由此可以推断当时上课内容是侧重生平而非作品。(3)出于某种原因,例如可能由于所修课程和音乐没有太大关联或者没有完整地听课,在《成绩报告及理由书》和遗物课程清单里并没有开列所有曾经听过的课程。在本次发现的简历中萧友梅列出了14位授课教师的名字,其中的冯・厄廷恩(v.Oettingen)并不在遗物课程清单教师之列。查莱比锡大学校史,当时只有一个教师叫v.Oettingen,是物理学教授,在莱比锡大学执教温度和热变化专业。但此人同时也是德国社会物理学派的先驱,1874年的时候就出版了一本社会物理学著作《道德统计》。而萧友梅所修课程中,就有一门“道德统计与教化统计”。所以可以推断,萧友梅很可能是通过这一门课知道了v.Oettingen就在本大学后,去听过他的物理课或专题讲座,但由于不属于其博士课程范围,故在课程清单里没有体现。

萧友梅遗物中的课程清单用德语写成,按学期顺序排列。《成绩报告及理由书》中所列课程虽为汉语,但却不完全是德语课程的严格翻译,排列并不完全按学期顺序。因此有必要将这两份东西对照起来看一下并给出一个严格而确切的翻译。

在此之前,有必要先解释一下几个相关问题。首先,萧友梅遗物中发现的这个表格形式的课程清单共分三栏。第一栏是“Semester”(学期),学期下面又分“S.S.1913”或“W.S.1913/14”等,这里的S.S.是Sommersemester(夏季学期)的缩写。W.S.是Wintersemester(冬季学期)的缩写(参见“注册登记表”部分)。第二栏是“Benennung der Vorlesungen”(课程名称),表中所涉及的课程有三种,即Vorlesung(讲座课,只有教授身份才可以上的课,一般不允许学生在课堂上提问或讨论,该词的本意就是“在前面读”)、Seminar(讨论课,学生参与提问、讨论或自行演讲的课,授课教师不一定是教授身份)和übung(练习课)。但Vorlesung这个词通常也泛指所有大学课程,即可以涵盖上述三种课程类型。故此,该栏用了Vorlesung这个词泛指所有课程。第三栏是“Dozent”(教师),原则上说Dozent是指大学教师,很可能是教授、但也可以不是:可能有博士头衔,也可以没有。所以该栏下面的表格里,在每个教师名字前都写上了“Prof.Dr.”(教授博士):在本次发现的简历中,萧友梅说“授课之先生均为博士”,也是意在强调他们都拥有博士头衔。其次,课程的翻译中同样会遇到类似“17世纪以前”还是“至17世纪”的问题。例如“Die deutsche Musikaisthetikseit Kant”,德语意思是“自康德以来的德国音乐美学”,从内容上讲包括康德在内;若将其翻成“自康德之后音乐美学”。或“康德以后之德国音乐美学”。从内容上讲就不包括康德。

第9篇:简论史记的文学成就范文

正当司马迁在专心致志写作《史记》的时候,一场飞来横祸突然降临到他的头上。原来,司马迁因为替一位将军辩护,得罪了汉武帝,锒铛入狱,还遭受了酷刑。

受尽耻辱的司马迁悲愤交加,几次想血溅墙头,了此残生,但又想起了父亲临终前的嘱托,便又想要隐忍克制,完成著作,更何况,《史记》还没有完成,便打消了这个念头。他想:“人总是要死的,有的重于泰山,有的轻于鸿毛,我如果就这样死了,不是比鸿毛还轻吗?我一定要活下去!我一定要写完这部书!”想到这里,他尽力克制自己,把个人的耻辱,痛苦全都埋在心底。司马迁点亮了案上的蜡烛,重又推开光洁平滑的竹简,在那昏暗的烛光下,在竹简下写下一行行工整的隶字。司马迁在这忽明忽暗的烛光想坚持写书,工作了多少个日日夜夜,但他不厌其烦,一如既往地认真著作。那一地稻草,一张案台,一支毛笔,一个砚台,不知伴他度过了多少年华,那星星烛火,卷卷竹简,也不知伴他度过了多少岁月,度过了几度春秋。他这么做,不仅是为了完成父亲的遗愿,也不仅是为了心中的鸿篇巨制——《史记》,更是为了能够给后人留下一些宝贵的文学财富,翔实可信的历史文献和充实学识的文书。为了心中的《史记》,他不论严寒酷暑,总是起早贪黑。夏季,每当曙光透过窗户照进囚室,司马迁就早早地就着朝阳的光芒,写下一行行隶字;无论蚊虫如何肆无忌惮地叮咬他,如何用刺耳的“嗡嗡”声刺着司马迁的耳膜,他总能毫不分心,在如此恶劣的环境下坚持写书。冬季,无论凛冽的寒风如何像刀子般刮在他的脸上,无论呼呼的北风如何灌进他的袖口,他总能丝毫不受外界干扰,坚持著书。

就这样,司马迁发愤写作,用了整整13年的时间,终于完成了一部52万字的辉煌巨著——《史记》。这部前无古人的著作,几乎耗尽了他毕生的心血,是他用生命写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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