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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精选(九篇)

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

第1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婚姻法》对家庭关系中的父母教育职责做出了一系列规定。总则部分提出了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家庭关系一章中提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中,抚养强调的是经济和物质上的义务,教育强调的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义务。同时,该章还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一章规定,即使“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强调的是父母的教育义务,是基于监护制度上的义务。这些法律法规,相对零散,并且多为引导性规定。我国自古便有家事内省的传统,这些方针性的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文化的发展规律,同时也对家庭教育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缺乏健全的追责与救济制度的家庭教育法律越发显得苍白无力,大量儿童被伤害案件的调查分析结果印证了这一说法。

2我国家庭教育法律存在的问题

2.1家庭教育内容不科学

在不少儿童被伤害案件中,加害人心理扭曲和手段残忍使受害儿童受伤严重,不少受害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匮乏,使一些本可避免或伤害程度能减轻的情形没能出现。以安徽天明小学校长杨某小学生的案件为例,杨某被指在12年间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12年是个不短的时间,受侵害的学生也不是少数,然而杨某的行为却没有及时被发现,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纵观当前我国的家庭教育,主要集中在学业教育上,其他生活和养成教育依旧是薄弱环节]。例如,性教育依旧像亚当和夏娃的禁果,被家长难于启齿,孩子不主动提及,鲜有家长会主动进行性教育,即使对于主动发问的孩子,很多家长也会选择用回避或者遮掩的方式回应。我国目前涉及家庭教育的法律,仅在原则上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至于如何教育,教育什么,教育的效果检测,没有更加详尽的法律规定。

2.2监护人时而出现实际缺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般是父母,但是现实中,有很多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不能很好的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留守儿童就是典型的例子。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但是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的挑选与考察,没有相应的补充说明。对留守儿童而言,法律意义上的监护人是父母,而实际监护留守儿童的是其他亲友,在外的父母教育无力,一旦实际监护人教育无心或教育无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便出现空档。

2.3教育缺失后的追责制度不完备

法律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大体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对子女在政治上、思想上、品质上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教诲;二是积极地为子女提供接受学校教育的良好的条件和机会;三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义务。如果父母没能很好的履行这些义务会如何呢?对于受教育义务而言,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提供了违反其的救济,即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婚姻法》,如若父母未能很好的管教未成年子女,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父母未履行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父母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问题,和其他思想、品质教育一样,仅属于道德层面和家庭内部问题,未能做好安全教育的家长,也仅在事发后得到一声叹息,没有追责制度来约束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安全教育。

3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制

对于家庭教育问题,如果说讨论是法律调整还是道德调整是方式问题,那么讨论由社会介入还是家庭自治便是维度的问题,儿童被伤害是一个需要多方式、多维度解决的问题。在各种方式和维度中,从法律层面着手,对当前零散的家庭教育法律进行规制,不仅是法治的题中之义,也是当前形势下完善家庭教育最有效率的方式。

3.1明晰家庭教育的内涵

我国法律虽明确指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义务,但是对于家庭教育一词的内涵未作明晰规定,如何界定父母有没有教育孩子?如何界定父母是否教育好了孩子?这些问题不仅对于法律领域是个难以界定的难题,对于教育领域,也是个难以界定的问题。但是不能因为他难,我们就不去界定,以致于在道德自律效果不佳的情形下,作为道德最低限的法律也无章可循。《婚姻法》所指的父母的家庭教育义务,仅为原则性规定,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家庭教育义务应该包括的具体内容,比如应该包括安全意识教育、性教育等等。尽管有观点认为,法律不能事无巨细的什么都规定,比如“常回家看看”入法引起广泛争议,但是法的引导作用,首先需要通过文字的法律条文公布于众,再潜移默化入人心,切实发挥作用。通过法律规定家庭教育的具体内涵,能有效引导家庭教育内容趋于科学化,也能令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家庭教育内容的合理性。

3.2改变对家文化的曲解

对于家的描述,如“家是温暖的港湾”、“家丑不可外扬”等,体现了社会对于家的理解,家是一个相对狭小的空间,很多家庭事务需要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一般不愿意通过外部途径。这些观念的形成和沉淀已久的中国式家文化以及面子因素息息相关。在这种家的观念之下,儿童的抗伤害能力培养,成为家庭的主要职责,社会培养被弱化甚至被忽视,一旦家庭职责缺位,儿童受伤害的几率大大增加。一旦伤害发生,对于可能会影响家庭声誉的案件,一些家庭会选择隐瞒,而一些家庭成员间的伤害案件,往往被认为是家事而自行解决,并未递交到有关部门。就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通过立法手段来强制要求受伤害儿童的家庭不得隐瞒受伤害事实并不合适,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的问题,告发可能引发对儿童的二度伤害并对整个家庭造成不良影响,不告发则让犯罪嫌疑人可能逃避制裁,危害更多的儿童。目前法律能做到的是,通过规范社会组织的立法,让更多民间组织发挥作用,改变多数家庭对家文化的曲解,使其能够勇敢的站出来举报犯罪嫌疑人,避免更多的儿童受到伤害,法律的天平在家庭利益与社会正义间进行均衡,这种曲线手段会更加人性化与合理化。

3.3监护人缺位的补救

留守儿童是社会城市化的产物之一,它的出现可以用必然二字形容,这种现象带来的实际监护人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看似必然,实则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当法定监护人不能实际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时,法律是否应该有所作为,对监护职责做出一个让渡或委托,让能真正履行它的人,作为法律意义和实际意义重合的监护人。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受让法定监护的人以利相导,让其主动、积极地履行监护义务。法律顺势引导,而不是视而不见或强迫接受,对于留守儿童等类似监护人缺位的情形,是有效的补救方式之一。

3.4家庭教育缺失的追责

第2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家庭教育儿童权利协调机制

一、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表现

(一)父母教育权与儿童人格权的冲突

由于儿童各方面发育不完善,思想尚不成熟,由父母决定自己子女的生活以及学习等诸多方面的事宜,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然而儿童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享有自己的人格权,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监护权或者教育权之时,很多时候会无形中与儿童的人格权产生冲突。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另一种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产生冲突。首先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尊严产生冲突。父母在行使对儿童的教育权之时,有时候会采取打骂等过激的行为,比如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或者当子女犯某种错时,有的父母会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指责自己的子女,这就极易对儿童的人格尊严带来伤害,甚至是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阴影。其次是父母的教育权与儿童的人格自由之间的冲突。望子成龙是每一位家长的心愿,因此在孩子小时候很多家长会给自己的孩子报各种各样的特长班,而很多家长在给子女报特长班时却并不听取子女的意见,不在乎孩子是不是真的感兴趣,这就干预了儿童的人格自由,甚至是让孩子厌学、产生逆反心理。

(二)父母教育权与儿童隐私权的冲突

父母作为儿童的监护人,有照顾儿童生活起居、保护儿童生命健康、管理儿童私有财产以及儿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等职责,这既是父母的义务,也是父母的权利。因此,当父母行使以上权利时,就必然会从某种程度上与儿童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对于学龄前儿童,家庭生活几乎是他们的全部,家长也大多代替儿童做出涉及到儿童利益的所有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家长不会听取儿童的意愿,就极易造成对儿童隐私权的冲突。比如家长在“抖音”等短视频社交软件上随意自己子女的裸照,就属于侵犯了儿童隐私权。而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父母在行使监护权或教育权的时候也会侵犯到儿童的隐私权。比如有些家长以担心儿童早恋影响学习的名义,翻看儿童的日记、聊天记录,甚至是通过在儿童的房间里安装摄像头的方式来密切关注他们的一切,这些行为都属于严重侵犯了儿童的隐私权。

(三)父母教育权与儿童生命健康权的冲突

父母的教育权里边包含着父母对儿童一定程度的处罚权,父母对儿童的处罚权在我国是法律默认合法的,而且从教育儿童的角度也是有一定必要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之中,部分父母却滥用自己对儿童的教育权,体罚甚至是虐待儿童从而导致儿童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传统观念认为,通过一定程度的体罚可以有效控制或者是纠正儿童的行为,而且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这属于一种强化方式,也是合理的。然而体罚需要掌握一个度,如果过分体罚就极易对儿童造成心理上或者是身体上的伤害。2018年12月22日晚,深圳市一个八岁女童被殴打的视频在网上并传播,视频中一个成人女性拽着女童的头发殴打女童,很恐怖的把女童甩在地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立即核实并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视频中殴打女童者为女童的亲生父母,而且其父母对殴打女童的事实供认不讳。现实生活中不断有这种父母体罚、虐待儿童的新闻曝光出来,不论父母体罚的目的到底是不是真心为了自己的子女,但这种体罚的方式给子女带来的伤害是很大的。

二、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

(一)父母教育权界定不清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有对子女的教育权,但却并没有详细规定具体应当以何种方式教育,进行何种程度地教育。而纵观我国法律实践,只有父母教育儿童的教育行为达到虐待儿童的程度,法律才会加以干涉,因此在达到虐待程度之前的所有教育行为是否恰当,是否会对儿童造成伤害,仅仅依靠道德去衡量,法律上不会予以否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应学习家庭教育方面的知识,教育、抚养未成年儿童,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国家相关机关或者是社会组织也应当为未成年儿童的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这一规定对父母的教育权进一步做出解释,然而对于如何才能完成自己的教育、抚养义务,怎么样才算“正确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该条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关于国家相关机关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儿童父母或者是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这一规定更是模糊,现实生活中难以实行。也正是基于我国法律中关于父母“教育权”的模糊性规定,才导致有一部分父母对儿童在行使教育权的时候为所欲为,肆意体罚虐待儿童,给儿童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二)儿童权利保护立法不完善

关于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我国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所涉及,目前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民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在内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然而这些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够细化,大多是纲领性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法条的规定比较模糊。理念决定制度建设和制度模式,纵观我国立法传统和一直以来的立法观念,我国更关注公法的制定与发展,而关于家庭方面的立法特别是儿童保护的相关立法,发展相当不成熟。也正基于此,我国儿童保护方面的立法相当不完善,具体而言有以下两点。首先,我国缺少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条款只是零散的规定在《民法》《刑法》等法律之中,而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因此弥补这一缺陷,是当前儿童权利保护至为关键的一步。其次,现存儿童权利保护立法的系统性较差。主要表现在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各部法律之间缺乏关联性,从而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没有一个统一的指导思想,没有统一的立法原则,也就最终导致不能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传统观念中儿童权利保护的弱化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孝道文化的国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之中逐渐形成了“父慈子孝”“父为子纲”等孝道传统文化。传统社会观念认为在一个家庭之中父母就是儿童绝对的家长,父母管教孩子甚至是对儿童进行体罚是理所当然的家事。这也就是所谓的父爱主义或者是家长主义,这种理论认为儿童年龄小,心智不成熟,脆弱无知,不知轻重,而家长成熟明智,做什么事情肯定是为自己的孩子考虑,使自己孩子的利益达到最大化。因此父母干预儿童的一些权利甚至是体罚打骂儿童是不违反道德的,是有助于儿童成长的。这种父爱主义或者说是家长主义和儿童权利的家庭保护形成了严重的冲突。而且,在成人的世界里,儿童就一定是因缺乏社会阅历而不够成熟,从而不能为自己做更好的选择或者是形成一些不好的行为习惯,父母的这种质疑儿童能力的观念扼杀了儿童选择自由的权利以及生活当中的自主权。

三、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解决

(一)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

家庭教育中,父母与儿童权利冲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当前法律中对于家庭教育中父母的教育权规定模糊,因此要解决父母与儿童的权利冲突问题,首要环节就是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将教育与虐待做出一个明确的区分。关于儿童权利保护中教育与虐待的区分问题,美国儿童权利保护领域的研究比较成熟,这也正是由于美国强调个人本位的价值取向。因此,在美国不论是法律层面还是道德层面,都没有将儿童看作是家长的附属品,而将他们看成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体,父母可以适当的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去教育、惩罚儿童,但在教育方式和教育程度上不能过分,也不得强迫儿童去做任何不想做的事情,儿童的人身健康权受到绝对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包括他们的父母。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非常值得我们借鉴,虽然我国是一个孝道文化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的国家,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观念也应当适时更新,摒弃儿童是父母的附属品这种陈旧迂腐的思想观念,明确界定父母的教育权,明确界定虐待儿童的标准范围。

(二)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

我国对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研究起步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研究时间非常短,因此立法相对不够完善。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的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内的一套法律体系,然而前面已经分析到,这一法律体系并不完善,而且内部的逻辑联系不够。目前来看,除了已经制定出来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当进一步出台针对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从而限制父母的教育权,避免并严惩父母虐待儿童事件。关于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专门性法律,实际上我国已经有部分地区进行了立法,而且已经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比如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学前教育条例》,该条例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儿童在入学之前所接受的家庭教育的规范。深圳目前也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家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制度,形成了一系列的指导家庭教育制度基础和运行机制,而且初步建立起来了一支辅导家庭教育的专家队伍。这些做法都是非常值得采用的,应当综合评判各地关于家庭教育中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统一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实施,以完善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

第3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教学理念;婚姻家庭法;实践教学

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的认知和基本的态度与观念,也可以说,教学理念是人们从事教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远程开放教育教学理念是以人为本,这种以人为本的教学观念使开放教育始终站在学生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学生着想,在教学中做到一切以学生为中心,自然而然,在开放教育具体的教学设计、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中应充分体现开放教育的核心价值。教师的“导学”在开放教育教学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开放教育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信息的加工者和知识意义的构建者,但教师是教学信息的提供者,学习活动的设计者,学习过程的指导者和学习效果的评价者。学员的“学”与教师的“导”需要同步发展、教学相长。

一、婚姻家庭法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内涵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学科的一个分支,也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与其他的部门法不同的是,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具有强烈的道德性和伦理性,不但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有直接的联系,还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有鉴于此,教师在教学设计中应当把理论阐释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际以及司法审判工作的有益经验结合起来,注重学生理论联系实践,而精心设计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必然会为学员的自主学习和教学环节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笔者从事婚姻家庭法教学近10年,对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精心设计,“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可以树的形状表现出来:

本图高度概括了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以“树根”为基础,“树干”为主线,“树枝”为重点的“树形”知识脉络。教师在第一次导学过程中,可以“树形”知识体系图为媒介,向开放教育学员系统介绍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理清知识脉络,强调学习重点。具体内涵如下:

(一)以“树根”为基础,牢固知识基础

在婚姻家庭法的知识体系中,婚姻法的基础知识不容忽视,如果没有充分掌握婚姻法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就无法深入到后面的知识体系中去。该图将婚姻法基础知识分解为四个知识专题,在面授辅导时教师首先强调基础知识的重要性,进而对不同的专题作简要的内容提示和重难点提示,如讲述到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这一专题时,简要说明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对这一知识点中涉及的重要概念组,例如,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财,重婚、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通奸、姘居与事实重婚,家庭暴力与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等等进行概念区分和辨析,并引用大量的生活实例和案例进行讲授。虽然这四大专题涉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属于婚姻法的基础理论知识,但其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和重要性不可忽视,有了扎实的理论功底,才能更有效地继续学习。

(二)以“树干”为主线,梳理知识脉络

婚姻家庭法的知识构架图是以“树干”为中心轴向外延伸的,根据婚姻法的法律制度及其教材编写情况,结合婚姻家庭法课程的立法制度和法律知识,笔者经过长期的教学实践,探索到婚姻家庭法律知识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复杂多样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始终围绕着一根主线展开,而婚姻家庭关系就是这根主线,在“树干”这根主线上又可以将婚姻家庭关系分成不同状态: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三个阶段。在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状态下设立了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专题,此时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构架图已初步形成,婚姻法复杂的知识、制度在该图中形象的体现,为学习者的学习增强了形象思维效果。通过“树干”――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的中心轴图形设计,学员对婚姻法的基本知识框架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对婚姻家庭法教材书的法律知识形成了简要的脉络,使其思维更清晰,最终达到了促学的效果。

(三)以“树枝”为重点,强化知识内涵

在学员了解到婚姻家庭法的根基、知识脉络后,对各法律专题或知识点进行重点辅导至关重要。在婚姻家庭关系这根主线上,不同的婚姻家庭关系状态有着不一样的婚姻法律知识或法律专题,该“树形”知识构架图明确了三个阶段: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每一个阶段的两翼都以“树枝”的形态展现了重要的知识点或专题,笔者以婚姻立法为依据,结合多年来司法实践和生活案例提炼出了若干法律专题,在导学过程中重在经验教学、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强化法律专题的内涵教学。

二、婚姻家庭法的课程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是衡测人心的科学标尺,也是升华人生的有效器具”。实践能够加深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使得学生真正掌握法律技能。实践性教学的好处在于通过比较感性直观的方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增强学生的动手能力,进而提高学生的发散性思维。而在前述中讲到的“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是教师对婚姻法课程的整体知识进行设计、构建,仅仅适用于面授辅导,这种方式对加深学生对婚姻家庭法重要制度内涵的理解是远远不够的。

(一)充分利用校外实践基地资源,为学员提供实践场所与平台

我校已和校外两所单位签订了实践基地协议书,分别是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校外实践基地给予了我们莫大的支持与配合,无条件的接受学员到实践基地观摩学习。

1.旁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到楼区法院旁听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一种现场教学方法,通过到法庭现场观看真实案件的审理过程,加强了教学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旁听和观看法庭审判后,教师组织学员进行一段时间的案情讨论,进一步加强婚姻法知识与审判过程的联系,从而加深对婚姻家庭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听审实践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过程、有材料、有总结,且这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学员可以全部参与,无需考虑学员专业知识的差异性。

2.法律咨询或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是为有法律疑难的公民或单位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手段。岳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提供法律咨询或服务的最佳场所。在具体的实践操作环节,教师根据学员的职业特点选择一批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且愿意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定期到法律援助中心处理婚姻家庭类的纠纷案件,当然也有学员工作于法律援助中心,从事的工作就是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应用这种教学方法主要是引导学生走向社会,用所学的法律知识直接服务于社会,从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二)学员结合自身工作岗位进行随岗实践

随岗实践是学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如公检法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法律实践活动的过程。而婚姻家庭法的随岗实践部门可以更广,民政局、妇联等部门都是随岗实践的好平台。随岗实践活动可以使学员在自己的工作环境下,通过承办婚姻家庭纠纷的实际案件,如在民政局工作的学员,通过对结婚离婚登记中产生的纠纷及处理、结婚离婚的法定条件等问题的实践工作,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和掌握办案技巧,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随岗实践的学员要求填写随岗实践登记表,写出实践活动体会,提交实践的案件材料等,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使学员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当然,婚姻法的实践教学还远远不止上述形式,笔者正在构思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的婚姻法教学形式,针对婚姻家庭纠纷大量存在的情况,将实践教学与社区教育相结合,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深入到岳阳市社区开展法律事务,通过对社区的贫困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服务和承办真实的案件,可以使学生接触到现实的当事人,运用所学的婚姻家庭法知识去服务他们,为他们诊断和解决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可以使学生在高度仿真的状态下,对案件进行重组,直接参与模拟法庭的活动,让学生熟悉审判的整个过程,熟悉案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从而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学习成果、法学理论掌握程度,当然这是难度最高的一种实践形式。

三、婚姻家庭法教学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

(一)课程知识体系构架图让学习者耳目一新,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帮助学习者掌握系统知识,把握完整的课程体系结构与逻辑规律

婚姻法“树根+树干+树枝”的树形知识体系构架图的运用,在导学过程中打破枯燥,增强了趣味性,刺激了学员的感官神经,使得法律知识的教与学更加形象,更加新奇,这种新的教学内容设计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学员的学习兴趣,弥补了单纯的知识传授型课堂教学的不足,吸引了学员的眼球,把他们引入了“树形”中的法律知识境地;同时该构架图高度概括了婚姻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和知识点,教师通过对该构架图的解说,可以提高知识传授的效率,把教材书上厚重的语言文字、繁多的法律知识点浓缩成一幅图,疏通全局脉络,理清学习思路,并在掌握婚姻家庭关系的内在规律的基础上宏观学习知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加强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婚姻法的实践性教学形式,使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所学的法律知识,让他们学会运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把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采用多样化的实践教学,有效地缓解了工学矛盾,增强了学员社会责任感

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让学员可以选择性的参与,使得实践教学不流于形式,学员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和专业素养积极投入到社会实践活动中,较好的处理了工学矛盾,也真正的通过实践掌握了婚姻法的知识精髓,更重要的是增强了学员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参考文献:

[1]张彩云.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性教学环节探索[J].教育探索,2007,(04).

[2]周济.大力加强教学工作,切实提高教学质量[J].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2005,(12).

[3]王小梅.以人为本推进新时期师德建设[J].国内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动态,2005,(2).

第4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召开法律知识方面的主题班会,进行普法教育。用知识竞赛,分组比赛的方式,让学生说出所知道的有关青少年的法律法规的名称。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让学生明白哪些是未成年人不能做的事情。从入学教育开始,直至毕业,将发生在身边或者网络上热议的事情搬到班会上,做到一事一议,联系实际,涉及自身,达到教育深度的最大化。

2.旁听庭审活动

利用社会资源,扩大社会环境熏陶作用。和本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学生走进法庭,近距离地观摩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用发生在身边的案例,特别是和青少年教育有关的案例,让参加庭审的学生们受到教育,得到启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3.法制节目交流

在早自习、自习课、政治课上播放法制节目。如《大家看法》、《普法栏目剧》《今日说法》《法律讲坛》《大家说法》《今日开庭》《政法报道》《法治第一线》《法制民生》等优秀法制节目,拓宽学生的法治视野,夯实学生的法律知识、激发学生学法兴趣,使学生明确是非,吸取教训,加深印象,受到启发。

4.晨读法治新闻

带领学生利用早自习时间晨读法治新闻。新闻报纸这种普法教育主要是通过法制新闻报道的方式实行的。在媒体的宣传和推动下,掀起学生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兴趣,利用好新闻这一有效的工具,扎实有效的推进法制教育的进程。作为班主任,随时注意搜集这方面的新闻材料,有针对性地选用。特别是养成一种习惯,在班级形成一种制度,对学生的法律修养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5.发挥网络作用

现代网络已走入千家万户,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成为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作为“上网一族”,对网络格外关注。其具有资源共享、虚实结合、生动直观、互动交流、渗透性强等诸多特点。要想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提高影响力,真正营造互联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吸引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切实做好班主任法制教育工作,就一定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个有力的平台。可以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教育中,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又能产生消极的影响。正确引导学生。学校教育者需顺时适势、因势利导、趋利弊害,在法制教育中合理利用网络,丰富视野、拓宽眼界,开辟学校法律教育新空间。

6.走上街道宣传

组织职专学生在人流密集的街道开展以“共创和谐家乡,从身边做起”为主题的志愿活动。在这样的活动中,让学生们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法律知识进行宣讲活动,表达构建和谐家乡的决心,并以发放普法宣传单的方式呼吁广大市民共同参与普法,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创和谐美好家乡。在这项工作准备过程中,学生心中的很多法律知识便会更明确更清晰更扎实;在宣传教育他人的过程中又使学生自身得到净化升华。

7.模拟法庭实践

组织职专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利用班会时间在教室里“开庭”———比如围绕某校园失窃案进行庭审,法官、公诉人、书记员、证人、被告和法警等均由学生们扮演,按照真实法庭的程序进行模拟演示,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们在体验和参与中加深了解法庭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或者根据实时社会上新近发生的广受大家瞩目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开庭,引发思路,开阔视野,受到教育。

8.学习法律文书

法律文书是指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及其它组织在处理各种法律事务中,为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系列文书的总称。带领学生学习基本的民用法律文书的撰写,达到一般民用法律文书自行书写的程度。这项学习,可以和语文作文课相融合,和“街头宣传”“模拟法庭”相结合。语文课,把这一项当做应用文进行小作文训练。街头宣传,遇到市民咨询有所需求,鼓励学生予以帮助,教师从中给予指导。“模拟法庭”涉及法律文书环节时指导学生认真书写,反复推敲,一丝不苟,实实在在让学生得到训练提高。

9结语

第5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据有关调查显示:有50%的孩子想要早点长大独立,究其产生这种想法的原因,笔者认为大致有两点:一是孩子认为现在的环境很不尽人意,希望通过自己的长大来改变生活现状,为父母减轻一些负担,使家庭经济情况好转,尽量少受别人的歧视。二是有些孩子想早点长大独立,离开现在的生存环境,减少因亲人入狱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这些“法律孤儿”大多独立意识较强,具有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能够自己做饭、洗衣服,甚至有些还能照顾弟弟妹妹。然而,由于他们长期缺少家庭的教导、心理的关怀和亲情的关爱,甚至还要承受着周围人的歧视,从而使这些幼小的心灵倍受扭曲,善恶观念弱,辨别是非的能力差。

2“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原因剖析

2.1政府制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孤儿”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产生与我国当前保护“法律孤儿”的相关法律、教育、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密不可分。我国当前涉及未成年人方面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出台的。尽管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这是我国首次下发的专门针对“法律孤儿”进行救助的中央文件。通知明确指出:“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同年3月民政部、中央综治等15部委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对因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安置”。这些政策虽对“法律孤儿”的救助和保护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对于解决“法律孤儿”所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仍捉襟见肘,尤其是对“法律孤儿”在教育、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更是如此。据有关调查表明,94.8%的“法律孤儿”没有受到过任何社会救助机构的救助、13.1%的辍学在家,他们的生存权、教育权及至发展权深受影响。[4]32-37古人云:“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有保障了“法律孤儿”的物质生活无忧,让他们接受学校教育,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2.2社会育人环境的营造不到位,“法律孤儿”的身心得不到健康成长父母是罪犯,子女是无辜的,这是人人皆知的常理,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却并不总是如此。由于“法律孤儿”复杂的家庭背景及其特殊的生活环境,这些无辜的未成年人不仅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还被社会所歧视,成为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据有关调查显示:社会对“法律孤儿”关心不够,且少数人对其存有敌意。在问及社会对“法律孤儿”这个群体的重视程度时,被访中有59.9%的人认为重视程度一般,13.4%的人认为不重视,26.95%的人认为是重视的。在问到你觉得你周围的人对“法律孤儿”问题关心的程度如何时,56.7%的人认为一般,7.8%的人根本就不关心这个问题,只有19.1%的人认为是关心的。甚至有少数人认为应该对“法律孤儿”采取坚决打压的态度,社会应该歧视他们的子女,让他们害怕犯罪,如果对他们还给予关爱的话,犯罪分子就会没有后顾之忧。[5]正是由于社会各方的歧视,这些“法律孤儿”才形成了严重的自闭症,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我们又怎能苛求在这样一种育人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孤儿”具有高尚的思想觉悟和优秀的道德品质呢?

2.3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成效较差,“法律孤儿”成为被遗忘的对象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以及社会评价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我国当前中小学校普遍还存在着重应试轻素质、重智育轻德育、重空洞说教轻行为养成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学校老师主要抓课堂教学和升学率,学校的德育工作要么走形式,要么与学生实际严重脱节。那对于正处于学习阶段的“法律孤儿”来说,情况只能是更糟糕了。父母入狱给那些“法律孤儿”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有身心的直接伤害,也使家庭破裂经济拮据,还有社会的歧视。他们中的大多数时常面临着上不起学、学习动力不足、学习成绩差以及人际交往困难等问题的困扰,理所当然,他们也就成了学校和老师眼中的“差生”、“后进生”。这些“法律孤儿”不仅是学校课堂教学的“弃儿”,也是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经常被遗忘的对象。

2.4家庭思想道德教育的认识不足,“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严重偏差“法律孤儿”思想道德问题的存在,除了政府、社会以及学校方面的影响外,家庭的思想道德教育也至关重要。由于“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自身在思想意识、道德观念、习惯性认识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多数人将教育简单地与学校教育和智育相等同,认为只要送他们去上学,给他们吃穿就行,忽视了他们在情感上的渴求,缺乏日常行为养成方面的有效引导;有些监护人甚至在日常生活中辱骂、虐待“法律孤儿”,给他们的身心造成了再一次的伤害。这种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孤儿”在日常生活中行为失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3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孤儿”思想道德教育的有效路径

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指出:“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提升和完善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这其中更应该提高“法律孤儿”等特殊弱势群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3.1政府主导制定有助于“法律孤儿”健康成长的法律制度

2006年1月中央综治委在《为了明天———全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行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总第134期)和谐社会视野下“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状况及其教育对策(贺新春)69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救助政策,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有效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开展帮扶救助工作。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生活照料。”“通知”的精神是好的,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落实已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但问题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法律孤儿”的保护和救助仍难觅法律支持,从而使“通知”中很多内容很难落到实处。所以,我国政府应结合国情,努力借鉴欧美一些主要国家的经验,完善、创新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等法律制度,不断增强相关法律制度的强制性、操作性和覆盖性,以彰显法律的刚性、拓展法律的空间、实现法律的功用。

3.1.1完善国家相关立法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还未能制定专门的保护和救助“法律孤儿”的法律,但我们可以进一步完善涉及“法律孤儿”保护的相关法律,比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合理的条款,明确对“法律孤儿”实施的相应保护和救助措施。

3.1.2实施国家监护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由国家或政府承担对“法律孤儿”的监护职责,切实有效地保护“法律孤儿”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的国情不同,我们不能像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一样设立母子监狱,但应该设立国家监护机构来承担这种监护职责(各级民政部门在民政救助的总体框架下设立专司未成年人保护和救助的工作机构来承担这种国家监护职责,把保护和救助“法律孤儿”的工作任务作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之一)。民政部门履行的国家监护职责应该包括:明确“法律孤儿”的法定监护人,并监督其履行监护义务;对无监护人、监护人无能力监护、流浪乞讨的“法律孤儿”,民政部门要承担起监护、教育的职责,使这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能够像正常的孩子一样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

3.1.3完善低保制度农村大多数服刑人员家庭都面临着经济困难,如果没有低保将直接影响这些“法律孤儿”的基本生活。通过加速完善低保制度建设,特别是解决经济特别困难的“法律孤儿”低保问题,将有助于帮助困难“法律孤儿”家庭摆脱困境,保障其基本生活。

3.1.4制定更多的倾斜政策政府应对“太阳村”、“回归儿童村”、“善恩园”、“爱在海边儿童村”等“法律孤儿”民间救助机构在登记注册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给予生活困难的“法律孤儿”抚养家庭一定的生活补助,从而鼓励、倡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积极参与“法律孤儿”的保护和救助工作。

3.2社会参与构建有助于“法律孤儿”健康成长的育人环境

“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既要有政府主导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制度的保障,更需要有一个和谐、宽容、健康的社会环境。

3.2.1加强舆论引导,关爱“法律孤儿”成长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信息化时代,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改变我国“法律孤儿”残酷的“社会生存状况”,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这些大众传媒的优势,加强媒体宣传的力度,引导全体成员客观地去对待“法律孤儿”,让全社会来关爱“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父母犯罪危害了社会,但他们的孩子是无辜的。这些“法律孤儿”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媒体舆论要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用平等、关爱的眼光去看他们,用自己的爱心去弥补他们缺失的亲情,用社会的关爱去温暖他们幼小而受伤的心灵。

3.2.2净化社会环境,助推“法律孤儿”成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可随之而来的一些社会陋习也沉渣泛起。电子游戏室、室、歌舞厅、网吧等“娱乐”场所遍地开花,、吸毒、色情交易等违法行为藏匿其中,这些都严重侵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了给“法律孤儿”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校园、社区(乡村)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彻底清理“三室、两厅、两吧”(即电子游戏室、室、台球室、歌舞厅、录像厅、网吧、酒吧)。同时还要不断深入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坚决取缔、查封传播、暴力、凶杀、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的非法出版物;监管整治、过滤处理网络上传播的各种非法信息。3.3以学校为主体具体落实“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学校是对“法律孤儿”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提高“法律孤儿”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是学校的重要职责。学校对其进行思想道德教育,除了抓好“德育第一课堂”、开发好校园文化“德育第二课堂”、营造好学校育人氛围等常规路径外,还应针对“法律孤儿”的特殊性做好以下工作。(本文来自于《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杂志简介详见)

3.3.1建立“法律孤儿”跟踪管理档案“法律孤儿”学习之余的大量时间是在家庭和社会生活着,学校和他们的班主任老师要负责定期与“法律孤儿”的监护人联系和沟通,深入了解“法律孤儿”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

3.3.2增强对“法律孤儿”的关爱度在很多老师眼里,“法律孤儿”就等于“双差生”,属于“被遗忘”的一类,所以,“法律孤儿”从老师那里得到的关爱明显少于其他同学。为了帮助他们健康成长,学校和老师要给予“法律孤儿”特殊的关心和监护,使他们能够从学校领导和老师身上找回缺失的父爱或母爱。

3.3.3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学校要安排专业的、有经验的老师担任心理医生,及时诊断了解“法律孤儿”在生活、学习和情感方面的心理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排解,从而帮助他们解决心理上的困惑。

3.3.4开展有助于“法律孤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校园活动学校通过举行“关爱他人、关心社会”等主题班会、手拉手活动,让“法律孤儿”充分感受学校大家庭的温暖;针对“法律孤儿”可能面临的生存和交往问题,开展一些“体谅父母教育”、“交往辅导”等活动,让他们在亲身体验中接受教育,以消除因亲子关系缺失对其健全人格形成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3.4以家庭为辅助加强“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对于一个孩子来说,良好习惯的养成通常比简单地知道一个道理更重要。“良好的习惯是人在其神经系统中存放的道德资本,这个资本不断增值,而人在整个一生中就享受着它的利息。”182-183所以,“法律孤儿”的思想道德教育应该从培养习惯做起,学校要重视他们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这既需要学校对他们开展行之有效的礼仪教育、安全教育、生活教育,也需要以家庭为辅助来加强“法律孤儿”的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3.4.1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氛围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法律孤儿”本来就遭遇了家庭的变故,监护人能否为其寄养家庭营造一种良好的氛围将直接决定他们行为习惯的养成、思想道德的水平和社会化的程度。大多数“法律孤儿”所在的家庭条件都比较差,为了解决生存问题,监护人都忙于生计,对“法律孤儿”缺少精神上的宽容和理解。为了使“法律孤儿”能够感觉到家的温暖,其监护人应努力营造一种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宁静和谐的情感氛围、民主教养的教育氛围,帮助“法律孤儿”健康成长。

第6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中职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

1.法律意识的含义。法律意识是法律观点与法律观念的合称。包括对法的本质与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与态度,对法律本身与法律适用的评价、理解与解释,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同世界观、政治观念、道德观念等关系密切,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

2.法律意识的结构。从主体对法律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的角度来看,法律意识的横向结构要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等几个方面,这些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法律意识的结构整体。法律意识的纵向结构要素包括三个部分,即分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体系。

二、中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1.家庭环境及家庭教育的影响

①家庭缺乏温暖。单亲家庭、继亲家庭、收养家庭、不和睦家庭的越来越多,导致职高学生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许多孩子心理扭曲,迫使他们误入歧途。②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影响子女健康成长。③家长错误的人才观,误导孩子盲目脱离实际。

2.学校对职高学生法制教育的误区

主要有学校的德育缺乏了一种真正的人本关爱;重知识、内容的传授轻法律意识培养;重课堂轻实践;教材编写重权利轻义务。

3.社会环境缺乏人文关怀与保护

①许多不良现象对职校学生有着极大的影响,残酷的升学竞争,因此产生的痛苦失望、自卑……严重地摧残着他们的身心健康,导致其人性的扭曲,人格堕落,甚至犯罪。②社会传媒中的一些负面影响。多渠道的传播如电脑、电视、音像、书刊日益普及到各家庭,使青少年耳闻目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从而思想受到腐蚀,心灵受到污染。③网络心理疾病的蔓延。“网络心理障碍”导致的情绪低落、自我评价低、混淆现实生活和虚拟生活等症状严重影响了上网学生的生活,严重者还可能出现自残意识和自残行为。

4.其它因素

部分中职学生认为老师、家长、同学处事不公,对自己存在偏见而产生怨恨;有些学生会因为别人伤害自尊,而引发暴力攻击;还有些同学因孤僻、自卑而受到班级同学的排挤。

三、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的对策研究

1.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矫正教育“指挥棒”指向

①职业学校的德育工作任重而道远,应摆正德育位置,正视生源现状,把握德育工作的契机,继续探索现代职校学生管理模式,营造全员育人的氛围,多鼓励少批评,抓反复,反复抓,多方协作,齐抓共管,创造德育工作新局面,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建设人才,为高校输送优秀人才。

②学校可创造条件,通过实践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如警校共建,让学生参观监狱,与同龄犯人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谈心,了解他们的心理,特别是改造阶段中的悔悟,把民警、少年法庭的法官请进课堂,通过活生生的典型的事例,从内心去触动学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2.重视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及时有效的实施教育

重视家庭教育的基础作用,与学生家庭建立密切的联系、配合,做到随时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的动态变化,及时有效的实施教育。家长尽力辅佐学校,培养学生的健康心理,尽量减少或避免各种负面、消极的因素对孩子心理的不良影响。作为孩子成长的社会以及为孩子树立职业形象的各行各业,都要从关心祖国下一代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努力创设积极健康、蓬勃向上的社会发展风貌,以自己健康成人应具有的心理素质和行为规范去影响孩子、教育孩子,为孩子健全人格的形成尽力创造最优的家庭环境。

3.学法、用法,培养以法办事的行为定式

①加强中职学生学法。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培养中职学生健全的法律意识,也就是完成他们各自特定的法律行为的社会化过程,达到完全自觉地按照社会主义的宪法与法律规范调节行为的心理效应。要使中职学生具有健全的法律意识,养成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行为定式),因此,学校的法制教育课程就成为至关重要的基础性环节。进行法制教育,必须使每个教师从思想上重视起来。

第7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关键词:青少年;法律意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自我教育

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则是向青少年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这也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其发展方向应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转变为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在向青少年进行法律素质的培养时,应要求其知法、懂法、守法、护法。青少年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才可能自觉自愿的依法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和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在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未来的社会需要具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青少年即将步入社会,是未来社会的接班人,因此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是学校的重任。

一、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

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即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德治,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正义邪恶、诚实虚伪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与法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认可或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或予以确认的习惯加以肯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则是表现为一般社会意志,由人们内心省视、社会舆论和一般社会措施来保证实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是为了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宁、社会进步发展,两者的目的一致,又同时具有相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因此,必须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它们在不同层次上的功能,为同一个目标服务。

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的教育,启迪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正确的是非、善恶、美丑等道德观念,才能树立起坚实的遵纪守法的基础,才能“防祸于未萌”;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在行为上不突破法律的防线,也才能更进一步提高警惕性,强化道德的良知。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根本方略,因此,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为中心,努力培育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民族精神。

二、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不仅仅只有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制度,法律与公民个人也密切相关。有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认为:我不去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我学法律干什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因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课堂教学是青少年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现今,每所学校均根据学生年龄层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课程。例如,1986年起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始开设“法律基础”课。法制教育课程的开设,是当代青少年提高自身素质、维护自身权益的现实需要。

在教学授课过程中,笔者发现青少年反感过于理论式的教学方法,对新鲜有趣的事物却拥有无比的热情与渴望。因此,在宣讲乏味的法条时,穿插很多当今的时事案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安排专门时间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法制警示的视频,能充分调动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明显。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从而达到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目的。

同时,家庭教育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经的教育起点,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可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一个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养成优良的品性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完成,而家庭成员则必须参与到这一实践过程中。家庭成员必须为子女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进行潜移默化的良性引导,这也必然要求家庭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家长应配合学校严格管理子女,引导其多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学习或者体育活动。并且家长自己也应不断有意识地提高法律素养,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自身的言传身教,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子女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只有通过以上方式,家庭才能在树立子女的法律观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青少年能够在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三、坚持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建设法治国家,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律文明,是近代百余年来中国人心中的梦想,也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懈奋斗的目标。而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法律进步、法制完善的重要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为核心且基础的环节。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更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参与到这一培养过程中。

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里,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各类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络,这些传播媒体均大大拓宽了青少年接受外界信息的各种渠道。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对各类外界事物越来越关注,这些传播媒体则应特别重视自己的宣传教育作用,担负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些传播媒体一方面可以广泛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量、信息量,使他们能够更多更快地了解当今世界形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反之,各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如果是一些非健康的信息,则必会使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在人生关键的成长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应尽量减少传播媒体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作正面宣传,成为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资源之一。例如,通过对一些很有教育意义的法律案件进行跟踪报道分析,使青少年能够参与讨论,以弥补其自身法律生活的匮乏,并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

同时,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注重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其次,青少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第8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今年以来,区妇联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法治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通过抓好法治宣传教育、夯实依法行政基础、建法治工作新格局等举措,法治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现将有关工作情况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推动法治建设顺利实施

区妇联党组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工作,坚持把法治建设工作与妇女业务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认真谋划、精心组织。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由隆阳区妇联党支部书记、主席段梦妹任组长,分管法治工作的副主席李丽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妇联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普法活动有序展开。同时,将法治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定期研究部署,经常听取情况汇报,妥善解决法治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精心安排部署。针对法治建设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制定并严格实施《隆阳区妇联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和《区妇联2020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计划》,严格按照目标的要求和计划,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妇女干部系统地学习了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战略等法律法规以及党的和四中、五中全会有关文件精神,把中央“八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青少年保护条例》、《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学习内容。

二、深入学习,服务基层,推动法治建设责任人履职落实

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了法治宣传教育同政治教育、理论学习同安排同落实。

载普法宣传的一系列内容,扩大知晓率、转播率。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教育和引导妇女干部充分认识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增强崇尚宪法精神、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开展法律主题教育,精心组织法治宣传日活动,通过观看录像、集中学习和讨论等方式进行法律知识辅导,通过座谈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增强学习效果,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融入单位工作和妇女干部的生活之中,真正收到实效。

二是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制定《隆阳区妇联婚姻家庭指导服务中心工作机制》,面向有需求的妇女、儿童和家庭,围绕维权服务、家庭服务、资讯服务、外展服务等提供法律咨询、家事调解、维权指导、法律援助婚恋调适、心理咨询、家庭关系辅导、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建立妇女干部特邀陪审员、妇女权益联席会议等制度,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投诉站等社会监督机构,开通妇女维权12338热线,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以信访接待工作为重点,建立信访接待、受理、登记、答复以及联合“会访”等制度,并做好信访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和分析,确保维权信访工作落到实处。一年来,区妇联共接待妇女群众来电来访45件,共68人次,已解答各类法律政策、提供咨询、心理疏导、调解45件,其中转介法律援助6件,区妇联为其提供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咨询解答和心理疏导服务,其中所有信访件都得到妥善处理,妇女儿童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三是狠抓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法治宣传周等时间节点,积极开展主题志愿宣传、法律知识竞赛、流动法制服务课堂等“网上+网下”法治宣传活动。在妇联微信公众号《隆阳女声》专题宣传妇女维权普法活动,效果明显。深入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专题活动、防诈、反恐、反邪、防艾等宣传活动,通过广场宣传、入户发放宣传资料、微信宣传标语留言点赞活动等形式,扩大平安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有效助推“平安建设”提升。推进婚姻纠纷调解工作水平,开展乡镇(街道)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员业务培训,继续做好婚姻家庭纠纷定点调解工作,注重提升婚调志愿者的调解水平。

四是“一站式”取证与保护助推维稳。2020年7月29日,在隆阳区妇儿工委成员单位—区检察院的推动下,在区人民法院、隆阳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妇联等其他成员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努力下,隆阳区先行先试,在区妇幼保健院创新创建全市首个隆阳区“一站式”取证与保护中心。“中心的建立以及‘一站式’取证与保护工作机制的推行开启了隆阳未成年被害人司法保护与社会综合保护的新模式,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因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等问题,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做好预案,争取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询问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在专门的场所进行。”这是隆阳区公检法司医等多部门组织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有益探索及成果,是隆阳区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进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实践。

五是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平安稳定。为有效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平安稳定,隆阳区妇联组织全区基层妇联开展了家庭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工作。社区工作者从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婆媳关系、遗产继承纠纷、家庭暴力、留守妇女儿童、夫妻关系等10种情况排查宣传。一是充分发挥网格分片包干形式开展地毯式排查。二是通过宣传栏、微信、LED显示屏等方式宣传婚姻家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营造了以德治家、文明立家、科学兴家的良好氛围。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妇女志愿者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走访有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苗头的家户,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稳定。四是做好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化解登记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隐患排查分类台帐。

六是创新妇女维权,携律师事务所成立婚姻家庭辅导室。区妇联结合全区实际,创新妇女维权新做法,携手当地部分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城区南北方向分别成立了春裕婚姻家庭辅导室和凌云婚姻家庭辅导室。两个婚姻家庭辅导室的成立,为有需要的个人、夫妻、家庭等提供婚姻辅导、心理疏导、婚姻问题咨询、家庭矛盾处理的服务,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同时,也为进一步探索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创新了新思路和新方法,创新调解和解模式,树立文明家庭新风、促进家庭和睦、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一是开展婚姻问题咨询服务。对情绪激动或情绪低落的来访者将其引导至婚姻家庭辅导室,主动安抚询问,避免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以尊重、保密、平等、客观为原则,倾听来访者的诉说,明确双方争议的焦点,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比较优劣,避免冲动离婚。婚姻家庭辅导室成立以来,接案处理婚姻家庭咨询2件,离婚劝导和调解2件,法律咨询1件。二是个案辅导和跟踪服务。与来访者初步建立专业关系,对来访者陈述的事实进行梳理、澄清、判断后,掌握其迫切的需求,理顺个案辅导计划,协助来访者逐渐摸清、找到问题的根源,通过摆事实、明证据、讲法律,解开其内心的困惑,教导其辩明是非曲直,从而帮助他们回到正常的生活或过好往后的生活。婚姻家庭辅导室成立以来,跟踪个案3例,服务约18人次。三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除了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组织辅导室的志愿者定期深入乡镇(街道)开展婚姻法律知识系列普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讲述婚姻法律知识,婚姻法律知识有奖问答,发放婚姻法律宣传资料等活动内容,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让群众知法懂法,依法维权。婚姻家庭辅导室成立以来,共开展了4次专题宣讲活动,受益人数200余人,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四是借网络平台送贴心服务。为推广婚姻家庭辅导室服务,强化咨询辅导功能,以及加强和服务对象的联系,建立了隆阳区婚姻家庭辅导群,定期分享和婚姻家庭相关的话题、知识,关注有咨询和辅导需求的服务对象,指引其到现场面谈,建群至今,婚姻家庭辅导员已活动动态5条。

三、精心组织,丰富载体,深入开展基层妇女权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一是持续开展“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活动。普法维权宣传与全国妇联、省妇联、市妇联相互呼应,形成声势,注重在“3.1”、“3.8”、“6.1”、“6.26”、“12.1”、“11.25”、“12.4”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主题普法宣传。结合媒体宣传一对多和开展活动面对面的两种宣传方式,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妇女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积极利用“三八”妇女维权周、“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等时间节点,区妇联认真组织各基层妇女组织学习法规条款,并联合多个部门全区上下联动,开展婚姻家庭宣传片展播、法律专题大型讲座等宣传教育活动。六一期间,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各级领导慰问儿童等工作。借助“6•26”国际禁毒日的东风,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毒宣传活动。一是在辖区机关单位、中小学校发放《禁毒宣传手册》3000余册,在挂钩乡蒲缥镇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讲课。通过活动的开展,全面提高了居民,特别是中小学生的识毒、拒毒、防毒能力,使禁毒工作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开展“七五普法”“法治宣传进校园”“法律进移民安置点”活动、组织全区妇联系统通过摆摊设点、广播、电子屏宣传、现场咨询、走村入户、培训讲座、文艺汇演等形式,在各乡镇(街道)开展普法、道德素质提升和居民安全防范知识宣传,积极参与“大调解”工作和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充分借助社会化维权网络的优势,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三是把“不让毒品进我家”与“创建平安家庭”相结合,由乡镇(街道)妇联牵头,大力发展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组织巾帼禁毒志愿者深入社区、村镇、学校以及部分家庭,向广大妇女群众介绍毒品形势,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法规。四是开展帮教活动。组织妇女志愿者以“多助一”“一助一”等形式,开展关心生活、帮助学习,心理辅导等帮教活动,让涉毒妇女、有不良行为的妇女和生活困难的妇女儿童充分认识到毒品的危害,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而自觉远离毒品。五是积极配合区禁毒委在五洲国际广场开展了集中宣传活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期间,我们向全区广大妇女姐妹发放了倡议书,向广大居民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张贴标语200多张,把禁毒宣传推向高潮。“11.25”国际除暴日期间,印制2万份平安家庭宣传折页,发放至家家户户广泛宣传反家庭暴力法;“12.1”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开展系列大型宣传活动。一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携手防疫抗艾,共担健康责任”为主题的世界艾滋病日大型户外宣传活动,共发放艾滋病、性病等各类宣传折页1000余份、宣传年历800余份、宣传围裙600余条、避孕套1000余盒,免费为往来群众HIV检测60余人,接受前来咨询的60余人。二是组织单位干部职工先后到扶贫挂钩点瓦渡乡平林子村、安和村、蒲缥镇开展禁毒防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活动主要采取集中教育和深入群众家中发放宣传单、宣传布袋、宣传围裙等形式开展。共发放宣传材料100余份,发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折页、知识读本布袋等宣传资料300余份。“12.4”宪法宣传日期间,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一是积极配合区司法局等部门在五洲国际广场开展宪法集中宣传活动,以摆设宣传摊点、悬挂标语、展出宣传展板、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志愿服务活动,发放宣传册,赠送环保购物袋等方式集中宣传。二是结合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区妇联于12月1日深入学习法治思想,组织宪法、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学习活动和宪法宣誓活动。三是组建宣传团,于12月3日深入蒲缥镇开展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宣讲活动,努力实现让五中全会精神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

二是重点开展反家暴法宣传和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和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与公安、民政、法院、教育、卫计等重点部门积极沟通,在其系统内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培训。区妇联依托会议、讲座等形式,对基层妇女干部及巾帼志愿者进行了反家暴法培训。

三是深入开展“七无五防”宣传活动。开展“不让毒品进我家”等“七无五防”宣传活动。在商场举办“不让毒品进我家”禁毒宣传活动,通过开展反家暴宣传画涂色展示、反家暴知识问答、反家暴文艺演出、相关部门现场答疑等,将禁毒、防邪教、防艾等“七无五防”内容宣传蕴含其中,进一步提高“平安家庭”创建知晓率。

四是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周活动。一是“宪法进机关”,开展宪法宣誓活动。12月1日上午9时,隆阳区妇联主席段梦妹带领全体干部职工进行庄严宣誓,拉开了以“深入学习宣传法治思想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为主题的宪法宣传周的序幕。通过宣誓,全体妇联干部职工进一步加深了对宪法的理解,增强了弘扬宪法精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了运用宪法思维、宪法理念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宪法进校园”,开展普法知识讲座。11月30日,民建保山市委专职副主委、隆阳区妇联兼职副主席皇学秀、隆阳区妇联主席段梦妹等一行人到保山市第十一中学开展“爱心筑梦关注成长”主题活动。皇学秀老师用《一头骄傲的驴》的故事进行法治知识讲座。为师生讲解了宪法的基本知识,使该校师生明白了什么是宪法、宪法在日常生活中都有哪些体现、怎么学习宪法以及如何维护宪法的权威。此次活动增强了师生的法治观念,使宪法深入人心。三是“宪法进农村”,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2月3日,为扩大宪法宣传覆盖面,隆阳区妇联主席段梦妹、副主席李丽等一行人深入蒲缥镇开展“宪法宣传进农村”活动。活动中由隆阳区妇联主席段梦妹带队成立巾帼志愿宣传队,向社区的妇女群众及儿童发放妇女儿童维权的相关知识手册,积极向妇女群众宣传反家暴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此次活动共发放普法宣传册100余本、宣传页200份,发放平安家庭宣传围裙300个,环保购物袋300个,接受群众咨询26人次,为宪法宣传贡献巾帼力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宪法进家庭”,开展普法宣讲。12月4日,隆阳区妇联积极行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到扶贫挂钩点瓦渡乡以悬挂宣传宪法的条幅、入户走访发放《宪法》读本等形式,重点对《宪法》进行了详细解释,深刻解读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的重要性。此次“宪法进家庭”活动,共走入24户家庭,发放宪法读本等宣传资料60余册,其他宣传资料100余份,平安家庭围裙300个,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宪法法律意识。

五是“宪法进民族村寨”,开展普法宣传活动。12月4日至9日,隆阳区妇联积极配合区司法局先后到潞江镇丛岗村、瓦窑镇舞龙村、杨柳乡联合村开展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隆阳”为主题的宪法宣传活动。活动以庄严的宪法宣誓拉开序幕,通过法治文艺表演、有奖知识问答、法治展板、张贴标语、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等宣传活动,促进各民族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此次活动共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00余份、平安家庭围裙600个。六是“宪法进网络”,开展公益普法。宪法宣传周期间,隆阳区妇联在微信公众号登载《以案说法·女性维权课堂》、《民法典解读》、《反邪教知识》、《命案防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内容,采取图文并茂的形式,将宪法与生活的联系展现给广大妇女群众。

四、完善制度,加强建设,经常开展接地气的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一是加强基层普法宣传体系建设。结合在全区开展接地气、聚人气的好家风好家教活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宣传内容纳入本年度普法计划。通过巾帼普法城乡行、巾帼普法微课堂等载体,坚持网上网下相结合,积极开展适合妇女和家庭特点的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引导妇女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列入普法清单,并专门制作了宣传折页,坚持在各类宣传调研工作中强调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普法行动提升家风建设,进而促进良好社风形成。让群众知法、学法,增强他们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从侧面推进法治建设。

二是运用媒体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区妇联微信公众号进行普法宣传,开设巾帼微普法专栏,对涉及妇女儿童维权的法律法规,通过图文、案例、视频等广大妇女、家庭喜欢的形式进行深入宣传,起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同时依托乡镇(街道)等微信平台,进行联动转

三是开发制作和使用普法宣传品。区妇联开发制作平安家庭宣传围裙、环保购物袋等普法宣传品,制作反家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宣传折页,普法宣传品宣传面广,内容简单有效,受到了群众的广泛欢迎。

五、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不断强化法治建设作用

一是把普法教育与依法行政结合起来。把普法教育作为推进妇联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教育和引导妇女干部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内容和手段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机关事务工作,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第9篇: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范文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婚姻自由;婚姻调查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也对人们的婚姻观念、婚姻稳固提出新的挑战。据有关方面统计,因物质诱惑、道德滑波、感情异变等诸多因素,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基于以上原因,深入研究离婚高发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法律措施与方法,以家庭稳定维护社会稳定,以单体和谐促进整体和谐。

一、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

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同时在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至四十二条也规定了“离婚自由”。就离婚来说,有些是合理,合法的,但有些从情理上看是不便提倡的。对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提出了一个艰巨的问题。从诱发离婚的案例研究,其因索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夫妻双方因矛盾纠纷导致感情破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形成,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发生变化,离婚案件日益增多。由于生活压力、工作压力的原因,使家庭变成发泄郁闷的战场。夫妻双方虽然生活在一起,但因家庭琐事长期吵闹、冷战、敌视对方、矛盾纠纷升级、感情破裂后导致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如婚前婚后财产的隐匿,婚外情的存在,以及隐形的家庭暴力,和一些不良嗜好引起的纠纷。

(二)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

虽然教育体制逐年改革,但是在有些地区的整体教育与社会发展的形势要求是落后的,加之对知识的渴求度及认识度上的不到位,即构成了文化低层次人群。这些低层次文化人群组成家庭后,感情是比较脆弱的,夫妻双方互谅互让难度大,感情交流粗放,心里沟通简单,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有缺失,在认识事物本质上有缺陷,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最终结果就是离婚。

(三)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引发离婚

因偏远山区、贫困地区的本土原因,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频繁发生。拐骗拐卖妇女儿童成为离婚案件的一个首要因素。对于拐骗而形成婚姻来说本身就是违法的。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已形成了地下网络,因家庭成员一时对孩子看管不到位使其被拐卖,被拐被骗后夫妻双方互相埋怨引发离婚。还有多数家庭因孩子丢失所寻无果而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拐骗,拐卖妇女儿童的恶劣行径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影响的严重性。

(四)家庭责任意识淡薄

由于近年来的思想意识的开放,年轻一代对婚姻家庭的责任意识相当淡薄,因闪婚、骗婚而导致离婚的案件屡屡发生,爱情已不再是结婚的重要组成元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重重,夫妻间缺乏信任,自私自利,是导致年轻一代离婚的主要因素。因为感情破裂而引发的法律问题也尤为突出,更甚者会引发命案。因为对婚姻的极度不负责任,践踏了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引发了法律界对现行经济条件下婚姻问题的思考。

二、离婚引发的社会问题

从以上现象可以分析得出,导致离婚因素是多方面的,行为隐蔽,问题严重,后果难以预料。~是它有害家庭,给夫妻双方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二是有害于双方老人健康。三是有害于双方子女教育。四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带来诸多方面的不稳定。

父母离婚后,给子女留下了阴影,失去了家庭的温暖,父母缺乏责任感,视孩子为累赘,不尽抚养教育之责。由于子女长期得不到家庭温暖与关爱,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念模糊.情感受到压抑,容易产生自卑、冷漠、绝望、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而从因果上去分析父母离婚可能直接导致子女违法犯罪,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的不良因素。特别是子女没有了父母的关爱,长期缺乏情感教育,其结果形成了未成年子女的情感缺失,情感受到了压抑,自卑积累后思想感情发生一定变化,会有一个从良好到一般再到颓废的演变过程,后果是违法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有过错一方在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自我醒悟,自我感悟,自我进行教育。既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又崇尚社会主义美德,应该从诱发离婚的诸多原因人手,从导致离婚的后果上加以分析推理,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的要求出发,在法律上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确保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三、从法律的要求思考对策问题

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纠纷,正确处理家庭婚姻关系,应该采取各项综合性法律措施。

(一)建议国家制定婚前《婚姻法》教育条例

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由专家圃组成调研组进行调研论证,制定可行性《婚姻法》教育施行办法,由司法职能部门实施。地方成立《婚姻法》教育常设管理机构。贯彻好全国统一的教育规划,有专职的法律工作者任职。配备好必要的学习设施场所,这是减少离婚率,确保家庭婚姻稳定,减少家庭矛盾纠纷的一项软环境措施.等同于法律的强制性。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和道德意识,使《婚姻法》普及化。

(二)成立专门的婚后婚姻家庭学校

建议在《婚姻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中增加关于“婚后夫妻双方到家庭婚姻学校接受教育”内容。建立学校,学校由司法、教育、民政、妇联、青联等部门共同管理。成立专门的家庭婚姻学校常设管理机构管理学校。同时,国家要制定统一的教育规划,制定统一的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学。聘用建立合格的专兼职高素质教师队伍。凡夫妻双方一律到家庭婚姻学校定期接受教育,学习合格者发给毕业证学习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创办家庭婚姻学校的经验,这个婚姻家庭学校,学员均来自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当事人。通过集中受理,现身说法,对夫妻双方进行法制、伦理、道德、后果教育,帮助其提高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截止2008年lO月这个区共有1842个离婚案件当事人经过到家庭婚姻学校学习,共有358对夫妻重归于好认识到了夫妻感情的伤害后果,对子女教育的伤害后果,对双方老人的伤害后果,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后果,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可借鉴性作用。有利于营造教育子女的良好环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地方成立化解家庭婚姻矛盾纠纷专门调解机构

一般说来,夫妻双方离婚到法院,在判离前都由法院事前进行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的,在办理前由民政部门做事前调解,对解决家庭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成立专门的化解家庭婚姻矛盾纠纷调解机构。双方可以在诉讼前或协议前由专门的调解机构对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这样针对性强,效果显著。调解机构最好设在城镇的社区下延到居委会,在农村设在村民委员会、乡镇。调解不成的诉至法院,还可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减免一定的资源浪费。

(四)综合治理色情场所,坚决取缔传销、非法婚介、征婚诈骗宣传广告、,净化文化市场

从刑事,民事,行政角度,坚决取缔诱发家庭离婚的色情场所,坚决从快从严治理传销组织,净化严查精神污染的文化产品,坚决取缔非法婚介组织,以合法的手段对影响家庭婚姻的征婚诈骗虚假宣传广告进行治理,取缔各样翻新的公开和隐蔽的地下,同时把拐骗妇女儿童案件作为影响家庭婚姻的重点进行治理,加大法律惩治力度。除此之外还应在《婚姻法》中加入“因以下事由导致离婚,如,,以及婚外情等,除正常家庭纠纷外,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五)确认婚姻调查的合法性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然,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在法律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受到严重冲击。无过错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委托他人对配偶进行调查,所以,婚姻调查公司也逐步兴起,而随之弓I发的法律问题也在民法方面考验着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