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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我校××系的一名职工,妻子是我校××系的一位打字员。我们结婚已十二年了, 现有一女儿,已经10岁。由于学校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结婚时学校为我们腾 出的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学习再要房子。前年学校盖了一批楼房,原有我们一套二居室的房子,但由于家里出了点事,一时凑不起 那几万元集资款,就只好让给别人了。
现在听说学校又要新盖楼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女儿已大了,无论 从生活和学习上考虑,她都应有一个属于她自己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 次也应该买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 紧张,我们夫妻有些心神不宁。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基本条件应该在分 配住房之列。因此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愿能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系xx
××系xx
xx年xx月xx日
后勤处:
我于19xx年毕业于××大学文学院,同年分配到××通信集团信息部工作,至今已工作 满5年。我今年年满27周岁,女友何岚与我同岁,符合晚婚年龄。今年2月18日我们已申请并 领到结婚登记证。特向集团后勤处申请婚房一套。请后勤处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报材料
1. 安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 料作为补充;
2. 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发票凭证等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开始至2月20日),以及用以接收补助的收款账号;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5. 其他证明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
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充分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重复申报,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05
市级补助资金
1、首先为宠物狗准备一块专门的洗脸毛巾,这条毛巾不用太大,或者准备一小块小海绵也可以。然后在准备一盆清水,接下来就可以给狗狗洗脸了。
2、正常情况下,狗狗每天早晨起床之后,眼角都会堆积一些眼屎,因此每天早晨应该为狗狗洗脸1次。此外,玩了一天的狗狗脸部毛发上也可能会堆积一些灰尘和污垢,因此晚上也最好给狗狗洗1个脸。
3、给宠物狗洗脸很简单,用温湿的毛巾轻轻的擦拭即可。特别是眼角、嘴角、耳朵轮廓部位都要擦拭到。在清洗一遍之后,在拧干毛巾为狗狗将湿漉的脸部彻底擦干即可。这样给宠物狗洗脸的工作就完成啦。
(来源:文章屋网 )
对申请公租房取消收入限制,一时间众说纷纭。
支持:“取消收入限制”让公租房回归其“公”
公务员也有资格申请公租房,又有人开始愤愤不平:这么多人买房难、住房难,公务员竟然与民争利,谈何“人民的公仆”?公众大可不必因此动火伤肝。
近年来,房价确实很高,尤其是一线、二线城市,房价远远超过了普通群众的购买力。而那些刚毕业的、官位低的、濒临“夹心层”的公务员,也是望“楼”兴叹。如果只因为他们是公务员,就剥夺他们享受保障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由住建部等七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虽然没有明确公务员适用《意见》,但公务员并不例外。因为现在的中低收入群体不再只是过去人们印象中的“困难家庭”――既没有廉租房和经适房申请资格,又买不起商品房的“夹心层”成为主要力量。他们要么享受过房改房,全家只有一套小面积住房,子女大了,无力购买商品房;要么是外来务工人员,只能用辛苦的血汗钱租住昂贵的出租房;要么是公务员、企业工人、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外来人才,虽然工资有保障,但多少年也买不起一套房……
再说,“收入限制”这东西,也并不科学。有很多人伪造收入,照样进了保障对象。以前曝光的开着好车去领保障房就是佐证。
由是观之,应该取消公租房申请人收入限制,让公租房回归其“公”。只要房子到了真正住房困难的人员手中,就体现了其价值。当然,这就要严格、透明的程序。
不过,解决公务员等“夹心层”住房困难,不只公租房一条道。不妨在逐步放宽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同时,出台“以补代购”等办法,让更多的人能够买得起房、有房住;建设更多门类的保障性住房,例如除了廉租房、经适房外,开发各种专用房、安置房、职工公寓等。再者,要下力气规范房地产市场,让更多的人买得起商品房。
我们需要的是一个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一个分层次、多渠道、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让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更多人有“人”的尊严。(中国网)
反对:公务员不宜享受公租房
公租房扩大了申请人群,公务员也列入其中,难免让人担忧。目前,住房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至今没有得到很好的覆盖和保障。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公开加入公租房行列,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保障房沦为权力房,而且还有理有据,公众欲诉无门。
况且公职人员其收入、福利之于社会上大部分人来说已不低,很少有公务员算得上真正低收入群体的。当然,不排除有个别公务员的家庭情况确实不好,但即便要施行,前提也应是先保证普通公众的需求,如果普通公众供不应求,绝不能轻易让公务员参与其中。
保障房制度的健全有一个过程,在公平尚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公务员不宜享受公租房。如果在完全解决了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之后,再考虑将公职人员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也未尝不可。但保障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否将公职人员纳入,最终还是要征求纳税人的意见。(长江日报)
建言一:公租房需防落入“分蛋糕者吃蛋糕”陷阱
假如一看到将公务员列入公租房申请人群,或是取消了公租房申请的收入限制,便认为涉嫌权力自肥,的确也有些过于敏感。事实上,既然放宽申请条件的背后是公租房配租低于预期,假如仍然死守着最初的公租房申请标准而导致公租房资源的空置与浪费,的确过于教条。这个时候,适当放松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取消略显苛刻的收入限制,并将无房公务员也列入申请人群,也未尝不是出于让公租房资源更有效合理分配的善意考量。
然而,真实的情形恰恰是,导致公租房配租低于预期的主要原因在于“租金、出行成本等方面对受众仍有压力”,不难看出,与其说是公租房已经充分满足了相应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毋宁说是公租房的租金本身,以及公租房的地理位置及其交通成本,超出了相应收入群体的承受能力使然。明明是公租房所针对的人群还租不起,却认为公租房已经供大于求,甚至被用于满足更高收入人群的需求以实现物尽其用,不仅阴差阳错,由此而带来的公租房分配不公,更是与公租房制度的初衷南辕北辙。
不仅如此,即便公务员的收入真的“低”到了符合公租房申请资格的程度,公租房恐怕同样不宜让公务员也成为受益者。既然公务部门是公租房建设与分配工作的组织者,其实也就注定了公务员没有资格参与公租房的分配,否则的话,如果说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比赛注定会乱套的话,那么,既当分蛋糕的又当吃蛋糕的,公租房恐怕难免陷入“近水楼台先得月”的分配陷阱。现实中,一些经适房项目成了为公务员群体度身定制,其实就很能说明问题。
一言以蔽之,“公租房”固然需要物尽其用,但在此之前,首先要搞清楚“公租房” 配租率低的真实原因,否则的话,想当然的取消收入限制,甚至自说自话的邀请公务员来“分一杯羹”,既“分蛋糕”又“吃蛋糕”的公租房会否沦为又一场权力盛宴,恐怕绝非杞人忧天。 (千龙网)
建言二:申请公租房不限收入 须防损害公平
在城市“夹心层”群体数量依然庞大,许多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权难以得到稳定保证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租房申请资格,实际上拓展了公租房的公共产品属性外延,方向值得肯定。特别是赋予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资格,既可以起到分流刚性需求抑制房价,优化地方发展环境的作用,也是对当前楼市调控中越来越凸现的户籍制度强化倾向的某种纠偏。
问题在于,放宽之后能否达到政策的预期效果。如果公租房供需处于较为平衡的状态,那么上述政策效果会比较顺利地体现出来。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后,要注意解决如下问题:会不会有收入水平远远高于“夹心层”的承租者来争夺公租房资源?会不会有先取得承租权、然后非法转让用以牟利的事情发生?特别是,由于地方政府是公租房的投资人和所有者,在公务员获得申请资格之后,会不会“近水楼台先得月”,从而损害公租房配租的公平性?
由于近些年来房价不断上涨,这导致一些刚需型购房者压力很大,一些朋友存了大半辈子的钱,等到快退休了才有能力买房,所以就问小编,60岁申请房贷最多贷款多少年?进来看一下。
房贷期限 目前,贷款买房除了有还款时间限制以外,还是有年龄限制的。如果60岁申请房贷最多贷款10年时间,国家对借款人年龄有限制,一般男性要在65岁以下、女性要在60岁以下才能申请贷款。
通常情况下,借款人的年龄和贷款年龄的和不能超过70岁,所以60岁申请房贷最多能带10年。由于不同银行规定也不一样,具体情况我们可以咨询银行工作人员了解清楚。
(来源:文章屋网 )
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费赠送住房、购买人才限价房、实行购房补贴、提供周转住房、发放租房补贴等五种保障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新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四条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人必须事先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人才认定办法参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组[2013]30号)。
《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等按以下标准界定:
1、学历学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间获得的相应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职称是指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
3、人才荣誉、奖励等是指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并发文公布的各类奖励、荣誉等。
4、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第二章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条申请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六条人才安居工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个人提出,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附本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2、受理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别送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3、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经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政策。
4、统一公示。经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兑现政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及时办理兑现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条申请时间规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费赠送住房、人才限价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可实时申请受理,人才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采用定期集中申请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体以市人才办公告为准。
第八条工作年限界定。
1、第(一)至(九)类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编当月开始起算;如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当月开始起算。
2、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以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第三章免费赠送住房
第九条享受对象。免费赠送住房对象仅指《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一)类人才。
第十条赠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第(一)类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间,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舟山连续工作满8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
第四章人才限价房
第十一条申购对象。人才限价房的申购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四)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二条申购标准。享受限价购房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第(二)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50%,第(三)、(四)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60%,成交均价以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为准。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易。
第十三条申购房源。人才限价房的房源仅限于市住建局提供的指定房源。
第十四条申购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人才限价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限价房申购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回购。对在舟山连续工作未满8年的人才,其所购买的人才限价房由市房管局(市公共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按申购价格加利息(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所需资金及相关税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章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申请对象。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
第十七条新购商品住房认定。
1、新购商品住房区域应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含朱家尖、鲁家峙和长峙岛,下同)。
2、新购商品住房包括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以及市场上出售的二手房(不包括申请人购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持有的房产)。
3、新购商品住房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4、新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新购商品住房尚未交付的,还须提供购房合同;
6、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产权管理。第(二)至(九)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入市交易的(改善性购房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除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满8年的还应提交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未满8年的提交市人才办一次性收回购房补贴的缴款凭证。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尚未交付前,若需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的,需征得市人才办同意。
第六章人才公共租赁房
第二十条申请对象。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第(二)至(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范围无住房。企业人才的入住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经信委负责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共租赁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二条企业配租。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要向龙头骨干、特色优势型等企业倾斜,在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过程中,根据企业申请和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共租赁房,由市经信委按照企业规模、利税等实际,负责制定具体的配租方案,并确定租住对象名单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租住流程。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公告规定,研究确定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租住人才名单,并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舟山市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证》,由市住建局配租相应的人才公共租赁房,并与租住人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租住协议。
第二十四条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确定并予以公告。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迟延缴纳租金满3个月的,市住建局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七章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补贴对象。租房补贴的对象仅指符合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不包括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公共租赁房租金的1-2倍,具体标准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申请方式。租房补贴作为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形式,与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申请租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申领方式。租房补贴采用先租后补的方式。租房补贴一般每年领取两次,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领取。所在单位在发放租房补贴前,应认真核查申领租房补贴人才的实际租住情况,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停发租房补贴,并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才办。
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如放弃配租资格,则不得享受租房补贴。
第八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共租赁房等政府产权资产产生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安排人才所需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补助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
第三十一条补助方式。补助采用“房票”和“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1、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由所在单位凭本细则规定的材料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相应额度的房票(主要适用于购买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或购房补贴(主要适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对于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先由人才所在单位支付相应的购房补贴,再由市人才办凭各单位购房补贴支付凭证,发放房票或与各单位结算。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还须提供服务满一年的证明。
2、租房补贴的补助,一年集中补助两次,市人才办每年根据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的各单位上报的租房补贴应发放总额(附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
第九章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产权限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对人才限价住房和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第(二)至(九)类人才的住房核准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人才限价住房”或“补贴购房”字样。
第三十三条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流失到市外的人才,要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底,由市住建局对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租住情况进行审核,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人才认定权限分别对租房补贴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分工不定期进行抽查。如不符合规定的,则取消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纳入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人才公共租赁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人才公共租赁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人才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人才公共租赁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承租人违反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租房补贴享受资格,责成所在单位收回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1、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2、将租住的房产转租给他人的;
3、其它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克扣购房补贴或补助不到位的单位,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岛获得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回人才公共租赁房。确有需要,可最多再续租人才公共租赁房或享受租房补贴3个月。
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合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以两者实际享受时间之和为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均必须全职在舟山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施办法》施行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另行商定。
【文章摘要】一方通过多次诉讼要求离婚,在另一方仅以身患疾病,需要扶养为由抗辩不离婚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告知其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扶养费,而对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进行单独认定。如此一来,既保证解决了需要扶养一方的生活、医疗等困难,也保证了另一方婚姻的自由。夫妻感情的巩固和发展,家庭生活的幸福和美满,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和理解。
【关键词】
离婚 扶养义务抗辩
夫妻之间,本应相濡以沫,同甘共苦。在一方身患疾病时,另一方应悉心照顾。当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与婚姻自由相遇时,考验的是法律的适用,更考验的是人心的冷暖。
一方通过多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充分表明离婚诉求的坚定。另一方以感情好,身患疾病需要照顾为由,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样的理由,同样的情况,法院往往会给予双方充分的思考、选择、改善关系的机会,不轻易判决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据此,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此为理由抗辩不同意离婚同样具有一定法律依据。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如此以来,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与离婚的自由就存在矛盾和冲突,最终需要法院来作出抉择和判决。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完整,均是为社会作出的贡献。家庭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双方的权利都不能漠视,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上述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均具体规定了符合离婚条件的具体情形。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所有单位、自然人均应当遵守。上述条文罗列了各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完全能够依据夫妻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表现,依法作出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认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对于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拥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而需要被扶养一方的抗辩更多的是在道德层面,情感方面来影响法官的思维,审判人员往往也会更多地考虑如果判决离婚,而会给需要被抚养人带来地后果进行评估。因此,很多时候,需要被扶养一方提出患有疾病需要被照顾等理由,法院通常会不考虑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精神上互为支柱。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根据该规定,需要扶养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相应主张和证据,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款的规定是对第一款规定的补充完善,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患有疾病一方权利,也是另一方的义务,更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赋予了夫妻中患病一方权利的保护措施。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选择、抛弃。产生是基于婚姻效力,对夫妻双方都是对等的,不受感情好坏的影响。当然夫妻间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要求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只有在“需要扶养”时,才能行使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请求权。这里的“需要”通常是指要求扶养的一方年老、病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发生困难的情况。当然如果需要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条件都不成立,其当然以此抗辩不同意离婚则更加站不住脚。
综上,对于一方离婚的诉讼请求以及另一方需要扶养的权利,应当分开进行认定,也应当分情况进行认定。对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收入来源的一方,法院在支持扶养费以及分割财产时对其适当照顾,而对需要离婚一方的请求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这里不是弘扬和支持遗弃家人的做法,而是更应考虑各自的感受和想法,如果另一方照顾时全是怨言,没有心甘情愿的付出,甚至于疏于照顾或不照顾,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社区进行调解劝导无效的情况下,依然我行我素,这样的婚姻其实都需要大家来考虑是否维持。继续维持,对于需要扶养的人更是进一步伤害。
而对于仅仅以普通疾病需要扶养进行抗辩不离婚的,而又不主张要求扶养费的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对要求离婚一方的诉求,依法进行审查认定,符合法定离婚情形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准予离婚。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他地方有更加人性化的规定,例如第四十二条就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律赋予了需要被照顾一方各种形式的权利,能够完全保障一方离婚以后可能遇到的困难。
婚姻案件,除了婚姻双方以外,其他人都是局外人。局外人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来分析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从而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甚至于挽救家庭。当然如果无法调解成功,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对需要被扶养一方进行深入调查了解,保障其生活或者治疗。而对于另一方提出的离婚诉求,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审理和判决,同样保障离婚的自由权利。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案例注释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4月第4版
一、组织机构。
解决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工作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区(不含花都区、番禺区,下同)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负责本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廉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工作。市和区财政、民政、总工会、税务、物价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双特困户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原则。
城镇双特困户住房的解决标准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原则,具体解决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我市人均住房面积制定并公布。目前双特困户住房解决标准为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
三、工作目标。
在*年底前,全部解决我市*年底登记在册的2914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同时开始接受新的申请,力争在*年内共解决4000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在2005年底前,建立“机构健全,资金保障,房源稳定,分散居住,动态管理”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入日常化,使我市的双特困户住房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四、城镇双特困户的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称城镇双特困户,是指住房和收入均特困的家庭,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根据上一年度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年制定并公布。
目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属于城镇双特困户: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市民政局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三)无住房及租住私房(不含有赡养关系的借住、租住关系)的家庭(以上合称无房户),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的家庭。
五、解决方式。
我市城镇双特困户住房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1.租赁住房补贴的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具体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2.租赁住房补贴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委托银行按月发放,由房屋出租人凭有效的租赁合同领取,冲减房屋租金。
3.对于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双特困户,不得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如确需申请的,应当退出原居住的廉租住房后,再按程序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经审核家庭成员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可租住廉租住房,其中,符合双特困户条件的孤寡老人,应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财政局制定并公布,一定3年。
(三)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市直管公房和各单位自管公房的双特困户,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六、申请及办理程序。
双特困户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公示、轮候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应当向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向现工作单位的工会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工会部门核发的《*市工会特困职工证》及复印件;
4.现住房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二)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初审通过,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工会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复审。
(三)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收到初中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会区民政局、总工会完成复审。经复审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有关登记结果应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送市国土房管局审定,并同时送市民政局、总工会备案。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或者市国土房管局提起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影响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对其它双特困户的审核结果。如果申诉异议成立的,区国土房管局(区房改办)应当再次进行复审。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区国土房管局或房屋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由市国土房管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和廉租住房轮候手续。
七、廉租住房的房源。
(一)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1.市国土房管局现有的廉租住房房源;
2.区国土房管局腾退的直管公房。
(二)鼓励各单位自管房、私房登记为廉租住房房源。登记为廉租住房房源的房屋,在作为廉租住房租赁期内出租的收入,按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区国土房管局按有关房屋租赁规定,对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廉租户租赁的房屋进行租赁登记和检查,以确保产权清晰、结构安全、设施齐备、符合消防安全等条件。
八、资金的筹集、安排和使用。
(一)设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筹集和管理;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二)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2.市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3.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用于廉租保障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
九、廉租住房的退出、处理和违规行为的处罚。
(一)建立廉租住房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在每年3月向申请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审查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廉租房,对经年审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采取平稳退出机制。对不愿退出廉租住房的,调整租金标准,并在下年度不再安排租赁住房补贴计划。
1.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从第7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租赁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从第2个月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优惠,改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从第7个月起改按公房成本租金标准交租;从第13个月起改按市场租金交租。
3.租住廉租住房的,应腾退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公房租金标准交租,过渡期后按成本租金标准交租,6个月后必须腾退廉租住房。6个月后仍不腾退廉租住房的,按市场租金交租。
4.腾退廉租住房后无房居住的原廉租户,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按成本租金标准租赁经济适用住房,或经市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优先购买原租住的廉租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
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5.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6.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十、本方案的实施细则由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财政、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信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单位面积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12个月以上;
(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城镇规划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无房户是指没有私有住房,且从市场上租住住房或借住他人住房的家庭。
第十条市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建筑面积)为:单身家庭20平方米、两人家庭人均18平方米、三人家庭人均10平方米,三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增加10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原私有住房面积在租金补贴时予以核减。
市区内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元。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面积,租金等标准需要调整的,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以当年七月一日到次年六月三十日为基准年度。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按照规定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社区)或单位初审后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
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受理和审核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公示和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当地媒体或户主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核准
房产主管部门将登记结果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准批复,核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经确定可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担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经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房产主管部门按照核准批复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三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补贴和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情况和住房情况每年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如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房产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主管部门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