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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精选(九篇)

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

第1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一、法律思维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培养目标

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属于法学门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它的研究对象是人,它研究人的思想品德的形成、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向人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我国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并借鉴吸取政治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本学科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主要培养了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能与方法的基本训练,掌握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能力,能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在中等专业以上学校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教学、科研的高级专门人才。

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是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架构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1]从深层次看,法律思维始终为维护法治而存在,有学者将法律思维概括为: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等。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法律思维的目的是探索事物的法律意义。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需要实践的磨练。法律思维不仅仅对法律人有意义,普通人学会法律思维,也会大有裨益。

二、法律思维对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重要性

(一)思想政治学科中法学思维

哲学是思想政治教育这门学科的理论基础。首先,哲学为思想政治教育奠定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理论基础。哲学是人与世界关系的总体性理论反映,它以自己特有的方式反映世界的本质,论证人在世界中的位置,揭示人与世界的复杂多样关系。对人的本质、人生价值、人生目的、人生意义等至关重要的人生问题予以审视、反思和预见,为人们的思想意识奠定理论基石。思想政治教育是塑造人的灵魂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要以哲学为支撑,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从而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创造理想世界。

法律思维蕴含规则性、程序性、平衡性、基准性的特有知识、价值和方法。相对于其他思维形式,哲学思维显现出丰富的抽象性、深邃的独特性、清晰的缜密的整体性和内在的逻辑的系统性。”[2]

在思想政治工作中,不仅要从哲学的抽象性、全局性来考虑问题,还要从具体的现实出发,运用规则、讲究程序、重视证据、建立明确责、权、利的制度,将哲学抽象性和整体性、系统性和法学的具体性、规则性、适用性结合起来。

(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不同于哲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过:“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再好的法律,若不服务于实践,就是一张废纸。所以,精通的目的全在于应用。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人,不仅需要严谨的逻辑思想能力,抽象的哲学思维,也需要法治的理念,以权利义务的角度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问题。如思政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中学教育,这就要求教师有一定的法学知识来管理学生。如学生在学校的地位是什么?学生和学校是什么关系?学生在学校享有哪些权利?学生又该承担哪些义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情况该如何处理?有的家长以为把子女送到学校,就把监护人该承担的义务转嫁给学校。一旦学生在学校出了事情,部分家长不管青红皂白,就纠集其亲朋好友到学校大吵大闹。学校为了息事宁人,绝大多数学校的做法往往选择私了,不懂得运用法律来维护学校的权利,往往付出高昂的代价。其实学校应该用法治的思想来治理学校。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清楚,看学校这一方是否存在过错,该不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将学校的管理制度化、规划化。管理学校如此,企业管理,做其他思想工作亦是如此。

(三)企业工作中的法律思维

法学思维方式能够运用于教学工作中,同样,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工作产生显著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后,除了从事教师这一行业外,多数在企业从事服务与管理工作。当今世界,法律知识渗透到企业管理和服务的方方面面。企业领导在做决策的时候,对企业风险程度和预期利益的估算,如何平衡企业法律风险与经营收益之间的关系;企业员工的权利与义务,工资与福利、休息和劳动时间的规定;企业与其他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合同的签订、履行、违约责任的划分等等一系列行为,都离不开法律思维的运用。法律思维不仅可以降低企业风险,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继而通过企业管理规范化流程,合理分配任务,建立企业内部轮廓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奖罚分明的制度管理体系,达到企业管理的合法性,引导企业识别管理后果,法律思维渗于现代企业管理事理逻辑,提升企业理性思维,能更好地提高企业管理科学性、决策果断性,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

三、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中加强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从课程设置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思政专业课程体系的安排,在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为核心,《马列原著选读》、《西方哲学史》、《宗教学》、《伦理学》、《逻辑学》、《美学》等各门哲学课程的基础上,再开设《西方哲学史》、《法学概论》、《西方法哲学史纲要》或者《法哲学》,合同法等课程。哲学课程体系既为学生提供了学习其他课程的方法论,又培养了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还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整体素质得到提升。

《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求懂得一般的法律规定,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生活中碰到的问题。在哲学思维和法学概论知识体系的架构上,培养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思维能力,这样不仅有利于思政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而且还可以培养学生高层次地思考人与人或集团与集团、个人与集团之间的不公正、不公平,进而解决主体与社会整体间的公平、正义的问题。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法哲学是法学研究中的基础学科。它以两种方式实现其价值、功能:首先是对法的基本概念、法的构成模式、法的价值、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与其他文化现象的关系等论题进行学理诠释,由之为部门法学者、法官、律师提供研究和判断的依据;其次是建构或设计法的世界观,为民众生活、生存的合理、正义、公平的理念提供秩序的皈依。这两种方式其实即是法哲学永久性的目标和追求。法哲学的建立必须具备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条件。只有具备了关于法的高度抽象思维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条件,才能将法哲学的认识对象提高到真正的普遍形式。

(二)从教学的角度去解决问题

对于思政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培养学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还要注意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在教学中,一方面注重哲学思维的培养。学习和研究哲学的过程,就是培养和训练哲学思维的过程,要想培养学生的哲学思维,就必需让学生主动去学习和研究哲学。因此,需要推广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将书本上的哲学问题与我们所面临的哲学问题联系起来,为书本上的理论赋予现实的生命力,使学生产生学习的兴趣。不仅如此,教师还应该从社会实践、科技发展的热点问题引出哲学的抽象理论问题,从身边的小问题中引出哲学的大问题,拉近理论与实际之间的距离,使学生进入哲学思考的境界。另一方面,在教学中,我们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经典案例进行案例分析,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和法学理论知识融会贯通,使学生通晓法律常识,明确权利、责任、义务,运用法律基本理论、基本法条来解决具体问题。

同时,还可以改革哲学、法学课程的考试方法,把口试、笔试、课堂讨论、心得体会、社会调查报告、参加社会实践、撰写哲学、法学论文等各种不同的考试、考察形式结合起来,灵活运用。

第2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家;法律人;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105-01

一、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

对于法律思维,学界至今没有一个定论,我们经常形象得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将法律思维描述为“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是不妥当的。这句经典的总结出自美国,即判例法系国家,在英美的判例法教学中,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就是其教学目的。而我国的大学教授更加注重对法学概念与原理的教授,而很少较学生如何做好律师或者法官怎样思考,甚至说,教授自己也未必知道法官和律师是怎么思考的。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像法官和律师那样思考”的说法,那么我国培养出的法科学生根本就不具有法律思维,而这些法科学生将是未来法治的主体。为了让这句话在我国国情下的存在具有合理性,有必要将其进行解释和限定。至于如何解释和限定,有必要对“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

什么是法学家?这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法学家首先是搞法学理论研究并以之为职业的人,比如有名望的大学教授、法律研究所的研究人员等,无论是哪种具体职业的人,都是不经常接触实务的人。接下来看看什么是法律人,法律人应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人应当包括从事法律研究、法律实务以及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狭义的法律人可以界定为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比如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由此,我国的法学家思维与法律人思维是存在不同之处的,因而法律思维有必要分成法学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

法学家和法律人之所以有不同的法律思维是因为基于不同的逻辑,而逻辑用来约束人们的思维。法学家更多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其更多的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是怎么样或者应该是怎么样的,因而其法律思维更多是纯理性的,可描述为“关于法律的思考”;而法律人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法律人是法律制度的实现者和实践者,法律实务是一种操作技术,涉及经验的积累,因此其法律思维在理论性的基础上还有经验性的特点,可描述为“根据法律的思考”。对于这一点,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也认为“根据案件的各种具体情形加以判断考量,这是法律实务家的作业,不是法学家的行为。另外,法律实务家,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法律实务家必须要考虑当时、当地的司法环境,其中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伦理的,以及其他社会因素,并基于这些因素进行司法政策方面的调整,而法学家通常是不会顾及于此的,也无法顾及。”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可以界定为“以法学家关于法律的思考和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思考为思考方式,以实现法治为目的的能动性意识活动。”

二、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异同点比较

无论法学家的思维还是法律人的思维,其总体方向是一致的――以实现法治为目标。法学家和法律人是两大类法律职业,这本身就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其思维方式和发展方向必然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得实现法治来进行。

对于两者的不同点其实在前文对于法学家和法律人的界定中已经有所体现,这里把它更加条理化、清晰化:首先,从外在特征上说,法学家的思维是抽象的、概括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具体的、细化的;其次,从内在原因上看,法学家的思维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即研究法律是什么、为什么是这样,法律人的思维是根据法律的思维,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应该如何适用法律;再次,从行为目的上看,法学家思维是思辨的、批判的、哲学的,法律人的思维是实践的、执行的、应用的。

三、法学家的思维和法律人的思维的对中国法治影响

法学家法律思维的逻辑基础是推理性的,而法律人法律思维的逻辑模式是演绎性的,二者从不同方面共同构成了法律思维,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这种意义可归纳为两种:一是技术性的,即法律思维以观念和方法形态为法治开辟道路,指明发展方向;另一是教育性的,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律思维方式,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对法律生活发生影响。我国的而法治建设历时短,但速度却极为可观,在执政党决策搞法治建设以后,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立法历程,我们在三十年搞了很大一部分。这是很大程度是法学家思维产生的作用。从法治与现实的关系看,法治是一种评价性命题,主要表现为思维决策时的姿态,而不完全是一种描述性命题。法治是比喻性的说法,在法与人的关系中,法律能约束的只是人的思维,通过人的思维才转变为对人行为的规范。法律思维在法治的进程中起了不可小觑的作用。从法学家的角度讲,法学家通过其“关于法律的思维”,运用逻辑推理逐步确立了我们的国家需要什么样的法的根本性问题,为立法机关进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而法律人通过其“根据法律的思维”,对我国的法律运行状况进行不断检验,发现法律适用的漏洞,并未司法解释和新法的出台提供必要性和可行性依据。

参考文献:

[1]周建勋.论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及其启示[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1(6).

[2]陈金钊,熊明辉.法律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30.

[3]张卫平.法学家是什么[N].检查日报,2008-1-4.

第3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 法律思维方式 具体模式形态 独特性 现实意义

所谓法律思维,是指一种特殊的思维,它是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性对人的思维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一般来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法律的思维,二是关于法律的思维。前者是实践思维,即根据法律的既有规定处理案件和法律问题的思维形式;后者则是理论思维,通常为学者们所独享,主要思考法律文字背后的东西。法律人与其他人一起分享着自己民族的语言和思想方式,只有这样,法律思维最终才能转化为大众思维,其结论才能为公众所认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并没有绝对严格的界限,它原本就是从人们关于法律的各种思考中发展起来的,所不同的可能仅仅是法律人对法律和法律语言有着更为深入、更为执著的思考。法律是通过法律人的语言向公众语言的转化,才成为被称为“法治”的生活方式的规则。它必须使公众感受到其内在的公共逻辑,尤其是在法律本身并没有清晰明确的含义时。

对于从事公安法律职业的人而言,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律人的职业理性思维,表现为他们的意识、观念或态度的自主性,即思想上的自由,这种理性思维特点是经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的,所以它不仅十分特别,而且是区别于其他职业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有学者将法律家的思维概括为以下几种:“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的对待情感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判断结论总是确定的,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等。也有学者将法律家的思维概括成为“独立型思维”、“保守型思维”和“崇法型思维”三个方面。

一、法律思维方式具体模式形态的分析

有关思维和思维科学的研究,早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便在我国蓬勃展开。而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中国法学界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法律思维可从思维方式的视角来理解,它注重的是人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和惯性,更强调法律的固有特性。法律思维方式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在现代法制国家中,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的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思维方式的具体形态表述如下:

(一)以权利和义务为分析线索

法律思维方式应表示为追问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性、理由及来源,从而定纷止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法学思维始终以权利和义务的分析与探索为核心,这是区别法学研究与非法学研究的根本所在,也是学习和研究法学问题须臾不可离开的指南,是法学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同为法律人的共同标志。

(二)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与日常生活的思维方式不同,法律思维方式强调合法性优于客观性。这表示:

1.面对未查明的客观事实,也必须作出一个明确的法律结论。

2.已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被法律证据规则排斥,而不会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

3.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以虚拟事实做裁判根据,但不允许以客观事实来对抗虚拟事实。

(三)普遍性优于特殊性

法律规则必须具有普遍性,因为法律从根本上说体现了普遍的规律性,是一门规范性的法律科学,它强调普遍性的优先地位。

(四)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对利益和行为的调整是在程序当中实现的,程序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形式。因此,现代法治从根本上要求人们通过合法程序来处理具体法律条件。违反程序的行为和主张即使符合实体法规范,也将被否定,不能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总之,程序正义是制度正义的最关键部分,程序优于实体。

(五)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对于社会正义而言,普遍的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离开了规则、制度正义,就不可能实现最大化社会正义。因此,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要求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

(六)理由优于结论

法律思维的任务不仅是获得处理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提供一个能支持结论的理由。尤其是当一个法律问题有两个以上理由和结论时,应优先选择最好的理由得出最终的结论,同时,这种理由必须是公开的、有法律依据的和有法律上说服力的,它应当使法律游戏的参加者和观众理解:法律结论是来自于法律逻辑的结果。

(七)人文关怀优于物质工具主义

法律因人而生,为人类的进步文明的社会生活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人文关怀的培育,而不仅仅是物质工具主义的实利科学,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必须符合人性。

总之,法律思维方式是不同于以利与弊为判断中心的政治思维方式,以成本和效益为分析中心的经济思维方式,以及以善与恶为评价中心的道德思维方式的。

二、关于法律思维方式独特性的内在观察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它以内在构成要素的独特性而区别于其他思维方式。其独特性表现在法律思维要素、致思趋向、运思方法、思维视野、思维架构等方面。明确法律思维方式诸种构成要素的特征,对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法律思维要素的独特性

法律思维由多种因素组成,其中法律思维主体和法律思维对象是最主要的两个方面。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性首先就在以下两个方面反映出来。

1.法律思维主体的专门性、共同性。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法律家)和法学研究、传播者(法学家)共有的智慧资源,是伴随法律专门化而形成的维系共同体的内在精神力量。所谓法律专门化,即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和专门的法律机构,表现为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的运作。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法律职业的专门化,人们之间的专业屏障日益加大。社会已经从大多数人能够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发展到对职业外的世界茫然和无知,他们中断了法律的理性认识活动,法律思维成了这个共同体共有的意义世界。

2.法律思维对象的规范性、实证性。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对象之一,而规范性和实证性是当代法律的基本特征。规范性、实证性的法律发展史亦是法律思维形成的历史。法律演进的历程是由非规范性到规范性、由非理性到理性、由非实证性到实证性的过程。昂格尔曾把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历程概括为三个阶段,即习惯法、官僚法或规则性法律、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他说:“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称其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他认为习惯法不具有公共性、实在性和准确性,因此这个阶段的法律思维还缺乏确定性的对象因素。随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和社会共同体的解体产生了官僚法,它“由一个具有政府特征的组织所确立和强制的公开规则组成”国家法的准确性与实证性,使得法律成为被思考的问题和以法律作为思考社会问题的尺度越来越具有可能性。法律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即法律秩序或法律制度阶段,它不仅具备公共性和实在性,而且具备普遍性和自治性。法律规范化和实证化的过程的完结,为法律思维提供了对象性的因素。法律思维对象的实证性和规范性,是法律思维方式区别于哲学、艺术等思维方式的标志之一。哲学思维对象是一种应然状态的真理或本质。

(二)法律思维方法的多重性

思维方法是人们在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工具和手段,是思维主体与思维对象相互作用的联系和中介。关于思维方法的层次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三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哲学思维方法;另一种观点是四层次说,即思维方法分为个别的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一般科学思维方法、逻辑思维方法和哲学思维方法。无论是三层次说还是四层次说,都是按照思维方法的适用范围和抽象程度来区分的,亦即它们之间是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如果按照这一标准,法律思维方法就应当属于具体科学思维方法。但思维方法作为人类精神生产工具,是一个由多层次方法相互作用和联系所构成的系统,各层次的方法之间不是截然分离而是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的。在法律思维领域不可能形成一种完全不同于其他思维方法,或与其他方法毫无联系而只适合法律思维的方法。法律思维方法从体系上看,显示出多重性的特征。演绎、归纳等逻辑的方法,经济分析、社会心理分析方法等科学方法,辩证逻辑和因果关系等哲学方法在法律思维领域(法学研究领域和法律实践领域)都被广泛地应用。

(三)法律思维时间视野的回溯性和空间视野的有限性

法律思维视野包括时间视野和空间视野两个方面。法律思维视野在时间上的特征表现为回溯性,“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决定法律思维在时间上回溯性的因素主要包括:第一,推动法律思维起动的法律问题的过去性。一个具体的思维活动的发生是由于出现了有待于解决的复杂的涉法问题,这些问题是在过去发生的,要解决它,就必须在法律上“再现”过去发生的问题。第二,思考涉法问题的依据,即法律规则的既定性。法律思维只能从既定的规则或从存在的先例中寻求法律理由,规则和先例都是在过去的时间里形成并适用未来问题的。第三,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程序的既定力和自缚性表现为:一方面经过程序而作出的决定被赋予既定力,除非经过法定的高级审级程序才可被修改。尤其是“先例机制迫使决策机关在今后的活动中保持立场的一贯性,碰到同类问题必须按同样方式解决,造成同样结果”。另一方面,程序开始之际,事实已经发生,但决定胜负的结局是未定的。这给国家留下了政策考虑的余地,给个人留下了获得新的过去的机会。随着程序的展开,人们的操作越来越受到限制。具体的言行一旦成为程序上的过去,虽可以重新解释,但不能撤回。一切程序参加者都受自己的陈述与判断的约束。事后的抗辩和反悔一般都无济于事。法律思维在视野空间上的特征表现为有限性。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是由法律思维的空间维度造成的。一般来说,一个具体的法律思维活动如法律推理活动是在法律规则、法律事实和法律程序所构成的框架内展开的。(1)法律规则的适用是有空间范围的,即它只能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有效,国内法一般在国家所及的领域内生效,国际法律规则也只在缔约国家适用。法律规则空间范围的有限性必然使得法律思维主体养成在特定的地域空间和特定的理论空间思考的习惯。(2)法律事实是发生在具体时空条件下的客观事实。要再现、查清这一事实必须以当时的时空为界限,这就限定了思维的空间范围。(3)法律程序的框架是既定的,法律活动必须在程序所允许的空间维度内进行,例如诉讼法关于与受理的空间范围的规定是不能违反的。另一方面,法律思维空间视野的有限性也是与法律和政治的密切关联分不开的。作为一枚硬币两面的法律和政治既是不可分割的,又是相互渗透的。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政权性质渗透于法律之中,造成法律的巨大差异性,同时也影响不同国家法学理论界将研究视角集中于本国领域。另外,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语言传统,法律思维主体往往以本民族的语言来表达思维成果。语言的空间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同空间语言交流的障碍也是造成思维空间有限性的一个原因。

三、法律思维方式在法治背景下的现实意义

法律人是否确实忠于法律?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如果能够忠于法律,又是如何通过话语形式,以及思维形式对语言氛围的营造表达对法律的忠诚的呢?如果他们不能不折不扣地忠于法律,甚至法制本身就是一个神话,那么,他们又是运用什么方法和技术建立了这样一个神秘的法律帝国的呢?这些就是我们希望解决的问题。我们相信,一个法制社会,一定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道理是在一定的语言环境中成为道理的。语境不仅包括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思维方式的不同,还包括不同职业的人思维形式的差异。法言法语法庭环境,构成了法律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包括把复杂的政治经济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基础。我们追求法治,就是希望建立一个根据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话语机制。因此,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努力,为使我们的生活世界建立在一个讲道理的话语系统之上作出一份贡献。在我看来,法律人的思维方法和思维方式恰恰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一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951.

第4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党校作为领导干部学习的主要渠道和主阵地,应在法学教育方面承担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任务。本文将针对我国的党校法学理论教育,对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方式进行探讨。

 

在我国确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针后,各级领导干部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方面的能力得到一定的提升。但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仍然会出现因私废公、知法犯法、明知故犯等违纪现象,严重违背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而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这些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缺乏,是个人利益在作怪。党校作为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法治思维学习的主要阵地,应从法学教育方面着手,让法学教育相关部门和教师发挥法学理论教育的作用,通过各种教育方式的探讨对法学教育进行必要的优化,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作为重点工作。

 

由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建设是在党的十八大上对党员干部开展工作的最新指示,所以尚未有这方面的教材出版。但根据我国的现状来看,利用合理科学的教学模式对领导干部的法学教学进行强化,是其法治思维得到提升以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 科学设定教学目标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我国建设成一个全面的法治国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新中国建设的核心指导。

 

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而言,关键因素是人,而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人的行为是由人的思维决定的,行为方式体现的是一个人的思维方式,而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不健全将直接决定其不能依照法律开展相关工作,法治思维的强弱决定了领导干部依法行事的能力和速度。

 

所以,党校法学教育在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完成几个任务。其中第一个任务是让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有一个全面的认识。第二个任务是要让领导干部明白法治思维建设对其工作开展的重要性。第三个任务是让领导干部能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不断提升自己的法治思维。做到这几点后,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将能得到有效提升。

 

二、 精心安排教学内容

 

(一)讲透法治思维的含义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以法律为基础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法治理念,按照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处理。其中需要依照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然后通过综合的判断得出相应的结论并根据结论进行工作的落实。法治思维的前提是领导干部对法律有足够的了解,而了解的范围则是自己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的法律。要全面认识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在运用法治思维的时候,要先根据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所需处理的事情是否是法律问题。对于生活中常见的琐碎等不涉及法律的社会性问题,用道德和教育的方式进行解决在很多时候会取得更好的效果,所以不用采取法治方式解决。

 

在确定是法律问题时,就需要运用相关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处理,先站在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思考,然后运用法治思维对其进行解决。

 

2.在确定遇到的是法律问题时,要深入考虑其属于实体法律问题还是程序法律问题,而实体法律问题涉及到的实体法律有很多,程序法律问题中又包含民事、刑事和行政程序。所以需要对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在确定其基本性质后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

 

3.在弄清问题的基本性质后,需要考虑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以用哪些法律作为依据。在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作为参照时,就要思考是否存在相应的法律原则或法律精神可以作为解决问题的依照。由于确定是法律问题,所以不会存在找不到相关法律依据作为参考的情况。

 

(二)厘清关系

 

1.要分清楚法治思维与相似概念的关系。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经常会接触到法治思想、法治理念和法治观念这些与法治思维意思相近的概念,所以需要搞清楚这些概念之间的区别。其中法治观念的种类繁多且不断变化,有因人而异的特点。观念可以是理性的,但也可以是感性的,这取决于人们的自身特点;对于理念,根据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其是一种理性的概念。理念是一种对事物的高度概括,有稳定不变和凝练的特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

 

相对与法治观念而言,法治理念更加稳定且更加深入;而法治思想是一种比法治理念系统性更强的概念,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的思想意思与观念相同,每个人都有各自思想,而观点会因为思想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狭义的思想是对外界的逻辑性认知,例如西方法治思想。而法治思维则是指以法律为参照对象,在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基础上考虑相关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2.明白法治思维与其它思维的关系。当前,政府对领导根部的法治思维极为重视,但不能因此而将政治、经济和管理思维抛下。因为法治思维只是人们各种思维的一类,并不是人们把法治思维作为唯一的思维就能更好的开展工作,而是需要以法律思维为基础,结合其它思维对问题进行解决,这样才能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唯一与法治思维矛盾的是人治思维,因为人治思维是以人为核心,强调的是权利。人治思维是与法治思维完全不同的,其违背了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所以要消除领导干部的人治思维,用法治思维取而代之,这样才能实现我国的依法治国的根本目标。

 

3.弄清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关系。法治思维与人们的认知相关,通俗的讲就是人们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问题进行思考。而法治方式是人们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且法治方式受到人们法治思维的支配。所以法治方式只是法治思维的一种表现方式,不能放在一个层面上理解。

 

(三)注重各个方面的全面教学

 

1.提高领导干部宪法法律至上思维。要让法治思维在领导干部的心中不断加深,就要先让宪法至上的概念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基础。我国《宪法》的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在党的章程中也明确的指出了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范围的标准。所以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对宪法的遵守,将宪法和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约束,在其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

 

2.提高领导干部的合法性思维。作为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公权的时候,都要先确定自己决定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相关法律,就要思考怎样才能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将问题解决。领导干部更是要时刻绷紧依法行事的神经,随时注意自己决定的处理方式是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在发现自己的处理方式违反相关法律的时候,要及时进行纠正。

 

3.提高领导干部的程序性思维。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心中程序性并不重,他们觉得按照程序处理事情比较麻烦,耗时耗力且成本较高,所以会在一些时候选择绕过程序对事情进行处理。虽然处理问题的过程变得简单且花费的时间较少,但法治实践说明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接近公正的实体。所以要让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得到加强,就要以领导干部的程序性思维建设为基础,因为程序性思维强调的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问题的处理。领导干部必须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这样才能符合法律的要求,而违反程序同样是违法。所以提高领导干部的程序性思维也是加强其法治思维的重要内容,应在教学内容中有所涉及。

 

4.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契约性思维。现代社会中,合同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都不能缺少的东西,所以契约性思维也是法治思维的内容。在发达的西方国家,契约往往被当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人情和契约相比之下契约显得更重要。而对于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而言,将行政合同作为对领导干部的约束要比法律的强制性命令要更有用,其能让领导干部在自觉自愿的前提下对工作更加负责。另外,领导干部在处理工作的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之间(对象是别人,与领导无关)达成的有效合同,以合同为基础进行事情的处理。在当事人达成的合同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时候,领导干部方能运用相关法律对事情进行合理的处理。这样才能保证领导干部工作的公平性,让人们对领导干部的工作更加认同。

 

5.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任何没有责任性思维的人都很难得到他人的认可,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更是如此。所以领导干部要有足够的责任性思维,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工作上遇到的问题。责任性思维要求领导干部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在没有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放弃履行责任属于违法行为,使用不当的方式处理事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让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十分重要。同时,还要让领导干部意识到使用权利的时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让其明白权利的使用会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失职、违法、滥用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性思维在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提高过程中有重要意义,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严格的培训。

 

三、 综合运用教学方式

 

在建设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教学方式,利用各种教学方式的结合让教学活动的效果达到最好。目前党校对领导干部的主要教学方式有案例式、讲授式、模拟式、体验式和互动式等,在众多的教学方式中,要根据课程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教学方式。具体应该根据党校对法学教学的要求,采取多种教学方式结合的方法开展教学活动,从而提升党校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例如在进行法学基本理论的讲解时就要选择讲授式,只要将理论知识讲明白就行,然后针对不同的理论将相应的案例运用到课程的教授中,让领导干部通过实际案例对理论进行理解。而对于存在争论的知识点就可以采用互动式,让领导干部在课堂上各抒己见,实现充分的交流。为了让领导干部对案例有详细的了解,还可以让领导干部到现场参观法庭案件审理的过程,完成体验式教学。因为法学教学涉及到的内容有很多,所以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实际教学的经验总结,选择效果最好的教学方式。

 

四、 总结

 

在党校的法治教学中,最关键的就是让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得到提升。只有这样,领导干部在实际开展工作的时候才不会出现违法现象。因为法治思维较强的领导干部明白法律对其的约束,也明白自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党校的法学教学要综合利用多种教学方式,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为社会培养更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仆,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并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5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 转型; 法律思维; 规则; 程序

中图分类号: DF4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2)08-0093-02

对于中国社会来讲,法律思维相对比较陌生。法律思维隶属于思维和思维科学的范畴,钱学森院士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引领中国对思维及思维科学领域进行探索,至今已有近30年,而西方对于思维问题的重视,则可推溯于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以前的整个西方哲学传统,以这样的背景而论,我国目前对“法律思维”问题的关注似乎显得姗姗来迟。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升级、经营管理理念转变等等都是转型期的企业所面临的迫切要求,因此,合理、恰当运用法律思维这一理性思维,改变使用以情感作为核心的道德l思维、伦理思维,一定会促进企业顺利转型。

一、法治社会进程中法律意识缺失的客观现实

1997年,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理念,同时还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现在,这个目标如期实现,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另外,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四个环节中,除了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外,我国在另外三个方面都存在一些不容乐观的现状。不能回避的客观问题是:中国社会各领域存在视法于无和有法不依的普遍现象。多数人士认为,当今中国之所以会存在这种现象,病根就在于法律本身没有“应有的尊严”。总理不断强调的一个观点就是:“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人的尊严需要多方面的保障才能够得以实现,其中法律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要素,而目前,非常遗憾地是我们还在为“法律尊严”的实现而困惑。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这一理念深深地影响了我国的法学人士,也引发了深刻的思考:法律体系建立后,还需让法律被遵守、被信任、被信仰,才能把理想状态转变为社会现实,使法治得以进一步完善。加强法律启蒙,让大众感知法律的亲和力;完善法律执行,让公平公正的理念得以贯彻……由此看来,中国建设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在如上所述的法治社会大背景下,在当代中国经济发展的特殊历史时期,如何探寻生存之道、发展之路、创新之法是中国企业一大课题。“创新型国家”理念之下,倡导打破思维定势,在管理理念及经营方式上科学创新,才能在瞬息万变的竞争中站稳脚跟,稳步前行。如何在管理理念及经营方式上寻求突破?思考的方式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法治社会,要求我们从众多角度中选取法律思维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一方面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另一方面法治社会进程中法治理念、法律意识还不强,究其原因:没有养成法律思维方式。

二、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方式的含义

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与取向。法律思维方式的根本问题是用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社会自治等核心观念来思考和评判一切涉及法律的社会争议问题。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而存在,现实生活通常将政治、经济、道德问题会融合在一起,面对这些问题,通常会采用道德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伦理思维来解决,但是一旦这些问题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也就是与法律问题融合在一起,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与处理。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我们养成运用法律来分析和处理问题的习惯时,那也就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成为整个社会的理性思维方式。

(二)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第一,讲法律。面对涉及法律的问题,法律思维要求从法律的角度衡量这个问题是合法还是违法,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应处以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特别是当法律遇到了道德和伦理,现实生活中人的情感一般会倾向后者,这就是中国社会贯常运用的道德思维和伦理思维,更是一种感性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在法治社会中遭遇到情与法的瓶颈,法律思维要求讲法律的特征,突出强调在法治社会中处理涉及法律的问题要以法律法规作为底线。

第二,讲证据。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搜集和使用证据必须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搜集者、获取方式、途径等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来源于客观事实,而不只是主观猜测和臆断。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主张的权利或想要论证的观点有内在的联系、因果关系。

第三,讲程序。法律思维要求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如何做。如果违反了程序规定即使已经得到法律结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讲法理。运用法律原理和精神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的重要价值并不只是通过法律方式获取法律结论,而是运用法律的原理、精神和规定获取法律结论的过程。

三、运用法律思维方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当代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曾形象地说过:“经济学研究的是如何把蛋糕做得更大,而法学的任务则是怎样把蛋糕分得更好。离了法治,这个蛋糕不但做不大,还会是个馊蛋糕。” 可见,法律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企业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应理性运用法律思维方式。

(一)法律思维对现代企业管理的价值

首先,运用法律思维,可以准确定位法律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法律思维倡导和突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之下,法律思维注重强调以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为价值取向。很多企业把法律的作用定位为“消防员”,当出现纠纷又实在无法解决时,才想到运用法律的途径处理问题,而不是严格运用法律思维,在面对涉及法律的问题时,及时做好事前防范以及事中控制,导致企业非常被动,而且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运用法律思维,帮助企业把目标实现过程做得规范。现代企业是具有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只有规范化管理,才能将企业意志统一,形成合力。在层级多、部门广的企业中,情感、人际关系、利益等都有可能影响公正与公平,企业在内耗中消耗了自己的生命力和发展的动力,失去了发展的机会。这样的企业要走上职业化、专业化、制度化、流程化的管理之路,难于上青天,因此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通过理性和规则实现规范化管理。

(二)法律思维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具体体现

第一,恪守规则规范,体现规则性思维。规则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这里的“大家”包括企业中的全体成员,而不特指普通员工,相反,规则是需要企业高层模范遵守和执行的,否则在企业中就会出现特权阶层。规则性思维的中心是事实与规则的认定,也就是说法律思维强调:面对问题应关注发生了什么事情,处理这件事情应该运用什么规章制度。规则性思维要求逻辑缜密,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尽可能遵照已有规则,不任意改变已有规则和原则,对管理冲突中各种利益关系理性判断,同时约束企业员工行为。

第二,平衡冲突,维护秩序,体现程序性思维。社会变革、经济转型期,面对新情况、新矛盾,企业原有管理程序在某些问题上可能会有“妥协”或者“能动”,此时更须保持程序性思维,以惯常使用的程序,防止过度自由化而导致权力滥用的危险。以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及政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

第三,明晰权利义务、实事求是、果断决策,体现基准性思维。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伴而生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即为合法,反之即为违法;行为若履行应尽义务,即为合法,反之即为违法。基准性思维,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注重事实,以既定标准评判确定特定行为的合法与否。基准性思维评判结论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企业管理中运用基准性思维,准确判定行为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及法律法规,并作出合理裁处,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理。

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法治理念、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并将这种思维方式贯穿于企业决策、管理、监管、执行、裁处过程中,逐渐养成法律思维的习惯,提高现代企业管理思维水平。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

第6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 生殖节律;中医妇科;传统中医研究方法

【中图分类号】R2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183(2013)11-0325-02

1 传统中医研究方法

1.1 哲学思维是传统中医研究方法的前提和基石

哲学思维方法提供了适用于一切科学研究中最普遍的方法学原则。它概括的程度比其它任何科学方法概括的程度更高,因而,它指导着其它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并为一切科学方法规定了必须遵循的普遍原则。同时,它又不断地从新产生的科学知识中汲取营养,充实和发展自己的体系。传统的中医研究方法就是属于这一层次的方法学。

例如,古代医家在哲学思维的指导下,以阴阳为纲、五行为纬来划分物质世界并研究他们的变化规律,从而形成了中医学的经典理论──阴阳五行学说。再把这一规律具体地运用到人,来判断人体状态正常与否,这就是辨证论治。辨证的核心是阴阳,论治的关键是人体脏腑经络、气血营卫。思而不辨不行,辨而不治更不行。因此阴阳五行学说是辨证论治的灵魂。正如《素问・阴阳应象大论》曰:“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治病必求于本。”就是说,万物都是阴阳所构成。人,也不例外。天地有变,人必随之,这就是天人合一的中医学宏观辨证论治体系的直接源头。治病求本,实为求人生之阴阳,而非“疾病之本原”。

1.2 直观观察和类比演绎是传统中医研究方法的科学方法论

中医理论的思维方法是在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独特的思维方法──取类比象、司外揣内、宏观推导等。从中医研究人体具有整体性和过程性这两个特性来看,这样的思维方法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虽然这种思维方法指导下所得出的结论有时具有臆测性、模糊性、笼统性和经验性等缺点,但它仍是一种有效的辨治方法。它是中医理论体系形成和发展至今运用最多的一种科学方法论。

1.3 临床实践是传统中医研究方法的天然实验室

传统中医研究的实验室就是中医临床,中医基础理论的发展不能脱离中医的临床而独自发展,临床实践是中医学发展的基本要素。其次,中医学治病的对象是整体的人,人体在生理病理状态下多呈繁多复杂性,非实验动物所能比拟或代替;又因其病因复杂,体质有异,尽管同一种疾病,也不可能应用同一种方法;加之医家思辨角度不同,可供施用的药物又有数千种之多,因而中医学治病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不可重复性,这就决定了中医的评价体系──其疗效不能完全以实验来说明其理论的现代生理学基础和形态学基础。

2 中医生殖节律理论的形成离不开传统中医研究方法

2.1 月经节律理论与调周法的形成

近半个世纪来,中医妇科学专家运用传统中医研究方法,用阴阳五行的整体观思想从宏观上对经血、受孕过程进行了剖析,并进行了大量的临床观察与实践,提出了女性的月经周期、生殖生育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天,即自然界的变化规律。正如李时珍《本草纲目・论月水》中说“女子,阴类也,以血为主,其血上应太阴,下应海潮,月有盈亏,潮有朝夕。月事一月一行,与之相符,故谓之月信、月水、月经。”明确指出了月经与宇宙间月亮的圆缺、自然界海潮的涨落相适应,并形成一定的规律性,即月经的圆运动周期性。

2.2 心肾子宫轴与任督循环圈理论的形成

正由于月经周期的阴阳消长转化与自然界的太极阴阳消长转化节律是一致的,才形成了女性生殖节律所表现的圆运动生物钟规律。著名中医妇科学专家夏桂成教授认为月经周期之所以呈现圆运动生物钟规律,与心肾子宫生殖轴、任督循环圈的活动是分不开的。

心肾子宫轴与任督循环圈的理论观点,乃是在大量临床实践的基础上,在阴阳五行学说的指导下,运用类比演绎推理等传统中医研究方法,总结而成。临床治疗上,只有纠正偏盛偏衰的阴阳不平衡状态,才能维持心肾子宫轴及任督循环圈的动态平衡,从而维持正常的月经节律与生殖节律。这一理论必须贯穿整个调周法的始终。

2.3 生殖节律中数律学说的形成

阴阳五行概念来源于天干奇偶十数。阴阳是天体间的空间运动时间节律变化的象征,五行是阴阳的变量,它由五个“阳”干配伍五个“阴”干,变量为木火土金水五大序列的“子阴阳”,古代医家运用取类比象的逻辑方法,把宇宙万物纳入五大类,再把人体内环境的一切组织都纳入“五脏”,此乃《内经》中五行学说妙用之源。

例如对于月经病的防治重点,量少者可在发病前按原有的奇数律3周、5周或7周进行服药防治;量多者按冬病夏治、夏病冬治的原则在发病前3月、5月、7月调治,注意节令、气候地理的突变,进行服药防治。再如按照3数律进行推导,在女性生殖发育过程中,将女性一生分为童幼期、中壮年期、更年绝经期进行疾病预防,童幼时期从少阴肾进行调治,以助长发育,防治疾病;中壮年时期从厥阴肝调治,既能防病,又可增强体质;更年绝经期从脾胃调治,既可抗衰老,又可防疾病。

3 中医妇科生殖节律理论运用于临床及研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中医妇科生殖节律理论是在哲学思维的指导下,运用中医的传统研究方法推导而成,它的提出是在新形势下运用中医的传统研究方法对中医妇科学理论发展的一次有益而成功的探索,其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创新和发展,但其发展仍然离不开中医传统研究方法。

第7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关键词]法治;思想政治教育

一、法治思维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一)法治的内涵与特征

法治思维指的是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则在于依据法律来进行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用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本文就是在法治的思维下审视思想政治教育,借鉴法学的理论知识填补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空白。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提高提供有益借鉴。

(二)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主要通过制定法律实现自己的理想和主张。思想政治教育属于意识形态的范围,是道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察法治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可以借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尽管在表现形式、作用机制、调整对象、调整范围等多个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的理念和追求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治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保障,思想政治教育为法治提供思想道德基础。

二、法治思维视域下的思想政治教育探析

(一)思想政治教育合理性、合法性的审视

法律创制的前提是良法,这给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是作为提高人们思想道德,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关注其内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所谓合法性,简单而言就是合乎法律。从法律角度来看就是,执法机关的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受到法律的约束。所谓合理性,是一个揭示主体活动性质的哲学范畴,是主体按照其理性创造出来的现实世界。合理性对事物要求从客观性、本质、必然性、规律性、人性、目的性诸方面去作综合性的评价。由此可见,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就是被认可、被接受,人们自愿遵循。法律规范虽然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司法环节也会融入人情的因素,使得冷冰冰的法律具有情感的温度。思想政治教育虽然对受教育者进行一定的道德规范、约束,但是,也关注情感、尊重主体地位,注重受教育者需要的满足和精神的诉求。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个体发展、享用功能,使思想政治教育成为一门快乐、幸福之学!所谓“王法”即“美”。思想政治教育要融入法治思维,使得思想政治教育系统都能实现有法可依。

(二)思想政治教育者的价值信仰问题

所谓信仰,是指主体超越现实、超越自我、追求最高价值的自我意识,是对具有最高价值的对象高度的信服、景仰、向往、追求,并以之统摄自己的精神生活,作为自己精神寄托的思想倾向,是主体对终极价值的追求。法律以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为其正当性的来源,并且以实现公平正义为其主要目标。法律至上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建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人们的信仰。法律信仰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立法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社会正义的集中体现。立法者们信仰法律,视法律为神圣,则他们会尽量考察国情、体谅民情,制定良法,从而为后面的三环节奠定法律信仰的基础。执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环节,有法必依是执法的关键,执法必严是执法的基本要求。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最可靠的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稳定、生活有序、人民安居的基础。司法工作者忠于法律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就是思想政治教育者应该拥有忠于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信仰。思想政治教育者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对象的思想品德施加教育影响的个体或群体。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发动者、组织者和实施者。主要承担教育和管理的职能。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起着榜样示范的作用。教育者自身要对思想政治教育体系产生坚定的信仰,只有这样,受教育者才会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产生认同。

三、法治思维视域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策略

(一)创制良法启示思想政治教育具备合理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思想政治教育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当前,党和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要把“依法治国”的理念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落实到行动中,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本身要加强法治思维,更新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使其内容更加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和法治思维。帮助人们形成明确的法治意识,提高人们对民主、法制、纪律的认识,使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民主、正确行使民利,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纪律,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法律至上启示教育者确立价值信仰

随着全球化浪潮的席卷和市场经济的影响,多元价值观的冲击,导致教育者的功利思想异常凸显,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产生质疑,共产主义信仰下滑。思想政治教育者的职能决定了其信仰的重要性。思想政治教育者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传播思想政治知识和品德规范、激发教育对象的主体性、引导教育对象思想品德向社会要求的方向发展。在中国伦理思想史上,统治者自身的道德品质被视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条件。选拔人才也是关注其道德素质。因为,领导者的良好德性和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起着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者只有确定了坚定的信仰,成为受教育者的道德榜样,受教育者信仰的确立才有现实的可能性。再者,思想政治教育不是理性科学知识教育,而是道德知识教育更要关注人的情感,诉诸于人的信仰,只有将其内化为信念、信仰,形成自觉认同,才能真正外化为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逐步推进,法治文明成为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所倡导的创立良法、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等思想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提供了独特的视角。这种借鉴是立足于我国具体的现实国情,思想政治教育特点基础上的有条件的吸收和融合,而不是全盘照搬。因此,如何借鉴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以促进自身的发展创新,是值得我们思考和关注的重要话题。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5―96页.

[2]王玉梁.理想、信念、信仰在价值中的地位及意义[J].新华文摘,2000(12).

[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99页.

[4]李桂林.论良法的标准[J].法学评论,2000(2).

第8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亟待提高,其关键是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能否顺利养成。下面小编为你整理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1、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将法律研究和事实研究结合起来的过程,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则是这个思考过程的质料。用简图可以表示为:自然事实初步法律研究法律事实及其性质法律事实和证据研究深入法律研究裁判事实。

5、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

如前所述,法律思维是一种法律方法,其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关于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的问题,将在下文论述。多数情况下,法律思维表现为一个判断过程,以得出结论并给出理由为结果,其现实意义就是定分止争,即案件的审结。定分是对争执问题是与非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的基础上据法裁断,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在此,法律的目的与法律思维的结果形成了契合。

法律思维的方式(1)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

(2)形式合理性优先于实质合理性;

(3)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4)普遍正义优先于个案正义;

(5)理由优先于结论;

(6)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第9篇:论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职学生;法律思维方式;职业道德;培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认识到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并积极探索培养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高职学生毕业后要完全胜任工作和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就要不仅具有基本的专业技能,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能够自觉遵守相关行业的职业道德。高职院校要积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只有这样,学生的职业化水平才能得到充分提高,学生才有可能成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劳动者。笔者基于对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认识,试图探讨法律思维方式在高职学生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作用。

法律思维方式之辨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逻辑(包括法律的规范、原则和精神)观察、分析和解决涉法性问题的思维方式。作为法律实践活动方式的观念形态,法律思维方式是伴随法律职业化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独特性思维定势和思维模式的固化和凝结。不同于经济思维方式偏重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政治思维方式偏重于不同利弊的权衡和道德思维方式偏重于善与恶的评价,法律思维方式则偏重于合法性的分析。作为法律思维方式的本质特征,合法性强调要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涉法性问题,面对任何涉法性社会矛盾和纠纷,基本任务在于做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并依照法律,以权利与义务分析为线索,最终做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合法性是对法律思维方式特征的最高抽象,把握了合法性,也就从根本上把法律思维方式与其他非法律思维方式区分开来。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这一判断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的实现离不开一系列复杂的条件,如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完善、法律体系的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等,也离不开全民法治观念的确立。“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尔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行为方式”,鉴于此,“法治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成为人们处理涉法性问题的基本思维方式,是法治得以真正实现的必要条件。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思维方式基础,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资质的内在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思维方式仅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独占。从思维主体的角度来说,法律思维方式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个层次。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官的思维方式;中义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广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则是社会大众的思维方式。作为广义法律思维方式的思维主体,社会大众是遵从法律行为规范的一般社会成员,他们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未经专门职业训练而逐渐养成的一种法律价值观和法律判断力,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和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可见,法律思维方式既是专业的,又是大众的。法治的实现需要经专门职业化训练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也离不开未经专门职业化训练而具有一定法律思维能力的普通社会大众。高职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重要使命。高等职业教育当前已占我国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应自觉培养高职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这既是培养学生健全人格的需要,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职业道德与法律之互助共生

在现代社会,法律和道德共同构成两大基本的行为规范,两者共同为社会的有序运行保驾护航。在人心目中至高无上的法律,既是人们思考和认识法律问题的前提,又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的对象。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律思维方式。什么是法律?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由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内容丰富,具体包括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义务、职业良心、职业纪律、职业荣誉、职业作风等基本构成要素。职业化是社会分工发展的必然结果,由于任何职业活动都包含着复杂的社会关系,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其发展也必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职业道德规范也就应运而生。职业道德是职业活动发展的产物,它要求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必须自觉承担相应的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遵守职业纪律,展现职业作风。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化、信息化的不断发展,整个社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越来越高,职业道德素质已经成为各行各业录用人才的必要条件之一。按职业道德标准行事,是各行业从业者应具备的一种最重要的职业素养。

作为职业生活的两种基本行为控制方式,法律和职业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互助共生。一方面,遵纪守法常常构成社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道德是法律的灵魂,法律规范中的一些条文也是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从业者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另一方面,法律是职业道德的重要载体,职业道德所提倡的内容会在一些法律规范中出现,同时,法律制裁的威力也有助于职业道德观念的形成和发展。当某一行为冲破了职业道德的底线,做出了严重危害他人、用人单位和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时,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就要动用法律手段对这一行为进行强制制裁和惩罚。

法律思维方式是培养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重要保障

尽管人们对职业道德的具体规范理解可能各有不同,但在基本范围内也存在着深刻的共识,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成为各行业职业道德的一般要求。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必须在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方面加大教育力度,积极探索提升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有效途径,努力促使学生形成契合职业化要求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为。

按照一般德育理论,道德的培养是一个知、情、信、意、行相互作用的过程,“知”是基础,“行”是关键。这样,帮助高职学生深刻理解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含义,是培养其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互助共生,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强制制裁和惩罚。因此,努力挖掘敬业、诚信、公道、纪律等的法律意义,必将为高职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提供法律思维方式的保障。

敬业是一切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基础,也是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前提。敬业就是要尊重、尊崇自己的职业岗位,以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做到尽职尽责,要有强烈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义务感。职业与责任如影随形,一个敬业的从业者,必须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其中包括道义责任,也包括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一方面,从业者要做好分内的事情,如履行职责、完成任务等;另一方面,如果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则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履行职责,是敬业的具体体现,也是职业责任的本质要求。如果遇事临阵退逃,不仅谈不上敬业,还可能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甚至触犯国家的法律法规。

诚信是一种人人必备的优良品格,是职场从业者的道德底线。诚信的本质内涵是尊重实情、有约必履、有诺必践、言行一致、赢得信任。在职业生活中,诚信要求从业者尊重事实、真诚不欺、讲求信用。其实,诚信也是我国现行法律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其适用范围广,对其他法律原则具有指导和统领的作用,因此又被称为“帝王规则”。显然,在诚信成为法律规范的时候,违反它所承受的将是一种法律上的责任或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可以是财产性的,也可以是人身性的;可以是民事的、行政的,甚至可以是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