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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精选(九篇)

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第1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组织领导。成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中队长会议,传达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最新要求;

(二)加强培训学习。制定并印发噪声污染类案件办理流程、发放社会生活噪音排放标准等标准型文件,要求每个执法队员认真学习;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执法中队加大对辖区内噪声污染的巡查力度,并针对人民群众投诉较多的夜间施工噪音问题进行重点巡查。2020年以来,我局受理噪声行政处罚工作群众投诉电话、市长电话案件共2069起,回复2069起,回复率100%。其中接群众电话投诉1763起,回复1763起,回复率100%;接市长电话投诉306起,回复306起,回复率100%。办理当场处罚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23起,罚款4.3万元,已全部办结。

(四)绿色护考工作。一是认真部署,明确职责。召集各镇办主管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局中层以上人员召开专门会议,对高考服务及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步骤、责任分工等作详细安排,明确此项工作的主管领导;二是加强宣传,排查摸底。认真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所有的学校进行统计,并对学校周边存在占道经营流动摊贩的路段和沿街商户等主要噪声污染源展开了全面调查摸底。印发《考试期间噪声整治及市容整治工作通知书》发放至辖区市民,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设立服务热线,专人24小时值班,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到有诉必到,有到必查,有查必回,全力为考生和家长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2020年高考、中考期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60余人次,执法车辆70余台次,拆除学校周边、沿街商户外挂音响、高音喇叭47个;清理占道经营、无证流动摊点172处,店外经营69处。

二、存在问题

近年来噪声污染类投诉数量增多、类别增多,现行条例中噪声污染的分类不太明确,缺乏详细的指导性文件,同时噪音类案件(特别是夜间噪声及偶发性噪声)取证困难、容易反弹,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困扰。

三、下步工作计划

(一)继续严格按照市局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执法工作,加大巡查力度、执法力度;

第2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噪声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环境噪声监管职责,落实日常监管措施,集中力量、集中时间进行城区噪声污染集中整治,使噪声扰民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群众生活环境质量明显提高。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

县城区内的建筑工地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除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三、职责分工

县环保局统一牵头、组织、协调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工地噪声污染的执法处理以及日常噪声监测、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除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重点加强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所产生噪声污染的整治。

县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整治工作;积极协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场界噪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取缔。

县规划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工地整治工作;积极协调、配合有关单位查处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工地。

县工商局负责查处超范围经营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要按照法定程序严格前置审批,对现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配备KTV的酒吧,必须根据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情况核发工商执照;对擅自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证照齐全但经限期治理仍达不到噪声规定要求的,依法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在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的,按照国家监察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法制、宣传、卫生、公安消防、城市监察大队等部门配合牵头单位开展好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9月20日前)

召开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动员会议,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开展对县城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工地、商业网点等噪声污染单位的摸底调查。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并于9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阶段(20*年9月20日—11月20日)

各牵头部门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建筑工地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进行集中整治;帮助业主提出整改措施,指导各业主抓好整改工作;对拒不整改的,组织相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并于11月20日前将整治结果书面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对各牵头部门整治工作和成效进行定期督查,并对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20*年12月以后)

1.及时关停、转迁

各牵头部门对选址不当、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噪声要求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网点应制定转向、搬迁或取缔、关闭计划,并及时动员业主实施,要确保县城区内所有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在2010年11月前都得到妥善处置。

2.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环保、建设、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加强源头把关,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前置审批制度,避免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要制定具体的日常监管制度,落实专门领导机构和人员,按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城区噪声的监管。对重点难点案件,领导小组将进行专项督办,确保按时办结。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噪声污染是市民反映强烈的扰民问题,也是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确保城区噪声专项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城区噪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城区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把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当作一项民心工程和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的大事认真抓紧抓好,明确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制定工作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环保、建设、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加大噪声污染及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对噪声扰民行为及时曝光,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做得较好的单位、事例及时给予正面宣传,有效调动群众参与噪声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及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3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8月7日,《海华大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桥位设置及桥梁施工方案,尽量远离水厂取水口、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将项目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减至最低。

(二)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认真落实施工期和营运期各项水环境保护及应急防范措施,加强与地方政府及下游水厂的沟通、协调,制定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与区域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桥梁环保设施管理,防止交通事故引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确保水环境安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尽快按计划实施钟村水厂取水口迁改工程,消除区域环境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避免交通噪声扰民。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铺设降噪路面等措施,确保公路沿线主要声环境敏感目标的声环境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及当地声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应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规划沿线土地的使用,不宜在线路两侧新建学校、医院、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落实营运期沿线声环境敏感点的跟踪监测工作,对于因项目运营而产生超标的情况,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按环境保护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暂行管理办法》(环发〔2010〕113号)要求,结合项目环境风险因素,制订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报告书评价要求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的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针对桥梁路段制订严密的施工方案,严格施工管理,确保陈村水道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对声环境敏感目标较多的施工区段,应通过采取先进的施工方式、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声屏障、优化布置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综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广州伟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废印刷线路板处理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月11日通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认为其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并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原则,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二)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优化设置给、排水系统。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大沙地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不满足“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的排气筒,其污染物排放速率按对应标准限值的50%执行。颗粒物等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项目应按报告书论证结果,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并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护距离内的规划工作,严禁建设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源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日常管理,在处理含电子元器件的废线路板前,须将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电子元器件拆除后再进行后续处理。

(六)项目在原料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子元器件及未拆除含电解质电容、电池等元器件的废线路板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其污染防治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七)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并与区域事故应急系统相协调。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生产、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减少污染物排放,杜绝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确保环境安全。

第4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 房地产开发 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交通设施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也日益加剧。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源中,交通噪声约占30%,是仅次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第二大噪声源[②].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均不同程度地为交通噪声污染所困扰[③],交通噪声污染已成为严重而普遍的城市公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在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布置住宅十分普遍。而三分之二的交通干线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④] 据报道,北京约有100万人(约占该市人口总数的15%)因居住在交通干线两侧而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影响。[⑤] 因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由于污染源一般较为特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并不困难,故受害者较为容易寻求及获得法律救济。而对于交通噪声污染,由于污染源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对起诉对象的确定及其责任的认定均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没有看到媒体关于受污染的住户提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的报道。

    2000年8月,北京市民王某等52名住户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向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市公路局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以下简称“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据报道,该案系我国首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案。[⑥] 如果报道属实,该案也应当是首例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提起的诉讼案。该案中,开发商败诉,被法院判令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同时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受到的损失。此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中判令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2003年底,昆明的苏某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超标为由,对开发商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因购房发生的相关税费(该案以下简称“昆明苏某诉官房案” )。[⑦] 几乎与此同时,上海的余某也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以下简称“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 )。[⑧] 2004年6月,北京市通惠家园的16名业主因不堪忍受京通快速路和八通线城铁的噪音,将开发商、路政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噪音,赔偿损失(该案以下简称“通惠家园案”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⑨]

    从笔者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以上四个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点:1)案件均系道路交通噪声超标所引发;2)案件的被告均包括了受到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商品房的开发商;[⑩] 3)案件所涉及的道路均在商品房建设之前就已通车;4)原告未对其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效力提出任何异议;5)原告未对商品房的主体结构质量提出质疑;6)原告与开发商未就商品房交通噪声污染的问题作出过任何约定。[11]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案件[12]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原告选择了不同的诉由,法院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乃至截然相反。耐人寻味的是,在其中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败诉,并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3].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在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审判机关之间明显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形。

    由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同时,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可能将有增无减。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歧义,本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研究,系基于以下前提:

    (1)本文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因其它噪声源引发的、对商品房造成的污染,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2)本文所称商品房,系指由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应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开发的用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存在任何违法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14]

    (4)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相关事宜作出任何约定。[15]

    (5)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瑕疵。[16]

    (6)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或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时,对商品房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道路已客观存在。[17]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的几种处理方式

    本文前面提及的三个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采取的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8].现将这三个判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院对“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1992年11月,王某等人与拆迁人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其到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7号楼居住。1994年5月,王某入住后发现该楼邻近京石高速公路,噪声污染十分严重,日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干扰。王某多次要求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均没有结果。1997年11月3日晚22时,北京市丰台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六里桥10号院7号楼进行噪声监测,噪声值分别为78.4分贝、77.3分贝、69.2分贝。该区域适用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4类标准,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昼间为70分贝、夜间为55分贝。为此,王某等52名住户于200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投资公司、北京市公路局、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限期采取减轻噪声污染的措施,将住房内噪声值降低到标准值以下,赔偿从入住以来的噪声扰民补偿费每月60元,总计4500元。[19]

    2、判决结果和要旨

    法院在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1)投资公司在2个月内为原告居住的住房南侧大间、门厅及阳台安装隔声窗(双层),将住房的室内噪声降到昼间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2)投资公司、发展公司赔偿王某所受噪声污染损失每月60元,其中,投资公司负担50元,发展公司负担10元,自1994年5月起到住房安装隔声窗之月止。

    判决理由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20]

    (二)法院对“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随着马路的竣工,交通的日趋便利,余某一家选择将新居安置在了马路附近的一个楼盘内。1999年9月20日,余某与房产商签下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近40万元的价格购下了一套120多平米的房子,并在2000年底入住。入住三年多,余某对这个置身于马路噪声中的新居非常不满。2004年1月,他将房产商告上法庭。其在诉状中称自己受马路噪声干扰相当严重,白天、黑夜均影响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要求法院判令房产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噪声污染),赔偿直接经济损失、档案查询费共计3500余元,以及入住以来的噪声侵害补偿费2万元。房产商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1]

    2、判决结果和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为:余某向房产商购买房屋时,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竣工通车。其对购置的房屋所处的环境、与马路间隔及马路交通噪声应是了解的,房产商并没有欺瞒的故意和行为,且购房合同中对马路交通噪声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故余某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2]

    (三)法院对“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原告苏某诉称,其于2002年10月与被告官房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金康园10幢1单元1706号房屋,但入住后发现来自附近金星立交桥的交通噪声每日不分昼夜,从未间断。原告一家人相继出现了身体不适的症状。2003年10月,原告委托昆明市环境检测中心对该房屋的噪声进行监测,结果发现,该套房屋昼间的噪声达3-4类标准,夜间均超4类标准。原告认为,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合居住的噪声标准为0-2类,因此其购买的商品房完全不适合居住,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而且,原告还认为,被告在开发该商品房时,没有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履行在商品房和公路之间留下足够的防噪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措施的法定义务。工程完工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对房屋居住产生重大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在明知该房存在噪声污染这一重大质量瑕疵的情况下,却未如实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在误认为该房不存在任何问题的情形下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瞒出卖标的物的真实情况,标的物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等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0月1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4)被告支付原告噪声检测费1030元;5)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894.87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23]

    2、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2)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共计763897.30元;3)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噪声检测费1030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4]

    判决理由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被告在开发建设房屋时,金星立交桥已通车,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开发的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虽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的规定,且其也采取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相应措施[25],但该房屋的昼夜间噪声均超过标准,故被告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此外,被告在投资开发建设该楼房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噪声污染危害,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763897元。[26]

    3、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判决做出后,开发商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7]

    判决理由为:1)上诉人出售的是现房,其附近的金星立交桥在被上诉人购房时就已客观存在,被上诉人购房前已实地看房,并对所购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了了解,故上诉人在售房过程中并未隐瞒房屋有噪音的事实;此外,被上诉人在购房前,已在同一幢房屋的5楼居住达两年之久,其对房屋有噪声影响的可能性应当预见,而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却未要求对房屋噪音标准及责任承担等事宜作约定,因此上诉人就该房对被上诉人不负有噪音方面的约定义务[28];2)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29],上诉人有义务在房屋与道路之间留下一定的防噪间距,并采取相应的防噪措施;由于每幢房屋与道路的间距不能一概而论[30],间距是否合理只能以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为衡量标准[31],本案中,上诉人提供了商品房规划设计的合法审批手续,故应认定该幢楼房与立交桥的距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除房屋与道路的间距外,上诉人在楼房设计、房屋朝向、防噪设备上均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整幢楼侧对立交桥,争议房屋的卧室尽量背对立交桥的方向,朝向立交桥房间的窗户均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以上证明上诉人已履行了法定义务,被上诉人关于上诉人未采取防噪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3)虽然上诉人履行了法定的防噪义务,但争议房屋的部分房间存在噪音超标的事实,在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下,交通干线两旁房屋受噪声影响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类情况采用的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防治的处理方法;本案中,上诉人已采取了一定的防噪措施,对于部分房间噪音仍然超标的问题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予以防治,而被上诉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不要求上诉人采取进一步防治措施,仅诉请解除合同,故对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问题由被上诉人自行解决。综述,上诉人在对所售房屋防噪事宜没有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现被上诉人所购房屋部分房间噪音超标的瑕疵,可通过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补救,上诉人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根本性违约,合同解除的条件未成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应解除[3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

    (四)以上几种处理方式的异同

    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以上几个案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文更为关注的,是以上案例之间的不同点,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呈现出来的差异。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显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3]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正在审理中的“通惠家园案”不啻“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翻版。只有“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属于典型的合同之诉。但是,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上,人民法院和原告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理由似乎表明,其并不认为该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4] 从上述案例来看,原告更多地选择了环境污染侵权之诉,而非基于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合同之诉。

    其次,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同为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却遭到法院驳回。无独有偶,在属于违约之诉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原告在一审中几乎全面胜诉,而二审法院在基本肯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戏剧性的结果使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在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上,差别何其巨大。

    当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初步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其判决理由中存在的共同之处。[35] 如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苏某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判决理由与北京法院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支持原告等人的判决理由何其相似乃尔。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驳回原告苏某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理由,又无不与上海法院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出一辙。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上述的共同之处,并没有消弭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分歧,相反却使他们在一些实质性问题(如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环境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上的分野凸显得更加清晰。总而言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对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乃至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的差异仍然是主要的。这也正是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意义所在。

    三、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看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从本文第二部分述及的三个案例来看,笔者认为,在目前的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上普遍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1)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环境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2)声环境是否属于商品房质量的一部分;3)开发商是如何履行其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的;4)声环境和开发商依法承担的防噪义务是何种关系;5)在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遵循何种法律原则;6)开发商是否应当为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承担商品房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在此部分,笔者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从本文提及的几个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乃至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见仁见智的情形。

    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因此,对案件性质的探讨,离不开对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的剖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责任一般被概括为: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6] 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37] 我国民事责任基本上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38]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1、关于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从本文所举的案例来看,原告大多选择了侵权之诉,而且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认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呢?《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中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有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39]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多数法学论著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三:一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二是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三是损害后果和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0]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所制造,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或制造者,依法不属于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可能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5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我市的交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上一任市委书记蔡长松同志,到任做的第一件事是向机动车废气、噪声污染宣战,组织长达三年之久的“交通污染专项整治”。新任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王富玉同志到任做的第一件事是向环境噪声宣战,组织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工商、城管、文体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环境噪声污染综合整治”。两任市委书记抓的第一件事都是环境污染整治问题,绝非巧合,是历届市委市政府对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高度重视的共鸣和反应。根据市政府年3月10日和5月11日关于交通污染治理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前期业已取得的整治成果,我市制定了年—年交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公安、环保、交通、城建、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市交通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方案中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责任,并制定了具体整治措施。

二、开展立法工作

我市近年来结合实际先后实施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两部法律法规,对把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引向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创造良好的噪声和大气环境质量,巩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于年9月14日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年9月29日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年10月23日正式实施;《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年11月14日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年4月23日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年7月1日正式实施。

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年继续积极稳妥地开展交通污染防治工作。在噪声整治方面,制作散发宣传交通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活动宣传材料3万份,开展各类交通噪声污染宣传活动53次,有效地控制了机动车乱鸣喇叭和特种车乱鸣警报器的现象。年7月份起,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把“做大做强做精做美”的战略决策,市委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开展了为期四个月的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为配合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市委宣传部组织各新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栏目策划了一系列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报道,晚报、广播电视台以及驻市的多家媒体先后新开辟了《洁净、爱我家园》、《做文明市民、创文明城市》、《抓好环境综合整治、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好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攻坚战》、《建设新、迎接十六大》等多个专栏进行报道,共发表报纸专版3个、照片18幅、文字稿件245篇;广播电视新闻192篇次,制作两期专题节目。同时,各区、各部门组织人员在解放路、明珠广场、生生百货广场等举办咨询宣传日活动,在街道设点发放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栏,宣传环保法律法规。10月11日,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举办了市噪声污染专项整治法规知识电视竞赛,参赛的单位有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文体局、市交通局和三个区政府代表队。通过这次电视竞赛,对执法部门进行依法行政,使噪声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极好的促进作用。年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印制了10万多份市区禁鸣喇叭的标志牌分发到全市车主,对我市禁止机动车乱鸣喇叭工作起到积极的宣传作用。

四、具体整治措施

(一)加强对机动车年检线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对机动车年检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是交通污染防治重中之重的工作。市环保部门派员进驻检测线对机动车尾气监测把关,从总体上掌握全市机动车的尾气排放状况,抓好交通污染的源头防治工作。年共检测机动车28479辆,合格率86.65%,发放合格证24678张;年截止11月底,共检测汽车15800辆,发证14700张,合格率为93%;检测摩托车28600辆,发证27500张,合格率为96%;年检测汽车尾气13870多辆次,摩托车尾气28710多辆次,合格率86.2%,发放合格证36738个。

(二)加大对机动车路检和禁鸣喇叭的执法力度-年间四个单位联合执法,进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路检工作。共检测机动车2807辆,其中道路抽检机动车207辆,深入车队检测车辆2600辆;共查扣定线中巴汽油车改柴油车71辆;共对2500辆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含摩托车)进行了治理;年,共完成了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查6060辆次,获有效数据11652个,首检达标率为63.6%。-年间共查扣违章鸣喇叭证照2400件;年市交警支队共出动警力约5000人次,查扣机动车乱鸣喇叭、整车噪声超标违章共1264起,罚款67600元,年检中治理喇叭超标的汽车932辆,摩托车1432辆;牵头联合警备区、武警警务处、市公安局纪检、卫生局等单位,设卡查扣特种车辆181辆次、查处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特种车辆45辆,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17副。

(三)加快机动车的更新步伐-年间交警部门按规定报废汽车1100辆、摩托车1万多辆。交通部门共报废届满10年的出租车600多辆,更新出租车约500辆,更新的出租车排量基本在1.6升以上,带电喷技术,属环保型出租车。市公交公司报废车辆44辆(其中中巴30辆,大巴14辆),新购进中巴车120辆并已投入运营。市人民政府了《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海府办[]85号),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汽车报废回收工作,防止报废车、拼装车及“五大总成”重新流入社会,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积极意义。

(四)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的《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和省公安厅关于市摩托车管理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了《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告示》,采取如下措施:

1、继续停止办理琼A牌摩托车注册登记与迁入手续,但允许转出。

2、实行中心市区摩托车限行管理。限制郊区号牌的摩托车进入市区行驶,其他市、县号牌摩托车一律禁行;禁止排气量在250C以上(含250C)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3、对摩托车实行限期、限里程报废制度。

4、严禁报废摩托车继续使用和上路行驶,违者一律查扣,交回收单位回收拆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下一步打算

第6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环境污染;环境保护

1 公路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1.1 生态景观遭到破坏

施工过程中便道建设、清理现场、取土场和弃土场及路基修筑而必须占用土地,可能影响到沿线的自然、文物和景观。山区丘陵地区的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导致附近水体的沉积物淤积和水混浊,改变水生生物栖息环境,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泥石流一类的地质灾害。平原水网地带筑路不仅有路基永久占用农田问题,而且存在取土挖毁耕地和需要进行土地恢复利用问题。

1.2 空气污染

公路施工对空气的污染主要是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污染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路基开挖、土地平整及路基填筑等施工过程。(2)水泥、白灰、粉煤灰等建筑材料。(3)灰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加工会产生扬尘和粉尘。(4)建设期沥青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沥青烟尘对公路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营运期汽车尾气对沿线地区环境空气产生污染。

1.3 固体废弃物污染

公路施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1)进场前清场废物:主要是施工场地内杂草、灌木等植物残体等。(2)路基开挖弃土:路基挖方,除一部分利用外,其余部分应用车辆运输至统一的弃土场,而不得随意放处置。否则将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3)旧路改建中的拆旧混凝土和砌体以及旧油面。

1.4 噪声污染

公路建设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通车要一年以上时间。在这期间许多施工机械和各种运输车辆会辐射出较强烈的噪声,对附近公共场所产生较大的影响。公路施工噪声有其自身的特点,这表现为:(l)施工噪声的随意性和无规律性。(2)施工机械的噪声较大,但它们之间声级相差仍很大,有些设备的运行噪声可高达110分贝左右。(3)施工噪声源与一般的固定噪声源及流动噪声源有所不同,施工机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们会在某段时间内在一定的小范围移动,这与固定噪声源相比增加了这段时间内的噪声污染范围,但与流动噪声源相比施工噪声污染还是在局部范围内的。(4)道路施工噪声是公路建设过程中的短期污染行为,就应采取必要的噪声控制措施,努力降低施工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期、营运期施工机械噪声对公路沿学校、医院、村镇居民点工作生活空间带来了噪声污染的公害,尤其是公路的起迄点,交通出入点和城乡结合部位都是交通噪声污染的严重地区。交通噪声还是城市噪声的主要来源,几乎占了 80%。

1.5 水污染

公路施工对水环境的污染物主要是施工排放的生产废水和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l)混凝土的养护废水混凝土的养护废水主要是pH值高,一般达9—12。混凝土的养护用水量少、蒸发吸收快,一般不会形成较大的地面径流进人地表水体,对环境影响较小。(2)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施工机械设备冲洗和施工车辆冲洗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石油类和悬浮物,应防止含油废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3)生活污水施工期生活污水主要是集中施工现场、施工营地的生活污水,其水质和城市生活废水一样。公路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量不是很大,但如果防治措施不当,也很容易造成水环境污染。

2 加强公路各施工阶段的管理

2.1 设计阶段

环保总体方案应在针对勘察资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路段自然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特点,使环保方案既经济、又可靠,并重视以下方面。跨水桥梁,桥两端高填方路基宜在洪水位标高线以上设边坡砌石防护工程,水文计算应充分考虑最大 24 h暴雨时水系畅通的过水面设计余量,路堑、路基防护工程应考虑安全因素。涵洞宜作硬化涵底设计。高等级公路路面及二级公路边坡宜采用集中排水方式,公路施工扰动土壤地段均应重视水土保持工程设计。周边山区公路越岭方案应充分比较隧道与展线方案对环保的优劣。深挖高填和地质不良路段防护工程应充分考虑环保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应特别注重自然景观、珍稀野生动植物地带的环保措施。设计说明应对环境保护工程作尽量详细的说明,标明敏感点。处理好山体的开挖面。在上边陂应设碎落平台,以防落石危及行车行人的安全。取土场弃土场要远离村屯。对于弃土场采取“土地复垦技术”作好土地复垦规划、复垦工程的实施以及复垦后的改良与管理,或人工植树等。对于石质弃渣场,应在工程完工后其表面复盖一定厚度的土层,并且进行植被恢复逐渐向“绿色新文明”建设推进。注意公路绿化,它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以有效地改善行车环境,还可以起到美化路容,优化环境的作用。

2.2 施工阶段

严格控制砍伐森林植被,珍稀植物宜采取移植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保工程施工要求,工艺设计应包含环保工作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工前应进行环保意识教育和环保工程技术交底,完善环保管理工作制度,设置环保工作专(兼)职人员,对主体工程防护区、取土场防护区、弃碴场防护区、临时用地防护区防水土流失,水环境、防扬尘土污染动态检查监控,特别是雨季防水土流失措施。跟踪监控拌和站防空气、噪音污染,夜间施工防噪音、弃渣污染,深挖高填地段边坡防护工程施工质量。环保工程施工质量自检与监理质量控制,制定图表,随时作好记录与签认,并与主体工程等同,由监理检验签证、计量支付。

2.3 验收阶段

编制环保工程实施情况和总结报告。按规定向具备权限环保主管机构申请验收,为减少工作环节,宜与公路交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同时进行,可组织环保工程检验组参与现场检验,环保工程验收后的图表资料应按规定移交存档。

3 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首先,规范公路建设施工期环境保护资料的管理,统一环境监理资料体系以及环境监理表格体系,使之正规化程序化,确保需执行的环境保护资料及时发放到每一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赋予环境监理独立开展公路施工环保工作的权力,尽可能及时地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应反馈给各监理单位,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环境监测工具给监理单位,并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中成立相应的应急环境保护小组,制定防治方案。

第7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交通噪声污染 房地产开发 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社会经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城市交通设施迅猛发展,机动车数量与日俱增[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也日益加剧。在影响城市环境的各种噪声源中,交通噪声约占30%,是仅次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第二大噪声源[②].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均不同程度地为交通噪声污染所困扰[③],交通噪声污染已成为严重而普遍的城市公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市土地资源紧张,在城市交通干道两侧布置住宅十分普遍。而三分之二的交通干线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④] 据报道,北京约有100万人(约占该市人口总数的15%)因居住在交通干线两侧而受到交通噪声污染的影响。[⑤] 因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或工业噪声导致的污染,由于污染源一般较为特定、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和追究并不困难,故受害者较为容易寻求及获得法律救济。而对于交通噪声污染,由于污染源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对起诉对象的确定及其责任的认定均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几乎没有看到媒体关于受污染的住户提起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的报道。

2000年8月,北京市民王某等52名住户因道路交通噪声污染,向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商)、北京市公路局和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案以下简称“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 )。据报道,该案系我国首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诉讼案。[⑥] 如果报道属实,该案也应当是首例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提起的诉讼案。该案中,开发商败诉,被法院判令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同时赔偿原告因噪声污染受到的损失。此案开创了司法机关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中判令开发商承担民事责任的先河。2003年底,昆明的苏某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超标为由,对开发商云南官房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由开发商退还全部购房款及因购房发生的相关税费(该案以下简称“昆明苏某诉官房案” )。[⑦] 几乎与此同时,上海的余某也以其所购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为由,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开发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损失(该案以下简称“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 )。[⑧] 2004年6月,北京市通惠家园的16名业主因不堪忍受京通快速路和八通线城铁的噪音,将开发商、路政部门、地铁运营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噪音,赔偿损失(该案以下简称“通惠家园案”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案件[12]在案情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原告选择了不同的诉由,法院的判决也大相径庭乃至截然相反。耐人寻味的是,在其中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一审法院判令开发商败诉,并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则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3].从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和理由来看,在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审判机关之间明显存在见仁见智的情形。

由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问题具有很大的普遍性,同时,随着机动车辆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噪声污染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期内,此类案件的数量很可能将有增无减。因此,对此类案件进行探讨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本文拟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为了研究的方便,同时也为了尽量避免歧义,本文对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的民事责任的研究,系基于以下前提:

(1)本文探讨的对象仅限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因其它噪声源引发的、对商品房造成的污染,或者其他民事主体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均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

(2)本文所称商品房,系指由依法注册成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和相应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所开发的用于向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存在任何违法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14]

(4)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未对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相关事宜作出任何约定。[15]

(5)商品房的主体结构不存在质量瑕疵。[16]

(6)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或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给购房者时,对商品房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交通噪声污染的道路已客观存在。[17]

二、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的几种处理方式

本文前面提及的三个司法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典型的意义,它们分别代表了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采取的四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8].现将这三个判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法院对“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2、判决结果和要旨

判决理由为:投资公司在开发建设7号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通车数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该公司有义务采取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因此,该公司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该公司对噪声污染进行治理的责任,故投资公司在治理和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发展公司是目前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和受益人,且此次纠纷所争议的噪声污染源主要来自于京石高速公路,故发展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义务承担起治理和改善环境的责任。[20]

(二)法院对“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的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2、判决结果和要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原告余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为:余某向房产商购买房屋时,马路已客观存在,且已竣工通车。其对购置的房屋所处的环境、与马路间隔及马路交通噪声应是了解的,房产商并没有欺瞒的故意和行为,且购房合同中对马路交通噪声房产商应承担的责任没有约定,故余某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与法相悖,法院不予支持。[22]

(三)法院对“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处理情况

1、案情简介

2、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判决理由为: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在进行建设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被告在开发建设房屋时,金星立交桥已通车,有关建楼规划手续虽符合当时规定,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开发的商品房受到噪声污染进行进一步治理的责任。虽然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房符合合同的规定,且其也采取了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相应措施[25],但该房屋的昼夜间噪声均超过标准,故被告仍未按法律规定履行其义务。此外,被告在投资开发建设该楼房时没有做环境影响评价,没有充分考虑该楼因距离高速公路过近给住户带来噪声污染危害,被告未履行其法定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退还购房款763897元。[26]

3、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和要旨

一审判决做出后,开发商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7]

(四)以上几种处理方式的异同

笔者在本文第一部分归纳了以上几个案例所具有的共同特点,并在此基础上设定了本文研究的前提条件。但是,本文更为关注的,是以上案例之间的不同点,尤其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时所呈现出来的差异。

首先,从案件的性质来看,“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和“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显然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3]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来看,正在审理中的“通惠家园案”不啻“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的翻版。只有“昆明苏某诉官房案”属于典型的合同之诉。但是,在对案件性质的认识上,人民法院和原告之间并不总是一致。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理由似乎表明,其并不认为该案属于环境污染侵权之诉。[34] 从上述案例来看,原告更多地选择了环境污染侵权之诉,而非基于商品房买卖产生的合同之诉。

其次,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同为环境污染侵权之诉,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却遭到法院驳回。无独有偶,在属于违约之诉的“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原告在一审中几乎全面胜诉,而二审法院在基本肯定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否定了一审的判决理由,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述戏剧性的结果使我们看到,司法机关在对同类案件的理解和认识上,差别何其巨大。

当然,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初步分析,我们也不难发现人民法院在判决支持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时,其判决理由中存在的共同之处。[35] 如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苏某的一审判决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判决理由与北京法院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支持原告等人的判决理由何其相似乃尔。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昆明苏某诉官房案”中驳回原告苏某诉讼请求的第一项理由,又无不与上海法院驳回原告余某诉讼请求的主要理由如出一辙。但是,我们更应当看到,上述的共同之处,并没有消弭民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分歧,相反却使他们在一些实质性问题(如开发商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环境侵权责任抑或违约责任)上的分野凸显得更加清晰。总而言之,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对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乃至法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的差异仍然是主要的。这也正是本文对此问题进行探讨的意义所在。

三、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判例看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此部分,笔者拟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判例,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评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一)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从本文提及的几个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在如何认识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及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的问题上,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乃至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着见仁见智的情形。

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直接决定了此类案件的性质。因此,对案件性质的探讨,离不开对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性质的剖析。《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责任一般被概括为: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36] 民事义务不同于民事责任,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无义务则无责任。[37] 我国民事责任基本上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38]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开发商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属于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责任,是一个需要厘清的问题。

1、关于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分析。

从本文所举的案例来看,原告大多选择了侵权之诉,而且在“北京王某等人诉投资公司案”中,法院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认定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承担侵权责任是否有具有法律和法理依据呢?《民法通则》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的侵权行为和特殊的侵权行为两大类。其中,一般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6章第3节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中与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有关的是环境污染侵权行为。[39]

《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多数法学论著将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三:一是加害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污染环境;二是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后果;三是损害后果和加害人污染环境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40] 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案件中,交通噪声并非开发商所制造,开发商不是交通噪声污染的加害者或制造者,依法不属于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可能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8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城市发展;环境污染;对策

中图分类号:X50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进入20 世纪以来,随着工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工业用水以及排放量逐渐增多,工业废水、废气及城市生活污水的配水总量逐年增加,城市资源污染严重。因此,必须要重视城市污染,了解地下水以及大气污染现状,加强对城市污染的治理,才能保障城市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达到可持续发展,以下就城市发展的中的污染问题逐一进行阐述。

一、城市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指的是建筑施工、工业生产、社会生活、交通运输所产生的对周围生活环境的有着影响声声。环境噪声污染指的是排放的环境噪声远远超出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对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以及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一)、城市噪声的种类

按照噪声的来源以及噪声产生的形式, 噪声通常情况下被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以及社会生活噪声。

1、工业噪声

工业噪声指的是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所使用固定的设备时所造成的对于周围的环境以及生活造成干扰的声音。

2、建筑施工噪声

在建筑过程中使用的工业的机械用具、设备所形成的噪声超过国家所规定的标准的环境噪声施工排放的指标, 被定义为建筑施工噪声。

3、交通噪声

交通噪声指的是铁路机车、机动船舶、机动车辆、航空器等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的时候所造成的干扰周围生活以及周围环境的声声。

(二)、城市噪声的治理对策

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 噪声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如果不能够进行科学的治理,其对人类生活的破坏力度将会更大。在噪声治理过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已经作了相关的规定,然而,笼统的规范并不能够切实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只有针对具体的噪声污染情况,灵活采取措施,才能够切实提高噪声治理的实际效果。

1、工业噪声治理

城市建设的发展离不开工业企业的支撑,但工业生产会产生许多噪声,可以采取针对性的处理措施。比如,在混声突出以及噪声源分散的车间,可以采用局部或者全部吸声处理,能够降噪7dB 左右。在机房及厂房的墙壁部位可以安装隔声、消声设备,而在排风道以及进风道部位安装消声片,能够达到很大的消声效果。

2、建筑噪声治理

建筑噪声也是现代城市主要噪声形式, 然而建筑噪声的处理相对简单, 只要相关施工单位能够按照既定的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就能够获得较好的降噪目标。主要的做法为:施工方要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如果想在夜间施工,需要通过相关的批准。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可以将投诉热线与值班工作相结合,加大对建筑工程晚间施工的管理力度,从而能够减少建筑噪声。

3、城市交通噪声治理

由于人类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经济水平的不断进步,目前,我国拥有私家车的人数不断增加,根据国家信息中心资料显示,在2009 年,我国拥有私家车的人数已经达到了1 亿, 并且每年的私家车的数量正以30%的速度增长,这将给城市治理噪声的问题又增加了一个难度。

治理城市交通噪声,可针对噪声的声源、传播及受声点3个关键环节,采取降噪措施。针对声源的降噪可选用低噪声路面,使用低噪声路面可有效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污染。针对噪声传播途径,可在公路的受声点之间设置声屏障,以阻挡噪声的传播,这对距公路200m 范围内的受声点有很好的降噪作用。在市区运用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鸣笛, 某时段内禁止大型车辆在敏感路段通行。

二、城市地下水污染

(一)、城市地下水主要污染源

城市是人动稠密的地方,人类活动所带来的次生水给地下水资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其主要形态有:生活废水、生产型工业废水、城市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等对于城市地下水的直接和间接污染。

(二)、城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

1、污染的预防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民对水资源认识,树立节水新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现在人们的环保意识差,存在有误区,总是觉得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从而忽略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所以应当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提高全社会对于城市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认识;完善有关保护城市地下水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工业企业污水排放及治理措施

企业污水处理工作是一个复杂的整体性系统工程,需要专业的管理技术人员进行跟踪管理,保证设备的整体管理和调试工作,保障污水处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对于污水处理的专业设备研发和使用差距明显。许多企业不能购买先进的设备仪器进行污水处理,造成排污不达标和严重的环境问题。

工业废水的处理工艺主要有以下几种预处理以及深度处理工艺:

1)石灰分级沉淀的处理方法

对已经进行废水预处理的废水进行石灰法分级沉淀,这个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回收镍并有效的去处重金属离子。主要原理是利用金属氢氧化合物在不同Ph 值下析出的特征不同的性质,通过不同的Ph环境进行回收各种氢氧化合物。这个方法简单操作,成本低廉是最重要的处理重金属废水的方法之一。

2)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

企业在进行调研中得出,排出的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氨氮,如果不进行脱氮处理的话,与其他高浓度Ni、Cd 重金属废水混合会形成形态稳定的金属络离子,这会大大影响污水的处理和分解工作,所以必须加强废水的脱氮预处理。在具体实践中采用的是三级氨氮蒸汽法进行废水的脱氮预处理,并通过清水的冲洗吸收已经预脱出来的氨气。

3)活性炭吸附处理和膜过滤除盐处理

活性炭具有强烈的吸附作用,在污水中可以非常有效的吸附臭氧反应遗留下来的悬浮物,有机物等污染物质,通过活性炭的吸附,再进行微滤设备的过滤处理达到污水的再清洁,达到可使用水质。通过活性炭吸附作用的水,在经过反渗透膜进行过滤处理,除去水中含有的钠离子和四氧化硫离子,使得水的电导率回归到日常用水的水质要求,达到处理污水的目的。

3、治理修复措施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如污水处理厂等修复和治理污染的地下水,国外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其中有一些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污泥堆肥技术的工程化和产业化,污泥厌氧消化成套工艺技术高效快速厌氧污泥稳定化工艺,高效好氧污泥稳定化工艺,中小型污水污泥生态利用技术及工程示范;污水深度处理及回用:城市污水的完全无害处置新技术,污水综合利用的集成化工艺技术与应用示范。

三、城市大气污染

(一)、城市大气污染概况

2012年,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达到或优于二级标准)城市比例为91.4%。其中,海口、三亚、兴安、梅州、河源、阳江、阿坝、甘孜、普洱、大理、阿勒泰等11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一级。超标(超过二级标准)城市比例为8.6%。环保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为88.5%。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0.037毫克/立方米、0.035毫克/立方米和0.083毫克/立方米。地级以上城市中,4个城市二氧化硫年均浓度超标,占1.2%;43个城市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超标,占13.2%;186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超标,占57.2%。

(二)、城市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

针对目前城市大气污染现状,需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所谓综合防治就是从区域环境的整体出发,充分考虑该地区的环境特征,对所有能够影响大气质量的各项因素作全面、系统的分析,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综合运用各种防治大气污染的技术措施,并在这些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最佳的防治措施,以达到控制区域性大气环境质量、消除或减轻大气污染的目的。

1、植树选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植物是空气的天然过滤器。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

2、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

我国当前的能源结构中以煤炭为主,煤炭占商品能源消费总量的73%,在煤炭燃烧过程中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因此,如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首先必须从改善能源结构入手,例如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还应重视太阳能、风能、地热等所谓清洁能源的利用。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在短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的改变。对此,当前应首先推广型煤及洗选煤的生产和使用,以降低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3、城市建设粉尘现状及治理

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大量旧建筑被拆除,新型建筑拔地而起,产生了大量的建筑粉尘,严重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据统计,有40%的城市粉尘来自建筑工地。此外,开发新的建筑群需要大量的建筑工人投入到建筑一线上去,导致了尘肺病患者的人数急速攀升,严重影响了社会劳动群体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

1)严格落实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主体责任

要求在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预算。

2)加强在建建筑工地扬尘防治

建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对施工现场的围挡、建筑材料等的摆放都做了详细的规定,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绿化等措施。裸置6 个月以上的土方,应当采取临时绿化措施。施工现场的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集中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3)加强城市房屋拆除扬尘防治

拆除二层以上房屋时,应当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拆除施工中应当采取持续加压喷淋压尘或其他压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当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三)、汽车对环境的污染及措施

1、汽车对环境的污染

汽车从生产到报废的各个阶段都会产生污染,但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最大的阶段是在使用阶段,包括三个方面:汽车尾气排放对周围区域大气环境的污染;汽车行驶噪声对周围人群的污染影响;汽车电气设备对无线电通讯及电视广播等的电波干扰。在三者之中,汽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的污染对人们的生活环境影响最大(被认为是第一公害),其次是行驶过程中的噪声污染,而电波公害由于不直接影响人体健康,并且是局部性问题,所以没有前两者重要。以下主要对汽车尾气污染进行分析并进行防治。

汽车对大气的污染主要是指从汽车尾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气体,此外,还有发动机曲轴箱通风污染(主要是HC),以及燃料箱和化油器逸出的汽油蒸气。它们都是发动机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这些有害气体产生的原因各异,这些有害物质发散到空气中,并累积至一定浓度后,将会对附近环境尤其是对周围区域内的人群及动植物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

2、汽车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

由于汽车废气的排放对大气污染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为控制汽车废气的排放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国家应规定严格的汽车废气排放标准,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达不到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②控制汽车排污量发展无公害汽车,如在汽车装上了净化装置,采取延迟点火时间的方法,以减少汽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的排放。国家应积极研制无公害的汽车,以新的能源代替汽油,柴油;③私人小轿车与公共交通工具相比较,小汽车的社会费用要比公共汽车高6-8倍,能耗高9倍。因此,引导大城市交通向大容量交通转化,是减少交通污染的有效途径。

结束语

总之,大部分城市的污染状况的确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分析方法也比较成熟,但是在城市污染长期预测方面,目前还缺乏系统、可靠、成熟的预测方法,污染状况与人口、经济、技术、政策等因素密切相关,人们在进行区域环境长期预测时,往往只对这些影响因素和环境质量的关系进行定性的分析和描述,预测效果一般都不太令人满意,所以,未来进行区域污染长期预测时,在污染源、气象条件、人口、经济等历史资料调查和现状调查的基础上,需要认真考虑人口、经济、技术、政策等社会因素对污染状况的影响。

参考文献

[1] 袁丽欣.大气污染的原因及治理措施探析[J].科技资讯,2012(35).

第9篇: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范文

【关键词】 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对策

1 噪声污染的危害

首先说明一下对于噪声污染定义的设定:声音超过人们生活以及生产活动中能够接受的范围,我们就称之为噪声污染。在城市建设以及工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下,噪声污染已经成为现代城市污染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给人们的生活以及健康带来极大的影响,通常表现为:(1)噪声污染会导致人们的听觉能力受损。长期生活在噪声污染的环境中,能够造成人们不同程度的提觉能力受损,出现听觉疲劳的症状,严重了甚至会导致听觉能力丧失。(2)噪声污染会导致人体多项机能失衡。外界长期的噪声污染不仅会影响到人们的听觉能力,甚至会造成其他多项身体机能失衡的情况,比如视觉、神经以及心脑血管等,均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3)噪声污染会导致人们的生活的不便以及工作、学习无法正常开展。(4)噪声污染会导致信号的传输受阻,造成语言通讯的不畅。(5)噪声污染会给电子仪器的正常运行以及功能的发挥带来一定的影响。

国外科学家经研究指出:当噪声超过85分贝的时候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超过95分贝的时候就会对人体造成严重的伤害。在城市这样人口密集的地方,噪声污染的危害性自然会引起大家的关注。影响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变化的因素很多,而且途径复杂,在对噪声污染进行评价的时候一般将噪声源分为5大类:交通源,工业源,施工源,生活源和其它。随着国家对城市环境保护的重视,居民素质的提高和居民区环境的改善使得生活噪声对城市环境的破环作用也逐渐减轻。目前,存在于我国大中型城市中的噪声源主要是交通源和施工源,而其中的主要因素就是交通源。由于近年来城市中车辆的数量尤其是私有车辆的急剧增加,而驾驶员素质的普遍偏低,使得交通源产生的噪声对城市环境的破环作用日益增加。

2 滨海大港存在的主要噪声问题及发展趋势

2.1 噪声污染投诉率高

2008年至2012年其间,全区共收到群众来信来访案件1949次,在这些环境污染问题中,噪声污染投诉率占很大百分比,已成为妨碍我市居民正常生活的主要环境问题。具体统计结果见表1。

从表l可以看出,2011年前噪声污染问题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以后呈下降趋势。噪声污染有好转趋势。

2.2 交通噪声污染较严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区的机动车拥有量迅速增加,但市政建设的速度相对于机动车增长速度慢,主要交通干线的机动车流量已近饱和,部分路段高峰时间出现拥堵现象,机动车乱鸣笛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城市布局不合理,商业网点、文化娱乐场所过于集中,甚至居民区内设置幼儿园、中、小学致使交通不畅、车辆拥挤,这些都造成了交通噪声的声值高且排放时间长。道路交通噪声仍是困扰我区声环境质量的主要问题。近5年来交通噪声有效声级在66.3-69.4dB(A)之间波动,各年度路段噪声>70.0dB(A)的占路段总长度的9.48-35.05%,各别年度(特别是2001年至2003年度)及各别路段交通噪声已处于重度污染状况。但总的来看,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状况呈好转趋势。各年度、各路段交通噪声情况见表2。声环境质量评价技术方法见表3。

2.3 生活噪声源范围在扩大

随着生活区域的扩大,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交活动逐渐丰富,提供给人们娱乐消遣的娱乐场所也逐渐的普及,同时开放时间延长,这无疑会给城市带来一定的噪声压力,导致城市噪声污染的加剧。将滨海大港区域环境2008年至2012年的噪声记录资料进行对比我们能够很明显的看到,滨海大港的噪声污染属于轻微的程度,因此可以认为,滨海大港最近几年间区域噪声并没有十分突出的变化。记录资料如表4所示,区域噪声评价方式如表5所示。

2.4 建筑施工噪声影响大

滨海大港在近几年加大了对城区棚户区的改造工程,拆迁了大量的住房,加大了市政建设,因此出现大面积的施工场地。这些施工单位大多使用各种动力机械设备,产生的噪声都是高分贝的。由于立项较晚,开工时间相对较晚,施工期不长,部分施工企业想要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完成建设工程,往往选择将施工时间延长的较晚,这对于城市居民的睡眠造成极大的影响,导致城市夜间噪声污染的加剧。

3 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通过对滨海大港声环境的统计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在造成声环境受损,导致声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中,交通噪声、生活噪声和建筑噪声这三个方面是最为主要的。因为最近二年滨海大港管委会及环保办逐渐重视到噪声污染的问题,并花费更多的精力及成本去控制噪声污染的影响,这让滨海大港的噪声污染情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不过相对于无污染的声环境标准依然有一定的差距。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要对噪声污染的治理投入更多的关注。

(1)相关部门在开展城市建设规划工作的时候,要使建筑物工程和交通线路之间保持合理的噪声距离,采取相应的建筑设计要求,避免产生环境噪声。

(2)合理安排建筑物功能和建筑物平面布局,使敏感建筑物与噪声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达到将城市闹区和静区隔离开来的目的。开展多年的居住区域安静化管理的工作,目前已经使城市噪声污染有了一定的缓解。

(3)合理规划城市布局。管委会要对市政建设的开展投入更多的重视,针对城市内部流量较大的交通线路要合理的规划、改造。同时合理规划城市生活布局,I业企业要从城市搬迁出去,与城市生活集中区保持一定的距离;注重城市形象的管理,规划室内综合区域,将原本零星分布于各地的露天“马路市场、马路烧烤、马路餐桌”,统一管制,确保造成污染得以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