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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票据管理办法

第1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票据的管理部门。

票据管理应当遵守票据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依法从事票据活动,行使票据权利,履行票据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

第六条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

第七条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

第八条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九条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第十条  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一条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票据法所称“保证人”,是指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汇票专用章、银行本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  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第十七条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十八条  票据法所称“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第十九条  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

失票人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挂失止付时,应当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票据丧失的时间和事由;

(二)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第二十条  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第二十一条  付款人或者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支票上使用支付密码,作为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保证人应当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当在票据的背面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第二十四条  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所称“签收”,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正面签章,表明持票人已经获得付款。

第二十六条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日为提示付款日。

第二十七条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的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第二十八条  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第三十条  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或者贴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五条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2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3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矿业秩序管理,防止税费流失,促进矿业和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统一管理,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原则,堵塞征收漏洞,防止税费流失,切实加强矿产品税费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县矿业秩序根本好转,实现一矿一业主、一井一证的目标。

三、组织领导和站点建设

(一)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领导组(组成人员附后),下设*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

1.领导组的职能:(1)强化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的领导;(2)研究制定和修改征收管理方案和办法;(3)协调解决税费征收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审定税费征收。

2.统征办属县政府的直属机构,为财政全额供养的行政单位,人员编制14人。领导职数一正两副。统征办内设综合股(编制4人,含领导职数)、财务室(编制2人)、票据结算中心(编制4人),稽查大队(编制4人,大队长由统征办一名副主任兼任,并从国税、地税、国土、工商各抽1人参加)。

办公室职责:(1)组织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和管理;(2)协调解决税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3)加强对各站点的管理;(4)负责矿产品准运证的发放、审核;(5)完成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站点建设。

1.统征服务站。为切实抓好税费统一征收工作,决定在茂租乡茂拖公路上、白鹤滩镇水碾河沟公路上、马树镇巧大公路上、包谷垴乡昭巧公路上、蒙姑乡巧蒙公路上、炉房乡至会泽公路上和东坪到对坪溜索路口处分别设1个矿产品出入境服务站。前四个属县统征办的派出机构,乡镇协助管理;后两个乡镇直接负责管理,县统征办负责进行业务指导。今后可根据交通发展情况适当增加服务站。每个站的编制12人(包括县直部门抽调人员)。每个站从国税、地税、工商、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公安、交通、交警各抽1人参加,交通运政抽2人参加,不足人员由县统征办调配。服务站设站长1人。所有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20元(含生活费10元)。

2.统征服务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站的设立与、木材、动植物检疫检查站、治超检查站、公路收费(蒙姑)站整合。今年先启动茂租、白鹤滩、包谷垴、马树四个站建设,炉房站和东坪站由乡政府抽人组成,蒙姑站待巧蒙公路建好后再设立。服务站建设集办公、生活、居住为一体。每个服务站建职工住房、综合室、验票值班室、办公室;服务站配100吨地磅枰一台,电脑2台,打印机2台,发电机1台,摄像头2个,电视机2台,小车1辆,财务软件,其它设备根据需要配备。

四、征收对象、品种

(一)对象。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境内合法从事矿产品采选、加工和经营的企业。

(二)品种。原矿包括铅锌、铜、铁、稀土、石膏、水泥、石灰石、砂石、粘土等矿产品;经洗选的铅锌、铜、铁等精矿;经冶炼的锌锭、焙烧砂、铜、生铁等深加工产品及硫酸等副产品。

五、征收管理

(一)征管模式。征收必须做到“统一票证票据、统一征收项目、统一征收标准、统一定点验票”的“四统一”征管模式征管。

1.统一票证票据。由县财政局统一监制《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和《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在全县范围内统一使用,并按照“以票管收”的要求,对矿产品票据实行计划印制、限量领购、规范填写、严格核销。由各企业在每月初持企业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到统征办领取《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根据矿种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统一征收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统征的范围和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企业收取赞助费、管理费等。具体项目如下:

税: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机动车辆运营税8个项目;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粉尘煤矸石排污费、矿石废渣排污费、尾矿排污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市场管理费、矿山维简费、公路维护费、煤矿维简费、育林基金11个项目。

3.统一征收标准。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按吨或者销售收入据实征收,不得擅自增加和降低标准,严禁开人情票、收人情费,一经发现,从严查处。具体标准由财政牵头,国税、地税、国土、工商、环保、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参与研究制定,最后由政府讨论通过后发文执行。

4.统一定点验票。在以上七个出入境服务站统一对出入境矿产品统一验票。出境矿产品经过服务站时必须出具矿业企业开据的《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并在服务站过磅核对,如果企业少开的,服务站必须补开《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并且由押运人员或驾驶员签字认可;县外入镜矿产品途经我县时,必须出据县外企业开据的随货同行、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票据,如果运输车辆不能提供任何相应票据的,视为在我县非法从事矿产品倒卖活动,对运输矿产品坚决予以没收;对能够提供部分票据的,按照相应的票据进行扣减后进行补交。对能够提供相应票据的县外矿产品运输车辆在服务站必须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原企业开据票据0.5吨,必须补缴超出部分相关税费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后方能放行,补缴税费由服务站直接收取,上缴专户管理。出入境矿产品如在我县经过多个服务站,必须全部过磅核对,如果运输的矿产品超过上一个服务站查验0.2吨的,超过部分必须补缴相关税费,县外矿产品由服务站直接收取并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县内矿产品由服务站开据《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后由企业到统征办补缴。同时各服务站的磅秤精度必须统一,县统征办每半月必须核对一次。

(二)规费征管。执行矿产品规费征收的国土、环保、工商、水利、林业、交通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发改(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委托统征办收取,规费征收后统一上缴县财政专户,由县政府统一划分比例。规费由各领票企业在每月25日后到县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结算。

(三)税收征管。税收由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按统征办票据结算中心提供的矿产品数量于每月25日后派人到县统征办结算后据实收取,并补开税务机关的发票。

六、建立合作机制

协调好与周边的宁南、会泽、金阳、鲁甸、东川、会东等县区的相应关系,将我县矿产品税费征收工作通报各县区,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以便冲关车辆进入外县能得到外县有关执法部门的援助。

七、时间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时间从7月1日至7月31日。主要任务是组织考察,召开相关会议,选定7个服务站址;成立领导组,召开相关会议,草拟并形成《*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法》、《*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实施方案》、《*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管理制度》等文件,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启动阶段):时间从8月1日至8月15日。主要工作任务是:1.组建*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2.租用民房或搭建工棚作为临时验票点;3.国税、地税、工商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进驻服务站,并做好培训工作;4.购置和安装相关设备,做好票据、印章的制作准备;5.向征收对象宣传税费统征的相关政策规定;6.启动服务站办公室建设工作;7.建立与周边县区的合作关系。

第三阶段(运行阶段):时间从8月16日起至12月30日,工作任务是按照县出台的政策征收矿产品的相关税费,并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完善,不断促进此项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时间从*年1月1日之后开始,用2个月左右的时间对第三阶段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修改完善方案、办法及相关制度,使统征工作投入正常化运行。

八、相关要求

(一)规范征收行为。征管部门要逐步搞好征收、查验等管理系统建设,提高征管覆盖面,改进征管手段,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主体,依法签订委托征收协议,真正做到依法征收,避免“跑冒滴漏”。

(二)规范票据管理。要正确推广使用《云南省*县矿产品准运证》、《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矿产品验票结算单》、《云南省*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入境矿产品票据换发(票)联》,并对票据的购领实行严格控制和全程监管。对不按规定启用票据的,要按照有关使用非法票据的规定进行处理。在票据管理上,要严把“三道关口”:即严把新旧票据的核销、换发关,防止混用或超期使用;严把票据的审批印制、发放关,加强全程监管;严把票据填开关,强化“以票管收”。

(三)规范电脑系统管理。各服务站的监控设备和电脑系统通过电信网络接入统征办,由统征办24小时监控各服务站的工作状况,要设置防止服务站人员串改电脑系统数据的系统程序,凡录入电脑的数据系统必须持密码的专人才能进入。

(四)规范办事程序。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机构是一个新成立的机构,县统征办要抓紧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做到用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依法履行好征管职能。

第4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产生有其内在与外在的原因,其中包括:票据法规不尽完善,使会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票据业务操作规章不详尽;会计人员防范风险意识差;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严密,造成潜在的票据风险隐患等等。

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票据诈骗风险,应采取:

(1)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完善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规定,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增加禁止汇票回头背书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扰乱票据市场的行为制订具体制裁规定,同时制订详尽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内控制约。

(2)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防诈科技含量,以机器鉴别票据真伪代替肉眼判断,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配备各个商业银行的印模与票样,减少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识别难度。

(3)做好宣传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票据支付结算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结算票据的各防伪特征,提高防伪反诈意识,增强识别伪造、变造、复制票据的能力。对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培训,以提高企业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承兑风险,应采取:

(1)各行、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贷资金风险控制机制,要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列入信贷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授信管理,从签发汇票的环节上控制承兑风险。严格控制承兑总量,防止过量承兑造成的承兑风险;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信贷承办人负责制和审批制,承办人要认真审查承兑申请人的交易合同是否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对符合条件可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申请人,必须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还应该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若该笔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转为逾期,信贷承办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建立监测每一个出票企业经营风险的预警系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承兑汇票保证金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规避金融风险。

第5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一、 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了财政票据管理的各项内部制度。对票据的购领、发放、保管、核销、销毁的程序和要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分别制定了《票据管理制度》(包括票据计划、票据入库、票据发放、票据工本费结账、票据核销、记账、盘点、存档、数据备份等九个方面)、《单位票据购领、使用和核销制度》、《票据保管、安全制度》、《票据稽查制度》和《票据年审制度》。各项制度除了在票据领发办公场所上墙公示外,我们还将其在“__*区非税收入网”网页中向公众公示,尽量能让多数人了解我们的票据管理制度,支持配合我们的管理工作。

二是按要求设立了各项票据台账,及时记录了票据购领、发放、库存、核销和工本费等业务信息,定期核对台账库存与仓库库存票据数量。对票据的入库,出库,缴销和结存情况分别设立了台账,做到了每个工作日及时登记台账,打印入出销等相关凭据,每月进行一次票据盘底,核实仓库库存与台账库存数,确保了账库相符。同时,区财政将票据工本费与收缴改革经费一起纳入了年初预算,为开展票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是做到了专人专库专柜保管票据,确保了票据安全。局机关在办公用房紧张的情况下,专门腾出三间房子用于存放财政票据,仓库面积达到了15平方米,能够充分保证财政票据存放的需要。其中一间存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一间存放矿产品税费票据,另外一间备用。做到了财政票据按标签分类存放,有序整洁易查。库房除了安装牢固的铁门外,还装置了报警器、摄像头等监视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干粉灭火器两台。凡拆封的票据均按顺序排放于票据柜中,并备放好樟脑,以防虫蛀,尚未拆封的捆邦票据,则放置于票据铁架上,与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潮湿。库房唯一的钥匙由票据管理员一人保管,其它人员非允许一律不准入内。通过采取以上防盗、防火、防虫、防潮等各项措施,确保了我区财政票据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从未出现过因保管措施不到位而造成票据毁损和灭失现象。

三是加强了与物价部门的横向联系,联合行文进一步明确了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和缴销的程序:规定从今年开始,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前,应将已使用的票据先到物价局审核,再到非税办办理缴销手续,若款项尚未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则及时催缴,待款项缴齐后给予准购票据。通过这一措施,强化了票据的源头控管,达到了“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目标。上半年,纳入汇缴结算户管理的非税收入1233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006万元,增长48%,专户存储率达到了100%。

二、 日常管理。

一是所有票据统一向市票据科购领,并及时清结票据工本费。从20__年开始,我区不再印制任何财政票据,所需票据均从市票据科购领后按程序发放给各个执收单位。20__年共向市票据科购领财政票据4.46万册,其中新版财政票据3.5 万册,89万份;矿产品税费票据1.96万册,向市非税处交纳票据工本费共计20.2万元,没有出现过拖欠现象,今年以来还采取了按计划数额预交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票据发放管理。

我区从今年元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票据,老版票据共计 册一律封存,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了销毁。在票据的发放程序上,实行“财政统管、凭证领购、以票管收、限量控制、核旧领新、票款同行、自动核销与手工核销相结合”的办法。

在票据发放的程序上,今年三月份出台的《__*区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乡镇政府机构和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作了特别规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乡镇财政所负责本乡镇非税收入票据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管理网络,完上善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监管机制。__*区矿产品税费统征办公室应指定一名总票管员,负责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的票据管理监督工作;各矿产品税费征收站、验票站和稽查队应指定一名分票管员,具体负责本站、队的票据管理工作。矿产品税费统征票据由总票管员向__*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申请领用。领用票据时,总票管员应提供上次票据发放、使用和库存情况,__*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给予重新领用。分票管员向总票管员申请领用和结报票据,对本站、队票据管理负责,接受总票管员和__*区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票据稽查”,由此可见,我区财政票据的发放程度是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

在执行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方面,我办以身作则,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不多加一分钱,并将票据工本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等制成公示栏,上墙公示,同时在“__*区非税网”中公示,接收执收单位和群众的监督。20__年票据工本费收入6.8万元,全部上缴到区级国库。

对于一些临时用票的单位,我们按临时用票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如20__年举办的跳水锦标赛用票、区委党校中青班、科干班用票等。

执收单位已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我办在对用票单位进行年检年查时,剪掉了票据号码,以废票的形式予以了缴销。

三是严格把好票据核销环节。

票据核销是整个票据管理的关键环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把握好了三个方面:首先,划分部门责任,即明确物价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已填开使用票据收费的项目、标准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票据使用份数、开票收款金额和缴财政专户金额进行核实,财政票据核销工作细化到了每个执收单位的每本每份票据,各个执收项目金额都一一记录在册,从而改变票据核销时“只销不核”的做法;其次,对重点收费单位(票据使用量大的单位),我们结合日常稽查工作,将票据缴销工作前移到执收单位,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又方便了执收单位,得到了执收单位的一致好评,如20__年度共上门核销票据20__多本、10万多份,核销金额达3600多万元; 再次,对执收单位长、短票据,我们要求财政票据管理员及时查明原因,划分责任,分别处理:属操作技术上的差错,与执收单位核对后及时予以纠正,属执收单位票管员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短票情况,则要求执收单位责任人写出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情况,经执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登报申明作废,登报资料和情况说明一并报我办存档

,按程序给予核销。四是妥善进行了票据销毁,做到了有档可查。已废止的旧票,我们的做法是:对尚未出库的空白废止票据,我办票管员造具了清册,经过监销员一一核对后,进行了销毁处理;对于用票单位购领后未使用的废止票据,在日常的的票据核销和年检年审时核销了单位购领数,并剪掉票据号后退执收单位保存;对于超过五年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提出销毁申请,造具销毁票据清册,我办派人监销,如今年区交通局销毁已废止的规费票据就是按上述要求进行操作的。

三、 年检情况。我办一直对年检年审工作高度重视,每年年检开始前,对执收单位下发一个年检通知,明确年检的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要求,同时抽调人员,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此项工作。20__年应检单位 159个,实检单位151个,实检占应检的95%(没有年检的8个单位是一些临时机构,领用的是往来结算收据)。年检工作主要是采取以执收单位自查送审为主,财政票据管理员进驻单位重点检查为辅的方式进行的。

第6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银行承兑汇票 风险 防范对策

随着我国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承兑、贴现、转贴现规模成倍增加。有效改善了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结构,进一步增强了盈利能力,促进了经营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统一。

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票据业务对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受到银企双方共同的青睐。但是,随着银行承兑汇票的广泛应用,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作案的案件越来越多,使有关各方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银行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新的风险表现形式。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济秩序,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虽然各商业银行都基本建立了票据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及转贴现授权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及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查,但在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风险和问题。

1.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存在欺诈行为

由于票据业务的迅速发展,利用票据诈骗资金是当前金融业务中的一个新的风险源,票据诈骗手段越来越隐蔽,方法也越来越多,若银行审查不严或操作不当,就会落入陷阱形成风险。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一方面,利用高科技手段彻底伪造或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具有付款期限长、金额大和反复多次转让等特点,先签发真汇票,再根据真汇票伪造内容完全相同的假汇票即克隆票;另一方面,用在数额较小的真汇票上改动金额的办法变造。二是票据调包,以“做生意”的幌子,用事先伪造好的假票据替换掉真票据。三是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或关联企业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商品交易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2.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融资工具,其操作风险越来越突出

由于银行间竞争日益激烈,各行为争揽业务而满足单个大型企业的资金需求,使某些企业过量办理承兑汇票,造成票据集中到期,导致银行垫付资金。具体表现为:一是银行在签发承兑汇票时放松了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大量签发、承兑无真实贸易背景或不能确认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规办理承兑业务;二是银行为了多办贴现业务,放松了贴现审查条件,疏于贴现资金流向监控,造成贴现资用于不当用途,使银行信贷资金遭受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三是当天承兑、当天贴现,融资目的越来越明显,银行方面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3.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加大了银行承兑汇票的经营风险

个别商业银行受利益机制驱动,放松了内控管理,淡化了风险意识,在票据业务经营过程中,为企业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无效商品交易合同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为超商品交易金额的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出票人和贴现申请人为非贸易合同的签订人,为贸易合同不真实或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办理贴现,为同一号码增值税发票办理多笔贴现,存在较大的风险;由于银行“三查制度”执行不力,企业通过贷款方式,利用信贷资金偿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使票据风险转移到信贷风险上。

4.关联企业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套取银行资金

现场检查中发现,关联企业之间以虚拟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申请签发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较普遍,涉嫌套取银行资金,有的已形成风险。一是出票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当日或近几日,关联企业作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资金转回出票人;二是企业集团向下属企业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下属企业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后,将资金转回企业集团;三是同一法人代表的企业之间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马上办理贴现,将资金转给出票人。

5.票据市场的盲目发展和非理性竞争加大了利率风险

票据业务由于其周转速度快,资金融通便利的特点,受到越来越多客户的欢迎,也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的业务领域,盲目发展和非理性竞争造成票据贴现利率不断走低,甚至出现了个别低于再贴现利率的违规行为。不合理的利率水平不仅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也使商业银行利润空间大为缩小。有的银行贴现业务量较大,但由于资金不足,难以筹到足够的低成本资金,为保持与重大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资金紧张时不惜以高利率拆借资金用于贴现业务,实际上已违背了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二、根据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不同风险种类、特点和性质,应分别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1.针对银行承兑汇票存在的票据诈骗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1)尽快补充修订有关票据法律法规,完善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有关银行承兑汇票规定,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增加禁止汇票回头背书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恶意扰乱票据市场的行为制订具体制裁规定,同时制订详尽的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规程,加强内控制约。

(2)进一步提高银行承兑汇票的防伪、防诈科技含量,以机器鉴别票据真伪代替肉眼判断,使犯罪分子无可乘之机。配备各个商业银行的印模与票样,减少跨系统银行承兑汇票识别难度。

(3)做好宣传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票据支付结算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业务知识,掌握结算票据的各防伪特征,提高防伪反诈意识,增强识别伪造、变造、复制票据的能力。对企业要做好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可组织企业有关人员进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培训,以提高企业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7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高校 收费票据 管理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办学资金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政府拨款,转变为政府拨款、高校收费、金融贷款等多渠道筹措。然而,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的收费工作日益繁杂,收费的项目越来越多,促使收费票据的使用量越来越大,收费票据管理工作越来越难。而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作为收费管理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工作的好坏以及高校办学资金的效益。因此,探索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运行机制,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提升高校收费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收费票据的类别及使用范围

目前,高校使用的收费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类: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主要用于高校收入集中汇缴国库时的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主要用于高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报考费等事业性收费。

3.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主要用于高校收取押金、定金、保证金等暂收款项;体检费、教材费、水电费、电话费等代收款项;党费等不构成单位收入的资金往来款项。

4.捐赠专用收款收据

主要用于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的款项。

5.税务发票

主要用于培训费、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高校收费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票据管理意识淡薄、重要性认识不足

高校各二级非法人核算单位在收费过程中,一方面不按规定申请领用收费票据,而是使用非正规票据开展收费工作,私自留存收费金额,形成“小金库”,给学校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一方面不按照申领票据时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使用收费票据,而是扩大使用范围和提高标准使用收费票据,甚至未能按照收费票据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类票据,随意使用各类收费票据。高校财务部门将票据管理仅作为兼职岗位,没有安排专门人员管理负责,造成票据使用者并不能了解收费票据的有关常识和规定,不能规范使用收费票据,从而影响了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预开性收费票据造成财务风险的增加

根据收费票据的使用原则“先到款再开票”,即要求收款单位在收到款项后再向支付单位开具票据。然而,随着高校服务功能的扩大,很多外单位为了方便本单位的账务处理以及减少获取票据的成本,通常利用本单位付款的主动性,要求高校预开票据,即在收到票据后再支付款项,常见于科研经费以及联合办学经费。高校为方便教师争取较多的经费,经常会预开票据。然而,按照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不符合收付实现制原则,财务人员不能对此进行账务处理。随着高校预开性票据金额的累积,增加了高校财务的风险。

(三)收费票据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大部分高校收费票据的领用、汇总、核销等均是通过手工登记,采取台账式管理的模式,存在漏记、错记等现象。台账式票据管理通常滞后于收费会计核算,只能记录票据使用单位的领用、归还、结存等大致情况,并不能及时发现收费票据使用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从而很难实时监管到收费票据的使用。同时,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办学规模急剧扩大,高校的收费票据使用量急剧加大,给收费票据的管理以及查询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四)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综合知识匮乏

部分高校的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未经过业务培训,缺少相关的票据管理知识,出现开具时随意涂改、内容不全、字迹模糊、前后联次不一致;不按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串用、混用收费票据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此外,不少票据管理和使用人员缺少相关的税务知识,对收费性质存在认识不清的情况:分不清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把握不准国家对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不清楚哪些收费项目可以办理税收减免。致使在开具票据时错误不断,无法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为高校服务。

三、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对策与措施

(一)加强票据管理意识,规范收费票据管理

高校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务必需要重视收费票据的管理。高校应通过宣传橱窗、校园网、校园公示栏等媒介多渠道向票据使用的单位领导及个人宣传国家高等教育有关收费及票据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重要性,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促使票据使用单位建立收费票据领购、保管、使用、验收、核销制度以及收费票据专人管理制度,明确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票据使用单位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及核销工作;要按照票据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具票据,不能串用、混用收费票据,更不能丢失及转借他人使用收费票据;要明确收费票据管理使用方面出现问题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控制预开性票据,追究经办人责任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然而,在实际业务的开展过程中,预开性票据已无法避免。为此,高校应通过制定严格的预开性票据制度,降低财务风险。预开票据的经办人经财务部门审批之后,到票据管理人员处办理预开票据手续,原则上预开性发票一人只能预开票据一张,在办理预开发票时告知预开票据的经办人对所预开的票据负有监管责任,须保证款项在票据开具后一个月内到账,且不能跨年,对经催收逾期仍未到账的款项,学校将从预开票据经办人的工资中扣取。

(三)建立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高校财务部门主要依靠手工登记完成票据的发放和核销,不仅无法精确地反映收费票据使用部门申领、核销和结存的情况,而且给收费票据的统计、查询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严重制约了票据管理的工作效率。随着计算机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高校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搭建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对收费票据的申购、录入、领用、核销、归档、销毁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将较大程度地减轻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同时,可以实现收费票据的即时监控,提高收费票据信息处理的能力,推动会计信息化的建设。

(四)提升收费票据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收费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收费票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收费及票据管理、税收等财经法规,加强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工作的责任感。通过收费培训,使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对具体收费项目的性质做出明确的区分,从而正确使用各类收费票据,避免收费票据的串用、混用。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详细了解票据内容规范填写的要求,避免收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同时,收费票据管理人员应熟悉收费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有效地结合票据管理与收费系统,从而实现收费票据管理的高效性、科学性。

收费票据管理工作作为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高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不完善的收费票据管理极易导致乱收费、“小金库”等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健康发展。高校应通过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完善收费票据信息化建设、规范收费票据使用人员管理等措施,建立高校收费票据管理体系,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江龙. 规范高校收费票据管理的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21).

第8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xx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主要作用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发票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的不断扩大,发票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税收征管及财务管理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票是记录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由于发票上载明的经济事项较为完整,既有填制单位印章,又有经办人签章,还有监制机关、字轨号码、发票代码等,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它为工商部门检查经济合同,处理合同纠纷,法院裁定民事诉讼,消费者向销货方要求调换、退货、修理商品,公安机关核发车船牌照,保险公司理赔等,提供了重要依据。所以消费者个人养成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

2、发票是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发票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正确地填制发票是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只有填制合法、真实的发票,会计核算资料才会真实可信,会计核算质量才有可靠的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才会准确、完整。

第9篇:票据管理办法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局在组织上务必加强对本局发票管理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发票做为税收管理的把手在征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清醒认识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发票管理的复杂性,分局主要领导应将发票管理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予以关注,分管领导应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对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环节进一步强化管理,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二、加强人员管理。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发票窗口人员的管理,加强窗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时刻要求窗口的审批人员、收款人员、付票人员、代开发票人员等工作人员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精神。其中,发售发票审批窗口原则上应安排正式职工负责审批工作,如确实无法安排正式职工,要安排能力及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此岗位的工作,强化发票审批窗口的管理。

三、强化制度落实。各基层局在征管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发票管理规章制度,各基层局应于一季度前对本局各项发票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排查,发现与现行规章制度不一致的应立即予以纠正,其中,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所设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发售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业务,对再次领购发票的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管户税收管理员查验发票使用情况后的签署意见,经过认真复审后再发售发票,决不允许出现违规发售现象;在代开发票时,必须按照《省地方税务系统代开发票管理办法》、《阳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相关科所责任意识。各基层局发票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管理,保证窗口政策执行不出偏差,发票数量、工本费、审批单等各项相关数据、资料应做到日清月结,核对无误。要加强对窗口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