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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意见精选(九篇)

城镇化建设意见

第1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近期市委、市政府拟出台有关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指导性文件。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公众参与度,为在更高起点上加快我市新型城镇化进程。凝聚社会各界的智慧,增强决策的科学性,现将《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示,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为便于联系,请在邮件或信封上注明“城镇化建议”字样。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发展思路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为契机,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抓手,以产业为支撑,以创新为动力,以民生为根本,加快发展市中心城区,全面推进县城、重点镇建设,坚持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城乡互促共进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2、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推进城市化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完善城镇设施,强化公共服务,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路子;坚持统筹协调,处理好推进城市化与建设新农村的关系,优化城乡布局,加快城乡互动,构建新型工农关系、城乡关系,走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路子;坚持可持续发展,处理好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生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资源,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路子;坚持突出特色,处理好自然资源开发与地方文化传承的关系,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山水生态和地方文化特色,走特色发展、文化兴市的路子。

3、发展目标。按照“山水生态、宜居宜业”的城市发展目标,彰显“诗韵田园、水墨九江”的城市文化特质,进一步发挥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把九江打造成长江沿岸重要工业基地、赣鄂皖区域物流中心和现代开放港口旅游城市。以九江城区为核心,以沿长江和沿昌九城镇为轴线,以鄱阳湖周边城镇为依托,加快建设环鄱阳湖生态城市群。到2012年,中心城区达到规划建成区面积120平方公里、人口120万以上,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0%左右,50%左右的县城达到省级园林城市标准,有条件的力争进入国家园林城市行列,三分之一县城达到省级生态县标准。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60%,中心城区达到150平方公里、150万人口规模,“大九江”的框架逐步形成。

二、以优化空间布局为主线,加快新型城镇体系建设

4、统筹城乡,构筑集约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引导市域城镇产业与空间布局,实施“做大中心、打造‘脊梁’、培育节点、带动两翼”的城镇空间发展战略:做大中心——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增强其在长江流域、京九沿线、四省边际的区域地位;打造“脊梁”——打造沿长江、昌九“T”字型城镇发展轴,培育、扶持环鄱阳湖城镇发展次轴,使之成为支撑九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的“脊梁”;培育节点——推进共青和德安相向发展、融为一体,促进修水、武宁、都昌、彭泽、永修等县城及重点镇发展有序推进、规模明显壮大;带动两翼——通过做大中心城、打造“脊梁”,增强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与扩散能力,带动东西两翼城镇协调发展。到2020年,初步构建以中心城区为核心,沿长江城镇带和沿昌九城镇带为发展轴,东、中、西三个片区协调发展的“一心两轴三区”市域城镇空间系统,初步构建起结构合理、布局协调、功能互补、集约高效的城镇体系。

5、拓展空间,构建“大九江”城市发展格局。加强“四县(市)一山”(瑞昌市、湖口县、星子县、九江县、庐山)与中心城区的规划对接、产业对接、基础设施对接,合理配置资源。四县(市)要坚持互补发展、特色发展,不搞“小而全”。结合长江二桥、昌九城际铁路项目的实施,建设“四县(市)一山”与中心城区及城市各组团之间的快速通道,构建20分钟城市圈。促进中心城区与“四县(市)一山”功能互补和资源共享,推进“四县(市)一山”与中心城区相向发展、融为一体,构建1400平方公里的“大九江”城市发展格局。

6、合理布局,优化中心城区功能分区。中心城区在重点开发建设八里湖新区的同时,继续适当向南并沿城西、城东港区两翼发展。结合山水自然环境,进一步完善城区功能,积极拓展城市发展空间,适时将沙河组团、姑塘组团纳入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逐步形成“一核六组团”(一核:城市核心区,由老城区、八里湖新区、十里片区组成;六组团:城西港区组团、城东港区组团、芳兰组团、姑塘组团、沙河组团、港口街组团)的城市空间布局结构。城市核心区为城市生活、生产服务的核心区域,老城区主要承担城市商业服务、金融信息、商务办公、生活居住、文体娱乐等功能,八里湖新区以行政办公、商贸商务、文体休闲、生活居住功能为主,十里片区以生活居住、教育科研、工业制造等功能为主。六组团为产业功能区,城西港区组团以港口工业、物流、配套居住为主,城东港区组团以石油化工、物流与配套居住为主,芳兰组团以旅游服务、度假休闲、生活居住等功能为主,姑塘组团以化纤、化工工业为主,沙河及港口街组团以工业制造、生活居住、商贸物流等功能为主。

7、主攻新城,打造八里湖生态新区。按照“一个目标”(打造生态新区)、“两个优先”(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三个三分之一”(水面、森林绿地、建筑各三分之一)的规划布局,营造观湖、观江、观山、观城的“四观”生态效果,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八里湖新区框架基本拉开、功能基本完善、环境基本建成。加快编制八里湖片区控制性详规。按照“显山露水”的要求,突出九江山水名城特色,最大限度地保护八里湖生态资源,使之成为“水乡名城、生态绿岛、文化乐园、人居胜地”的新城区。

8、做大县城,构建县域增长极。坚持以县城为重点,加强工业园区、生活居住区、城乡交通枢纽和生态环境建设,完善县城功能,做优人居环境,彰显县城特色,引导产业和人口向县城集聚。发挥县城和重点镇、一般镇之间的有机互动作用,推进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县(市)城镇化率每年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到2012年,共青城和德安县城融为一体、连为一城,打造30—50万人口的城市;瑞昌市区人口超过20万,进入中等城市行列;其他县城城区常住人口规模多数超过10万。

9、突出重点,加强示范镇建设。选择交通区位好、发展潜力大、有一定规模的小城镇作为示范镇给予重点扶持。将示范镇建设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范围,建立市直单位、企业结对帮扶示范镇制度,完善扶持示范镇建设政策措施,力争通过3年努力,示范镇国内生产总值和地方财政收入年均增幅分别高于全市平均水平5个以上百分点,建成一批布局合理、规划科学、功能完善、生态优美、经济实力较强、有一定带动能力的新型小城镇。

三、以科学规划为引领,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10、坚持规划的先导性。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在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完善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发展布局规划,加快形成中心城区—县城—建制镇—中心村—基层村五级城乡规划体系框架,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认真做好城市商业服务网点设置规划、城市防洪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各类专业性规划,编制完成“大九江”发展战略规划,做好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规划对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引领作用。

11、注重规划的科学性。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以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宜居城市和低碳城市为基本取向,科学定位城市性质、合理确定城市规模、优化城市布局形态,加强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增强城乡规划的前瞻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五个不”:不吃“后悔药”、不唱“空城计”、不做“复印机”、不犯“冷热病”、不欠“子孙债”。规划编制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健全规划公示和专家咨询制度,对事关城镇发展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要组织专家认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12、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建立健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构成,增加公众代表和专家比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民主性。市域内重大项目建设规划、综合性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县(市)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按程序上报审批。切实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严格执行城镇规划用地红线、水体蓝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紫线、市政公用设施黄线等“五线”管制制度,严格规范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调整程序。健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监督机构,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城乡规划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规划实施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四、以产业兴城为核心,壮大城镇经济实力

13、坚持城区、园区互动发展。遵循以新型工业化支撑新型城镇化、以适度超前的城镇化带动工业化的发展思路,优先发展工业,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做大园区规模,把各类园区建设成为项目建设的载体、对外开放的窗口、产业升级的高地、吸纳就业的平台、城镇发展的新区。围绕“三年决战工业2000亿”的战略部署,把沿长江、昌九“两带”和工业园区作为做大做强工业的主战场,着力培植一批带动力大、附加值高、创新能力强的“航母型”、“旗舰型”工业企业,以工业的发展支撑城镇的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增长、就业增加与城镇发展的良性互动。

14、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国家产业调整振兴纲要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按照产品品牌化、生产集约化、产业集群化的发展思路,着力培植一批带动力大、产业配套完备、市场竞争力强的支柱产业,重点

15、发展文化旅游产业。进一步完善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建立以九江为城市旅游目的地、以大庐山为区域旅游中心、市县联动的文化旅游发展机制。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加快文化旅游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庐山市申报工作,构建以庐山为龙头的大旅游格局。实行全市旅游统一宣传营销,突出“相恋庐山,品味九江”主题,打造九江旅游文化精品,努力把九江建成长江中下游旅游休闲中心城市和国内外知名的旅游文化胜地。

16、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依托独特的区位和交通优势,做大做强一批专业市场,提升商贸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提高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力。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逐步构建我市与周边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金融服务、商务会展、信息咨询、文化教育、家政服务等新兴产业。

五、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加快推进城市建设

17、三年决战中心城区200亿重点城建项目。以八里湖新区开发建设为重点,坚持基础设施优先、公共设施优先、环境景观优先的原则,按照“续建一批,开工一批,启动一批,规划一批”的要求,重点实施七大类百项重点城建项目,确保三年中心城区政府投入不少于200亿元。推进九江绕城高速、蔡马加密高速、九瑞码快速通道、滨江西大道等十大骨架道路项目建设,加强四县(市)一山与中心城区、城市各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推进市民服务中心、市体育中心、市文化艺术中心、国际会展中心等二十项城市公共文体设施项目建设,进一步改善城市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新建八里湖滨湖公园、赛城湖公园、滨江生态公园等十大城市公园,进一步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实施城西港区铁路专用线、城东港区码头、八里湖跨湖大桥、滨江水厂、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城市市政管网改造延伸等十项重点市政工程,进一步满足现代城市生产生活需要;实施十里河综合整治、龙开河故道完善、抗洪纪念广场改造、老城区绿地改造等十项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历史街区恢复与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十项重大城区改造项目,进一步提升老城区的形象;实施五大片区三十项城市路网工程,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满足现代城市交通发展需求。

18、注重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托民生,把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排污、防洪、绿化、环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摆在重要位置,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点建设,科学制定城区中小学校布局规划,加快中小学校建设,优化资源配置,着力解决城区学校布局不合理问题。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供气、电力、电讯、公共交通、环卫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扩张并向园区和乡村延伸覆盖。推进以天然气为主要燃料的城镇能源改造建设。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抓紧做好县(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转,做好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工作,推进城镇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2012年,市建成区污水收集实现全覆盖,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零排放,县(市)建成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城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19、打造宜居宜业生态名城。围绕一流的水质、一流的空气、一流的生态、一流的人居环境、一流的绿色生态保护建设管理机制的“五个一流”目标,积极倡导“绿色城市”理念,在发展中保护生态,在保护生态中加快发展。按照路旁增绿、空地建绿、拆墙透绿、近山植绿、水体泛绿的思路,实施生态园林建设工程,全面提高城镇生态建设水平。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新能源、洁净化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建设低碳城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执法力度,建立主要江河县级断面水质监测考评机制,实行水资源质量辖区负责制,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地水质,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强化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加强建筑施工、道路施工、房屋拆迁管理,减少扬尘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和城市噪声污染。充分依托九江山水生态优势,加强城市水域和环湖、临江周边的生态建养以及沿江、沿湖水系功能的保护,着力打造城湖相依、山水辉映、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九江。

六、以资本运作为重点,提高城市经营水平

20、建立健全城建融资平台。强化市县两级国有资源、资产、资本统一管理和运营,进一步盘活国有企业改制后存量资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通过整合各类政府资产,重点做大做实三家市级政府融资平台,每县重点建好一家政府融资平台。高薪聘请资本运作人才,提升政府融资平台运营水平。

21、加强城市土地经营。完善城市土地收储经营机制,正确处理好“卖与收”的关系,定期对城区土地进行清理,积极拓宽土地储备融资渠道,变“卖地筹资”为“收地融资”,把土地升值的空间牢牢掌控在政府手中;正确处理好“先与后”的关系,变“先卖地后做环境”为“先做环境后卖地”,变政府走在开发商后面为政府走在开发商前面,适时公开出让,增加土地收益;正确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饥饿”供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使土地在政府手中升值、项目在银行注资下推进。

22、推进城市设施经营。优化增量资产。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整合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经营,按照投资主体多元化、资源享用商品化、项目运作市场化的要求,积极推进公共产品向公共商品、公共事业向公共产业转变。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燃气、地下人防设施等一批城市建设项目逐步实行商品化经营、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缓解城建资金难题。盘活存量资产,城市现有基础设施资产只要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均可通过产权出让、经营权转让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资产运营,实现存量资产的保值、增值、变现;搞好城市无形资产经营,充分发挥城镇无形资产经济效益。

23、规范城建规费收缴。采取“一卡通”的收缴办法,实行“财政统一收缴,统一管理,分项核算,应收尽收”,做到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出水,为城市建设聚集资金,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七、以强化管理为手段,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化

24、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区、街道、社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确立城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的城市管理体系,形成“城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区政府全面负责、街道(乡镇)具体实施、社区居民共同参与、专业队伍为主民办队伍为辅”的城市管理体系。

25、建立网格式城市管理系统。按照“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和“权随事转、费随事转、人随事转”的原则,整合管理力量,划分管理责任,建立“网格管理、信息反馈、监督检查、考核奖励”机制,形成以路为线、纵横成网、布局合理、覆盖城郊的管理网络。整合完善市民服务中心和应急救援队伍职能,形成“功能完善、反应快速、运作规范、协调统一”的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网格管理、市区联动”城市管理机制,实现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实时监测与动态控制,强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监管,提高城市管理效率。积极稳妥地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力争中心城区在2011年底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2012年全面投入使用。

26、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按照“民主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要求,大力推进和谐社区建设。深化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进一步健全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完善城市居民自治。整合社区资源,加快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完善社区救助、卫生保健、治安调解、权益保障、信息咨询、慈善捐助、老年福利、文化教育、健身娱乐等功能,充分发挥社区在办理公共事务、组织居民活动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全面开展科普、文化、卫生、体育、法律进社区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

27、开展“六城同创”活动。以中心城区为主战场,以“六城同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无障碍城市、省级生态城市)为抓手,坚持长效管理与专项整治相结合,使城市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文明程度得到显著改善和提升,进一步提高城市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城市的魅力和吸引力。按照测评指标和时间节点要求,建立统一指挥、运转高效、责任明确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创建工作责任到位、人员到位、落实到位。加强创建舆论引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突出抓好全民动员,形成人人关心、全民参与、合力攻坚的良好氛围。

28、规范“大九江”规划范围内农民建房。制定“大九江”城市规划范围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使农民建房有法可依,管理有序。“大九江”规划区范围内农民建房,实行堵疏结合、分类规范,中心城区及县城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市民公寓,中心城区和县城规划范围外建农民新村,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强化属地管理,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结合城市棚户区和旧城改造,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加快“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整治和改造,改善居民生活生产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八、以政策机制为保障,又好又快推进新型城镇化

29、创新土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依法保障城镇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城镇土地“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监管”制度,确保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机制,强力推进和积极扶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全家或部分成员迁入城镇落户的农户,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允许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并鼓励其依法有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机制,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

30、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口管理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解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放宽中心城区和城镇落户条件,改革“二元制”人口管理模式,逐步在全市范围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凡在中心城区和小城镇有合法职业、固定住所(含租住房)的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经审核批准可登记为城镇户口。鼓励高素质人才进城落户,对落实用人单位的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过程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31、建立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把促进就业、创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强化技能培训,扩大城镇就业,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给,加强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的多层次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步伐,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在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改革和推进力度,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第2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一、认真贯彻国家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础原则

    (一)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情况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大力发展住宅产业,使其尽快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基本原则:在国家和全省统一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市(地)、县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自1998年9月1日起,全省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同时有步骤地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对1998年年底竣工并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各地既可执行陕政发〔1997〕44号文件,也可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新办法出售。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我省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方式是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补贴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有关因素确定。

    (六)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七)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本意见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精神,也要执行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各级政府要对驻地企业的房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

    (八)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60~80平方米,科级80~100平方米,县处级100~120平方米,厅局级120~140平方米。

    以上住房面积标准仅适用于进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干部职工。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按当时房改和清房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不再执行新的面积控制标准。对于1998年年底前已竣工尚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及此前已立项建设的住房,干部职工按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购买时,住房面积标准仍按陕办发〔1996〕7号文件执行;干部职工按本意见规定购买时,应按新的面积标准执行。

    (九)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每年用于职工住房建设及维修且可转化的资金;存量公有住房出售回收资金;单位的其它收入。过去,在财政预算中没有列入住房建设资金的市(地)、县,可以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适当安排一些资金,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十)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年底,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干部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适当提高。要尽快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十一)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和单位提供的廉租房。

    (十二)中低、最低收入家庭的划分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职工家庭工资、住房面积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因素测定,每年公布一次。

    (十三)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十四)廉租住房是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单位为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从腾空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由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一些廉租房小区。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每年公布一次。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1994〕59号)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到2000年公有住房的租金原则上要达到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租金改革要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下岗和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七)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陕政发(1997)44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不再实行标准价。要保留一定数量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得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

    (十八)各市(地)、县要在清房工作总结验收的基础上,抓紧解决遗留问题,按陕监发(1998)7号文件的要求,督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做好个人住房合格证发放,并全面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为了保证住房交易的合法、有序进行,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完成清房任务的市(县),已制订规范的市场交易准则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十九)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交易前,须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核准手续。交易所得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须缴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凡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的住房户,不能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十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努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各项收费及其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计投资〔1998〕1474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度、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质量监督,控制住房建设成本,提高住房工程质量。坚决杜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一切不正之风。一经发现,由各级监察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

    (二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要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积极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的生产供应方式。

    (二十四)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对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积极支持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五)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采取得力措施缩短贷款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二十七)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切实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维修资金可以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收入中提取1%~2%。有条件的市(县)可从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中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十一)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切实减轻住房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市(县)人民政府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指导和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各市(地)、县要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意见》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地级市、地区所在市、杨凌示范区和省直机关的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批准后实施,同时报省政府备案。

    (三十三)各级建设、房改、计划、财政、土地、税务、物价和人民银行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加快制定住房建设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供应办法、住房面积标准调整、个人抵押贷款办法、廉租房承租办法、物业管理办法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市场准开、准入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

    (三十四)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要从转变观念出发,深入宣传新的房改政策,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保证房改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

第3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为更好地从地域和空间上落实**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有效实施《**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县域城镇规划修编时序安排,现将**年度应完成报批及2006年度启动和完成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城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城镇规划是城镇建设发展的龙头,是加快推动城镇化进程的有效手段,是政府对城镇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城镇建设管理和改善城镇人居环境的载体和“蓝图”,也是城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证。各级各部门务必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从依法行政,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重视城镇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工作班子专门抓的工作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推进,按期完成。

二、尽快完成城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

各镇应根据《**县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尽快编制完成城镇总体规划。编制规划时,要全面收集完善相关信息资料,科学体现城镇特色风貌,并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完成后,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报经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铁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由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核后呈报市规划局审批。万古、智凤、玉龙镇城镇总体规划和铁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含城镇总体规划)应在**年度内完成修编和报批。三驱、中敖、珠溪、雍溪、金山、石马、国梁、拾万、宝兴、高升、季家、回龙、龙石镇等城镇总体规划应在2006年度启动修编工作,其中三驱、中敖、珠溪、雍溪、金山、石马、国梁等七镇应于2006年度内完成城镇总体规划修编和报批工作。

为确保规划编制工作如期完成,县政府决定将2006年度启动编制和完成报批城镇规划的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在城建、国土房管、市政三部门资金中适当补助规划编制经费。

第4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新型城市化首先要理念新:一切为了市民的幸福生活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就是让人民群众过上更幸福美好的生活”。据不完全统计,全国至少18个省(市、区)明确提出了“幸福”的概念。2011年的数据则显示,已有100多个城市提出建设“幸福城市”。“幸福”已成为诸多地方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尺度。在9月18日召开的广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上,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作题为《为了广州人民的幸福生活》的报告,明确提出,幸福是城市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执政为民的根本体现。必须始终坚持民生幸福最高追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城市发展成果惠及全市人民。

为使“幸福”落到实处,“1+15”政策文件中,《关于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在制度机制、平台体系、重大项目、关键目标四大方面提出了60条具体措施,涉及52项制度机制的制定完善、21项平台体系和32项重大项目的建设,共设定87项关键目标。

其中,城镇登记失业率、最低工资标准、城乡三项保险参保人数、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套数、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和高中优质学位率、每千人床位数、每万人全科医师数、户籍居民平均期望寿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率等都被列为关键目标;城乡三项保险政策内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全市养老床位数、残疾人康复资助标准等被列为突破点。

该意见稿共涉及的138个具体指标,其中高于国家、省、市及部门“十二五”规划的有14项,基本一致的有95项,高于国内主要城市的指标有11项。

新型城市化重心是产业新:幸福导向型产业引领服务业高端化

没有产业的城市化就没有灵魂,新型城市化建设离不开产业支撑。为避免产业化和城市化脱节,“1+15”政策文件中,《关于推进产业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瞄准产业集聚度不高、龙头企业较少、创新能力不强、产业发展方式较为粗放、体制机制创新不足等突出问题,以“转什么”、“往哪里转”、“怎么转”为重点,紧扣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从产业结构、产业集群、创新水平、绿色发展、幸福导向、体制机制6个方面提出了广州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具体发展目标,幸福型导向产业作为广州产业转型的重要一环,促进产业转型与幸福生活结合更加紧密,推动医疗健康、养老服务、节能环保、休闲旅游、教育培训、文化创意等幸福导向型产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成为建设幸福广州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同时,《意见》从产业集聚、创新驱动、企业成长、绿色发展、智力支撑、资本支持、区域辐射、软实力等8个方面提出产业提升的具体对策措施。

与广州相比,在推进城市化产业发展方面可资借鉴的还有重庆市。为进一步以城镇化为依托,推动“科学发展、富民兴渝”,为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融合,强化城镇化发展的产业支撑和开发区建设的城镇功能配套,促进人口、产业、资源合理分布,9月12日,重庆市出台《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将推动“1+2+7+36”工业园区产城融合,促进园区城市形态化,加速人口和产业集聚。

新型城市化关键是内涵新:城乡一体分区推进

“建设特色鲜明、设备完善、生态良好、幸福宜居的美丽乡村是广州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需求,是当前农村群众的迫切愿望”。“1+15”政策文件中,《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工程的实施意见》围绕破解当前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最重要、最紧迫问题展开,把主攻方向放在加快实现空间规划、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等方面,突出科学规划、突出转型升级、突出缩小差距。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作为重要内容,实施“一个都会区、两个新城区、三个副中心”的发展战略,完善“都会区—城区—重点镇(含中心镇)—一般镇”的城镇体系,并将规划体系延伸覆盖到村,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网络完善、产城融合”的城乡空间布局,构建“全域广州”规划体系“全域广州”规划体系。同时,在乡村发展方面,《意见》确定“更新型”、“引导型”、“保育型”三类政策分区,分类推进乡村建设。

与广州相比,在推进城乡一体方面,河南省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作为抓手和切入点走出了一条新路子。正如河南省委书记卢展工所说,建设新型农村社区,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发展的“第二次革命”,是继“离土离乡”城镇化、“离土不离乡”城镇化之后探索的第三条道路,即“既不离土也不离乡”的城镇化。通过新型城镇化,既解决了今后的建设用地问题,也更好地就地解决农民群众的期待。

针对不同地理位置、不同实际特点,河南各地因地制宜地选择了不同的符合自身发展的新型农村建设模式。截至今年7月底,河南省启动新型农村社区试点2300个,初步建成350个,累计完成投资631.5亿元。

新型城市化的根本保障是指标新:量化考核、系统评价、分类推进

第5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高全省城乡规划水平,省委常委会议决定,今后,城乡规划省一级建设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下同)要管到县(市)一级,地级以上市建设部门要管到乡(镇)一级,县(市)建设部门要管到村一级。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和我省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成效显著,为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部分地方的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尤其是村镇规划管理“缺位”,导致“有新房无新村”、农村基础设施不配套、人居环境质量不高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凸现了我省城乡规划与城乡统筹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尤其是村镇规划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具体举措,作为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不断开创城乡规划工作的新局面。

二、切实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的程序和职责,尤其要针对当前村镇规划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一)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城乡衔接、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网络,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服务为目标,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美化绿化环境、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部署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粤府办〔*〕77号)的要求,抓紧编制好市域、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并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批。*三角洲地区要在*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地区原则上要在*年上半年完成。省建设厅要及时编制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各地的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会同省监察厅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并对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规范村镇规划的审批和调整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建设厅审查后,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要对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开展“*”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予以指导。

省中心镇(不含县城镇或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的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分别报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省中心镇(含县城镇及县城镇改设的街道办事处)的近期建设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备案。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省中心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分别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即行政村,下同)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包括村庄整治规划,下同)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县级规划部门审批。东莞、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各村庄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建设规划,分别由所在市规划部门审批。

2.城乡规划一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按上述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经规划审批机关认定后再按规定程序组织调整和审批。

3.城乡规划在送审前,应通过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对有关意见采纳情况予以公布。其中,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方可按程序报批。规划的调整方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凡未征求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一律不予审批。

(三)强化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管理和督导。

1.严格执行规划实施的法定程序。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规划要求,不得以任何文件形式取代已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必须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并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要依法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分级管理,需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规划部门依法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其中,由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由省建设厅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凡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规划选址评估论证,确保项目选址的科学性。

要严格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集镇和村庄的建设项目,依法定程序核发选址意见书并实施开工许可。农民建设自用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农民建设自用住宅需使用耕地的,以及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之前,必须先行获得由县级规划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2.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督导。省建设厅要结合我省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标准,制订督导基层开展规划实施工作的技术指引和管理办法。各级规划部门要切实抓好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重点加强对村庄整治工作的规划督导,引导各村庄因地制宜地编制和实施好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村庄整治规划要以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为中心,尤其是要切实抓好改路、改水、改房、改厕、改灶工作,着力改变“脏、乱、差”的村容村貌。

三、不断加大城乡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粤府〔*〕50号)的要求,加快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察力度。

(一)完善规划实施的报告及考评制度。

各级规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规划部门书面汇报上年度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汇报的内容包括行政区域内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情况,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查处情况,城乡规划(包括村庄建设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规划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等。上级规划部门应对下一级规划部门的年度书面汇报及时提出评价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对其规划部门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时,应将上一级规划部门的评价意见作为重要的考评依据。省建设厅负责督促各级规划部门开展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估工作。

(二)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各地要把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乡规划,与规范行政行为、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城乡规划工作效能监察的重点,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纠正无规划建设、不按规划建设、粗放建设和规划管理中、行政不作为等行为,特别要纠正突破“禁建区”、“四线”(即划定绿地保护范围的绿线、水系保护范围的蓝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紫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的黄线)空间管制规定的行为。

(三)严格实施行政纠错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本地区城乡规划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城乡规划工作负有行政领导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落实行政纠错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审批城乡规划、违反规划批准建设等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逐步建立规划实施动态监督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动态监测。“*”期间,省建设厅和*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规划部门要在广东省城乡规划、*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信息平台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标准、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建成并运作城乡规划监测系统;其他城市要逐步建立城乡规划数据库,全面掌握城乡发展状况,及时提供有关城乡规划信息与分析资料,依法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行为。

四、努力为加强城乡规划工作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加大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中关于“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的要求,加大对城乡规划,特别是村镇规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安排村镇规划、村庄整治试点经费。省将视财力情况对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二)多形式多渠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

各级政府和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特别是县、镇、村一级的规划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努力推进规划服务从城市向农村延伸,通过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组织城乡规划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与中心村对口联系“结对子”,实行技术对口帮扶。要将“十百千万”干部驻村的各类示范点、联系点同时作为村庄规划和整治的试点,加强政策扶持。

第6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一、严格规划编制程序及审批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壮族苗族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县城和集镇、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广南县城)、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县城镇总体规划以及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编)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各县集镇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镇规划在上报审查和批准之前,须经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州人民政府所在地、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逐级报送省建设厅组织技术鉴定;其它县城和建制镇、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总体规划,各县县城和边境口岸的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大型标志性建筑方案(九层楼,建筑面积5000m2以上)送州建设局组织技术鉴定;县城以外的镇和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及专业规划送县建设局组织技术鉴定。通过省、州作技术鉴定的规划方案,各县须报送一套资料到州建设局进行备案。

(三)各县、镇(乡)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项专业规划及小区详细规划时,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并在总体规划指导下进行编制;根据发展实际,确需变更规划,改变总体规划确定功能和用途的专业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方可改变原规划用途,另行规划调整方案报批。擅自改变规划,不经技术鉴定,没有技术鉴定审查意见的规划方案,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更不能随意组织实施。

(四)县城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在进行规划编制时,必须认真执行城乡规划强制性条文规定,对用地规划、道路交通规划、住宅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规划以及工程规划,按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要求执行。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必须认真执行“二证一书”(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按《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项目选址时,必须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发展计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州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建设局提出选址审查意见,报州建设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家发改委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建设局提出选址审查意见,逐级报省建设厅批准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总体规划和小区详细规划未经批准的县城、集镇、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不得组织小区开发建设和项目建设,没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

第7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一、科学制定小城镇建设规划,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小城镇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牵涉部门多,覆盖领域广,因此必须有一个好的规划,这是搞好小城镇建设基础和前提。中央11号文件指出: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要求,抓紧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就要求我们,编制小城镇发展规划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与本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相衔接,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依据当地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因地制宜,确定小城镇建设功能定位,不搞一律模式。规划目标要积极稳妥,切忌盲目性。从我省来看,全省小城镇建设要分开层次,中心城市周边卫星城、重点建制镇和一般乡镇,都要有体现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具体规划。要首先搞好试点镇的建设规划,大县应规划5—6个,中小县3—4个,作为试点,率先建设,带动全局。试点镇建设和百强镇建设要协调统一起来,规划要充分体现超前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注意发挥区位和经济优势,具体要规划到人口规模、产业定位、城镇功能、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这项工作要由体改办、建设厅组织力量,一个县一个县帮助去搞。凡是纳入省里规划的重点镇,都要有专家帮助规划设计,规划一经制定完成,必须固定下来。做到换班子不换规划、一张蓝图绘到底,扎扎实实地把小城镇建设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二、不断深化各项改革,为小城镇建设注入动力。改革是小城镇建设的动力源泉和活力所在。深化改革要从解决小城镇建设的现实问题出发,着力于体制创新。一是要建立起新的小城镇管理体制。按照“小政府、大服务”的目标,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条块关系。驻镇机构能下放的要放给镇管理,不能下放的要实行镇协管,要不断强化政府的协调服务功能。二是改革财政体制,调动小城镇生财聚财和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赋予小城镇培育财源的能力,支持政府功能的完善。三是改革镇政府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精减机构、压缩冗员。四是合理调整布局,有选择地撤乡扩镇。有的乡镇只有几千口人,有的乡镇一地两府,布局不合理,阻碍了经济发展。对于这样的乡镇,要有计划地撤并重组,扩大强镇的经济总量、人口总量,促其加快发展。五是加快户籍制度和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创新。要按照中央11号文件要求,吸引更多的农民进镇务工经商,探索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促进规模经营。总之,要想方设法,通过各项改革措施,调动方方面面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促进小城镇建设的更大发展。

三、积极发展特色经济,把小城镇建设与产业定位结合起来。小城镇建设要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必须选准产业定位和市场定位,培育特色经济,开发特色产品,形成主导产业。通过特色产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强化小城镇建设的产业支撑力度。我省在农副产品加工、长白山资源开发、绿色食品等方

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小城镇建设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优势,靠特色经济突破,形成具有*特色的小城镇发展模式。要突出小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统一,产业定位和市场需求统一,城镇功能与区位优势的统一,绝不能简单地把小城镇建设看作盖几栋楼、修几条路。要注意做好产业发展这篇大/article/dangtuan/" target="_blank">思想,拓宽思路,用市场机制活化民间和社会资金,用群众手中的钱去建设发展小成镇。一是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产业政策、公平竞争、土地管理、税收征管、信息咨询、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全程服务,使个体私营经济在小城镇中能有一个更快的发展,成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二是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要把招商引资作为小城镇建设的重点,采取多种方式,外商内商一起招,多种方式一起上。要通过展销会、洽谈会、会、网上招商等多种渠道招商引资;要积极组织引导企业集团和外商到重点镇对接项目;要利用国家鼓励东西部合作的有关政策,抓住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契机,组织小城镇与沿海经济发达镇结成对子,采取引资建厂、聘请能人、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交流活动。同时,要注意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好鼓励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环境不宽松是制约小城镇发展的关键原因。这就要求必须从体制、政策、宏观环境等方面为小城镇建设创造条件,保证其快速发展。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省“十强镇”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政策》,今年省政府又下发了《全省小城镇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最近,根据中央11号文件,又研究制定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即将以政府文件正式下发。各市、县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促进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第8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抓机遇重特色奋力开创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新局面襄樊市建委襄樊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踞汉水中游,是一座具有2800多年建城史的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小城镇建设起步早,发展快。1994年,被国家列为中西部地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市以后,我市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借风行船,乘势而上,经过不懈努力,目前我市小城镇发展到250多个,建成区面积达210平方公里,城镇化率达42%,市域范围内已初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以中小城市为依托、以星罗棋布的小城镇为纽带、联系广大农村腹地的城镇体系格局。先后有2个镇荣获“中国乡镇之星”称号,5个镇被国家列入试点,1个镇被国家列为星火技术密集区,8个镇跻身部级重点镇,10个镇跻身湖北省重点镇,6个镇8次荣获小城镇建设“楚天杯”。近两年来,我市小城镇建设工作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着力实施小城镇建设由“重点发展小城镇”到“发展重点小城镇”的战略调整,以构建小城镇建设良好的工作平台与政策平台为突破口,以抓好省、市级重点镇建设为重点,带动全市小城镇建设的全面发展,使我市的小城镇建设再次步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一、构建政策平台,为加快小城镇建设培土筑基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市村镇建设工作曾一度陷入建设缺资金、管理缺手段、人员缺经费的“三缺”窘境。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着眼于消除不利于小城镇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着力构建加快小城镇发展的政策平台,为小城镇发展培土筑基。一是政策推动,培植镇级财力,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在推进小城镇建设发展的过程中,我市先后出台了《小城镇发展战略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等重要文件,20__年我们又结合现阶段我市村镇建设发展的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重点镇建设和发展的意见》,有的放矢地制定了有利于推动小城镇、重点镇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重点从五个方面提出了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配套措施:赋予重点镇部分县级经济管理权限,建立健全相对独立的镇级财政;减轻重点镇工商企业税赋,税收起征点由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执行;市国土部门每年给市级重点镇安排10亩农地转用指标,市、县人民政府在重点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受益,全部返还镇级财政,其中70用于口子镇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对口扶持制度。市直有关部门对口扶持重点镇,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或项目,帮扶重点镇的发展;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全市统一称“---镇城建所”,作为兼有社会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政府对其承担的社会公益职能核定经费基数,定额定项委托办理,并严格目标考核。同时,加大市级财政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从20__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年度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使用坚持“资金同城镇建设项目挂钩,建设项目同城镇规划挂钩”的原则,市建委对各乡镇申报的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及规划设计方案审核后,拟定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落实年度小城镇建设项目扶持资金。这些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市小城镇建设的发展。二是机制激励,推动小城镇建设在竞争中平衡发展。我市小城镇数量多、分布广、地域差别大、发展上也存在不均衡性,为从整体上推进我市小城镇建设的全面发展,加快城镇化进程,我们坚持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引入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中,着力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小城镇建设相互竞争的良好局面。首先是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每年开展一次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考核工作,以此作为小城镇建设相互竞争的载体和平台,考核情况全市通报,同时考核成绩均被记录在案,作为年度安排市级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每两年开展一次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评选表彰活动,调动县(市)及乡镇抓好城镇建设工作的积极性。20__年6月,我市召开了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表彰工作会议,市“四大家”领导出席会议,省建设厅领导也应邀出席了此次会议,市政府为此次会议拨款60万元,会上命名表彰了5个小城镇建设示范镇、5个一等奖乡镇、12个优秀奖乡镇、三个小城镇建设突出贡献单位及38名小城镇先进工作者,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在精神奖励的同时,还给予物质奖励,对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给予重奖,以此激励各乡镇,引发了新一轮小城镇建设的热潮。其次是建立动态考核机制,对重点镇实施动态考核管理。20__年我市以襄政发〔20__〕28号文,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需重点发展的小城镇(市级重点镇),同时明确对重点镇实施动态考核管理,依据重点镇考核细则,每年对重点镇建设发展情况、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调整,对于城镇建设发展速度慢、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差、已不能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重点镇进行末位淘汰,对于暂时末能纳入重点镇范围的乡镇,也可申请参加重点镇考核,工作绩效突出者,可适时调整为市级重点镇,以此激发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整体活力,小城镇建设呈现出你追我赶的竞争局面。三是量化考核、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步伐。在小城镇建设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因镇制宜、逐步完善、量力而行、稳步实施”的指导方针,要求各乡镇在城镇建设上,不要盲目铺摊子、搭架子,不搞形象工程,城镇建设要紧密结合乡镇发展的实际,要考虑乡镇财政所能承 受的能力,量力而行,一年做一至两件扎扎实实的事,逐步配套城镇基础设施,完善城镇功能。近年来,我们注重引导各县市区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总体思路的指导下,建立小城镇建设的量化考核体制,稳步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步伐。我市所属宜城市在小城镇建设管理中,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将小城镇建设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的实施意见》,年初市建设局、市委组织部与各乡镇主要领导签订责任状,明确各乡镇年度小城镇建设的主要目标与任务,确定的年度城建目标任务,量化、细化到新修建几条路、修建多长的供排水设施等,年底组织统一考核,对末能完成年度城建目标任务的乡镇,实行奖惩兑现。老河口市、枣阳市、南漳县等县市也都采取了各具特色的城镇建设管理措施,推动了村镇建设的稳步发展。二、实施重点发展战略,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速加力党的十六大指出:我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要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发展小城镇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十六大以后,国家建设部等六部委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发展的小城镇,我省也以鄂政办发〔20__〕133号文,确定了我省100个省级重点镇,并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重点镇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市积极落实小城镇建设由“重点发展小城镇”到“发展重点小城镇”的战略调整,大力实施重点发展战略---重点发展口子镇和省市级重点镇建设,重点抓好城镇规划的编制完善工作,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提速加力。一是抓好省际边界“口子镇”的建设,让窗口亮起来。孟楼镇是我省重点口子镇,也是我市的重点镇,20__年以来,由于受农村税费改革的影响,城镇建设的速度明显减慢,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省建设厅领导视察后,多次嘱咐我们及该镇,要进一步加快孟楼镇的建设发展,树立起省际边界口子镇良好的窗口形象。我市迅速组织专班,开展了专题调研,重点查找了该镇在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进行了深刻剖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快孟楼镇发展的政策措施。20__年4月,襄樊市市直部门对口扶持孟楼镇发展现场会在孟楼镇召开,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市建委、财政、土地、电力、国税、地税、工商等25个市直部门参加会议,会议要求,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加快口子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想办法在孟楼镇及其他口子镇予于落实,增强其镇级实力,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要求市直25个部门,都要拿出具体帮扶措施、拿出资金、拿出项目,对口扶持孟楼镇的发展,总计援建项目多达30多项,总投资近7000万元。目前,对口援建工作已初见成效,市交通局投资6000万改造的孟楼镇过境省道建设工程,市建委、市财政局投资100万元建设的曹家巷路配套建设工程,市民政局投资80万元建设的老年公寓等一批对口援建项目都已竣工,城镇形象已得到明显改观。对襄阳区黄集镇、枣阳市太平镇这两个重点口子镇,我们也加大了政策倾斜与资金扶持的力度,20__年,市财政给每镇安排项目建设资金80万元,全市重点口子镇建设已呈现出新一轮加快发展的新气象。二是抓好省、市级重点镇的建设,让城镇化进程快起来。省、市级重点镇大都是县市域副中心城镇,是农村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吸引力、辐射力较强,对加快县市域小城镇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把突出抓好省、市级重点镇建设作为村镇建设工作的又一重点。坚持把改善投资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放在突出位置,重点解决供水、供电、道路、通讯等设施的配套建设以及文化、娱乐、广播电视、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和市场等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为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坚实载体。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重点镇建设的水平和档次,坚持高标准设计,高起点建设,提倡集中连片开发,配套式建设;对临街建筑物及重要地段建筑物的造型设计,要坚持做到多方案选优;抓好旧城老房改造,实施“穿衣戴帽”工程;加强城镇进出口建设和整治,真正使重点镇做到建筑有特色、街道有景致、小区有品味,提升小城镇的现代气息与时代特征;两年来,我市重点镇建设步伐普遍加快,水平与档次明显提高,人居环境显著改善,重点镇道路硬化率达90,用水普及率达92,排水管网覆盖率达90%,镇区绿化覆盖率达30以上,城镇基础设施日益配套,大部分重点镇已成为经济繁荣、功能完善、设施配套、交通方便、环境优美、具有较强幅射力的农村区域性经济文化中心。三是抓好小城镇规划,让规划的调控作用强起来。规划是龙头,是建设的指南,决定着小城镇建设的水平和档次。在小城镇规划工作中,我们重点抓好规划“三性”的落实。首先确保规划修编的及时性,针对目前全市城镇规划相对滞后,规划修编进度不尽理想的实际,我们加大了对规划修编工作的检查督办力度,对乡镇总体规划进行了全面清理,掌握了全市乡镇规划的整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对急需进行规划修编的乡镇进行重点督办,要求这些乡镇必须尽快启动规划修编工作;同时把小城镇规划编制工作纳入小城镇建设考核的指标体系,确保规划编制的及时性。20__年以来,全市有20个乡镇完成规划修编工作,另有18个镇已启动规划修编工作,省、市级重点镇(全市15个),已全部完成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其次是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加强村镇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必须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规划;坚持省、市级重点镇规划必须由乙级以上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对达不到资质规定要求的不评审、不审批。规范村镇规划的审批程序,村镇规划依法审批前,必须召开规划评审会,对规划初步成果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才能报县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在规划的编制设计上,坚持关口前移,注重加强规划编制前的研究与论证。对规划设计单位制定的总体规划编制纲要,包括城镇的性质、城镇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镇、村发展布局等,进行编制策划与论证,形成策划意见,以此指导规划的编制设计工作。今年4月我们聘请省厅领导及有关专家,在宜城小河镇召开了“小河镇规划策划论证会”,就小河镇下一步发展战略、城镇功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了研讨,提出了“重点发展朱市、兼顾小河发展”的策划意见,为小河镇规划编制提供了指导性意见,起到了良好效果。从整体上看,我市小城镇规划的质量近年来得到显著提高,石花、武安等镇的规划得到专家评审组及省建设厅的充分肯定。第三是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加大村镇规划实施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村镇规划建设法律法规,坚持通过不间断地执法大检查活动,整肃、规范村镇建房管理,村镇规划管理失控的局面得到 有效改善。三、塑造特色城镇,稳步促进小城镇建设的提档升级特色是小城镇建设的灵魂,是小城镇可持续发展的基石,近年来,我们十分注重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按照“不求大、但求美”的指导思想,引导小城镇在凸现小城镇的个性特色和城镇魅力上作文章。一是突出产业特色,小城镇建设与产业发展相得益彰。五山镇是我市的一个边陲山镇,是著名的茶乡,在小城镇建设上,他们以建设文明城镇为目标,着力营造新颖独特的“园林山镇”和“名茶之乡”。在规划编制时,按照“不求规模,但求特色”的思路,依托集镇四周青山环抱,小河穿境而过的自然优势,大力挖掘内在底蕴和个性特色,街道、建筑、景点的布局突出与绿色茶城相吻合,整个集镇规划有仿古街、垂柳河、仙人岩公园、茶庄小区等独具茶乡特色和园林风格的标志性建筑。在城镇建设上,他们既注重城镇基础设施的配套和功能完善,又十分注重城镇景观、城镇特色的塑造,街头景点小品、房屋单体造型的设计均考虑与茶乡特色的吻合,现在一个“水绕镇中流、镇在林中走、园依山水旁,无处不是景”的现代特色小城镇已脱颖而出,小城镇建设与该镇茶产业的发展,相得益彰,互为反哺,茶镇特色已经凸现。二、突出人文特色,彰显城镇历史文化底蕴。吴店镇是一代明君东汉开国皇帝刘秀的故里,从西汉末年建镇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他们注重发掘千年古镇这一历史文化底蕴,发挥高起点规划的龙头效应,带动城镇高品位建设。“白水遗龙种、春陵郁帝基”,白水文化渊源流长,人文资源十分丰富。他们充分利用白水历史文化优势,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注重做到“三个结合”:一是注重经济功能和历史文化功能相结合。在滚河桥北规划了工业小区、商贸小区、肖湾农贸市场、粮食批发市场等经济功能区。同时,把与城镇紧紧连接的白水寺风景名胜旅游区作为文化功能区,并在建设中突出帝乡人文特色,再现“龙飞白水”的历史风貌;二是注重古镇遗韵与现代气息相结合。对桥南老城区,加强了仿古街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仿古建筑的图纸设计,并对古建筑较多的老东街进行保护,禁止随意拆建古建筑。形成了“青砖码头墙、红梁花格窗、飞檐琉璃瓦、家家开店堂”的古建筑风貌。在桥北商贸小区、瑞春园居民小区,大力推广新颖别致、风格独特的建筑模式,精心设计出一批庄重典雅、气势恢宏的欧式建筑式样。使整个城镇新老结合、动静结合,凝固的诗句与跳动的音符交融,既保持了浓郁的古镇韵味,又充满着强烈的现代气息;三是注重城镇整体功能和人居环境相结合。一方面,着力完善城镇功能,注重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注重城镇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美化。根据城区依山傍水的自然条件,把镇南的门坎山规划为绿色屏障,把横穿镇中的河流规划为集休闲、娱乐于一体的滨河公园,并把老城区护城河改造为花园式荷花池,引种荷花,栽植池边垂柳,架起了拱桥。经过近几年的建设,吴店镇已成为我市一个环境优美,极富自然、人文特色的山水园林城镇。三、突出商贸特色,塑造新型商贸城镇。老河口市孟楼镇是我省重点口子镇,早在1990年,就因《经济日报》的特约文章《从孟楼到孟楼》而在全国扬名。此镇与河南孟楼镇街相连、地相接,融为一体,不仅是鄂豫两省市场竞争的前沿阵地,也是展示两省形象的“窗口”,孟楼镇正确审视自己的区位优势与地域特点,把城镇的发展建设定位于鄂豫边境物资贸易集散中心,注重把城镇作为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信息中心来统筹规划,着重突出边境贸易的功能。在小城镇建设发展中,提出“边贸兴镇”的战略发展思路,重点抓了商贸市场的规划,提出了兴建六大专业市场-----汉孟大市场、粮油交易市场、竹木交易市场、牲畜交易市场、工业品市场、小商品市场,以拉动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六大专业市场已全部建成使用,共吸纳了8000多个体工商户入场交易,商贸年交易额达5亿元,边贸商镇的发展态势已初步形成。四、创新建管体制,为小城镇可持续发展再添活力创新小城镇建设投入机制,加快小城镇的发展。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直是制约小城镇快速发展,阻碍城镇化进程的“瓶颈”,主要原因是融资渠道单一,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包办的错误思想。近年来,我们积极引导小城镇走运用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路子,多元融资加快小城镇的发展。一是作好以地生财文章,把土地市场盘活,牢牢控制一级土地市场,逐步放开二级市场,通过经营城镇土地,聚集建设资金;二是做好经营城镇这篇文章,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场化运作的步伐,引导个体资本、民间资本、外资参与城镇供水、排水、道路、绿化等项目建设;三是作好向上争取项目、争取资金这篇文章。我市黄集镇通过大胆探索,走出了一条“以地生财融资、闲资置换筹资、公益拍买聚资、外延扩张争资”的集镇筹资建设新路子,具体来说就是对城镇内长期闲置、效益不高的存量土地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拍卖收益全部用于城镇建设;对于镇内闲置资产如:停产企业的设备、厂房等,采用“你修一条路,给你一栋楼,你建一条街、送你一个厂”的办法,对闲置资产能用的用,能换的换,多途径筹集建设资金;对镇域公益设施如水厂、公厕、路灯广告权等,采用公益拍卖的方式,聚集城镇建设发展资金;所谓外延扩张争资,就是采取优惠措施吸纳农民进镇建房、进镇经商,壮大城镇规模,繁荣城镇经济,以此加快小城镇的发展。两年来,该镇通过上述融资渠道,拍卖临街门面566间,新建房屋2.2万平方米,融资1480.8万元用于城镇建设,突破了镇级财力薄弱,投入短缺,制约小城镇快速发展的资金难点,实现了该镇的健康快速发展。我们适时总结并推广了他们的作法与经验,对进一步加快我市小城镇建设市场化运作的步伐,起到了较强的推动作用。创新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提升城镇文明新形象。20__年以来,我市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规划失控、建设无绪的突出问题,已严重制约到村镇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探索并建立新时势下的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市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尝试。我市高新区在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一是坚持村民参与、村民自治原则,成立村民建房议事小组,对村民建房申请进行评议、审核;二是重新规范建房的审批办理程序,严格依法审批管理;三是建立“三级包保”责任制,村干部包组、镇干部包村、镇城建办负责镇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管理的巡查,较好地改变了小城镇建设管理无绪的突出问题。我市南漳县在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也采取了得力措施,先后以县政府、县建设局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报建程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道路两旁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并通过加强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基本失控的局面。集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及卫生保洁工作主要是逐步推行物业化管理的路子,用物业管理取代政府垄断式管理,提高管理的效率,降低管理的成本。对此项工作我们已作出安排部署,选择孟楼镇开展小城镇管理物业化运作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市推开。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9篇:城镇化建设意见范文

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省有关部门和地方立法专家库成员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全文刊登,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派员到余杭、海宁、永康、武义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直接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委会等的意见。同时,召开部门座谈会,听取了省有关部门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了法学、规划、文物等方面专家的意见。根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初审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地、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多次研究、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9月1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修改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确认程序和保护措施的规定。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文化街区既是支撑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载体,在尚未命名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也日益凸显,保护形势越发迫切,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为此,建议增加历史文化街区作为本条例的调整对象,并增加申报历史文化街区的条件、提交的材料和确认程序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二、关于保护专项资金。草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善以及历史建筑维护、修缮的补助。教科文卫委员会和一些地方提出,仅靠当地政府财力,无法解决庞大的保护资金需求,希望条例能明确多种资金来源。为此,建议将此款单列一条,并增加一款,规定保护专项资金的几种主要来源。(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离不开公众参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在多个环节设置了信息公开制度,以确保公众参与。一是保护规划编制前保护范围的公示制度。为了加强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经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现场公告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范围。(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二是保护规划草案的公告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编制更加科学合理,确保公众参与权,尤其是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权,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保护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草案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举行听证。(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三是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和听证制度。为了使保护规划落到实处,针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严格监督管理十分必要。草案修改稿增加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听证。(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

四、关于权益保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为此,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同时在保护措施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依法征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设置的项目和设施需要停业、转产、关闭或者拆除,导致所有权人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的,实施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

五、关于历史建筑的保护。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具备规定条件,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为历史建筑。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重视对现有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重要元素,历史建筑的确定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申报和批准的前置条件。只有先确定历史建筑,达到集中成片的条件才能申报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不论是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还是保护范围外的历史建筑,都应当纳入本条例予以保护。为此,建议做如下修改:一是在总则中增加一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草案修改稿第二条第二款)二是在申报与确定一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历史建筑的普查制度和确定程序。(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三是对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的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四是增加关于历史建筑保护性利用和禁止性活动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六、关于监督检查。有的地方和部门提出,实践中,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存在保护规划不及时编制以及保护规划实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上级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为此,建议增加一条,明确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省文物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职责,并规定定期检查和跟踪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些地方、部门的意见,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款顺序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