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精选(九篇)

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

第1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第二条 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举办、乡镇协管的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的民政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负责为供养对象提供衣、食、住、医、葬和上学等基本生活保障,应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扶幼助孤的办院方针,逐步提高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条 敬老院由市民政局领导和管理,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和监 管,敬老院同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四条 敬老院每月必须分别向市民政局和所在乡镇党委、政府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入住敬老院,应由本人、监护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审批后方能入院。

第六条 敬老院收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孤儿,应分别与供养对象本人、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供养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入住敬老院的五保对象和孤儿统称“院民”,敬老院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院民档案。院民入院自愿、出院自由,在院应当遵守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敬老院可按照规章制度对院民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八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院长为敬老院法人代表,负责主持敬老院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敬老院在编人员中任命或聘任。乡镇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或民政员协管,主要负责敬老院的行政领导、综合协调和研究决策敬老院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配备管理、炊事和护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不低于1:10,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民政局调配。

第十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按照市民政局批准的名额,由敬老院聘用炊事、护理等工作人员。

敬老院聘用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在具有本市户籍、年龄18周岁以上;思想政治好,作风正派,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五保养老事业奉献的精神;初中以上文化,同时具备岗位所需的技能条件;身体健康的自愿报名应聘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并上报市民政局审批后上岗。

敬老院应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一年一签,其工资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发放,同时,可用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可用资金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交其单位应交部分)和工伤保险,临聘工作人员个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敬老院应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未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纪律和聘用合同的应及时予以解聘;每半年召开一次院民会议,对工作人员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满意度达不到80%的予以解聘。敬老院解聘工作人员应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所在地党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决定院内重大事项和规章制度、院民守则、民约,检查、监督本院护理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敬老院应建立院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提倡和要求院民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和活动,根据需要和院民身体状况组成护理服务、后勤保障、环境

卫生、安全保卫、文化娱乐、生产经营和互帮互助等小组,组织开展好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敬老院应建立和完善学习、会议、请假、卫生、财务、伙食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和明确岗位职责,并公开上墙,坚持和严格执行,构建依规依法管理的良好机制。

第十六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财务、供养质量及院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七条 敬老院应规范服务,不断提高供养水平。应根据季节变化,为院民添置和更新适时的衣被;按照荤素搭配、营养合理、饭菜可口的原则和每天有荤菜,每餐三菜一汤的要求,每周制定菜谱,保证伙食标准,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敬老院应加强院民寝室、厨房及院落环境卫生,经常保持整洁、干净,搞好绿化美化,创建团结互助、文明友爱、感恩常乐、积极向上的院风,积极争创卫生、文明单位。

第十九条 敬老院为市民政局二级独立核算单位,单独开列账户,单独建账管理。敬老院种、养、加工,社会养老等所有经营收入,有关部门捐款捐物,上级民政部门、政府的拨款、财产转让、出租收入、利息收入等均应入账。

第二十条 由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负责会计工作,敬老院工作人员担任出纳。支出票据由院管会监督人员签字(盖章),院长核签。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均需报院长审批,重大支出需院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支出凭证必须符合财经制度,并有经手人、院管会监督人和院长签字,会计审核后方可报帐。

第二十二条 每月10日前由敬老院出纳将上月收支票据分类汇总报市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审核,合格后加盖审核印章,再交会计记账;出纳负责管理银行账户,应建立银行进出帐和现金流水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妥善管好敬老院的款、物等,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敬老院库存现金原则不能超过3000元,由出纳保管,钱款丢失自负责任。必须建立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条理清楚,使用去向明确;院里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分院建立收支统计台账,每次审核后按供养支出、公务支出、设备维修费等项目统计,作为考核依据。敬老院管理办公室审核上月开支后再核拨当月供养经费。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在农贸市场购买蔬菜、水果、大米、肉食等农副产品使用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购物支出凭证,由购物人、收货人、院管会监督人员签章齐全后记账,其他收支一律使用正规发票,严禁白条入账。同时,物资采购必须做到当天结算,杜绝累计结帐付款,并在购物当日将所购物资明细传敬老院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六条 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各项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特别是公务支出不能占用其他各类专项经费。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一次性设备购置、维修及其他非常规支出3000元以上的,必须报市民政局审批同意;一次性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必须报民政局敬老院管理办同意;1000元以下支出的,由院务管理监督人员签字后,再由敬老院院长审签。院长在财务开支审批中,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五保金只能用于院民生活,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财务收支情况应按月向院民公布,接受院民监督。

严禁挪用公款,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将公款借给或变相借给个人。

第二十九条 差旅报销严格按照《__市民政局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执行。敬老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必须有上级和民政局院管办通知,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应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院长是敬老院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严格按照安全规范操作。采用多种形式定期对院民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在院民中培养和树立安全第一、安全无小事的意识。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每半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大检查,及时排查院内设施设备、地质灾害、防洪度汛、危房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 敬老院应强化消防安全,杜绝火灾事故。

要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定期检查,确保完好。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加强日常演练,确保能拉得出,用得上。

要对汽油、烟花爆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做到专室专人保管,严禁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私自拥有和带入宿舍。电器设施应专人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用电规范和要求用电,院内不得存在祼露线,及时更新废旧电线及电器,一律不准使用电热毯、电烤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房间物品及生活用品应整齐摆放,不得堆放其他杂物,严禁院民私自开伙做饭,严禁供养人员吃倒床烟,防止失火、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要强化食堂卫生安全,杜绝食物中毒事故。

敬老院不得聘用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炊事工作,炊事人员应定期体检,不符合要求者,应调出炊事工作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敬老院厨房操作间及食品贮藏间应安装防护栏,食物储藏间严禁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严格执行食堂操作规范,切实做好消毒工作,搞好环境和个人卫生,消灭厨库、仓库和配食间的害虫。严禁采购和使用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禁止购买和食用野生菌,严格把关,防止疾病传染、食物中毒。

建立蔬菜食品进入检查登记制度,坚持每餐食品24小时留样制度。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要加强日常安全,杜绝人员意外伤亡事故。

敬老院不得收养并及时将新发生的精神病人和传染病人送相应医院隔离治疗,认真做好防暑降温、公共传染病预防和防雷工作。加强厨房刀具管理,严禁将刀具带出厨房,禁止供养人员私自拥有管制刀具。

药品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照处方供药,院民不得私自购药,应由医务人员或工作人员为不能自理的院民配药或送药。坚持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门警管理,院民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自觉服从门卫管理,任何人不得强行进出敬老院,防止供养人员院外安全事故发生。敬老院不得组织供养对象集体外出参观旅游,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应根据生产条件和场所,组织开展种植、养殖、加工等多种生产经营,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实现以副补院。

第三十四条 提倡和要求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院办经济劳动,鼓励低偿承包院办经济项目。

第三十五条 院办经济净收入(除去成本),原则上按照4:3:3用于:奖励参加生产劳动的院民和工作人员、补充供养对象生活费用、再生产积累。

第三十六条 敬老院应单独建立院办经济账务,核算、考核院办经济收入和发展情况。

第2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甲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敬老院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院 民

(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村(居)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丁方)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的规定,为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维护五保供养、托养对象合法权益,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就丙方入住乙方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五保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加强敬老院建设,增添必要的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敬老院的安全、管理、服务工作,确保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入住安全;

2、按照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相关规定,建立五保、托养对象集中供养专帐,按时将五保供养金、管理服务经费划拨敬老院,定期与不定期地检查敬老院帐目;

3、建立五保、托养老人集中供养的管理运行机制,与丁方建立五保供养、托养联系制度;

4、处理敬老院管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5、按照规定配备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入住敬老院院民提供相应的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为入住者提供相应服务。积极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3、对入住者实行试住一个月制度,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经乙方劝导无效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秩序或其他供养对象正常生活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通知丁方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不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院。

5、入住院民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应及时通知丁方。有义务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协助丁方为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乙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①上级下拨的五保供养金;

②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向敬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③院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社会组织、单位捐赠的款项物品。

7、为保证院民有购买日用品的能力,丙方每月的养老保险金归自己支配,乙方不再向丙方发放零花钱。

9、乙方根据丙方入住时的身体状况建立健康档案。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交入住乙方的书面申请和一周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表,签订入住协议。享有乙方提供的所有服务的权利,有参与敬老院民主管理的权利,并有出院的自由;

2、所在村组的耕地、经济林、宅基地等归所在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3、遵守院内各项管理制度,外出必须向管理人员请、销假。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敬老院组织的义务劳动;

4、讲文明礼貌,不打人骂人,不说粗话脏话,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讲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影响他人生活。讲究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共同维护居住环境;

5、维护集体荣誉,不做有损敬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敬老院声誉的话。爱护集体财产,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6、闲杂物品不得带入敬老院,贵重物品可交敬老院工作人员代为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7、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在房间内安装其它设备或改变电源线路,不得擅自生火煮饭和取暖;

8、在院生活时,因摔、跌、滑等自然因素,和在院外活动造成的任何意外事故或伤亡,乙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自负。患突发性疾病应服从乙方安排,生前有权决定去逝后回原居住地以及遗物处置的权利。

9、在外欠款自行承担。

10、去逝后决定由

处理后事。

四、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探视丙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意作为丙方供养期间的担保人;

2、丙方去逝后,必须实行火化。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安排人员根据入住者去逝后要求处理安葬等事宜。逾时不到者,由此所造成开销、责任均由丁方全部承担。若亲属要求乙方为其举办丧事,其费用由亲属承担。

3、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入住者,或不能按照敬老院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乙方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入住者,一旦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及时接回原居住地供养;

4、丙方去逝后,如有现金或银行存款,应用于丧葬费用,剩余部分,则归敬老院所有;

5、协助做好入住五保对象的思想工作,妥善安排自愿出院或被敬老院退回的五保户生活。

6、同意丙方去逝后由

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享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

敬老院 (盖章)

年 月 日

丙方: 院民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第3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在全国4万余家养老服务机构中,有近3万家是农村敬老院。如何向孤寡、残疾,特别是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长期照护服务,已成为全国农村敬老院所共同面临且待破解的难题。

从2012年5月29日至2013年6月,中央财政支持全国农村敬老院鹤童支教指导试点项目已在四川、甘肃、青海等13个市、县开展。在这一年多的时间中,在项目试点地区,有许许多多的老年人和敬老院的护工得到了帮助和支持,这也很好地实现了主办方希望通过此项目的开展,达到更加关注西部地区农村敬老院发展,以及为占全国养老机构3/4比例之多的农村敬老院探索未来发展之路的目的。

2012年5月29日至6月5日,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全国农村敬老院鹤童支教指导试点项目在四川省达州市正式启动。至6月4日,来自天津的鹤童项目执行小组一行3人共先后考察了达州市通川区、达县、大竹县等三个区县的6家农村敬老院。对坐落在蒲家镇的通川区敬老院进行了现场重点支持和指导工作,并向该敬老院提供了价值5000余元的老年用品。

据悉,鹤童项目执行小组成员对敬老院的管理和数名员工进行了工作现场指导,特别对56位五保和社会代养老年人开展了生活护理、医疗护理和精神慰藉等工作。通过项目执行小组的现场支教指导,通川区敬老院管理模式在标准化、规范化等方面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

6月21日至26日,项目执行小组――天津市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的第二站来到青海省西宁市,先后走访了城北区、湟源县、大通县、平安县的数家农村敬老院。26日,由民政部指导,鹤童老人护理职业培训学校和青海省社工协会主办,西宁市社会福利院承办的“全国农村敬老院发展之路”主题交流活动举行。活动现场还向青海省的农村敬老院免费发放《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教材》500册。

6月28日至7月3日,项目执行小组先后走访了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米东区、吐鲁番地区善鄯县以及阜康地区的数家敬老院,对敬老院的老人和工作人员提供了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7月25日至8月2日,项目执行小组到达第四站――山西省晋城市,先后考察指导了泽州县、高平市的数家敬老院。

据悉,目前晋城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6.1万,占全市总人口的11.6%,属于人口结构老年型城市,其中80%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在农村。截至2011年底,全市共投入敬老院建设资金8690.6万元,新建敬老院14所,改扩建28所,建筑总面积8.2万平方米,可设床位2770张。目前,已有52所投入使用(含原有敬老院26所),共有床位3432张,已集中供养五保对象1714人,集中供养率26.8%,位居山西省前列。

7月17日至7月24日,项目执行小组到达河南省焦作市,先后考察指导了修武县、博爱县、沁阳市、孟州市的数家敬老院。

近年来,焦作市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积极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医疗权益,努力使焦作市每个老年人都过上幸福生活。

经现场考察指导发现,焦作市现共有敬老院64所。各区县分别设有中心敬老院13所,都直接隶属于区县民政局,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都较好,财政投入大,入住率较高;而其他51所敬老院都隶属于乡镇政府,投入较小,设备较陈旧,工作人员配比较少。总体来说,焦作市五保供养体系基础建设较好,但敬老院院长们普遍反映管理人员的管理技能、护理人员的护理技术都还不到位,亟需培训和学习。

9月17日至9月20日,项目执行小组到达第六站――云南省昆明市,考察指导了石林彝族自治县、宜良县的数家敬老院。在昆明市民政局和宜良县民政局的安排下,小组成员对宜良县中心敬老院、古城镇敬老院、九乡彝族回族自治乡敬老院的20余位管理者和员工进行了工作现场指导,特别对宜良县中心敬老院206位五保老人开展了生活护理、医疗护理等工作。

2013年4月8日至4月11日,鹤童支教项目执行小组继续走访了合肥市肥东县、瑶海区数家敬老院。经考察发现,合肥地区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已达到了较好的水平,但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年龄偏大,福利待遇偏低,因此工作中可持续的积极性不高。很多敬老院管理者都是由原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担任,因缺乏护理技术,对敬老院管理和护理技术的培训需求较大。

项目组对肥东县包公镇的敬老院也进行了重点现场支教指导,特别对153位五保老年人开展了一系列体贴细致的服务工作。同时,在合肥市民政局的要求、安排下,项目组还为合肥全市80余所农村敬老院院长就护理服务流程、员工管理、护理管理、临终关怀等方面进行了专项集中授课指导。

直至2013年6月7日,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之全国农村敬老院支教指导示范项目已经进行到了第十三站――河北省张家口市。

近年来,张家口市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紧紧围绕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有效保障了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特别是针对原有敬老院存在的体制不合理,建院规模小,管理成本高,服务水平低等弊端,该市率先在河北省提出了整合资源,按区域建院的新思路,成为全市新农村建设的一个亮点。该市利用原有敬老院资源、闲置校舍进行改扩建,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手段,几年来共建成区域性中心敬老院58所,极大地改善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

第4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近几年来。通过民政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市“三院”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仍不同水平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有的工作力量不强,院长年龄偏大、管理能力较差、责任性不强;有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内部管理与建设不相适应,脏、乱、差问题没有得到完全改变。特别是近期广丰县枧底镇敬老院发生了因管理松懈、工作人员责任意识不强,五保集中供养老人在敬老院死亡长达2个多月无人知晓的严重事件。目前,事件原因和相关责任人员正在调查处理当中。为汲取广丰县枧底镇敬老院事件的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三院”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三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政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加强“三院”建设,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保证特殊社会弱势群体基本生活的福利设施。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规范“三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肯定要求,充分体现了民政部门“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必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三院”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克服“重建设、轻管理”倾向,务必加强组织领导,不时擦亮这一民政窗口,塑造民政“以人为本、为民服务”新形象。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三院”各项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民政部新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方法》规定,各地要牢固树立“以服务对象为本”服务理念。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一是要进一步健全“三院”日常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膳食管理、平安管理、卫生管理、内务管理、生产管理、文体活动等制度。完善“三院”院民档案和各项工作纪录,强化院内管理,不时提高“三院”规范管理水平,坚持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二是要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经常组织开展保健和娱乐活动,保证院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更加关注院民的精神需求,建议人性化管理、亲情式服务,组织一些既能丰富院民生活,增强院民体质,又能凝聚人心的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促进院民身心健康,提升“三院”服务水平。三是要严格“三院”工作人员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并完善院长、护理人员、医务人员等岗位职责,做到按岗定人、按岗定责。对因工作,责任不到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凡是发生平安、责任事故的一律取消评先资格。

三、切实加强“三院”平安管理

每天必需安排专人查房,各乡镇“三院”要全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演讲制度。对用水、用电、食品卫生、消防平安等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节假日期间敬老院院长要亲自带班。对外来人员要进行登记,服务对象外出必需请假,1天内由院长审批,2天以上,需外出居住的要料理相关手续,由其亲属负责接送,回院后要及时消假。对久病不愈、情绪反常、行为怪异、孤僻的服务对象,要进行耐心开导引导、密切关注、精心护理,对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散步、就餐等场所要有专人搀扶,严防发生意外,确保服务对象平安。

第5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县政协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情况的调研报告

近段时间,县政协组织部分政协委员对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情况进行了走访调查,现将本次调研情况作一总体报告。

一、基本情况

农村敬老院是解放以后时期的产物,当时党和政府为了解决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问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专门为农村中的那些年龄较大,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五保人员设立养老场所,俗称敬老院。据统计,全县有农村五保户5504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1.2%。这批人员大部分是老、弱、病、残,也有小部分是孤儿。他们的生活来源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五保供养金,另有少数有部分劳动能力,挣些收入辅之。其供养方式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两种,目前,我县有农村敬老院15所,分乡办和村办两种,分布在马田、高亭、三塘、城关、洞口、龙形市、大布江、鲤鱼塘、柏林等9个乡镇。其中乡办的5所,村办的10所,最多的一所19人,最少的一所1人,供养五保人员共112人,占全县总五保户的1.8%,敬老院五保人员的生活来源主要是每人每月130元的城市低保金,有的乡镇或村里每年会拿出少量的经费,用于敬老院的炊事人员工资、设备添置和维修院落等。还有的敬老院人员因原村组有责任田,所以就带粮食入院,各吃各的粮,如鲤鱼塘镇敬老院就如此。全县15所敬老院的管理模式除城关中心敬老院实行了人员、财务领导统一管理外。其他敬老院各有不同,如柏林镇的龙王市敬老院和口泉敬老院,这两所敬老院共10人全部住在家里,造成空院,还有高亭乡敬老院原来只有一人,现在也是空院,龙形市乡石阳敬老院共7人,有3人住院里,有4人住家里。有的敬老院每人每月发60元、100、120的不等,其余的钱留在院里做水电费、买菜、煮饭人员工资。伙食上,煮饭吃菜有公共食堂的,有分散小灶的。据统计,有7所敬老院无炊事员,他们是各吃各的。管理模式一般是乡镇管理资金,院内推荐一名同志负责全院工作。除城关中心敬老院、柏林敬老院有护理工作人员外,大部分敬老院是五保人员自理,医疗方面没有一个敬老院有医务室和医务人员,老人看病一般就近就医,诊疗费、医疗费(除城关中心敬老院)基本上是自理。老人逝世后一般由当地出钱安葬,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就全县而言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条件、卫生条件、居住环境普遍比农村中分散供养五保人员要好些。

二、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到位。不少地方对敬老院工作缺乏责任感。有些认为敬老院还是一种负担。当地领导很少过问,群众也不关心,各级党委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因此造成一些敬老院人员越来越少,条件越来越差,有的敬老院甚至有萧条的感觉。

2、经费严重不足。敬老院的经费不足是普遍现象。村级经济落后、财政投入无力、社会捐助无望,更无院办收入,单靠低保资金过日子,大部分敬老院无工作人员,请不起炊事员、护理员。有的用不上煤,用不上水电,只得烧柴火,更谈不上办公费和招待用费了。特别是院内五保户治病难问题相当突出,多数人有病得不到治疗。

3、基础设施条件差、档次低。由于资金缺乏,除了改扩建的敬老院以外,其他敬老院的办公设施、生活设施、娱乐设施、居住条件相对落后,既陈旧老化,又破烂不堪,一些老人们基本上还用着几十年前早已过时的老家当。有的敬老院因无钱改造,环境、绿化、卫生等相当差,看上去很不规范。

4、管理跟不上。由于缺少工作人员,一般敬老院都由乡村干部兼管,因此在管理上很不直接,甚至断层。而院内的负责人多为老人,文化低、素质差,不善于安排生活,也不会做思想工作,有的敬老院一年四季难开一次会,更谈不上组织活动了。既无制度、也无规章,组织纪律涣散,甚至东住一个,西住一个,长期不住院里。难以管理。

5、集中供养率低,发展不平衡。五保集中供养率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地方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状况,我县的集中供养率相对比较低,才1.8%,且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有几所敬老院,而有的乡镇无一所敬老院,有的村五保户百分之百实行了集中供养,而大部分的村集中供养率几乎为零,特别是江右片的十多个乡镇,其集中供养率不到1%。每个敬老院的人数相对比较少,有的才一两个人.

三、几点思考

兴办农村敬老院,推行五保户集中供养制度,实行经济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同步前进,是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县计划用3—5年的时间逐步将所有五保人员实行集中供养是完全可行的。抓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行以人为本、为民解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就全县的农村敬老院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办好农村敬老院,关键在领导。领导的重视程度如何,决定着敬老院的兴衰成败,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村级领导要将敬老院的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范畴。同时,乡村敬老院要安排会领导、懂管理、善经 营的人去负责,不能是挂职或兼管,院长要以院为家。再则,要对领导者明确责任,明确目标任务,实行赏罚分明,充分调动院长的积极性。要办好一所,巩固一所,决不能应付了事,更不能把它当包袱甩。

2、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基础设施

从我县的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和内部设施来看,除去年改扩建的两所以外,其余普遍较差,达不到上级要求的标准,也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因此县、乡财政和有经济能力的敬老院所在村要拿出资金帮助农村敬老院改扩建,要对敬老院的院落、房屋、绿化、道路、水电等方面的基础设施进行完善,使住房与卫生间、浴室配套,有公共食堂、文化娱乐室、医疗健身室,开辟猪栏、鸡舍、菜地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办公设施及五保老人的日常用具、健身器材等设施,使敬老院真正成为功能齐全、环境舒适的乐园,真正成为五保老人安度晚年的幸福家园。

3、规范管理,健全制度

一是坚持入院老人的审批程序,界定准入条件,经过本人申请、组、村、乡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院;二是签订协议,对入院五保人员的口粮问题、零花钱问题、治病问题、丧事处理问题等敬老院要与组、村、乡协议好,明确职责,不留后患;三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要形成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规章管理制度,并上墙,要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对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考核,明确分工,加强工作责任性,增强服务意识;四是加强院内财务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五是要经常组织五保人员开展一些有益的活动,包括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健身娱乐活动;六是积极发展院办经济,象养猪、放鱼塘、种果园、小型加工业等都可发展,充分利用资源和地理优势,增加收入,弥补院里经济。

4、抓基础、上规模,提高集中供养率

一是以村为主,县乡村同办,提高集中供养率.经调查,我县需集中供养的五保户人数为3500人左右,要实现全部集中供养,只能采取县乡村几级兴办敬老院的办法,即县办3所,供养600人,乡办20所供养600人,村办100所,供养2300人。在几级办院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村办院为主,各地可根据五保人员的数量和乡镇区域,实行村村联办,这样,有利于场所、资源、人员经费的利用,同时,也可加速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步伐。

二是因地制宜,集中联片,兴办示范型敬老院。根据我县五保户的分布和地理位置,即东部地区11个乡镇有五保户1844人;中部地区9个乡镇有五保户1804人;西南地区6个乡镇有五保户1856人。按照以上分布情况可在每个地区兴办一个大型县办敬老院。东部在鲤鱼塘办一所,中部在湘阴渡镇办一所,西南部在马田镇办一所,每所敬老院占地面积在100亩左右,入院老人在200人以上。通过考察,我县目前有很多学校的废弃房子,可利用这些学校场地,改扩建为敬老院,如鲤鱼塘境内的五中,学校已经空闲,场地相当大、房子也比较新,绿化相当好,非常适合办敬老院。同时利用有关政策,争取农村敬老院改扩建资金。

三是定编人员,解决经费,财政纳入预算.要巩固发展敬老院,维持敬老院的正常运转,经费是关键。根据我县的办院经验,村办敬老院的经费需3万左右,乡办的5万以上,县办的在数十万元。而敬老院目前最突出的矛盾就是无工作人员经费,无五保户治病经费,无房屋修缮经费,因此建议工作人员、护理人员要实行定编由财政解决工资,同时财政年初要将敬老院的有关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给予解决。

第6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关键词]农村五保供养;敬老院;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F810,4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2-0017-0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因此,形成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必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让他们吃、穿、住、医、葬各方面没有后顾之忧。本文试就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研究。

一、我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存在的问题

国务院于2006年1月21日颁布的新《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标志着五保供养经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转变为列入财政预算,实现了五保供养从传统农民互助共济模式向现代社会保障模式的转变,我国广大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从此进入了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通过调查,笔者发现,当前我国的农村五保供养面临如下一些问题:

(一)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仍然偏低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供养标准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高。据民政部公告77号显示,截至2006年11月30日,分散供养标准全国平均数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332元提高到了1691元,增加26.95%,集中供养标准由1844元提高到了2229元,增幅为21.88%。但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比,当前的五保供养标准仍然偏低。鉴于分散供养对象除国家提供的保障资金外,尚有一定的其他经济来源无法统计,不便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相比较,用集中供养标准进行分析比较更为合理。农民人均纯收入2006年全国平均为3587.04元,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2829.02元,集中供养标准全国平均2229元仅占前者的62.14%,占后者的78.79%。具体来说,2006年,全国仅有宁夏、贵州和甘肃等3个地区的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占其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在80%以上,仅有宁夏、天津、贵州、新疆、甘肃、山西、安徽、吉林、浙江和辽宁等10个地区的集中供养标准占到其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因此,与新《条例》规定的“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仍有差距。

(二)敬老院日常生活开支缺口大

根据我国五保供养制度,敬老院的开支主要是吃、穿、住、医、葬方面。其中,老人的疾病治疗与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不含病人的护理费用),老人的后事处理上,基本由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殡仪馆承担。即便如此,由于集中供养标准本身较低,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敬老院的日常开支捉襟见肘。

(三)敬老院建设存在资金缺口

民政部于2006年启动了“霞光计划”,提出了确保“十一五”末期能够基本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居住和供养需求,以适应新时期农村五保供养发展需要的目标。地方各级政府利用民政部门福利公益金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这一契机,纷纷加大了敬老院的建设力度,崭新、整洁的敬老院成为新农村一道亮丽的风景。但在敬老院建设过程中,由于基层政府财政紧张,各地为争取上级的资助,通过举债解决本级建设配套资金的现象较为突出。究其原因,一是社会参与程度低,敬老院建设主要是靠当地政府和民政部门的资金投入,鲜有社会捐赠;二是“霞光计划”资助标准偏低,并不包含对敬老院走廊、阳台、卫生间及厨房等配套建筑的补助,而水泥等建材价格和工人工资都上涨较快。

(四)少数地方过分强调集中供养率

毫无疑问,较高的五保集中供养率有利于现有敬老院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能够使人住的老人获得吃、穿、住、医、葬方面的全面保障,同时集体生活也能够使老人获得精神满足,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和党和政府对五保老人的关怀。在集中供养标准大幅提高和敬老院生活娱乐设施得到很大改进的今天,仍有老人不愿人住,原因有很多,如有些敬老院在位置、布局上确实欠合理,老人入住后生活上感到不便;当然也有老人自身的原因,如确有部分老人个人生活习惯与敬老院标准化的生活制度不相符合,如果人住敬老院容易引发与其他老人的矛盾。因此,个别地方过分强调一个较高的集中供养率欠妥,在某些方面违背了五保老人的个人意愿,同时也不利于敬老院的日常管理。

(五)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现象

敬老院建设和五保供养工作是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又有“霞光计划”的资金资助,全国各地不断掀起敬老院建设的热潮,全力为农村最困难的群体营造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生活舒适的家园。随着一座座敬老院的竣工,一批批老人的人住,敬老院管理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如,院长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问题直接影响了敬老院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热情。撇开养老、医疗保障问题,当前不少敬老院管理人员工资大部分在400-500元,少数地方甚至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因此,这些地方敬老院院长成了很多人不愿干的“苦差事”,多半是工作几十年的村支书、村主任退休以后在这个岗位上继续发挥着余热,但他们年事已高,管理起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又如,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介入,基本上解决了五保老人看病难的问题,但老人生病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却得不到解决。

二、广西五保村建设的经验

广西五保村(属村级五保集中供养点)“就村而建,集中供养,一家一户,自我服务,自我管理”,颇具创新特色,以优势高票获得第三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也被民政部和海内外舆论称作“创建了中国农村社会福利新模式”。结合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广西五保村模式有以下两点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一是全民参与,扩大了建设资金来源,提高了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广西五保村建设采取了公益金“牵头”,政府拨款,村集体出地,群众献工献料的方式,社会参与程度高,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建设资

金的使用效率。建一座乡镇级的敬老院人均需要1-2万元,而“五保村”由于基建用地由村集体无偿提供,国家投资人均5000元即可,大大减轻了当地政府的经济负担,调动了各地农民投工投劳的积极性。

二是想方设法,促进福利销售,落实建设资金。按照规定,福利销售款的分配如下:15%作为发行费,50%用于返奖奖金,剩下的35%作为社会公益金(该部分又分两个部分,20%上交中央财政作为社会保障金统一调拨,15%则用于当地的社会公益事业)。广西民政部门加大宣传,用福利的“公益性”来吸引和留住彩民。例如,他们定期组织在彩民中比较有威信的“铁杆”彩民参观五保村等福利事业设施,并在销售站悬挂资金运用情况的明细表;组织“广西风采”艺术团到广西各市县演出,并将演出重点放在“私彩”较为严重、市场还有潜力的地方。福利的销售上去了,可用于五保村建设的公益金资金规模也就扩大了。

三、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若干思考

以上分析了我国当前农村五保供养所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形成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必然需要把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安全网”。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着手进行解决:

(一)强化政府职责,多部门多渠道投入资金

一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统筹使用各类资金。鉴于当前我国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较低,敬老院日常开支存在资金缺口,各级财政应该继续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资金投入,让五保老人安享幸福晚年。当前用于农村五保户供养方面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的五保户供养资金、直接拨付的医疗救助资金;各级地方政府投入的五保户供养资金、农村敬老院资金;世界银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际友人的各种贷款、赠款。应注意整合各类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是进行分层保障,分流供养。在当前集中供养资金总量有限的情况下,建议动员部分身体素质好,劳动能力强的院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鼓励其在自身能力范围内自食其力,达到分流供养的目的。例如,北京市民政局颁布的《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北京市五保供养对象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再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的65%。

三要多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帮扶。敬老院的日常管理和运行需要部门间的协作,仅靠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很难把工作做好。医疗、发改、供电、供水、广电、电信等部门也应该在相关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对敬老院进行一定的帮扶。如,医疗部门在五保供养对象门诊和住院费用方面给予优惠;发改部门使用好价格调节基金,在主要商品物价上涨影响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时及时给予物价补贴;供水供电部门给予敬老院用水用电价格优惠;广电部门在有线电视信号使用上给予减免;电信部门在通讯收费上给予优惠等。这些措施可以减少敬老院在相关方面的开销,起到“节流”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增加了集中供养资金。

(二)树立工作新理念,加强敬老院管理

当前需要树立的一个工作新理念是,不能过分追求过高的集中供养率。笔者认为当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目标应该是实现“应保尽保”下的“愿进全进”,即是否人住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首先取决于老人的自主选择和身体健康状况(身体条件差、生活不能自理且无人照料的老人即使他们不愿人住,仍应全力动员,确保人住)。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应注重提高集中供养的硬件和软件水平,并予以稳定的财力保障,这样形成集中供养制度的强大吸引力,从而切实实现五保供养的目标。

此外,做好五保供养工作需要加强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更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在这方面,笔者认为一是要解决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敬老院日常运行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尤其需要一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吃苦耐劳的管理队伍,照顾好人住老人的生活起居。因此,应该妥善处理好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新《条例》规定的“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但全面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普遍紧张,事权与财权不匹配,难于承担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因此,敬老院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给予充分保证。同时解决乡镇保障敬老院的办公经费和五保老人就医的护理费用的列支渠道,这也有利于减少对本已十分有限的集中供养资金的挤占问题。

(三)培育慈善意识,动员全社会参与

持贫济困、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优秀美德。应该通过多种方式培育人们的慈善意识,提高慈善事业的广大公众认可度;树立慈善典型,激发人们参与慈善的热情,培育社会各界的社会责任感,使慈善事业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敬老院建设和管理的资金筹集上应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而不仅仅是依靠政府的投入。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和谐社会人人有责的局面。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和民政部门,一方面应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及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在全社会范围内为农村五保供养事业进行积极募捐,鼓励企业、公共机构、实业家、工商个体户、普通百姓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踊跃捐赠,包括捐钱、捐物、慈善义工、慈善义诊等形式。如广西广大群众自发地献工献料,投工投劳,积极支持和参与五保村建设工程。同时,各级民政部门应该加大福利的宣传和销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积极借鉴广西民政的先进经验,加大福利“公益性”的宣传,尤其是私彩严重、销售尚有潜力的地区,从而扩大的销售筹集更多的公益金用于五保供养等社会福利事业。

(四)发展院办经济,以副补院

解决日常开支缺口大的问题,敬老院不能固守传统的“等、靠、要”的思想,应该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大力发展庭院经济,多渠道创收。敬老院院民老弱病残,但他们有着勤劳朴实的本质,有着热爱劳作的双手。敬老院可以综合考虑本院院情(主要是生产基地的配置情况)和院民的健康状况(主要是劳动能力),因地制宜,因人置事,动员和鼓励有(部分)劳动能力的院民开展生产。在任务的分配上,可以结合院民人住敬老院前在家的生产耕作习惯及技术专长,如会养猪的搞养殖,会种菜的搞种植,会加工的搞经营。同时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解决做与不做一个样,做多做少没区别的问题。如某敬老院在发展生产上“四定”,即定人员、定目标、定报酬和定奖励,以养猪为例,给予饲养员每天每头0.1元。外加养猪纯收入的5%作为工资;另外作为奖励,每出售一头生猪给予饲养员2斤肉。发展院办经济,可以在蔬菜、肉、禽、蛋方面提高自给率甚至全部自给自足,多余部分可以对外出售。与此同时,院民进行适量的劳动,舒活了筋骨,锻炼了身体,益寿延年。为了改善院长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激励他们强管理、巧经营,可以在年终按院办经济现金纯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五)开展自费养老,收费补院

第7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第二条乡(镇)、街道兴办的敬老院(敬老楼,下同)是基层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实行养老与康乐相结合和勤俭办院的原则。

乡(镇)、街道的敬老院,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敬老院收养的对象是:

(一)农村五保户(含孤儿),城镇无生活依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老人;

(二)城乡孤老烈属、孤老退伍红军、孤老复员军人。

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者,不得吸收入院。

第四条老人入院坚持本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向敬老院提出申请,经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入院。

第五条老人入院后,其原有财产仍属本人所有,可由本人保管或委托亲友、敬老院代管。老人去世后,其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敬老院应办好伙食,保证饮用开水和洗澡热水的供应。

第七条敬老院应健全老人生活护理制度和卫生工作制度,搞好老人的个人饮食卫生和环境卫生,对患病老人应及时治疗。

有条件的敬老院应设医疗室,尚未具备条件的,应与附近医院建立联系,做好老人的疾病防治和定期保健体检工作,建立老人健康档案。

第八条敬老院应组织老人参加一些有益的学习活动,使老人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团结友爱,自觉遵纪守法,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敬老院应经常开展文娱活动,活跃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逢年过节和老人生日,可举行节俭和有益的慰问、祝寿活动。

第十条敬老院可根据当地实际条件,组织种养、加工、服务和小商业等生产经营项目,增加经济收入,改善敬老院设施和住院老人的生活。

院办经济实体可吸收老人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院长(或正副院长)、医生(卫生员)和工作人员若干名(以下统称管理人员),按入院老人总数的百分之十五至二十配备。

管理人员要挑选遵纪守法,热心为老人服务的人员担任。院领导要由思想觉悟高、作风正派、事业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笔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

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合同制,对表现不好或不适应工作要求的,可以解聘。

第十二条敬老院实行民主管理,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或民主管理小组,由院长和管理人员代表、老人代表组成,其中老人代表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民主管理组织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管理本院伙食、卫生、文娱、学习、生产、财务收支等,检查督促管理人员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老人较多的敬老院,可按住宿区建立老人自治小组,组长由老人担任。

第十三条敬老院的管理人员应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分工、任务和职责。建立健全考查、评比、奖惩制度。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会计、出纳、保管、总务由管理人员兼任或老人代表担任。财务收支帐目要日清月结,每月张榜公布,物资进出仓库要登记、验收。

第十四条敬老院老人的生活标准,应相当于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并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调整。

入院老人为乡(镇)五保户的,其粮油与供养费用(包括菜金、被服、医疗、文娱、零用等费用,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供给,属城市街道孤老的,其生活供养费用,按政府定期定量救济与街道集体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供给。新晨

入院老人领取抚恤金的,从抚恤金中向院缴交基本生活费。

第十五条敬老院的基建、设备费、管理费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由乡(镇)、街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六条县(区)、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教育和发动各单位干部和群众支持敬老院的建设,搞好卫生,绿化环境。

社会各方面应扶持敬老院办好经济实体,在政策、场地、资金、技术、产供销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的业务指导,帮助敬老院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搞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造成事故的,由敬老院或主管部门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或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8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建设与管理,维护五保对象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敬老院是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所敬老院。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资助敬老院,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事业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敬老院建设的主体,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措。

第六条敬老院的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和节约原则,充分利用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设方式。

第七条创办敬老院需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敬老院建设项目审批书》;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敬老院建设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新建、改扩建敬老院设置床位分别达到50张以上,集中供养人员分别达到50人以上,人均居住面积9平方米以上;

(二)通水通电、环境优雅、交通方便、占地面积(含生产基地)10亩以上;

(三)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布局科学合理,有食堂、卫生间、浴室专用场所和文化娱乐、健身等基本配套设施;有必要的生产经营基地,能进行种、养、加工生产;能开辟以副补院项目。

第九条敬老院一般以所在乡镇行政区域名称命名,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建设的敬老院,要求以其他形式命名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构名称管理的规定。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创办的敬老院经审批后,应到县事业机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手续。社会力量兴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向相关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创办的敬老院,属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管理人员与五保供养对象按1:10比例核定事业编制,采取定编不定人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

第十二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聘用,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在编人员中选拔任命产生,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将敬老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敬老院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档案管理、值班、考勤、卫生、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对敬老院院长实行年度考核制和信任度测评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对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信任度测评达不到50%以上的,应当进行调整或解聘。

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信任度测评制,由供养对象测评,对连续两次测评达不到50%信任度的应当解聘。

第十四条敬老院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要设立专账,实行独立核算和“一支笔”审批,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具体账务核算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集中核算中心管理。供养资金、工作经费、生产经营收入与日常支出等情况要按季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供养

第十五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但患有精神病和严重传染病的五保供养对象应当分散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寄养。

第十六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考察公示;

(三)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组织健康检查;

(四)村(居)民委员会、五保对象(或监护人)与敬老院签订供养协议;

(五)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五保对象出院办理程序:

本人自愿要求退出敬老院的,由本人提出出院申请,由敬老院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故被院方动员出院,由敬老院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出院的五保对象,由原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办理出院手续,带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日常生活,有监护人的及时告知监护人。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后,村(居)、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五保对象丧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办理,敬老院具体负责五保对象丧葬事务,村(居)、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也可由五保对象的财产继承人办理。

第十九条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个人财产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后,按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财产应及时归还本人。

第二十条敬老院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供养对象,教育部门应依法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应合理安排供养对象住房,每室不宜超过两人。对入院后患传染病的供养对象要进行隔离治疗。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应注重供养对象的饮食营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要求操作,做到每周有食谱,并尽量满足特殊供养对象的饮食要求。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应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的日常护理,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特殊护理。积极组织供养对象开展学习、文化娱乐和健身活动。落实供养对象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应设立医务室,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医护人员,备有常用药品和基本的诊疗设备。

敬老院医务室应为供养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定期为供养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对患病供养对象要及时治疗。

财政、民政、卫生等部门要落实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供养对象因病住院产生的费用,按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报销,不足部分,按政策予以适当救助。

第二十五条供养对象应团结互助,讲卫生,爱护公物,服从管理,尽量做到自主服务;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集体活动。

第四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应具备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有能满足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需要的生产基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供养对象参加生产劳动。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定期公布生产经营情况,接受供养对象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八条敬老院资金来源包括:县级财政预算、社会捐赠收入、院办经济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应按县民政部门核定的实际供养人数按月及时拨付供养经费,作为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费用。

第三十条县财政部门应将敬老院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具体标准:敬老院工作经费,按每所每年不少于5万元,院长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院长每人每月不少于700元,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乡镇人民政府应妥善解决好敬老院后续建设资金及维修经费,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去世,由县财政部门按每人不低于1000元标准,拨付给乡镇敬老院作为该五保对象丧葬补助。

第三十一条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在用电、用水、用气和电信、电视收视等方面比照城镇低保对象予以优惠,省、市人民政府物价部门已有政策明确的,按规定执行。敬老院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对管理良好、有示范作用的敬老院采取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虐待五保供养对象的;

(三)五保供养对象出现异动(增减)隐瞒不报,虚报供养人数,套取五保供养经费、医疗救助等资金的;

(四)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第七章附则

第9篇:敬老院日常管理工作范文

同志们: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召开全县乡镇敬老院建设现场会,主要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全县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任务。刚才,县民政局*局长传达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的意见》,**三个乡镇作了经验介绍,这几个乡镇工作各有特色,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实践性,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下面,我根据县政府研究的意见,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高度重视乡镇敬老院建设工作,切实提高对乡镇敬老院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村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对这部分人进行及时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的客观要求,加强敬老院建设是保障五保对象生活权益的根本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中央、盛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级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敬老院建设,切实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把敬老院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近年来,我县的敬老院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县共有乡镇敬老院16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995人,年投入供养资金199万元,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病有所医”。特别是去年盛市部署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计划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敬老院建设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把敬老院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把敬老院建设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规划、设计、筹资、开工建设等方面都层层把关,高标准、严要求,行动较快,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在社会上反响强烈。**、白彦、郑城、卞桥、魏庄、丰阳、临涧七个乡镇在全县率先进行了改扩建或搬迁,**镇在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较大资金,新建老年公寓大楼,建筑面积4160平方米,工程完成后,可容纳260人入院;白彦、卞桥、临涧也都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准备改扩建的乡镇也都拿出了实施意见,工作都非常积极主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乡镇的重视特别是在场各位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全县敬老院建设岗位上的各位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敬老院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院舍房屋普遍破旧落后。全县多数敬老院由于建院时间较长,面积、规模小,园容园貌破旧。宿舍内配套设施简陋,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五保供养水平的提高;二是管理服务质量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方式落后,有人浮于事的现象,管理人员与院民数比例不合理,管理服务人员年龄偏高,整体素质偏低,管理质量、服务水平不尽人意;三是供养比率太低。据统计,2004年,我县有五保对象2563人,其中分散供养1568人,集中供养995人,集中供养率仅为38.8%,2005年新增了2014名五保对象,按照盛市要求,2006年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全县集中供养人数应达到2746人,但全县16处敬老院现有总床位只有1200张,总床位占老年人数26‰,现有条件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由于集中供养率偏低,严重影响了我县盛市文明敬老院的创建。四是现有资金还不能满足实际建设需要。目前,我县乡镇敬老院是以本乡镇"五保"对象为主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以"一乡一院"为建制的福利型体制。这种供养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生存和发展,由于乡镇财政拮据,配套供养资金难以到位,敬老院资金缺口较大,"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病有所医"的办院水平得不到有效的财力支持,特别是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改扩建的力度不大,有些乡镇存有等、靠、要思想,面对困难不去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消极对待,致使敬老院建设速度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县敬老院改扩建的进程。五是责任心不强。个别乡镇没有长远规划,思路狭窄,设计规模达不到上级要求,有的对建设质量把关不严,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隐患。这些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一研究解决。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敬老院建设工

(一)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把敬老院新建、改扩建资金投入到位,确保2007年底基本实现五保集中供养。盛市、县提出的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对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也为我县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县的敬老院建设,要本着布局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力争今年基本完成敬老院建设任务,2007年扫尾

老院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省民政厅规定的三级院标准,做到庭院美化绿化、路面硬化、水电路畅通,娱乐健身、医务、就餐、洗浴等设施配套,工作人员配备合理,规章制度健全,五保对象应保尽保,集中供养率达95%以上,使敬老院成为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和精神文明建设阵地。一要认真落实规划。去年以来,我县制定了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抓好规划落实,力争今年年底前全县五保集中供养率有一个大的提高。要保护好、利用好敬老院现有资源。各乡镇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凡能够利用的,要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要搞好资产处置,不能造成资产流失。要继续坚持“稳定一级院,巩固二级院,发展三级院,转化等外院”的指导思想,需要维修改造的要加以维修改造,容纳能力不足的要逐步加以扩建。要充分挖掘各类资源,尽量降低建设成本,要积极利用撤乡并镇后闲置的政府办公场所及学校、卫生院,也可以利用破产倒闭的企业等房产资源,通过维修改造,作为敬老院使用。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民政、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在项目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验收等环节上,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落实。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三年规划,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和年度任务目标。要严把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要将敬老院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督导。二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采取财政列支一部分、社会捐赠的慈善资金投入一部分、福彩公益金拿出一部分的办法进行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计划。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敬老院建设,对企业和个体老板愿意向敬老院投资的,如果数额可观,可以让其冠名,凡是对五保事业给予赞助的,可以铭刻纪念。可以劝导企业自己兴办敬老院,政府在供养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补助。总之,要千方百计挖掘社会潜力支持五保事业,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孤的良好风尚。三要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敬老院工作水平。要继续开展敬老院等级管理,促进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热心五保事业,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人担任院长。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要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要细,执行制度要严,靠制度来规范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分散供养人员的保障服务,村里要安排专人负责,乡镇要以敬老院为依托,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乡镇敬老院管理规程》,使我县敬老院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院长、服务人员职责,岗位责任制,院民守则,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食堂管理等制度,同时要成立有院民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食堂管理委员会、生产管理委员会,逐步形成民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管理机制;二是强化管理。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实行指标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要让院民直接参加管理,评定工作优劣,体现院民的主人翁地位,发挥院民的民力,与服务人员一起提高敬老院的工作水平;三是要进行检查评比,县民政局要根据等级管理的标准制定《文明敬老院检查评比标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要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力争把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三)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为增加敬老院的收入,改善办院条件,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促进乡镇敬老院的发展,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等级管理的规定,积极探索发展院办经济的路子,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上多动脑筋,大做文章,搞好突破,不断增强乡镇敬老院的经济实力,积极走以院养院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敬老院建设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要将敬老院建设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分工负责,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明确任务和求,落实责任,按时完成。民政部门要搞好调研,当好参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要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敬老院建设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要从弘扬主旋律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敬老院建设工作中来。敬老院建设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但仅靠民政部门的力量,有些问题是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今后,要充分利用**电视台、临沂日报**版等多种传媒,宣传敬老爱老、关心支持敬老院建设的好人好事,呼吁全县人民为敬老院奉献爱心,努力营造尊老敬老,争献爱心的浓厚氛围,各乡镇敬老院要积极争取与各部门、企业结对子,建友好单位,签订建立友好单位协议书,结成帮扶对子,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为我县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增添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在县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和临沂日报**版设立乡镇党委书记访谈录,促进敬老院建设步伐,要培育、宣传一批好典型,总结、推广一批好经验,把敬老院建设成传递爱心的窗口、精神文明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