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精选(九篇)

温室气体排放问题

第1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国际碳排放权;气候正义;分配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34―07

为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通过气候协议制定减排制度已一种共识。然而《京都议定书》之后,国际社会并没有形成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议,原因是各国对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存在巨大分歧。如何为各国分配碳排放权才是正义的引起了各国政府的关注。为此,本文从气候正义的视角提出国际碳排放权分配的原则和路径。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缘起

国家对温室气体的排放,从不受限制的自由到一种由协议规定的权利,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事实。即科学界、国际社会和国家间对温室气体排放限制的共识。

(一)全球变暖已是科学界不争的事实

气候变暖问题首先是由科学界提出并推动的。1820年开始,全球变暖就引起西方科学家的关注。德国天文学家Herschel最早研究太阳黑子对地球气温的影响。1827年,法国物理学家Fourier提出了二氧化碳可能吸收太阳能的结论。1861年,爱尔兰物理学家John Tyndall通过实验发现,大气中的水分子和二氧化碳具有很强的热辐射吸收和释放能力,其量变可能引起气候的异常。1896年瑞典物理学家Arrhenius将Fourier的理论定义为“温室效应”,并首次提出人类活动释放的二氧化碳对气候造成显著影响。

全球变暖问题在20世纪后半叶引起了科学家们的重视。1971年,美国大气研究员会的威廉・凯洛格在一次会议中提到“因人类的疏忽而对气候造成的影响”问题。1979年,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提出:倘若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仍如现在这样不断增加,那么20世纪末气温的上升将达到可以测量的程度,到21世纪中叶将出现显著的增温现象。1989年,世界气象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成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PC)”,该组织现在是气候变化报告最权威的机构。截至目前,IPPC已经了五次评估报告,结果证实全球变暖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同时,证据也表明“温室效应说”解释全球变暖是科学的。关于气候变化的理论有“温室效应说”“太阳活动说”“天文冰期说”“潮汐调温说”“海洋调温说”等理论,但只有“温室效应说”属于人类影响气候的范畴,并得到科学界的普遍认可。对冰芯的空气采样研究表明,过去长达65万年内,大气二氧化碳的碳浓度一直保持在180ppm和300ppm之间。但从工业化革命早期到2005年,这一数值从大约为280ppm达到了379 ppm,并且其他温室气体的浓度也在快速增长,如甲烷从715ppb上升到2005年的1 774ppb,氧化亚氮从270ppb上升到319ppb。虽然甲烷和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小,但甲烷对增温效应的贡献是15%,氧化亚氮单分子增温潜势却是二氧化碳的310倍。目前,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被认为是地球升温的主要原因,而化石燃料的大量使用却导致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上升。因此,从科学上讲,防止气候变暖必然要限制化石燃料的使用。

(二)气候变化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

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关注气候变化问题。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发起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大会以“气候和人类”为主题。大会承认因人类活动造成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特别是二氧化碳大量排放造成全球变暖的问题需要迫切的解决。大会同意由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国际科学委员会共同负责制订一个世界气候研究计划,定期讨论全球气候变化问题。

20世纪80年代,全球气候变化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1982年在内罗毕人类环境特别会议的召开表明:国际社会不但意识到气候变化的严重性,而且开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问题。1985年在奥地利召开的温室气体国际研讨会呼吁,必要时考虑草拟一个控制温室气体、气候变化和能源利用方面的国际公约。1988年在加拿大召开的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世界大会,呼吁全球应当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1989召开的几次有关气候变化的会议,均表明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和采取共同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共识。

20世纪90年代后,气候变化不但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而且由国际社会达成应对的国际公约。1990年,第二届世界气候大会呼吁立即开启气候变化公约谈判,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气候的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政府问谈判委员会。1991年,政府问谈判委员会正式成立,气候变化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序言中承认,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1994年公约生效,为评估应对气候变化的进展,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起每年召开缔约方会议(COP)。1995年,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通过了“柏林授权”,并成立“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负责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

(三)各国政府共同制订《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开启了国际社会以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时代。为了保证公约得到有效实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提出了碳排放的总量控制目标,即“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同时该议定书明确了附件B中的缔约方在第一减排阶段减排目标,并规定了缔约方实现减排目标的三种机制。应当说,《京都议定书》最大的优点是其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它的指导思想就是如果不采取多边协定的方式约束缔约国的,就无法在对抗气候变化上取得显著进步。所以,《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和生效,标志着控制和减少碳排放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并上升至法律层面,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由法律赋予或规定的权利。

二、国际碳排放权的厘定

全球大气环境中,一定含量的温室气体不会引起气候变化.但如果温室气体超过一定的浓度,就会造成明显的气温升高,引起气候变暖。应对气候变化要将温室气体含量控制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碳排放权就是这种容许范围内的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它不同于传统的权利,而是由人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

(一)国际碳排放权的内涵

国际碳排放权是国际法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国际条约所赋予的向大气排放一定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其实质是权利主体获取的一定数量的气候环境资源使用权。这种权利不同于传统的权利,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权利的本质上不仅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国际碳排放权形式上表现为国际条约允许某个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实质上是重在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即只有在该指标规定的数量范围内排放温室气体才是合法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权利的主体范围广泛。气候资源无法为任何国家独占使用,是公共物品,全人类都有权使用.所以国际碳排放权的主体是全人类。但国际碳排放权经过分配后,其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等。

第三,权利的客体是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碳排放权概念是在大气环境容量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 。人类的早些时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不大,并没有超过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或一定的温室气体含量.也就没有将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作为一种资源。只是由于化石燃料大量使用,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太快,严重超过了大气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大气环境的温室气体容量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这种资源不具有特定性和排他性,与传统物权法中的客体有所不同。

第四,权利的内容是主体对若干大气环境温室气体容量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具体而言,权利主体可以占有其拥有的排放指标而不做任何使用,也可以自己排放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或者将盈余的排放指标赠予、出卖给其他主体。但权利主体一旦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了排放指标,这种权利就予以消失。

(二)国际碳排放权的属性

关于碳排放权的性质,目前存在准物权说、生存权说和发展权说。本文重在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所以仅分析其生存权和发展权属性。

1.国际碳排放权是一种生存权。

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或者是“法前”权利,即伴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国际碳排放权是国家存续的前提。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或民族,只要存续,其衣、食、住、行等过程必然产生温室气体,所以碳排放权的享有及其指标多少直接关系到个人、国家或民族的生存空间和状态。从这个意义讲,国家争取碳排放指标就是保障国家的生存空间,满足人民的生活需要,碳排放权是其他权利的基础,没有碳排放权就没有生存权。产生影响。第一,它是一项天然权利,其是否享有与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发展程度无关,分配过程中不能随意剥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需要。第二,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国际碳排放权对国家和民族的生存空间意义如此重大,分配方案应考虑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生存需求。第三,它最终是为了满足国民生存的基本需求,分配方案应当考虑国家的人口因素。第四,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十预来实现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意味着积极谋求碳排放权是国家的一种责任,国家不能在气候谈判中随意妥协。

2.国际碳排放权是一种发展权。

发展权是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生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摆脱受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上的剥削和控制,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权利而提出的。后来,瓦萨克提出第三代人权理论时,将发展权归为第五代人权。l979年,联大第34/36号决议通过的《关于发展权的决议》强调发展权利是一项人权,平等的发展机会不仅是国家的特权,而且是各国内个人的特权。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目前的大多数二氧化碳排放是现代工业文明发展的过程中的“副产品”,“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是个发展问题”。所以发展中国家强调气候变化本质上是可持续发展问题。有关研究表明.任何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均出现了人均二氯化碳排放高峰期的现象,所以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难免就要增加碳排放,排放问题本质上是发展问题。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就要改变原有的经济社会发展方式,因此排放权是…种发展权,这种观点也体现在有关气候变化的国际条约中。

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之上,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积极努力消除发展的各种国际,进而平等的参与国际气候事务,还要求发达国家应采取行动为发展中国家的全面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应对气候变化是各国共同的义务,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责任不同。具体而言,在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需要,给予特殊的制度安排。

三、气候正义在国际碳排放权分配中的适用

气候正义是环境正义运动向气候变化领域的延伸,它强调在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利益和负担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各个主体必须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气候正义关系到减排协议是否能够被各个国家所接受,所以“如果不解决气候变化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就绝不可能成功应对气候变化。但是,公平、正义作为判断一种法律制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具有丰富的内涵, 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墨说:“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可随心所欲地呈现出极不相同的模样”。但从发展中国家来看,气候正义至少应当包括了程序正义、矫正正义和代际公平。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亦应遵从合国际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

(一)合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体现了各国的协调意志,是各个国家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的结果。国际碳排放权问题事关各国的生存和发展利益,其分配必须符合国际法,否则其分配协议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合国际法原则要求国际减排协议应当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其内容与现存的气候协议相一致。首先,国际减排协议的拟定过程是透明和民主的。公约所有缔约方都有参与协议拟定的机会,都能充分表达自己意愿,而不仅仅是个别强权国家或利益集团的参与,或者是由个别利益集团依据区域性条约进行的制度安排。如欧盟单方面对国际航班征收碳税的措施,引起了各国政府和航空公司的不满,其合法性也受到了质疑。其次,国际减排协议的谈判应建立在已有的气候协议机制之上,如《公约》《京都议定书》等,不能抛开现有的机制,以未被国际社会接受的新机制进行。最后,国家减排协议的内容应与现有的国际法规范一致,如《联合国》、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国际习惯.特别是他们不能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存在矛盾或冲突。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国际环境法领域中,“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最早出现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中,最终由1992年《里约宣言》予以确认。同时,该原则也写入了1992年公约的序言、第3条和第4条。《京都议定书》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但对公约附件一国家和其他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减排义务,这种制度安排是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具体实施。气候变化是由温室气体累积的排放造成的,发达国家较早进入工业化,温室气体历史排放值多,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历史排放值少。且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脆弱度也明显强于发展中国家。所以,在国际碳排放权分配过程中,不能完全按照“祖父原则”,应考虑各国的碳排放和碳汇贡献,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同时,还应当考虑发展中国家减排的压力和面临的困难,由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减排技术和资金的援助。

(三)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

国际帕累托主义不是一条伦理原则,而是一种实利性制约因素:在国家间体制下,如果协议得不到所有国家的认同,那么它是不可能达成的,国家只会加入服务于自身利益的协议。全球减排协议必须遵守国际帕累托主义原则,即所有国家必须相信自己会因为国际减排协议的签署而使自身境况自然好转。并且,“有效的气候行动必须把绝大多数乃至所有的排放量较大的国家动员起来”。所以,全球减排协议必须反映各国的利益需求,让所有国家能享受到减排带来的好处,不能因为减排让某些国家的发展受到阻碍,或者让个别国家享有“超额”利益。

四、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路径

国际碳排放权的分配路径,是国际社会通过何种方式将碳排放权分配给各个国家(包括地区)和国际组织的问题。气候变化的应对需要全球各个国家共同行动,国际减排协议的实施更有赖于各国的积极遵守,所以其拟定者应满足全球性、政府性和职能性三个特征。目前主要有两种路径,即国际社会以公约缔约方大会、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大会的形式通过碳减排协议,分配国际碳排放权。

(一)公约缔约方大会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缔约方会议有权通过国际碳排放权分配的协议。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缔约方会议作为本公约的最高机构,应定期审评本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据此,公约缔约方大会有权通过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文书和促进公约有效履行的必要制度,这种法律文书和必要制度当然包括含有国际碳排放权分配的减排协议。事实上,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各缔约方也积极履行了议定书的内容,说明国际社会承认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气候协议分配碳排放权的方式。目前缔约方大会主要是通过柏林授权特别小组,负责进行公约的后续法律文件谈判。

第2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美国;京都议定书

 

背景介绍

受白宫2001年5月11日的委托,隶属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理事会地球生命研究部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于2001年6月6日向白宫提交了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咨询报告,以供布什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决策参考。该报告根据美国的全球变化研究工作对10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为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对ipcc关于气候变暖的的研究成果与预测作了剖析。ipcc一直呼吁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采取更加严厉的控制措施,并于1997年12月达成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中明确指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世界38个发达国家6种温室气体(以co2作用最为突出)的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美国减少7%,欧盟成员国减少8%。但布什政府对是否存在全球变暖趋势、变暖的程度以及其在温室气体排放中应承担的义务持怀疑态度,这引起了国际上尤其是欧洲各国的不满。事实上,美国离《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却越来越远。按照美国在1995年至2000年间co2排放的平均增长速度,到2008年时,美国的co2排放量不但不会减少,而且要比1990年高出35%,这将严重影响全球减排计划的实现(enerdata能源信息统计所,2001年6月8日)。如何履行美国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义务,成为布什于6月12日的首次访欧中的第二大焦点问题(首要问题是国家导弹防御计划)。

该咨询报告承认在全球变暖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关于自然变化对全球变暖的作用有多大等,但总体上支持欧洲国家领导人和环保组织以及ipcc的观点。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主席ralph j. cicerone说:“我们知道地球大气层的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并导致地面气温上升。但对于迄今为止的气温上升,我们还不清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但是,根据物理原理和计算机模拟,我们认为气候变暖会继续加剧,因为温室气体排放仍在继续”。

对于在全球变化认识上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认为主要是由于假设的差异、模型的差异以及替代数据的准确性等原因造成的,但即便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全球变暖以及海平面的上升都将伴随着整个21世纪。为减少目前全球气候变化模型预测中的不确定性,需要在以下两点的认识与模拟上取得较大进展:①决定大气温室气体与气溶胶浓度的因子;②决定气候系统对温室气体增加的敏感性的反馈机制。对气候监测来说,规划一个全球观测系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由于人类活动,温室气体在地球大气中不断积累,引起了陆表与海表温度的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所观测到的变化很可能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但是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变化的一些重要部分也是自然变化的反映。人类引起的变暖以及与之有关的海平面的上升预计会持续整个21世纪。由计算机模型模拟和基本的理论推算得出的一些相关影响(包括雨量的增加、半干旱地区干旱程度的增加)十分依赖于变暖的程度及其发生的概率。

由ipcc(气候变化政府间工作小组)对人为引起的全球变暖进行的基本可信的评估是以气候驱动力*增加为前提的,如co2将加速全球变暖的进程。到21世纪末,全球温度升高3℃的预测是与云层和大气相对湿度影响全球变暖的假设相一致的。这一预测也与通过比较冰期-间冰期的温度振荡所得到的气候敏感性结论相一致,冰期-间冰期的振荡导致了气候驱动力的变化。所预测的温度升高对有关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浓度的升高的反应极为敏感。因此,国家的决策在目前以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影响脆弱的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所遭受损害的程度。因为目前对气候系统在自然状态下如何变化以及如何响应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排放的认识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一预测结果应当看作是暂时的,需要根据未来的变化进行调整。

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中力求对气候变化科学问题以及ipcc研究成果的可信度进行更为清晰的描述。详尽的表述对政策制定者很有帮助,因为他们需要考虑缓解气候变化或是适应气候变化等多种选择。该咨询报告主要回答了以下一些白宫以及民众关注的关键科学问题。

 

1 自然气候变率的幅度有多大?

众所周知,在局地和区域空间尺度上,以及短至十年的时间周期上,自然气候变化的幅度十分宽广(超过几个摄氏度),降雨的变化也十分大。例如,有证据证明像20世纪30年代的“尘盆(dust bowl)”的剧烈干旱,在10-14世纪的美国中部非常普遍。通过冰川反复进退的对比研究得出,局部地区的平均温度变化已经超过10℃。评估全球平均温度的自然变化非常困难,因为现有的数据空间覆盖较小,且替代数据推断温度难度大。虽然如此,仍有证据表明,在最近一次冰期的冰川后退期间,全球变暖的速率是2℃/千年。

2 温室气体和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气体的排放正在加速增长吗?不同的温室气体与排放物是按不同的速率增长吗?温室气体与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排放物浓度的增加是人类活动引起的吗?

一些温室气体的排放正在增加,但也有一些温室气体的排放呈减少趋势。在某些个例中,气体排放的减少是决策的结果,但是在另外一些事例中,气体排放的减少却很难理解。

在直接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温室气体中,最重要的是co2、ch4、n2o和cfcs。人类活动排放的气溶胶也可以影响气候(表1列出了大气中的气候驱动因素所产生的驱动力)。

分析取自格陵兰和南极的冰芯所获得的co2浓度变化的记录具相当代表性,其范围从冰期的接近190ppmv(百万分之体积浓度)到较温暖的间冰期(如开始于大约1万年前的最近一次间冰期)的接近280ppmv。 直到工业革命为止,co2浓度一直没有超过280ppmv。当1958年开始系统大气测量的时候,co2浓度已经到达了315ppmv,目前其浓度大约为370ppmv,并以1.5ppmv/年的速率增长(这个数值比1958年有记录以来的早期的增长速率略高)。人类活动应该对这种增长负主要责任。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碳的主要排放源,其实际排放量大约是所观测结果的两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热带森林的砍伐对co2排放也具贡献作用。过量的co2由海洋和陆地生物圈吸收。

目前co2、ch4等大气层中的气体含量高于其它的任何时期。从1978年以来,温室气体的浓度大致以每年1%的速率平稳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其增长的速率变得缓慢,但更具不确定性。大约当前2/3的ch4是由于人类的活动产生的,如水稻种植、畜牧业增长、矿业开采、秸杆回填、天然气处理,所有这些在过去的50年中都有所增加。

对流层中的臭氧一小部分是平流层中的自然过程产生的,到了20世纪,又有一部分臭氧补充进了这部分“对流层臭氧”。在局部区域,这部分臭氧是由阳光对污染大气(由机动车辆尾气、化石燃料燃烧、电力工厂以及生物燃烧等产生的气体造成)的光化学反应产生。

n2o由土壤和水中大量的微生物的反应形成,但含氮化肥的大量生产与使用也造成n2o的增加。能够产生n2o气体的一些人工化学过程已经得到确定。在过去的200年里n2o的浓度增加了大约13%。

自1928年首次合成cfcs以来,其在大气中的含量一直稳定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初其含量达到最高。许多工业上有用的其它含氟化合物(如cf4和sf6)在大气中具有很长的寿命,尽管有些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还不足以产生大的辐射驱动,但已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cfcs的替代产品hfcs具有温室效应,因为其在大气中寿命较短,其作用尚不明显。

3 还有哪些排放物是气候变化的驱动因素(如气溶胶、co、煤烟等)?它们对气候变化的贡献是什么?

除了温室气体,人类活动还增加了大气气溶胶的含量,这些气溶胶包括硫酸盐颗粒和黑碳(煤烟),由于它们在大气中的寿命很短,分布具有不均衡性。硫酸盐颗粒将太阳辐射散射回外层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温室效应。最近由于“洁净碳技术”和低硫燃料的利用,使得硫酸盐浓度逐渐降低,在北美这一作用更为明显,但也降低了其对温室效应的抵消作用。黑碳气溶胶是生物燃烧(森林火灾和秸杆焚烧)以及化石燃料不完全燃烧的最终产物,它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太阳辐射的收支,尽管要量化其影响还存在难度,但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

第3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暖;全球变暖;美国;京都议定书

背景介绍

受白宫2001年5月11日的委托,隶属美国国家科学院的国家研究理事会地球生命研究部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于2001年6月6日向白宫提交了一份关于气候变化科学问题的咨询报告,以供布什政府以及相关机构决策参考。该报告根据美国的全球变化研究工作对100年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趋势为特征的全球气候变化的认识,对ipcc关于气候变暖的的研究成果与预测作了剖析。ipcc一直呼吁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采取更加严厉的控制措施,并于1997年12月达成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 《议定书》中明确指出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世界38个发达国家6种温室气体(以co2作用最为突出)的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其中美国减少7%,欧盟成员国减少8%。但布什政府对是否存在全球变暖趋势、变暖的程度以及其在温室气体排放中应承担的义务持怀疑态度,这引起了国际上尤其是欧洲各国的不满。事实上,美国离《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却越来越远。按照美国在1995年至2000年间co2排放的平均增长速度,到2008年时,美国的co2排放量不但不会减少,而且要比1990年高出35%,这将严重影响全球减排计划的实现(enerdata能源信息统计所,2001年6月8日)。如何履行美国政府在温室气体减排中的义务,成为布什于6月12日的首次访欧中的第二大焦点问题(首要问题是国家导弹防御计划)。

该咨询报告承认在全球变暖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如关于自然变化对全球变暖的作用有多大等,但总体上支持欧洲国家领导人和环保组织以及ipcc的观点。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主席ralph j. cicerone说:“我们知道地球大气层的温室气体越来越多并导致地面气温上升。但对于迄今为止的气温上升,我们还不清楚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受人类活动的影响。但是,根据物理原理和计算机模拟,我们认为气候变暖会继续加剧,因为温室气体排放仍在继续”。

对于在全球变化认识上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认为主要是由于假设的差异、模型的差异以及替代数据的准确性等原因造成的,但即便按照最保守的估计,全球变暖以及海平面的上升都将伴随着整个21世纪。为减少目前全球气候变化模型预测中的不确定性,需要在以下两点的认识与模拟上取得较大进展:①决定大气温室气体与气溶胶浓度的因子;②决定气候系统对温室气体增加的敏感性的反馈机制。对气候监测来说,规划一个全球观测系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由于人类活动,温室气体在地球大气中不断积累,引起了陆表与海表温度的升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所观测到的变化很可能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引起的,但是我们不能排除这些变化的一些重要部分也是自然变化的反映。人类引起的变暖以及与之有关的海平面的上升预计会持续整个21世纪。由计算机模型模拟和基本的理论推算得出的一些相关影响(包括雨量的增加、半干旱地区干旱程度的增加)十分依赖于变暖的程度及其发生的概率。

由ipcc(气候变化政府间工作小组)对人为引起的全球变暖进行的基本可信的评估是以气候驱动力*增加为前提的,如co2将加速全球变暖的进程。到21世纪末,全球温度升高3℃的预测是与云层和大气相对湿度影响全球变暖的假设相一致的。这一预测也与通过比较冰期-间冰期的温度振荡所得到的气候敏感性结论相一致,冰期-间冰期的振荡导致了气候驱动力的变化。所预测的温度升高对有关温室气体和气溶胶浓度的升高的反应极为敏感。因此,国家的决策在目前以及今后较长时期内将影响脆弱的人类社会和生态系统所遭受损害的程度。因为目前对气候系统在自然状态下如何变化以及如何响应温室气体和气溶胶的排放的认识还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一预测结果应当看作是暂时的,需要根据未来的变化进行调整。

气候变化科学委员会所提交的咨询报告中力求对气候变化科学问题以及ipcc研究成果的可信度进行更为清晰的描述。详尽的表述对政策制定者很有帮助,因为他们需要考虑缓解气候变化或是适应气候变化等多种选择。该咨询报告主要回答了以下一些白宫以及民众关注的关键科学问题。

1 自然气候变率的幅度有多大?

众所周知,在局地和区域空间尺度上,以及短至十年的时间周期上,自然气候变化的幅度十分宽广(超过几个摄氏度),降雨的变化也十分大。例如,有证据证明像20世纪30年代的“尘盆(dust bowl)”的剧烈干旱,在10-14世纪的美国中部非常普遍。通过冰川反复进退的对比研究得出,局部地区的平均温度变化已经超过10℃。评估全球平均温度的自然变化非常困难,因为现有的数据空间覆盖较小,且替代数据推断温度难度大。虽然如此,仍有证据表明,在最近一次冰期的冰川后退期间,全球变暖的速率是2℃/千年。

2 温室气体和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气体的排放正在加速增长吗?不同的温室气体与排放物是按不同的速率增长吗?温室气体与其它对气候变化具贡献作用的排放物浓度的增加是人类活动引起的吗?

一些温室气体的排放正在增加,但也有一些温室气体的排放呈减少趋势。在某些个例中,气体排放的减少是决策的结果,但是在另外一些事例中,气体排放的减少却很难理解。

在直接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温室气体中,最重要的是co2、ch4、n2o和cfcs。人类活动排放的气溶胶也可以影响气候(表1列出了大气中的气候驱动因素所产生的驱动力)。

分析取自格陵兰和南极的冰芯所获得的co2浓度变化的记录具相当代表性,其范围从冰期的接近190ppmv(百万分之体积浓度)到较温暖的间冰期(如开始于大约1万年前的最近一次间冰期)的接近280ppmv。 直到业革命为止,co2浓度一直没有超过280ppmv。当1958年开始系统大气测量的时候,co2浓度已经到达了315ppmv,目前其浓度大约为370ppmv,并以1.5ppmv/年的速率增长(这个数值比1958年有记录以来的早期的增长速率略高)。人类活动应该对这种增长负主要责任。化石燃料的燃烧是碳的主要排放源,其实际排放量大约是所观测结果的两倍。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热带森林的砍伐对co2排放也具贡献作用。过量的co2由海洋和陆地生物圈吸收。

目前co2、ch4等大气层中的气体含量高于其它的任何时期。从1978年以来,温室气体的浓度大致以每年1%的速率平稳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其增长的速率变得缓慢,但更具不确定性。大约当前2/3的ch4是由于人类的活动产生的,如水稻种植、畜牧业增长、矿业开采、秸杆回填、天然气处理,所有这些在过去的50年中都有所增加。

对流层中的臭氧一小部分是平流层中的自然过程产生的,到了20世纪,又有一部分臭氧补充进了这部分“对流层臭氧”。在局部区域,这部分臭氧是由阳光对污染大气(由机动车辆尾气、化石燃料燃烧、电力工厂以及生物燃烧等产生的气体造成)的光化学反应产生。

n2o由土壤和水中大量的微生物的反应形成,但含氮化肥的大量生产与使用也造成n2o的增加。能够产生n2o气体的一些人工化学过程已经得到确定。在过去的200年里n2o的浓度增加了大约13%。

自1928年首次合成cfcs以来,其在大气中的含量一直稳定增长,到20世纪90年代初其含量达到最高。许多工业上有用的其它含氟化合物(如cf4和sf6)在大气中具有很长的寿命,尽管有些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还不足以产生大的辐射驱动,但已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cfcs的替代产品hfcs具有温室效应,因为其在大气中寿命较短,其作用尚不明显。

3 还有哪些排放物是气候变化的驱动因素(如气溶胶、co、煤烟等)?它们对气候变化的贡献是什么?

第4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内容提要: 妥善应对气候变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法律体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走上法制化轨道。发达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本文分析了近期主要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动向,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突出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应获得公众广泛支持等。

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是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措施。《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和量化减排目标。为履行国际义务,主要发达国家陆续通过立法和行政命令确认本国的排放控制目标,实施以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等为主要途径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措施,并辅之以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等市场机制,以期降低全社会的减排成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5次缔约方会议在哥本哈根召开前后,主要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谈判策略和国内发展的需求,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重要动向。分析研究这些动向的内容、背景及其战略意图,对我国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美国气候变化立法艰难前行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这是气候变化立法首次在美国国会全院大会获得通过。但随后,与之匹配的参议院立法进程进展缓慢:2009年11月,参议员克里将《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就业与美国能源法案》提交全院大会讨论未果,2010年5月,克里与参议员李伯曼联合提出了《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讨论草案)》作为新的立法版本,使得本届国会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又前进了一步。

1.1 《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简介

法案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美国的能源安全与独立,促进国内清洁能源技术发展,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就业。内容包括七大部分:(1)促进国内清洁能源发展;(2)减少温室气体污染;(3)消费者保护条款;(4)保护和增加就业;(5)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6)防止气候变化侵害,即适应气候变化项目;(7)预算条款。

国内能源发展突出核能、海上油气开发、煤清洁利用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法案要求政府支持核能的研究与开发,提供核电项目担保贷款、投资赋税优惠,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对海上油气开发的安全性提出更高要求,赋予沿海各州否决在本州海岸线120km以内开发油气资源的权力;对燃煤电厂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做出规定,要求政府每年提供不少于20亿美元支持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研发、示范和运营;支持开展农村节能项目和州立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高能效项目;加强与发展电动汽车相适应的基础设施,要求各州和大都会区提出交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计划;建立清洁能源技术基金支持清洁能源技术的开发,以确保美国在先进能源技术方面的全球领先地位。

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法案要求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主要管制年排放温室气体大于等于2.5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实体。要求受管制的排放实体,年排放量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排放许可量和各种合规减排项目产生的碳信用量。美国国内的排放许可、碳信用以及法案规定的部分外国排放许可和碳信用可在美国市场进行交易。电力部门将于2013年起受管制,而制造业将从2016年起。交通部门实施类似于“排放税”的制度。

作为与众议院2009年6月通过的《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相匹配的参议院版本,本法案对排放许可的分配进行了调整,突出了对纳税人能源消费权益的保护,对维护碳市场稳定进行了更多规定,并提出更加严格的“碳关税”条款。

1.2 立法前景不容乐观

尽管美国总统奥巴马公开表示对《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的支持,但参议员在气候变化立法问题上的分歧仍然十分明显。法案在2010年年底时如果尚未经参议院通过,并经两院协商一致,则将因本届国会任期届满而被废除。但在为时不多的本届国会任期中,《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如果要得到参议院立法表决通过,必须通过终结辩论程序,方能提前提交大会进行立法表决。就目前参议院席位看,力推气候变化立法的民主党难以获得通过终结辩论所需的60票支持。同时由于国内民众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度减弱和怀疑上升,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进程迟缓,加之2010年年底有32位参议员面临换届,因此,预计参议院在换届选举前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态度将趋于保守。而民调普遍显示,共和党将在本次换届选举中胜过民主党,因此,一旦本届参议院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能源法案》,以后一段时间内美国将很难进行气候变化立法。

2 日本提出原则性的立法方案

2010年3月12日,日本内阁提出《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伴随日本政坛变动,其立法前景也出现变数。

2.1 法案对日本应对气候变化提出原则性规定

《地球温暖化对策基本法案》立法目的是在减排温室气体、降低温室效应对地球带来的不利影响的同时,通过尽可能降低能源供给对化石燃料的依存程度、率先促进能源供求方式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确保经济发展、稳定就业、能源供给和保护地球环境、保护当前及未来国民健康生活。

法案要求全国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下降25%,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公平减排协议的基础上;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但这将建立在全球达成2050年减排50%的协议基础上。

法案责成环境大臣在征求民意的基础止确定行动计划,并由内阁会议决定。其中,要求实施温室气体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税制“绿色化”改革、可再生能源电力定价,全额调配制度,促进核电发展,提高能效,促进教育、研发等。

2.2 法案的立足点

与美国法案类似,日本法案也将产业部门的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的质量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基础。由于日本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美国的48%,欧盟27国的60%,已经属于能源消费经济性很高的国家,因此日本工业界对法案提出的减排目标表示怀疑。例如丰田公司认为在2020年以前难以实现绿色技术的突破,因此对实施类似于欧洲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表示担心。为此,日本环境大臣表示,日本实现上述目标将更多地考虑居民居住部门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例如采取安装双层玻璃、集中供热、节能灯、太阳能电池,以及鼓励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等措施,而不是仅仅限制工业部门的排放。

法案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必须同与能源有关的措施相协同,要求通过普及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设备和节能建材、加强建筑节能、提高交通效率、促进提高能效的智能化等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措施,同时通过加强相关技术创新,实现减排目标。

立足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法案中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外,对中期和长期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均设立了生效条件,即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形势相协调。同时,法案要求政府努力促成国际社会达成上述附加条件中的规定,这与美国法案要求政府促成全球平等减排的目标一致。

3 澳大利亚转向能源利用专项立法

2010年4月27日,时任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宣布,由于难以在国会获得足够的支持票数,以及考虑到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进程的迟缓,政府决定暂缓将《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提交国会审议。但同时,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修订和《建筑能效标识法》立法将被提上议事日程。

3.1 搁置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

《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旨在通过建立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法案主要内容包括:确立国家排放限额,规定澳大利亚排放许可和其他可采用的排放许可与减排量,建立澳大利亚国家排放许可登记簿,规定受管制排放实体及其法律义务,对能源密集型和受外贸冲击型企业实施补助,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核查、信息披露和公告,防止欺诈等。与美国和日本的法案不同,澳大利亚法案是完全旨在减排温室气体:履行国际义务的法案,没有提出对节能、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支持。

法案曾于2009年6月4日通过众议院三读审议后,提交参议院审议,但分别于2009年8月13日和12月2日两度被参议院否决。在进行重大调整后,工党再度向国会提交了该法案,并且于2010年2月11日顺利通过了众议院的三读审议,但参议院仍未通过该法案。陆克文表示,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到期之前(即2012年以前)不再提交国会讨论《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除非美国、印度等国的减排政策与行动更加明确。

3.2 力推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

尽管单纯减排温室气体的立法进程受阻,但澳大利亚积极促进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的专项法,以实现国家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近期先后于2010年2月26日和3月18日提出了修订《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和制定《建筑能效标识法》。

为确保实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20%的目标,澳大利亚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目标法》拆分为《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和《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并进行修订,以促进澳大利亚不同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原《可再生能源目标法》于2001年4月1日通过,设定了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9500GWh的目标。根据新的目标,预计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需达到4.5万GWh。为此,《大规模可再生能源目标法》规定了2011-2020年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目标,到2020年须达到4.1万GWh。同时,《小规模可再生能源计划法》将对小规模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热水器等,提供补贴,其额度为每1单位“可再生能源信用”(相当于发电1MWh)补贴40澳元,并且不设上限,以辅助实现国家目标。

《建筑能效标识法》旨在建立国家大型商业建筑的建筑能效标识制度,要求面积大于2000m2的大型商业建筑在交付、销售、出租、转租和进行相应广告时,提供建筑能效标识,以促进开发商和运营商采用有效的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此外,近期澳大利亚政府还就修订建筑能耗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拟于2010年年底形成新的方案。

4 其他国家和经济体立法动向

4.1 欧盟通过专项性的《建筑能耗指令》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5月18日通过了修订的《建筑能耗指令》。该指令旨在加强2002年12月16日通过的《建筑能耗指令》中的相关措施,以取得更显著的建筑节能效果,为实现欧盟提出的2020年减排温室气体20%和节能20%目标,提供相对低成本的手段。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逐步统一欧盟成员国设定本国最低建筑能效标准的算法,要求新建建筑利用可再生能源,所有建筑在进行主要结构改造和功能设备系统改造时满足最低建筑能效标准要求,成员国制定并以政府部门带头实施低碳或零碳建筑方案,对建筑进行能效认证,加强对暖通系统运行状态的检查等。

4.2 英国通过专项性的《2010年能源法》

2010年4月8日,英国《2010年能源法》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碳捕集和封存技术示范、评估与利用的相关活动,规范电厂发电低碳化与采用CCS技术相关事宜,规范电力和燃气市场管理局以及国务大臣与之相关的职能,规范发电许可和电力与燃气供应商相关事宜。

4.3 加拿大众议院通过原则性的《气候变化责任法案》

加拿大国会众议院于2010年5月5日通过了《气候变化责任法案》。该法案的目的是确保加拿大能够履行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共包括13条。法案设定全国2020年的减排目标比1990年下降25%,2050年比1990年下降80%,要求政府通过设立排放标准、建立排放权交易等市场机制、出台财政激励政策等措施,实现上述国家目标。

5 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发达国家节能减排和气候变化立法进展,为我国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工作,促进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参考。

5.1 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美国本届国会气候变化立法与上一届国会最显著的差别在于,上一届国会涉及到减排温室气体的气候变化立法几乎都是就气候变化问题论气候变化问题,并部署全国的减排行动,但这一届国会的三份主要立法,均是将气候变化问题与能源安全、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三大战略相联系。日本提出的法案也是将节能、提高能效、发展非化石能源与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技术创新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这表明,美国、日本减排温室气体的根本目的,不单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应对国际压力,更多的是从本国发展战略考虑,为本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巩固在全球的地位服务。我国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也应当从国家全面发展的角度,综合看待节能减排与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对国民经济各方面的影响,并做出相应的部署。

5.2 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是立法的核心

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进展表明,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不能与能源政策相割离。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能源发展问题;全球各国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主要还是能源生产和利用方面的技术和措施。气候变化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大多数国家而言是远期制约,减排温室气体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环境容量不明确、各国排放权的产权不明确之前只是道义上的问题,属于软约束;而能源问题对发展的影响,对任何国家而言均是现实制约和物质基础的制约,属于硬约束。因此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才会时疾时徐,却始终把能源政策作为国家的核心战略问题。我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和政策,尤其是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战略和政策时,应重点从突破能源对发展的硬约束考虑,以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给的安全与独立为主体,水到渠成地实现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而不应将远期和国际软约束作为制定战略的优先考虑。

第5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除了二氧化碳外,目前发现的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还有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对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是二氧化碳。二氧化碳的生命期很长,一旦排放到大气中,最长可生存200年,因而最受关注。排放温室气体的人类活动包括所有的化石能源燃烧后排放的二氧化碳。在化石能源中,煤含碳量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1860年以来,全球平均温度升高了0?郾6℃±0?郾2℃。近百年来最暖的年份均出现在1983年以后,20世纪北半球温度的增幅是过去1000年中最高的。

据资料显示,近百年来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明显增加,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已达到过去42万年中的最高值。近百年里降水分布也发生了变化,大陆地区尤其是中高纬度地区降水增加,非洲等一些地区降水减少。有些地区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厄尔尼诺、干旱、洪涝、雷暴、冰雹、风暴、高温天气和沙尘暴等)的出现频率与强度增加。

阅读上文后请同学们回答下列问题:

(1)什么是温室效应?其主要影响因素是什么?

(2)文中提到“我国是世界上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脆弱区之一”,面对温室效应的影响你有什么想法?我们应该怎么做?

答案:(1)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气体透过太阳短波辐射,使地球表面升温,但阻挡地球表面向宇宙空间发射长波辐射,从而使大气增温。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这一作用与“温室”的作用类似,故称之为“温室效应”,二氧化碳等气体则被称为“温室气体”。

第6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关键词:《A.B.32法案》;《加利福尼亚全球气候变暖应对法案》;加州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项目;加州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项目;气候变化政策;碳排放交易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3)05-0017-04

气候变化作为一项全球环境问题必须在全球视野中得以解决。尽管如此,国家及地方政府主体的努力在创立有效规制体系及可能应对措施的先锋实践中越来越凸显出了其重要作用。《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法案》(2006)(亦称《A.B.32法案》)及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项目即为此类地方努力之一。在此法案中加利福尼亚创建了世界上覆盖面最广且最为复杂的气候变化项目――为州政府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指令,要求其在2020年之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的水平,并通过创立一个极其复杂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部分实现该目标。虽然该法案颁布至今已过去一些年份,但最引人注目的规制手段――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即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体系新近才开始生效。

加利福尼亚州气候变化项目的动力何在?该州已普遍意识到气候变化将对其人口、环境及州经济发展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这些不良影响包括降低水质及减少水供应量,损害农业、工业及生态系统,海平面上升导致沿岸商业及居住条件丧失,传染性疾病传播范围扩大及其他公共健康风险的增加等等。加利福尼亚州是美国人口最多的州,同时也是世界上经济排名第九位、GDP将近2万亿的经济实体,美国高科技创新发源地硅谷的所在地,亦在强调气候变化应对方面为自己塑造了全球先驱角色。该州的经济和技术中心、金融研究所及商业界均期望通过对发展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创新及先进科技早期投入中获得盈利。

何为《A.B.32法案》减排目标及如何实现该目标?《A.B.32法案》要求加利福尼亚州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2020年之前回降至1990年水平。作为该州负责管理空气污染问题的机构,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理事会(California Air Resources Board,缩写为CARB,下文简称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测定该水平的数字化排放量为4.27亿公吨的二氧化碳当量。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总量限额相当于惯常排放水平减少16%,即5.07亿公吨二氧化碳当量。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为实施减排目标的主要机构,《A.B.32法定》规定,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联合公共事业理事会,应当与工商业界及普通民众展开合作以确保该目标的实施能够达到以下效果:第一,尽量减少成本并尽量提高加州经济效益;第二,促进加州能源基础设施的发展及现代化;第三,稳定电力系统可靠性;第四,最大化实现环境与经济双赢;第五,有助于提高加州空气质量。

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法规,规定了最大工业排放源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及核定义务,这将有利于对未来排放量变化进行合理监测。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同时也负责采取“温室气体减排的专项早期行动”,最终确定九项专项早期行动措施,分别应对废弃物填埋、机动车燃料、汽车制冷剂、轮胎气压、港口经营等及减少消费品中(引致全球气候变暖)高危气体。这九项专项早期行动自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自从2007年以来,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组建了一个咨询委员会,负责就与A.B 32相关环境正义事务提供咨询意见,同时还增设了技术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就技术、研究及温室气体减排措施提供专业建议。

《A.B.32法案》对加州空气资源理事会最重要的规定之一是要求其制定一份《气候变化领域规划》(下简称《领域规划》),以实现“至2020年取得具有最大技术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目标。该《领域规划》于2008年正式通过,规定了“加州减少排放温室气体行动纲要”,并明确如何“通过强制性规定、市场机制及其他方式实现主要排放源的减排目标”。该规划于2013年到期,需要进行更新以确保加州按部就班实现其2020年减排目标。

《领域规划》为加州碳减排提出几个至关重要的关键对策。其焦点集中在实现以下各方面的能效提高及温室气体减排:(1)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项目;(2)交通;(3)电力与能源;(4)工业;(5)诸如制冷剂等引起气候全球变暖高危气体;(6)林业;(7)农业以及(8)废弃物与循环利用。上述关键对策均采用一系列规制手段以实现短期及长期减排目标。例如,交通政策初始将在2016年前实现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减少30%,2017年进一步减少,并通过一项低碳燃油标准在2020年前实现高碳机动车燃油减少10%。同时,《领域规划》还对快递和重型卡车做出相关规定以提高货物运输效率。而且,《领域规划》涵盖了《可持续社区与气候保护法案》(2008)的相关内容,该法(亦称为《SB 375法案》),规定空气资源理事会“通过更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改进我们(指加利福尼亚社区)建设、规划、发展城市的方式”,以此设定地区减排目标。《SB 375法案》确保地方政府也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地区目标的设定过程。

国际国内大多关注加利福尼亚州2011年正式建立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及排放权交易项目。该项目有效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创立了一个“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逐年递减排放总量限制体系”,涵盖诸如炼油厂、火力发电厂、工业设施和交通燃油等的主要排放源。在这一体系下,“配额,即总量控制中的可交易排放许可证”由空气资源文员会分配给温室气体排放源主体。温室气体排放源主体必须“在每一执行期结束时提交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及抵消数额”的相关数据。随着排放总量的整体下降,州排放量将最终实现2020年的目标。

碳排放总量限额覆盖哪些范围?目前,总量控制与排放权交易项目涵盖年排放量大于或等于25 000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固定排放源,包括大型工业设备、发电机及电力进口商等,占加州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约85%的大约350家企业。该项目从2012年开始实施,但执行排放限制的规定从2013年才开始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自2015年开始,中小型排放源也将作为上游燃油供应商被纳入该项目规制范围,包括交通燃油、民用及商用天然气分销商。

除了设置全州排放总量限额,该项目还“建立驱动长期投资更清洁能源及能效提高的价格机制……同时也为受规制主体提供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的灵活机制”。2013至2020执行期内,2013年碳排放总量限额将从2012年预计排放水平降低2%,2014年在2012年基准水平基础上再降低2%,而2015年至2020年间则逐年降低3%左右。

项目配额及抵消额度如何运作?大型工业设备可免费获得初始配额,但在项目开始后必须通过拍卖获得配额。相反,发电企业可免费获得配额,以补偿用户(例如电力消费者)。每一工业部门可获得的配额数量占“平均排放量90%左右,以奖励高效设备为基准。”对于电力部门而言,配额数量为以新近排放数据为基准所计算的平均排放量的90%。除了一般配额之外,抵消额度亦可作为履行排放标准的方式,最高可占8%。该抵消额度可从林业、城市林业、消除粪便中的甲烷、破坏消耗臭氧层物质等领域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或固碳项目而获得。抵消项目面临更加严格的单独审核要求,同时必须在美国境内完成,虽然国际层面的抵消项目在未来也是指日可待的。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项目的报告机制、核准机制及履行机制如何设定?项目涵盖行业必须每年向空气资源理事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将其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登记在册。排放报告由独立第三方主体核准,每一履行期为2至3年(2013―2014年、2015―2017年及2018―2020年),虽然配额数量充足,但每年必须上交前一年30%排放量的配额(即排放源在履行期内必须每年向空气资源理事会提交上一年排放量30%的配额,以保证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数量充足及流动性充分,避免囤积居奇导致市场供应不足,译者注)。排放源一旦超出配额排放,将被处以300%的配额处罚(即经审核发现超额排放,超额部分每一吨必须额外再占据3个配额以示惩罚,亦即一旦发生超额排放,排放源必须为超额排放部分付出4倍的配额方才符合法律规定,译者注)。

除了一般配额交易之外,空气资源理事会有权批准排放源以合理成本存储配额。存储政策允许未用排放权配额在不同履行期得以保留,以备后续使用或出售。空气资源理事会同时保留配额的战略性储备,以特定价格出售。该战略性储备大致包括1.2亿个配额,占2020年前总排放量4%左右,目前可由项目参加者以40美元/吨、45美元/吨以及50美元/吨三个价位购买,每个价位均有高达4千万个配额的储备额度。一旦配额市场价格上升太快太高,该储备分配即成为市场调节机制。但是,储备配额价格将在项目履行期间逐步提高,于2013年6月举行的最近一次拍卖中,配额可供履行2013年履行期所用,最终交易价格为每一配额14美元。

第7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交易;碳税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关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在近几年才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很少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政策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政府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政府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政策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政策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政府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政府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㈣另据法新社报道,奥巴马政府已经催促国会起草有关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已经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政府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政府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政府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政府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政府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政府应当对以下两类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设定排放基线: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和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政府也应当为其设定排放基线,如果该企业在排放基线以下实现了减排,那么经审核政府授予该企业与其减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政府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开征碳税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减少碳税纳税主体的其他相关税负,使纳税主体的整体税收负担与碳税开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一是要关注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的国情,分析其碳税制度设计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碳税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碳税税率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税率水平的设计要有利于激励纳税主体改变其高碳消费行为,积极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因此,其应纳税额应当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者采取减排技术的预期边际成本。第二,碳税税率设定应当考虑对于宏观经济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第三,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差别因素,即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有不同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应当按照不同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更加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产品。第四,税率水平遵守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初期,先实行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以减小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同时也提高碳税政策的政治可接受性。

第8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迄今没有哪家企业敢于公开拒绝绿色环保供应链,也没有哪家企业敢于明确供应链碳足迹的严格掌控权。与供应链密切的相关企业的共识是:运输和物流产业能够成为低碳战略的赢家,如提高企业经营效率,进一步深化车辆工程开发,优化车辆驾驶技能,通过节能减排进一步降低货运成本等等。而实施碳足迹追踪而获得的绿色环保的供应链对全人类都有好处,何乐而不为?

“碳足迹”来源于英语单词“Carbon Footprint”,其涵义是人的能源意识和行为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其中包括供应链业务。在“环境保护”和“全球变暖”被越来越多地提上日程的今天,碳足迹不仅仅只针对二氧化碳,还包括甲烷、臭氧、氧化亚氮、六氟化硫、氢氟碳化合物、全氟和氯氟烃等。鉴于此,多数碳足迹计算包括所有导致温室效应与地球变暖有关的气体。

面对全球减碳新趋势,全球产业供应链绝对无法置身事外。“低成本+低碳”减碳已经成为全球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现在供应链和企业经营者不止要拼低成本,更要拼低碳了,供应链碳管理的要求已在全球悄悄启动:大大小小等多家知名企业自发性地投入供应链碳足迹控制行动,担负起供应链管理在量化产品碳足迹上的责任,各界企业均开始尝到碳足迹控制的冲击。

碳足迹分析有两种模式

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史登爵士托撰写的“史登报告”认为,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至少造成85美元的损失,但降低一吨二氧化碳只要25美元以下。换句话说,温室气体减排能让我们获利:向低碳经济转型将带来巨大的商机,估计2060年低碳技术的市场产值将达到5000亿美元。美国马萨诸塞州物流和运输技术中心研究院工程系统部主任托尼・克雷格博士表示目前使用最多和范围最广的所谓企业碳足迹分析标准有两套模式:

一是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简称GHG),该议定书认定的温室气体是指大气中自然或人为产生的气体成分,它们能够吸收和释放地球表面、大气和云发出的热红外辐射光谱内特定波长的辐射,该特性导致温室效应,如水汽、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甲烷和臭氧是地球大气中主要的温室气体。此外,大气中还有许多完全人为产生的温室气体,如的卤烃和其他含氯和含溴的物质。此外,“京都议定书”将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化碳(PFC)等也定为温室气体。而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是迄今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当局有关部门或组织使用最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国际核算框架和工具,专门用来量化管理、跟踪、排查、清单编制、深入了解各行各业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政府当局为限制和管理温室气体排放而制定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资料。

目前温室气体排放可以分三个范畴:国家或地区的能源燃烧排放统计:企业或组织自身与供应链等相关经营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个别产品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或产业的排放,通常指的与制造部分相关的排放,而碳足迹的排放还得包含产品原材料的开采与制造,产品本身的制造与组装,产品使用时产生的排放,产品废弃或回收时所产生的排放,其范围是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托尼・克雷格博士指出,GHG标准可以跨国和洲际实施标准。

二是英国的碳信托(Carbon Trust)管理模式,即以信托方式将产品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碳足迹”标示在产品上,因此又简称为碳标示模式:碳标示是由英国政府出资成立的非盈利组织(NPO)法人机构“碳信托”公司所发起,协助英国企业界进行减碳,包括推动“碳补偿”或“碳中和”等工作。2007年3月,碳信托公司与英国食品公司沃克斯集团合作,在其洋芋片等产品包装贴上碳标签,二氧化碳排放量75克(75g CO2),此举引起国际重视,并带动各类产品贴上碳标签运动风靡全球的新潮流。2008年10月底,英国标准协会(BSI)进一步公布了代号为PAS 2050的“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以法规形式具体说明如何进行生命周期评估相关产品和行业活动的碳足迹。其确认温室气体种类在数量方面竟然远多于京都议定书与ISO 14064的范围。

商品和服务气体排放有规范

PAS 2050是采用英国标准协会严格的会议程序而制定的,包括英国和其他国家在内的近1000位业内专家参与了该项工作。企业通过了解二氧化碳排放的形成过程,并降低排放量,从而节省企业的相关费用。而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在购买某项产品时看到或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对企业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情况有所了解。按照成为企业目前的公共标准的PAS2050,企业除了测定和降低产品(包括服装、化妆品甚至肉饼)的碳足迹之外,还可以针对公众如何进行环保的选择、使用和处理产品提供建议。这是企业和社会公众首次拥有一项可以测定产品和服务碳足迹的完善统一的标准。有利于企业采取切实可行的途径来降低整个供应链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PAS 2050依据ISO 14040系列标准的方法制作指引,提供计算碳足迹五大步骤,分别为:步骤一:制作制程地图:步骤二:监别生命周期边界与盘查优先顺序;步骤三:收集已监别生命周期边界温室气体数据:步骤四:质量平衡、分配及计算;步骤五:不确定性分析。随着PAS 2050的公布,国际标准组织开始讨论将PAS 2050转化为ISO国际标准之可能性。以目前的局势看来,碳足迹核查最容易进行的可能是食品业:因为食品供应链短,数据收集较容易且数据的商业机密要求较不严格。相较之下电子业供应链长且复杂,且数据常有机密考虑而不易取得,进行碳足迹核查难度颇高,但是极可能成为碳足迹标示的目标:相关厂商需密切注意碳足迹后续的发展。

PAS 2050《商品和服务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是一项独立的标准。该标准是用于计算产品和服务在整个生命周期内(从原材料的获取,到生产、分销、使用和废弃后的处理)温室气体排放量。宗旨是帮助企业在管理自身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同时,寻找在产品设计、生产和供应等过程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机会。它将帮助企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最终开发出更小碳足迹的新产品。PAS 2050的制定工作由一个独立的、包括非政府组织、学术界、企业界和政府部门代表在内的指导小组进行监管,并且有多个小组进行技术问题讨论以提供技术支持。此前,节碳基金已尝试在多家企业约75种产品中试行PAS 2050

标准,这些公司包括百事可乐(PepsiCo)、博姿(Boots)、Innocent、马绍尔(Marshalls)、特易购(Tesco)、吉百利(Cadbury)、哈利法克斯(Halifax)、可口可乐(CocaCola)、金佰利(Kimberly Clark)、合作集团(The Co-op-erative Group)、苏格兰与纽卡斯尔啤酒公司(Scottish & Newcastle)、库尔斯酿酒公司(CoorsBrewers)、穆勒(Muller)、英国糖业公司(Briish Sugar)、英国联合农产品集团(ABAgri)、桑斯伯里连锁超市(Sainsbury’s)、法国达能公司(Danone)、大陆服装公司(Continental Clothing Company)、Colors Fruit、摩非・伟卓诗(Morphy Richards)、MeySelections和材料产业联合会(Aggregate Industries)等。

自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节能减碳已成为工业化国家最重要的课题。根据规范,38个工业化国家与欧盟,应优先承担减量责任,在2008-201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1990年水平平均值再减5.2%:而发展中国家则进行因应气候变迁之能力建构。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签订协议书的38个国家必须在2008年到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到1990年的标准。即使尚未签订议定书的美国,2008年2月加利福尼亚州海湾区也独自宣布将依照企业每年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征收年费,加州海湾区的工厂、餐馆等企业,均受到影响。全球减碳最积极的欧盟国家,也规定自2008年1月起,若企业若未达到减量目标,出口商品1吨加罚100欧元。

必须指出,供应链碳足迹控制等相关规定在不少国家已经成为法律,例如英国2008年就公布所谓“英国气象变化法案”,该法案规定到2050年碳排放量减少6096,供应链被首当其冲地涉及到,该法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明确要求所有企业在其财务报告中专项列出其碳排放年度信息资料。因此“想躲肯定躲不过去”的供应链经营人和其客户必须高度重视其碳足迹的问题。

企业参与全球“碳揭露计划”

除了各国政府的政策带动,民间部门也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由全球315个国际重量级法人投资机构于2000年共同发起了“碳揭露计划”,率先进行调查并公布企业的碳排放量资料。包括惠普(HP)、戴尔(Dell)、宝洁(P&G)、百事可乐(Pepsi)、特易购(Tesco)等国际大厂,联合组成“供应链领导联盟”,向旗下供货商施压,要求供货商公布碳排放的资料,提供其“碳揭露计划”。全球企业掀起减碳热潮,不仅产品要贴上碳指标定额,减碳已成为主流趋势,更是包括供应链在内的各行各业最大化提高竞争力的表现。近几年,全球暖化造成气候异常,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议题时,压力与责任同时也转移到包括供应链在内的企业界来了。

产品的“碳足迹”追踪结果,也就是产品从原料、制造、运送、使用到弃置的所谓供应链整个过程中的“产品生命周期评估”(Life―Cycle Assessment,简称LCA)也渐受重视。由于LCA逐渐成为影响商品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也往往带动了整个产业发展结构的变革,以及环保技术的全面科技化。戴尔(Dell)计算机世界各地工厂,在2007年9月底均收到戴尔美国总部寄来的一份文件,由总裁麦克・戴尔具名要求全球供货商于2007年11月前,必须统计生产线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戴尔共同降低15%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个全世界第二大计算机厂商已经宣布,今后将大量投资环保事业,在2008年底成为全球第一个达到“碳中和”的计算机生产商与品牌商。日本松下(Panasonic)电器集团因应全球暖化问题日益严重,2008年也首度将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列入年度营运目标,并订出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10万公吨以上、2009年减少30万公吨以上的计划。航运业和航空业由于每年耗油量巨大也承受到减碳的压力,国际公约对于船舶的环保设施要求也愈来愈高,除了要求废油与废弃物处理之外,连船舶和运输飞机的排放二氧化碳量都列入评比项目,无法有效减碳的船只,就无法取得适航证书。

第9篇:温室气体排放问题范文

作者简介:闵继胜(1983-),男,安徽枞阳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与农产品贸易;胡 浩(1964-),男,江苏盐城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畜牧经济与农业经济。

①数据来源:联合国统计司COMTRADE数据库。

②胡启山低碳农业任重道远[J]农药市场信息,2010(2)。

摘要:基于1991~2008年相关数据,对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温室气体排放效应进行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农产品对外贸易对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呈现结构和规模正效应、技术负效应;由于较大的规模正效应,农产品对外贸易并未增加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关键词:农产品;对外贸易;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中图分类号:F0622;F7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3)08-0055-05

一、引言

关于贸易对环境影响的争论由来已久,一种观点认为对外贸易对环境有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外贸易对环境有益。然而,这些研究均未涉及农产品对外贸易。那么,农产品对外贸易对农业环境的影响如何?Peter H May等以拉丁美洲为例,探讨农业贸易政策对拉丁美洲地区环境的影响[1];Gail M Hollander分析了农业贸易自由化对佛罗里达南部自然风光的影响[2];Rene Verburg等认为贸易自由化使得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约6%[3]。黄濒仪认为稻米关税减让措施可能减低稻米生产资料的密集度,使环境得到好转[4];陆文聪等认为农产品贸易对农业环境既有利又有弊[5];张凌云等认为农产品进口对缓解国内环境污染作用显著,而出口导向作用则不明显[6]。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成为农产品第五大出口国和第四大进口国,农产品贸易额由1978年的61亿美元增长到2010年的12199亿美元①。然而,在农产品对外贸易取得巨大进展、带动国内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据测算,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全国排放总量的比重约为17%②。那么,农产品对外贸易是否会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影响机理如何?影响程度如何?对于以上问题的回答,可以为政府在节能减排背景下,选择合适的农产品对外贸易与农业环境政策提供理论支撑,因此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分析框架

农产品对外贸易对农业生产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即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主要包括规模、结构和技术效应。

1.结构效应

结构效应指农产品对外贸易会推动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变,导致农业生产要素投入以及农产品品种发生变化,从而改变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根据资源禀赋理论,各国会根据自身资源的禀赋状况进行农业生产,并出口其相对丰裕、进口相对稀缺的资源密集型农产品。由于各国农业资源禀赋不同,专业化生产的农产品品种也会存在差异。若一国在“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则该国就会生产并出口此类农产品,引致其国内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此时农产品对外贸易对农业环境显现结构正效应;相反,若一国在“高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农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比较优势,则该国农产品对外贸易会显现结构负效应,即增加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压力。

2.规模效应

规模效应指农产品贸易量增加推动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在温室气体排放产权界定不清晰以及农业生态系统无偿使用的情况下,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以种植业为例,长期以来化肥、农药等使用效率一直未能提升,而且农地单位面积产量增长也很缓慢,农产品贸易量增加引致的农业生产规模扩大会促使化肥、农药等使用总量不断增加;而且,若一国的农业耕地面积不能扩大,那么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大还会提高农地的复种指数和耕作强度,进一步增加单位面积的化肥、农药等施用强度,从而进一步增加温室气体排放量。

①本文假定我国进口与国内生产同类农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相同。

②本文进口与出口农产品的种类相同。 3.技术效应

技术效应指因农产品对外贸易诱发的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和传播,引致单位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降低,进而减少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一方面,随着贸易开放程度不断提升,国外农业新技术的交流机会不断增多;而且随着关税或非关税壁垒的削减,农业新技术的进口壁垒及进口成本也会不断降低。另一方面,农产品对外贸易促进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品质要求日益增强,进而要求政府出台更严厉的环保措施和标准,迫使农业生产者对更“低碳”农业生产技术的需求不断增加,促使市场机制催生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

农业技术进步对环境的影响表现为:新技术或新方法的使用可以提高单位投入的农作物产出,进而降低农业生产的环境污染量;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清洁技术的采用也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7]。

三、计量模型、数据来源与指标说明

1.计量模型

本文受李怀政研究成果[8]的启发,将农产品对外贸易对农业生产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界定为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具体模型如下:

(1)农产品出口贸易的计量模型

(1)

式中,Q为农产品出口所增加的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反映出口的环境质量水平;si、ei分别为第i种农产品的出口份额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分别反映出口结构和技术进步;X、n分别为农产品的出口总量和种类。对式(1)求一阶导数得:

(2)

式中,Q′、s′、e′、X′为Q、s、e、X的一阶导数,分别反映农产品出口的环境质量水平、出口结构、技术进步、出口规模的变化情况。式(2)可进一步表示为:

(3)

式中,农产品出口总环境效应即出口所增加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总量;农产品出口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规模效应分别表示出口结构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变化、规模变化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量。

(2)农产品进口贸易的计量模型

(4)

式中,M为农产品进口贸易所减少的农业生产温室气体排放量;ri、ei分别为第i种农产品的进口份额和温室气体排放强度①;Y和n分别为农产品进口总量和种类②。对式(4)求一阶导数得:

(5)

式中,M′、r′、e′、Y′分别表示M、r、e、Y的一阶导数,分别反映减排成效、进口结构、技术进步、农产品进口规模的变化情况。式(5)可进一步表示为:

(6)

式中,农产品进口的总环境效应即农产品进口所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总量;农产品进口的结构效应、技术效应和规模效应分别表示进口的结构变化、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变化、规模变化所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量。

2.数据来源

(1)宏观数据

考虑到统计口径的统一性和数据的可获性,本文农产品贸易额仅包含原始和初加工农产品,贸易额来自《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1995~2003)和《中国商务年鉴》(2004~2009);农产品产值来自《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1992~2009);农产品播种面积、农业灌溉面积和化肥、农药、农膜、柴油使用量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9年)及《中国农业统计资料》(1991~2008);畜禽出栏量来自《中国农业统计资料》(1991~2008)和《中国畜牧业年鉴》(2009)。

(2)排放系数数据

水稻CH4排放率[9];本底N2O年排放通量、氮肥与复合肥N2O排放系数:水稻、花生、棉花和甘蔗[10],冬小麦[11],春小麦[12] ,大豆[12,13] ,玉米[13,14],蔬菜[15];畜禽出栏率和N2O排放系数[16];畜禽胃肠发酵和排泄物CH4排放系数、柴油CO2排放系数均来自IPCC(2006);CO2排放系数:化肥[17],农药[18],农膜和农业灌溉[19],翻耕[20]。

3指标说明

本文将农产品归为8大类农作物和5大类畜禽品种:稻谷(稻谷和大米)、小麦(小麦和面粉)、玉米、大豆(大豆和食用豆油)、花生(食用花生油和花生仁)、棉花、甘蔗(食糖)、蔬菜、生猪(活猪和冻猪肉)、黄牛(活肉牛和冻牛肉)、家禽(活家禽、冻家禽和鲜蛋)、奶牛(奶粉和鲜奶)和羊(活羊和冻羊肉)。

四、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测算及其变化趋势

1农作物温室气体排放量测算公式

①CH4、N2O的“增温潜势”分别为CO2的21倍和310倍(FAO,2006)。

②由于畜禽饲养周期不同,需要对其年平均饲养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参见胡向东等(2010)。 式中,CO2crop(i)当量为第i种农作物的CO2 排放当量,其中,CH4和N2O排放量按 “增温潜势”折算成CO2 排放当量①;si、αi、βi、Qi、γi、Tij和xij分别为第i种农作物的年播种面积、单位面积CO2 排放系数、本底N2O年排放通量、化肥年施用量、(化肥施用后)土壤的N2O排放系数、CO2 排放源的数量及各自的排放系数。

2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测算公式

(8)

式中,CO2live(i)当量、Ni、δi、φi分别为第i种畜禽的CO2 排放当量、年平均饲养量②、CH4和N2O排放系数。

3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测算公式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指单位产值农产品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即:

(9)

式中,Ei、CO2(i)当量、Yi分别为第i种农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CO2排放当量和年产值。

4测算结果及变化趋势

为了更好地反映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本文取1991~1993年和2006~2008年农产品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的算术平均值分别作为初始值和当前值。由表1可知,1991~1993年,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最大者为稻谷,最小者为甘蔗;排放强度前五位的品种分别为稻谷、大豆、羊、生猪和黄牛,排放强度均超过60吨/百万元。1991~2008年间排放强度前五位的品种虽没有明显变化,但其排放强度却有所增减。

资料来源:根据《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国畜牧业年鉴》计算得到;农产品产值已经剔除了物价因素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商务年鉴》计算得到;贸易额已经剔除了汇率和物价因素,下同

五、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实证分析

1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结构效应

从加权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来看,2006~2008年出口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商务年鉴》计算得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商务年鉴》计算得到

农产品较1991~1993年下降了356吨/百万元,降幅838%,表明我国出口农产品的加权温室气体排放强度有所下降(见表2);同期间进口农产品较1991~1993年增加了734吨/百万元,增幅达185%,原因在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较大的农产品进口有所增加(见表3)。

就结构效应而言,1991~2008年间,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的结构变化呈现显著的环境正效应(见表2);农产品进口贸易结构的变化也呈现有利于我国农业生产温室气体减排的态势(见表3)。因此,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结构的优化呈现显著的环境正效应。

2农产品对外贸易的技术效应

相对于1991~1993年,2006~2008年我国某些农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不降反升。可能原因在于:我国农业生产的环境规制措施不完善,农业生产技术的更新和传播速度缓慢,致使贸易引致的农业技术进步的减排效果不明显。

就技术效应而言,1991~2008年间,我国农业技术进步促使出口贸易呈现环境正效应(见表4);但是,同时期的农产品进口致使其丧失国内生产引致的减排机会(见表5)。因此,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对环境呈现显著的技术负效应。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商务年鉴》计算得到

3农产品对外贸易的规模效应

对外贸易对环境影响的规模效应包含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8]。本文仅研究直接规模效应,即农产品外贸规模变化引致的农业生产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变化。

从规模效应来看,1991~2008年间,农产品出口规模扩大引致的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增加,其中,以玉米为最,稻谷次之,表明农产品出口规模扩大呈现显著的环境负效应(见表6);农产品进口规模扩大引致的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也大幅增加,其中,以小麦为最,大豆次之,表明农产品进口规模扩大呈现显著的环境正效应(见表7)。因此,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对环境呈现显著的规模正效应。

六、主要结论及讨论

1991~2008年间,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的环境效应呈现结构正效应、技术负效应和规模正效应,其中,结构效应和规模效应分别减排5836和10498万吨CO2当量,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商务年鉴》计算得到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中国商务年鉴》计算得到

而技术效应则少减排446万吨CO2当量。因此,我国农产品对外贸易累计净减排15888万吨CO2当量,表明农产品对外贸易总体呈现显著的环境正效应,即有助于我国农业生产的温室气体减排。

本文的不足在于:受数据制约,未考虑农作物通过光合作用所吸收的CO2排放量,可能会高估我国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假定我国进口与国内生产同类农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相同,也会影响本文的实证结果。上述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究。

参考文献:

[1]Peter H May and Olman Segura BonillaThe Environment Effects of Agricultural Trade Liberalization in Latin America: An Interpretation[J]. Ecological Economics,1997(22):518

[2]Gail M HollanderAgricultural Trade Liberalization, Multi-functionality and Sugar in the South Florida Landscape[J].Geoforum,2004,35(3):299-312

[3]Rene Verburg, Elke Stehfert, Geert Woltjer, et alThe Effect of Agricultural Trade Liberalization on Land-use Relate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J].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2009(19):434-446

[4]黄濒仪稻米贸易自由化对要素需求与环境品质之影响[D]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

[5]陆文聪,郭小钗农业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环境的影响与对策[J]中国农村经济,2002(1):46-51

[6]张凌云,毛显强,涂莹燕,等中国种植业产品贸易自由化对环境影响的计量经济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6):46-49

[7]代金贵农业贸易自由化对农业环境的影响分析[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8]李怀政出口贸易的环境效应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0(3):80-85

[9]王明星,李晶,郑循华稻田甲烷排放及产生、转化、输送机理[J]大气科学,1998(4):600-610

[10]王智平中国农田N2O排放量的估算[J]农村生态环境,1997(2):51-55

[11]苏维翰,宋文质,张桦,等华北典型冬小麦农田氧化亚氮通量[J]环境化学,1992(2):26-32

[12]于可伟,陈冠雄,杨思河,等几种旱地农作物在农田N2O释放中的作物及环境因素的影响[J]应用生态学报,1995(4):387-391

[13]黄国宏,陈冠雄,吴杰,等东北典型旱作农田N2O和CH4排放通量研究[J]应用生态学报,1995(4):383-386

[14]王少彬,苏维翰中国地区氧化亚氮排放量及其变化的估算[J]环境科学,1993(3):42-46

[15]邱炜红,刘金山,胡承孝,等种植蔬菜地与裸地氧化亚氮排放差异比较研究[J]生态环境学报,2010(12):2982-2985

[16]胡向东,王济民中国畜禽温室气体排放量估算[J]农业工程学报,2010(10):247-252

[17]West T O,Marland GA Synthesi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 Carbon Missions, and Net Carbon Agriculture: Comparing Tillage Practice in United States[J].Agriculture Ecosystems and Environment, 2002,91(1):217-232

[18]智静,高吉喜中国城乡居民食品消费碳排放对比分析[J]地理科学进展,2009(3):429-434